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续传统与时代嬗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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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相对中国其他历史时期的婚姻家庭法律研究,元代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研究总体上还处于薄弱的地位。而且比较之下,已有的研究成果对于元代法制接续中国婚姻伦理道德传统的重要作用发掘不足,也没有系统地总结出元代婚姻家庭法律的特征与特色,并且对汉族以外的其他民族的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关注不足。为了认识元代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全貌,进一步理解元代婚姻家庭规范的复杂性,解开影响元代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历史原因,作者对能够收集到的学术研究成果尽量进行系统化,采取多重视角,综合运用文献资料分析法、比较法、综合法等方法对元代各民族的婚姻家庭法律规范进行解构,探究了元代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生存背景和影响因素。
     元代“各依本俗”的族群政策作为某种形式的国家力量,使得多元民族文化共生共长成了既成的事实,最终导致了法律的多源性,从而形塑了元代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多元主义面貌。由于元代的统治者并未作减少文化多元化的努力,也未对各民族婚姻家庭习俗和规范进行法律上的整合,所以元代不会也不可能出现一个通行各民族而又内在统一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虽然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受政治、文化、经济、人口、民族格局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但婚姻家庭制度文化作为一种传承历久、土壤深厚的文化形态,那么它必然具有文化的历时性,而时代变迁又必然会导致它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所以,从社会变迁的角度看元代的婚姻家庭法律规范与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律传统的联系,一是表现出对传统的因袭性。由于元朝统治者的主动选择,婚姻家庭法律领域“尊重”和“强化”了各民族的固有传统,“历史因袭性”非常突出。二是显示出一定的时代性。内容上体现了一些渐进,扩增了不少新规定,增加了不少新材料,展现了一些时代情愫。
     全文共分为九个部分。
     首先是导论部分。介绍本文的选题来源和研究目的,介绍国内外重要研究成果和主要历史文献、以及论文的结构安排,并介绍本论题的主要研究方法和创新意义。
     第一章专门探讨了元代调整婚姻缔结的法律规范。元代关于法定结婚年龄的要求、婚姻礼制的要求、主婚和媒妁的要求以及禁止结婚的规定不仅取法宋金,还远祖唐制,基本与礼制的要求相吻合,自我因袭的特点非常显露。不过,由于时代的变迁,元代的立法者不可避免地进行了“酌古准今”工作,对一些法律内容作了局部的损益。
     第二章专门探讨了元代调整特殊婚姻的法律规范。对特殊婚姻中的收继婚、赘婿婚和童养婚等形态进行法律上调整,是元代婚姻家庭法律的特色。法律对汉族人收继婚问题的调整经历了从禁止到允许、再到限制、完全禁止的过程,法律上的反复既让我们看到了蒙古习俗在汉族社会的影响和传递,也让我们体察到法律屡禁不止的窘状。元代第一次对赘婿婚进行全面法律调整,涉及到赘婿婚的婚书、聘财和纠纷处理各方面。童养婚和典雇婚进入法律调整的视野,反映了元代的社会现实。
     第三章专门探讨了元代调整婚姻终结的法律规范。在这一章里专门探讨了元代以汉族为主的制定法中关于离婚方式的规定,对离婚制度中的片意离婚形式“七出”、协议离婚形式“和离”、以及限制离婚“三不去”和判决离婚等情形也都一一展开了讨论。总体而言,元代关于离婚的制度还是对唐宋时期法律内容的继受,在继受中有了一些新发展。讨论过程中,对各种法律规范的历史脉络都有必不可少的简要交代,这种交代本身说明了元代婚姻家庭规范的历史因袭性。
     第四章专门探讨元代调整家庭成员关系的法律规范。父子关系是元代家庭中最重要的关系。法律显示父亲拥有教令权、送惩权、家庭财产权、主婚权等诸多权利,而儿子却要承担事亲、尊亲、敬祖、守制等诸多孝道上的义务。法律对于父母杀子的极端行为很宽松,而对于子孙的不孝行为却很苛刻。夫妻关系是家庭主体型关系,丈夫处于轴心地位,拥有支配家庭财产、子女、结束婚姻的权利,而从妻子的角度看主要是夫妻法律上的不平等性。
     第五章专门探讨元代调整家庭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重点研究了元代的宗祧继承、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总体而言,经过历代的累积,元代继承关系的立法已经发展到非常精细、成熟的程度。宗祧继承方面,比较成熟的嫡子继承制度辅以立嗣制度。身份继承方面,元代继承了前代的荫叙制,又恢复了唐宋时代已经废止的封爵世袭,还非常重视几种特殊职业的子孙承继。财产继承方面,在以法定继承为主的情况下实行诸子平分、嫡庶按份,辅之以女儿继承和遗嘱继承等完整的继承体系。
     第六章专门探讨元代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法律规范。这一章首先复原了元代蒙古人的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然后对色目人中的回回人婚姻家庭法律规范进行了探讨和推测,最后探讨了适用“各依本俗”原则的例外——族际通婚的解决办法。由于少数民族资料文献和研究成果相对较少,所以我们对于少数民族婚姻家庭规范的探讨在篇幅上并不能和专门探讨以汉族为主的制定法相提并论。
     第七章专门考察形塑元代婚姻家庭法律内容和形式的诸多因素。元朝统治者的蒙古至上主义和“分而治之”的统治策略以及政权、法制建设是形成元代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多元性的主导因素。各民族婚姻家庭伦理文化背景的不同,以及汉族地区的儒家伦理道德文化传统、蒙古人的游牧民族伦理道德文化与习俗、回回人的伊斯兰教法文化等都是影响法律面貌的决定因素。在民族格局和人口增长与数量方面、在经济基础和经济发展方面,也存在决定着决定和影响元代婚姻家庭法律内容与实践状况的因素。
     最后是结语部分。由于元代政治、经济、文化、民族、人口等因素的综合作用,元代婚姻家庭法律规范恰恰呈现出多元主义的特征。很大程度上,这种特征是蒙古统治者“各依本俗”思想的产物,是在法律领域大量实践的结果。在多元主义形态下,各民族的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具有历史因袭性,反映了传统在历史中继承的事实;一些婚姻家庭法律所发生的时代嬗变,又反映了传统在继承中渐变的事实。
     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研究方法上的创新。1、在对主要文本《元典章》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更加注重运用其它文本印证增强解构元代婚姻家庭法律的说服力,更加注意对已有研究成果进行系统化。2、克服单角度研究的局限,在法律视角的前提下,也运用经济史和社会史的研究成果丰富元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研究视野,对元代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民族和人口等因素予以详尽的考察,揭示出元代婚姻家庭法律规范产生、存在的内生性因素和外生性因素。3、因为“各依本俗”的原因,本文采取分民族研究元代婚姻家庭法律的方法,既突出了以汉民族主要调整对象的婚姻家庭制定法的主体地位,也兼顾到元代其他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规范。
     第二,学术观点上的创新。1、通过对历史延续性以及社会变迁问题关注,在对元代各民族元代婚姻家庭主要法律规范进行充分考察的过程中加深了对元代婚姻家庭法律规范承袭各民族固有婚姻家庭传统特点的认识,既解答了中国传统婚姻家庭法律文化为何在元代未曾发生断裂的历史疑问,也回答了在特定历史时期婚姻家庭法律发生了哪些时代变迁。2、由于元代是一个多元族群社会,元朝廷为了有效维护蒙古贵族的统治并实现各民族稳定,在“祖述变通”的指导思想下采取了“各依本俗”的族群政策。基于此,本文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元代婚姻家庭法律是元朝廷“各依本俗”政策的立法运用和法律实践的结果,由于各民族婚姻家庭文化的多源性,总体上呈现出了多元性的特点,但并没有做到很好的内在统一。
Compared with Chinese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research in other periods,research of the Yuan Dynasty's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in general is not enough.And by comparison, the existing research is inadequate for the importance of role of the Yuan Dynasty's law.In order to recognize the law of marriage and family in the Yuan Dynasty,we must have a better understanding of the complex nature of marriage and family laws,and of the historical reasons of shaping the law of marriage and the family in Yuan Dynasty than before.So the author has collected all academic research outcomes to carry out systematic research such as literature analysis,comparative methods and other methods,and take multiple perspectives, for the purpose of getting a correct analysis of all ethnic group laws for marriage and family in Yuan Dynasty,and a comprehensive exploration of the law's background and influencing factors.
