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的人文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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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文精神是对人的价值追求,以人文尺度为标准,关怀人的全面价值的实现,关怀人的自由、尊严、理想、信仰、生存方式、生存意义,强调人的自身发展和完善,反对将人物化和工具化,张扬人的主体性。法学是一门关于人的学问,关注着人的需求、权利、利益和尊严,体现着人的价值判断。法的价值是通过尊重人的价值而实现的,法治是将人类带到秩序和幸福的最可靠、最稳定的途经,也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动力。司法的人文功能主要表现在促进司法认知、推动司法认同、巩固司法价值等三个方面。法官职业是人文色彩浓厚的法律职业,不仅要求法官成为法律方面的技术精英,同时,又是具有渊博学识、良好道德修养和较高公众威望的社会人文精英。但是,受历史和现实因素影响,中国法官的人文身份显得并不清晰。无论是传统文化背景下的“道德人”形象,还是苏联模式下的“刀把子”形象都体现着司法人文理念的断裂、司法人文思维缺失和法学人文教育的不足。法官是理解法律、阐释法律、适用法律、执行法律的重要角色,其职责的履行必须要以法律知识、法律精神、法律思维等为支撑。法官的人文品格是人文精神在法官这一司法主体上的投射,并在实践中形成具有主体性的力量。全文共分六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法官的独立品格。司法独立的实质就是法官独立,而法官独立的核心在于内心独立,法官独立就是法官精神自治,就是法官自主判断,法官独立负责。第二章:法官的公正品格。公正是司法的内在本质属性,也是司法活动的根本目的。法官是纠纷的裁判者,公正是法官的灵魂。公正来自法官中立。正义感是公正品格的灵魂。追求效率则是法官公正品格的题中之义。第三章:法官的亲和品格。法官不是生活于书面法律之上,而是生活于现实的生活世界里的。法官只有亲和于人性、时代和生活,才能更深刻的理解法律,更成熟地作出判断。第四章:法官的自律品格。良知是法官职业道德的人性基础,是推动公正司法的内在力量。法官具有严格的职业伦理要求,道德瑕疵败坏司法公正。第五章:法官的理性品格。法官是法律运行的主要推动者,法官不但需要洞悉法律严谨的逻辑体系,而且要掌握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利益衡量的技术。法官的理性品格是法官专有的职业品格,包括司法理念、司法知识、法律思维、法理底蕴等内容,最终形成一种理性自觉。第六章:法官人文品格的提升思路。法官人文品格的形成与完善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法官人文品格建设是与司法文明、司法现代化的发展是同步的,我们无法脱离社会文化背景来凭空设想司法的人文图景。法官人文品格的提升离不开法官个性、经验、话语和人文形象等诸方面的提升。只有将人文价值渗透到法官内在和外在的各个方面,转化成为一种常态运行的东西,才能够保持凝结成为促进公正司法的稳固性的精神要素。
Humanism aims at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being, with great consideration of freedom, dignity, ideal, thief, living methods and the meaning of life, which accentuates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being and opposes to regarding human being as tools and things. The science of law is the science of human being, focusing on the demand, right, benefit and dignity of human being. The value of law is realized by the method of respecting human being. The rule of law is not only the most credible and stable way to bring human being to the society of order and happiness, but the important motivity to make the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of human being. The humanistic functions of justice are to promote the judicial cognition, push the judicial identification, and consolidate the judicial value. Judicial humanism demands that the judges become the elite of legal affairs and social humanism. However, affected by history and exiting conditions in China, Chinese Judges' characters of humanism are rather invisible. Meanwhile, judges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law-understanding, law-interpreting, law-applying and so on. The Humanistic Characters of Judges include such 6 chapters as following:
     (1) Independence Character. Judicial independence is the independence of judges in fact. At the same time, the essence of independence of judges is spiritual independence.(2) Impartiality Character. Judges are the determiner of disputes; impartiality is the soul of judges. (3) Benignity Character. Judges are not insulated from life. Only with great knowledge of times and lives, can judges apply laws more comprehensively. (4) Self-discipline Character. Conscience is the foundation of judges' humanity, and the impetus to judicial impartiality. (5) Authority Character. Judges are the symbol of authority. Without public credit, judicial authority cannot exist. (6) Rationalization Character. Judges are the important appliers, who must understand laws logically. (6) Promotions of the Humanistic Characters of Judges. The establishment and perfection of the humanistic characters of judges is a long-termed process, with the same step of judicial civilization and modernization. We cannot imagine the judicial humanism departing from the background of social culture. Only when penetrating through all areas of judicature, can humanism becomes a regular spirit to secure the judicial impartiality.
