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视野下的犯罪论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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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国内刑法学界关于中国犯罪构成理论存在诸多争议,其核心在于如何认识、评价通说的犯罪构成理论,以及如何对待德国、日本、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犯罪论体系。以2009年全国司法考试大纲刑法体系的更改为标志,理论界对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热情和关注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处于这样一个大背景之下,刑法理论研究不应回避犯罪构成这一理论研究热点。当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对犯罪论体系的研究,无论是对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检讨和批判,还是对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辩护,还是对德日、英美犯罪构成理论的引介、推崇,其实质都是不同文化尤其是刑法文化的碰撞,而不同国家的刑法理论与犯罪论体系,反映的是特定国家的民族文化特色,刑法理论在诸多问题上的共通性不能抹杀各个国家刑法理论的特殊性。同时,鉴于国内刑法学界对刑法文化的研究还相对较为薄弱,本文旨在从文化的视角解读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争鸣,为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抉择和发展提供理论指导,以在中国促成不同犯罪构成体系的多元并存。
     除绪论和结语之外,全文共分五章,共约23万字。
     第一章、文化内涵与犯罪论体系的文化属性。该部分旨在说明,从文化的视角来看,犯罪论体系是作为认知体系而存在的,它不仅是一种刑法理论体系,而且是一种犯罪认知体系和理论工具。作为全文所要采用的一种研究视角,文化本身具有复杂性和抽象性,因而重要的问题不在于如何界定它,而在于如何理解它。就其基本特征而言,文化具有历史性与时代性、广泛性与代表性、多元性与共通性、异质性与同构性、传承性与交融性等五个方面的特征。文化与文明都是人类发展的产物,但文化与人类发展同步,文明则是人类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文化反映的是人类在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方面的具体方式,而文明则反映的是人类在认识和改造世界方面的不同程度。法律本身是文化的表现形式,同时法律也展现着特定国家、民族或地域的文化,是特定文化的载体。从文化视野下进行刑法学乃至犯罪论体系的研究,是文化学与刑法学这两个学科在知识、方法上共融共通和相互交流的结果。犯罪论体系本身具有文化属性,这种文化属性集中体现在犯罪论体系自身的理论实质和运用过程中,即它在文化属性上是一种认知工具,它与人类的其它文化创造一样,是人类认识犯罪这一客观社会现象的理论工具。从理论本身来看,犯罪论体系是一个以刑法规定为基础的理论概念,它连接人和社会行为,为认识犯罪提供相应的方法和模式,使得法律规定层面的犯罪得以成为生活事实层面的犯罪。从犯罪认定的角度来看,犯罪认定的基本任务是认识犯罪,其主要工具是犯罪论体系,包括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在内的具体判决结果是认知结果的表现。符号是人类文化的表现形式,对于犯罪论体系本身而言,它也是一种文化符号,是人类在认识犯罪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文化现象。
     第二章、文化视野下的犯罪论体系之演变。该部分主要是通过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苏联和我国犯罪论体系演变的考察,进而分析其演变发展背后的文化根基。德国、日本的犯罪论体系作为现代刑法学研究的主要代表,深深地受到现代西方哲学的强烈影响,其中,哲学上的实证主义思想是古典犯罪论体系的哲学根基,新康德主义哲学是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的哲学根基,现象学是目的论犯罪论体系的哲学根基。同时,德国刑法学之所以拥有十分发达和较为成熟的犯罪论体系理论,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德意志民族崇尚理性,富有哲学思辨的特质,其整个社会科学界都具有浓郁的哲学思考氛围。而英国、美国等国家属于典型的普通法系国家,其犯罪论体系也具有明显的普通法特征,具体表现为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立足于刑法尤其是刑法分则的规定,而英美犯罪论体系则主要立足于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而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对犯罪论体系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犯罪论体系应当符合常人的思维方式之要求,这是刑事司法的性质使然。在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之下,确实存在着整体性的思维模式,并坚持实质性的评判标准,社会危害性在刑法学中的核心地位足以说明这一特征。三阶层体系则具有明显的科学化倾向,体现为缜密的逻辑思维以及对国家权力的防范。英美国家的双层犯罪论体系由于注重实践性,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积累了关于犯罪认定的基本经验,并将其上升为理论上的认知体系,,由此形成了有别于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模式,其犯罪论体系首先着眼于诉讼的角度进行设立,进而通过责任排除事由为辩方提供舞台,具有明显的控辩对立性和实践操作性。
     第三章、文化视野下的犯罪论体系之比较。该部分主要通过对不同犯罪论体系内在结构的考察,分析不同犯罪论体系结构的文化基础。中国文化的思维与四要件理论体系存在内在的契合点,中国文化中的整体性思维和实质性判断,与四要件理论体系的基本结构能够完美地结合起来。而发达的法律教育、庞大的法学家群体和精细的文化类型,共同促成了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形成。普通法系对司法实践的关注,是双层次犯罪论体系结构的重要基础。不同犯罪论体系的不同结构安排,有其内在的价值,四要件理论体系的内在价值主要表现为重视法的实质性判断,以社会危害性理论的核心地位为显著标志;三阶层理论体系的内在价值表现为理论的精细和结构的缜密;双层次理论体系的内在价值主要在于简便、实用,能够有效地指导司法实践。同时,不同犯罪论体系的结构安排,也反映了其内在的功能。在这一问题上,始终存在保护功能与保障功能的冲突与平衡问题,它实际上涉及到法文化的理念问题,属于法文化的核心。保护功能与保障功能是刑法中的一组基本矛盾,作为刑法理论的基石,犯罪论体系中这组矛盾的冲突也显得尤为明显,这也是坚持不同犯罪论体系立场的学者攻击和指责另一种犯罪论体系的主要着眼点和依据。在对四要件理论体系的批判过程中,一个很重要的观点就是认为四要件理论体系只注重保护功能,而忽视保障功能,但事实上保障功能的实现已经超出了犯罪论体系的所能承载的功能和任务。其实,犯罪论体系固然要兼及保护功能与保障功能,但是对于三阶层理论体系的推崇却过高地估计了其对于人权保障的积极意义。事实上,犯罪论体系作为一种认知体系,作为评判行为的一个基本标准,它所能够承担的功能绝不是无限的。
     第四章、文化视野下的中国犯罪论体系争鸣。该部分旨在说明,近年来中国刑法理论界围绕传统四要件理论和德日三阶层体系孰优孰劣的争论,其实质是不同法文化的冲突,面临着移植和继承的抉择。中国犯罪论体系争鸣的文化背景是,刑法学理论的深入发展、刑法学学术群体的形成和刑法学理论研究视野的拓展。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刑法学界围绕犯罪论体系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形成了要件之争、排列之争和体系之争的基本图景,其中每一种观点都有相应的代表性人物。通过对现有的理论论争从宏观层面进行理论考察,并结合法文化学的基本理论,可以发现,这些论争的实质在于不同的法文化冲突,是文化冲突在刑法学领域的具体体现。而这种冲突,既是我国刑法学理论自我反思的结果,也是自清末以来不同理论之间进行选择和论争过程的延续。特别是理论上对我国通说犯罪构成理论存在诸多误解,致使存在批判对象不明确、批判标准不客观、批判内容不真实、批判方法不妥切等缺陷,需要对误解我国通说犯罪构成体系观点予以辩驳。当然,围绕中国犯罪论体系的理论争鸣具有重要的文化现实意义,它有助于促进刑法学理论知识的发展,促成刑法学派在中国的早日形成,同时也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学术生态环境。
     第五章、文化视野下的中国犯罪论体系前瞻。该部分旨在分析未来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走势,并对如何完善通说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提出自己的建议。同时,将对如何理性评价国外犯罪构成理论予以分析。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并非至善至美,它也还存在着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从发展趋势上看,我国将走向犯罪构成理论多元化的时代,因为多元文化的存在,决定了犯罪构成理论不会再是一种而是多种体系并存。对此,从实然层面来看,犯罪论体系的多元化是一种客观事实;从文化多元主义的基本原理来看,犯罪论体系的多元化具有理论上的必然性。更为重要的是,当前我国刑法学界的积极努力,有助于促成犯罪论体系多元化的形成。当然,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不同文化的产物,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适用于不同的文化环境,我们应当理性认识和评价国外的犯罪构成理论。为了促进犯罪论体系的发展,应当在刑法学界营造一种持续、健康的争鸣氛围,更需要积极倡导建构一种良好的学术生态环境。
Controversies on the Chinese theory of crime constitution are still dividing scholars fromChinese criminal law studies. In a nutshell, debates are mainly focused on how to understandand evaluate the generally held Chinese theory of crime constitution, and how to view andtreat the theories applied in Germany, Japan, America, and other country countries andregions. Marked by the modification of the preparation guidance for the2009national judicialexamination, enthusiasm in the theoretical circle for research into the Chinese theory of crimeconstitution has reached a historically high peak. At this background, probe into the Chinesetheory of crime constitution should by no means be removed from criminal law studies.Current research into the Chinese theory of crime constitution, no matter it is thereexamination, criticism, or support of the traditional four-element constitution theory, or theintroduction and justification of the theories from Germany, Japan, Italy, and America, is, inessence, a form of cultural conflict, especially that between different criminal law cultures.The criminal law theories and systems of crime constitution from different countries allembody their own particular national cultural characteristics; therefore, the universalityconcerning quite a few issues in criminal law theories across different countries should notovershadow their particularities. Meanwhile, in view of the relatively scant attention paid tocriminal law culture in China, the author views this study as an attempt to decode thecontroversies over the Chinese theory of crime constitution, to provide theoretical guidancefor its development, and to promote the co-existence of different theories of crimeconstitution in China.
