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考课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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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古代官僚政治能够长期存在,有着其自身内在的逻辑和诸多制度上的支撑,如选举制度、考课制度、监察制度、致仕制度等。考课制度作为其中重要的制度之一,是按照一定标准,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对在职官员的政绩、品行和年劳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课结果对之升降赏罚的官僚管理制度,通过奖优罚劣、褒善惩恶,来保障官僚队伍的活力和效率,这对于官僚制度的自我完善和长期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魏晋南北朝时期,虽然大都处于分裂状态,皇权相对弱小,门阀制度得到空前发展,但考课制度仍然存在,而且独具特色,形成了与门阀制度相适应的考课体制。
     论文第一章探讨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考课对象。该时期的考课对象主要包括中央官、州郡县长官、内外长官之属吏、散官、武官等。魏晋南北朝将中央朝官纳入考课体系,并制定了相应的考课法,改变了过去偏重地方官考课的倾向。北魏乡官被纳入考课,说明北魏皇权已经深入基层政权。考课对象不断扩大的趋势,反映了魏晋南北朝皇权逐渐加强的趋势。
     第二章探讨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考课标准。考课标准包括官员的品行、政绩和年劳,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逐渐定型的。“政绩”标准是考绩制度确立后最初的标准,其具体表现形式可以通过数字化展现出来。品行标准和年劳标准的确立有个历史发展过程。“品行”是伴随着评估方式的变化(即借助九品中正制这一平台)和法律儒家化的背景而逐渐纳入考课标准的。年劳与政绩、品行之间具有一定的矛盾性,但因能反映官员的任期、履历及勤恪,能够适应官僚制的运转,也逐渐成为考课的一个标准。唐代“四善二十七最”的考课标准,正是品行、政绩和年劳标准在魏晋南北朝和隋代长期发展演变而形成的有机统一体。考课标准的变化,加速了儒家和法家在治国理念上由冲突走向最终融合,促使考课的性质在魏晋南北朝发生重大变化。春秋战国的上计制度标志着考绩制度的正式确立,其严格按照政绩标准选拔、考核官吏,轻视品行,这说明最初的考绩制度是法家思想的实践,而与儒家所提倡的德行无涉。两汉官员的品行由“乡举间选”来予以保障,并由监察机关纠弹,但当时考课法令多由法家制订,体现的主要是法家思想,品行尚没有正式成为考课标准。自魏晋始,政绩和品行同为考课的正式标准,法家注重的才能(政绩)与儒家注重的德行(品行)这两大因素逐步结合于一体,两家思想主张均通过考课制度而更好的实现。考课的性质最终通过品行标准的纳入而定型。通过考课制度而对官员的品行和行政进行调控,是中国古代官僚政治的一大特色。
     第三章探讨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考课管理机构。中央和地方分置相应的考课管理机构。中央设置考功曹,为文武长官考课的管理机构。考功郎隶属及其职掌在魏晋迄唐曾出现变化,反映了选举与考课各司其责体制的逐渐形成。中央开府长官和州郡县长官置有功曹,为本府属吏考课的管理机构。中央考功曹和内外长官所置功曹分别对长官和属吏进行考课,二者配合共同完成长官和属吏的考课任务。隋加强中央集权,剥夺地方守宰自辟僚属权,将天下百官及其僚属的考课收归尚书考功曹(司)统一管理,从而实现了长官考课和属吏考课管理机构的一体化。
     第四章探讨了魏晋南北朝时期考课制度的运行机制。该时期的考课制度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运行机制,包括几个紧密相联的环节:考课信息的收集、考课等第的确定、考课中的监察校正机制、考课后的奖惩以及考课周期与考课年限等。考课信息的收集是考课的起点,它包括多种途径和方式,其中自下而上的途径有上计制度、其他官员汇报制度、民众对地方官的评价等,自上而下的途径有巡行制度、九品中正制度等。各项制度和方式密切配合,共同完成考课官员的信息收集任务。考课管理部门将官员的考课信息汇总整理,根据考课标准,来确定考课等第。魏晋南北朝考课等第的划分沿用汉制九等法,但有所发展,尤其是北魏的三等七品划分法,是为了加速对官员升降赏罚的政治需要,凸现了考课的黜陟功能。考课等第的确定参照了多种因素,如一定的地域范围和比较对象。朝廷加强对考课过程的监察和考课后考簿的管理。监察机构(如魏晋的侍御史课第曹)参与考课的过程。对涉及官员的经济政绩的监察,则建立和完善了勾检制。针对武官军功考课,北魏采用三个系统文书(内外考簿、吏部任命书、中兵勋案)相互对校,形成了互相监督、层层纠弹的机制。考课后的奖惩是魏晋南北朝考课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对官员本身的仕途升降和死后的待遇均有重要影响。文官考课后的奖惩逐渐与官阶相挂钩,武官考课后的奖惩促使军阶与官阶相联系,对当时官制的发展演变影响甚巨:官品秩序为官员考课后的升迁提供了依据,而官员考课后的职务及官阶升降反过来又促进了官品秩序的完善和发展,这对于提升庶族寒素的地位、削弱士族门阀的特权以及皇权政治的恢复、加强均有重要意义。魏晋迄隋官员任期出现较大变动,但考课周期与任期在时限上大体相应。考课年限逐渐由“三年一考”转向“一年一考”。考课周期和考课年限,均是国家解决官僚职位与侯补官员之间供需矛盾的手段,其变化反映了官员的升降速度及其变化。
     第五、第六章,分别探讨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上计制度、巡行制度与考课制度的关系。魏晋南北朝沿袭两汉之制,上计制度仍然存在,并继续发挥着考课地方官员的作用。魏晋南北朝通过自上而下的巡行制度,遣使四方,纠弹、考课、黜陟地方官。上计制度和巡行制度既是考课信息收集的手段,本身亦是考课制度的重要方式。
     第七章通过考察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九品中正制与考课制度的关系后,认为九品中正制度中的考课要素是适应当时门阀制度下的特殊考课要求的。九品中正制度是适应魏晋南北朝门阀社会的政治形势而产生的,既能照顾到士族门阀的优势地位,也体现了皇权在门阀制度下对选举与考课的控制。九品中正制的考课作用对于士族门阀和庶族寒人是不同的。九品中正制虽在曹魏时期较为重视德行和才能,但西晋及其以后,门第和品行成为最主要的标准,对于官员的治绩不太重视。这对于门阀士族是十分有利的,他们仅仅凭借其门第和自我标榜的德行就可轻易获取官职并不断升迁。而寒人庶族只有通过才干和治绩,通过国家的考课,才能取得不断升迁的机会。所以寒人庶族与士族门阀对于考课标准的重视不一,前者更重视“治绩”,后者更重视“德行”。九品中正制度能起到某种形式的考课作用,正是门阀制度下考课制度所具有的特征之一。九品中正制的考课功能,对于皇权政治的恢复起了一定的作用。
     第八章探讨魏晋南北朝时期民众对地方官的评价及其影响。民众对于地方官的评价,内容涉及地方官的“治绩”和“品行”,与乡里清议有一定的相关性,同时也是国家了解该地方官政绩和品行的一个重要途径,对地方官的考课结果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门阀制度下考课所具有的时代特征。
     总之,从上述考课对象的扩大化(中央官、州郡县长官、属吏、乡官、武官等)、考课标准的兼容化(品行、政绩、年劳)、考课管理机构统一化(隋代由吏部统管)和考课的运行机制的系统化(紧密相连的考课环节)、考课方式的多样化(上计制度、巡行制度、九品中正制等)来看,在门阀士族居于重要地位的魏晋南北朝时期,考课制度不仅存在,而且有较大发展,形成了与门阀制度相适应的考课体制。门阀士族的政治意愿通过制度化的九品中正组织来实现,地方社会由大族豪强主导的乡里清议也在一定程度上通过民众对地方官的评价形式来实现。门阀士族对于考课的制约及影响,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考课制度的重要特征。魏晋南北朝官员的考课结果是国家、门阀士族与民众舆论三个方面共同发挥作用的,三者的互相配合共同构成了官员考课较为完整的考课体系。魏晋南北朝时期考课制度发展到一个新的水平,在中国古代考课制度发展史上居有重要地位,对隋唐政治制度和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That the bureaucratic politics in ancient China could stand a long time was attributed to its own intrinsic logic and the support of many systems, e.g. the electoral system, the merit system, the supervisory system, retirement system among others. As one of the important systems, the merit system was based on certain standards, organized and implemented by relevant authorities, and aimed to evaluate the achievements, moral conducts and "年劳" of the officials. According to the evaluation results, an official would be promoted or demoted, rewarded or punished, by way of which the vitality and advancedness of the bureaucratic mechanism could be guaranteed. The merit system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pushing the self-perfection and long-term development of the the bureaucratic system. In Wei ,Jin, Southern and Northern Dynasties, the unified and central governments no longer existed, the imperial power decreased, and the powerful familes and powerful-family system developed unprecedentedly. Nevertheless, the merit system did not fade away. Moreover, it obtained significant development and gradually adapted to the powerful-family system.
    Chapter One probes into the objects of the merit system in Wei ,Jin, Southern and Northern Dynasties. During this time, the major objects included the central and local officials, the working staff for senior officials, Sanguan and military officers, etc. During the Dynasty, the central officials were included in the merit system and conesponding regulations were prescribed, which changed the former tendency focusing on local officials. In the Northern Wei Dynasty, villiage officials were brought into the merit system, indicating that the imperial power in that dynasty had penetrated into the grassroot levels. The constant expansion of the objects of the merit system reflected the continuous strengthening of imperial power in the Wei Jin, Southern and Northern Dynasties.
    Chapter Two discussed the criteria of the merit system. The criteria included the achievements, morla conducts and 年劳, and would progress with the changes of time. "The achievements" were the initial standards when the merit system first started and could be visualized with figures. The establishment of moral conducts and 年劳 as the standards went through a historical development process. "The moral conducts" were included in the merit systme with the perfection of evaluation methods (aided by the Nine Grades Appraisal System) and against the background of the Confucianization of laws, "年劳" was in a degree contradictory to "the achievements" and "moral conducts". But it could reflect the tenure, curriculum vitae and 勤恪 of the officials and could adapt itself to the operation of bureaucracy. As a result, it was brought into the meirt system. The standards of "4 virtues and 27 mosts " in the Tang Dynasty were precisely the results of the long development and evolution of the criteria of "achievements" , "moral conducts" and “年劳” during the Wei ,Jin, Southern and Northern Dynasties and Sui Dynasty. The changes of the criteria accelerated the conflict-to-integration process of Confucianists and Legists. In Spring and Autumn Period and Warring States Period, the Shangji System symbolize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merit system, which evaluated the government official strictly by the standard of achievements instead of moral conducts. It implies that the very initial merit system was the pracice of legalist thoughts, and had nothing to do with the moral conducts advocated by Confucianists. In the Two Han Dynasties, moral conducts of the officials were maintained by the township and overseen by supervisory institutions. But at that time the merit regulations were prescribed by the legalist school and so reflected its thoughts. Moral conducts had not officially become the standard of the merit system.
    From Wei-Jin Dynasties, both achievements and moral conducts became the official standards of the merit system, marking the gradual integration of the achievements advocated by legists and the moral conducts by Confucianists. The notions of the two major schools of thought were visualized through the merit system. To monitor the moral conducts of officials by means of the merit system was one of the major characteristics of the bureaucratic politics in ancient China.
    Chapter Three discussed the administrative mechanism of the merit system. Kaogong Cao was established by central authorities and targeted at the civil and martial senior officials. The transformation of Kaogonglang in affiliation and superintendence during the period from Wei-Jin to Tang Dynasty, reflecte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ystem in which each department took its own responsibility respectively in election and evaluation. Gong Cao was set up by both central senior officials and prefectures in order to manage the government staff. The central Kaogong Cao and Gong Cao were separately in charge of the senior officials and the affiliated staff. In Sui Dynasty, the central government strengthened its power and deprived the local governments of their merit system. The management of all officials fell on the Kaogong Cao at the central level, so as to incorporate the merit system of both government officials and their affiliated staff.
    Chapter Four discussed the operational mechanism of the merit system. A comparatively complete mechanism was built up during that period and was an interconnected process, such as collection of merit information, determination of merit ranking, supervision in the evaluation process, rewards and punishment after evaluation, and the time span etc.
    Collection of merit information was the beginning, which included many kinds of channels. From-bottow-to-top channels included Shangji system, reporting system by other officials and appraisal by the masses of the government officials. From-top-to-bottom channels included perambulatation and the Nine Grades Appraisal System. Then the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would assemble all the information and accordingly determine the rank for each official. The rank determination needed a frame of reference, e.g. a specific scope of land or officials at the roughly same level. Rank determination in the Wei Jin, Southern and Northern Dynasties continued to use the nine grades of the Han System, and also developed further. Particularly, Northern Wei Dynasty adopted three-rank and seven-grade system, which catered to the political needs of accelerating the promotion and demotion of officials, and highlighted the position-removal function of the merit system.