引文
[1]“人文”的含义与“人性”(Humanity)基本相同,英文humanities来源于拉丁文humahiras,拉丁文humahiras来自希腊文paideia的含义,可解释为The languages and literatures of ancient Greece and Rome:the classics,意思是优雅艺术的教育和训练。
    [2]Human beings considered as a group;the human race.
    [3]刘锋杰:《论大学之“大”》,夏中义主编:《大学人文》第6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0页。
    [4]廖与人:《“中华民国”现行司法制度》(上册),(台)黎明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82年版,第5页。
    [5]谭兵、王志胜:《试谈我国法官的精英化》,《现代法学》2004年第2期,第102页。
    [1][英]《新卡克斯顿百科全书》,第11卷,第3455页,转引自武彪主编:《司法制度和律师制度》,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第37页。
    [2]转引自孙谦、郑成良主编:《司法改革报告--中国的检察院、法院改革》,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53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91页。
    [4][美]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1页。
    [5]转引自孙谦、郑成良主编:《司法改革报告--中国的检察院、法院改革》,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54页。
    [6]袁贵仁:《关于价值与文化问题》,《河北学刊》2005年第1期。
    [7]See Dicey: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al 262(1885)Turpin,British Government and the Constitution 460985).
    [1][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11页。
    [2]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0页。
    [3]林喆:《法律思维学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7页。
    [4]见《电脑量刑争议中前行》,《法制日报》2004年9月13日;《山东争议声中推广电脑量刑》,《南方都市报》2006年9月12日。
    [5]季卫东:《电脑量刑辩证观》,《政法论坛》2007年第1期,第128页。
    [6]《法制日报》2007年3月18日第8版刊载记者李亮的报道《“电脑量刑”被误读始末》,指出山东省淄川区法院所推行的电脑量刑做法被媒体误读,强调“法官永远必须是量刑的主体,电脑只能是法官办案时借助的一种工具。
    [1]魏胜强:《从法律解释原理看电脑量刑》,陈金钊、谢晖主编:《法律方法》第6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03页。
    [2]孙莉:《人本的过程性与权力运作过程的人本性》,《政法论坛》2007年第1期,第130页。
    [3]汪太贤、艾明:《法治的理念与方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29页。
    [4]孙笑侠:《程序的法理》,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22页。
    [1]《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3页。
    [2]吴国盛:《科学与人文》,载《中国社会科学》第2001年第4期。
    [3]许苏民:《人文精神论纲》,《学习与探索》1995年第5期。
    [4][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广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486页。
    [5]《管子·法法》,《管子·枢言》。
    [6]王伯琦:《近代法律思潮与中国固有文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页。
    [1]梁启超:《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载《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五》,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43页。
    [2]孙笑侠等著:《法律人之治--法律职业的中国思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8页。
    [3]刘青峰:《司法判决效力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53页。
    [4]邱飞:《侦查程序中构建司法审查机制的障碍性因素分析》,《北方论坛》2006年第6期,第152页。
    [5]高鸿钧等著:《法治: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24页。
    [1]学者张恒山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不是马克思对法的定义,马克思思格斯从来没直接这么说过,这种说法来自以维辛斯基为代表的苏联学者的定义。”见张恒山《当代中国的法治观念》,载朱景文主编:《中国法理学论坛》,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3页。
    [2]转引自陈端洪:《司法与民主:中国司法民主化及其批判》,《中外法学》1998年第4期。
    [3]董必武:《要重视司法工作》,载《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99页。
    [4]马长山:《“执法大检查”与司法独立和公正》,吕景胜、付池斌、高力主编:《法学理论前沿--献给吕世伦教授七十华诞》,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242页。
    [5]方乐:《法袍、法槌:符号化改革的实际效果》,苏力主编:《法律和社会科学》第一卷第85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贺卫方著:《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页。
    [2][意]莫诺·卡佩莱蒂:《谁来监督监督者》,徐昕、王奕译,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第九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395-396页。
    [3]参见李光灿、李剑飞:《肃清反人民的旧法观点》,《人民日报》1952年8月22日。
    [4]《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1949年2月)第五款,西南政法学院函授部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制建设资料选编》第1册,1982年,第70页。
    [1]季卫东:《法治秩序的构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0页。
    [2]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3页。
    [3]吴宏耀语,见柯岩:《社会治理的法律技艺》,《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第156页。
    [4]易小明:《人的工具价值及其目的化处理》,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哲学原理》2006年第10期,第106页,原载《天津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
    [1]葛洪义:《探索与对话--法理学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47页。
    [2]薛涌:《谁的大学》,云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5页。
    [3]甘阳:《大学人文教育的理念、目标与模式》,《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6年第3期,第39页。
    [4]黄万盛:《大学理念和人文学》,《开放时代》2007年第1期,第53页。
    [5]周林彬:《中国法律经济学的实务研究问题》,《学术研究》2006年第10期,第68页。
    [6]据统计,截止到2005年底,我国有法学本科专业高等院校已达559所,法学专业在校的本科生和研究生达30万人,其中本科生为20多万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2万多人,法学硕士研究生6万多人,法学博士研究生6000多人。见许身健:《法学教育要对法科生的未来负责》,《检察日报》2007年6月27日第6版。
    [1]苏力:《法官遴选制度考察》,《法学》2004年第3期。
    [2]寥益新、舒细麟:《英国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模式对我国的启示》,《现代法学》2004年第5期,第179页。
    [3]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97页。
    [4]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
    [1]陈文兴:《司法公正与制度选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3页。
    [2]转引自李龙主编:《西方法学名著提要》,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3页。
    [3][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19页。
    [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40页。
    [5][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385页。
    [6]转引自沈忠俊等:《司法道德新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8页。
    [7]转引自顾肃:《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2页。
    [1]即文艺复兴(Renaissance)、宗教改革(Religion Reform)和罗马法复兴(Recovery of Roman Law),欧洲所掀起的这三项变革活动,从不同的领域和价值层面,对中世纪基督教神学进行了批判,确立了人的价值、人的权利和人的自由等观念。
    [2][意]薄伽丘:《十日谈》,上海新文艺出版社1958年版,第357页。
