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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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决策作为政府行政管理的核心环节,在政府的管理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中,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由于其所需要解决的是事关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政治、经济、社会等问题,因此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重大行政决策的法治化已经成为依法行政所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其中,这一问题在市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领域表现得更为突出。为此,《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均对市县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但不容否认,迄今为止,重大行政决策仍然还是一个行政管理学意义上的概念,学界仍然欠缺对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的相关研究,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的机制也尚未完善。因此,从行政法学的意义上对市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分析具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从以下四个部分,围绕市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的问题,从行政法学的角度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了系统的研究。
     论文第一部分在总结湖南省各县市关于重大行政决策定义方式的基础上,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内涵和外延作了较为科学的界定。
     论文第二部分在借鉴行政决策主体资格一般理论的基础上,对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和专家这两类重要的主体加以规范,试图从根本上实现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
     论文第三部分从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听证和集体决定三个重要的程序入手,意图通过实现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这三个程序的法治化运行,有效的保障市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实现。
     最后,法治化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固然离不开监督程序的合理运作,为此论文的最后一部分试图从构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三个方面入手,通过这三个机制的构建实现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有效监督,进而实现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
As a core part of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administrative decision-making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government management activities. Among them, because the major administrative decision-making activities need to address the public interest like matter of major political, economic, social and other issues, so, it has got the extensive attention from the community. In the context of the legalization, legalization in major administrative decisions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issue that can not be ignored; the problem of the major administrative decision-making behavior of the municipal and county governments is more prominent. To this end, "The State's decision to strengthen the legitimacy of administrative decision-making activities of municipal and county governments" and "Hunan Provincial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Provisions "all have made related provisions to significant administrative decisions made by municipal and county governments. But it can not be denied, so far, major administrative decision-making activities is still an executive management concept, there is still a lack of study to the major administrative decisions in jurisprudence, so the legalization mechanism of major administrative decision-making has yet to perfect. Therefore, to study the major administrative decisions of municipal and county governmen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dministrative law has importan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his paper can be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each part all focuses on the issue of legalization of major administrative decision-making made by municipal and county governments, and then makes systematic study to the system of major administrative decision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dministrative law.
     In The first part of the paper, Author first summarize the definitions of major administrative decisions that made by municipal and county governments in Hunan Province, and then tries make a more scientific definition of the major administrative decisions that made by municipal and county governments.
     In the second part, Author use the general theory of the qualific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decision-making to Standard the undertaking unit and experts of the administrative decision-making, trying to achieve rule of law in major administrative decisions fundamentally.
     In the third part, Author try to achieve the legalization of Major administrative decision-making made by municipal and county governments through the rule of law of the process, such as the listen to views procedure, hearing procedure and collective decide procedure.
     Finally, the legalization of important administrative decisions can not do without the reasonable operation of the monitoring process, so in the last part, Author attempt to build an effective supervision to major administrative decisions through the system of review the legality of the decisions, the evaluation of implementation, and the investigation of the responsibility belong decision-making, so as to realize significant administrative decision's legalization.
引文
1雍琦:《法律逻辑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8月版,第29页。
    2黄伟力:《法律逻辑学新论》,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版,第27页。
    3当然也不排除一些例外,如攸县就采用了“重大问题决策制度”,其实从词语的意义理解上来讲,两者的含义是大致相同的。
    4笔者认为之所以难以发现内涵清晰外延模糊的类型,是因为重大行政决策这一概念涵盖的范围非常之广很难仅仅通过一个明确的内涵来加以穷尽。
    8参见《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第3条的规定。
    9雍琦:《法律逻辑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8月版,第50-59页。
    10雍琦:《法律逻辑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8月版,第50-59页。
    11贺善侃,黄德良:《现代行政决策》,上海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8-52页
    12马飞:《行政决策法治化研究》,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提交日期:2005年4月9日。
    13参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32条的规定,可见该规定已经承认了其他行为主体的决策主体资格。
    14笔者在这里提及的决策主体是指狭义上的决策主体,也即拥有最后决定权的行政首长。
    15参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试行)》第5条。
    16参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试行)》第5条。
    17参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38条。
    21乔晓阳主编:《立法法讲话》,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24页。
    22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36条的规定。
    23章剑生著:《行政程序法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4页。
    24参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第7条的规定。
    25南博方著、杨建顺译;《行政法》(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6页。
    26见日本行政程序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
    27盐野宏著,杨建顺译,《行政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1月版,第213页。
