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分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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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立法权为题域,分析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分权的必要性、可行性,并提出促进中央和地方之间分权法治化的制度化措施。
     论文在分析我国目前中央与地方立法分权的现状之后提出,在我国实现中央与地方立法分权法治化是非常必要的,具有着极为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同时,论文指出,立法权与主权是不同的,立法权与制宪权也是不同的,不能因为主权和制宪权具有不可分性而因此主张立法权也是不可分的。
     对于中央与地方的立法分权,论文提出应该以“地方性事务”作为法治化开端,从内在界限——“地方性事务”着手,区分中央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之间的范围界限。同时,论文认为,在外部表现上,应以“不抵触”作为处理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的标准。
     就核心论旨而言,本文的深层意义在于为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立法分权提供一个思路,即在坚持合宪性原则和法制统一原则的基础上,扩大地方立法机关对地方性事务的立法权,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机关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中央立法机关应该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制定涉及国家主权、基本政治经济制度、犯罪和刑罚等事项的法律上,同时,对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进行法制监督。
The division of legislative power is a major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issue in the building of the legal system of a state; it is also a critical issue of legislative systems in almost all the states in the world. If properly divided, it would ensure order and sound operation of state power and political structure. Otherwise, serious hazard may take place, either lightly resulting in chaos inside the legislative system, e.g. infringement, excess of authority and repetition of legislation, or seriously resulting in dispute on jurisdiction, political conflict, local separatist and variation in state power to different exten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islative conflict cases, I put forward that the root of infringement and excess of authority lies in unspecific division of between central legislative power and local legislative power on the basis of analyzing the current circumstances of division of central and local legislation power. Thus, it is extremely necessary to distinguish them from each other. Moreover, I demonstrate that the legislative power has no positive connection with the form of state structure for the legislative power varies from sovereignty and power of legislating constitution. Therefore, it is feasible to separate local legislative power from central legislative power. Then I bring forward a series of institutional measures to optimize the division of legislation based on comparative study, and ultimately advance that the principles“local affairs”and“non-contradiction”should be regarded as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limit of legislation.
     Except for Chapter I“introduction”and“conclusion”, the main body of this article mainly includes five parts (through Chapter II to Chapter VI).
     Chapter II specifies the necessity of division of central and local legislative power. To analyze“Luoyang corn seeds case”, I put forward that an important issue we are now confronted with i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ocal legislation and central legislation, that is, how to divide local and central legislative power. Having analyzed the text on allocation of central and local legislative power in the constitution, local organization laws and legislation laws, I bring forward that the division of central and local legislative power is ambiguity, which is a serious defect and resulted in such issues as excess of authority, power contention, renunciation in legislation as well as legislative repetition and copy, which seriously blocked the progress of China’s building of the legal system. I also analyze accordingly the theoretical bases of division by pointing out that China must separate central legislative power from the local legislative power for diversity in national conditions exists permanently in terms of local economic development, geographic distribution, people and cultural development, and then settle a series of problems arising from the diversity by means of endowing the local with legislative power. To implement separate central and local legislative power will not only suit measures to different conditions, but shorten the distance between legislator and the pubic as well as rationally allocate working loads between central and local state organs.
     Chapter III demonstrates the feasibility of division of central and local legislative power by analyzing the relations between legislative power and sovereignty, between legislative power and power of legislating constitution, as well as that between legislative power and form of state structure. There has been a view for long that the sovereignty is inseparable in unitary states, and the legislative power is the symbol of sovereignty, which is equally inseparable, and that as for division of legislative power, the local legislative power is from the central legislative power, which endows the local with legislative power, and that they are not in separate relation. In my opinion, as a member in the nation power structure and system, the legislative power possesses all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properties of power, however, it is not a supreme existence superior to executive power and judicial power, which of course does not equal to sovereignty, or even be interblended with power of legislating constitution. There is no intrinsic dividing line among them. The sovereignty is inseparable, and so does the power of legislating constitution; however, the legislative power is separable. Meanwhile, there is no positive corresponding connection between legislative power and state structural form. As a state structural form, either federal system or unitary system allocates and regulates state power between the central (representing state) and the local (representing an integral part of state). Power allocation exists under any state structure forms. What vary are the principles, methods and degrees of division. Federal states tend to develop centralization. And the unitary states are inclined to decentralization of local power.
