当代中国政法委员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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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共产党党委政法委员会(简称政法委员会或政法委)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实践和法治理论论域中一个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但同时也是一个没有得到充分解释的现象。一方面,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中国特色的法治建设道路,决定了作为党委职能部门的政法委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政法传统和法治传统、政法体制和法治体制交会对接中的矛盾和障碍造成了政法委在法治建设中的运行困境以及学术界关于政法委在法治建设中定位问题的诸多争议。基于这一问题的设定,笔者以L省Z市X县政法委为参照,着重考察了政法委的组织结构、运行机制和政治功能,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政治体系自身维持和发展的动态过程去理解政法委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内在关系和政法委在法治建设中的改革趋向。
     政法委在中国法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它首先是一个政治机构。要想客观全面的理解政法委,就需要把它纳入到中国的政治体系和政治实践中来考量考察。只有弄清楚了政法委的结构和功能情况后,才能准确把握政法委与我国法治建设的内在关联。目前各级政法委已经成为县以上各级党委内部专门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同时借助综合治理网络延伸了自己的组织结构,在我国政治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政法委的运行过程是我国政治过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法治建设、社会稳定和社会综合治理方面要求和支持的输入以及政治决策的作出和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从政治体系的维持和发展来看,政法委具有政治录用和政治社会化的功能。从政策层次来看,政法委的主要活动反映了我国政法政策由强制性向容纳性、由治安领域向社会管理领域、由运动式向常态式的发展变化。政法委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它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的推进作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政法传统和政法体制的基础上建设中国法治,是我们不可能摆脱的“路径依赖”。但是当代中国的政法和法治两种传统并没有实现完全契合,两种传统的悖逆与冲突集中反映在了政法委的运作过程中。政法委在积极推进中国法治建设的同时,也面临着体制上的困境。为了充分发挥政法委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推动传统政法体制与现代法治框架的融合,政法委自身的改革就成为我国法治建设和政治体系自我完善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基于以上考虑,笔者将全文分为导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由“政法委员会的组织体制”、“政法委员会的运行机制”、“政法委员会的政治功能”、“政法委员会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推进作用”、“政法委员会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体制困境”和“法治建设中的政法委员会改革”六章组成。前三章主要是从政法委作为政治结构的属性出发,通过白描的手法对政法委的结构和功能状况进行勾画;后三章则是对政法委与中国法治建设关系以及政法委改革趋向的分析。
     第一章主要是根据政治社会学和组织社会学的理论,将政法委的组织结构作为描述的切入点,首先在政治体系的框架中明确政法委在县级以上党组织内部的结构定位,并从政法委的职能延伸和拓展中去把握其在社会治理网络中的结构关联。在此基础上结合政法委形成和运作的外在环境,分析了政法委组织结构的两个基本特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治理资源的集中运用。
     第二章借鉴比较政治学结构功能主义学派的研究框架,以政治体系的过程层次为视角,分析了政法委的运行机制以及其在政治运行中所担负的过程功能。结合对X县的实证考察,可以明确政法委的运行机制由输入机制和输出机制构成,对于政法、综治和维稳政策的形成和输出具有重要影响。政法委在执行输入和输出功能时与政治体系的其他结构以及政治体系的外在环境发生关联互动。
     第三章继续采用比较政治学结构功能主义学派的框架,对政法委的体系和政策功能进行分析。就体系功能而言,政法委在政法干警录用方面发挥着指导、协调、领导干部任用协管和激励功能,并通过政治忠诚教育、纪律作风教育和法治(制)观念教育推进政法干警角色社会化。就政策功能而言,政法委的主要活动反映了我国社会管制政策的发展变化,对此可以通过“严打”、“综治”和“维稳”三个关键词进行把握。
     第四章转入对政法委与中国法治建设内在关联分析的第一个方面,探讨政法委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推进作用。对此可以从法治认同、权力制约和权利救济三个视角去把握。政法传统中的宗旨观念和群众路线有助于弥补我国旧传统中“时间/经验维度”的缺失,奠定法律法律信仰培育的生活根基。国家功能的政治与行政二分理论和马克思主义的人民监督思想构成了政法委执法监督的理论基础,政法委的执法监督中的实际作为可以为此提供实证支持。政法救济机制有效弥补了不完善法治状态下的权利救济漏洞,为转型时期我国的权利救济提供权威支撑、实质矫正和结构整合。
     第五章是政法委与中国法治建设内在关联分析的第二个方面,探讨政法委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体制困境。政法委在法治建设中的体制困境是我国政治现代化建设内在矛盾的综合反映。以亨廷顿的政治现代化理论为框架,对此可以从权威转型、结构分化和民众参与三个方面予以把握。权威重塑中的权威弱化、结构分化中的功能混同和法治动员中的参与拥堵共同构成政法委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体制困境。
     第六章从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面对政法委在法治建设中的改革问题予以探讨。从微观层面看,基本权利保障既是政法委改革中必须坚守的底线,也构成了政法委改革的有力支点。从中观层面看,政法委自身组织形式和运行方式的制度化建设是政法委改革的中介环节。从宏观层面来看,应当从我国法治建设的内在矛盾入手,积极主动地发挥政法委作为党委职能部门的宏观统筹和协调作用,化解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层问题。
The Political and Judiciary Commission (PJC) under the Committee of the CPC isa unavoidably important question in the practice and theory of the construction of ruleof law (ROL)in the contempory China, but it is a no-fully-explained phenonmen. Onthe one hand, the leadership of CPC and the constrction of rule of law with Chinesecharacteristics decide the important role of the PJC. On the other hand, thecontradiction and obstacle in the connection between the political and judicial (P&J)traditon and the tradition of ROL, the P&J framwoke and the ROL framwork plungethe PJC in dilemma of the ROL construction, and trigger more disputes on theorientation of the the PJC.With this as a premise, the PJC of X county Z city Lprovince as preference, efforts have been directed to the orgnization structure,operating mechanism, political function of the PJC, and the internal relation bewteenthe PJC and the ROL construction under the dynamic political system.
