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合作社法律制度的传承、发展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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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农村合作社法律制度的法理基础有着两个方面的理论来源,一是马克思主义合作社理论,一是在国际社会通行的合作社基本原则。前者视野超出社员个体借以获得经济状态改善的狭隘范围,将合作社作为将广大范围的个体经济联合起来实现全国的生产活动按照总的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的组织形式与生产单位,并谋求合作社之间的垂直领导与管理的体系化,成为社会主义国家政社合一体制的直接理论来源。后者强调利用者的主体地位,强调合作社的独立自主,形成以资格自愿开放、联合所有、民主控制、资本收益有限,按社员利用合作社的程度返还盈余为中心的合作社基本原则。
     建国前共产党领导的地区的农村合作社法律制度内容由简约到详尽,虽然带有一定的革命工具性色彩,但基本遵循了国际社会通行的合作社基本原则。建国后,在对农村个体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集体化)的过程中,教条主义地照搬了马克思主义合作社理论的一些结论,政社合一体制下的“合作社”(人民公社)的合作性丧失殆尽。改革开放以后,政社合一的农村经济社会体制解体,被以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为基础的新的经济基础所替代。农村合作社政策、法律制度也适应这一变化,以恢复合作社的合作性质为方向进行了相应的制度改革与调整。同时以分业立法的形式,制定了为农村经济生活所需要的,符合合作社质的规定性并部分反映了合作社制度发展趋势的一些合作社法律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其中典例。
     我国农村合作社法律制度仍有诸多不完善之处。除了表现于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合作社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冲突之外,缺乏系统的合作社法律理论构建也是最重要原因之一。合作社法律理论的构建,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应是《宪法》作出的合作社经济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这一论断的解释问题。其次是以合作社的产权制度、事务管理与控制制度、盈余分配制度、政府与合作社的关系制度为核心,拾遗补缺,纠偏扶正。在此基础上,本着合作社自身特色,借鉴公司法律制度,对合作社法律制度进行多方面完善。此外,还需要因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构建“新一代合作社”法律制度。
The jurisprudence of Chinese legal systems of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has two different theorical sources. One is the Maxism theory on cooperatives, the other is the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fundamental cooperative principles. The former didn't regard cooperative as a tool to attain better individual economic condition, but both a kind of productive unit and a special form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to unite most individual agricultural producers on as vast a scale as possible in order to make whole national production proceeded in an organized way and in accordance with national overall plan.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goal, Maxism cooperative theory seeks for the systematic vertical relations of leadership and management among cooperatives. Subsequently, the theory becomed the direct ideological basis of the system of "integration of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with commune management" in socialist countries. The latter paid its attention to the independence and autonomy of cooperatives and users'central status in cooperatives, and laid down some basic operative principles such as voluntary and open membership, jointly-owned property, democratic member control, member economic participation, distribution among the members in proportion to their transactions with the society, and so on.
     Before1949, although the legal systems of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made by CPC authority had some revolutionary instrumental tint, they followed those fundmental cooperative principles above and their contents had become more and more detailed and exercisable. From the founding of PRC to the beginning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 in the process of the socialist transformation from dispersive individual agricultural economy to collective agricultural co-operation, Chinese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lost the inherent features of cooperatives under the system of people's communes "social unity government" because of the dogmatic duplicate application of Maxism assumption about cooperatives. After the reform and opening-up policy, the family contractual management responsibility system has become new agricultural economic foundation. The policy and legal system of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has been adjusted and reformed correspondingly according to the new change aimed at recovering their cooperative characteristic of their own. During this period, some separate legislations about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which can meet the demand of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economy, embody the dominant character traits of cooperatives and conform with the up-to-date trend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legislations has been made gradually. Law of farmers'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is the remarkable example among these.
     There are many imperfections in Chinese acts about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 Besides contradictions among those cooperative acts which was made during different periods and on various kinds of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the lack of systematic jurisprudence of cooperatives wa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reasons. Some main problems must be resolved to accomplish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theory of cooperatives, the first is how to interpretate constructively the constitutional conclusion that cooperative economy belongs to the kind of collective ownership among working people. The second is how to improve and rebuild our own cooperative systems with ownership arrangement,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 of cooperative business and property, allocation of surplus,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operatives and governmental authority as the core on 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principles and by reference to company law. In addition to this, regulation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new generation cooperatives must be enacted to standard their behaviour and protect their lawful power and benefits.
引文
① 胡振华:《中国农村合作组织分析:回顾与创新》,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18页。
    ① 洪远朋:《合作经济的理论与实践》,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页;王树桐,戎殿新:《世界合作社运动史》,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9页。
    ② 参见陈婉玲:《民国合作社法的孕育与影响》,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7-28页。
    ③ 参见傅晨:《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与制度变迁》,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
    ① 参见王树桐,戎殿新:《世界合作社运动史》,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1页。
    ② 尹世洪:《马克思恩格斯合作社理论新探》,载《江西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第40页。
    ③ 参见张贵乐、于左:《合作金融论》,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页。
    ④ 参见王树桐,戎殿新:《世界合作社运动史》,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2页。
    ⑤ 参见张贵乐、于左:《合作金融论》,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4页。
    ⑥ 参见林炎志、杨庆才主编:《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概论》,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9页。
    ⑦ 参见张贵乐、于左:《合作金融论》,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5页。
    ⑧ 约翰·伊特韦尔,默里·米尔盖特,彼得·纽曼编:《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一卷(A-D),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19页。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12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219页。
    ③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498页。
    ④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498页。
    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12页。
    ⑥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12页。
    ⑦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498页。
    ⑧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12页。
    ⑨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219页。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12-13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13页。
    ③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219页。
    ④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362页。
    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361页。
    ⑥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362页。
    ⑦ 国鲁来:《合作社的产生及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社思想》,载《马克思主义研究》,2008年第3期,第45页。
    ⑧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219页。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498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416页。
    ③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573页。
    ④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416页。
    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416页。
    ⑥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568页。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580,581,582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585页。
    ③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585页。
    ④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586页。
    ① 《列宁全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2版,第4页。
    ② 《列宁全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版,第137页。
    ③ 《列宁全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版,第138页。
    ④ 《列宁全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版,第143页。
    ⑤ 《列宁全集》,第1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版,第370页。
    ⑥ 《列宁全集》,第1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版,第370页。
    ① 《列宁全集》,第1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版,第371页。
    ② 《列宁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2版,第305,341页。
    ③ 《列宁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2版,第305-306,341页。
    ④ 《列宁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2版,第306,341-342页。
    ⑤ 《列宁全集》,第3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版,第207页;《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版,第177页
    ① 《列宁全集》,第3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版,第167页。
    ② 《列宁全集》,第3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版,第147页。
    ③ 《列宁全集》,第3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版,第147页。
    ④ 《列宁全集》,第3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版,第168页。
    ⑤ 《列宁全集》,第3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版,第198页。
    ⑥ 《列宁全集》,第3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版,第198页。
    ⑦ 《列宁全集》,第3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版,第197页。
    ⑧ 《列宁全集》,第3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版,第197页。
    ⑨ 《列宁全集》,第3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版,第403页。
    ① 《列宁全集》,第3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版,第199页。
    ② 《列宁全集》,第3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版,第200页。
    ③ 《列宁全集》,第4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版,第56页。
    ④ 《列宁全集》,第3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版,第201页。
    ⑤ 《列宁全集》,第3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版,第513页。
    ⑥ 《列宁全集》,第3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版,第224页。
    ⑦ 《列宁全集》,第3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版,第201页。
    ⑧ 《列宁全集》,第3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版,第344页。
    ① 《列宁全集》,第4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版,第57页。
    ② 《列宁全集》,第4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版,第240页。
    ③ 《列宁全集》,第4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版,第195页。
    ④ 《列宁全集》,第4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版,第197,200页。
    ⑤ 《列宁全集》,第4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版,第196-197页。
    ⑥ 《列宁全集》,第4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版,第202页。
    ⑦ 《列宁全集》,第4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版,第208-209页。
    ① 《列宁全集》,第4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版,第208页。
