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群体保护的社会契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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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契约是一种关于国家与社会的“存在原理”。社会契约论的理论旨趣是:国家何以合法?社会何以可能。按价值取向的不同,社会契约可分为同意型社会契约、互惠型社会契约、平等型社会契约、人本型社会契约。社会契约视域下的弱势群体可相应界定为:没有实际参与同意过程而使缔约目的没有充分实现的人群;没有从社会契约中受惠并与契约伙伴共同发展的人群;没有在立约时被平等对待并予倾斜保护致使其基本人权受到侵害的人群;没有在契约重大变更(即利益结构重大变更)时处于有利地位而被作为功利考量牺牲品的人群。弱势群体保护的社会契约责任基础包括:同意型社会契约政府责任之自由基础、互惠型社会契约个人责任之功利基础、平等型社会契约社会责任之正义基础、人本型社会契约动态完善之人道基础。
     社会契约理论形态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历史变奏。但其基本精神始终不散:政治权威源于人民的同意,政府基于人民的委托。同意型社会契约政府责任有其内在的生成逻辑:政治国家是理性型构的产物;自然状态的非自足性是进入文明社会的逻辑起点;人民一致同意是政府合法性的前提;政府合法性更在于信守承诺、履行责任,遵守自然法;社会契约终极关怀是保障人民的安全、自由和财产;政府的合法性还在于自身应是一个道德体;当政府合法性丧失时人民可以行使抵抗权。社会契约论虽非历史的,但不减其合法性判准的实践现实性。弱势群体保护是同意型社会契约视域下政府责任的必然诉求;政府责任的重心所在;政府良善的集中体现;政府安全的社会基础。
     互惠型社会契约的契约机理是:社会契约是缔约各方建立在合意基础上的一种共识;每个人必定从协议中获利;互惠是一种回报合作的道德义务;契约通常是一连串的行为需要各方不断地践约。互惠型社会契约的价值取向是完善后的个人主义,即“合作性个人主义”。互惠型社会契约的人性基础是:社会之可欲在于对每一个立约人都有改善;“人类独占性危机”决定互惠性“社会强制”的必要;个人效用最大化之“自然理性”的非自足对“正确理性”的诉求。互惠型社会契约的理性标准与“人性悖论”消解的理路是:个人必须信守有限的效用最大化;把有利于效用最大化与有利于每一个人调和起来。互惠型社会契约蕴涵了弱势群体保护的价值精髓:契约团结;契合了弱势群体保护的社会意义:系统最优;标示了弱势群体保护的发力源泉:个人责任;明晰了弱势群体保护的有效路径:规则之治。
     平等型社会契约之道德平等诉求在于互惠型社会契约之功利诉求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局限。平等型社会契约下平等对待的基本理据是:缔约主体平等;缔约贡献平等;种属尊严平等;人权权利平等。平等型社会契约平等对待的价值在于创造良善的生活与良善的共同体。平等型社会契约须树立正确的平等与正义、平等与自由关系观;弱势群体保护下平等型社会契约平等之真义是主体地位与人格尊严的平等,是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统一、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的统一。平等型社会契约下弱势群体特殊保护首先需要公平正义原则的择出,而此原则其所以有对社会弱势群体倾斜保护的诉求,首先是建立社会合作体系的需要;其次是人之为人的尊严;再次是在“无知之幕”下对某一个人最好的就是对所有人最好的。而对公平正义原则之“差别原则”的质疑是可辩护的。
     人本型社会契约的生成逻辑在于人本主义与社会契约在理论逻辑与历史演进上深刻的内在契合。在这一意义上人本精神是社会契约的基因与核心价值。提炼人本型社会契约概念意义深远:使人从抽象的契约中解脱出来,实现“从契约到身份”的地位转变,这是弱势群体保护的根本性出路。人本型社会契约的基本特征是以人为中心、以满足“人的需要”为根本目的的社会。人本主义的精神意涵包括:人的价值高于一切;人是目的不仅是手段;尊重人格和人的主体性;承认人性保障人权。人本主义的价值取向是“个体主义下的整体主义”。人本型社会契约下的弱势群体生成与现代化进程中以人的异化为主要表征的“现代性悖论”有着深层次的关联。因此,现代性语境下人本型社会契约的弱势群体保护,其要害是对以物为本的修正与对人的救赎;其实质是对现代性危机的破解;其诉求是对科学发展观的契合。
     弱势群体保护下社会契约的动态完善需要社会契约人本主义向度的理念沉淀与原则坚守:即坚持在个人、社会、国家三者共生基本原则,既要对自由放任主义防范,又要对“功利”侵害“权利”之社会功利主义保持警惕。坚持“人是目的不是手段”的基本原则,反对以物为本的“生产主义”。坚持“人是中心主体而不是客体”的基本原则,反对“生态中心主义”,防止对可持续发展理论的误读。坚持“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公平正义原则,反对“精英豪强社会”。坚持“凸显人性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反对“恶法亦法”的形式法治。弱势群体保护诉求下完善人本型社会契约的技术草图和制度型构包括:创新保护模式;着力后续调整;突出经济权利;完善利益表达制度;建立诉讼制衡机制。
Social contract is a kind of“existence principle”concerning state and society. The aim of social contract theory is: What is the validity of state existence? What is the probability of social existence? The social contract’s justice includes freedom principle, reciprocity principle, equality principle and credit principle. According to different value mindsets, social contract may be divided into types of approval, reciprocity, equality and humanism social contract. Under the visual field of social contract, disadvantaged groups can correspondingly be defined for: Groups who did not really participate in the agreement process and thus made the purpose of conclusion has no full realization; Groups who had not benefited from social contract and developed together with their contract partners; Groups who had not been treated equally at the time of conclusion and whose basic human rights suffered infringement; Groups who were not on a good wicket during contract’s significant change and were taken into account as utility sacrificial lamb. Social contract responsibility foundations of the protection of vulnerable groups include the freedom foundation of consent-type social contract government’s responsibility, the utilitarian foundation of reciprocal type social contract individual’s responsibility, the justice foundation of equal type social contract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the humanitarian foundation of human-based social contract dynamic improvement.
     Approval social contract theory’s configuration experienced an endless but complications historic variation. But its basic spirit never scattered: State comes from people's approval and government according to people's entrust; In reverse, it’s state responsibility that government scrupulously abides by promises, guarantees human rights and realizes social justice which by no means can not be evaded of, and are also the legal substantial condition for state and government. Responsibility of the approval social contract type state has its inside creation logic: Political state is the outcome of the reasonableness establishment; State of nature's not-self-sufficient is the logic point of departure in entering a civilization society; People's consistent approval is the premise of the state’s legitimacy; The state’s legitimacy lies in more to keep commitment, implement responsibility and to obey nature principle; Social contract's ultimate concern is to guarantee people's safety, freedom and property; The state’s legitimacy also lies in that itself should be a moral system; When state’s legitimacy losing its function, people can exercise their resistance power. Although social contract theory is of no historic, the practicing reality of its standard judge legitimacy will not reduce. Under the visual field of approval social contract disadvantaged group’s protection is an inevitable claim of the government responsibility, the center of the government responsibility, the concentrate embodiment of the government's good conscience and the society foundation of the government's safety.
     Reciprocity social contract's contract mechanism is: Social contract is to conclude a kind of consensus which builds on the pleasing foundation of every side; Everyone can earn benefit from the agreement without fail; Reciprocity is a kind of moral obligation on cooperation; The contract is usually a series of behavior demands that need everyone constantly go to an appointment. The value tropism of reciprocity social contract is a perfected individualism, that is "cooperation individualism" or "general benefit individualism", also named as "relation individualism". The human nature foundation of the reciprocity social contract is: Social existence purpose is to improve everyone’s circumstance who participates in making a social contract; "Mankind monopoly crisis" decides the necessity of reciprocal "society compulsive"; Not- self-sufficient of personal effect maximized "Nature reasonableness" claims "exactitude reasonableness". The reasonableness standard of the reciprocity social contract’s solution ways with "human nature contrary theory" is: Individual has to keep limited maximized effective; To adjust the harmony of the public benefits and the ego benefits, and the harmony of benefiting maximized effective with benefiting each person. Reciprocity social contract contains the value essence of disadvantaged group’s protection: The contracted solidify; Corresponding the social meaning to disadvantaged group’s protection: System optimum; Marked the origin strength of disadvantaged group’s protection source; Personal responsibility; Clearing an valid path for disadvantaged group’s protection: The governing of rule.
     The moral equal claim of equality social contract lies in the limit of utility claim to the disadvantaged group’s protection of reciprocity social contract. Equal treatment’s basic reason under the equality social contract is: Individual equally; Contribution equally; Dignity equally; Human rights equally. The equal treatment’s value under equality social contract lies in creating good life and good community. The equality social contract should set up correct relation view between equality and justice, equality and freedom; The really meaning of equality under the disadvantaged group’s protection of the equality social contract is the equality between individual’s status and personal dignity, is the unification of formal equality and substantial equality and the unification of opportunity equality and result equality. The special protection of disadvantaged group under the equality social contract firstly needs emphasizing fair and justice principle, and the reason why this principle has an demand of inclined protection for disadvantaged group’s protection, firstly is the need of constructing social cooperation system, secondly is the dignity of why a person be human being, thirdly is the need of treating everyone the best by treating some one the best under the veil of ignorance. The query to "difference principle" of fair and justice principle can be vindicated: Once the veil of ignorance is removed, "difference principle" can still exist under the uncertainty of market and life; The nation’s intervention that realizes "difference principle" is not to infringe upon personal right but a kind of universal benefit principle including the advantaged group; distributive justice will not cause centralization, but is the appropriate intervention and system respond carried out by state to change "night police" role in“private area”emphasizing particularly on“substantive equality”claim; Nor the "difference principle" will cause equalism, but only regards ensuring basic human rights as the base line; "Difference principle" is not only fair, but also the scientific justice theory for alleviating the conflict between freedom and equality.
     The hypostasis logic of humanism social contract lies in humanism’s deep internality agrees with social contrast in theory logic and history evolvement. The concluding and improving of social contract substantially are similar to the constitutionality and amending constitution which establishes social basic economic and political system (essential system), also is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backside’s logos which is the most important system in social basic system’s establishment. The concluding of social contract is derived from and serves the needs of human themselves’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the purpose which makes an agreement to found a nation is for person, on this meaning, humanism is the gene and central value of social contract. The meaning of refining humanism social contract’s concept is profound: If classical social contract makes individual separated from the Middle Ages particular identity social relationship, completed the principal model change“from identity to contract”, humanism social contract will make the person set free from abstract contract, manifesting human’s value again, realizing the position change“from contract to identity”, this is the essential path of disadvantaged group’s protection. Humanism social contract’s creation path lies in individual and society’s harmonious symbiosis; its basic characteristic is a society which takes human beings as its center and satisfying men’s demand as its basic purpose. The spirit of humanism includes: men’s value is the most important; Man is the purpose not only a tool; Respecting personality and men’s independence; Admitting human nature and guaranteeing human rights. Humanism’s value mindset is“a whole doctrine under the individual doctrine”. Disadvantaged group’s creation under humanism social contract has a deep relation with“modernity paradox”which takes men’s variation as main characteristic in the modern progress. Therefore, the vital part of disadvantaged group’s protection under modern humanism social contact is to the correction which takes material as central and to the person redemption; The substance of disadvantaged group’s protection is to solve the modern crisis and its claim is to agree with Scientific Developing Concept.
     Under the disadvantaged group’s protection, social contract’s dynamic perfection needs idea precipitation and principle persevere of social contract’s humanism: That is insisting the symbiosis basic principle on personal, social and state, keeping a vigilance not only to the Laissez-faire doctrine, but also to the social utilitarianism which makes“utility”to violate“right”.We must insist the basic principle that“person is the purpose not tool”, and against the production principle which takes material as essential. Insisting the basic principle that“man is the central part not an object part”, and against“ecosystem central principle”, preventing the misunderstanding to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which is: Regarding“nature feelings”is more important than“humanism feelings”,“fairness between generations”is more important than“fairness in generation”and“ecosystem harmony”is more important than“society harmony”. Insisting the fair and justice principle that“the whole nation shares the development achievement”, and against“a society of too many elites”. Insisting the basic principle of“highlighting human nature and guarantee human rights”, opposing the formation government that“bad laws are also laws”. Under disadvantaged group’s protection claim, technique drafts and system modes on perfecting the humanism social contract include: The innovation protection mode; Put forth effort to follow-up adjustment; Highlighting economic right; Perfecting the benefit express system; Build up a litigation mechanism of checks and balances.
引文
①[英]伯林:《自由论》,胡传胜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187贞
    ②于立琛:《契约方法论——以公法哲学为背景的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2页。
    ③于立琛:《契约方法论——以公法哲学为背景的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3页。
    ④何怀宏:《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58页。
    ⑤David Boucher and Paul Kelly,The Social Contract from Hobbes to Rawls,pp.95-96.
    ⑥有学者指出,在向西方和世界学习的过程中,社会主义国家虽不照搬资本主义的政治理论学说,但本着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以及服务于人民的原则,又都先后确认了人民主权原则。基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客观要求,也都先后确定了法治原则和人权原则。基于管理的科学化和防止权力异化的目的,还都对国家权力作了适当分工。在此基础上,确认了政府的责任形式和责任制度。参见吴传毅:《社会契约·法律契约·政府责任》,载《行政与法》200年第11期。
    ⑦David Gauthier,“Social Contract as Ideology”,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Vol.6,No2(CW,1977), pp.130-164.
    ⑧Hugh Collins,Regulating Contracts,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nc.1999,p.303.
    ⑩刘训练:《[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译后记》,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57页。
    
