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之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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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犯罪构成理论在国内外刑法学界被誉为刑法理论王冠上的宝石,是刑法学犯罪论的“核心问题”,其发展水平也代表着整个刑法理论的发展水平。因此对犯罪构成理论展开深入研究对提升我国刑法学研究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的研究目的是为司法实践正确地认定犯罪提供一个合理的标准。
     本文主要采用了比较分析、归纳和演绎推理的研究方法。
     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
     引言部分介绍了我国刑法学界对我国现行犯罪构成体系的几种主要立场,同时表明了本文的立场,即重构我国现行犯罪构成体系。并作了必要的说明。
     本文第一章是对我国现行犯罪构成体系在宏观上进行重构,这是指犯罪构成体系整体框架的重构。第二章至第四章则是对我国现行犯罪构成体系在微观上进行重构,这是指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三个犯罪成立条件内部要素的重构。
     第一章“我国犯罪构成体系重构之原因与模式选择”。
     第一节“我国犯罪构成体系重构之原因”。首先,我国现行犯罪构成体系存在着众多缺陷。其次,通过进一步对我国刑法学界存在的各种对我国现行犯罪构成体系进行部分改造的观点的反驳,本文证明了上述缺陷是通过对现行犯罪构成体系进行部分地改造不可能消除的。
     第二节“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之模式选择”。在分析了我国刑法学界存在的各种重构我国现行犯罪构成体系的观点之后,认为这些观点都未能真正地消除现行犯罪构成体系存在的缺陷。通过对各种质疑引入大陆法系阶层犯罪构成体系的观点的反驳,以及对大陆法系各主要国家的各主要犯罪构成体系的比较分析,本文认为,引入新古典与目的论综合体系是消除我国现行犯罪构成体系各种缺陷的最佳途径。这一体系包括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责任(有责性)三个阶层。
     第二章“构成要件符合性——归责之根基”。
     第一节“行为”。本文明确了作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要素的行为的含义。并指出各主要行为理论并不是互相矛盾的,而是各有其适用范围。
     第二节“行为对象”。本文认为,所有犯罪都存在行为对象,行为对象是指作为独立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要素被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行为所指向的人或物,其作为保护客体物质载体而存在。并提出非独立行为对象的概念。
     第三节“结果”。本文认为,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是指行为使行为对象产生的纯粹自然意义上的实际损害或危险的客观事实,其是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必备要素。
     第四节“因果关系”。在介绍国内外各种因果关系的理论的基础上,本文认为条件说是刑法因果关系的正确理论,但是要对条件关系公式作出正确的理解,即“如果没有某行为或某介入因素就没有该行为或该介入因素本身所造成的结果”。介绍了客观归责理论的内容,并指出其所存在的问题与缺陷。在此基础之上,本文认为,这一理论没有必要存在,并提出了实现客观归责的几点具体做法。
     第五节“表明行为状况的客观要素”。通过对“客观的超过要素”概念的批判与借鉴,本文确定了表明行为状况的客观要素,其主要包括:行为的方式、行为的前提条件或环境、行为人的特定身份、表明行为对象性质的规范性要素、表明非独立行为对象性质的规范性要素。
     第六节“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本文界定了构成要件故意、过失的含义。确定了构成要件事实错误的范围,并对阻却故意的构成要件事实错误作出分类。所谓主观的超过要素不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客观事实的说法并不正确,主观的超过要素与客观事实实际上是对应的,只不过主观的超过要素的内容可能没有实现而已。并且指出,主观的超过要素只存在于目的犯的场合。
     第三章“违法性——客观归责”。
     第一节“违法性的本质”。本文认为违法性的本质应是形式与实质的统一,法律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客观的刑事违法性是违法性的本质,对刑事违法性作形式化的理解是错误的。违法行为的实质应分为三个抽象程度依次升高的层次,即客观的法益侵害——客观的权利侵害——客观的法律关系侵害。
     第二节“违法性的要素”。本文指出违法性的要素只包括客观的要素,主观的要素不能成为违法性的要素。
     第三节“违法阻却事由”。本文论证了正当化事由的判断标准应是法益衡量说,并对该说作了完善。探讨了可罚的违法阻却事由的理论前提即可罚的违法性理论,论证了可罚的违法性理论的合理性。分析了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与可罚的违法阻却事由之间的关系,指出但书规定的合理性,并对但书的理解作了说明。
     第四章“责任——主观归责”。
     第一节“主观的责任要素”。本文指出责任能力是独立的责任要素。界定了责任故意、过失的体系地位以及含义。目的犯的“目的”也是主观的责任要素。
     第二节“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在对国内外关于违法性认识的学说进行介绍与评价的基础上,本文认为,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应是独立的责任要素。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中的“违法性认识”应是指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客观刑事违法性的认识。此外,违法性错误不阻却故意,在无违法性认识而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时,减轻刑罚;在无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时阻却责任。
     第三节“期待可能性”。本文在广义的期待可能性与狭义的期待可能性分类的基础上,指出责任阶层的期待可能性是狭义的期待可能性。在对各种关于期待可能性的体系地位的学说分析之后,本文认为应将将期待可能性作为第四个责任要素。在对我国刑法条文与期待可能性的关系进行分析之后,本文认为,数个刑法总则条文体现了期待可能性的思想,而且刑法第16条与第61条作为总则性规定对刑法分则条文具有普遍适用性。因此在我国对期待可能性的认定都不是超法规的。在对德日适用期待可能性的态度分析之后,本文认为不应该限制超法规地适用期待可能性。在对国内外学者的观点进行评价之后,本文认为将期待可能性的适用限制在一定的犯罪类型的范围之内是不合理的。在对各种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进行分析之后,本文认为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应是平均人标准与类型人标准的结合。对于期待可能性错误的性质,本文认为期待可能性的错误是关于期待可能性的前提事实的错误,因此其属于责任阶层的事实错误,而不是法律错误。此外,探讨了期待可能性错误的分类,并对其作了补充。
     结语部分重申了本文的观点。
The theory of constitution of crime is called a gem of crown of theory of science of criminal law in foreign countries and our country. It is the“core problem”of the theory of crime of science of criminal law. Its level of development represents the level of development of the whole theory of criminal law, too. Therefore, there is an important significance in advancing the level of research into science of criminal law in our country. The purpose of research of the dissertation is to supply a reasonable criterion of ascertaining crimes for judicial practice.
     The methods of research of the dissertation are as follows: comparison, induction, deduction.
     The dissertation consists of six parts.
     In the introduction, the dissertation introduces several main positions of the scholars of our country on the current system of constitution of crime. At the same time, the dissertation indicates the author’s position which is to reconstruct the current system of constitution of crime. In addition, the dissertation makes some necessary explanation.
     Chapter one is a macroscopic reconstruction of the system of constitution of crime of our country. It means a reconstruction of the whole frame of the system of constitution of crime. From Chapter two to Chapter four, the dissertation makes a microscopic reconstruction of the system of constitution of crime of our country. It means a reconstruction of the inner factors of three conditions of the three-level system of constitution of crime.
     Chapter one is“The Reasons of and The Selection of a System of Constitution of Crime”.
     Section one is“The Reasons of Reconstruction of the System of Constitution of Crime of Our Country”. First, there are many defects in the system of constitution of crime of our country. Second, the dissertation proves that it be impossible to eliminate the defects by partially reconstructing the system of constitution of crime of our country on the basis of refuting all kinds of theories of reformation.
     Section two is“The Selection of a System of Constitution of Crime”. After analyzing various theories of reconstruction of the system of constitution of crime of our country, the dissertation thinks that all of the theories can’t really eliminate the foregoing defects. By refuting all sorts of theories of doubting the introduction of level system of constitution of crime of the Continental Law, and on the basis of the comparison and analysis of the main systems of constitution of crime in the main countries of the Continental Law, the dissertation thinks that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system of combination of New Classic and Teleology Systems is the best way to eliminate the foregoing defects. The system includes three levels: satisfaction with the definition of the offense, illegality, culpability.
     Chapter two is“Satisfaction with the Definition of the Offense——the Foundation of Zurechnung”.
     Section one is“Actus reus”. The dissertation defines actus reus as the factor of Tatbestand. All kinds of theories of actus reus are not mutually repulsive. Each of them functions in the field of itself.
     Section two is“The Object of Actus reus”. The dissertation thinks that all crimes have objects of actus reus. The object of actus reus is an independent factor of Tatbestand which is a person or a thing as the target of actus reus. It is the material carrier of object of protection. The dissertation puts forward the conception of non-independent object of actus reus.
     Section three is“Effect”. The dissertation thinks that the effect as the factor of Tatbestand is the objective fact that the actus reus causes the factual harm or danger to the object of actus reus in completely natural sense. And it is a necessary factor of Tatbestand.
     Section four is“Causation”. On the basis of introducing various theories of causation in foreign countries and our country, the dissertation thinks that the theory of condition is correct. However, we must accurately understand the formula of relation of condition:“If an actus reus/ intervening factor doesn’t exist, the effect of itself wouldn’t exist, either.”Then, the dissertation introduces the theory of Objective Zurechnung which has many problems and defects and puts forward several concrete suggestions to realize Objective Zurechnung.
     Section five is“The Objective Factors Indicating the Condition of Actus reus”. The dissertation defines the objective factors indicating the condition of actus reus on the basis of criticzing and learning from the conception of“Objective Exceeding Factor”. These factors mainly include: the means of actus reus, the premise or circumstances of actus reus, the special identity of behavior, the norm factors indicating the nature of non-independent object of actus reus.
     Section six is“The Subjective Factors of Tatbestand”.The dissertation defines the intention/negligence of Tatbestand and limits the range of factual mistake of Tatbestand. Further, the dissertation classifies the factual mistakes of Tatbestand which hindering the intention. The viewpoint that thinks so-called subjective exceeding factors haven’t corresponding objective facts is incorrect. In fact, the subjective exceeding factors and the objective facts are entirely corresponding but the objective facts are not necessarily realized. In addition, the subjective exceeding factors only exist in the crime of intent.
     Chapter three is“Illegality——Objective Zurechnung”.
     Section one is“The Conception and Essence of Illegality”. The dissertation thinks that the essence of illegality should be the unity of form and content, and the unity of legal attribute and social attribute. The objective criminal illegality is the essence of illegality. It is incorrect to formalize the criminal illegality. The content of illegal actus reus should be divided into three levels of which abstract degree gradually rises: objective violation of legal interest, objective violation of right, objective violation of legal relation.
     Section two is“The Reasons of Hindering the Illegality”. The dissertation discusses and proves the criterion of judgment of the reasons of legalization is the theory of balance of legal interest which is be perfected by the author. Then, the dissertation discusses the theoretical premise of the punishable illegality which is the theory of punishable illegality proved rational by the author. The dissertation analyzes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proviso of Article 13 of the penal code of our country and the reason of hindering the punishable illegality, and points out that the proviso is reasonable. In addition, the dissertation explains the proviso.
     Chapter four is“Culpability——Subjective Zurechnung”.
     Section one is“The Subjective Factors of Culpability”. The dissertation thinks that 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should be an independent factor of culpability. The dissertation ascertains the situation of the intention/negligence of culpability in the system of constitution of crime, and defines the intention/negligence of culpability. The“intent”of crime of intent is also a subjective factor of culpability.
     Section two is“The Possibility of Consciousness of Illegality”. On the basis of introduction and review of the theories of consciousness of illegality in foreign countries and our country, the dissertation argues that the possibility of consciousness of illegality should be one of the independent factors of culpability as is the intention/negligence of culpability. The“consciousness of illegality”should be the consciousness of objective criminal illegality which is the unity of form and content. In addition, mistake of illegality can’t hinder the intention of culpability but can be a reason of reducing the punishment when the possibility of consciousness of illegality exists while the consciousness of illegality doesn’t exist. The culpability is hindered when the possibility of consciousness of illegality doesn’t exist.
     Section three is“The Anticipated Possibility”. On the basis of the classification of the anticipated possibility in broad sense and in narrow sense, the dissertation thinks that the anticipated possibility on the level of culpability should be the one in narrow sense. After analyzing various theories of situation of the anticipated possibility, the dissertation thinks that the anticipated possibility is the 4th independent factor of culpability. According to the analysis of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articles of penal code of our country and the anticipated possibility, the dissertation thinks that a few articles of general principles indicate the idea of the anticipated possibility. Moreover, Article 16 and Article 61 can be generally applied to all of the specific provisions of the penal code. Therefore, the extra-statute judgment of the being or degree of the anticipated possibility doesn’t exist in our country. Through analyzing the attitude of Germany and Japan to the application of the anticipated possibility, the dissertation thinks that the extra-statute application of the anticipated possibility shouldn’t be restricted. After reviewing the viewpoints of the scholars in foreign countries and our country, the dissertation thinks that it is unreasonable to restrict the application of the anticipated possibility to certain types of crime. On the basis of analyzing all sorts of theories of the criterion of the anticipated possibility, the dissertation thinks that the criterion of the anticipated possibility is the combination of the criterion of average person and the criterion of typical person. The dissertation considers the mistake of the anticipated possibility as a mistake of the facts being the foundational premise of the anticipated possibility. Therefore, this kind of mistake is a factual mistake of culpability and isn’t a mistake of law. In addition, the dissertation discusses and makes up the classification of mistake of the anticipated possibility.
     At the conclusion, the dissertation restates the author’s position.
引文
① 何秉松:《犯罪理论体系研究》,载《政法论坛》2003 年第 6 期。
    ② 参见夏勇:《定罪犯罪构成与设罪犯罪构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 年第 5 期。
    ① 李洁《法律的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理论》,载《法学研究》1999 年第 5 期。
    ② 夏勇:《定罪犯罪构成与设罪犯罪构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 年第 5 期。
    ③ 实际上是定罪犯罪构成。
    ④ 参见阮齐林:《应然犯罪之构成与法定犯罪之构成——兼论犯罪构成理论风格的多元发展》,载《法学研究》2003 年第 1 期。
    ⑤ 王志远著:《犯罪成立理论原理——前序性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51-52 页。
    ⑥ 阮齐林:《应然犯罪之构成与法定犯罪之构成——兼论犯罪构成理论风格的多元发展》,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 1 期。
    