    ② 《列宁全集》,第4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版,第211页。
    ③ 其他方法还有租让等。
    ④ 《列宁全集》,第4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版,第213,214页。
    ⑤ 《列宁全集》,第4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版,第215页。
    ⑥ 《列宁全集》,第4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版,第214,215页。
    ⑦ 《列宁全集》,第4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版,第327页。
    ① 《列宁全集》,第4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版,第327页。
    ② 《列宁全集》,第4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版,第327-328页。
    ③ 《列宁全集》,第4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版,第361页。
    ④ 《列宁全集》,第4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版,第362页。
    ⑤ 《列宁全集》,第4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版,第362页。
    ⑥ 《列宁全集》,第4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版,第362-363页。
    ⑦ 《列宁全集》,第4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版,第365页。
    ① 《毛泽东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40页。
    ① 《毛泽东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41页。
    ② 周春云:《毛泽东合作社思想之历史分析》,载《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20卷,第4期,第27页。
    ③ 《毛泽东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123页。
    ④ 《毛泽东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130-131页。
    ⑤ 《毛泽东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124页。
    ⑥ 《毛泽东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133-134页。
    ⑦ 温小雁:《毛泽东新民主主义合作社思想述论》,载《党史研究与教学》,2000年第1期,第13页。
    ① 周春云:《毛泽东合作社思想之历史分析》,载《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20卷,第4期,第29页。
    01943年11月,毛泽东在《组织起来》一文中说,“目前我们在经济上组织群众的最重要形式,就是合作社。”《毛泽东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931页。
    ③ 毛泽东:《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苏北新华书店印行,1949年6月版,第161页。
    ④ 毛泽东:《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苏北新华书店印行,1949年6月版,第161页。
    ⑤ 毛泽东:《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苏北新华书店印行,1949年6月版,第161页。
    ⑥ 毛泽东:《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苏北新华书店印行,1949年6月版,第161-162页。
    ⑦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文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07页。
    ① 《毛泽东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931页。
    ② 毛泽东:《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苏北新华书店印行,1949年6月版,第161页。
    ③ 《毛泽东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931页。
    ④ 《毛泽东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1017页。
    ⑤ 《毛泽东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931页。
    ⑥ 《毛泽东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931页。
    ① 毛泽东:《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苏北新华书店印行,1949年6月版,第43页。
    ② 毛泽东:《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苏北新华书店印行,1949年6月版,第43-44页。
    ③ 毛泽东:《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苏北新华书店印行,1949年6月版,第44页。
    ④ 毛泽东:《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苏北新华书店印行,1949年6月版,第44页。
    ⑤ 毛泽东:《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苏北新华书店印行,1949年6月版,第45页。
    ⑥ 毛泽东:《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苏北新华书店印行,1949年6月版,第46页。
    ① 毛泽东:《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苏北新华书店印行,1949年6月版,第44-46页。
    ② 毛泽东:《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苏北新华书店印行,1949年6月版,第46页。
    ③ 参见温小雁:《毛泽东新民主主义合作社思想述论》,载《党史研究与教学》,2000年第1期,第14页。
    ④ 毛泽东:《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苏北新华书店印行,1949年6月版,第47页。
    ⑤ 毛泽东:《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苏北新华书店印行,1949年6月版,第47页。
    ⑥ 《毛泽东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1173页。
    ⑦ 《毛泽东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1312页。
    ① 《毛泽东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1432页。
    ② 《毛泽东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1432页。
    ③ 《毛泽东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1432页。
    ④ 《毛泽东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1255页。
    ⑤ 《毛泽东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1430页。
    ⑥ 《毛泽东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1433页。
    ⑦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41页。
    ①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41页。
    ② 《毛泽东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1432页。
    ③ 《毛泽东选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81页。
    ④ 《毛泽东选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87页。
    ⑤ 《毛泽东选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81页。
    ⑥ 《毛泽东选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17页。
    ① 《毛泽东选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22页。
    ② 《毛泽东选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70-173页。
    ③ 《毛泽东选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18页。
    ④ 《毛泽东选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16页。
    ⑤ 《毛泽东选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68页。
    ⑥ 《毛泽东选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21-122页。
    ⑦ 《毛泽东选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201页。
    ⑧ 《毛泽东选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81,182页。
    ⑨ 《毛泽东选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82页。
    ⑩ 《毛泽东选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379页。
    11 《毛泽东选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96页。
    ① 《毛泽东选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380页。
    ② 周春云:《毛泽东合作社思想之历史分析》,载《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20卷,第4期,第33页。
    ①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刘少奇论合作社经济》,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100页。
    ②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刘少奇论合作社经济》,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27页。
    ③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刘少奇论合作社经济》,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87页。
    ④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刘少奇论合作社经济》,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2,8,11页。
    ⑤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刘少奇论合作社经济》,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6页。
    ⑥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刘少奇论合作社经济》,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7页。
    ⑦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刘少奇论合作社经济》,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27页。
    ①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刘少奇论合作社经济》,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11-12页。
    ②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刘少奇论合作社经济》,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19页。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刘少奇论合作社经济》,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20页。
    ④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刘少奇论合作社经济》,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21页。
    ⑤ 《列宁全集》,第4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版,第365页。
    ⑥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刘少奇论合作社经济》,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27页。
    ⑦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刘少奇论合作社经济》,北京:中国财政经 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89页。
    ①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刘少奇论合作社经济》,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87页。
    ②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刘少奇论合作社经济》,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87-88页。
    ③ 该草案第7条。
    ④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刘少奇论合作社经济》,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12-14页。
    ⑤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刘少奇论合作社经济》,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111页。
    ⑥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刘少奇论合作社经济》,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136页。
    ①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刘少奇论合作社经济》,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50页。
    ②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刘少奇论合作社经济》,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136页
    ③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刘少奇论合作社经济》,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54,第62-63页。
    ④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刘少奇论合作社经济》,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15-16页。
    ⑤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刘少奇论合作社经济》,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25页。
    ①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刘少奇论合作社经济》,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114-115页。
    ②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刘少奇论合作社经济》,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154-155页。
    ③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刘少奇论合作社经济》,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16页。
    ④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刘少奇论合作社经济》,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69页。
    ① 刘少奇:《论新民主主义的经济与合作社》,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刘少奇论合作社经济》,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16-18页。
    ②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刘少奇论合作社经济》,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55页。
    ③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刘少奇论合作社经济》,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80页。
    ④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刘少奇论合作社经济》,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81页。
    ① 中共中央1983年一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
    ② 1998年10月中共中央十五届三中全会决议《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③ 《邓小平文选》(第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55页。
    ④ 《邓小平文选》(第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55页。
    ⑤ 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
    ① 中共中央1982年一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
    ② 中共中央1985年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
    ③ 中共中央1983年一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
    ④ 中共中央1984年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
    ⑤ 1996年8月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
    ⑥ 2008年10月,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决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⑦ 中共中央1983年一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
    ⑧ 2003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决议《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⑨ 中共中央1984年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
    ① 中共中央1983年一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
    ② 2004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
    ③ 2013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
    ④ 2013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
    ⑤ 2013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
    ① [苏]马卡林科、克拉申尼科夫、基齐列维奇、巴拉马尔楚克、赫沃斯托夫:《合作社理论》,杨连江、刘永生译,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86年版,序言。
    ① “组织起来”像一条金线贯穿于毛泽东的合作社理论,包含着毛泽东走群众路线,重构农民与国家关系的重要理念。参见刘霞,杨菲蓉:《建国后毛泽东农业合作思想的困窘与张力——基于“组织起来”的视角》,载《现代哲学》,2011年第2期,第42页。
    ② 国鲁来:《合作社的产生及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社思想》,载《马克思主义研究》,2008年第3期,第117页。
    ③ 丁为民:《西方合作社的制度分析》,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8年版,第49页。
    ① Britannica Concise Encyclopedia. Encyclopedia Britannica, INC.2006. P461.
