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视野中的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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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法视野中的律师协会》一文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综合运用规范分析、实证分析、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从行政法角度研究律师协会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权力和法律规制、律师协会会员的权利和有效法律救济以及它与国家机关和会员之间关系等。
     本论文在结构上分为5章。此外,还有导论、结论和参考文献。
     “导论”包括选题背景及意义、研究现状与资料综述、内容结构与创新之处三个部分。本论文选择律师协会这个新型的公共行政主体作为研究对象,试图从行政法的角度,阐明其法律地位、职责权限,以及律师协会与国家机关和组织成员之间的关系。不仅选题新颖、视角独特,而且在律师协会的法律地位、权力性质及来源、律师协会与国家机关的关系等方面提出了独到的见解。该项研究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助于进一步丰富和完善行政主体理论;二是有助于正确认识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三是有助于解决公共行政改革带来的法律问题;四是有助于推动律师协会和其他行业组织的规范化。
     第一章是“律师协会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主要论述律师协会的起源和发展、律师协会的性质和特征,以及律师协会的地位和作用。笔者认为,律师协会是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和自律性的行业管理组织,具有组织性、民间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中介性、自治性、非自愿性、互益性、合法性等特点。律师协会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双重身份和地位:它既是公共行政主体,又是行政相对人。它在沟通协调、利益表达、行业自治、维护权益、促进和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第二章是“律师协会与国家机关间关系的基本模式”。主要论述公共行政的发展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律师协会与国家机关间关系的基本模式、中国律师协会与国家机关间的关系的发展过程,以及律师协会与国家机关间相互关系的发展趋势。笔者认为,律师协会与国家机关间的关系,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个缩影,反映出公共行政的发展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公共行政的发展以及随之而来的行政权力社会化、行政主体多元化和行政方式多样化等特点,使律师协会与国家间的关系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就目前世界各国律师协会与国家机关间的关系而言,大体上可分为四种模式:一是以德国为代表的“行政监督模式”,即律师协会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并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行使某些行业管理职责;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司法监管模式”,即律师协会与司法机关分工合作、相互制约;三是以日本为代表的“行业自治模式”,即律师协会实行行业自治,基本不受司法行政机关或法院的制约;四是现阶段在中国实行的“两结合管理模式”。在中国,律师协会与国家机关间的关系经历了四个不同的发展阶段,未来的发展趋势应当是协作关系、指导关系和监督关系。
     第三章是“律师协会与其会员间的关系”。主要论述律师协会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律师协会与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的关系,以及律师协会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律师协会与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之间主要是代表关系、服务关系、管理关系和双向监督关系;而地方律师协会与全国律师协会间的关系则有三种类型,即平等关系、监督关系和指导关系。
     第四章是“律师协会的权力及其法律规制”。主要论述律师协会的权力内容、性质与来源以及律师协会权力的法律规制。笔者认为,律师协会的权力包括行规制定权、监督管理权、纪律惩戒权、纠纷调处权和行业代表权。就其性质而言,律师协会作为一种社团法人,它所行使的权力应当属于社团自治权。就其来源来讲,律师协会的自治权力并非来源于国家,而是同国家权力一样,直接来源于特定的社会成员因维护共同的群体利益需要而达成的合意。由于律师协会的权力存在着被误用或者被滥用的可能,因此,它在行使过程中,必须接受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律师行业组织内部的多种监督和制约。
     第五章是“律师协会会员的权利及其有效救济”。主要论述律师行业管理中的行政相对人、律师协会会员的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以及律师协会会员权利的有效救济途径。笔者认为,就律师行业的自治管理来说,对律师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律师协会是“行政主体”,其权益受到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就是“行政相对人”。无论是个人会员,还是团体会员,都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赋予的权利,如知情权、参与权、受益权、监督权、陈述权、抗辩权、申诉权,等等。会员的权利一旦遭到侵犯,就需要通过不同的救济途径,寻求律师协会、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救济。
This Essay focus on the legal position, responsibility of the Lawyers' Association (hereinafter refereed to as "LA"), rights and regulations, members' rights and its remedies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tate authority and its members from the view of administrative law by the means of regulating analysis, case study, historic research and comparative mechanism with the guidance of dialectic materialism and historical materialism.
     This Essay divided into five (5) Chapters with the addition of Guidance, Conclusion and References.
