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司治理论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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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也是社会的一份子,企业应善尽社会责任』这样的观念在先进国家已是普遍的常识,可是在台湾,这似乎仍处于启蒙阶段。企业与股东、管理者、员工、消费者、供货商、政府、小区及一般社会大众等利害相关人的关系更日形重要。七○年代,台湾政府对于企业经济活动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开始进行有关的解决方案研究,也积极研究订定新的法律规章,来规范与限制企业的营运,「企业社会责任」也因此成为一个极重要的课题。过去对企业界而言,「社会责任」成了阻碍公司成长的代名词,只有效率地生产产品及劳务,才是企业界所要求的。然而,随着时代进步及国际经济发展,愈来愈多的企业终于打破了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迷思。
     本论文希望透过对诚信原则的分析,探索忠实关系的法哲学的内在本质,以明暸忠实关系的理论基础,当成文法与实务判例无法解决新兴个案时,或当机械式地适用成文法例,致显与个案正义明显冲突的案例时,不但可公平、合理地以诚信原则,有效地适用于系争案例,达到应有的公平与正义,且可因每个个案皆能符合诚信原则,而导引出法律的一致性,甚至在该类型案例中创设出各项法则,使法律的安定性可得建立。
     本论文提出具体的看法便是,华人社会应该建立属于自己的「公司治理」理论,而非单纯援引国外制度,虽然欧美已发展出许多公司治理的规范机制,但是否能适应于华人社会的公司治理,其实颇有疑问,吾人主张「诚实信用」为唯一法门,亦即再多的制度规范,仍然以决策者的「诚实信用」为最主要的内在规范模式。
"Enterprise is a part of society;hence,it should take its social responsibility well." This concept has already become a common sense in advanced countries.In Taiwan,however,this common sense remains at the initial stage.Enterprise,stockholders,managers,customers,suppliers, government,community,and average people—these concerned people's relationship have become more and more important.In 70's the government in Taiwan has been doing some concerned researches about the solutions on the negative influences the enterprise economic activities have brought.Meanwhile,Taiwan's government also studies actively to act new laws to normalize and restrict enterprise's operation.Therefore,"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lso becomes an important issue to the extreme.For the corporate world in the past,the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was considered as a pronoun that limited the growth of corporations.To manufacture products and service effectively is what enterprise requests. However,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more and more enterprises break the myths of "You cannot sell the cow and drink the milk."
     This essay hopes to inquire the intrinsic quality of constancy in the jurisprudence and philosophy through an analysis of the principle of truth and credibility in order to understand the constancy's fundamental theory. When the statute laws and practical judgments cannot resolve new individual case,or when mechanically adapted to the statute laws but obviously has a collision with individual case's rightfulness,this constancy can not only fairly and reasonably use the principle of truth and credibility to adapt to the controversial case effectively in order to reach deserved fair and injustice but also induce the law's consistency through each case can conform to the principle of truth and credibility;what's more,try to create different items of principles in that kind of case makes the regularity of law can be built.
     The point of view of this essay is that Chinese people should establish their own theory of "Corporation Management" instead of introducing the system of foreign countries directly.Even though there are many Western corporations have established management standard mechanism,the question is that are they all suitable for Chinese corporations.Therefore, what I consists "the principle of truth and credibility" is the best way in this case.No matter how many norms are there,decision makes should take "the principle of truth and credibility" which is the intrinsic norm model as primary.