    ② 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李双元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62页。
    ③ Bryan A. Garner. Black's law dictionary, ninth ed. Thomson Reuters,2004. p384.
    ④ Donna Batten. Gale encyclopedia of American law.3rd. ed. vol.3. (Com to Dor) Gale, Cengage Learning.2010. p198.
    ⑤ P. H. Collin. Dictionary of law, fourth edition. Bloomsbury Publishing Plc 2004. P71.
    ⑥ Susan Ellis Wild.Webster's New World Law Dictionary, Wiley, Hoboken, NJ.2006.p99.
    ① 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辞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0页。
    ② 杜吟棠:《合作社:农业中的现代企业制度》,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页。
    郭富青:《中国非公司企业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54页。
    ③ "a cooperative is a user-owned, user-controlled business that distributives benefits on the basis of use."参见申龙均,李中华编著:《农民合作社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42页。
    ④ 参见权昌会主编:《美国农业立法》,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3页。
    ⑤ 该法第1条。
    ① 该第1条规定,“合作社的含义是成员具有可变性,通过共同拥有合作社的方式来促进成员在贸易和工业领域的活动。”蒋颖:《中国农村合作社法律制度发展研究》,北京: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
    ② 蒋颖:《中国农村合作社法律制度发展研究》,北京: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
    ③ 管爱国、符纯华:《现代世界合作社经济》,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0年版,第160页。
    ④ 蒋颖:《中国农村合作社法律制度发展研究》,北京: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
    ⑤ 吴兆祥、石佳友、孙淑妍,译:《瑞士债法典》,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47页。
    ① 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6页。
    ② 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0页。
    ③ jointly-owned与democratically-controlled常被译为“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但有学者认为,“共同所有”有别于“联合所有”,前者有否定个人所有者权益的集体经济特征,后者则是在承认个人所有者权益前提下的联合;“民主管理”也有别于“民主控制”,前者指的是一种管理的方法,后者则指合作社的法人治理结构是一种社员主动控制的机制。见陈婉玲:《民国合作社法的孕育与影响》,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页。“联合所有是在人合基础上以确认与保证社员个人的所有者权益为前提的所有”,“民主控制就是全体社员通过合作社的法人治理结构依民主程序对自己的合作社实施控制,把合作社的命运掌握在全体社员自己手里。”“联合所有”和“共同所有”在所有制结构上存在原则区别,不能混同。“民主管理”是管理概念,“民主控制”是合作社的法人治理概念,两者不能互相替代。参见唐宗焜:《合作社真谛》,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329-330页。
    ① Johnston Birchall, Rediscovering the Cooperative Advantage:Poverty reduction through self-help, 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2003, p3.
    ② Johnston Birchall, Rediscovering the Cooperative Advantage:Poverty reduction through self-help, 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2003, p3.
    ① 参见唐宗焜:《合作社真谛》,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20-22页。
    ② 吕青芹、张林、韩星:《国外的农业合作社》,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8年版,第135页。1997年9月15日国际合作社联盟会员大会通过的《国际合作社联盟章程》第五条的表述是:任何以个人或团体组成的社团法人,通过以互利为基础的一种企业形式来改善其成员的社会经济状况,并遵循国际合作社联盟会员大会通过的国际合作社联盟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声明,都应视为合作社。参见管爱国、符纯华:《现代世界合作社经济》,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0年版,第274页。
    ③ 转引自蒋颖:《中国农村合作社法律制度发展研究》,北京: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2009年版,第11页。
    ① W. P. Watkins, cooperative principles:today and tomorrow, Manchester:Holyoake books,1986转引自唐宗焜:《合作社真谛》,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13页。
    ② 参见唐宗焜:《合作社真谛》,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13页。
    ③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课题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立法专题研究报告》(一),《农村经营管理》,2004年第9期,第21页。
    ④ 2013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
    ⑤ 参见孙亚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利益机制分析》,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76页。
    ① 参见李建军、刘平:《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0页。
    ② 参见孙亚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利益机制分析》,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78页。
    ③ 参见白立忱:《外国农业合作社》,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6年版,第112页。
    ④ 参见自立忱:《外国农业合作社》,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6年版,第113页。
    ⑤ 参见杨绍平:《论罗虚代尔原则的与时供进》,载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办公室:《论合作社监督》,北京:新华出版社,2009年版,第240页。
    ① 管爱国、符纯华:《现代世界合作社经济》,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② 参见唐宗馄:《合作社真谛》,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22-23页。
    ③ 参见唐宗焜:《合作社真谛》,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23页。
    ① 参见任梅:《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府规制研究》,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2年版,第34页。
    ② 参见唐宗焜:《合作社真谛》,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24页。
    ③ 参见任梅:《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府规制研究》,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2年版,第34页。
    ① 转引自孔祥俊:《中国集体企业制度创新:公司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第120页。
    ② 当时也曾有意见主张按比成本价稍高一点的价格出售,以支付股息为限度,不再盈利。米鸿才、邸文祥、陈乾梓:《合作社发展简史》,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8年版,第9页。
    ③ 米鸿才、邸文祥、陈乾梓:《合作社发展简史》,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8年版,第11页。
    ① 见马卡斯1988年7月8日在第29届国际合作社联盟代表大会上的讲话《合作社与基本价值》,参见白立忱:《外国农业合作社》,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6年版,第114页。
    ② 《国际合作社联盟章程》第二条(宗旨)第b项规定,国际合作社联盟以“促进并保护合作社的基本价值与原则”为其宗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际合作部:《国际合作社联盟》,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年版,第136页。
    ③ 杜吟棠:《合作社:农业中的现代企业制度》,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9页。
    ④ 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lliance.The present application of the Rochdale principles of co-operation:Studies and reports. 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iliance.1937.
    ① 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lliance.The Present Application of the Rochdale Principles: Studies and Reports. ICA, London,1964.