    ① 参见陈兴良:《犯罪构成:法与理之间的对应与紧张关系》,载《法商研究》2003 年第 3 期。
    ② 王志远著:《犯罪成立理论原理——前序性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51 页。
    ③ 王志远著:《犯罪成立理论原理——前序性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47 页。
    ④ 参见肖中华著:《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56-57 页。
    ① 参见陈兴良著:《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 2001 年版,第 198-200 页。
    ②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05-106 页。
    ③ 参见赵秉志主编:《刑法学通论》,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84-85 页。
    ④ 参见何秉松著:《犯罪构成系统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111 页。
    ⑤ 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75 页。
    ① 李洁:《三大法系犯罪构成论体系性特征比较研究》,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 2 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442 页。
    ② 参见陈兴良:《论犯罪构成要件的位阶关系》,载《法学》2005 年第 4 期。
    ③ 参见陈兴良:《刑法知识的去苏俄化》,载《政法论坛》2006 年第 5 期。
    ④ 参见[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07 页。
    ⑤ 参见陈兴良:《刑法知识的去苏俄化》,载《政法论坛》2006 年第 5 期。
    ⑥ 陈兴良:《刑法教义学方法论》,载《法学研究》2005 年第 2 期。
    
    ① 参见黎宏:《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不必重构》,载《法学研究》2006 年第 1 期。
    ② 陈兴良:《犯罪构成的体系性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 年第 3 期。
    ③ 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36 页。
    ④ 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38 页。
    ⑤ 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34 页。
    
    ① 张明楷:《行为结构与犯罪构成体系——兼谈行为科学与刑法学的区别》,载《法商研究》1998 年第 2 期。
    ② 肖中华著:《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215-216 页。
    
    ① 肖中华著:《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212 页。
    ② 赵秉志:《论犯罪构成要件的逻辑顺序》,载《政法论坛》2003 年第 6 期。
    ③ 赵秉志:《论犯罪构成要件的逻辑顺序》,载《政法论坛》2003 年第 6 期。
    
    ① 陈兴良:《犯罪论体系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94 页。
    ② 参见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272 页。
    ③ 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68 页。
    ④ 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68 页。
    