    □[德]黑格尔:《逻辑学》,[下卷],商务引书馆1991年版,第71、114页。
    □[德]黑格尔:《小逻辑》,[下卷],商务引书馆1991年版,第259页。
    
    □[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28页。
    □龚群:《当代西方道义论与功利主义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
    
    □[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社会契约论文选·导论》,载[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63页。
    □[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4卷,贺麟等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33页。
    □[英]韦恩·莫里森著:《法理学》,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5页。
    □有学者指出,对西方来讲,20世纪主要己不是一个建构体制的世纪,而是充分认识其体制的真正政治价值及其方向的世纪。在这个世纪中,19世纪所积累的一系列矛盾以激烈的形式爆发了出来,从而使西方人对其社会政治现实发生怀疑,这些怀疑直接聚焦于西方近代以来所一直引以为豪的一些核心价值即自由、平等和社会公正等的实现形式,并由此引发对西方未来政治发展的进一步思考。正是“社会的正义、自由的秩序、欲望的个体”这三个词语成为20世纪最富持久性的激发社会思想的“酵素”。其结果就是18、19世纪被抛弃的一些理论和方法再次找到了其发挥作用的空间,契约观念也再次被运用到了社会政治领域,从而使20世纪成为契约理论重新兴起的世纪。参见徐勇、粟建华:《高蒂尔:协议而致道德的契约理论》,载《国外社会科学》,1998年第12期。
    □[英]戴维·包彻、保罗·凯利:《社会契约论及其批判者》,载[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02页。
    □[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43—144页。
    
    21徐向东:《自由主义、社会契约与政治辩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3页。
    22 David Boucher and Paul Kelly,The Social Contract from Hobbes to Rawls,p.149.
    23参见何建华:《经济正义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68页。
    24参见何建华:《经济正义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70页。
    25参见何建华:《经济正义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69—270页。
    26参见何建华:《经济正义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79页。
    27《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38页。
    28[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00—101页。
    29 David Boucher and Paul Kelly,The Social Contract from Hobbes to Rawls,p.21.
    30[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2页。
    32参见[加]威尔·吉姆利:《社会契约论传统》,载[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84页。
    33参见[英]戴维·包彻、保罗·凯利:《社会契约论及其批判者》,载[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01页。
    35[英]欧内斯··巴克:《社会契约论·导论》,载[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63页。
    36[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1页。
    37何怀宏:《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5页。
    38 J·W·Gough,John Locke’s Political Philosophy(Second Edi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3,pp.52-79.
    39[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75页。
    40[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1页。
    41[英]戴维·包彻、保罗·凯利:《社会契约论及其批判者》,载[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03页。
    42于立琛:《契约方法论——以公法哲学为背景的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4页。
    43[加]威尔·吉姆利:《社会契约论传统》,载[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89页。
    44 J·W·Gough ,The Social Contract:A Critical Study of its Development (Second Edition),Oxford, Clarendon Press,1957.pp.183-184.
    
