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抑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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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控是清代很有影响力的重要语词,一个关键的法律术语。
     清代是中国古代法制最为完善和成熟的朝代,在承袭前代的基础上,清代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诉讼程序和制度,上控制度是其中重要的一种。本文认为,清代上控制度的形式完备,从地方到中央,可分为地方上控、京控、叩阍三种形式。其中,地方上控又包括府控、道控、司控和院控。按照清代律例有关上控之规定,当事人或其亲属如认为州县初审审理失当,应逐级上控于府、道、司、院,直至京控、叩阍,以使案件得以重新审理,并因此获得案件改判或纠正错判的机会。
     在任何社会类型的诉讼中,只有司法审判公正持平,才能真正符合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定的诉讼程序和制度。本文关注了中国固有的诉讼制度与诉讼实践,研究了清代上控制度的历史特点、生成动因、运行机制、社会功能及其表达与实践,在肯定清代法制注重追求实体公正这一司法活动重要目的之一的同时,客观分析了清代在诉讼程序法制方面的合理建构。与此同时,本文关注了“冤抑”这一在中国传统司法中常见的表达话语。指出清代社会以诉讼为主的法律手段成为解决冤抑的根本途径,其中上控制度发挥着尤为重要的作用。
     首先,我们横向地比较了清代社会同一时期多种冤抑解决方式,并纵向地寻绎了上控制度的历史演进过程。在此,本文关注了冤抑产生之后如何解决的问题,分别探讨了复仇、械斗等私力救济方式,冥判、神判、自杀、调处等自力救济方式,并与作为公力救济的诉讼进行了比较。通过比较我们认为,诉讼是解决冤抑的根本途径,在诸多解决冤抑的方式中,其形式效力最为明显,也最为规范,其中尤以上控最为有效。
     其次,本文借用“行动者”这一概念来定义位于清代诉讼网络各个节点上的社会主体。清代社会诉讼案件数量上的逐渐增多、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都表明了清代社会的诉讼风气不同于以往,在清代社会构建的庞大诉讼网络中,所有网络节点上的行动者,包括最高统治者皇帝、各级官员、吏役、刑名幕友、讼师、民众等不同的诉讼参与者或曰不同的行动者之间利益追求的博弈性互动,最终促成了上控制度的启动。
     再次,本文对清代上控法律规制与实施的探讨,主要围绕上控案件的提起与受理、案件的审理与裁判等方面展开,并在此基础上客观分析了清代上控制度作为诉讼程序法制的合理构造。对于上控案件,司法机关可以亲提审问,也可以委员查审,还可以发交所属其他下级机关审理。律例中分述了督抚亲审、司道亲审以及控经督抚者,发司道审办,控经司道者,发知府或邻近府州县审办,控经知府知州者,亲提审问等情况。作为上控制度中的非常程序,京控和叩阍也是清代上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虽都是清代民人对地方司法机关的不公审判进行上控的行为,但因呈控的地点或直接对象不同而导致惩处的差异,逐渐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诉讼途径。
     最后,本文认为,上控制度是清代社会的“安全阀制度”,其平冤、纠错、督官、预防等功能对于维持封建统治秩序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于民间冤抑的伸张提供了一种救济的渠道,对于原审判决中的错判误判现象进行了纠正,并且,对于官吏违法行为也起到了有力的监督作用,同时,对于未提起上控的案件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纷争都发挥了预防的功能。特别是在王朝政治较为清明的时期,它的积极作用相对明显。但清代上控制度的设计也具有缺乏既判力、官官相护、缠讼和诬告、司法成本增加等局限性。
     作为清代社会化解冤抑最为重要的一项司法救济手段,作为清代司法机关自身具有的一套内部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上控制度的实行,对于处于封建末期的清代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矛盾的缓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缺乏多元权力竞争的清代社会,上控制度的设计无疑是以服务于王朝的统治秩序为最高宗旨。由于奉行高度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清代社会存在着很多无法根除的体制性痼疾,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上控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
The Appeals, as a critical legal term, had a strong influence in Qing dynasty.
     The Qing dynasty, deemed as the dynasty with the most perfect and mature legal system in ancient China, formed its unique procedures based on the achievements of the former dynasties. Among these procedures, the Appeals occupied an important place. From the local to the central level, the Appeals could be categorized into three forms, which were Local Appeals, Capital Appeals and Kouhun. In addition, Local Appeals could be subdivided into Fukong, Daokong, Sikong and Yuankong. According to the related provisions in the statutes of Qing dynasty, if the litigants or their relatives considered the first trial on the county level inappropriate, they may appeal to the governments of a higher level grade by grade. This enabled cases to be reheard and therefore offered an opportunity for the change of original sentences or the rectification of erroneous judgments.
     In litigations of any form of society, the fundamental interests of the ruling class are unlikely to be well safeguarded unless the judicial trials are fair and just. As a result, it is of necessity to establish relevant litigation procedure and institution. This essay, concentrating on China’s inherent litigation procedure and practice, discusses the historical characteristics, generating causes, operating mechanisms and social functions of the Appeals in Qing dynasty, as well as its articulation and practice in detail. Confirming that the legal system in Qing dynasty had a great regard for the pursuit of substantive justice, the paper provides an objective analysis of the reasonable construction of its litigation procedure. In the meantime, much emphasis is placed on the study of such expression as“grievance”common in Chinese traditional justice. The essay also points out that legal means led by litigation had become the fundamental approach to address grievances in Qing society, and the Appeals had played a key role in it.
     First of all, the essay makes a horizontal comparison among a variety of methods of addressing grievances during the same period. Then,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the Appeals is sought after. Concerned about how the grievances shall be addressed after its occurrence, the essay probes into different types of remedies respectively and makes a comparison. These remedies are: private remedy such as revenge and fight with weapons, consensual remedy such as judgment in the hell, ordeal, suicide and mediation, and public remedy. Through the analysis and comparison, we draw the conclusion that litigation was the fundamental way to address grievances among all the methods in Qing dynasty. It had the highest level of authority and standardization. What’s more, the Appeals was the most effective one.
     Secondly, the thesis adopts the conception“actor”to specify the social subject located on each node in the litigation network of Qing dynasty. In Qing society, the dramatic increase in the amount of lawsuit and the enhancement of ordinary people’s legal consciousness indicated a remarkable shift in the attitude towards litigation. In this vast litigation network built in Qing society, all the actors interacted with each other in pursuit of their own interest, including the emperor, officials, clerks and runners, legal advisors, litigants and ordinary people. This interaction consequently led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Appeals.
     Thirdly, the discussion of relevant legislation on the Appeals and its implementation in Qing dynasty mainly focuses on the elaboration of how the Appeals case shall be filed, accepted, adjudicated and decided. And this also serves as bases for an objective analysi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Appeals. With respect to Appeals cases, the judicial organs may hear them in person, or assign someone to hear them, or transfer them to the authorities at a lower level. Capital Appeals and Kouhun as two special procedures were important components of the Appeals in Qing dynasty. Both two were acts of appeal brought by ordinary people against the miscarriage of justice existing in trials conducted by local officials. Nonetheless, these acts gradually evolved into two different forms of litigation due to their discrepancy in the venue where to file an appeal or the subject before whom an appeal could be brought.
     Last but not the least, the essay takes the position that the Appeals served as a safety valve in Qing society. It had played a major part in the maintenance of feudal ruling order, attributed to its positive functions. To be more specific, the Appeals supplied a relief channel for the grievances to be redressed; it enabled erroneous judgments rendered in the original trials to be rectified; it imposed a strong supervision over the officials to prevent their illegal activities; at the same time, it had a positive effect on the prevention of miscarriage of justice as to cases not on appeal and disputes likely to arise. These positive effects were more evident when the government was relatively incorruptible and clean. Nevertheless,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Appeals was subject to such limitations as lack of Res Judicata, the quagmire of“the bureaucrats protecting bureaucrats”, an upsurge in vexatious suits and false charges, and enormous increases of judicial cost.