    ① 参见张文:《犯罪构成初探》,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4 年第 5 期。
    ② 陈兴良:《犯罪构成的体系性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 年第 3 期。
    ③ 参见黎宏:《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不必重构》,载《法学研究》2006 年第 1 期。
    ① 雪千里:《关于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 年第 6 期。
    ② 雪千里:《关于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 年第 6 期。
    ③ 参见雪千里:《关于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 年第 6 期。
    ④ 即,某一行为之所以是犯罪,就在于它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了侵害。
    ⑤ 周光权:《犯罪构成理论:关系混淆及其克服》,载《政法论坛》2003 年第 6 期。
    ⑥ 陈兴良:《犯罪构成的体系性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 年第 3 期。
    ⑦ 杨兴培著:《犯罪构成原论》,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66 页。
    ① 即违法的行为。
    ② 实际上应表述为“侵害保护客体的行为”。
    ③ 参见薛瑞麟著:《俄罗斯刑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43 页。
    ④ 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32 页。
    ⑤ 参见黎宏:《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不必重构》,载《法学研究》2006 年第 1 期。
    
    ① 准确地说应为行为对象。
    ② 杨兴培:《犯罪客体——一个巨大而空洞的价值符号》,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 年第 6 期。
    ③ 参见刘艳红:《我国与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之比较研究》,载《中外法学》2004 年第 5 期。
    ④ 刘艳红:《我国与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之比较研究》,载《中外法学》2004 年第 5 期。
    ⑤ 肖中华著:《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81 页。
    ① [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314 页。
    ② 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66 页。
    ③ 参见雪千里:《关于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 年第 6 期。
    ④ 肖中华著:《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71 页。
    ⑤ 肖中华著:《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70 页。
    ⑥ 肖中华著:《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71-172 页。
    
    ① 实际上该学者对其所说的“某种或某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存在误解,“某种或某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只是一种事实,而不是什么事实特征或行为性质,只有经过对事实的价值评价之后的违法性才可以这么认为。
    ② 冯亚东著:《罪与刑的探索之道》,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389 页。
    ③ 冯亚东著:《罪与刑的探索之道》,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389 页。
    ④ 黎宏:《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不必重构》,载《法学研究》2006 年第 1 期。
    ① 肖中华著:《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79 页。
    ② 田宏杰:《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与犯罪构成关系的理性思考》,载《政法论坛》2003 年第 6 期。
    ③ 在一定意义上说仍是违法性的判断。
    ④ 刘艳红:《我国与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之比较研究》,载《中外法学》2004 年第 5 期。
    ⑤ 在日本将其作为有责性的要素仍然居于通说地位。
    ⑥ 参见刘艳红:《我国与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之比较研究》,载《中外法学》2004 年第 5 期。
    ① 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60 页。
    ② 参见田宏杰著:《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34-235 页。
    ③ 杨兴培:《犯罪构成的反思与重构(下)》,载《政法论坛》1999 年第 2 期。
    ④ 陈兴良:《犯罪构成的体系性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 年第 3 期。
    ⑤ 张明楷:《犯罪构成理论的课题》,载《环球法律评论》2003 年秋季号。
    
    
    ① 参见马克昌、莫洪宪主编:《中日共同犯罪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79-80 页。
    ② 上述第三例实际上是指共谋共同正犯。
     ① 参见拙文:《我国刑法中教唆犯的性质研究》,载赵秉志主编:《刑法评论》(第 10 卷),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163-186 页。
    
    ①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39 页。
    ②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65 页。
    ③ 肖中华著:《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81 页。
    ④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84 页。
    
    ① 参见童伟华著:《犯罪客体研究——违法性的中国语境分析》,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32 页。
    ② 参见童伟华著:《犯罪客体研究——违法性的中国语境分析》,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52 页。
    ③ 周光权:《犯罪构成理论:关系混淆及其克服》,载《政法论坛》2003 年第 6 期。
    ① 田宏杰:《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与犯罪构成关系的理性思考》,载《政法论坛》2003 年第 6 期。
    ② 参见储槐植著:《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3 页。
    ③ 陈兴良:《犯罪构成的体系性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 年第 3 期。
    ④ [英]J.C.史密斯、B.霍根著:《英国刑法》,李贵方等译,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295 页。
    ⑤ 参见[英]J.C.史密斯、B.霍根著:《英国刑法》,李贵方等译,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290 页。
    ① 参见田宏杰:《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与犯罪构成关系的理性思考》,载《政法论坛》2003 年第 6 期。
    ② 参见田宏杰:《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与犯罪构成关系的理性思考》,载《政法论坛》2003 年第 6 期。
    ③ 田宏杰:《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与犯罪构成关系的理性思考》,载《政法论坛》2003 年第 6 期。
    ④ 参见李洁:《三大法系犯罪构成论体系性特征比较研究》,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 2 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453 页。
    ⑤ 陈兴良:《犯罪构成的体系性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 年第 3 期。
    ① 陈兴良:《犯罪构成的体系性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 年第 3 期。
    ② 陈兴良:《犯罪构成的体系性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 年第 3 期。
    ③ 参见陈兴良主编:《犯罪论体系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44 页。
    ④ 陈兴良主编:《犯罪论体系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49 页。
    
    ① 杨兴培著:《犯罪构成原论》,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32-135 页。
    ② 参见王政勋著:《正当行为论》,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40-42 页。
    ③ 参见刘生荣著:《犯罪构成原理》,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87-88 页。
    ④ 参见张永红著:《我国刑法第 13 条但书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74 页。
    
    ① 参见丁后盾著:《刑法法益原理》,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0 版,第 160-161 页。
    ② 参见丁后盾著:《刑法法益原理》,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0 版,第 161 页。
    ③ 参见丁后盾著:《刑法法益原理》,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0 版,第 162-163 页。
    ① 参见许道敏:《犯罪构成理论重构》,载《中国法学》2001 年第 5 期。
    ② 许道敏:《犯罪构成理论重构》,载《中国法学》2001 年第 5 期。
    ③ 许道敏:《犯罪构成理论重构》,载《中国法学》2001 年第 5 期。
    ④ 参见许道敏著:《民权刑法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11 页。
    ⑤ 参见王志远著:《犯罪成立理论原理——前序性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239-242 页。
    
    ① 当然,对其属于构成要件符合性阶层还是违法性阶层存在争议。
    ② 参见周光权:《犯罪构成理论与价值评价的关系》,载《环球法律评论》2003 年秋季号。
     ① 参见黎宏:《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不必重构》,载《法学研究》2006 年第 1 期。
     ① 参见许玉秀著:《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59-60 页。
    ① 许玉秀著:《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63 页。
    ② 参见[日]前田雅英著:《刑法总论讲义》,东京大学出版会 1998 年第 3 版,目录。
    
    ① 参见张明楷:《犯罪论体系的思考》,载《政法论坛》2003 年第 6 期。
    ② 冯亚东、胡东飞:《犯罪构成模型论》,载《法学研究》2004 年第 1 期。
    ③ 王志远著:《犯罪成立理论原理——前序性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221 页。
    
    ① 参见许玉秀著:《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58 页。
    ② 这涉及到违法性认识问题,后文详述。
    