    The central government strengthened supervision of the evaluation process and management of the evaluation archives. The supervisory authority (e.g. Kedi Cao) took part in the evaluation process. To evaluate the economic achievements of the officials, Goujian System was adopted. The Northern Wei Dynasty used the amanuensis of three systems for comparison and produced the system of mutual supervision and level-to-level conditioning. Although the tenure of the officials had significantly changed from Wei-Jin to Sui Dynasty, the cycle of the evaluation remained roughly the same to the tenure. The time span had gradually become from "once in three years" to "once a year". The rewards and punishments after evaluation constituted an organic constituent of the merit system , which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both the career development of the officials and the post-death treatment. For both civil officials and military officers, the rewards and punishments were linked up with their official ranks, which exerted great influence on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by narrowing down the gap between the plebeian class and privileged class. The cycle and the time span of the merit system were both methods to solv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supply of bureaucrat positions and the need of government officials. The change in the quantity reflected the fluctuation speed of officials.
    Chapter Five and Chapter Six, discussed the relations between the Shangji System, the perambulatation system and the merit system . As a tradition which started from Two Han Dynasties, Shangji system still served as a method to evaluate the local officials. In theWei ,Jin, Southern and Northern Dynasties, through the perambulatation system the central government sent heralds all over the nation, corrected, evaluated and dismissed the local officials. Both the report official and the perambulator were regarded as the connection between the center and local. The Shangji system and perambulatation system were not only the method of collecting information, but also were important parts of the merit system.
    Chapter Seven discussed the relations between the Nine Grades Appraisal System and the merit system. The Nine Grades Appraisal System was a special form of examination that fit the powerful family system. The Nine Grades Appraisal System adapted to the political situation of Middle-Ages aristocrat society. Although it compromised to the powerful family's superiority, it was still acceptable to the emperor. Finally the imperial authority restored through it. The Nine Grades Appraisal System functioned quite differently from the aristocrats to the ordinary people. In Wei period, it relatively focused on the officals' virtue and talent. But when it came to West-Jin Dynasty and after, the parentage and morality were mostly considered but the official's achievements were ignored, which was quite favorable for the aristocrats. They could easily get positions and be promoted just because of their parentage and self-proclaimed virtues. While the ordinary people had to work out great achievements and passed the evaluation to get promoted. So the ordinary people focused on the achievements while the aristocrats focused on their virtue. The Nine Grades Appraisal System played the role of meirt system and exactly showed some features of the merit system under the powerful family system.
    Chapter Eight discussed the public evaluation and its influence on the officials in the Wei ,Jin, Southern and Northern Dynasties. The public evaluation of the officials concerned their achievements and virtues. It served as an important way fo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to know the local officials. It also influented the evaluation results directly or indirectly, which in someway reflected the features of the merit system under the powerful family system.
    The merit system was fully established in Wei ,Jin, Southern and Northern Dynasties. The upper powerful family realized their political wills through the Nine Grades Appraisal System, while the lower family got their evaluation from the public opinion. The Nine Grades Appraisal System played as the role of the merit system in some way. It reflected both the restriction and influence from the powerful family and the public opinion. The evaluation results in that period stemmed from the joint effects of the central government, the powerful family and the public. The mutual cooperation among them contributed to a relatively complete merit system, but still with the imperial power at the dominating,status.
    To sum up, in Wei ,Jin, Southern and Northern Dynasties, when the powerful family system took an important position, the merit system not only existed, but significantly developed to a system that adapted to the powerful family system, which can be seen from the expansion of the evaluation objects, integration of the standards, unific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s,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the operational mechanisms and diversification of the evaluation models. The merit system had developed to a new level during the Wei ,Jin, Southern and Northern Dynasties. It occupied an important status in the development history of the merit system in ancient China and exerted profound influence upon the political system and histroical development of that time and even the following Sui and Tang Dynasties.
引文
① 黄惠贤:《中国政治制度通史》魏晋南北朝卷,人民出版社 1996年版,第457页。
    ② 杜士铎:《北魏史》,山西高校联合出版社,1992年版,第304页。
    ① 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乙部·魏晋南北朝卷)“引言”,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45B,1997年4版,第1页。
    ② 田余庆:《东晋门阀政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版,第294~295页。
    ③ 谷川道雄:《中国中世社会与共同体》,中华书局 2002年版。
    ① 陈琳国先生上述观点在其后著作中有所体现,参其《魏晋南北朝政治制度研究》,第255~274页,台湾文津出版社 1994年版。
    ① 对于考课起源的不同理解,涉及到对考课对象的不同认识。武玉环认为,最早的考课对象是西周各诸侯、西周王朝的中央官与地方属官,甚至夏商的官员,而陶天翼认为。最早的考课对象是东周时期的地方主管(令、守);“群臣”、“吏”、低级小吏、政府基层生产单位的主管和下属等。分参武玉环:《春秋时期的职官考核制度》,《史学集刊》2001年1期;陶天翼:《考绩源起初探——东周迄秦》,《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54本2分。当然,对于考课对象的探讨,亦有利于认识考课起源的问题。对于地方官的考课,是伴随着地方行政制度的产生而逐渐制度化的,如严耕望认为,“西周尚为宗法封建时代,无地方行政制度可言。东迁以后,封建制度逐渐解体,形成数个中央集权式之新军国,遂有所谓郡县制度,以官僚组织代替封建世袭,此实为中国有地方行政制度之始”。周振鹤也认为,“(商周)封建制的基本特征是分土而治,分土而治就是各自为政,既各自为政,则无所谓中央与地方的行政关系”。见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卷),中央研究院史语所专刊之四十五A,1990年版,第1页;周振鹤《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笔者认为,考绩制度的真正起源在春秋战国时期,尤其是战国各国变法形成了中央集权制国家后,而西周的考绩现象可视为考绩制度的萌芽,从这个意义上说,最早的考课对象当为陶氏所认为的春秋战国的地方主管、群臣和各级吏。
    ② 因地方上计出现弊端,西汉京房受诏制订考课法,对象针对地方官,而不包括中央官。