     Chapter IV conducts comparative study for division of legislative power. First, I analyze the factors that restrict the division of legislative power, pointing out that such factors as state form (state structural form mainly), economic structure, relation between nationalities, historical tradition and geographic environment may affect the longitudinal allocation of legislative power of a state. Secondly, I classify the decentralization modes of legislative power, putting forward and comparing the existing or possibly existed five modes, i.e. centralization mode, mode giving priority to centralization with supplement of division, mode giving priority to division of legislative power with supplement of centralization, power balance mode and local decentralization mode. Furthermore, there are three types of division of central and local legislative power, including numerating type, summary type and mixing type. Finally, having analyzed the enlightenment from western legislative decentralization, I point out that the western states treat the relation between legislative decentralization and state structural form flexibly, and that they respect more local independent legislative power, and moreover, clearly specify central and local jurisdiction, which reduces the generation of disputes. All of these are beneficial for our reference.
     The Chapter V puts forward several optimizing allocation measures aiming at the problems in the division of central and local legislative power. First, I illustrate that the allocation between central and local legislative power should be guided in the principle of meeting constitution, legal unification and exerting central and local enthusiasm. Next, I advance to specify power division among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nd NPC Standing Committee, between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nd State Council, define local exclusive legislative power, and the power division between local People’s Congress and its Standing Committee as well as that between local power organs and local governments. Finally, I narrate with a full section the local exclusive legislative power. To establish local exclusive legislative power has an importan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for China at present, which can both prevent the center from invading randomly local legislative power, and restrict local power for fear of invading central power. It is helpful to exert local enthusiasm and promote local initiative legislation. China now adopts double standards for the division of central and local legislative power, i.e.“important degree”standard for central legislative power, and“influencing range”for the local counterparts, which in my opinion, is disadvantageous for the allocation between central and local legislative power, probably resulting in either legislative power contention or legislation blank. Thus, the double standards should be abandoned to pursue combination between“important degree”and“influencing range”.
     Chapter VI mainly discusses the scope of the local legislative powers.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local expanded execution of legislative power, but also to restrict the improper expansion of the local legislative power, to avoid the invasion of central legislative, a scope should be designated for local legislative power. I believe that we should provide the scope from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aspects. Internal scope, namely,“local affairs.”“Legislation Law”first proposed“local affairs”, has more importan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but so far lacks legal meaning and needs further defining in theory. But no relevant research has been found yet. Local affairs are the legislative affairs that have regional characteristics, and should be adjusted by the local legislature. The current legal and administrative rules and regulations mainly adopt vertical power allocation, which lack a clear distinction between central and local affairs. In the text, I put forward three criteria to determine local affairs: the interests of the firms involved, the regional scope of affairs and the nature of affairs. Starting from the three criteria, I list the specific scope of local affairs. The external scope, namely, local legislation and the central legislation should stand to the“non-contravention”principle. It is formulated in the“Legislation Law”that the provisions of local laws and regulations must not collide with the Constitution,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ules and regulations. The criteria of non-contravention are not formulated yet.“Non-contravention”refers to that the local legislation must not collide with the spirits, rules and concrete regulations of superior laws. However, defects exist at present in the four standards for“non-contravention”advocated in the theoretical circle. On the basis of referring to theory of“law preoccupation”, I set up a yardstick for China’s“non-contravention”in the fields of existing legislations and local exclusive legislations.
引文
① 《毛泽东选集》(第 5 卷),人民出版社 1977 年版,第 275 页。
    ① 参见曹康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7 页。
    ② 参见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68 页。
    ③ 参见林彦:《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律修改权实践分析》,载徐向华主编:《新中国立法反思》,学林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337 页。
    ① 参见曹康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23 页。
    ② 有学者对基本经济制度的范围提出了质疑,“除基本经济制度和已经点明了的五项具体经济制度外,我们可以理解为:其中未予写明的经济制度如社会保障制度等不属于法律保留的事项范围。这样,在这些制度处于法律空白状态时,是可以由行政法规或地方立法先行规定的”。参见刘莘:《行政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77-78 页。
    ③ 杨利敏:《我国<立法法>关于权限规定的缺陷分析》,载《法学》2000 年第 6 期,第 16 页。
    ① 刘明利:《立法学》,山东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01 页。
    ② 刘明利:《立法学》,山东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15 页。
    ① 有学者甚至主张,即使是涉及国防、军事、外交方面的事项,也“并非皆属中央专有立法”,而可以由地方立法加以规范。参见沈关成:《对地方立法权的再认识》,载《中国法学》1996 年第 1期,第 20 页。
    ② 参见唐孝葵、欧阳振、黄湘平主编:《地方立法比较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1992 年版,第26 页以下。
     ① 参见杨国森、刘刚:《天津市地方立法回顾》,载《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刊》第 2期,第 10 页。
     ① 参见 Li Yahong, The Law-making Law:A Solution to the Problems in the Chinese Legislative System? Hong Kong Law Journal,2000,30.
    ① 参见张善恭主编:《立法学原理》,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110 页。
    ② 参见郭道晖、周旺生、王晨光主编:《立法——原则、制度、技术》,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165 页。
    ③ 张钷:《建立法律规范的冲突规范》,载《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 年第 4 期,第 29页。
     ① 参见孙欣:《立法差异?立法混乱?去吉林生育到安阳放鞭炮》,人民网,2003-01-06。
    