    ① 参见曲新久:《犯罪论体系片语》,载《政法论坛》2003 年第 6 期。
    ② 曲新久:《犯罪论体系片语》,载《政法论坛》2003 年第 6 期。
    ③ 曲新久:《犯罪论体系片语》,载《政法论坛》2003 年第 6 期。
    ① 刘艳红:《我国与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之比较研究》,载《中外法学》2004 年第 5 期。
    ② 参见冯亚东、胡东飞:《犯罪构成模型论》,载《法学研究》2004 年第 1 期。
    ③ 陈兴良:《刑法知识的去苏俄化》,载《政法论坛》2006 年第 5 期。
    ① 参见[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目录。
    ② 参见李立众著:《犯罪成立理论研究》(清华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清华大学 2004 年 4 月印,第 27 页。
    ③ 参见[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108页。
    ④ 参见[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目录。
    ⑤ 参见何秉松:《犯罪理论体系研究导论》,载《政法论坛》2004 年第 6 期。
    ⑥ 参见[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目录。
    ① [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359 页。
    ② 参见[意]杜里奥·帕多瓦尼著:《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目录。
    ③ 参见林东茂著:《一个知识论上的刑法学思考——刑法体系的思想根源试探》,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2001年版,第 25 页。
    ④ 参见许玉秀著:《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29 页。
    ⑤ 参见许玉秀著:《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36 页。
    ① 许玉秀著:《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49 页。
    ② 许玉秀著:《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49 页。
    ③ 许玉秀著:《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50 页。
    ④ 许玉秀著:《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50 页。
    ⑤ 许玉秀著:《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51 页。
    ⑥ 参见[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08 页。
    ① 参见[意]杜里奥·帕多瓦尼著:《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98-99 页。
    ② 许玉秀著:《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13 页。
    ③ 参见[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年版,目录。
    ④ 参见[德]托马斯·李旭特:《德国犯罪理论体系概述》,赵阳译,载《政法论坛》2004 年第 4 期。
    ⑤ 柯耀程著:《变动中的刑法思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37 页。
    ⑥ 参见[日]西原春夫:《构成要件的价值性特征》,丁相顺译,载于志刚主编:《刑法问题与争鸣》(第 7 辑),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93-313 页。
    ① 参见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232 页。
    ② 参见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238 页。
    ③ 李立众著:《犯罪成立理论研究》(清华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清华大学 2004 年 4 月印,第 76 页。
    ④ [日]小野清一郎著:《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16 页。
    ⑤ 本文在前面对引入大陆法系阶层犯罪构成体系质疑的反驳中已作出初步论述。
    ① 张明楷:《犯罪构成理论的课题》,载《环球法律评论》2003 年秋季号。
    ② 参见许玉秀著:《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89-97 页。
    ③ 参见许玉秀著:《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90-91 页。
    ④ 参见许玉秀著:《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46-147 页。
    ⑤ 何秉松:《犯罪理论体系研究导论》,载《政法论坛》2004 年第 6 期。
    ⑥ 许玉秀著:《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92 页。
    ⑦ 由于该理论涉及到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问题,本文拟在下一章相关部分对其详述。
    ① 参见许玉秀著:《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09-110 页。
    ② 许玉秀著:《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09 页。
    ③ [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09 页。
    ④ 参见阮齐林著:《犯罪构成比较研究——兼论建构“合一”的犯罪论体系》(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大学 2003 年 4 月印,第 147 页。
    ⑤ 参见李立众著:《犯罪成立理论研究》(清华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清华大学 2004 年 4 月印,第 134 页。
    ⑥ 参见李立众著:《犯罪成立理论研究》(清华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清华大学 2004 年 4 月印,第 135-140 页。
    
    ① 参见[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10 页。
    ② 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80 页。
    ③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269 页。
    ④ 李立众著:《犯罪成立理论研究》(清华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清华大学 2004 年 4 月印,第 155 页。
    
    ① 参见陈建清:《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完善探略》,载《法律科学》2003 年第 2 期。
    ② 参见范德繁著:《犯罪实行行为论》,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34-35 页。
    ③ 范德繁著:《犯罪实行行为论》,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48 页。
    ④ [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34 页。
    ① 柯耀程著:《变动中的刑法思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37 页。
    ② 参见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64-165 页。
    ③ 参见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65 页。
    ④ [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96 页。
    ⑤ 参见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67 页。
    ⑥ [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96-97 页。
    ⑦ 参见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70 页。
    
    ① 参见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71 页。
    ② [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96 页。
    ③ [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97 页。
    ④ [意]杜里奥·帕多瓦尼著:《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106 页。
    ⑤ 参见[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98-99 页。
     ① 参见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71 页。
    ② 因为这些动作具有刑法上的重要性,在未排除是犯罪行为之前当然应该纳入可能的犯罪圈之内,这也是刑法保护社会功能的要求。
    
    ① 参见[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00 页。
    ② [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00 页。
    ③ 参见[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01 页。
    ① 参见[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01-102 页。
    ② 参见王志远著:《犯罪成立理论原理——前序性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255-268 页。
    ③ 王志远著:《犯罪成立理论原理——前序性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270 页。
    ① 王志远著:《犯罪成立理论原理——前序性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260 页。
    ② 但是为了行文方便,以下在引用我国有些学者的相关论述时,皆用其本来使用的“犯罪对象”或“行为对象”的术语。
    ③ 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22 页。
    ④ 参见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295 页。
    ⑤ 参见李洁著:《犯罪对象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45 页。
    ⑥ 参见杨兴培著:《犯罪构成原论》,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27 页。
    ⑦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59 页。
    ⑧ 参见叶俊南:《犯罪对象研究》,载《法学研究》1996 年第 6 期。
    
    
    ① 只不过与此二者相对应使用的术语分别是犯罪对象与行为对象,为了行文方便,引用时保持原文所用术语。
    ② 参见李洁著:《犯罪对象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73-81 页。
    ① 在我国刑法语境中,作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要素的结果被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要素来论述,并且我国学者通常将作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要素的结果称为“危害结果”或“犯罪结果”。
    ② 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89 年版,第 100 页。
    ③ 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河南人民出版社 1986 年版,第 155 页。
    ④ 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上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72 页。
    ⑤ 李洁著:《犯罪结果论》,吉林大学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58 页。
    ⑥ 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62 页。
    
    ① 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64 页。
    ② 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65 页。
    ③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12 页。
    ①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82-183 页。
    ② 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修订本),法律出版社 1984 年版,第 129 页。
    ③ 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19 页。
    ④ 李光灿、张文、龚明礼著:《刑法因果关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6 年版,第 114 页。
    ① 参见储槐植著:《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261-267 页。
    ②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21-222 页。
    ③ 参见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95-96 页。
    ④ 《毛泽东选集》(合订本),人民出版社 1967 年版,第 277 页。
    ① 参见张绍谦著:《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6 页。
    ② 参见张绍谦著:《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111-131 页。
    ③ 参见储槐植著:《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64-65 页。
    ④ 参见储槐植著:《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65 页。
    ① 参见储槐植著:《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65-67 页。
    ② 参见储槐植著:《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70 页。
    ③ 参见储槐植著:《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65 页。
    ④ 参见储槐植著:《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75 页。
     ① 参见[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60-162 页。
    ② 参见张明楷:《大陆法系国家的因果关系理论》,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 2 卷),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80-286 页。
    ① 参见张明楷:《大陆法系国家的因果关系理论》,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 2 卷),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86-287 页。
    ② 参见张明楷:《大陆法系国家的因果关系理论》,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 2 卷),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87-293 页。
     ① 参见[日]冈野光雄著:《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成文堂 1977 年版,第 213-214 页。
    ② [日]泷川幸辰著:《犯罪论序说》(上),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 3 卷),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第 178 页。
    ① 参见张明楷:《大陆法系国家的因果关系理论》,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 2 卷),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88 页。
    ② 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76 页。
    ③ 参见[日]前田雅英著:《刑法总论讲义》,东京大学出版会 1998 年第 3 版,第 180-181 页。
    ④ 张明楷:《大陆法系国家的因果关系理论》,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 2 卷),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第 274 页。
    
    ① 参见陈兴良:《从归因到归责:客观归责理论研究》,载《法学研究》2006 年第 2 期。
    ② 参见许玉秀著:《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92-93 页。
    ③ 参见许玉秀著:《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391-403 页。
     ① 参见许玉秀著:《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408 页。
    
    ① 参见许玉秀著:《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443-444 页。
    ② 即违法性对应客观责任,责任对应主观责任。
    ③ 许玉秀著:《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504-505 页。
    ① 参见许玉秀著:《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503 页。
    ② 许玉秀著:《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458 页。
    ③ 参见许玉秀著:《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445 页。
     ① 参见周光权:《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载《江海学刊》2005 年第 3 期。
    
    ① 参见陈兴良:《从归因到归责:客观归责理论研究》,载《法学研究》2006 年第 2 期。
    ② 该要素被放在罪责要件的过失当中。
    ③ 过失犯的结果及其严重性不需要明知。
    
    ① 参见张明楷:《“客观的超过要素”概念之提倡》,载《法学研究》1999 年第 3 期;张明楷、黎宏、周光权著:《刑法新问题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 57-76 页;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07-222 页。
    ② [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年版,第 667 页。
    ③ 冯军:《德日刑法中的可罚性理论》,载《法学论坛》2000 年第 1 期。
    