引文
1 台湾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cb.cla.gov.tw/content/km/km03_02.php?sn=22&majcidx=1&item=1&minicidx=3,2008年3月9日。
    2 商业周刊第995期,http://www.businessweekly.com.tw/webarticle.php?id=23887,2008年3月9日。
    3 台湾行政程序法于1999年2月3日公布,旋于2001年1月1日施行。学者以之为行政法总论之性质,亦如民法总则与刑法总则,而其在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法例的第八条做此规定,显有以之为指导规范之一,亦如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项。
    4 台湾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项之惨正系于1999年4月21日,删除民法第二百十九条之规定,自2000年5月5日起生效。
    5 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作者自刊,2000年9月,第294页。
    6 刘连煜,公司监控与公司社会责任。五南出版,1995年9月,初版。第22页中,认为内部监督是公司机关间,如监察人之制度、股东会的监督、代位诉讼。而外部监督有公权力监督、市场监督;陈俊仁,Corporate Govcrnanev—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aiwan and the United States,华冈法粹,第二十六期,1998年12月,第186页。则认为内部监督是公司机间监督,而外部监督则包括市场监督、公权力监督、股东的衍生诉讼、机构投资人、公司购并。
    32 曾宛如,公司外部监督之分析,台大法学论丛,第三十一卷第一期,2002年1月,第7页。
    33 赖源河,论主管机关对公司业务及财务之监督(下),服务业报导第四十二期,1993年12月,8-12页。
    34 方嘉麟,关系企业专章管制控制力溢用之法律问题(一)——自台湾传统监控模式专章设计之架构与缺憾,政大法学评论第六十三期,2000年6月,第27-311页。王文宇,法人股东、法人代表与公司间三方法律关系之定位,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第十四期,2000年9月,第102-107页。
    36 余雪明,独立董事与投资人保护,收录于:马汉宝教授七秩庆论文集——法律与当代社会,永然文化,1995年,第104页。
    37 刘连煜,超越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分离原则——强制机构投资人分散持股规定的检讨,政大法学评论,第五十二期,1994年12月,第417页。
    38 1991年7月14日(81)台财证(四)第○一六○四号函。
    39 Robert W.Hamilton,Corporate Governance in America 1950-2000:Major Changes But Uncertain Benefits,25Iowa J.Corp.L.340,353-354(2000).Ronald J.Gilson and Reinier Krankman,Reinventing the Outside Director:An Agenda for Institutional Inventors,43 Stan.L.Rev.863(1991)John C.Coffee,Jr.,Liquidity Versus Control:The Institutional Investor as Corporate Monitor,91Colum.L.Rev.1277(1991).Bernard S.Black,The Value of Institutional Investor Monitoring:TheEmpirical Evidence,39 UCLA Rev.895(1992).
    42 2001年11月12日公司法强化董事中心主义的相关规定有:第二百零二条由「得」改为「应」,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董事忠实(忠诚)义务的引进。第一百九十九条解任董事门坎提高。王文宇,从公司管控论董监事法制之改革,台湾本土法学,第三十四期,2002年5月,102页。
    43 黄铭杰,交叉持股v.s.公司监控,台大法学论丛,第三十卷第一期,2002年1月,第240-242页。
    44 证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条,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台湾证券交易上市审查准则第十条.以及柜台买卖中心证券商营业处所买有价证券审查准则第三条之规定,以董事持股为规范者,在修正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与第二百十六条规定,不以股东为限的前提下,是否应对外部监察人为豁免呢?
    45 台湾属于集中型股权结构。See,Stijn Claessens et al.,Expropriation of Minority Shareholders:Evidence from East Asia(Working Paper,1999).(http://www.worldbank.org./html/tpg/privatesector/cglcg-pubs.htm).
