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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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视听资料在诉讼活动中的应用,标志着世界已经进入高精尖技术证据的时代。但是作为我国诉讼立法中的新规定的一种诉讼证据种类,无论是其基础理论研究,还是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都尚显不足和薄弱。本文通过从诉讼证据学的角度界定视听资料的定义、特点和分类,研究视听资料的制作收集、证据效力和审查运用,对视听资料的各方面法律问题从整体上建构一个较完备的理论体系。
    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视听资料的定义与特征。首先介绍了我国理论界有关视听资料的两个争议:一是有关这种证据的法律称谓的争议;一是关于这种证据的定义界定的争议。通过分析得出:其称谓仍以“视听资料”为宜,其定义应界定为“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借助于高科技设备和载体,通过其记录的声音、图像及数据资料等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然后研究了视听资料的证据特征及其与其他证据种类的区别,确认其应当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予以规定。最后,通过考察国外对视听资料这种证据的立法情况,叙述我国有关立法的过程,以明确视听资料的独立证据种类的法律地位,指出我国在这方面立法的不足。
    第二章为视听资料的分类。首先介绍了视听资料的基本分类:根据视听资料生成和输出显示方法的不同,可分为录音资料、录像资料、计算机贮存资料和其他现代技术设备提供的资料。这是视听资料的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分类方法,实际上是视听资料的范围界定。其中在计算机储存资料中,又分析了其与计算机证据和电子数据(EDI)证据的联系与区别,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然后列举了视听资料的其他一些重要的分类。其中最有现实意义的是实体视听资料和程序视听资料这种分类,价值在于明确二者在制作收集、证据价值、审查运用等方面的不同。通过这些分类,区别不同的视听资料在证据特点、制作收集以及审查运用上的差别,增进对视听资料的认识。
    第三章为视听资料的制作与收集。首先从总体上阐述了制作收集视听资料的原则,然后澄清了理论界的模糊认识,将视听资料的制作与收集分开,明确了两者的联系与区别,分别论述了制作和收集的主体和程序要求。最后对学界
    
    争议较大的监听这种特殊的制作视听资料的方法提出了立法建议,它也是整篇论文中的一个重点内容。对监听在考察国外相关立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现状,建构了我国的监听程序立法框架。
    第四章是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首先在上一章研究视听资料的制作和收集的基础上,阐明了视听资料的制作收集与合法性的关系。然后对私录视听资料的排除与采信和非法监听的证据排除规则这两个特殊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对前者,客观评价了有关的法律规定的积极和消极方面,主张采取“真实采信加例外”原则;对后者,在界定视听资料属实物证据的前提下,考察国外立法趋势,结合我国实际,主张采取既采用又加以相应限制条件的模式。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不要一概排除。这一部分是本文的又一重点,笔者在全面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
    第五章是视听资料的审查运用。首先列举了视听资料在三大诉讼实践中的广泛运用,使我们对视听资料的作用有了一个全面具体的了解。然后重点从内容和方法两方面介绍了视听资料的审查。对视听资料的审查,应结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综合运用多种视听技术。审查时应讲究方法,文中介绍了几种常见方法,并强调综合运用,以去伪存真,使视听资料发挥其应有的独特证明作用
引文
一、图书类:
    1. 何家弘著:《证据调查》,法律出版社1997年4月版
    2. 卞建林译:《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2月版
    3. 孙长永著:《侦查程序与人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9月版
    4. 宋英辉译:《日本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 毕玉谦著:《民事证据法判例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第2版
    6. 陈一云著:《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5月版
    7. 刘善春、毕玉谦、郑旭著:《诉讼证据规则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0月版
    8. 王国枢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版
    9. 刘金友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
    10. 刘金友主编:《证据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1992年10月版
    11. 杨荣新著:《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12月版
    12. 裴苍龄著:《证据法学新论》,法律出版社1989年8月版
    13.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1月版
    14. 汪建成等著:《刑事证据学》,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
    15. 格雷??T?马克斯:《高技术与社会秘密实践》中共党史出版社,1994年版
    16. 丹宁勋爵著,李克强等译:《法律的正当程序》,法律出版社1999年11月版
    17. 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18. 陈云生:《反酷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4月版
    19. 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20. 余叔通、谢朝华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1. 黄风译:《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2. 陈光中、丹尼尔·普瑞方廷(加)主编:《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
    