    ③ 廖伯源:《汉代考课制度杂考》,载于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新第11期(总第42期)。
    ④ 《三国志》卷16《杜恕传》,第500、501页。
    ⑤ 具体内容见本文“政绩标准”部分。
    ① 《晋书》卷61《刘乔附刘耽传》,第1676页。
    ② 《魏书》卷94《段霸传》,第2015页。
    ③ 详见《魏书》卷21上《广陵王羽传》,第548~550页。
    ④ 《魏书》卷8《世宗纪》,第214页。
    ⑤ 《魏书》卷19中《任城王元澄传》,第478页。
    ⑥ 《周书》卷23《苏绰传》,第391页。
    ① 《隋书》卷62《赵绰传》,第1485页。
    ② 《隋书》卷56《卢恺传》,第1384页。
    ③ 都督在东晋南朝时期,统管数州的军事,一般兼有治所州的刺史,权限极大,并且随着形势的发展,逐渐由专管军事到兼管民事,俨然成为高于州一级的地方行政机构。参看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乙部魏晋南北朝卷),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45B,1997年4版,第1页。
    ④ 当时的中央政府并没有明确给予都督干涉地方行政的权力;尽管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军事区划与行政区划有一定联系,但是其本身并不是行政区划。之所以当时人将都督区划置于州郡县之上,是因为虽然都督没有干预地方行政的职权,但实际上却经常干预地方事务的缘故。都督与刺史之争,主要还是在军事问题上。据陈仲安、王素:《汉唐职官制度研究》,中华书局,1993年9月版,第188~192页。
    ① 周振鹤:《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年版;胡阿祥:《六朝疆域与政区研究》,学苑出版社 2005年版。
    ② 请参考本文“任期与考课年限”部分。
    ③ 廖伯源:《汉代考课制度杂考》,载于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新第11期(总第42期)。
    ④ 《三国志》卷15《梁习传》,第469页。
    ⑤ 《汉书·宣帝纪》本条颜师古注曰:“凡言殿最者:殿,后也,课居后也:最,凡要之首也,课居先也。”
    ⑥ 参看严耕望:《中国行政制度史》(魏晋南北朝卷),第408~412页。
    ⑦ 参张兴成:《刘宋宗室官员考课黜陟制度略论》(未刊稿),2004年10月在上海华东师范大学举办的“社会与国家关系视野下的汉唐历史变迁”国际学术会议提交论文。
    ⑧ 《魏书》卷40《陆俟传》,第901页。
    ⑨ 分见《魏书》卷7下《高祖纪》,第168页:《魏书》卷8《世宗纪》,第193页。
    ① 《周书》卷35《郑孝穆传》,第610页。
    ② 分见《周书》卷19《杨忠专》,第319页:《周书》卷35《崔谦传》,第613页。
    ③ 见《三国志》卷16《杜畿传》,第497页;《三国志》卷16《仓慈传》注引《魏略》,第514页。
    ④ 分见《晋书》卷3《武帝纪》,第58页:《太平御览》卷259《职官部五七》注引《晋起居注》,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1215页。
    ⑤ 《晋书》卷6《元帝纪》,第150页。
    ⑥ 《宋书》卷92《良吏传》,第2271页。
    ⑦ 《魏书》卷71《江悦之附江文遥传》,第1590页;《周书》卷17《王德传》,第285页。
    ① 《三国志》卷15《张既传》,第472页。
    ② 分见《通典》卷33《职官十五》“县令”条;《北堂书钞》卷78《设官部三十》“县令”条注引《晋起居注》。
    ③ 《晋书》卷91《徐邈传》,第2356页;《晋书》卷75《范汪附范宁传》,第1988页。
    ④ 《梁书》卷10《夏侯详传》,第191页;《梁书》卷50《刘杳传》,第716页。
    ⑤ 《周书》卷35《薛善传》,第624页。
    ⑥ 《魏书》卷114《释老志》,第3043页:《魏书》卷78《张普惠传》,第1736页。
    ⑦ 另请参赵秀玲《中国乡里制度》,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998年版,第127页。
    ① 汪征鲁先生认为,“当时(指魏晋南北朝时期)入仕的最低标准当为以官员属吏入仕。之所以如此,这是因为其绝大多数为官员个人辟召,可称为私署吏。作为私署吏其虽为国家的正式品官,具有已入仕之资格,但并不享有国家正式禄秩”。参其《魏晋南北朝选官体制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 1995年版,第126页。
    ② 黄留珠先生认为,关于长官自行辟除僚属,目前尚无充分史料证明秦朝已实行,西汉初年亦不行,汉文帝时已经较为普遍,东汉时才真正盛行。黄先生还认为,《周礼注疏》中曾多次谈及府史一类人员由长官自辟除的问题,其实这是注疏者以后世情况推论古制,并不可信。参其《秦汉仕进制度》,西北大学出版社 1985年版,第233~235页。
    ③ 廖伯源先生认为,汉代公卿察举、推荐其属吏为朝廷命官,主要依据是其在府时的考课成绩。再如盐铁官考课其属吏,《尹湾汉墓简牍·东海郡吏员簿》载盐铁官的属吏。西汉铁官为大司农在各地的派出机构,铁官长之属吏为长自辟,每年对之考课:大仓令考课其属官,大仓令是大司农之属官。参上引其《汉代考课制度杂考》一文。
    ④ 《晋书》卷39《荀勖传》,第1157页。
    ⑤ 《晋书》卷61《周馥传》,第1663页。不过《太平御览》卷209《职官部七》“司徒掾”条作周馥“迁司徒左曹掾”。但无论左西属,还是司徒左曹掾,均为司徒府属官。参《太平御览》,中华书局 1960年版,第1004页。
    ⑥ 《晋书》卷36《张华附刘卞传》,第1078页。
    ⑦ 罗新、叶炜:《新出魏晋南北朝墓志疏证》,第269页。
    ⑧ 《魏书》卷77《辛雄传附辛纂传》,第1699页。
    ① 《北齐书》卷45《樊逊传》,第614页。
    ② 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魏晋南北朝卷,第271页。
    ③ 《晋书》卷71《陈頵传》,第1892页。
    ① 《隋书》卷1《高祖纪上》,第23页。
    ② 《资治通鉴》卷176《陈纪十》,第5485页。
    ③ 《隋书》卷3《炀帝纪上》,第72页。
    ④ 陈仲安、王素:《汉唐职官制度研究》,第93、94页。
    ⑤ 郑钦仁:《北魏官僚机构研究》第二编“中散官”,台北牧童出版社 1976,第297、298页。
    ⑥ 阎步克:《北魏北齐“职人”初探》,载《乐师与史官》,三联书店 2001年版,第375页。
    ⑦ 《魏书》卷59《萧宝夤传》,第1319页。
    ① 矿产是中国古代重要的战略资源,因此国家严格控制相关人员,“北魏东魏对诸冶可能采取军事管理的体制”。参罗新、叶炜《新出魏晋南北朝墓志疏证》,第402、404页。
    ② 《周书》卷34《杨敷传》,第600页。
    ③ 《晋书》卷45《侯史光传》,第1289页;《晋书》卷46《刘颂传》,第1293页。
    ④ 分见《魏书》卷41《源贺附传》,第937页;《魏书》卷64《张彝传》,第1428页。
    ⑤ 《三国志》卷47《吴主传二》注引《吴书》,第1124、1132页。
    ⑥ 《魏书》卷32《封懿传封轨传》,第765页。
    ① 毛汉光先生认为,中国中古时期,道德可分为两类,即儒家德行和政治道德,“儒家德行是指儒家在修齐治平整个过程中所主张的品德”,而政治道德是指“遵守法律与完成行政任务等作为”。参其《中国中古贤能观念之研究》,《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48本3分,第352页。由此看来,“道德”与“品行”略有差别,“品行”专指官员的儒家德行,故本文采用“品行”的概念。
    ② 《周礼》只是一部官制汇编,成于春秋时代,后来为每一官职叙说职掌时曾录用了很多战国资料,再后还有极小部分汉代资料掺杂进去。总体看来,《周礼》为先秦旧籍。参王锷编著:《三礼研究论著提要》,甘肃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2页。
    ③ 陶天翼认为考绩制度的起源于春秋战国的上计制度。参其《考绩源起初探——东周迄秦》,《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54本2分
    ① 上引三史料,分据(汉)刘向撰、向宗鲁校证:《说苑校证》,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62页;(汉)刘向撰、赵善诒疏:《新序疏证》,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4页;韩非撰、陈奇猷校:《韩非子新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739页。
    ② 毛汉光:《中国中古贤能观念之研究》,《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48本第3分,第337页。
    ①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 1990年版。
    ② 张金光:《秦制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4年版,第727页。
    ③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对于《为吏之道》的“说明”。
    ④ 张晋藩:《中国法律史论》,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96页;周生春、韦光燕:《云梦秦简行政法文献新论》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1期。
    ⑤ 张金光《秦制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4年版,第721页。
    ① 高敏先生对此有论述,参其《秦简<为吏之道>中所反映的儒法合流倾向》,载《云梦秦简初探》,河南人民出版社 1979年版。
    ② 江村治树认为,秦汉的官僚并非像君主机器上的齿轮那样没有人格,而是经常被冠以“贤”字评价。所谓“贤”者,一般意味着与常人不同的卓越人格,此语对于战国以来的任侠之士或前汉的忠诚官僚均是适用的。江村治树:《从“贤”观念所见西汉官僚性格》,《东洋史研究》(34—2),转引自谷川道雄《中国中世社会与共同体》,中华书局 2002年版,第271页。
    ③ 《汉书》卷75《京房传》,第3161页。
    ④ 多田狷介:《汉魏晋史研究》第六章《刘劭考课法》,汲古书院1999年发行,第164页。
    ⑤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新1版,第354页。
    ① 廖伯源:《汉代考课制度杂考》,载于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新第11期(总第42期)
    ② 安作璋:《汉代官吏的任用和考核制度》,载《东岳论丛》,1981年3期
    ③ 张金龙:《魏晋南北朝禁卫武官制度研究》,中华书局 2004年版,第34页。
    ④ 邓小南:《西汉官吏考课制度初探》,载《北京大学学报》,1987年2期
    ⑤ 有关汉代的察举科目,参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第194页。
    ⑥ 《汉书》卷60《社周附缓弟钦传》,第2674页。
    ① 上揭邓小南文。
    ② 《辞源》(修订本·合订本),商务印书馆 1988年版,第1578页。
    ③ 《后汉书》卷20《祭遵传附从弟肜传》,第744页;《后汉书》卷21《李忠传》。第756页。
    ④ 《后汉书》志第28《百官五》注引《东观书》,第3619页。
    ⑤ 毛汉光:《中国中古贤能观念之研究》,第344页。
    ⑥ 唐长孺:《魏晋才性论的政治意义》,《魏晋南北朝史论丛》三联书店 1955年版,第298页。
    ① 陈寅恪:《书世说新语文学类钟会撰四本论始毕条后》,《金明馆丛稿初编》,三联书店 2001年版,第53页。
    ② 毛汉光:《中国中古贤能观念之研究》,第334页。
    ③ 《三国志》卷22《卢毓传》,第652页。
    ④ 参拙文:《曹魏考课法的制定及其社会背景初探》,载《河南科技大学学报》(哲社板),2004年1期
    ① 《诸葛亮集》,中华书局 1975年版。
    ② 《晋书》卷3《武帝纪》,第57页。
    ③ 《晋书》卷3《武帝纪》,第58页。
    ① 《晋书》卷66《刘弘传》,第1764页。
    ② 请参本文“九品中正制与考课制度”部分。
    ③ 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三联书店 2001年版,第111页。
    ④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 2003年新1版,第373页。
    ⑤ 祝总斌:《略论晋律之“儒家化”》,《中国史研究》,1985年2期。
    ① 《梁书》卷2《武帝纪》,第55页;《陈书》卷5《宣帝纪》,第82页。
    ② 《南朝宋会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版,第442~444页;《南朝齐会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版,第346~348页;《南朝梁会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版,第378~383页;《南朝陈会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220~221页。
    ③ 《新唐书》卷46《百官志一》载“流内之官,叙以四善: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第1187页)黄清连先生认为,唐代“四善较为偏重于个人的道德,二十七最较为注意个人的行政能力”。参其《唐代的文官考课制度》,《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55本1分,第154页。