    46 本条于1999g4月21日债编修正时亦有修正,本文此处说明是修正时之立法理由,参阅,陈忠五编,学林分析六法——民法,第379页。
    47 陈忠五编,学林分析六法——民法,第244页。
    48 林诚二,由个案论债法上情事变更原则之适用,中兴法学第二卷第一期,1971年7月,第86-87页。史尚宽,债法总论,428页,亦有相同见解,请参阅。
    49 林诚二,情事变更原则之再探讨,本土法学,第十二期,1990年7月,第72页。
    50 学者王泽鉴认消费者保护法与民法,不具有特别法与普通法之关系,请参阅,债编原理,第一册,作者自刊,2001年3月,第96页。
    51 王泽鉴,契约上的不作为义务,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八册,作者自刊,1991年3月,第125页。
    52 民法除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之一、之二的概括条文外,实体法上尚有很多各别不作为相关条文,例如民法第十八条第一项、民法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二项、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项、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条、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等,特别法如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公平交易法第十八条以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等(参阅台湾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台上字二一一一号判例)。
    53 台湾司法院院字第一三四一号:「夫妻离婚后订约,使其所生子女与其父或母断绝关系,此种法律行为,于法当然无效。」中之「法」应指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二项。
    54 1989年8月7日厅民一字第八五九号函复高院,1980年2月5日十九厅民一字第八八号函复台湾高院。
    55 台湾最高法院1992年台上字第九八九号判决:「……为防止其离职员工泄漏其智慧财产权、营业秘密与经济上利益,并防止恶性之同业竞争,乃于员工进入公司任职之初,与之签订聘用合约书,约定于离职后二年内不得从事与被上诉人营业项目相同或类似之行业,否则须给付一定之违约金,该项竞业禁止之约定,仅有二年之适用期限,且出于任职员工之同意,即与宪法保障人民工作权精神不相违背,亦不违反其它强制规定,且与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无关,原审认该约定并非无效,核无不当。」民法裁判百选,黄茂荣主编,月旦出版,1993年,第33页。
    56 台湾最高法院1941年上字第一九一号判例。
    57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1997年度简上字第五八二号民事判决,消费者保护法判决函释汇编(一),台湾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编印,1998年,第80页。
    58 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肇事,应为救护或其它必要措施。另第三项规定汽车所有人同车时,须命驾驶入停车处理。第一项之应为一定行为之义务,不以驾驶人有故意或过失为必要。
    59 台湾最高法院1981年台上字第一五○二号判决:「上诉人为领有执照之烟酒零售商,系贩卖烟酒专业人员。对于酒类之真假自应特别注意。乃不注意而任意贩卖图利,终至被上诉人遭受重大伤害,自难谓无过失。」
    60 台湾最高法院1969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四号判决,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案例选辑,法务通讯社印行,民国1981年,第13页。
    61 林诚二,论附随债务之不履行与契约之解除,中兴法学,第十八期,1982年3月,第245页。
    62 Aristotle:The Nicomachean Echics,H.Rackham Translated,Loeb Classical Library(1934)Chapter Vat 4提到英国早期的衡平法制度——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一致——被认为是一对严格的、僵化的习惯法制度的补正。
    63 Edgar Bodenheimer.Jurisprudence:the philosophy and method of the law,rev.ed.(Har.Pub.Press.1924)
    64 转引自王伯琦,自然法之复兴与概念逻辑,编入王伯琦法学论著集,三民书局,1999年1月,第57页。
    65 王伯琦,论概念法学,第34页。
    66 Roscoe Pound,Individualization of Justice,7 Fordham L.Rev.166,169-70(1938).
    67 王伯琦,论概念法学,第36页。
    68 何孝元,诚实信用原则与衡平法,三民书局,1986年9月,第17-18页。
    69 Nocton v.Ashburton,A.C.932,(1914).
    87 参照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价证券上市审查准则第9条第12款与有价证券上市审查准则补充规定第17条;财团法人柜台买卖中心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审查准则第10条第1项各款不宜上柜规定之具体认定标准第1条第1项第12款。
    88 改革公司治理应捐弃成见,台湾经济日报社论,第二版,2004年2月11日;王文宇,公司法论,台北:元照,2003年10月出版,页114以下。
    89 参照李揆哲,从金融危机及IMF的救助探析韩国商法制度之修改,华东政法学院学报,第1期(总第14期),页51-55,2001年。
    90 参照参照财团法人万国法律基金会,「公司法制全盘修正计划研究案总报告」第一册,页3-15至3-16,台北: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财经法制协调服务中心,2003年。
    91 See Art.54-6、191-17 of the KSEA;李揆哲,从金融危机及IMF救助探析韩国商法制度之修改,华东政法学院学报,第1期(总第14期),页51-55,2001年。
    92 See Art.54-5(1),191-16(1) of the KSEA:Hwa-Jin Kim,Toward the "Best Practice" Modelin a Globalizing Market:Roarnt Developments in Korean Corporate Governance,2 Journal of Corporate Law Studies,M5,345-366,(2002):李揆哲,前揭注105,页51-55。
