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财政”法律规制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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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占整体财政收入的比重大大增加,与之相反,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占整体财政收入的比重大大下降。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降低并非意味着事权的减少,上级政府对事权的推诿导致地方政府的事务更加繁杂。面对“财权上收,事权下放”的格局,地方政府开始想方设法广挖财源,最终他们将目光盯在了“土地”上。可以说,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中的大部分都是通过收取土地出让金和土地税费获得的。总之,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行为主要是围绕土地而展开的,我们把地方政府的这种行为称为“土地财政”行为。
     土地出让法律制度、土地税收法律制度和土地收费法律制度是地方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主要制度支撑。经由这三种制度,地方政府获取了巨额的财政收入。笔者将上述三种制度称为“土地财政”法律规制基本制度。论文的第一章对“土地财政”法律规制基本制度的历史和现状做了一个简单的描述。首先,对土地出让法律制度的变迁史进行了梳理,同时对土地出让金的概念、性质、特征做了一些探讨。其次,对我国土地税收法律制度的历史和现状做了介绍,其中主要对我国现行土地税制从土地取得、保有、流转三个方面做了详尽的分析。最后,对我国土地收费制度进行了梳理和归纳。
     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行为之所以广受诟病,从法学的角度考量,主要是因为“土地财政”法律规制基本制度的功能定位出现了偏差。论文的第二章以“土地财政”法律规制基本制度的功能分析为中心,论证了“土地财政”法律规制改革的正当性。首先,对“土地财政”法律规制基本制度的功能进行了全方位的探讨。其次,对我国“土地财政”法律规制基本制度的功能定位及其效应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我国现行的“土地财政”法律规制基本制度的总体功能定位出现了偏差,即过于关注“土地财政”法律规制基本制度的财政收入功能,而忽视了其他功能,这种功能定位引发了正负两方面的效应。再次,对我国“土地财政”法律规制基本制度功能定位偏差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其原因归结为三个方面:一是分税制使得地方政府陷入财政资金短缺的困境,财政资金的匮乏使地方政府有动力去筹集资金。二是以GDP和财政收入为核心的政政绩考核体制的压力。三是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为地方政府快速筹集财政资金提供了可能。至此,“土地财政”法律规制的框架已然搭建起来。地方政府通过土地获取财政收入主要经由土地出让、土地税收、土地收费法律制度,上述三种法律制度可称为“土地财政”法律规制基本制度。而很显然,财权事权划分法律制度与土地以及征收制度则是与“土地财政”行为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可称之为“土地财政”法律规制相关配套制度。后文对“土地财政”法律规制改革的探讨同时涉及这两个方面。
     从第三章开始,论文转向对“土地财政”法律规制制度如何进行改革的探讨。第三章设定了“土地财政”法律规制改革的目标:经济安全与分配正义。第一节探讨的目标是经济安全。首先,对经济安全进行了界定。其次,论文探讨了“土地财政”法律规制改革将达致的经济安全状态:财政安全、金融安全和粮食安全。第二节探讨的目标是分配正义。首先,在对各种各样的分配正义观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界定了分配正义的含义。其次,对“土地财政“法律规改革将达致的分配正义的应然状态进行了讨论,该讨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公平;二是土地出让收益分配的程序正义;三是土地资源及土地收益的代际分配正义;四是土地税的分配正义。
     “土地财政”法律规制改革是一项较大的工程,它不仅涉及具体财政法律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完善,而且涉及到财政法的基本原则甚至宪政的基本理念。论文的第四章对“土地财政“法律规制改革应秉持的宪政理念进行了探讨。首先,“土地财政”法律规制的改革必须秉持人权保障的理念。人权保障既是“土地财政”法律规制改革的出发点又是改革的目的。为获得土地出让的收益,地方政府常常征用农民的土地,对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造成了侵犯。在城市,由于“土地财政”模式导致的房价飙涨使得居民拥有住房的愿望很难实现。与此同时,地方政府为获得土地而进行的拆迁也常常带有暴力的色彩,城市居民的住房权显然也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因此,“土地财政”法律规制的改革应以人权保障为至高原则,改革的最终目的应能够更好地保障公民的人权,能够让公民更有尊严的生活。其次,在“土地财政”法律规制改革的过程中应坚持税收国家的宪政理念。在对税收国家的理论起源进行探讨之后,论文提出税收国家的宪政意蕴实质上就是纳税人权利的彰显以及政府权力的制约,而纳税人权利的彰显以及对政府权力的制约以两个基本原则——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与税收公平原则——体现出来。在“土地财政”法律规制的改革过程中必须坚持这两个原则。总之,土地出让金、土地税、土地费制度需要进一步地调整和改革,改革的最终朝向是真正意义上的税收国家。再次,如前文所述,“土地财政”的形成与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财政分权体制有着极为密切的关联。在一定程度上,正是由于财政权的不合理划分致使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出现短缺而迫使地方政府另谋出路寻求自己的财政资源。因此,“土地财政”法律规制改革的关键是在财政方面如何分权。在此节中,首先对财政分权的一般理论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笔者指出我国的财政分权理念应以地方财政自主权的保障为关键点,并对地方财政自主权的外延做了较深入的讨论。
     论文的第五章对“土地财政”法律规制制度的具体改革提出了自己的设想。在第一节中,首先对土地出让法律制度的改革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土地出让制度的总体改革方向是“租”改“税”。但由我国土地公有制的国情决定,土地出让制度的改革只能分两阶段进行:长期目标是土地出让金应取消而代之以物业税,这符合税收国家的基本理念;短期目标是现行土地出让金中的一部分并入物业税征收。其次,对土地税费制度的改革思路和具体制度设计进行了探讨。论文的第二节对“土地财政”法律规制相关配套制度的改革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首先要完善财政收支法律制度,合理配置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权限。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财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消解其依靠土地筹资的激励或者说动机。完善我国现行财政收支法律制度的路径是制定专门的《财政收支划分法》,财政收支划分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财政级次划分制度、财政支出划分制度、财政收入划分制度。其次,地方政府有了财权未必有财力,为使地方政府的财力足以应付日渐繁杂的事务,必须改革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为此,应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转移支付法》;简化和规范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建立科学规范的计算依据;建立和细化财政转移支付的相关法律程序。但是,应注意的是,地方政府即使有了财权充实了财力,如果土地制度和征收制度不改革,地方政府仍有创收的动力并会付诸实践,因此应对土地制度与征收制度进行改革。改革现行土地制度与土地征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是:首先区分是否公益用地,如果是公益用地则采用国家征收的方式;如果不是公益用地而是经营性用地,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可以享有同国家一样的权利,即将自己所有的土地进行市场化处置的权利。因此,应在法律上明确农民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非农业用途转让的权利主体,即确立农民在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易中的主体地位。改革后的法律应承认农民承包经营土地的完全转让权,包括为农业用途和非农业用途转让承包土地的权利。如此,则农民的利益就可以有比较可靠的保障。
     总之,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发展甚至社会的稳定。我国对“土地财政”的法律规制存在诸多问题,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毋庸赘言。“土地财政”法律规制改革应设定明确的目标,应秉持清晰的宪政理念,应设计详尽的改革措施。只有这样,才能从法律层面有效遏制当前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行为,才能使人民真正过上有尊严的生活。
Since the tax distribution system reform in1994, the central government’s fiscal revenuehas taken a much larger share than that of the local governments in the total fiscal revenue.However, the drop of the local governments’ financial revenue does not mean the reduction ofits administrative power. On the contrary, with the decentralization of administrative powers,the local governments have more complicated work to do. Under this circumstance, the localgovernments have to find ways to raise their fiscal revenue and they set their eyes on “land”.Most of the fiscal revenue of the local governments comes from land transfer fees and landtaxes. In short, the local governments’ financial acts center mainly upon land. We call thiskind of acts of the local governments the “land finance acts”.
     The main supporting legal systems are the system of land transfer, the system of landtaxes and the system of land fees. With these three systems, the local governments haveobtained a huge amount of fiscal revenue. These three systems are referred to in this study asthe basic system of “land finance” legal regulation. In Chapter1, a brief overview is made ofthe history and the status quo of the basic system of “land finance” legal regulation. First, itmakes a brief survey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egal system of land transfer and, discussesthe concept, natur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land transfer fees. Secondly, it makes anintroduction to the history and status quo of the legal system of land taxes in China and givesa detailed analysis of the present land tax system from three aspects: land acquisition, landretention and circulation. Finally, it sorts out and summarizes China’s land fee systems.
     The local governments have been widely criticized for their land finance acts. From alegal perspective, the reason lies in the wrong definition of the function of the basic legalregulation system of land finance. Focusing on the analysis of the function of this system,Chapter2justifies the reform on land finance legal regulation. Firstly, it makes an all-rounddiscussion of the function of the basic legal regulation system of land finance. Secondly, itanalyzes the functional orientation and effects of the basic legal regulation system of “landfinance”. It argues that the overall functional orientation of the system has been wronglydefined in that too much concern has been given to its function for increasing the fiscalrevenue, while other functions are neglected. This has resulted in both positive and negative effects. Thirdly, it analyzes the reasons for the wrong orientation of the function of the basiclegal regulation system of “land finance”. There are three reasons why the local governmentsconcern more about the basic system’s financial function than other functions. The firstreason is the local governments’ financial difficulty caused by the tax distribution system,which has forced the local governments to raise funds. The second reason is the pressure fromthe performance evaluation system which is centered upon GDP and fiscal revenue. The thirdreason is that China’s current land system makes it possible for the local governments to raisefunds quickly. Up to Chapter2, the framework of “land finance” legal regulation is set up.The local governments use land to raise their fiscal revenue mainly through three legalsystems, that is, land transfer, land tax and land fees, which can be referred to as the basiclegal regulation system of “land finance”. And obviously, the legal systems of financial powerdivision and administrative power division, and the land system and levy system are closelyrelated to “land finance” acts. These systems can be referred to as the relevant legal regulationsystems of “land finance”. Both these two kinds of systems will be involved in the followingdiscussions of the reform on “land finance” legal regulation.
     From Chapter3, this paper starts to explore how to reform the “land finance” legalregulation system. The third chapter sets the targets for the reform, that is, economic securityand distribution justice. The first section is devoted to the first goal, economic security. First,economic security is defined. That is the extent to which a country’s economic sovereigntyand basic economic order and the interest and acts of economic subjects in economicactivities are protected as well as the possibilities of being harmed. Secondly, the economicsecurity state to be achieved by the reform is discussed, that is, the fiscal security, financialsecurity and food security. Section2focuses on the second target of reform, i.e. distributingjustice. First, distribution justice is defined after a survey of various views about it. Secondly,the “ought to be” state of the reform is discussed from three perspectives: fair distribution ofland value-added income, procedural justice in land transfer fees distribution, fair distributionof land resources and land income between generations, distributing justice in land taxes.