     The Yuan Dynasty's group policy -“rule by their customs”- as a formal national one, made multi-culture become a reality,eventually law diversity,thus shaped the normative pluralism of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in the Yuan Dynasty.But the Yuan's rulers did not make reduction of cultural diversity efforts,nor integrate with marriage,family customs and law.So the Yuan could not achieve an inherent unity of marriage and family legal system to all ethnic groups.Although the laws of marriage and family affected by politics,culture, economics,population,ethnic patterns and other factors,but marriage and family institutional culture,as a historical pattern of culture,had its continuity,whereas changes also will inevitably lead to its own particularity.So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ocial change,the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in Yuan Dynasty has many contacts with the Chinese traditional marriage and family law.Firstly,it indicated the inheritance of traditions.Because of the selection by Yuan Dynasty's rulers,marriage and family law had "respected" and "strengthened" the tradition of all ethnic groups.Secondly,it indicated some changes.Many new provisions and new materials consisted of the content of laws.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nine parts.
     The first is introduction,which introduced the origin and purpose of the study,both research outcomes at home and abroad important and major historical documents,as well as the thesis structure and the major research methods and innovation.
     The first chapter is to discuss the legal norms of making marriage in the Yuan Dynasty. The basic content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marriage age and wedding ceremony,and of Wedding host and matchmaker,as well as the provisions of prohibition of marriage in Yuan Dynasty,which not only came from Song and Jin but also from Tang's law,and subjected to Confucianism,revealing the characteristics of self-inheritance.However,because of the change of society,the legislators in the Yuan Dynasty had inevitably made a legislative choice according to the situation.
     The second chapter discusses the legal norms adjustment to special marriage in Yuan Dynasty.The legal adjustment to special marriage such as Levirate,men-to-female-home marriage and child marriage i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in the Yuan Dynasty.The legal adjustment to Han Levirate experienced the course from permitting to prohibition,and then from limitation to banning completely.Repeatedly Changes made us know the Mongols impact to Han and transmission in Han,and the embarrassment of legal plight.The Yuan's law firstly made a comprehensive legal adjustment to men-to-female-home marriage in history,related to marriage deed,betrothal gift,settlement of disputes and so on.Child Marriage also had become a part of marriage Code,which reflected the social reality of Yuan Dynasty.
     The third chapter discusses the legal norms for divorce in the Yuan Dynasty.The major content is devoted to analyze the ways of divorce in law such as the form of unilateral divorce "Qichu",consensual divorce "Heli",as well as the restrictions on divorce "Sanbuqu" and divorce proceedings.Overall,the legal content about divorce in the Yuan Dynasty was inherited from Tang and Song Dynasties,and had some new developments.We have some brief explanation to the same legal norms in history in the course of the discussion,this explanation illustrate the inheritance of marriage and family laws in the Yuan Dynasty from former dynasties.
     The fourth chapter is dedicated to exploring the legal norms fo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amily members in Yuan Dynasty.Relationship between father and son is the most important relationship in family.Father's legal right included the right to educate their children and to send their children to be punished,property right,right to preside over children's marriage, and so on.But the son has to burden“Shiqin”,“Zunqin”,“jingzu”,“Shouzhi”,and many other obligations.The law is very harsh to son's non-filial acts of killing their parent but very soft to their parents extreme acts of killing the next generations.Husband-wife relationship is the main type of family relation,and the status of husband is at the axis,with the disposal of family property and children,and the right to end the marriage.From wife's perspective, compared with her husband,her legal status is very unequal.
     The fifth chapter is dedicated to exploring the legal norms for succession relationship in families in Yuan Dynasty.This part focuses on the inheritance of ancestral hall,succession and inheritance of property.Overall,through successive accumulation in history,the legislation about inheritance in Yuan Dynasty has developed to a very fine and mature degree. There are more mature cornstalk inheritance systems and“Lisi”system in the inheritance of ancestral hall.In the succession of identity,the Yuan Dynasty inherited the Yin-Syrian succession system from former dynasties,and restored the inheritance of title which Tang and Song Dynasties had already abolished,and also attached great importance to several occupational transmissions.In the inheritance of property,the inheritance system of which statutory succession is the main includes the bisector inheritance between sons and proportional succession between sons according to their mother's status as wife or concubine, apart from daughter's inheritance and testament.
     ChapterⅥdiscusses the legal norms of marriage and family of ethnic minorities in the Yuan Dynasty.This chapter firstly discusses the Mongols marriage and family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Yuan Dynasty,and then the Hui marriage and family laws and regulations,and finally discusses the exception to the principle of "rule by their customs" - ethnic intermarriage solution.Because of literature and research results on minority less,so our research on marriage and family norms of the minority could not be the same as the statute laws based Han at length.
     ChapterⅦstudies the factors shaping the content and form of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in the Yuan Dynasty specially.Mongol supremacy and "divide and rule" strategy,as well as the construction of administration and legal system,were the dominant factors which were formed the diversity of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in the Yuan Dynasty.Marriage and family ethics of various ethnic groups had different cultural backgrounds.The tradition of Confucian ethics in Chinese regions,the nomadic Mongolians ethical culture and the Islamic legal culture of Hui impacted and determined the legal landscape.National patterns,population growth and quantity,and the economic circumstances and development,are factors which determines the existence and practice of legal content about marriage and family in the Yuan Dynasty.
     The last is Conclusion.Because of the role of factors such as politics,economics,culture, ethnic group,geography in the Yuan Dynasty,the Yuan Dynasty's legal norms of marriage and family showe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luralism precisely.To a large extent,this characteristic is a product of the Mongolian rulers' thought "rule by each custom",which is the result of substantial practice in the legal field.In the form of pluralism,the various ethnic group legal norms of marriage and the family has continuity in history,reflecting the truth of traditional continuation.Some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acted in this period,also reflecting the change of tradition.
     In this paper,innovation is mainly embodied in two aspects.Firstly,the research methodology on innovation:1) Based on the research on the main text of "Yuan tienchang" deeply,this paper pays so much attention to the use of other literatures in order to enhance the study on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persuasively,and more attention to the systematization of other research results.2)To overcome the limitations of single view,at the premise of legal perspective,this paper also uses the history and social research fruits on marriage and family to study the economic,political,social,cultural,ethnic and demographic factors in the Yuan Dynasty,in order to reveal what endogenous factors and exogenous factors are and how to shape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the Yuan Dynasty.3)Because of the "rule by their customs" reasons,this article puts the legal legislation on marriage and family adjustment to the Han as the main object in the study on marriage and family laws in the Yuan Dynasty,and also considers other minority' s marriage and family laws.
     Secondly,academic views on innovation:1)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ocial change and history continuity,this paper gives a deep understanding to the whole of marriage and family laws of all ethnic groups which inherited from their legal tradition of marriage and the family in the Yuan Dynasty,which not only answers the doubt that the Chinese legal tradition of marriage and family did not break off during the Yuan Dynasty,but also answers the question of what changes happened in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in a specific historical period.2) Because of the Yuan Dynasty is a multi-ethnic society,the rulers have taken the "rule by their customs " group policy under the guiding thought of "inheritance and change"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consolidate the rule of Mongolian nobility and achieve stability in all ethnic groups.Based on this,this paper presents such an opinion:the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in the Yuan Dynasty is the result of the "rule by their customs" policy and legislation in practice. Because of exogenous marriage and family culture,the law of marriage and family showe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diversity generally,but there was no good unity inside.
引文
1 参见萧启庆:《内北国而外中国:蒙元史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版,代序第8页。
    2 杜维运:《史学方法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1页。
    3 转引自:C.Vann Woodward,The Future of the Past,Oxford University Press,Lundon,1989,P144.