     "The Guidance" consist of three (3) parts, including background, significance to select this topic, current position and material comprehension, contents structure as well as creation of this essay. This Essay try to do the research on the legal position, responsibility of the LA and the relation among the State authorities and its members from the angle of administrative law, choosing the LA as new public person to the administration to be the research object. This Essay shows the novelty, unique on the subject and creativeness of the research on the legal statues, characteristic and source and the relation between LA and State authorities. The significances of this Essay both of historic and realistic sides include but not limited to: a) enhance the development of subject theory of the administrative law; b) view the great change of the administrative legal relationship; c) solute the legal problems sourcing from public administrative renovation; d) push forward the regularization of the LA and other organization.
     Chapter 1 "The Statue of the LA among the Administrative Relation." This Chapter discussed the source and development, characteristics and specialty and its statue and function of the LA. From the author's view of point, the LA shall be the organization of independent legal entity, non-profitable civil and self-disciplinary organization with organic, civil (non-governmental), non-profitable, intermediate, self-disciplinary, non-voluntary, mutual and legal specialties. The two-tie statues of the LA within the administrative legal relations shall become the person to the administration as well as the opposite person to the administration with the functions of communication and coordination, profit expression, self-governance, right of protection and harmonization, etc.
     Chapter 2 "the Basic Models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 and State Authorities". This Chapter discussed the evolution of the 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tate and society, basic models about foreign LA and State authoriti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hinese LA and State authorities as well as the developmental tendency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 and State authorities. In the view of autho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 and State authorities is only the reflection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tate and socialit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administrative legal relation. It cause the relative changes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 and State authority as the socialization of the public administrative power and multiplication of the person to the administration.There are three (3) models of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LA all over the world and the State organs: a) "Administrative Control" represented by Germany, where the LA exercise the management duties for the lawyers together with the judicial department and accepting the control by the judicial department; b) "Judicial Control" represented by American, where the LA mutually cooperated and checked together with judicial department; c) "Self-governance" represented by Japan, where the LA self-control beyond the judicial department and the court. d) "Two-tie Control"represented by China, where the judicial department and LA jointly exercises the rights on the control lawyers and its institutes.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LA and the State authority had passed four (4) stages in China, and shall be the co-ordination, guidance and check as for its relationship in the future.
     Chapter 3 "Relationship between LA and its Members". This Chapter discussed the structure of LA and operating mechanism, relationship among the LA, lawyers and lawyers' institute. From the view of the author, it bas become the source of the great change that the research on the socializ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power, multiplicity of the administrative subject and administrative operati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 lawyer and lawyer's institute shall have three (3) catalogues, which is representation, service, management and double-side check. There are three (3) types for their relationship of parallel, check and guidance between the local LA and the All China Lawyers Association.
     Chapter 4 "the Right of LA and its Rules". This Chapter focus on the rights of contents, nature, sourcing and rules of LA. The rights of the LA shall include the right of regulation, check and control, disciplinary punishment, dispute settlement and representation. And it belongs to the civil and self-governing rights as the social entity in its nature. It may source from the covenant of the necessity of protecting common interests by specified member same as the State other than the delegation from the State authorities for such self-governance right. The LA shall also accept the check and control by the State 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 and lawyer's organ internally during the process of exercising the right because of the malfeasance and misuse done by the LA.
     Chapter 5 "the Rights of its Member and Efficiency Remedy". This Chapter discussed the substantial and procedural rights as a person to the administration and its member, as well as the remedies for such rights. As for exercise of the rights of the check and control of self-governance, the LA become a person to the administration. And the lawyer or its institute may also become the opposite person to the administration while their rights may be influenced directly or indirectly. Any of the individual member or entity member shall have their rights from the by-laws of LA, such as the rights of information, participation, profit, statement, defense, appeal, etc. Should such right may suffers any infringement, the member of LA shall have the rights to seek for various remedies through LA and judicial department.