     “Land finance” legal regulation reform is a large-scale project involving not only theformulation, revision and perfection of specific financial legal system, but the basic principlesof Finance Act and fundamental ideas of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Chapter4is dedicated tothe discussion of these ideas of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Firstly, the reform on “land finance” legal regulation must adhere to the idea of guaranteeing human rights. To guaranteehuman rights is both the starting point and the final goal of the reform on “land finance” legalregulation. To make profits from land transfer fees, the local governments often expropriatesfarmers’ cultivated land, which makes farmers lose their land and jobs and violates farmers’rights of existence and development. In cities, the soaring price of houses resulted from the“land finance” mode makes it very hard for townspeople to have their own houses.Meanwhile, as the local governments usually conduct violent demolition and resettlement inorder to obtain land, the urban residents’ right to shelter has not been guaranteed effectively.Therefore, to guarantee human rights should be the unshakable principle of “land finance”legal regulation reform and to guarantee citizens’ human rights more effectively and let themlive with respects should be its final goal. Secondly, the reform should adhere to theconstitutional idea of tax state. After probing into the theoretical origins of tax state, the thesisargues that the constitutional meaning of tax state is essentially the assertion of tax payers’rights and the limitation of government’s power, which are represented by two basicprinciples, that is, 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 in taxation and the principle of tax equality. Thesetwo principles should be followed in the reform of “land finance” legal regulation. To be brief,the systems of land transfer, land tax, and land costs need to be further adjusted and improvedtowards a real tax state. Thirdly, as mentioned above, the formation of “land finance” isclosely related to the division of financial power between the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To some extent, it is the unreasonable division of financial power that causes the localgovernments’ shortage of financial funds, which has forced them to look for new financialresources. Therefore, how to divide the financial power is the key to the reform. In this part,with an analysis of the general theory of fiscal decentralization, the author points out that theguarantee of local financial autonomy should be the key point of fiscal decentralization in ourcountry. An in-depth discussion of the extension of local financial autonomy is also given.
     In the fifth chapter,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in detail his own design of the reform. In thefirst section, an analysis is given to the reform of land transfer fees legal system. It argues thatthe overall direction of the reform is to change leasing into taxation. Considering the publicownership of land in our country, the land transfer fees reform should be carried out in twosteps: the long term objective is to replace land transfer fees by property tax, which is incompliance with the idea of tax state; the short term objective is to let part of the land transfer fees be levied together with property tax. The reform of land tax system mainly involves thereforming methods and the design of specific systems. In order to change the present situationin which the local governments make money by land, relevant supporting systems are needed.The second section of this chapter then focuses on the reform of relevant systems of “landfinance” legal regulation. First of all, it argues, the laws of financial revenues andexpenditures should be perfected so as to allocate reasonably the fiscal power between thecentral government and local governments. The main purpose of giving local governmentscertain fiscal power is to gradually eliminate the stimulus and motivation for raising moneyby land. The way to perfect current law of financial revenues and expenditures is to make aspecific “Revenue and Expenditure Classification Act”, which consists mainly of three parts:the financial level classification system, financial expenditure classification system andfinancial revenue classification system. Furthermore, the local governments may still have nofinancial resources even though they have been given some fiscal power. In order to ensurethe local governments to have enough money to deal with the increasingly complicated issues,the financial transfer payment system should be reformed and perfected. The “FinancialTransfer Payment Law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hould be launched as soon as possibleto simplify and regulate the financial transfer payment, to establish a scientific calculationstandard, and to set up detailed legal procedures for financial transfer payment. However, ithas to be noticed that even with fiscal power and enough money the local governments willstill be motivated and take action to make profits, if the land system and land expropriationsystem are not changed. Therefore, the current land system and land expropriation systemshould be reformed. First, land for public welfare should be distinguished from land for otherpurposes. Land for public welfare can only be expropriated by the state. If the land is forcommercial purpose, the subjects of rural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have the same right as thestate to adopt the market-based disposal of their land. Therefore, the status of farmers as thelegal subjects to transfer their contractual right of the rural land to non-agricultural use shouldbe clearly asserted by law, that is, to establish farmers’ subjective status in the transaction ofthe collective land use right. The reformed law should acknowledge farmers’ complete rightto transfer their land contracted both for agricultural use and nonagricultural use. Thus,farmers’ interests can be firmly guaranteed.
     In short,the local government's “land finance” behavior has seriously affected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even social stability.There are many problems of “land finance”legal regulation, reform of the necessity and importance goes without saying. The reform on“land finance” legal regulation should set clear objectives, uphold clear constitutionalconcepts and design comprehensive reform measures.The only way to effectively contain thecurrent “land finance” behavior,to make people truly live a life of dignity.
引文
1关于定州事件的报道可参见:“河北定州村民遭袭事件调查:村民曾经多次上访”,载于2005年6月20日的《中国经济时报》以及“定州征地血案震惊全国重点项目岂能成野蛮借口”,参见http://news.QQ.com,2010年12月1日访问。
    2“池州官员谈市长轿车被掀事件:不会强迫百姓”,参见http://news.qq.com/a/20101125/000285.htm,2010年12月25日访问。
    3“浙江宁海16户村民因征地纠纷发帖相约自杀”,参见http://www.sina.com.cn,2010年12月16日访问。报导此事的记者在文章的开头用这样的语句为我们描述了农民的无奈:“站在花田畈大片渣土上,胡爱国颇为落寞。他用手指着不远处说,‘两年前,我们家的芋艿、番薯就种在那里。’”
    4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对一处违章建筑进行强拆。为了阻止拆迁,唐福珍在楼顶天台自焚。2009年11月29日晚11时许,唐福珍医治无效死亡。
    5“北大五学者建言人大审查拆迁条例称与宪法抵触”,参见http://www.sina.com.cn,2010年12月17日访问。
    6关于湖南嘉禾拆迁事件,参见http://news.sina.com.cn/z/hnjiahe/,2010年12月17日访问。
    7刘守英,蒋省三:“土地融资与财政和金融风险—来自东部一个发达地区的个案”,《中国土地科学》,2005年第5期,第6页。
    82010年3月15日,经过64轮竞价,中信地产以52.4亿元的总价竞得大兴区亦庄住宅及商业项目,总金额超越2009年“地王”顺义区后沙峪镇天竺开发区22号地的50.5亿元,创下北京拍地最高总价。北京“地王”并非个案。近期,南宁、青岛等地也相继曝出“天价地王”。其中,3月10日,南宁琅东新区紧邻原民歌广场的金浦路141-1号G C2010-003地块,以每亩8650万元、总价15.9亿元被拍下。而楼面地价11033元/平方米的价格也成为广西土地出让史上新“地王”。可参见“你骂房价我抬地价两会后北京再现新地王”,《经济参考报》,2010年3月16日。
    9关于这一点,可从下文的“研究现状”部分了解到。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9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916页。
    12江平主编:《中国土地立法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13李炜光:“公共财政的宪政思维”,《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3期,第16页。
    14《玉海·食货·贡赋》转引自张守军:《中国古代的税赋和劳役》,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7页。
    15[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379—380页。
    16崔艺红:“土地财政的法律终结”,《中国物价》,2008年第6期,第36-38页。
    17朱秋霞:《中国土地财政制度改革研究》,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7年版。
    18朱秋霞:《中国土地财政制度改革研究》,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7年版,第32页。
    19刘守英,蒋省三:“土地融资与财政和金融风险—来自东部一个发达地区的个案”,《中国土地科学》,2005年第5期,第5页。
    20陈国富,卿志琼:“财政幻觉下的中国土地财政—一个法经济学视角”,《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第69页。
    21董再平:“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现状、成因和治理”,《理论导刊》,2008年第12期,第13页。
    22程瑶:“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土地财政”,《经济体制改革》,2009年第1期,第31页。
    23黄燕芬,李程,张坤:“土地出让金与土地财政现状及改革”,载于汝信、陆学艺等主编:《2007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24程瑶:“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土地财政”,《经济体制改革》,2009年第1期,第31页。
    25岳桂宁等:“我国地方政府‘土地财政’问题研究”,《开放导报》,2009年第3期,第47页。
    26蒋省三,刘守英:“土地财政的缘由与风险”,《新青年·权衡》,2006年第3期,第35页。
    27董再平:“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现状、成因和治理”,《理论导刊》,2008年第12期,第13页。
    28黄燕芬,李程,张坤:“土地出让金与土地财政现状及改革”,载于汝信、陆学艺等主编:《2007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29岳桂宁等:“我国地方政府‘土地财政’问题研究”,《开放导报》,2009年第3期,第49页。
    30赵国玲等:“土地财政的效应分析”,《生态经济》,2008年第7期,第61-63页。
    31程瑶:“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土地财政”,《经济体制改革》,2009年第1期,第31-33页。
    32杜雪君等:“中国土地财政与经济增长——基于省际面板数据的分析”,《财贸经济》,2009年第1期,第60-64页。
    33黄燕芬,李程,张坤:“土地出让金与土地财政现状及改革”,载于汝信、陆学艺等主编:《2007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34岳桂宁等:“我国地方政府‘土地财政’问题研究”,《开放导报》,2009年第3期,第47-48页。
    35崔艺红:“土地财政的法律终结”,《中国物价》,2008年第6期,第37-38页。
    36程瑶:“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土地财政”,《经济体制改革》,2009年第1期,第34页。
    37董再平:“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现状、成因和治理”,《理论导刊》,2008年第12期,第14页。
    38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地政研究中心:“从体制上消除地方过度依赖‘土地财政’”,《中国土地》,2006年第7期,第11-12页。
    39岳桂宁等:“我国地方政府‘土地财政’问题研究”,《开放导报》,2009年第3期,第50-51页。
    40崔艺红:“土地财政的法律终结”,《中国物价》,2008年第6期,第38页。
    41C.M.Tiebout,A Pure Theory of Local Expenditures,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Vol.64.No.5,(Oct.1956),pp.
    416-424. Richard A.Musgrave,The Theory of Public Finance:A Study in Public Economy,New York:McGraw-Hill,1959.Oates.W,Fiscal Decentralization.New York:Harcourt,Barce Jovanovich,1972. Qian Yingyi and Barry R.Weingast,Federalismas a Commitment to Preserving Market Incentives.Journal of Economist Perspectives,1997,(4).Wallace E.Oates, Propertytaxation and Local Government Finance,Lincoln Institute of Land Policy,Cambridge,Massachusetts.2001.Buchanan, JamesM,An Economic Theory of Clubs,1965,Economica32,1-14.