    [3]转引自沈忠俊等:《司法道德新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40页。
    [4][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页。
    [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76页。
    [6]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学经典解读》,上海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03页。
    [1][德]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3页。
    [2]转引自郑戈:《法律与现代人的命运--马克斯·韦伯法律思想研究导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9页。
    [3][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89页。
    [4][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7页。
    [5][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31页。
    [1]《孟子·离娄篇》。
    [2]《荀子·君道》,转引自马小红:《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13页
    [3]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官员担负刑、名、钱、谷等四大职责。英国中国史专家丹尼·特威切特(Dr·Denis C.Twitcha)以唐朝的行政制度为例,对这种司法行政合一的状况进行了研究,指出:“每一个官员不论是中央行政机关还是地方行政机关的首脑,都拥有司法职权,官僚政治体制中的每一个机构都负有天生的指责来处理案件。官府的长官是被任命的长官,他们对所有的决定都要负最后的责任。不管这种决定是行政的还是司法的,只要是在他的权力范围内作出的,都由他负责。”见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18-319页。
    [4]《宋史·包拯传》,转引自马小红:《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6页。
    [5]《海瑞集·兴革条例》,转引自马小红:《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7页。
    [6]《清史列传·于成龙传》,转引自马小红:《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7页。
    [7]马小红:《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9页。
    [1]王人博:《宪政化中的儒家传统》,张生主编:《中国法律近代化论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1页。
    [2]转引自徐道邻:《法学家苏东坡》,《中国法制史论集》,台湾正中书局1961年版,第309页。
    [3]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51页。
    [4]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51页。
    [5]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144页。
    [6]王伯琦:《近代法律思潮与中国固有文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12页。
    [1]吴经熊:《法律哲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7页。
    [2]吴经熊:《法律哲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8页。
    [3]蔡枢衡:《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1页。
    [4]燕树棠:《公道、自由与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3页。
    [5]《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99页。
    [6]《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02页。
    [1]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48页。
    [2]樊崇义:《迈向理性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7页。
    [3]樊崇义:《迈向理性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1页。
    [4]舒国滢:《在法律的边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58页。
    [5]杜宴林:《法律的人文主义解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00页。
    [1]梁晓俭:《凯尔森法律效力论研究--基于法学方法论的视角》,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35页。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76-77页。
    [2][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36页。
    [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6页。
    [1]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7页。
    [2]鲁明健主编:《中国司法制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5页。
    [3]学界对于法官是否拥有司法权有争议。如刘作翔就认为:“司法权不属于司法者个人,而是属于司法机关,属于国家。见刘作翔著:《法理学视野中的司法问题》,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43页。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对于司法权的拥有根本上还是通过法官对司法权的行使来实现。强调这种区分可能更具有政治意义,在法理上没有什么实质意义。左卫民、周长军就认为法官个人的独立是司法独立的主要方面,法院机构独立是前者的延伸。“每个法官作为个人是独立的,则整体法院机构也就是独立的。”见左卫民、周长军:《变迁与改革--法院制度现代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2页。
    [4]张力:《阐明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8页。
    [5][美]彼得·G·伦斯特洛姆编:《美国法律辞典》,贺卫方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编,第103页。
    [1]刘荣军:《民事司法公正及其制度保障》(座谈会纪要),《法学前沿》第3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3页。
    [2]张越编著:《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页。
    [3][加拿大]安东尼奥·拉默:《法官的角色与作用》,《人民司法》1999年第11期,第4页。
    [4]1946年《日本宪法》第76条第三款。
    [5]参见1919年《德国基本法》和《德意志联邦基本法》。
    [6]张敏、蒋惠岭:《法院独立审判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423-430页。
    [7]蔡彦敏:《独立审判探源及其现实分析》,《法学评论》1999年第2期。
    [1]贺卫方:《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14页。
    [2]转引自黎晓武:《司法救济权保障研究》,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第118页。
    [3][美]桑德拉·戴·奥康娜:《法律的尊严:美国最高法院一位大法官的思考》,信春鹰、葛明珍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51页。
    [4][美]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134页。
    [5]史焕章、蒋集耀:《法官独立审判探析》,《政治与法律》1997年第4期。
    [1][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55页。
    [2]杨解君:《法治推进中的若干现象评析》,《法学》2006年第11期,第99页。
    [3][美]希尔斯曼:《美国是如何治理的》,曹大鹏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89页。
    [4]卢勤忠:《“人民的好法官”荣衔的名称质疑》,《法学》2007年第l期,第73页。
    [5]徐显明:《司法改革二十题》,《法学》1999年第9期,第5页。
    [1]贺卫方:《司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6期。
    [2][法]基佐:《欧洲文明史》,程洪逵、沅芷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32页。
    [3]刘青峰:《司法判决效力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29页。
    [4]强世功:《在“案件监督”与“行为监督”之间--从共和政体的角度来思考“个案监督”》,《北大论坛法学论文集--第三届“北大论坛”论文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7页。
    [1]何家弘、胡锦光主编:《法律人才与司法改革--中日法学家的对话》,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113页。
    [2]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4页。
    [3]参见王晨光:《法官职业化和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江苏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第110页。
    [4]贺卫方:《司法改革中的上下级法院关系》,《法学》1998年第9期。
    [5]徐显明、齐延平:《论司法腐败的制度性防治》,《法学》1998年第2期。
    [1]贺卫方:《具体法治》,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22页。