    ② 国际合作社联盟认为,一个理想的合作社应该遵守上述各项合作社原则;但同时又认为,一个经济组织如果能够践行顺序在前面的四项合作社原则,也可以认为属于合作社。参见孔祥俊:《中国集体企业制度创新:公司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第118-119页。
    ③ 参见唐宗焜:《合作社真谛》,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54页。
    ① 值得注意的是,该委员会经调研认为,合作社运动已经超越了仅仅提高社员个人的经济利益这一目标,已经上升到对所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人类道德和社会价值作出贡献的新的历史高度,因此,对罗虚代尔原则应根据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同时也维持其历史延续性。参见杨绍平:《论罗虚代尔原则的与时供进》,载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办公室:《论合作社监督》,北京:新华出版社,2009年版,第240页。
    ② 参见孔祥俊:《中国集体企业制度创新:公司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第122页。
    ① 唐宗焜:《合作社真谛》,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57页。
    ② 参见孔祥俊:《中国集体企业制度创新:公司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第120页。
    ① 参见白立忱:《外国农业合作社》,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6年版,第115页。
    ② 马卡斯1988年7月8日在国际合作社联盟第29届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合作社与基本价值》,白立忱:《外国农业合作社》,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6年版,第115页。
    ① 唐宗焜:《合作社真谛》,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27页。
    ② 唐宗焜认为,由于inform的词义为give knowledge to,因此,information原则可译为“告知原则”。见唐宗焜:《合作社真谛》,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28页。作者认为,“告知”一词含有对象的特定性意蕴,而提供信息外延更广。
    ① 参见孙亚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利益机制分析》,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69页。
    ② 有学者认为这是合作社最本质的法律属性。参见刘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属性的经济学分析》,《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0卷,第1期,第27-28页。
    ① 郭富青:《中国非公司企业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55页。
    ① 参见迟孝先:《中国供销合作社史》,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88年版,第42页。
    ② 参见迟孝先:《中国供销合作社史》,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88年版,第46页。
    ③ 中央党校党史教研室编:《中共党史参考资料》(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82-283页。
    ④ 侯德础:《30年代以前的中共合作社主张与实践》,《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3卷第1期,1996,第90页。
    ① 史敬堂等:《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广州: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9年版,第78页。
    ② 同样,在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对于职工运动议决案》中申明将发展合作社作为“职工运动的新方针”七大措施之六中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
    ③ 杨德寿主编:《中国供销合作社发展史》,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第249页。
    ① 中共龙岩地委党史资料征集领导小组、龙岩地区行政公署文物管理委员会:《闽西革命文献资料》(第三辑),1982年版,第215页。
    ② 中央国民经济人民委员部:《目前革命战争环境中的经济建设任务》,载《红色中华》,1933年8月16日。
    ① 见申龙均、李中华:《农民合作社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61页;陈婉玲:《民国合作社法的孕育与影响》,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90-291页。
    ② 郭铁民、林善浪:《中国合作经济发展史》(下册),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523-525页。
    ③ 郭铁民、林善浪:《中国合作经济发展史》(下册),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526-528页。
    ① 在这一时期,陕甘宁边区颁布了《有限责任消费合作社章程》(1939年)、《生产合作社组织办法纲要》(1940年)、《陕甘宁边区人民运输合作社组织办法大纲》(1941年);晋察冀边区颁布了《合作社暂行规程》(1939年)、《合作社法草案》(1941年)、《合作社组织条例》(1942年);晋冀鲁豫边区颁布了《合作社条例》(1941条)、《合作社条例实施细则》(1941年)。参见陈婉玲:《民国合作社法的孕育与影响》,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93页。
    ② 中国供销合作社史料丛书编辑室:《中国供销合作社史料选编》,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版,第347页。
    ① 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编写组:《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料摘编》,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② 《山东省合作社暂行规程》的内容引自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史志办公室编:《山东省供销合作社史料选编》(1924-1949),济南:济南新华印刷厂印刷,1991年,第4-13页。
    ① 该条例的内容参见孙立坤:《河南省供销合作社史稿》,郑州:中国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4-5页。
    ② 孙立坤:《河南省供销合作社史稿》,郑州:中国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8页。
    ① 见1948年8月11日薄一波在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上所作报告《关于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的建议》。
    ② 见1948年10月中共中央东北局《关于东北今年农业生产的总结与明年农业生产任务的决定》。
    ① 见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于1950年8月为全国合作社工作者代表会议起草的工作报告,该报告将刘少奇1948年9月所提出的发展合作社的方针誉为“合作社的新方计”。
    ② 见1949年2月山东省《合作社暂行组织办法(草案)》。
    ① 参见迟孝先:《中国供销合作社史》,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88年版,第80-85页。
    ① 刘少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报告——《关于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载《刘少奇选集》(下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42页。
    ① 参见《人民日报》社论:《必须重视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工作》,载北京政法学院民法教研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农业生产合作社法参考资料汇编》(下册),北京: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243-245页。
    ① 该《决议》将其视为社会主义分配方式上的一个创举。
    ① 有学者认为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主要意义在于确立了家庭经营在农村经济组织结构中的独立地位和独立利益。参见韩元钦主编:《中国农村的合作经济》,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8页。
    ① 本《若干规定》已于1994年失效。
    ① 同一条中规定,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个体劳动者走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过渡形式。
    ① 参见《江苏省供销合作社管理规定》(1995)第2条、《吉林省供销合作社条例》(1996)第3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条例》(1997)第2条第1款。
    ② 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条例》(1997)第3条第1款。
    ③ 参见《吉林省供销合作社条例》(1996)第6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条例》(1997)第2条第3款。
    ④ 参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1995)。
    ⑤ 2002年1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关于供销合作社能否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的复函》(国法秘函[2002]14号)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请示的问题:供销合作社这样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农民集体”,能否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复函》称:“供销合作社是由部分农民集资或者以资金参股形式成立的合作经济组织,在性质上与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有着本质的区别,不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⑥ 参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199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条例》(1997)第3条第2款、《江苏省供销合作社管理规定》(1995)第4条。
    ⑦ 参见《吉林省供销合作社条例》(1996)第3条、《江苏省供销合作社管理规定》(1995)第5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条例》(1997)第3条第2款。
    ⑧ 参见《江苏省供销合作社管理规定》(1995)第5条。
    ① 参见《江苏省供销合作社管理规定》(1995)第16条、《吉林省供销合作社条例》(1996)第31条。
    ② 参见《江苏省供销合作社管理规定》(1995)第6、17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条例》(1997)第4条第3款。
    ③ 参见《吉林省供销合作社条例》(1996)第21条。
    ④ 参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1995)。
    ⑤ 本小节内容参见《江苏省供销合作社管理规定》(1995)第10-12条、《吉林省供销合作社条例》(1996)第19-30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条例》(1997)第10-19条。
    ⑥ 参见《吉林省供销合作社条例》(1996)第9条。
    ⑦ 参见《吉林省供销合作社条例》(1996)第10条。
    ① 参见《吉林省供销合作社条例》(1996)第11条。
    ② 参见《吉林省供销合作社条例》(1996)第13条。
    ③ 参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1995)、《吉林省供销合作社条例》(1996)第14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条例》(1997)第8条。
    ④ 参见《江苏省供销合作社管理规定》(1995)第30条、《吉林省供销合作社条例》(1996)第43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条例》(1997)第6条第1款。
    ⑤ 参见《吉林省供销合作社条例》(1996)第44条。
    ⑥ 参见《江苏省供销合作社管理规定》(1995)第30条、《吉林省供销合作社条例》(1996)第44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条例》(1997)第6条第3款。
    ⑦ 参见《江苏省供销合作社管理规定》(1995)第31条、《吉林省供销合作社条例》(1996)第46条。
    ① 参见张贵乐、于左:《合作金融论》,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9页。
    ② 参见张贵乐、于左:《合作金融论》,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0-91页。
    ①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1990)第2条。199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信用合作社责任财产范围问题的答复》,称“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集体所有制的合作金融组织,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企业法人。”
    ② 如《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1990)第14条规定,“农村信用社享有贷款自主权,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得强令发放贷款,不得阻挠收回贷款。”第38条规定,地方政府有权监督农村信用社和县联社的经营方向,但不得干涉农村信用社和县联社的经营自主权。
    ③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1990)第11条。
    ④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1990)第14条。
    ⑤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1990)第11条。
    ⑥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1990)第4条。
    ①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1990)第32条。
    ②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1990)第33条。
    ③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1990)第34条。
    ④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91)第2条。
    ⑤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91)第2条。
    ⑥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91)第23条。
    ⑦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1990)第30条、《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91)第23条。
    ⑧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1990)第4条。
    ⑨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1990)第5条。
    ⑩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1990)第6条。
    11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91)第3条。
    ① 见《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1997)第2条。
    ② 见《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1997)第2条。
    ③ 见《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1997)第5条。