     The PJC is a political department in the very first place, and then has importantfunction in the Chinese construction of ROL. To completely comprehend the PJC, itshould be restored to Chinese political system and practice. Only after finding out thestructure and function of the PJC, can we acurately grasp the internal relation betweenthe PJC and Chinese construction of ROL. Today, all classes of the PJC have been thefunctional departments of CPC committee above the county which lead the politicaland judicial work, and they extend their organization structure relying on thecomprehensive governing net, possessing important status in our political system. Theoperational process of the PJC is an important constituent part of our political process,which has significant function in inputing inform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of rule oflaw, social stability and social comprehensive governing, and in the making andimplementing polic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maintenance and development of thepolitical system, the PJC plays the role of political recruitment and politicalsocialization. On the policy level, the main activities taken by the PJC reflect a new change of China’s political and legal policy---from mandatority to capacity, frompublic order to social management, from dynamic condition to ordinary state. The PJCis the propeller of China’s construction of ROL because of its importance. It is theunavoidable path dependency that the construction of ROL should be characterizedwith Chinese feather, based on P&J legal tradition and institution system, and beenunder the leadership of CPC.However, these two-type traditions don’t correspondperfectly, and their rebellion and conflicts are intensively reflected in the process ofPJC operation. The PJC also faces institutional dilemma during the active promotion ofChinese construction of ROL. In order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positive role of the PJC,and to promote the integration of traditional P&J system and modern framework ofrule of law, it becomes a central point that the PJC should be reformed in ourconstruction of ROL and the self-improvement process of our political system.
     With the above thinking as a basis, this paper has been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namely introduction, main body and conclusion, in which, the main body is furtherdivided into six sections, the organization structure of the PJC, the operationalmechanism of the PJC, the system function and the policy function of the PJC, thepropelling function of the PJC in our construction of ROL, the predicament of PJC inour construction of ROL, and the reforms of the PJC in our construction of ROL.Theformer three chapters mainly draw the outline of the sructure and function of the PJCwith the technique of sketch, from its attribute of political department; the latter threechapters are analysis of the interal relation between the PJC and our construction ofROL and the reform trend of the PJC.
     Chapter one mainly on the basis of theory of political sociology andorganizational sociology, the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as the entypoint for shetch, thestructural orientation in CPC organizaton above county within the phas been madeclear,together with its structural relation in the socail governing net from its functionextending.With this as basis, combining with the environment in which the PJC hastaken shape and runs, two basic characteristics of the PJC have been analysed: theabsolute lead of CPC to the P&J work, and the comprehensive applying of thegoverning resource.
     Chapter two employs the analysis frame of the structural functionalism school inthe comparative politics, the process level of the political system as the angle of view,the operating mechanism and the process function in the political opration of the PJC have been investigated. Combinig with the empirical investigation of X county, it canbe made clear that the oprating mechanism of the PJC consist of inputting mechanismand outputting mechanism, whicn has important effect in the making and outputting ofpolicy of P&J, comprehensive governing, and stability maitaining. The PJC interactwith other departments in the political system and the environment outside the politicalsystem.
     Chapter three continually employs the analysis frame of the structuralfunctionalism school in the comparative politics, to analyse the systematic and policyfunction of the PJC. In terms of the former, the PJC has more functions in theadmisson of judicial and public security officers, which includs guiding function,coordinating function, assisting function in the appointing and dismissing of the P&Jleading officials, and incentive function, and impels the role socialization of judicialand public security officers by the means of political loyal education, disciplnary styleeducation, and ROL ( legal ) concept education. In terms of the latter, the activity ofthe PJC has reflects the development and change of our social regulation policy, whichcan be grasped by three keywords:“striking-hard”,“comprhensive governing”and“stability maintaining”.
     Chapter four switches to the very first aspect about inner connected analysisbetween the PJC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and puts forward the promotingrole acted by the PJC, the connotation of which could be grasped from rule of law andrecognition, power constraints, and right relief. The concept of purpose in the Traditionof Politics and the mass line do help to compensate for the missing dimension of time /experience“in our old traditions, and to establish the foundation of life of legal faithformation. Supervision by People in Marxism and the Political- AdministrativeSplitting Theory constitute the theoretical basis for the PJC supervision over lawenforcement, while its action could provide empirical supports. The PJC right reliefmechanism makes up effectively for the right to remedy loopholes in the state ofimperfect rule of law, and to provide authoritative support for the Transition Period ofChina’s right to relief, the real correction and structural integration
     Chapter five is the second aspect, which gives inherent correlation analysis toexplore the Institutional predicament in the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This dilemmacomprehensively reflects the inherent contradiction of China's political modernization.This could be understood from transition of the authority, structural differentiation and the people involvement, taking Huntington's political modernization theory as aframework. The so-called institutional dilemma is made up of the authorizedweakening in reshaping authority, the functional confusion in the structuraldifferentiation, and the participating congestion in mobilizing.
     Chapter six gives access to the reform of PJC, from the micro, meso and macrolevels. From the micro level, the fundamental rights guarantees must be adhered to thebottom line, which also constitutes a powerful fulcrum for the pJC reform. From themeso level, the systematic construction of the PJC’s own form of organization andoperation mode is the intermediary link of the reform. From the macro level, it shouldbe started from the internal contradictions of the legal construction of China, and itshould actively play as the macro - and co-coordinating role to resolve China’s deepproblems during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e of law..