    42[日]北野弘久:《日本税法学原论(第五版)》,郭美松、陈刚译,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
    43焦祖涵:《土地法释论》,台北:三民书局,2002年版。
    44葛克昌:《国家学说与国家法—社会国、租税国与法治国理念》,台北:台湾月旦出版公司,1996年版;黄俊杰:《纳税者权利之保护》,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5即大多经济学者采用土地财政概念—形式—影响—成因—解决的思路来阐述该问题。
    46《列宁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83页。
    47[美]劳伦斯·M·弗华德曼:《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角度观察》,李琼英、林欣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
    48[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3页。
    49何·皮特:《谁是中国土地的拥有者——制度变迁、产权和社会冲突》,林韵然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
    50毕宝德主编:《土地经济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页。
    51孙鸿烈等:《中国自然资源丛书·综合卷》,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75页。
    52[英]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卷)》,朱志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57页。
    53[美]理查德·T·伊利、爱德华·W·莫尔豪斯:《土地经济学原理》,滕维藻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9页。
    54[英] F. H. Lawson and B. Rudden:《财产法(第2版)》,施天涛、梅慎实、孔祥俊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0-21页。
    5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56崔建远:“地权客体论”,《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第20页。
    5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八条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58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页。
    59张明达:“土地——万物之源,立国之本”,《西部资源》,2004年第1期,第18—20页。
    60段正梁:“关于土地科学中土地概念的一些思考”,《中国土地科学》,2000年第4期,第18页。
    61对土地上的权利群进行专门研究的著作是崔建远的《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62冯俏彬:《私人产权与公共财政》,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33页。
    63参见朱大旗教授的研究生“财税法”课程讲义,“第二章财政法的基本原理”,2007年3月。转引自徐阳光:《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学解析》,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2页。
    64就笔者掌握的资料,例外的学者是杨志勇和刘尚希。刘尚希认为:“……其实,对于土地财政,我们应该有一个正确的评价,土地财政本身是一种现实状态,其本身无所谓好与不好。”参见刘尚希:“土地财政是高房价的罪魁祸首吗——土地财政的新变局”,《人民论坛》,2010年第9期,第40页。杨志勇指出:“环顾世界主要国家中,哪个国家的地方政府能够摆脱土地财政?与房地产相关的税收是许多国家地方政府的重要收入来源。房地产价格越高,地方政府才能获得更多的财产税收入。中国所应该转变的是土地财政模式,应致力于构建新型的具有可持续性的土地财政模式”。参见唐敏:“改革房产税大势所趋征收面临五大难题”,《瞭望新闻周刊》,2010年9月7日。
    65如1954年,中央在对地方“以土地换取建设资金”的做法批复时规定,“凡国营企业、机关、部队、学校等,占用市郊土地,不必采取征收土地使用费或租金的办法”。
    6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67如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68该办法已被2003年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取代而废止。
    69参见“乘风破浪正当时——新中国60年土地市场发展回眸”,http://www.gov.cn/gzdt/2009-11/02/content_1454412.htm,于2010年9月10日访问。
    70如通知规定“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发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必须公开进行,要严格限制协议用地范围,确实不能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的,方可采用协议方式,采用协议方式供地的,必须做到在地价评估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协议结果向社会公开。”
    71王美涵:“土地出让金的财政学分析”,《财经论丛》,2005年第4期,第1页。
    72吴家龙:“土地出让金与出让地价的区别(上)”,《中国国土资源报》,2004年9月7日。
    73王晓阳:“重新审视土地出让金改革——个国有产权和公共财政的框架”,《当代财经》,2007年第2期,第34页。
    74安徽省财政厅课题组:“基于土地经济学视角的土地出让金研究”,《经济研究参考》,2006年第94期,第19页。
    7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76[德]罗伯特·霍恩等:《德国民商法导论》,楚建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5页。
    77秦勇,李凤霞:“比较法视野中的土地利用权利体系研究”,《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第91-92页。
    78安徽省财政厅课题组:“基于公共财政视角的土地出让金研究”,《经济研究参考》,2006年第94期,第25页。
    7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04页。
    80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02页。
    81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698页。
    8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15页。
    8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84张立彦:《中国政府土地收益制度研究》,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2010年版,第40页。
    85白彦锋:“土地出让金与我国的物业税改革“,《财贸经济》,2007年第4期,第25页。
    86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02页。
    87王美涵:“土地出让金的财政学分析”,《财经论丛》,2005年第4期,第2页。
    8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89顾銮斋:“中西中古社会赋税结构演变的比较研究”,《世界历史》,2003年第4期,第4页。
    90郭洁:“土地税法制度研究”,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6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85页。
    91焦祖涵:《土地法释论》,台北:三民书局,2002年版,第738页。
    92此处之土地税法并不是指狭义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是指广义的法律。
    93叶少群:“建立复合土地税制势在必行”,《发展研究》,2005年第2期,第16页。
    94丛明:“进一步发挥土地税费的调节作用”,《中国金融》,2004第24期,第25页。
    95农业税已经取消,所以不再列入主体部分。
    96张怡主编:《税法》,北京:清华大学出版,2007年版,第188页。
    97席晓娟,徐亮:“中国现行土地税完善之法律研究”,《社会科学家》,2007年第5期,第178页。
    98纳税人所在地区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区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区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99陈清秀:《税法总论》,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第四版,第63页。
    100[日]金子宏:《日本税法》,战宪斌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101黄俊杰:《财政宪法》,台北: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23页。
    102陈清秀:《税法总论》,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第四版,第70-75页。
    103赵振东等主编:《收费理论与收费管理》,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1995年版,第45页。
    104沈开举:《行政征收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页。
    105曹振良等:《房地产经济学通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9页。
    106《土地管理法》第31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10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112“广州征收收土地闲置南京不收费加紧处置”,http://house.focus.cn/news/2010-08-20/1024089.html,于2010年9月20日访问。
    113《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征地管理费主要用于土地管理部门在征地、安置、拆迁过程中的办公、业务培训,宣传教育、经验交流,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使用费和其他非经费人员的必要开支。”
    114《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规定: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应按一定比例上交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上交的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确定。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其征地管理费的1.5%上交国家土地管理局,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交,主要用于审批建设项目过程中的必要开支。
    115《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为(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3)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因违法批地、占用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应按照国土资源部认定的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116朱秋霞:《中国土地财政制度改革研究》,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7年版,第96页。
    117如《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区、县财政局按季将所收的菜地基金的百分之七十上交市财政局,由市统一安排使用;其余部分留区、县或市农工商总公司安排使用,属市农工商总公司留用的部分,由区、县财政局负责转拨。
    121秦勇:“论经济法的功能——基于对现有经济法功能研究的批判”,《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9年第6期,第11页。
    122赵震江:《法律社会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4页。
    123[美]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杭行译,上海:格致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
    124[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380页。
    125巫宝三:“中国古代地租与田赋思想的演进”,《南京社会科学》,1998年第8期,第51页。
    126因为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127张慧芳:《土地征用问题研究—基于效率与公平框架下的解释与制度设计》,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8页。
    128《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87页。
    129[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383页。
    130各国税制比较研究课题组:《财产税制国际比较》,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59页。
    131[英]威廉·配第:《赋税论》,邱霞、原磊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7年版,第41页。
    132陈多长:《房地产税收论》,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页。
    133杜雪君:《房地产税对房价的影响机理与实证分析》,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
    134丁成日:“房地产税制的理论回顾(上)”,《财政研究》,2007年第2期,第17页。
    135陈多长:《房地产税收论》,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05年版,第55页。
    136郭洁:“土地税法制度研究”,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6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87页。
    137[美]理查·A·穆斯格雷夫、皮吉·B·穆斯格雷夫:《美国财政理论与实践》,邓子基等译,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341页。
    138各国税制比较研究课题组:《财产税制国际比较》,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58页。
    139陈多长:《房地产税收论》,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05年版,第300页。
    140“轻保有、重流转”的税制设计指的是在土地保有阶段课税少、税负轻,在流通环节时则多个税种同时课征,即只要土地未进入流通,就无须为土地的增值而纳税。
    141[日]金子宏:《日本税法》,战宪斌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142[美]斯蒂芬·芒泽:《财产理论》,彭诚信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8页。
    143甘功仁:《纳税人权利专论》,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
    144[美]哈维·S·罗森:《财政学》(第四版),平新乔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0年版,第444页。
    145李实,魏众,丁贵:“中国居民财产分布不均等及其原因的经验分析”,《经济研究》,2005年第6期,第14-15页。
    146张斌:“税收制度与收入再分配”,《税务研究》,2006年第8期,第18-23页。
    147邓联繁:《中国税费改革的现状与对策》,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1页。
    148高培勇:“政府收费的性质究竟是什么”,《涉外税务》,1999年第9期,第1页。
    149李波:《2006中国地方财政发展研究报告——房地产税与地方财政建设研究》,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年版,第26页。
    150邓联繁:《中国税费改革的现状与对策》,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1页。
    151刘守英,蒋省三:“土地融资与财政和金融风险——来自东部一个发达地区的个案”,《中国土地科学》,2005年第1552期,第4页。
    153厉征:“多数省份房地产税收增幅超过40%”,《中国税务报》,2007年12月3日。参见:“代表、委员讨论高房价,要降房价必须先降税费”,http://view.news.qq.com/a/20080313/000047.htm,于2010年10月1日访问。
    154刘守英,蒋省三:“土地融资与财政和金融风险——来自东部一个发达地区的个案”,《中国土地科学》,2005年第期,第4页。
    155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金融支农问题的调研报告关于金融支农问题的调研报告》http://news.sina.com.cn/c/2004-06-25/07262902071s.shtml,于2010年10月12日访问。
    156陈涛:“解密土地财政”,http://finance.sina.com.cn/g/20100413/09057738302.shtml,于2010年10月13日访问。
    157刘守英,蒋省三:“土地融资与财政和金融风险———来自东部一个发达地区的个案”,《中国土地科学》,2005年第5期,第5页。
    158胡坚:“地方政府资金短缺的解决之道——评《中国地方政府融资22种模式》”,《小康》,2006年第12期,第82页。
    159赵国玲等:“土地财政的效应分析”,《生态经济》,2008年第7期,第62页。
    160刘英丽:“GDP诱惑与失地农民”,《中国改革》(农村版),2004年第2期,第34页。
    161徐德富,涂云龙:“我国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行为分析”,《现代商业》,2007年第1期,第70-71页。
    162中国土地政策改革课题组:“中国土地政策改革:一个整体性行动框架”,《改革》,2006年第2期,第7页。
    163刘尚希:“财政风险:从经济总量角度的分析”,《管理世界》,2005年第7期,第31-39页。
    164程瑶:“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土地财政”,《经济体制改革》,2009年第1期,第33页。
    165夏珺:“耕地保护战只能胜不容败”,《人民日报》,2007年11月3日第5版。
    166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地政研究中心:“我国现行财政体制下的土地利用”,《中国土地》,2006年第7期,第5页。
    167林泉:“我国能保住18亿亩耕地红线吗——我国耕地保护工作的现状、对策与展望综述”,《中国国土资源报》,2009年6月16日。
    168刘正山:“分税制与解决土地财政之道”,《21世纪经济报道》,2006年9月4日。
    169董峻:“建设新农村不能以农民失地为代价”,《农民日报》,2006年9月14日。
    170陈涛:“解密土地财政”,http://finance.sina.com.cn/g/20100413/09057738302.shtml于2010年10月13日访问。
    171程瑶:“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土地财政”,《经济体制改革》,2009年第1期,第33页。
    172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研究所研究员杨志勇曾以《中国30年财政改革之谜与未来改革之难》为题对我国的财政改革中的一些不可思议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一些解决的办法。可参见杨志勇:“中国30年财政改革之谜与未来改革之难”,《财贸经济》,2008年第12期,第41-46页。
    173王绍光:《分权的底线》,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1997年版。
    174分别是“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175黄佩华等:《中国:国家发展与地方财政》,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176黄佩华等:《中国:国家发展与地方财政》,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
    177王小龙:“我国公共部门的劳动契约和敬业激励——个存在委托人道德风险的理论模型”,《经济研究》,2000年第11期,第45-49页。
    178周黎安:“晋升博弈中政府官员的激励与合作:兼论我国地方保护主义和重复建设长期存在的原因”,《经济研究》,2004年第6期,第33-40页。
    179周黎安:《转型中的地方政府——官员激励与治理》,上海:格致出版社,2008年版,第95页。
    181同注释169。
    182一是分税制框架下的财权、事权划分法律制度;二是土地所有权与土地征收法律制度。
    183单飞跃、刘思萱:“经济法安全理念的解析”,《现代法学》,2003年第1期,第55-60页。
    184[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第317页。
    185郭道晖:《法理学精义》,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12页。
    186[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第317页。
    187[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第320页。
    188何文龙:“经济法的安全论”,《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第16-18页。
    189吕忠梅、陈虹:“论经济法的工具性价值与目的性价值”,《法商研究》,2000年第6期,第62页。
    190单飞跃、刘思萱:“经济法安全理念的解析”,《现代法学》,2003年第1期,第58页。
    191陈乃新:“经济法的重要范畴:剩余权与经济安全权”,《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第14-16页。
    192至少从表述上来看是这样的。
    193[美]罗伯特·J·希勒:《金融新秩序:管理21世纪的风险》,郭艳、胡波译,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第68页。
    194雷家骕:《国家经济安全导论》,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01页。
    195熊伟:“财政法基本原则论纲”,《中国法学》,2004年第4期,第99页。
    196王朝才编译:《日本财政法》,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6页。
    197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06)》,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198孟元新:“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危机绝不只是财政管制危机”http://finance.ifeng.com/news/special/dfzwwj/20100807/2488575.shtml,于2010年11月访问。
    199刘守英,蒋省三:“土地融资与财政和金融风险———来自东部一个发达地区的个案”,《中国土地科学》,2005年第5期,第7页。
    200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01中国土地政策改革课题组:“中国土地政策改革:一个整体性行动框架”,《改革》,2006年第2期,第4-9页。
    202孟元新:“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危机绝不只是财政管制危机”http://finance.ifeng.com/news/special/dfzwwj/20100807/2488575.shtml,于2010年11月访问。
    203单飞跃,刘思萱:“经济法安全理念的解析”,《现代法学》,2003年第1期,第59页。
    204张忠军:“论金融法的安全观”,《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第109页。
    205张汉林、石庆方:《农业承诺与竞争和发展》,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02年版,第229页。
    206聂富强:《中国国家经济安全预警系统研究》,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5年版,第309页。
    207如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决议首次明确提出了要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粮食安全体系;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证粮食安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208曾纪发:“粮食安全与财政对策思考”,《经济研究参考》,2007年第3期,第36页。
    209杜雪君、黄忠华:“土地财政与耕地保护——基于省际面板数据的因果关系分析”,《自然资源学报》,2009第10期,第1726页。
    210周雪飞:“当前我国土地财政倒逼金融现象分析及对策研究”,《财政研究》,2008年第9期,第49页。
    211凯尔逊:《什么是正义》,转引自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82页。
    212[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第261页。
    213[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第261页。
    214[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34-135页。
    215[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第261页。
    216Herbert Spencer,Justice(New York,1891, p46.转引自[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5页。
    217J.S.Mill,Utilitarianism,Batoche Books Limited,Kitcherrer,2001,p41.
