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判例制度研究
详细信息    本馆镜像全文|  推荐本文 |  |   获取CNKI官网全文
摘要
相同类型案件得到相同对待是法律制度安排中基于公平正义这一普世价值的当然回应。然而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屡见不鲜,从根本上背离了这一价值要求,并让本已脆弱的司法公信力雪上加霜。由此,我们需要拷问的是,我国的民事法律适用机制在什么地方出了问题。
     毋庸讳言,过去的三十年中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单一到系统的高速发展,用不足发达国家三分之一的时间完成了民事法律框架体系的构建,造就了世界民法发展史上的奇迹。然而,这种政府高速主导型的立法建构主义也同时给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带来了诸多缺陷与漏洞。我们知道,成文法的概括性、抽象性、静态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决定了法官在处理民事案件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并可能形成司法擅断;同时,成文法的滞后性也使其在进行民事审判时暴露出“先天不足”及“后天失调”的问题,导致民事成文法在作为民事裁判依据时,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再加上没有其它相应的法律机制予以克服,从而形成法律之不能,最终导致民众对法律的不信赖。
     成文法的滞后是因为成文法的先天不足,这是成文法制定中无法避免的。不过,如果在成文法实施过程中,在充分体现成文法精神的前提下通过其它的方面予以适当弥补,或许能够多多少少减少一些遗憾。但是,今日中国民事法律框架体系中最大问题就是对成文法滞后这一现象重视不够。
     在中国,为弥补民事成文法的先天不足,有必要构建一套新的民事法律制度作为当前民事法律体系的有益补充,而确立民事判例制度可能是我们今天弥补民事成文法制度本身供给不足的最佳选择。
     本文写作过程中,为避免与已有的研究成果相重复并做到学术增量,作者在写作前期做了大量的文献综述,这可能也是本文写作的一大亮点。
     本文的创新点可分为理论创新和方法创新两个方面。在理论创新中笔者大胆引入本体论、法律关系等法理概念,并在本文研究主题下进行重新阐释与统摄;同时本文不仅运用韦伯关于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二元区分理论,在价值上寻求我国民事判例制度的正当性,而且从思维方法着手突破了传统案例指导制度研究的局限;与此同时还从我国文化深层出发,分析民事判例制度与中国传统社会的歧向与弥合,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诸如三大主体、四步裁判方法等民事判例制度的具体构建模式,详尽地勾勒出民事判例制度的实体框架。
     在方法创新中,笔者结合历史研究、比较法研究、实证研究等多种方法进行论述,注重在对民事判例制度的历史沿革研究中的理论选择与契合,特别结合克罗齐等历史学家的研究方法与思考方式,探讨我国民事判例制度的历史性与现代性,为当下我国建立民事判例制度打下理论基础;同时,在论述中收集并援引了大量的鲜活案例,通过对这些生动案例的解析,不仅指出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论证了民事判例制度在我国法院中的实践运作。通过这样的观察与研究,从理论的高度试图证成民事判例制度作为良性的民事法律制度循环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但由于笔者水平有限,在将法理理论引入实践操作的创新过程中还略显粗糙,这也是本文的一大遗憾。
     本文的具体创作透过实践,进行理论提升,然后又回到实践这样“知行合一”的主线,并具体体现在本文七个部分对民事判例制度的详尽解析。
     第一部分导论:着重讨论民事判例制度的研究背景与选题来源、研究现状、研究界域、研究方法与逻辑径路等内容,试图从总的方面出发,阐述对全文的看法和对民事判例制度的认识。
     第二部分“新视角:从现实中走近民事判例制度”,采用数据分析、实证分析的方法,以民事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同案不同判”问题为突破口,比勘学界关于解决“同案不同判”及其所涉法律漏洞、立法滞后等问题的解决方案,斟酌其宜,务求得中,最终提出民事判例制度是解决当前司法难题的新选择。
     第三部分“制度考辩:民事判例制度比较法研究”,第一节以判例法的发展过程为主线,研究判例法中的民事判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第二节从民事判例制度与成文法结合的先后顺序着手,研究当代代表性国家或地区民事判例制度的现状;第三节从古中华法系存在的判例制度入手研究中国古代存在过的民事判例制度。最终从历史辩证的角度出发,对历史上产生过的民事判例制度作出客观的评价,为民事判例制度的应然结构张本开目。
     第四部分“理论重构:我国民事判例制度构建基点”,一方面从价值基础着手论证我国民事判例制度构建的正当性;另一方面总结案例公布制度和案例指导制度理论研究和实践的得失,参酌我国部分学者关于民事判例制度构建的设想,探讨民事判例制度的构建方式;藉此解析民事判例制度在中国推行的阻却性力量及其本土化路径。
     第五部分“制度设计:中国语境下民事判例制度的具体构建”,着重从民事判例制度的本体、法律关系和具体构造三个方面着手,设计我国民事判例制度的具体框架.实现从理论上构建我国民事判例制度的相关设想。
     第六部分“我国民事判例制度的实践与探索”:从剖析民事判例制度实践的概念、品格入手,提出对民事判例制度的实践构想。以实际民事司法判例程序为考察对象,比照其与现行寻法、适法路径的异同,寻求民事判例理论与制度融入民事司法的实践进路,实现本文知行合一的写作目的。
     第七部分“结语”:通过在文化与制度、传统与现代、西方与中国的反思中总结本文所试图得出的结论,并对研究中的不足以及需要继续研究、关注的地方作出说明,希望引起学界及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以利民事判例制度在中国的渐次推行。
The cases of the same type should be decided in the same way, which are the requirement of the justice in the legal system. Justice is the core value of the legal system, but the cases of the same type tried in different decisions are nothing new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which deviate from the justice and endenger the judicial credibility. Hence, it is necessary to study the problems of the applying of the civil law.
     Needless to say, the legal system of civil law experienced the rapid expasion in the past thirty years and the system of civil law was established from nonexistence to exitence in just one third times of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which was the wonderful achievement in the civil law history. However, government leading legislation brings shortcomings and loopholes to the system of civil law. As we know, the statue law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generality, abstraction, stillness and stability, which gives the discretion of the cases to judges and may get different decisions. At the same time, the backwardness of the statute law betrays the shortcomings and loopholes which leads to the hard cases. Ultimately, the legal system can not solve the issues without other mechanisms and leads the people'nonreliance of the law.
     It is hard to avoid the backwardness of the statute law because of the defects of the statute law. But it can be solved in other ways during the applying of the civil law to decrease the adverse impact. The biggest problem of the civil law is that the civil law do not attach much significance to the backwardness of the statute law.
     In China, it is need to establish a new system of civil law to deal with the crrent plight. Civil precedent system is the best choice of solving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statute law.
     In this thesis, the author collects a large of data and materials to ensure the originality, which also is the highlight of this thesis.