    ①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11-222 页。
    ②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14 页。
    ③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13 页。
    ④ [日]平野龙一著:《刑法总论Ⅰ》,有斐阁 1972 年版,第 163 页。
    ⑤ [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年版,第 669 页。
    ⑥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21 页。
    ① 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14 页。
    ② 即与行为要素相对应。
    ③ 对作为不真正的客观处罚条件的非危害结果的外部条件来说,“至少有过失”应理解为“至少有预见可能性”。
    ①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19 页。
    ② 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49 页。
    ③ 即在某一章不分节的情况下指同一章,在某一章分节的情况下指同一节。
    ① 参见张智辉:《论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载赵秉志主编《刑法评论》(第 1 卷),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45 页。
    ②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940-943 页。
    ③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858 页。
    ④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561-563 页。
    ⑤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565-575 页。
    
    ①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17 页。
    ② 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20 页。
    ③ 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20 页。
    ① [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年版,第 671 页。
    ② [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年版,第 671-672 页。
    ③ 冯军:《德日刑法中的可罚性理论》,载《法学论坛》2000 年第 1 期。
    ④ 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653 页。
    ⑤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20 页。
    ① [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260页。
    ② [意]杜里奥·帕多瓦尼著:《意大利刑法原理》,陈忠林译,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229 页。
    ③ 当然在我国只能是过失。
    ④ 杨书文:《质疑“客观的超过要素”概念》,载《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 年第 3 期。
    ⑤ [意]杜里奥·帕多瓦尼著:《意大利刑法原理》,陈忠林译,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386-387 页。
    ① [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年版,第 668 页。
    ② [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年版,第 671 页。
    ① [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年版,第 672 页。
    ② 次数本质上也属于程度的范围。
    ③ 需要说明的是,表明行为状况的客观要素中的“状况”按字面意思理解本应包含“程度”的意思,但在这里笔者为了将表明行为状况的客观要素与表明行为程度的客观要素相区分,对“状况”作了狭义的解释,不包括“程度”在内。
     ① 参见刘明祥著:《刑法中错误论》,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02-204 页。
    
    ①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29-235 页。
    ②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32 页。
    
    ① 参见[日]山口厚著:《问题探究 刑法总论》,有斐阁 1998 年版,第 130-131 页。
    ②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33 页。
    
    ① 参见刘明祥著:《错误论》,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 1996 年版,第 50-58 页。
    ② 参见刘明祥著:《错误论》,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 1996 年版,第 51-59 页。
    ①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85 页。
    ② 董玉庭:《主观超过因素新论》,载《法学研究》2005 年第 3 期。
    ③ 陈兴良:《目的犯法理探究》,载《法学研究》2004 年第 3 期。
    ④ 因此,“主观的超过要素”这一名称与前述“客观的超过要素”的名称一样并不准确。本文是在约定俗成的意义上使用这一名称的。
    ⑤ 参见[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24 页。
    ⑥ 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89 年版,第 502 页。
    ⑦ 参见刘明祥:《论目的犯》,载《河北法学》1994 年第 1 期。
    ① 参见[日]大野义真编:《演习刑法各论》,晃洋书房 1998 年版,第 141 页。
    ② 参见[日]阿部纯二等编:《刑法基本讲座》(第 5 卷),法学书院 1993 年版,第 87 页。
    ③ 参见[日]大谷实著:《刑法各论》,成文堂 2001 年版,第 120 页。
    ④ 参见[日]曾根威彦著:《刑法各论》,弘文堂 2001 年第 3 版,第 121-122 页。
    ⑤ 参见[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各论)》,有斐阁 1996 年第 3 版,第 197-198 页。
    
    ① 参见[日]山口厚著:《刑法各论》,有斐阁 2003 年版,第 200 页。
    ② 张明楷:《论财产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载《法商研究》2005 年第 5 期。
     ① 参见张明楷:《论短缩的二行为犯》,载《中国法学》2004 年第 3 期。
    ① 参见刘明祥著:《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67-68 页。
    ② 参见[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24-125 页。
    ③ 参见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703 页。
    ④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699 页。
    ⑤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98-199 页。
    ⑥ 董玉庭:《主观超过因素新论》,载《法学研究》2005 年第 3 期。
    
    ①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00 页。
    ②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687-688 页。
    ③ 参见董玉庭:《主观超过因素新论》,载《法学研究》2005 年第 3 期。
    ④ 参见董玉庭:《主观超过因素新论》,载《法学研究》2005 年第 3 期。
    
    ① 参见[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25 页。
    ② 参见[日]前田雅英著:《刑法各论讲义》,东京大学出版会 1999 年第 3 版,第 473 页。
    ③ 参见[日]前田雅英著:《刑法各论讲义》,东京大学出版会 1999 年第 3 版,第 473 页。
    ④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05 页。
    
    ① 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88-89 页。
    ② 参见董玉庭:《主观超过因素新论》,载《法学研究》2005 年第 3 期。
    ① 参见[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99 页。
    ② 违法性是行为的一种属性,而“属性”无所谓“本质”的问题。所谓“违法性的本质”实际上应当表述为违法行为的本质。但是“违法性的本质”这一说法已经约定俗成,为了方便讨论,本文也采用之。
    ③ 参见[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304 页。
    ④ [德]弗兰茨·冯·李斯特著:《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201 页。
    ① 参见李光灿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吉林人民出版社 1984 年版,第 108-113 页。
    ②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96-102 页。
    ③ 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9-28 页。
    ④ 参见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142-145 页。
    ⑤ 参见黎宏:《罪刑法定原则下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犯罪概念新解》,载《法学评论》2002 年第 4 期。
    
    ①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94 页。
    ②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97 页。
    ③ 参见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134-137 页。
    
    ① 参见陈忠林:《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载《法学季刊》1986 年第 6 期。
    ② 参见许发民:《犯罪本质特征新说——社会学与刑法学立场分野下的认识》,载《法律科学》2005 年第 3 期。
    ③ 参见冯亚东著:《罪与刑的探索之道》,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21-122 页。
    ① 刘远:《犯罪的质和本质——兼及刑法学体系的建构》,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 8 卷),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585 页。
    ② 参见陈兴良、刘树德:《犯罪概念的形式化与实质化辨正》,载《法律科学》1999 年第 6 期。
    ③ 参见吕洁、杨兴培:《穿行于形式和实质之间——对犯罪概念的解读》,载刘宪权主编:《刑法学研究》(第1 卷),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59-75 页。
    ④ 参见樊文:《罪刑法定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兼析新刑法第 13 条关于犯罪的概念》,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 1 期。
    ⑤ 参见李海东著:《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原理)》,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8 页。
    ① 参见刘艳红:《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辩正》,载《中国法学》2002 年第 2 期。
    ② 参见陈兴良:《社会危害性理论:进一步的批判性清理》,载《中国法学》2006 年第 4 期。
    
    ① 参见王世洲:《中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概念的双重结构和功能》,载《法学研究》1998 年第 5 期。
    ② 参见贾宇、林亚刚:《犯罪概念与特征新论》,载《法商研究》1996 年第 4 期。
    ③ 参见李立众、柯赛龙:《为现行犯罪概念辩护》,载《法律科学》1999 年第 2 期。
    ④ 参见苏彩霞、刘志伟:《混合的犯罪概念之提倡——兼与陈兴良教授商榷》,载《法学》2006 年第 3 期。
    
    ① 参见张小虎:《犯罪概念形式与实质的理论建构》,载《现代法学》2005 年第 3 期。
    ② [意]杜里奥·帕多瓦尼著:《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145 页。
    ① 准确地说应是违法行为。
    ② 参见齐文远、周详:《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新论》,载《中国法学》2003 年第 1 期。
    ③ 参见刘剑:《刑事违法性理论的反思与重构》,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 年第 2 期。
    ④ 刘剑:《刑事违法性理论的反思与重构》,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 年第 2 期。
    ⑤ 参见赵秉志、陈志军:《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矛盾及其解决》,载《法学研究》2003 年第 6 期。
    ① 参见李海东著:《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原理)》,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8 页。
    ② 参见李晓明、陆岸:《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辨析——重在从“罪刑法定”视角观之》,载《法律科学》2005 年第 6 期。
    ③ 参见刘为波:《犯罪本质的意义重建》,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 14 卷),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01 页。
    ④ 参见陈兴良:《社会危害性理论:一个反思性检讨》,载《法学研究》2000 年第 1 期。
    ① 实际应为社会特征或属性。
    ② 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98 页。
    ③ 因此,以下将违法行为的实质与犯罪的实质一起探讨。
    ④ 犯罪客体的实质内容,实际上就是保护客体。
    ⑤ 由于传统的观点通常将犯罪的实质当作犯罪的本质,因此本文在引用相关论述时,保持其“犯罪的本质”术语的原貌,在涉及笔者自己的论述时使用“犯罪的实质”的术语。
    ①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13 页。
    ② 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286 页。
    ③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08 页。
    ④ 参见周光权著:《刑法学的向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00 页。
    ⑤ 参见冯亚东著:《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06 页。
    ⑥ 参见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280-282 页。
    