    ① 资料来源于法律图书馆网:http://www.law-lib.com,查询日期:2004-03-08。
    ② 参见崔卓兰、于立深:《行政规章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252 页。
     ① 参见徐向华:《中国立法关系论》,浙江人民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43 页。
     ① 蔡秀卿:《地方自治法理论》,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 2003 年版,第 5 页。
    
    ① 江国华:《立法:理想与变革》,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43 页。
    ② 江国华:《立法:理想与变革》,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43 页。
    ③ 顾准:《希腊城邦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6 年版,第 11 页。
     ① 封丽霞:《立法民主与立法者的职业化》,载周旺生主编:《立法研究》(第 3 卷),法律出版社 2002年版,第 216 页。
    ② [美]科恩:《论民主》,聂崇信等译,商务印书馆 1988 年版,第 274-275 页。
     ① 杨幼炯:《政治科学总论》,中华书局 1967 年版,第 569 页。
    ① 五届全国人大到九届全国人大的平均每年会期分别为 12.4 天、17 天、16.6 天、14.6 天、12.2天,总计五届至九届平均每年会期为 14.56 天。
    ② 参见李林:《立法程序:概念、运作条件及其完善》,载蔡定剑、王晨光主编:《人民代表大会二十年发展与改革》,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19 页。
    ③ 参见陈伯礼:《授权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81 页。
    ① 苗连营:《宪法学视野中的立法权》,载张庆福主编:《宪政论丛》(第 5 卷),法律出版社 2006年版,第 348 页。
    ②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 1964 年版,第 82 页。
     ① 柏拉图:《法律篇》,载《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3 年版,第 20-22 页。
    ② 有学者认为:“这种审议机构类似现代宪政制度中的议会(国会)。”参见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增补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55 页。也有观点认为,亚氏所论述的议事机能“有异于现代的‘立法权’。公民大会和议事会,虽也有立法权,所议却常常是有关行政和司法审判的案件”。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 1965 年版,第215 页引注①。
    ③ 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14-215页。
    ①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 1965 年版,第 199 页。
    ② 我国学者朱光磊客观地评价了洛克的分权理论:“洛克分权论同后来成熟形态的分权论的差别,是同一理论系统发展的不同阶段的差别,即成熟程度的不同;现代意义的分权学说是由洛克开始的。”参见朱光磊:《以权力制约权力》,四川人民出版社 1987 年版,第 54 页。
    ③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 1964 年版,第 89 页。
    ④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 1964 年版,第 82 页。
    ①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 1964 年版,第 82 页。
    ②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 1964 年版,第 92 页。
    ③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 1964 年版,第 83 页。
    ① 参见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增补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47 页。
    ②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 1964 年版,第 89-90 页。
    ③ 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也坚持国家权力两分说。他不赞成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认为通常的三分说是以两分说为基础的,立法职能是与行政和司法两种职能对立的,“国家的基本职能并不是三个而只有两个:法律的创造和适用(执行),并且这种职能并不是对等的而是上、下等的”。参见[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年版,第 284、299 页。
    ④ [英] M·J·C·维尔:《宪政与分权》,苏力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97 年版,第 55 页。
     ① 对于三权之间的关系,在英文版本中,孟德斯鸠说:“It is necessary from the very nature of things that power should be a check to power.”Montesquien,The Spirit of Laws Vol I,(trans.by Thomas Nugent),Hafner Publishing Company 1966,p.151-152.中译本是:“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 1961 年版,第 154 页。孟德斯鸠提出的是三权分立(separation)与制约(check),而不是“制衡”(check and balance)。在当时,孟德斯鸠还没有认识到如何使三权互相制约以达到一种权力平衡的状态,但是他的学说仍然对其后的宪政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美国制宪者们创设了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制度,并逐步通过实践,使其成为现实。对此,麦迪逊说:“在这个问题上,常常要求教和引证的先知是著名的孟德斯鸠。”参见[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 1980 年版,第 246 页。
    ②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 1961 年版,第 155 页。
    ③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 1961 年版,第 154 页。
    ④ 其实,孟德斯鸠分权与洛克分权的最大区别并不在于两权或三权,而在于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洛克的立法权在政体中是至高无上的,行政权处于从属的地位,而孟德斯鸠的立法权与行政权是平行的,没有哪一个是至高无上的。参见储建国:《西方混合政体思想的演变》,http://www.chinaelections.org/ NewsInfo.asp? NewsID=99524,2007-08-08。
    
    ①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 1961 年版,第 153 页。
    ②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 1961 年版,第 156 页。
    ③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 1961 年版,第 158 页。
    