    ① 朴汉济:《北魏王权与胡汉体制》,韩国东洋史学会编《中国史研究的成果与展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1年版。转引自黄惠贤、陈锋主编:《中国俸禄制度史》,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第118页。
    ② 福岛繁次郎:《北魏前期考课地方官》,载《中国南北朝史研究》增订版,名著出版刊,第214页。
    ③ 《魏书》卷19中《任城王元澄传》,第463页。
    ① 《隋书》卷9《礼仪志四》,第183页。
    ② 《周书》卷23《苏绰传》,第382~390页。
    ③ 黄惠贤:《中国政治制度通史》(魏晋南北朝卷),第465页。
    ④ 《周书》卷22《杨宽传》,第367页。
    ⑤ 《隋书》卷49《牛弘传》,第1309页。
    ⑥ 《隋书》卷47《韦世康传》,第1266页。
    ⑦ 《隋书》卷2《高祖纪下》,第47页。
    ① 《隋书》卷73《公孙景茂传》,第1681页;《隋书》卷3《炀帝纪上》,第66页;《隋书》卷47《柳机附柳调传》,第1279页。
    ② 《三国志》卷16《杜恕传》,第500~501页。
    ③ 唐欧阳修撰,汪绍楹校《艺文类聚》,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新1版,第860页。另外,《太平御览》卷212《职官部十》“总叙尚书”条所引《王昶考课事》,与《艺文类聚》所载内容相同。但卢弼《三国志集解》引用《太平御览》所载王昶考课法内容为:“……四曰出纳王命,以考典政:五曰明罚敕法,以考典刑”,与上两记载不同。卢弼当误引,或者另据他本。参《太平御览》,中华书局影印本1960年版,第1016页。
    ① 《晋书》卷47《傅玄附傅咸传》,第1329页。
    ① 《隋书》卷62《赵绰传》,第1485页。
    ① 《隋书》卷56《卢恺传》,帝1384页。
    ② 《春秋繁露》卷7《考功名》:“考试之法,合其爵禄,并其秩,积其日,陈其实,计功量罪,以多除少,以名定实,先内弟之。其先(比二)三分以为上中下,以考进退,然后外集。通名曰进退,增减多少,有率为第。九分三三列之,亦有上中下,以一为最,五为中,九为殿。有余归之于中,中而上者有得,中而下者有负。得少者以一益之,至于四,负多者以四减之,至于一,皆逆行。三四十二而成于计,得满计者绌陟之。次次每计,各逐其第,以通来数。初次再计,次次四计,各不失故第,而亦满计绌陟之。”(参苏舆:《春秋繁露义证》,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81页。)
    ③ 邓小南:《西汉官吏考课制度初探》,载《北京大学学报》,1987年2期
    ④ 廖伯源先生还认为,汉代考课之法“当分科评其等第。然后集各科之等第而定其全部行政之总等第”。廖先生所言虽为汉代之情形,但分科考课之精神仍适于魏晋南北朝。参其《汉代考课制度杂考》,载于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新第11期(总第42期)
    ① 《三国志》卷28《邓艾传》,第777页。
    ② 《晋书》卷3《武帝纪》,第58页。
    ③ 《晋书》卷38《齐王攸传》,第1132页。
    ④ 《晋书》卷67《温峤传》载东晋明帝时,温峤上疏:“一夫不耕,必有受其饥者。今不耕之夫,动有万计。……司徒置田曹掾,州一人,劝课农桑,察吏能否,今宜依旧置之。必得清恪奉公,足以宣示惠化者,则所益实弘矣。”(第1789页)
    ⑤ 《晋书》卷26《食货志》,第791页。
    ⑥ 《宋书》卷6《孝武帝纪》,第125页。
    ① 《陈书》卷34《楮玠传》,第460页。
    ② 《晋书》卷90《王宏传》,第2333页。
    ③ 《南齐书》卷44《徐孝嗣传》,第773~774页。
    ④ 《晋书》卷71《陈頵传》,第1892页。
    ⑤ 《晋书》卷6《元帝纪》,第150页。
    ⑥ 参看高敏先生总编:《魏晋南北朝经济史》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第717页。
    ⑦ 《梁书》卷37《何敬容传》,第531页。
    ① 《晋书》卷80《王羲之传》,第2097页。
    ② 《宋书》卷63《殷景仁传》,第1681页。
    ③ 《宋书》卷85《谢庄传》,第2170页。
    ④ 《南齐书》卷3《武帝纪》,第58页。
    ⑤ 罗新、叶炜:《新出魏晋南北朝墓志疏证》,第305页。
    ① 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魏晋南北朝卷),第858页。
    ② 《北齐书》卷10《彭城王浟传》,第134页。
    ③ 《魏书》卷88《张恂传》,第1900页。
    ④ 《魏书》卷114《释老志》,第3043页。
    ⑤ 分见《隋书》卷56《令狐熙传》,第1385页;《隋书》卷55《乞伏慧传》,第1378页。
    ① 《隋书》卷9《礼仪志四》,第183页。
    ② 《周书》卷7《宣帝纪》,第116页。
    ③ 《隋书》卷54《王长述传》,第1361页。
    ④ 《周书》卷22《周惠达传》,第361页。
    ⑤ 罗新、叶炜上著,《韦彧墓志》,第129页;《席盛墓志》,第98页。
    ① 分见《梁书》卷《长沙嗣王业传附弟藻传》,第361页;《梁书》卷18《昌义之传》,第294页。
    ② 《魏书》卷55《刘芳附从子思祖传》,第1229页:赵超《魏晋南北朝墓志汇编》之《魏故镇远将军华州刺史杨舒墓志》,第94页。
    ③ 《周书》卷29《耿豪传》,第494页。
    ④ 《魏书》卷72《阳尼附阳固传》,第1612页。
    ⑤ 《周书》卷27《韩果传》,第442页。
    ⑥ 《周书》卷28《史宁传》,第466页。
    ⑦ 《晋书》卷81《毛宝传附孙璩传》,第2126页。
    ① 《隋书》卷8《礼仪三》,第168页。
    ② 《魏书》卷73《崔延伯传》,第1637页。
    ① 赵翼著,王树民校:《廿二史札记校证》卷5“召用不论资格”条。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04页。
    ② 张旭华:《两晋时期的“资品”与官职升迁制度》,载《九品中正制略论稿》,中州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59页。
    ③ 《晋书》卷3《武帝纪》,第58页。
    ④ 《南齐书》卷31《江谧传》,第569页;《南齐书》卷36《谢超宗传》,第638页。
    ⑤ 《梁书》卷2《武帝纪中》,第48、50页。
    ⑥ 阎步克:《品位与职位》,第403页。
    ① 《北齐书》卷26《薛琡传》,第369~370页。
    ① 《周书》卷15《李弼传》,第239页。
    ② 《北齐书》卷3《文襄纪》,第31页。
    ③ 福岛繁次郎:《北魏停年格吏部权发展》,载《中国南北朝史研究》,名著出版昭和54年增订版,第257页。
    ④ 《南齐书》卷28《刘善明传》,第527页;《南齐书》卷53《裴昭明传》,第919页。
    ⑤ 罗新、叶炜上著,《叱罗协墓志》,第269页;《周书》卷36《郑伟附郑顶传》,第635页;
    ⑥ 《北齐书》卷45《樊逊传》,第614页;《北齐书》卷18《司马子如附子瑞传》,第241页。
    ① 黄清连:《唐代的文官考课制度》,《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55本1分,第188页。
    ② 《资治通鉴》卷73《魏纪五》,第2327页。
    ③ 陈茂同:《中国历代选官制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7月版,第94页。
    ④ 多田狷介氏所举证据如下:其一,刘劭上疏时曾云“百官考课,王政之大较,然而历代弗务,是以治典阙而未补,能否混而相蒙。……辄作《都官考课》七十二条”,都官即百官,其指甚明。其二,《通典》卷15《选举三》“考绩”条云:“令散骑常侍刘劭作都官考课七十二条,考核百官”。参其《汉魏晋史研究》之第六章《刘劭考课法》,汲古书院1999年版,第170页。
    ⑤ 《汉语大字典》(第六卷)“都”字条,湖北辞书出版社,四川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3777页。
    ① 《资治通鉴》卷73《魏纪五》,第2328页。
    ② 阎步克:《察举制度变迁史稿》,辽宁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版,第116页。
    ③ 《三国志》卷24《崔林传》,第680页。
    ④ 《三国志》卷21《刘劭传》,第620页。
    ⑤ 《文献通考》卷39《选举十二》注引晋灼曰:“(京房考课法)令丞尉治一县,崇教化,无犯法者,辄迁。有 盗贼满三日不觉者,则尉事也。令觉之自除,二尉负其罪。”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70页。
    ① 李铁:《中国文官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00页。
    ② 周一良:《魏晋南北朝史札记》,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457页。
    ③ 王昶《百官考课事》的具体内容,详见本文“政绩标准”一节。
    ① 《资治通鉴》卷73《魏纪五》,第2329页。
    ② 王夫之:《读通鉴论》,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326~327页。
    ① 陈仲安:《律令格式》,《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4辑,第50页。
    ② 多田狷介:《汉魏晋史研究》第六章《刘劭考课法》,汲古书院,1999年版,第165页。
    ① 上揭多田狷介著,第160页。
    ② 杨吉仁:《三国两晋学校教育与选士制度》,正中书局1970年第2版,第32页。
    ③ 《晋书》卷34《杜预传》,第1028页。
    ① 以往学者仅在论述列曹尚书郎时偶有论及,如王素:《三省制略论》第一章,齐鲁书社1986年版,第3~23页;黄惠贤:《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四卷(魏晋南北朝卷)第四章第二节,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59~167页;王超:《中国历代中央官制史》对尚书六部的起源与发展及隋唐六部作了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23~243页;罗新生:《三省制新探》第三章,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129~147页。
    ② 《后汉书》志26《百官三》载“尚书”条,注引蔡质《汉仪》曰:“典天下岁尽集课事。三公尚书二人,典三公文书。”《宋书》卷39《百官上》“尚书”条注引应劭《汉官》云:“三公尚书二人,掌天下岁尽集课。吏曹掌选举、斋祠”。东汉时期,三公曹尚书掌天下百官考课,但不清楚由哪个尚书郎具体负责。
    ③ 王素:《三省制略论》,齐鲁书社1886.5,第11页。
    ① 分见《晋书》卷40《贾充传》第1165页;《晋书》卷35《裴秀附从弟楷传》,第1047页。
    ② 分见《南齐书》卷48《孔稚珪传》,第835页;《梁书》卷2《武帝中》,第39页;《陈书》卷2《高祖下》,第34页。
    ③ (日)滋贺秀三:《关于汉唐法典的二三个考证》,《东方学》第17辑,1958年。
    ④ 《晋书》卷44《郑默传》,第1251页。
    ⑤ 《后汉书》志24《百官志一》:太尉,“掌四方兵事功课,岁尽即奏其殿最而行赏罚”:司徒,“掌人民事。……凡四方民事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司空“掌水土事。……凡四方水土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
    ⑥ 王素:《三省制略论》,第13~14页。
    ① 《梁书》卷25《徐勉传》,第377页。
    ② 《宋书》卷40《百官下》,第1263页。
    ③ 分见《梁书》卷49《庾于陵传》,第689页;《陈书》卷29《宗元饶传》,第385页。
    ④ 分见《宋书》卷39《百官志上》,第1235页;《南齐书》卷16《百官志》,第320页。
    ① (清)纪昀等:《历代职官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8,第103页。
    ② 所引“拜秘书考课郎中”,《北史》卷34《阚骃传》将之断句为“拜秘书、考课郎中”。(第1267页)不知孰是。
    ③ 《魏书》卷5《高宗纪》,第119页。
    ④ 《魏书》卷21上《广陵王羽传》,第548页。
    ⑤ 严耕望:《北魏尚书制度考》,《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18本,第254页。
    ① 分见《魏书》卷55《刘芳传附刘懋传》,第1230页;《魏书》卷72《阳尼传附阳藻传》,第1602页。
    ② 《隋书》卷27《百官中》,第754页。
    ③ 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乙部),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97年第4版,第659页。
    ④ 阎步克:《察举制度变迁史稿》,辽宁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64页。
    ⑤ 唐长孺:《南北朝后期科举制度的萌芽》,载《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续编》,三联书店1959年版。
    ⑥ 王仲荦:《北周六典》,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367页。
    ⑦ (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之《周礼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848页。
    ① 《隋书》卷28《百官下》,第774页。
    ② 《隋书》卷28《百官下》,第792页。
    ③ 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107页。
    ④ 罗永生:《三省制新探》,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130页。