     Apart from the introduction and conclusion parts, this paper contains five chapters, andis230,000words long.
     Chapter one is on the cultural implications of different theories of crimeconstitution. In other words, this chapter will help expose that the system of crimeconstitution actually exists as a cognitive system; it is not only a system of criminal lawstudies, but also a crime recognition system and a theoretical tool. Though this study applies acultural approach, but it is note-worthy that the term “culture” is complicated as well asabstract, thus the cardinal task is not about how to define, but about how to understand it.Culture by itself is historical as well as dynamic, universal as well as national, diversified as well as blended, heterogeneous as well as homogeneous; it can be passed on to a nation’syounger generation, and can be mixed with that from another nation. Culture and civilizationare both legacies of human society development; however, while culture is developedsimultaneously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society, civilization is the product of humansociety development at its higher stage; while culture reflects the manners in which humanbeings explore and transform the objective world, civilization shows to what a degree humanbeings are doing so. As a carrier of culture, laws reflect the culture of a certain country ornation. Investigation about the criminal law studies, or even only about crime constitutionfrom a cultural perspective, is actually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cultural studies and criminallaw studies. Crime constitution is cultural in its theoretical essence and its practice as well; or,culturally, just like other cultural creation of mankind, it is a cognitive tool that human beingsadopt to understand the objective social phenomenon called “crime”. Theoretically speaking,the crime constitution theory is a concept based on criminal law stipulations; it bridges peopleand their social behavior and serves as a means or model that people use to understand crime,thus making the crime stipulated in laws a reality in people’s daily life. Identification ofcrime means to recognize and define it. Major standards applied in the process include: does itconstitute a crime and what a crime it is? Signs are a means of cultural manifestation and thecrime constitution is itself a cultural sign, a cultural phenomenon developed in people’sunderstanding of crime.
     Chapter two deals with the evolution of different crime constitution systems from acultural angle. This part begins with an analysis of the evolution of the crime constitutionsystems in the civil law system,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law systems of Soviet Unionand China, so as to find and decode the cultural root behind the evolution. As majorrepresentatives of modern criminal law studies, the crime constitution systems from Germanyand Japan are profoundly influenced by modern western philosophy. The classical crimeconstitution system is born out of the philosophical idea of positivism; the neo-classical crimeconstitution system is based on Neo-Kantianism, while the Skopos theory system is closelyconnected with phenomenology. Meanwhile, the shining achievement made in crimeconstitution system in criminal law studies in Germany is also partly due to the typicalGerman character that favors philosophical meditation and the profound academic atmospherefor philosophical exploration there. While the crime constitution from the civil law systemsrelies on stipulations of the criminal law, and especially the specific provisions of it, the British and American systems of the typical common law system are rooted in real-lifejudicial practice. Judging from methodology, crime constitution should be in line withordinary people’s way of thinking; this is determined by the nature of criminal judicature.Under the four-element theory of crime constitution, a collective thinking mode, and arealistic judging criterion are both applied in this system, which is demonstrated by the crucialrole that social harmfulness plays in the Chinese criminal law. The three-tier system isevidently marked with a scientific preference; this is reflected in its deliberate logic thinkingand its caution towards state power. The two-tier system applied in the Great Britain andAmerica stresses practice and it matures through absorbing nutrition from real-life judicialpractice; it focuses on litigation and provides the defendant with a chance to give reasons toeliminate responsibility; by setting the accuser directly against the defendant, it is highlypractical. These traits make it different from the civil law system.
     Chapter three takes up a comparison between different crime constitution systemsfrom a cultural perspective. The author begins this chapter with an investigation into theinner structure of different crime constitution systems, so as to reveal the cultural basis fordifferent structures. The four-element constitution theory is at its core related to the Chineseculture, because the Chinese ways of comprehensive thinking and factual judgment mixperfectly with the four elements. Similarly, the advanced legal education, a huge communityof legal scholars, and a delicate culture have come together to give birth to the three-tier crimeconstitution system. The stress laid on judicial practice by the common law system also laysthe foundation for the two-tier crime constitution system. The structural arrangement of eachcrime constitution system has its own internal logic. For instance, the four-elementconstitution theory system emphasizes on the law’s actual judgment and puts the socialharmfulness theory in the first place; the three-tire crime constitution system highlights itsdelicacy and structural logic; while the two-tire system mainly stands out for its simplicity,practicability, and its value in guiding real-life judicial practice. Meanwhile, the differentstructural arrangements of different crime constitution systems also embody the systems’innate functions. There has been a long-standing debate over the clash and balance betweenthe system’s protective function and security function; this issue actually concerns theconcept of different legal cultures and lies at the centre of legal culture. The obvious andlong-standing conflict between the protective function and security function lays thefoundation for criminal law theory. Views towards this basic conflict have been a major focus of academic debates. Many people criticize the four-element constitution theory on the groundof its scanty attention to the security function while the protective function is guaranteed;however, it should be made clear that the realization of the security function is already beyondthe reach of the crime constitution system. It is true that the two functions should be in abalance, but the three-tier theory has to a certain degree overstated the criminal law’sfunction in securing human rights. In a nutshell, as a cognitive system, the crime constitutionsystem should not be expected to fulfill all functions.
     Chapter four is devoted to a second look at the debate over the Chinese crimeconstitution system from a cultural perspective. This part’s mission is to prove that thedebate over the superiority between the Chinese four-element theory and the three-tire theoryapplied in Germany and Japan is, in essence, a conflict between different legal cultures.Therefore, China is now facing a decisive choice between transplanting and inheriting. Theadvanced development of criminal law theories, the forming of an academic group, and theexpansion of the research scope have come together to set the general background of thedebate over the Chinese system of crime constitution. Since the1980s, the research into thisfield has been generally focused on: what elements to include, how to rank these elements inimportance, and whether or not China should carry on with this system, with each schoolrepresented by notable scholars. Aided with basic theories of legal culture, one can see thatthese controversies, deep down, derive from the conflict between different legal cultures;therefore, they become the realizations of cultural conflict in the field of criminal law studies.The debate is not only a reexamination of the Chinese criminal law theory, but also acontinuation of the theoretical debate since the Post-Qing period. Misunderstandings aboutthe generally held Chinese system of crime constitution have led some people to choose avague object for criticism, to apply subjective criteria, to use untrue materials for argument, orto adopt an improper way of criticism; these misunderstandings should be removed. Thedebate certainly is meaningful in that it is driving the development of criminal law studies, isprompting the formation of the Chinese school of criminal law studies, and is propelling theestablishment of a sound academic atmosphere.
     Chapter five is a look into the future of the Chinese system of crime constitutionfrom a cultural perspective. Here the author begins with his views on how to improve theChinese four-element system of crime constitution and goes on to give suggestions on how tomake an objective and rational evaluation of foreign systems. China will enter into an era that sees the co-existence of diversified theories; thanks to the co-existence of diversified cultures.Diversification of the crime constitution systems is already a fact, and its occurrence is alsotheoretically inevitable. The good news is that the Chinese experts and scholars are tirelesslydoing their part to bring about this kind of diversification. It is true that each theory of crimeconstitution is by itself a product of its own culture, and the Chinese and foreign crimeconstitution systems are all fit into their own cultural context; for this reason Chinese scholarsshould gain a rational knowledge and make an objective assessment of foreign systems ofcrime constitution. A long-lasting and healthy academic environment should be created toguarantee the sound development of the theory of crime constitution.
