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化视域下的明清讼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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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知识群体,讼师在明清时期表现出强烈的知识社会化、专业化倾向,不仅在专业技能与组织构成上逐步走向专业化,且与国家、社会及其他群体积极互动,塑造了特定的社会形象,成为考察明清社会变迁的重要视角。
     讼师并非健讼社会产生的根源,却是健讼社会的产物和表现。明清讼师构成较为广泛,不仅有落魄读书人,也有“衣冠子弟”,宗室、官员、胥吏等有时也会化身为诉讼背后的讼师。利益是讼师从事法律服务的本质驱动力,讼师的整体收入也远高于一般社会大众。明清讼师分布的区域性较强,长江中下游地区更为集中多见。
     专业化是明清讼师的诉讼特征。他们凭借着读书人特有的知识储备和文化素养,致力于为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形成了具有专业素养的讼师群体。其参与诉讼活动的内容,除了基本的教人诉讼、代写词状,还拓展到为当事人制定诉讼策略、处理诉讼关系、代打官司等等。讼学文献的涌现与传播,是讼师技能专业化的重要结晶。
     构建社会资源网络是讼师在从业活动中拓展生存空间、谋求群体地位的重要方式,是讼师走向专业化的关键环节。讼师内部的竞争与联合现象极为常见,部分地区的讼师甚至还组建有类似于行业组织的社会团体,诸如破鞋党、仓颉会、作文会、文昌会等,体现了讼师内部自觉的组织化倾向。讼师生活在息讼与准讼的社会环境中,其与官员有着内在的对立性,但二者的利益联合亦较常见。利益纽带的维系下,讼师与胥吏、衙役、代书、保长及诉讼当事人等过从甚密,其纠结多方合力完成助讼活动并共同赢利甚至成了明清诉讼活动的通行模式。
     讼师社会形象的塑造是其“职业”地位被公众认可的外在表征。讼师的诉讼表现衍生出讼师与讼棍的二元形象,但历史记忆呈现的多为唯利是图的讼棍,这是官方强势话语权的结果。讼师的诉讼活动与儒家的“息讼”思想背道而驰,诉讼立场亦违于“学而优则仕”的初始理想,寻求与儒家及官方思想的契合成了其内心救赎的方式,也促进了讼师群体意识和从业意识的逐步形成,使得讼师群体在专业化进程中向前迈进了一步。但官府对司法使用的专利性,限制了其近代化进程,注定了其夹缝生存的历史命运。
     讼师的专业化发展过程,融汇在地方社会潜移默化的变迁中。讼师对明清时期法律常识的传播、诉讼技巧的提炼及司法审判体系的制度化形成,有着重要影响,亦为近代律师职业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有一定标准并得到社会认可的职业群体已初具雏形,“民国初期的律师,多来源、演变于清末的讼师”。讼师与地方社会的互动,展现了地方社会的重大变迁。
The attorneys at law were a part of intellectual group.They showed a strong inclination of socialization and specialization during Ming and Qing Dynasty. They gradually moved towards specialization on the lawsuit skills and organization. Even more important,they interacted with the country.society and other groups that the particular society image was portrayed.It can be an important angle of view to study the changes of the society of Ming and Qing Dynasty.
     The attorneys at law were not the roots but the products and the expression of plenty of lawsuit. During Ming and Qing Dynasty, the composition of the attorneys at law was extensive. There were the children of official's family, the related lineally to the Royal Family, the official and petty officials, they all possibly became the attorneys at law. Interests was the basic driving force for the attorneys at law to engage legal service. Their income was better than the ordinary people. They were characterized by the striking geographic, mainly in the lower and middle reaches of the Yangtze River.
     Specialization was the lawsuit character of the attorneys at law. They provided legal services to the parties litigant and form a specialization group by their peculiar knowledge and culture. In judicial proceedings,they not only taught others how to file a lawsuit or helped others write statement but also gave advising for the parties litigant, greased the wheels and acted for the parties litigant to engages in a lawsuit,etc. Litigation documents that emerged in multitude and being diffused was the important achievements of the attorneys at law's specialization.
     Building social network resources is the important ways to expand the living space and seek group position for the attorneys at law. Various forms of competing and union were in the group of attorneys at law. The attorneys at law in some areas even organized social organizations that like association,for example, the Poxie party, the Cangjie Society,the Writing Society and the Wencang Society.They showed the tends of systematism.Living in the surroundings of trying to destroy lawsuit and administering justice, the attorneys at law was antithetic to the official,but sometimes they also showed associated for interest. Common interests allied the attorneys at law, petty officials, yamen runners,the men who writing statements for the parties litigant, the small official in town and country and the parties litigant,etc.All these worked together and got common benefits in the judicial proceedings.It even became a common model of legal proceedings.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attorneys at law society image is the exterior token of approved status. The attorneys at law projected different images including an attorney at law or a pettifogging lawyer in legal proceedings. But there are more mercenary pettifogging lawyers among old records because of the official opinions. The action of the attorneys at law is in a direction away from the idea of "prevent litigation" in the Confucian School. Their principled stand is far removed from the ideality of being a official by learning. They made efforts to seek for the correspondency of the Confucian School and official opinions.lt promoted a formation of group consciousness and practicing consciousness.The group of the attorneys at law tep forwards in the specialization process. But they can't change their fate in adversity due to the official judiciary powers.
     The specialization process of the attorneys at law was in the changes of the local society. The attorneys at law promoted the communication of fundamental legal knowledge, litigation means and the systemization of the judicial adjudication. It also lays a solid foundation for the Professionalization of modern lawyers. There is an acknowledged emphasis on the group specialization.The lawyers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was basically based on the attorneys at law who lived in the end of the Qing Dynasty.The changes of local society was shown by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attorneys at law and the local society.