    [2]夏勇:《舍法求法与媒体正义--从敬一丹的<声音>说起》,载《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1期,第1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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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德]傅德:《德国的司法职业与司法独立》,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24页。
    [5]欧文·R·考夫曼:《维护司法独立》,载《法学译丛》,198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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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Justice Anthony Kennedy,Judicial Eehics and the Rule of Law(《司法道德与法治》)1996.40st.Louis.L.J.0109转引自王晨光:《法官职业化和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江苏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第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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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汤维建:《美国联邦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18页。
    [1]贺卫方:《中国司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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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李祖军主编:《民事诉讼法·诉讼主体篇》,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页。
    [5][德]欧文·R·考夫曼:《维护司法独立》,《法学译丛》1981年第3期。
    [6]周长军:《刑事裁量权论--在划一性与个别化之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72页。
    [7]陈卯轩、里赞:《后现代思潮冲击下的法、事实与司法独立》,《社会科学研究》(成都)2006年第6期,第75页。
    [1]转引自汪习根主编:《司法权论--当代中国司法权运行的目标模式、方法与技巧》,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9页。
    [2]杨振汉:《香港的司法独立》,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8页。
    [3][美]彼得·G·伦斯特洛姆编:《美国法律辞典》“司法独立”词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3页。
    [4]樊崇义:《迈向理性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1-132页。
    [5]转引自李昌林:《从制度上保证审判独立:以刑事裁判权的归属为视角》,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页。
    [6]转引自李昌林:《从制度上保证审判独立:以刑事裁判权的归属为视角》,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7页。
    [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72页。
    [2]王怀安:《法院体制改革初探》,《人民司法》1999年第6期。
    [3]贺卫方:《关于主审法官制》,《南方周末》1999年3月26日。
    [4]郝铁川:《法治随想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94页。
    [5]艾佳慧:《司法知识与法官流动--一种基于实证的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4期。
    [6]陈开琦:《美国法官遴选制的机理及启示》,《社会科学研究》,2006年第6期,第96页。
    [1]孙国华、唐仲清:《公正理念论》,信春鹰、李林主编:《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71页。
    [2][美]约翰·T·小努南著,吴玉章译:《法官的教育、才智和品质》,载《法学译丛》,1989年第2期,第54页。
    [3]解兴权:《通向正义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2页。
    [4][美]勒斯克:《美国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页。
    [5][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廖申白译:《尼格马可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38页。
    [6]杨宇冠:《人权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8-249页。
    [1][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2页。
    [2]夏锦文、徐英荣:《现实与理想的偏差:论司法的限度》,《中外法学》2004年第1期,第42页。
    [3]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4页。
    [4][美]M·P·戈尔丁:《法律哲学》,齐海滨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240页。
    [5][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37页。
    [1][德]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导论第23页。
    [2]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页。
    [3]周永坤:《司法权的性质与司法改革战略》,《金陵法律评论》2003(秋季卷)。
    [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38页。
    [5]宋显忠:《程序正义及其局限性》,《中国诉讼法学精萃(2005年卷)》,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
    [6]陈桂明:《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民事诉讼程序优化的法哲学探讨》,《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5年第5期,第45页。
    [7]《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6页。
    [1]何任清:《法学通论》,(台湾)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90页。
    [2][英]尼尔·麦考察克、[奥]奥塔·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4页。
    [3][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35页。
    [4][意]亚米契斯:《爱的教育》,夏沔尊译,译林出版社1998年版,第280页。
    [5]姚建宗:《法理学--一般法律科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7页。
    [6]《法学前沿》,第3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页。
    [7][古希腊]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吴永泉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17页。
    [8]张恒山:《法理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8页。
    [9]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1页。
    [1][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6页。
    [2]项振华:《美国司法价值观的新发展》,《中外法学》1996年第2期。
    [3][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06页。
    [4][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8页。
    [5][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页。
    [6]周志成:《“平等幻觉”与“勒鲁平等”的当代意义滤析》,《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2期。
    [7][法]皮埃尔·勒鲁《论平等》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22页。
    [8]孔祥俊:《司法理念与裁判方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页。
    [9][美]J·阿德勒:《六大观念--真、善、美、自由、平等、正义》,陈珠泉、杨建国译,团结出版社1989年 版,第163页。
    [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7页。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8页。
    [3]转引自李本森主编:《法律职业伦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5-56页。
    [4][美]戈尔丁:《法律哲学》中译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235页。
    [5]郝银钟、王春:《论法治社会刑事审判程序的价值基础》,《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第386页。
    [1]参见邱联恭:《程序制度机能》,台湾大学法学丛书2000年版,第6-33页。
    [2]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刑事诉讼论文选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
