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制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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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效合同的确认和财产的处理是合同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也是难点。尽管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对无效合同作了规定,但对待一些具体问题,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做法。如今,我国学者对无效合同制度的研究虽多,但对于具体问题和细节问题则缺少研究和阐述。本文结合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注重搜集司法实践中的实例,并参考国外立法、法理和判例,对实务中的几个重点问题提出观点和见解,以期对我国无效合同制度有关理论的进一步研究与完善有所裨益,并有利于更好地指导审判实践。
     全文分为六节。
     第一节是对无效合同制度的概述。简要介绍了无效合同相关概念。无效合同制度的法理基础和历史发展。
     第二节是对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作了探讨。本节主要是根据现行立法规定,详细阐述了认定无效合同的法律依据,同时提出了正确认定合同无效所应坚持的两个原则。
     第三节研究了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这一节是本文的重点。介绍了国外两大法系在无效合同的处理上的做法。明确了无效合同的首要法律后果,指出了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的忽视。其次,结合我国现行立法,通过比较,详细阐述了对无效合同法律后果的具体应用。
     第四节研究了无效合同的补正与效力转换问题。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笔者对无效合同的补正与效力转换问题进行了初步的研究。
     第五节论述了无效合同的诉讼主体。论证了任何人都可作为无效合同的诉讼主体的观点不妥,对合理的范围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同时指出,应限制有过错的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
     第六节论述了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适用诉讼时效;但对无效合同法律后果的处理则要具体分析,笔者试图提出了一定的标准。
     最后是结语部分。对本文中的观点作了总结。
The affirmation and legal consequence of void contract is an important issue in both theory and judicial practice,also a difficult issue. Though there are principle provisions in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and in the Contract Law concerning the issue,we see different in our understanding and judicial practice. Now ,our scholars have many books and papers on this issue.However,they pay little attention to concrete problem and detail issue. According to the current legislative systems,collecting real case,referring to and analying the law,the theory and judicial precedent in countries around the world,my paper puts forward the view and opinion to several key problems in the practice so as to be instructive and helpful to civil and judicial practice.
     The whole thesis is composed of six sections.
     The first section is a summary to the system of the void contract. It introduces the concept and the history of the void contract briefly and why the system of the void contract exists in the law.
     Section two asserting the standard to the void contract. It combines the current legislation of our country,has explained in detail that asserts the legal basis of the void contract, and has pointed out that we should insist on two principles.
     Section three studies the legal consequence of the void contract. This section is the focus of this paper. I first expound the legal effect of the void contract on the significance, pointing out that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ignoring the issue. Secondly, the combination of our existing legislation, and introduce two foreign law systems, by comparison, elaborate the specific application on the legal consequence of the void contract.
     Section four is on an void contract to make corrections and effectiveness of the conversion issue. According to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I have a preliminary study to make corrections and effectiveness of the conversion issue
     Section five discusses the subject of the void contract of the argumentation. It proves that anyone can advocate the void contract as the main point of view is wrong , the reasonable scope of their views. At the same time that there should be restrictions on the parties to a contract fault that the right to the void contract.
     Section six discusses the lawsuit prescroption question of the void contract. The confirmation of the void contract should not suit the lawsuit prescroption , but the legal consequences of the void contract will have to deal with specific analysis, the author tried to put a certain standard.
     Concludes the speech finally, I do the summary to the view originally in the article.