     The Appeals was the most significant judicial remedy to address grievances in Qing dynasty, and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internal supervisory system of Qing’s judiciary. Its implementation had played an essential role in the stabilization of social order and the moderation of social contradictions. However, in Qing society, deficient in the competition of pluralistic power, consolidation of feudal rule was undoubtedly the prime objective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Appeals. Yet, resulting from the adoption of the centralized system with a high level of autocratic, there’s a large amount of institutional malaise unable to be eliminated in Qing society, which undermined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Appeals in judicial practice to some extent.
引文
1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82页。
    2《汉书·刑法志》。
    8《清会典事例》卷819《刑部》。
    9此条系乾隆六年,钦奉谕旨,议准条例。参见[清]薛允升著,胡星桥、邓又天主编:《读例存疑点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78页。
    10 [清]薛允升著,胡星桥、邓又天主编:《读例存疑点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78页。
    11《清会典事例》卷815《刑部》。
    12《清仁宗实录》卷258,嘉庆十七年六月。
    13《清会典事例》卷112《吏部》。
    14《清会典事例》卷1019《都察院》;《清仁宗实录》卷237,嘉庆十五年十二月。
    15《清会典事例》卷112《吏部》;《清仁宗实录》卷307,嘉庆二十年六月。
    16戴炎辉:《中国法制史》,三民书局1966年版,第186页。
    17陶希圣:《清代州县衙门刑事审判制度及程序》,台北食货出版社1972年版,第56-58页。
    18栗劲、李放主编:《中国实用法学大辞典》,吉林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22页。另见《辞源》:“有冤向朝廷申诉,同叫阍”,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19《皇朝政典类纂》卷403《刑律·诉讼》。
    20参见巩富文:《唐代的直诉制度》,法学杂志1993年第5期。李胜渝认为:“直诉是中国古代法律规定的一种诉讼制度,也可以说是一种越诉。主要是指某些由于案件重大或有重大冤情者,本人或其家属,有时也可以是其它人在经过正常的诉讼程序得不到公正处理的情况下,直接向皇帝陈诉,希望皇帝能够公正处理的一种诉讼制度。直诉制度最早起源于周朝的路鼓和肺石制度。”(参见李胜渝:《汉唐时期直诉制度探析》,《求索》2008年第4期。)周红玲认为:“直诉是中国古代法律规定中的一项诉讼制度,即某些案情重大和冤抑未伸者,可超出一般诉讼管辖和诉讼程序之范围,直接向最高统治者申诉。”(参见周红玲:《中国古代的直诉制度及对现代的影响》,《商情》2007年第12期。)陈丽红认为:“直诉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实际存在的一项诉讼制度,即某些案情重大和冤抑莫伸者,可超出一般受诉官司和申诉程序之范围,直接向最高统治者陈诉。”(参见陈丽红:《中国古代直诉制度研究》,安徽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21《大清律例》卷30《刑律·诉讼》。
    22《清会典事例》卷815《刑部》。
    23《清圣祖实录》卷11,康熙三年三月庚午。
    24 [清]沈之奇:《大清律辑注》,怀效锋、李俊点校,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98页。
    25薛允升指出:民间词讼均由地方有司审理,往往有刁健之徒将帐债、斗殴等细事添砌情节,赴京叩阍或俟车驾行幸道旁呈诉。虽未冲入仗内,所控亦未必尽虚,仍应治以冲突仪仗之罪,以惩刁风。若关系人命生死出入,地方官或审断不公,或徇情枉法,历控上司不为申理,情急无奈叩阍呈诉者,幸而审出实情,则冤抑得以申雪。若仍将申诉者治以重罪,势必畏罪者多不敢控诉。律文得实免罪,似尚平允。民间命盗等案,往往有地方官审断不公,控经上司不为准理,不得已而叩阍呈诉者,若再不与申理,或审明所控属实,既非越诉,亦不诬吿,仍治重罪,则冤抑不能申雪者多矣伤溲铣逋灰钦讨铮醋诺檬得庾镏模榉ㄗ钗?得平。参见[清]薛允升著,胡星桥、邓又天主编:《读例存疑点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25-326页。
    26参见何敏、汪世荣:《清代刑事投诉制度研究》,《法律科学》1994年第1期。
    27徐昕:《迈向社会和谐的纠纷解决》,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56页。
    28参见胡中才:《古代信访史话》序,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29参见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三编“法律救济”第三章“上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宋英辉译:《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三编有关规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0张彦丽:《上控与晚清秩序——以“杨白案”为中心的一种考察》,中国人民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
    31张彦丽:《上控视野下的法、社会与国家——兼评日美学者之间的一场论争》,《文史哲》2003年第3期;郑行健:《李建善等上控户书舞弊案》,《档案》1993年第3期。
    32 [美]欧中坦:《千方百计上京城——清朝的京控》,谢鹏程译,载《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增订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12-551页。
    33赵晓华:《略论晚清的京控制度》,清史研究1998年第3期。亦见该作者著:《晚清讼狱制度的社会考察》第六章“晚清的京控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4胡震:《晚清京控案件研究——以光绪朝朱批奏折为中心》,北京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
    35李典蓉:《清朝京控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
    36娄万锁:《试论清代的直诉制度》,复旦大学1999年硕士毕业论文。
    37王金龙:《清前期叩阍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
    38张晋藩主编:《清朝法制史》,中华书局1998年版。
    39张晋藩主编:《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史》,巴蜀书社1999年版。
    40张晋藩主编:《中国司法制度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41郑秦:《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
    42郑秦:《清代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3戴炎辉:《中国法制史》,台北三民书局1966年版。
    44陶希圣:《清代州县衙门刑事审判制度及程序》,,台北食货出版社1972年版。
    45那思陆:《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6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82年版。
    47吴吉远:《清代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48徐朝阳:《中国诉讼法溯源》,商务印书馆1933年版。
    49陈光中、沈国峰:《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
    50徐忠明:《案例、故事与明清时期的司法文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51徐忠明:《众声喧哗:明清法律文化的复调叙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52李交发:《中国诉讼法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53邓建鹏:《纠纷、诉讼与裁判——黄岩、徽州及陕西的民诉案研究》(1874——1911),北京大学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
    54高峰雁:《清代地方社会中的官、民与法——以清代地方官判牍中的诬告案为中心》,华中师范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
    55李艳君:《从冕宁县档案看清代民事诉讼制度》,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
    56李燕:《清代审判纠错机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
    57如《晋政辑要》所言:“专记政事,专属晋政。所载皆常行之制,事属权宜者均不辑,专辑晋政之要。”参见张晋藩主编:《中国古代监察法制史》,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58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导论”部分。
    59转引自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载《比较法研究》总第25期。
    60张晋藩:《张晋藩文选》,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580页。
    61 [美]E·A·罗斯:《社会控制》,秦志勇等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32页。
    62此种“自然秩序”状态与中国古代原始共产制时代“天下为公”的“大同社会”相类似。《礼记·礼运》篇中有一段话将这一时期的社会状况概述为“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物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这里并不排除《礼记·礼运》篇的作者带有刻意去美化原始社会生活的倾向,但其中所提及的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平等关系、公有互助的观念,在原始共产制昌盛的时代又是确实存在的,这一点可以从原始社会流传下来的大量神话传说和考古发掘的大批墓葬、文物资料中得以证明。
    63 [美]R·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9页。
    64 [美]R·庞德:《法理学》,第3卷,第6-7页。转引自赵震江主编《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
    66 [日]寺田浩明:《权利与冤抑——清代听讼和民众的民事法秩序》,载滋贺秀三等著,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16-217页。
    67陈焰:《从“三言二拍”看古代冤案》,《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4期,第48-49页。
    68徐忠明:《案例、故事与明清时期的司法文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35页。
    69徐忠明:《案例、故事与明清时期的司法文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35-242页。
    70《牛津法律大词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764页。
    71类似的论述多见于当今学者的论著中。如陈兴良教授指出:“国家的出现,结束了复仇的历史,代之而起的是刑罚权的行使。”(参见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第410页。)汪建成教授指出:“无论是解决氏族间纠纷的同态复仇或血亲复仇的征战和讨伐,还是解决氏族内部纠纷的风俗礼仪,都是一种私力救助的方式,这种救助方式只能适应于蒙昧时代——原始氏族时期的要求,随着国家和法律的出现,必将退出人类历史舞台。”(参见汪建成:《冲突与平衡——刑事程序理论的新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72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下),台湾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192页。
    73 [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4页。
    74如《周礼·秋官·朝士》:“凡报仇者,书于士,杀之无罪”;《礼记·典礼上》:“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春秋繁露·王道》:“《春秋》之义,臣不讨贼,非臣也;子不复仇,非子也”;《旧唐书·刑法志》载韩愈之语:“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可见,儒家的伦理观念和伦理原则是支持中国古代社会复仇主义盛行的基础。
    75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6页。
    76胡旭晟:《法的道德历程——法律史的伦理解释》,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0页。
    77《大清律例》卷28《刑律·斗殴下》
    78《清史稿·孝义二》。
    79 [清]姚莹:《东溟文集》卷三《复方漳州求言札子》。
    80 [清]姚莹:《东溟文集》卷三《复方漳州求言札子》。
    81 [清]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66页。
    82卢建荣:《铁面急先锋:中国司法独立血泪史》,台北麦田出版2004年版,第18页。
    