    ①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 1980 年版,第 50 页。
    ②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 1980 年版,第 75-76 页。
    ①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 1980 年版,第 117 页。
    ② [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 1991 年版,第 140 页。
    ③ 参见[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 78 页。
    ④ 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增补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91 页。
    ①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 1961 年版,第 218 页。
    ②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 1961 年版,第 316 页。
    ③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 1961 年版,第 286 页。
    ④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 1961 年版,第 315 页。
    ⑤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 1961 年版,第 319 页。
    ⑥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 1961 年版,第 326-327 页。
    ①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 1961 年版,第 315 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 卷),人民出版社 1956 年版,第 394 页。
    ③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 卷),人民出版社 1956 年版,第 312 页。
    ④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 卷),人民出版社 1956 年版,第 312 页。
    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 卷),人民出版社 1956 年版,第 392 页。
     ① 周旺生:《立法学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215 页。
    ① 张友渔:《法学词典》(增订本),上海辞书出版社 1984 年版,第 218 页;张光博:《宪法词典》,吉林人民出版社 1988 年版,第 268 页;孙承谷:《立法权与立法程序》,人民出版社 1983 年版,第 7 页。
    ② 周旺生:《立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324 页。
    ③ 参见吴大英、任允正、李林:《比较立法制度》,群众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264 页。
    ④ 参见马怀德主编:《中国立法体制、程序与监督》,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2 页。
    ⑤ 郭道晖:《论国家立法权》,载《中外法学》1994 年第 4 期,第 9-19 页。
    
    ① 参见吴大英、任允正、李林:《比较立法制度》,群众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261 页。
    ② 江国华:《立法:理想与变革》,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36 页。
    ③ 李林:《走向宪政的立法》,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7 页。
    
    ① 参见罗传贤:《立法程序与技术》,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1996 年版,第 15 页。
    ② 参见李林:《走向宪政的立法》,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8 页。
    ③ 李林:《走向宪政的立法》,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9 页。
    
    ① 参见李林:《立法理论与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50 页。
    ② 李林:《走向宪政的立法》,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9 页。
    
    ① 江国华:《立法:理想与变革》,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41 页。
    ② 陈新民:《公法学札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26 页。
     ① [英]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558 页。
    ① 虽然法国宪法规定行政机关享有立法职权,但考察法国宪法所列举的属于议会立法范围的事项能够看出,国家与社会重大的、原则性的立法事项仍由议会以法律规定。观察法国宪政实践的学者贝尔指出,从宪法运作的实际分析及其解释方式所呈现之图景,否定了有关法律和规章之间的分权属于法国政府运作的极端革命这一说法,议会远未受到削弱,它仍然是中心立法机构。参见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下册·欧洲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60 页。
    ② 王欢、卢护锋:《分权原则的确立与嬗变》,载《人大研究》2007 年第 4 期,第 34 页。
    ① 参见郭宇昭主编:《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198 页;李林:《走向宪政的立法》,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31 页。
    ② Jean Bodin,Six Books of The Commonwealth,Chapter VIII,Concerning the Sovereignty,abridged and translated by M.J.Tooley,Basil Blackwell Oxford,downloaded from http://www.gongfa.com.
    ③ [日]美浓部达吉:《宪法学原理》,欧宗佑、何作霖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02-208页。
    
    ①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 1964 年版,第 82-83 页。
    ②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 1964 年版,第 92 页。
    ③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 1980 年版,第 125 页。
    ① [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 1991 年版,第 140 页。
    ② 参见[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 78 页。
    ③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 卷),人民出版社 1956 年版,第 312 页。
    ④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 卷),人民出版社 1956 年版,第 392 页。
    
    ① 谢瑞智:《宪法新论》,文笙书局 1999 年版,第 98、104 页。
    ②《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609 页。
     ① 杨永明:《国际法中主权概念的地位与演变》,载《台大法学论丛》第 25 卷第 4 期,第 80 页。
    ① 李林:《走向宪政的立法》,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34 页。
    ②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 1965 年版,第 113 页。
    ③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 1965 年版,第 129 页。
    ④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 1965 年版,第 111 页。
    ⑤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 1965 年版,第 129 页。
    ⑥ 亚里士多德并没有直接使用“主权”这个词,但是他谈到的国家中的最高者,虽非现代意义上的作为“最高建构权威”的主权,但是这已经是“主权”概念的启蒙。
    ① [美]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册),盛葵阳、崔妙因译,商务印书馆 1986 年版,第 462 页。
    ② 周永坤:《规范权力——权力的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213 页。
    ③ 《孙中山全集》(第 9 卷),中华书局 1986 年版,第 345 页。
    