    218Herbert Hart,The Concept of Law,Oxford,1961,pp153-155.
    219这六种概念是:(1)每个人同样的对待;(2)对每个人根据优点对待;(3)对每个人根据工作对待;(4)对每个人根据需要对待;(5)对每个人根据身分对待;(6)对每个人根据法律权利对待。第一种是形式正义,其它五个是具体正义。参见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82页。
    220[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页。
    221[美]莫蒂默·艾德勒:《六大观念》,陈德中译,重庆:重庆出版社,2005年版,第112页。
    22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4页。
    2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310页。
    22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34-234页。
    225J.S.Mill,Utilitarianism,Batoche Books Limited,Kitcherrer,2001,p.41.
    226[英]哈特:《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支振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96-197页。
    227两个正义原则的内容是,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自由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他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的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开平等原则)”。[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0页。
    228廖申白:“《正义论》对古典自由主义的修正”,《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5期,第135页。
    229文长春:“分配正义及其局限”,《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7年第3期,第119页。
    230[美]罗伯特·诺奇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1页。
    231文长春:“分配正义及其局限”,《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7年第3期,第121页。
    232[美]罗伯特·诺奇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66-168页。
    233孙君恒:“阿马蒂亚·森的分配正义观”,《伦理学研究》,2004年第5期,第49页。
    234文长春:“基于能力平等的分配正义观——阿马蒂亚·森的正义观”,《学术交流》,2010年第6期,第3页。
    235孙君恒:“阿马蒂亚·森的分配正义观”,《伦理学研究》,2004年第5期,第50页。
    236孙春晨:“市场经济与分配正义”,《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3期,第22页。
    237[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第278页。
    238Brian Barry,Sustainability and 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A).Andrew Dobson.Fairness and Futurity(C).New York:OxfordUniversity Press,1999,P96.
    239Richard A.Epstein.Justice across the generations.Texas Law Review,1989,(67)P1467.
    240其原因有很多,如可能还未到期或可能不停地举债以致债务期限无限的延长。
    241Rawls, J. ATheory of Justice.The Belknap Press, Cambridge, Mass.1971,pp54-55.
    242Rawls, J.ATheory of Justice.The Belknap Press, Cambridge, Mass.1971,pp171-176.
    243土地增值按其形成原因来分类,可分为“人工增值”和“自然增值”两类。“人工增值”是指房地产所有者或经营者对地块的直接投资而形成的增值。这类增值不是我们讨论的重点,因为此类增值的分配一般遵循“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所谓“自然增值”,是指不是由于房地产所有者或经营者的投资,而是由于外力(主要包括政府及他人的投资、土地的稀缺性、利率因素、政策性因素等)的作用使土地增值。这种增值显然并非房地产所有者或经营者自身的功劳,而是外部效益的扩散或土地资本效益场的辐射而使其受益,即外在效益通过土地使用者的经营内在化了。参见邓宏乾:“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创新与改革”,《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第42页。
    244参见周天勇:“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几个问题”,《中国经济时报》,2004年2月10日第5版;蔡继明:“必须给被征地农民以合理补偿”,《中国审计》,2004年第8期,第18页;刘正山:“喜忧并存的全面产权观——与周城教授商讨征地补偿问题”,《南方国土资源》,2006年第3期,第16-17页。
    245姜开勤:“征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分析”,《农业经济》,2004年第10期,第16页。
    246[美]亨利·乔治:《进步与贫困》,吴良健、王翼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347页。
    247《孙中山选集》(下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794-795页,第69页。
    248周诚:“我国农地转非自然增值分配的‘私公兼顾’论”,《中国发展观察》,2006年第9期,第27-29页。
    249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263页。
    250周诚:“我国农地转非自然增值分配的‘私公兼顾’论”,《中国发展观察》,2006年第9期,第27-29页。
    251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政府征地要向被征地的农民集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252周飞舟:“生财有道:土地开发和转让中的政府和农民”,《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1期,第77页。
    253李涛:“农地征用的收益分配及博弈分析”,《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6年第9期,第62页。
    254周飞舟:“生财有道:土地开发和转让中的政府和农民”,《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1期,第78页。
    255周天勇:“呼吁:尽快改革买地财政体制”,《经济参考报》,2008年2月22日。
    256李剑阁,韩俊:“新农村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比较》,2007年第31辑,第24页。
    257李建华:“公共政策的程序正义及其价值”,《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第69页。
    258在实践中,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般是村委会。当然还有其它的一些组织,如村民小组等。
    259Robert E. Lane,Procedural Goods in a Democracy: How One is Treated Versus What One Gets,Social Justice Research2,1988,p.177转引自福尔克尔·施密特:“分配正义的程序之维”,陈林林译,《公法研究》,2004年。
    260程洁:“土地征收征用中的程序失范与重构”,《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第62-78页。
    261有些学者在讨论代际正义的时候也使用“现在世代和未来世代”、“现在人和未来人”这样的表述,但是其含义是一致的,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区别。如纳什的《大自然的权利》就是比较典型的例子。参见[美]纳什:《大自然的权利:环境伦理学史》,杨通进译,青岛:青岛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62[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86页。
    263刘剑文,熊伟:《税法基础理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5页。
    264黄俊杰:《税捐正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页,第4页。
    265刘剑文,熊伟:《税法基础理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1页。
    266一定的住宅地、住宅、供农业用地、农业用资产、一定中小业者的企业所用地、事业所等。
    267[日]北野弘久:《纳税者基本权论》,陈刚等译,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8-179页。
    268杨小强:《税法总论》,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10-111页。
    269李步云,邓成明:“论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中国法学》,2002年第3期,第41页。
    270参见郑杭生、谷春德主编:《人权史话》,北京:北京出版社,1994年版,第4页。也有学者认为,“人权”一词早在古希腊悲剧作家索福克勒斯(公元前496一约公元前406年)的作品中就出现了。美国学者A.罗森鲍姆认为,在使用“人权”一词以前,这些权利一般被称为“人的权利”或“自然权利”。
    271如美国的《独立宣言》公开宣称:“不言而喻的,所有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让渡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1789年,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庄严宣布:“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1793年法国宪法强调:政府是为了保障人们享有其自然和不可剥夺的权利而设立的;当政府侵犯人们的权利时,对群体人民或对人民中的每个部分,起义就成为最神圣的权利和不可缺少的义务;篡夺主权者应由自由人立即处死。
    272张爱宁:《国际人权法专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6页。
    273李龙,万鄂湘主编:《人权理论与国际人权》,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0页。
    274卓泽渊:《法的价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5页。
    275《列宁全集》第1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0页。
    276李步云,邓成明:“论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中国法学》,2002年第3期,第41页。
    277李龙,万鄂湘主编:《人权理论与国际人权》,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7页。
    278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页。
    279孟勤国:“可贵的泥土——我国农地从生存保障走向投资趋势分析”,《农村工作通讯》,2009年第9期,第12页。
    280邓科、温铁军;“土地能保障农民什么?”,《中外房地产导报》,2001年第19期,第22页。
    281朱亚鹏:“公民住房权的认识误区与住房政策的偏差”,《探索与争鸣》,2010年第2期,第15页。
    28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74页。
    283尊重住房权是指国家不得实施、鼓励或容忍强迫或专横地将任何个人或群体驱逐出自己的住宅,必须尊重个人建筑自己宅室的权利。保障住房权要求缔约国及其代理人预防任何他人或非国家行为者侵犯任何个人的住房权。促进义务要求缔约国在充分实现住房权方面强调法律和政策的重要性,采取一系列的积极措施,其中包括国家和地方层面的立法承认住房权、在住房和相关政策中纳入住房权责任以及识别可证实的“水准基点”以实现社会各个方面充分享有住房权。实现住房权的义务在性质上属于最具积极性的一类。它牵涉到一系列问题,如公共开支、政府对经济和土地市场的管理、住房补贴、监督房租层级及其他住房成本、提供公共住房、基本服务、税收和随后的重新分配经济措施。可参见[挪]艾德等:《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黄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6-177页。
    284杜芳:“论公民住房权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以城市房屋拆迁的根本治理为视角”,《湘潭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第64页。
    285可参见:“中国社科院蓝皮书:地方政府土地财政推高房价”,《国土资源》,2010年第5期;戴皓:“解决房价居高不下应从改变土地财政入手”,《金融时报》,2010年3月9日;“高房价就是土地财政惹的祸”,《中国经营报》,2010年1月11日第A12版;张双长、李稻葵:“二次房改的财政基础分析———基于土地财政与房地产价格关系的视角”,《财政研究》,2010年第7期;冯科:“房价暴涨的祸首是谁”,《经济观察报》,2010年3月8日第16版;吴晓灵:“降房价须解决地方土地财政问题”,《城市住宅》,2010年第1期;李佳鹏、杨烨、谭剑:“土地财政是高房价最大祸首”,《经济参考报》,2009年3月13日第8版。
    286冯科:“房价暴涨的祸首是谁”,《经济观察报》,2010年3月8日第16版。
    287施正文:“从‘土地财政’到公共财政”,《中国税务》,2010年第5期,第48页。
    288此处法律并非指狭义的法律。
    289刘剑文,熊伟:《税法基础理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页。
    290参见Daniel Tarsehy, Tribute,Tariffs,Taxes and Trade: The Changing Sources of Government Revenue.British Journal ofPolitical Science,1988,35,ppl-20. Campbell,An Institutional Analysis of Fiscal Reform in Postcommunist Europe.InCampbell,J.&Pedersen,O.K.Eds,Legacies of Change.NewYork:Aldine De Gruyter,1996.“领地国家”是封建制度的产物。在封建制度下,国家的财政收入有两个来源,一是来自国王自己的领地,另外一部分来自诸侯进贡以及来自司法收费方面的收入。贡赋国家是指国家收入主要来自于其他国家或者政治实体的贡赋。关税国家是指国家收入主要来自于国家在关键性的通道上设置关口所征收到的各种通行费。税收国家是指国家收入主要来自于税收。贸易国家是指国家收入主要来自于国家经营的贸易。自产国家是指通过建立大规模的国家所有权来获得财政收入,国家的收入主要取决于国家能否有效地组织和管理生产。
    291[日]坂入长太郎:《欧美财政思想史》,张淳译,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347-348页。
    292Rudolf Goldscheid,A Sociological Approach to Problems of Public Finance,Classics in the theory of public finance,edited by RichardA·Musgrave andAlan T·Peacock,New York: ST Martin’s Press,1958,pp202-213.
