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处分违纪学生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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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校有处分违纪
    学生的权利。但是,高校处分学生行为性质如何界定,处分学生应通
    过什么样的程序,受处分学生不服处分决定应怎样寻求救济,上述法
    律没有明确规定,而在实践操作中也存在混乱,侵害学生合法权利的
    现象时有发生,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纠纷逐渐增多。作为上个世纪
    80年代才起步的教育法研究,直到1995年以后才开始转向实践意义
    上的、实然的教育权利问题的探究,且只有一些零星的文字涉及到处
    分学生的相关问题,而国外尤其是美国在处分违纪学生方面的机制比
    较完备,已纳入法治轨道。在我国法治日益昌明的今天,以法律来审
    视高校对学生的处分权问题,以法律来规范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行为,
    是理论和实践的共同课题。
    本文先分析了高校处分权的权力与权利结合的属性,以及目前我
    国公立学校在处分权的行使中存在诸多与法治精神不符的问题和出现
    问题的原因,并就下列问题进行了探讨:
    处分违纪学生必须遵循处分法定、公平公正、处分慎重、重在教
    育、权利保障等法治原则。
    处分违纪学生必须以正当程序来保障,处分学生的程序可设计为:
    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复核,听证,决定,送达与执行。
    学生不服处分决定,应给予权利救济的机会。学生权利救济主要
    有申诉制度和诉讼制度。
According to the Educational Law and Higher Educational Law, the school authority has a right to punish the rule-breaker. But as for how to ascertain the nature of this kind of punishment, and what kind of procedure should be brought out if we need to punish our student. Also, how could the punished students who refuse to accept the punishment to seek remedy. There isn't a definite measure provided for by law. What's more, there are difficulties and trouble if we put the theory into practice. So, infringement of the proper rights of students happens frequently. Thus, the dispute of law between students and schools gradually increase. The study of Education Law only began from 1880s, and didn't divert to the practical, actual study on the problem of the education law until 1995. Furthermore, only a few words are connected with the problem of student's punishment. However, in foreign countries, especially in America, the punishment system is almost a complete set, and has entered into the track of ruling by law. Because the law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are being perfected, we should exam the punishment right which is carried out by institutions of higher learning and standardize the punishment did by law. All of these are the common study in theory and practice.
    This article first analyze what's the property of the combination of the power and right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y's right of
    
    
    
    disciplinary measure, institutions of higher learning will no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pirit of ruling by law now then when publish schools of our country exercise the right of disciplinary measure .The article also analyze this question and the reason and the reason. Furthermore, it studies the following questions.
    We must adhere to the principle of ruling by law that punish according to law, equal and impartial, punish with cautious, focus on education, the safeguard of power, etc.
    The punishment of the students who violate the school discipline must be guaranteed by proper procedure. And the procedure could be designate into: formation, investigation and instruction, judge and check, hearing, determination, processing and execution.
    Students who refuse to accept the punishment to as find could be provided with the opportunities of seeking measures. The way the student's right of remedies mainly are appeal system and accuse system.
引文
[1] 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
    [2] 文中“高等学校”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本人认为,民办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更多的是民事法律关系,而且在我国教育体系中,至少从目前看,民办高校的数量和规模极为有限,故本文不涉及民办高校。
    [3] 《高等教育法》第41条规定了高等学校校长的职权,但由于校长是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见《高等教育法》第30条),且校长是通过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来行使校长职权(《高等教育法》第42条),故完全可以将校长的职权理解为高校的职权。
    [4] 秦惠民《当前我国法治进程中高校管理面临的挑战》,《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1年第2期,第49页。
    [5] 转引自朱永新《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系统研究》,江苏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23页。
    [6] 参见谭晓玉《研究权利——新时期中国教育法学的新发展》,《教育理论与实践》2001年第10期,第16—20页。
    [7] 秦惠民《高校管理法治化趋向中的观念碰撞和权利沖突》,《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1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5页。
    [8] 程雁雷《必须重视和加强我国高等教育立法》,《高等教育研究》2000年第2期,第52页。
    [9] 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0—202页。
    [10] 参见朱孟强、文辅相、黎宇宁《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研究综述》,《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2年第6期,第60—62页。
    [11] 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74页。
    [12] 张正钊《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页。
    [13] 本文对权利、权力的论述得益于胡平仁《法理学基本问题研究》,中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1—45页,第51—55页。
    [14] 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75
    