    ① 《唐会要》卷59《尚书省诸司下》“礼部侍郎”条,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
    ② 《唐六典》卷2《尚书吏部》,第42页。
    ③ 王勋成:《唐代铨选与文学》,中华书局2001版,第1页。
    ④ 中央考课管理机构,将以《六朝隋唐考功郎隶属及其职掌之变化》为题发表于《史学集刊》(2007年第3期)。
    ⑤ 《宋书》卷39《百官上》,第1218、1221页。
    ⑥ 《南齐书》卷46《陆慧晓传》第809页。
    ⑦ 《南齐书》卷16《百官志》,第312页,及本条校勘记[五]
    ① 《唐六典》卷2《尚书吏部》,第40页。
    ② 《隋书》卷28《百官下》,第779页。
    ③ 《唐六典》卷5《兵部尚书》,第160、161页。
    ④ 参看《唐六典》卷5《尚书兵部》有关勋、获之等级标准的记载,第160、161页。
    ⑤ 《魏书》卷72《阳尼附阳固传》,第1612页。
    ⑥ 《三国志》卷12《毛玠传》,第375页。
    ① 黄惠贤:《隋抄本<三国志·魏志>蠡测》,《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19辑,第56页。
    ② 分见《后汉书》卷51《陈禅传》,第1684页;《后汉书》卷64《吴佑传》,第2100页。
    ③ 《太平御览》卷264《职官部六二》“功曹参军”条,第1235页;《三国志》卷11《袁涣传》,第333页。
    ① 《三国志》卷21《傅嘏传》注引《傅子》,第624页;《晋书》卷45《刘毅传》,第1271页。
    ① 《晋书》卷66《刘弘传》,第1764~1765页。
    ② 《晋书》卷104《石勒载记上》,第2711页。
    ③ 《八琼室金石补正》卷10《郑能邈修邓太尉祠碑》,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第53页。
    ① 分见《资治通鉴》卷175《陈纪九》,第5448页;卷183《隋纪七》,第5702页。
    ① 《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凡天下朝集使皆令都督、刺史及上佐更为之;若边要州都督、刺史及诸州水旱成分,则佗官代焉。皆以十月二十五日至于京都,十一月一日户部引见讫,于尚书省与群官礼见,然后集于考堂,应考绩之事。元日,陈其贡篚于殿庭。凡京都诸县令,每季一朝。”(第79页)此为唐代朝集制度,由此可以推测隋代的情形。
    ② 《晋书》卷33《何曾传》,第994页。
    ① 《晋书》卷76《张闿传》,第2018页。
    ② 《宋书》卷81《刘秀之传》,第2073页。
    ③ 分见《三国志》卷28《毋丘俭传》注引《魏名臣奏》,第761~762页;《三国志》卷16《苏则传》注引《魏名臣奏》,第491页。
    ④ 《后汉书》志第28《百官五》注引《献帝起居注》曰:“建安十八年三月庚寅,省州并郡,复《禹贡》之九州。……省凉州刺史,以并雍州部。”
    ① 《晋书》卷90《王宏传》,第2333页。
    ② 《后汉书》志第23《郡国五》,第3523页。
    ③ 《宋书》卷65《刘道产传》,第1719页。
    ④ 《宋书》卷74《臧质传》,第1910页。
    ⑤ 当时刘湛以南蛮校尉领荆州府州事,且南朝南蛮校尉建治江陵,臧质为刘湛上级主管。
    ⑥ 《魏书》卷7上《高祖纪》,第152页。
    ⑦ 有关计掾、使者,请见本文“上计制度与考课制度”部分。
    ① 《北齐书》卷46《崔伯谦传》,第642页。
    ② 《梁书》卷41《王规传》,第582页。
    ③ 据《隋书》卷26《百官上》,梁陈时期,吴郡太守为正五品,左民尚书为第三品。
    ① 廖伯源:《汉代考课制度杂考》,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新第11期(总第42期)
    ① 参苏舆:《春秋繁露义证》,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79页。
    ② 《魏书》卷7下《孝文帝纪》,第175页。
    ① 仰列之“仰”,旧时公文用语,下行文表示命令;上行文用在“恳”、“请”等字之前,表示恭敬。参《辞源》(修订合订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96页。
    ① 周一良:《魏晋南北朝史札记》,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16页。
    ② 分见《汉书》卷89《黄霸传》,第3631页;《后汉书》卷63《杜乔传》,第2092页。
    ③ 廖伯源:《汉代考课制度杂考》,载于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新第11期(总第42期)
    ④ 上引廖伯源文。
    ⑤ 邓小南:《西汉官吏考课制度初探》,载《北京大学学报》,1987年2期
    ⑥ 《三国志》卷15《梁习传》,第469页;《三国志》卷16《杜畿传》,第497页;《三国志》卷15《张既传》,第472页。
    ⑦ 分见《三国志》卷16《仓慈传》注引《魏略》,第514页;《晋书》卷60《解系传》,第1631页;《晋书》卷44《郑袤传》,第1249页。
    ⑧ 分见《晋书》卷90《杜轸传》,第2331页;《晋书》卷71《陈頵传》,第1892页。
    ⑨ 《晋书》卷77《诸葛恢传》,第2042页。
    ① 分见《宋书》卷47《刘怀肃传附弟怀敬传》,第1405页;《梁书》卷24《萧景传》,第368页;《陈书》卷29《宗元饶传》,第386页。
    ② 分见《南史》卷70《循吏传》,第1707~1708页;《梁书》卷37《何敬容传》,第531页;《梁书》卷53《丘仲孚传》,第771页。
    ③ 《魏书》卷88《张恂传》,第1900页。
    ④ 分见《魏书》卷40《陆俟传》,第901页;《北史》卷26《许惇传》,第946页。
    ⑤ 《魏书》卷41《源贺传》,第921页。
    ⑥ 《资治通鉴》卷139《齐纪五》,第4358页。
    ① 《魏书》卷21上《广陵王羽传》,第547页。
    ② 《魏书》卷7下《高祖纪》,第178页。
    ③ 《魏书》卷9《肃宗纪》,第223页。
    ④ 《魏书》卷60《韩麒麟附子显宗传》载孝文帝谓韩显宗曰:“见卿所撰《燕志》及在齐诗咏,大胜比来之文。然著述之功,我所不见,当更访之监、令。校卿才能,可居中第。”又谓程灵虬曰:“卿比显宗复有差降,可居下上。”(第1342页)孝文帝将韩显宗才干确定为“中第”,与当时的考课等第实行三等七品制相符合。
    ⑤ 王仲荦:《北周六典》卷5《夏官府》,第363页。
    ⑥ 《文苑英华》卷906《职官十四》,中华书局1966年版,第4766页。
    ① 《魏书》卷21上《广陵王羽传》,第547~548页;《北史》卷32《崔鉴附崔伯谦传》,第1162页。
    ② 罗新、叶炜:《新出魏晋南北朝墓志疏证》之《裴良墓志》,第198页。
    ③ 赵超:《魏晋南北朝墓志汇编》,《冀州刺史元寿安墓志铭》,第191页。
    ④ 分见《魏书》卷71《江悦之附江文遥传》,第1590页;《魏书》卷69《裴延俊传》,第1529页。
    ⑤ 《周书》卷35《薛善传》,第624页。
    ⑥ 分见《周书》卷35《崔谦传》;《隋书》卷51《长孙宽附长孙炽传》,第1328页。
    ⑦ 罗新、叶炜《新出魏晋南北朝墓志疏证》之《高潭墓志》,第318页。
    ⑧ 《魏书》卷57《崔挺附弟崔振传》,第1272页;《北齐书》卷24《陈元康传》,第342页。崔振卒于永平中(508~512年),主要在孝文帝和宣武帝是做官。
    ⑨ 《魏书》卷21上《广陵王羽传》,第549页;《魏书》卷89《崔暹传》,第1925页。
    ⑩ 《隋书》卷43《观德王雄附达传》,第1218页。
    11 分见《隋书》卷46《张煚附刘仁恩传》,第1262页;《隋书》卷73《梁彦光传》,第1675页;《隋书》卷73 《樊叔略传》,第1677页。
    ① 《隋书》卷73《刘旷传》,第1685页。
    ② 《隋书》卷66《房彦谦传》,第1562页。
    ③ 分见《隋书》卷47《韦世康传》,第1266页;《隋书》卷67《裴蕴传》,第1574页。
    ④ 分见《隋书》卷73《魏德深传》,第1687页;《隋书》卷73《梁彦光附文谦传》,第1676页。
    ⑤ 朱绍侯:《军功爵制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45页。
    ⑥ 《三国志》卷17《徐晃传》,第528页;《三国志》卷55《甘宁传》,第1294页。
    ① 《晋书》卷46《刘颂传》,第1293页。
    ② 《南齐书》卷29《吕安国传》,第537页;《北齐书》卷32《王琳传》,第432页。
    ③ 《隋书》卷66《裴政传》,第1548页;《南史》卷67《周铁武传》,第1631页;《梁书》卷46《杜崱传附杜龛传》,第644页。
    ④ 《南史》卷66《周文育传》,第1603页;《陈书》卷22《陆子隆传》,第294页;《陈书》卷31《鲁广达传》,第418页。
    ⑤ 罗新、叶炜:《新出魏晋南北朝墓志疏证》,第433页。
    ⑥ 《周书》卷29《高琳传》,第496页;《周书》卷27《辛威传》,第447页。
    ⑦ 分见《周书》卷25《李贤附李远传》,第419页;罗新、叶炜《新出魏晋南北朝墓志疏证》,《李和墓志》,第325页;《周书》卷27《厍狄昌传》,第449页;《周书》卷34《元定传》,第589页;《周书》卷29《王勇传》,第491页。
    ⑧ 《隋书》卷37《李穆附李崇传》,第1122页。
    ① 赵超:《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400页。
    ② 阎步克:《品位与职位》,第458页。
    ③ 《隋书》卷53《贺娄子干传》,第1352页。
    ④ 《隋书》卷85《王世充传》,第1895页。
    ⑤ 《隋书》卷52《韩擒虎传》,第1341页。
    ① 《汉书》卷74《丙吉传》,第3147页。
    ② 《后汉书》志24《百官志一》,第3357、3360、3361页。
    ③ 廖伯源:《汉代考课制度杂考》,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新第11期(总第42期)
    ④ 参陈仲安、王素:《汉唐职官制度研究》,第144页。
    ① 于振波:《汉代官吏的考课时间与方式》,载《北京大学学报》,1994年5期
    ② 《太平御览》卷208《职官六》“司空”条,中华书局影印本1960年版,第999页。
    ③ 蒋非非:《汉代功次制度初探》,原载《中国史研究》,1997年1期
    ④ 《魏书》卷19中《任城王元澄传》,第477页。
    ① 《魏书》卷41《源贺传》,第925页。
    ② 《魏书》卷41《源贺传》校勘记[六],第938页。
    ③ 王永兴《唐勾检制研究》之第四部分,第66~81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
    ④ 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第1分册,第309~312页及第403~407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⑤ 《宋书》卷39《百官上》载“汉成帝之置四尚书也,无置郎之文”。(第1236页)
    ① 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齐鲁书社1985年版,第121页。
    ② 王素:《三省制略论》,齐鲁书社1986年版,第11页。
    ③ 上揭王素著,第14页。
    ④ 上揭王素著,第15页。
    ⑤ 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8页。
    ① 《隋书》卷26《百官上》,第741页。
    ② 《晋书》卷46《刘颂传》,第1293页。
    ③ 分见《南齐书》卷48《孔稚珪传》,第835页;《梁书》卷2《武帝中》,第39页;《陈书》卷2《高祖下》,第34页。
    ④ 《陈书》卷33《沈洙传》,第439页。
    ① 参看《魏书》卷34《陈建传》,及校勘记[二],第805页。
    ② 《北魏尚书制度考》,《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18本,第256~258页。
    ③ 《山徽墓志铭》:山徽“祖安南将军,内都幢将比部尚书,定州刺史泰山公”。参赵超:《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第133页。推测山徽祖父在孝文帝前,似乎孝文帝以前即有比部尚书。
    ④ 上揭严耕望《北魏尚书制度考》,第258页。
    ⑤ 《魏书》卷66《崔亮附崔士安传》,第1481页。
    ① 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06页。
    ② 《隋书》卷27《百官中》,第753页。
    ③ 《北齐书》卷43《羊烈传》,第575页。
    ④ 《周书》卷23《苏绰传》,第391页。
    ⑤ 《资治通鉴》卷157《梁纪十三》,第4865页。
    ① 李昉等编:《文苑英华》,中华书局1966年版,第1987页。
    ② 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1页。
    ③ 《隋书》卷66《李谔传》,第1543页;《隋书》卷66《高构传》,第1556页;《隋书》卷71《皇甫诞传》,第1640页。
    ① 有关唐朝比部郎中职掌,上引王永兴《唐勾检制研究》、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有详细论述,请参看。
    ② 《唐会要》卷58《尚书省诸司中》“左右丞”条,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1169页。
    ③ 本节所论勾检制度,已以《魏晋迄隋比部郎隶属及其职掌之变化》为题发表于《东方论坛》(2007年第1期)。
    ④ 朱绍侯:《军功爵制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16页。
    ① 《史记》卷102《冯唐传》注引《索隐》:“尺籍者,谓书其斩首之功于一尺之板。”第2760页。
    ② 《晋书》卷46《刘颂传》,第1293页。
    ③ 国渊事迹后世有人效仿,如《南齐书》卷27《刘怀珍传》载刘宋时期,刘怀珍讨平亡命之乱,“宋文帝召问破贼事状,怀珍让功不肯当,亲人怪问焉,怀珍曰:‘昔国子尼(即国渊)耻陈河间之级,吾岂能论邦域之捷哉。’”(第499页)