    
    23. 黄松有主编:《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3月版
    24. 樊崇义等编著:《视听资料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2月版
    25. John N. Ferdico . J. D. :Criminal Procedure ,West Publishing Co.
    26. Paul F.Rothstein,Myrna S.Raeder and David Crump:Evidence-State and Federal Rules,West Publishing Co. 1997
    论文类:
    1. 王谢春著:《论音像证据的审查》,载于《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6年第6期
    2. 金友成著:《视听资料证据合法性界定理论研讨综述》,载于《法学》1998年3月
    3. 李春霖著:《论视听资料》,载于《法学研究》1985年第2期
    4. 张西安著:《论计算机证据的几个问题》,载于人民法院报2000年11月7日
    5. 江舜明著:《监听证据与证据排除》,载于台湾《法学丛刊》第172期
    6. 徐继强等著:《刑事视听资料证据合法性的构成》,载于《法学》1997年第6期
    7. 周羽正著:《私录资料合法性的界定》,载于《法学》1996年第3期
    8. 谢啸林著:《论私录视听资料的排除和采信》,载于《法学》1997年第2期
    9. 柯昌信著:《刑事证据视听资料论》,载于《中国法学》1996年第5期
    10. 范向阳著:《秘密监听程序立法研究》,载于《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12月第6期
    11. 宋英辉著:日本《关于犯罪侦查中监听的法律》,载于中国诉讼法律网08/08/2002
    12. 丁梦华等著:《刑事诉讼非法证据取舍之新探》,载于《律师沙龙》2002年第3期
    13. 陈培著:《关于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效力立法的思考》,载于《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2年第1期
    李志民著:《简论视听资料的收集》,载于《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
    
    14. 年第4期
    15. 李秀芬著:《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审查与运用》,载于《现代法学》2001年6月第23卷第3期
    16. 谢凌奕著:《关于电子文件作为合法证据的法律可采性》,载于《山西档案》2001年第2期
    17. 于海防等著:《数字证据对我国民事证据体系的影响》,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
    1 持这种观点的参见陈一云著:《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5月版,第279页。
    2 持这种观点的参见王谢春著:《论音像证据的审查》,载于《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6年第6期。
    3 持这种观点的参见金友成著:《视听资料证据合法性界定理论研讨综述》,载于《法学》1998年3月。
    4 王国枢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131页。
    5 刘金友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189页。
    6 裴苍龄著:《证据法学新论》,法律出版社1989年8月版,第78~79页。
    7 杨荣新著:《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12月版,第231页。
    8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151页。
    9 李春霖著:《论视听资料》,载于《法学研究》1985年第2期。
    10 何家弘著:《证据调查》,法律出版社1997年4月版,第300~301页。
    11 何家弘著:《证据调查》,法律出版社1997年4月版,第300~301页。
    12 陈一云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11月版,第102~103页。
    13 参见(日)兼子一、竹下守夫著:《民事诉讼法》(中译本),第108页。
    14 汪建成等著:《刑事证据学》,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
    15 何家弘主编:《证据调查》,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98页。
    16 张西安著:《论计算机证据的几个问题》,人民法院报2000年11月7日。
    17 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有内容的形式。”第16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34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18 孙长永著:《侦查程序与人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130页。
    19 See John N. Ferdico . J. D. :Criminal Procedure ,West Publishing Co. P356.
    20 格雷??T?马克斯著:《高技术与社会秘密实践》中共党史出版社1994年第1版,第60页。
    21 陈云生著:《反酷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第193页。
    22 丹宁勋爵著,李克强等译:《法律的正当程序》,法律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第109页。
    23 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154页。
    24 Evidence-State and Federal Rules,by Paul F.Rothstein,Myrna S.Raeder and David Crump,West Publishing Co. 1997,P.256.
    25 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3页。
    26 余叔通、谢朝华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1页。
    27 See John N. Ferdico . J. D. :Criminal Procedure ,West Publishing Co. P356.
    28 余叔通、谢朝华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1页。
    29 See John N. Ferdico . J. D. :Criminal Procedure ,West Publishing Co. P356.
    30 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1页。
    31 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3页。
    32 黄风译:《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0页。
    33 余叔通、谢朝华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1页。
    34 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3页。
    35 See John N. Ferdico . J. D. :Criminal Procedure ,West Publishing Co. P359。
    36 参见徐继强等:《刑事视听资料证据合法性的构成》,《法学》1997年第6期
    37 持这种观点的还有周羽正:《私录资料合法性的界定》,《法学》1996年第3期;谢啸林:《论私录视听资料的排除和采信》,《法学》1997年第2期。
    38 参见陈一云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5月版,第282页;刘金友主编:《证据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1992年10月版,第249页。
    39 谢啸林:《论私录视听资料的排除与采信》,《法学》1997年第2期。
    40 刘金友主编:《证据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1992年10月版,第249页。
    41 毕玉谦著:《民事证据法判例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第2版,第215页。
    42 谢啸林:《论私录视听资料的排除与采信》,《法学》1997年第2期。
    43 毕玉谦著:《民事证据法判例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第2版,第218页。
    44 陈光中、丹尼尔·普瑞方廷(加)主编:《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第1版,第261页。
    45 美国国家法典第2515条规定,如果所截取的有线通讯或口头谈话中有违反本章规定的,其内容或衍生 的证据,在联邦或州或其下属机关的任何法院、大陪审团、政府部门或其他职权机关的审判、听证或其他程序中,均不得采为证据。第2518条第10项a款规定,证据排除的主张基于以下理由提出:(1)非法监听通讯;(2)授权或追认监听的令状形式上不完备;(3)监听行为不符合授权或追认令状,而有权提出证据排除主张的,以受害人为限。
    46 江舜明著:《监听证据与证据排除》,台湾《法学丛刊》第172期,第1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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