     The inovative aspects are doctrine inovation and technique inovation. In the doctrine inovation, the author resorts to the concepts of jurisprudence,such as the ontology, legal relationships, and interprets those concepts in a new way. Using the theories of Weber of value rationality and instrumental rationality, the author studies the legitimacy of the civil precedent system in value and breaks through the limitations of the tratidional precedent studies. Then, analysing the differences and the common points of civil precedent system and traditional chinese society,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three subjects and four steps of decisions, and draws the positive outline of the civil precedent system.
     In the technique inovation, associating with history study, comparative law study, positive study etc, the athour chooses the useful theories in the history of civil precedent and disscusses the modernity and the historicity, especially with the historian' ways such as Crozier to establish the theory ground of the civil precedent system. Citing the vivid cases in judicial practice and analyzing those cases, this thesis points out the problems in judicial practice and demonstrates the applying of the civil precedent system.Through this study, it is important to demonstrate the legitimacy of the civil precedent system in civil precedent system. But, because of the limits of the experience, it is regret to find that bringing the theories of jurisprudence into the judicial practice is a hard thing.
     The main clue is the unity of knowledge and practice, from practice to knowledge.The seven parts of this thesis embody this idea.
     The first part is the introduction. This part discusses the background,current situation, research methods, logic thinking of this thesis to interpret the system of civil law in general.
     The second part is the new perspective. Adopting the methods of the data and potive analysis, this paper studies the civil predecent system in practice to solve the current plight with contrast to the academic circles. Taking the loopholes and backwardness into consideration, the author balances the different solutions and holds that civil precedent system is the new perspective.
     The third part is the comparative study of civil precedent system.Section one i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precedent and the history. Section two is to deal with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typical precedent system in the order of the combination of precedent and statute law. Section three is the precedent in traditional chinese legal system.Finally, this paper estimates the precedent in history objectively and puts forward the structure of the civil precedent system.
     The forth part is to establish the foundation of the precedent in Chinese legal system. On the one hand, this paper demonstrates the legitimacy of the civil precedent in the value basis; on the other hand, purposes the ways establishing the civil preceden system by summrizing the studies of cases in practice and adopting the thoughts of the scholars and analyzes the difficulties and approaches.
     The fifth part is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recedent in China. Paying attention to the subjects, legal relationships and structures, this paper brings forward the concrete system of civil precedent.
     The sixth part is the practice and research of civil precedent system. Understanding the concepts of the precedent, the author examines the practice of the precedent. And comparing the civil procedure, it is purported to find an appropriate way to realize those theories.
     Part seven is the conclusion. This thesis tries to reach the conclusion by reflecting the culture and the institution, the tradition and the modernity, the Western and Chinese. It also gives a description of the inadequacies in the study and some aspects that require further study and attention, hoping for broad attention from theoreticians and practitioners in law so as to gradually carry out Civil precedentsystem in China.
引文
7武树臣:《判例制度研究(上)》,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出版,第3页。
    8游伟:“我国刑事判例的应用与思考”,《法学》,1991年第11期,第46页。
    9工春香:“建立当代中国民事判例制度的法理分析”,南京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5月,第24页。
    10同上注,第24页。
    11同上第,第24页。
    12[德]K·茨威格、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页。
    13沈宗灵:《比较法总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86页。
    14[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邓正来等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140页。
    15王芳:“中国判例制度研究——以清代成案为视角”,南京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5月,第23页。
    16蒋惠岭:“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几个具体问题”,《法律适用》,2004年第5期,第7页。
    17叶林:“判例制度简论”,华东政法学院硕士论文,2004年5月,第11页。
    18王春香:“建立当代中国民事判例制度的法理分析”,南京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5月,第22页。
    19王春香:“建立当代中国民事判例制度的法理分析”,南京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5月,第26页。
    20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7页。
    21陶燕燕、高智华:“对我国确立判例制度的哲学思考”,《池州学院学报》,2008年2月第22卷第1期,第36页。
    22根据对武树臣先生主编的《判例制度研究》(总共收录了从1986年-2003年的134篇)统计,持否定观点的文章就只有4篇(其中两篇是沈宗灵先生的):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上,从2004年到2009年关于判例制度的文章就有上千篇,有关判例制度引进的文章,没有一篇持否定观点。
    23周志明:“关于民事判例法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思考”,《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4年第23卷第4期,第11页。
    24于朝端:“建立以判例为主要形式的司法解释”,《法学评论》,2001年第3期,第137-142页。
    25施小镭:“论判例制度在我国的创设”,《法律适用》,2001年第7期,第19-20页。
    26张骥:《法律推理与法律制度》,青岛: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5-26页。
    27武树臣:《判例制度研究(上)》,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出版,第145页。