    [3]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刑事诉讼论文选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
    [4]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90页。
    [5]转引自黎晓武:《司法救济权保障研究》,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第108-109页。
    [1]陈瑞华:《程序争议的理论基础--评马修的“尊严价值理论”》,《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
    [2][美]罗尔斯:《正义论》,谢延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年版,第95页。
    [3]陈瑞华:《程序正义论纲》,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2页。
    [4]樊崇义:《迈向理性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6年版,第195页。
    [5]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17页。
    [1][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6页。
    [2]赵克详:《试论民事诉讼与法治的关系》,《首都法学论坛》第2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5页。
    [3]邱联恭:《司法现代化与程序法》,台北三民书局1992年版,第277-278页。
    [4][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3l页。
    [5]卓泽渊:《法政治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65页。
    [6]李文健:《刑事诉讼效率论》,《政法论坛》1997年第5期。
    [1]齐树洁主编:《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页。
    [2][意]莫诺·卡佩莱蒂:《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的民事诉讼》,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5-46页。
    [3][美]迈克尔·贝勒斯:《法律的原则》,张文显、宋金娜、朱卫国、黄文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7页。
    [4]张卫平:《转换的逻辑--民事诉讼体制转型分析》,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74-375页。
    [5]钱弘道:《经济分析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09页。
    [6][美]大卫·D·弗里德曼:《经济学语境下的法律规则》,杨欣欣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
    [7]学界通常认为效率是从属于公平和正义的。如张恒山认为:“对于效率的追求不可能是一种独立于正义之外的追求。而应当是一种从属于正义的价值追求。”见张恒山著:《法理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03页。
    [8]李艳化等:《论司法效益》,《法商研究》,1997年第3期。
    [9]赵小锁:《中国法官制度构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58页。
    [1][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5页。
    [2]孙笑侠等著:《法律人之治--法律职业的中国思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9页。
    [3]转引自李本森主编:《法律职业伦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6页。
    [1]张志铭:《法治社会中的法律职业》,《人民法院报》2001年11月23日。
    [2]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中译本)(上),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98页。
    [3]李贵连:《沈家本传》,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43页。
    [4]《毛泽东著作选读》(下),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548页。
    [1]《培根论说文集》(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29页。
    [2]孔祥俊著:《司法理念与裁判方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导言,第5页。
    [3]转引自樊崇义:《迈向理性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0页。
    [1]樊崇义:《迈向理性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0页。
    [2]冯军:《刑法中的自我答责》,《中国法学》2006年第3期。
    [3]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最早由英国法学家边沁提出,经过加罗法洛、菲利等法学家的发展,理论框架逐步形成。新西兰1963年建立刑事损害补偿法庭,此后,英国、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通过立法程序建立了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1985年联合国通过的《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明确规定了缔约国对刑事及滥用权力的被害人的补偿制度。在我国,2000年以来,青岛、北京等地法院纷纷探索实施受害人救助制度。见《人民法院报》2007年1月12日第6版。
    [4]吴兢:《人民法院加强司法救助,特困群众执行救助基金将建立》,《人民日报》2007年1月30日。
    [5]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065页。
    [6]严存生:《道德性:法律的人性之维--兼论法与道德的关系》,《法律科学》2007年第1期,第3页。
    [7]卓泽渊:《法的价值论》,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5页。
    [1][法]帕斯卡:《思想录》,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33页。
    [2]《慎子·佚文》。
    [3][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0页。
    [4][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王志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3页。
    [5][英]亚当·斯密:《国富论》,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351页。
    [6][美]本杰明·N·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董炯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
    [1][美]斯科特·布鲁尔:《从霍姆斯的道路通往逻辑形式的法理学》,《法律的道路及其影响--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的遗产》,张芝梅、陈绪刚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3页。
    [2]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页。
    [3][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05页。
    [4][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5页。
    [5][美]克里斯托弗·沃尔夫:《司法能动主义》,黄金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6页。
    [6][美]亚伯拉罕:《法官与总统》,刘泰星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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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法律的生长》,刘培峰、刘骁军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页。
    [4]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57页。
    [5][法]亨利·莱维-布律尔:《法律社会学》,许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80页。
    [6]社会法学派是出现在西方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运用社会学理论和方法研究法律问题的一个法学流派。
    [7]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73页。
    [1][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页。
    [2]张卫平:《琐话司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3页。
    [3]许章润:《说法活法立法--关于法律为一种人世生活方式及其意义》,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87页
    [4]孙晓楼:《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10页。
    [5]范愉:《从司法实践的视角看经济全球化与我国法制建设》,朱景文主编;《中国法理学论坛》,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50页。
    [6][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37页。
    [1]舒国滢:《并非有一种值得期待的宣言--我们时代的法学为什么需要重视方法》,《现代法学》2006年第5期,第3页。