    4 见胡兴东,《元代民事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2页:又见祝瑞开:《中国婚姻家庭史》,北京: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427页。
    5 转引自董家遵:“中国古代婚姻史论丛”,《董家遵文集》,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9页。
    6 《周书》卷5,《武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71年版,第83页。
    7 转引自岳纯之:《唐代民事法律制度论稿》,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第7页。
    8 司马光:《司马氏书仪》卷3《婚仪上》,北京: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29页。
    9 参见《通制条格》卷4,《户令·嫁娶》:黄时鉴点校本,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47页。
    10 参见张晋藩任总主编、韩玉林分卷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六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44页。
    11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收继·定婚夫亡小叔再下财求娶》。《元典章》影印元刻本(上),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年版,第703页。
    12 王晓清:《元代社会婚姻形态》,武汉:武汉出版社,2005年版,第64页。
    13(元)陶宗仪:《辍耕录》卷9,《谣言》。《宋元笔记小说大观》(六),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6250页。
    14 《元典章》卷33,《礼部》卷6,《释道·孝节·魏阿张养姑免役》。《元典章》影印元刻本(中),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年版,第1241页。
    15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不收继·两户不得收继》。同前注11,第708页。
    16 王晓清:《元代社会婚姻形态》,同前注12,第62页。
    17 《四书五经·礼记·昏义》,陈戍国点校,长沙:岳麓书社,2002年版,第666页。
    18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9页。
    19 费孝通,同上注,第131页。
    20(元)王结:《善俗要义》,《文忠集》卷6,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21 《元典章》卷30,《礼部》卷3,《礼制3·婚礼·婚姻礼制》;同前注14,第1139页。又见《通制条格》卷3,《户令·婚姻礼制》:同前注9,第36-38页。
    22 《元典章》卷30,《礼部》卷3,《礼制3·婚礼·婚姻礼制》。同前注14,第1139页。
    23[德国]黑格尔:“论婚姻、家庭与子女”,转引自萧翰编《大家西学:婚姻二十讲》,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27页。
    24(元)徐元瑞:《吏学指南·户婚》,杨纳点校,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
    25 《通制条格》卷3,《户令·良贱为婚》。同前注9,第45页。
    26 程维荣:《中国继承制度史》,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06年版,第56页。
    27 转引自王晓清:《元代社会婚姻形态》,同前注12,第13页。
    28 《元典章》卷30,《礼部》卷3,《礼制3·婚礼·婚姻礼制》。同前注14,第1139页。
    29 有兴趣可参见郭松义、定宜庄著《清代婚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5-30页。该书展示出诸多元代《新编事文类要启札青钱》的“婚姻四六启式”影印件。
    30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婚礼·嫁娶写立婚书》;同前注11,第659页。又见《通制条格》卷3,《户令·婚姻礼制》。同前注9,第36-38页。
    31 转引自张晋藩总主编,韩玉林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六卷)》,同前注10,第653页。
    32(元)王恽撰:《劝农诗·结亲》,《秋涧先生大全集》卷62,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33(元)王结撰:《文忠集》卷6,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34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婚礼·嫁娶聘财体例》。同前注11,第659-660页。
    35 《通制条格》卷3,《户令·婚姻礼制》;同前注9,第36-38页。又见《元代法律资料辑存》,黄时鉴辑点,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70页。
    36 王晓清:《元代社会婚姻形态》,同前注12,第17页。
    37 转引自吉国秀:《姻礼仪变迁与社会网络重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38 《周礼·仪礼·礼记》,陈戍国点校,长沙:岳麓书社,1989年版,第365页。
    39 《通制条格》卷3,《户令·婚姻礼制》。同前注9,第36-38页。
    40 祝瑞开:《中国婚姻家庭史》,北京: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381页。
    41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婚礼·嫁娶聘财体例》;同前注11,第660页。
    42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嫁娶·定婚女再嫁》。同上注,第665页。
    43 《元典章》卷18,《户部》4,《婚姻·嫁娶·定亲不许悔婚》。同上注,第679页。
    44(唐)长孙无忌等撰:《唐律疏议》卷13,“许嫁女悔婚”条,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53页。
    45 《元典章》卷18,《户部》4,《婚姻·嫁娶·定亲不许悔婚》。同前注11,第679页。
    46 《通制条格》卷4,《户令·嫁娶》。同前注9,第48页。
    47 转引自吉国秀:《姻礼仪变迁与社会网络重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页。
    48 张永健:“婚姻丧葬礼俗与中国传统农民家庭制度”,《社会学研究》1994年第1期,第99-106页。
    49 参见钱小柏编:《顾颉刚民俗学论集》,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第453页。
    50 《通制条格》卷3,《户令·婚姻礼制》。同前注9,第36-38页。
    51 《元典章》卷30,《礼部》卷3,《礼制3·婚礼·婚姻礼制》。同前注14,第1141页。
    52 《通制条格》卷4,《户令·嫁娶》。同前注9,第50页。
    53(元)王结撰:《善俗要义·正婚姻》,《文忠集》卷6,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54 《元史》卷197,《李子敬列传》、《魏敬益列传》。《元史》(下),陈戍国点校本,长沙:岳麓书社,1998年版,第2519、2527页。
    55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嫁娶·定妻不娶改嫁》。同前注11,第664-665页。
    56 《通制条格》卷4,《户令·嫁娶》。同前注9,第48页。
    57 王晓清:《元代社会婚姻形态》,同前注12,第24页。
    5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90页。
    59 参见(唐)长孙无忌等撰:《唐律疏议》卷14,同前注44,第273页。
    60 《通制条格》卷3,《户令·嫁娶所由》。同前注9,第43页。
    61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嫁娶·母在子不得主婚》。同前注11,第663页。
    62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嫁娶·携女适人从母主嫁》。同上注,第663页。
    63 《通制条格》卷3,《户令·嫁娶所由》。同前注9,第43页。
    64 陈顾远:《中国婚姻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44页。
    65 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文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10页。
    66(元)徐元瑞:《吏学指南·良贱孳产》,同前注24,1988年版。
    67 《通制条格》卷3,《户令·驱女由使嫁》。同前注9,第44页。
    68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不收继·兄收弟妻断离》。同前注11,第708页。
    69 《唐律疏议》卷14,《户婚》第195条:“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疏议曰:‘嫁娶违律',谓于此篇内不许为婚,祖父母、父母主婚者,为奉尊者教命,故独坐主婚,嫁娶者无罪。”
    70 《四书五经》,《春秋左传》,《桓公·三年传》,陈戍国点校,长沙:岳麓书社,2002年版,第704页。
    71(元)徐元瑞:《吏学指南·良贱孽产》同前注24,1988年版。
    72 《元典章》卷53,《刑部》卷15,《诉讼·听讼·至元新格》。《元典章》影印元刻本(下),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年版,第1903页。
    73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服内婚·焚夫尸嫁断例》。同前注11,第721页。
    74 《元典章》卷42,《刑部》卷4,《诸杀·误杀·打死强要定亲媒人》。同前注14,第1576页。
    75(元)陶宗仪:《辍耕录》卷10,《三姑六婆》。同前注13,第6265页。
    76 《通制条格》卷4,《户令·嫁娶》。同前注9,第51页。
    77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婚礼·嫁娶写立婚书》。同前注11,第659页。
    78 《大元通制(节文)》,黄时鉴辑存:《元代法律资料辑存》,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72页。
    79 《通制条格》卷4,《户令·嫁娶》。同前注9,第52页。
    80 参见(唐)长孙无忌等撰:《唐律疏议》卷13,同前注44,第259页。
    81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官民婚·牧民官娶部民》。同前注11,第686页。
