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封建法律视角中的孝
详细信息    本馆镜像全文|  推荐本文 |  |   获取CNKI官网全文
摘要
孝是一个古老而永恒的话题,作为封建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对整个中国传统文化和民族性格、行为模式、法律意识都产生深远影响。孝作为人类本身特有的亲亲之情,是处理家庭父子关系的道德准则,不论是古代还是现代,孝对于家庭的稳定都具有重要作用。而在中国封建社会,由于各家学说的孝加工改造,统治阶级采纳推行利用,孝异化为父辈单极的权力,子女单向的义务,并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孝同中国封建法制紧密联系,相互融合,走向道德法律化的道路,成为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统治阶级以孝来维护父权,以家庭秩序稳定社会秩序,从而实现齐家治国的政治目的。孝不仅是道德纲领,还是法律规范。孝作为人类特有的一种道德情感,对今天的法治建设仍具有一定的意义。本文从宏观的角度全面探讨了封建社会有关孝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活动,揭示在封建社会倡导孝是如何单维度地重视父权、强调子女对父辈的义务并以此强化人们的顺从意识、义务观念,为君权服务,最终成为统治阶级治世工具这一本质,同时分析其存在原因背景和实施社会效果,为现代社会法治建设提供借鉴。全文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就孝的有关立法规定作了探讨,首先分析了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这一时间段孝的演进过程,在形式上由一种抽象的观念发展具体化的行为规则,在内涵上演变为父权中心,成为封建伦理纲常,为道德法律化提供了立法理论指导;接着以唐律为蓝本并结合历代封建法律用比较的方式论述法律赋予父辈权力的广泛性,对子女违反义务遭受惩罚的严密性和严酷性,指出父权的本质是服务君权。
     第二部分分析孝在封建社会司法中实践的体现。以案件的审判程序为顺序,从起诉、审判、执行三个方面进行论述,运用大量的史料和各个朝代的司法案例,突出对比了在起诉上父子起诉权利的差异,重点描述了整个封建社会中从一般司法官员到最高统治者在审判中以孝为指导原则之一,因孝曲法,从各个方面对违法孝子予以减免褒奖、而对不孝子则处以重刑,在刑罚的执行上采取代刑、缓刑等方式以成全孝子,维护父辈的利益,说明在孝在封建司法的特征是“枉法”和“变通”。
     第三部分对封建社会法律实施孝的原因和社会影响做出剖析。从特定的社会结构和生产方式、主流思想和统治者需要主客观两方面说明孝在封建社会起到齐家治国的作用是孝存在的原因,对封建法律实施孝的社会效果做出理性评价,并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分析孝同封建法律相适应的一面,以此为借鉴,对现代法治建设提出要重视道德的建议。
Filial piety is an old and hot topic forever. As the main idea of Chinesefeudalistic society, filial piety has deep influenced on nation character、action modeand legal idea. And it influences on Chinese legal system profoundly and widely.eing an only emotion of man, the ethical concept of filial piety has always beenconsidered as the core of traditional ethics of ancient Chinese society, plays animportant role on relation between father and son, means both duty and right. Atfirst, the means of filial piety is father's love and son's respect, in Chinese feudalisticsociety, it been interpreted as only filial obedience by thinkers, the ruler accepted itand use it as the idea of law, instruct the construction of law, and become one part ofChinese ethic law. So we can see, filial piety intact relation with Chinese feudalisticlegal system, they are united one point. From a legal point of view, we point out howfilial piety influenced on the theoretical research and judicial practice, become a toolof ruler. On the other hand, the filial piety has two faces, the good and the bad, sowe can study from the good contents.
     The thesis consists of three parts:
     The first part we discuss about legal system. First starts with the developmentof filial piety from slave society to feudalistic society, from a abstract concept turninto concrete principles, the main idea of filial piety become power of father, as thecore of Chinese feudalistic ethics, give a lead to legislation; then compare thefather's power to son's duty by using law of Tang dynasty and other dynasty pointout the power of father server for empire.