引文
1是使用“犯罪论体系”,还是“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体系”、“犯罪成立理论”等其它概念,这是本文开篇即遇到的问题,对此问题的专门说明,将在稍后的第一章中予以专门说明。
    2甘雨沛、何鹏:《外国刑法学》(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68页。
    3陈兴良:《教义刑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1页。
    4杨兴培:《犯罪构成原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作者前言”。
    5赵秉志、张智辉、王勇、赵国强编:《全国刑法硕士论文荟萃(1981届—1988届)》,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48-149页。
    6张文:《犯罪构成初探》,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4年第5期,第50页。
    7该著作系陈忠林教授的硕士学位论文,2000年全文发表在陈兴良主编的《刑事法评论》第6卷。
    8胡江:我国犯罪构成与德日犯罪成立理论之比较》,载《南方论刊》2008年第11期,第39页。
    9陈忠林:《刑法散得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
    10陈兴良主编:《刑法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11在其《刑法学》第三版中,作者在犯罪论体系上已经采取两要件说,即犯罪构成由客观(违法)构成要件与主观(责任)构成要件组成;客观构成要件是表明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要件,因而可以称为违法构成要件,其中讨论违法性阻却事由;主观构成要件是表明行为具有非难可能性的要件,其中讨论有责性阻却事由。(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3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2在该培训教材中,作者明确采用了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犯罪论体系,这在所有的司法考试培训教材中尚属首次。(参见袁登明:《刑法48讲》(第5版),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
    13胡江:我国犯罪构成与德日犯罪成立理论之比较》,载《南方论刊》2008年第11期,第39页。
    14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56页。
    15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三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38页。
    16欧锦雄:《刑法的辩护与批判》,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4页。
    17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4页。
    18冯亚东:《罪与刑的探索之道》,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446页。
    19参见[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03页。
    20胡江:《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亚文化分析》,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第121页。
    21参见孟祥沛:《中国传统行刑文化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22参见王立民主编:《中国传统侦查和审判文化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23杨兴培:《犯罪构成原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94页。
    24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10页。
    25[德]约阿希姆·福格尔(Joachim Vogel):《纳粹主义对刑法的影响》,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6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86页。
    26[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刘明祥、王昭武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5页。
    27[德]耶赛克等:《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47页。
    28[日]大塚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1页。
    29[日]长井圆:《德日两大犯罪论体系比较研究》,牛牪译,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第1期,第25页。
    30梁治平:《法辨》,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8页。
    31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61页。
    32严景耀:《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吴桢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3页。
    33例如,李锡海:《文化与犯罪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单勇:《犯罪的文化研究:从文化的规范性出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等。
    34蔚庭:《刑法文化》,载《新建设》1935年第2卷,第4页。
    35许发民:《刑法文化与刑法现代化研究》,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117页。
    36陈兴良:《法治国的刑法文化》,载《人民检察》1999年第11期,第10页。
    37李永升:《刑法与文化简论》,载《河南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第71-74页
    38张光宇:《边缘刑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目录”。
    39付立庆:《中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总检讨》,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6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8页。
    40该书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出版,虽然该书只是在副标题中才明确提到“立足于文化视角所展开的比较与诠释”,但仍不失为从文化视角研究犯罪论体系的力作。
    41参见赵秉志、彭文华:《文化模式与犯罪构成模式》,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6期,第28页。
    42何秉松主编:《新时代曙光下刑法理论体系的反思与重构》,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55页。
    43周光权:《犯罪论体系的改造》,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37页。
    44周光权:《犯罪论体系的改造》,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39页。
    45储槐植:《美国刑法》(第三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二版代前言”,第3页。
    46参见储槐植、高维俭:《犯罪构成结构比较论略》,载《现代法学》2009年第6期,第90页。
    47方泉:《犯罪论体系的演变》,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序”。
    48参见许发民:《哲学立场与德国犯罪论体系的建构》,载《甘肃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第105-108页。
    49该书由南开大学刘士心教授所著,人民出版社2010年出版。
    50白建军:《犯罪轻重是如何被定义的》,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6期,第109页。
    51该命题最初以论文的形式提出,以该问题为题目在《政法论坛》2005年第1—4期连载,之后由商务印书馆正式出版。具体论述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
    52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修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序”。
    53梁根林主编:《犯罪论体系》,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19页。
    54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修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9页。
    55[英]马林诺夫斯基:《文化论》,费孝通等译,北京: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7年版,第2页。
    56《“犯罪构成理论与统一司法适用”研讨会》,http://www.crimina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945,访问日期:2009年12月12日。
    57杨兴培:《犯罪构成原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58[美]L.A.怀特:《文化的科学》,沈原等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
    59[美]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周琪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中文版序言”。
    60[美]唐纳德J.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唐越、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5页。
    61张明楷:《犯罪构成要件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前言”。
    62《周易·贲卦》
    63《说苑·指武》
    64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修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新版自序”。
    65当然,也有人认为首次为“文化”作出近代定义的是德国思想家普芬多夫。参见李荣善:《文化学引论》,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页。
    66[英]爱德华·泰勒:《原始文化》,连树声译,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2年版,第1页。
    67[美]L.A.怀特:《文化的科学》,沈原等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87页。
    68[美]本杰明.N.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董炯、彭冰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6页。
    69在法学领域,类似的概念界定困难并不少见,其中一些些概念甚至是法学的基础性概念,例如“法”、“权利”、“法治”、“正义”等,无论是理论上还是生活中,人们都在广泛地使用这些概念,但要准确界定其内涵或者给出一个精确的定义却绝非易事。对此,康德早就感慨,“问一位法学家‘什么是权利?’就像问一位逻辑学家一个众所周知的问题‘什么是真理?’同样使他感到为难。”事实上,康德在阐述“什么是权利?”时,也是从三个方面进行说明,而不是进行直接的界定。(参见[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39-40页。)
    70[德]N.霍恩:《法律科学与法哲学导论》,罗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9页。
    71Mohammed Wattad:The Meaning of Criminal Law,COLUMBIA UNIVERSITY,2007,P193.
    72刘伟:《文化:一个斯芬克斯之谜的求解》,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8页。
    7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4页。
    74[法]维克多·埃尔:《文化概念》,康新文,晓文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84页。
    75Albert Schweitzer,中文也译作艾伯特·史怀哲、阿尔贝特·史怀泽等。
    76[法]阿尔贝特·施韦泽:《文化哲学》,陈泽环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61页。
    77梁漱溟:《中国文化的命运》,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年版,第156页。
    78其实,类似的情形在西方国家也同样存在,我国著名的社会文化学大师陈序经就曾经形象的指出,耕田也可以叫作文化,所以英文中“农业”这个词叫“agriculture”,其中就分别包括了agri和culture这两个部分的词根,而这又是来自于拉丁文中的cultus agri。参见陈序经:《文化学概观》,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1页。
    79陈华文:《文化学概论》,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1年版,第51页。
    80[美]爱德华C斯图尔特、密尔顿J贝内特:《美国文化模式》,卫景宜译,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第15页。
    81梅传强:《犯罪心理生成机制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97页。
    82[法]帕斯卡尔:《思想录》,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37页。
    83事实上,日本的法律文化在“二战”之后就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美国法律文化的影响。试想,如果日本的法治与美国的法治是完全相异、对立的,美国法律文化又怎么可能为日本所借鉴和吸收呢?
    84[美]E.R.塞维斯《文化进化论》,黄宝纬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1年版,第5页。
    85刘守华主编:《文化学通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16页。
    86丁建弘、李霞:《德国文化:普鲁士精神和文化》,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页。
    87例如,中国实际上是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但是理论上关于重视判例制度的呼吁一直都广泛存在。201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这意味着判例将在中国法治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88[意]简玛利亚·阿雅尼:《转型时期的法律变革与法律文化》,魏磊杰、彭小龙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5页。
    89参见《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427页。
    90这方面的具体论述参见文正邦:《论法治文明》,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2期;范进学、夏泽祥等:《法治文明论》,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等。
    91例如,刘哲昕的《文明与法治》(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陈佑武、甄真等人的《法治文明视野下的人权保障等》(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等。
    92[英]马林诺夫斯基:《文化论》,费孝通译,北京: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7年版,第2页。
    93[日]福泽谕吉:《文明论概略》,北京编译社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0页。
    94[英]克莱夫·贝尔:《文明》,张静清、姚晓玲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7页。
    95[英]马林诺夫斯基:《文化论》,费孝通译,北京: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7年版,第2页。
    96[美]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周琪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26页。
    97[美]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周琪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24-25页。
    98谢晖:《象牙塔上放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3页。
    99黄荣坚:《基础刑法学》(上),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3页。
    100[德]N.霍恩:《法律科学与法哲学导论》,罗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1页。
    101[德]何意志:《法治的东方经验—中国法律文化导论》,李中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页。
    102[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9页。
    103[德]托马斯·李旭特:《德国犯罪理论体系概述》,赵阳译,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4期,第56页。
    104[意]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注评版),陈忠林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作者中文版序”。
    105[英]马林诺夫斯基:《文化论》,费孝通等译,北京: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7年版,第18页。
    106[英]马林诺夫斯基:《文化论》,费孝通等译,北京: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7年版,第2页。
    107[美]劳伦斯·罗森:《法律与文化:一位法律人类学家的邀请》,彭艳崇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页。
    108何勤华、贺卫方等:《法律文化三人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3页。
    109俞荣根:《文化与法文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2页。
    110冯军主编:《比较刑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序”。
    111[美]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
    112谢晖:《象牙塔上放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5页。
    113苏俊雄:《文化变迁对刑法改革及立法政策之影响》,载《国立台湾大学法学论丛》1977年第1期,第49-79页。
    114陈磊:《美国刑法中的文化辩护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9期,第124页。
    115Daniel Oran:ORAN’S DICTIONARY OF THE LAW,3rd Edition,Thomson Learning (c)2000,p127.
    116[美]劳伦斯·罗森:《法律与文化:一位法律人类学家的邀请》,彭艳崇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6页。
    117[美]劳伦斯·罗森:《法律与文化:一位法律人类学家的邀请》,彭艳崇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9页。
    118[美]劳伦斯·罗森:《法律与文化:一位法律人类学家的邀请》,彭艳崇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8页。
    119赵秉志:《刑法学的未来走向》,载《检察日报》2010年9月30日,第3版。
    120冯象:《法文化三题》,载《读书》1995年第9期,第27页。
    121Mohammed Wattad:The Meaning of Criminal Law,COLUMBIA UNIVERSITY,2007,P193.