    ④ 《梁书》卷12《韦叡传》,第222页;《梁书》卷25《徐勉传》,第377页。
    ① 朱雷:《跋敦煌所出<唐景云二年张君义勋告>》,载《中国古代史论丛》1982年第三辑,第335页。
    ② 阎步克:《品位与职位》,第458页。
    ③ 《魏书》卷76《卢同传》,第1682~1684页。需要说明,本节所论卢同上奏文主要参考了朱雷先生《跋敦煌所出<唐景云二年张君义勋告>》(《中国古代史论丛》1982年第3辑)和牟发松师《六镇起义前的北魏行台》(《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11辑)的研究成果。
    ① 陈仲安、王素:《汉唐职官制度研究》,第205页。
    ① 与南朝门下省相比,北朝的门下省地位较高,权限极大,常常参决尚书奏事,并有一定的封驳权。如北魏孝明帝熙平二年八月,“丁未,诏侍中、太师、高阳王雍入居门下,参决尚书奏事”:孝明帝正光四年九月,“诏侍中、太尉、汝南王悦入居门下,与丞相、高阳王雍参决尚书奏事”。分见《魏书》卷9《孝明帝纪》,第226、235页。
    ② 阎步克:《北魏北齐“职人”初探》,载《乐师与史官》,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368页。
    ① 当然也要看到,避祸图存也是勋簿造假的原因之一。如《隋书》卷37《梁睿传》载北周末年,“(梁)睿初平王谦之始,自以威名太盛,恐为时所忌,遂大受金贿以自秽。由是勋簿多不以实,诣朝堂称屈者,前后百数”。(第1128页)
    ② 张旭华:《九品中正制略论稿》,第292页。
    ③ 考课与监察的关系,大体有四:其一,监察官参与考课过程,已如上述。其二,监察官自身亦被考课。《魏书》卷7《高祖纪》载北魏孝文帝规定“心平性正,抑强哀弱,不避贵势,直情折狱者可为上等”,孝文帝还曾亲自考廷尉五官司直。(第547页)唐代考课百官的“四善二十七最”中也有专门针对监察官的考课规定:“推鞫得情,处断平允,为法官之最”;“访察精审,弹举必当,为纠正之最”,见《新唐书》卷46《百官志一》。(第 1188页)监察官既参与国家对一般官吏的考课,同时他们又是考课的重要对象。其三,考课官自身亦被监察、考课。《魏书》卷21上《广陵王羽传》载北魏太和十八年九月,孝文帝谓群臣曰:“卿等皆是朝贤国彦,匡弼是寄,各率乃心,以旌考绩之义。如乖忠正,国有常刑。贤者虽疏必进,不肖者虽亲必黜。”(第547页)显然,此为孝文帝对考课官的要求,违法者要贬黜。其四,监察结果作为确定考课等第的依据。如《旧唐书》卷43《职官二》:“京师诸司,皆以四月一日纳于都省。其天下诸州,则本司推校,以授勾官。勾官审之。连署封印,附计帐,使纳于都省。……若有隐漏不同,皆附于考课焉。”(第1817页)唐代包括“勾检”在内的各项监察结果均“附于考课”,即作为官员考课的依据。
    ① 苏洵:《嘉佑集》卷9《上皇帝书》,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
    ② 《三国志》卷23《常林传》,第659页;《晋书》卷90《杜轸附杜烈传》,第2332页。
    ③ 《三国志》卷24《崔林传》,第679页。
    ④ 《晋书》卷44《郑袤传》,第1249页。
    ⑤ 《三国志》卷16《仓慈传》注引《魏略》,第513页。
    ⑥ 分见《晋书》卷33《石苞传》,第1001页;《晋书》卷71《陈頵传》,第1892页。
    ① 分见《三国志》卷45《邓芝传》,第1071页;《三国志》卷16《郑浑传》,第512页。
    ② 《蜀书》卷37《庞统传》,第954页。
    ③ 分见《梁书》卷53《丘仲孚传》,第771页;《梁书》卷41《刘潜传》,第594页。
    ④ 《宋书》卷92《江秉之传》,第2270页。
    ⑤ 《梁书》卷53《良吏传序》,第766页。
    ⑥ 分见《梁书》卷53《丘仲孚传》,第771页;《梁书》卷53《何远传》,第778页。
    ⑦ 分见《梁书》卷42《傅岐传》,第601页;《南史》卷55《夏侯详传》,第1358页。
    ⑧ 分见《宋书》卷74《臧质传》,第1910页;《陈书》卷29《宗元饶传》,第386页。
    ⑨ 分见《梁书》卷49《丘迟传》,第687页;《梁书》卷21《王峻传》,第321页。
    ① 《魏书》卷8《世宗纪》,第213页。
    ② 唐代考课等第的第八、九等,实际上已经触犯刑律,因而要对之进行刑法处治。
    ③ 严耕望先生认为,该制度当为一时之特制,恐非经制。参其《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魏晋南北朝卷),第858页。
    ④ 《周书》卷35《薛善传》,第524页。
    ⑤ 罗新、叶炜:《新出魏晋南北朝墓志疏证》之《裴良墓志》第198页。北魏龙门郡,隶属于南汾州。
    ⑥ 《隋书》卷51《长孙宽附长孙炽传》,第1328页。
    ⑦ 罗新、叶炜《新出魏晋南北朝墓志疏证》第269页。
    ⑧ 赵超《魏晋南北朝墓志汇编》,《冀州刺史元寿安墓志铭》,第105页。
    ⑨ 《北齐书》卷40《赫连子悦传》,第529~530页。
    ① 罗新、叶炜:《新出魏晋南北朝墓志疏证》,第154页。
    ② 《魏书》卷40《陆俟传》,第901页;《魏书》卷71《江悦之附江文遥传》,第1590页。
    ③ 《魏书》卷7下《高祖纪》,第168页。
    ④ 《魏书》卷39《李宝传附李彦传》,第888页。
    ⑤ 《魏书》卷89《崔暹传》,第1925页。
    ① 《隋书》卷73《魏德深传》,第1687页;《隋书》卷73《刘旷传》,第1685页。
    ② 《隋书》卷55《乞伏慧传》,第1378页;《隋书》卷73《梁彦光传》,第1675页。
    ③ 分见《隋书》卷43《观德王雄附达传》,第1218页;《隋书》卷46《张煚附刘仁恩传》,第1262页;《隋书》卷47《韦世康传》,第1266页。
    ④ 《隋书》卷67《裴蕴传》,棣1574页。
    ⑤ 祝总斌先生认为,《通典·魏官品》决非曹魏前期制度。参其《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2版,第147页。但张旭华先生认为《通典·魏官品》的主要依据是太和三年颁布的魏《官品令》,并认为曹魏初年就已创立了官品制度,且时间最迟不出太和三年。参其《<魏官品>产生时间及其相关问题试释》,载《郑州大学学报》(哲社版),2006年5期。
    ① 《晋书》卷46《刘颂传》,第1306页;《晋书》卷46《李重传》,第1310页。
    ② 《晋书》卷46《李重传》,第1312页。
    ③ 《晋书》卷77《诸葛恢传》,第2042页。
    ④ 阎步克《品位与职位》,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45页。
    ⑤ 阎步克《品位与职位》,第569页。
    ⑥ 周一良先生认为,北朝史料中“泛”字,“皆指每逢大赦或其它庆典时之普遍加阶级”,“唐干封以后亦有普遍晋阶之制,称为泛阶”。参其《魏晋南北朝史札记》,中华书局1985版,第369页。
    ① 参看《隋书》卷28《百官职》,第785页。
    ② 阎步克:《品位与职位》,第22页。
    ③ 杨树藩:《中国文官制度史》,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82年版,上册“绪论”第10页。
    ④ 《晋书》卷3《武帝纪》,第59页;《晋书》卷3《武帝纪》,第79页。
    ⑤ 《宋书》卷47《刘怀肃传附弟怀敬传》,第1405页;《宋书》卷92《徐豁传》,第2266页。
    ⑥ 《周书》卷11《晋荡公护传附叱罗协传》,第180页。
    ⑦ 《隋书》卷73《樊叔略传》,第1677页;《隋书》卷73《柳俭传》,第1684页。
    ⑧ 《魏书》卷41《源贺传》,第921页。
    ① 《隋书》卷66《房彦谦传》,第1562页。
    ② 《梁书》卷34《张缅传》,第492页。
    ③ 《晋书》卷45《刘毅传》,第1279页。
    ④ 《宋书》卷78《刘延孙传》,第2020页。
    ① 罗新、叶炜《新出魏晋南北朝墓志疏证》之《侯忻墓志》,第132页。
    ② 赵超《魏晋南北朝墓志汇编》之《元晖墓志》,第64、74页。
    ③ 参张旭华:《九品中正制略论稿》,第291页。
    ④ 唐代谥号评定程序记载较详。《新唐书》卷46云:“考功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文武百官功过、善恶之考法及其行状。若死而传于史官、谥于太常,则以其行状质其当不。其欲铭于碑者,则会百官议其宜述者以闻,报其家。”《唐会要》卷80《谥法下》:元和五年二月,考功奏:“当司三品以上,准格合请谥官。准贞元七年格文,奏宝应二年正月十八日敕节文,佐史录行状,陈请考功详核讫,下太常定谥者。”此处“考功”应是考功郎 中的简称。《唐会要》卷80《谥法下》:元和十四年,都省奏:“伏凖太常博士李虞仲奏,凡官秩合得请谥者,必先塟期请于考功,牒送太常寺礼院,与后一月内定谥者。伏奏三月二十五日勅,宜令尚书都省与考功,及太常礼院更审条流,明立节限闻奏者。今与考功郎中萧佑,太常博士李虞仲等商议,具条流节限如前。”结果是“勅旨依奏”。唐代官员死后的待遇要由其生前考课情况来决定的精神,同样适用于北朝。
    ① 《隋书》卷43《观德王雄传》,第1217页。
    ② 《晋书》卷83《江逌传》,第2171页。
    ③ 分见《宋书》卷3《武帝纪下》,第52页;《南齐书》卷31《江谧传》,第569页。
    ④ 分见《南齐书》卷2《高帝纪下》,第32页;《南齐书》卷36《谢超宗传》,第638页;《文苑英华》卷424《赦书五》,第2146页;《梁书》卷5《元帝纪》,第131页。
    ⑤ 阎步克:《品位与职位》,第403页。
    ⑥ 分见《梁书》卷2《武帝纪中》,第48、50页;《梁书》卷3《武帝纪下》,第63、91页。
    ① 《魏书》卷55《刘芳附从子思祖传》,第1229页。
    ② 请参看汪征鲁《魏晋南北朝选官体制研究》中列有中央政府征拜、除授为将军或其它武职而入仕的表格,第542~544页。
    ③ 《北齐书》卷24《杜弼传》,第346页;《魏书》卷57《崔挺附传》,第1272页。
    ④ 罗新、叶炜《新出魏晋南北朝墓志疏证》,《杨腓墓志》,第412页。
    ⑤ 阎步克《品位与职位》,第41页。
    ⑥ 《魏书》卷73《奚康生传》,第1629、1630页。
    ① 罗新、叶炜《新出魏晋南北朝墓志疏证》,第97页。
    ② 《魏书》卷10《孝庄纪》,第259页。
    ③ 阎步克:《品位与职位》,第469页。
    ④ 阎步克:《品位与职位》,第525页。
    ⑤ 秦汉对于武官考课后的奖惩,主要体现在军功爵制度上。请参朱绍侯:《军功爵制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① 杨光辉:《汉唐封爵制度》,第201页。
    ② 王仲荦:《北周六典》,第10页。
    ③ 宫崎市定:《宫崎市定论文选集》上卷,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95页。
    ④ 参阎步克《品位与职位》第九章有关北周军号散官双授的论述。
    ⑤ 《周书》卷29《刘雄传》,第504页;《隋书》卷39《阴寿传》,第1148页。
    ① 《周书》卷29《王勇传》:“是役也(邙山之战),大军不利,唯(王)勇及王文达、耿令贵三人力战,皆有殊功。太祖于是赏帛二千疋,令自分之。军还,皆拜上州刺史。以雍州、岐州、北雍州拟授勇等,然州颇有优劣,又令探筹取之。勇遂得雍州,文达得岐州,令贵得北雍州。仍赐勇名为勇,令贵名豪,文达名杰,以彰其功。”(第491页)王杰等三人在邙山之战立有殊功,因军功而拜上州刺史,并同时被赐名。
    ② 《周书》卷19《宇文贵传》载西魏文帝大统年间,宇文贵平乱有功,“朝廷美其功,遂于粟阪立碑,以纪其绩。魏废帝初,出为岐州刺史”。(第313页)《周书》卷28《陆腾传》载周武帝天和年间,陆腾率军平定巴蜀,“于是巴蜀悉定,诏令树碑纪绩焉”。(第472页)
    ③ 《周书》卷2《文帝下》载西魏文帝大统三年(537),东西魏沙苑战后,“乃于战所,准当时兵士,人种树一株,以旌武功”。(第24页)将自己的功绩,通过植树礼仪而流传后世。
    ④ 《陈书》卷1《高祖上》载陈霸先平叛立有军功,“梁武帝深叹异焉,授直阁将军,封新安子,邑三百户,仍遣画工图高祖(陈霸先)容貌而观之”。(第2页)
    ⑤ 《隋书》卷61《宇文述传》,第1463页。
    ⑥ 朱绍侯《军功爵制研究》,第67页。
    ⑦ 《三国志》卷27《王基传》,第754、755页;《晋书》卷66《刘弘传》,第1766页。
    ⑧ 《魏书》卷113《官氏志》载孝文帝延兴二年(472)五月,诏曰:“非功无以受爵,非能无以受禄,凡出外迁者皆引此奏闻,求乞假品。在职有效,听下附正,若无殊称,随而削之。旧制诸镇将、刺史假五等爵,及有所贡献而得假爵者,皆不得世袭。”(第2975页)
    ⑨ 《隋书》卷55《侯莫陈颖传》,第1381页。
    ⑩ 《隋书》卷47《韦世康附韦寿传》,第1271页;《隋书》卷48《杨素附杨约传》,第1293页;《隋书》卷72《田德懋传》,第1663页。
    11 《晋书》卷70《卞壶传附从父兄敦传》,第1874页。
    ① 《北齐书》卷15《厍狄干传》,第198页。
    ② 《三国志》卷4《三少帝纪》注引《汉晋春秋》,第125页。
    ③ 《三国志》卷36《赵云传》,第949页。
    ④ 《晋书》卷81《桓宣传》,第2117页。
    ⑤ 《晋书》卷59《汝南王亮传》,第1591页。
    ⑥ 分见《晋书》卷98《王敦传》,第2554页);《晋书》卷93《褚裒传》,第2417页。
    ⑦ 《隋书》卷40《虞庆则传》,第1174页。
    ⑧ 两汉时期的“州郡兵”并非“州郡领兵”制,“州郡领兵”制创始于曹操,推广于魏文帝、魏明帝时期,晋武帝太康年间才废除“州郡领兵”制,但旋即在发生变化。参高敏《魏晋南北朝兵制研究》,大象出版社,1998年5月版,第27页。
    ① 黄清连先生认为,“三载考绩”只对官员的能力加以考定,并非决定其升迁,因此称为“小考”。三个小考加起来才是决定官员升迁的依据,是为“大考”。一个大考内有效的小考次数,即为其“考数”。参黄清连:《唐代的文官考课制度》,《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55本第1分。黄氏所云“大考”时限,即本文所论的考课周期。
    ② 黄惠贤先生对魏晋南北朝官员任期有所研究。参其《中国政治制度通史》(魏晋南北朝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13~416页。
    ③ 参看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下册,齐鲁书社1985.6版,第383~387页。
    ④ 《三国志》卷15《梁习传》,第469页。