     The second part is mainly a careful analysis and research on the judicialpractice, we study it from three aspect such as prosecute、trial、penalty on judicialprocedure, on the basic of a lot of historical materials and judicial cases, compare thedifferent from right of sue between father and son, put emphasize on trial that filialpiety become main idea, to son who is filial obedience, every judge reduce penaltyand praise and honor, the son will suffer more punish who is not filial obedience, even let son suffer for penalty of father and temporary suspension of theexecution of sentence according to father's demand, so we can see the symbol ofjudicial practice is "bend the law" and "adapt to father's behave".
     The third part mainly reexamines the existence reason and social effect of filialpiety, from four aspect such as the special construction of Chinese feudalisticsociety, mode of production, main idea and the demand of ruler analysis that filialpiety play a important role on manage a household and run the country, give advisefor the construction of modern society of law we need strengthen and pay attentionto traditional of ethics.
引文
① 《孟子·滕文公上》。
    ① 康学伟著:《先秦孝道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9页。
    ② 《大戴礼记·礼之本》
    ① 《尚书·君陈》。
    ② 《孟子·梁惠上》。
    ③ 《孝经·开宗明义》。
    ④ 《孝经·广扬名章》。
    ① 《韩非子·忠孝》。
    ② 《春秋繁露·基义》。
    ① 参见郑显文著:《唐代律令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页。
    ① [英]梅因著:《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79页。
    ① 《元史·刑法志》。
    ② 参见《大明律·斗讼》及《大清律·斗讼》。
    ③ 《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96页。
    ④ 《史记·李斯传》。
    ① 《魏书·刑法志》。
    ① 《礼记·内则》。
    ② 《礼记·坊记》。
    ③ 《汉书·昭帝纪》。
    ④ 《宋刑统·户婚》
    ① 叶孝信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0页。
    ② 《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83页。
    ③ 《张家山汉律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39页。
    ④ 参见候欣一:《孝与汉代法制》,《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
    ① 《魏书·刑法志》。
    ② 《明律·刑律·斗殴》。
    ③ 《清律例》(殴父母祖父母条)
    ④ 《宋书·孔季恭传》。
    ⑤ 参见《晋书·王籍传》及《晋书·颜含之传》。
    ① 《唐律疏议·名例》。
    ① 瞿同祖著:《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页。
    ② 瞿同祖著:《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页。
    ③ 《隋书·刑法志》。
    ① 《大明律·户律·婚姻》。
    ① 《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96页。
    ② 《张家山汉律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39页。
    ③ 《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95页。
    ① 《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61页。
    ② 《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63页。
    ③ 《盐铁论·刑德》
    ① 《汉书·薛宣传》
    ② 《后汉书·卓行传》
    ③ 《晋书·孝友传》
    ④ 《陈书·孝行传》。
    ① 《魏书·孝感传》。
    ② 《旧唐书·孝友传》
    ③ 《明史·孝义传》
    ④ 参见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79页。
    ⑤ 《礼记·曲礼》。
    ① 《旧唐书·刑法志》。
    ② 《后汉书·张敏传》。
    ③ 此表转引自张建一:《唐律具文考述》,载叶孝信主编:《法律史研究》,学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208页。
    ① 参见马小红:《礼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94页。
    ② 《荀子·王制》。
    ③ 《汉书·列女传》。
    ④ 《南史·孝义传》。
    ⑤ 《清史稿·孝义传》。
    ⑥ 《晋书·孝义传》
    ⑦ 《清史稿·孝义传》
    ① 《魏书·孝感传》
    ② 《隋书·列女传》
    ③ 《旧唐书·孝友传》
    ④ 《宋史·刑法志》
    ⑤ 《金史·刑法志》。
    ① 参见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6—39页。
    ② 《册府元龟》卷九二三
    ③ 《册府元龟》卷九二三
    ① 《后汉书·鲍昱传》
    ② 《后汉书·吴祐传》
    ③ 《晋书·乔智明传》
    ④ 《北史·裴政传》。
    ① 《明史·孝义传》。
    ① 《太平御览》卷六四六。
    ② 《荀子·王制》。
    ① (美)R·沃拉:《中国:前现代化的阵痛》,引白黄修明:《论古代孝治施政的法律实践及其影响》,载《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社版)2003年第1期。
    ② 《海端集·兴革条例》。
    ① 参见范忠信:《论中国古代法律“重农抑商”的成因》,《中国人民大学学报》(哲社版)1997年第3期。
    ② 《孟子·梁惠上》。
    ① 岳庆平:《中国的家与国》,吉林文史出版社1990年出版,第6页。
    ② 刘泽华:《专制权力与中国社会》,吉林文史出版社1988年出版,第274页。