    87《刀笔菁华·讼师恶禀菁华》。
    88 [清]祝庆祺、鲍书芸、潘文舫、何维楷编著:《〈刑案汇览〉三编》卷六十“决罚不如法”,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2227页。
    89 [清]廖腾奎《海阳纪略》卷下,“两江总制傅、安徽抚院江详文”。《樊山政书》中有此类假命图赖的记载,如:“陕西假命案,往往报案请验,借以讹钱,得钱则又拦验具结求息,地方官以省事为心,岂有拦而仍验息而不准之理,而刁民往往己息复翻,以翻为讹,讹而不得则控,控而不准则上控,此等刁诬伎俩本司知之稔矣。”载樊增祥:《樊山政书》卷十六“批华州民孙王氏呈词”,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460页。
    90 [日]寺田浩明:《权利与冤抑——清代听讼和民众的民事法秩序》,载滋贺秀三等著,梁治平、王亚新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04-205页。
    91参见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30-332页;郑秦:《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216-225页;刘广安:《中华法系再认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3-46页。
    92如安徽桐城《祝氏宗谱》卷一规定:“族众有争竞者,必先鸣户尊、房长理处,不得遽兴讼端,倘有倚分逼挟侍符欺弱及遇事挑唆者,除户长禀首外,家规惩治”。安徽潜阳《李氏族谱》卷一规定;“有不平先鸣户长,再投乡保,复论情实,从公劝解”。江苏晋陵《奚氏宗谱》卷一规定:“或因小愤而涉讼,渐至破家;或因争产而涉讼,反至失业,‘讼则终凶’”。江西南昌《魏氏宗谱》卷十一规定:“族中有口角小愤及田土差投帐目等项,必须先经投族众剖决是非,不得径往府县诳告滋蔓”。彝陵陈氏家范规定:“凡同宗有衅,无论事之大小,皆当先请族正长来祠问明理处,万难解释,然后可白于官。倘未经评,宰先控告,公同议罚”。
    