    28《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29参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35条的规定。
    31参见章剑生著:《行政程序法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3--284页。
    32盐野宏著,杨建顺译,《行政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1月版,第213页。
    33王名扬著:《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53页。
    34应松年:《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516页。
    35章剑生:《行政程序法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1页。
    36杨惠基:《听证程序理论与实务》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2页。
    38杨慧基:《听证程序概论》,上海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4-53页。
    38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
    39《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47田旭光:《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研究》,华东师范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09年5月。
    48田旭光:《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研究》,华东师范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09年5月。
    49李韦毅:《强化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路径探析》,河南大学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5月。
    50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334页。
    61[法)盂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版,第156页。
    622张华民:《我国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困境与路径分析》,载《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8月第23卷第3期。
    70谢斌主编:《行政管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8页。
    71[法]盂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54页。
    72参见朱广忠:《公共决策失误责任论析》,载《理论探讨》2004年第6期。
    73参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决定》第12条的规定。
    74湖南省有不少县市将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归为重大行政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
    75纵观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仍有不少县市均对执行中的责任主体、责任类型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如张家界市、桑植县等。
    76关于责任的追究由于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没有详细的规定,所以在此笔者主要参照其他各市县的规定。
    77参见刘英丽:《从“问责运动”到“问责风暴”》,《新闻周刊》2004年5月13日。
    78参见赵敏:《论行政决策失误的领导责任追究机制》,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4月。
    79其中审核人,应当包括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行政机关分管负责人,以及按规定行使审核职权的其他审核人;批准人包括签发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以及按规定或者经授权行使批准职权的其他批准人。
    [1]雍琦:《法律逻辑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0-59页。
    [2]贺善侃,黄德良:《现代行政决策》,上海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8-52页。
    [3]乔晓阳等:《立法法讲话》,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24页。
    [4]章剑生:《行政程序法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4页。
    [5][日]盐野宏:《行政法总论》,杨建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3页。
    [6][日]南博方:《行政法》.杨建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6页。
    [7]前引书[4]:第283-284页。
    [8]前引书[5]:第213页。
    [9]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53页。
    [10]杨惠基:《听证程序理论与实务》,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2页。
    [11]前引书[4]:第101页。
    [12]应松年:《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516页。
    [13]杨惠基:《听证程序概论》,上海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4-53页.
    [14]应松年:《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503-504页。
    [15]前引书[4]:第106页。
    [161[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334页。
    [17][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6页。
    [18]前引书[1]:第330页。
    [19]谢斌主编:《行政管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8页。
    [20][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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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2]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2008年10月1日。
    [3]临澧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临政发[2010]1号.二○一○年一 月十二日。
    [4]临澧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临政发[2010]2号.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5]郴州市人民政府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暂行规定.郴政发[2009]11号.2009年5月1日。
    [6]桂阳县人民政府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桂政发[2009]9号.二○○九年七月一日。
    [7]嘉禾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二○○九年九月一日。
    [8]嘉禾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试行).二○○九年九月二日。
    [9]汝城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二○○九年四月十八日。
    [10]苏仙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二○一○年五月一日。
    [11]苏仙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二○一○年一月十日。
    [12]永兴县人民政府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二○○九年十月一日。
    [13]资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资政办发[2009]48号.二○○九年十月二日。
    [14]衡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衡政发[2009]21号.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15]怀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怀政发[2009]12号.二○○九年十一月一日。
    [16]辰溪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辰政发[2009]9号.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17]会同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2009年3月17日
    [18]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试行规定.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令第47号.二○○九年五月一日。
    [19]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程.晃政发[2009]5号.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20]溆浦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溆政发[2009]4号.二○○九年四月一日。
    [21]娄底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试行).政府令第27号.二○○九 年九月二十九日。
    [22]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试行).娄星政发[2009]12号.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23]湘乡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09]45号.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24]湘乡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办法.湘政办[2009]37号.二○○九年七月十日。
    [25]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州政发4[2009]4号.二00九年五月四日。
    [26]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政府令第2号.二00八年十月一日。
    [27]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试行).永政发[2009]18号.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28]岳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岳政发[2010]8号.二0一0年五月一日。
    [29]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张定政发[2010]4号.二○一○年三月三日。
    [30]《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株洲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株洲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株政发[2010]6号.二○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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