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劳动基本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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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务员是一个见仁见智的概念,不同国度、不同法部门,涵义不同,范围不同,本文所指公务员为常任制的事务类公务员。此类公务员因处于被支配地位,须在上级的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且工作目的是获取薪俸,实现生存权,因而具有劳动者地位。公务员同时具有为全体国民服务的公仆与国民的一份子双重身份,作为国民一份子,其应当享有国民的基本权利;而作为全体国民的服务者,其权利应当受到限制。从古代国家附庸到现代国家法律关系主体,公务员关系正以劳动关系为终极目标进行演进,随着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扬弃,公务员劳动基本权的享有获得了理论依据。然而,公务员毕竟与普通劳动者间存在差别,基于职务的公共性、国家的长治久安、民众的公共福祉考虑,公务员的劳动基本权必须要受到限制。这进而涉及到了国家利益与公务员个人利益的平衡与协调问题。公务员种类繁多,情形各异,因而应根据其职务公共性程度进行差别化限制,但任何限制都应当给予相应补偿,以实现法治国家的最高理念——公平与正义。以美国、日本及德国公务员制度为参照,结合我国国情,应移植“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作为我国公务员关系的理论基础。在构建公务员劳动基本权制度时,应以公务员具有劳动者地位为基点,明确公务员关系与劳动关系的相互关系及其与劳动关系和一般行政法律关系的差异性,在引入法律保留原则的同时,对公务员的劳动基本权做出差别限制。
It is still a new topic in the present China to study the civil service system on Labor Law perspective, theory and practice are less involved, this article to the basic labor rights of civil servants, boldly carried out this issue trying to study. In order to enable works and employers be in the equal status, not only the basic labor rights become one of the basic human rights safeguarded by modern state, and many countries even in the Constitution expressly made its protection. Then, in addition to the common labors who work in the private enterprise, as the implementation of state affairs, should civil servants also enjoy the protection of the basic labor right? Generally when we discuss the Labor Law, the civil service system is not put at the same time, thereby indirectly causing the basic labor rights of civil servants be ignored. Civil servants are not only national servants for the public citizens, but also members of the National, as a member of the National, it should enjoy the right which all citizens have done, and as a service, it must be restricted. The enjoys and restrictions of civil servants basic labor rights are closely linked with the national life, and relate to the country’s long-term stability of the civil service and persona growth,and the related balance and coordination problems between the interests of the national and personal interests are a measure of a country’s civil system, a sign of scientific, democratization and modernization.
     The full text is divided into six chapters.
     Chapter 1 discusses the meaning of civil servants. It comprises three parts specifically, namely, the doctrine of civil servants, the law on civil servants and the civil servants in this paper. From an academic point of view, civil servants should have three elements, that is subject to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by the authorities of their specific qualifications; with state or local governments established a“public law office”; be faithful obligations to the country. From a legal point of view, different countries or regions of different form of governments, and therefore the scope of difference. Different categories of civil servants, different legal status. This article referred to the civil service does not include Judges, Prosecutors, Administrative officer, contract staff members, not fully applicable to the civil service law, as well teachers, medical personnel, and so on, actually refers specifically to the executive general of the permanent system in the civil service. As to our civil service law, this paper discusses all non-leadership positions in the civil service and some leadership positions in the civil service.
     Chapter 2 is the multi-angle analysis of the workers status of civil servants. The core content of this chapter lies in whether civil servants are workers, first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scholar view, pursuing the origin of the law, and practical jurisprudence to raise a question, then through on the concept of the workers and their determination, the civil service classification, as well as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comparison between labor relations and civil service relations, labor relations, and other areas reviewed, the author ultimately concluded that civil servants belong to broad workers, and their work with subordinate propoties from personal, economic and orgnizations, the civil servants has obvious characteristics of workers of Labor Law, the relationship of civil servants attaches to that of workers, from historical evolution, being similar to the development context between the relationship of civil servants and that of workers, so civil servants should have the status of workers. Chapter 3 is on the legal theory basis of the basic labor right enjoyed by civil servants. It first introduces the concept, origin,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raditional“special power relations”theory, which deprives the basic labor right civil servants should enjoy, then analyzes the defects and development prospects of that. Based on the progress of human society, especially the modern concepts of democracy and rule of law, it is time that the“special power relations”theory should be taken into the museum of history. Besides the theory, the French“autocratic power principles”, the United Stated“privilege theory”, the United Kingdom,“the British king privilege theory”, and so on are often used to explai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ivil servants and state, regardless of the 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those theories, they had followed exactly the same principle with the traditional“special power relations”theory. As a result, the produ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above-mentioned theories about the relationship of civil service commonly interprets the course of basic labor right of civil servants deprived completely and enjoyed step by step, final realization of the legitimate restrictions.
     Chapter 4 is the establishment and restriction of the basic labor right of civil servants. Although civil servants should enjoy basic labor rights, but because of their heavy responsibility to serve for all citizens, therefore the rights must be restricted. This chapter first introduces the difficult“footsteps”access to the basic labor right (this is the actual reason of the rights greatly reduced), and then analyzes the scholar view and jurisprudence about the basic labor right of civil servants, which focused on the restrictions of the rights to dispute by civil servants, and ultimately I believe that because of the balance and coordination between national interests and personal interests, it should be cautious to restrict the basic labor rights of civil servants, and should make difference restrictions to take into account the public extent of their difference types, but any restrictions should be given compensation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highest national concept of the rule of law—fairness and justice.
     Chapter 5 is on the comparison and reference of the system of the basic labor rights of civil servants among the United States, Japan and Germany. This part introduce briefly the enjoyment and restriction of three rights of civil servants, namely the right to solidarity, consultations, dispute, under the United States, Japan, Germany three countries system, although the different extent to enjoy and restrict these rights, but it is common that while civil servants were given the right, it would be restricted.
     Chapter 6 is the theory transplantation and system building of the basic labor rights of our civil servants in the future. This chapter first summarizes the full text, and then takes our current civil service system theory and practice as a template, passes through the author’s all last research results in this article, in order to explain the theory choice and principles which must be grasped while building on the basic labor right of civil servants, and at last analyzes briefly the reason that we lag behind in the basic labor right system of civil servants, and calls for those responsible for the relevant action to promote our civil service system to an early realization of democratization, scientific and rule of law.
引文
①蔡震荣:《行政法理论和基本人权之保障》,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9页。
    ②谈硕:《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授:张树义,2005年4月,第1页。
    ③蔡震荣:《行政法理论和基本人权之保障》,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7-8页。
    ①吴蓉连:《公务机关中劳动者劳动三权之研究》,中国文化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年,摘要部分。
    ②也有德国学者称其为只有“一脚站立”的劳动者,在我国台湾地区,公务员之劳动法并没有团体协约法,也没有罢工法,所以也更没有终止罢工之调解程序规定,而只有组织协会之机关公务员代表法较为完整。参见《德国公务员之劳动权——兼论我国公务人员基准法民国八十四年一月草案》,载林明锵:《公务员法研究(一)》,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0年3月版,第249-250页。
    ①张金鉴:《各国人事制度概要》,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11-15页;转引自刘俊生:《公务员权利规范及其保障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授:朱立言,2004年4月20日,第1页。
    ②该理论为德国学者所创立的公务员与国家间关系理论,除此之外,还有法国的“专制权力原则”、美国的“特权”论、英国的“英王特权理论”等,下文第三章将有论述。
    ③参见刘俊生:《公务员权利规范及其保障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授:朱立言,2004年4月20日,第1页。
    ①《论德国公务员保障制度》,载林明锵:《公务员法研究(一)》,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0年3月版,第182页。
    ②余德轩:《公务员劳动基本权之研究》,国立中兴大学法律研究所硕士论文,指导教授:陈春生,1999年7月,摘要部分。
    ①根据公务员是否承担政治性责任,可以将公务员分为政务官和事务官,即政务类公务员和事务类公务员。政务类公务员是由选举或政治性任命产生,如政府首脑、行政长官、内阁成员、政府组成人员等,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具有政治性的政策、方针和事项的决策,并对其承担政治责任,通常情况下,大多数国家不把这类人员纳入公务员法管理范围。事务类公务员泛指除政务类公务员外,被各国纳入公务员范围管理的所有公职人员,这类人员一般通过竞争性考试取得公务员身份,其职责是负责行政执行或公共事务管理。
    ②参见赵政大编:《公务员法》,大华传真出版社,2002年,第17页。
    ③姜海如:《中外公务员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2003版,第2页。
    