    93张晋藩主编:《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史》,巴蜀书社1999年版,第202-203页。
    94《清史稿·职官三》。
    96张晋藩主编《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史》,巴蜀书社1999年版,第206页。
    97邓建鹏:《清代州县讼案的裁判方式研究──以“黄岩诉讼档案”为考查对象》,《江苏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第99页。
    
    98谢佑平:《刑事诉讼的一般原理》,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7页。
    99 [清]包世臣:《齐民四术》卷七下,“为胡墨庄给事条陈积案弊源折子”。
    105 [清]沈家本:《汉律摭遗》卷六《囚律》,《历代刑法考》(三),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493页。
    106《宋书·蔡廓传》载:“自今家人与囚相见,无乞鞫之诉,使民以明伏罪,不须责家人下辞。”
    107《魏书·刑罚志》。
    108《魏书·刑罚志》。
    109李交发:《中国诉讼法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186-187页。
    110张晋藩总主编:《中国法制通史》(魏晋南北朝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88页。
    113《隋书·刑法志》。
    114与乞鞫一样,这里的“取囚服辩”首先由初审机关进行重审,但是如初审机关不予改正,还可以逐级向上级审判机关直至皇帝提出上诉,但不得越诉。
    115《唐律疏议·断狱》。
    116巩富文:《唐代的直诉制度》,《法学杂志》1993年第5期。关于唐代直诉的形式,说法不一。通常认为主要有邀车驾、挝登闻鼓、上表、立肺石四种(参见陈光中、沈国峰:《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第155页)。那思陆认为唐代直诉的方式共有“邀车驾、击登闻鼓、上表于肺石、申诉”四种(参见那思陆:《中国审判制度史》,台北正典出版文化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145页。)李胜渝认为唐代直诉案件在汉代原有的提起方式上又有所改进,可以分为邀车驾、挝登闻鼓、置匦投状、诣阙诉冤四种(参见李胜渝:《汉唐时期直诉制度探析》,《求索》2008年第4期。)
    117宋真宗景德四年(1007)改称登闻鼓院和登闻检院,“诸人诉事,先诣鼓院,如不受,诣检院”。宋仁宗天圣七年(1029)又置理检使,“其称冤滥枉屈而检院鼓院不为进者,并许诣理检使审问以闻。”参见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65、卷107。
    118《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十三。
    119屈超立:《宋代民事案件的上诉程序考述》,《现代法学》2003年第2期,第94页。
    
    120《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二六。
    121张晋藩主编:《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史》,巴蜀书社1999年版,第90-91页。
    123《元典章》卷53,《刑部》“告事”。
    124《元史·刑法志》。
    125 [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二),律令八“击登闻鼓”,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104页。
    126《元史·世祖本纪五》。
    127《元典章》卷53,《刑部》“告罪不得越诉”。
    128 [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二),律令八“越诉”,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104页。
    129《元典章》卷53,《刑部》“告论官吏不越诉”。
    130张晋藩总主编:《中国法制通史》元代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55页。
    133《大明会典》卷221《都察院三·问拟刑名》。
    134《明代律例汇编》卷22《刑律五·诉讼》。转引自徐朝阳:《中国诉讼法溯源》,商务印书馆1933年版。
    135《大明会典》卷209《都察院一》。
    136《明太祖实录》卷37,洪武元年十二月己巳。
    137《大明会典》卷213,《六科》。
    138《明史·刑法志》。
    139《大明律·兵律·冲突仪仗》。
    140《明太祖实录》卷149。
    141《大明律·刑律·诉讼》。
    142《顺治三年奏定律》,载《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五册),王宏治、李建渝点校,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143《清史稿·刑法志》。
    144《清世祖实录》卷58,顺治八年七月。
    
    145《唐律疏议·斗讼·越诉》。
    146 [清]薛允升著,胡星桥、邓又天主编:《读例存疑点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76页。
    150 [清]包世臣“书三案始末论”,载[清]盛康:《皇朝经世文编续编》卷101,文海出版社1972年版。
    151张晋藩:《综论独树一帜的中华法文化》,《法商研究》2005年第1期,第140页。
    
    164宋林飞:《西方社会学理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8页。
    165宋林飞:《西方社会学理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8-89页。
    166张中秋:《比较视野中的法律文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67“讼”就像民间的新陈代谢,只有新陈代谢良好了,才能维持整个机体的功能。”参见李艳君:《从冕宁县档案看清代民事诉讼制度》,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
    168《清会典事例》卷89《吏部》。
    175 [清]包世臣:《齐民四术》,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252页。
    176 [清]何耿绳:《学治一得编》之《管见偶存》。
    177吴欣:《清代民事诉讼与社会秩序》,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190页。
    178周保明:《清代地方吏役制度研究》,华东师范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360页。
    179李荣忠:《清代巴县衙门书吏与差役》,《历史档案》1989年第1期。
    180 [清]汪辉祖:《佐治药言·省事》。
    181 [清]汪辉祖:《学治说赘·堂签簿》。
    182 [清]陈宏谋:《在官法戒录》卷3《法录下》。
    
    187高浣月:《清代刑名幕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
    188 [美]费正清:《剑桥中国晚清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57页。
    189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34页。
    190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156-157页。
    