    28周志明:“关于民事判例法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思考”,《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4年第23卷第4期,第17页。
    29相关论述有:武树臣:《判例制度研究(上)》,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80-186页;沈宗灵:《法
    理学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38-239页;高岩:“我国不宜采用判例法制度”,江平主编:《比较法在中国(第一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8-49页;陈金钊:“论法律渊源”,《法律科学》,1991年第4期;周振想:《刑罚适用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255页。
    30武树臣:《判例制度研究(上)》,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61页
    31袁明圣:“我国建认判例法制度的条件分析”,《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第26页。
    32陶燕燕、高智华:“对我国确立判例制度的哲学思考”,《池州学院学报》,2008年2月第22卷第1期,第23页。
    33周志明:“关于民事判例法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思考”,《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4年第23卷第4期,第22页。
    34范红凤:“关于当前在我国建立判例法制度的具体构想”,《经济与法制》,2006年第6期,第44页。
    35同上注,第38页。
    36赵雯、刘培森:“关于建立判例制度的几点思考”,《山东大学》,2007年第6期,第16页。
    37王春香:“建立当代中国民事判例制度的法理分析”,南京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5月,第25页。
    38赵雯、刘培森:“关于建立判例制度的几点思考”,《山东大学》,2007年第6期,第18页。
    39同上注,第19页。
    40沈宗灵:《法理学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5页。
    41我们在中国期刊网(CNKI)上以“民事判例制度”作为题名精确搜索,仅搜索到三篇文章研究此问题。
    42《辞海》,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209页。
    43《法学词典》(增订版),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12月第2版,第439页。
    48赵小明:“择校费的风波”,《法制日报》,2007年9月26日,第6版。
    58[美]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
    59 Jerome Frank,Law and Modern Mind,Garden City, New York:Anchor Books,1963, pp.136,42-34。
    60同上注,第57页。
    61[美]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6页。
    62 Jerome Frank,Law and Modern Mind,Garden City, New York:Anchor Books,1963, pp.136,104-109。
    63当前中国司法腐败的特点至少包括:(1)司法腐败现象愈演愈烈,日益普遍化。一些司法人员利用职权索贿受贿、以权牟利、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违法执行、拖延办案、权色交易、草菅人命,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2)司法腐败日益集团化、规模化。从目前查处的案件看,有些审判庭、执行庭往往集体索贿受贿,问题暴露后则被“一锅端”;(3)司法腐败日益公开化、体系化,腐败心理渐成趋势,腐败行为渐成习惯。同时,司法腐败的模式与方式日益多元化和体系化,诸如个体腐败与集体腐败,直接腐败与间接腐败,权钱交易、权权交易与权情交易等。司法腐败一旦普遍化、集团化、规模化、公开化、体系化,就具有了全面侵蚀社会的能力,而成为社会公害。参见徐显明、齐延平:“论司法腐败的制度性防治”,刘海年等主编《依法治国与廉政建设》,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428—-429页。
    64李猛:《韦伯:法律与价值》,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66、164页。
    65同上注,第152页。
    66[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46页。
    72董茂云:《比较法律文化:法典法与判例法》,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5-186页。
    73丁海湖:“案例指导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3月,第27页。
    74同上注,第68页。
    75同上注,第69页。
    76刘作翔、徐景和:“案例指导制度的理论基础”,《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第24页。
    77同上注,第29页。
    78丁海湖:“案例指导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3月,第18页。
    79[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89页。
    80丁海湖:“案例指导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3月,第20页。
    81邓修明:《司法判例机制的理性思考》,《法律适用》,2007年第11期,第16页
    82“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国政府网》,2008年3月21日发布,2009年11月22日最后访问,http://www.gov.cn/test/2008-03/21/content_925627.htm。
    83董茂云:《比较法律文化:法典法与判例法》,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5-186页。
    84陈颐:“英格兰普通法形成的历史考察”,《外国法研究》,1999年第1-2期,第19页。
    85萧瀚:“读《普通法的历史基础》”,《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4期,第445页。
    86梁治平:“英国判例法”,《法律科学》,1991年第1期,第14页。
    87耿龙玺:“英国普通法的历史基础——亨利二世前英国法对普通法形成的影响”,《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1月,第115页。
    88何盟:“英国法发展的延续性特征—从盎格鲁·撒克逊法对普通法的影响谈起”,《中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报》,2008年第2期,第118页。
    89同上注,第83页。
    90李红海:《普通法的历史解读——从梅特兰开始》,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0页。
    91[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529页。
    92李红海:“亨利二世改革与英国普通法”,《中外法学》,1996年第6期,第62页。
    93董茂云:《比较法律文化:法典法与判例法》,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5-186页。
    94沈宗灵:“论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历史发展现状”,《北京大学学报》,1986年第3期,第43页。
    95郑云瑞:“英国普通法的令状制度”,《中外法学》,1999年第6期,第69页。
    96[法]勒内.达维:《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300页。
    97[比]R.C.范.卡内冈:《英国普通法的诞生》,李红梅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54页。
    98李红海:“亨利二世改革与英国普通法”,《中外法学》,1996年第6期,第126—127页。
    99何家弘主编:《当代美国法律》,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页。
    100董茂云:《比较法律文化:法典法与判例法》,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4页。
    101刘建华:“判例制究一一一个法成长的角”,四川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4月,第22页。
    102余高能、代水平:“美国判例法的运作机制”,《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07年第7期,第114页。
    103同上注,第115页。
    104[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7-9页。
    105同上注,第9页。
    106 J.Rark法官原说为:“我们的普通法制度在于:把那些我们得之于法律原则和司法先例的法律规则,用于其后的各种情形组合;为了保特统一性、一致性和确定性,我们必须把那些并非显而易见不合理和不方便的规则应用于发生的一切案件;在从未在司法上适用这些原则的案件中,我们也无权排斥它们,完全放弃对它们的类推适用,就因为我们认为,这些规则没有我们自觉地保持这一判决原则重要。对我来说,尽可能稳不仅仅是为了具体案件的判决,也是为了作为科学的法律利益”(MirehouseV.Rennell(1833)ICI.&.F.PP.527.546;36R.R.p180.转引自上引F.polloek,"A First Book of Jurisprudence",p341 —342(london.1911).
    107梁治平:“英国判例法”,《法律科学》,1991年第1期,第10页。
    108沈宗灵:《比较法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8页。
    109[法]勒内.达维:《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113页。
    110刘巍巍:“大陆法系引入判例制的思考”,《韩山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第42页。
    111[美]格伦顿、戈登、奥萨魁:《比较法律传统》,米健、贺卫方、高鸿钧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4页。
    112[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3页。
    113最高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德国判例考察情况的报告”,《人民司法》,2006年第7期,第10页。
    114王允:“判例在联邦德国法律制度中的作用”,《人民司法》,1999年第8期,第50页。
    115张涛:“德国民事判例制度考察一一兼论我国民事判例制度的建设”,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4月,第20页。
    116最高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德国判例考察情况的报告”,《人民司法》,2006年第7期,第10页。