    ①姜海如:《中外公务员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2003版,第2-3页。
    ②姜海如:《中外公务员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2003版,第6页。
    ③姜海如:《中外公务员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2003版,第1-2页。
    ④参见姜海如:《中外公务员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2003版,第5-6页。
    ⑤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增订第八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0-141页。
    ①美国的公务员实际与政府雇员是同一涵义,从“employee”称谓也可以看出这一点。
    ②所谓制服职位,指着制服之人,如军职、公共卫生署、国家海洋暨大气总署现役人员。
    ③周世珍:《公务人员保障制度之理论与实际》,国立台北大学法学学系博士论文,指导教授:翁岳生博士,2002年1月30日,第9页。
    ④姜海如:《中外公务员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2003版,第3页。
    ①周世珍:《公务人员保障制度之理论与实际》,国立台北大学法学学系博士论文,指导教授:翁岳生博士,2002年1月30日,第9页。
    ①[英]格林伍德、威尔逊:《英国行政管理》,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85页。
    ②刘俊生:《公务员权利规范及其保障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授:朱立言,2004年4月20日,第6页。
    ③转引自刘俊生:《公务员权利规范及其保障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授:朱立言,2004年4月20日,第7页。
    ④周世珍:《公务人员保障制度之理论与实际》,《国立台北大学法学学系博士论文》,指导教授:翁岳生博士,2002年1月30日,第11-12页。
    ⑤《论德国公务员保障制度》,载林明锵:《公务员法研究(一)》,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0年3月版,第180页。
    ⑥周世珍:《公务人员保障制度之理论与实际》,国立台北大学法学学系博士论文,指导教授:翁岳生博士,2002年1月30日,第12-13页。
    ①周世珍:《公务人员保障制度之理论与实际》,国立台北大学法学学系博士论文,指导教授:翁岳生博士,2002年1月30日,第13页。
    ②指《公务员权利义务法》,第83-634号法律。
    ③转引自周世珍:《公务人员保障制度之理论与实际》,国立台北大学法学学系博士论文,2002年1月30日,指导教授:翁岳生博士,第14页。
    ④《法国公务员法制概述》,载于林明锵:《公务员法研究(一)》,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0年3月版,第451-452页。
    ①法国法律没有规定公法人员和私法人员区别的标准,行政法院的判例一般采用雇用主体的性质、公务的性质和任用的方式来区分。私法人员一般受劳动法和雇佣合同的支配,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诉讼由普通法院管辖,而公职人员受公法支配,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诉讼由行政法院管辖。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26-228页。
    ②[法]夏尔·德巴什著,葛智强、施雪华译:《行政科学》,上海译文出版社2000年版,第377页。
    ③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32-233页。
    ④参见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编印,吴庚研究主持:《日本公务员法制概述》,载《公务员基准法之研究》,致琦企业有限公司1991年4月初版,第265-266页。
    ①参见赵政大编:《公务员法》,大华传真出版社2002年版,第3-21页。
    ②转引自周世珍:《公务人员保障制度之理论与实际》,国立台北大学法学学系博士论文,指导教授:翁岳生博士,2002年1月30日,第20页。
    ①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增订第八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1-142页。
    ①该条例是由国务院于1993年8月14日公布,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于1993年10月1日起生效,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生效后,其已经废止。
    
    ①转引自张耀文:《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转任公务人员法制与实务之研究》,台中健康暨管理学院经营管理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授:蔡宪六,2006年6月,第7页。
    ②姜海如:《中外公务员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2003版,第5页。
    ③姜海如:《中外公务员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2003版,第121页。
    ①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增订第八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9页;赵政大编:《公务员法》,大华传真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页。
    ②行政官与司法官的主要区别有两点:一是执行职务之独立性不同:法官依据法律独立审判,在执行审判职务时,不受上级机关训令(指上级机关以拘束下级机关之意思发布之命令),或下级监督长官指令(长官对属官所为职务命令)之羁束。行政官执行职务除有特别规定外,并无此种独立性可言;二是保障之不同:如司法官不适用行政官考绩免职、随意职务调任(动)等,其一般为终身职。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增订第八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9页;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416-417页。
    ③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增订第八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9页;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417页;赵政大编:《公务员法》,大华传真出版社2002年版,第26页。
    
    ①赵政大编:《公务员法》,大华传真出版社2002年版,第27页。
    ②赵政大编:《公务员法》,大华传真出版社2002年版,第22页。
    ①刘俊生:《公务员权利规范及其保障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授:朱立言,2004年4月20日,第15页。
    ②参见赵政大编:《公务员法》,大华传真出版社2002年版,第40-41页。
    ③这仅仅是我国台湾地区公务员的划分标准,日本特别职公务员是指选举产生或须经国会表决任职的公务员,而普通职公务员是日本国家公务员法和地方公务员调整的特别职公务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公务员。引自王宝明:《中国大陆公务员立法的取向》,载台湾行政法学会著:《公务员法与地方制度法》,元照出版公司经销,台湾行政法学会出版2003年1月初版,第161页。
    ④所谓依特别法律任用之人员,是指《公务人员任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所列举之人员及第三十六条之派用人员。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司法人员、审计人员、主计人员、关务人员、税务人员、外交领事人员及警察人员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关任用资格之规定,不得与本法抵触。”第三十三条规定:“技术人员、教育人员、交通事业人员及公营事业人员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引自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增订第八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6-157页;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417页。
    ⑤参见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增订第八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6-157页。
    