    ① 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02-105 页。
    ② 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05 页。
    ③ 这将从笔者后文的相关论述中得到证明,在此不赘述。
    ④ 参见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72 页。
    
    ① 参见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81-185 页。
    ② 参见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9-10 页。
    ③ 参见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6 页。
    ④ 参见张文显著:《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96 页。
    ⑤ 参见张文显著:《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22 页。
    
    ① 参见张文显著:《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338 页。
    ② 冯亚东著:《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05 页。
    ③ 冯亚东著:《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06 页。
    ④ 张文显著:《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331-332 页。
    ⑤ 张文显著:《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342 页。
    
    ① 张文显著:《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342-344 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 卷),人民出版社 1972 年版,第 379 页。
    ③ 当然在法律意义上也是对法律关系的侵害。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 卷),人民出版社 1972 年版,第 82 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 卷),人民出版社 1972 年版,第 154 页。
    ⑥ 张文显著:《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309 页。
    ⑦ 实际上也是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比利益更广泛的观点。
    ① 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69 页。
    ② 雪千里:《关于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续)》,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 年第 3 期。
    ③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15 页。
    ④ 此时的利益是指物的“有用性”这一物的属性,无所谓实体范畴还是关系范畴。
    ⑤ 持该说的学者使用的是“犯罪客体”的术语,但是并不准确。
    ⑥ 参见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85 页。
    ⑦ 只是这种对象是由被害人的肉体为承载物的,但是单纯的被害人的肉体本身并不是犯罪对象,因为生命应该是肉体与精神的统一。
    ⑧ 法益说应是财产的价值(关系)。
    ⑨ 这涉及到犯罪客体实质内容的层次性问题,拟后文详述。
    ① 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07 页。
    ② 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07 页。
    ③ 黎宏:《行为无价值论批判》,载《中国法学》2006 年第 2 期。
    ④ 参见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07 页。
    ⑤ 这一点后文详述。
    ⑥ 周光权著:《刑法学的向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00 页。
    ⑦ [德]格吕恩特·雅科布斯著:《行为 责任 刑法》,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中文本序,第1 页。
    ① [德]雅科布斯:《刑法保护什么:法益还是规范适用?》,王世洲译,载《比较法研究》2004 年第 1 期,第98 页。
    ② 周光权著:《刑法学的向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11 页。
    ③ 参见[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94 页。
    ① 参见徐振华:《犯罪客体新探——兼谈犯罪对象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应有的地位》,载《法商研究》2002 年第2 期。
    ② 参见赵长青、邓超:《犯罪客体再探》,载《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 年第 4 期。
    ③ 宋振武:《犯罪客体论》,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 年第 1 期。
    ④ 参见童伟华著:《犯罪客体研究——违法性的中国语境分析》,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57 页。
    ⑤ 参见童伟华著:《犯罪客体研究——违法性的中国语境分析》,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63 页。
    
    ① 参见王安异著:《刑法中的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79 页。
    ② 王海明著:《新伦理学》,商务印书馆 2001 年版,第 154 页。
    ③ 参见陈兴良:《犯罪论体系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324 页。
    ① 参见[日]前田雅英著:《刑法总论讲义》,东京大学出版会 1998 年第 3 版,第 54 页。
    ② 参见王安异著:《刑法中的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73-74 页。
    ③ 参见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84 页。
    ① 参见张文显著:《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07-109 页。
    ② 张文显著:《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09 页。
    ③ 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85 页。
    ④ 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36 页。
    ⑤ 参见雪千里:《关于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续)》,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 年第 3 期。
    ⑥ [德]克劳斯·罗克辛著:《德国刑法学总论——犯罪原理的基础构造》(第 1 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第 21 页。
    ① 刘远:《犯罪的质和本质——兼及刑法学体系的建构》,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 8 卷),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576 页。
    ② 参见王安异著:《刑法中的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76-77 页。
    ① 参见童伟华著:《犯罪客体研究——违法性的中国语境分析》,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65 页。
    ② 童之伟著:《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3 页。
    ③ 童之伟著:《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22 页。
    ④ 参见童之伟:《论法理学的更新》,载《法学研究》1998 年第 6 期。
    ⑤ 参见范进学:《法学核心范畴关系论——一种比较法的分析》,载《法律科学》2001 年第 1 期。
    ⑥ 王莉君著:《权力与权利的思辨》,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7 页。
    ⑦ 参见朱兴文著:《权利冲突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74 页。
    ⑧ 参见朱兴文著:《权利冲突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77 页。
    ① 参见王莉君:《法学基础范畴的重构:对权利和权力的新思考》,载《法学家》2005 年第 2 期。
    ② 参见[德]奥托·迈耶著:《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商务印书馆 2002 年版,第 111 页。
    ③ 参见孙国华:《权力(Power)和权利(Right)是一对矛盾吗?》,载《法学》2000 年第 2 期。
    ④ 参见王莉君:《法学基础范畴的重构:对权利和权力的新思考》,载《法学家》2005 年第 2 期。
    ⑤ [法]莫里斯·迪维尔热著:《政治社会学》,杨祖功、王大东译,华夏出版社 1987 年版,第 117 页。
    ⑥ 参见王莉君:《法学基础范畴的重构:对权利和权力的新思考》,载《法学家》2005 年第 2 期。
    ⑦ See W.N.Hohfeld,Fundamental Legal Conceptions as Applied in Judicial Reasoning,W.W.Cook ed.,London:Yale University Press ,1923 p60.
    
    ① 参见童之伟:《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对立统一关系论纲》,载《中国法学》1995 年第 6 期。
    ② 参见[日]大塚仁著:《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6-7 页。
    ① 参见[日]前田雅英著:《刑法总论讲义》,东京大学出版会 1998 年第 3 版,第 63 页。
    ② 参见[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307-308 页。
    ③ [日]山口厚著:《刑法总论》,有斐阁 2001 年版,第 88 页。
    ④ 参见[日]前田雅英著:《刑法总论讲义》,东京大学出版会 1998 年第 3 版,第 63 页。
    ⑤ 参见[日]前田雅英著:《刑法总论讲义》,东京大学出版会 1998 年第 3 版,第 65 页。
    ① [日]曾根威彦著:《刑法学基础》,黎宏译,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01 页。
    ② 参见[日]曾根威彦著:《刑法学基础》,黎宏译,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01 页。
    ③ 黎宏:《行为无价值论批判》,载《中国法学》2006 年第 2 期。
    ④ 参见[日]前田雅英著:《刑法各论讲义》,东京大学出版会 1999 年第 3 版,第 183-184 页。
    ⑤ [日]曾根威彦著:《刑法学基础》,黎宏译,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06 页。
    
    ① 参见[日]曾根威彦著:《刑法学基础》,黎宏译,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07 页。
    ② 参见黎宏:《行为无价值论批判》,载《中国法学》2006 年第 2 期。
    ③ [日]曾根威彦著:《刑法学基础》,黎宏译,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07 页。
    
    ① [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309 页。
    ② 实际上可以而且必须从客观上判断,但是承认主观违法要素的学者认为不可以。
    ③ 黎宏:《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不应考虑主观要素》,载《法商研究》2006 年第 1 期。
    
    ①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55-256 页。
    ② 参见[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348 页。
    
    ① [意]杜里奥·帕多瓦尼著:《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143-144 页。
    ② 参见李立众著:《犯罪成立理论研究》(清华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清华大学 2004 年 4 月印,第 128-131 页。
    