    ③ 费正清:《剑桥中国晚清史》,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4页。
    ④ 《晋书·刑法志》。
    ① 《论语·为政》。
    ② 《孟子·滕文公上》。
    ③ 《荀子·王制》。
    ④ 《朱文公集·垂拱奏札》。
    ① 《吕氏春秋·孝行览》。
    ② 杨国枢:《中国人的蜕变》,台湾桂冠图书公司1998年版,第31页。
    ③ 《孝经·广扬名章》。
    ④ 《论语·学而》。
    ① 《盐铁论·备胡》。
    ② 《尚书·洪范》。
    ③ 《诗经·小雅》。
    ④ 陈顾远:《从中国法制史上看中国文化四大精神》,载范忠信主编:《中国文化与中国法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出版,第55页。
    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出版,第108页。
    ① 瞿同祖著:《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页。
    ①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 [英]梅因著:《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78页。
    ① 岳庆平著:《中国的家与国》,吉林文史出版社1990年版,第154页。
    ② 曾庆敏:《以法律视角探析“孝道”》,《法学杂志》2006年第2期。
    ③ 《西方法律思想史参考资料》,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出版,第869期。
    ① 俞荣根:《天理国法人情的冲突与整合》,载韩延龙主编:《法律史论集》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63页。
    ② 参见崔永东:《中西法律文化比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2页。
    1、[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第1版。
    2、[清]薛允生:《唐明律合编》,怀效锋、李俊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版。
    3、《宋刑统》,薛梅卿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版。
    4、[清]沈之奇:《大清律辑注》,怀效锋、李俊点校,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版。
    5、《大明律》,怀效锋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版。
    6、《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版。
    7、[汉]桓宽:《盐铁论注释》,吉林文史出版社1995年第1版。
    8、《论语译注》,杨伯峻译注,中华书局1980年第1版。
    9、《孟子译注》,杨伯峻译注,中华书局2005年第2版。
    10、《韩非子校注》,《韩非子》校注组,江苏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版。
    11、[清]王先谦:《荀子集解》中华书局1987年第1版。
    12、[汉]董仲舒:《春秋繁露》,中华书局1975年第1版。
    13、《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1版。
    14、《张家山汉律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1版。
    15、十三经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
    16、王钦若:《册府元龟》中华书局1960年影印本。
    17、《通制条格校注》,中华书局2001年第1版。
    18、二十五史有关传记、志书,中华书局1997年点校本。
    19、康学伟著:《先秦孝道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版。
    20、瞿同祖著:《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版。
    21、郑显文著:《唐代律令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
    22、马小红著:《礼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
    23、崔永东著:<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2004年第1版。
    24、范忠信著:《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版。
    25、岳庆平著:《中国的家与国》,吉林文史出版社1990年第1版。
    26、梅因著:《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局馆1999年第1版。
    27、叶孝信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1版。
    2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版。
    29、韩延龙主编:《法律史论集》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版。
    30、叶孝信、郭建编:《法律史研究》,学林出版社2003年第1版。
    31、刘泽华著:《专制权力与中国社会》,吉林文史出版社1988年第1版。
    32、费正清著:《剑桥中国晚清史》,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第1版。
    33、杨国枢著:《中国人的蜕变》,台湾桂冠图书公司1998年第1版。
    34、范忠信、尤陈俊主编:《中国文化与中国法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2月第1版。
    35、《西方法律思想史参考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第1版。
    1、侯欣一:《孝与汉代法制》,《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
    2、黄修明:《论古代孝治施政的法律实践及其影响》,《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社版),2003年第1期。
    3、范忠信:《论中国古代法律“重农抑商”的成因》,《中国人民大学学报》(哲社会版),1997年第3期。
    4、曾庆敏:《以法律视角探析“孝道”》,《法学杂志》,2006年第2期。
    5、邹效维、解保军:《孝观念的历史演进及其现代意义》,《学术交流》,1997年第4期。

© 2004-2018 中国地质图书馆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6469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7129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邮编:100083

电话:办公室:(+86 10)66554848;文献借阅、咨询服务、科技查新:6655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