    ①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增订第八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7页。
    ②赵政大编:《公务员法》,大华传真出版社2002年版,第20页。
    ①虽然《公务员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但因这些职位的公务员任用条件完全相同,因此其分类实际上只具有形式意义。
    ②《公务员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③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增订第八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1页。
    ①杨燕绥等编著:《劳动法新论》,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年版,第71-72页。
    ①转引自[日]峯村光郎:《公共事业体等劳动关系法和公务员劳动关系法》,有斐阁昭和三十六年版,第1页。
    ②[日]峯村光郎:《公共事业体等劳动关系法和公务员劳动关系法》,有斐阁昭和三十六年版,第1-2页。
    ③日文原文对此未进行解释,我们认为该两种学说估计与公务员关系是相关的,契约说估计是主张公务员与国家间系契约,高权说估计是主张公务员与国家间系权力服从关系。但在德国,公权力之意义,早期学说系认为国家统治权作用中具有命令、强制效力之高权行政,例如:刑罚权、课税权、警察权、军事权等等均属之。惟学说对此所谓之高权性质为何,见解尚非一致。Laband(此人系下文所述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创始人之一)将高权之本之,解为一种存在于对人民之官方的、法的拘束力,而受到法承认之权力,依该权力,人民对其所赋予之命令,应予服从。故Laband认为:国家之高权系指国家对于人民之生命、自由、财产,得以强制力,命其作为、不作为,而毋庸得其同意之处分权能。由于Laband系将高权之本质,解为对人民之支配作用,因而学者或名之为“支配的公权力观”。此外,学者G.Jellinek亦赞同此观点,其进而将公权力称为“支配权力”或“不可抵抗权力”,并认支配系指得以无条件命令、强制国民履行之权能之谓。但学者O.Mayer(此人系下文所述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另一个创始人,其在Laband提出“特别权力关系”概念后,进一步丰富了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则持不同见解,稍将公权力之范围放宽,认为公权力之发动不以命令,强制之单纯方式为限,尚包括其他具有优越性形式之国家行为,如:公法上损失补偿、公法上相邻关系以及公法上不当得利。对此,学者或名之为“福祉之公权力观”。引自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1587-1588页。
    ④转引自[日]峯村光郎:《公共事业体等劳动关系法和公务员劳动关系法》,有斐阁昭和三十六年版,第2页。
    ⑤此概念指公务员称谓。
    ⑥转引自峯村光郎:《公共事业体等劳动关系法和公务员劳动关系法》,有斐阁昭和三十六年版,第2页;莑村光郎:《公务员的劳动关系》,载日本劳动法学会编:《劳动法讲座(劳动法特殊问题)》,有斐阁,第1453-1454页。
    ⑦沼田稻次郎:《劳动法论序说》,劲草书房1985年版,第154页;黄越钦著:《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111-112页;转引自侯志翔:《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劳动基本权之研究》,国立台湾大学法教分处政治学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授:黄锦堂,2003年,第55-56页。
    ①莑村光郎:《公务员的劳动关系》,载日本劳动法学会编:《劳动法讲座(劳动法特殊问题)》,有斐阁,第1453页。
    ②莑村光郎:《公务员的劳动关系》,载日本劳动法学会编:《劳动法讲座(劳动法特殊问题)》,有斐阁,第1473页。
    ③转引自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编印,吴庚研究主持:《日本公务员法制概述》,载《公务员基准法之研究》,致琦企业有限公司1991年4月初版,第273页。
    ④转引自[日]盐野宏著,杨建顺译:《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版,第700页。
    ⑤[日]片冈宽光著,熊达云、郑希宏译:《论职业公务员》,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2001年版,第96页。
    ⑥以下参见黄越钦著:《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112-115页。
    ①黄骏逸:《美国联邦公务人员劳动三权之研究——兼论我国考试院公务人员协会法草案》,国立政治大学公共行政学系硕士论文,指导教授:江明修博士,2002年6月,第74页。
    ①参见吕琳著:《劳工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5月版,第26-27页。
    ②易玉、胡忠君:《劳动法定位的转变与劳动者、劳动力理论的更新》,载经济法网(http://www.cel.cn),原载《行政与法》,2006年第11期。
    ③关于公务员的录用行为,有契约说和行政处分说两种,前者从只要公民不同意,公务员关系就不可能成立的角度,认为录用行为是一种特殊契约,后者则以下文所述“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为基础,强调国家的任命权力;前者又可分为私法契约说和公法契约说,后者又可分为单纯单独行为说、双方行为说、基于承诺之行政处分说和须相对人同意之行政处分说。[日]盐野宏著,杨建顺译:《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版,第702-703页;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424页。
    ①公务员的职业是诸多职业中的一种,这从新公务员的择业活动是通过一般的劳动市场进行的即可明了。在资历制公务员系统中,公务员的晋升市场被内部化了,而在职位分类制度中,原则上是依赖外部市场。人们通过劳动市场选择特定的职业,获得一定的社会作用,使自己与社会相结合,向社会渗透。引自[日]片冈宽光著,熊达云、郑希宏译:《论职业公务员》,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2001年版,第56页。
    ②转引自易玉、胡忠君:《劳动法定位的转变与劳动者、劳动力理论的更新》,载经济法网(http://www.cel.cn),原载《行政与法》,2006年第11期。
    ③对此,日本著名学者片冈宽光提出了如下观点:决定公务员的工作关系,有作为国民代表的国会参与,还存在虽不完善的团体交涉的可能性,因此不能一概否定契约关系。没有雇主与雇佣者达成共识,就不能成立工作关系,这种情况在公共部门大致也是相同的。在一般的雇佣关系中,工作条件是过去的积累,具有就雇佣条件通过团体交涉方式去实现这样的想法的人也是十分罕见的。这一点与公务员同样不存在太大差距。从上述意义上来看,把公务员的劳动关系确定为公法上的契约关系是适当的。引自[日]片冈宽光著,熊达云、郑希宏译:《论职业公务员》,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2001年版,第96页。
     ①参见黄越钦著:《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46-48页。
    
    ①转引自黄越钦著:《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47页。
    ②峯村光郎:《公共事业体等劳动关系法和公务员劳动关系法》,有斐阁昭和三十六年版,第23页。
    ③参见峯村光郎:《公共事业体等劳动关系法和公务员劳动关系法》,有斐阁昭和三十六年版,第2-5页。
    ④参见黄越钦著:《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47-48页。
    ①《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②刘士豪:《劳动基本权在我国宪法基本权体系中的定位(上)》,载《政大法学评论》(第八十七期),国立政治大学法学院出版,第85页注释。
    ③刘士豪:《劳动基本权在我国宪法基本权体系中的定位(上)》,载《政大法学评论》(第八十七期),国立政治大学法学院出版,第85-86页注释。
    ①日本的劳动三法包括《劳动组合法》、《劳动关系调整法》和《劳动基准法》。
    ②参见日本旧《劳动组合法》第四条第一项。
    ③参见日本《劳动关系调整法》第三十八条。
    ④参见日本《劳动关系调整法》第八条及第三十七条。
    ⑤现业公务员与非现业公务员是日本对公务员的一种分类。在一般职公务员中,服务于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经营的企业的人员为现业公务员,其他的公务员称为非现业公务员。但在日本公务员法中,没有现业和非现业这样的说法。日本国家行政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中有“现业的行政机关”这种用语,主要是指大藏省印刷局以及造币局这样的机关。而根据昭和二十四年法律第一百七十五号修改前的劳动关系调整法第三十八条有“从事国家或者公共团体的现业以外的行政或者司法的事务的官吏”这样的表述,这里现业是指提供单纯的劳务或者以此为基准的类似这样的业务。参见峯村光郎:《公共事业体等劳动关系法和公务员劳动关系法》,有斐阁昭和三十六年版,第19-21页。
    ⑥参见日本《劳动基准法》第八条及第十二条。
    ⑦参见峯村光郎:《公共事业体等劳动关系法和公务员劳动关系法》,有斐阁昭和三十六年版,第27页。
    ①参见峯村光郎:《公共事业体等劳动关系法和公务员劳动关系法》,有斐阁昭和三十六年版,第4-5页。
    ②日本《国家公务员法》和《地方公务员法》均包括一般职和特别职两种公务员,特别职采取列举方式规定,不属于特别职的就是一般职。除有特别规定外,上述两法仅适用于一般职,而不适用于特别职。一般职与特别职的区分,是立法政策问题,多是为了方便,欠缺整体性的考虑。参见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编印,吴庚研究主持:《日本公务员法制概述》,载《公务员基准法之研究》,致琦企业有限公司1991年4月初版,第266-268页。
    ①参见周世珍:《公务人员保障制度之理论与实际》,国立台北大学法学学系博士论文,指导教授:翁岳生博士,2002年1月30日,第78页。
    ②周世珍:《公务人员保障制度之理论与实际》,国立台北大学法学学系博士论文,指导教授:翁岳生博士,2002年1月30日,第79页。
    