    ① 见《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1997)第27条。
    ② 见《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1997)第3条。
    ③ 见《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1997)第16-19条。
    ④ 见《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1997)第15、16条。
    ⑤ 见《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1997)第17条。
    ⑥ 见《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1997)第18条。
    ⑦ 见《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1997)第19条。
    ⑧ 见《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1997)第20条。
    ① 见《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1997)第21条。
    ② 见《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1997)第22条。
    ③ 见《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1997)第23条。
    ④ 见《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1997)第24条。
    ⑤ 见《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1997)第6条。
    ⑥ 见《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1997)第2条、《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管理规定(暂行)》(1999)第2条。
    ⑦ 见《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1997)第25条、第5条。
    ① 陈荣文:《农村合作金融的法制创新》,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361页。
    ② 陈荣文:《农村合作金融的法制创新》,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364-372页。
    ① 1995年农业部《农村合作基金会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
    ② 陈荣文:《农村合作金融的法制创新》,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372-376页。
    ③ 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143页。
    ① 陈荣文:《农村合作金融的法制创新》,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309页。
    ① 这一定位,笔者认为有失妥当。因为,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其特定含义,其本质特征在于“吸收公众存款”,服务对象具有“公众性”。显然,农村资金互助社业务对象的“社区性”与其并不相合。因此,将农村资金互助社定位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上位法的规定有所冲突。对此,笔者认为,如果将农村资金互助社定义为“社区互助性金融合作组织”,归类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第3款项下“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不仅更符合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本身特征,而且也同样可以“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没有将其排除在监管之外。参见陈荣文:《农村合作金融的法制创新》,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320-321页。
    ② 《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第4条。
    ③ 《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第6条。
    ① 《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第17、18、19条。
    ② 《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第20条。
    ③ 《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第30条。
    ④ 《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第30条。
    ⑤ 《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第49条第2款。这种分别记帐与分别核算是合作社法人在财务管理上的一大特征。显而易见,该条规定吸收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5条和第36条的规定。
    ① 《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第24条。
    ② 《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第25条。
    ③ 《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第26条。
    ④ 《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第27条。
    ① 《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第38条。
    ② 《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第23条。
    ① 《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第39条。
    ② 《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第51条。
    ③ 参见《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1992年)第2条、《唐山市村经济合作社条例(修正)》(1997)第2条。
    ① 参见《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1992年)第3条。
    ② 参见《唐山市村经济合作社条例(修正)》(1997)第4条。
    ③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2007年修订)第14条,《唐山市村经济合作社条例(修正)》(1997)第3条第1款则规定,村经济合作社以其注册资金承担民事责任。
    ④ 参见《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1992年)第4条、《唐山市村经济合作社条例(修正)》(1997)第3条第1款。
    ⑤ 《扬州市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暂行办法》(2011年)第4条的规定与此相同。
    ⑥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1992年)第5条。
    ⑦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1992年)第6条。
    ① 参见《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1992年)第8条、《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2007年修订)第7条、《唐山市村经济合作社条例(修正)》(1997)第6条。
    ② 参见《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1992年)第9条、《唐山市村经济合作社条例(修正)》(1997)第8条。
    ③ 参见《唐山市村经济合作社条例(修止)》(1997)第9条、《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2007年修订)第21条。
    ④ 参见《唐山市村经济合作社条例(修正)》(1997)第10条。
    ⑤ 《扬州市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暂行办法》(2011年)第26条第1款。
    ① 参见《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1992年)第10-16条、《唐山市村经济合作社条例(修正)》(1997)第11-15条、《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2007年修订)第23-29条。
    ② 参见傅晨:《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与制度变迁》,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136页。
    ① 参见傅晨:《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与制度变迁》,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147页。
    ② 参见傅晨:《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与制度变迁》,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155页。
    ③ 参见韩元钦主编:《中国农村的合作经济》,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8页。
    ① 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条例》(1997)第3条第1款。《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1990)第2条。
    ② 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
    ③ 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
    ④ 2008年10月,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决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① 徐旭初:《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立法的制度导向辨析——以<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为例》,《中国农村经济》,2005年第6期,第22页。
    ② 徐旭初:《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立法的制度导向辨析——以<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为例》,《中国农村经济》,2005年第6期,第23-24页。
    ③ 在2004年的地方性法规中允许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不失为一种立法突破。后2008年10月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决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允许农民根据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以股份合作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① 刘明祖、李春亭、安建、危朝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导读》,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
    ② 在域外的合作社立法甚至合作社研究文献中没有类似于farmer peofessional cooperative之类的对应词,在立法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无从借鉴。参见王玉梅:《农民专业合作社之法理探究与实践》,北京: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51页。
    ① 例子附拾皆是,如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1980)、中共中央《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1983)、国务院《关于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的若干规定》(198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1985)、《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2003),等等。
    ① 参见王玉梅:《农民专业合作社之法理探究与实践》,北京: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69页。
    ① 该法第37条第2款。
    ② 管爱国、符纯华:《现代世界合作社经济》,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0年版,第161页。
    ③ 吉林省供销社编:《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概论》,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39页。
    ④ 吴兆祥、石佳友、孙淑妍,译:《瑞士债法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57页。
    ⑤ 吴兆祥、石佳友、孙淑妍,译:《瑞士债法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57页。
    ① 费安玲、丁玫译:《意大利民法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56页。
    ② 费安玲、丁玫译:《意大利民法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56页。
    ③ 费安玲、丁玫译:《意大利民法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56页。
    ④ 史尚宽:《债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42页。
    ⑤ 史尚宽:《债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44页。
    ⑥ 费安玲、丁玫译:《意大利民法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63页。
    ⑦ 参见王艳林:《中国经济法理论问题--探求经济法走向成熟的思考与评论》,北京: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4-265页。
    ①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801页。
    ② 参见申龙均、李中华:《农民合作社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76页。
    ① 参见王玉梅:《农民专业合作社之法理探究与实践》,北京: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26页。
    ② 管爱国、符纯华:《现代世界合作社经济》,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0年版,第161页。
    ③ 参见屈茂辉:《合作社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2007年版,第170页。
    ④ 《日本协同组合法》,载顾明:《外国经济法(日本国卷二)》,长春:吉林出版社,1992年版。转引自王玉梅:《农民专业合作社之法理探究与实践》,北京: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25页。
    ① 李宜琛:《民法总则》,台湾:国立编译馆,民国66年第6版,第147-148页。
    ② 李宜琛:《民法总则》,台湾:国立编译馆,民国66年第6版,第148页。
    ③ 谢怀栻:《民法总则讲要》,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8页。
    ④ 谢怀栻:《民法总则讲要》,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9页。
    ⑤ 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8页。
    ⑥ 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2页。
    ⑦ 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2页。
    ① 参见欧阳仁根,陈岷:《合作社主体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71页。
    ② 管爱国、符纯华:《现代世界合作社经济》,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0年版,第170页。