    93 See Art.191-16(1)of the KSEA;Hwa-Jin Kim,id.at 345-366.
    94 韩国于1962年制定的现行商法典中的公司篇是属于德意志公司法系的旧商法中添加英美法的因素而产生的,对韩国的股份公司制度带来了一大变革。后来,又通过1984年、1995年1998年、1999年、2001年的修订,共计修订五次。See Hwa-Jin Kim.id 345-366,李揆哲,前揭书,页51-55,2001年;李松哲着,吴日焕译,「韩国公司法」,页5-8,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95 参照李揆哲,从金融危机及IMF的救助探析韩国商法制度之修改,华东政法学院学报,第1期(总第14期),页51-55,2001年。
    96 参照参照财团法人万国法律基金会。「公司法制全盘修正计划研究案总报告」第一册,页3-15至3-16,台北: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财经法制协调服务中心,2003年。
    97 这些相同的观念可参考财团法人万国法律基金会,前揭书,页3-15至3-16;王志诚,「论公司员工参与经营之制度——以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机关之改造为中心」,页226,台北:国立政治大学法律研究所博士论文,1998年。
    101 邱金兰,公司法翻修决明定独立董事法源,经济日报,2003年10月,第4版。
    102 上市上柜公司公司治理实务守则,第二十五条前段规定:「上市上柜公司应规划适当独立董事席次,并由股东推荐符合证券交易所或柜台买卖中心规定资格之自然人,经董事会客观评估后,由股东会选举后产生。」
    103 林黎华,证券市场建立独立董事与监察人制度之研究,财税研究,39卷5期,页159。
    104 余政翰、林凤仪,公司董事会监理结构问题之探讨,今日会计,87期,2002年6月,页49。
    105 缓冲期措施之公告,参照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台证上字第003614号函。
    106 Mich.Pub.Acts 121 effective(amended 1998);有关其说明请参照Moscow,Lesser and Schulman,46 Bus.Law 57(1990).
    107 根据抽查台塑、南亚与亚泥之92年初证交所公告之公开说明书为例,有些未设独立董事、独立监察人或独立董事或独立监察人人数根本未符合上市审查准则补充规定(民国91年12月5日修正)第17条之规定。
    108 参照王志诚,「论公司员工参与经营之制度:以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机关之改造为中心」,页221,台北: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研究所博士论文,1998年。
    109 参照廖大颖,「公司法原论」,页199-200,台北:三民书局,2002年,初版一刷。
    110 参照廖大颖,「公司法原论」,页200-202,台北:三民书局,2002年,初版一刷。
    111 参照廖大颖,前揭注127,页203。
    115 参考台湾经济部1911年7月25日,经(八○)商二○八三五六号解释:柯芳枝,公司法论,自刊,民国1997年9月修订新版,页312。
    161 如法国、瑞士均未有董事竞业禁止之规定,意大利商法则仅就董事长及常务董事规定竞业禁止义务。参考柯芳枝,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竞业禁止义务,公司法专题研究,自刊,民国1978年10月再版,页184。
    120 此说主张公司法条文上并无限制董事需于事前得股东会许可之规定,故于事后加以追认应无不可。参考张龙文,股份有限公司法论,三民书局,1966年10月初版,页143。
    121 此说认为如董事未取得股东会同意前即有竞业之行为,则虽嗣后经股东会之追认,仍无法使该违反竞业禁止之行为成为合法之行为,且若非如此,将不足以防患公司之损害于未然。参考柯芳枝。前揭书,页192。
    122 陈国华,前揭书,页58。
    123 参照利瓦伊安等着,「现代公司治理研究」,页23-24,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World Bank,Corporate Governance:A Framework for Implementation-Overview,(1999)(visited March 3,2003).