引文
① 吴琦主编:《明清社会群体研究·丛书总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② 吴琦:《近世知识群体的专业化与社会变迁:以史家、儒医、讼师为中心的考察》,《学习与探索》2012年第7期。
    ① 张仲礼:《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
    ② [美]高彦颐:《闺塾师——明末清初江南的才女文化》,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③ 《博学鸿儒与清初学术转换》、《明代阁臣群体研究》、《明代言官群体研究》、《明末清初松江士人与地方社会》等已经出版。
    ④ 吴琦:《明清社会群体的新趋向》,《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
    ⑤ 吴琦:《明清社会群体研究成热点》,《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年第158期10版。
    ⑥ 吴琦:《明清社会群体研究成热点》,《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年第158期10版。
    ① 吴琦:《近世知识群体的专业化与社会变迁——以史家、儒医、讼师为中心的考察》,《学习与探索》2012年第7期。
    ② 柏桦:《明清州县官群体》,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页。
    ③ 王民、邱勇强:《道光朝经世派群体考略》,《东南学术》2001年第5期。
    ④ 胡迎建:《论道光年问的江西诗人群体》,《江西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
    ⑤ 卢伯炜:《嘉庆道光问地主阶级改革派论略》,《苏州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
    ⑥ 唐焱:《法律视野下的徽商盐商——从万历至道光》,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8年。
    ① 刘春玲:《晚明名妓群体的文化特征》,《阴山学刊》2010年第5期。
    ② 莫立民:《清初家族词人群体》,《中国韵文学刊》2011年第2期。
    ③ 陈智超《宋代的书铺与讼师》,见《刘子健博士颂寿纪念宋史研究论集》,东京:同朋舍1989年版,第113-119页。
    ④ 郭东旭:《宋代之讼学》,见漆侠编《宋史研究论丛》,河北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33-147页。
    ⑤ 陈景良:《讼学与讼师:宋代司法传统的诠释》,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所编:《中西法律传统》第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1-232页。
    ⑥ 陈景良:《讼学、讼师与士大夫——宋代司法传统的转型及意义》,《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
    ⑦[日]宫崎市定:《宋元时代の法制と裁判机构—<元典章)成立と时代的·社会的背景—》,《宫崎市定全集》第11册,岩波书店1992年版,第194-212页。
    ⑨ 黄宗智:《中国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
    ① [日]夫马进:《明清时代的讼师与诉讼制度》,载[日]滋贺秀三等著、王亚新等编译:《明清时代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② [台]邱澎生:《以法为名:讼师与幕友对明清法律秩序的冲击》,《新史学》十五卷四期,2004年12月。
    ③ [台]邱澎生:《十八世纪清政府修订(教唆词讼)律例下的查拿讼师事件》,《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七十九本,第四分,2008年版。
    ④党江舟:《中国讼师文化—古代律师现象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⑤ 袁瑜(?):《讼师文化解读——一种法律工具主义的样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
    ⑥ 霍存福:《从业者、素养、才能:职业与专业视野下的清代讼师》,《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① 林乾:《讼师对法秩序的冲击与清朝严治讼师立法》,《清史研究》2005年第3期。
    ② 潘宇:《明清及民初的讼师与讼学研究》,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06年。
    ③ 潘宇:《明清讼师秘本中的状词解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3期。
    ④ 尤陈俊:《明清日常生活中的讼学传播——以讼师秘本与日用类书为中心的考察》,《法学》2007年第3期。
    ⑤ 刘冰雪:《明清讼师及讼学文献研究》,《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11年第3期。
    ⑥ 龚汝富:《明清讼学研究》,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
    ⑦ 龚汝富:《中国古代讼学摭议》,《法学论坛》2009年第6期。
    ⑧ 龚汝富:《浅议明清讼学对地方司法审判的双重影响》,《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
    ① 邓建鹏:《健讼与息讼——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矛盾解析》,《清华法学》2004年第1期。
    ② 尤陈俊:《“厌讼”幻想之下的“健讼”实相?——重思明清中国的诉讼与社会》,《中外法学》2012年第4期。
    ③ 邓建鹏:《清代讼师的官方规制》,《法商研究》2005年第3期
    ④ 陈宝良:《从“无讼”到“好讼”:明清时期的法律观念及其司法实践》,《安徽史学》2011年第4期。
    ① [美]麦柯丽著,明辉译:《社会权力与法律文化:中华帝国晚期的讼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② 吴琦、杜维霞:《讼师与讼棍:明清讼师的社会形象探析》,《学习与探索》2013年第7期。
    ③ 霍存福:《唆讼、吓财、挠法——清代官府眼中的讼师》,《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6期。
    ④ 林乾:《从叶墉包讼案看讼师的活动方式及特点》,《北大法律评论》(2009)第10卷·第1辑,第6-24页。
    ① 张小也:《清代的地方官员与讼师——以<樊山批判>与<樊山政书>为中心》,《史林》2006年第3期。
    ② 潘宇:《清代州县审判中对讼师的禁制及原因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02期。
    ③ 朱良好:《黑暗中的被放逐者——传统诉讼文化中的讼师地位考》,《理论界》2006年第9期。
    ④ 胡瓷红:《中国古代“讼师”正名论——以明清时期为例》,《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1年第1期。
    ⑤ 章薇:《讼师性质考——以明清时期为例》,《科教文汇(中旬刊)》2009年第5期。
    ⑥ 龚汝富:《明清的尚讼现象和“职业”律师》,《文史知识》2002年第8期。
    ⑦ 龚汝富:《江西古代“尚讼”习俗浅析》,《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⑧ 侯欣一:《清代江南地区民间的健讼问题——以地方志为中心的考察》,《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
    ⑨ 吴琦:《近世知识群体的专业化与社会变迁:以史家、儒医、讼师为中心的考察》,《学习与探索》2012年第7期。
    ① 徐小群:《民国时期的国家与社会:自由职业团体在上海的兴起1912-1937》,新星出版社2007年版,第12页。
    ② 吴琦:《近世知识群体的专业化与社会变迁——以史家、儒医、讼师为中心的考察》,《学习与探索》2012年第7期。
    ① 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2页。
    ① “中国没有出现过独立的司法机构或法学。县令集警察(他要拘捕罪犯)、起诉人、辩护律师、法医、法官、陪审团的职责于一身”。[美]兰比尔·沃拉著,廖七一等译:《中国:前现代化的阵痛——1800年至今的历史回顾》,辽宁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6页。
    ② [汉]许慎撰,[宋]徐铉校订:《说文解字·三上·言部》,中华书局2004年版。
    ③ [清]崔述:《无闻集》卷二“讼论”,载顾颉刚编订:《崔东壁遗书》,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第701页。
    ④ 目前,学界对邓析是否为讼师、讼师是否出现于春秋时期等尚存有争议。徐家力的《中华民国律师制度史》认为:“春秋战国时的邓析,长期从事诉讼业务,是一位著名的讼辩者”;阎志明的《中外律师制度》亦认为邓析“实际成为中国古代史上第一个私人充当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帮助的讼师”;高积顺的《论邓析》认为“从另一个角度看,他办教育的场所颇具近代以来法律咨询或律师所机构性质。他本人是位颇具律师色彩的人物”。但茅彭年、李必达主编的《中国律师制度研究》一书认为,讼师在唐代才开始出现。陈景良的《讼师与律师一—中西司法传统的差异及意义》一文认为从经济、民俗、司法技术方面看,讼师只有在宋代才可能出现,尤其是“讼师”二字明确地出现在宋代。