    117 G.Gorla, Giurisprudenza, voce in Enciclopedia del diritto, Vo.l 19, Milano,1970, p.491。
    118 Cass.13 maggio 1983, n.3275, in Rep. F. it.,1983, voce Sentenza civile,47,2928.
    119 Cass.3 dicembre 1983, n.7248, in Rep. F. it.,1983, voce Legge,25,1962.
    120刘巍巍:“大陆法系引入判例制的思考”,《韩山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第44页。
    121解亘:《日本的判例制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第91页。
    122[美]后藤武秀:“判例在日本法律近代化中的作用”,《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1期,第75页。
    123张鹏:“台湾、香港地区判例制度比较研究——兼论中国大陆引进判例制度的可行性”,《政法学刊》,2005年8月,第16页。
    124董妍:“浅析台湾地区判例制度——兼论大陆地区对于台湾地区判例制度的借鉴”,《台湾法研究》,2009年第]期,第12页。
    125居正:“司法党化问题”,《中华法学杂志》,1935年第5卷,第]10页。
    126程皓:“论中国判例法的历史传统”,《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8卷,第63页。
    127汪世荣:《中国古代判例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10页。
    128江世荣:“中国古代的判例研究:一个学术史的考察”,《中国法学》,2006年第1期,第82页。
    129《十三经注疏(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343页。
    130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17页。
    131董茂云:《比较法律文化:法典法与判例法》,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8页。
    132刘笃才:“中国古代判例考论”,《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第148页。
    133同上注,第149页
    134武乾:“中国近代判例制度及其特征”,《现代法学》,2001年第23卷第2期,第152页。
    135同上注,第153页。
    136程皓:“论中国判例法的历史传统”,《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8卷,第63页。
    137汪世荣:《中国古代判例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4-54页。
    138杨思斌:“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的演变与基本特征”,《法学杂志》,2008年第2期,第122页。
    139徐景和:“中国判例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66页。
    140刘笃才:“中国古代判例考论”,《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第148页。
    141武乾:“中国近代判例制度及其特征”,《现代法学》,2001年第23卷第2期,第152页。
    142刘笃才:“中国古代判例考论”,《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第149页。
    143汪世荣:《中国古代判例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4页。
    144武乾:“中国近代判例制度及其特征”,《现代法学》,2001年第23卷第2期,第154页。
    145刘笃才:“中国古代判例考论”,《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第150页。
    146叶孝信:《中国法制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页。
    147潘维和:《中国民事法史》,台北:汉林出版社,1982年版,第17页。
    148汪世荣:《中国古代判例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1-62页。
    149同上注,第64-65页。
    150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17页。
    151汪世荣:《中国古代判例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72页。
    152武乾:“中国近代判例制度及其特征”,《现代法学》,2001年第23卷第2期,第156页。
    153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57页。
    154叶英萍:“两大法系与我国判例制度比较”, 武树臣主编:《判例制度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05页。
    155蒲娜娜、饶艾:“古代中国判例的几个基本问题”,《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6期,第25-26页。
    156汪世荣:“中国古代的判例研究:一个学术史的考察”,《中国法学》,2006年第1期,第82页。
    157[意]克罗齐:《历史学的理论和历史》,田时纲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158[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6页。
    159[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72页。
    160参见[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8年版,第29—30页。
    161[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8年版,第201页。按照昂格尔关于法的三种概念的划分,即习惯法、官僚法与法秩序(法体系),这里的“法律的公共性和实在性”应指官僚法。
    162王利明:“我们需要怎样的司法能动”,《人民法院报》,2009年7月5日发布,2009年11月12日最后访问,http://www.law.ruc.edu.cn/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7470。
    163同上注。
    164邓修明:《司法判例机制的理性思考》,《法律适用》,2007年第11期。
    165[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2页。
    169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04年到09年上半年关于案例指导的文章分别是3、4、5、9、10和7篇——更为清晰的反映出社会各界对“案例指导”的关注趋势。
    170奚晓明:“建立以案件审理为中心的案例指导制度”,《河北学刊》,2007年第3期,第24页。
    171刘作翔:“我国为什么要实行案例指导制度”,《法律适用》2006年第8期,第16页。
    176参见刘作翔、徐景和:“案例指导制度的理论基础”,《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第16-29页;胡云腾、于同志:“案例指导制度若干重大疑难争议问题研究”,《法学研究》,2008年第6期,第3-24页。
    177参见王杏飞:“指导性案例的法哲学分析”,《内蒙古社会科学》,2007年第6期,第12-17页;傅蔚蔚、张旭良:“试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之建构”,《法律适用》2006年第1-2期,第16-19页。
    178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7页。
    179徐昕:“迈向司法统一的案例指导制度研究”,《学习与探索》,2009年第5期,第47页。
    180王学辉、邵长茂:“指导性案例在行政诉讼中的效力”,《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第34页。
    181徐昕:“迈向司法统一的案例指导制度研究”,《学习与探索》,2009年第5期,第48页。
    182参见陈灿平:“案例指导制度中操作性难点问题探讨”,《法学杂志》,2006年第3期,第101-102页;杨力:“中国案例指导运作研究”,《法律科学》,2008年第6期,第42-55页;郎贵梅:“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第24-33-88页。
    183刘再辉:“指导性案例产生的根据、程序及障碍”,《政法学刊》,2008年第3期,第42-45页;参见董眸:“迈出尊重案例通向遵循判例的困惑之门——我国实现法律统一适用合法有效之路径”,《判例与研究》,2007年第1期,第7-15页;傅郁林:“建立判例制度的两个基础性问题——以民事司法的技术为视角”,《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第98-106页。
    18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认为,“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涉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具体适用问题,有权发布典型案例,成为案例指导的主体;同样地,较大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就涉及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的具体适用问题发布典型案例。”见:最高人民法院课题调研组:“关于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的调研报告”, 《人民司法》,2007年第19期,第68-71页。另参见傅蔚蔚、张旭良:“试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之建构”《法律适用》,2006年第1-2期,第16-19页:蒋惠岭:“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几个具体问题”, 《法律适用》,2004年5期,第1013页。
    185梁兴国:“从判例、判例法到案例指导制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第149-153页。
    186蒋惠岭:“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几个具体问题”,《法律适用》,2004年5期,第1013页。
    187秦旺:“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和适用方法”,葛洪义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14-230页。
    188丁海湖:“案例指导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3月,第92页。
    189龚稼立:“关于先例判决和判例指导的思考”,《河南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第17-21页。
    190沈志先、刘力:“重视典型案例努力提升司法水平和能力”, 《人民司法》,2006年第7期,第47页;另见:赵刚、王杏飞: “民事司法改革的几个前沿问题”, 《法学评论》,2006年第6期,第90-97页。
    191蒋惠岭:“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几个具体问题”,《法律适用》,2004年第5期,第10-13页。
    192傅郁林:“建立判例制度的两个基础性问题”,《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第98-106页。
    193参见丁海湖:“案例指导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3月,第93页;姚亮、胡晓华:“案例指导与法律适用”,《法制与经济报》,2008年第9期,第85-86页。
    194徐听:“迈向司法统一的案例指导制度研究”,《学习与探索》,2009年第5期,第48页。
    195王利明:《民法疑难案例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4页。
    196秦旺“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和适用方法”,葛洪义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出版,第214-230页。
    197张艳:“论案例指导制度中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江南大学学报》,2007年第10期,第38-40页。
    198“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为我国的法学理论研究提出了许多有研究价值的问题:(1)法律渊源与法律形式的关系是什么?(2)法律体系是封闭的、静态的规则整体还是开放、动态的规则整体?(3)司法权的性质是什么?有无创造性?(4)法治的道路是单一的还是多元化?案例指导制度如何借鉴域外经验和立足于本土资源?”丁海湖:“案例指导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3月,第2-4页。另见:丁海湖、方文翠:“法学教育改革新导向:案例指导制度”,《法律适用》,2008年第6期,第81-83页。
    199牟宗三:“中国哲学的特质”,罗义俊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5月版,第8页。
    200同上注,第9页。
    201孔小红:“判例与审思:西方两大法系国家和中国在判例问题上的比较研究”,武树臣主编:《判例制度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94页。
    202程树德:《九章律考》,北京:商务印书馆,1925年版,第123页。
    203[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91页。
    204叶英萍:“两大法系与我国判例制度比较”,武树臣主编:《判例制度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09页。
    205[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543页。
    206沈宗灵:“当代中国的判例——一个比较法研究”,武树臣主编:《判例制度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94页。
    207叶英萍:“两大法系与我国判例制度比较”, 武树臣主编:《判例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05页。
    208[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94页。
    209同上注,第393页。
    210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3页。
    211温家宝总理在2009年3月13日答中外记者问上也指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三大内容这一,这 进一步表明了司法体制改革对于中国社会的重要性。
    212范忠信:《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7页。
    213[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91页。
    214[德]胡塞尔“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一卷,第223页。
    215同上注,第226页。
    216徐国栋:“两种民法典起草思路:新人文主义对物文主义”,《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2001年,第145页。
    217沈宗灵著:《比较法总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465页。
    218王春香:“建立当代中国民事判例制度的法理分析”,南京师范大学硕上论文,2007年5月,第27页。
    219章武生等:《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修订本),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89页。
    22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76页。
    221王亚新:“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3页。
    222同上注,第314页。
    223刘作翔、徐景和:“案例指导制度的理论基础”,《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第19页。
    224[美]本杰明·卡多佐.苏力译“司法过程的性质”,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44页。。
    225张琪:“判例法的比较研究”,《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4期,第14页。
    226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增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4页。
    227[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97页。
    228王利明:《民法疑难案例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4页。
    229张艳:“论案例指导制度中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江南大学学报》,2007年第10期,第38-40页。
    230[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73页。
    231“北京将在全国首推“案件比对系统”避免同案不同判”,新华网,2009年1月16日发布,2009年12月13日最后访问,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9-01/16/content_10668595.htm.