    ① F.H.Hinsley,Sovereignty,Second edition Published b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6, p.26.
    ② [法]西耶斯:《论特权——第三等级是什么?》,冯棠译,商务印书馆 1990 年版,第 56 页。
    ① 参见陈慈阳:《宪法学》,元照出版公司 2004 年版,第 96 页;杨临宏:《试论制宪权理论的起源及历史发展》,载《思想战线》2004 年第 6 期,第 29 页。
    ② 苗连营:《关于制宪权的形而下思考》,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 年第 2期,第 10 页。
    ① 转引自何华辉:《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 1988 年版,第 52 页。
    ② 参见徐秀义、韩大元:《宪法学原理》(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110 页;参见杨临宏:《试论制宪权理论的起源及历史发展》,载《思想战线》2004 年第 6 期,第 30 页。
    ③ 参见沈宗灵:《比较宪法——对八国宪法的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6-17 页。
    ① 莫纪宏:《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226-227 页。
    ② 谢瑞智:《宪法大辞典》,千华图书出版事业有限公司 1993 年版,第 467 页;[德]卡尔·施密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84-86 页。
    ③ [德]卡尔·施密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84-85页。
    ① 参见[日]芦部信喜著、高桥和之增订:《宪法》(第三版),林来梵、凌维慈、龙绚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36 页。
    ② 转引自刘小枫:《施米特与政治法学》,上海三联书店 2002 年版,第 33 页。
    ③ [德]卡尔·施密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86页。
    ④ [德]卡尔·施密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86页。
    ⑤ [德]卡尔·施密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89 页。
    ⑥ 参见陈慈阳:《宪法学》,元照出版公司 2004 年版,第 96-97 页。
    ① 徐秀义、韩大元:《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35 页。
    ② 徐秀义、韩大元:《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33 页。
    ③ 关于立法权的有限性,张千帆教授提出:“所有的政府权力都是有限的——不仅是行政权力,而且更重要的是立法权力。如果不承认立法权力的有限性,那么即使是法治国家也是一个权力无限的国家,因为立法机构可以制订法律去授权政府做世界上的任何事,不论如何伟大或荒诞、仁慈或暴戾。这时,惟一的控制在于立法者本身的明智;在民主国家,由于最终的立法者在于构成多数的选民,因而希望在于多数选民的素质。但这和宪法并没有太大关系。事实上,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如果不承认立法权力的有限性,谈论宪法甚至是一件多余的事情。”参见张千帆:《认真对待宪法》,载《法制日报》2001 年 12 月 2 日。
     ① [美]西奥多·A·哥伦比斯、杰姆斯、沃尔斯:《权力与正义——国际关系学导论》,白希译,华夏出版社 1990 年版,第 67 页。
    ② 朱炜:《制宪权三论》,载《浙江学刊》2003 年第 1 期,187 页。
    
    ① 参见何华辉:《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 1988 年版,第 148 页。
    ② 童之伟:《国家结构形式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210 页。
    
    ① 参见徐向华:《中国立法关系论》,浙江人民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78 页。
    ② 王丽萍:《联邦制与世界秩序》,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3 页。
    ③ 童之伟:《国家结构形式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359 页。
    ① 参见 Harold Wolman,Decentralization:What It Is and Why We Should Care,in Robert J.Bennett,ed., Decentralization,Local Government,and Markets: Towards a Post-Welfare Agenda,Oxford:Clarendon Press,1990,p.30.
    ② [美]罗伯特 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王列、赖海榕译,江西人民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52页。
    ③ 转引自何华辉:《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 1988 年版,第 153 页。
    ④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 1980 年版,第 44页。
    
    ① 乔晓阳主编:《立法法讲话》,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9 页。
    ② 参见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321-322 页。
    ③ 童之伟:《国家结构形式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134 页。
    
    ① 徐向华:《中国立法关系论》,浙江人民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34-35 页。
    ② 何华辉:《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 1988 年版,第 149 页。
     ① 上述数字参见 Jonathan Rodden,Comparative Federalismand Decentralization: On Meaning and Measurement, Comparative Politics,July 2004,p.481-500.
    ① 陈慈阳:《宪法学》,元照出版公司 2004 年版,第 753 页。
    ② 参见童之伟:《国家结构形式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150-153 页。
    ① 对于联邦制,中国共产党也曾经持肯定态度,例如,在 1946 年 1 月 16 日,中国共产党代表团在政治协商会议上提出《和平建国纲领草案》,提出“中央与地方之权限,采均权主义,省得自订省宪”,其中“省宪”就是典型的联邦制条款。
    ② 杨光斌:《中国经济转型时期的中央——地方关系新论——理论、现实与政策》,载《学海》2007年第 1 期,第 69 页。
    ③ 学者王丽萍认为:“联邦制与单一制在民族国家形成和发展的总的方向是一致的。对联邦制的研究和考察越深入,就会越多地发现二者的相同和相通之处,二者的区别就会变得越来越模糊。联邦制和单一制之间之所以会存在尚未引起人们足够关注和认识的一致性和相似性,在于二者共有的民族主义底蕴。二者都是以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有效旅行政府职能,促进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全面协调发展为其根本目标的。”参见王丽萍:《联邦制与世界秩序》,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25 页。
    ④ 有学者认为,联邦制并不排斥单一制下的统属因素,单一制也不排斥适度的联邦主义因素。在我国国家结构的组织上,可以适度地采纳联邦主义因素。在我国这样一个地域辽阔的大国,适度的联邦主义因素的引入,将有助于实现更加有效的政府治理。通过一部分政府功能的下放,地方性的公共产品由地方政府提供,中央政府则可以致全力于全国性的重要事务。参见杨利敏:《关于联邦制分权结构的比较研究》,载北大法律评论编委会编:《北大法律评论》(第 5 卷第 1 辑),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64-65 页。
    ⑤ 参见童之伟:《国家结构形式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148 页。
    ⑥ 参见邓正来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255 页。
    ⑦ 李步云、汪永清主编:《中国立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221 页。
     ① 陈俊:《授权立法研究》,载周旺生主编:《立法研究》(第 1 卷),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256页。
    