    82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官民婚·职官取被监人男妇为妾》。同上注,第685页。
    83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官民婚·官员部内结婚》。同上注,第685页。
    84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官民婚·流官求娶妻妾》。同上注,第687页。
    85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官民婚·牧民官娶部民》。同上注,第686页。
    86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军民婚·出征军妻不得改嫁》。同上注,第692页。
    87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军民婚·配合新附军妇》。同上注,第691页。
    88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军民婚·军殁妻女嫁例》。同上注,第692页。
    89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驱良婚·奴婢不嫁良人》。同上注,第715页。
    90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驱良婚·逃驱妄冒良人为婚》。同上注,第715页。
    91 《周礼·仪礼·礼记》,陈戍国点校,同前注38,第492页。
    92 《通制条格》卷3,《户令·婚姻礼制》。同前注9,第36-38页。
    93 《通制条格》卷4,《户令·嫁娶》。同前注9,第47页。
    94 《通制条格》卷4,《户令·嫁娶》。同上注,第47页。
    95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次妻·有妻许娶次妻》。同前注11。第713页。
    96 常建华,《婚姻内外的古代女性》,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21页。
    97 胡兴东:《元代民事法律制度研究》,同前注4,第148页。
    98 祝瑞开:《中国婚姻家庭史》,同前注40,第427页。
    99 同上注,第427页。
    100 董家遵:“中国收继婚之史的研究”,《董家遵文集》,同前注5,第251-254页。
    101 司马迁:《史记》卷110,《匈奴列传第50》。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879页。
    102 王晓清:《元代社会婚姻形态》,同前注12,第118页。
    103 张邦炜:“辽宋西夏金时期少数民族的婚姻制度与习俗”,《社会科学研究》,1998年第6期。
    104 董家遵:“中国收继婚之史的研究”,《董家遵文集》,同前注5,第262页。
    105 《元史》卷187,《乌古孙良桢传》。同前注54,第2421页。
    106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不收继·汉儿人不得接续》。同前注11。第707页。
    107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不收继·侄儿不得收婶母》。同上注,第707页。
    108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收继·收小娘阿嫂例》。同上注,第701页。
    109 参见陈高华、史卫民:《中国风俗通史(元代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1年版,第217页。事例又见《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收继·收小娘阿嫂例》。
    110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不收继·侄儿不得收婶母》,见前注107。
    111 有关情况可见王晓清相关研究:《元代社会婚姻形态》,同前注12,第127页。
    112 董家遵:“中国收继婚之史的研究”,《董家遵文集》,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3页。
    113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收继·弟收嫂出舍另居》。同前注11,第701页。
    114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收继·小叔收阿嫂例》。同上注,第701页。
    115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不收继·侄儿不得收婶母》。同上注,第707页。
    116 《通制条格》卷3,《户令·收继婶母》。同前注9,第42页。
    117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不收继·叔嫂年甲争悬不收继》。同前注11,第710页。
    118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不收继·抱乳小叔不收继》。同上注,第709页。
    119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不收继·姑舅小叔不收继》。同上注,第710-711页。
    120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不收继·兄收弟妻断离》。同上注,第708页。
    121 《典章新集》,《户部》卷4,《婚姻·不收继·兄收弟妻断离》。同上注。
    122 《通制条格》卷3,《户令·收嫂·元贞二年》。同前注9,第41页。
    123 《通制条格》卷3,《户令·收嫂·大德二年》。同上注,第41页。
    124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不收继·两户不得收继》。同前注11,第708页。
    125 《通制条格》卷3,《户令·收嫂·大德五年及至元十六年两条》。同前注9,第41-42页。
    126 这个案件见《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收继·叔收嫂又婚原定妻》,前有引述。
    127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收继·叔收嫂又婚原定妻》。同前注11,第703-704页。
    128 胡兴东:《元代民事法律制度研究》,同前注4,第153页。
    129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收继·田长宜强收嫂》。同前注11,第704-705页。
    130(唐)长孙无忌等撰:《唐律疏议》卷14,“尝为袒免妻而嫁娶”条,同前注44,第264页。
    131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不收继·两户不得收继》。同前注11,第708页。
    132 邓嗣禹:“明大诰与明初之政治社会”,《燕京学报》第20期;转引自《董家遵文集》,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324页。
    133(元)徐元瑞:《吏学指南·亲姻》,同前注24。
    134 转引自常建华:《婚姻内外的古代女性》,同前注96,第129页。
    135 邢铁著:《中国家庭史第三卷(宋辽金元时期)》,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39页。
    136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嫁娶·女婿财钱定例》。同前注11,第661页.
    137 王晓清:“试论元代的赘婿婚制”,《史学月刊》,1990年第6期。
    138[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张建国、李力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92页。
    139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婚礼·嫁娶写立文书》。同前注11,第659页。
    140 《通制条格》卷4,《户令·嫁娶》。同前注9,第53页。
    141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嫁娶·女婿在逃依婚书断离》。同前注11,第669页。
    142 董家遵:“中国古代婚姻史论丛”,《董家遵文集》,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4页。
    143 《通制条格》卷4,《户令·嫁娶》,同前注9,第52页。又见《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婚礼·女婿财钱定例》,同前注11,第661页。
    144 胡兴东:《元代民事法律制度研究》,同前注4,第150页。
    145 《元典章》卷17,《户部》卷3,《籍册·户口条画》。同前注11,第633页。
    146 《通制条格》卷3,《户令·婚姻礼制》。同前注9,第38-39页。
    147 王晓清:《元代社会婚姻形态》,同前注12,第144页。
    148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婚礼·女婿在逃依婚书断离》。同前注11,第670页。
    149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嫁娶·携女适人从母改嫁》。同上注,第663页。
    150 《通制条格》卷4,《户令·嫁娶·至元九年七月条》。同前注9,第52-53页。
    151(元)孔齐撰:《至正直记》卷2,《赘婿俗谚》。同前注75,第6592页。
    152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嫁娶·女婿在逃依婚书断离》。同前注139,第669页。
    153 常建华:《婚姻内外的古代女性》,同前注96,第129页。
    154 《明会典》卷22,《户部》卷6;《大清律例》卷十《户律·婚姻》:直接转引自(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张建国、李力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94页。
    155 祝瑞开:《中国婚姻家庭史》,同前注40,第161页。
    156 《元史》卷104,《刑法志·户婚》。《元史》(中),陈戍国点校本,长沙:岳麓书社,1998年版,第1512页。
    157 转引自(清)薛允升:《唐明律合编》,怀效锋、李鸣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28页。
    158 《元典章》卷57,《刑部》卷19,《诸禁·禁典雇·典雇妻妾》。同前注72,第2054页。
    159 《元典章》卷57,《刑部》卷19,《诸禁·禁典雇·典雇妻妾》。同前注72,第2054-2055页。
    160 王晓清:《元代社会婚姻形态》,同前注12,第159页。
    161 《晋书》卷30,《刑法志》。《晋书》第3册,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926页。
    162 转引自张邦炜:《宋代婚姻家族史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3-24页。