    ①吕琳著:《劳工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5月版,第14-15页。
    ②常凯:《劳权论》,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年版,第119-120页。
    ③杨燕绥著:《新劳动法概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6页。
    ①杨燕绥等编著:《劳动法新论》,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年版,第77-78页。
    ②杨燕绥等编著:《劳动法新论》,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年版,第78页。
    ③参见杨通轩:《劳动者的概念与劳工法》,载《中原财经法学》第六期,中原大学财经法律学系出版,2002年7月,第231-232页。
    ①参见杨通轩:《劳动者的概念与劳工法》,载《中原财经法学》第六期,中原大学财经法律学系出版,2002年7月,第233页。
    ②参见杨通轩:《劳动者的概念与劳工法》,载《中原财经法学》第六期,中原大学财经法律学系出版,2002年7月,第236页。
    ①劳资关系即受雇者与雇主间的冲突与合作。此种关系肇始于企业聘用劳工,当一位雇主和一位劳工(或者是他们的代表)在工作场所接触的时候,劳动关系自然就发生。参见郑惠娟:《我国教师身分保障之研究》,国立台湾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所博士论文,指导教授:纪俊臣,2004年7月,第230页。
    ②杨燕绥等编著:《劳动法新论》,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年版,第76页。
    ①杨通轩:《劳动者的概念与劳工法》,载《中原财经法学》第六期,中原大学财经法律学系出版,2002年7月,第229页注释。
    ②何谓“公务人员”?公务员与公务人员作何区别?两者是否为同一概念?目前学术界未见深入探讨,法律上也未见明确区分,我国台湾地区对于公务员相关保障法制中,有称公务员的,也有称公务人员的。从世界各国公务员法律法规规定来看,公务员范围较广的国家,如法国似乎认为公务人员与公务员是同义语。在日本,公务员有现业公务员与非现业公务员之分。前者特指公共事业体的工作人员,而后者即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日本国家公务员法修改之前,两类公务员均统一适用《劳动组合法》、《劳动关系调整法》和《劳动基准法》等劳动法制,但在公共事业体等劳动关系法制和国家公务员法制中,对两者做出了区分。日本国家公务员法修改之后,公务员不再适用劳动三法,于是现业公务员与非现业公务员的区别就不大了。林明锵、蔡茂寅认为,公务人员专指事务官,而公务员则兼含政务官与事务官在内。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414页。
    ③有学者认为劳动的从属性分为四种,即(1)人格上的从属性;(2)组织上的从属性;(3)经济上的从属性;(4)阶级上的从属性。引自黄越钦著:《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94页注释。
    ④林更盛:《德国法上近来对劳工概念之讨论与立法》,载《劳动法裁判选辑(三)》,元照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2页。
    ①参见杨通轩:《劳动者的概念与劳工法》,载《中原财经法学》第六期,中原大学财经法律学系出版,2002年7月,第247页。
    ②转引自刘志鹏:《论劳动基准法上之“劳工”》,载刘志鹏:《劳动法理论与判决研究》,元照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22页。
    ③邱骏彦:《劳动契约关系存否之法律上判断标准》,载《政大法学评论》2000年第63期,第370页。
    ④史尚宽:《劳动法原论》,台湾正大印书馆1977年6月重刊,第14页。
    ⑤[德]米健、朱林译,拉德布鲁赫著:《法学导论》(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81页。
    ⑥[德]张国文译,W?杜茨著:《劳动法》(中译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18页。
    ⑦吕琳著:《劳工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5月版,第17页。
    ⑧参见刘志鹏:《论劳动基准法上之“劳工”》,载刘志鹏:《劳动法理论与判决研究》,元照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6-7页。
    ①刘志鹏:《论劳动基准法上之“劳工”》,载刘志鹏:《劳动法理论与判决研究》,元照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8页。
    ②以下参见黄越钦著:《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94-95页。
    ③参见台湾劳动法学会编,焦兴铠等作:《劳动基准法释义——施行二十年之回顾与展望》,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5月第一版,第54页。
    ①黄越钦著:《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95页。
    ②以下参见黄越钦著:《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95-96页。
    ③参见台湾劳动法学会编,焦兴铠等作:《劳动基准法释义——施行二十年之回顾与展望》,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5月第一版,第55-56页。
    ①转引自杨通轩:《劳动者的概念与劳工法》,载《中原财经法学》第六期,中原大学财经法律学系出版,2002年7月,第247页。
    ②参见台湾劳动法学会编,焦兴铠等作:《劳动基准法释义——施行二十年之回顾与展望》,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5月第一版,第56-57页。
    ③参见杨通轩:《劳动者的概念与劳工法》,载《中原财经法学》第六期,中原大学财经法律学系出版,2002年7月,第302页。
    ①陈朝峰:《我国公务人员集体劳动权法制之研究——以公务人员协会法为中心》,指导教授:郑津津博士,2004年7月14日,第13-14页。
    
    ①姜海如:《中外公务员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2003版,第122页。
    ②姜海如:《中外公务员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2003版,第122-124页。
    ①谈硕:《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授:张树义,2005年4月,第6页。
    ①转引自董保华著:《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机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版,第19页。
    ②参见董保华著:《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机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版,第23-26页。
    ③参见杨燕绥著:《新劳动法概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10月版,第81-83页。
    ④参见杨燕绥著:《新劳动法概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10月版,第83-84页。
    ⑤程延园主编:《劳动关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版,第4页。
    ①余德轩:《公务员劳动基本权之研究》,国立中兴大学法律研究所硕士论文,指导教授:陈春生,1999年7月,摘要部分。
    ②常凯著:《劳权论》,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年6月版,第69-70页。
    ①《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②个别劳动权和集体劳动权共同构成劳动权。个别劳动权包括劳动就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劳动安全卫生权、职业培训权和劳动争议提请处理权;集体劳动权包括团结权、集体谈判权、集体争议权和民主参与权。参阅常凯著:《劳权论》,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年6月版。关于劳动权的结构,存在不同的认识,如我国台湾学者将集体劳动权称为劳动基本权,这实际上也是日本的称谓。
    ①企业劳动者既享有劳动权,又享有人权。发达国家劳动法规中关于职场歧视、职场性骚扰及两性平等的有关保护性条款,实际上就是因应人权保护的需要而设立。参见黄越钦著:《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16页。
    ②[日]盐野宏著,杨建顺译:《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版,第717页。
    ③本部分均参见黄越钦著:《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3-10页。
    ①本部分参见吴庚:《公务员法制的今昔比较》,载台湾行政法学会著:《公务员法与地方制度法》,元照出版公司经销,台湾行政法学会出版2003年1月初版,第5-9页;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411页。。
    ①吴庚:《公务员法制的今昔比较》,载台湾行政法学会著:《公务员法与地方制度法》,元照出版公司经销,台湾行政法学会出版2003年1月初版,第8页。
    ①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增订第八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2页。
    ②在政府与公务员的关系中,劳动三权是其核心内容,它是反映一个国家是民主型人事行政还是专制型人事行政的“晴雨表”。引自刘俊生:《公务员权利规范及其保障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授:朱立言,2004年4月20日,第85页。公务员关系是与公务员的劳动者地位及其劳动基本权直接相关的话题,公务员关系越是进步,则公务员的劳动者地位越高,随之而享有的劳动基本权也就越充分。随着公务员关系由古代、近代再到现代的演进,公务员的劳动者地位逐渐得到提升。但即便是在现代以前的公务员,其诸如工资请求权等经济方面的劳动权也是充分享有的,有时还甚至要高于普通劳动者。而此阶段的公务员与现代公务员的主要区别在于劳动基本权的享有及争讼权的保障,然而争讼权是与“有权利,即有救济”有关的话题,也可以脱离公务员劳动关系问题来研究,而且事实上公务员的司法救济问题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目前都已经得到解决,即便是仍然受“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影响的国家(比如德国和日本)也不例外。因此我们认为,反映公务员与国家间关系的先进性,应以劳动基本权之享有及保障程度为基准。对此,德国有学者曾作如下阐释:“公务员之劳动所指称的,原则上系属于集体性公务员权利法,申言之:劳动权系由全体公务员集体行使之。一般劳工法上之集体劳动权,在劳工法上已有其固定意义及重要之地位,但是,公务员之集体劳动权,迄今为止,却仍常受到忽视,甚至被称为只是公务员法中常被忽略的附从物。”转引自《德国公务员之劳动权——兼论我国公务人员基准法民国八十四年一月草案》,载林明锵:《公务员法研究(一)》,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0年3月版,第248页。
    ①转引自黄骏逸:《美国联邦公务人员劳动三权之研究——兼论我国考试院公务人员协会法草案》,《国立政治大学公共行政学系硕士论文》,指导教授:江明修博士,2002年6月,第72页。
    ②黄骏逸:《美国联邦公务人员劳动三权之研究——兼论我国考试院公务人员协会法草案》,《国立政治大学公共行政学系硕士论文》,指导教授:江明修博士,2002年6月,第72页。
    ③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421页。
    ④转引自周世珍:《公务人员保障制度之理论与实际》,国立台北大学法学学系博士论文,指导教授:翁岳生博士,2002年1月30日,第36页。
    ⑤赵政大编:《公务员法》,大华传真出版社,2002年,第50页。
    ⑥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增订第八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2-143页。
    
    ①参见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增订第八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3-144页。
    ②参见赵政大编:《公务员法》,大华传真出版社2002年版,第50-51页。
    ③本部分参见赵政大编:《公务员法》,大华传真出版社2002年版,第51-53页。
    ①参照赵政大编:《公务员法》,台北:大华传真出版社2002年版,第52页。
    
    ①本部分参见赵政大编:《公务员法》,大华传真出版社2002年版,第53-56页。
    ②参照赵政大编:《公务员法》,台北:大华传真出版社2002年版,第55页。
    