    232于朝端:“建立以判例为主要形式的司法解释”,《法学评论》,2001年第3期,第137-142页。
    233施小镭:“论判例制度在我国的创设”,《法律适用》,2001年第7期,第19-20页。
    234张骥:《法律推理与法律制度》,青岛: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5-26页。
    235武树臣:《判例制度研究(上)》,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754-757页。
    236陈光中、谢正权:“关于我国建立判例制度问题的思考”,《中国法学》,1989年第2期。
    237朱景文:《比较社会学的框架和方法—法制化、本土化和全球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9页。
    238武树臣:《判例制度研究(上)》,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757-760页。
    239董皓:《司法解释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5页。
    240李广湖:“先例判决”法治统一的有效途径”,《河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第26页。
    241“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公报”,北大法宝网,2007年12月17日发布,2009年11月13日最后访问,http://vip.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cas&Gid=117530487。
    24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文书标准格式”,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公报库,2008年7月18日发布,2009年11月13日最后访问.,http://news.eastday.com/s/20071217/u 1 a3294279.html。
    [1][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2][美]史谛文·J·伯顿:《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轮》,张志铭、解兴权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泽,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
    [4][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5][比]R.C.范·卡内冈:《法官、立法者与法学教授》,薛张敏敏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6[德]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
    [7][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北京:商务出版社,1978年版。
    [8][美]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廖湘文、高雪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9][英]约瑟夫·夏辛、容敏德编著:《法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0][美]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11][美]约翰·H·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北京:知识出版社,1984年版。
    [12]李开国:《民法总则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
    [13][美]凯斯·R·孙斯坦:《法律推理和政治冲突》,金朝武、胡爱平、高建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4]汪世荣:《判例与法律发展——中国司法改革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5]公丕祥主编:《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16]梁治平:《梁治平自选集》,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7]冯亚东:《平等、自由与中西文明》,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8]何勤华主编:《华洋诉讼判决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9]葛洪义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0]董皓:《司法解释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1]尹义省:《适度多角化》,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1999年版。
    [2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请示答复全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23][英]约瑟夫·拉兹:《法律的权威》,朱峰泽,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4]梁慧星:《民法解释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25]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6]陈金钊:《法律方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7]季卫东:《法治秩序的构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8]孙笑侠:《程序的法理》,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29][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0][美]伯尔曼:《法律的性质和功能》,美国:基石出版公司,1980年版。
    [31]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32]陈灿平:《司法改革及相关热点探索》,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33][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泽,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34]董皓:《司法前沿的逻辑与实证》,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
    [35]黄建辉:《法律漏洞·类推适用》,台湾蔚理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
    [36]陈锐:《法律推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37]孔祥俊:《法律方法论》(第三卷),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38]林立:《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9][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0]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41]潘维大、刘文琦:《英美法导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2][美]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周叶谦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45]曾代伟:《中国法制史》,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6]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7]王利明:《民法疑难案例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8]武树臣主编:《判例制度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1]朱吉龙、马秀娟:“量刑平衡的影响因素及完善建议”,《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2]刘政权、李铁喜:“中国判例制度运行机制研究”,《惠州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3]陈劲舟、吉媛:“对知识产权法法典化的反思”,《知识经济》,2009年第2期。
    [4]董妍、胡远:“台湾判例制度略论——兼论大陆地区对于台湾判例制度的借鉴”,《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09年第1期。
    [5]李鸷:“现阶段中国引入判例法的可行性分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3期。
    [6]凌沙沙:“违约与精神损害赔偿”,《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3期。
    [7]融华:“判例制度在中国确立的可行性研究——一个制度构建环境的视角”《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8]赵方:“我国司法解释制度的现实困境与理性选择”,《兰州学刊》,2009年第1期。
    [9]李洁:“日本刑事判例的地位及其对我国的借鉴”,《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10]张玲:“欧盟跨界破产管辖权制度的创新与发展——主要利益中心标准在欧盟适用的判例研究”,《政法论坛》,2009年第2期。
    [11]时昌云:“论我国判例法制度的缓行”,《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6期。
    [12]张殿军:“刑法变通缺失语境的民族自治地方刑事司法路径”,《贵州民族研究》,2009年第1期。
    [13]王霞:“浅析许霆案”,《才智》,2009年第2期。
    [14]崔迪:“中国判例法之路”,《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9期。
    [15]薛军:“意大利的判例制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16]解亘:“日本的判例制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
