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律制度之利益分析
详细信息    本馆镜像全文|  推荐本文 |  |   获取CNKI官网全文
摘要
利益是指主体在需要得以满足上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人与人的关系,说到底是一种利益关系。法律与利益的关系密切。物权的意义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物的归属和物的利用。物权法所保护的利益,不独为财产利益,同时还包括人格利益(精神利益)和制度利益。利益分析方法是一种重要的法学研究方法,是指从利益的角度,对法律现象(包括法哲学问题、社会法学问题和实证法学问题)进行分析,探求法律现象的内在本质,研究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间的联系,并为法律的制定和适用提供指导原则和运行规则。物权法上利益分析方法包括四项基本原则:利益确定原则、利益驱动原则、利益权衡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逻辑推理方法着重原因和推理过程,而利益分析则强调实际社会效果。利益分析方法可以有效地弥补逻辑推理方法的内在缺陷。
     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在中国现代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对于推进我国经济改革和建设法治国家均具有重大意义。运用利益分析方法对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发现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空白和不完善之处。集体所有的主体在法律上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为明确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增进社会效益,我国应建立两级土地所有权制度(一级国有,二私有和公有)。土地所有权的范围为土地所有人因土地利用可享受利益的范围。处理相邻关系纠纷的关键,在于以法律调和相邻不动产各方的利益,达到和谐相处的目的。为督促拾得人积极、善意地履行法律义务,弘扬拾金不昧的良好社会风尚,应充分运用利益(权利)激励机制,以利益引导拾得人的行为。埋藏物的所有人不明时,应由发现人取得所有权。关于添附物,应根据利益权衡原则确定其所有权归属。无主物先占人可取得所有权。善意受让人,满足法定条件,纵使让与人无处分处,亦可取得所有权。为明确物的归属,保护物的秩序,充分发挥物的经济效用,我国应确立时效取得制度。占有作为一种事实,与本权制度一并构成物权法律制度。占有的法律效果主要可概况为四个方面:权利推定、权利取得、利益主张和占有保护。法律对占有制度的确认和对占有人的保护,完全基于社会利益的考虑。
Interest is a kind of social relationship based on the satisfactory of the main’s need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eople is actually an interest one after all. Law and interests are of close relationship.The significance of property consists of two aspects: attribution and application of the object. The law-protecting interest is not in property, but in dignity (spirit) and system. Benefit analysis is an important method in law research. It means tha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est, we analyze legal phenomenon, including the problem of philosophy, social and positive law, explore the inherent nature of the legal phenomenon, research the link between the law phenomenon and other social phenomenon, and provide guiding principles and operational rules for the formulate and implement of law. The interest analysis methods on property involve four fundamental principles: the interest identified principle, the interest established principle, the interest weighing principle and the interest balancing principle. Logical inference methods focus on the reasons and reasoning process, and stressed the interest of the actual social effects. Interest analysis method can effectively compensate for the inherent logic of reasoning method defects.
     The promulg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operty Law is of landmark significance in the process of China's modern rule by law and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promoting China's economic reforms and building a rule of law nation. The study on China’s property rights through interest analysis methods shows that there are still some blanks and imperfections in stem. The main under collective ownership is a big uncertainty in law. So as to clarify the ownership of land, take full advantage of land resource and increase social consequences, China should establish two-tier of land ownership system (state level, the private and public). The scope of land ownership is the range of benefits the owner can enjoy through land. The key of dealing with disputes between neighboring lies on reconciling the interests of adjacent real estate of the parties by law and achieving the goal of harmony. Lost to urge people fulfill legal obligations actively and kindly, and promote a good social climate, benefits (rights) incentive mechanism should be applied adequately, guiding people with interests. When the owner of the hidden property is unclear, the found should get the ownership. The attached is determined on the interest balancing principle. The first nullius can obtain ownership when it is ownerless. Goodwill assignee, meeting the statutory requirements, can also be obtained ownership, even if the grantor without the right of punishment. To clear the attribution, protect the order and give full play to the economic effectiveness, China should establish a system of aging. Possession, as a fact, constitutes property rights legal system with the right system. The legal effect of possession can be profiled into four main aspects: the rights presumption, the rights acquisition, the interest avocations and the possession protect. The law’s recognition of the tenure system and the protection of possession, bases entirely on the social interest.