    ①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增订第八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4-145页。
    ②参见赵政大编:《公务员法》,大华传真出版社2002年版,第58-59页。
    ①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增订第八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5页。
    ②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183页。转引自刘俊生:《公务员权利规范及其保障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授:朱立言,2004年4月20日,第22页。
    ①参见台湾行政法学会著:《公务员法与地方制度法》,元照出版公司经销,台湾行政法学会出版2003年1月初版,第136-137页。
    ②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增订第八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5-146页。
    ③所谓一般权力关系是指,私人基于一般国民或者居民的地位,而服从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的统治权或者行政权的关系,如纳税人、一般许可营业者的地位等。这些人对于国家本来具有自由的地位,但为了维持公共秩序,或者为了筹措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的财政,而在一般人的地位上,其财产、自由受到限制。引自[日]盐野宏著,杨建顺译:《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版,第29页。
    ④本部分参见赵政大编:《公务员法》,大华传真出版社2002年版,第59-61页。
    ①[日]盐野宏著,杨建顺译:《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版,第29页。
    ②[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9-171页。
    ③于安编著:《德国行政法》,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页。
    ④[日]西冈等编著,康树华译:《现代行政法概论》,甘肃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1页。转引自刘俊生:《公务员权利规范及其保障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授:朱立言,2004年4月20日,第22页。
    ⑤事实上,在该理论支配时期,德国公务员的劳动基本权是无从谈起的,直到1918年德国公务员联盟成立后,德国公务员劳动基本权制度才开始逐渐形成。
    ⑥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产生的同时期,德国政府颁布了《普鲁士宪法》(1850)、《公务员惩戒法》(1852)、《帝国公务员法》(1873),对公务员的职务保障、经济权利及救济制度进行了规范,但否定其司法救济权。这说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并没有完全否认公务员的劳动者地位。刘俊生:《公务员权利规范及其保障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授:朱立言,2004年4月20日,第48页。
    ⑦[日]片冈宽光著,熊达云、郑希宏译:《论职业公务员》,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2001年版,第95页。
    ①本部分内容,请参见台湾行政法学会著:《公务员法与地方制度法》,元照出版公司经销,台湾行政法学会出版2003年1月初版,第139-144页。
    ①关于公务人员受到处分,是否允许其提起行政诉讼问题,我国台湾地区吴庚大法官在大法官释字第243号解释中确立了如下判断标准:“是否改变公务员身份关系,直接影响其服公职之权利。”
    ②转引自周世珍:《公务人员保障制度之理论与实际》,国立台北大学法学学系博士论文,指导教授:翁岳生博士,2002年1月30日,第39页。
    ③周世珍:《公务人员保障制度之理论与实际》,国立台北大学法学学系博士论文,指导教授:翁岳生博士,2002年1月30日,第39页。
    ④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423-424页。
    ①周世珍:《公务人员保障制度之理论与实际》,国立台北大学法学学系博士论文,指导教授:翁岳生博士,2002年1月30日,第40页。
    ②转引自周世珍:《公务人员保障制度之理论与实际》,国立台北大学法学学系博士论文,指导教授:翁岳生博士,2002年1月30日,第39页。
    ③转引自周世珍:《公务人员保障制度之理论与实际》,国立台北大学法学学系博士论文,指导教授:翁岳生博士,2002年1月30日,第41页。
    ④转引自周世珍:《公务人员保障制度之理论与实际》,国立台北大学法学学系博士论文,指导教授:翁岳生博士,2002年1月30日,第41页。
    ①参见周世珍:《公务人员保障制度之理论与实际》,国立台北大学法学学系博士论文,指导教授:翁岳生博士,2002年1月30日,第42-45页。
    ②[日]盐野宏著,杨建顺译:《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版,第700页。
    ③所谓“特权理论”,是由美国教授Arch Dotson用来说明当时宪法基本权利之规定,不适用于公务人员之现象所提出之理论,但其出发点并非为此一现象护航,反倒是用以批评当时法院的司法判例,导致政府得自行其是的状况,而对公务人员作任何要求之不当。随后,最高法院于1960年代在一连串判决中,驳斥所谓特权理论,认为该理论是僵化和无意义的。最高法院于1972年,在有关Roth v.Board of Education一案中,不仅宣告从此之后彻底扬弃特权理论,并且将公务人员继续受雇于国家,视为财产权之性质,进而沿用宪法第五修正案之规定,认为必须使用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以保障公务人员宪法上之权利。至此,美国之特权理论不但被扬弃,而且最高法院明白指出公务人员权利之属性,并引用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加以保障。转引自台湾行政法学会著:《公务员法与地方制度法》,元照出版公司经销,台湾行政法学会出版2003年1月初版,第144页注释。
    ①参见周世珍:《公务人员保障制度之理论与实际》,国立台北大学法学学系博士论文,指导教授:翁岳生博士,2002年1月30日,第46-47页。
    ②蔡秀卿:《论公务员人事行政程序之保障》,载《人事行政》,第132期,2000年6月,第27页;侯志翔:《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劳动基本权之研究》,国立台湾大学法教分处政治学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授:黄锦堂,2003年,第53页。
    ③参见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增订第八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6-147页。
    ①参见赵政大编:《公务员法》,大华传真出版社2002年版,第68页。
    ②参见赵政大编:《公务员法》,大华传真出版社2002年版,第66-67页。
    ③林珈安:《我国公务人员惩戒与惩处制度之研究》,世新大学行政管理学系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授:许滨松,2007年1月,第14-15页。
     ①参见[日]盐野宏著,杨建顺译:《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版,第699-701及710页。
    
    ①[日]西冈等编著,康树华译:《现代行政法概论》,甘肃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2页。
    ②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增订第八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4-156页。
    ①赵政大编:《公务员法》,大华传真出版社2002年版,第71页。
    ①比例原则源于十九世纪德国的警察法,主要用于强调国家在进行行政干预时,不能为达目的而不择手段,有学者将其形象比喻为“不必以大炮打小鸟”及“杀鸡焉用宰牛刀”。比例原则又可分为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适当性原则,是指一个法律或公权力措施必须适合于达成预期的目的,也就是说,国家所采取的手段必须适合且有助于目的的达成;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少侵害原则,是指一项行政权力的行使,在于达到行政目的,不能过度侵害人民权利;狭义比例原则,又称相当性原则,即手段不能与所追求的目的不成比例,也就是说行政行为所达成的损害,不能与行政行为所要达成目的之利益明显失衡。林珈安:《我国公务人员惩戒与惩处制度之研究》,世新大学行政管理学系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授:许滨松,2007年1月,第46页。
    ②赵政大编:《公务员法》,大华传真出版社2002年版,第67-68页。
    ③参见周世珍:《公务人员保障制度之理论与实际》,国立台北大学法学学系博士论文,指导教授:翁岳生博士,2002年1月30日,第47-48页。
    ①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273-274页。
    ②转引自赵政大编:《公务员法》,大华传真出版社2002年版,第71页。
    ③赵政大编:《公务员法》,大华传真出版社2002年版,第67-68页。
    ④转引自周世珍:《公务人员保障制度之理论与实际》,国立台北大学法学学系博士论文,指导教授:翁岳生博士,2002年1月30日,第41页。
    ①转引自周世珍:《公务人员保障制度之理论与实际》,国立台北大学法学学系博士论文,指导教授:翁岳生博士,2002年1月30日,第41页。
    ②转引自徐丹:《公务员权利保障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授:朱维究,2005年4月,第11-12页。
    ③关于此问题下文将有详细论述。
    ④本部分参见赵政大编:《公务员法》,大华传真出版社2002年版,第51-66页。
    ①叶必丰:《行政法的人文精神》,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93页。
    