    [17]黄卉:“关于判例形成的观察和法律分析——以我国失实新闻侵害公众人物名誉权案为切入点”,《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18]宋伟、胡焕:“投保人个人信息权及其保护路径分析”,《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19]章志远:“经由行政案例指导迈向行政判例法”,《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20]傅郁林:“建立判例制度的两个基础性问题——以民事司法的技术为视角”,《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23]杨洪逵:“案例指导:“从功利走向成熟—对在中国确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儿点看法”,《法律适用》,2004年第5期。
    [24]徐爱国:“霍姆斯《法律的道路》诠释”,《中外法学》,1997年第4期。
    [25]王允:“判例在联邦德国法律制度中的作用”,《人民司法》,1998年第7期。
    [26]刘作翔、徐景和:“案例指导制度的理论基础”,《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
    [27]周佑勇:“作为过渡措施的案例指导制度”,《法学评论》,2006年第3期。
    [28]周旺生:“重新研究法的渊源”,《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4期。
    [29]陈灿平:“案例指导制度中操作性难点问题探讨”,《法学杂志》,2006年第3期。
    [30]季涛:“论疑难案件的界定标准”,《中外法学》,2006年第4期。
    [31]张骐:“判例法的比较研究”,《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4期。
    [32]杨凯:“司法能力:关于法官裁判艺术的法理思辨”,《法律适用》,2006年第2期。
    [33]葛毅:“法律确定性与法律适用技术”,《判解研究》,2003年第4辑,总第14辑。
    [34][以]阿哈隆·巴拉克:“法官的角色”,孔祥俊译,《法律适用》,2002年第6期。
    [35]刘峥:“建立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追问与辨析”,《法律适用》,2007年第5期。
    [36][美]R.B.施菜辛格:“大陆法系的司法判例”,吴英姿译,《法学译丛》,1991年第6期。
    [37]潘锋平、饶艾:“西方两大法系判例之比较”,《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38]潘荣伟:“大陆法系的司法判例及借鉴”,《山东法学》,1998年第4期。
    [39]顾敏康:“引入判例法,促进司法改革”,《法学家》,2004年第4期。
    [40]刘广安:“中国法律的传统”,《研究生法学》,2002年第7期。
    [41]董皓:“迈出尊重案例通向遵循判例的困惑之门:我国实现法律统一适用合法有效之路径”《判例与研究》,2007年第1期。
    [42]武乾:“中国近代判例制度及其特征”,《现代法学》,2001年第2期。
    [43]李浩:“英国判例法与判例规避”,《比较法研究》,1995年第1期。
    [44]姚若贤:“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思考”,《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
    [45]蒲娜娜、饶艾:“古代中国判例的几个基本问题”,《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6期。
    [46]钟海华,王小华:“判例的引入——‘救人索酬案’引出的法律思考”,《法律适用》.2000年第4期。
    [47]王志强:“南宋司法裁判中的价值取向—南宋书判初探”,《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6期。
    [48]汪世荣:“判例在中国传统法中的功能”,《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
    [49]戴伟:“关于中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几点思考”,《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11期。
    [50]周道鸾:“中国案例制度的历史发展”,《法律适用》,2004年第5期。
    [51]苏宏峰:“判例制度立法的建议”,《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
    [52]杨立新:“激进与保守的和谐——中国司法改革的中庸之道”,《河南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
    [53]罗增樑:“论我国刑事判例制度建立之可行性——兼论我国建立判例制度之初步探究”,《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2期。
    [54]刘风景:“裁判摘要的原理与制作——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案例为素材”,《法律方法》,2009年第12期。
    [55]赵静波:“论我国建立行政判例制度的必要性”,《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 年第2期。
    [56]蒋惠岭:“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儿个具体问题”,《法律适用》,2004年第5期。
    [57]孙智慧:“案例分析在国际法教学中的应用”,《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1期。
    [58]刘乃睿:“英国公司董事义务的判例法演进”,《国外社会科学》,2009年第3期。
    [59]蔡伟:“建立我国判例制度的设想”,《宁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1期。
    [60]赵爱勤:“论英美法系中民法的范围”,《法学论坛》,2000年第4期。
    [61]曾粤兴、贾凌:“论刑事司法解释权的合理配置”,《学术探索》,2000年第3期。
    [62]郑永流:“法律判断形式的模式”,《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
    [63]杜宇:“刑法上之‘类推禁止’如何可能?”,《中外法学》,2006第4期。
    [64]武树臣:“对十年间大陆法学界关于借鉴判例制度之研讨的回顾与评说”,《判例与研究》,1997年第2期。
    [65]武树臣:“铸造灰色之法——再谈在我国发展判例制度的重要性”,《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
    [66]张骐:“判例法的比较研究——兼论中国建立判例法的意义、制度基础与操作”,《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4期。
    [67]张从容:“引入判例法机制作用谈”,《现代法学》,1999年第4期。
    [68]谢晖:“经验哲学之兴衰与中国判例法的命运”,《法律科学》,2000年第7期。
    [69]汪建成:“对判例法的几点思考”,《烟台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
    [70]陈卫东、李训虎:“先例判决·判例制度·司法改革”,《法律适用》,2003年第Z1期。
    [71]张骐:“建立中国先例制度的意义与路径:兼答《“判例法”质疑》——一个比较法的视角”,《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2期。
    [72]张千帆:“先例与理性——也为中国的司法判例制度辩护”,《河南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73]蒋惠岭:“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几个具体问题”,《法律适用》,2004年第5期。
    [74]王学辉、邵长茂:“指导性案例在行政诉讼中的效力”,《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
    [75]傅蔚蔚:“试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之建构”,《法律适用》,2006年第2期。
    [76]陈灿平:“案例指导制度中操作性难点问题探析”,《法学杂志》,2006年第5期。
    [77]汪世荣:“补强效力与补充规则——我国案例制度的目标定位”,《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
    [78]张骐:“试论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6期。
    [79]刘作翔、徐景和:“案例指导制度中的案例适用问题”,《湘潭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80]姚莉、詹建红:“从集体决策到个体决策——刑事审判组织改革新思路”,《中国律师》,2000年第10期。
    [81]夏锦文:“21世纪中-欧法学研究与合作的重大课题”,《法学家》,2000年第5期。
    [82]张弢、陈飞霞:“西方判例制度东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评析——案例指导制度构建的框架和对司法实践指导的方法”,《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
    [83]张艳:“案例指导制度的价值探究及理性定位——基于宪政中国发展中制度借鉴的视角”,《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84]刘艳芳、洪流:“浅析判例在刑法适用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律适用》,1999年第8期。
    [85]郭哲、张双英:“案例指导制度:法律统一适用的中国话语—以同案不同判契入”,《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8年第12期。
    [86]张亚东:“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再思考”,《法律适用》,2008年第8期。
    [87]张从容:“引入判例法机制作用谈”,《现代法学》,1999年第4期。
    [88]黄震:“汉代‘春秋决狱’的判例机制管窥”,《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6期。
    [89]甘素江:“谈《外国法制史》的学习方法”,《河北自学考试》,1999年第4期
    [90]冯军、孙学军:“论重构我国刑法判例制度的理论和现实基础”,《当代法学》,2000年第1期。
    [91]程宗璋:“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若干探讨”,《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3期。
    [92]蔡颖慧:“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法律适用》,2008年第1、2期。
    [93]贺日开.司法终局性:“我国司法的制度性缺失与完善”,《法学》,2002第12期。
    [94]吴建平:“对中国确立判例法的探讨”,《青海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
    [95]曹三明:“中国判例法的传统与建立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法律适用》,2002年第12期。