    45[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5页。
    46徐向东:《自由主义、社会契约与政治辩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8页。
    47Anthony de Jasay ,Social contranct Free Ride ,Oxford Clarenden Press,1989,p.1.
    48Gough, The Social Contract, p.7.转引自于立琛:《契约方法论——以公法哲学为背景的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0页。
    51转引自辛向阳:《政府理论第一篇》,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24—125页。
    52有学者指出,如果最高立法机关是由全体公民平等组成的,并且制定的法律平等地适用所有公民,那么,它可能就会尊重并促进他们的利益,亦即他们平等共享的利益。由这样一个主权者推行的法律,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它体现每个人作为公民的意志。但问题是,这些法律实际上是由大多数人制定的,而不是由全体一致制定的,事实上,从来就没有什么办法能够成功地将多数人的暴政彻底消除。实际上,或许根本就不存在可以确保排除暴政的宪政设计——不管它多么理想。因此,象洛克那样,允许公民拥有最后的反抗权,可能是必要的,不管这一结论是多么令人不愉快。参见[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15页。
    53[美]布伦南、布坎南:《规则的理由——宪政的政治经济学》,秋风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页。
    54[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61页。
    
    55蒋京议:《利益均衡: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载《中国经济时报》,2005-01-11
    56世界银行发展报告:《变革世界中的政府》,蔡秋生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110页。
    57[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85—386页。
    59 [加]威尔·吉姆利:《社会契约论传统》,载[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91页。
    
    61徐向东:《自由主义、社会契约与政治辩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7页。
    62[美]约翰·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彭淮栋译,海南出版社2003年版,第279页。
    63[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86页。
    64[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14页。
    65 J·W·Gough ,The Social Contract:A Critical Study of its Development (Second Edition),Oxford, Clarendon Press,1957,p.111
    66转引自蔡拓:《契约论研究》,南开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59页。
    67[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39页。
    68 Ron Replogle,Recovering the Social Contract,Rowman&Littlefield Publishers Inc.,1989,p.3.
    69[英]戴维·包彻、保罗·凯利:《社会契约论及其批判者》,载[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03页。
    70[英]戴维·离奇:《社会契约论历史的贡献者》,载[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28页。
    71何怀宏:《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3页。
    72[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社会契约论文选·导论》,载[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52页。
    73[英]戴维·离奇:《社会契约论历史的贡献者》,载[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35页。
    74[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社会契约论文选·导论》,载[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55页。
    75 J·W·Gough ,The Social Contract:A Critical Study of its Development (Second Edition),Oxford, Clarendon Press,1957.,p1.
    76何怀宏:《良心与正义的探求》,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82页。
    77 David Boucher and Paul Kelly,The Social Contract from Hobbes to Rawls,p.13.
    78[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社会契约论文选·导论》,载[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56页。
    79[英]戴维·离奇:《社会契约论历史的贡献者》,载[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38页。
    80[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12页。
    81 David Boucher and Paul Kelly,The Social Contract, from Hobbes to Rawls,Routiedge, 1994.,p1.
    82参见于立琛:《契约方法论——以公法哲学为背景的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0页。
    83 David Gauthier and Robert Sugden: Ratiorality, Justice and the Social Gontract The Universitv of Michigan Press 1993,p1.
    84徐向东:《自由主义、社会契约与政治辩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4页。
    85[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32页。
    86参见于立琛:《契约方法论——以公法哲学为背景的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0—51页。
    87 David Gauthier and Robert Sugden,Rationality,Justice and the Social Contract,p.18.
    88参见于立琛:《契约方法论——以公法哲学为背景的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1页。
    89[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刘山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596页。
    90[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1页。
    91[英] A·J·卡莱尔:《西方中世纪政治理论》,第3卷(Medieual Political Theory in the West,III,London:Blackwood,1915,),第166页。转引自[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2页。
    92[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9页。
    
    93[美]约翰·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彭淮栋译,海南出版社2003年版,第269页。
    94[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3页。
    95自然法为契约的订立提供了可能性。因为人除了欲望,更重要的还有理性,能够认识到从来就有、永恒不变的自然法,自然法就是公道、正义、感恩以及根据它们而产生的各种道德。自然法为人们从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过渡提供了基本条件和基本法则。于是人们就在自由合意的基础上,自愿放弃自己的部分权利,把它转让给一个超出我们所有人的一个“君主”,让她来保护人们的生命,制止相互间的侵害。这一君主是通过大家人人互相订立一个根本的原初契约形成的。也就是说,我把管理自己的权利授予这个人或者这个集体,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予他,如此同在一个人格中的一群人也就被称之为国家,也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国家对其中的每个个人拥有绝对的权力,但是当她没有履行其保护人民的生命的职责时,人民可以反抗她。由此看来,保存生命在霍布斯的契约论中处于最为核心的地位,国家存在的目的和功能最基本的就是保护人民的生命。鉴于此,可以称霍布斯的理论是以保存生命为中心的契约论。霍布斯的开创性意义在于抛弃了君权神授的谎言,从现实的人,从人的需求、本性和利益来解释政治权力和政治义务;在于强调了个人的利益,涌动着一种强烈的个人主义的倾向,体现着个人意识的觉醒;在于为近代民族国家的诞生奠定了理论基础。参见陈代东:《托马斯·斯坎伦的道德契约主义研究》,[M],清华大学,2004,第10页。
    96 J·W·Gough ,The Social Contract:A Critical Study of its Development (Second Edition),Oxford, Clarendon Press,1957,p.140.
    97[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78页。
    98[英]戴维·包彻、保罗·凯利:《社会契约论及其批判者》,载[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09—410页。
    99 A.John Simmoms,Moral Principles and Political Obligati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9,p.57.
    100 David Boucher and Paul Kelly,The Social Contract, from Hobbes to Rawls,Routiedge, 1994.,p37
    101徐向东:《自由主义、社会契约与政治辩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7页。
    102[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社会契约论文选·导论》,载[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48页。
    103[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3页。
    104[美]约翰·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彭淮栋译,海南出版社2003年版,第279页。
    105[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34页。
    106[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04—105页。
    107何怀宏:《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3页。
    108何怀宏:《良心与正义的探求》,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70页。关于自然法和社会契约的关系,陈代东撰文做了较深入的阐释:自然法传统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中的“自然论”。持“自然论”哲学立场者根据自然界的自然规律,认为自然代表着永恒的正义,人间法律应该以自然法为准绳。“契约原则”可以追溯到当时的“约定论”。持“约定论”者认为,道德、法律都来自人们的约定,既不是自然的,也不是神的创造,强调契约在国家与法律起源上的作用。在古希腊早期哲学中,它们处于相互分离甚至对立的状态。稍后的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斯多德从道德角度发展了契约论,为后来的社会契约论提供了思想资源。著名哲学家伊壁鸡鲁虽然第一次系统明确地提出了契约论,肯定了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法律与权力的正当性,然而,伊壁鸡鲁最终却走向了功利主义。斯多葛派继承了古希腊的自然法学说,并将自然法发展到相当完善的程度。正是他们奠定了契约论的自然法理论基础。在斯多葛派看来,自然是最高的权威,是最大的正义,万事万物,包括自然、社会、与人的灵魂都按照理性的指示来生活,也就是按照自然和本性而生活(follow the nature)。根据自然法,斯多葛派提倡一种世界国家、世界公民的观点,因而人与人之间应该是自由平等、和谐共处的。以西塞罗为代表的古罗马自然法理论继承并发展了斯多葛派的自然法理论,认为人们应该按照自然而生活,那样的生活才是尽善尽美的。在自然法中蕴含着一种内在的强烈的道德精神。自然法所欠缺的只是适当的体现自己的形式。这一形式是由契约论来提供的。古罗马的法律相当完善,但主要是契约法,这源于当时发达的经济生活需要。但是,这些法律是来自经验的,它可以因为当时情势所需而得到执行,也可以因为条件的消失而被遗弃,因而就缺乏恒定持久的普遍性和正当性,因为它缺乏执行的内在根据和精神动力。它需要一种完善的理论来为自己提供理论根据和合法性基础。在当时,只有自然法理论能够满足这种要求。自然法和契约论的结合已经势在必然。参见陈代东:《托马斯·斯坎伦的道德契约主义研究》,[M],清华大学,2004,第10页。
    109徐向东:《自由主义、社会契约与政治辩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7页。
    110[英]欧内斯特·巴克:《社会契约论·导论》,载[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68页。
    111徐向东:《自由主义、社会契约与政治辩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1页。
    11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引书观1980年版,第23页。
    113这一观点的最早表述参见赵迅:《弱势群体保护的社会契约分析》,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4期。温家宝在2008年人代会闭幕后的记者招待会上说:“政府的责任是保护人民的自由、财产和安全”。两种表述不谋而合。
    114[苏]涅尔谢相茨:《古西腊政治学说》,蔡拓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10页。
    115[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9页。
    116[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刘山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596页。
    