引文
①②参③强见张世甘文功阳显:主《:《编法通:制三《与统马治》,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6页。克理思—主—义国法家理转学型—中—的理法论律、》方,法中和国前政沿法》大,学高出等版教社育出20版03社年2版00,3第年版12,3页第。 372页。①参见[美]道格拉斯·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②参见冯象:《法学三十年,重新出发》,《读书》2008年第9期,第24页。③侯猛:《中国的司法改革:传统与模式》,《法商研究》2009年第6期,第62页。④参见郭道晖:《实行司法独立与遏制司法腐败》,载信春鹰,李林主编:《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57-74页;崔敏:《论司法权力的合理配置——兼谈检察制度改革的构想》,载信春鹰,李林主编:《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260-270页。①以上内容参考了刘勇:《政法委制度的历史沿革》,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硕士论文,第48页。②林中梁编著:《各级党委政法委的职能及宏观政法工作》,中国长安出版社2004年版,第78页。①参见苏力:《也许正在发生——中国当代法学发展的一个概览》,《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3期;支振峰:《从文本到问题——中国法理学研究的进取路径》,《中外法学》2009年第4期。②侯猛:《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以司法的影响力切入》,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
    ①吴英姿教授从另一个侧面提到了这一点。她认为中国司法在政治体系中的边缘性地位,越到基层越突出,因此形成的司法的治理化、司法权地方化等问题在基层法院更加典型。参见吴英姿:《法官角色与司法行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页。①[法]莫里斯·迪韦尔热:《政治社会学——政治学要素》,杨祖功、王大东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64页。②[法]莫里斯·迪韦尔热:《政治社会学——政治学要素》,杨祖功、王大东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97页。①参见侯猛:《司法改革背景下的政法治理方式——基层政法委员会制度个案研究》,《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第100页。
    ①参页见。[美]塔尔科特·帕森斯:《现代社会的结构与过程》,梁向阳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15—76
    ②[法]克罗戴特·拉法耶:《组织社会学》,安延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5页。①Peter. M. Blau. On the Nature of Organization. New York:John Wiley & Sons,1974.p304.②参见林中梁编著:《各级党委政法委的职能及宏观政法工作》,中国长安出版社2004年版,第52、73、74页。③参见[美]塔尔科特·帕森斯:《现代社会的结构与过程》,梁向阳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34页。
    ①[美]塔尔科特·帕森斯:《现代社会的结构与过程》,梁向阳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34页。①参见黄瑛:《党内干部监督制度建设论》,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58页。②根据新华资料“中国共产党历次全国代表大会”整理,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1/21/content_698625.htm,最后访问于2011年3月14日。③《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06页。④参见刘少奇:《刘少奇论党的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79页。⑤参见谢觉哉:《谢觉哉日记(下册)》,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933页。⑥参见《关于中央法律委员会任务与组织的决定》,载中共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4册1948——1949年》,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7年版,第440页。
    ①参见林中梁编著:《各级党委政法委的职能及宏观政法工作》,中国长安出版社2004年版,第72页。①[法]埃哈尔·费埃德伯格:《权力与规则——组织行动的动力》,张月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86页。②林中梁编著:《各级党委政法委的职能及宏观政法工作》,中国长安出版社2004年版,第42页。③林中梁编著:《各级党委政法委的职能及宏观政法工作》,中国长安出版社2004年版,第47页。④[法]埃哈尔·费埃德伯格:《权力与规则——组织行动的动力》,张月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86页。①参见俞可平主编:《治理和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版,第4—6页。②张凤阳等著:《政治哲学关键词》,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11页。③[法]皮埃尔·卡兰默:《破碎的民主——试论治理的革命》,高凌瀚译,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9页。
    ①林中梁编著:《各级党委政法委的职能及宏观政法工作》,中国长安出版社2004年版,第49—50页。①参见林中梁编著:《各级党委政法委的职能及宏观政法工作》,中国长安出版社2004年版,第74-75页。②参见张凤阳等著:《政治哲学关键词》,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11页。②参见福柯:《治理术》,赵晓力译,《社会理论论坛》1998年总第4期,第17-18页。①《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3页。②[美]塔尔科特·帕森斯:《现代社会的结构与过程》,梁向阳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144-145页。①[美]塔尔科特·帕森斯:《现代社会的结构与过程》,梁向阳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17页。①《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32页。①林中梁编著:《各级党委政法委的职能及宏观政法工作》,中国长安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②[西汉]司马迁:《史记·高祖本纪》,台海出版社1997年10月第1版,第62页。①[意]尼科洛·马基雅维里:《君主论》,潘汉典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79页。②[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对策》,曹沛霖等译,东方出版社2007年版,第45页。③[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等译,沈宗美校,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年版,第69-70页。①苏力:《中国司法中的政党》,载苏力编:《法律和社会科学》(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61页。②[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上海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177页。③Frank k.Upham,“Reflections on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Law Review”vo16,2011(1),p264.④苏力:《中国司法中的政党》,载苏力编:《法律和社会科学》(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57258页。①[英]参见迈克尔·曼:《社会权力的来源》(第一卷),刘北城、李少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0页。②[英]参见迈克尔·曼:《社会权力的来源》(第一卷),刘北城、李少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0页。③[美]马丁·夏皮罗:《法院:比较法和政治学上的分析》,张生、李彤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6页。①顾培东:《中国法治的自主型进路》,《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第10页。②参见姚建宗:《论法律与政治的共生:法律政治学导论》,《学习与探索》2010年第4期,第59-63页。③[美]帕森斯:《现代社会的结构与过程》,梁向阳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155页。④[美]帕森斯:《现代社会的结构与过程》,梁向阳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155页。⑤参见[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62页。⑥对我国法条主义弊端的分析,可参见顾培东:《中国法治的自主型进路》,《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第7-9页。①喻中:《论“治——综治”模式的中国法治模式》,《法商研究》2011年第3期,第12页。②喻中:《论“治——综治”模式的中国法治模式》,《法商研究》2011年第3期,第17页。③[英]吉登斯:《社会的构成》,李康、李猛译,王明明校,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77页。④参见[英]吉登斯:《社会的构成》,李康、李猛译,王明明校,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9899页,第377页。①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司法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5页。②参见田毅鹏、吕方:《单位社会的终结及其社会风险》,《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第6期,第1723页。③参见董磊明、陈柏峰、聂良波:《结构混乱与迎法下乡河南宋村法律实践的解读》,《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第99-100页。④[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等译,沈宗美校,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年版,第121页。①参见[英]吉登斯:《社会的构成》,李康、李猛译,王明明校,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99页。②依据1996年生效的《行政处罚法》,这一措施显然是不合法的。①参见曹凤:《第五次犯罪高峰——当代中国的犯罪问题》,今日中国出版社1997年版,第163-165页。该著同时指出,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法国警民比例就达到了万分之三十五,意大利为万分之二十九,美国为万分之二十八,日本为万分之二十。②[法]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48页。
    ①参见[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对策》,曹沛霖等译,东方出版社2007年版,第15—16页、第65—70页。
    ②参见[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对策》,曹沛霖等译,东方出版社2007年版,第103至106页。①See David Easton, "An Approach to the Analysis of Political Systems", World Politics, Vol.9.No.3.1957.pp.383-400.①参见[美]詹姆斯·马奇:《决策是如何产生的》,王元歌,章爱民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第174-187页。②[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对策》,曹沛霖等译,东方出版社2007年版,第103至106页。①参见[美]C·赖特·米尔斯:《社会学想象力》,陈强,张永强译,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3页。②参见[美]罗伯特·A·达尔:《现代政治分析》,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9页。①《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页。②《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12页。③这种调研方式在政法委处置案(事)件及安全事故时也经常采用,不过从输入机制划分的角度,笔者在这里将其归入下文将要论述的“政法委的被动输入”中;在这里,主要是从主动输入的角度,就政法委未雨绸缪、提前预判方面的调查研究进行分析,因为这种主动的调查研究是政法委日常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从社会效益的角度也是应当积极开展的。