    15卷第4期。
    192《清世宗实录》卷5,雍正元年三月。
    203 [日]夫马进:《明清时期的讼师与诉讼制度》,载滋贺秀三等著,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01页。
    204载[清]徐栋辑《牧令书》。
    205 [清]汪辉祖:《佐治药言·宜勿致民破家》。
    206高峰雁:《清代地方社会中的官、民与法——以清代地方官判牍中的诬告案为中心》,华中师范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第87页。
    207当然,这里所谓的便利不是无度的,因为同时也规定了诸多的上控限制,此点将在下文中论述。
    211参见张晋藩:《张晋藩文选》,中华书局2007年版。
    212徐忠明:《权利与伸冤:传统中国诉讼意识的解释》,《中山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第201-210页。
    213 [美]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第8-12页。
    214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49页。
    215参见李爱荣:《清代权利观念研究》,《兰州学刊》2005年第1期,第197页。
    216张晋藩:《张晋藩文选》,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196页。
    217参见高蕴道、高鸿均、贺卫方编:《西方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52页。
    218李燕:《清代审判纠错机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7-68页。
    219 [日]内藤乾吉:《六部成语注解》,程兆奇标点,程天权审校,浙江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19页。
    220李艳君:《从冕宁县档案看清代民事诉讼制度》,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07-214页。作者同时指出:“由于现在我们所能看到的档案都是州县级的,所以有关上控的档案资料非常有限。除冕宁县档案中因发回审理而保留有少量的上控状式外,在其它档案中,几乎很难见到有关上控的书状。”
    221李艳君:《从冕宁县档案看清代民事诉讼制度》,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07-214页。
    222《冕宁县清代档案》轴号23,卷号218—58。转引自李艳君:《从冕宁县档案看清代民事诉讼制度》,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07-214页。
    223“巴县民人胡昆山等为侵界事府控禀状”,转引自张我德、杨若荷、裴燕生编着:《清代文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9-194页。
    224 [清]樊增祥:《樊山政书》卷七,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181页。
    225《清宣宗实录》卷151,道光九年二月上。
    226林乾:《清代衙门图说》,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44-145页。
    227《清仁宗实录》卷234,嘉庆十五年九月癸亥。
    228《清宣宗实录》卷58,道光三年九月上。
    229《清会典事例》卷815《刑部》。
    230杨乃武案中有一个细节,就是两次京控前,杨詹氏向杭州府申诉,当没有引起官员重视后,才由叶杨氏赴京呈控。这一行为具有重要的程序性意义。徐忠明教授将此与杨乃武丰富的讼师经历联系在一起加以分析,认为讼师经历给杨乃武带来的另一种文化资本,是他在实践中逐渐积累起来的诉讼技巧。(参见徐忠明、杜金《杨乃武冤案平反的背后:经济、文化、社会资本的分析》,《法商研究》2006年第3期。)
    231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军机处录副奏折》,055944号。
    232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清臬署珍存档案》(二),第645页。
    233《大清律例会通新纂》“越诉条”附例。
    234 [清]王又槐《办案要略·论批呈词》,《一个师爷的办案经》,九洲图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7页。
    235《清会典事例》卷819《刑部》。
    236 [清]薛允升著,胡星桥、邓又天主编:《读例存疑点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98页。
    237 [清]薛允升著,胡星桥、邓又天主编:《读例存疑点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99页。
    238 [清]薛允升著,胡星桥、邓又天主编:《读例存疑点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89页。
    239《大清律例·刑律·诉讼》“诬告”条附例。
    240《大清律例·名例律上》“常赦所不原”条附例。
    
    241陈松涛:《中国起诉限制历史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4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4页。
    242 [清]薛允升著,胡星桥、邓又天主编:《读例存疑点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78页。
    243 [清]薛允升著,胡星桥、邓又天主编:《读例存疑点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79页。
    244 [清]薛允升著,胡星桥、邓又天主编:《读例存疑点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80页。
    245 [清]薛允升著,胡星桥、邓又天主编:《读例存疑点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79页。
    246 [清]薛允升著,胡星桥、邓又天主编:《读例存疑点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25页。
    247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朝朱批奏折》(第106辑),中华书局1994年版,折097。转引自李燕《清代审判纠错机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
    248《清会典事例》卷816《刑部》。
    249 [清]薛允升著,胡星桥、邓又天主编:《读例存疑点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80页。
    250 [清]路德:《邱叔山府判录存序》,载[清]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101,文海出版社1972年版。
    
    251顾永忠:《刑事上诉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8页。
    252《大清会典》卷4《吏部》。
    253一般认为,对道所辖的府而言,道并非府的必经审级,而对道所辖直隶厅州而言,道则是必经审级。
    262据《清史稿·职官志》载全国分设分守道20员,分巡道72员,其中河南河陕汝道置于雍正十三年(1735),驻陕州,领河南府、陕州、汝州。共19个属县。这19个属县是:河南府10县,包括新安、渑池、宜阳、永宁、嵩县、洛阳、偃师、巩县、孟津、登封;陕州直隶州4县,包括陕州、灵宝、阌乡、卢氏;汝州5县,包括汝、鲁山、宝丰、郏县、伊阳。
    263《清会典事例》卷122《吏部》。
    264《清会典事例》卷122《吏部》。
    265《清会典事例》卷122《吏部》。
    
    266 [清]樊增祥:《樊山政书》卷七,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186页。
    267 [清]徐栋辑:《牧令书》卷十八,陈宏谋“越告”。
    273 [清]徐士林:《徐公谳词》,陈全伦、毕可娟、吕晓东编,齐鲁书社2001年版。
    274 [清]徐士林:《徐公谳词》,陈全伦、毕可娟、吕晓东编,齐鲁书社2001年版,第414页。
    276 [清]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51页
    277《刑案汇览》三编卷三十九:“京控咨案事涉细微发该管道提审督察院等衙门偶有京控琐屑支离者驳斥不收”。
    278《清会典事例》卷122《吏部》。
    279此条系乾隆三十五年五月内钦奉上谕,着为定例,乾隆三十七年律例馆奏准,恭纂入律。
    280《清仁宗实录》卷295,嘉庆十九年八月下。
    281国立故宫博物院图书文献处:军机处文件折件,编号051859。
    282《清仁宗实录》卷331,嘉庆二十二年六月。
    
    288 [清]李钧:《判语录存》卷一,“控争地庙事”。
    289 [清]樊增祥:《樊山政书》,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8页。
    290 [清]樊增祥:《樊山政书》,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89、90-91页。
    
    291 [清]徐士林:《徐公谳词》,陈全伦、毕可娟、吕晓东编,齐鲁书社2001年版,第392-396页。
    292 [清]樊增祥:《樊山政书》,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67-68页。
    293 [清]樊增祥:《樊山政书》,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67-68页。
    294 [清]徐士林:《徐公谳词》,陈全伦、毕可娟、吕晓东编,齐鲁书社2001年版,第349-350页。
    295 [清]樊增祥:《樊山政书》,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94页。
    298《清会典事例》卷1042《通政使司》。
    299《大清律例》卷30《刑律·诉讼·越诉》。
    300 [清]薛允升著,胡星桥、邓又天主编:《读例存疑点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78页。
    301 [清]薛允升著,胡星桥、邓又天主编:《读例存疑点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77、679页。
    302《大清会典(康熙朝)》卷347《都察院》。
    303《清史稿·职官二》。
    304《清史稿》卷151刑法志三。
    305《大清会典(康熙朝)》卷148《通政使司》。
    306《大清会典(康熙朝)》卷148《通政使司》。
    307《清圣祖实录》卷25,康熙七年三月。
    308《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158。
    309胡震博士认为,京控案件的受理衙门不限于都察院、通政司或步军统领衙门,刑部、户部、都察院、通政司或步军统领衙、兵部、理藩院也接收部分京控案件。本文认同这一观点。
    
    310《大清会典(康熙朝)》卷129《分理词讼》。
    311《清会典事例》卷817《刑部》。
    312《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001。
    313《清会典事例》卷815《刑部》。
    