    [2]李明华:《时代的演进与价值选择--中国价值观探讨》,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62页。
    [3]方乐:《转型中国的司法策略》,《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2期,第69页。
    [4]引自《美国法律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25页。
    [5]转引自季卫东:《正义思考的轨迹》,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5页。
    [6]孙晓楼著:《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页。
    [7]段厚省:《论民事案件裁判方法》,《法律适用》2006年第5期。
    [1][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09页。
    [2]李声炜:《法官判决的制度表达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6年第11期,第60页。原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4期。
    [3]孔祥俊:《法律方法论》第二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928页。
    [4]王亚新:《民事诉讼中的依法审判原则和程序保障》,梁治平编:《法律的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58页。
    [1]陈兴良主编:《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前言,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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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德]考夫曼:《类推与“事物本质”--兼论类型理论》,吴从周译,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89页。
    [6]许章润:《法学家的智慧--关于法律的知识品格与人文类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序第4页.
    [7][美]帕特里夏·尤伊克、苏珊·S·西尔贝:《法律的公共空间--日常生活中的故事》,陆益龙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52页。
    [8]许章润:《法学家的智慧--关于法律的知识品格与人文类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0页。
    [1]《民主法治国家的承认斗争》,载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54页。
    [2][德]考夫曼:《类推与“事物本质”--兼论类型理论》,吴从周译,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87页。
    [3][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76页。
    [4]黄仁宇:《中国大历史》,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3年出版,第81页。
    [5]朱景文:《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和方法:法制化、本土化和全球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98页。
    [6]易继明:《法律是一种思维的幸福》,《法制日报》2007年7月29日第14版。
    [1]李秀群:《民间规则作为司法裁判的渊源--一个司法中心的立场》,《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2]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说:“2001年至2006年11月,全国法院审结2821万余件民事案件,30.8%以调解方式结案,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婚姻、家庭关系走向和睦,村镇邻里关系走向和谐,社区乃至社会安宁得以维护。越来越高的调解率,让我们的司法审判走上了刚柔相济之路,赢得了更高的社会公信力。”见《肖扬:莫给调解定指标》,《人民日报》2007年1月17日第14版。
    [3]许章润:《世道人心是法律的魂魄》,《法制日报》2006年5月17日第四版。盼孙晓楼:《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13页。
    [4]《西方法谚精选--法、权利和司法》,孙笑侠编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9页。
    [5]姚建宗:《法理学--一般法律科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9页。
    [1][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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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唐凯麟:《试论道德价值的生成--公民道德建设中的一个基本的理论问题》,《伦理学研究》200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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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孙笑侠等:《法律人之治--法律职业的中国思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8页。
    [4]王伯琦:《近代法律思潮与中国固有文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11-412页。
    [5][德]郝伯特·马尔库塞:《审美之维》,李小兵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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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黄希庭:《人格心理学》,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451页。
    [8]转引自蔡永宁:《论“德能”》,《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
    [1]邓少岭:《“按照美的规律建造法”--吕世伦的美学思想》,吕景胜、付池斌、高中主编:《法学理论前沿--献给吕世伦教授七十华诞》,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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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6页。
    [4]李本森主编:《法律职业伦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8页。
    [5]任俊、叶浩生:《积极人格:人格心理学研究的新取向》,《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年第7期。
    [6]齐延平:《人权与法治》,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42页。
    [1]姚建宗编著:《法理学--一般法律科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35页。
    [2][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40页。
    [3]王艳:《论司法权威》,陈光中主编:《诉讼法理论与实践(2003年·刑事诉讼法学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00页。
    [4]G.A.西澳多森,A.G西澳多森:《现代社会学辞典》,纽约1969版,第21页。
    [5][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6][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页。
    [7]袁曙宏:《法治--通往现代文明必由之路》,《法制日报》2007年1月7日第13版。
    [8][澳]杰勒德·布伦南:《是“为人民的法院”,不是“人民的法院”》,《人民司法》1999年第3期。
    [1]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0页。
    [2]转引自[美]哈罗德·伯曼:《美国律师讲话》,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0年版,第208页。
    [3]季卫东:《法治与普遍信任--关于中国秩序原理重构的法社会学视角》,《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2006年第1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3页。
    [4]怀效锋主编:《法官行为与职业伦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3页。
    [5][德]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59页。
    [6]马明亮:《辩诉交易在中国的发展前景》,《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2期,第78页。
    [7][澳]杰勒德·布伦南:《是“为人民的法院”,不是“人民的法院”》,《人民司法》1999年第3期。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76页。
    [1][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4页。
    [2][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张文显、宋金娜、朱卫国、黄文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37页。
    [3]高国希:《道德哲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5页。
    [4]汪建成、孙远:《论司法的权威与权威的司法》,《法学评论》2001年第4期。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36页。