    ⑤ 分见《三国志》卷25《杨阜传》,第704页;卷26《牵招传》,第733页;卷27《胡质传》第742页;卷16《杜畿附杜恕传》,第505页。
    ⑥ 《三国志》卷15《贾逵传》,第482页。
    ① 分见《三国志》卷22《徐宣传》,第646页:卷24《高柔传》,第690页;卷24《韩暨传》,第677~678页;卷22《卢毓传》,第651页。
    ② 《晋书》卷90《杜轸传》,第2331页;《晋书》卷81《王逊传》,第2109页。
    ③ 《晋书》卷47《傅玄传》,第1319页。
    ④ 分见《晋书》卷46《刘颂传》,第1293页;卷45《刘毅传》,第1273页。
    ⑤ 《晋书》卷75《范汪附范宁传》,第1986页。
    ⑥ 如《晋书》卷78《丁潭传》:丁潭上疏元帝:“为国者恃人须才,盖二千石长吏是也。安可不明简其才,使必允当。既然得其人,使久于其职,在官者无苟且,居下者有恒心,此为政之较也。今之长吏,迁转既数,有送迎之费。古人三载考绩,三考黜陟,中才处局,故难以速成矣。”(第2062页)两晋时期,此类言论尚多。
    ⑦ 《晋书》卷43《王戎传》,第1233页。
    ⑧ 张旭华:《九品中正制略论稿》,第168页。
    ① 《宋书》卷92《良吏传序》,第2261页。
    ② 阎步克:《察举制度变迁史稿》,辽宁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版,第216页。
    ③ 《南齐书》卷3《武帝纪》,第47页。
    ④ 《南齐书》卷6《明帝纪》,第88页。
    ① 分见《梁书》卷27《陆襄传》,第409页;卷33《张率传》,第478页;卷30《徐摛传》,第447页。
    ② 《梁书》卷49《周兴嗣传》,第698页。
    ③ 《艺文类聚》卷50《职官·令长》,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1,第910页。
    ④ 分见《陈书》卷20《到仲举传》,第268页;《陈书》卷24《袁宪传》,第313页。
    ⑤ 分见《陈书》卷28《长沙王叔坚传》,第367页;《陈书》卷28《晋熙王叔文传》,第369页。
    ⑥ 《魏书》卷15《昭成子孙列传》,第382页。
    ⑦ 《汉书》卷70《段会宗传》:“三岁,更尽还,拜为沛郡太守。”注引如淳曰:“边吏三岁一更,下言终更皆是也。”可见,“更”有任期之意。
    ① 分见《魏书》卷45《韦阆传》,第1009页;卷88《鹿生传》,第1901页。
    ② 参看福岛繁次郎:《北魏孝文帝中期以后考课》,《中国南北朝史研究》附录二,名著出版刊,日本昭和五十四年版。
    ③ 按孝文帝太和十八年九月诏,“今若待三考然后黜陟,可黜者不足为迟,可进者大成赊缓。是以朕今三载一考,考即黜陟”,则所引“每岁终,州镇列牧守治状”当为州镇每年整理牧守治绩,作好记录,以备三年后考课之用,而其本身非真正意义之考课。
    ④ 《魏书》卷21上《广陵王羽传》,第546页。
    ① 据《魏书》本传,房景伯“除齐州辅国长史”,其后除清河太守。《二十五史补编》之《元魏方镇年表》,北魏担任齐州刺史并带辅国将军号者仅有薛聪。查《魏书》卷42《薛辩附薛聪传》:“世宗践阼,除辅国将军、齐州刺史。卒于州。”可见,房景伯任清河太守在宣武帝景明年间。
    ② 韦崇在任乡郡太守前,曾任河南邑中正。检诸《魏书》,任河南邑中正者有元匡、于忠、李虔、韦崇子韦休之、辛篡,均在宣武帝景明以后。可见河南邑中正在宣武帝时始置,故韦崇为乡郡太守当在宣武帝景明以后。
    ③ 孝文帝在位时最后一次考课在太和二十一年,剩下两年没有进行考课,因此宣武帝景明初年就对其最后两年未考的人进行补考,其办法是两年得半阶,加上景明考格规定的三年一考,考后得一阶,恰好为“五年者得一阶半”。参见陶新华:《北魏孝文帝以后北朝官僚管理制度研究》,巴蜀书社2004年版,第23页。
    ④ 《魏书》卷67《崔光传附崔鸿传》,第1502页。
    ① 王勋成:《唐朝铨选与文学》之绪论,中华书局2001版,第2页。
    ② 分见《北齐书》卷40《赫连子悦传》,第529~530页;《北齐书》卷46《宋世良传》,第639页;赵超:《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魏封延之墓志铭》,第345页。
    ③ 分见《周书》卷37《赵肃传》,第663页;《北齐书》卷41《暴显传》,第536页。
    ④ 《周书》卷42《萧圆肃传》,第755页。
    ⑤ 王仲荦《北周六典》卷5《夏官府》,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364~366页。
    ① 《隋书》卷73《梁彦光传》,第1675页。
    ② 《隋书》卷73《赵轨传》,第1678页。
    ③ 《隋书》卷2《高祖下》,第40页。
    ① 本节官员任期部分,已以《魏晋迄隋官员任期探讨》为题发表于《兰州学刊》(2007年2期)。
    ① 陶天翼认为,东周迄秦,通过上计制度对官员进行考绩,一年定期举行一次。参其《考绩源起初探——东周迄秦》,《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54本2分。陶氏所举西门豹、晏子等例,似乎是考绩一次就决定升降。但是云梦秦简中多有“三岁比殿”的记载,说明上计虽然每年定期一次,但需要三次才决定升降赏罚。参云梦秦简整理小组《云梦秦简释文(二)》,见《文物》1976年7期。
    ② 《北史》卷20《楼伏连传附楼宝传》,第756页。
    ③ 分见《周书》卷35《郑孝穆传》,第610页;《周书》卷35《崔谦传》,第613页。
    ① 陈琳国:《试论魏晋南北朝地方官吏的考课》,载《许昌师专学报》,1991年2期
    ② 《隋书》卷2《高祖下》,第40页。
    ③ 分见《隋书》卷73《赵轨传》,第1678页;《隋书》卷47《韦世康传》,第1266页。
    ④ 黄清连:《唐代的文官考课制度》,《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55本1分,第169页。
    ⑤ 《南齐书》卷31《江谧传》,第569页;《南齐书》卷36《谢超宗传》,第638页。
    ⑥ 分见《梁书》卷2《武帝纪中》,第48、50页;《梁书》卷3《武帝纪下》,第91页。
    ① 《南齐书》卷2《高帝下》,第34页。
    ② 《南齐书》卷2《高帝下》载建元元年四月诏,“二宫诸王,悉不得营立屯邸,封略山湖”。(第33页)
    ③ 《资治通鉴》卷135《齐纪一》,第4228页。
    ④ 《梁书》卷2《武帝中》,第38页。
    ⑤ 分见《南齐书》卷5《海陵王纪》,第78页;卷6《明帝纪》,第85页。
    ① 阎步克:《北魏北齐“职人”初探》,载《乐师与史官》,第368页。
    ② 张文强:《魏晋北朝考课制度述略》,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5期
    ③ 陶新华:《北魏孝文帝以后北朝官僚管理制度研究》,巴蜀书社,2004.6版,第21页。
    ④ 张文强先生认为“折考”出现的原因,是当时宣武帝朝有十一年百官虽经考课而未加赏罚,后据考簿一并加以黜陟,并实行“泛”制。实际上,北朝中后期“泛阶”现象极其频繁,有泛阶就有折考,并非仅因宣武帝朝对十一年一并黜陟而行折考。陶新华所云“出勤”、“未出勤”的时间根本无法精确计算。郭祚上奏明确指出,“超越阶级者”需要折考,即“折考”就是针对一次泛阶过多者。
    ⑤ 《魏书》卷78《张普惠传》,第第1745页。
    ⑥ 《魏书》卷21上《高阳王雍传》,第553页。
    ① 阎步克认为“相对江左五朝的维护士族门阀的‘门品秩序’,我们把军阶和北周的文散阶另行称为‘官品秩序’”。请参其《品位与职位》,第47页。
    ① 严耕望先生认为,上计制度起源于巡狩述职。参其《汉代地方行政制度》,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25本。
    ② 陈琳国:《试论魏晋南北朝地方官吏的考课》,载《许昌师专学报》1991年2期。
    ③ 分见《三国志》卷13《王朗附王肃传》注引《魏略》,第421页:《三国志》卷21《刘劭传》,第617页;及《刘劭传》注引《魏略》,第621页;注引《文章叙录》,第622页。
    ④ 分见《三国志》卷23《裴潜传》注引《魏略列传》,第674页;《三国志》卷22《卫臻传》,第647页;《三国志》卷14《刘放传》注引《资别传》,第457页;《三国志》卷14《蒋济传》,第450页。
    ⑤ 分见《晋书》卷1《宣帝纪》,第2页;《晋书》卷90《鲁芝传》,第2328页。
    ① 分见《三国志》卷25《高堂隆传》,第708页;《三国志》卷28《邓艾传》,第775页;《晋书》卷47《傅玄传》,第1317页。
    ② 洪适:《隶释》卷19《范式碑》,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93页。
    ③ 分见《晋书》卷34《羊祜传》,第1013页;卷37《司马孚附司马望传》,第1085页;卷38《司马肜传》,第1127页;卷41《魏舒传》,第1186页;卷43《山涛传》,第1223页;卷44《李胤传》,第1253页。
    ④ 《三国志》卷28《邓艾传》,第771页。
    ⑤ 分见《晋书》卷50《庾峻传》,第1392页;《晋书》卷51《皇甫谧传》,第1411页;《晋书》卷41《刘寔传》,第1191页;《晋书》卷93《羊琇传》,第2410页。
    ⑥ 《三国志》卷14《蒋济传》注引司马彪《战略》,第453页。
    ⑦ 《晋书》卷3《武帝纪》,第58页。
    ⑧ 分见《晋书》卷92《赵至传》,第2379页;《晋书》卷94《董京传》,第2427页;《三国志》卷24《韩暨传》注引《楚国先贤传》,第678页;《晋书》卷91《徐苗传》,第2351页。
    ⑨ 《晋书》卷59《赵王伦传》,第1601页。
    ⑩ 《晋书》卷86《张轨附张骏传》,第2238页。
    ① 《宋书》卷53《张茂度传》,第1509页;《南齐书》卷32《张岱传》,第580页。
    ② 分见《魏书》卷32《崔逞传》,第757页;《晋书》卷105《石勒载记下》,第2747页。
    ③ 《魏书》卷13《宣武灵皇后胡氏传》,第338页。
    ① 高恒:《汉代上计制度论考》,《东南文化》1999年1期,第80~81页。
    ① (汉)崔寔《四民月令》:“正月元旦,是谓正日。”皇帝元旦朝会群臣曰正会。北朝“元会日”,似非正月初一。如《魏书》卷108《礼志四》载北魏孝明帝,“(神龟)二年正月二日元会,高阳王雍以灵太后临朝,太上秦公丧制未毕,欲罢百戏丝竹之乐”。(第2808页)
    ① 六条诏书内容是:先治心、敦教化、尽地利、擢贤良、恤狱讼、均赋役。见《周书》卷23《苏绰传》。
    ② 王毓铨先生据此认为“郡国上计,朝廷视为重典,由大鸿胪掌之”,见其《“民数”与汉代封建政权》,载于《中国史研究》,1979年3期。
    ③ 据张文强《魏晋北朝考课制度述略》,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第5期。
    ① 《南齐书》卷16《百官志》,第312页,及本条校勘记[五]。
    ② 《宋书》卷8《明帝纪》,第169页。
    ③ 李昉等编:《文苑英华》卷606《请朝觐》,第3142页;《文苑英华》卷177《应制十》,第866页,中华书局1966年版。
    ④ 严耕望先生认为,魏晋上计吏的作用,主要有三,且多与汉制同,即奉送上计簿至中央;代表守相参与朝会,回答各种质询;将皇帝诏敕,宣达于守相。参其《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卷,第264页。
    ⑤ 分见《三国志》卷24《崔林传》,第679页;《三国志》卷15《张既传》,第472页;《晋书》卷44《郑袤传》,第1249页。
    ① 分见《三国志》卷15《梁习传》,第469页;《晋书》卷60《解系传》,第1631页。
    ② 分见《三国志》卷16《杜畿传》,第497页;《三国志》卷16《仓慈传》注引《魏略》,第513页。
    ③ 本章有关魏晋部分,己以《魏晋上计制度探讨》为题发表于《许昌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① 刘太祥《北朝大使巡行制度初探》(《许昌师专学报》,1995年1期)探讨了北朝巡行大使的类型,特点及其作用。作者认为其类型有黜陟使、观风俗使、抚恤使、户口使和监军使等,而黜陟使仅是其一种类型。李传军的《魏晋南北朝时期风俗巡使制度初探》(《晋阳学刊》,2004年2期)该文详细考察了作为风俗使设立之缘起、风俗使者巡行时间、风俗使者的人数、官职及风俗使者的任务和权力等,文中稍微涉及到巡行的考课职能。秦冬梅《略论北朝遣使制度》(《青海民族研究》,2003年2期),认为北朝的遣使制度出现了四方面的变化,出现了常设性质的大使,大使的分工更为明确、出现了以职能命名的专门使,大使出使区域的划分更为细密,大使与北朝其它中央派出机构在功能上有合一的趋势。
    ② 严耕望先生认为遣使巡行是考绩的一种重要方式。参其《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卷),第867页。张文强《魏晋北朝考课制度述略》(《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5期)认为,“巡行的目的是监察地方,对于地方官的考课也可起到核实、监察等辅助作用,与从下而上的上计制度相辅相成,是由上自下考课官吏的一个途径。”杨钰侠《北魏地方官吏考课制度述论》(《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7年6期)认为在北魏早期遣使巡行是考课地方官的一个途径。陈琳国《试论魏晋南北朝地方官吏的考课》(《许昌师专学报》,1991年2期)认为,“北魏不定期地实行遣使出巡的制度,使者在监察弹纠的同时,也行使考课之权”。
    ③ 《宋书》卷15《礼志二》,第380页。
    ① 《晋书》卷106《石季龙载记》,第2764页;《魏书》卷7上《高祖纪》,第150页。
    ① 《三国志》卷48《孙休传》,第1159页。
    ② 《宋书》卷3《武帝纪》,第53页。
    ① 理由有三:其一,孔默之、王歆之此次巡行之地为宋县、鲖阳县(豫州)、陈郡、南顿郡、山桑县(南豫州)和彭城(徐州),与《宋书·裴松之传》载“前尚书右丞孔默使南北二豫州,抚军参军王歆之使徐州”相符合;其二,前引《裴松之传》说各地巡行使“并兼散骑常侍”,与本条所载身份亦合;其三,南朝人名“之”字,常可省略,孔默与孔默之应为同一人。
    ① 《梁书》卷二《武帝纪》:梁武帝诏令巡行大使“巡行州部,其有深冤巨害,抑郁无归,听诣使者,依源自列”(第40页);《陈书》卷五《宣帝纪》:陈宣帝也曾“分遣大使巡行州郡,省理冤屈”。(第78页)
    ② 《文渊阁四库全书》,台湾商务印书馆,第463册,第611页。
    ① 《魏书》卷2《太祖纪》,第33页。
    ② 《魏书》卷3《太宗纪》,第57页。
    ③ 福岛繁次郎:《北魏前期考课地方官》,载《中国南北朝史研究》增订版,名著出版刊,第214页。