    293葛克昌:《国家学与国家法——社会国、租税国与法治国理念》,台北:台湾月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97页。
    294[日]北野弘久:《日本税法学原论》(第五版),郭美松、陈刚译,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
    295葛克昌:《国家学说与国家法—社会国、租税国与法治国理念》,台北:台湾月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142-143页。
    296马骏:“收入生产、交易费用与宪政体制”,《开放时代》,2003年第4期,第87-88页。
    297[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383页。
    298马骏:“收入生产、交易费用与宪政体制”,《开放时代》,2003年第4期,第88页。
    299葛克昌:《国家学说与国家法——社会国、租税国与法治国理念》,台北:台湾月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142页。
    300[日]北野弘久:《日本税法学原论》(第五版),郭美松,陈刚译,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462页。
    301刘守刚:“西方宪政发展中的税收动因探究”,《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第81-87页。
    302洛克对此进行论述的原文是这样的:“政府没有巨大的经费就不能维持,凡享受保护的人都应该从他的产业中支出他这一份来维持政府。但是这仍须得到他自己的同意,即由他们自己或他们所选出的代表所表示的大多数的同意。因为如果任何人凭着自己的权势,主张有权向人民征课赋税而无须取得人民的那种同意,他就侵犯了有关财产权的基本规定,破坏了政府的目的。”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8页。
    303[美]罗伯特·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顾昕、朱丹译,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5页。
    304Musgrave,R.A.Theories of Fiscal Crises:An Essay in Fiscal Sociology.In Aaron,H.J.&Boskin,M.J.Eds.The Economics ofTaxation.Washington: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1980,p363.
    305E.C. S. Wade and G. Godfrey Phillips,Constitut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law.Longman Group Ltd(9ed),1977,p186.
    30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0页。
    307Webber,C&Wildavsky,A.AHistory of Taxation and Expenditure in the Western World.New York:Simon&Schuster.1986:148,299.
    308葛克昌:《国家学说与国家法—社会国、租税国与法治国理念》,台北: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142页。
    309刘剑文,熊伟:《税法基础理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32页。
    310Goldscheid,Rudolf,A Sociological Approach to Problems of Public Finance,Classics in the theory of public finance,edited by Richard A·Musgrave and Alan T·Peacock,New York: ST Martin’s Press,1958.转引自刘丽:《税权的宪法控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
    311王雍君:“税收国家与依法治税”,《中国税务》,2010年第2期,第45页。
    312陈清秀:“税捐法定主义”,《当代公法理论》,台北: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版,第168页。
    313王建平:“论税收法定主义”,《税务研究》,2005年第2期,第45页。
    314郑玉波:《民商法问题研究(一)》,台北:三民书局,1984年版,第547页。
    315王士如:“中国税收立法的宪政思考——从税收法定主义谈起”,《政法论坛》,2009年第1期,第101页。
    316[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49页。
    317葛克昌:《国家学说与国家法—社会国、租税国与法治国理念》,台北: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149页。
    318陈少英:“论中国向税收国家转型”,《理论与改革》,2010年第3期,第120页。
    319谢伏瞻,王晓明:“土地出让金制度改革建议”,《中国国土资源报》,2005年6月13日第5版。
    32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321程瑶:“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土地财政”,《经济体制改革》,2009年第1期,第33页。
    322黄小虎:“政府不能片面追求土地收益最大化”,《南风窗》,2008年第9期,第34页。
    323[美]费雪:《州和地方财政学(第二版)》,吴俊培总译校,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14-415页。
    324[德]罗尔夫·施托贝尔:《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谢立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289-290页。
    325张立彦:“土地租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政策建议”,《价格月刊》,2007年第7期,第47-48页。
    326陈志勇、陈莉莉:“‘土地财政’:缘由与出路”,《财政研究》,2010年第1期,第32页。
    327张立彦:“土地租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政策建议”,《价格月刊》,2007年第7期,第48页。
    328李敏:“我国房地产税制的国外经验借鉴与改革”,《税务与经济》,2009年第3期,第96-99页。
    329席晓娟、徐亮:“中国现行土地税完善之法律研究”,《社会科学家》,2007年第5期,第177-180页。
    330刘剑文等:《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法律问题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页。
    331苏力:“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分权——重读毛泽东《论十大关系》第五节”,《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第42页。
    332董礼胜:《欧盟成员国中央与地方关系比较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页。
    333[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7页。
    334杨灿明、赵福军:“财政分权理论及其发展述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第4页。
    335C.M.Tiebout. A Pure Theory of Local Expenditures.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Vol.64,No.5,Oct.1956,pp.416-424.
    336Richard A.Musgrave,The Theory of Public Finance:AStudy in Public Economy,New York:McGraw-Hill,1959.
    337Jim.Buchanan.An Economic Theory of clubs.Economist,Feb1965:1-14.
    338Oates.W.Fiscal Decentralization.NewYork:Harcourt,Barce Jovanovich,1972:35-45.
    339[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483页。
    340Qian Yingyi and Barry R.Weingast.Federalism as a Commitment to Preserving Market Incentives.Journal of EconomistPerspectives,1997,(4):83-92;Qian Yingyi and Roland.Federalism and the Soft Budget Constraint.American EconomicReview,1998,88(5):1143-1162.
    341张晏:《分权体制下的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75页。
    342刘隆亨:《中国财税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3页。
    343《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中对预算外资金做了明确规定,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344陈抗,A.L.Hillman,顾清扬:“财政集权与地方政府行为变化——从援助之手到攫取之手”,《经济学(季刊)》,2002年第1期,第1-2页。
    345如《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346如《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
    347谷成:“中国财政分权的轨迹变迁及其演进特征”,《中国经济史研究》,2009年第2期,第50页。
    348周刚志:《财政分权的宪政原理——政府间财政关系之宪法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68页。
    349[澳]杰弗瑞·布伦南,[美]詹姆士·布坎南:《宪政经济学》,冯克利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3页。
    350[日]北野弘久:《日本税法学原论》(第五版),郭美松、陈刚译,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52页。
    351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1页。
    352朱丘祥:《分税与宪政: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的价值与逻辑》,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5页。
    353苗静:“欧盟宪法辅助原则的历史发展与当代含义”,《广西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第85页。
    354闫海:“地方财政自主的宪政逻辑——辅助原则的分析进路”,《学术探索》,2006年第6期,第20-24页。
    355这是美国的约翰·马歇尔首席法官在麦克科洛克诉马里兰州案中所言,转引自[澳]布伦南、[美]布坎南:《宪政经济学》,冯克利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编校序第6页。
    356吴群、李永乐:“财政分权、地方政府竞争与土地财政”,《财贸经济》,2010年第7期,第51-59页。
    357徐阳光:“地方财政自主的法治保障”,《法学家》,2009年第2期,第135-142页。
    358《世界地方自治宣言》第8条规定了地方政府财政管理的原则。其中第(3)项:地方政府财政资源的合理部分,应来自地方政府有权决定其比率的地方税、地方收费和费用;第(4)项:地方政府有权决定征收的地方税或其获得的有担保的份额,应具有充分的普遍性、浮动性和灵活性,以满足其履行职责的需要;《欧洲地方自治宪章》第9条规定了关于地方政府财政管理的八项基本原则。其中第(3)项规定,地方政府财政资源中至少有一部分,应来自法定的地方税、地方收费和费用,地方政府有权确定其比率。
    359黄佩华等:《中国:国家发展与地方财政》,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第111页。
    360关于房价偏高是否是土地出让金导致的,杨斌持不同意见,其认为房价偏高的“深层次的原因仍然在于需求过旺和市场的寡头或准寡头垄断”,与土地出让金制度无关。参见杨斌:“关于房地产税费改革方向和地方财政收入模式的论辩”,《税务研究》,2007年第3期,第43-48页;但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房价偏高与土地出让制度有关,如前文所述。再如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宏观组认为:“目前土地出让金是一次性收取的,这使得地价和房价都偏高,导致居民购房以及就业的门槛提高,对解决居民住房以及就业问题产生了不利影响。参见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宏观组:“物业税改革与地方公共财政”,《经济研究》,2006年第3期,第15-24页。
    361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宏观组:《中国物业税研究——理论、政策与可行性》,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
    362参见何振一:“物业税与土地出让金之间不可替代性简论”,《税务研究》,2004年第9期,第19-21页;左莉莉:“不动产相关税费是否可归并简化为物业税”,《税务研究》,2005年第5期,第40-42页;刘尚希:“财产税改革的逻辑”,《涉外税务》,2007年第7期,第5-10页。
    363参见夏杰长:“我国开征物业税的效应与时机分析”,《税务研究》,2004年第9期,第22-24页;马克和:“我国
    370参见白彦锋:“土地出让金与我国的物业税改革”,《财贸经济》,2007年第4期,第24-30页;何振一:“物业税与土地出让金之间不可替代性简论”,《税务研究》,2004年第9期,第19-21页。
    371胡洪曙,杨君茹:“财产税替代土地出让金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财贸经济》,2008年第9期,第59页。
    372崔传涛、吴曦:“土地出让金不能吞噬物业税”,《城市开发》,2007年第4期,第25页。
    373级差地租,也称区位地租,是指租用、利用较优土地所获得的归土地所有者占有的超额利润,其来源是土地经营者获得的个别产品生产价格与社会生产价格之间的超额利润。
    374毕宝德等:《土地经济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31-336页。
    375白彦锋:“土地出让金与我国的物业税改革”,《财贸经济》,2007年第4期,第30页。
    376胡洪曙,杨君茹:“财产税替代土地出让金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财贸经济》,2008年第9期,第60页。
    377邓宏乾,徐松明:“改革房地产税制重构地方主体税种”,《学术论坛》,2010年第1期,第110页。
    378岳树民,王海勇:“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的现状与问题分析”,《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第9页。
    379学者间对此名称比较认同,但也有其他的一些称谓,如房地产税或不动产占有税等等,具体的称谓仍需进一步探讨。
    380钟健,邓大悦:“财产税制改革:国际借鉴与改革方向”,《财经科学》,2003年第3期,第75页。
    381例如在财产评估时,针对农业用地和非农业用地的不同,可以对农业用地按照“实际用途原则”进行评估,而对非农业用地按照“最佳用途原则”进行评估。可参见谢群松:“论中国不动产占有课税的改革”,《经济研究参考》,2002年第90期,第26-34页。
    382詹云燕:“祖国大陆与台湾土地税收制度的比较”,《亚太经济》,1997年第1期,第68-71页。
    383可参见课题组:“我国不动产课税体系设计研究”,《财经问题研究》,2008年第7期,第77-83页;李力,周充:“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应缓行”,《财经科学》,2007年第4期,第105-111页;常丽:“我国房地产税制的完善对策”,《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第69-72页。
    384可参见黄朝晓:“土地增值税去留问题之我见”,《税务研究》,2008年第4期,第64-65页;陈多长、毛栋梁:“中国土地增值税制的缺陷与改革对策”,《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第77-80页;左莉莉:“不动产相关税费是否可归并简化为物业税”,《税务研究》,2005年第5期,第40-42页;樊勇:“深化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体系构建”,《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8年第9期,第23-27页。
    385黄朝晓:“土地增值税去留问题之我见”,《税务研究》,2008年第4期,第65页。