    ① [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341 页。
    ② 参见[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339 页。
    ③ 参见[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340-341 页。
    
    ① 参见[日]木村龟二著:《刑法的基本问题》,有斐阁 1979 年版,第 175-182 页。
    ② 参见[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314 页。
    ③ 参见[日]西原春夫著:《刑法总论》(改定版)(上卷),成文堂 1995 年版,第 138 页。
    
    ① 参见[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314 页。
    ② 参见[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314-315 页。
    ③ [日]大塚仁著:《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123 页。
    
    ① 参见[日]小野清一郎著:《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31 页。
    ② 参见[日]大谷实著:《刑法讲义总论》,成文堂 1994 年第 4 版,第 253 页。
     ① 参见林山田:《评可罚的违法性理论》,载台湾大学法律系编:《刑事法论丛》(二),兴丰印刷有限公司 1997年版,第 22-29 页。
    ① 参见[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315-316 页。
    ② 参见陈兴良、刘树德:《犯罪概念的形式化与实质化辨正》,载《法律科学》1999 年第 6 期。
    ③ 参见樊文:《罪刑法定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兼析新刑法第 13 条关于犯罪的概念》,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 1 期。
     ① 参见王尚新:《关于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思考》,载《法学研究》2001 年第 5 期。
    ② 参见李居全:《也论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与储槐植教授和汪永乐博士商榷》,载《法律科学》2001 年第 1 期。
    
    ① 参见张永红著:《我国刑法第 13 条但书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33-42 页。
    ② 参见储槐植、汪永乐:《再论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载《法学研究》2000 年第 2 期。
    ③ 参见储槐植、汪永乐:《再论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载《法学研究》2000 年第 2 期。
    
    ① 参见赵廷光:《论定罪剩余的犯罪构成事实转化为量刑情节》,载《人民司法》2004 年第 12 期。
    ② 这本质上仍然属于认定某一种犯罪成立与否即罪与非罪的情况。
    ①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30 页。
    ② 其实,除了故意比过失罪过程度更高以及在目的犯的场合,有某种“目的”比无此“目的”罪过程度更高之外,故意、过失、目的本身都无程度高低之别,只有各自背后的动机、人格才有恶劣程度之别。
     ① 参见刘之雄:《论犯罪构成的情节要求》,载《法学评论》2003 年第 1 期。
    ① 犯罪既遂的场合。
    ② 承认成立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场合。
    ③ 王晨:《刑法中的情节研究》,载喻伟主编:《刑法学专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304 页。
    ④ 当然这是指在传统犯罪构成体系之下而言。
    
    ①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24 页。
    ② 分则条文中“情节较轻的”规定中的“情节”是主观情节,详见后文。
    ③ 有的分则条文表述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① 参见刘之雄:《论犯罪构成的情节要求》,载《法学评论》2003 年第 1 期。
    ② 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23 页。
    ③ 参见张永红著:《我国刑法第 13 条但书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80-96 页。
    ④ 参见张明楷:《论刑法分则中作为构成要件的“情节严重”》,载《法商研究》1995 年第 1 期。
    
    ① 参见[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372 页。
    ② 参见[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383 页。
    ③ 参见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447 页。
    ④ 参见[日]山中敬一著:《刑法总论Ⅱ》,成文堂 1999 年版,第 563 页。
    
    ① 参见[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386 页。
    ② [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384 页。
    ③ 参见许玉秀著:《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81 页。
    
    
    ① 参见[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389-390 页。
    ② 后文详述,在此先提出结论。
    
    ① 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441-442 页。
    ② 参见董玉庭:《主观超过因素新论》,载《法学研究》2005 年第 3 期。
    
    ① 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52-253 页。
    ② 参见[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307 页。
    ① [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565-566 页。
    ② 参见[日]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顾肖荣等译,上海翻译出版公司 1991 年版,第 421 页。
    ③ 参见[日]川端博著:《刑法总论讲义》,成文堂 1997 年版,第 421 页。
    ①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07 页。
    ② 参见[日]川端博著:《刑法总论讲义》,成文堂 1997 年版,第 419 页。
    ③ 参见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478 页。
    ④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07-208 页。
    ⑤ 参见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480 页。
    
    ① 参见[日]内藤谦著:《刑法讲义总论Ⅰ》(下),有斐阁 1991 年版,第 1014 页。
    ② 参见刘明祥著:《刑法中错误论》,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21-222 页。
    ③ 参见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481-484 页。
    
    ① 参见刘明祥著:《刑法中错误论》,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23 页。
    ② 参见[日]川端博著:《刑法总论讲义》,成文堂 1997 年版,第 419 页。
    ③ 参见刘明祥著:《刑法中错误论》,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27 页。
    ④ 参见刘艳红、万桂荣:《论犯罪故意中的违法性认识》,载《江海学刊》2003 年第 5 期。
    ① 参见姜伟著:《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群众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145 页。
    ② 参见冯军:《论违法性认识》,载赵秉志主编:《刑法新探索》,群众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264 页;贾宇:《犯罪故意概念的评析与重构》,载《法学研究》1996 年第 4 期;田宏杰著:《违法性认识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35-58 页。
    ③ 参见童伟华、李希慧:《违法性认识在故意犯罪成立中的地位》,载《石油大学学报》(社科版)2003 年第5 期。
    ④ 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上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263-264 页。
    ⑤ 齐文远著:《论犯罪的故意》(湖北财经学院硕士学位论文),湖北财经学院 1985 年印,第 18 页。
    ⑥ 参见陈兴良:《违法性认识研究》,载《中国法学》2005 年第 4 期。
    ① 参见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89 年版,第 127 页。
    ② 参见曾宪信、江任天、朱继良著:《犯罪构成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1988 年版,第 109 页。
    ③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27-229 页。
    ④ 简明:《论刑法上的错误》,载赵秉志主编:《全国刑法硕士论文荟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89 年版,第 281-282 页。
    ⑤ 樊凤林主编:《犯罪构成论》,法律出版社 1987 年版,第 122-123 页。
    ① 参见李心鉴:《刑法中违法性错误与故意的关系》,载《政治与法律》1990 年第 5 期。
    ② 甘雨沛等主编:《犯罪与刑罚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221 页。
    ③ 参见杨春洗、杨敦先主编:《中国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108 页。
    ④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26 页。
    
    ① 国内外的违法性认识必要说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② 当然,该学者将违法性作形式化的理解是不正确的。
    ③ 参见[日]平野龙一著:《刑法概说》,东京大学出版会 1977 年版,第 72 页。
    
    ① [日]大塚仁著:《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224 页。
    ② 参见周光权:《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要素》,载《中国法学》2006 年第 1 期。
    ① 参见刘明祥著:《刑法中错误论》,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14-115 页;刘明祥著:《错误论》,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 1996 年版,第 194-203 页。
    ② 参见刘明祥著:《错误论》,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 1996 年版,第 196-203 页。
    ③ 参见[日]川端博著:《正当化事由错误》,成文堂 1988 年版,第 213 页。
    
    ① 参见[日]野村稔著:《刑法总论》,全理其、何力译,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305 页。
    ② 周光权:《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要素》,载《中国法学》2006 年第 1 期。
    ③ 参见冯亚东:《违法性认识与刑法认同》,载《法学研究》2006 年第 3 期。
    