    314《清会典事例》卷1002《都察院》。
    315《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998。
    
    316《清高宗实录》卷1149,乾隆四十七年正月。
    317《清会典事例》卷122《吏部》。
    318《清会典事例》卷843《刑部》。
    319李典蓉:《清朝京控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70-72页。
    320《清仁宗实录》卷191,嘉庆十三年正月。
    321《清仁宗实录》卷258,嘉庆十七年六月。
    326“计开清讼局章程”,《四川通饬章程》,文海出版社1977年版。
    327 [清]桂超万:《宦游纪略·略卷一》,文海出版社1972年版。
    328李贵连、胡震:《清代发审局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4期,第22页。
    329 [清]曾国藩“直隶清讼事宜十条”,载[清]盛康:《皇朝经世文编续编》卷102,文海出版社1972年版。
    330《道光朝宫中档奏折》。
    331《清宣宗实录》卷202,道光十一年十二月庚寅。
    332李典蓉:《清朝京控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82-84页。
    333《清穆宗实录》卷282,同治九年五月上。
    334《清德宗实录》卷148,光绪八年六月下。
    335 [清]祝庆祺、鲍书芸、潘文舫、何维楷编著:《〈刑案汇览〉三编》卷47,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736页。
    336《清高宗实录》卷1222,乾隆五十年正月上。
    337 [清]祝庆祺、鲍书芸、潘文舫、何维楷编著:《〈刑案汇览〉三编》卷47,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730页。
    
    338《清宣宗实录》卷69,道光四年六月。
    339《清宣宗实录》卷171,道光十年七月。
    340《清文宗实录》卷53,咸丰二年二月癸未。
    
    341《清德宗实录》卷48,光绪三年二月下。
    342《清文宗实录》卷202,咸丰六年六月下。
    343何敏、汪世荣:《清代刑事投诉制度研究》,《法律科学》1994年第1期,第68页。
    
    344《大清会典(康熙朝)》卷347。
    345 [清]徐珂编:《清稗类钞》,中华书局1984年版。
    346《清仁宗实录》卷263,嘉庆十七年十一月壬申。
    347 [清]薛允升著,胡星桥、邓又天主编:《读例存疑点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80页。
    348《清德宗实录》卷330,光绪十九年十一月辛丑。
    349《康熙起居注》,康熙二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癸巳。
    350《清圣祖实录》卷189,康熙三十七年七月乙酉。
    351《清圣祖实录》卷11,康熙三年正月壬午。
    352《康熙起居注》,康熙二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辛酉。
    353《清圣祖实录》卷187,康熙三十七年丁酉。
    
    354《清圣祖实录》卷215,康熙四十三年二月丁亥。
    355《康熙起居注》,康熙四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乙卯。
    356《清圣祖实录》卷236,康熙四十八年正月乙未。
    357《清圣祖实录》卷25,康熙七年正月戊午。
    358《清圣祖实录》卷233,康熙四十七年八月壬戌。
    359《清圣祖实录》卷116,康熙二十三年十月辛亥。
    360《清圣祖实录》卷129,康熙二十六年七月。
    361《清圣祖实录》卷208,康熙四十一年九月辛未。
    362《清圣祖实录》卷220,康熙四十四年闰四月甲午。
    363《清圣祖实录》卷250,康熙五十一年五月戊子。
    364《清史列传》卷11《郭世隆传》。
    365《清高宗实录》卷1300,乾隆五十三年三月上。
    366《清高宗实录》卷1330,乾隆五十四年闰五月上。
    367《清高宗实录》卷1398,乾隆五十七年三月上。
    368《刑案汇览三编》“听从胞伯目主命叩阍”,同治十三年行在刑部案。
    369《清仁宗实录》卷150,嘉庆十年九月己未。
    370《清仁宗实录》卷234,嘉庆十五年九月癸亥。
    371《康熙起居注》,康熙二十年二月十五日己亥。
    372《康熙起居注》,康熙二十一年五月初七日甲寅。
    373《清圣祖实录》卷114,康熙二十三年二月辛亥。
    374《清圣祖实录》卷146,康熙二十九年二月辛丑。
    375《康熙起居注》,康熙二十年二月十六日庚子。
    376《康熙起居注》,康熙五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戊子。
    382《清圣祖实录》卷188,康熙三十七年六月己未。
    383《清圣祖实录》卷218,康熙四十三年十二月丙戌。
    384《清仁宗实录》,嘉庆十五年十二月庚寅。
    385《清圣祖实录》卷25,康熙七年四月。
    
    386《清圣祖实录》卷198,康熙三十九年三月丙申。
    387《清圣祖实录》卷251,康熙五十一年九月壬辰。
    388《清圣祖实录》卷258,康熙五十三年四月庚寅。
    389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页。
    416在上控制度外,清代司法机构自身具有的一套内部的监督体系还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逐级审转复审制和死刑复核制等制度中。
    417参见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载氏着《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0-61页。
    418 [清]樊增祥:《樊山政书》卷一,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8页。
    419 [清]樊增祥:《樊山政书》卷三,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62页。
    420 [清]樊增祥:《樊山政书》卷三,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70页。
    421 [清]樊增祥:《樊山政书》卷五,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113页。
    424《钦定吏部则例》卷43。
    425席裕福、沈师徐辑:《皇朝政典类纂》,文海出版社1982年版。
    
    428 [清]褚瑛:《州县初仕小补》“勉励清操”。
    429 [清]方大湜:《平平言》卷二“耐烦”。
    430 [清]方大湜:《平平言》卷一“官不必贪”。
    437 [清]樊增祥:《樊山政书》卷五,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138-139页。
    438 [清]徐士林:《徐公谳词》,陈全伦、毕可娟、吕晓东编,齐鲁书社2001年版,第318-320页。
    439 [清]徐士林:《徐公谳词》,陈全伦、毕可娟、吕晓东编,齐鲁书社2001年版,第357、365页。
    440 [清]徐士林:《徐公谳词》,陈全伦、毕可娟、吕晓东编,齐鲁书社2001年版,第326-329页。
    441参见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载氏著《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0-61页。
    442参见[日]滋贺秀三:《中国法文化的考察——以诉讼的形态为素材》,载滋贺秀三等著,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5页。
    
    443 [清]朱寿朋辑:《光绪朝东华录》,张静庐点校,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1592页。
    444 [清]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40-41页。
    445 [清]李渔:《资治新书》,浙江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22页。
    