    386我国的现行《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30%、40%、50%和60%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而意大利的不动产增值税、日本曾征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德国曾征收的联邦土地增值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均为30%左右。可参见樊丽明,李文:“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研究”,《税务研究》,2004年第9期,第12-16页。
    387刘植才:“完善土地增值税制度的对策”,《税务研究》,2007年第3期,第51页。
    388财政部各国比较税制课题组:《财产税制国际比较》,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75页。
    389樊勇:“深化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体系构建”,《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8年第9期,第25页。
    390有学者认为应取消契税,将其收入功能纳入在保有环节开征的物业税。可参见樊勇:“深化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体系构建”,《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8年第9期,第26页。3912009年全国征收契税达1735亿元,比1997年增长了51倍。其中2009年广东省征收契税175亿元,比1997年增长24倍。契税已越来越成为市、县级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可参见陈子希、陈婧:“建议尽快修订契税暂行条例”,《农村财政与财务》,2010年第9期,第18页。
    392左莉莉:“不动产相关税费是否可归并简化为物业税”,《税务研究》,2005年第5期,第40页。
    393“法定要求”的具体标准可界定为:完全没有动工或其地上建筑改良物价值不及所占土地基准地价20%。
    394郑惠霞:“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开征物业税面临的困难”,《涉外税务》,2010年第3期,第30页。
    395Wallace E. Oates:“财产税和地方政府财政——概述和回顾”,Wallace E. Oates主编:《财产税和地方政府财政》,丁成日译,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5年版,第15页。
    396张兵:“加快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几点见解”,《现代财经》,2009年第8期,第37页。
    397宋丽颖,唐明:“开征物业税——现行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契机”,《财政研究》,2005年第1期,第40页。
    398我国现行房产税条例规定规定:房产税的应纳税额=计税原值×(1-扣除比例)×税率(扣除比例为10%—30%);出租房屋的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税率。
    399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税额标准。
    400郑惠霞:“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开征物业税面临的困难”,《涉外税务》,2010年第3期,第29页。
    401樊丽明,李文:“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研究”,《税务研究》,2004年第9期,第13-14页。
    402规范的财产税一般都是对存量财富的市场价值课征的,房地产租金税是一种流量财富税,国外一般将其纳入综合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403邓宏乾,徐松明:“改革房地产税制重构地方主体税种”,《学术论坛》,2010年第1期,第111页。
    404邓宏乾,徐松明:“改革房地产税制重构地方主体税种”,《学术论坛》,2010年第1期,第112页。
    405石坚:“关于优化我国房地产税制结构的设想”,《税务研究》,2008年第4期,第35页。
    406邓宏乾,徐松明:“改革房地产税制重构地方主体税种”,《学术论坛》,2010年第1期,第112页。
    407即把房地产税占收入的比例比喻成电流,电流太高时造成断路。
    408刘明慧,崔惠玉:“建立房地产保有环节课税制度的探讨”,《税务研究》,2007年第6期,第44页。
    409岳树民,王海勇:“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的现状与问题分析”,《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第10页。
    410孙玉栋,杜云涛:“我国房地产保有环节现行税制的问题及其改革”,《财贸经济》,2008年第2期,第73页。
    411张兵:“加快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几点见解”,《现代财经》,2009年第8期,第37页。
    412孙玉栋,杜云涛:“我国房地产保有环节现行税制的问题及其改革”,《财贸经济》,2008年第2期,第73-74页。
    413刘国艳:“各级政府间收入划分与分税制改革”,《经济研究参考》,2009年第27期,第18-30页。
    414即经济建设支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国防支出;各项补贴支出;其他支出。
    415即中央政府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地方政府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416吕志霞,燕洪国:“论财政分权的法律安排:问题、效应及改进”,《经济研究参考》2008年第46期,第48页。
    417即中央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418刘国艳:“各级政府间收入划分与分税制改革”,《经济研究参考》,2009年第27期,第23页。
    419刘剑文:《财税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36页。
    420陈晴:“我国财政收支划分的立法研究”,《现代财经》,2007年第7期,第74页。
    421贾康:“中国财政改革:政府层级、事权、支出与税收安排的思路”,《地方财政研究》,2004年第1期,第9-10页。
    422张永生:“政府间事权与财权如何划分”,《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8年第2期,第76页。
    423马寅初:《财政学与中国财政——理论与现实(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71页。
    424唐仁健:《“皇粮国税”的终结》,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第182-186页。
    425Richard A.Musgrave,The Theory of Public Finance:AStudy in Public Economy,New York:McGraw-Hill,1959.
    426刘剑文等:《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法律问题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81页。
    427刘剑文等:《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法律问题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82页。
    428马斯格雷夫对政府间如何进行税收分享提出了七原则:(1)流动性强的税收最好划归中央;(2)征收累进税率的个人税应该在那些能够最有效地执行统一税基的辖区;(3)以保障收入再分配为目标的累进税应划归中央;(4)用于稳定经济手段的税收应划归中央,而具有周期性稳定特征,收入起伏不大的税收应划归地方;(5)地区间税源分布不均的税种应划归中央,否则会引起地区间税收收入不平衡;(6)依附于居住地的税收,如销售税和消费税,较适合划归地方;(7)受益性税收及收费对各级政府都适用。可参见刘国艳:“各级政府间收入划分与分税制改革”,《经济研究参考》,2009年第27期,第19-30页。
    429刘剑文等:《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法律问题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78页。
    430张道庆:“论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划分”,《河南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第108页。
    431陈穗红:“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任重道远”,《中国财政》,2009年第8期,第13页。
    432丁文,张林:“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之反思与重构”,《武汉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第28-29页。
    433刘剑文:“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探讨”,《法学杂志》,2005年第5期,第33页。
    434伊文嘉,李凤梅:“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完善刍议”,《特区经济》,2005年第5期,第287页。
    435徐孟洲:《经济法原理与案例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06-507页。
    436路春城:“我国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构建”,《地方财政研究》,2009年第3期,第43页。
    437我国目前存在着多种形式的转移支付,如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革命老区和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县乡财政奖金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年终结算财力补助等。
    438赵晓宏:“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思考”,《东岳论丛》,2009年第3期,第98页。
    439张道庆:“论中央与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关系的法律调控”,《现代法学》,2007年第6期,第67页。
    440伊文嘉,李凤梅:“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完善刍议”,《特区经济》,2005年第5期,第287页。
    441韩松:“集体建设用地市场配置的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学》,2008年第3期,第66页
    442《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443刘旺洪、李国英:“论转型社会中的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权利制度变革—兼评《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法律科学》,2007年第4期,第91页。
    444程洁:“土地征收征用中的程序失范与重构“,《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第75-78页。
    445可参见《物权法》第60条、第62条。
    446《安徽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行办法》第七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批准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所有权证书等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47周其仁:“农地产权与征地制度—中国城市化面临的重大选择”,《经济学(季刊)》,2004年第1期,第210页。
    448土地如何更好地利用是本人长期关注的课题,本人的硕士论文题目即为《土地利用权利体系研究》。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
    [3]江平主编:《中国土地立法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张守军:《中国古代的税赋和劳役》,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
    [5][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
    [6]朱秋霞:《中国土地财政制度改革研究》,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7年版。
    [7][日]北野弘久:《日本税法学原论(第五版)》,郭美松、陈刚译,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
    [8]焦祖涵:《土地法释论》,台北:三民书局,2002年版。
    [9]葛克昌:《国家学说与国家法——社会国、租税国与法治国理念》,台北:台湾月旦出版公司,1996年版。
    [10]黄俊杰:《纳税者权利之保护》,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1]《列宁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12][美]劳伦斯·M·弗华德曼:《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角度观察》,李琼英、林欣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3][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14]毕宝德主编:《土地经济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15]孙鸿烈等:《中国自然资源丛书·综合卷》,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
    [16][英]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卷)》,朱志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17][美]理查德·T·伊利,爱德华·W·莫尔豪斯:《土地经济学原理》,滕维藻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18][英] F. H. Lawson and B. Rudden:《财产法(第2版)》,施天涛、梅慎实、孔祥俊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19]崔建远:《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0]冯俏彬:《私人产权与公共财政》,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
    [21]徐阳光:《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学解析》,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2]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3][德]罗伯特·霍恩等:《德国民商法导论》,楚建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25]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26]张怡主编:《税法》,北京:清华大学出版,2007年版。
    [27]陈清秀:《税法总论》,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第四版。
    [28][日]金子宏:《日本税法》,战宪斌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9]黄俊杰:《财政宪法》,台北: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版。
    [30]赵振东等主编:《收费理论与收费管理》,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1995年版。
    [31]沈开举:《行政征收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32]曹振良等:《房地产经济学通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3]赵震江:《法律社会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4]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杭行译,上海:格致出版社,2008年版。
    [35]徐孟洲:《经济法原理与案例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6]张慧芳:《土地征用问题研究——基于效率与公平框架下的解释与制度设计》,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37]《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8]各国税制比较研究课题组:《财产税制国际比较》,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
    [39][英]威廉·配第:《赋税论》,邱霞、原磊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7年版。