引文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 卷,人民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82 页。
    2 《史记》第一百二十九卷,货殖列传第六十九。
    3 孙国华主编:《法理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60 页。
    4 王家福:《21 世纪与中国民法的发展》,载《法学家》2003 年第 4 期。
     5 古今中外对“利益”概念的阐释观点众多,总结起来,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三种:①主体需要说,认为利益是主体的需要或主体需要的满足。②客体事物说,认为利益是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客观事物或东西。③关系说,认为利益是主体与客体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或主体与主体间在满足需要上形成的社会关系。本文采关系说。
    6 转引自[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07 页。
    7 [英]休谟著:《人性论(下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 1980 版,第 520 页。
    8 《荀子·性恶》。
    9 《管子·牧民》。
    10 《韩非子·五蠹》。
    11 《论衡·治期》。
    1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 卷,人民出版社 1972 年版,第 115 页。
    13 [英]G·埃利奥特·史密斯著:《人类史》,李申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 页。
    14 史尚宽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7 页。
    15 王泽鉴著:《民法物权.第 1 册,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 页。
    16 《物权法》第 2 条第 1 款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17 《韩非子·五蠹》。
    18 《吕氏春秋·慎势》。
    19 史尚宽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 页。
    20 [日]近江幸治著:《民法讲义Ⅱ[物权法]》,王茵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4 页。
    21《物权法》第 1 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2 王泽鉴著:《民法物权.第 1 册,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 页。
    23 王泽鉴著:《民法物权.第 1 册,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2 页。
    24 同上,第 153 页。
    25 [德]鲁道夫·冯·耶林著:《为权利而斗争》,胡宝海译,载《民法总则论文选萃》,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年版。
    26 转引自[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06 页。
    29 王家福:《21 世纪与中国民法的发展》,载《法学家》2003 年第 4 期。
    30 《吕氏春秋·慎势》。
    31 《孟子·滕文公上》。
    32 王利明:《平等保护原则:中国物权法的鲜明特色》,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36325。
    33 王家福:《21 世纪与中国民法的发展》,载《法学家》2003 年第 4 期。
    34 王泽鉴著:《民法物权.第 1 册,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4 页。
     35 《史记》第一百二十九卷,货殖列传第六十九。
    37 [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392 页。
    38 《史记》第一百二十九卷,货殖列传第六十九。
    39 《管子·禁藏》。
     41 甘文著:《行政与法律的一般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34 页。
    42 李军:《利益衡量论》,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 年第 4 期。
     43 [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398-399 页。
     45 转引自[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48 页。
    46 史尚宽著:《宪法论丛》,荣泰印书馆 1973 年版,第 523 页。
    47我国《担保法》第 92 条第 1 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法国民法典》第 518 条规定,土地及建筑物,依其性质为不动产。《日本民法典》第 86 条规定,土地及其定着物为不动产。
    48 参见我国台湾地区《土地法》第 1-2 条。
    49 见《物权法》第 46-48 条。
    50 见《物权法》第 58 条。
    51 见《物权法》第 125 条。
    52 见《物权法》第 126 条。
    53 见《物权法》第 127 条。
    54 见《物权法》第 128 条。
    55 见《物权法》第 130、131 条。
    56 见《物权法》第 132 条。
    57 见《物权法》第 152、153 条。
    58 见《物权法》第 135 条。
    59 见《物权法》第 137 条。
    60 见《物权法》第 139 条。
    61 见《物权法》第 141 条。
    62 见《物权法》第 143 条。
    63 见《物权法》第 148 条。
    64 见《物权法》第 149 条。
    65 见《物权法》第 45 条。
    66 见《物权法》第 53 条。
    67 见《物权法》第 54 条。