    122毛冠楠:《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之重构》,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度博士学位论文,第1页。
    123陈兴良:《刑法知识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97页。
    124李立众出版了题为《犯罪成立理论研究——一个域外方向的尝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的专著,王志远出版了题为《犯罪成立理论原理——前序性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的专著,二人都在标题中使用了“犯罪成立理论”这一表述。
    125例如,冯亚东:《中德(日)犯罪成立体系比较分析》,载《法学家》2009年第2期;莫晓宇:《我国犯罪成立体系初探》,载《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第2期。
    126李立众:《犯罪成立理论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127[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页。
    128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5页。
    129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5页。
    130高铭暄:《刑法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41页。
    131童德华:《规范刑法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页。
    132陈忠林:《现行犯罪构成理论共性比较》,载《现代法学》2010年第1期,第159页。
    133杨兴培:《犯罪构成原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44页。
    134于志刚、孙万怀、梅传强:《刑法总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98页。
    135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4页。
    136[美]克利福德·吉尔兹:《地方性知识——阐释人类学论文集》,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273页。
    137[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0页。
    138欧洲国家虽然在文化上具有共通性,但每一个国家质检却仍然存在很大的差异。
    139《伊少女惨遭石刑震惊世界伊拉克人平静对待》,http://news.qq.com/a/20070530/001243.htm,访问日期:2010-11-2。
    140付立庆:《中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总检讨》,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6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页。
    141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72页。
    142Mohammed Wattad:The Meaning of Criminal Law,COLUMBIA UNIVERSITY,2007,P193.
    143关于这些不同观点的具体内容,参见赵秉志主编:《刑法学总论研究述评(1978-2008)》,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3-175页。
    144[苏]B.M.契希克瓦节主编:《苏维埃刑法总则》,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译室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55年版,第204页。
    145[苏]H.A.别利亚耶夫、M.Л.科瓦廖夫主编:《苏维埃刑法总论》,马改秀、张广贤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82页。
    146冯军主编:《比较刑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08页。
    147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一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44页。
    148[德]M.石里克:《普通认识论》,李步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8页。
    149[德]奥特弗里德·费赫:《存在跨文化刑法吗?》,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2期,第90页。
    150William A.Luksetich、Michael D.White:Crime and Public Policy,Toronto:Little,Brown&Company Limited,1982,P13.
    151William A.Luksetich、Michael D.White:Crime and Public Policy,Toronto:Little,Brown&Company Limited,1982,P84.
    152《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下卷),北京大学哲学系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41页。
    153倪志安等:《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新探》,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42页。
    154[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法律制度》,李琼英、林欣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7页。
    155这五大特点分别为:(1)道德性与伦理性;(2)痛苦性与强制性及杀伤性;(3)不完整性;(4)政治性与工具性;(5)最后手段性。
    156林山田:《刑法通论》(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5页。
    157《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下卷),北京大学哲学系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43页。
    158林东茂:《一个知识论上的刑法学思考》,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5-26页。
    159[苏]B.M.契希克瓦节主编:《苏维埃刑法总则》,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译室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55年版,第200页。
    160[意]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注评版),陈忠林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译者序”。
    161[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24-25页。
    162李永升:《犯罪论前沿问题研究》,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07页。
    163列宁:《哲学笔记》,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165页。
    164例如,大约公元前15世纪编撰的《赫梯法典》就规定了对牤牛等动物的处罚,其第199条规定:“假如牤牛跃向人,则牤牛应处死,……;假如野猪跃向人,则不构成罪行。”
    165梅传强:《犯罪心理生成机制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7页。
    166[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9页。
    167[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12页。
    168[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0页。
    169陈忠林:《意大利刑法纲要》,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6页。
    170何鹏主编:《外国刑法简论》,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9页。
    171刘源:《论我国犯罪构成结构之完善》,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度博士学位论文,第51页。
    172陈兴良:《刑法知识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9页。
    173[美]庞德:《法律史解释》,邓正来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3页。
    174[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
    175陈兴良:《刑法的启蒙》,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5页。
    176[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90页。
    177[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70页。
    178[英]沙龙·汉森:《法律方法与法律推理》,李桂林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9页。
    179许浩:《刑法解释的基本立场》,载《东方法学》2008年第6期,第137页。
    180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页。
    181[英]沙龙·汉森:《法律方法与法律推理》,李桂林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20页。
    182[奥地利]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2页。
    183Jay A.Sigler:UNDERSTANDING CRIMINAL LAW,Toronto:Little,Brown&Company,1981,P53.
    184[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06页。
    185张心向:《犯罪构成之三维形态解读》,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4期,第67页。
    186[英]沙龙·汉森:《法律方法与法律推理》,李桂林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23页。
    187[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50页。
    188[英]马林诺夫斯基:《文化论》,费孝通等译,北京: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7年版,第90页。
    189[美]L.A.怀特:《文化的科学》,沈原等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77页。
    19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75页。
    191当然,类人猿等灵长类动物也会使用工具来满足其需要,如黑猩猩抓获白蚁的行为等,但是由于他们并没有在劳动中形成一种表述其思想的符号如语言、文字等,因而仍然与人类认识世界的方式存在本质区别。正如美国文化人类学家怀特所说:“人与类人猿,实际上也与其它一切动物的区别在于,人能从事符号的行为。”([美]L.A.怀特:《文化的科学》,沈原等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46页。)
    192[美]L.A.怀特:《文化的科学》,沈原等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2页。
    193[德]卡西尔:《人论》,甘阳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版,第33页。
    194[德]卡西尔:《人论》,甘阳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版,第33页。
    195[日]西原春夫:《刑法的根基与哲学》,顾肖荣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26页。
    196[德]卡西尔:《人论》,甘阳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版,第33页。
    197[德]卡西尔:《人论》,甘阳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版,第81页。
    198谢晖:《法哲学讲演录》,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3页。
    199冯亚东、胡东飞等:《中国犯罪构成体系完善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页。
    200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9页。
    201[意]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注评版),陈忠林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1页。
    202[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31页。
    203严存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26页。
    204[美]伯尔曼:《信仰与秩序:法律与宗教的复合》,姚剑波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版,第318页。
    205梁治平、贺卫方等:《新波斯人信札》,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86页。
    206卢建平:《犯罪构成理论若干问题梳理》,载《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10年第6期,第81页。
    207肖中华:《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页。
    208[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47页。
    209[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一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1-124页
    210参见陈家林:《外国刑法通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3页。
    211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63-103页。
    212林东茂:《一个知识论上的刑法思考》,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27页。
    213肖中华:《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28页。
    214李立众:《犯罪成立理论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5页。
    215参见韩永初:《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的嬗变》,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1期,第117-120页。
    216[德]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修订译本),徐久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69页。
    217[德]费尔巴哈:《德国刑法教科书》(第14版),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年版,第83页。
    218参见李立众:《犯罪成立理论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5页。
    219[德]贝林:《构成要件理论》,王安异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
    220[德]约翰内斯·韦塞尔斯:《德国刑法总论》,李昌珂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93页。
    221参见林东茂:《一个知识论上的刑法思考》,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0页。
    222王充:《论贝林格(Beling)的构成理论》,载赵秉志主编《刑法评论(第1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36页。
    223[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52页。
    224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72页。
    225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0-21页。
    226林东茂:《一个知识论上的刑法思考》,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4页。
    227[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一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4页。
    228张丽卿:《刑法总则理论与运用》,台北:一品文化出版社2005年版,第92页。
    229对于客观归责与因果关系理论的关系,在刑法理论上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客观归责是与因果关系并列的理论概念;有的学者认为,因果关系是客观归责的下位概念;也有的学者主张用客观归责取代因果关系。参见张亚军:《刑法中的客观归属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3页。
    230陈兴良:《教义刑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98页。
    231[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一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5页。
    232[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一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5页。
    233[日]山中敬一:《刑法总论》,东京:成文堂2008年版,第132页。
    234林东茂:《一个知识论上的刑法思考》,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6页。
    235李海东主编:《日本刑事法学者(上)》,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6-7页。
    236何勤华:《法律文化史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17页。
    237[美]赞恩:《法律的故事》,于庆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334页。
    238Jay A.Sigler:UNDERSTANDING CRIMINAL LAW,Toronto:Little,Brown&Company,1981,P30.