    [40]陈多长:《房地产税收论》,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05年版。
    [41][美]理查·A·穆斯格雷夫,皮吉·B·穆斯格雷夫:《美国财政理论与实践》,邓子基等译,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
    [42][美]斯蒂芬·芒泽:《财产理论》,彭诚信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3]甘功仁:《纳税人权利专论》,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年版。
    [44][美]哈维·S·罗森:《财政学》(第四版),平新乔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0年版。
    [45]邓联繁:《中国税费改革的现状与对策》,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46]李波:《2006中国地方财政发展研究报告——房地产税与地方财政建设研究》,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年版。
    [47]王绍光:《分权的底线》,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1997年版。
    [48]黄佩华等:《中国:国家发展与地方财政》,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
    [49]周黎安《转型中的地方政府——官员激励与治理》,上海:格致出版社,2008年版。
    [50][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
    [51]郭道晖:《法理学精义》,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52][美]罗伯特·J·希勒:《金融新秩序:管理21世纪的风险》,郭艳、胡波译,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4年版。
    [53]雷家骕:《国家经济安全导论》,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54]王朝才编译:《日本财政法》,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55]张汉林、石庆方:《农业承诺与竞争和发展》,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02年版。
    [56]聂富强:《中国国家经济安全预警系统研究》,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5年版。
    [57]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58][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59]何·皮特:《谁是中国土地的拥有者——制度变迁、产权和社会冲突》,林韵然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
    [60][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61][美]莫蒂默·艾德勒:《六大观念》,陈德中译,重庆:重庆出版社,2005年版。
    [6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
    [6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
    [64][英]哈特:《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支振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65][美]罗伯特·诺奇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66][美]亨利·乔治:《进步与贫困》,吴良健、王翼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
    [67]《孙中山选集》(下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68]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0年版。
    [69][美]纳什:《大自然的权利:环境伦理学史》,杨通进译,青岛:青岛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70]刘丽:《税权的宪法控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71]刘剑文,熊伟:《税法基础理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72]黄俊杰:《税捐正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73][日]北野弘久:《纳税者基本权论》,陈刚等译,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74]杨小强:《税法总论》,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75]郑杭生,谷春德主编:《人权史话》,北京:北京出版社,1994年版。
    [75]张爱宁:《国际人权法专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76]李龙,万鄂湘主编:《人权理论与国际人权》,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77]卓泽渊:《法的价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78]《列宁全集》第1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79]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80][挪]艾德等:《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黄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81]刘剑文等:《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法律问题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82]董礼胜:《欧盟成员国中央与地方关系比较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83][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
    [84]张晏:《分权体制下的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85]刘隆亨:《中国财税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86]周刚志:《财政分权的宪政原理——政府间财政关系之宪法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87][澳]杰弗瑞·布伦南,[美]詹姆士·布坎南:《宪政经济学》,冯克利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88]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89]朱丘祥:《分税与宪政: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的价值与逻辑》,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
    [90][日]坂入长太郎:《欧美财政思想史》,张淳译,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
    [91]葛克昌:《国家学与国家法——社会国、租税国与法治国理念》,台北:台湾月旦出版公司,1996年版。
    [92][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93][美]罗伯特·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顾昕,朱丹译,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
    [94]郑玉波:《民商法问题研究(一)》,台北:三民书局,1984年版。
    [95][美]费雪:《州和地方财政学(第二版)》,吴俊培总译校,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96][德]罗尔夫·施托贝尔:《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谢立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
    [97]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宏观组:《中国物业税研究——理论、政策与可行性》,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98]Wallace E. Oates:《财产税和地方政府财政》,丁成日译,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5年版。
    [99]刘剑文:《财税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100]马寅初:《财政学与中国财政——理论与现实(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101]唐仁健:《“皇粮国税”的终结》,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
    [1]刘守英,蒋省三:“土地融资与财政和金融风险—来自东部一个发达地区的个案”,《中国土地科学》,2005年第5期。
    [2]李炜光:“公共财政的宪政思维”,《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3期。
    [3]崔艺红:“土地财政的法律终结”,《中国物价》,2008年第6期。
    [4]陈国富,卿志琼:“财政幻觉下的中国土地财政—一个法经济学视角”,《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5]董再平:“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现状、成因和治理”,《理论导刊》,2008年第12期。
    [6]黄燕芬,李程,张坤:“土地出让金与土地财政现状及改革”,载于汝信、陆学艺等主编:《2007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7]程瑶:“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土地财政”,《经济体制改革》,2009年第1期。
    [8]岳桂宁等:“我国地方政府‘土地财政’问题研究”,《开放导报》,2009年第3期。
    [9]蒋省三、刘守英:“土地财政的缘由与风险”,《新青年·权衡》,2006年第3期。
    [10]赵国玲等:“土地财政的效应分析”,《生态经济》,2008年第7期。
    [11]杜雪君等:“中国土地财政与经济增长——基于省际面板数据的分析”,《财贸经济》,2009年第1期。
    [12]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地政研究中心:“从体制上消除地方过度依赖‘土地财政’”,《中国土地》,2006年第7期。
    [13]刘尚希:“土地财政是高房价的罪魁祸首吗——土地财政的新变局”,《人民论坛》,2010年第9期。
    [14]唐敏:“改革房产税大势所趋征收面临五大难题”,《瞭望新闻周刊》,2010年9月7日。
    [15]张明达:“土地——万物之源,立国之本”,《西部资源》,2004年第1期。
    [16]段正梁:“关于土地科学中土地概念的一些思考”,《中国土地科学》,2000年第4期。
    [17]王美涵:“土地出让金的财政学分析”,《财经论丛》,2005年第4期。
    [18]吴家龙:“土地出让金与出让地价的区别(上)”,《中国国土资源报》,2004年9月7日。
    [19]王晓阳:“重新审视土地出让金改革——个国有产权和公共财政的框架”,《当代财经》,2007年第2期。
    [20]安徽省财政厅课题组:“基于土地经济学视角的土地出让金研究”,《经济研究参考》,2006年第94期。
    [21]秦勇,李凤霞:“比较法视野中的土地利用权利体系研究”,《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
    [22]安徽省财政厅课题组:“基于公共财政视角的土地出让金研究”,《经济研究参考》,2006年第94期。
    [23]丁成日:“房地产税制的理论回顾(上)”,《财政研究》,2007年第2期。
    [24]顾銮斋:“中西中古社会赋税结构演变的比较研究”,《世界历史》,2003年第4期。
    [25]郭洁:“土地税法制度研究”,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6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6]叶少群:“建立复合土地税制势在必行”,《发展研究》,2005年第2期。
    [27]丛明:“进一步发挥土地税费的调节作用”,《中国金融》,2004第24期。
    [28]席晓娟,徐亮:“中国现行土地税完善之法律研究”,《社会科学家》,2007年第5期。
    [29]伊文嘉,李凤梅:“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完善刍议”,《特区经济》,2005年第5期。
    [30]白彦锋:“土地出让金与我国的物业税改革“,《财贸经济》,2007年第4期。
    [31]秦勇“论经济法的功能——基于对现有经济法功能研究的批判”,《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9年第6期。
    [32]巫宝三:“中国古代地租与田赋思想的演进”,《南京社会科学》,1998年第8期。
    [33]欧国锰:“协议、招标、拍卖三种形式简介”,《中国土地》,1988年第4期。
    [34]杜雪君:《房地产税对房价的影响机理与实证分析》,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
    [35]李实,魏众,丁贵:“中国居民财产分布不均等及其原因的经验分析”,《经济研究》,2005年第6期。
    [36]张斌:“税收制度与收入再分配”,《税务研究》,2006年第8期。
    [37]高培勇:“政府收费的性质究竟是什么”,《涉外税务》,1999年第9期。
    [38]厉征:“多数省份房地产税收增幅超过40%”,《中国税务报》,2007年12月3日。
    [39]胡坚:“评《中国地方政府融资22种模式》”,《小康》,2006年第12期。
    [40]刘英丽:“GDP诱惑与失地农民”,《中国改革》2004年第2期。
    [41]徐德富,涂云龙:“我国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行为分析”,《现代商业》,2007年第1期。
    [42]中国土地政策改革课题组:“中国土地政策改革:一个整体性行动框架”,《改革》,2006年第2期。
    [43]刘尚希:“财政风险:从经济总量角度的分析”,《管理世界》,2005年第7期。
    [44]夏珺:“耕地保护战只能胜不容败”,《人民日报》,2007年11月3日第5版。
    [45]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地政研究中心:“我国现行财政体制下的土地利用”,《中国土地》,2006年第7期。
    [46]林泉:“我国能保住18亿亩耕地红线吗——我国耕地保护工作的现状、对策与展望综述”,《中国国土资源报》,2009年6月16日。
    [47]刘正山:“分税制与解决土地财政之道”,《21世纪经济报道》,2006年9月4日。
    [48]董峻:“建设新农村不能以农民失地为代价”,《农民日报》,2006年9月14日。
    [49]杨志勇:“中国30年财政改革之谜与未来改革之难”,《财贸经济》,2008年第12期。
    [50]王小龙:“我国公共部门的劳动契约和敬业激励——个存在委托人道德风险的理论模型”,《经济研究》,2000年第11期。
    [51]周黎安:“晋升博弈中政府官员的激励与合作:兼论我国地方保护主义和重复建设长期存在的原因”,《经济研究》,2004年第6期。
    [52]单飞跃,刘思萱:“经济法安全理念的解析”,《现代法学》,2003年第1期。
    [53]何文龙:“经济法的安全论”,《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
    [54]吕忠梅,陈虹:“论经济法的工具性价值与目的性价值”,《法商研究》,2000年第6期。
    [55]陈乃新:“经济法的重要范畴:剩余权与经济安全权”,《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
    [56]张忠军:“论金融法的安全观”,《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
    [57]曾纪发:“粮食安全与财政对策思考”,《经济研究参考》,2007年第3期。
    [58]杜雪君、黄忠华:“土地财政与耕地保护——基于省际面板数据的因果关系分析”,《自然资源学报》,2009第10期。
    [59]周雪飞:“当前我国土地财政倒逼金融现象分析及对策研究”,《财政研究》,2008年第9期。
    [60]廖申白:“《正义论》对古典自由主义的修正”,《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5期。
    [61]文长春:“分配正义及其局限”,《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7年第3期。
    [62]孙君恒:“阿马蒂亚·森的分配正义观”,《伦理学研究》,2004年第5期。
    [63]文长春:“基于能力平等的分配正义观—阿马蒂亚·森的正义观”,《学术交流》,2010年第6期。
    [64]孙春晨:“市场经济与分配正义”,《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3期。
    [65]邓宏乾:“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创新与改革”,《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