    ①林中梁编著:《各级党委政法委的职能及宏观政法工作》,中国长安出版社2004年版,第39—40页。①参见[英]约翰·格莱德希尔:《权力及其伪装——关于政治的人类学视角》,赵旭东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176页至第183页。①这方面的详细分析,可参见杨海坤:《群体性事件有效化解的法治途径》,《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11期,第63至第73页。
    ①王沪宁:《行政生态分析》,复旦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8页。①资料来源:L省政法委、Z市政法委、X县政法委有关文件。②[德]罗伯特·米歇尔斯:《寡头统治铁律》,任军锋等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25页。
    ①资料来源:1993年《中共Z地委政法委员会通知》。
    ①参见[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对策》,曹沛霖等译,东方出版社2007年版,第15—16页。
    ②林中梁编著:《各级党委政法委的职能及宏观政法工作》,中国长安出版社2004年版,第14页。①林中梁编著:《各级党委政法委的职能及宏观政法工作》,中国长安出版社2004年版,第32页。②[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对策》,曹沛霖等译,东方出版社2007年版,第258页。③参见T. Parsons, Working Papers in the Theory of Action, New York:Free Press,1953.④林中梁编著:《各级党委政法委的职能及宏观政法工作》,中国长安出版社2004年版,第37-38页。①[法]雅克·德里达:《论文字学》,汪堂家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1页。②[法]雅克·德里达:《论文字学》,汪堂家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5页。①资料来源,参见林中梁编著:《各级党委政法委的职能及宏观政法工作》,中国长安出版社2004年版,第98-101页。
    ①[法]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208页。
    ①[法]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212—213页。①参见[法]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201-218页。②资料来源:林中梁编著:《各级党委政法委的职能及宏观政法工作》,中国长安出版社2004年版,第423433页。①[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对策》,曹沛霖等译,东方出版社2007年版,第14-17页。②[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对策》,曹沛霖等译,东方出版社2007年版,第14-15页。①[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对策》,曹沛霖等译,东方出版社2007年版,第114页。②此处的“干部”并非领导干部,而是一个特定的称谓,泛指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中士除士兵和工勤人员以外的公职人员。汤森和沃马克认为“积极分子、干部、党员,这三种核心政治角色主导了中国政治制度的人员安排”,并认为“这些角色可以是重叠的(而且每一种都有其重要的分支)。参见[美]詹姆斯·R·汤森、布兰德利·沃马克:《中国政治》,顾速、董方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80页。
    ①[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对策》,曹沛霖等
    译,东方出版社2007年版,第115页。
    ②[版美社]詹2姆00斯7年·版R·,汤第森1、80布页兰。德利·沃马克:《中国政治》,顾速、董方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
    ①姚建宗:《法治的生态环境》,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10页。①See Robert D. Putnam, The Comparative Study of Political Elites, Longman Higher Education Press,1976, Chapt 2.①《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26页。
    ①林中梁编著:《各级党委政法委的职能及宏观政法工作》,中国长安出版社2004年版,第637页。
    ①参见[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对策》,曹沛霖等译,东方出版社2007年版,第114—115页。①[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对策》,曹沛霖等译,东方出版社2007年版,第83页。②参见[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对策》,曹沛霖等译,东方出版社2007年版,第92-107页,第114页。③[美]詹姆斯·R·汤森、布兰德利·沃马克:《中国政治》,顾速、董方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32页。
    ①[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对策》,曹沛霖等译,东方出版社2007年版,第92—107页,第114页。①人民网:《胡锦涛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座谈时发表重要讲话》,http://pic.people.com.cn/GB/8229/105628/105908/6699113.html,最后访问于2012-1-1。②周永康:《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以崭新的精神面貌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求是》2011年第2期,第4页。①[法]莫里斯·迪韦尔热:《政治社会学——政治学要素》,杨祖功、王大东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93页。②[美]詹姆斯·R·汤森、布兰德利·沃马克:《中国政治》,顾速、董方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33页。③参见[美]詹姆斯·R·汤森、布兰德利·沃马克:《中国政治》,顾速、董方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33页。①《毛泽东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04页。②《毛泽东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94页。③彭真:《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14页。④彭真:《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05页。⑤[美]罗伯特·A·达尔:《现代政治分析》,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213页。①《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56页。②1987年《全国政法工作座谈会纪要》,已解密文件。
    ①周永康:《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以崭新的精神面貌迎接中国共产党
    ②成19立94 9年0周X县年政》,法《委求《是关》于20对11全年县第政2法期队,伍第进3行页集。中整顿的实施意见》。①1998年中共Z地委政法委文件《关于转发<罗干同志在中央政法委机关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汇报是的重要讲话(要点))的通知》。②参见殷玉国:《修电动车起纠纷,喊来丈夫打伤修车人,引发治安案件——省女子监狱警察林娜被开除》,《济南时报》2011年8月18日,A10版。①《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49页。②《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487页。③《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36页。④《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3页。
    ①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简编版),长安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①周永康:《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努力开创政法工作新局面》,《求是杂志》2008年第6期,第5页。②参见[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对策》,曹沛霖等译,东方出版社2007年版,第12页,第16页,第297230页。③J.Roland·Pennock,“Political Development, Political Systems, and Political Goods”, World Politics, Vol.18,No.3(Apr,1966), p.420.①参见汪明亮:《“严打”的理性评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②汪明亮:《“严打”的理性评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页。③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213页。①《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4页。②贾东军、国章程:《严打刑事政策:反犯罪的中国经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9132页。③参见《读报参考》2001年第10期,第3页。④参见康树华主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的犯罪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1页。⑤《江泽民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16页。⑥参见《读报参考》2001年第10期,第3页。①参见谢望原、卢建平等:《中国刑事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2页;汪明亮:《“严打”的理性评价》,北京大学出版社社2004年版,第39页;《中国法律年鉴》相关年份数据。②参见贾东军、国章程:《严打刑事政策:反犯罪的中国经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5196页。③根据《中国法律年鉴》相关年份数据统计。④根据《中国法律年鉴》相关年份数据统计。①关于常态社会,可参加李培林:《努力回答社会发展中提出的新问题》,《人民日报》2003年6月11日,第八版。陈潭《社会转型与公共政策创新——以人事档案制度为例的分析》,《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年第5期,第48页。②陈桂华:《转型社会控制论》,山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2页。③[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对策》,曹沛霖等译,东方出版社2007年版,第428页。④《江泽民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08页。①《江泽民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72页。②参见左卫民、周洪波:《从合法到非法:刑讯逼供的语境分析》,《法学》2002年第10期,第31至40页。③[美]詹姆斯·R·汤森、布兰德利·沃马克:《中国政治》,顾速、董方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77页。④唐皇凤:《常态社会与运动式治理——中国社会治安管理中的“严打”政策研究》,《开放时代》2007年第3期,第126页。①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349页。②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253页。①贾东军、国章程:《严打刑事政策:反犯罪的中国经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9页。②贾东军、国章程:《严打刑事政策:反犯罪的中国经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9页。③参见熊剑锋、赵季文:《中国第四次“严打整治”始末》,《凤凰周刊》2011年第3期,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9817350100pcxx.html,2011年1月13日访问。①《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59页。②《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84页。