    ⑤ 张双棣等著:《吕氏春秋译注·离谓》,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⑥ 一般来讲,讼师的基本素养有三,一是有着专业的法律知识;二是向人们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方法,助人诉讼;三是掌握了一定的诉讼技巧。
    ⑦ 张双棣等著:《吕氏春秋译注·离谓》,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⑧ 张双棣等著:《吕氏春秋译注·离谓》,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⑨ 张双棣等著:《吕氏春秋译注·离谓》,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① 党江舟推断秦代代书活动一直存在并得到官方的认可,但这些人并非真正的讼师。对于毫无史料可考的汉代讼师的情况,党江舟将董仲舒等大儒归入了讼师的行列:“春秋决狱的创造人董仲舒,其弟子吕步舒,同时代的奏谳缘儿宽等这些曾经是法官的人员,退休后,实际上已经成了特殊的法律顾问,特别是董仲舒,朝廷每有政治或司法等大事情‘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祥矣。’由此认为董、吕们不但利用自己对经义决狱的渊博知识接受群众的咨询,并为民间的诉讼活动产生实际的影响。可以说,这些儒学大师实际上扮演了讼师的一部分角色,也扮演了法律释义专家的一部分角色,或称为儒学讼师。”春秋决狱是汉代儒家思想影响巨大的重要体现,但因为以经学诠释法律事件便将儒学大师归为讼师,这样的推理过于大胆,而且为朝廷提供意识形态领域的咨询也被纳入讼师行为,这将讼师的活动范畴扩展得过于宽泛。见党江舟:《中国讼师文化——中国古代律师现象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② [唐]长孙无忌等编:《唐律疏议》卷二十一《斗讼》,中华书局1993年版。
    ③ [唐]长孙无忌等编:《唐律疏议》卷二十四《斗讼》,中华书局1993年版。
    ④ [唐]长孙无忌等编:《唐律疏议》卷二十四《斗讼》,中华书局1993年版。
    ① 指今安徽江西。《宋史》七《地理志》四十一,中华书局1977年点校本,第2192页。
    ② [宋]沈括:《梦溪笔谈》,见李文泽等译《梦溪笔谈全译》卷25,巴蜀书社1996年版。
    ③ 周密的《癸辛杂识》续集记载沈括的家乡浙江省即有业觜社:“又闻括之松阳有所谓业觜社者,亦专以辩捷给利口为能,如昔日张槐应,亦社中之(?)(?)者焉。”([宋]周密:《癸辛杂识》,吴企明点校本,中华书局1988年版。)
    ④ [清]徐松:《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二六,中华书局1957年版。
    ⑤ [南宋]陆游:《秋怀诗》,见《陆放翁全集·剑南诗稿》卷18(中册),中国书店,1986年版。
    ⑥ [清]徐松:《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三七,中华书局1957年版。
    ⑦ 陈景良:《讼学、讼师与士大夫——宋代司法传统的转型及其意义》,《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
    ⑧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隋唐五代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二《讼师鬼官》,中华书局2002年版。
    ⑨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隋唐五代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三《惩恶门·撰造公事》,中华书局2002年版。
    ⑩ 指今浙江衙州一带。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隋唐五代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二《专事把持欺公冒法》,中华书局2002年版。
    11 陈景良:《讼学、讼师与士大夫——宋代司法传统的转型及其意义》,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
    12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隋唐五代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二《惩恶门·责决配杖》,中华书局2002年版。
    ① [清]徐松:《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二十八,中华书局1957年版。
    ② [宋]李元弼:《作邑自箴》卷三《处事》(线装书),上梅涵芳楼借常熟瞿氏铁琴铜剑楼藏影销宋淳熙本影印本,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
    ③ [宋]朱熹:《朱文公文集》卷一百《公移·约束榜》,见《名公书判清明集》附录六,中华书局点校本2002年版。
    ④ [宋]黄震:《黄氏日抄》卷七八《词诉约束》,见《名公书判清明集》附录五,中华书局点校本2002年版。
    ⑤ [宋]李元弼::《作邑自箴》卷八《写状钞书铺户约束》(线装书),上梅涵芳楼借常熟瞿氏铁琴铜剑楼藏影销宋淳熙本影印本,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
    ⑥ [清]徐松:《宋会要辑稿·刑法》之一二,中华书局1957年版。
    ⑦ [元]脱脱、阿鲁图等:《宋史》七《地理志》四十一,中华书局点校本1977年版,第2192页。
    ⑧ [宋]朱熹:《朱文公文集》卷一百《公移·约束榜》,见《名公书判清明集》附录六,中华书局点校本2002年版。
    ① 《元典章》卷五十三《刑部》十五《代诉不许妇人诉》,台湾“故宫博物院”1972年影印版。
    ② 张晋藩主编:《中国民法通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74页。
    ③ 《元典章》卷五十三《刑部》十五《籍记吏书状》,台湾“故宫博物院”1972年影印版。
    ④ 《元典章》卷五十三《刑部》十五《籍记吏书状》,台湾“故宫博物院”1972年影印版。
    ⑤ [明]宋濂等主编:《元史·刑法志》,中华书局1976年版。
    ⑥ 张晋藩主编:《中国民法通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75页。
    ⑦ [日]夫马进:《明清时代的讼师与诉讼制度》序言,载[日]滋贺秀三等著,王亚新等编译:《明清时代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① [明]朱察卿:《朱邦宪集》卷一四“与潘御史”,江苏巡抚采进本。
    ② [清]李渔:《论一切词讼》,见贺长龄辑:《皇朝经世文编》,[台]文海出版社1972年影印本,第3340页。
    ③ [清]游戏主人、程世爵撰:《笑林广记》,团结出版社1996年版,第150页。
    ④ [日]滋贺秀三:《清代中国的法与审判》,创文社1984年版,第260页。
    ⑤ [清]张我观:《覆翁集》刑名卷一“颁设状式等事”,清雍正刻本。
    ⑥ [清]汪辉祖:《病榻梦痕录》卷下,梁文生、李雅旺校注,江西人民出版社2012年。
    ⑦ [清]汪辉祖:《病榻梦痕录》卷下,梁文生、李雅旺校注,江西人民出版社2012年。
    ⑧ [清]蓝鼎元:《鹿州公案·偶记上》,《五营兵食》,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5页。
    ⑨ [清]徐珂:《清稗类钞》第三册《狱讼类》“张翰风治狱得民心”,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098页。
    ⑩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2条,盒号833,册号1,嘉庆十二年六月二十二
    11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1条,盒号834,册号2,嘉庆十二年十月初十。
    12 [清]王有光:《吴下谚联》卷四《图准不图审》,中华书局1982年版。
    ①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5条,盒号716,册号2,乾隆五十五年八月初二。
    ②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2条,盒号713,册号1,乾隆五十四年十月二十九。
    ③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2条,盒号878,册号2,嘉庆二十年六月二十四。另见于光绪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二十四,[清]祝庆祺等:《刑案汇览三编》第三册,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781-1782页也有类似记载。
    ④ 嘉庆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六,见《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
    ⑤ 光绪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二十四,见《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
    ⑥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8,9条,盒号911,册号2,道光元年四月初二。
    ⑦ [清]祝庆祺等:《刑案汇览三编》第三册,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2241-2242页。
    ⑧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3条,盒号836,册号2,嘉庆十三年二月初十。