    [6][法]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梁栋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7页。
    [1]孙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
    [2][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19页。
    [3]转引自左卫民、周长军:《变迁与改革--法院制度现代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6页。
    [4]杨兆龙著,郝铁川、陆锦碧编:《杨兆龙法学文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4页。
    [5]韦伟强:《法治之所及:法治内涵的追问--与尚九玉、尚九宾博士磋商》,《探索与争鸣》(上海)2006年第12期,第23页。
    [6][美]爱因·兰德:《新个体主义伦理观--爱因·兰德文选》,秦裕译,上海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64-65页。
    [7]怀效锋主编:《法官行为与职业伦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序言第3页。
    [1]怀效锋主编:《法官行为与职业伦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02页。
    [2]转引自史尚宽:《宪法论丛》,台北容泰印书馆1973年版,第320页。
    [3]怀效锋主编:《司法惩戒与保障》,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93页。
    [4]贺卫方:《运送正义的方式》,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5页。
    [5][美]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5-396页。
    [6]郭道晖:《法理学精义》,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32页。
    [1]转引自谭世贵:《司法独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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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谭世贵主编:《中国司法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4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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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美]斯坦因:《日性良知与月性良知》(中译本),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译者前言。
    [4]200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指出:“要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经济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让那些有冤情而得不到伸张的群众打得赢官司。”200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对经济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200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订,明确14类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200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2007年4月1日,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缴纳办法》正式实施,这一办法对司法救助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5]张恒山:《法理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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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见《民法大全选译:正义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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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刘作翔主编:《法理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365页。
    [2][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5-3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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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美]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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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美]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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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陈金钊:《法治与法律方法》,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03页。
    [2]谌洪果:《法律思维:一种思维方式上的检讨》,《法律科学》2003年第2期。
    [3]转引自谢晖、陈金钊:《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3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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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见刘作翔主编:《法理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8-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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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4页。
    [7]参见《法学词典》,“法理学”条,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618页。
    [8]卓泽渊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页。
    [9]《梁启超法学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2000年版。
    [10]朱采真:《现代法学通论》,世界书局1945年版,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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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管子·形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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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邵雍:《皇极经世·观物内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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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杨春福、陈新雄、胡欣诣:《法学资源的分配与流动--以十年来会议主体与课题项目》,《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6年第6期,第1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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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杨奕华:《法律人本主义--法理学研究诠论》,台湾汉兴书局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3页。转引自胡玉鸿主编:《法律原理与技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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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
    [3][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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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页。
    [2][英]尼古拉·裴多菲尔德:《量刑与公正--关于刑罚理论及量刑法的一篇英文报告》,《中英量刑问题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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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德]阿图尔·考夫曼:《类推与“事物本质”--兼论类型理论》,吴从周译,严厥安校,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1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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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40页。