    ① 《魏书》卷41《源贺附源怀传》,第926页。
    ② 北朝大使巡行与其它中央派出机构,如行台、都督等在功能上有合一的趋势。参秦冬梅:《略论北朝遣使制度》,载《青海民族研究》,2003年第2期。
    ③ 《魏书》卷88《良吏传》第1902页。
    ④ 《魏书》卷10《孝庄纪》,第257页。
    ① 《北齐书》卷18《司马子如传》,第239页。
    ② 《北齐书》卷7《武成纪》,第90页。
    ③ 《魏书》卷55《游明根附游肇传》,第1216页;《魏书》卷66《李崇传》,第1467页。
    ④ 《魏书》卷12《孝静纪》,第303页。
    ⑤ 罗新、叶炜:《新出魏晋南北朝墓志疏证》之《裴良墓志》,第198页;《北史》卷32《崔鉴附崔伯谦传》,第1162页。
    ⑥ 《隋书》卷66《房彦谦传》,第1562页。
    ① 分见《隋书》卷41《苏威传》,第1188页;《隋书》卷65《慕容三藏》,第1532页;《隋书》卷73《辛公义传》,第1682页;《隋书》卷71《张须陁传》,第1647页。
    ② (清)严可均辑,马志伟审订:《全三国文》,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738页。
    ① 《宋书》卷40《百官下》,第1256页。
    ② 《晋书》卷83《顾和传》,第2163页;《梁书》卷22《鄱阳王恢转》,第351页。
    ③ 《唐六典》卷30《三府都护州县官吏》:“京兆、河南、太原牧及都督、刺史,掌清肃邦畿,考核官吏,……每岁一巡属县,……内有笃学异能闻于乡闾者,举而进之;有不孝悌悖礼乱常不率法令者,纠而绳之;其吏在官,公庶正已清直守节者,必察之;其贪秽謟谀求名徇私者,亦谨而察之,皆附于考课以为褒贬。”(第747页)该史料明确说明两点:其一,明确记载都督、刺史巡行属县,考核官吏;其二,把监察的结果,即官吏是否奉公守法作为考课的依据,从而黜陟官员。
    ① 《梁书》卷53《何远传》,第778页。
    ② 《晋书》卷91《徐邈传》,第2356页;《晋书》卷75《范汪附范宁传》,第1988页。
    ③ 严耕望先生认为,“功曹史下直属之吏又有书佐、循行、小史等名目”;“循行功曹史”之“功曹史”三字为衍文。参其《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魏晋南北朝卷),第271、332页。
    ① 《资治通鉴》卷190《唐纪六》:“(武德)七年,春正月,依周、齐旧制,每州置大中正一人,掌知州内人物,品量望第,以本州门望高者领之,无品秩。”胡三省注曰:“州置大中正,周、齐又因魏、晋之制。”(第5975页)这说明,九品中正制在唐初仍存在,其退出历史舞台当在唐太宗朝。
    ② 重要成果有唐长孺先生:《九品中正制度试释》,载于《魏晋南北朝史论丛》,三联书店1955年版;张旭华老师;《九品中正制略论稿》,中州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陈琳国先生:《试论魏晋南北朝地方官吏的考课》,载《许昌师专学报》,1991年2期;杨普罗先生:《关于魏晋官吏考课制度研究的两个问题》,载《甘肃社会科学》,1995年2期。
    ③ 《晋书》卷60《张辅传》,第1639页。
    ④ 张旭华:《九品中正制略论稿》,第253页。
    ⑤ 《晋书》卷75《韩伯传》,第1993页。
    ⑥ 《魏书》卷27《穆崇传附罴弟亮传》,第668页。
    ① 《晋书》卷64《会稽王道子传》,第1733页。
    ② 张旭华:《九品中正制略论稿》,第228页。
    ③ 唐长孺:《九品中正制度试释》,三联书店1955年版,第106、107页。
    ④ 张旭华:《试论国子学的创立与西晋门阀士族的形成》,《郑州大学学报》,1988年4期
    ① 《晋书》卷48《段灼传》,第1347页。
    ② 见本文“任期与考课年限”部分。
    ③ 张旭华:《九品中正制略论稿》,第50页。
    ① 唐长孺:《九品中正制度试释》,三联书店1955年版,第90页。
    ② 唐长孺:《九品中正制度试释》,第116、117页。
    ③ 《晋书》卷82《陈寿传》,第2137、2138页。
    ① 顾炎武:《日知录》卷13“清议”条,上海商务印书馆,民国24[1935]
    ② 唐长孺:《九品中正制度试释》,三联书店1955年版,第113页。
    ① 唐长孺:《九品中正制度试释》,第116页。
    ② 杨吉仁:《三国两晋学校教育与选士制度》,正中书局1970年2版,第161页。
    ③ 《三国志》卷21《傅嘏传》,第623页。
    ① 吕思勉:《吕思勉读史札记》,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931页。
    ② 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53页。
    ①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36《选举九》“举官”条,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42页。
    ② 唐长孺先生认为,东晋以后门阀的形式已经形成,士庶以血缘区别的理论业已建立,中正品第只是例行公事,无足轻重。《九品中正制度试释》,三联书店1955年版,第121页。张旭华先生认为,九品中正制度在南朝更加制度化和法制化,清议力度更大。参其《九品中正制略论稿》,第206页。
    ① 张旭华先生认为,萧梁铨选不能只凭簿状一项授官,而必须由“中正押上”,由吏部综合“簿状”与“品制”两项,才能授以官职。参其《九品中正制略论稿》,第208页。
    ② 《魏书》卷7下《高祖纪》,第170页。
    ③ 《北齐书》卷42《袁聿修传》,第565页。
    ① 《魏书》卷32《封懿传附封轨传》,第765页。
    ② 《魏书》卷78《孙绍传》,第1724页。
    ③ 《魏书》卷66《崔亮传》,第1479页。
    ④ 《魏书》卷66《崔亮传》,第1480页。
    ⑤ 严耕望先生据此推测“选事专归吏部,中正不得参与”,大概是宣武帝以后的事情。参其《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魏晋南北朝卷,第650页。
    ① 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魏晋南北朝卷,第650页。
    ② 张旭华:《九品中正制略论稿》,第281页。
    ① 张旭华:《九品中正制略论稿》,第187页。
    ② 《晋书》卷62《祖逖附祖纳传》,第1699页。
    ③ 《晋书》卷75《韩伯传》,第1993页;《晋书》卷78《孔愉传》,第2052页。
    ④ 余嘉锡:《世说新语笺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902页。
    ⑤ 《晋书》卷75《范汪附范宁传》,第1987页。
    ① 《南史》卷5《齐明帝本纪》,第142页。
    ② 《南史》卷41《齐宗室》,第1050页。
    ③ 《隋书》卷25《刑法志》,第700、702页。
    ④ 张旭华《九品中正制略论稿》,第206页。
    ⑤ 所谓“先注”,即是中正所注。参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卷40“州郡中正”条,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版,第287页。
    ⑥ 分见《宋书》卷3《武帝纪下》,第52页;《宋书》卷8《明帝纪》,第154页;《南齐书》卷2《高帝纪下》,第32页;《梁书》卷2《武帝纪中》,第34页:《陈书》卷2《高祖下》,第32页。
    ⑦ 周一良:《魏晋南北朝史论集》,第443页。
    ⑧ 杨普罗:《关于魏晋官吏考课制度研究的两个问题》,载《甘肃社会科学》,1995年2期
    ⑨ 罗新、叶炜《新出魏晋南北朝墓志疏证》,第134页。
    ⑩ 《北齐书》卷24《陈元康传》,第343页。
    ① 目前尚未发现南朝中正参与官员定谥的相关史料,盖南北有别。
    ② 张旭华:《九品中正制略论稿》,第291页。
    ③ 周一良:《魏晋南北朝史札记》,第366页。
    ① 张旭华:《九品中正制略论稿》,第292页。
    ② 详参本文“考课标准”部分。
    ① 唐长孺:《九品中正制试释》,三联书店1955年版,第109页。
    ② 廖伯源:《汉代考课制度杂考》,载于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新第11期(总第42期)
    ③ 唐长孺:《九品中正制试释》,三联书店1955年版,第107页。
    ④ 见上引廖伯源文。
    ⑤ 《隋书》卷57《卢思道附昌衡传》,第1404页。
    ⑥ 《隋书》卷73《敬肃传》,第1685页。
    ⑦ 刘肃:《大唐新语》卷4《持法》,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54页。
    ⑧ 《旧唐书》卷97《张说传》,第3054页。
    ① 黄清连:《唐代的文官考课制度》,《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55本1分,第141页。
    ① 需要说明的是,被称为亲民之官的地方守宰,直接接触民众,有关史料较多,因而本文专注民众对地方官的评价及其影响,而对中央官则不论及。
    ② 分见《晋书》卷44《郑袤传》,第1249页;《三国志》卷39《吕乂传》,第988页。
    ③ 汪征鲁先生认为,两汉魏晋南北朝正史中每每有“吏民”一称,但其均指官府属吏与人民。而官府属吏,在当时又分为三个层次,一为已经入仕的官府大吏;二为在官府担任事务性、行政性工作的小吏、少吏;三为作为体力劳动者的各种役吏、给吏。其中第二类的下层和第三类,大部分来自编户齐民中的寒门,小部分由军户转化而来。参其《魏晋南北朝选官体制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5、113页。
    ④ 分见《魏书》卷46《李欣传》,第1040页:《周书》卷25《李远传》,第420页;卷34《杨敷传》,第600页。
    ① 分见《晋书》卷70《应詹传》,第1858页;《周书》卷35《裴侠传》,第619页。
    ② 《宋书》卷65《刘道产传》,第1719页。
    ③ 分见《晋书》卷90《邓攸传》,第2340页;《梁书》卷27《陆襄传》,第410页。
    ④ 《梁书》卷53《丘仲孚传》,第771页。
    ⑤ 本处所论民众刻石铭功颂德的行为,是指由民众在当地独立完成、不必请求朝廷批准的那一类,且其对象为在任地方官,与下文所论民众诣阙请求为地方官刻石行为不同,也与为地方官死后的刻石行为不同。
    ① 分见《三国志》卷16《郑浑传》,第511页;《晋书》卷47《傅玄附傅祗传》,第1331页;《梁书》卷28《夏侯亶传》,第419页:《周书》卷28《权景宣传》;《周书》卷12《齐炀王宪传》,第188页。
    ② 分见《晋书》卷39《荀勖传》,第1152页;《晋书》卷90《杜轸传》,第2331页。
    ③ 《梁书》卷53《何远传》,第778页。
    ④ 在官职调动时,不仅要看品级升降,也要要考虑官之清浊。《隋书》卷26《百官上》载梁陈时,“其官唯论清浊,从浊官得微清,则胜于转”。(第748页)
    ⑤ 分见《梁书》卷42《傅歧传》,第602页;《梁书》卷41《楮翔传》,第586页。
    ⑥ 《周书》卷39《韦琪传》,第694页。
    ⑦ 分见《三国志》卷43《张嶷传》,第1054页;《周书》卷39《辛庆之附辛昂传》,第599页。
    ① 分见《宋书》卷64《裴松之传》,第1700页;《宋书》卷92《良吏传》,第2270页。
    ② 《宋书》卷47《刘怀肃附弟怀敬传》,第1405页。
    ③ 分见《宋书》卷74《臧质传》,第1910页;《北齐书》卷46《崔伯谦传》,第642页。
    ④ 亦有诣州者,然后由刺史传达至朝廷。为便于分析,这里不再细分,总称为诣阙。诣州或诣阙,均是民众有意识地把其评价向更大范围宣扬,使其影响超出本地。有的民众不去京城,但请有司把上言文书传达至朝廷,本文亦列入“诣阙言状”范畴。
    ① 分见《魏书》卷27《穆崇附穆罴传》,第666页;《魏书》卷69《崔休传》,第1526页。
    ① 有关考课的内容和标准,请参考本文“考课标准”部分。
    ② 《晋书》卷90《鲁芝传》,第2328页。
    ③ 分见《梁书》卷41《楮翔传》,第586页;《梁书》卷29《南康王萧绩传》,第428页。
    ④ 前引萧梁伏暅例,“诏勘”说明对于民众所列举官员尤异事,朝廷需经复核后才会褒奖。
    ⑤ 《南史》卷22《王昙首附王规传》,第598页;《周书》卷42《萧撝》,第752页。
    ① 《魏书》卷70《刘藻传》,第1549页,并参校勘记[一]
    ② 赵超:《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之《北魏皇甫驎墓志铭》,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81页。
    ③ 《晋书》卷93《王蕴传》,第2420页。
    ① 《梁书》卷19《乐蔼传》,第302页。
    ② 分见《三国志》卷43《张嶷传》,1054页;《晋书》卷34《羊祜传》,1022页;《北史》卷86《张华原传》,2873页。
    ③ 分见《梁书》卷28《夏侯亶传》,第420页;《周书》卷26《长孙俭传》,第429页。另据《北史》卷22《长孙嵩附长孙俭》云“荆州人仪同赵超等六百九十七人”,数字更为精确。(第810页)
    ④ 《梁书》卷24《萧景附萧昱传》,第372~373页。
    ⑤ 《周书》卷44《泉企传》,第785页。
    ① 分见《宋书》卷53《庾登之传》,第1516页;《陈书》卷11《章昭达传附子大宝传》,第184页。
    ② 《晋书》卷75《刘恢传》,第1991页。
    ③ 分见《魏书》卷46《窦瑾传》,第1036页;《周书》卷26《长孙俭传》,第428页。
    ④ 分见《魏书》卷3《太宗纪》,第54页;《魏书》卷4《世祖太武帝纪》,第88页。
    ⑤ 《魏书》卷7《高祖纪上》,第139页。
    ⑥ 分见《魏书》卷20《安乐王长乐传》,第525页;《魏书》卷42《寇赞传附寇治传》,第948页。
    ① 谷川道雄:《中国中世社会与共同体》,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93、181页。
    ② 本章已以《魏晋南北朝时期民众对地方官的评价及其影响》为题发表于《历史教学问题》(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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