    ⑨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4条,盒号1142,册号1,道光二十八年九月初五。
    ⑩ 《大清德宗景皇帝实录》卷之五百六十九,光绪三十三年正月,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11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5条,盒号956,册号1,道光九年五月二十七。
    ①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1条,盒号949,册号3,道光八年三月初六。
    ② 《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之二百七十九,道光十六年二月,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③ 清代蒙古王公封爵名。
    ④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3条,盒号1256,册号1,同治二年正月十二
    ⑤ [清]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卷128,光绪九年九月,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1596页。
    ⑥ 李伯重:《江南的早期工业化1550-1850》,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09、304页。
    ⑦ [明]傅岩:《歙纪》卷九《纪谳语》,黄山书社2007年版。
    ⑧ 《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之八百六十九,乾隆三十五年九月下,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⑨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4条,盒号596,册号2,乾隆二十九年四月十九。又见于《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之七百九,乾隆二十九年四月下,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乾隆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九十九也有类似记载(见《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
    ⑩ 清对蒙古贵族封爵名。位次辅国公,分四等,自一等台吉至四等台吉,相当于一品官至四品官。惟土默特左翼旗及喀喇沁三旗称塔布囊。台吉,源于汉语皇太子、皇太弟,是蒙古部落首领的一种称呼,一般有黄金家族血统的首领才能称台吉,黄金家族女婿身份的首领称塔布囊。
    ①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4条,盒号1259,册号3,同治二年十二月初十。又见于《大清穆宗毅皇帝实录》卷之八十七,同治二年十二月上,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②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4条,盒号966,册号1,道光十一年正月二十五。
    ③ [美]布迪、莫里斯著,朱勇译:《中华帝国的法律》,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5页。
    ④ 明清时期,人们的权利意识觉醒,自我保护的意愿变得强烈,出现了一些新型诉讼。《晚清奇案百变》中记载了这样一件事:有个丈夫因妻子不与同房,一纸状子把妻子告了。在清代名吏樊增祥审理的一些案件中,我们也能看到在现在看来正常不过但在当时令人有些匪夷所思的案件。
    ⑤ [日]夫马进:《明清时代的讼师和诉讼制度》,见滋贺秀三等著,王亚新等编译:《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94页。
    ⑥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1条,盒号830,册号1,嘉庆十一年十二月。
    ① 嘉庆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十,见《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
    ② [明]汪天锡:《官箴辑要》六《宣化篇》“治刁”,中国商业出版社2010年版,第163页。
    ③ 赵晓耕、沈玮玮:《健讼与惧讼:清代州县司法的一个悖论解释》,《江苏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
    ④ [清]程春荣:《泉州从政纪略·劝民息讼示》(不分卷),同治丙寅秋镌,吟雨楼藏板。
    ⑤ [明]高攀龙:《高忠宪公责成州县约》,见陈生玺辑:《政书集成》第八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143页。
    ⑥ [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一二《刑名部·问拟余沦》,刘俊文主编:《官箴书集成》,黄山书社1997年影印本。
    ① [清]陈宏谋:《从政遗规》,见陈生玺辑:《政书集成》第八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55-56页。
    ② [清]汪辉祖:《佐治药言·省事》,见陈生玺辑:《政书集成》第十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159-160页。
    ③ [清]王元曦:《禁滥准词讼》,见陈生玺辑:《政书集成》第九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805页。
    ① [清]汪辉祖《佐治药言·省事》,见陈生玺辑:《政书集成》第十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159-160页。
    ② [清]袁守定:《图民录》,见陈生玺辑:《政书集成》第八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983页。
    ③ [清]袁守定:《图民录》,见陈生玺辑:《政书集成》第八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1027页。
    ④ [清]汪辉祖:《佐治药言·息讼》,见陈生玺辑:《政书集成》第十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162页。
    ⑤ [清]袁守定:《图民录》,见陈生玺辑:《政书集成》第八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1028页。
    ⑥ [清]刘衡:《庸吏庸言》,见陈生玺辑:《政书集成》第十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687-688页。
    ⑦ [明]杨昱: 《牧鉴》卷六,见陈生玺辑:《政书集成》第六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82页。
    ① [明]吕坤:《实政录·乡甲约卷之三》,见陈生玺辑:《政书集成》第六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611-612页。
    ② [清]刘衡:《庸吏庸言》,见陈生玺辑:《政书集成》第十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703-706页。
    ① [明]吕坤:《实政录·乡甲约卷之四》,见陈生玺辑:《政书集成》第六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617页。
    ② [明]吕坤:《实政录·乡甲约卷之四》,见陈生玺辑:《政书集成》第六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620页。
    ③ [明]吕坤:《实政录·乡甲约卷之五》,见陈生玺辑:《政书集成》第六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625、634、635页。
    ④ [清]刘衡:《庸吏庸言》,见陈生玺辑:《政书集成》第十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706-708页。
    ⑤ [清]刘衡:《庸吏庸言》,见陈生玺辑:《政书集成》第十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706-708页。
    ⑥ [清]陈宏谋:《咨询地方利弊谕》,见陈生玺辑:《政书集成》第九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153页。
    ⑦ [清]陈宏谋:《咨询地方利弊谕》,见陈生玺辑:《政书集成》第九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158页。
    ⑧ [清]不著撰者:《州县须知》卷二《约束生监》,乾隆五十九年刻本,四库未收书辑刊本。
    ① [清]汪辉祖:《病榻梦痕录》卷下,梁文生、李雅旺校注,江西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60页。
    ② [清]汪辉祖:《病榻梦痕录》卷下,梁文生、李雅旺校注,江西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60页。
    ③ [清]汪辉祖:《病榻梦痕录》卷下,梁文生、李雅旺校注,江西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76页。