    163 金眉:“论唐代婚姻终止的法律制度”,《南京社会科学》,2001年第11期;又见常建华:《婚姻内外的古代女性》,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00页。
    164 参见岳纯之:《唐代民事法律制度论稿》,同前注7,110页。
    165 张邦炜:《宋代婚姻家族史论》,同前注162,第24页。
    166 参见岳纯之:《唐代民事法律制度论稿》,同前注7,第117页。
    167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休弃·离异买休妻例》;同前注11,第693页。又见《通制条格》卷4,《户令·嫁娶》,同前注9,第52页。
    168 《通制条格》卷4,《户令·嫁娶》。同前注9,第52页。
    169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休弃·犯奸妻转卖为驱》。同前注11,第694-695页。
    170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休弃·妻犯奸出舍》。同上注,第696页。
    171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休弃·离异买休妻例》。同上注,第693页。
    172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休弃·离异卖休妻例》。同上注,第694页。
    173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休弃·离异买休妻例》。同前注11,第693页。
    174 参见岳纯之:《唐代民事法律制度论稿》,同前注7,122-123页。
    175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休弃·定妇犯奸弃娶》。同前注11,第693页。
    176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官民婚·外甥转娶舅母为妻》。同上注,第689页。
    177 转引自王晓清:《元代社会婚姻形态》,同前注12,第240页。
    178 崔兰琴:“中国古代的义绝制度”,《法学研究》,2008年第5期。
    179 参见(唐)长孙无忌等撰:《唐律疏议》卷14,同前注44,第267页。
    180 《元典章》卷45,《刑部》卷7,《诸奸·指奸·男妇执谋翁奸》。同前注72,第1667-1668页。
    181 《元典章》卷45,《刑部》卷7,《诸奸·指奸·虚指丈人奸女》。同上注,第1669页。
    182 《刑统赋疏通例编年》,见黄时鉴编:《元代法律资料辑存》,同前注78,第179页。
    183 《元典章》卷45,《刑部》卷7,《诸奸·纵奸·通奸许诸人首捉》。同前注72,第1665页。
    184 《元典章》卷45,《刑部》卷7,《诸奸·纵奸·逼令妻妾为娼》。同上注,第1664页。
    185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嫁娶·夫自嫁妻》。同前注11,第680页。
    186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休弃·离异卖休妻例》。同上注,第694页。
    187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休弃·犯奸妻转卖为驱》。同上注,第694-695页。
    188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嫁娶·嫁妻听离改嫁》。同上注。第681页。
    189 《通制条格》卷4,《户令·嫁娶》:“大德七年六月,中书省江浙行省咨:今后应嫁妇人,不问生前离异,夫死寡居,但欲再适他人,其元随嫁妆奁财产,并听前夫之家为主。礼部议得:除无故出妻不拘此例,余准本部所拟相应。都省准呈。”这个记载主要是讲再嫁的嫁妆处理问题,虽然不是讲夫妇“义绝”后的嫁妆处理问题,但根据此项规定推断,在大德七年之前,元代允许夫妻离异后妇女自带走嫁妆,在此项规定颁布之后,“义绝”归宗的妇女不一定能够带走嫁妆,“其元随嫁妆奁财产,并听前夫之家为主”。黄时鉴点校本,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49-50页。
    190 参见谭晓玲:“浅析元代的判决离婚”,《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
    191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休弃·离异买休妻例》。同前注11,第693页。
    192 参见(唐)长孙无忌等撰:《唐律疏议》卷14,同前注44,第268页。
    193 黄时鉴辑存:《元代法律资料辑存》,同前注78,第70页。
    194 《通制条格》卷4,《户令·嫁娶》。同前注9,第52页。
    195 岳纯之:《唐代民事法律制度论稿》,同前注7,第113页。
    196 胡兴东:《元代民事法律制度研究》,同前注4,第144页。
    197 参见(唐)长孙无忌等撰:《唐律疏议》卷14,同前注44,第272页。
    198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服内婚·服内成婚》。同前注11,第721页。
    199 《元典章》卷41,《刑部》卷3,《诸恶,不义,焚夫尸嫁断例》;又见《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服内婚·焚夫尸嫁断例》。同上注,第721页。
    200 参见(唐)长孙无忌等撰:《唐律疏议》卷14,同前注44,第262页。
    201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嫁娶·同姓不得为婚》;同前注11,第673页。又见《通制条格》卷3,《户令·婚姻礼制》。同前注9,第39页。
    202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嫁娶·胡元—兄妹为婚》。同前注11,第675-677页。
    203 《元典章》新集,《婚姻·年幼过房难比同姓为婚》,转引自王晓清《元代社会婚姻形态》,同前注12,第245-246页。
    204 参见(唐)长孙无忌等撰:《唐律疏议》卷14,同前注44,第269页。
    205 《金史》卷45,《志第26·刑》。《金史》第3册,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021页。
    206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驱良婚·奴婢不嫁良人》。同前注11,第715页。
    207 《通制条格》卷3,《户令·良贱为婚》。同前注9,第45页。
    208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驱良婚·逃驱妄冒良人为婚》。同前注11,第715-716页。
    209 《通制条格》卷3,《户令·乐人婚姻》。同前注9,第44页。
    210 《通制条格》卷4,《户令·嫁娶》。同前注9,第47页。
    211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军民婚·出征军妻不得改嫁》。同前注11,第692页。
    212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嫁娶·女婿在逃依婚书断离》。同上注,第666-670页。
    213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嫁娶·女婿在逃》:同上注,第670页。又见《通制条格》卷4,《户令·嫁娶》;同前注9,第49页。
    214 《词状新式》,参见黄时鉴:《元代法律资料辑存》,同前注78,第224-225页。
    215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嫁娶·女婿在逃依婚书断离》。同前注11,第669页。
    216 参见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7页。
    21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同前注58,第74页。
    218 《通制条格》卷4,《户令·嫁娶》。同前注9,第48页。
    219 张邦炜:《宋代婚姻家庭史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3页。
    220 常建华:《婚姻内外的古代女性》,同前注96,第101页。
    221 《元典章》卷41,《刑部》3,《诸恶·内乱·妻告夫奸男妇断离》。同前注14,第1548页。
    222 参见(唐)长孙无忌等撰:《唐律疏议》卷14,同前注44,第270页。
    223 参见上注,第267页。
    224 《元典章》卷42,《刑部》卷4,《诸杀一·杀卑幼·带酒杀无罪男》。同前注14,第1588页。
    225 《元典章》卷42,《刑部》卷4,《诸杀一·杀卑幼·淹死有罪男》。同前注14,第1587页。
    226 送惩权,霍存福教授称之为告官惩诫权。参见张晋藩总主编、韩玉林分卷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六卷)》,同前注10,第696页。
    227 《唐律疏议》载:“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参见《唐律疏议》卷12,《户婚》中“子孙别籍异财”条。
    228 参见《元典章》卷17,《户部》卷3,《户计·分析》。同前注11,第644页。
    229 《元典章》19,《户部》卷5,《田宅·家财·父母未葬不得分财析居》。同上注,第746页。
    230 《元典章》卷17,《户部》卷3,《户计·分析·父母在许令支析》。同上注,第643-644页。
    231 《元典章》卷27,《户部》卷13,《钱债·私债·卑幼不得私借债》。同前注14,第1081-1082页。
    232 《通制条格》卷27,《杂令·卑幼私债》。同前注9,第284页。
    233 《至元杂令》选文,见黄时鉴:《元代法律资料辑存》,同前注78,第40页。
    234 《元典章》卷27,《户部》卷13,《钱债·私债·禁借卑幼钱爷死后取》。同前注14,第1082页。
    235 参见费成康主编,《中国的家法族规》,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264页。
    236(元)张养浩:《三事忠告》,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6年版,第220页。
    237 参见《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夫亡·奁田听夫家为主》。同前注11,第698页。
    238 《通制条格》卷4,《户令·嫁娶》。同前注9,第48页。
    239 参见《通制条格》卷3,《户令·嫁娶所由》。同前注9,第43页。
    240 转引自邢铁著:《中国家庭史第三卷(宋辽金元时期)》,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4月版,第206页。
    241 邢铁著:《中国家庭史第三卷(宋辽金元时期)》,同前注240,第209页。
    242 《元典章》卷33,《礼部》卷6,《孝节·魏阿张养姑免役》。同前注14,第1241-1242页。
    243 《元典章》卷33,《礼部》卷6,《孝节·旌表孝义等事》。同上注,第1243页。
    244 《元典章》卷33,《礼部》卷6,《孝节·旌表孝义等事》。同上注,第1243页。
    245 《元典章》卷33,《礼部》卷6,《孝节·旌表孝义等事》。同上注,第1243页。
    246 王晓清:《元代社会的婚姻形态》同前注12,第205页。