    124 参照利瓦伊安等着,前揭书,页23-24。
    125 参照利瓦伊安、武立东等(着),「公司治理教程」,页397-401,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
    126 参照德国股份公司法第84条及第111条。卡耀武编,「德国股份公司法」,页47-48、70,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利瓦伊安、武立东等(着),前揭书,页429。
    127 参照利瓦伊安等着,「现代公司治理研究」,页23-24,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
    128 参照利瓦伊安等着,前揭书,页75-76。
    129 参照利瓦伊安等着,「现代公司治理研究」,页24,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
    130 参照利瓦伊安、武立东等(着),「公司治理教程」,页478,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
    131 参照利瓦伊安等着,前揭书,页24。
    132 参照利瓦伊安等着,前揭书,页24。
    133 参照贝利与米恩斯(Berle and Means)着,陆年青、许冀汤译,「现代股份公司与私有财产」,页5,台北: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1981年。
    134 在美国法学界对有限责任有正反面两种看法,在现实派对有限责任持反对意见,认为公司人格化实为虚拟 的法律个体,而公司营运决策由人执行,其利润用来支付薪资和股息,因此,股东与管理者在经营中获利,一旦亏损,应由股东与管理者负责。然而,在股权分散,所有与控制分离情况下,支持者认为,现代股份公司股东,实际上不参与经营亦无能力以微薄的表决权来发挥影响力,股东所有者的地位实质上已发生质变。参照胡果威,「美国公司法」,页13-14,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有限责任的规定参照我国公司法第2条第1项第4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东或政府、法人股东一人所组织,全部资本分为股份;股东就其所认股份,对公司负其责任之公司。」
    135 参照李松哲着,吴日焕译,页52。
    136 参照贝利与米恩斯(Berle and Means)着,陆年青、许冀汤译,页136。
    137 参考刘渝生,从股东会议事进行论股东之询问权—德国股份法相关规定之介述,法学丛刊,第178期,页108。
    138 黄立,民法总则,1999年10月第二版,页186。
    139 参考刘渝生,前揭文,页5。
    140 参照吴乐群、周行一、施敏雄、简淑芬等着,「公司管控—董事及监察人如何执行职务」,页7,台北: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暨期货市场发展基金会,2001年。
    141 See World Bank,Corporate Governance:A Framework for Implementation-Overview,1999(visited March 3,2003)< http://www.worldbank.org/html/fpd/privatesector/cg/docs/gcgfbooklet.pdf>.
    142 参照利瓦伊安、武立东,「公司治理教程」,页34-41,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
    143 参照李骥等着,见粱能等(编),超产权论与企业绩效,「公司治理结构:中国的实践与美国的经验」,页4-5,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
    144 参照利瓦伊安、武立东,「公司治理教程」,页34-41,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
    145 参照利瓦伊安、武立东,「公司治理教程」,页34-41,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
    146 参照利瓦伊安、武立东,「公司治理教程」,页34-41,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
    147 参照利瓦伊安、武立东等着,前揭文,页404。
    148 参参照利瓦伊安、武立东等着,前揭文,页404。
    160 参照许美丽,前揭论文,页5-1、页5-3。
    161 参照许美丽,前揭论文,页5-3、页5-4。