引文
[1]参见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5页。
    [2]罗豪才:《行政法学与依法行政》,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
    [3]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1]管欧著:《中国行政法总论》,台湾地区内部资料,第87-88页。
    [2]兼子一、竹下守夫著:《裁判法》,[日]有斐阁1999年第4版,第357页。
    [1]陈光中编:《律师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12页。
    [2]何家弘主编:《中外司法体制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88-89页。
    [1]中国律师及律师制度源于何时,学界多有争议。有的认为始于周朝,有的认为始于清末,有的认为始于民国。笔者则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清末始有说”。
    [2]《国父全集》第4册,《公牍》。
    [1]徐家力、吴运浩编著:《中国律师制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9页。
    [1]张耕主编:《中国律师制度发展的里程碑》,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页。
    [1]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汉英双语),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2年版,第2151页、第1876页。
    [2]司法部法规司组织编译:《外国律师法规选遍》,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23页。
    [1]转引自吴玉章主编:《社会团体的法律问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50页。
    [1]中国行政管理课题组:《我国社会中介组织发展研究报告》,《中国行政管理》2005年第5期,第5-12页。
    [1]王圣诵著:《中国自治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2页。
    [1]石佑启著:《论公共行政与行政法学范式转换》,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8页。
    [1]司法部法规司组织编译:《外国律师法规选遍》,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23页。
    [2]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2页。
    [1]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8页。
    [1]张静著:《法团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7页。
    [1]慕槐:《私权神圣,公权呢?》,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2]张静著:《法团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123页。
    [3]全国律协:全国律协维权工作报告第1页,中国律师网,2002-05-14。
    [1]宋功德:《平衡论:行政法的跨世纪理论》(下),载2000年9月10日《法制日报》。
    [1]乔耀章著:《政府理论》,苏州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7页。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6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23页。
    [1]黎军著:《行业组织的行政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29页。
    [1]俞可平:《马克思的公民社会理论及其历史地位》,《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4期。
    [2]黎军著:《行业组织的行政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0页。
    [3][德]哈贝马斯著:《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171页。
    [1]杨海坤、章致远著:《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10月版,第178页。
    [2]杨海坤、章志远著:《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
    [1]黎军著:《行业组织的行政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7页。
    [1]康晓光著:《权力的转移》,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2页。
    [2]郭道晖:《法治社会与行政权》,《现代法学》1999年第1期。
    [3]李昕:《中外行政主体理论之比较研究》,《行政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
    [1]蔡振荣:《公法人概念的探讨》,载《当代公法理论》,台湾月旦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268页。
    [2]参见石佑启著:《论公共行政与行政法学范式转换》,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4-166页。
    [3]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90页。
    [4]肖蔚云、姜明安主编:《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77页。
    [1][日]室井力主编:《日本现代行政法》,吴微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4页。
    [1]参见肖蔚云、姜明安主编:《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74页。
    [2]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上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765页。
    [1][日]室井力主编:《日本现代行政法》,吴微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2页。
    [2]参见《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律师法》第62条、第176条。
    [1]《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律师法》第73条。
    [2]《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律师法》第177条。
    [1]参见章武生著:《中国律师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11页。
    [1]石毅主编:《中外律师制度综观》,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第328页。
    [1][日]河合弘之:《律师职业》,康树华译,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27页。
    [1]茅彭年、李必达主编:《中国律师制度研究资料汇编》,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347页。
    [1]徐家力、吴运浩编著:《中国律师制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3页。
    [1]《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院字二0九六号解释》,载《法令大全·司法》第789页。
    [2]转引自徐家力、吴运浩编著:《中国律师制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1页。
    [1]张耕主编:《中国律师制度发展的里程碑》,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页。
    [2]徐家力、吴运浩编著:《中国律师制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12页。
    [1]何增科著:《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74页。
    [1]参见徐建:《深圳律师何处去?——深圳律协改革之探索》,《中国律师》2004年第2期,第35页。
    [1]参见黎军著:《行业组织的行政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4页。
    [1]S.P.Huntington,"Will More Country Became Democratic," 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 99,No.2,p.204
    [1]国家行政学院国际合作交流部编译:《西方国家行政改革评述》,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214页。
    [1]参见徐建:《深圳律师何处去?——深圳律协改革之探索》,《中国律师》2004年第2期,第33页。
    [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第26条。
    [2]黎军著:《行业组织的行政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5页。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82页。
    [2]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05页。
    [1][德]巴杜拉:《在自由主义法治国与社会法治国中的行政法》,载陈新民《公法学札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3页。
    [2][美]曼瑟尔·奥尔森著:《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6页。
    [1]参见彭念元:《前进中的上海市律师协会》,《中国律师》2005年第2期,第74-75页。
    [2]参见骆轩:《探索和发展是行业管理永恒的主题》,《中国律师》2004年第7期,第10页。
    [1]应松年主编:《四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0页。
    [1]参见徐建:《深圳律师何处去?——深圳律协改革之探索》,《中国律师》2004年第2期,第35页。
    [1][美]乔·萨托利著:《民主新论》,冯克利等译,东方出版社1998年第2版,第73页。
    [1]苏西刚:《社团自治及其法律界限的基本原理》,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96-97页。
    [2][美]乔·萨托利著:《民主新论》,冯克利等译,东方出版社1998年第2版,第73页。
    [3]李步云主编:《人权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61页。
    [4]肖蔚云等编:《宪法学参考资料》(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69-1270页。
    [1]肖蔚云等编:《宪法学参考资料》(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82页。
    [2][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261页。