引文
[1]谢怀拭:《外国民商法精要》,法律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第179页。
    [2]李仁玉等:《合同效力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5月第1版,第21-22页。
    [3]参见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载《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二),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83-86页。
    [4]参见焦富民:《新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则》,载于中周民商法律网。
    [5]粱慧星:《市场经济与公序良俗原则》,载《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二),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12页。
    [6]李仁玉等:《合同效力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5月第1版,第23页。
    [1]王立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第150页。
    [2]参见同上第148-150页。
    [1]杨遂全:《比较民商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9月第1版,第85页。
    [1][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邵建东.徐国建.谢怀拭等详,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588页。
    [2][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邵建东.徐国建.谢怀拭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596页。
    [3]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50页。
    [4]沈四宝等:《国际商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第232页。
    [1]李仁玉等:《合同效力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5月第1版,第174页。
    [2]王军:《美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4月第1版,第131页。
    [3]同上,第131-132页。
    [1]《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72条规定: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第3款“本条的规则不适用于小额日常生活性法律行为和依照本法典第28条的规定幼年人有权独立实施的其他法律行为。”《蒙古国民法典》第43条第1款规定:下列法律行为无效:其中第(3)项:未成年人缔结的法律行为。该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无损害且即时清结的生活性的小额法律行为,不适用之。第44条规定:可由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撤销的法律行为:第1款第4项:未成年人未得其父母、监护人之同意缔结的法律行为,不要求授权的法律行为除外。
    [2]对各类规范性文件性质的判断问题,后文中将专题阐述。
    [1]王利明:《合同法要义与案例析解(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7页。
    [1]参见薛文成《论我国合同法上的绝对无效合同》,载上海法学网。
    [2]薛文成:《论我国合同法上的绝对无效合同》,载上海法学网。
    [1]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编:《青岛法院判例精粹》,法律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第192页。
    [1]俞宏雷:《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标准》,载中外民商裁判网。
    [2]粱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3页。
    [3]“1)危害国家公序型。2)危害家庭关系型。3)违反性道德型。4)射幸行为型。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重行为型,比如过分限制人身自由的劳动合同;以债务人人身为抵押的约款等。6)限制经济自由型。7)违反公正竞争型,。8)违反消费者保护型。9)违反劳动者保护型,比如“工伤概不负责”条款;“单身条款”等。10)暴利行为型。”以上载于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二),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6页以下。
    [4]参见陈吉生等《公序良俗的非确定性与裁判结果的确定性探析》,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5期。
    [1]程新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效力的认定条件以及国家政策在此类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体现》,载于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25集第193页,法律出版社出版。
    [1]参见王利明:《合同无效制度研究》,载中国民商法律网。
    [2]参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冀经请字第3号请示及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7号函。
    [1]应秀良:《违反行政法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探讨》,载于东方民商法苑网。
    [2]张谷:《略论合同行为的效力-兼评<合同法>第三章》,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2期。
    [3]如史尚宽先生认为,“强行法得为效力规定与取缔规定,可认为非以为违法行为之法律行为为无效,不能达其立法目的者,为效力规定;可认为仅在防止法律行为事实上执行为者,为取缔规定。”见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第330页。
    [4]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第321-322页。
    [5]李卓梅:《论合同效力的确认》,载于2004年4月25日《特区经济》,第45页。
    [1]对这种做法的反思,将在下文中讨论。
    [1]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第186页。
    [2]参见杨立新《2001年热点民事案件点评》,载2002年1月4日《检察日报》。
    [3]孙鹏:《论合同效力判断》,载《云南法学》1998年第2期第67页。
    [1]参见徐立彬《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国法院网。
    [1]张晓梅:《不法原因给付在中国的运用——有偿顺风车纠纷引发的法律思考》,载中国法律信息网。
    [2]同上文。
    [3]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 不当得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第126页。
    [4]张晓梅:《不法原因给付在中国的运用——有偿顺风车纠纷引发的法律思考》,载中国法律信息网。
    [5]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9月第1版,第229页
    [1]同上书,第229页至231页。
    [2]同上书,第232页。
    [3][德]海因·克茨著,周忠海,李居迁,宫立云译:《欧洲合同法(上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第242-243页。
    [4]张晓梅:《不法原因给付在中国的运用——有偿顺风车纠纷引发的法律思考》,载中国法律信息网。
    [5]商法专题(英国商法专题)—非法合同,载中国民商法律网—商事法学。
    [6]王军:《美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4月第1版,第155页。
    [1]张素华译:《合同法》,最新不列颠法律袖珍读本,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第215页至217页。
    [2]沈四宝、王军、焦津洪:《国际商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第233页-235页
    [3]沈四宝、王军、焦津洪:《国际商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第235页。
    [4]李仁玉等:《合同效力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5月第1版,第258页。
    [5]齐延平等:《法理学》,山东大学网络教育法学专业试用教材2002年4月第1次印刷,第32页。
    [1]参见《无证行医、医疗合同、法律后果》,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5月23日。该案例是作为一个正面的、典型案例予以登载的,但笔者的观点与此相反。
    [2]如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 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9月第1版,第332-334页。唐德华、孙秀君主编:《合同法及司法解释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第2版,第250页等。
    [3]参见李永军《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404页。
    [1]笔者始终认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收缴财产这是无效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称之为法律后果并不准确,只是实践中已大量使用这一说法,故在本文中也沿袭此种说法。
    [1]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 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9月第1版,第334页。
    [2]参见李仁玉等著:《合同效力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5月第1版第259-260页。
    [3]参见上书第260-262页。
    [1]张晓梅:《不法原因给付在中国的运用——有偿顺风车纠纷引发的法律思考》,载中国法律信息网。
    [1]参见李仁玉等:《合同效力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5月第1版第258-259页。
    [1]李仁玉等:《合同效力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5月第1版第262页。
    [2]宋鱼水:《论无效合同的认定与处理》,载中国广播网。
    [3]《人民司法》,2004年第12期,第5页。
    [1]对承包方实际投入的计算又有多种观点和方法。
    [2]参见:李永军:《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410-411页;唐德华、孙秀君:《合同法及司法解释条文释义》,2004年1月第2版,第255-256页。
    [1]参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集总第17集,220页-226页。
    [2]栗娟:《合同解除所生损害赔偿研究》,载《人民司法》2007年第2期总第518期。
    [3]转引自粟娟:《合同解除所生损害赔偿研究》,载《人民司法》2007年第2期总第518期。
    [4]潘明华:《审理无效合同纠纷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载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网站.