    ①[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8页。
    ②[德]平特纳著,朱林译:《德国普通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0页。
    ③于安编著:《德国行政法》,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页。
    ①刘俊生:《公务员权利规范及其保障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授:朱立言,2004年4月20日,第85页。
    ②W·B·沃尔金:《十八世纪法国社会思想的发展》,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1页。转引自刘俊生:《公务员权利规范及其保障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授:朱立言,2004年4月20日,第28页。
    ③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38页。
    ④刘俊生:《公务员权利规范及其保障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授:朱立言,2004年4月20日,第28页。
    ⑤潘小娟:《法国行政体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165页。
    ⑥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38页。
    ①杨戊龙:《正当法律程序与文官工作权保障——美国联邦公务员工作权利救济理论与实务》,台北翰蘆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8月初版,第271页。
    ②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273页。
    ③所谓特权论,是美国教授阿齐·道森(Arch Dotson)用来说明当时宪法有关基本权利的规定不适用于公共雇员(public employees)的现象所提出的一种理论,但其出发点不是为此种现象辩护,而是用以批评当时法院的判决导致政府可以对公共雇员作任意处分。引自徐崑明、陈秀美:《公务员惩戒制度之现况简介与未来展望》,载台湾行政法学会著:《公务员法与地方制度法》,元照出版公司经销,台湾行政法学会出版2003年1月初版,第144页注释;转参见刘俊生:《公务员权利规范及其保障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授:朱立言,2004年4月20日,第29页注释。
    ④刘俊生:《公务员权利规范及其保障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授:朱立言,2004年4月20日,第29页。
    ⑤转引自[美]伯纳德·施瓦茨著,徐炳译:《行政法》,群众出版社,第199页。
    ⑥杨戊龙:《正当法律程序与文官工作权保障——美国联邦公务员工作权利救济理论与实务》,台北翰蘆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8月初版,第275页;杨戊龙:《美国联邦公务员工作权利救济之研究》,国立台湾大学政治学研究所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授:彭锦鹏博士、黄锦堂博士,2004年7月,第89-92页。
    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抛弃特权理论,将公务员之工作权视为新财产,而获得宪法上正当程序条款之保护,政府雇主不得再以专擅恣意(滥权)之手段加以免职或对之为其他不利处分。但该项权利并非来自于宪法,而是来自于法律、法规、明示或默示契约(包括政策、惯例及实务)等,公务员要主张正当法律程序,必须先证明其在继续任职上享有财产利益,处于试用阶段的公务员不能享有此项权利。引自杨戊龙:《正当法律程序与文官工作权保障——美国联邦公务员工作权利救济理论与实务》,台北翰蘆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8月初版,第276页。
    ①转引自刘俊生:《公务员权利规范及其保障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授:朱立言,2004年4月20日,第30页。
    ②刘俊生:《公务员权利规范及其保障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授:朱立言,2004年4月20日,第30页。
    ③[美]杰伊·M·谢夫利茨、戴维·H·罗森布鲁姆著,彭和平译:《政府人事管理》,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年版,第177页。
    ④[美]杰伊·M·谢夫利茨、戴维·H·罗森布鲁姆著,彭和平译:《政府人事管理》,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年版,第178页。
    ⑤[英]威廉·韦德著,徐炳译:《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59页。
    ①张金鉴:《各国人事制度》,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34页。转引自刘俊生:《公务员权利规范及其保障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授:朱立言,2004年4月20日,第31页。
    ②刘俊生:《公务员权利规范及其保障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授:朱立言,2004年4月20日,第31页。
    ③[英]威廉·韦德著,徐炳译:《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27页。
    ④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7及240页。
    ⑤刘俊生:《公务员权利规范及其保障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授:朱立言,2004年4月20日,第31页。
    ①吴蓉连:《公务机关中劳动者劳动三权之研究》,中国文化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年,摘要部分。
    ①《德国公务员之劳动权——兼论我国公务人员基准法民国八十四年一月草案》,载林明锵:《公务员法研究(一)》,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0年3月版,第249-250页。
    ②黄越钦著:《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112页。
    ③参见刘士豪:《劳动基本权在我国宪法基本权体系中的定位(上)》,载《政大法学评论》(第八十七期),国立政治大学法学院出版,第73-74页。
    ④转引自刘士豪:《劳动基本权在我国宪法基本权体系中的定位(上)》,载《政大法学评论》(第八十七期),国立政治大学法学院出版,第73页。
    ①刘士豪:《劳动基本权在我国宪法基本权体系中的定位(上)》,载《政大法学评论》(第八十七期),国立政治大学法学院出版,第74-75页。
    ②参见刘士豪:《劳动基本权在我国宪法基本权体系中的定位(上)》,载《政大法学评论》(第八十七期),国立政治大学法学院出版,第79及87页。
    ①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0页。
    ②彭常荣:《劳动者争议行为合法性研究——以医师罢工为中心》,中原大学财经法律学系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授:林更盛,2005年6月,第160页。
    ①转引自黄骏逸:《美国联邦公务人员劳动三权之研究——兼论我国考试院公务人员协会法草案》,国立政治大学公共行政学系硕士论文,指导教授:江明修博士,2002年6月,第76-77页。
    ②黄骏逸:《美国联邦公务人员劳动三权之研究——兼论我国考试院公务人员协会法草案》,国立政治大学公共行政学系硕士论文,指导教授:江明修博士,2002年6月,第77页。
    ③转引自黄骏逸:《美国联邦公务人员劳动三权之研究——兼论我国考试院公务人员协会法草案》,国立政治大学公共行政学系硕士论文,指导教授:江明修博士,2002年6月,第77页。
    ④参见黄骏逸:《美国联邦公务人员劳动三权之研究——兼论我国考试院公务人员协会法草案》,国立政治大学公共行政学系硕士论文,指导教授:江明修博士,2002年6月,第77页。
    ⑤郑惠娟:《我国教师身分保障之研究》,国立台湾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所博士论文,指导教授:纪俊臣,2004年7月,第168页。
    ①邱显惠:《私立大学与其职员间劳动法律关系之研究》,中原大学财经法律学系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授:林更盛,2006年7月,第106页。
    ②周志宏:《教师可以组织工会吗?》,载《月旦法学教室》,2002年11月第1期,第8页。
    ③《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条规定:“人人有和平集会结社自由的权利”。
    ④《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三条规定:“人人为维护其权益,有组织及参加工会的权利”。
    ⑤峯村光郎:《公共事业体等劳动关系法和公务员劳动关系法》,有斐阁昭和三十六年版,第2-3页。
    ⑥转引自周世珍:《公务人员保障制度之理论与实际》,国立台北大学法学学系博士论文,指导教授:翁岳生博士,2002年1月30日,第73-74页。
    ①参见黄骏逸:《美国联邦公务人员劳动三权之研究——兼论我国考试院公务人员协会法草案》,国立政治大学公共行政学系硕士论文,指导教授:江明修博士,2002年6月,第78-81页。
    ①参见黄骏逸:《美国联邦公务人员劳动三权之研究——兼论我国考试院公务人员协会法草案》,国立政治大学公共行政学系硕士论文,指导教授:江明修博士,2002年6月,第101页。
    ②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446页。
    ①黄骏逸:《美国联邦公务人员劳动三权之研究——兼论我国考试院公务人员协会法草案》,国立政治大学公共行政学系硕士论文,指导教授:江明修博士,2002年6月,第102页。
    ②郑惠娟:《我国教师身分保障之研究》,国立台湾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所博士论文,指导教授:纪俊臣,2004年7月,第168-169页。
    ③黄骏逸:《美国联邦公务人员劳动三权之研究——兼论我国考试院公务人员协会法草案》,国立政治大学公共行政学系硕士论文,指导教授:江明修博士,2002年6月,第109页。
    ④余德轩:《公务员劳动基本权之研究》,国立中兴大学法律研究所硕士论文,指导教授:陈春生,1999年7月,第202页。
    ①转引自黄骏逸:《美国联邦公务人员劳动三权之研究——兼论我国考试院公务人员协会法草案》,国立政治大学公共行政学系硕士论文,指导教授:江明修博士,2002年6月,第120页。
    ②转引自黄骏逸:《美国联邦公务人员劳动三权之研究——兼论我国考试院公务人员协会法草案》,国立政治大学公共行政学系硕士论文,指导教授:江明修博士,2002年6月,第121页。
    ③黄骏逸:《美国联邦公务人员劳动三权之研究——兼论我国考试院公务人员协会法草案》,国立政治大学公共行政学系硕士论文,指导教授:江明修博士,2002年6月,第121页。
    ④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446-447页。
    ①参见黄骏逸:《美国联邦公务人员劳动三权之研究——兼论我国考试院公务人员协会法草案》,国立政治大学公共行政学系硕士论文,指导教授:江明修博士,2002年6月,第125-126页;陈朝峰:《我国公务人员集体劳动权法制之研究——以公务人员协会法为中心》,指导教授:郑津津博士,2004年7月14日,第34-35页。
    ①转引自黄骏逸:《美国联邦公务人员劳动三权之研究——兼论我国考试院公务人员协会法草案》,国立政治大学公共行政学系硕士论文,指导教授:江明修博士,2002年6月,第88页。
    ②其核心实际上是劳动基本权制度。
    ③转引自黄骏逸:《美国联邦公务人员劳动三权之研究——兼论我国考试院公务人员协会法草案》,国立政治大学公共行政学系硕士论文,指导教授:江明修博士,2002年6月,第88-93页。
    