    239付子堂主编:《法理学初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35页。
    240储槐植:《美国刑法》(第3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6页。
    241陈家林:《外国刑法通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19页。
    242储槐植、高维俭:《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比较论略》,载《现代法学》2010年第6期,第87页。
    243[荷兰]马丁·海塞林克:《新的欧洲法律文化》,魏磊杰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97页。
    244龙长海:《英美、德日、俄中犯罪构成比较研究》,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第45页。
    245[日]林幹人:《美国刑事法的变迁与展望》,孙利译,载《环球法律评论》1992年第3期,第59页。
    246刘士心:《美国刑法中的犯罪论原理》,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页。
    247陈兴良:《刑法知识的转型与刑法理论的演进》,载《北京大学研究生学志》2008年第3期,第3页。
    248[苏]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理论的一般学说》,薛秉忠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17页。
    249[苏]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理论的一般学说》,薛秉忠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17页。
    250肖中华:《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5页。
    251薛瑞麟:《俄罗斯刑法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5页。
    252何秉松、[俄]科米萨罗夫、科罗别耶夫主编:《中国与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17页。
    253[德]费尔巴哈:《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年版,第31页。
    254[德]费尔巴哈:《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年版,第34页。
    255[德]费尔巴哈:《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年版,第39页。
    256雪千里:《关于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年第6期,第10页。
    257[日]上野达彦:《苏维埃犯罪构成要件论发展史》,康树华译,载《国外法学》1979年第5期,第9页。
    258[苏]皮昂特科夫斯基等:《苏联刑法科学史》,曹子丹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37页。
    259[苏]皮昂特科夫斯基等:《苏联刑法科学史》,曹子丹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37页。
    260[苏]皮昂特科夫斯基等:《苏联刑法科学史》,曹子丹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39-40页。
    261[苏]皮昂特科夫斯基等:《苏联刑法科学史》,曹子丹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40页。
    262[日]上野达彦:《苏维埃犯罪构成要件论发展史》,康树华译,载《国外法学》1979年第5期,第11页。
    263[日]上野达彦:《苏维埃犯罪构成要件论发展史》,康树华译,载《国外法学》1979年第5期,第12页。
    264[苏]皮昂特科夫斯基等:《苏联刑法科学史》,曹子丹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43页。
    265对于该著作的中文译名,存在着稍许差异,由薛秉忠、王作富等人在翻译该著作时将其译为《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而在其它一些著作中,也有《犯罪构成学说》等略微不同的翻译,但这对我们认识这段历史并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266[苏]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薛秉忠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48-49页。
    267陈兴良:《教义刑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17页。
    268[苏]皮昂特科夫斯基等:《苏联刑法科学史》,曹子丹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44页。
    269[美]乔治·弗莱彻:《反思刑法》,邓子滨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8年版,第365页。
    270何秉松主编:《新时代曙光下刑法理论体系的反思与重构》,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4页。
    271薛瑞麟:《俄罗斯刑法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8页。
    272[俄]Л.B.伊诺加莫娃—海格主编:《俄罗斯联邦刑法(总论)》,黄芳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5页。
    273参见高绍先:《中国刑法史精要》,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8-171页。
    274高绍先:《中国刑法史精要》,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2页。
    275[美]赞恩:《法律的故事》,于庆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6-17页。
    276暹罗(Siam),系泰国的古称,自1949年起改为“泰国”。
    277王觐:《中华刑法论》,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83页。
    278李龙、刘连泰:《废除“六法全书”的回顾与反思》,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第45页。
    279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一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55页。
    280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189页。
    281参见李勇极:《要讲犯罪构成》,载《国内哲学动态》1979年第3期,第19页。
    282宁汉宁:《反对刑法科学中的法律虚无主义倾向》,载《北京政法学院学报》1979年第1期,第8页。
    283例如,在《要讲犯罪构成》一文中,李勇极在分析为什么要讲犯罪构成的原因时,第一条理由就是“大讲犯罪构成,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参见李勇极:《要讲犯罪构成》,载《国内哲学动态》1979年第3期,第19页。
    284这一数字统计来自于高铭暄教授所作统计。参见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一九四九——一九八五)》,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页。
    285肖中华:《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0页。
    286陈兴良:《刑法哲学》(修订3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23页。
    287董玉庭、龙长海:《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新论》,载《求是学刊》2008年第4期,第89页。
    288何秉松:《犯罪构成系统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105页。
    289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
    290[意]简玛利亚·阿雅尼、魏磊杰编:《转型期的法律变革与法律文化》,魏磊杰、彭小龙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页。
    291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一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页。
    292高铭暄:《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暨对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坚持》,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第6页。
    293马克昌等主编:《刑法学全书》,上海: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111页。
    294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38页。
    295[意]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注评版),陈忠林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6页。
    296[日]西原春夫主编:《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李海东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页。
    297何勤华、方乐华等:《日本法律发达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298[日]大谷实:《刑法讲义总论》(新版第2版),黎宏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5页。
    299[日]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4页。
    300[美]本尼迪克特:《菊与刀》,吕万和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55页。
    301何勤华:《法律文化史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12页。
    302何勤华、方乐华等:《日本法律发达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48页。
    303何勤华、方乐华等:《日本法律发达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4页。
    304鲁兰:《牧野英一刑事法思想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7页。
    305林向荣主编:《外国法制史教程》,成都: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70页。
    306华夏、赵立新、真田芳宪:《日本的法律继受与文化传承》,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页。
    307何勤华、方乐华等:《日本法律发达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1页。
    308何勤华、方乐华等:《日本法律发达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1页。
    309[日]平野龙一:《日本刑法通义》,陈承泽译,李克非点校,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页。
    310[日]泷川幸辰:《犯罪论序说》,王泰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3页。
    311[日]大塚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17页。
    312[韩]金日秀、徐辅鹤:《韩国刑法总论》(第11版),郑军男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8页。
    313[韩]金日秀、徐辅鹤:《韩国刑法总论》(第11版),郑军男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8页。
    314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8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主编絮语”,第2页。
    3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76页。
    316[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1页。
    317[德]费尔巴哈:《德国刑法教科书》(第14版),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年版,第5页
    318《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下卷),北京大学哲学系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20页。
    319钱穆:《中国文化史导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12页。
    320[美]L.A.怀特:《文化的科学》,沈原等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82页。
    321[美]唐纳德J.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唐越、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5页。
    322张岱年:《文化与哲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页。
    323[美]本杰明.N.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董炯、彭冰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5页。
    324[日]西原春夫:《构成要件的概念与构成要件的理论》,陈家林译,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5期,第65页。
    325[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一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3页。
    326叶隽:《主体的变迁——从德国传教士到留德学人群》,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28页。
    327丁建弘、李霞:《德国文化:普鲁士精神和文化》,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347页。
    328张小虎:《刑法的基本观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9页。
    329刘放桐:《新编现代西方哲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330[美]爱因斯坦:《爱因斯坦文集》(第1卷),许良英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574页。
    331在构成要件的诸要素中,行为无疑居于核心地位。因此,19世纪以来的哲学思潮对行为概念的影响也可以视作对犯罪论影响的主要表现之一。
    332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9页。
    333王充:《论贝林格(Beling)的构成理论》,载赵秉志主编《刑法评论(第1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23页。
    334[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页。
    335[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1页。
    336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56页。
    337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0页。
    338贺麟:《文化与人生》,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64页。
    339[美]梯利:《西方哲学史》,葛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537页。
    340赵敦华:《现代西方哲学新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5页。
    341赵敦华:《现代西方哲学新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5页。
    342刘放桐:《新编现代西方哲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85页。
    343陈劲阳:《新康德主义与新古典犯罪论体系》,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6期,第88页。
    344刘建伟:《新康德主义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3页。
    345陈劲阳:《新康德主义与新古典犯罪论体系》,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6期,第85页。
    346[日]西原春夫:《构成要件的概念与构成要件的理论》,陈家林译,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5期,第66页。
    347[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页。
    348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14页。
    349[日]西原春夫:《构成要件的概念与构成要件的理论》,陈家林译,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5期,第64页。
    350林东茂:《一个知识论上的刑法学思考》,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5页。
    351[日]西原春夫:《刑法·儒学与亚洲和平》,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5页。
    352赵敦华:《现代西方哲学新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0页。
    353林山田:《刑法通论》,台北:三民书局1985年版,第70页。
    354陈劲阳:《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思想根基追问》,长春:吉林大学2006年度博士学位论文,第142页。
    355林东茂:《一个知识论上的刑法学思考》,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4页。
    356[美]爱德华C斯图尔特、密尔顿J贝内特:《美国文化模式》,卫景宜译,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第15页。
    357[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3页。
    358涂纪亮:《美国哲学史》(第2卷),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81页。
    359刘放桐:《新编现代西方哲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76页。
    360[美]爱德华C斯图尔特、密尔顿J贝内特:《美国文化模式》,卫景宜译,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第55页。
    361[美]霍姆斯:《霍姆斯读本——论文与公共演讲选集》,刘思达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174页。
    362[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34页。
    363袁贵仁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22页。
    364[日]沟口雄三、小岛毅主编:《中国的思维世界》,孙歌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365彭文华:《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经验总结》,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第431页;
    366杨志国:《犯罪成立理论需要哲学视角》,载《检察日报》2010年4月8日,第3版。
    367[德]N.霍恩:《法律科学与法哲学导论》,罗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2页。
    368郑军男、齐玉祥:《德日犯罪论体系思维模式探究》,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2期,第135页。
    369付立庆:《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与路径选择》,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81页。
    370张丽卿:《刑法总则理论与运用》,台北:一品文化出版社2005年版,第591页。
    371[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译者序”。
    372[美]爱德华C斯图尔特、密尔顿J贝内特:《美国文化模式》,卫景宜译,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第15页。
    373[美]爱德华C斯图尔特、密尔顿J贝内特:《美国文化模式》,卫景宜译,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第30页。
    374[美]爱德华C斯图尔特、密尔顿J贝内特:《美国文化模式》,卫景宜译,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第37页。
    375ROLLIN M.PERKINS、RONALD N.BOYCE:CRIMINAL LAW(THIERD EDITION),New York:The FoundationPress,Inc,1982.
    37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32页。
    37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8页。
    378张岱年:《文化与哲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
    379张岱年:《文化与哲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2页。
    380贺麟:《文化与人生》,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76页。
    381[德]N.霍恩:《法律科学与法哲学导论》,罗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4页。
    382胡军:《哲学是什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383卓泽渊主编:《法学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20页。
    384田圣颐:《论中国文化的创新之路》,载刘长林:《中国系统思维》,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序”,第2页。
    385[德]N.霍恩:《法律科学与法哲学导论》,罗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2页。
    386郭莉:《犯罪论体系方法论比较研究》,载《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10期,第33页。
    387[德]托马斯·李旭特:《德国犯罪理论体系概述》,赵阳译,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4期,第28页。
    388陈兴良:《教义刑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2页。
    389[德]N.霍恩:《法律科学与法哲学导论》,罗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4页。
    390[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391陈兴良:《教义刑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21页。
    392[日]西原春夫:《刑法的根基与哲学》,顾肖荣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6页。
    393不过,与我国刑法学界的通常观点不同,日本刑法学界则普遍认为英美法系的犯罪论体系属于平面的犯罪论体系。个中原因,尚需进一步的思考和研究。参见陈家林:《外国刑法学通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9页。
    394陈兴良:《教义刑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31页。
    395尹宁宁:《美国人的法治观念及其他》,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4月30日,第7版。
    396[意]F·曼多瓦尼:《刑法科学问题》,陈忠林译,载《外国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第49页。
    397[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62页。
    398陈子平:《刑法总论》(2008年增修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7页。
    399郭莉:《犯罪论体系方法论比较研究》,载《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10期,第34页。
    400[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0页。
    401[美]爱德华C斯图尔特、密尔顿J贝内特:《美国文化模式》,卫景宜译,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第42页。
    402王金彦:《法律的成本——追求效率还是坚持正义》,载《读书》2008年第9期,第34页。
    403梅锦:《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第104页。
    404Jay A.Sigler:UNDERSTANDING CRIMINAL LAW,Toronto:Little,Brown&Company,1981,P57.