    450 [清]曾国藩“直隶清讼事宜十条”,载[清]盛康:《皇朝经世文编续编》卷102,文海出版社1972年版。
    451《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001。
    452《清仁宗实录》卷114,嘉庆八年六月上。
    453 [美] R·沃拉:《中国:前现代化的阵痛》,辽宁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3页。
    454张中秋:《比较视野中的法律文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6页。
    455 [清]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中华书局1958年版。
    456朱勇:《中国法律的艰辛历程》,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87页。
    457 [清]沈家本:《寄簃文存六·监狱访问录序》。
    458张晋藩:《依法治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二十世纪中国法治回眸》,《中国法学》1998第4期,第4页。
    459李交发:《清末法制改革:诉讼制度与诉讼文化》,《郑州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第77页。
    460 [清]沈家本等:“进呈诉讼律拟请先行试办折”,《大清光绪新法令》第十九册,第1-2页。
    461李贵连:《沈家本年谱长编》,台湾成文出版社1992年版,第367-370页。
    462 [清]沈家本:《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清末法律修订馆,铅印本。
    463李春雷:《中国近代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1页。
    472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9页。
    《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79年版。
    《二十四史》,中华书局1999年版。
    《清实录》,中华书局1985年版。
    《清会典》,中华书局1991年版。
    《清会典事例》,中华书局1991年版。
    《大清会典(康熙朝)》,台北文海出版社1992年版。
    《大清会典(嘉庆朝)》,台北文海出版社1992年版。
    《钦定大清会典》,光绪二十五年本,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年版。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二十五年本,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年版。
    《中华传世法典》(全六册),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康熙起居注》,中华书局1984年版。
    《雍正朝起居注册》,中华书局1993年版。
    《乾隆朝上谕档》,档案出版社1997年版。
    《光绪朝朱批奏折》,中华书局1994年版。
    《钦定吏部则例》,台北成文出版社1966年版。
    《钦定六部处分则例》,台北文海出版社1969年版
    《大清律例会通新纂》,台北文海出版社1987
    《历代刑法志》,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
    《清史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
    [清]贺长龄辑:《皇朝经世文编》,台北文海出版社1972年版。
    [清]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编续编》,台北文海出版社1972年版。
    [清]葛士浚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台北文海出版社1972年版。
    [清]邵之棠辑:《皇朝经世文统编》,台北文海出版社1980年影印本
    [清]席裕福、沈师徐辑:《皇朝政典类纂》,台北文海出版社1982年版。
    官箴书集成编纂委员会编:《官箴书集成》,黄山书社1997年版。
    杨一凡、徐立志主编:《历代判例判牍》,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清臬署珍存档案》,全国图书馆文献微缩复制中心2004年版
    《稀见清知府文档》,全国图书馆文献微缩复制中心2004年版
    《清刑部通行饬令汇存》,全国图书馆文献微缩复制中心2004年版
    [清]朱寿朋辑:《光绪朝东华录》,张静庐点校,中华书局1958年版。
    [清]徐珂辑:《清稗类钞》,中华书局1984年版。
    [清]薛允升著,胡星桥、邓又天主编:《读例存疑点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清]吴坛著,马建石、杨育棠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清]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中华书局1981年版。
    [清]沈之奇:《大清律辑注》,怀效锋、李俊点校,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清]王明德:《读律佩解》,何勤华点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清]薛允升:《唐明律合编》,怀效锋、李鸣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
    [清]祝庆祺、鲍书芸、潘文舫、何维楷编著:《〈刑案汇览〉三编》,北京古籍出版
    社2004年版。
    [清]樊增祥:《樊山政书》,中华书局2007年版。
    [清]徐士林:《徐公谳词》,陈全伦、毕可娟、吕晓东编,齐鲁书社2001年版。
    [清]李钧:《判语录存》,道光十三年刻本。
    [清]汪祖辉:《入幕须知五种》,光绪十三年刻本。
    [清]包世臣:《安吴四种》,台北文海出版社1968年版。
    [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
    四川大学历史系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下),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四川省档案馆编:《清代巴县档案》(乾隆卷),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
    田涛、许传玺、王宏治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郭成伟、田涛点校整理:《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清朝各省律档》,精钞本,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藏。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编:《明清史料》,台北维新书局1972年版。
    柏桦:《明清州县官群体》,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卞利:《国家与社会的冲突和整合——论明清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与农村基层社会
    的稳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陈刚:《中国民事诉讼法制百年进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陈顾远:《中国法制史概要》,台北三民书局1977年版。
    陈光中、沈国峰:《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
    崔永东:《中西法律文化比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戴炎辉:《中国法制史》,台北三民书局1966年版。
    党江舟:《中国讼师文化——古代律师现象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范忠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高鸿钧、张建伟:《清华法治论衡》第9辑,第10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高浣月:《清代刑名幕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高蕴道、高鸿均、贺卫方编:《西方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巩富文:《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研究》,西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顾永忠:《刑事上诉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郭成伟:《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郭成伟:《中华法系精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韩秀桃:《明清徽州的民间纠纷及其解决》,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胡旭晟:《法的道德历程——法律史的伦理解释》,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胡中才:《古代信访史话》,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怀效锋:《明清法制初探》,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晏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
    李春雷:《中国近代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李贵连:《沈家本年谱长编》,台湾成文出版社1992年版。
    李交发:《中国诉讼法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林乾:《清代衙门图说》,中华书局2006年版。
    林乾:《中国古代权力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刘广安:《中国法律思想简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刘广安:《中华法系的再认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龙宗智:《徘徊于传统与现代之间——中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卢建荣:《铁面急先锋:中国司法独立血泪史》,台北麦田出版2004年版。
    陆永棣:《1877帝国司法的回光返照:晚清冤狱中的杨乃武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马贵翔:《刑事诉讼结构的效率改造》,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马小红:《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那思陆:《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82年版。
    齐树洁:《民事上诉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屈超立:《宋代地方政府民事审判职能研究》,巴蜀书社2003年版。
    荣真:《中国古代民间信仰研究——以三皇和城隍为中心》,中国商务出版社2006年版。
    邵华:《自组织权利救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新视角》,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宋林飞:《西方社会学理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孙长永:《刑事诉讼证据与程序》,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