    ①峯村光郎:《公共事业体等劳动关系法和公务员劳动关系法》,有斐阁昭和三十六年版,第101页。
    ②峯村光郎:《公共事业体等劳动关系法和公务员劳动关系法》,有斐阁昭和三十六年版,第103-104页。
    ①峯村光郎:《公共事业体等劳动关系法和公务员劳动关系法》,有斐阁昭和三十六年版,第101页。
    ①摘自黄骏逸:《美国联邦公务人员劳动三权之研究——兼论我国考试院公务人员协会法草案》,国立政治大学公共行政学系硕士论文,指导教授:江明修博士,2002年6月,第94-95页。
    ①王碧惠:《公务人员争议事件中人事行为救济之研究——以公务人员保障法为例》,国立中正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授:萧文生博士,2003年,第43-44页。
    ②转引自周世珍:《公务人员保障制度之理论与实际》,国立台北大学法学学系博士论文,指导教授:翁岳生博士,2002年1月30日,第81页。
    ③转引自周世珍:《公务人员保障制度之理论与实际》,国立台北大学法学学系博士论文,指导教授:翁岳生博士,2002年1月30日,第76-77页;侯志翔:《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劳动基本权之研究》,国立台湾大学法教分处政治学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授:黄锦堂,2003年,第102-104页。④该判决要点包括:(1)公务员为全体之服务者,为了公共福祉而服勤务,并且由于公务员职务实行时必须专心全力处理,所以公务员就劳动基本权保障问题,受到与普通劳动者不同的处理,实属当然;(2)国民权利在不违反公共福祉范围内,有必要在立法及其他国家政策上给予最大的尊重,故宪法第二十八条所保障的劳动基本权要因公共福祉而受到限制。侯志翔:《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劳动基本权之研究》,国立台湾大学法教分处政治学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授:黄锦堂,2003年,第102页。
    ①周世珍:《公务人员保障制度之理论与实际》,国立台北大学法学学系博士论文,指导教授:翁岳生博士,2002年1月30日,第81-82页。
    ①侯志翔:《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劳动基本权之研究》,国立台湾大学法教分处政治学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授:黄锦堂,2003年,第56-57页。
    
    ①蔡震荣:《行政法理论和基本人权之保障》,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264-265页。
    ②参见峯村光郎:《公共事业体等劳动关系法和公务员劳动关系法》,有斐阁昭和三十六年版,第23-25页。
    ①峯村光郎:《公共事业体等劳动关系法和公务员劳动关系法》,有斐阁昭和三十六年版,第24页。
    ②自然的人权实际上与一七八九年法国《人权宣言》确立的下述人权思想相近:该宣言第四条规定:“所谓自由,谓不损害他人自由之行为,均得为之。个人自然权利之行使,除不妨碍社会其他分子享有同一权利外,不得限制之。此种限制,仅得以法律规定之。”第五条规定:“法律仅对于有害社会之行为,有禁止之权利。法律所不禁止之行为,得自由为之。法律所未命令之行为,不得强制任何人为之。”近代先进国家宪法,在立法精神上基本上都遵循了上述思想,多强调个人天赋权利自由,对个人自由之干涉,宜止于最小限度,以伸张人类自然之权利。即个人天赋权利及自由之行使,原则上为无限制的,仅于妨碍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自由时,始得由国家权力,加以限制。参见黄越钦著:《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50-51页。
    ③参见峯村光郎:《公共事业体等劳动关系法和公务员劳动关系法》,有斐阁昭和三十六年版,第25-26页。
    ①峯村光郎:《公共事业体等劳动关系法和公务员劳动关系法》,有斐阁昭和三十六年版,第25-26页。
    ②[日]盐野宏著,杨建顺译:《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版,第726-727页;周世珍:《公务人员保障制度之理论与实际》,国立台北大学法学学系博士论文,指导教授:翁岳生博士,2002年1月30日,第77-81页。
    ①黄骏逸:《美国联邦公务人员劳动三权之研究——兼论我国考试院公务人员协会法草案》,国立政治大学公共行政学系硕士论文,指导教授:江明修博士,2002年6月,第109页。
    ②参见黄骏逸:《美国联邦公务人员劳动三权之研究——兼论我国考试院公务人员协会法草案》,国立政治大学公共行政学系硕士论文,指导教授:江明修博士,2002年6月,第110页。
    ①侯志翔:《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劳动基本权之研究》,国立台湾大学法教分处政治学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授:黄锦堂,2003年,第60-61页。
    ①侯志翔:《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劳动基本权之研究》,国立台湾大学法教分处政治学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授:黄锦堂,2003年,第61-63页。
    ②张金鉴:《各国人事制度概要》,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122页。
    ③黄骏逸:《美国联邦公务人员劳动三权之研究——兼论我国考试院公务人员协会法草案》,国立政治大学公共行政学系硕士论文,指导教授:江明修博士,2002年6月,第121页。
    ①黄骏逸:《美国联邦公务人员劳动三权之研究——兼论我国考试院公务人员协会法草案》,国立政治大学公共行政学系硕士论文,指导教授:江明修博士,2002年6月,第122页。
    ①黄骏逸:《美国联邦公务人员劳动三权之研究——兼论我国考试院公务人员协会法草案》,国立政治大学公共行政学系硕士论文,指导教授:江明修博士,2002年6月,第122-123页。
    ②本部分参见峯村光郎:《公共事业体等劳动关系法和公务员劳动关系法》,有斐阁昭和三十六年版,第42-49页。
    ①谈硕:《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授:张树义,2005年4月,第14页。
    ①参见黄骏逸:《美国联邦公务人员劳动三权之研究——兼论我国考试院公务人员协会法草案》,国立政治大学公共行政学系硕士论文,指导教授:江明修博士,2002年6月,第85-101页。
    ①参见黄骏逸:《美国联邦公务人员劳动三权之研究——兼论我国考试院公务人员协会法草案》,国立政治大学公共行政学系硕士论文,指导教授:江明修博士,2002年6月,第103-113页。
    ②协商单位是针对团体协约的适用对象而言的,一般包括机关内的全部或部分公务员。引自黄骏逸:《美国联邦公务人员劳动三权之研究——兼论我国考试院公务人员协会法草案》,国立政治大学公共行政学系硕士论文,指导教授:江明修博士,2002年6月,第103页。
    ①参见日本《国家公务员法》第一百八条的二第四项及《地方公务员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②参见日本《国家公务员法》第一百八条的二第五项及《地方公务员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
    ③参见峯村光郎:《公共事业体等劳动关系法和公务员劳动关系法》,有斐阁昭和三十六年版,第31-32页。
    ④参见日本《国家公务员法》第一百八条的三第二项及《地方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①参见日本《国家公务员法》第一百八条的三第三项及《地方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②参见日本《国家公务员法》第一百八条的三第四项及《地方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四项。
    ③参见峯村光郎:《公共事业体等劳动关系法和公务员劳动关系法》,有斐阁昭和三十六年版,第33页。
    ④参见日本《国家公务员法》第一百八条的三第七项及《地方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七项。
    ⑤参见峯村光郎:《公共事业体等劳动关系法和公务员劳动关系法》,有斐阁昭和三十六年版,第34页。
    ⑥本部分参见峯村光郎:《公共事业体等劳动关系法和公务员劳动关系法》,有斐阁昭和三十六年版,第34-36页。
    ①参见日本《国家公务员法》第一百八条的二第五项、《自卫队法》第六十四条及《地方公务员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
    ②本部分内容请参见峯村光郎:《公共事业体等劳动关系法和公务员劳动关系法》,有斐阁昭和三十六年版,第36-39页。
    ③参见日本《国家公务员法》第一百八条的五第四项及《地方公务员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
    