    247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嫁娶·嫁妻听离改嫁》。同前注11,第681页。
    248 《通制条格》卷4,《户令·亲属分财》。同前注9,第53页。
    249 参见《元史》卷105,《刑法志·杀伤》,同前注156,第1533页。
    250 关汉卿:《救风尘》第三折,《关汉卿集》,宋长琨编,长春:时代文艺出版社,2002年版,第66页。
    251 《元典章》卷42,《刑部》卷4,《诸杀·杀亲属·打死妻》。同前注14,第1583页。
    252 《元史》卷104,《刑法志·大恶》,同前注156,第1517页。
    253 《元典章》卷42,《刑部》卷4,《诸杀·谋杀·药死本夫》。同前注14,第1563页。
    254 《通制条格》卷4,《户令·过房男女》。同前注9,第59页。
    255 《通制条格》卷4,《户令·典雇妻室》。同上注,第60页。
    256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嫁娶·夫自嫁妻》。同前注11,第680页。
    257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嫁娶·嫁妻听离改嫁》。同上注,第681页。
    258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嫁娶·受财将妻改嫁》。同上注,第682页。
    259[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角度观察》,李琼英、林欣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2页。
    260 《元典章》卷30,《礼部》卷3,《礼制·丧礼·禁治居丧饮宴》。同前注14,第1157页。
    261 梁治平:《法辨》,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2页。
    262 《四书五经》,《论语·为政》。陈戍国点校本,见前注17,第19页。
    263 《通制条格》卷3,《户令·亲在分居》。同前注9,第28页。
    264 《四书五经》,《论语·为政》。同前注17,第19页。
    265 《四书五经》,《孟子·万章上》。同上注,第107页。
    266 《元典章》卷1,《圣政》卷1,《厚风俗》。同前注11,第59页。
    267 参见费成康主编,《中国的家法族规》,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264页。
    268 《元典章》卷30,《礼部》卷3,《礼制·葬礼·祖先牌座事理》。同前注14,第1162页。
    269 《元典章》卷30,《礼部》卷3,《礼制·丧礼·禁治居丧饮宴》。同上注,第1156-1157页。
    270 《元典章》卷30,《礼部》卷3,《礼制·丧礼·禁治居丧饮宴》。同上注,第1156-1157页。
    271 转引自丁凌华:“中国古代守丧之制述论”,载王立民主编《中国法律与社会》,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2页。
    272 《元典章》卷41,《刑部》卷3,《诸恶·不义·居丧惟嫁娶者,徒》。同前注269,第1539页。
    273 《元典章》卷10,《吏部》卷4,《职制1·赴任·赴任程限等例》。同前注11,第394页。
    274 《元典章》卷41,《刑部》卷3,《诸恶·不孝·裴从义冒哀公参》。同前注271,第1541页。
    275 《元史》卷120,《刑法志·大恶》。同前注156,第1517页。
    276 《元史》卷120,《刑法志·大恶》。同上注,第1517页。
    277 《元史》卷120,《刑法志·大恶》。同上注,第1517页。
    278 《元史》卷28,《英宗纪》。《元史》(上),陈戍国点校本,长沙:岳麓书社,1998年版,第345页。
    279 《元典章》卷41,《刑部》卷3,《诸恶·不孝·捏克伯虚称母死》。同前注 14,第1509-1510页。
    280 《元典章》卷41,《刑部》卷3,《诸恶·不孝·王继祖停尸成亲》。同上注,第1509页。
    281 《元典章》卷41,《刑部》卷3,《诸恶·不孝·张大荣服内宿娼》。同上注,第1510-1511页。
    282 《元典章》卷41,《刑部》卷3。《诸恶·不孝·汪宣慰不奔父丧》。同上注,第1512页。
    283 《元典章》卷41,《刑部》卷3,《诸恶·不孝·臧荣匿丧之任》。同上注,第1513页。
    284 《元典章》卷41,《刑部》卷3,《诸恶·不孝·裴从义冒哀公参》。同上注,第1514-1515页。
    285 《元典章》卷2,《圣政卷》1,《旌孝郎》。同前注11,第60页。
    286 《元典章》卷33,《礼部》卷6,《行孝·禁割肝剜眼》和《禁卧冰行孝》、《行孝割股不赏》。同前注278,第1245页。
    287 《元典章》卷2,《圣政》卷1,《举贤才》。同前注11,第37页。
    288 《元史》卷125,《铁哥传》,同前注278,第1717-1718页。
    289 陈顾远:《中国文化与中国法系》,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55页。
    290[英]亨利.萨姆奈.梅因:《古代法》,高敏、瞿慧红译,北京: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第187页。
    291 程维荣:《中国继承制度史》,同前注26,第4-5页。
    292 丁凌华:“宗祧继承论”,载王立民主编 《中国法律与社会》 第五章,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5页。
    293 同上注,第66页。
    294 丁凌华在研究中指出,宗祧继承的理论基础是“血食观念”。同上注,第66-77页。
    295 《张子全书》卷一《宗法》,转引自周积明、宋德金主编:《中国社会史论》(上卷),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319页。
    296 《元典章》卷1,《诏令卷》,《立后建储诏》。同前注11,第5页。
    287 马建兴:《丧服制度与传统法律文化》,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259页。
    288 参见(唐) 长孙无忌等撰:《唐律疏议》卷12,同前注44,第238页。
    299[日本]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张建国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47页。
    300 《张家山竹简·置后律》,转引自程维荣《中国继承制度史》,同前注26,第71页。
    301 《清明集》卷7、卷8《立继》,转引自程维荣《中国继承制度史》,同上注,第76页。
    302 《元典章》卷17,《户部》卷3,《户计·承继·养子须立除附》。同前注11,第647-648页。
    303(元) 孔齐:《至正直记》卷2,《壮年置妾》。同前注13,2001年版,第6595页。
    304(元) 孔齐:《至正直记》卷2,《壮年置妾》。同上注,第6595页。
    305 《元典章》卷17,《户部》卷3,《户计·承继·军民承继绝户》。同前注11,第645页。
    306(元) 孔齐:《至正直记》卷2,《壮年置妾》。同前注13,第6595页。
    307 《通制条格》卷3,《户令·户绝财产》。同前注9,第29-30页。
    308 《通制条格》卷3,《户令·户绝财产》。同上注,第29-30页。
    309 《元典章》卷19,《户部》卷5,《田宅·家财·兄弟另籍承继》。同前注11,第740页。
    310 《元典章》卷17,《户部》卷3,《户计·承继·妻侄承继以籍为定》。同前注11,第648页。
    311 吕思勉:《中国文化史》,北京:海潮出版社,2008年版,第35页。
    312 《元典章》卷17,《户部》卷3,《户计·承继·养子须立除附》。同前注11,第648页。
    313 《元典章》卷17,《户部》卷3,《户计·承继·禁乞养异姓子》。同上注,第645页。
    314 转引自程维荣 《中国继承制度史》,同前注26,第155页。
    315 《元典章》卷7,《吏部》卷2,《官制二·承荫·品官荫叙体例》。同前注11,第251页。
    316 《元典章》卷7,《吏部》卷2,《官制二·承荫·军官承袭例》。同上注,第263-266页。
    317 转引自陈高华、左卫民:《中国政治制度通史(元)》,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65页。
    318 《元典章》卷17,《户部》卷3,《户计·籍册·户口条画》。同前注11,第626页。
    319 《元典章》卷2,《圣政》卷1,《重民籍》。同上注,第55页。
    320 转引自程维荣:《中国继承制度史》,同前注26,第198页。
    321 《通制条格》卷3,《户令·医户析居》。同前注9,第30页。
    322 《元典章》卷32,《礼部》卷5,《学校二·医学·禁治庸医》。同前注14,第1208页。
    323 《元典章》卷34,《兵部》卷1,《军役·军户·休问告贫难军户》。同上注,第1257页。
    324 《元典章》卷34,《兵部》卷1,《军役·军户·无夫军妻配无妇军》。同上注,第1256页。
    325 《元典章》卷34,《兵部》卷1,《军役·军户·分拣军户》。同上注,第1255页。
    326 《元典章》卷34,《兵部》卷1,《军役·正军·军人正军当役》。同上注,1259页。
    327 《元典章》卷34,《兵部》卷1,《军役·替补·正军兄弟孩儿替补》。同上注,第1308页。
    328 《通制条格》卷6,《选举·军官袭替》。同前注9,第90页。
    329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军民婚·军殁妻女嫁例》。同前注11,第692页。
    330 《元典章》卷34,《兵部》卷1,《军役·军户》。同前注14,第1255页。
    331 参见(唐) 长孙无忌等撰:《唐律疏议》卷12,同前注44,第269页。
    332(元)徐元瑞:《吏学指南·良贱孽产》。同前注24。
    333 如刑铁在 《中国家庭史第三卷(宋辽金元时期)》第48-50 页提出,各种不同的家产继承方式就是为适应各种不同的家庭门户传继的需要而设计的。他把宋元时期的继承称作为继产承户,认为宋元家庭在继产承户的时候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多次性析产承户方式,即父母在世陆续分家析产到父母去世时再分一次;一种是一次性继产承户方式,即父母在世不分异,等父母过世以后一次性分清。本文就采纳这种观点。参见邢铁:《中国家庭史第三卷(宋辽余元时期)》.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334 《元典章》卷17,《户部》卷3,《户计·分析·父母在许令支析》。同前注11,第643-644页。
    335 《通制条格》卷3,《户令·亲在分居》。同前注9,第28页。
    336 《通制条格》卷3,《户令·收养同宗孤贫》。同上注,第29页。
    337 《元典章》卷17,《户部》卷3,《户计·分析·父母在许令支析》。同前注11,第644页。
    338 《通制条格》卷3,《户令·亲在分居》。同前注9,第28页。
    339 《通制条格》卷3,《户令·收养同宗孤贫》。同前注9,第29页。
    340 《元典章》卷17,《户部》卷3,《户计·分析·禁治父子异居》。同前注11,第644页。
    341 《元典章》卷19,《户部》卷5,《田宅·家财·弟兄分争家产事》,同上注,第742页。又见《通制条格》卷4,《户令·亲属分财》。同前注9,第53页。
    342 费孝通:《江村经济》,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36-137页。
    343 《元典章》卷19,《户部》卷5,《田宅·家财·父母未葬不得分财析居》。同前注11,第745-746页。