    页。
    [15] 参见[英]威廉·韦德著,徐炳译《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63页。
    [16] [英]威廉·韦德著,徐炳译《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55页。
    [17] 尽管我国不属判例法国家,但作为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案例,无疑具有指导、参考价值,尤其在高校能否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问题上尚无一致认识时,更是如此。
    [18] 参见刘冬梅《对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法律思考》,《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6期,第112页。
    [19]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第141页。
    [20] [英]威廉·韦德著,徐炳译《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69页。
    [21] 张正钊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页。
    [22]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第141页。
    [23] 参见刘稳丰《高校校规的法律审视》,《辽宁教育研究》,2003年第4期,第40—42页。
    [24] 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182页。
    [25] 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196页。
    [26] 参见程雁雷《必须重视和加强我国高等教育立法》,《高等教育研究》,2000年第2期,第50页。
    [27] 劳凯声,郑新蓉《规矩方圆——教育管理与法律》,中国铁道出版社1997年版,第324页。
    [28] 参见程雁雷《高校退学权若干问题的法理探讨》,《法学》,2000年第4期,第58—59页。
    [29] 金承东《论行政法律保留原则》,《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第93页。
    [30] 季卫东《程序比较论》,《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1期,第5页。
    [31] 参见胡平仁《法理学基础问题研究》,中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8页。
    
    
    [32] 参见胡劲松《论教育公平的内在规定性及其特征》,《中国教育法制研究》(第1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3—191页。
    [33] [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6页。
    [34] 参见[美]E 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4页。
    [35] 参见刘稳丰《浅议高校学生管理中的二重性结合》,《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第62页。
    [36] [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5页。
    [37] 劳凯声《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9页。
    [38] [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2页。
    [39] 参见启良《法是一种无奈的选择》,《湘江法律评论》第三卷,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616-617页。
    [40] 参见姚玉红、葛以群、陶建立《高校处分学生的状况调查对策研究》《思想·理想·教育》2003年第6期,第70页。
    [41] 参见邱兴隆、许章润《刑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0-95页。
    [42] [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5页。
    [43] 参见胡安劳《浅谈大学生受违纪处分过程的权利和权益保护》,《中国林业教育》2002年第4期,第45页。
    [44] 参见刘稳丰《高校校规的法律审视》,《辽宁教育研究》2003年第4期,第42页。
    [45] 参见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0页。
    [46] [美]伯纳德·施瓦茨著,徐炳译《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218页。
    [47] 参见卢铁光、王立、汪志君《美国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及启示》,《教书育人》2002年第3期,第34-35页。
    
    
    [48]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第142页。
    [49] 转引自湛中乐,李凤英《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1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9页。
    [50] 罗豪才,王锡锌《行政程序法与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8-209页。
    [51] 处分违纪学生与行政处罚虽然在主体、形式、性质等方面有差异,但二者都是特定主体对其成员进行的惩戒性质的制裁,都是一种否定性评价,都将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
    [52] 参见何海波《通过判例发展法律》,《行政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9—50页。
    [53] 鲁宁《还学生以“权利救济”》,《中国青年报》2002年4月12日第五版。
    [54] 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87页。
    [55] 参见张驰、鲍治《隐私的保护:在权力与权利之间》,《法学》2000年第10期,第31页。
    [56] 参见林莉红《中国行政救济理论与实务》,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页。
    [57] 杨解君,温晋锋《行政救济法》,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页。
    [58] 《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764页。
    [59] 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98页。
    [60] 张正钊《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1页。
    [61]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而没有提到向其他机构的申诉。又如《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27条规定:“学生认为给予的纪律处分有误,可向学校申诉,”在“可”之外,也没有规定可向其它机构申诉。
    [62] 褚宏启《学校法律问题分析》,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6页。
    [63] 徐新启、康仲德《教育法实例说》,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51页。
    
    
    [64] 事实上,一些学校对当被申诉方思想上有抵触情绪,撤销、变更处分决定被看成有损面子,影响教学秩序,所以千方百计避免撤销处分。
    [65] 转引自孙笑侠《法律程序设计的若干法理》,《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4期,第23页。
    [66]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第142页。
    [67] 刘艺《高校被诉引起的行政法思考》,《现代法学》2001年第4期,第97页。
    [68] 资料来源www.163.com
    [69] 转引自阳城、刘京柱《对行政复议形同虚设问题的调查与分析》,《行政与法》1997年第2期,第31页。
    [70] 贾沅《国家公务员对内部行政行为的法律救济》,《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第80页。
    [71] 王锋《“刘燕文诉北大案”的法律思考》,《法制日报》2001年1月16日,第2版。
    [72] 何海波《通过判决发展法律》,《行政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73] 曾献文《谁来监督高校的“处分权”》,《检察日报》2003年2月1日第四版。
    [74]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第141页。
    [75] 温辉《受教育权可诉性研究》,《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第54—58页。
    [76] 阎尔玺《论开除违纪学生学籍案件的受理问题》,《法律适用》,1999年1期,第18页。
    [77] 胡肖华《论学校纪律处分的司法审查》,《法商研究》2001年6期,第47—50页。
    [78] 徐金泽、徐继响,杨文心《论学校对违纪学生处分决定的可诉性》,《河北法学》2000年第3期,第109—110页。
    [79] 程雁雷《论司法审查对大学自治的有限介入》,《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第36页。
    [80] 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三民书局1996年增三版,第205页。
    