    68 见《物权法》第 59 条。
     69 见《物权法》第 60 条。
    70 王泽鉴著:《民法物权.第 1 册,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6 页。
    71 能作为土地所有权的团体必须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有意思机关,有意思能力,能够代表团体利益,能够实现团体利益。
    72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06 年 10 月 31 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该法已于 200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73 史尚宽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87 页。
    74 王泽鉴认为,“土地相邻,其权利的行使彼此互有影响,若各所有人皆得主张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物,并排除他人之干涉,势必造成冲突,因此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加以规范,以保障土地充分利用,维护社会生活。在规范内容方面,必须考量土地所有人自由行使其权利是否具有值得保护的利益,并衡酌邻地所有人是否有得干预他人所有权范畴的优势利益,而为合理必要的利益衡量”。见王泽鉴著:《民法物权.第 1 册,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210 页。
    89 见王泽鉴著:《民法物权.第 1 册,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289 页。
    90 见我国《物权法》第 109、111 条。
    91 我国物权法规定,遗失物占有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1 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第 112 条)。
    92 王泽鉴认为,“路不拾遗,古之美训,但货弃于地,不加利用,浪费资源,于社会经济未免不利。为兼顾当事人利益,民法特明定在遗失物拾得人与所有人间发生债之关系,并在一定条件下,使拾得人取得遗失物所有权,藉以鼓励他人‘拾得’遗失物,以符物尽其用的经济原则”。 见王泽鉴著:《民法物权.第 1册,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282 页。
    93 见我国《物权法》第 112 条。
    94 我国澳门地区民法规定,“某人拾得遗失之动物或其他动产,且知悉有关物主时,应将之返还予该人或就物之拾得向其作出通知;如不知何人为物主,则应在考虑拾得物之价值后以最适当之方式就该物之拾得作出公告,又或通知警察当局,但如有习惯,则应依习惯处理”(第 1247 条)。
    95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如拾得物有易于腐坏之性质,或其保管需费过钜者,警署或自治机关得拍卖之,而存其价金”(第 806 条)。
    96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拾得人对于所有人,得请求其物价值十分之三之报酬”(第 805 条)。 我国澳门地区民法规定,“拾得人将物返还物主后,有权就所遭受之损失及作出之开支收取赔偿,并有权按拾得物在交出时所具之价值索取报酬。报酬之计算方法如下:价值为澳门币二千元或二千元以下者,取其百分之十;价值为澳门币二千元以上至二万元者,就超过澳门币二千元之部分,另取其百分之五;价值为澳门币二万元以上者,就超过二万元之部分,再取其百分之二”(第 1247 条)。 日本遗失法规定,“接受物件返还者,应将不少于物件价格百分之五,不多于物件价格百分之二十的酬金给付于拾得人。但是,”(第 4 条)。
    97 见我国《物权法》第 112 条。
    98 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361页。
    99 史尚宽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34 页。
    100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遗失物拾得后六个月内,所有人未认领者,警署或自治机关应将其物或其拍卖所得之价金,交与拾得人,归其所有”(第 807 条)。 我国澳门地区民法规定,“如在作出物之拾得之公告或通知后一年内,未有物主认领,则遗失物即归拾得人所有”(第 1247 条)。 日本民法规定,“关于遗失物,依特别法规定进行公告后六个月内,其所有人不明时,拾得人取得所有权”(第 240 条)。
    101 见我国《物权法》第 113 条。
    102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发见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权。但埋藏物系在他人所有之动产或不动产中发见者,该动产或不动产之所有人与发见人,各取得埋藏物之半”(第 808 条)。“发见之埋藏物足供学术、艺术、考古或历史之资料者,其所有权之归属,依特别法之规定”(第 809 条)。原状虽非不可能,然自社会经济立场观之,甚为不利,不若使其一物归属于一人或为共有”。见史尚宽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40 页。
    107 王泽鉴著:《民法物权.第 1 册,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296 页。
    108 史尚宽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41 页。
    109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动产因附合而为不动产之重要成分者,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第811 条)。 日本民法规定,“不动产的所有人,取得作为其不动产之从的附合物的所有权。但是,不妨碍他人因权原而使其物附属的权利”(第 242 条)。
    110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动产与他人之动产附合,非毁损不能分离,或分离需费过钜者,各动产所有人,按其动产附合时之价值,共有合成物。前项附合之动产,有可视为主物者,该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