    162 依公司法第214条规定:「继续一年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之股东,得以书面请求监察人代表公司对董事提起诉讼。监察人自有前项之请求日起,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时,前项之股东,得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股东提起诉讼时,法院因被告之申请,得命起诉之股东,提供相当之担保;如因败诉,致公司受损害,起诉之股东,对于公司负赔偿之责。」
    163 依公司法第215条规定:「提起前条第二项诉讼所依据之事实,显属虚构,经终局判决确定时,提起此项诉讼之股东,对于被诉之董事,因诉讼所受之损害,负赔偿责任。提起前条第二项诉讼所依据之事实,显属实在,经终局判决确定时,被诉之董事,对于起诉之股东,因此诉讼所受之损害,负赔偿责任。」
    164 参照财团法人万国法律基金会,「公司法制全盘修正计划研究案总报告」第一册,页5-74,台北: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财经法制协调服务中心,2003年;刘连煜,「公司法理论与判决研究(二)」,页285,台北:三民书局,2000年;王惠光,公司法中代表诉讼制度的缺失与改进之道,见刘连煜等(着)「商法专论:赖英照教授五十岁生日祝贺论文集」,页119,台北:元照出版,1995年。
    165 主要参照黄铭杰,经营者支配与股东支配外的第三条路——公司治理对未来公司法制革新之启示,页19,台湾法学会2002年年度研讨会,2002年。
    166 参照黄铭杰,经营者支配与股东支配外的第三条路——公司治理对未来公司法制革新之启示,页20,台湾法学会2002年年度研讨会,2002年。
    167 主要参照财团法人万国法律基金会,「公司法制全盘修正计划研究案总报告」第一册,页3-12,台北: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财经法制协调服务中心,2003年。
    176 参照刘连煜,「公司监控与公司社会责任」,页198-199,台北: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5年。
    177 以上主要参照刘连煜,「公司法理论与判决研究(一)」,页12-20,台北:三民书局,1997年再版.
    178 柯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违法行为制止权(一),法令月刊,第二十五卷第八期,页13。
    179 柯菊,前揭文,页14。
    180 参考武忆舟,公司法论,自刊,1988年元月新版,页356。
    181 参考柯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违法行为制止权(二),法令月刊,第二十五卷第九期,页10。
    182 参考武忆舟,前揭书,页356。
    183 参考罗水盛,少数股东代位公司对董事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之研究——兼论董事对公司之义务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文化大学法研所硕士论文,1986年6月,页83。
    184 台湾经济部于1999年12月所提出之修正草案,对二百十条第一项之规定,仅针对配合商业会计法将「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修正为「财务报表」,而未将董事会议事录列入股东及债权人可查阅之范围,颇令吾人感到遗憾。
    185 学者研究我国上市公司家族最大持股比例平均约为28%,即可掌控公司,参见杨敏华,企业与法律——公司治理之监事制度研究,2004年2月17日,台北:社团法人公司治理协会出版,页223。
    186 例如鸿海集团现有五席董事、两席监察人,郭台铭董事与监察人林淑如为夫妻,戴正吴、游象富与卢松清为董事兼资深副总。参见经济日报,「鸿海拟增董监,淡化家族色彩」,2004年3月15日,头版。
    187 叶银华、李存修与柯承恩,公司治理与评等系统,2002年11月第一版,台北:智商文化出版,页63;王文宇,公司法论,2003年10月出版,台北:元照出版公司,页56:黄铭杰,公司监控与监察人制度改革论。台北:元照出版公司,页17。
    188 以金融业为例,田内金融三大家族:新光集团兄弟档掌控的新光金、台新金;蔡家堂兄弟档的国泰金及富邦金;中信集团事家掌控的中信金,董监结构都弥漫着浓厚的家族色彩,详中国时报,董监一家亲,7月9号。
    189 例如博达案中,控制股东叶素菲姊弟于董事会四席中即已掌握两席。叶素菲董事长兼总经理,其弟董事并兼副总,他们的持股比例只剩7.8%,却占董事席位比例50%,足见控制股东和其所享之决策权力与其对公司之责任偏离,造成权力与责任不平衡。
    190 参照玛格丽特M.布莱尔着,张荣刚译,前揭书,页181-182。利害相关者论认为「股权收购」和「敌意接管」的出现,催毁了将财产概念与社会存在概念在公司的「长期营运中」一致的法律设计。玛格丽特.M.布莱尔着,张荣刚译,前揭书,页191.