    [1]沈宗灵:《现代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89页。
    [2][美]鲁格罗·亚狄瑟:《法律的逻辑--法官写给法律人的逻辑指引》,唐欣伟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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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日]川道武宜:《现代化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45页。
    [5]参见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载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54页。
    [6]郑戈:《韦伯论西方法律的独特性》,载《韦伯:法律与价值》,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6页。
    [7][德]德沃金:《法律帝国》(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页。
    [8][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角度考察》,李琼英、林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4页。
    [1][德]汉斯·约阿希姆·施耐德:《犯罪学》,吴鑫涛、马君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0版,第527-528页。
    [2]燕树棠:《公道、自由与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2页。
    [3]蔡墩铭:《审判心理学》,水牛出版社1971年版,第622页。
    [4][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法律理论的前沿》,武欣、凌斌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53页。
    [5][美]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曹玉堂、杨知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24页。
    [1][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105页。
    [2]同上,第88页。
    [3]舒国滢:《法律原则适用的困境--方法论视角的四个追问》,戚渊、郑永流、舒国滢、朱庆育:《法律论证与法学方法》,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84页。
    [4]何勤华、任超等著:《法治的追求--理念、路径和模式的比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1页。
    [1]转引自李昌林:《从制度上保证审判独立:以刑事裁判权的归属为视角》,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76页。
    [2]范进学:《法的观念与现代化》,山东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页。
    [3]转引自王海明:《道德学习解析》,《中国大学教学》2007年第2期,第38页。
    [4]徐中起:《法学的知行统一特性和法学教育方法》,《法制日报》2007年2月11日第14版。
    [1][美]斯科特·布鲁尔:《从霍姆斯的道路通往逻辑形式的法理学》。参见[美]《法律的道路及其影响--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的遗产》,张芝梅、陈绪刚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3页。
    [2][美]奥利弗·W·霍姆斯:《普通法》,转引自[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478页。
    [3]转引自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3-248页。
    [4]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30页。
    [1][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19页。
    [2]陈金钊:《法官如何表达对法律的忠诚》,载《法律方法》第1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7页。
    [3][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1页。
    [4][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63页。
    [5]柴发邦主编:《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33页。
    [1][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64页。
    [2][美]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28页。
    [3]转引自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26页。
    [4]杨奕华:《法律人本主义--法理学研究诠论》,汉兴书局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99页。
    [1]季卫东:《法律解释的真谛》,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6期。
    [2][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l页。
    [3][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法律的生长》,刘培峰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58页。
    [4]许章润:《法学家的智慧--关于法律的知识品格与人文类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0页。
    [5]邱绍继:《语言游戏中的法律与法律实践--哈特与日常语言哲学》,《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第1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9-60页。
    [1][美]A.L.考夫曼:《卡多佐》,张守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4页。
    [2][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法律的成长》,刘培峰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0页。
    [3]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页。
    [4]郭成伟主编:《外国法系精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5页。
    [5][英]格伦敦、戈登、奥萨魁:《比较法律传统》,米健、贺卫方、高鸿钧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5页。
    [6]郭成伟主编:《外国法系精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0页。
    [1]左卫民、周长军:《变迁与改革--法院制度现代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0页。
    [2]郭成伟主编:《外国法系精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5页。
    [3]郭成伟、宋英辉主编:《当代司法体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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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43页。
    [5][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李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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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美]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4页。
    [2][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303-304页。
    [3]谭兵、王志胜:《试谈我国法官的精英化》,《现代法学》2004年第2期,第102页。
    [4]据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资料,全国23万名法官中,约有15万人只有大专以下文化程度,其中相当数量的法官仅有高中、初中文化;而在约32%拥有本科学历的法官中,只有10%受过全日制大学法律专业教育,其余则是“五大生”和党校生。见郭国松:《边远法院:内缺粮草,外缺救兵》,载《南方周末》2003年8月21日第5版。
    [5]冯象:《木腿正义》(增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2页。
    [6]朱景文:《现代西方法社会学》,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67页。
    [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53-254页。
    [2]梁根林主编:《刑法方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3页。
    [3]埃尔曼著:《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高鸿钧译,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6页。
    [4]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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