    ④ [清]汪辉祖:《治士子干讼》,[清]丁日昌辑:《牧令书辑要》卷六,见陈生玺辑:《政书集成》第九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734-735页。
    ⑤ [清]刘衡:《庸吏庸言》,见陈生玺辑:《政书集成》第十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706-708页。
    ⑥ [清]袁枚:《答门生王礼圻问作令书》,见陈生玺辑:《政书集成》第九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166页。
    ⑦ [清]袁守定:《图民录》,见陈生玺辑:《政书集成》第八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1025页。
    ① [清]郑端等:《为官须知)(古人云从书)“告讦必惩”,岳麓书社2003年版。
    ② [清]方大提:《平平言》“勿忽细故”,清光绪十八年资州官廨刊本。
    ③ [清]汪辉祖:《学治说赘》,见陈生玺辑:《政书集成》第十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428页。
    ④ [清]袁枚:《答门生王礼圻问作令书》,见陈生玺辑:《政书集成》第九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166页。
    ⑤ [清]汪辉祖:《病榻梦痕录》卷下,梁文生、李雅旺校注,江西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⑥ [清]袁守定:《图民录》,见陈生玺辑:《政书集成》第八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1032页。
    ⑦ 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⑧ 邓建鹏:《健讼与息讼——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矛盾解析》,见许章润主编:《清华法学》第4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8页。
    ⑨ 马作武:《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暨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6页。
    ① 《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之三百五十七,嘉庆二十四年闰四月,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② [清]袁守定:‘图民录》,见陈生玺辑:《政书集成》第八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1036页。
    ③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1条,盒号793,册号4,嘉庆五年六月二十四。
    ④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6条,盒号905,册号1,嘉庆二十五年三月二十六。
    ⑤ [明]吕坤:《新吾吕先生实政录·风宪约》卷之六《状式》,明末影钞本。
    ⑥ [清]不着撰者:《治浙成规》卷五《办案规则》,道光十七年刊本。
    ① [清]袁枚:《随园随笔·抱告》,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91年版。
    ②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2条,盒号1279,册号4,同治五年四月十五。
    ③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3条,盒号887,册号1,嘉庆二十二年正月二十二。也见于《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之三百二十六,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④ 怀效锋点校:《大明律·刑律五》“诉讼”,沈阳:辽沈书社,1990。
    ⑤ 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教唆词讼》,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90页。另,卷三十《刑律·诉讼》中有“教唆词讼”条、“军民约会词讼”条、“官吏词讼家人诉”等。
    ① 吴光耀《秀山公牍》(光绪二十九年刻本)自序:“律者情理之准耳。古者经师亦注律。今乃取之术疏,官人之途杂,以为律者专门之学,大小衙门公事,阖无受成于刑名之宾,位尊务繁,则绮刑名,益专且重。业是者又往往学儒不成,弃而学律。”
    ② 嘉庆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十三(吏部)十六,见《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
    ③ [清]诸英:《州县初仕小补》,清光绪刻本。
    ④ 光绪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三,见《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
    ⑤ [清]蓝鼎元:《鹿洲公案》,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4-5页。
    ⑥ [清]蓝鼎元:《鹿洲公案》,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5页。
    ⑦ 《申报》光绪二年九月十一日,《论士习》。
    ⑧ 光绪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三,见《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
    ⑨ 吴光耀:《秀山公牍》(光绪二十九年刻本)卷一,“通禀讼松草生吴怀证诬陷吴正斗父子,请发局或交新任本州审办”及卷一,“通禀革办讼棍拨贡吴孝麟。”
    ⑩ 《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之二百二十四,乾隆九年九月上,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①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2条,盒号703,册号2,乾隆五十二年五月二十九。也见于《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之一千二百八十一,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②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5条,盒号856,册号2,嘉庆十六年四月二十七。
    ③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2条,盒号703,册号2,乾隆五十二年五月二十九。也见于《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之一千二百八十一,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④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4条,盒号937,册号2,道光五年九月二十。
    ⑤ [明]徐复祚:《花当阁丛谈》卷三“朱应举”,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
    ⑥ 需要指出的是,讼师与幕友有相关转化的流通渠道,讼师可能会出任官员的幕友,或者官方代书。诸如,“沈弘原姓杨原系盐棍,专以打诈为事。有沈万龄者,任四川新宁主簿,倩老讼师陈某秀以行。其秀至新宁,见衙舍淡薄,不二月辄辞归。然而万龄已去安家银五十两。”见李陈玉:《退思堂集》:“谳语二,都院一件驾抄屠门事”。
    ⑦ [清]祝庆祺等:《刑案汇览三编》第四册,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402页。
    ⑧ [清]祝庆祺等:《刑案汇览三编》第三册,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1779页。
    ⑨ [清]祝庆祺等:《刑案汇览三编》第四册,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508页。
    ⑩ [明]徐复祚:《花当阁从谈》卷三“朱应举”,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
    ① [明]殷聘尹纂:《外冈志》,见《中国地方志集成·镇志专集》第二册,上海书店1992年版,第893页。
    ② [清]吴光耀:《秀山公牍》卷三“田宗万呈无契可立批”,清光绪29年(1903) 刻本。
    ③ [清]吴光耀:《秀山公牍》卷一“录复田步云州控并清验惩讼师叶云帆,,,清光绪29年(1903) 刻本。
    ④ 《湖南省例成案·刑律诉讼》,转引自党江舟《中国讼师文化——古代律师现象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2页。
    ⑤ 丈夫外出,没有随从的少妇。
    ①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1条,盒号898,册号1,嘉庆二十四年正月二十六。