    113 [日]近江幸治著:《民法讲义Ⅱ[物权法]》,王茵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113 页。
    114 王泽鉴著:《民法物权.第 2 册: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249-250 页。
    115 [日]近江幸治著:《民法讲义Ⅱ[物权法]》,王茵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113 页。
    116 王泽鉴认为:“法律交易上的安全的维护有赖于建立信赖保护原则,而此须以具有一定的权利表征作为基础,如何落实于具体制度,则涉及到利益衡量和公示问题”(见王泽鉴著:《民法物权.第 2 册: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240-241 页)。 “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最可表现法律上的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对法学思考甚有助益。……此涉及到二个民法上的基本利益或价值:一为所有权的保护;一为交易安全”(同上,第 247 页)。 “然绝对贯彻所有权保护原则,交易活动必受影响,在市场或商店购物,对让与人占有其物的信赖,倘不予保护,则购物者人人自危,恐遭不测损害,交易殆难进行。由购物者去查知让与人是否为所有人,有无处分权,交易成本甚大。纵具侦探才能,亦属困难。所有权的保护(静的安全)和交易便捷(动的安全)这二个利益必须妥协,期能兼顾”(同上,第 248-249 页)。
     121 [英]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 1959 年版,第 163 页。
    122 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289 页。
    123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对于物有事实上管领之力者,为占有人”(第 940 条)。 我国澳门地区民法规定,“占有系指一人以相当于行使所有权或其它物权之方式行事时所表现之管领力”(第 1175 条)。 日本民法规定,“占有权,因为为自己的意思,事实上支配物而取得”(第 180 条)。
    124 [日]近江幸治著:《民法讲义Ⅱ[物权法]》,王茵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133 页。
    125 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 23 条)。
    126 史尚宽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579 页。
    127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之权利,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第 43 条);“占有人,推定其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者。经证明前后两时为占有者,推定前后两时之间,继续占有”(第 944 条)。 我国澳门地区民法规定,“⑴推定占有人拥有本权,但存在有利于他人之推定且该推定所依据之登记系在占有开始前作出者除外。⑵存在多个以登记为依据之法律推定者,按有关法例确定何者为优先”(第 1193条)。 日本民法规定,“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适法的权利”(第 188 条)。“⑴对占有人,推定其以所有的意思,善意、平稳、而公然实行占有。⑵于前后两时均有实行占有的证据时,推定为于其继续占有”(第 186 条)。
    128 参考王泽鉴著:《民法物权.第 2 册: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234 页。
    129 见《物权法》第 23 条。
    130 见《物权法》第 243 条。
    131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善意占有人,依推定其为适法所有之权利得为占有物之使用及收益”(第 952条)。 日本民法规定,“善意占有人取得由占有物产生的孳息”(第 189 条)。
    132 王泽鉴著:《民法物权.第 2 册: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319 页。
    133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恶意占有人,负返还孳息之义务,其孳息如已消费,或因其过失而毁损,或怠于收取者,负偿还其孳息价金之义务”(第 958 条)。 日本民法规定,“恶意占有人负有返还孳息的义务,并负偿还其已消费的,因过失而毁损的及怠于收取的孳息代价的义务”(第 190 条)。
    134 王泽鉴著:《民法物权.第 2 册: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321 页。
    135 见《物权法》第 243 条。
    136 特别必要费用(或称临时必要费用),如房屋遭地震,汽车被洪水淹没而支出的重大修缮费用。参见王泽鉴著:《民法物权.第 2 册: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328 页。
    137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善意占有人,因改良占有物所支出之有益费用,于其占有物现存之增加价值限度内,得向回复请求人,请求偿还”(第 955 条)。
    138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恶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费用,对于回复请求人,得依关于无因管理之规定,请求偿还”(第 957 条)。
    139 参见史尚宽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586-587 页。
    140 参见史尚宽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584 页。
    141 见《物权法》第 244 条。
    142 见《物权法》第 245 条。
    143 王泽鉴著:《民法物权.第 2 册: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340 页。