    344 《通制条格》卷4,《户令·亲属分财》。同前注9,第54页。
    345 《元典章》卷19,《户部》卷5,《田宅·家财·诸子均分财产》。同前注11,第741-742页。
    346 《元典章》卷19,《户部》卷5,《田宅·家财·弟兄分争家产事》。同上注,第742-743页。
    347 《元典章》卷19,《户部》卷5,《田宅·家财·嫡庶分家财例》。同上注,第741页。
    348 《通制条格》卷4,《户令·亲属分财》。同前注9,第53页。
    349 《元典章》卷19,《户部》卷5,《田宅·家财·吴震告争家财》。同前注11,第743页。
    350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夫亡·奁田听夫家为主》。同上注,第698页。
    351 《通制条格》卷3,《户令·户绝财产》。同前注9,第29页。
    352 《元典章》卷19,《户部》卷5,《田宅·家财·寡妇无子承夫分》,同前注11,第737页。又见《通制条格》卷4,《户令·亲属分财》。同前注9,第54页。
    353 参见张晋藩总主编,韩玉林分册主编:《中国法制通史(六)》,同前注10,第715页。
    354 《元典章》卷19,《户部》卷5,《田宅·家财·寡妇无子承夫分》,同前注11,第737页。又见《通制条格》卷4,《户令·亲属分财》;同前注9,第54页。
    355 《元典章》卷19,《户部》卷5,《田宅·家财·户绝家产断例》。同前注11,第738-739页。
    356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22,转引自程维荣《中国继承制度史》,同前注26,第263页。
    357 《通制条格》卷3,《户令·户绝财产》。同前注9,第29页。
    358 《元典章》卷19,《户部》卷5,《田宅·家财·户绝有女承继》。同前注11,第740页。
    359 《元典章》卷19,《户部》卷5,《田宅·家财·绝户卑幼产业》。同上注,第737页。
    360 《通制条格》卷3,《户令·户绝财产》。同前注9,第30页。
    361 转引自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下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86-1087页。
    362 转引自程维荣:《中国继承制度史》,同前注26,第289页。
    363 在这一章的标题中去掉“法律”,主要是考虑以下因素:因为很多少数民族在元代没有文字,在元代“各依本俗”统治政策之下,很多民族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往往表现为习俗,作为“本俗”而成为朝廷认可的一种既定法,为了表示与其他各章的区别,特意去掉“法律”二字。
    364 根据《元典章》 中的记载,元代在颁布各种涉及婚姻家庭内容的法律时,一般都要指出“蒙古人、色目人不拘此例”。为何只有蒙古人、色目人不拘此例? 从语句本身理解,似乎元代四等民族中的汉人、南人都可以纳入这些法律调整的对象。汉人、南人的划分只是以金国、南宋的统治区为主要根据,而云南、四川等地先于南宋被征服,其地居民也称汉人。所以我在本文中以汉族人这个现代称谓来统称元代的汉人、南人,而适用于他们的法律规范,主要内容基本都反映了汉族人历史上的中原法律传统。
    365 关于约孙的渊源、内容等的讨论可以参见奇格著 《古代蒙古法制史》 第18-26页,又可参见吴海航著 《元代法文化研究》第43-56页。
    366 内蒙古典章法学与社会学研究所出版的研究成果就直接称之为成吉思汗法典。参见内蒙古典章法学与社会学研究所:《成吉思汗法典及原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
    367 吴海航:“成吉思汗《大札撒》探析”,《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
    368 语见《元史》卷125,《列传第12·高智耀传》。同前注156,第1715页。
    369 《通制条格》卷3,《户令·婚姻礼制》;同前注9,第38页。又见《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婚礼·嫁娶聘财体例》。同前注11,第659-660页。
    370 《通制条格》卷4,《户令·嫁娶》。同前注9,第47页。
    371 参见[英]道森:《出使蒙古记》,吕浦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8.第121页。
    372 史卫民:《元代社会生活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6页。
    373 语出[英]道森:《出使蒙古记》,同前注371,第13页。
    374 语出于《黑鞑事略》,转引自史卫民:《元代社会生活史》,同前注372,第49页。
    375[波斯]拉施特:《史集》(第一卷第一册),余大钧、周建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72页。
    376 《元史》卷106,《后妃表》。同前注156,第1543页。
    377 《元史》卷109,《诸公主表》。同上注,第1564页。
    378 《元史》卷118,《特薛禅传》。同上注,第1630页。
    379 《大札撒》条文转引自吴海航:《元代法文化研究》,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7页。
    380[意]马可波罗:《马可波罗行纪》,冯承均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版,第139-140页。
    381 吴海航:《元代法文化研究》,同前注379,第187页。
    382 《元史》卷44,《本纪顺帝7》。同前注278,第512页。
    383 《元史》卷187,《乌古孙良桢传》。同前注275,第2421页。
    384 《元史》卷200,《烈女传·脱脱尼》。 同前注54,第2541页。
    385 《元史》卷33,《文宗本纪2》。 同前注278,第403页。
    386 张秀华:《蒙古族生活掠影》,沈阳:沈阳出版社,2002年版,第53页。
    387 《元史》卷1,《太祖纪》。 同前注278,第6页。
    388[英]道森:《出使蒙古记》,吕浦译,同前注371,第122页。
    389[意]马可波罗:《马可波罗行纪》,同前注380,第146-147页。
    390 参见内蒙古典章法学与社会学研究所:《成吉思汗法典及原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32页。吴海航著《元代法文化研究》也对《大札撒》内容进行了史料印证,根据他的印证,《大札撒》里确实存在这样的规定,“(札撒)规定每个人要互敬互爱,不得通奸、不盗窃、不作伪征、不谋反、尊敬老人、尊重穷人,违者处死刑”。
    391[波斯]拉施特:《史集》(第一卷第二分册),余大钧、周建奇译,同前注375,第354页。
    392 留金所、奇格:“古代蒙古家庭法”,《内蒙古社会科学》,1998年第5期。
    393[意]马可波罗:《马可波罗行纪》,同前注380,第139页。
    394[伊朗]志费尼:《世界征服者史》,何高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32页。
    395 义都合西格主编:《蒙古民族通史》(第一卷),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5页。
    396 奇格:《古代蒙古法制史》,沈阳:辽宁民族出版社,1999年版,第308页。
    397 奇格:《古代蒙古法制史》,同上注,第9页。
    398 留金所、奇格:“古代蒙古家庭法”,《内蒙古社会科学》,1998年第5期。
    399 《明史》卷332,《西域传4·默德那》。《明史》第28册,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8625页。
    属性错误
    400 转引自毕发认:“回族穆斯林的婚姻习俗”,《今日民族》2008年第5期。
    401《古兰经》文转引自刘太玲:“试析回族女子不外嫁习俗”,《当代经理人》,2005年第17期。
    402 同上注。
    403 同上注。
    404 高鸿钧著:《伊斯兰法:传统与现代化》,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6年10月版,第151页。
    405 同前注400。
    406 同上注。
    407 本段参考高鸿钧著:《伊斯兰法:传统与现代化》,同前注404,第151-156页。
    408 转引自马克林著:《回族传统法文化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156-159页。
    409 《古兰经》文转引自梁向明:“略论回族传统家庭伦理思想”,《回族研究》,2007年第1期。
    410[日]千叶正士:《法律多元:从日本法律文化迈向一般理论》,强世功、王宇洁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50页。
    411 张星烺著:《中西交通史料汇编》,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20页。
    412 引文见白寿彝主编:《中国回回民族史》,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118页。
    413[意]马可波罗:《马可波罗行纪》,同前注380,第54-55页。
    414 《元史》卷40,《顺帝纪3》。同前注278,第478页。
    415 以上引语见于李京:《云南志略》,转引自史卫民《元代社会生活史》,同前注372,第59页。416[意]马可波罗:《马可波罗行纪》,同前注380,第51-51,142-143页。
    417 《通制条格》卷4,《户令·女多淹死》。同前注9,第64页。
    418 《通制条格》卷4,《户令·畏兀儿家私》。同上注,第55页。
    419 胡兴东:《元代民事法律制度研究》,同前注4,第158页。
    420 《元史》卷1O,《世祖纪》7。同前注278,第115页。
    421 《通制条格》卷3,《户令·婚姻礼制》。同前注9,第38页。
    422[法]谢和耐著:《中国社会史》,耿升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19页。
    423 萧启庆:“元代科举与菁英流动:以元统元年进士为中心”,载萧启庆:《内北国而外中国:蒙元史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208页。
    424 洪金富:“元代汉人与非汉人通婚问题初探”,台湾《食货》月刊,第6卷第12期,第7卷第1.2期合刊。
    425 这4例婚姻详见萧启庆:“元代多族士人网络中的婚姻关系”,载郝时远、罗贤佑主编:《蒙元史暨民族史论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168-179页。
    426 《元史》卷109,《诸公主表》。同前注156,第1565页。
    427 杨志玖:《元史三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56-162页。
    428 洪金富:“元代汉人与非汉人通婚问题初探”,台湾《食货》月刊,第6卷第12期,第7卷第1.2期合刊。
    429[日]千叶正士:《法律多元:从日本法律文化迈向一般理论》,强世功、王宇洁等译,同前注410,第250页。
    430[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 89 页。
    431 赵震江主编:《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7页。
    432[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同前注430,第18页。