    ③ 2007年银监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第23条照搬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7条的规定。
    ① 王东光,译:《德国工商业与经济合作社法》,载王保树:《商事法论集》,第1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20页。
    ② 吴兆祥、石佳友、孙淑妍,译:《瑞十债法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57页。
    ③ 管爱国、符纯华:《现代世界合作社经济》,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0年版,第162页。
    ④ 参见欧阳仁根,陈岷:《合作社主体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81页。
    ① 参见欧阳仁根,陈岷:《合作社主体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80页。
    ① 吴兆祥、石佳友、孙淑妍,译:《瑞士债法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57页。
    ① 吴兆祥、石佳友、孙淑妍,译:《瑞士债法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51页。
    ② 吴兆祥、石佳友、孙淑妍,译:《瑞士债法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51页。
    ③ 费安玲、丁玫,译:《意大利民法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59页。陈国柱,译:《意大利民法典》,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41页。
    ① 费安玲、丁玫,译:《意大利民法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60页。
    ① 屈茂辉:《合作社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2007年版,第129页。
    ② 王玉梅:《农民专业合作社之法理探究与实践》,北京: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53页。
    ③ 任大鹏、陈彦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十大关系>》,载《农村经营管理》,2007年,第7期,第21页。
    ④ 廖运风:《对合作制若干理论问题的思考》,《中国农村经济》,2004年第5期。
    ② 王玉梅:《农民专业合作社之法理探究与实践》,北京: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57页。
    ① 王玉梅:《农民专业合作社之法理探究与实践》,北京: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57页。
    ① 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7页。
    ② 欧阳仁根,陈岷:《合作社主体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28页。
    ③ 欧阳仁根,陈岷:《合作社主体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28页。
    ① [美]亨利·汉斯曼:《企业所有权论》,于静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页。
    ② 参见米新丽:《美国农业合作社法初探》,《江西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第140页。
    ① 欧阳仁根,陈岷:《合作社主体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30页。
    ② 王东光,译:《德国工商业与经济合作社法》,载王保树:《商事法论集》,第1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22页。
    ① 王东光,译:《德国工商业与经济合作社法》,载王保树:《商事法论集》,第1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33页。
    ② 王东光,译:《德国工商业与经济合作社法》,载王保树:《商事法论集》,第1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33页。
    ③ 王东光,译:《德国工商业与经济合作社法》,载王保树:《商事法论集》,第1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33页。
    ① 参见屈茂辉:《合作社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2007年版,第147-148页。
    ② 李锡勋:《合作社法论》,台北三民书局,1982年版,第118页。
    ③ 参见孔祥俊:《中国集体企业制度创新:公司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第123页。
    ① 张则尧:《合作社十讲》,江西农村合作委员会,1936年版,第78页。
    ② 吴兆祥、石佳友、孙淑妍,译:《瑞士债法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54-255页。
    ① 吴兆祥、石佳友、孙淑妍,译:《瑞士债法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55页。
    ① 农业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北京农业职业学院:《新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2页。
    ② 蒋颖:《中国农村合作社法律制度发展研究》,北京: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2009年版,第251页。
    ①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⑤ 参见王玉梅:《农民专业合作社之法理探究与实践》,北京: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88-192,194页。
    ① 杜吟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背景、基本特色及其实施问题》,载《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0卷,第2期,第35页。
    ① 参见唐宗焜:《合作社真谛》,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215页。
    ② 指无论生产资料或企业占用的土地以及整个企业都属于国家。见《列宁全集》,第4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版,第366页。
    ③ 《列宁全集》,第4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版,第366页。
    ④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41页。
    ①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编:《刘少奇论合作社经济》,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79页。
    ② 1993年宪法修正案和1999年宪法修正案对该款中涉及农村经营体制的表述作了修改。
    ③ 孔祥俊:《中国集体企业制度创新:公司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第7页。
    ① 孔祥俊:《中国集体企业制度创新:公司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第19页。
    ② 马俊驹、宋刚:《合作制与集体所有权》,《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第119页。
    ③ 马俊驹、宋刚:《合作制与集体所有权》,《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第119页。
    ④ 吴远富译:《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2005年版),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2页。该条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1995年版)第217条。吴尚芝,译:《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61页。
    ⑤ 《物权法》第58条规定了集体所有的财产范围。
    ① 陈国柱:《民法学》(修订本),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2版,第153页。
    ② 陈国柱:《民法学》(修订本),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2版,第153页。
    ③ 陈国柱:《民法学》(修订本),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2版,第154页。
    ④ 参见李静堂,等:《民法通则概论》,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47页。
    ① 佟柔:《中华法学大辞典·民法学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第334页。
    ② 参见季枋基:《民法通则200问》,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24页。
    ③ 参见季枋基:《民法通则200问》,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23页。王遂起:《民法通则知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14页。
    ④ 参见韩松:《我国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实质》,《法律科学》,1992年第1期,第37页。
    ⑤ 有学者认为,“集体所有权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参见李静堂,等:《民法通则概论》,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47页。
    ⑥ 参见孔祥俊:《股份合作社企业法概论—法律结构·操作原理·立法》,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9页。
    ⑦ 所谓社团产权是指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即一个人对某一资源行使某种权利时,并不排斥他人对该资源行使同样的权利。在社团产权制度安排下,每个社团成员都对财产享有名义上的全部的产权,但产权实际上又不属于社团的任何一个成员,而是属于由成员组织的社团。每个成员都可以使用该财产为自己服务,但又不能声称该财产只属于他个人。社团产权具有社团内部非排斥性、不可分割性、限制转让性等特征。参见孔祥俊:《股份合作社企业法概论—法律结构·操作原理·立法》,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页。
    ⑧ 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63页。
    ① 王利明:《民法》(第五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07页。杨立新:《共有权理论与适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页。
    ② 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34-536页。
    ③ 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34页。
    ① 杨立新:《共有权理论与适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11页。 ① 吴远富,译:《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2005年版),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2页。该条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1995年版)第217条。吴尚芝,译:《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61页。
    ② 吴远富,译:《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2005年版),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2页。该条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1995年版)第218条。吴尚芝,译:《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61页。
    ③ 参见孔祥俊:《股份合作社企业法概论—法律结构·操作原理·立法》,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页。
    ④ 参见孔祥俊:《股份合作社企业法概论—法律结构·操作原理·立法》,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页。
    ①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32页。
    ② 戴传道:《论公有制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载《民法论文选编》(上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1984年2月编印,第339页。
    ③ 参见韩松:《我国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实质》,《法律科学》,1992年第1期,第33页。
    ② 参见傅晨:《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与制度变迁》,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
    ③ 张晓山、苑鹏:《合作经济理论与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实践》,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页。
    ④ 参见傅晨:《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与制度变迁》,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
    ① 江平:《法人制度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06页。马骏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32页。
    ② 由嵘:《日耳曼法简介》,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50页。
    ③ 马骏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32页。
    ① 由嵘:《日耳曼法简介》,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51页。
    ② 杨立新:《共有权研究》,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5页。
    ③ 江平:《法人制度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11-213,222-232页。
    ④ 《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① 丁为民:《西方合作社的制度分析》,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8年版,第102页。
    ② 参见张贵乐、于左:《合作金融论》,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页。
    ③ 应瑞瑶、何军:《中国农业合作社立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农业经济问题》2002年第7期,第7页。
    ① 彭真明、文杰:《农业合作社的法律分析》,载王保树主编:《中国商法年刊(2006)):合伙与合作社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72页。
    ② 参见丁为民:《西方合作社的制度分析》,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8年版,第106-107页。
    ③ 谭启平:《论合作社的法律地位》,《现代法学》,2005年,第27卷,第4期,第117页。
    ④ 李长健、冯果:《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若干问题研究》(下),《法学评论》2005年第5期,第3页。
    ⑤ 马俊驹、宋刚:《合作制与集体所有权》,《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第118页。
    ① 彭真明、文杰:《农业合作社的法律分析》,载王保树主编:《中国商法年刊(2006):合伙与合作社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72-373页。
    ② 任大鹏、张颖:《农民专业合作社责任制度的完善——合作社成员承诺责任的引入》,《河北法学》,2009年,第27卷,第7期,第3页。
    ① 任大鹏、张颖:《农民专业合作社责任制度的完善——合作社成员承诺责任的引入》,《河北法学》,2009年,第27卷,第7期,第3页。