    ①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相关表述为“必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以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在社会政治稳定中推进改革、发展,在改革、发展中实现社会政治稳定”。
    ②阿尔蒙德和鲍威尔认为,自由与安全之间的权衡交换关系,既与社会的紧张状态有关联,也与政权所采取的政策有关联。低度紧张状态的社会要比高度紧张状态的社会有利于降低两者交换的消极性;而在一个中度紧张状态的社会中,容纳性的政策要比强制性的政策更有助于降低两者之间权衡交换的消极性。参见[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对策》,曹沛霖等译,东方出版社2007年版,第428—431页。①政法委资料:《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2009年)。②参见[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1520页。①《邓小平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71页。②《江泽民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09页。③[美]塔尔科特·帕森斯:《社会行动的结构》,张明德等译,译林出版社2008年版,第74-75页。④政法委资料:《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2009年)。①参见李龙、周雪峰:《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湘潭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第2530页;重庆市委宣传部理论调研组:《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重庆日报》2012-1-5。②参见张文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法学》2009年第6期。③张文显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72页。④亨廷顿指出环境给政治组织提出的挑战是因时而异的,适应性就是后天获得的组织性,是政治组织适应环境挑战的能力和存活的能力。一个已适应环境变化并已经历了一次或数次基本职能变化的组织,其组织程度和存活能力要比起那些没有经历这些变化的组织要高出一筹。衡量高度发达的组织的真正尺度是其职能的适应性而非职能的特定性。参见[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等译,沈宗美校,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年版,第11页至14页。①[美]克利福德·吉尔茨:《地方性知识——阐释人类学论文集》,王海龙、张家瑄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222页。②参见夏勇:《法治是什么渊源、规诫与价值》,载夏勇、李林、[瑞]丽狄娅·芭斯塔·弗莱纳主编:《法治与21世纪》,第61-65页。③姚建宗:《法治的生态环境》,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08页。④权利保障是一个比权利救济外更为宽泛的范畴,涉及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法律运行的所有环节。而政法委的主要职能是组织领导政法部门实施法律,在权利救济方面的作用更为突出。因此,本文将视角浓缩到权利救济以对政法委在权利保障中功能进行考察。⑤我国学者这一方面的表述存在争议,有学者使用“法律信仰”,有学者使用“法的信仰”,对此笔者不作严格区分,采用了用法较为普遍的“法律信仰”;不过在词义上,笔者采用姚建宗教授的观点,认为可以信仰的绝非法律条文,而是作为一个生活方式的“法”或者说“法治”。法律信仰不是对法律条文的认同,而是对法治的生活方式的认同。⑥姚建宗:《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蕴》,《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年第2期,第12页。①许章润主编:《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主编序言第2页。②范愉:《法律信仰批判》,《现代法学》2008年第1期,第10页。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页。②[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页。③[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注1。④[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页。⑤[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增订版译者序言第4-5页。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8页。②[英]H.L.A.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4页。①姚建宗:《生活的场景与法治的向度》,《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第1期,第2页。②参见刘旺洪:《法律信仰与法律现代化》、陈金钊:《法律信仰—法治社会的精神要素》,载许章润主编:《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22页,第46-64页。③参见范愉:《法律信仰批判》,第10-17页;张永和:《政法论坛》2006年第3期,第53-62页;刘焯:《信仰法律的提法有违法理》,《法学》2006年第6期,第87-93页;魏敦友:《再评“法律信仰”—向许章润先生的汉语法学的进言》,《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第20-23页。④梁治平:《死亡与再生:新世纪的曙光(代译序)》第12页,载[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①参见朱苏力:《法律如何被信仰》及范愉:《法律怎样被信仰——谈法律与宗教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载许章润主编:《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1-138页,第139148页。②希尔斯认为,信仰或行动范型要成为传统,至少需要三代人的两次传递。如此概算之,六十年足可以改变之前形成的传统,而形成一种新的传统。我国学者甘阳先生曾经借用古代中国公羊学的说法,用“通三统”来表征中国历史文明的连续性,认为当代中国并存三种传统,即孔夫子的传统、毛泽东的传统和邓小平的传统,并认为它们是同一个中国历史文明的连续统。参见[美]爱德华·希尔斯:《论传统》,傅铿、吕乐译,上海人民出版社,第1517页;甘阳:《通三统》,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6页。②强世功:《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3页。③参见[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页注3、第128-129页。①张希坡:《马锡五审判方式》,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7-8页。②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5页。③彭真:《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01页。④彭真:《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04页。⑤张希坡:《马锡五审判方式》,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47页。①参见赵国君:《六十年前的除旧立新运动——关于废除“六法全书”的对话》,《法制日报》2009年2月19日。②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第259页。③黄文艺:《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发展道路》,《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6期。④参见许章润:《普法运动》,《读书》2008年第1期,第42页。⑤黄文艺:《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发展道路》,《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6期。①参见X县县委、县政府1987年第20号文件《转发县人民法院(关于在处理果园承包合同纠纷中进一步理顺完善合同的意见》的通知》。②姚建宗:《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蕴》,《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年第2期,第7-8页。③[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4-35页。①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25页。②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30页。③[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中文版序言第2页。④周永康:《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努力开创政法工作新局面》,《求是》2008年第6期,第5页。⑤周永康:《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以崭新的精神面貌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求是》2011年第2期,第4页。⑥许章润:《信,还是不信,这是一个问题》,载许章润主编:《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编者说明第4页。①需要指出的是,政法实践中的执法监督并非是对“行政执法”意义上的执法监督,而是从法律贯彻执行的角度而言的,其监督对象涵盖政法各部门的执法、司法行为。目前各级政法委负责法律和政策贯彻执行监督的内设机构一般名称为“执法督查处(室)”.②[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19页。③[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琛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④由于反抗封建统治的特定历史背景和对封建王权擅权专横的警惕和防范,经典法治理论中的权力制约思想强调法律对政治权力的严厉羁束和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如洛克认为,对个人自由权力的最大危害是政治权力的滥用,因此政治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洛克提出了三权分立的学说,孟德斯鸠进一步提出了权力分立与制衡的观点,但两者均以法律(立法或司法机关)对代表王权的行政权力的制约为重点。19世纪末英国法学界戴雪对法治原则的归纳也体现出了严格法治主义的原则,强调“没有法律就没有行政”,否定行政领域内任何自由裁量的意义。[英]洛克:《政府论》,叶启芳,翟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版。[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琛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英]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版。[英]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1997版。①美国学者古德诺指出,大多数关于美国政府问题的研究者,都是由宪法开始又以宪法结束他们的论著的,这是因为大多数在美国政治学上有影响的著述家都是律师,而他们不习惯与超出成文法条款看待问题。他同时以英国为例指出,英国的内阁对英国人民真正的政治生活来说极其重要,然而这却是一个为英国法律绝口不提的机构。参见[美]F·J·古德诺:《政治与行政》,王元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页。