    [3]张静著:《法团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4页。
    [4]刘作翔著:《迈向民主与法治的国度》,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75页。
    [1]参见吕尚敏:《社会自治组织行政权的法律规制》,《杭州商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第13-18页。
    [2]黎军著:《行业组织的行政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6页。
    [1][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2版,第41页。
    [2]吕尚敏:《社会自治组织行政权的法律规制》,《杭州商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
    [3][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修订第2版,第22页。
    [4][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修订第2版,第23页。
    [1]陈党著:《政府权力制约论》,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
    [2][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73页。
    [3]邹永贤等:《现代西方国家学说》,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22页。
    [1]黎军:《行业组织管理及其权力来源——一个行政法的视角》,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92-193页。
    [2]苏力:《阅读秩序》,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56页。
    [1]《国外律师法规》,陕西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第299页。
    [1]《国外律师法规》,陕西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第299页。
    [2]陈觉等:《美国的律师与律师组织》,《外国法学译刊》1983年第10期,第35页。
    [1]司法部法规司组织编译:《外国律师法规选遍》,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113页。
    [2]青锋编著:《美国律师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94页。
    [1]参见刘爱君:《上海律师告律师,不找法院找律协》,《法制日报》2006年6月7日第11版。
    [1]青锋编著:《美国律师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34页。
    [1]全国律协:全国律协维权工作报告第7-11页,中国律师网,2002-05-14。
    [2]司法部法规司组织编译:《外国律师法规选遍》,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112页。
    [3]司法部法规司组织编译:《外国律师法规选遍》,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125页。
    [1][英]丹宁著:《法律的训诫》,杨百揆、刘庸安、丁键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63页。
    [2][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3][奥]凯尔森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1页。
    [4][法]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17页。
    [1][法]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89页。
    [1]参见王同义:《律师协会监事会怎样开展工作》,《中国律师》2005年第9期,第80页。
    [1]参见彭念元:《前进中的上海市律师协会》,《中国律师》2005年第2期,第73页。
    [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制定规程》(试行)第42条、第43条。
    [3]参见《律师法》第38条、第40条、第60条、第61条,茅彭年、李必达主编:《中国律师制度研究资料汇编》,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511页、第515页。
    [1]胡伟著:《司法政治》,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42页。
    [2]章剑生著:《行政监督研究》,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32页。
    [1][日]室井力主编:《日本现代行政法》,吴微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1页。
    [1][日]南博方著:《日本行政法》,杨建顺、周作彩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页。
    [2]张成福著:《大变革——中国行政改革的目标与行为选择》,改革出版社1993年版,第35页。
    [3]石佑启著:《论公共行政与行政法学范式转换》,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9页。
    [1]《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485页。
    [1]方世荣著:《论行政相对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1页。
    [2]姜明安:《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模式选择》,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6期。
    [3]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959-960页。
    [1][美]科恩:《论民主》,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2页。
    [2]《牛津法律大词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303页。
    [1]章剑生著:《行政程序法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8页。
    [2]朱林著:《澳门行政程序法典——释义、比较与分析》,澳门基金会1996年版,第85页。
    [1]章剑生著:《行政程序法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2页。
    [2][英]威廉·韦德著,徐炳等译:《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7页。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汉英双语),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0页。
    [2]毕可志著:《论行政救济》,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页。
    [3]《牛津法律大词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764页。
    [1]石佑启著:《论公共行政与行政法学范式转换》,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4页。
    [2]肖蔚云、姜明安主编:《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32页。
    [3]肖蔚云、姜明安主编:《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64页。
    [1]王名杨著:《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49页。
    [2]陈清秀:《行政诉讼法》,台湾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49页。
    [3]参见H.W.R.Wade:Administrative Law,Oxford,1989,p.153.
    [1]转引自石佑启著:《论公共行政与行政法学范式转换》,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80年8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五号公布,198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1999年4月28日第四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行业规则制定规程(试行)》(2004年8月11日第五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议事规则(试行)》(2004年8月11日第五届全国律协第十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2004年3月20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通过)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4年3月19日司法部第86号令发布)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1999年12月28日四届全国律协第五次常务理事会通过,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修订)
    《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1月26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
    《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律师参与仲裁工作规则》(2001年10月10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1]律发字第50号)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规则(草案)》(2005年10月17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
    《律师暂行章程》(中华民国元年九月十六日元年叁字第七十四号)
    《律师章程》(中华民国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前司法部公布,同日施行)
    《律师法》(中华民国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立法院第四届第一九七次会议通过,中华民国三十年一月十一日国民政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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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公会章程订立办法))(中华民国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社会部司法行政部公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登录规则》(中华民国三十年九月十一日司法行政部公布,同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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