    ② 江平,张佩霖:《民法教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45页。
    ③ 江平,张佩霖:《民法教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45-146页。
    ④ 王利明:《国家所有权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社,1991年版,第36页。
    ⑤ 马俊驹、宋刚:《合作制与集体所有权》,《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第120页。
    ⑥ 坚金、布拉图斯:《苏维埃民法》(第二册),中国人民大学民法教研室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57页。
    ⑦ 此处“合作社法”取的是广义的概念,包括所有调整合作社法律关系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
    ① 参见王玉梅:《农民专业合作社之法理探究与实践》,北京: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50页。
    ② 彭真明、文杰:《农业合作社的法律分析》,载王保树主编:《中国商法年刊(2006)):合伙与合作社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72页。
    ③ 有学者认为,合作社财产应为合作社法人所有。参见冯兴俊:《合作社基础法律问题探析》,载王保树主编:《中国商法年刊(2006):合伙与合作社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92页。
    ① 向勇:《驳合作社法人所有权》,《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9期,第116页。
    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但该法人资格是否即为企业法人资格,不无疑问。
    ③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362页。
    ① 任大鹏、张颖:《农民专业合作社责任制度的完善——合作社成员承诺责任的引入》,《河北法学》,2009年,第27卷,第7期,第3页。
    ① 参见唐宗焜:《合作社真谛》,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16页。
    ② 丁为民:《西方合作社的制度分析》,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8年版,第70页。
    ① 参见孙亚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利益机制分析》,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85-86页。
    ② 参见唐宗焜:《合作社真谛》,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17页。
    ③ 参见李树生:《合作金融》,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第7页。刘振伟:《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的儿个问题》,《农业经济问题》,2004年第3期,第5页。林炎志、杨庆才主编:《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概论》,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4页。
    ④ 唐宗焜:《合作社真谛》,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17页。
    ⑤ 参见丁为民:《西方合作社的制度分析》,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8年版,第71-72页。
    ⑥ 参见唐宗焜:《合作社真谛》,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17页。
    ① 关于股金社员私有、合作社占有的产权制度分析,还可参见蒋励:《私人所有、合作社占有是一种新的公有产权制度》,《中国农村经济》,1992年第11期,第18页。
    ② 张晓山、苑鹏:《合作经济理论与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实践》,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1页。
    ③ 丁声俊:《德国的农村经济与合作制》,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94年版,第188页。
    ④ 费安玲、丁玫译:《意大利民法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59页。
    ① 吴兆祥、石佳友、孙淑妍,译:《瑞士债法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52-253页。
    ② 如台湾地区合作社法第20条规定,“社员非经合作社之同意,不得让与其所有之社股,或以之担保债务。社股受让人或继承人,应承继让与人或被继承人之权利义务。受让人或继承人为非社员时,应适用第十一条及第十四条之规定。”
    ③ 胡振华:《中国农村合作组织分析:回顾与创新》,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159页。
    ④ 坚金、布拉图斯:《苏维埃民法》(第二册),中国人民大学民法教研室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70页。
    ⑤ 如台湾地区合作社法第18条规定,“社员己认未缴之社股金额,不得以对于合作社或其它社员所有之债权主张抵销,亦不得以已缴之社股金额,抵销其对于合作社或其它社员之债务。”
    ① 坚金、布拉图斯:《苏维埃民法》(第二册),中国人民大学民法教研室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69页。
    ② 参见张晓山、苑鹏:《合作经济理论与实践:中外比较研究》,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1991年版,第110页。
    ③ 马俊驹、宋刚:《合作制与集体所有权》,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
    ④ 参见Peter Yeo, Cooperative Law in Practice, Plunkett Foundation for Co-operative Studies, Oxford and Holyoake Books, Manchester,1989.p127-128,227-228.转引自米新丽:《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制度——兼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规定》,《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08年,第6期,第93页。
    ① 参见黄胜忠:《转型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行为研究:基于成员异质性的视角》,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2页。
    ② 参见张贵乐、于左:《合作金融论》,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页。
    ③ 参见王树桐,戎殿新:《世界合作社运动史》,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4页。俞家宝:《农村合作经济学》,北京:北京农业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5页。
    ④ 马俊驹、宋刚:《合作制与集体所有权》,《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第119页。
    ⑤ 费安玲、丁玫译:《意大利民法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62页。
    ⑥ 参见韩元钦主编:《中国农村的合作经济》,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4页。
    ① 参见韩元钦主编:《中国农村的合作经济》,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5页。
    ② 参见韩元钦主编:《中国农村的合作经济》,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4页。
    ③ David P.Ellerman. the democratic firm. http://www.docin.com/p-423716186.html.2013-01-24.
    ④ 参见张晓山、苑鹏:《合作经济理论与实践:中外比较研究》,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1991年版,第110页。
    ⑤ 杜吟棠:《合作社:农业中的现代企业制度》,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⑥ 雷兴虎、刘水林:《农业合作社的法律问题探讨》,《中国法学》,2004年第5期,第92-93页。张晓山、苑鹏:《合作经济理论与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实践》,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7页。
    ① 雷兴虎、刘水林:《农业合作社的法律问题探讨》,《中国法学》,2004年第5期,第92-93页。
    ② 雷兴虎、刘水林:《农业合作社的法律问题探讨》,《中国法学》,2004年第5期,第92-93页。
    ③ 米新丽:《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制度——兼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规定》,《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第94-95页
    ① 管爱国、符纯华:《现代世界合作社经济》,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0年版,第167页。
    ① 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6页。
    ② 该报告为我国农村合作社发展路向之争的导火索,在我国农村合作社制度发展史中具有非常重大的历史意义。
    ③ 参见王立诚:《中国农业合作简史》,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9年版,第24-27页。马社香:《农业合作化动动始末》,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12年版,第19-20,28,30,41-45页。
    ① T. Adams Frank, Gary B. Hansen, putting democracy to work:a practical guide for starting and managing worker-owned business, pp.19-20. San Francidco:Berrett-Koehler Publishers,1992.
    ② 参见David P.Ellerman. the democratic firm. http://www.docin.com/p-423716186.html.2013-01-24.
    ③ 参见唐宗焜:《合作社真谛》,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92页。
    ④ 参见黄胜忠:《转型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行为研究:基于成员异质性的视角》,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2页。
    ① 参见唐宗焜:《合作社真谛》,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280页。
    ② David P.Ellerman.the democratic firm.http://www.docin.com/p-423716186.html.2013-01-24.
    ③ 参见唐宗焜:《合作社真谛》,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93页。
    ④ 参见张晓山、苑鹏:《合作经济理论与实践:中外比较研究》,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1991年版,第104页。
    ① David P.Ellerman. the democratic firm. http://www.docin.com/p-423716186.html.2013-01-24.
    ② 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组织编写:《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管理》,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年版,第77页。
    ③ 参见唐宗焜:《合作社真谛》,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280页。
    ④ 胡振华:《中国农村合作组织分析:回顾与创新》,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45页。
    ⑤ 参见唐宗焜:《合作社真谛》,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93页。
    ⑥ 参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第38条第1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6条,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量(额)的记载也可以实名专户记载于另册。
    ① David P.Ellerman. the democratic firm. http://www.docin.com/p-423716186.html.2013-01-24.
    ① 参见孙亚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利益机制分析》,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72页。
    ② 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lliance.The present application of the Rochdale principles of co-operation:Studies and reports. 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lliance.1937.
    ① 根据日本《农业协同组合法》的规定,按股金分红不能超过法定比例范围,也不能超过法定的最高年息(基层社为7%,联合社为8%)。参见秦柳方、陆龙文:《国外各种经济合作社》,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74页。
    ② 唐宗焜:《合作社真谛》,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17页。
    ③ 胡振华:《中国农村合作组织分析:回顾与创新》,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160-161页。
    ① Members usually receive limited compensation, if any, on capital subscribed as a condition of membership.
    ① 黄祖辉、邵科:《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及其漂移》,《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4月,第12-13页。
    ① 参见参见丁为民:《西方合作社的制度分析》,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8年版,第116页。
    ② 参见韩元钦主编:《中国农村的合作经济》,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5页。
    ③ 参见孙亚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利益机制分析》,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73页。
    ④ 参见杨瑞龙、周业安:《企业共同治理的经济学分析》,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1页。
    ⑤ 管爱国、符纯华:《现代世界合作社经济》,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0年版,第169页。
    ① 吴兆祥、石佳友、孙淑妍,译:《瑞士债法典》,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54页。
    ② 合作社的民主决策分为直接决策与间接决策两种,前者由社员在社员大会上对合作社事务直接表决;后者通过选举产生合作社执行机构,并将决策权委托其行使。参见黄胜忠:《转型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行为研究:基于成员异质性的视角》,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3页。
    ③ 参见秦庆武:《村民自治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4页。
    ④ Staatz, J.M. cooperatives:a theoretical perspective on the behavior of farmers. Ph.D. dissertation, Michigan State University,1984.