    191 See Michael C.Jonsen and William H.Mcckling,Theory of Firm:Managerial Behavior,Agency Costs and Ownership Structure 3 J.Fin.Econ.305305-60(1976)转引自玛格丽特M.布莱尔着,张荣刚译,前揭书,页187。
    192 参照玛格丽特M.布莱尔着,张荣刚译,前揭书,页186-187。
    193 参照利瓦伊安、武立东等(着),前揭书.页43-44。
    194 参照黄铭杰,经营者支配与股东支配外的第三条路——公司治理对未来公司法制革新之启示一,页36,台湾法学会2002年年度研讨会,2002年。
    195 柯芳枝,前揭书,页31.
    196 参考谢天仁,前书,页104。
    197 参考谢天仁,前书,页104。
    198 参照廖大颖,「公司法原论」,页161,台北:三民书局,2002年,初版一刷。
    199 参照柯芳枝,「公司法论」,页363-364,台北:三民书局,2000年,增订四版三刷。
    200 参照廖大颖,前揭书,页222。
    201 参照郑玉波着、刘连煜增订,「公司法」,页156,台北:三民书局,2000年,增订六版一刷。
    201 参照廖大颖,「公司法原论」,页224,台北:三民书局,2002年。
    202 参照廖大颖,前揭书,页222-224;郑玉波着、刘连煜增订,前揭书,页157;赖源河,「实用商事法精义」,页180-182,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2年二版二刷。
    109 张振山、包幸玉,我国(台湾)信息公开制度之探讨,证券暨期货月刊,第22卷第4期,页15-24,2004.
    210 原文详见http://www.iosco.org/pubdocs/pdf/IOSCOPD141.pdf
    211 FASB,Business Reporting Research Project(BRRP),2001.Imporving Business Reporting:Insights into Enhancing Voluntary Disclosures.http://www.rutgers.edu/Accounting/raw/fash/brr/BRRP2.pdf
    212 林继耀,信息公平揭露与终结内线交易——试论美国证券交易法公平揭露规则新制,私立中原大学财经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页98,2002。
    213 陈欣昌、朱家琰、陈文婷,上市公司重大讯息公开揭露管理之探讨,台湾证券交易所专题研究,2001年12月。
    218 刘连煜,公司监控与公司社会责任,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9月,页76。
    219 陈春山,前揭书,页24。
    220 参考陈肇鸿,前揭书,页80-81。
    221 罗怡德,美国公司法中董事所负之「忠实义务」之研究,辅仁法学,第九期,1980年6月,页214-216。
    222 参考陈国华,「董事忠实义务之研究」,辅仁大学法研所硕士论文,1997年6月,页37-47。
    226 「电子业配股大补帖,留住好人才」中述及宏碁计算机是台湾首开员工分红配股的上市公司。宏碁集团董事长施振荣强调员工参与公司经营,理当分享公司经营成果。宏碁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员工红利转增资以盈余的一成股票发放。经济日报,第1版,1997年4月6日。
    227 「为员工分红配股说几句话」中,联电董事长曹兴诚先生述及在1984年开始推动员工分红配股…,联电自1986年开始,正式实施分红配股,从此蔚为风潮,普及整个高科技业,经济日报,第4版,2003年1月6日。
    228 除了公司法规定,员工红利是公司盈余分派时,必须一定成数给予员工之外,商业会计法第64条之规定,「商业盈余之分配,如股息、红利等不得做为费用或损失。」
    229 胡建华,我国(台湾)劳工参与合法可行性之研究——从电信三法事件谈起,中国文化大学劳工研究所硕士论文,1999年12月,页6-8。
    230 郭振昌,产业民主的理念、经验与定位,劳工之友杂志第543期,1996年3月。
    231 黄北豪,产业民主结构性之探讨,劳资关系论丛第五期,1996年10月。
    232 卫民,台湾的产业民主:集体协商或劳工参与,中山大学社会科学季刊,1998,页140-142。
    233 廖国伟,从劳工董事的推派来看工会的直选制度,台电工会通讯337期,第7页,2001年8月31日,台北。
    234 黄程贯,劳动法,国立(台湾)空中大学印行,2001年6月,页341-343。
    235 Fama和Jensen(1983),所有者和代理人间的契约成本(conntract cost),包括结构成本(structuring cost)、监督成本(monitoring and bonding cost)。
    236 台湾因应气候变化纲要公约信息网,http://www.tri.org.tw/unfccc/。
    237 台湾环境信息网,http://www.ev.nctu.edu.tw/main.php
    240 劳动合同法效应大陆台商爆关厂潮,经济日报,2007年12月6日;曾文雄,吴学媛,会计研究月刊268期,2008年3月。
    241 王甲乙,消费者保护争议事件之处理—简介消费者保护法第五章消费争议之处理,消费者保护研究第二辑,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编印,1996年1月,第45页。
