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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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现代社会,人权状况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人权已成为各国和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人权的法律保障是人权最基本的保障,在人权的法律保障中,刑法作为基本法,由于其所保护利益的广泛性和重要性,使刑法在保障人权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是刑法机能的应有之义,它既包括对一般公民人权的保障,也包括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的保障,同时更应包括对犯罪人人权的保障。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的发挥主要在于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通过罪刑法定原则保障一般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同时,更应保障犯罪人的权利和自由,使犯罪人不受非人道的刑罚,不受额外之刑罚。
     但在我国,长期以来都是强调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忽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鉴于刑法对人权保障的重要性,我国应调整刑法理念,充分利用刑法对人权的保障作用,有效发挥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传统的中国刑法一直以来都是以一种镇压和惩罚的面目出现,尤其是我国刑法理念的滞后严重妨碍了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的发挥,因此就很有必要对我国刑法理念加以适当调整,顺应人权刑法的潮流,树立民权刑法理念,寻求刑法保护法与保障法二者之间的平衡,把刑法保障法理念贯彻到刑法改革之中。以刑法保障法理念为导向构建中国现代刑法,对刑事政策进行与时俱进的调整,强化程序正义、改革程序制度,推进刑法的宪法化,完善罪刑法定原则,以达到人权保障的真正实现。
At the modern society, one of the important signs that weigh up a country's progress of civilization is the situation of human rights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ety civilization, the problem of human rights has become a central issue that all countries and international social concerned on . The most basic protecting of human rights is the law guarantee. As the fundamental law, because of the extensive and importance of its protection benefits, criminal law has very important function on the human rights protecting. The function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s an indispensable part of the function of criminal law. On the one hand it includes the guarantee of human rights of general citizen, on the other hand it includes the guarantee of suspected criminal and accused. In the meantime,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of the convicted person should become the righteous contents of the function of criminal law. Exertion of the function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ng of criminal law must limit the power of national penalty to launch. It must guarantee the right and freedom of general citizen through the principle of crime and penalty by law, as well as guarantee the convicted person. Making the convicted person be free from not-humane penalty and additional penalty.
     But in our country , It is usually emphasized that criminal law must protect the society , neglected the function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of criminal law .Owing to the importance of criminal law to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we should adjust the conceptual of criminal law and give full play to the function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of criminal law .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criminal law always appears with a facial expression of the kind of suppression and punishment. Especially, the backward conceptual of criminal law has already seriously prevented the progress of the function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of criminal law. It is necessary to adjust the idea of criminal law. Making the idea of criminal law conform to the trend of criminal law of human rights, and establish the idea of civil rights criminal law, looking for the balance between society protection and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 the meantime, we should construct modernizing criminal law of China with the idea of protection, adjust the criminal policy, enhance procedure justice, reform the procedure system and perfect the principle of crime and penalty by law for the real realization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引文
[1]李步云.论人权的本原.政法论坛,20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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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陈兴良.刑法机能的展开.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1):2。
    [3]黎宏.刑法的机能和我国刑法的任务.现代法学,2003,(4):112。
    [4]赵秉志、吴振兴.刑法学通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14。
    [5]转引自赵秉志.略论刑法机能.北京联合大学学报,2006,(2):65。
    [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16。
    [2]陈兴良.刑法机能的展开.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1):2。
    [3][日]西原春夫著.顾肖荣等译.刑法的根基与哲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5。
    [1]陈兴良.刑法机能的展开.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1):2-3。
    [2]赵秉志.略论刑法的机能.联合大学生学报,2006,(2):6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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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陶晖.我国现行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湖北教育学院学报,2004,(1):58。
    持相同观点的还有赵秉志.论中国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6,(3):98。
    [2]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94。
    [1]《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2]《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2]《刑法》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3]《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1]陈兴良.当代中国刑法新境域.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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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3-5。也有学者称为政治刑法.参见陈兴良.从政治刑法到市民刑法.刑事法评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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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转引自陈兴良.从政治刑法到市民刑法.刑事法评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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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陈兴良.刑法理念导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
    [3]转引自陈兴良.刑法理念导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9。
    [1]陈兴良.刑法理念导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5。
    [1]转引自黄华生.论刑罚的轻缓化.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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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马长生、李莎莎.刑法基本原则的宪法规制.香港:环球新闻时讯,2007,(12):41。
    [1]参见夏勇.从刑法的宪法制约引发的启示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212/09/2439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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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季卫东.法治程序的构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
    [1]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第一,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沉默权制度的确立得以从根本上削弱刑讯逼供的趋势。第二,建立比较科学的讯问制度。严格限制讯问的时间、方法、程序。有条件的可以在审讯全程中设置录音、录像的监控制度。第三,侦查机关审讯嫌疑人时,必须设立律师在场的制度,对律师不在场取得的口供被视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第四,明确排除因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建立讯问责任制度。第五,对刑讯逼供问题由控方承担举证责任。这种举证的设定对于遏制刑讯逼供具有重要意义。
    [2]高铭暄、王作富主编.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67。
    [3]赵秉志、郎胜主编.和谐社会与中国现代刑法建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24
    [4]笔者认为:关于刑事政策的调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第一,调整严打刑事政策的内涵,使严打一方面做到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同时又要保证严打不能侵犯人权。第二,在刑事司法工作中,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运用刑罚手段“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同时又发挥刑罚的教育挽救功能,做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第三,从刑事政策的趋势来看,我国应由“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过渡到“轻轻重重,以轻为主”的刑事政策。但运用“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必须在法律的柜架内实施。
    [1]赵秉志.略论刑法机能.北京联合大学学报,2006,(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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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夏 勇:从刑法的宪法制约引发的启示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212/09/24395.shtml
    [2]佘祥林案引自:http://news.sina.com.cn/z/hbshaqi/
    [3]杜培武案引自:http://www.148cn.org/html/21/21-2382.html
    [4]刘春晖浅议新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http://www.lunwentianxia.com/product.free.756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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