    ① 刘海平、李林、托马斯、弗莱纳主编:《人权与宪政》,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56 页。
    ② 何华辉:《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 1988 年版,第 144 页。
    
    ① 参见张庆福主编:《宪法学基本理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396 页。
    ② 参见周旺生主编:《立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92 页。
    ①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曾经说:“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 卷),人民出版社 1972 年版,第 83 页。
    ② 薄贵利:《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139 页。
     ① 参见王惠岩主编:《政治学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195-196 页。
     ① 参见王惠岩主编:《政治学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196-197 页。
     ① 参见王惠岩主编:《政治学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196-197 页。
    
    ① [法]佩泽尔:《法国行政法》,廖坤明、周洁译,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01 页。
    ② 参见薄贵利:《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151 页。
    ③ 参见许华珍:《英国议会制度改革走出重大一步》,载《文汇报》1997 年 9 月 24 日,第 6 版。
     ① 参见杜钢建、刘杰:《日本地方自治的立法权》,载《小城镇建设》2000 年第 2 期,第 73-74 页。
    ① 这段话出自于孙中山先生于 1912 年 9 月 27 日在济南的答记者问。转引自辛向阳:《大国诸侯: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之结》,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216 页。
    ② 张海廷:《单一制下中央地方关系体制应作两类划分——我国中央集权式中央地方关系的动态平衡》,载《河北法学》2002 年第 1 期,第 15 页。
    
    ① 指的是《各邦职权表》,该表具体列举了邦的 59 项立法权。
    ② 1994 年 10 月 27 日已废止。
    ③ 1994 年 10 月 27 日已废止。
    
    ① 限于该基本法第 73、74 条所列举的事项。
    ② 制定国家责任方面的法律应经联邦参议院同意。
    ③ 参见李林:《立法机关比较研究》,人民日报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236 页。
    ① 参见徐向华:《中国立法关系论》,浙江人民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78 页。
     ① 参见[英]伊夫·梅尼、文森特·赖特主编:《西欧国家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朱建军等译,春秋出版社 1989 年版,第 289-306 页。
     ① 参见田成有:《地方立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34 页。
     ① [英]密尔:《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商务印书馆 1984 年版,第 76 页。
     ① 参见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67 页。
    ② 参见封丽霞:《论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载周旺生主编:《立法研究》(第 1 卷),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第 103 页。
    ① 参见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68 页。
    ② 参见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68 页;封丽霞:《论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载周旺生主编:《立法研究》(第 1 卷),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04-105 页。还有学者认为从量上看,不能超过 30%的比例。参见刘明利:《立法学》,山东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第 104 页。
     ① 参见陈斯喜:《论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载《中国法学》1995 年第 1 期,第 18 页。
    ① 参见李林:《走向宪政的立法》,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37 页。
     ① 参见唐孝葵、欧阳振、黄湘平主编:《地方立法比较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1992 年版,第33-34 页。
    
    ① 汤唯、毕可志等:《地方立法的民主化与科学化构想》,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36 页。
    ② 马怀德主编:《中国立法体制、程序与监督》,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51 页。
    ① 参见张春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312-315 页。
    ② 有学者认为,其实“先行立法权”就是“剩余立法权”,只是为了强调中央的权威而用“先行”二字,以表示这些权力不专属于你,只是让你先用而已。参见李亚虹:《中国立法体制建构的几个问题》,载《二十一世纪》1998 年 6 月号第 47 期,第 48 页。
    