    242 林世宗,消费者保护法之商品责任论,师大书苑出版社,1996年8月,第4页。
    243 徐立德,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之成立及展望,消费者保护研究第一辑,台湾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编印,1995年6月,第3页。
    244 刘春堂,论(台湾)消费者保护行政,消费者保护研究第一辑,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编印,1996年6月,第104页。
    245 刘春堂,台湾消费者保护法之若干问题,消费者保护与消费者法,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编印,1996年6月,第100页。
    246 刘春堂前揭书,第101页。
    247 冯震宇、姜志俊、谢颖青、姜炳俊合着,消费者保护法解读,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3月,第16页。
    248 冯震宇等前揭书,第17页。
    249 约翰逊林、冯震宇、林明珠,认识消费者保护法,台湾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编印,1995年2月,第35页。
    250 参考(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应解释为包括非财产上之损害。至于商品责任所称损害,是否包括纯粹经济上损失(purely economic loss)?国内通说采否定见解,请参照邱聪智,商品责任,消费者保护研究第二辑,台湾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编印,1996年1月,第35页。
    251 邱聪智,前揭文,第63页。
    252 邱聪智,商品责任,消费者保护研究第三辑,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编印,1997年4月,第51页。
    253 所谓「改装」,依施行细则第八条规定,系指变更、减少或增加商品原包装设计、生产或制造之内容或包装,至于将商品拆开零售等单纯整理包装行为不属之;另所谓「分装」,则为经销商将原包装之商品,在不改变商品性质之情况下,加以拆封并重新加以包装后销售。
    254 消费者保护法第八条立法说明,消费者保护法立法目的与条文说明,台湾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编印,第9页。
    255 关于本条责任主体及主体间之连带责任如何论断,其连带究为真正连带责任或不真正连带责任,颇值得深究。而大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则规定,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但属生产者责任时,销售者赔偿后,可向生产者追偿,其连带债务应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268 何孝元,诚实信用原则与衡平法,三民,1992年10月,第14页。
    269 施启扬,民法总则,三民,1993年3月,第37-38页。
    270 苏俊雄,契约原理及其实用,第106-109页。
    271 史尚宽,债法总论,第319页。
    272 孙森焱,新版民法债编总论(下册),第477页。
    273 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下册),第6页。
    274 姚志明,诚信原则与附随义务之研究,元照,2003年2月,第36页。
    275 姚志明,诚信原则与附随义务之研究,元照,2003年2月,第28-32页。
    276 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1993年,第2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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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8 姚志明,诚信原则与附随义务之研究,元照,2003年2月,第30页。
    279 王泽鉴,权利失效,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一),第335页以下。
    280 姚志明,诚信原则与附随义务之研究,元照,2003年2月,第31页。
    281 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下册),第11页。
    282 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选辑,9卷1期,第175页。
    285 廖玉惠,「小心,有地雷」,会计研究月刊,第257期,200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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