②[美]F·J·古德诺:《政治与行政》,王元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页。③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14-215页;[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琛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166页。④[英]H.L.A.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9页。⑤有学者指出,在孟德斯鸠撰写《论法的精神》的时候,英国是当时文明世界中唯一一个在政府中把执行机构与司法机构严格分开的国家。[美]F·J·古德诺:《政治与行政》,王元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7页。⑥参见[美]F·J·古德诺:《政治与行政》,王元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7页。⑦[法]狄克洛克:《行政法》,法文1881年第6版,第1卷,第29页。转引自[美]F·J·古德诺:《政治与行政》,王元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7页。⑧[美]F·J·古德诺:《政治与行政》,王元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2页。①参见[美]F·J·古德诺:《政治与行政》,王元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4-16页。②[美]F·J·古德诺:《政治与行政》,王元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5页。③参见[美]F·J·古德诺:《政治与行政》,王元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5页。④“议行合一”是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权——巴黎公社的组织原则,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肯定,并长期被奉为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基本原则。苏联在1918年和1924年宪法确立的政体中,也是力求准确按照这一原则去设计苏维埃。但是“议行合一”的政权组织形式对于社会事务复杂的大国显然无法适应。苏联从1936年宪法开始,尽管仍然在理论上主张“议行合一”,但立法和行政职能已开始有较明显的分野,“议行合一”的本质特征已经大部分消失。我国1954年宪法借鉴了苏联1936年宪法,因此没有采纳“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①[美]F·J·古德诺:《政治与行政》,王元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73页。②《马克斯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78页。③参见《马克斯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6页以下。④参见《列宁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02页。①黄炎培:《八十年来》,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年版,附录第148-149页。②胡锦涛:《坚持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努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3-01/02/content_677350.htm,最后访问于2012 2 7。③[美]詹姆斯·R·汤森、布兰德利·沃马克:《中国政治》,顾速、董方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29页。④[美]罗伯特·A·达尔:《现代政治分析》,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213页、第79-80页。⑤[北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周纪四·周赧王三十一年》。①周永康:《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努力开创政法工作新局面》,《求是杂志》2008年第6期,第4页、第8页。
    ①资料来源:2001年9月,L省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在全省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会议上讲话。
    ①资料来源:2001年9月,L省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在全省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会议上讲话。
    ①资料来源:2001年9月,L省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在全省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会议上讲话。
    ①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①参见侯猛:《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以司法的影响力切入》,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6页。②[英]沃克主编: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746页。③Raz,The Authority of Law:Essays on Law and Morality,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9,p.7.①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6页。②[美]帕森斯:《现代社会的结构与过程》,梁向阳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155页。①强世功:《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自序第14页。②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6页。
    ①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2页。①范愉:《权利救济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简议》,《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第39页。②[美]罗伯特·C·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8页。③参见[美]罗伯特·C·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①陈柏峰、董磊明:《治理论还是法治论——当代中国乡村司法的理论建构》,《法学研究》2010年第5期,第43页。①参见[美]道格拉斯·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②冯象:《法学三十年,重新出发》,《读书》2008年第9期,第24页。③参见[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等译,沈宗美校,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年版,第26至27页。①[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等译,沈宗美校,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年版,第27页。②See Max Weber.“Politics as a Vocation”, From Max Weber:Essays in Sociology, Translated Edited and with an Introduction by H.H.Gerth and C.Wright Mills,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46,pp77-78.②[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对策》,曹沛霖等译,东方出版社2007年版,第45页。①[美]安东尼·奥罗姆:《政治社会学导论》,张华清等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1985年版,第23页。②[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等译,沈宗美校,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年版,第27页。③[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对策》,曹沛霖等译,东方出版社2007年版,第20页。④有必要指出,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并不是截然分开的,所有的政治体系的政治文化都是混合的,不过每个政治体系中各种文化所占的相对地位和混合程度各有不同而已。参见[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对策》,曹沛霖等译,东方出版社2007年版,第20页。⑤参见[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第一卷),阎克文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0年版,第322页。⑥[美]安东尼·奥罗姆:《政治社会学导论》,张华清等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1985年版,第3页。⑦参见[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国家》,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10-215页。①《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1页。②从政党性质上来说,马克思主义政党是不允许党内崇拜的,尤其是禁止领袖崇拜,但是个人崇拜、领袖崇拜还是在那些革命刚刚取得成功的由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的国家出现了。从中共七届二中全会和、七届四中全会的两个决议来看,中国共产党在建国时也是反对坚决个人崇拜的,但是在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下,建国以后尤其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在党内还是形成了个人崇拜与领袖崇拜的氛围。参加陈方勐:《转型社会中的中国共产党》,中央编译出版社2010年版,第207-212页。③[英]H.L.A.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19页。④参见[英]H.L.A.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2-147页。①参见[美]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1-364页。②《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页。③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32页。④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33-134页。⑤《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96页。①[英]约瑟夫·拉兹:《法律的权威——法律与道德论文集》,朱峰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94页。②[美]赫伯特·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发达工业社会意识形态研究》,刘继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2页。③左卫民、周洪波:《从合法到非法:刑讯逼供的语境分析》,《法学》2002年第10期,第31-40页。①一剑:《此案几乎是五年前湖北“佘祥林案”的翻版——赵作海冤案的前因后果》,《检察风云》2012年第12期,第34页。②谢锐勤:《艰难的挑战:冤案的发现与证明——以佘祥林案当时语境为中心的分析》,《法律适用》2011年第5期,第73页。③[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88页。