    ② 《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之三百四十一,嘉庆二十三年四月,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③ 《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之一百八十二,嘉庆十二年六月下,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④ 《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之八百二十三,乾隆三十三年十一月下,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⑤ 《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之三百四十一,嘉庆二十三年四月,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⑥ 《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之二百四十五,道光十三年十一月,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⑦ 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福建省例》刑政例下《士民约法六条》,台湾大通书局1987年版,第963-969页。
    ⑧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2条,盒号833,册号1,嘉庆十二年六月二十二
    ⑨ 《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之二百三,乾隆八年十月下,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⑩ [清]蓝鼎元:《鹿洲全集》上册,厦门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6页。
    11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1条,盒号966,册号1,道光十一年正月十五。又见于《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之一百八十三,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12 《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之一百四十五,乾隆六年六月下,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① [潮陈宏谋:《论吴中吏治书》,见陈生玺辑:《政书集成》第九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775-776页。
    ② [清]吴元炳编:《三贤政书》2,台湾学生书局1976年影印版,第874-875页。
    ③ 《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之二百八十五,乾隆十二年二月下,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④ 即今上海崇明,清代隶属于江苏省。
    ① [清]袁守定《图民录》卷二“南北民风不同”,见陈生玺辑:《政书集成》第八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1054页。
    ② [明]杨昱:牧鉴》卷六,见陈生玺辑:《政书集成》第六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82页。
    ③ 《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之一千三百七十,乾隆五十六年正月上,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④ 《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之八十六,嘉庆六年八月,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⑤ [清]王元曦:《禁滥准词讼》,见陈生玺辑:《政书集成》第九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805页。
    ⑥ “江南”地区的划分在历史上不断演变,而在目前学术界关于江南地区的研究中,迄今也未见完全统一的认识。本文所指江南地区,主要是指长江中下游以南地区,尤以两江(江苏、安徽、江西)、闽浙(福建、浙江)、湖广(湖南、湖北)地区为重。
    ⑦ 巫仁恕:《明代平民服饰的流行风尚与士大夫的反应》,《新史学》(台北)第10卷第3期,1999年3月。
    ⑧ 方志远:《明清江南“好讼”成风》,《小康》2004年第10期。
    ⑨ 谢方樽一身才华,却屡试不第,前后八次参加乡试而未中举,最后只能成为讼师为人助讼。
    ⑩ [明]朱国祯:《涌幢小品》(下)卷二十五“资表不足恃”,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1999年版,第163页。
    11 《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之八十六,嘉庆六年八月,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① [清]王元曦:《禁滥准词讼》,见陈生玺辑:《政书集成》第九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806页。
    ② [清]蓝鼎元:《鹿州公案》“改甲册”,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142页。
    ③ 《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之四百四,乾隆十六年十二月上,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④ [清]陈盛韶:《问俗录》卷三《仙游县》之“师傅”,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3年版,第77-78页。
    ⑤ 此处的“师傅”即指讼师。见[清]陈盛韶:《问俗录》卷三《仙游县》之“师傅”,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3年版,第77页。
    ⑥ [清]虞山襟霞阁主编辑:《刀笔菁华正编》第一册《讼师恶禀精华》,上海中央书店1934年版,第1页。
    ⑦ [清]虞山襟霞阁主编辑:《刀笔菁华正编》第一册《讼师恶禀精华》,上海中央书店1934年版,第8页。
    ⑧ 奁,古代妇女梳妆用的镜匣,代之嫁妆。
    ⑨ [清]虞山襟霞阁主编辑:《刀笔菁华正编》第一册《讼师恶禀精华》,上海中央书店1934年版,第9页。
    ⑩ [明]朱察卿:《朱邦宪集》卷一四“与潘御史”,江苏巡抚采进本。
    11 [清]曾羽王著:《乙酉笔记》,上海史料丛刊《清代日记汇抄》,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12 [明]徐复祚:《花当阁丛谈》卷三“朱应举”,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
    13 [清]康熙《束鹿县志·风俗志》,转引自梁治平:《法意与人情》,深圳海天出版社1992年版,第173页。
    ① [清]徐珂:《清稗类钞》第三册《狱讼类》“周某唆赵某诉讼”,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196页。
    ② [清]蓝鼎元:《鹿洲公案》,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241-242页。
    ③ 张妍在其《18世纪前后清代农家生计收入的研究》中对清代江南农户生存消费收支进行对比,推算清前期其生存消费支出年需求32.6两,“户耕10亩”的农户农田年收入银20.6两;清后期生存消费支出年需求58.31两,“人耕10亩”的农户农田年收入20.6两。且这些仅仅涉及生存消费支出,农户的文化消费、生产工本等支出都没有涵盖在内。参见张妍:《18世纪前后清代农家生计收入的研究》,《古今农业》2006年第1期。
    ④ 张仲礼著,费成康、王寅通译:《中国绅士的收入》,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1页。
    ⑤ 石平士:《童蒙急务》卷一《劝尊师第十》,道光三十年刊本。
    ⑥ 徐梓:《明清时期塾师的收入》,《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2期。
    ⑦ 张仲礼著,费成康、王寅通译:《中国绅士的收入》,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5页。
    ① 张仲礼著,费成康、王寅通译:《中国绅士的收入》,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5页。
    ② 张仲礼著,费成康、王寅通译:《中国绅士的收入》,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2页。
    ③ “社学是设在府州县司卫的治所及乡镇里社最基层的一种地方官学,招收一般平民子弟,带有普及教育的性质。……通常要求聘用至少取得‘生员’身份或者生员以上已经获得一定社会地位的人。”见李良品:《明清时期社师的遴选、教学及经济收入》,《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
    ④ [民国]朱兰:《阳信县志》,台湾成文出版社,1988年影印本,第400页。
    ⑤ [道光]吴荣光:《佛山忠义乡志》(卷十二),见《中国地方志集成·乡镇志专辑》(29),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
    ⑥ 张仲礼著,费成康、王寅通译:《中国绅士的收入》,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0页。