    405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补篇),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77页。
    406[苏]B.M.契希克瓦节主编:《苏维埃刑法总则》,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译室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55年版,第24页。
    407[苏]B.M.契希克瓦节主编:《苏维埃刑法总则》,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译室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55年版,第203页。
    408[苏]B.M.契希克瓦节主编:《苏维埃刑法总则》,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译室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55年版,第212页。
    409[苏]B.M.契希克瓦节主编:《苏维埃刑法总则》,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译室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55年版,第27页。
    410陈兴良:《刑法哲学》(修订3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20页。
    411钱穆:《中国文化史导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18页。
    412[德]齐佩利乌斯:《法学方法论》,金振豹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1页。
    413张岱年:《文化与哲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9页。
    414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6页。
    415Michael W. Morris, Kaiping Peng: Culture and Cause: American and Chinese Attributions for Social and PhysicalEvents,Joum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1994(6),pp958-962.
    416曲新久:《犯罪论体系片语》,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6期,第42页。
    417[日]高桥敷:《丑陋的日本人》,张国良、周涛等译,广州:广州文化出版社1988年版,第153页。
    418[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页。
    419李永升:《刑法学的基本范畴研究》,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5页。
    420陈兴良:《刑法哲学》(修订3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97页。
    421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一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45页。
    422陈忠林主编:《刑法(总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1页。
    423高铭暄:《新中国刑法科学简史》,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5页。
    424胡江:《我国犯罪构成与德日犯罪成立理论之比较》,载《南方论刊》2008年第11期,第39页。
    425王作富主编:《刑法》(第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1页。
    426陈忠林主编:《刑法(总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2页。
    427[俄]Л.B.伊诺加莫娃-海格主编:《俄罗斯联邦刑法(总论)》,黄芳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0页。
    428陈忠林主编:《刑法(总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7页。
    42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79页。
    430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0页。
    431张丽卿:《刑法总则理论与运用》,台北:一品文化出版社2005年版,第83页。
    432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2版),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8页。
    433黄荣坚:《基础刑法学》(上),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0页。
    434当然,理论上也有针对二阶层的不少批判意见。例如,日本学者大塚仁就认为,在不法的观念下将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一体化,有将异质的要素混杂在一个概念之中的缺陷。(参见[日]大塚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9页。)山口厚教授也批评其使“构成要件失去了作为独立的犯罪成立要件的意义”。(参见[日]山口厚:《刑法总论》,付立庆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0页。)
    435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2页。
    436严格地说,在德日刑法学理论体系中并不存在类似于我国刑法理论语境中所说的犯罪构成理论,而只能叫犯罪成立理论。笔者只是为了理解上的方便和约定俗成的缘故,在文中照旧使用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表述。
    437[日]泷川幸辰:《犯罪论序说》,王泰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
    438[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41页。
    439[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
    440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2页。
    441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7页。
    442ROLLIN M.PERKINS、RONALD N.BOYCE:CRIMINAL LAW(THIERD EDITION),New York:The FoundationPress,Inc,1982,P831.
    443James V. Calvi、Susan Coleman:American Law and Legal Systems,New York:Pearson Education Northasia LTD,2002,p170.
    444[英]J W塞西尔特纳:《肯尼刑法原理》,王国庆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8页。
    445也有学者将其翻译为“不计后果”,认为它的基本含义是漠视或者不计后果。(参见[美]波尔·H·罗宾逊:《美国刑法的结构概要》,何秉松、王桂萍译,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5期,第77页。)
    446[英]J W塞西尔特纳:《肯尼刑法原理》,王国庆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35页。
    447ROLLIN M.PERKINS、RONALD N.BOYCE:CRIMINAL LAW(THIERD EDITION),New York:The FoundationPress,Inc,1982,P828.
    448童伟华:《犯罪构成原理》,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16页。
    449[美]L.A.怀特:《文化的科学》,沈原等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81页。
    450梁治平、贺卫方等:《新波斯人信札》,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451梁治平、贺卫方等:《新波斯人信札》,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77页。
    452苏俊雄:《刑事法学的方法与理论》,台北:寰宇出版社1974年版,第25页。
    453这方面的代表性著作有,法理学领域的《法的价值论》(卓泽渊著,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刑法学领域的《刑法的价值构造》(陈兴良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犯罪学领域的《论犯罪的价值》(于志刚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等。
    454A.P.d’Entreves:Natural Law:Introduction to Legal Philosophy, HarperCollins Publishers Ltd,London,p80
    455冯军主编:《比较刑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08页。
    456徐凯:《德国犯罪论体系的流变及其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启示》,载《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第47页。
    457卓泽渊主编:《法理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74页。
    458[苏]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薛秉忠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40页。
    459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58页。
    460[德]约翰内斯·韦塞尔斯:《德国刑法总论》,李昌珂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0页。
    461[日]山口厚:《刑法总论》,付立庆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01页。
    462[日]山口厚:《刑法总论》,付立庆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01页。
    463[日]山口厚:《刑法总论》,付立庆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84页。
    464[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刘明祥、王昭武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8页。
    465[日]山口厚:《刑法总论》,付立庆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5页。
    466[法]阿尔贝特·施韦泽:《文化哲学》,陈泽环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50页。
    467苏殿远:《美国脱衣舞女杀夫案悬念迭起》,载《法律与生活》2007年第4期,第53-55页。
    468[英]J W塞西尔特纳:《肯尼刑法原理》,王国庆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50页。
    469[英]J W塞西尔特纳:《肯尼刑法原理》,王国庆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2页。
    470[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2页。
    471[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6页。
    472[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1页。
    473[日]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顾肖荣等译,上海: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10页。
    474[德]施特拉腾韦特,库伦:《刑法总论I——犯罪论》,杨萌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4页。
    475[德]施特拉腾韦特,库伦:《刑法总论I——犯罪论》,杨萌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0页。
    476[德]施特拉腾韦特,库伦:《刑法总论I——犯罪论》,杨萌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6页。
    477[日]山口厚:《刑法总论》,付立庆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4页。
    478[德]施特拉腾韦特,库伦:《刑法总论I——犯罪论》,杨萌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3页。
    479[日]山口厚:《刑法总论》,付立庆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83页。
    480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8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主编絮语”,第1页。
    48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65页。
    482高铭暄:《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载《法学》2010年第2期,第60页。
    483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08页。
    484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修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5页。
    485[日]大谷实:《刑法讲义总论》,黎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85页。
    486文海林:《回应社会的刑法》,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8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03页。
    487[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30页。
    488[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28页。
    489[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64页。
    490[德]N.霍恩:《法律科学与法哲学导论》,罗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1页。
    491曲新久:《犯罪论体系片语》,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6期,第45页。
    492梁治平、贺卫方等:《新波斯人信札》,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
    493高铭暄、赵秉志编著:《新中国刑法学研究历程》,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281页。
    494赵秉志主编:《刑法学总论研述评》,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0-172页。
    495参见杨兴培:《犯罪构成原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40-42页。
    496彭文华:《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经验总结》,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第428页;
    497陈劲阳:《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重构思潮》,载《光明日报》2006年9月11日,第12版。
    498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一九四九—一九八五)》,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16-117页。
    499杨兴培:《犯罪构成原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35页。
    500赵秉志主编:《刑法学总论研述评》,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2页。
    501赵秉志主编:《刑法学总论研述评》,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3页。
    502赵秉志、张智辉、王勇、赵国强编:《全国刑法硕士论文荟萃(1981届—1988届)》,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48页。
    503王永昌:《论犯罪构成》,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87年第3期,第26页。
    504赵秉志主编:《刑法学总论研述评》,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3页。
    505赵秉志主编:《刑法学总论研述评》,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4页。
    506童伟华:《犯罪构成原理》,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26页。
    507张明楷:《刑法学》(上),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11页。
    508赵秉志:《犯罪主体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0页。
    509何秉松:《犯罪构成系统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112页。
    510陈忠林:《刑法散得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69页。
    511王充:《从理论向实践的回归——论我国犯罪构成中构成要件的排列顺序》,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3期,第90页。
    512童伟华:《犯罪构成原理》,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43页。
    513于志刚、孙万怀、梅传强:《刑法总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105页。
    514何秉松主编:《刑法学教科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86页。
    515陈兴良:《刑法知识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62页。
    516陈兴良主编:《犯罪论体系研究》,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0页。
    517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26、296页。
    518付立庆:《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与路径选择》,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07页。
    519张明楷:《刑法学》(第3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8页。
    520张明楷:《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0页。
    521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05页。
    522周光权:《犯罪论体系的改造》,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9页。
    523付立庆:《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与路径选择》,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20页。
    524童德华:《规范刑法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34页。
    525韩永初:《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的嬗变》,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1期,第1240页。
    526[美]L.A.怀特:《文化的科学》,沈原等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78页。
    527数据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图书馆。
    528徐显明主编:《中国法学教育状况(2008)》,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页。
    529徐显明主编:《中国法学教育状况(2008)》,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10页。
    530邓子滨:《中国实质刑法观批判》,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
    531陈兴良:《为刑法学写史》,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3月30日,第10版。
    532参见张西平:《中国现代学术转型的德国背景》,载《读书》2009年第2期,第8页。
    533卓泽渊主编:《法学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40页。
    534参见彭文华:《犯罪构成本原论及其本土化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69页。
    535司马云杰:《文化社会学》,北京:华夏出版社2011年版,第296页。
    536[美]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周琪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199页。
    537[美]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周琪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199页。