    144 史尚宽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587 页。
    1.卢斌著:《当代中国社会各利益群体分析》,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6 年版。
    2.[美]罗·庞德著:《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 1984 年版。
    3.爱尔维修著:《十八世纪法国哲学》,商务印书馆 1969 年版。
    4.霍尔巴赫著:《自然的体系》,商务印书馆 1999 年版。
    5.李淮春著:《马克思主义哲学全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6 版。
    6.王伟光著:《利益论》,人民出版社 2001 年版。
    7.[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8.[英]休谟著:《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 1980 版。
    9.[英]G·埃利奥特·史密斯著:《人类史》,李申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年版。
    10.[德]伯恩·魏德士著:《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
    11.史尚宽著:《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12.史尚宽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13.王泽鉴著:《民法物权.第 1 册,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
    14.[日]近江幸治著:《民法讲义Ⅱ[物权法]》,王茵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
    15.王泽鉴著:《民法总则》,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
    16.[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 1961 年版。
    17.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
    18.斯宾诺莎著:《神学政治论》,商务印书馆 1982 年版。
    19.洛克著:《政府论》,商务印书馆 1964 年版。
    20.戈尔丁著:《法律哲学》,三联书店 1987 年版。
    21.甘文著:《行政与法律的一般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 年版。
    22.史尚宽著:《宪法论丛》,荣泰印书馆 1973 年版。
    23.王泽鉴著:《民法物权.第 2 册: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
    24.[英]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 1959 年版。
    1.孙国华主编:《法理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2.沈宗灵主编:《法理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9 年版。
    3.陈金钊主编:《法理学——本体与方法》,法律出版社 1996 年版。
    4.张文显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与文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 1993年版。
    5.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
    6.卢云主编:《法理学》,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 年版。
    7.卓泽渊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第 2 版。
    8.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9.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
    1.王家福:《21 世纪与中国民法的发展》,载《法学家》2003 年第 4 期。
    2.吕世伦、孙文凯著:《赫克的利益法学》,载《求是学刊》2000 年第 6 期。
    3.李军:《利益衡量论》,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 年第 4期。
    4.刘保玉:《刍议物权法草案中所有权取得的若干规定及其完善》,载《法学论坛》,2007 年第 1 期。
    1.[德]鲁道夫·冯·耶林著:《为权利而斗争》,胡宝海译,载《民法总则论文选萃》,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 年版。
    1.陈文:《物权法的利益取向》,中国论文下载中心,http://www.studa.net,(访问日期:2007 年 7 月 20 日)。
    2.张晓群:《什么是“博弈各方利益最大化原则”——现代政治哲学解读系列之一》,http://law-thinker.com/show.asp?id=2490,(访问日期:2007 年 7 月 22 日)。
    3 . 王 利 明 :《 平 等 保 护 原 则 : 中 国 物 权 法 的 鲜 明 特 色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36325,(访问日期:2007 年 8 月 5 日)。

© 2004-2018 中国地质图书馆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6469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7129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邮编:100083

电话:办公室:(+86 10)66554848;文献借阅、咨询服务、科技查新:6655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