    ⑦ 张仲礼著,费成康、王寅通译:《中国绅士的收入》,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3页。
    ① 滋贺秀三等著,王亚新等编译:《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9页。
    ② 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第2卷)(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25页。
    ③ [明]不着撰人:《初仕要览》“明律令”条,见《官箴书集成》,黄山书社1997年版。
    ④ 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第2卷)(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43页。
    ① [清]周尔吉编:《历朝折狱纂要》卷六,中国书店1999年版,第87页。
    ② [明]管见子注释:《新刻法家萧曹雪案鸣冤律·兴讼入门要诀》,见杨一凡主编:《历代珍稀司法文献》第十二册,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97-398页。
    ③ [清]郑端等著:《为官须知)(古人云丛书)“通愚民之词”,岳麓书社2003年版。
    ④ [明]王守仁:《王文成公告谕》,见陈生玺辑:《政书集成》第八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54页。
    ⑤ 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福建省例》,台湾大通书局1987年版。
    ① 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福建省例》,台湾大通书局1987年版。
    ② 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福建省例》,台湾大通书局1987年版。
    ③ 段啸虎:《中国古代衙门百态》,东方出版中心1997年版,第187页。
    ④ [明]管见子注释:《新刻法家萧曹雪案鸣冤律·兴讼入门要诀》,见杨一凡主编:《历代珍稀司法文献》第十二册,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98页。
    ⑤ [明]觉非山人:《珥笔肯綮·序》,见杨一凡主编《历代珍稀司法文献》第十一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
    ⑥ 嘉庆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十八(礼部)二十四,见《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
    ① 《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之一百八十七,嘉庆十二年十一月上,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② 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福建省例》刑政例下《访拿讼棍示》,台湾大通书局1987年版,第1118页。
    ③ [明]管见子注释:《新刻法家萧曹雪案鸣冤律·兴讼入门要诀》,见杨一凡主编:《历代珍稀司法文献》第十二册,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97-398页。
    ④ [明]小桃源觉非山人:《珥笔肯綮》,见杨一凡主编《历代珍稀司法文献》第十一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3页。
    ① [明]小桃源觉非山人:《珥笔肯綮》,见杨一凡主编《历代珍稀司法文献》第十一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3页。
    ② 嘉庆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十八(礼部)十八,见《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
    ③ [明]小桃源觉非山人:《珥笔肯綮》,见杨一凡主编《历代珍稀司法文献》第十一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44页。
    ④ 《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之九百五十八.乾隆三十九年五月上,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⑤ [清]诸馥葆:《解铃人语》,见虞山襟霞阁主编辑:《刀笔菁华正编》第一册附录,上海中央书店1934年版。
    ① [清]诸馥葆:《解铃人语》,见虞山襟霞阁主编辑:《刀笔菁华正编》第一册附录,上海中央书店1934年版。
    ② [清]虞山襟霞阁主编辑:《刀笔菁华正编》第一册《讼师恶禀》,上海中央书店1934年版,第2页。
    ③ [清]虞山襟霞阁主编辑:《刀笔菁华正编·编辑微意》,上海中央书店1934年版。
    ④ 关于词状书写中用语的总结,在讼师秘本中多有呈现,后文“讼学文献与讼师的专业化”一节中另有论述。
    ⑤ [清]衡阳秋痕楼主:《刀笔余话》,虞山襟霞阁主编辑:《刀笔菁华正编》第一册,上海中央书店1934年版。
    ⑥ [清]诸馥葆:《解铃人语》,见虞山襟霞阁主编辑:《刀笔菁华正编》第一册附录,上海中央书店1934年版。
    ⑦ [清]张我观:《覆翁集》,清雍正刻本。
    ⑧ [明]吕坤:《新吾吕先生实政录》,官箴书集成编纂委员会:《官箴书集成》,黄山书社1997年版,第555页。
    ⑨ [清]诸馥葆:《解铃人语》,见虞山襟霞阁主编辑:《刀笔菁华正编》第一册附录,上海中央书店1934年版。
    ⑩ [清]虞山襟霞阁主编辑:《刀笔菁华正编》第一册《讼师恶禀》,上海中央书店1934年版,第31页。
    ① [清]虞山襟霞阁主编辑:《刀笔菁华正编》第一册《讼师恶禀》,上海中央书店1934年版,第25页。
    ② [清]吴宏:《纸上经纶》,郭成伟、田涛点校整理:《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1页。
    ③ 徐忠明:《案例、故事与明清时期的司法文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
    ④ 徐忠明:《案例、故事与明清时期的司法文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0页。
    ⑤ [清]虞山襟霞阁主编辑:《刀笔菁华正编》第一册《讼师恶禀》,上海中央书店1934年版,第1页。
    ⑥ [清]虞山襟霞阁主编辑:《刀笔菁华正编》第一册《讼师恶禀》,上海中央书店1934年版,第17页。
    ① [清]虞山襟霞阁主编辑:《刀笔菁华正编》第一册《讼师恶禀》,上海中央书店1934年版,第29页。
    ② [清]衡阳秋痕楼主:《刀笔余话》,见虞山襟霞阁主编辑:《刀笔菁华正编》第一册《讼师恶禀》,上海中央书店1934年版。
    ③ 木制的盛流质容器。
    ④ [明]徐复祚:《花当阁丛谈》卷三“朱应举”,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
    ⑤ [清]蓝鼎元:《鹿洲公案》,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242-243页。
    ① 党江舟:《中国讼师文化——古代律师现象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4页。
    ② [清]袁守定:《图民录》卷二“撞木钟”,见陈生玺辑:《政书集成》第八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1057-1058页。
    ③ [清]陈宏谋:《论吴中吏治书》,见陈生玺辑:《政书集成》第九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776页。
    ④ [明]冯梦龙:《初刻拍案惊奇》第十一卷,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⑤ [清]祝庆祺等:《刑案汇览三编》第四册,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22页。
    ⑥ [清]吴昌炽:《客窗闲话》,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2-53页。
    ① [清]王元曦“禁滥准词讼”条,见陈生玺辑:《政书集成》第九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805页。
    ② [清]祝庆祺等:《刑案汇览三编》第三册,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2200页。
    ③ [清]祝庆祺等:《刑案汇览三编》第三册,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843页。
    ④ 郭建:《中国讼师小史》,学习出版社2011年版,第37页。
    ⑤ 人类学家James Hayes的研究显示,在20世纪50、60年代的香港新界地区,日用类书是家有余赀的下层民众优先考虑购买的书籍,这亦是当地普通家庭最容易接触到的文字资料之一,参见James Hayes, Specialist and Written Materials in the VillageWorld, in David Johnson, AndrewJ . Nathan and Evelyn S. Rawski (eds.), Popular Culture in Late Imperial China, Berkeley ? Los Angeles & London: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5, p78, pp87-88.