    ① 参见李林:《走向宪政的立法》,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21-222 页。
    ② 高慧广:《重复立法的现象与对策》,载《法学杂志》1994 年第 6 期,第 38 页。
     ① 参见李林:《走向宪政的立法》,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22 页。
    ① 王晨光:《突发事件对于宪政发展的促进》,www.iolaw.org.cn/shownews.asp?id=1345 35K,2004-11-28。
    ② 江必新:《紧急状态与行政法治》,载《法学研究》2004 年第 1 期,第 4 页。
    ③ 宋功德:《直面公共危机——突发公共事件政府防治的实证分析》,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 7 卷),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00 页。
    ④ 参见张千帆:《流浪乞讨与管制——从贫困救助看中央与地方权限的界定》,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 3 期,第 42 页。
    ① 汤唯、毕可志等:《地方立法的民主化与科学化构想》,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36 页。
    ② 马怀德主编:《中国立法体制、程序与监督》,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51 页。
    ③ 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372 页。
    ④ 陈端洪:《论我国的地方立法》,博士论文,中国社会科学院 1993 年,第 40 页。
    ⑤ 李步云、汪永清主编:《中国立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221 页。
    ⑥ 徐向华:《中国立法关系论》,浙江人民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59 页。
     ① 陈俊:《授权立法研究》,载周旺生主编:《立法研究》(第 1 卷),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256页。
    ② 所谓的泾渭分明其实只是一个理想,中央与地方的立法冲突也并不会因为地方享有专属立法权就彻底消失。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划分,实际上也受到语言表达能力的很大限制。语词的含义是宽泛且模糊的,某特别事项究竟归入中央还是地方或者共有事项列表,常发生争议。以加拿大宪法为例,各省的财产权和公民权被列为各省的排他立法权事项之内,但是加拿大议会对贸易和商业管制及金融、银行合并与纸币发行事项具有排他性立法权,而此类事项的立法在很多情形下会影响各省的财产权和公民权。因此惠尔认为:“如果在起草两幅或三幅事权列表时,其间竟没有某种重复的可能,则此种做法确实让人惊叹。”参见[英]K.C.惠尔:《现代宪法》,翟小波译,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52 页。关于中央与地方立法分权受语言表达能力限制的提法,受益于吉林大学法学院于立深博士的提醒。
     ① 桂宇石、柴瑶:《关于我国地方立法的几个问题》,载《法学评论》2004 年第 5 期,第 109 页。
     ① 熊文钊:《大国地方——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宪政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62 页。
    
    ① 陈端洪:《论我国的地方立法》,博士论文,中国社会科学院 1993 年,第 57 页。
    ② 金承东:《论行政法律保留原则》,载《浙江社会科学》2002 年第 1 期,第 94 页。
    ③ 转引自翁岳生主编:《行政法》,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 1998 年版,第 148 页。
     ① 李林:《走向宪政的立法》,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11 页。
    ① 曹康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49 页。
    ② 张春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95 页。
    ③ 《辞海·汉语分册》,上海辞书出版社 1986 年版,第 49 页。
    ④ 《汉语大辞典》(第 1 卷),上海辞书出版社 1986 年版,第 544 页。
    ⑤ 《辞海·汉语分册》,上海辞书出版社 1986 年版,第 518 页。
     ① 图 6-1 的绘制受益于台湾学者蔡茂寅的台湾地区地方性事务分配表。参见蔡茂寅:《地方自治之理论与地方制度法》,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版,第 115 页。
    ① 《毛泽东选集》(第 5 卷),人民出版社 1977 年版,第 275 页。
    ① 对此,孙中山先生曾提出,权之分配,不当以中央或地方为对象,而当以权之性质为对象。权之宜属于中央者,属之中央可也;权之宜属于地方者,属之地方可也。例如军事、外交,宜统一不宜分歧,此权之宜属于中央者也;教育、卫生,随地方情况而异,此权之宜属于地方者也。更分析以言,同一军事也,国防固宜属之中央;然警备队之设施,岂中央所能代劳,是又宜属之地方矣。同一教育也,滨海之区宜侧重水产,山谷之地宜侧重矿业或林业,是固宜予地方以措置之自由;然学制及义务教育年限,中央不能不为划一范围,是中央亦不能不过问教育事业矣。参见蔡业成:《从均权制度与地方自治探讨县市长的人事权》,载《人事行政》1990 年第 95 期,第 7 页。
     ① 参见李林:《立法机关比较研究》,人民日报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234-235 页。
    ① 有学者明确提出:“从理论上讲,全国人大作为宪法确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立法权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凡是应由立法加以规范的事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有权立法。”参见苗连营:《宪法学视野中的立法权》,载张庆福主编:《宪政论丛》(第 5 卷),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第387 页。
     ① 姚明伟:《结合地方立法实际对不抵触问题的思考》,载《人大研究》2007 年第 2 期,第 20 页。
    