    433[美]费正清:《中国:传统与变迁》,张沛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2年版,第192页。
    434 周良霄、顾菊英著:《元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204页。
    435 《元典章》卷1,《诏令》卷1,《世祖圣德神功文武皇帝·建国号诏》。同前注11,第4-5页。
    436 《元史》卷4,《本纪》第4,《世祖》纪1;同前注278,第29-30页。
    437 《元典章》卷1,《诏令》卷1,《世祖圣德神功文武皇帝·中统建元》。同前注11,第2页。
    438 转引自(清)薛允升撰:《唐明律合编》卷6,《名例》6,《化外人相犯》,怀效锋、李鸣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7页。
    439 《辽史》卷45,《志第15·百官1》。(元)脱脱等撰,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685页。
    440 《元典章》卷57,《刑部》19,《诸禁·禁宰杀·禁回回抹杀羊做速纳》。同前注72,第2057-2058页。
    441 《元史》卷164,《列传第51·杨恒》。同前注54,第2167页。
    442 《元典章》卷2,《圣政》卷1,《振朝纲·大德11年12月》。同前注11,第680页。
    443 《元典章》卷53,《刑部》卷15,《诉讼·称冤·称冤赴台陈告》。同前注72,第1927页。
    444 《元典章》卷8,《吏部》卷2,《选格·循行选法体例》。同前注441,第235页。
    445 《元史》卷6,《世祖纪》3。同前注278,第51页。
    446 《元史》卷17,《世祖纪》14。同上注,第208页。
    447 《元典章》卷23,《户部》卷9,《立社·劝农立社事理》。同前注14,第993页。
    448 转引自胡兴东:《元代民事法律制度研究》,同前注4,第193页。
    449 《元典章》卷53,《刑部》卷15,《诉讼·听讼·至元新格》。同前注72,第1903页。
    450 《通制条格》卷16,《田令·立社巷长》。同前注9,第187页。
    451 《元典章》卷53,《刑部》15,《诉讼·问事·哈的有司问》。同前注72,第1913页。
    452 转引自:韩儒林主编:《元朝史(上)》,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77页。
    453《元典章》卷18,《户部》4,《婚姻·婚礼·嫁娶聘财体例》。同前注11,第959页。
    454《通制条格》卷3,《户令·婚姻礼制》。同前注9,第38页。
    455 《元史》卷34,《文宗纪3》。同前注278,第429页。
    456 韩儒林主编:《元朝史》(上),同前注452,第83页。
    457 同上注,第223页。
    458 萧启庆认为:蒙古人文化落后,无法推行“强制同化政策”,即欧洲人在亚、非、拉若干殖民地推行的西化政策,以及日本帝国在中国台湾、朝鲜半岛事实的“皇民化”政策。参见萧启庆:“内北国而外中国:元朝的族群政策与族群关系”,载萧启庆著《内北国而外中国:蒙元史研究》(下),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466页。
    459 以上均见于《元史》卷76,《祭祀志》。同前注156,第1069页。
    460(元)孔齐:《至正直记》卷3,《世祖一统》。同前注13,第6629页。
    461 转引自史广全:《礼法融合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演进》,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53页。
    46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三卷,十九章,第十七节,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13页。
    463[英]唐纳德J·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唐越、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5页。
    464[英]唐纳德J·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唐越、苏力译,同上注,第75页。
    465 周良霄、顾菊英著:《元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59页。
    466 以上转引自周良霄、顾菊英著:《元史》,同上注,第268页。
    467 《金华黄先生文集》卷10《邵氏义塾记》,转引自周良霄、顾菊英著:《元史》,同上注,第463页。
    468 许有壬:《圭塘小稿》卷8《辽山县儒学记》,转引自周良霄、顾菊英著:《元史》,同上注,第479页。
    469 周良霄、顾菊英著:《元史》,同上注,第461页。
    470 蔡尚思:《中国礼教思想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81页。
    471[美]D·布迪、C·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
    47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3卷·19章·第18节,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14页。
    473[美]D·布迪、C·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同前注411,第13页。
    474 赵震江主编:《法律社会学》,同前注431,第152页。
    475 马克林:《回族传统法文化研究》,同前注408,第5页。
    476 王东平:“元代回回人的宗教制度和伊斯兰教法”,载《回族研究》,2002年第4期。
    477 转引自马克林:《回族传统法文化研究》,同前注408,第127页。
    478 参见《通制条格》卷3,《户令·婚姻礼制》。同前注9,第39页。
    479 参见《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夫亡·未过门夫死回与财钱一半》。同前注11,第697页。
    480 赵震江主编:《法律社会学》,同前注431,第152页。
    481 参见王晓清《元代社会婚姻形态》,同前注12,第266页。
    482 参见吴海航:《元代法文化研究》,同前注379,第320页。
    483 盯参见李泽岩“元代法律研究概述”,《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7年第4期。南开大学李泽岩在《元代法律研究概述》中指出:“于法律的角度上来看,(元代)统治者在‘各依本俗法'、‘祖述变通'原则的指引下,对蒙古法、回回法、金制唐律采取了兼收并蓄的作法,‘稽列圣之洪规,讲前代之定制'使得其法制及法律文化呈现出多元化的时代特点。”
    484 比如萧启庆教授指出,由于蒙古人文化落后,无法推行强行同化政策,所以元廷遂推行多元文化政策。就整体而言,元代的族群政策与近代亚、非、拉丁美洲殖民政权的措施颇为相似。参见萧启庆:《内北国而外中国:蒙元史研 究》(上),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466页。
    485(元)陶宗仪:《辍耕录》卷1,《氏族》。同前注13,第6140-6142页。
    486 吴海航:《元代法文化研究》,同前注379,第208页。
    48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同前注58,第29-30页。
    488 转引自陈高华、史为民:《中国经济通史(元代经济卷)》,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版,第24-28页。
    489 冯尔康:《去古人的庭院散步》,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126页。
    490 《元典章》卷42,《刑部》卷4,《诸杀·误杀·打死强要定亲媒人》。同前注14,第1575-1576页。
    491 邱树森、王颋:《元代户口问题刍议》,《元史论丛》第2辑。
    492 彭卫:《汉代婚姻关系》,引自周积明、宋德金主编《中国社会史论(下卷)》,同前注295,第143页。
    493 见于《皇朝经世文续编》卷六○,转引自周积明、宋德金主编:《中国社会史论》(上卷),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322页。有关论述还可以参见:常建华:“元代族谱研究”,载《谱学研究》第3辑,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
    494 这里是借用费孝通的提法,所谓“双轨”乃是指自上而下的皇权和自下而上的绅权所构成,县以上通过官僚实现政治整合,县以下通过乡绅实现社会整合。两者互为制约和补充。元代社会,蒙古人并不多,在广大地区只能是一种间接统治,更多的需要地方精英,所以我借用“双轨政治”。有关内容参见费孝通《乡土重建》,上海观察社,1948年版,第46-48页。
    495(元)陶宗仪:《辍耕录》卷28,《嘲回回》,同前注13,第6495页。
    496 以上可参见谭晓玲:“元代两种婚姻形态的探讨”,《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497 孙文生、佟建亮:“论经济因素在婚姻关系中的作用”,《经济与管理》,2003年第5期。
    498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婚姻·嫁娶·夫自嫁妻》。同上注11,第680页。
    499[法]谢和耐,《中国社会史》,耿升译,同前注422,第319页。
    500 周良霄、顾菊英著:《元史》,同前注434,第566页。
    501 尚衍斌:“元代婚姻家庭礼俗与礼法文化”,载郝时远、罗贤佑主编:《蒙元史暨民族史论集——纪念翁独健先生诞辰一百周年》,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190页。
    502 方龄贵:《元史丛考》,北京:民族出版社,2004年版,第102页。
    503 《元典章》卷18,《户部》4,《婚姻·官民婚·命妇夫死不得改嫁》。同前注11,第688页。
    504 《元典章》卷33,《礼部》卷6,《释道·释教·和尚不许妻室》,同前注14,第1224页。
    505(清)薛允升:《唐明律合编》,怀效锋、李鸣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48页。元代规定见于《元史·刑法志·户婚》:“诸僧道悖道娶妻者,杖六十七,离之,僧道还俗为民,聘财没官”。
    506(清)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同上注,第328页。元代规定见于《元史·刑法志·户婚》:“诸男女议婚,有以指腹割衿为定者,禁之。”
    507(清)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同上注,第329页。元代规定见于《元典章》,参见本文关于典雇婚的探讨。
    508(清)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同上注,第331页。元代律条见于《元史·刑法志·户婚》:“诸有女纳婿,复逐婿纳他人为婿者,杖六十七。后婿同其罪,女归前夫,聘财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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