    ① 徐旭初:《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及其它》,《农村经济》,2003年第8期,第40页。
    ② Barton,D.G. cooperative principles. In Cobia D.W.(Eds). Co-operatives in agriculture. New Jersey:Prentice-Hall,1989,21-34.黄胜忠:《转型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行为研究:基于成员异质性的视角》,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3页。
    ③ 参见傅晨:《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与制度变迁》,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53页。
    ④ 参见苑鹏:《现代合作社理论研究发展》,《农村经营管理》,2005年第4期,第16页。陈婉玲:《民国合作社法的孕育与影响》,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51页。
    ⑤ 张晓山、苑鹏:《合作经济理论与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实践》,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9年版,第8页。
    ① 参见苑鹏:《现代合作社理论研究发展》,《农村经营管理》,2005年第4期,第16页。
    ② 作为传统一人一票制民主控制形式理论基础的合作社产权结构以静态的股本为计算依据,但比
    例原则及其风险控制理论则以动态的为社员所有的全部动态财产价值为依据。
    ③ 参见张晓山、苑鹏:《合作经济理论与实践:中外比较研究》,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1991年版,第19页。张晓山、苑鹏:《合作经济理论与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实践》,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页。陈婉玲:《民国合作社法的孕育与影响》,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51页。
    ① 费安玲、丁玫译:《意大利民法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61页。
    ② 管爱国、符纯华:《现代世界合作社经济》,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0年版,第170页。
    ③ 王东光,译:《德国工商业与经济合作社法》,载王保树:《商事法论集》,第1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34页。
    ④ 丁声俊:《德国的农村经济与合作制》,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94年版,第159页。
    ⑤ “(1)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2)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 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3)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2007年)第23条前两款的规定与本文内容大体相同:“(1)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参加社员大会,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较大的社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该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该社社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社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2)社员代表参加社员代表大会,享有一票表决权。”
    ① 该法第25条。
    ② 曾文革、王热:《(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社员权相关规定的缺失及其完善》,《法治研究》2010年第6期,第24页。
    ③ 王东光,译:《德国工商业与经济合作社法》,载王保树:《商事法论集》,第1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35页。
    ① 吴兆祥、石佳友、孙淑妍,译:《瑞士债法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61页。
    ② 吉林省供销社编:《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概论》,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40页。
    ③ 有人认为其原因在于只有社员才了解合作社的事务,参见张继:《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权益之法律保护探析》,《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2卷第2期,第117页。笔者认为,这是为了保障严格意义上的“社员”民主控制。
    ④ 王东光,译:《德国工商业与经济合作社法》,载王保树:《商事法论集》,第1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35页。
    ⑤ 吴兆祥、石佳友、孙淑妍,译:《瑞士债法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61-262页。
    ⑥ 郑景元:《论我国农村信用社社员权之有效行使》,《法商研究》,2011年第3期(总第143期),第42页。
    ① 管爱国、符纯华:《现代世界合作社经济》,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0年版,第174页。
    ② 吉林省供销社编:《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概论》,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41页。
    ③ 管爱国、符纯华:《现代世界合作社经济》,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0年版,第165页。
    ① 吴兆祥、石佳友、孙淑妍,译:《瑞士债法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51页。
    ② [美]查理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下册),蒋兆康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516页。曹阳、姚仁伦:《自由退出权、组织稳定、组织效率——兼论合作社为什么难以成为我国当前农村经济的主流组织形态》,《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7卷,第4期,第49页。刘如翔:《农民专业合作社退社机制研究》,《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第88-89页。
    ③ 汤正旗:《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权利救济制度》,《襄樊学院学报》,2010年,第31卷,第4期,第68-69页。
    ④ 费安玲、丁玫译:《意大利民法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60页。
    ⑤ 张邦辉:《工业反哺农业与农民合作社立法》,《现代法学》,2010年,第32卷,第2期,第165页。
    ⑥ 曹文娟:《我国农民合作社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博士论文,2011年。
    ① 该《建议书》中文翻译参见唐宗焜,译:《合作社促进建议书》,《中国集体经济》,2003年第4期,第3844页。
    ② 该《建议书》第4条。
    ③ 该《建议书》第5条。
    ① 参见管爱国、符纯华:《现代世界合作社经济》,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0年版,第26页。
    ② 马彦丽:《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解析》,北京:中国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1页。
    ① 参见管爱国、符纯华:《现代世界合作社经济》,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0年版,第31页。
    ② 转引自张元宗:《德意大国合作社的法制建设与借鉴》,《中国供销合作经济》,2000年,第10期,第39页。
    ③ 马彦丽:《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解析》,北京:中国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11-212页。
    ① 参见牛若峰:《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若干问题的认识和建议》,《农村经营管理》,2005年第1期,第12页。
    ② 参见米鸿才、邸文祥、陈乾梓:《合作社发展简史》,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8年版,第25页。张晓山、苑鹏:《合作经济理论与实践:中外比较研究》,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1991年版,第41-42页。牛若峰:《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若干问题的认识和建议》,《农村经营管理》,2005年第1期,第12页。马彦丽:《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解析》,北京:中国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8-200页。
    ③ 费安玲、丁玫译:《意大利民法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56页。
    ④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课题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立法专题研究报告》(二),《农村经营管理》,2004年第10期,第39-40页。
    ① 薛暮桥:《怎样办合作社》,原载于《大众日报》1945年1月13日,转载于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史志办公室编:《山东省供销合作社史料选编》(1924-1949),济南:济南新华印刷厂印刷,1991年,第117页。
    ② 陈晓军:《合作社若干法律问题探析》,《学术论坛》,2007年第6期,第135页。
    ③ 基于便利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采登记备案制而非审批制,符合现实生活的需要,也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合作社促进建议书》中的建议,但也使得人们对合作社的政策优惠寻租预期更容易操作。参见杜吟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背景、基本特色及其实施问题》,载《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0卷,第2期,第37页。
    ④ 李胜利:《合作社反垄断豁免制度研究》,《财贸经济》,2007年第12期,第113-114页。
    ⑤ 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68-171页。
    ⑥ [日]铃木满:《日本反垄断法解说》,武晋伟、王玉辉,译,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3页。
    ① 欧阳仁根:《论我国反垄断立法中的合作社豁免问题》,《财贸研究》,2005年第1期,第103页。
    ② 权会昌:《美国农业立法》,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4页。
    ① 权会昌:《美国农业立法》,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4页。
    ② 第1条(禁止限制竞争协议):“禁止以阻碍、限制或扭曲竞争为目的或者产生阻碍、限制或扭曲竞争后果的企业间协议、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以及协同行为。”
    ①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8条:“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9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③ 张邦辉:《工业反哺农业与农民合作社立法》,《现代法学》,2010年,第32卷,第2期,第165页。
    ① 参见朱天奎主编:《走向新农村的希望之路——宁夏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52页。孙亚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利益机制分析》,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36页。
    ② 杜吟棠:《合作社:农业中的现代企业制度》,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52页。
    ① 参见白立忱:《外国农业合作社》,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6年版,第77-79页;郑少红:《福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创新研究》,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9年版,第34-35页。
    ② 参见朱天奎主编:《走向新农村的希望之路——宁夏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49页。
    ③ 傅晨:《“新一代合作社”:合作社制度创新的源泉》,《中国农村经济》,2003年第6期,第79页。
    ① 1983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
    ② 1984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
    ③ 2005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
    ④ 2010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
    ① Hans-H. Munkner. The Supportive Environment for Co-operatives in the Context of the Current Political, Economic, Social, Demographic and Ecological Environments. Paper for Expert Group Meeting on "Supportive Environment for Cooperatives:A Stakeholder Dialogue on Definitions, Prerequisites and Process of Creation" jointly organised by the Division for Social Policy and Development, United Nations and the Government of Mongolia,15-17 May 2002, Ulaanbaatar, Mongolia.
    ② 杜吟棠:《合作社:农业中的现代企业制度》,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
    ① [苏]马卡林科、克拉申尼科夫、基齐列维奇、巴拉马尔楚克、赫沃斯托夫:《合作社理论》,杨连江、刘永生译,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86年版,第34-38页。
    ① 丁声俊:《德国的农村经济与合作制》,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94年版,第121页。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上),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
    8、《列宁全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2版。
    9、《列宁全集》,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版。
    10、《列宁全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版。
    11、《列宁全集》,第1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版。
    12、《列宁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2版。
    13、《列宁全集》,第3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版。
    14、《列宁全集》,第3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版。
    15、《列宁全集》,第3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版。
    16、《列宁全集》,第3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版。
    17、《列宁全集》,第4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版。
    18、《列宁全集》,第4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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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曹文娟:《我国农民合作社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年。
    7、张满林:《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问题研究》,北京:北京林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
    8、应若平:《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生发机制》,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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