    ① 参见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486-488 页。
    ② [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540 页。
    ① 参见[法]让·帕拉德尔、贝尔纳·布洛克等:《<新刑法典>总则条文释义》,载《法国新刑法典》,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308-309 页。
    ② 参见[意]杜里奥·帕多瓦尼著:《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258-260 页。
    ③ 参见马克昌:《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修正述评》,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 年第 4 期。
    ① [俄]斯库拉托夫、列别捷夫主编:《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上册),黄道秀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第 58 页。
    ② 因为期待可能性是对行为人是否具有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的判断,因此这一判断必须在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前提下才有可能。
    ① 参见赵秉志主编:《刑法基础理论探索》,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583-584 页。
    ② 参见欧锦雄:《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继承与批判》,载《法律科学》2000 年第 5 期;李立众、刘代华:《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载《中外法学》1999 年第 1 期;丁银舟、郑鹤瑜:《期待可能性理论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载《法商研究》1997 年第 4 期。
    ① 参见游伟、肖晚祥:《“期待可能性”与我国刑法理论的借鉴》,载《政治与法律》1999 年第 5 期。
    ② 参见[日]川端博:《期待可能性》,载中山研一等编:《现代刑法讲座》(第 2 卷),成文堂 1979 年版,第 243-245 页。
    ③ 参见[日]川端博:《期待可能性》,载中山研一等编:《现代刑法讲座》(第 2 卷),成文堂 1979 年版,第 246-247 页。
    ① 参见童德华著:《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72-174 页。
    ② 参见冯军著:《刑事责任论》,法律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242 页。
    ③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25 页。
     ① [日]川端博著:《刑法总论二十五讲》,余振华译、甘添贵监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60页。
    ①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69 页。
    ② 参见龙立豪、马六生:《论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载《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 2 期。
    ③ 参见冯军著:《刑事责任论》,法律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240-241 页。
    ④ 陈兴良:《期待可能性问题研究》,载《法律科学》2006 年第 3 期。
     ① 刘仁文:《论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载陈泽宪主编:《刑事法前沿》(第二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 91 页。
    ②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26 页。
    
    ① 李立众、刘代华:《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载《中外法学》1999 年第 1 期。
    ② 参见丁银舟、郑鹤瑜:《期待可能性理论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载《法商研究》1997 年第 4 期。
    ① 参见陈光中著:《刑事法学》,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203 页。
    ② 黄京平、石磊、蒋熙辉:《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认定与处罚》,载姜伟主编:《刑事司法指南》,法律出版社,2000 年第 2 期。
    ③ 参见周恩深:《关于期待可能性几个问题的思考》,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 年第 6 期。
     ① [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603 页。
     ① [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571 页。
    ② 参见童德华著:《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81-82 页。
    
    ① 参见[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403 页。
    ② 参见[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403-404 页。
    ① 参见[日]川端博著:《刑法总论二十五讲》,余振华译、甘添贵监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261 页。
    ② 参见[日]木村龟二著:《犯罪论的新构造》,有斐阁 1966 年版,第 452-453 页。
    ③ 参见[日]川端博著:《刑法总论二十五讲》,余振华译、甘添贵监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261-262 页。
    ④ 参见童德华著:《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59 页。
    ⑤ 参见童德华著:《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59 页。
    
    ① 参见童德华著:《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71-272 页。
    ② 参见童德华著:《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76 页。
    
    ①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28 页。
    ② 参见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506 页。
    ③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28-229 页。
    ①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28-229 页。
    ② 姜伟:《期待可能性理论评说》,载《法律科学》1994 年第 1 期。
    ③ 游伟、肖晚祥:《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 8 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 158 页。
    ④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29 页;[日]前田雅英著:《刑法总论讲义》,东京大学出版会 1998 年第 3 版,第 371 页。
    ⑤ [日]植田重正:《期待可能性》,洪复青译,载台湾《刑事法杂志》1959 年第 14 卷第 3 期,第 28 页。
    
    ① 参见童德华著:《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05-106 页。
    ② 参见[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407 页。
    ③ 参见[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406 页。
    ① 参见[日]内藤谦:《期待可能性(二)》,载《法学教室》1989 年第 5 期,第 71-72 页。
    ② 刘仁文:《论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载陈泽宪主编:《刑事法前沿》(第二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 81 页。
    ③ 参见童德华著:《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25-127 页。
    ① 参见[日]川端博:《期待可能性》,载中山研一等编:《现代刑法讲座》(第 2 卷),成文堂 1979 年版,第 250页。
    ② 参见[日]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顾肖荣等译,上海翻译出版公司 1991 年版,第 295 页。
    ③ 刘明祥著:《错误论》,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 1996 年版,第 249 页。
    ④ 童德华著:《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83 页。
    ① 参见刘明祥著:《错误论》,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 1996 年版,第 249-250 页。
    ② 参见[日]佐伯千仞著:《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思想》,有斐阁 1985 年增补版,第 455 页。
    ③ 参见刘明祥著:《错误论》,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 1996 年版,第 250 页。
    ④ 参见[日]齐藤信宰著:《刑法中错误论研究》,成文堂 1989 年版,第 225-226 页。
    
    ① 参见刘明祥著:《错误论》,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 1996 年版,第 253-254 页。
    ② 参见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509-510 页。
     ① 参见童德华著:《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86 页。
     ① 参见[英]戴雪著:《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232 页。
    1.王志远著:《犯罪成立理论原理——前序性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5 年版。
    2.肖中华著:《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3.陈兴良著:《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 2001 年版。
    4.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9 年版。
    5.赵秉志主编:《刑法学通论》,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3 年版。
    6.何秉松著:《犯罪构成系统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5 年版。
    7.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75 页。
    8.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
    9.陈兴良:《犯罪论体系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
    10.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
    11.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
    12.杨兴培著:《犯罪构成原论》,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4 年版。
    13.薛瑞麟著:《俄罗斯刑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14.冯亚东著:《罪与刑的探索之道》,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5 年版。
    15.田宏杰著:《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4 年版。
    16.马克昌、莫洪宪主编:《中日共同犯罪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
    17.童伟华著:《犯罪客体研究——违法性的中国语境分析》,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
    18.储槐植著:《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版。
    19.王政勋著:《正当行为论》,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
    20.刘生荣著:《犯罪构成原理》,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
    21.张永红著:《我国刑法第 13 条但书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
    22.丁后盾著:《刑法法益原理》,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0 版。
    23.许道敏著:《民权刑法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3 年版。
    24.许玉秀著:《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5 年版。
    25.李立众著:《犯罪成立理论研究》(清华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清华大学 2004年 4 月印。
    26.林东茂著:《一个知识论上的刑法学思考——刑法体系的思想根源试探》,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2001 年版。
    27.柯耀程著:《变动中的刑法思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
    28.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6 年版。
    29.阮齐林著:《犯罪构成比较研究——兼论建构“合一”的犯罪论体系》(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大学 2003 年 4 月印。
    30.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80 页。
    3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8 年版。
    32.范德繁著:《犯罪实行行为论》,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5 年版。
    33.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
    34.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7 年版。
    35.李洁著:《犯罪对象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
    36.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河南人民出版社 1986 年版。
    37.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上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2 年版。
    38.李洁著:《犯罪结果论》,吉林大学出版社 1994 年版。
    39.高铭暄主编:《刑法学》(修订本),法律出版社 1984 年版。
    40.李光灿、张文、龚明礼著:《刑法因果关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6 年版。
    41.储槐植著:《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
    42.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
    43.《毛泽东选集》(合订本),人民出版社 1967 年版。
    44.张绍谦著:《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8 年版。
    45.张明楷、黎宏、周光权著:《刑法新问题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
    46.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
    47.刘明祥著:《刑法中错误论》,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4 年版。
    48.刘明祥著:《错误论》,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 1996 年版。
    49.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89 年版。
    50.刘明祥著:《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
    51.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
    52.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53.李光灿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吉林人民出版社 1984 年版。
    54.李海东著:《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原理)》,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
    55.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年版。
    56.周光权著:《刑法学的向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
    57.冯亚东著:《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58.张文显著:《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
    5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 卷),人民出版社 1972 年版。
    6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 卷),人民出版社 1972 年版。
    6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 卷),人民出版社 1972 年版。
    62.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
    63.王安异著:《刑法中的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
    64.王海明著:《新伦理学》,商务印书馆 2001 年版。
    65.童之伟著:《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1 年版。
    66.王莉君著:《权力与权利的思辨》,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 年版。
    67.朱兴文著:《权利冲突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 年版。
    68.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
    69.姜伟著:《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群众出版社 1992 年版。
    70.田宏杰著:《违法性认识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
    71.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上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2 年版。
    72.齐文远著:《论犯罪的故意》(湖北财经学院硕士学位论文),湖北财经学院 1985年印。
    73.曾宪信、江任天、朱继良著:《犯罪构成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1988 年版。
    74.樊凤林主编:《犯罪构成论》,法律出版社 1987 年版。
    75.甘雨沛等主编:《犯罪与刑罚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1 年版。
    76.杨春洗、杨敦先主编:《中国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
    77.赵秉志主编:《刑法基础理论探索》,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
    78 童德华著:《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
    79.冯军著:《刑事责任论》,法律出版社 1996 年版。
    80.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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