    [5]参见王明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载《人民司法》2004年第11期。
    [1]参见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 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9月第1版第341页。
    [2]李凤章:《不法给付的法律后果》,载于2006年7月17日《人民法院报》。
    [1]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45页。
    [2]如,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第26条“商品房的预售房,持有土地使用证,也投入一定的开发建设资金,进行了施工建设,预售商品房的,在一审诉讼期间办理了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预售合同有效”,这是有关无效合同效力补正的最早的司法解释;2003年《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出卖人未取得商
    [1]张红霄:《论无效合同的效力转换》,载《学海》1997年第2期。
    [2]有学者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25-27条中关于按照当事人的本意和合同的实际性质进行认定的规定,称之为“转性”,参见张庆华著:《(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司法解释)操作指南 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处理与预防》,法律出版社2006年1月第版,第123页。
    [3]有的学者曾用“无效合同的效力转换”这一概念来表达无效合同的修正,参见张红霄:《论无效合同的效力转换》,《学海》1997年第2期。但是随着有关司法解释的出台,这些概念的范畴及其使用已基本确定。
    [1]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32页。
    [1]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93页。
    [2]《民法通则讲座》,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培训班,第149页。
    [3]沈达明:《德意志法上的法律行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184页。
    [4]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00页。
    [1]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08页。
    [1]参见青岛晚报2007年11月13日第5版,《身份不明流浪妇女丧生轮下,民政(局)当原告替死者讨说法》。
    [2]隋彭生主编:《合同法案例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第50页。
    [3]王利明:《无效合同确认的几个问题》,载中国民商法律网。
    [4]“第一,违法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第二,如果认可违法行为人的主张,将会纵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第三,违背了合同无效制度设立的目的和宗旨。如果违法行为人主动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则不仅意味着无效后的责任对违法行为人没有形成某种硬化的约束,甚至将使其获得某种不正当的利益。”同上。
    [1]参见王军《美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4-35页,笔者对文字做了相应调整。
    [2]《“允诺禁反言”原则论》,载学生博客网,作者佚名。
    [3]转引自张建平:《恶意抗辩与合同无效的认定》,载于法律图书馆网站。
    [4]关于无效合同的损失赔偿范围问题本文专门有论述。
    [1]王利明:《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总则篇)》,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273页。
    [2]《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卷,第306页。
    [1]尹明:《确认合同无效有无时间限制》,载2003年10月22日《人民法院报》。
    [2]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9-80页。
    [1]参见马强《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7期第1页。
    [2]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1页。
    [3]当然,根据我国国情也有例外,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之规定,未授权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1]宋晓明等:《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载2006年10月25日《人民法院报》,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条。
    [1]费安玲译:《意大利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黄道秀等译:《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
    [3]本文其他章节对此有专门论述。
    [1]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李仁玉等著:《合同效力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5月第1版
    [3]李永军:《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
    [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编:《青岛法院判例精粹》,法律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
    [5]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6]王军:《美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7]隋彭生主编:《合同法案例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
    [8]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2001年版
    [9]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
    [10]张素华译:《合同法》,最新不列颠法律袖珍读本,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
    [11]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9月第1版
    [12]海因·克茨著,周忠海,李居迁,宫立云译:《欧洲合同法(上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
    [13]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第l版
    [14]王泽鉴:《不当得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5]《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法律出版社出版总第17集、25集
    [16]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解读最高人民法院请示与答复》,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
    [1]张晓梅:《不法原因给付在中国的运用——有偿顺风车纠纷引发的法律思考》,载中国法律信息网
    [2]潘明华:《审理无效合同纠纷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载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网站
    [3]李凤章:《不法给付的法律后果》,载于2006年7月17日《人民法院报》
    [4]宋鱼水:《论无效合同的认定与处理》,载中国广播网
    [5]王利明:《无效合同确认的几个问题》,载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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