    
    [81] 程雁雷《论司法审查对大学自治的有限介入》,《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第35页。
    [82] 转引自谭晓玉《我国首例学生教育行政诉讼案的若干分析与思考》,《高等教育研究》2000年第2期,第45页。
    [83]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8页。
    
    
    [1]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 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 张正钊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 胡平仁《法理学基本问题研究》,中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 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6]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7] [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8] [英]威廉·韦德著,徐炳译《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9] 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182页。
    [10] 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三民书局1996年版。
    [11] 林莉红《中国行政救济理论与实务》,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2] 周佑勇《行政法原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
    [13] 杨解君,温晋锋《行政救济法》,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4] 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5] 胡肖华《行政诉讼基本理论问题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16] 杨小君《行政处罚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7] 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8] [日]谷口安平著,王亚新、刘荣军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9] 劳凯声主编《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1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20] 劳凯声,郑新蓉《规矩方圆——教育管理与法律》,中国铁道出版社1997年版。
    [21] 劳凯声主编《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2] 褚宏启《学校法律问题分析》,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3] 徐新启、康仲德《教育法实例说》,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1] 秦惠民《当前我国法治进程中高校管理面临的挑战》,《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1年第2期。
    [2] 谭晓玉《研究权利——新时期中国教育法学的新发展》,《教育理论与实践》2001年第10期。
    [3] 秦惠民《高校管理法治化趋向中的观念碰撞和权利冲突》,《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1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4] 程雁雷《必须重视和加强我国高等教育立法》,《高等教育研究》2000年第2期。
    [5] 朱孟强、文辅相、黎宇宁《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研究综述》,《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2年第6期。
    [6] 刘冬梅《对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法律思考》,《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6期。
    
    
    [7] 刘稳丰《高校校规的法律审视》,《辽宁教育研究》,2003年第4期。
    [8] 程雁雷《高校退学权若干问题的法理探讨》,《法学》,2000年第4期。
    [9] 季卫东《程序比较论》,《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1期。
    [10] 胡劲松《论教育公平的内在规定性及其特征》,《中国教育法制研究》(第1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11] 姚玉红、葛以群、陶建立《高校处分学生的状况调查对策研究》《思想·理想·教育》2003年第6期。
    [12] 胡安劳《浅谈大学生受违纪处分过程的权利和权益保护》,《中国林业教育》2002年第4期。
    [13] 卢铁光、王立、汪志君《美国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及启示》,《教书育人》2002年第3期。
    [14] 湛中乐,李凤英《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1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15] 罗豪才,王锡锌《行政程序法与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6] 何海波《通过判例发展法律》,《行政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7] 张驰、鲍治《隐私的保护:在权力与权利之间》,《法学》2000年第10期。
    [18] 孙笑侠《法律程序设计的若干法理》,《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4期。
    [19] 刘艺《高校被诉引起的行政法思考》,《现代法学》2001年第4期。
    [20] 阳城、刘京柱《对行政复议形同虚设问题的调查与分析》,《行政与法》1997年第2期。
    [21] 贾沅《国家公务员对内部行政行为的法律救济》,《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22] 曾献文《谁来监督高校的“处分权”》,《检察日报》2003年2月1日第四版。
    [23] 阎尔玺《论开除违纪学生学籍案件的受理问题》,《法律适用》,1999年1期。
    [24] 温辉《受教育权可诉性研究》,《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
    [25] 胡肖华《论学校纪律处分的司法审查》,《法商研究》2001年6期。
    [26] 徐金泽、徐继响,杨文心《论学校对违纪学生处分决定的可诉性》,《河北法学》2000年第3期。
    [27] 程雁雷《论司法审查对大学自治的有限介入》,《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
    [28] 谭晓玉《我国首例学生教育行政诉讼案的若干分析与思考》,《高等教育研究》200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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