    538例如,西方国家通过积极推动核不扩散体系等方式保持其军事优势,在人权、政治等方面向非西方国家施加压力,限制非西方国家移民或难民的入境人数等。(参见[美]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周琪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202页。)
    539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21页。
    540田宏杰:《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与犯罪构成关系的理性思考》,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6期,第27页。
    54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修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6页。
    542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自序”。
    543梁治平、贺卫方等:《新波斯人信札》,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544王人博:《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86页。
    545江必新:《中国法文化的渊源与流变》,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0页。
    546周密:《中国刑法史》,北京: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356页。
    547贺麟:《文化与人生》,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5页。
    548梁治平、贺卫方等:《新波斯人信札》,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82页。
    549梁治平、贺卫方等:《新波斯人信札》,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84页。
    550王人博:《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25页。
    551俞荣根:《文化与法文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2页。
    552当然,也有学者在肯定文化冲突的积极功用的同时,认为文化冲突的价值具有“二重性”,其负面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对社会起的是一定的破坏作用”。(参见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38页。)诚然,固有的文化与原有的社会秩序之间,经过长时间的磨合和交融,二者已经具有很强的关联性,甚至一些旧有文化中的不合理因素在长时间的磨合之后都逐渐被社会所认可,在这个意义上,原有社会秩序所对应的是旧有文化,而新文化中的一些内容可能就会成为促成社会秩序变革的重要因素,由此或许就会产生所谓的“破坏作用”。但如果着眼于整个文化发展的长远视角来看,只要新的文化更具合理性,其对旧有文化的取代进而对原有社会秩序的变革都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553陈劲阳:《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重构思潮》,载《光明日报》2006年9月11日,第12版。
    554周光权:《刑法理论应在对抗、论争中求发展》,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3期,第14页。
    555陈兴良:《走向学派之争的刑法学》,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第148页。
    556肖中华:《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页。
    557冯象:《法文化三题》,载《读书》1995年第9期,第27页。
    558赵秉志:《犯罪构成理论不宜动摇》,载《检察日报》2004年4月1日,第3版。
    559胡锦涛:《努力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载《人民日报》2005年9月16日,第1版。
    560[美]露丝·本尼迪克:《文化模式》,何锡章、黄欢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4页。
    561洪福增:《刑法理论之基础》,台北:刑事法杂志社1977年版,第24页。
    562[德]阿图尔·考夫曼:《法律哲学》(第2版),刘幸义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14页。
    563[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63页。
    564Lester Pearson:Democracy World Politics,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55,pp83-84.
    565[英]G.W.沃特森:《多元文化主义》,叶兴艺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9页。
    566当然,多元文化主义在一些民族和国家仍然遭受反对。参见[英]G.W.沃特森:《多元文化主义》,叶兴艺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
    567[德]阿图尔·考夫曼:《法律哲学》(第2版),刘幸义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页。
    568李立众:《犯罪成立理论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
    569[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法律制度》,李琼英、林欣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9页。
    570[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法律制度》,李琼英、林欣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3页。
    571陈家林:《外国刑法学通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1页。
    572[日]山口厚:《刑法总论》,付立庆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6页。
    573陈兴良主编:《犯罪论体系研究》,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0页。
    574张明楷:《犯罪构成体系和构成要件要素》,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页。
    575谢晖:《法哲学讲演录》,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页。
    576[美]唐纳德J.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唐越、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0页。
    577周光权:《刑法理论应在对抗、论争中求发展》,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3期,第15页。
    578[美]本尼迪克特:《菊与刀》,吕万和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27页。
    579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修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3页。
    580谢晖:《法哲学讲演录》,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5页。
    581王金彦:《法律的成本——追求效率还是坚持正义》,载《读书》2008年第9期,第37页。
    582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94页。
    583苏力:《送法下乡》,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0页。
    584付立庆:《重构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目标定位》,载冯军主编:《比较刑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24页。
    585陈兴良:《刑法哲学》(修订3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06页。
    586陈兴良:《刑法哲学》(修订3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25页。
    587李洁:《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设定需要厘清的基本问题》,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第13页。
    588阮齐林:《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论》,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3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页。
    589何秉松:《犯罪构成系统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173页。
    590杨兴培:《犯罪构成原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61页。
    591这四大特色分别为:(1)刑法的道德性;(2)刑法的不完整性;(3)刑法的高度政治性;(4)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参见张丽卿:《刑法总则理论与运用》,台北:一品文化出版社2005年版,第34-36页。
    592[美]哈罗德·伯尔曼:《法律与革命》(第一卷),贺卫方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5页。
    593陈兴良:《社会危害性理论——一个反思性检讨》,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第13页。
    594欧锦雄:《新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和展望》,载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19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74页。
    595冯亚东:《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5页。
    596[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9页。
    597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修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自序”。
    598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58页。
    599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58页。
    600[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76-77页。
    601郑军男、齐玉祥:《论刑法上的犯罪构成概念》,载《当代法学》2010年第5期,第66页。
    602[苏]B.M.契希克瓦节主编:《苏维埃刑法总则》,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译室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55年版,第213页。
    603[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
    604肖中华:《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605[德]奥特弗里德·费赫:《存在跨文化刑法吗?》,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2期,第84页。
    606李洁:《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设定需要厘清的基本问题》,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第13页。
    607欧锦雄:《新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和展望》,载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19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76页。
    608陈兴良:《教义刑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32页。
    609陈兴良:《刑法知识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8页。
    610刘源:《论我国犯罪构成结构之完善》,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度博士学位论文,第91页。
    611周光权:《不同犯罪论体系对刑事司法究竟有何影响》,载《检察日报》2011年2月25日,第3版。
    612[日]大塚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3页。
    613参见胡江:《论犯罪未遂的处罚根据》,载《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3期,第71-72页。
    614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95页。
    615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修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5页。
    616贺麟:《文化与人生》,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7页。
    617[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8页。
    618[日]平野龙一:《刑法的基础》,东京:东京大学出版社1969年版,第247页。
    619[日]大谷实:《刑法讲义总论》,黎宏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5页。
    620[日]松原芳博:《客观的处罚条件》,王昭武译,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第15页。
    621[日]大塚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5页。
    622[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90页。
    623在日本大审院的判决中,“盗食烟叶案”的无罪理由是:“被告人没有上交给政府的烟草只不过仅仅7分的微小数量,不惜费用和精力对他进行处罚反而违反税法的精神,不如付之不问更好,而且……被告人的行为除了没有上交微乎其微的烟草之外,不存在什么应该视为危险的状况。”在日本最高法院的判决中,“山村旅馆案”的无罪理由是:旅馆服务员的行为是“应该在社会共同生活中被允许的行为”。参见[日]大塚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1、125页。
    624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2版),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8页。
    625[日]大塚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8页。
    626陈家林:《外国刑法学通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80页。
    627[日]大塚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86页。
    628冯军主编:《比较刑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05页。
    629李钟声:《中华法系》(下),台北:华欣文化事业中心1985年版,第781页。
    630参见冯天瑜:《中国文化史》,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28-30页。
    631钱穆:《中国文化史导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05页。
    632苏国勋、张旅平等:《全球化:文化冲突与共生》,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498页。
    633《论语·子路》
    634杨伯峻:《论语译注》,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42页。
    635杜维明:《文化多元、文化间对话与和谐:一种儒家视角》,载《中外法学》2010年第3期,第332页。
    636王人博:《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9页。
    637[美]爱德华·希尔斯:《论传统》,付铿、吕乐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页。
    638韩雪风、王利荣:《依法治国与法文化传统》,载《探索》1998年第2期,第97页。
    639蔡桂生:《20世纪20-30年代刑法学的中西之争》,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1期,第43页。
    640[德]奥特弗里德·费赫:《存在跨文化刑法吗?》,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2期,第88页。
    641当然,这里是撇开了意识形态差异后的一种评价,在政治层面的考量,二者的法治目标或者法治理念或许存在差别,但是法治作为人类共同的文明财富,在具有国别性的同时,更具有全球性、普遍性和共通性。
    642[德]卡尔·雅斯贝斯:《历史的起源与目标》,魏楚雄、俞新天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7页。
    643葛兆光:《中国思想史》(中),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7页。
    644俞荣根:《文化与法文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1页。
    64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14页。
    646李洁:《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设定需要厘清的基本问题》,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第12页。
    647陈忠林:《现行犯罪构成理论共性比较》,载《现代法学》2010年第1期,第78页。
    648薛瑞麟:《迟来的反批评——对话〈刑法原理入门〉序之作者》,载《比较法研究》2009年第3期,第141页。
    649[日]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7页。
    650张岱年:《文化与哲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6页。
    651贺卫方:《运送正义的方式》,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6页。
    652俞荣根:《文化与法文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6页。
    653[英]G.W.沃特森:《多元文化主义》,叶兴艺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
    654该书由邓子滨研究员所著,由法律出版社于2009年出版发行。
    655周详:《论一只“牛虻”在中国刑法学术生态圈的诞生》,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学评论》(第26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7页。
    656[荷兰]马丁·海塞林克:《新的欧洲法律文化》,魏磊杰译,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74页。
    657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修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6页。
    658如《现代法学》2009年第6期的专题争鸣,《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第3期的专题争鸣等。
    659参见法律博客http://liyong5556.fyfz.cn/art/1044947.htm;访问日期:2012年1月5日。
    660蔡枢衡:《中国刑法史》,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序”。
    661刘作翔:《从文化概念到法律文化概念》,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2期,第14页。
    662茅于轼:《中国人的道德前景》,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5页。
    663梁治平、贺卫方等:《新波斯人信札》,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
    [1]《邓小平文选》(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4]《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下卷),北京大学哲学系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5]蔡枢衡:《中国刑法史》,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6]陈华文:《文化学概论》,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1年版;