    117[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3页。
    118[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69页。
    119[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60页。
    120徐向东:《自由主义、社会契约与政治辩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8页。
    121徐向东:《自由主义、社会契约与政治辩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6页。
    122[美]丹尼尔·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赵一凡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309页。
    123徐向东:《自由主义、社会契约与政治辩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5页。
    124[法]柏克:《法国革命论》,何兆武等译,商务引书馆1998年版,第129页。
    125[美]约翰·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彭淮栋译,海南出版社2003年版,第275页。
    126[英]戴维·包彻、保罗·凯利:《社会契约论及其批判者》,载[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20页。
    127[英]詹姆斯一世:《自由君主国的法律》,第104页。转引自[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21—422页。
    128[美]约翰·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彭淮栋译,海南出版社2003年版,第275页。
    129[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94页。
    130[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社会契约论文选·导论》,载[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60—361页。
    131 David Boucher and Paul Kelly,The Social Contract from Hobbes to Rawls,p.105.
    132[英]休谟:《休谟政治论文选》,张若衡译,商务印书观1993年版,第132页。
    133[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43页。
    134[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31页。
    135[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90页。
    136 Ernest Barker: Social contranct :essays, by Luck ,Hume ,and Rousseau ,Londen:Oxfoud Unirversity press 1947 ,82.
    137[英]欧内斯特·巴克:《社会契约论·导论》,载[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57—258页。
    138何怀宏:《良心与正义的探求》,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83页。
    139参见[挪]A·艾德主编:《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23页。
    140何建华:《经济正义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79页。
    141何怀宏:《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5页。
    142[英]戴维·赫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316页.
    143[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7页。
    144[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52页。
    145[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30—133页。
    146参见辛向阳:《政府理论第一篇》,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42—143页。
    147[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34页。
    15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77页。
    154参见世界银行:《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变革世界中的政府》,蔡秋生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42页。转引自李永成:《经济法人本主义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7页。
    155邱本:《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0页。
    156邱本:《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1页。
    157沈宗灵,黄枏森主编:《西方人权学说》(下),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82页。(91)
    158[日]清宫日郎:《宪法Ⅰ》,有斐阁1986年版,第22页。
    159[日]田上穰治:《宪法事典》,青林书院新社1984年版,第105页。
    160吴宁:《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三重内涵》,载《全国法学界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会议论文集》。
    161吴宁:《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三重内涵》,载《全国法学界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会议论文集》。
    162参见[美]马克·A·卢兹等:《人本主义经济学的挑战》,王立宇等译,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12页。
    163参见[美]马克·A·卢兹等:《人本主义经济学的挑战》,王立宇等译,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5页。
    164余少祥:《弱者的权利》,[D],中国社会科学院,2006,第43页。
    165邓晓红:“论弱势群体形成的社会原因”,http://www.cnki.net/index.htm。
    166余少祥:《弱者的权利》,[D],中国社会科学院,2006,第28页。
    167[美]波普诺:《社会学》,李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0页。
    168余少祥:《弱者的权利》,[D],中国社会科学院,2006,第43—44页。
    169[美]弗里德曼:《自由选择——个人声明》,胡骑等/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20页。
    170李强:“中国扶贫之路”,云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7页。
    171[英]沃尔夫:《诺齐克》,王天成、张颖/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6页。
    172余少祥:《弱者的权利》,[D],中国社会科学院,2006,第44页。
    173[美]萨缪尔森等:《经济学》,萧琛等/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288页。
    174[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
    175余少祥:《弱者的权利》,[D],中国社会科学院,2006,第27页。
    176[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217页。
    183[美]理查德.T乔治:《经济伦理学》,李布/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9页。
    184余少祥:《弱者的权利》,[D],中国社会科学院,2006,第47页。
    185钱再见、高晓霞:《弱势群体社会保护中政府责任的理论求证》,《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
    186钱再见、高晓霞:《弱势群体社会保护中政府责任的理论求证》,《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
    187《试论政府在帮助保护弱势群体中的作用》,2007-12-8,找论文网,河洛星辰,www.hlxc.cn.htm
    188大唐:《政府应是弱势群体最大的保护者》,http://www.crionline.cn/ 2006-01-04
    189[美]戴维·施韦卡特:《反对资本主义》,李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4页。
    190[美]戴维·施韦卡特:《反对资本主义》,李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4页。
    191[古希腊]伊索克拉底:《亚奇达姆篇》,第67节。转引自王彩波:《西方政治思想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192转引自钱再见、高晓霞:《弱势群体社会保护中政府责任的理论求证》,《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
    193王彩波:《西方政治思想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1页。
    194钱再见、高晓霞:《弱势群体社会保护中政府责任的理论求证》,《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
    195[美]戴维·施韦卡特:《反对资本主义》,李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6页。
    196[美]戴维·施韦卡特:《反对资本主义》,李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6页。
    197桑玉成等:《政府角色——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作为与不作为的探讨》,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00页。
    202参见辛向阳:《政府理论第一篇》,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44—145页。
    203李俊:《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D],南京大学,2003,第61页。
    204李俊:《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D],南京大学,2003,第61页。
    205李俊:《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D],南京大学,2003,第62页。
    
    206《亚里士多德选集》伦理学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1页。
    207[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9段。
    208[荷兰]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第170页。
    209[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97页。
    210[美]约翰·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彭淮栋译,海南出版社2003年版,第266页。
    211David Gauthier and Robert Sugden: Ratiorality, Justice and the Social Gontract The Universitv of Michigan Press 1993, p182
    212[英]洛克:《政府论》(下),瞿菊农,叶启芳译,比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9页。
    213[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1页。
    214 David Gauthier and Robert Sugden,Rationality,Justice and the Social Contract,p.1.
    215[英]戴维·包彻、保罗·凯利:《社会契约论及其批判者》,载[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04、405、406页。
    216 David Gauthier and Robert Sugden,Rationality,Justice and the Social Contract,p.1.
    217于立琛:《契约方法论——以公法哲学为背景的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4页。
    218 David Boucher and Paul Kelly,The Social Contract from Hobbes to Rawls,p.213.
    219Leviathan,第14章7段。转引自徐向东:《自由主义、社会契约与政治辩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页。
    220于立琛:《契约方法论——以公法哲学为背景的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4、115页。
    