    汤维建等:《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陶希圣:《清代州县衙门刑事审判制度及程序》,台北食货出版社1972年版。
    汪建成:《冲突与平衡——刑事程序理论的新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汪世荣:《中国古代判词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王志强:《法律多元视角下的清代国家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魏秀梅:《清代之回避制度》,台北中央研究所近代史研究所1992年版。
    吴吉远:《清代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吴欣:《清代民事诉讼与社会秩序》,中华书局2007年版。
    谢佑平:《刑事诉讼的一般原理》,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徐朝阳:《中国诉讼法溯源》,商务印书馆1933年版。
    徐昕:《迈向社会和谐的纠纷解决》,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
    徐忠明:《案例、故事与明清时期的司法文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徐忠明:《众声喧哗:明清法律文化的复调叙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台湾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
    张德泽:《清代国家机关考略》,学苑出版社2001年版。
    张晋藩:《张晋藩文选》,中华书局2007年版。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张晋藩:《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史》,巴蜀书社1999年版。
    张晋藩:《清朝法制史》,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版。
    张晋藩:《中国法制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张晋藩:《中国司法制度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张生主编:《中国法律近代化论集》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张生主编:《中国法律近代化论集》第二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张我德、杨若荷、裴燕生编:《清代文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张小也:《官、民与法:明清国家与基层社会》,中华书局2007年版。
    张中秋:《比较视野中的法律文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赵晓华:《晚清讼狱制度的社会考察》,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赵震江:《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郑秦:《清代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郑秦:《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
    周振鹤撰集,顾美华点校:《圣谕广训:集解与研究》,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版。
    朱勇:《中国法制史》(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朱勇:《中国法律的艰辛历程》,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朱勇:《清代宗族法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
    [美]D·布迪,C·莫里斯着,朱勇译:《中华帝国的法律》,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美]E·A·罗斯:《社会控制》,秦志勇等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
    [美]G·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美]L·A·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美]R·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美]R·沃拉:《中国:前现代化的阵痛》,辽宁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美]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美]黄宗智著:《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
    [美]费正清:《剑桥中国晚清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
    [日]岛田正郎:《东洋法史——中国法史篇》,叶潜昭译,台北鼎文书局1979年版。
    [日]内藤乾吉:《六部成语注解》,程兆奇标点,程天权审校,浙江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
    [日]滋贺秀三等著,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英]S·斯普林克尔:《清代法制导论——从社会学角度加以分析》,张守东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陈丽红:《中国古代直诉制度研究》,安徽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陈松涛:《中国起诉限制历史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4年硕士学位论文。
    陈焰:《从“三言二拍”看古代冤案》,《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4期。
    春杨:《晚清乡土社会民事纠纷解决》,中国人民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
    崔岷:《山东京控“繁兴”与嘉庆帝的应对策略》,《史学月刊》2008年第1期。
    邓建鹏:《纠纷、诉讼与裁判——黄岩、徽州及陕西的民诉案研究》(1874—1911),北京大学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
    邓建鹏:《清代州县讼案的裁判方式研究──以“黄岩诉讼档案”为考查对象》,《江苏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
    范忠信:《贱讼:中国古代法观念中的一个有趣逻辑》,《比较法研究》1989年第2期。
    高峰雁:《清代地方社会中的官、民与法——以清代地方官判牍中的诬告案为中心》,华中师范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
    巩富文:《唐代的直诉制度》,文史知识1992年第12期。
    何敏、汪世荣:《清代刑事投诉制度研究》,《法律科学》1994年第1期。
    胡谦:《清代民事纠纷的民间调处》,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
    胡震:《晚清京控案件研究——以光绪朝朱批奏折为中心》,北京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
    李爱荣:《清代权利观念研究》,《兰州学刊》2005年第1期。
    李典蓉:《清朝京控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
    李贵连、胡震:《清代发审局研究》,《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4期。
    李交发:《清末法制改革:诉讼制度与诉讼文化》,《郑州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
    李荣忠:《清代巴县衙门书吏与差役》,《历史档案》,1989年第1期。
    李胜渝:《汉唐时期直诉制度探析》,《求索》2008年第4期。
    李艳君:《从冕宁县档案看清代民事诉讼制度》,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
    李燕:《清代审判纠错机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
    李豫:《赵二姑宝卷与清代山西叩阍大案》,《山西档案》2003年第3期。
    林乾:《讼师对法秩序的冲击与清朝严治讼师立法》,《清史研究》2005年第3期。
    娄万锁:《试论清代的直诉制度》,复旦大学1999年硕士学位论文。
    陆永棣:《落日残照:晚清杨乃武案昭雪的历史、社会与制度因素》,《中外法学》2007年第4期。
    孟令战:《中国古代直诉制度研究》,武汉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欧中坦:《千方百计上京城——清朝的京控》,谢鹏程译,载《美国学者论中国法
    律传统》(增订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邱澎生:《以法为名:讼师与幕友对明清法律秩序的冲击》,《新史学》15卷第4期。
    屈超立:《宋代民事案件的上诉程序考述》,《现代法学》2003年第2期。
    王金龙:《清前期叩阍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
    王日根:《从几起京控案看林则徐的为政风格》,《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2期。
    王永杰:《论清朝京控的结构性缺陷:历史考察与当代借鉴》,《学海》2007年第3期。
    徐忠明、杜金:《清代诉讼风气的实证分析与文化解释———以地方志为中心的考察》,《清华法学》2007年第1期。
    徐忠明、杜金:《杨乃武冤案平反的背后:经济、文化、社会资本的分析》,《法商研究》2006年第3期。
    徐忠明:《明清诉讼:官方的态度与民间的策略》,《社会科学论坛》2004年第10期。
    徐忠明:《小事闹大与大事化小:解读一份清代民事调节的法庭纪录》,《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6期。
    徐忠明:《权利与伸冤:传统中国诉讼意识的解释》,《中山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
    于建嵘:《中国信访制度批判》,《中国青年报》2004年12月8日。
    张晋藩:《依法治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二十世纪中国法治回眸》,《中国法学》1998第4期。
    张晋藩:《中华法系特点再议》,《江西社会科学》2005年第8期。
    张晋藩:《综论独树一帜的中华法文化》,《法商研究》2005年第1期。
    张彦丽:《上控视野下的法、社会与国家——兼评日美学者之间的一场论争》,《文史哲》2003年第3期。
    张彦丽:《上控与晚清秩序——以“杨白案”为中心的一种考察》,中国人民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
    张勇:《中国古代司法官责任制度及其法文化分析》,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博士学位论文。
    赵晓华:《京控与晚清政治危机》,《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赵晓华:《略论晚清的京控制度》,《清史研究》1998年第3期。
    周保明:《清代地方吏役制度研究》,华东师范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
    周红玲:《中国古代的直诉制度及对现代的影响》,《商情》2007年第12期。
    周赟:《传统中国厌讼文化考》,《山东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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