    [96]王继福、王秀玲:“中国宜建立适合自己国情的判例指导制度”,《燕山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
    [97]周道鸾:“中国案例制度的历史发展”,《法律适用》,2004年第5期。
    [98][美]R.B.施莱辛格:“大陆法系的司法判例”,吴英姿译,《法学译丛》1991年第6期。
    [99]刘瑞平:“判例法研究中的观念错误”,《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2期。
    [100]张文、何慧新:“关于创立中国刑事判例制度的思索”,《政法学刊》,1999年第1期。
    [101]蒋啸:“判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年。
    [102]宋新宇:“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判例法制度研究”,《山东审判》,1999年第4期。
    [103]李丽、田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商业研究》,1998年第12期。
    [104]姚亮、胡晓华:“论案例指导与法律适用”,《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08年第9期。
    [105]曾志华:“从权利保障论构建行政判例制度的必要性”,《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04年第9期。
    [106]熊媛媛、刘茂盛:“试论我国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9期。
    [107]白军胜:“浅谈遵循先例原则“,《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9期。
    [108]肖淑玲:“政府诚信与公民权益——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研究”,《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8年第9期。
    [109]吴越、沈冬军、王俊:“司法公正视野下司法解释与判例制度的互动——兼论我国引入判例制度之路径”,《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
    [110]李志明,戴湘文:“论我国判例法制度构建之障碍及其克服途径”,《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111]胡新艳:“论中国的判例制度和方法”,《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
    [112]徐涤宇:“《英美合同解除制度研究》的知识贡献”,《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9期。
    [113]梁兴国:“从判例、判例法到案例指导制度——“判例是如何形成的?”理论研讨会综述”,《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
    [114]毛尊超:“《物权法》与英国法上浮动抵押的区别”,《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08年第9期。
    [115]杨帆:“试论加强法官在我国法律体制中的作用”,《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9期。
    [116]彭鸿森:“浅谈构建我国刑事判例制度”。《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31期。
    [117]杨德莲、王琳:“建立刑事判例制度的可行性研究”,《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
    [118]范志勇:“试论行政判例制度”,《科技信息(学术研究)》,2008年第30期。
    [119]王翠、叶楠:“论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
    [120]洪迪昀、孙萍萍:“我国国际私法领域采用判例制度可行性探究”,《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121]潘大松:“借鉴判例制度与更新法律观念”,《比较法研究》,1987年第3期。
    [122]许江、罗勇:“论法的不确定性与判例法之引进”,《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123]李凌燕:“西方两大法系国家和古代中国在判例问题上的比较研究”,《社会科学》,1987年第5期。
    [124]邱小平:“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的主要差别及其产生原因”,《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87年第2期。
    [125]张继孟:“谈香港法律制度的可借鉴性——《香港地区法学讲座》读后感”《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87年第1期。
    [126]周志明:“关于民事判例法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思考”,《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127]李静:“民商事判例法制度浅议”,《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第21卷第1期。
    [128]蔡唱:“中国民商判例制度之建构”,《零陵学院学报》,第25卷第1期。
    [129]郑显华、肖德芳、李照彬:“WTO视野下民事判例制度的构建”,《法学杂志》,2005年第3期。
    [130]游伟:“我国刑事判例的应用与思考”,《法学》,1991年第11期。
    [131]王春香:“建立当代中国民事判例制度的法理分析”,南京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5月。
    []32]王芳:“中国判例制度研究——以清代成案为视角”,南京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5月。
    [133]蒋惠岭:“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几个具体问题”,《法律适用》,2004年第5期。
    [135]叶林:“判例制度简论”,华东政法学院硕士论文,2004年5月。
    [136]宋晓明:“建立我国判例制度的价值分析”,《人民司法》,1998年第12期。
    [137]于朝端:“建立以判例为主要形式的司法解释”,《法学评论》,2001年第3期。
    [138]施小镭:“论判例制度在我国的创设”,《法律适用》,2001年第7期。
    [139]袁明圣:“我国建认判例法制度的条件分析”,《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
    [140]陶燕燕、高智华:“对我国确立判例制度的哲学思考”,《池州学院学报》,2008年2月第22卷第1期。
    [141]范红凤:“关于当前在我国建立判例法制度的具体构想”,《经济与法制》,2006年第6期。
    [142]赵雯、刘培森:“关于建立判例制度的几点思考”,《山东大学》,2007年第6期。
    [143]徐昕:“迈向司法统一的案例指导制度研究”,《学习与探索》,2009年第5期。
    [144]曹勇:“浅谈制定法的局限及其补救措施”,《渝西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1期。
    [145]郭哲、张双英:“案例指导制度:法律统一适用的中国话语——以同案不同判契入”,《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8年第12期。
    [146]高鸿钧:“无话可说与有话可说之间——评张伟仁先生的《中国传统的司法和法学》”,《政法论坛》,2006年第5期。
    [147]何良彬:“同案不同判现象的思考及对策——兼论指导性案例机制在我国的可操作性前景”,《当代法官》,2006年第6期。
    [148]丁海湖:“案例指导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3月。
    [149]潘荣伟:“大陆法系的司法判例及借鉴”,《法学论坛》,1998年第4期。
    [150]邓修明:“司法判例机制的理性思考”,《法律适用》,2007年第11期。
    [151]陈颐:“英格兰普通法形成的历史考察”,《外国法研究》,1999年第2期。
    [152]萧瀚:“读<普通法的历史基础>”,《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4期。
    [153]梁治平:“英国判例法”,《法律科学》,1991年第1期。
    [154]耿龙玺:“英国普通法的历史基础——亨利二世前英国法对普通法形成的影响”,《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155]何盟:“英国法发展的延续性特征一从盎格鲁撒克逊法对普通法的影响谈起”,《中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报》,2008年第2期。
    [156]李红海:“亨利二世改革与英国普通法”,《中外法学》,1996年第6期。
    [157]郑云瑞:“英国普通法的令状制度”,《中外法学》,1999年第6期。
    [158]刘建华:“判例制究——一个法成长的角”,四川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4月。
    [159]余高能,代水平:“美国判例法的运作机制”,《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07年第7期。
    [160]梁治平:“英国判例法”,《法律科学》,1991年第1期。
    [161]刘巍巍:“大陆法系引入判例制的思考”,《韩山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
    [162]最高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德国判例考察情况的报告”,《人民司法》,2006年第7期。
    [163]何志鹏,陈俊:“判例制度:何时走出构想”,《中国律师》,1998年第7期。
    [164]张涛:“德国民事判例制度考察一一兼论我国民事判例制度的建设”,中国政法大学硕十学位论文,2008年4月。
    [165]周鹏飞:“英美法系国家和古代中国在判例问题上的比较研究”,《研究生法学》,1998年第3期。
    [166]张鹏:“台湾、香港地区判例制度比较研究——兼论中国大陆引进判例制度的可行性”,《政法学刊》,2005年8月。
    [167]董妍:“浅析台湾地区判例制度——兼论大陆地区对于台湾地区判例制度的借鉴”,《台湾法研究》,2009年第1期。
    [168]王幽深、陈永忠:“遵循先例:中国审判机制改革的应然选择”,《宁夏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169]武乾:“中国近代判例制度及其特征”,《现代法学》,2001年第23卷第2期。
    [170]程皓:“论中国判例法的历史传统”,《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8卷。
    [171]刘笃才:“中国古代判例考论”,《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
    [172]杨思斌:“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的演变与基本特征”,《法学杂志》,2008年第2期。