    [66]周天勇:“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几个问题”,《中国经济时报》2004年2月10日,第5版。
    [67]蔡继明:“必须给被征地农民以合理补偿”,《中国审计》2004年第8期。
    [68]刘正山:“喜忧并存的全面产权观—与周城教授商讨征地补偿问题”,《南方国土资源》,2006年第3期。
    [69]姜开勤:“征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分析”,《农业经济》,2004年第10期。
    [70]周诚:“我国农地转非自然增值分配的‘私公兼顾’论”,《中国发展观察》,2006年第9期。
    [71]周飞舟:“生财有道:土地开发和转让中的政府和农民”,《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1期。
    [72]李涛:“农地征用的收益分配及博弈分析”,《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6年第9期。
    [73]周天勇:“呼吁:尽快改革买地财政体制”,《经济参考报》,2008年2月22日。
    [74]李剑阁,韩俊:“新农村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比较》,2007年第31期。
    [75]李建华:“公共政策的程序正义及其价值”,《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
    [76][德]福尔克尔·施密特:“分配正义的程序之维”,陈林林译,《公法研究》,2004年。
    [77]程洁:“土地征收征用中的程序失范与重构”,《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
    [78]李步云,邓成明:“论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中国法学》,2002年第3期。
    [79]熊伟:“财政法基本原则论纲”,《中国法学》,2004年第4期。
    [80]孟勤国:“可贵的泥土——我国农地从生存保障走向投资趋势分析”,《农村工作通讯》,2009年第9期。
    [81]邓科、温铁军;“土地能保障农民什么?”,《中外房地产导报》,2001年第19期。
    [82]朱亚鹏:“公民住房权的认识误区与住房政策的偏差”,《探索与争鸣》,2010年第2期。
    [83]杜芳:“论公民住房权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以城市房屋拆迁的根本治理为视角”,《湘潭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84]任雪,杜晓:“中国社科院蓝皮书:地方政府土地财政推高房价”,《国土资源》,2010年第5期。
    [85]戴皓:“解决房价居高不下应从改变土地财政入手”,《金融时报》,2010年3月9日。
    [86]马光远:“高房价就是土地财政惹的祸”,《中国经营报》,2010年1月11日第12版。
    [87]张双长,李稻葵“:二次房改的财政基础分析———基于土地财政与房地产价格关系的视角”,《财政研究》,2010年第7期。
    [88]冯科:“房价暴涨的祸首是谁”,《经济观察报》,2010年3月8日第16版。
    [89]吴晓灵:“降房价须解决地方土地财政问题”,《城市住宅》,2010年第1期。
    [90]李佳鹏,杨烨,谭剑:“土地财政是高房价最大祸首”,《经济参考报》,2009年3月13日第8版。
    [91]施正文:“从‘土地财政’到公共财政”,《中国税务》,2010年第5期。
    [92]苏力:“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分权——重读毛泽东《论十大关系》第五节”,《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
    [93]杨灿明,赵福军:“财政分权理论及其发展述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
    [94]陈抗,A.L.Hillman,顾清扬:“财政集权与地方政府行为变化——从援助之手到攫取之手”,《经济学(季刊)》,2002年第1期。
    [95]谷成:“中国财政分权的轨迹变迁及其演进特征”,《中国经济史研究》,2009年第2期。
    [96]苗静:“欧盟宪法辅助原则的历史发展与当代含义”,《广西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
    [97]闫海:“地方财政自主的宪政逻辑———辅助原则的分析进路”,《学术探索》,2006年第6期。
    [98]吴群,李永乐:“财政分权、地方政府竞争与土地财政”,《财贸经济》,2010年第7期。
    [99]徐阳光:“地方财政自主的法治保障”,《法学家》,2009年第2期。
    [100]马骏:“收入生产、交易费用与宪政体制”,《开放时代》,2003年第4期。
    [101]刘守刚:“西方宪政发展中的税收动因探析”,《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
    [102]王怡:“立宪政体中的赋税问题”,《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
    [103]王雍君:“税收国家与依法治税”,《中国税务》,2010年第2期。
    [104]赵晓宏:“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思考”,《东岳论丛》,2009年第3期。
    [105]王建平:“论税收法定主义”,《税务研究》,2005年第2期。
    [106]王士如:“中国税收立法的宪政思考——从税收法定主义谈起”,《政法论坛》,2009年第1期。
    [107]陈少英:“论中国向税收国家转型”,《理论与改革》,2010年第3期。
    [108]谢伏瞻,王晓明:“土地出让金制度改革建议”,《中国国土资源报》,2005年6月13日第5版。
    [109]黄小虎:“政府不能片面追求土地收益最大化”,《南风窗》,2008年第9期。
    [110]张立彦:“土地租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政策建议”,《价格月刊》,2007年第7期。
    [111]陈志勇,陈莉莉:“‘土地财政’:缘由与出路”,《财政研究》,2010年第1期。
    [112]李敏:“我国房地产税制的国外经验借鉴与改革”,《税务与经济》,2009年第3期。
    [113]杨斌:“关于房地产税费改革方向和地方财政收入模式的论辩”,《税务研究》,2007年第3期。
    [114]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宏观组:“物业税改革与地方公共财政”,《经济研究》,2006年第3期。
    [115]何振一:“物业税与土地出让金之间不可替代性简论”,《税务研究》,2004年第9期。
    [116]左莉莉:“不动产相关税费是否可归并简化为物业税”,《税务研究》,2005年第5期。
    [117]刘尚希:“财产税改革的逻辑”,《涉外税务》,2007年第7期。
    [118]夏杰长:“我国开征物业税的效应与时机分析”,《税务研究》,2004年第9期。
    [119]马克和:“我国开征物业税的难点和现实选择”,《税务研究》,2004年第4期。
    [120]傅光明:“关于土地出让金纳入物业税的探讨”,《财会月刊》,2006年第6期。
    [121]樊丽明,李文:“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研究,《税务研究》,2004年第9期。
    [122]冯凌君,王海勇:“重构我国房地产税制的基本思路”,《当代经济研究》,2004年第11期。
    [123]刘荣:“确立财产税在地方税中的主体地位初探”,《现代财经》,2005年第12期。
    [124]刘福垣:“批租制或年租制是两种社会制度的选择”,《开放导报》,2005年第3期。
    [125]王小映、岳晓武:“不能改城镇土地出让制为年租制”,《中国经济时报》,2005年7月12日第5版。
    [126]张道庆:“论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划分”,《河南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
    [127]陈志勇,姚林:“我国开征物业税的若干思考”,《税务研究》,2007年第3期。
    [128]胡洪曙,杨君茹:“财产税替代土地出让金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财贸经济》,2008年第9期。
    [129]崔传涛,吴曦:“土地出让金不能吞噬物业税”,《城市开发》,2007年第4期。
    [130]邓宏乾,徐松明:“改革房地产税制重构地方主体税种”,《学术论坛》,2010年第1期。
    [131]岳树民,王海勇:“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的现状与问题分析”,《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132]钟健,邓大悦:“财产税制改革:国际借鉴与改革方向”,《财经科学》,2003年第3期。
    [133]谢群松:“论中国不动产占有课税的改革”,《经济研究参考》,2002年第90期。
    [134]詹云燕:“祖国大陆与台湾土地税收制度的比较”,《亚太经济》,1997年第1期。
    [135]课题组:“我国不动产课税体系设计研究”,《财经问题研究》,2008年第7期。
    [136]李力,周充:“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应缓行”,《财经科学》,2007年第4期。
    [137]常丽:“我国房地产税制的完善对策”,《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138]黄朝晓:“土地增值税去留问题之我见”,《税务研究》,2008年第4期。
    [139]陈多长,毛栋梁:“中国土地增值税制的缺陷与改革对策”,《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140]樊勇:“深化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体系构建”,《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8年第9期。
    [141]刘植才:“完善土地增值税制度的对策”,《税务研究》,2007年第3期。
    [142]陈子希,陈婧:“建议尽快修订契税暂行条例”,《农村财政与财务》,2010年第9期。
    [143]郑惠霞:“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开征物业税面临的困难”,《涉外税务》,2010年第3期。
    [144]张兵:“加快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几点见解”,《现代财经》,2009年第8期。
    [145]宋丽颖,唐明:“开征物业税——现行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契机”,《财政研究》,2005年第1期。
    [146]邓宏乾,徐松明:“改革房地产税制重构地方主体税种”,《学术论坛》,2010年第1期。
    [147]石坚:“关于优化我国房地产税制结构的设想”,《税务研究》,2008年第4期。
    [148]刘明慧,崔惠玉:《建立房地产保有环节课税制度的探讨》,《税务研究》,2007年第6期。
    [149]孙玉栋,杜云涛:“我国房地产保有环节现行税制的问题及其改革”,《财贸经济》,2008年第2期。
    [150]刘国艳:“各级政府间收入划分与分税制改革”,《经济研究参考》,2009年第27期。
    [151]吕志霞,燕洪国:“论财政分权的法律安排:问题、效应及改进”,《经济研究参考》,2008年第46期。
    [152]陈晴:“我国财政收支划分的立法研究”,《现代财经》,2007年第7期。
    [153]贾康:“中国财政改革:政府层级、事权、支出与税收安排的思路”,《地方财政研究》,2004年第1期。
    [154]张永生:“政府间事权与财权如何划分”,《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8年第2期。
    [155]陈穗红:“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任重道远”,《中国财政》,2009年第8期。
    [156]丁文,张林:“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之反思与重构”,《武汉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157]刘剑文:“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探讨”,《法学杂志》,2005年第5期。
    [158]路春城:“我国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构建”,《地方财政研究》,2009年第3期。
    [159]张道庆:“论中央与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关系的法律调控”,《现代法学》,2007年第6期。
    [160]韩松:“集体建设用地市场配置的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学》,2008年第3期。
    [161]刘旺洪,李国英:“论转型社会中的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权利制度变革—兼评《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法律科学》,2007年第4期。
    [162]周其仁:“农地产权与征地制度——中国城市化面临的重大选择”,《经济学(季刊)》,2004年第1期。
    [1]C.M.Tiebout,A Pure Theory of Local Expenditures,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Vol.64,No.5,(Oct.1956).
    [2]Richard A.Musgrave,The Theory of Public Finance:A Study in Public Economy,New York:McGraw-Hill,1959.
    [3]Oates.W,,Fiscal Decentralization.NewYork:Harcourt,Barce Jovanovich,1972.
    [4]Qian Yingyi and Barry R.Weingast,Federalism as a Commitment to Preserving Market Incentives,Journal of Economist Perspectives,1997,(4).
    [5]Wallace E.Oates,Property taxation and Local Government Finance,Lincoln Institute of LandPolicy,Cambridge,Massachusetts,2001.
    [6]Buchanan, James M,An Economic Theory of Clubs,Economica32,(1965)
    [7]Herbert Hart,The Concept of Law,Oxford,1961.
    [8]Brian Barry,Sustainability and 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Andrew Dobson,Fairness and Futurity,New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
    [9]RichardA.Epstein,Justice across the generations,Texas Law Review,1989,(67)
    [10]Rawls, ATheory of Justice,The Belknap Press, Cambridge, Mass,1971.
    [11]Qian Yingyi and Roland,Federalism and the Soft Budget Constraint,American EconomicReview,1998,(88).
    [12]Daniel Tarsehy,Tribute,Tariffs,Taxes and Trade: The Changing Sources of GovernmentRevenue,British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1988,(35).
    [13]Campbell.J,An Institutional Analysis of Fiscal Reform inPostcommunist Europe,In Campbell,J.&Pedersen,O.K.Eds,Legacies of Change,New York:Aldine De Gruyter,1996.
    [14]Goldscheid,Rudolf,A Sociological Approach to Problems of Public Finance,Classics in the theoryof public finance edited by RichardA·Musgrave andAlan T·Peacock,NewYork: ST Martin’s Press,1958.
    [15]Musgrave,R.A.,Theories of Fiscal Crises:An Essay in Fiscal Sociology,In Aaron,H.J.&Boskin,M.J.Eds.The Economics of Taxation,Washington: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1980.
    [16]Webber,C&Wildavsky,A History of Taxation and Expenditure in the Western World,New York:Simon&Schuster,1986.
    [17]E.C.S.Wade and G. Godfrey Phillips,Constitut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law,Longman Group Ltd(9ed),1977.
    [18]J.S.Mill,Utilitarianism,Batoche Books Limited,Kitcherrer,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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