    ①参见日本《国家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八条的五第五项及《地方公务员法》第五十五条第五项。
    ②参见日本《国家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八条的五第六项及《地方公务员法》第五十五条第六项。
    ③参见日本《国家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八条的五第七项及《地方公务员法》第五十五条第七项。
    ①峯村光郎:《公共事业体等劳动关系法和公务员劳动关系法》,有斐阁昭和三十六年版,第39页。
    ②[日]西冈等编著,康树华译:《现代行政法概论》,甘肃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64页。转引自刘俊生:《公务员权利规范及其保障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授:朱立言,2004年4月20日,第83页。
    ③刘俊生:《公务员权利规范及其保障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授:朱立言,2004年4月20日,第83页。
    ④[日]盐野宏著,杨建顺译:《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版,第718页。
    ⑤人事院从其事务总局人员中指定苦情审查委员,必要时也可以从人事院事务总局人员以外指定部分苦情审查委员。苦情审查委员中一人被人事院指定为委员长,负责主持或推进案件的审查。
    ①日本《国家公务员法》第八十六条至第八十八条对公务员苦情审查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人事院规则《关于工作条件的行政措施要求》(1951-)对其作出了具体的程序上的规定。转引自刘俊生:《公务员权利规范及其保障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授:朱立言,2004年4月20日,第83页。
    ②[日]盐野宏著,杨建顺译:《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版,第718-719页。
    ③本部分参见峯村光郎:《公共事业体等劳动关系法和公务员劳动关系法》,有斐阁昭和三十六年版,第39-42
    ①参见《德国公务员之劳动权——兼论我国公务人员基准法民国八十四年一月草案》,载林明锵:《公务员法研究(一)》,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0年3月版,第250页。
    ②参见《德国公务员之劳动权——兼论我国公务人员基准法民国八十四年一月草案》,载林明锵:《公务员法研究(一)》,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0年3月版,第254页。
    ③参见《德国公务员之劳动权——兼论我国公务人员基准法民国八十四年一月草案》,载林明锵:《公务员法研究(一)》,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0年3月版,第255-270页;陈朝峰:《我国公务人员集体劳动权法制之研究——以公务人员协会法为中心》,指导教授:郑津津博士,2004年7月14日,第48-52页。
    ①参照《德国公务员之劳动权——兼论我国公务人员基准法民国八十四年一月草案》,载林明锵:《公务员法研究(一)》,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0年3月版,第259页。
     ①陈朝峰:《我国公务人员集体劳动权法制之研究——以公务人员协会法为中心》,指导教授:郑津津博士,2004年7月14日,第50页。
    ①《德国公务员之劳动权——兼论我国公务人员基准法民国八十四年一月草案》,载《公务员法研究(一)》,第250页。
    ②余德轩:《公务员劳动基本权之研究》,国立中兴大学法律研究所硕士论文,指导教授:陈春生,1999年7月,第184-185页。
    ①参见《德国公务员之劳动权——兼论我国公务人员基准法民国八十四年一月草案》,载林明锵:《公务员法研究(一)》,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0年3月版,第254-255页。
    ①参见陈朝峰:《我国公务人员集体劳动权法制之研究——以公务人员协会法为中心》,指导教授:郑津津博士,2004年7月14日,第55页。
    ②本部分参见《德国公务员之劳动权——兼论我国公务人员基准法民国八十四年一月草案》,载林明锵:《公务员法研究(一)》,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0年3月版,第251-253页。
    ③余德轩:《公务员劳动基本权之研究》,国立中兴大学法律研究所硕士论文,指导教授:陈春生,1999年7月,第185页。
    ①转引自陈朝峰:《我国公务人员集体劳动权法制之研究——以公务人员协会法为中心》,指导教授:郑津津博士,2004年7月14日,第55页。
    ①陈朝峰:《我国公务人员集体劳动权法制之研究——以公务人员协会法为中心》,指导教授:郑津津博士,2004年7月14日,第17-18页。
    
    
    ①于安编著:《德国行政法》,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页。
    ②郝明金:《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版,第505-507页。
    ①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7页。
    ②刘雪梅:《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中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③该前揭学说即指上文关于公务员与国家关系的诸学说,即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理论、重要性理论、权利影响说、特别法律关系理论、公法上职务关系及特殊劳动契约关系等。
    ①《公务员惩戒制度之现况简介与未来展望》,载台湾行政法学会著:《公务员法与地方制度法》,元照出版公司经销,台湾行政法学会出版2003年1月初版,第145页。
    ①王碧惠:《公务人员争议事件中人事行为救济之研究——以公务人员保障法为例》,国立中正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授:萧文生博士,2003年,第38-39页。
    ②王人博、程燎原:《法治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101页。
    ③转引自徐丹:《公务员权利保障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授:朱维究,2005年4月,第13页。
    
    ①叶小文:《以人为本与人权理论》,载《人民日报》(2007年12月1日第07版)。
    ②引自http://www.cctv.com/zhuanti/renquan/zhishi3.html。
    ③董云虎、刘志武编:《世界人权约法总览》,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75页。
    ①引自http://www.cctv.com/zhuanti/renquan/zhishi5.html。
    ②引自http://www.cctv.com/zhuanti/renquan/zhishi2.html。
    ③范毅:《人权公约与我国宪法人权规定之完善》,载《宪法学与行政法学》,2002年第4期,第23页。
    ④谈硕:《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授:张树义,2005年4月,第11页。
    ①徐丹:《公务员权利保障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授:朱维究,2005年4月,第12页。
    ②张国强、刘躍南:《论国家公务员作为劳动者的经济权利》,台湾行政法学会著:《公务员法与地方制度法》,元照出版公司经销,台湾行政法学会出版2003年1月初版,第188页。
    ①参见黄程贯:《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关系之本质的理论》,载《政大法学评论》,第59期,第227-245页。
    
    ①黄程贯:《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关系之本质的理论》,载《政大法学评论》,第59期,第240页。
    ②黄程贯:《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关系之本质的理论》,载《政大法学评论》,第59期,第242-243页。
    ③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增订第八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1页。
    ①徐丹:《公务员权利保障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授:朱维究,2005年4月,第15-16页。
    ②参见[日]盐野宏著,杨建顺译:《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版,第700页。
    ③美国学者一般认为公务员与政府之间是一种雇佣的关系。引自谈硕:《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授:张树义,2005年4月,第20页注释。
    ④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30页。
    ⑤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30页。
    ⑥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30页。
    ①此问题上文有过探讨,比如公务员和劳动者均属于组织体成员,两者均以为机构提供劳动换取劳动报酬,而企业组织对劳动者实际上也拥有特别的权力,劳动者必须在雇主的指挥监督下提供从属性的劳动。反观,一般权力关系与特别权力关系,似乎共通之处只在于权力支配关系,而实际上两种“权力”不具有可比性。
    ②张国强、刘跃南:《论国家公务员作为劳动者的经济权利》,载《公务员法与地方制度法》,元照出版公司经销,台湾行政法学会出版,2003年1月初版,第181页。
    ①翁岳生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440页。
    ②谈硕:《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授:张树义,2005年4月,第3页。
    ③侯志翔:《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劳动基本权之研究》,国立台湾大学法教分处政治学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授:黄锦堂,2003年,第56页。
    ④转引自莑村光郎:《公务员的劳动关系》,载日本劳动法学会编:《劳动法讲座(劳动法特殊问题)》,有斐阁,第1476页注释。
    ⑤莑村光郎:《公务员的劳动关系》,载日本劳动法学会编:《劳动法讲座(劳动法特殊问题)》,有斐阁,第1472-1473页。
    ①峯村光郎:《公共事业体等劳动关系法和公务员劳动关系法》,有斐阁昭和三十六年版,第98-99页。
    ②峯村光郎:《公共事业体等劳动关系法和公务员劳动关系法》,有斐阁昭和三十六年版,第3-4页。
    ③张国强、刘躍南:《论国家公务员作为劳动者的经济权利》,台湾行政法学会著:《公务员法与地方制度法》,元照出版公司经销,台湾行政法学会出版2003年1月初版,第182页。
    ④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曾世雄,在从民事角度说明关于义务违反造成责任承担时,将人的生活行为分为适法正态面之义务承担,一旦违反则走入反态面的责任,而责任的内涵其实就是使行为人负担义务,因此责任也就使反态面义务。参见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作者自版,1996年9月修正2版,第1页。
    ⑤《公务员惩戒制度之现况简介与未来展望》,载台湾行政法学会著:《公务员法与地方制度法》,元照出版公司经销,台湾行政法学会出版2003年1月初版,第145-146页。
    ①莑村光郎:《公务员的劳动关系》,载日本劳动法学会编:《劳动法讲座(劳动法特殊问题)》,有斐阁,第1474页。
    ①莑村光郎:《公务员的劳动关系》,载日本劳动法学会编:《劳动法讲座(劳动法特殊问题)》,有斐阁,第1462页。
    ②周世珍:《公务人员保障制度之理论与实际》,国立台北大学法学学系博士论文,指导教授:翁岳生博士,2002年1月30日,第440页。
    ③峯村光郎:《公共事业体等劳动关系法和公务员劳动关系法》,有斐阁昭和三十六年版,第4页。
    ①谈硕:《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授:张树义,2005年4月,第13页。
    ②[日]盐野宏著,杨建顺译:《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版,第728页。
    ③[日]盐野宏著,杨建顺译:《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版,第7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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