    [173]陈东:“论香港法律渊源的未来走向”,《政治与法律》,1997年第6期。
    [174]奚晓明:“建立以案件审理为中心的案例指导制度”,《河北学刊》,2007年第3期。
    [175]赵文录、蔡富超:“我国建立刑事判例制度初探”,《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7年第4期。
    [176]陈灿平:“案例指导制度中操作性难点问题探讨”,《法学杂志》,2006年第3期。
    [177]杨力:“中国案例指导运作研究”,《法律科学》,2008年第6期。
    [178]李雅玫:“香港现行法律制度浅探”,《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7年第1期。
    [179]阮兢青:“九七前后香港法律发展走向”,《未来与发展》,1997年第2期。
    [180]江伟:“香港的法律”,《新疆人大(汉文)》,1997年第4期。
    [181]王海英:“中国大陆与香港法律制度之比较”,《福建法学》,1997年第2期。[182]包志荣,何鸣:“替代类推制度可行性探讨”,《人民司法》,1996年第10期。
    [183]张子林、刘军:“关于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思考”,《山东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5期。
    [184]卫星、晏筠:“创制中国‘判例法’的途径——兼谈中国立法建设面临的主要任务”,《政法论坛》,1996年第4期。
    [185]沈宗灵:“中国大陆与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差别论要”,《中国法学》,1996年第6期。
    [186]张乃根:“论西方法的精神——一个比较法的初步研究”,《比较法究》,1996年第1期。
    [187]刘德祥:“从英美法律说到英美法学文献检索”,《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1996年第2期。
    [188]胡云腾:“废除类推及刑法科学化”,《法学研究》,1995年第5期。
    [189]刘炳君:“判例法之中国本土化价值论”,《政法论丛》,2003年第1期。
    [190]朱恒顺:“中国行政判例制度构建浅析”,《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6期。
    [191]贾文彤,郝军龙:“欧美职业体育中的法律制度比较研究”,《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
    [192]孟凡哲、王姝:“判例制度的哲学之维——一个经验主义的视角”,《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
    [193]张泽涛:“美国测谎制度的发展过程对我国的启示”,《法商研究》,2003年第6期。
    [194]王晓莉:“刑事司法判例及其在我国的合理定位”,《六盘水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2期。
    [195]史蒂芬R·奥顿,郭树理:“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到布什诉戈尔案看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两百年”,《法学评论》,2002年第3期。
    [196]赵文群:“法律漏洞中的法律发现”,《中国律师》,2004年第9期。
    [197]张义华:“判例制度的功能探析”,《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
    [198]雷建玲:“法官自由裁量权论纲”,《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
    [1]Cross J.WHariss, Precedent in English Law, Clarendon Law Series, (2002).
    [2]J.Douglas Brown, British Precedent and American Old Age Insurance, legis.rev(1937).
    [3]Marjorie D. Rombauer, Legal Problem Solving:Analysis, Research and Writing, (West Publishing Co.,3d ed.1978).
    [4]Sinclair, Michael, Precedent, Super-Precedent, George Mason Law Review (14 Geo. Mason L. Rev. 363)(2007)
    [5]Michael H. Trotter, Profit and the Practice of Law:What's Happened to the Legal Profession (Athens, GA: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1997).
    [6]From Precedent to Precedent, American Lawyer,Vol.14,Issue4(April 1906).
    [7]Hon.Samuel L.Buffords,International Insolevncy Case Venue In The Eropean Union:The Parmalat And Daistek Controversies. Columbia Journal of European Law, Spring, (2006)
    [8]Donald J.Kochan, "Public Use" and the Independent Judiciary:Condemnation in an Interest-Group perspective,3 Tex Rev L.&49,67(1998).
    [9]A.Giddens,The Class Structure of the Advanced Society, Hutchingson & Co. Ltd, (1973).
    [10]David Hume, Enquiry Concerning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ed.)by Tom L. Beauchamp,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11]Ian Shapiro, The Evolution of Rights in Liberal Theory, Cambridge University,1986.
    [12]John Henry Merryman, David S.Clark, Comparative law western European and Latin American Legal Systems, The Bobbs-Merrill Company,Inc. (1978).
    [13]Rutta, V.an Y.Hayami, Toward a Theory of Induced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Journal of Development Studies,1984(4).
    [14]Lawson, Further Reflections on Codification, in Lawson, Selected Essays Ⅱ:Comparison, 1977.
    [15]Lewis, History of 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 and the First Restatement of the Law, Restatement in the Courts 1,2 (perm. ed.1945).
    [16]James Gordley, European Codes and American Restatement:Some Difficulties, Columbia Law Review, January 1981.
    [17]B.Cardozo, The Nature of the Judicial Process,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21)
    [18]CorbinWilliston and the Restatement of Contract, Boston University Law Review, May (1990).
    [19]M. Weber, General Economic History, New York:Collier Books, (1961).
    [20]F W Maitland Equity and the Forms of Action (1910).
    [21]F Pollock F W Maitland.the history of England Law before the Time of Edward Ⅰ.Ⅴ Ⅱ (1978).
    [22]R C Van.Caenegem Royal Writs in England from the Conquest to Glanvil (1958).
    [23]Chew,Helena M.1949.King James I.London:Hearnshaw Company.
    [24]The Committee of the Association of American Law Schools,Select Essays In Anglo-American Legal History (1907).
    [25]Holdsworth,WoSo.1924.A History of English Law,vol.4.London:methuen.
    [26]Laslett,Peter.1949.Patriarcha and Other Political Works of Sir Robert Filmer.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7]Phillips,O.H.1939.The Principles of English Law and The Constitution.London:Edward & Arnold.
    [28]Stone,L.1983.Interpersonal Violence in English Society 1300-1980.New York:Macmilan.
    [29]Sommerville,J.P.1986.Politics and Ideology in England,1603-1640.London:Longman.
    [30]Sir William Wade Administrative Law (1994).
    [31]Christopher Osakwe.J A Andrews The Bill of Rights for the Criminal Defendant in American Law,in Human Rights in Criminal Procedure (1982).
    [32]Michael Bayles.D Reidel Principles for Legal Procedure,Law and Philosophy 5 (1986).

© 2004-2018 中国地质图书馆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6469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7129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邮编:100083

电话:办公室:(+86 10)66554848;文献借阅、咨询服务、科技查新:6655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