    221于立琛:《契约方法论——以公法哲学为背景的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1页。
    222郭箐:《互惠利他博弈的人学价值》,载《自然辩证法研究》2005年第11期。
    223转引自[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61—162页。
    224[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98页。
    225[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60—161页。
    226转引自徐向东:《自由主义、社会契约与政治辩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28页。
    227郭箐:《互惠利他博弈的人学价值》,载《自然辩证法研究》2005年第11期。
    228徐勇、粟建华:《高蒂尔:协议而致道德的契约理论》,载《国外社会科学》,1998年第12期。
    229[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96页。
    230 Daniel J.Elazar,Covenant and Commonwealth,p.7.See also Daniel J.Elazar,Covenant& Constitutionalism,p.3,p12.See also Gough,The Social Contract,p.7.
    231[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7页。
    232[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59页。
    233[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社会契约论文选·导轮》,载[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67页。
    234[美]杜威:《哲学的改造》,许崇清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01页。
    235[美]杜威:《哲学的改造》,许崇清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10页。
    236麦克尼尔的《新社会契约》,按照作者自己的说法,它讨论的并不是社会契约问题,而只是契约问题。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即社会契约与契约有没有直接的思想关联?于立琛在其《契约方法论——以公法为背景的思考》专门讨论认为二者之间没有关联。但其书中讨论的内容,显然是公法领域的社会契约方法论问题,而其书名不是“社会契约方法论”或“契约论方法论”,却用“契约方法论”,启非不是又在自觉不自觉地承认二者某种程度上的思想关联?为什么麦克尼尔也一方面声称讨论的是契约问题,而用“新社会契约”的书名?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巧合?苏力在其《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载《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3期)中明确认为二者之间的思想关联。事实上,在《新社会契约》中有相当内容涉及到契约团结,即社会团结,以及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这都有社会契约的意味。因此,这是一个表面上可以声明没有关系,却难以说明为什么“藕断丝连”的问题。既如此,作者在这里也做了有利于自己论证目的的处理,认为麦克尼尔的新社会契约理论以“关系性契约”的崭新理念昭示了互惠型社会契约的价值取向。
    237主体间性是20世纪西方哲学中的一个重要范畴,它主要是从认识论中提炼出来,用来保证认识知识的普遍有效性和可交流性,表示认识者之间所具有的共同性关系和联系的范畴。它被引入人文科学领域,表达了人文领域个体性、偶然性、主观性现象的可沟通性和可理解性,使人文科学的哲学逻辑统一在主体间性上,揭示了以主体间性关系为前提的“解释性科学”即人文科学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参见李旭炎:《重建哲学的人文纬度》,[D],南开大学,1995,第27—28页。
    238季卫东:《关系契约论的启示》,载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代译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代译序第5页。239万俊人:《西方现代伦理学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98页。
    240阮守武.:《公共选择理论及其应用研究》,[D],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07,第28页。
    241巴能强:《戈德尔的市场自由道德理论评介》,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5期。
    242[美]戴维·高蒂尔:《作为意识形态的社会契约》,载[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01页。
    243[美]戴维·高蒂尔:《作为意识形态的社会契约》,载[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08页。
    244[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54页。
    245[美]戴维··高蒂尔:《作为意识形态的社会契约》,载[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07页。
    246[美]戴维·高蒂尔:《作为意识形态的社会契约》,载[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15页。
    247[美]戴维·高蒂尔:《作为意识形态的社会契约》,载[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16页
    248[美]戴维·高蒂尔:《作为意识形态的社会契约》,载[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16页。
    249[美]戴维·高蒂尔:《作为意识形态的社会契约》,载[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17页。
    250[美]戴维·高蒂尔:《作为意识形态的社会契约》,载[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19页。
    251何怀宏:《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7页。
    252[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1章,第2段。
    253[美]戴维·高蒂尔:《作为意识形态的社会契约》,载[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22页。
    254[美]戴维·高蒂尔:《作为意识形态的社会契约》,载[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24页。
    255[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55页。
    256[美]戴维·高蒂尔:《作为意识形态的社会契约》,载[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23页。
    257[英]麦克弗森:《〈利维坦〉导言》,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55页。
    258[美]戴维·高蒂尔:《作为意识形态的社会契约》,载[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25页。
    259[美]戴维·高蒂尔:《作为意识形态的社会契约》,载[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25页。
    260[美]戴维·高蒂尔:《作为意识形态的社会契约》,载[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19页。
    261[英]霍布斯:《论公民》,应星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5页。
    262[英]麦克弗森:《〈利维坦〉导言》,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10页。
    263[美]戴维·高蒂尔:《作为意识形态的社会契约》,载[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28—329页。
    264[美]戴维·高蒂尔:《作为意识形态的社会契约》,载[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32页。
    265[美]戴维·高蒂尔:《作为意识形态的社会契约》,载[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28页。
    266倪瑞华:《可持续发展的伦理精神》,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2页。
    267参见艾克文:《人与政治:霍布斯政治哲学中的自由主义研究》,[D],武汉大学,2003,第66页。
    268David Gauthier and Robert Sugden: Ratiorality, Justice and the Social Gontract The Universitv of Michigan Press 1993, p182
    
    269[英]洛克:《政府论》(下),瞿菊农,叶启芳译,比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9页。
    270[英]哈林顿:《大洋国》,何新译,商务引书馆1996年版,第25页。
    
    271[英]鲍桑葵:《关于国家的哲学》,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78页。
    272[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47页。
    273[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47—148页。
    274翟春风:《走出个人主义的认识误区》,载《道德与文明》1998年第1期。
    275徐向东:《自由主义、社会契约与政治辩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7、58页。
    276[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57页。
    277[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53页。
    278转引自[英]戴维·包彻、保罗·凯利:《社会契约论及其批判者》,载[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51页。
    279转引自[美]约翰·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彭淮栋译,海南出版社2003年版,第295页。
    280[美]戴维·高蒂尔:《作为意识形态的社会契约》,载[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32页。
    281[美]戴维·高蒂尔:《作为意识形态的社会契约》,载[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334页。
    282徐勇、粟建华:《高蒂尔:协议而致道德的契约理论》,载《国外社会科学》1998年第12期。
    283徐勇、粟建华:《高蒂尔:协议而致道德的契约理论》,载《国外社会科学》1998年第12期。
    284徐勇、粟建华:《高蒂尔:协议而致道德的契约理论》,载《国外社会科学》1998年第12期。
    285[美]戴维·高蒂尔:《作为意识形态的社会契约》,载[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35页。
    286[美]戴维·高蒂尔:《作为意识形态的社会契约》,载[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36页。
    287[美]戴维·高蒂尔:《作为意识形态的社会契约》,载[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37页。
    288[美]戴维·高蒂尔:《作为意识形态的社会契约》,载[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41页。
    289徐向东:《自由主义、社会契约与政治辩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1页。
    290徐向东:《自由主义、社会契约与政治辩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9页。
    291转引自徐向东:《自由主义、社会契约与政治辩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9—60页。
    292[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71—172页。
    293[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72—173页。
    294郭箐:《互惠利他博弈的人学价值》,载《自然辩证法研究》2005年第11期。
    295李永成:《经济法人本主义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0页。
    296[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320页。
    297卡尔·曼海姆:《重建时代的人与社会:现代社会结构的研究》,张旅平译,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41页。
    298[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10页。
    299 David Boucher and Paul Kelly,The Social Contract from Hobbes to Rawls,p.1.
    
    300[美]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84、85页。
    301[美]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1页。
    302[美]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4页。
    303[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43页。
    304[美]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1页。
    305周海林:《可持续发展原理》,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5页。
    306李永成:《经济法的人本主义生成逻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3—74页。
    307[俄]克鲁泡特金:《互助论》,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63页。
    308宋希仁:《西方伦理学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22页。
    309卡尔·曼海姆:《重建时代的人与社会:现代社会结构的研究》,张旅平译,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41页。
    310[美]布坎南:《伦理学·效率和市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6页。
    311倪瑞华:《可持续发展的伦理精神》,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0页。
    312[法]雷蒙·阿隆:《社会学主要思潮》,葛智强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266-267页。
    313[法]雷蒙·阿隆:《社会学主要思潮》,葛智强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304页。
    314[法]雷蒙·阿隆:《社会学主要思潮》,葛智强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315页。
    315[法]雷蒙·阿隆:《社会学主要思潮》,葛智强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352页。
    316[法]雷蒙·阿隆:《社会学主要思潮》,葛智强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352页。
    291[法]雷蒙·阿隆:《社会学主要思潮》,葛智强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352页。
    318[法]雷蒙·阿隆:《社会学主要思潮》,葛智强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352页。
    
    319[法]雷蒙·阿隆:《社会学主要思潮》,葛智强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177页。
    320[英]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夏勇等译,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62页。
    
    321龚群:《当代西方道义论与功利主义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36页。
    32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引书观1980年版,第108—109页。
    323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11-112页。
    32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三卷,第九章,1280b。参见北京大学哲学系:《古希腊罗马哲学》,144页。
    325徐向东:《自由主义、社会契约与政治辩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页。
    326Smith Adam Theory of Moral Sentiments .(1753) Reprint. New York: A .M. Kelly, 1966, pp .124-125
    327徐向东:《自由主义、社会契约与政治辩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29页。
    328徐向东:《自由主义、社会契约与政治辩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页。
    329宋希仁:《西方伦理学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1页。
    330[英]培根:《培根论人生》,张毅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6页。
    331《圣西门选集》,第1卷,王燕生等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34页。
    