    ① 沈关成:《对地方立法权的再认识》,载《中国法学》1996 年第 1 期,第 21 页。
    ② 周旺生主编:《立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379 页。
    ③ 李林:《走向宪政的立法》,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21 页。
     ① 刘莘:《行政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66 页。
     ① 参见李步云、汪永清主编:《中国立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231-234页。
    ② 张春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28 页。
    ① 司久贵:《地方立法不抵触原则探析》,载张庆福主编:《宪政论丛》(第 5 卷),法律出版社 2006年版,第 405 页。
    ② 李林:《走向宪政的立法》,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23 页
    ③ 实际上地方立法的自主性和执行性是相对而言的,并无绝对的自主性立法,也无绝对的执行性立法。即使是对中央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也同样会涉及到针对地方实际问题制定自主规定。反过来,即使是针对地方性事务制定自主性立法,也同样涉及到在中央法律、法规已有规定范围内作出实施性规定。
    ④ 李林:《走向宪政的立法》,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21 页。
     ① 参见李步云、汪永清主编:《中国立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232页。
    ② 参见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91 页。
    ① 参见刘莘:《行政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68-69 页。
    ② 参见苗连营:《试论地方立法工作中“不抵触”标准的认定》,载《法学评论》1996 年第 5 期,第 61 页。
     ① 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8 年版,第 212 页。
    ② 苗连营:《试论地方立法工作中“不抵触”标准的认定》,载《法学评论》1996 年第 5 期,第 60页。
     ① 李步云、汪永清主编:《中国立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234 页。
    ① [日]阿部照哉、池田政章、初宿正典、户松秀典:《宪法》(上册),周宗宪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467 页。
    ① 该学者认为给付行政领域,通常较不可能发生抵触问题,因此,以管制行政为对象说明二者之间的关系。参见蔡茂寅:《地方自治之理论与地方制度法》,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版,第 223 页。
    ② 参见蔡茂寅:《地方自治之理论与地方制度法》,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版,第 223 页;林文清:《地方自治与自治立法权》,扬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4 年版,第 139 页。
     ① 最高法院大法庭 1975 年 9 月 10 日判决,刑集 29 卷 8 号 489 页。参见[日]芦部信喜著、高桥和之增订:《宪法(第三版)》,林来梵、凌维慈、龙绚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326页。
    
    ① 林文清:《地方自治与自治立法权》,扬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4 年版,第 140 页。
    ② 杉村敏正:《宪法和行政法》(劲草书房,1972 年)162 页以下。转引自[日]山内敏弘:《分权民主论的 50 年》,崔智友译,载张庆福主编:《宪政论丛》(第 1 卷),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第377 页。
     ① 我国台湾学者蔡茂寅对“不抵触”原则及其标准的研究是笔者眼力所及中最值得推崇的,本文对“不抵触”标准的构建参考了该学者的观点。参见蔡茂寅:《地方自治之理论与地方制度法》,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版,第 80-84 页。
    ① 对此,有学者主张,应放慢中央立法的步伐,“对社会关系尚未定型,尚需进一步研究、探索的问题,更应强调待成熟了以后再去制定。对不成熟的,宁可暂时留下空白,也不要匆匆出台,以便为地方的试验性立法创造更宽松的环境。对既可由中央立法也可由地方立法的,中央立法应尽可能规定得原则一些,以便为地方立法留下余地,减少出现抵触的可能性。”参见苗连营:《试论地方立法工作中“不抵触”标准的认定》,载《法学评论》1996 年第 5 期,第 60 页。还有学者主张,解决地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要学会“加减法”,“国家的立法要用减法,充分照顾到各地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状况,为地方立法提供空间”。参见乔新生:《中国地方立法的出路何在》,http://www.people.com.cn/ GB/guandian/ 30/ 20030513/ 990484.html,2008-03-09。
    ① 参见刘莘主编:《国内法律冲突与立法对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8 页。
    ② 《渔业法》在 2000 年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第 41 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修订后的《渔业法》增加了没收渔船的处罚措施。
    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曾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局意见后,作出答复。答复认为:“与渔业法的规定不一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复函》(法函<1993>16 号)。
     ① 参见姚明伟:《结合地方立法实际对不抵触问题的思考》,载《人大研究》2007 年第 2 期,第 22页。
     ① 李步云、汪永清主编:《中国立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233 页。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 卷),人民出版社 1956 年版。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2 卷),人民出版社 1972 年版。
    3. 《孙中山全集》(第 9 卷),中华书局 1986 年版。
    4. 《毛泽东选集》(第 5 卷),人民出版社 1977 年版。
    5. 张文显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 年版。
    6. 张文显、马新福:《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几个问题》,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2 年第 4 期。
    1. 薄贵利:《近现代地方政府比较》,光明日报出版社 1988 年版。
    2. 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
    3. 蔡立辉:《政府法制论——转轨时期中国政府法制建设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2 年版。
    4. 蔡茂寅:《地方自治之理论与地方制度法》,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版。
    5. 蔡秀卿:《地方自治法理论》,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 2003 年版。
    6. 曹康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年版。
    7. 曹海晶:《中外立法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 2004 年版。
    8. 陈伯礼:《授权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
    9. 陈慈阳:《宪法学》,元照出版公司 2004 年版。
    10. 陈新民:《公法学札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
    11. 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
    12. 崔卓兰、于立深:《行政规章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版。
    13.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 2006 年版。
    14. 董炯:《国家、公民与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
    15. 董翔飞:《地方自治与政府》,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1982 年版。
    16. 高帆主编:《行政权力与市场经济——政府对市场运行的法律调控》,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5 年版。
    17. 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
    18. 顾准:《希腊城邦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6 年版。
    19. 郭道晖:《法的时代呼唤》,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8 年版。
    20. 郭道晖、周旺生、王晨光主编:《立法——原则、制度、技术》,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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