    [7]陈家林:《外国刑法通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8]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9]陈兴良:《教义刑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0]陈兴良:《刑法哲学》(修订3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1]陈兴良:《刑法知识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2]陈兴良主编:《犯罪论体系研究》,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3]陈兴良主编:《刑法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4]陈忠林:《刑法散得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5]陈忠林:《意大利刑法纲要》,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6]陈忠林主编:《刑法(总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7]陈子平:《刑法总论》(2008年增修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8]储槐植:《美国刑法》(第3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9]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
    [20]丁建弘、李霞:《德国文化:普鲁士精神和文化》,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
    [21]方泉:《犯罪论体系的演变》,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2]冯军主编:《比较刑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3]冯亚东、胡东飞等:《中国犯罪构成体系完善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24]冯亚东:《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5]冯亚东:《罪与刑的探索之道》,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
    [26]付立庆:《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与路径选择》,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27]甘雨沛、何鹏:《外国刑法学》(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
    [28]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29]高铭暄、赵秉志编著:《新中国刑法学研究历程》,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
    [30]高铭暄:《新中国刑法科学简史》,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1]高铭暄:《刑法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32]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一九四九—一九八五)》,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33]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
    [34]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一、二、三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5]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36]高绍先:《中国刑法史精要》,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7]何秉松、[俄]科米萨罗夫、科罗别耶夫主编:《中国与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38]何秉松:《犯罪构成系统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
    [39]何秉松主编:《新时代曙光下刑法理论体系的反思与重构》,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0]何秉松主编:《刑法学教科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
    [41]何鹏主编:《外国刑法简论》,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42]何勤华、方乐华等:《日本法律发达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43]何勤华、贺卫方等:《法律文化三人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44]何勤华:《法律文化史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45]贺麟:《文化与人生》,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46]贺卫方:《运送正义的方式》,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
    [47]洪福增:《刑法理论之基础》,台北:刑事法杂志社1977年版;
    [48]胡军:《哲学是什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9]华夏、赵立新、真田芳宪:《日本的法律继受与文化传承》,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0]黄风:《贝卡里亚及其刑法思想》,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51]黄荣坚:《基础刑法学》(上),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52]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53]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补篇),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54]江必新:《中国法文化的渊源与流变》,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5]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56]李海东主编:《日本刑事法学者(上)》,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57]李立众:《犯罪成立理论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58]李永升:《犯罪论前沿问题研究》,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59]李永升:《刑法学的基本范畴研究》,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0]李洁、王志远等:《犯罪构成的解构与结构》,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61]李钟声:《中华法系》(下),台北:华欣文化事业中心1985年版;
    [62]梁根林主编:《犯罪论体系》,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63]梁漱溟:《中国文化的命运》,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年版;
    [64]梁治平、贺卫方等:《新波斯人信札》,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65]梁治平:《法辨》,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6]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67]列宁:《哲学笔记》,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
    [68]林东茂:《一个知识论上的刑法学思考》,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69]林山田:《刑法通论》,台北:三民书局1985年版;
    [70]林向荣主编:《外国法制史教程》,成都: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71]刘放桐:《新编现代西方哲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72]刘建伟:《新康德主义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73]刘士心:《美国刑法中的犯罪论原理》,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74]刘守华主编:《文化学通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
    [75]刘伟:《文化:一个斯芬克斯之谜的求解》,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76]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77]鲁兰:《牧野英一刑事法思想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78]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79]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80]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81]茅于轼:《中国人的道德前景》,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82]梅传强:《犯罪心理生成机制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
    [83]孟祥沛:《中国传统行刑文化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84]倪志安等:《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新探》,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85]欧锦雄:《刑法的辩护与批判》,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
    [86]钱穆:《文化学大义》,台北:中正书局1981年版;
    [87]钱穆:《中国文化史导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88]苏国勋、张旅平等:《全球化:文化冲突与共生》,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89]苏俊雄:《刑事法学的方法与理论》,台北:寰宇出版社1974年版;
    [90]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修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91]苏力:《送法下乡》,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92]童德华:《规范刑法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3]童伟华:《犯罪构成原理》,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
    [94]王立民主编:《中国传统侦查和审判文化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95]王启梁:《迈向深嵌在社会与文化中的法律》,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96]王人博:《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97]王作富主编:《刑法》(第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98]吴宗宪:《西方犯罪学》(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99]肖中华:《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00]谢晖:《法哲学讲演录》,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01]谢晖:《象牙塔上放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02]许发民:《刑法文化与刑法现代化研究》,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
    [103]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104]薛瑞麟:《俄罗斯刑法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05]严存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06]严景耀:《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吴桢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
    [107]杨伯峻:《论语译注》,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
    [108]杨兴培:《犯罪构成原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109]叶隽:《主体的变迁——从德国传教士到留德学人群》,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
    [110]于志刚、孙万怀、梅传强:《刑法总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
    [111]俞荣根:《文化与法文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12]张岱年:《文化与哲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13]张光宇:《边缘刑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14]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115]张丽卿:《刑法总则理论与运用》,台北:一品文化出版社2005年版;
    [116]张明楷:《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17]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2版),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18]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119]张明楷:《刑法学》(第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20]张明楷:《刑法学》(第3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21]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122]张明楷:《刑法学》(上),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123]张小虎:《刑法的基本观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24]赵秉志、张智辉、王勇、赵国强编:《全国刑法硕士论文荟萃(1981届—1988届)》,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125]赵秉志:《犯罪主体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126]赵秉志主编:《刑法学总论研述评》,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27]赵敦华:《现代西方哲学新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28]周光权:《犯罪论体系的改造》,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129]周密:《中国刑法史》,北京: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
    [130]卓泽渊主编:《法学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31]卓泽渊主编:《法学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32][奥地利]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133][德]M.石里克:《普通认识论》,李步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134][德]N.霍恩:《法律科学与法哲学导论》,罗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35][德]阿图尔·考夫曼:《法律哲学》(第2版),刘幸义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136][德]费尔巴哈:《德国刑法教科书》(第14版),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年版;
    [137][德]何意志:《法治的东方经验—中国法律文化导论》,李中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38][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139][德]卡西尔:《人论》,甘阳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版;
    [140][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
    [141][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一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42][德]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修订译本),徐久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43][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144][德]齐佩利乌斯:《法学方法论》,金振豹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145][德]施特拉腾韦特,库伦:《刑法总论I——犯罪论》,杨萌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46][德]耶赛克等:《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147][德]约翰内斯·韦塞尔斯:《德国刑法总论》,李昌珂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148][俄]Л.B.伊诺加莫娃-海格主编:《俄罗斯联邦刑法(总论)》,黄芳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49][法]阿尔贝特·施韦泽:《文化哲学》,陈泽环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150][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151][法]帕斯卡尔:《思想录》,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152][法]维克多·埃尔:《文化概念》,康新文,晓文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153][韩]金日秀、徐辅鹤:《韩国刑法总论》(第11版),郑军男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54][美]E.R.塞维斯《文化进化论》,黄宝纬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1年版;
    [155][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56][美]L.A.怀特:《文化的科学》,沈原等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157][美]爱德华C·斯图尔特、密尔顿J·贝内特:《美国文化模式》,卫景宜译,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
    [158][美]爱德华·希尔斯:《论传统》,付铿、吕乐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159][美]本杰明·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董炯、彭冰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160][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161][美]本尼迪克特:《菊与刀》,吕万和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
    [162][美]伯尔曼:《信仰与秩序:法律与宗教的复合》,姚剑波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版;
    [163][美]哈罗德·伯尔曼:《法律与革命》(第一卷),贺卫方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164][美]霍姆斯:《霍姆斯读本——论文与公共演讲选集》,刘思达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版;
    [165][美]克利福德·吉尔兹:《地方性知识——阐释人类学论文集》,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
    [166][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法律制度》,李琼英、林欣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67][美]劳伦斯·罗森:《法律与文化:一位法律人类学家的邀请》,彭艳崇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168][美]梯利、伍德:《西方哲学史》,葛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
    [169][美]露丝·本尼迪克:《文化模式》,何锡章、黄欢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170][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
    [171][美]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72][美]乔治·弗莱彻:《反思刑法》,邓子滨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8年版;
    [173][美]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周琪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
    [174][美]唐纳德J.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唐越、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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