    332参见李永成:《经济法人本主义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4页。
    333斯特劳斯等:《政治哲学史》,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页。
    334参见艾克文:《人与政治:霍布斯政治哲学中的自由主义研究》,[D],武汉大学,第58页。
    335参见艾克文:《人与政治:霍布斯政治哲学中的自由主义研究》,[D],武汉大学,第59页。
    336[美]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5—86页。
    337[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8页。
    338张立文:《和合哲学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65页。
    339转引自宋希仁:《西方伦理学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2页。
    340转引自宋希仁:《西方伦理学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1页。
    341[英]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引书馆1980年版,第574页。
    342Durkheim(1964),p,398.转引自[美]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0页。
    343[英]达尔文:《人类的由来》,潘光旦等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18页。
    344前已论及,作为民族国家的社会是历史进化的一个既成事实,它不是由哪个社会契约创建的,而是本来就存在的。建立在这个社会基础上的国家则可能是,或者在某个特定时刻可能会成为其社会成员所采取的创造行动性之结果。比如通过某种议会或国民大会制定一部宪法,根据这一宪法来决定未来的生活,并使自己成为一个合法的政治联合体。
    345转引自蔡拓:《契约论研究》,南开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59页。
    346参见徐向东:《自由主义、社会契约与政治辩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6页。
    347参见辛向阳:《政府理论第一篇》,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序言第2—3页。
    348转引自布坎南:《宪政经济学》,冯克利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
    349参见于立琛:《契约方法论——以公法哲学为背景的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2页。
    350[加]威尔·吉姆利:《社会契约论传统》,载[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84页。
    351 Contractarianism,http://plato.stanford.edu/archives/spr2003/entries/contractarianism.
    352于立琛:《契约方法论——以公法哲学为背景的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0页。
    353于立琛:《契约方法论——以公法哲学为背景的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9页。
    354[加]威尔·吉姆利:《社会契约论传统》,载[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85页。
    355[加]威尔·吉姆利:《社会契约论传统》,载[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85—386页。
    356[加]威尔·吉姆利:《社会契约论传统》,载[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91页。
    357[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86页。
    358[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86、387页。
    359[美]戴维·蒂尔:《作为意识形态的社会契约》,载[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利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37页。
    360[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87—388页。
    361于立琛:《契约方法论——以公法哲学为背景的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8页。
    362Jodv S.Kraus:The Limits of Hobbesian Contractarianis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_ 1993.
    363[加]威尔·吉姆利:《社会契约论传统》,载[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89页。
    364[加]威尔·吉姆利:《社会契约论传统》,载[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91—392页。
    365[加]威尔·吉姆利:《社会契约论传统》,载[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96页。
    366参见陈代东:《托马斯·斯坎伦的道德契约主义研究》,清华大学,2004,第51页。
    367 D.J.Smith,Negotiated Order:A Unifying Principle for Parenting and Juvenile Justice.See The SACRO McClintock Lecture,October 4th,2001.
    368在描述自然状态的特征时,自然法的概念是本质的,正如巴克所说,“如果存在着自然法,那么就必定有自然权利;如果能够对自然权利施加任何限制,那么那些限制是由这种权利的拥有者经过一种志愿的契约提出来的。其实,一般来说,正是自然法批准了一个契约。当斯多葛学派采纳和发展自然法的观念时,他们就已经认为,那个观念是一个普遍有效的规则,对一切人,在一切时候都适用,不管他们具有什么样的差别。自然法被认为体现了上帝的意志,而且是人们可以通过自然理性来把握的。一旦古典的社会契约理论家(例如格劳修斯、普芬道夫、霍布斯、洛克、卢梭和康德)开始这样来看待这个概念,他们就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格外重视人类理性在社会契约中的作用。参见徐向东:《自由主义、社会契约与政治辩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5页。
    369[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75、76页。
    370[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5页。
    37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页。
    
    37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37.、442页。
    373《潘恩选集》,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43页。
    374王海明:《平等新论》,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5期。
    37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44页。
    376转引自齐延平:《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91页。
    377[美]艾德勒:《六大观念》[M],郗庆华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00—202页。
    378[英]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62页。
    379徐向东:《自由主义、社会契约与政治辩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8—169页。
    380齐延平:《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03页。
    381齐延平:《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06页。
    382徐向东:《自由主义、社会契约与政治辩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67页。
    383转引自齐延平:《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12页。
    384[美]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04、305页。
    385李桂林:《德沃金的自由主义平等理论》,载中国法理学会2007年年会论文集,第768页。
    386[美]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页。
    387[美]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22页。
    388[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91页。
    389徐向东:《自由主义、社会契约与政治辩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8页。
    390李桂林:《德沃金的自由主义平等理论》,载中国法理学会2007年年会论文集,第768页。
    391[美]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56、157页。
    392[美]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393[美]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页。
    394徐向东:《自由主义、社会契约与政治辩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3页。
    395[美]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396徐向东:《自由主义、社会契约与政治辩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4页。
    
    402[法]皮埃尔·勒鲁:《论平等》,王允道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4页。
    403[英]威廉·葛德文:《政治正义论》,何慕李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84页。
    404洋龙:《平等与公平、正义、公正之比较》,载《文史哲》2004年第4期。
    405倪勇:《平等及其与正义的关系》,载《东岳论丛》2000年第7期。
    406洋龙:《平等与公平、正义、公正之比较》,载《文史哲》2004年第4期。
    407吴忠民:《公正社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408李普森:《民主的基本原理》,《国际事物杂志》,中译文见《交流》,1986年第3期,第22,23页。转引自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44页。
    409叶娟丽:《浅析自由与平等的‘双胞胎原理’》,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5期。
    416 R. Dwork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revised edti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8, p.272_273.
    417R. Dwork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revised edti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8, p.232,239.为了实现社会平等,德沃金甚至赞成华盛顿大学法学院的“优先录取方案”。他指出:“优先入学方案将推动平等目标的实现,……它将减少当下存在于不同种族之间的财富和权利方面的差别;……受到影响的白人学生的不利处境是为了实现一个更大的利益——社会平等而必须付出的代价。”
    418王桂艳:《制度正义研究》,[D],南开大学,2004,第86页。
    419吴忠民:《关于公正、公平、平等的差异之辨析》,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3年第11期。
    420[美]艾德勒:《六大观念》,郗庆华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43—145页。
    421[美]艾德勒:《六大观念》,郗庆华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44页。
    422李普森:《民主的基本原理》,《国际事物杂志》,中译文见《交流》,1986年第3期,第22,23页。转引自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45—546页。
    423参见Peter Westen ,The Empty Idea of Equality, in Harvard Law Beview, 99. 537_596, vol, 95,Jan. 1982, Number 3,转引自周勇:《少数人权利的法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9页。
    424齐延平:《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01页。
    428王海明:《公正平等人适—社会治理的适德原则体》,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5页。
    429胡启忠:《契约正义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7页。
    430[美]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431[美]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7页。
    437齐延平:《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09页。
    438齐延平:《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09页。
    439吴宁:《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法理》,[D],吉林大学法学院,2005,第89页。
    440[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林浩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4页。
    441转引自齐延平:《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10页。
    442齐延平:《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10页。
    443吴宁:《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法理》,[D],吉林大学法学院,2005,第90页。
    444曲湘霏:《人权主体论》,载徐显明主编:《人权研究》(第1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8页。
    445孙立平:《权利失衡、两极社会与合作主义宪政体制》,载《战略与管理》2004年第1期,第1—6页。
    446参见吴忠民:《社会公正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
    447[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11页。
    448吴忠民:《社会公正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18页。
    449吴忠民:《社会公正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24页。
    450[美]罗尔斯:《正义论》,上海译文出版社I991年版,第118页。
    451参见吴忠民:《社会公正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29页。
    
    452[美]罗尔斯:《正义论》,上海译文出版社I991年版,第101页。
    453吴忠民:《公正并不只是机会平等》,载《南方周末》,2001年11月23日
    454吴忠民:《公正并不只是机会平等》,载《南方周末》,2001年11月23日
    455转引自何建华:《经济正义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456公平正义论使霍布斯、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上升到一个更高的抽象水平”:它使西方正义理论的主题实现了从个人正义转向制度正义,从“自由”转向“平等”,从政治平等转向经济平等的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转换。
    457参见[美]马克·A·卢兹等:《人本主义经济学的挑战》,王立宇等译,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8页。
    458[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80页。
    459[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83页。
    460[美]罗尔斯:《正义论》,上海译文出版社I991年版,第112页。
    461[美]罗尔斯:《正义论》,上海译文出版社I991年版,第111页。
    462参见丘本:《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9—140页。
    463徐向东:《自由主义、社会契约与政治辩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6页。
    464[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39页。
    465[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39页。
    466王海明:《平等新论》,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5期。
    467[美]罗尔斯:《正义论》,上海译文出版社I991年版,第196页。
    468原初状态与自然状态的区别极为重要:在“古典”契约论中,自然状态充当一个底线,一个比较点。立约各方在自我利益的驱动下逃避自然状态,这是他们在订立契约时所处的状态,他们订立契约以进入一个比自然状态更好的状态。而原初状态下的立约者则面临着最大化或最优化的问题——他们必须根据其自我利益,在理想的、公正的契约状态下,选择最好的结果。而无知之幕使问题得到了简化——它使立约人实际上变得完全相同一致于对一个人最好的就是对所有人最好的。参见[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78—179页。
    469[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80页。
    470[加]威尔·吉姆利:《社会契约论传统》,载[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90—391页。
    471[美]罗尔斯:《正义论》,上海译文出版社I991年版,第71页。
    472丘本:《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2页。
    473[美]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97页。
    474[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94页。
    475[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69—370页。
    476[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98—199页。
    477[美]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89页。
    478[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50页。
    479[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00—201页。
    480徐向东:《自由主义、社会契约与政治辩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0页。
    481吴忠民:《社会公正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62页。
    482[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朱曾文译,商务引书馆1996年版,第63页。
    483[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引书观1980年版,第23页。
    484[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译,上海译文出版社I991年版,第510页。
    485吴忠民:《社会公正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72页。
    486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前言第42页。
    487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前言第41—42页。
    488参见丘本:《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5页。
    489参见丘本:《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6页。
    490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55页。
    491参见丘本:《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6页。
    492[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02页。
    493参见[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2、3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序言》第4页。
    494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87页。
    495李强:《自由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02页。
    496 Morris R.Cohen,“The Basis of Contract”,Harvard Law Review,Vol.XLVI,February,1933 No.4,p.558-559.
    