    ①赵晓力:《基层司法的反司法理论?》,《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2期,第224页。①关于能动司法,可参见苏力《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第516页。②根据网络综合查询统计。①赵晓力:《基层司法的反司法理论?》,《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2期,第221页。②[英]H.L.A.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47页。③[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300页。④参见吴英姿:《法官角色与司法行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0-214页。⑤陈柏峰、董磊明《治理论还是司法论——当代中国乡村司法的理论建构》,《法学研究》2010第5期,第40页。①[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对策》,曹沛霖等译,东方出版社2007年版,第21页。②[法]埃哈尔·费埃德伯格:《权力与规则——组织行动的动力》,张月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5—6页。③[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等译,沈宗美校,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年版,第10页。④[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对策》,曹沛霖等译,东方出版社2007年版,第1213页。①[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第二卷(上册),阎克文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0年版,第1113页。②Peter. M. Blau. On the Nature of Organization. New York:John Wiley & Sons,1974.pp305-306.②[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等译,沈宗美校,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年版,第27页。③[美]F.J.古德诺:《政治与行政》,王元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6页。
    ①林中梁编著:《各级党委政法委的职能及宏观政法工作》,长安出版社2004年版,第74页。
    ②[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对策》,曹沛霖等译,东方出版社2007年版,第79页。①[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对策》,曹沛霖等译,东方出版社2007年版,第63页。②[美]汉米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47页。③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216页。④刘祖云等:《组织社会学》,中国审计出版社、中国社会出版社2002年版,第272-273页。①[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第二卷(上册),阎克文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0年版,第1114页。②[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对策》,曹沛霖等译,东方出版社2007年版,第144页。③M.rheinstein(ed.), Max Weber on law and society, Harvard: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6,pp.304—305.③贺卫方:《运送正义的方式》,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3页。④有必要指出,X县尽管在L省的经济发达程度居于中下游水平,但是毕竟属于在全国来看比较发达的东部沿海省份。以此推理,在内陆尤其是西部边远地区,法律专业化程度更低。2008年中央政法委会同中组部等14家中央部门联合启动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资,也是基于中西部地区基层法律专业人才严重缺乏的问题。①资料来源:X县县委研究室编《调查及研究》1998年“县级领导调研文章专刊”第3期“关于全县政法队伍建设的调查与思考”②姚建宗:《法律的政治逻辑阐释》,《政治学研究》2010年第2期,第35页。③[美]F.J.古德诺:《政治与行政》,王元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41页。①展鹏:《政法委书记》,云南出版集团公司、云南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页。《政法委书记》虽然是一部文学作品,但由于作者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担任海南省某县政法委书记的亲身经历,该著具有很强的写实风格。笔者2011年夏在X县调研时了解到,在“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中,Z市政法委书记向各区县政法委书记、市委政法委机关副县级以上干部推荐了《政法委书记》一书,并在扉页上亲笔写下了“值得政法综治干部阅读”的赠语。②参见姚建宗:《法律的政治逻辑阐释》,《政治学研究》2010年第2期,第38-39页。③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418-419页。①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432页。②王振民:《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页。①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259页。②参见[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第241页。③[美]马丁·夏皮罗:《法院:比较法和政治学上的分析》,张生、李彤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9页。④参见顾培东:《中国法治的自主型进路》,《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第10页。①陈永生:《我国刑事误判问题透视——以20起震惊全国的刑事冤案为样本的分析》,《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第45-61页。①严砺:《地方政法委“冤案协调会”的潜规则应予废除》,《法学》2010年第6期,第40页。③参见于一夫:《佘祥林冤案检讨》,《南方周末》2005年4月14日;林碧琦:《佘祥林“杀妻”》,《中国报道》2005年12月,第4243页。④简光洲:《赵作海冤案是如何“制作”出来的?》,《社会观察》2010年第6期,第5-6页。①Talcott Parsons,“The Distribution of Power in American Society”, World Politics,10(1957),p.140.①[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②[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等译,沈宗美校,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年版,第60页。④See David. E. Apter. The Politics of Modernization,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6, chapter10.⑤See Robert C. Tucker. "Towards a Comparative Politics of Movement-Regimes",The Americans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55,No.2(Jun.,1961.pp281-289.③[美]詹姆斯·R.汤森、布兰德利·沃马克:《中国政治》,顾速、董方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56页。④[美]詹姆斯·R.汤森、布兰德利·沃马克:《中国政治》,顾速、董方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66页。①许章润:《普法运动》,《读书》2008年第1期,第46页。②参见陈柏峰:《群众路线三十年(1978——2008)——以乡村治安工作为中心》,《北大法律评论》2010年第1辑(第11卷),第90页至91页。③《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57页。④参见周永康:《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以崭新的精神面貌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求是》2011年第2期,第4页。①综合整理于网络资料,参见辛文:《110报警服务台受理群众报警、服务、投诉的范围》,中国警察网http://www.cpd.com.cn/n336929/n882892/n882973/c884414/content.html;王大伟:《110的历史》,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2591dd010006zq.html;百度百科:《匪警电话》,http://baike.baidu.com/view/3166956.htm,最后访问于2012-2-25。②[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53页。③陈柏峰:《群众路线三十年(1978——2008)——以乡村治安工作为中心》,《北大法律评论》2010年第1辑(第11卷),第107页至113页。①Bertrand de Jouvenel, Sovereignty,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3, p.123.①[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等译,沈宗美校,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年版,第29页。②[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461页。①参见陈柏峰:《社会热点评论中的教条主义与泛道德化——从佘祥林冤案切入》,载《开放时代》2006年第2期,第108页。②[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冯克利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第131-135页,第33页。
    ①参见申端锋:《基层维稳的深层逻辑》,《人民论坛》2010年9月下期,第22—23页。①[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后果》,田禾译,黄平校,凤凰出版传媒集团、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79页。②参见陈柏峰:《社会热点评论中的教条主义与泛道德化——从佘祥林冤案切入》,《开放时代》2006年第2期,第103页、第105页。③参见谢锐勤:《艰难的挑战:冤案的发现与证明——以佘祥林案当时语境为中心的分析》,《法律适用》2011年第5期,第69页、第71页。④简光洲:《赵作海冤案是如何“制造”出来的?》,《社会观察》2010年第6期,第46页。①陈柏峰:《社会热点评论中的教条主义与泛道德化——从佘祥林冤案切入》,《开放时代》2006年第2期,第102页。②[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444页。③参见卢金增、孙宏建:《山东“民生检察热线3年受理诉求16万余件”》,正义网http://news.jcrb.com/jxsw/201106/t20110628_563733.html,最后访问于2012-2-26。④参见刘涛:《服务型政府的法理架构》,烟台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第59页。①[美]道格拉斯·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09页。②参见[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对策》,曹沛霖等译,东方出版社2007年版,第23页。①[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5-27页。②[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7页。③姚建宗:《法律的政治逻辑阐释》,《政治学研究》2010年第2其,第32页。④[意]尼科洛·马基雅维里:《君主论》,潘汉典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⑤[战国]韩非子:《韩非子》。①参见J.Roland Pennock, Political Development, Political Systems and Political Goods, World Politcs,18,(1966.4),p.421.②[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对策》,曹沛霖等译,东方出版社2007年版,第438页。③王怡:《宪政主义:观念与制度的转捩》,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96页。①徐显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1页。