    497参见丘本:《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8页。
    498参见邱本:《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2页。
    499[美]艾德勒:《六大观念》,郗庆华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144页。
    500参见[美]马克·A·卢兹等:《人本主义经济学的挑战》,王立宇等译,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8—229页。
    501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95页。
    502李永成:《经济法人本主义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1页。
    503万俊人:《现代西方伦理学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26页。
    504徐向东:《自由主义、社会契约与政治辩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0—81页。
    505[美]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08页。
    506何建华:《经济正义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28页。
    507龚群:《当代西方道义论与功利主义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33页。
    508[美]马克·A·卢兹等:《人本主义经济学的挑战》,王立宇等译,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509Daniel J. Elazar, Covenant & Commonwealth, p.4zhuanyin转引自于立琛:《契约方法论——以公法哲学为背景的思考》,[D],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2页。
    510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中译本,第411页。转引自于立琛:《契约方法论——以公法哲学为背景的思考》,[D],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2页。
    511于立琛:《契约方法论——以公法哲学为背景的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4页。
    512于立琛:《契约方法论——以公法哲学为背景的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5—136页。
    514参见曹刚:《法律的道德批判》,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0、31页。
    515王彩波:《西方政治思想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页。
    516盛洪:《宪政经济学与宪政改革——〈宪政经济学〉中文版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序言第1、3页。
    517美]马克·A·卢兹等:《人本主义经济学的挑战》,王立宇等译,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3页。
    518[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利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04页。
    519何建华:《经济正义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79页。
    520[英]亨利·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引书馆1959年版,第97页。
    521[美]马克·A·卢兹等:《人本主义经济学的挑战》,王立宇等译,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绪论第4页。
    522参见[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7页。
    5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94页。
    524参见康健:《论个人与社会的共生关系》,[D],北京大学,1996,第84—85页。
    52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70页。
    526参见康健:《论个人与社会的共生关系》,[D],北京大学,1996,第85页。
    527[美]马克·A·卢兹等:《人本主义经济学的挑战》,王立宇等译,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译者序言第
    4页。
    528Simonden de Simondi , J.L. Political Economy and the Philosophy of Government .(1847) Reprint .New York: A .M. Kelly, 1965, p .123
    529[美]马克·A卢兹等:《人本主义经济学的挑战》,王立宇等译,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8页。
    530[美]马克·A·卢兹等:《人本主义经济学的挑战》,王立宇等译,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2—63页。
    531杜宴林:《法律的人文主义解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0页。
    532《十八世纪法国哲学》,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649页。
    533陶渝苏等:《人的解读与重塑——马克思学说与东西方文化》,重庆出版社2002年版,第41页。
    534杜宴林:《法律的人文主义解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0页。
    535[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2页。
    536杜宴林:《法律的人文主义解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55页。
    537杜宴林:《法律的人文主义解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61页。
    538胡玉鸿:《人的尊严的成立依据及法律内涵》,载《中国法理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论文集》,第72页。
    539杜宴林:《法律的人文主义解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55页。
    54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2页。
    541齐延平主编:《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98页。
    543参见康健:《论个人与社会的共生关系》,[D],北京大学,1996,第11页。
    544参见康健:《论个人与社会的共生关系》,[D],北京大学,1996,第11页。
    545[英]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译者序,第19页。
    546[德]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45页。
    547参见康健:《论个人与社会的共生关系》,[D],北京大学,1996,第14—15页。
    548王宁:《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对立的新思考》,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549参见Alan Dawe (1970)“The Two Sociologies”, British Journal of Sociology 21:207一218
    550参见Emile Durkheim, The Rule of Sociological Methods and. Selected Terts on Sociology and Its Method, Ed by Steven Lukes and Trans. by W. D. Halls. Iondon: Macmillan, 1982 .p 39.
    551王宁:《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对立的新思考》,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552王宁:《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对立的新思考》,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553[英]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译者序,第19页。
    554于立琛:《契约方法论——以公法哲学为背景的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4页。
    555于立琛:《契约方法论——以公法哲学为背景的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6页。
    556于立琛:《契约方法论——以公法哲学为背景的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5页。
    55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74、23页。
    55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22页。
    559[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页。
    560高懿德、张益刚:《论“霍布斯的秩序问题”》,载《齐鲁学刊》2001年第3期。
    56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220页。
    562参见康健:《论个人与社会的共生关系》,[D],北京大学,1996,第58页。
    563参见库佐尔特等:《二十世纪社会思潮》,第130页。转引自康健:《论个人与社会的共生关系》,[D],北京大学,1996,第74页。
    564参见康健:《论个人与社会的共生关系》,[D],北京大学,1996,第75页。
    565于立琛:《契约方法论——以公法哲学为背景的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1—102页。
    566高武平:“人本主义的宪法与宪法的人本主义”,httpalwww.calaw.cnlincludelshownews.asp?newsid =5837 2005年4月26日。
    567李永成:《经济法人本主义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6页。
    568[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中文版前言,第6页。
    569[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中文版前言,第7页。
    570张汝伦:《现代西方哲学十五讲》,北京大学出版社22003年版,第5页。
    571参见尹伊君:《社会变迁的法律解释》,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24页。
    572北京大学哲学系:《古希腊罗马哲学》,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38页。
    573[前苏]A.古列维奇:《中世纪文化范畴》,庞玉洁、李学智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86页。
    574[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马元德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27页。
    575衣俊卿:《现代性的维度及其当代命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第13—25页。
    576转引自夏勇:《哈哈镜前的端祥—哲学权利与本土主义》,载《读书》2002年第6期,第24页。
    577转引自衣俊卿、孙占奎:《交往与异化——关于现代交往的负面研究》,载《哲学研究》1994年第5期,第15—21页。
    578参见道格拉斯·凯尔纳、斯蒂文·贝斯特:《后现代理论——批判性的质疑》,张志斌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版,第333页。
    580包亚明主编:《现代性的地平线——哈贝马斯访谈录》,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23页。
    581衣俊卿:《现代性的维度及其当代命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第13—25页。
    582参见李永成:《经济法人本主义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8页。
    583薛冰:《个人偏好与公共利益的形成——兼论阿罗不可能定理》,载《理论经济学》2004年第3期,第52页。
    584李永成:《经济法人本主义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0—101页。
    585李永成:《经济法人本主义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7页。
    586工具理性就是科技理性,它体现和表征着人类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是一种被限制于对工具而非
    588参见韩庆祥、张洪春:《论以人为本——从物到人》,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86-87页。
    589李永成:《经济法人本主义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7页。
    590倪瑞华:《可持续发展的伦理精神》,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页。
    591吕新雨:《〈铁西区〉:历史与阶级意识》,载《读书》2005年第7期,第82—83页。转引自李永成:《经济法人本主义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94—195页。
    592[美]马克·A·卢兹等:《人本主义经济学的挑战》,王立宇等译,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页。
    59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43页。
    594[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35页。
    59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3页。
    59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0页。
    597参见李永成:《经济法人本主义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5——46页。
    598何清涟:《现代化的陷阱》,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376页。
    599参见周海林:《可持续发展原理》,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29—230页。
    600高青海:《高青海哲学文存》(第2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76页。
    601[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04页。
    602刘巩、王建武、高健生:《科学认识“以人为本”的内涵》,《求是》,2004年第22期。
    60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89页。
    604[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65页。
    605参见赫伯特·斯宾塞:《社会静力学》,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92一211页。
    606[美]马克·A·卢兹等:《人本主义经济学的挑战》,王立宇等译,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3页。
    607Simonden de Simondi , J.L. Political Economy and the Philosophy of Government .(1847) Reprint .New York: A.M. Kelly, 1965, p .115
    608[美]萨缪尔森等:《经济学》(下),高鸿叶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1173页。
    609[美]萨缪尔森等:《经济学》(上),高鸿叶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83,84页。
    610[美]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徐毓枏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21页。
    611参见凯恩斯:《预言与劝说》,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13一314页。
    612转引自万俊人:《西方现代伦理学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6页。
    613转引自万俊人:《西方现代伦理学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6、87页。
    614转引自万俊人:《西方现代伦理学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14页。
    615[美]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厉以平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17页。
    616《财富》的作家色勒斯狂热地说:“你可以把10亿美元放到国家妇女组织里,每年只能受到5%的利息,每天也能获利13.7万美元。转引自[美]戴维·施韦卡特:《反对资本主义》,李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0页注释78。
    617参见[美]戴维·施韦卡特:《反对资本主义》,李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8,199,200页。
    618参见[美]戴维·施韦卡特:《反对资本主义》,李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4—205页。
    619徐卉:《为什么公益诉讼?——市场社会、分配正义与公益诉讼》,载《世界环境》2005年第2期。
    620徐卉:《为什么公益诉讼?——市场社会、分配正义与公益诉讼》,载《世界环境》2005年第2期。
    621李永成:《经济法人本主义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5页。
    622[英]斯马特:《形而上学和道德论集——哲学论文选集》,美国纽约,巴塞尔·布莱克威尔出版公司1987年英文版,第283页。
    623转引自章海山:《西方伦理史》,辽宁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19页。
    624李志江:《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研究》,[D],复旦大学,2004,第58页。
    625转引自李志江:《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研究》,[D],复旦大学,2004,第58页。
    626李志江:《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研究》,[D],复旦大学,2004,第59页。
    627潘传表:《对功利主义与权利理论的反思——人本法律观的意义》,载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论文集,第143、144页。
    62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479页。
    629李志江:《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研究》,[D],复旦大学,2004,第59页。
    630张入云:《人文主义与个人主义》,载《民族艺术》,1998年第3期。
    631Tliomas Scanlon: "Contractnalism and Utilitarianism'. in Tliomas Scanlon (ed.). The Diffirecrrlty of Tolerunce Essuns in political philosophy {Cambridge. UK: Cambridge Universiri- Press. 2003 }, p.124
    