②参见沈宗灵、黄枬森:《西方人权学说》(下),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版,第282页。③[英]米尔恩:《人权与人的差异性》,《法学译丛》1991年第5期,第4页,转引自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35页。④[英]米尔恩:《人权与人的差异性》,《法学译丛》1991年第5期,第4页,转引自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35页。⑤刘涛:《服务型政府的法律架构》,烟台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①参见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23524页。②[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273页。③参见郭道晖:《实行司法独立与遏制司法腐败》,载信春鹰,李林主编:《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5774页;①参见崔敏:《论司法权力的合理配置——兼谈检察制度改革的构想》,载信春鹰,李林主编:《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260-270页。②参见严砺:《地方政法委“冤案协调会”的潜规则应予废除》,《法学》2010年第6期,第40至44页。③实践也已经证明政法委继续存在的必要性。1988年,在全国机构改革中,中央政法委曾经被取消,改由中央政法领导小组领导政法工作,但基于在中央政法委撤销后的出现的诸多问题,1990年中共中央决定恢复中央政法委,同时提高了各级政法委的规格和配置,可谓是“退一步,进两步”。参见林中梁编著:《各级党委政法委的职能及宏观政法工作》,中国长安出版社2004年版,第72-74页。①[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42页。②美国学者阿普特在其著作《现代化的政治》中使用了“结构动力学”的术语,来说明不同的政治系统各有其结构类型和政治现代化过程中的动力系统。参见[美]戴维·E.阿普特:《现代化的政治》,李剑、郑维伟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版,第24-26页。③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在1996年修改中确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但是在政法实践中,将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在其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视为“敌人”的思维仍然普遍存在,如在1996年和2000年严打行动中,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数一般均作为“战果”统计。公捕公判大会也经常被政法机关在严打行动中用来“震慑犯罪、鼓舞士气、弘扬正气”④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70页。⑤参见百度文库:“雷锋语录”http://wenku.baidu.com/view/aa487535ee06eff9aef80795.html,最后访问于2012-3-2。
    ①郑成良:《权利本位说》,《政治与法律》1989年第4期,第2页。
    ①刘涛、毕可志:《论复合式警察权监督机制的建构》,《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第130页。①徐静村:“纠纷与和谐”,《司法》第1辑“纠纷解决与社会和谐”第46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②参见[印]帕萨·查特杰:《被治理者的政治——思索大部分世界的大众政治》,田立年译,陈光兴校,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0页。①相关内容亦可参见汤唯、刘涛:《农村纠纷的政府化解机制》,《法学论坛》2008年第3期,第118页。②王人博:《宪政的中国之道》,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97页。③[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273页。④参见[美]詹姆斯·G·马奇、[挪]约翰·P·奥尔森:《重新发现制度:政治的组织基础》,张伟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1页。⑤[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等译,沈宗美校,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年版,第10页。①参见[美]詹姆斯·G·马奇、[挪]约翰·P·奥尔森:《重新发现制度:政治的组织基础》,张伟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16页、第18页、第172页。②[美]詹姆斯·G·马奇、[挪]约翰·P·奥尔森:《重新发现制度:政治的组织基础》,张伟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16页、第18页、第51页。③See Teubner, G. Dilemmas of Law in the Welfare State, Berlin:De Gruyter.1986; Robinson, G. O. American Bureaucracy:Public Choice and Public Law, Ann Arbor: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1991.③[美]B.盖伊·彼得斯:《政治科学中的制度理论:“新制度主义”》,王向民、段红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32页。①[美]詹姆斯·G·马奇、[挪]约翰·P·奥尔森:《重新发现制度:政治的组织基础》,张伟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20页、第36页。②[美]B.盖伊·彼得斯:《政治科学中的制度理论:“新制度主义”》,王向民、段红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819页。③[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等译,沈宗美校,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年版,第10页。④[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等译,沈宗美校,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年版,第10页。⑤[英]尼尔·麦考密克、[奥]奥塔·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周叶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20页。⑥Antonin Scalia,“The Rule of Law as a Law of Rules”,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1989,vol,56, p.1175.⑥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5页。①[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40-112页。②参见[美]埃里克·A·波斯纳:《法律与社会规范》,沈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页。③[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12页。④姚建宗:《法律的政治逻辑阐释》,《政治学研究》2010年第2期,第33页。⑤彭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2-03/04/content_2539645.htm,最后访问于2012-3-5。①[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等译,沈宗美校,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年版,第333页。②[美]F·J·古德诺:《政治与行政》,王元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10页。③参见[美]F·J·古德诺:《政治与行政》,王元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10页。④目前我国政治体系中具有组织法的机构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①参见[美]F·J·古德诺:《政治与行政》,王元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10—111页。①参见[美]詹姆斯·R.汤森、布兰德利·沃马克:《中国政治》,顾速、董方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28-229页。②根据网络资料综合统计,查询日期截止2012年2月29日。①根据网络资料综合统计,查询日期截止2012年2月29日。②戴焰军:《各国执政党存在共同的执政规律》,《北京日报》2004年9月20日。①[美]詹姆斯·R.汤森、布兰德利·沃马克:《中国政治》,顾速、董方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56页,第216页。②参见[法]米歇尔·克罗齐埃著:《科层现象》,刘汉全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93-195页。①参见[美]F·J·古德诺:《政治与行政》,王元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4页②[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等译,沈宗美校,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年版,第341页。③[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51页。
    ①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1页。①[美]詹姆斯·G·马奇、[挪]约翰·P·奥尔森:《重新发现制度:政治的组织基础》,张伟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36-37页。②参见[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54页。③[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82-83页。①参见[法]米歇尔·克罗齐耶:《法令不能改变社会》,张月译,格致出版社2008年版,第10-11页。②李培林:《创新社会管理是我国改革的新任务》,《人民日报》2011年2月22日。③参见[美]詹姆斯·汤普森:《行动中的组织——行政理论的社会科学基础》,敬又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73-174页。④参见李培林:《社会管理亟待加强和创新》,《中国人大》2011年第15期,第14-19页。
    ①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3页。①[美]珍妮特·V·登哈特、罗伯特·B·登哈特著:《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丁煌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5-136页。②[德]乌尔里希·贝克、[英]安东尼·吉登斯、[英]斯科特·拉什著:《自反性现代化.》,赵文书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50页。③参见乔修峰:《乔治·艾略特与维多利亚时代的责任观念》,《外国文学研究》2009年第4期,第104-112页。④参见[美]玛丽·安·格伦顿:《权利话语——穷途末路的政治言辞》,周威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前言第2页。⑤[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88页。⑥参见李培林:《创新社会管理是我国改革的新任务》,《人民日报》2011年2月22日。①参见[美]玛丽·安·格兰顿:《权利话语—穷途末路的政治言辞》,周威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3-144页。②[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51页。③参见[美]埃里克·A·波斯纳:《法律与社会规范》,沈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11页。④[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51页。①摘自2011年3月Z市市委副书记在“全市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全覆盖工程工作会议”上的讲话。②摘自X县司法局编《人民调解工作专报》2011年第2期。
    ①资料来源于对P县的实地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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