    632转引自余涌:《道德权利研究》,中火编译出版社2001年版,第131页。
    633转引自余涌:《道德权利研究》,中火编译出版社2001年版,第131页。
    634吴宁:《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法理》,[D],吉林大学法学院,2005,第62页。
    635[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5页。
    636[美]布坎南:《伦理学、效率与市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5页。
    637张文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机制》, [J],载《中国法理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论文集》。
    638[英]赖利:《论作为最出色的社会契约论者的康德》, (Political Theory.1973.vol.1),转引自[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15页。
    
    639何怀远:《发展的科学视域——“生产主义”批判与超越》,[D],南京大学,2004,第121页。
    640何怀远:《发展的科学视域——“生产主义”批判与超越》,[D],南京大学,2004,第2页。
    64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50页。
    642何怀远:《发展的科学视域——“生产主义”批判与超越》,[D],南京大学,2004,第22页。
    643何怀远:《发展的科学视域——“生产主义”批判与超越》,[D],南京大学,2004,第113—114页。
    644[美]《发展是指路明灯还是幻象?》载许宝强、汪晖编:《发展的幻象》,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第2页。转引自何怀远:《发展的科学视域——“生产主义”批判与超越》,[D],南京大学,2004,第1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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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6里斯本小组:《国家竞争力——创造财富的价值体系》,海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145页。
    647何怀远:《发展的科学视域——“生产主义”批判与超越》,[D],南京大学,2004,第121页。
    648何怀远:《发展的科学视域——“生产主义”批判与超越》,[D],南京大学,2004,第126页。
    649[瑞士]西斯蒙第:《政治经济学研究》第一卷,商务引书馆1989年版,第36、450页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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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2康德:《判断力批判》(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00页。
    653参见葛守昆等:《可持续发展:以人为本的行为分析与制度安排》,中国文史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
    654参见葛守昆等:《可持续发展:以人为本的行为分析与制度安排》,中国文史出版社2005年版,第9页
    655[美]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杨通进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13页。
    656 Joseph R . Desjardins: Environmental Ethic——An Introduction to Environmental Philosophy, 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 1992. p201—202
    657章建刚:《人类中心主义、内在价值和理性》,载徐篙龄:《环境伦理学进展:评论与阐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153页。
    
    658李楠明:《价值主体性:主体性研究的新视域》,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6页。
    659李楠明:《价值主体性:主体性研究的新视域》,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6页。
    660李永成:《经济法人本主义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83页。
    661周海林:《可持续发展原理》,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67页。
    662周海林:《可持续发展原理》,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77页。
    663倪瑞华:《可持续发展的伦理精神》,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页。
    
    66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585页。
    665[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91页。
    666参见吴忠民:《社会公正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02页。
    
    66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5页。
    668何建华:《分配正义论》,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54—355页。
    669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著:《我们共同的未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66页。
    670周笑冰:《可持续发展是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双重和谐》,载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哲社版),1994年第4期。
    671参见倪瑞华:《可持续发展的伦理精神》,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8、89、91页。
    
    673王彩波:《西方政治思想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9、62、70页。
    674王彩波:《西方政治思想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1—73页。
    675[英]韦恩·莫里森著:《法理学》,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5页。
    
    677[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4页。
    678[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01页。
    679[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刘山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637页。
    680何祚麻:《对“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若干问题的反思》,《齐鲁学刊》,2006年第1期。
    681参见李少祥:《弱者的权利——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6年博士论文,第33页。
    682吴忠民:《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2年第4期。683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流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转引自马用浩:《和谐社会与弱势群体共享社会发展成果》,载《理论与改革》2006年第4期。
    684李强:《当前中国社会的四个利益群体》,载《学术》2000年第3期。
    
    685马用浩:《和谐社会与弱势群体共享社会发展成果》,载《理论与改革》2006年第4期。
    686吴忠民:《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问题研究》,载《东岳论丛》2006年第3期。
    687马用浩:《社会政策与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载《求实》2007年第1期。
    690严存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47页
    691司马俊莲:《法与和谐社会关系论》,湖北社会科学,2005,12
    692[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懂世盅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41页
    693[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懂世盅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7页
    694[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等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63、55页。
    695陈风芝:《法治的道德之维——当代中国法治的人学分析》,[D],北京师范大学,2004,第34页。
    696参见强乃社:《论法治的合理性》,[D],南开大学,2004,第27页
    697参见强乃社:《论法治的合理性》,[D],南开大学,2004,第12页
    69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648页。
    699转引自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96页。
    700参见强乃社:《论法治的合理性》,[D],南开大学,2004,第27页
    701转引自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96页。
    702陈风芝:《法治的道德之维——当代中国法治的人学分析》,[D],北京师范大学,2004,第34页。
    703参见强乃社:《论法治的合理性》,[D],南开大学,2004,博士论文,第57页
    704参见李步云、赵迅:《什么是良法》,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6期。
    705张文显主编:《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34页
    706[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9页
    707陈风芝:《法治的道德之维——当代中国法治的人学分析》,[D],北京师范大学,2004,第34页。
    708参见Joseph Raz:《The Authority of Law》,Clarendon Press Oxford 1979,pp.2ll——214。
    709参见[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
    710陈风芝:《法治的道德之维——当代中国法治的人学分析》,[D],北京师范大学,2004,第35页。
    711John. Finnis:Natural Law and Natural Rights [M].,Clarendon Press,1979,273
    712陈风芝:《法治的道德之维——当代中国法治的人学分析》,[D],北京师范大学,2004,第35页。
    713马长山:《法律的“人本精神”与依法治理》,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4期。转引自李永成:《经济法人本主义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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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5马长山:《法律的“人本精神”与依法治理》,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4期。
    716侯健:《实质法治、形式法治与中国的选择》,载《湖南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
    717李永成:《经济法人本主义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4页。
    718[美]马克·A·卢兹等:《人本主义经济学的挑战》,王立宇等译,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译者序言第4页。
    
    719参见单飞跃:《经济宪政论纲》,[D],西南政法大学,2005,第51—52页。
    720参见单飞跃:《经济宪政论纲》,[D],西南政法大学,2005,第56页。
    
    721参见单飞跃:《经济宪政论纲》,[D],西南政法大学,2005,第58—59页。
    722参见单飞跃:《经济宪政论纲》,[D],西南政法大学,2005,第59页。
    723参见[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73页。
    724[美]约翰·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彭淮栋译,海南出版社2003年版,第2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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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0徐向东:《自由主义、社会契约与政治辩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47页。
    
    731徐向东:《自由主义、社会契约与政治辩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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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6《试论政府在帮助保护弱势群体中的作用》,2007-12-8,找论文网,河洛星辰,www.hlxc.cn.htm
    
    747于立琛:《契约方法论——以公法哲学为背景的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1页。
    748于立琛:《契约方法论——以公法哲学为背景的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2—123页。
    
    749张康之:《基于契约的社会治理及其超越》,载《江苏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
    750张康之:《基于契约的社会治理及其超越》,载《江苏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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