    ① [日]夫马进:《讼师秘本(萧曹遗笔)的出现》,载寺田浩明主编,郑民钦译:《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四卷·日本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重要成果选译·明清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89页。
    ② 如明万历四十二年(1614)梓行的《新刻搜罗五车合并万宝全书》。《新刻搜罗五车合并万宝全书》,卷十六“词状门”目录,明万历四十二年(1614)予章羊城徐企龙编辑、古闽书林树德堂梓行,日本宫内厅书陵部藏本,收入酒井忠夫监修、坂出祥伸、小川阳一编:《中国日用类书集成》(第8卷),东京都汲古书院2001年版,第11页。
    ③ 《廉明公案》抄自讼师秘本《萧曹遗笔》的61处,与讼师秘本一样,均只录原告的告词、被告的诉词与官府的判词。
    ④[日]小阳川一:《日用类书によゐ汇明清小说の研究》,东京都研文社1995年版,第57-58页。
    ⑤ 陈大康:《明代小说史》,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第402页。
    ⑥ 尤陈俊:《明清日常生活中的讼学传播——以讼师秘本与日用类书为中心的考察》,《法学》2007年第3期。
    ① [明]小桃源觉非山人:《珥笔肯綮》,见杨一凡主编《历代珍稀司法文献》第十一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3页。
    ② [日]夫马进:《讼师秘本(萧曹遗笔>的出现》,载寺田浩明主编,郑民钦译:《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四卷·日本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重要成果选译·明清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85页。
    ③ [日]夫马进:《讼师秘本<萧曹遗笔>的出现》,载寺田浩明主编,郑民钦译:《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四卷·日本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重要成果选译·明清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① 嘉庆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三十七(刑部)十三,见《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
    ② [明]李应升:《落落斋遗集》卷九《白鹿书院令规》,见《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50》,北京出版社2000年版,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图书馆藏明崇祯刻本影印。
    ③ [清]薛允升:《读例存疑》(重刊本)第4册,黄静嘉编校,台湾成文出版社1970年版,第1021页。
    ④ [日]夫马进:《讼师秘本<萧曹遗笔>的出现》,载寺田浩明主编、郑民钦译:《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四卷·日本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重要成果选译·明清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89页。
    ⑤ 尤陈俊:《明清日常生活中的讼学传播———以讼师秘本与日用类书为中心的考察》,《法学》2007年第3期。
    ① 吴蕙芳:《万宝全书:明清时期的民间生活实录》,台湾政治大学历史学系2001年版,第483-484页。
    ② 明清时期的讼学文献,内容上具有同质性。公案小说及刊有讼学知识的日用类书,其内容在讼师秘本上均有体现。因而,以讼师秘本为依据解读明清讼学文献的专业分类是可行的。
    ① [明]小桃源觉非山人:《珥笔肯綮》,见杨一凡主编《历代珍稀司法文献》第十一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3页。
    ② 张伟仁主编:《中国法制史书目》第一册,(台湾)中央研究院史语所专刊之六十七1976年版,第320页。
    ③ [明]江湖逸人编著:《新镌音释四民要览萧曹明镜》卷一《兴词切要讲意》,明刻本。
    ④ [明]《新刻法家须知》卷一“十段锦”,崇祯癸酉年(1633)序刊本。
    ① 《新刻法笔惊天雷》(下)之《法门十段锦定式直解》,见杨一凡主编《历代珍稀司法文献》第十一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245-247页。
    ② 诸如明刊本《新锲订补释注霹雳手笔》之《法门箴规十段锦》,明刻本《新刻法家须知》之《古忌箴规》,清刻本《新刻法家萧曹两造雪案鸣冤录》之《法门箴规》,清刻本《新刻法笔惊天雷》之《古箴十忌》,明刻本《鼎锲金陵原板按律便民折狱奇编》之《做状十段锦》。
    ③ 《新刻法笔惊天雷》(下)之《听讼指南》,见杨一凡主编《历代珍稀司法文献》第十一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
    ① 《新刻法笔惊天雷》(下)之《法门十段锦定式直解》,见杨一凡主编《历代珍稀司法文献》第十一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247-248页。
    ② [明]竹林浪叟辑:《新锲萧曹遗笔》卷一《法家管见》,万历二十三年(1595)刊本。
    ③ 《新刻法笔惊天雷卷》(下)之《犯奸总括歌》,见杨一凡主编《历代珍稀司法文献》第十一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227-228页。
    ④ 《新刻法笔惊天雷卷》(下)之《八律科罪问答》,见杨一凡主编《历代珍稀司法文献》第十一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233页。
    ① [清]樊增祥:《樊山批判》卷六,“批吕彦芳呈词”,见杨一凡等主编:《历代判例判牍》第十一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1页。
    ② [清]樊增祥:《樊山批判》卷十一“批劣生韩映离呈词”,见杨一凡等主编:《历代判例判牍》第十一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11页。
    ③ [清]刘衡:《庸吏庸言》,见陈生玺辑:《政书集成》第十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696页。
    ④ 光绪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十二,见《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也见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2条,盒号878,册号2,嘉庆二十年六月十五。
    ⑤ 张小也:《社会冲突中的官、民与法——以“钟九闹漕”事件为中心》,见于张建民主编:《10世纪以来长江中游区域环境、经济与社会变迁》,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48页。
    ① [清]郑端:《政学录》卷五,见陈生玺辑:《政书集成》第七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1187页。
    ② [清]严辰:《光绪桐乡县志》卷二《疆域下·风俗》,浙江府县志辑(第32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119页。
    ③ 太田出:《明清时代“歇家”考——以诉讼为中心》,《东洋史研究》第67卷第1号,2008年4月。
    ④ 此处的歇家专指诉讼领域的“歇家”。事实上,明清时期的“歇家”存在于各个领域,还可以充作政府与乡民的桥梁,甚至有着追征赋役、拘禁里长或纳户、勾摄、引领所保里长到衙门赴比等功用。相关论述可参见:胡铁球:《明清保歇制度初探——以县域“保歇”为中心》,《社会科学》2011年第6期;《“歇家”介入司法领域的原因和方式》,《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等。
    ⑤ [清]徐珂:《清稗类钞》第三册《狱讼类》“周某唆赵某诉讼”,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196页。
    ① [清]江西按察司辑《西江政要》,光绪后期江西按察司衙门刊印。
    ② 党江舟:《中国讼师文化——中国古代律师现象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0页。
    ③ [清]陈盛韶:《问俗录》卷四《诏安县》“京控”,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3年版,第89页。
    ④ 经官方查访,其中代为“斟酌指引”的何芝亭系浙江人,“先在刑部,后在户部当差”,是典型的官府中人充当讼师的例子。见于《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之二百五十八,道光十四年十月上,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⑤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5条,盒号864,册号1,嘉庆十七年十月十三。
    ⑥ 张小也:《史料、方法·理论:历史人类学视角下的“钟九闹漕”》,《河北学刊》2004年第6期。
    ⑦ 《湖南省例成案·刑律诉讼》卷十:“教唆词讼,严禁棍徒唆讼包讼”,转引自党江舟:《中国讼师文化——中国古代律师现象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5页。
    ⑧ 《明英宗实录》卷三四,正统二年九月,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
    ⑨ “破鞋党”是其自嘲所取的名字,还是时人对之的一种蔑称,目前尚不得知。
    ① [清]徐珂:《清稗类钞》第三册《狱讼类》“讼师伎俩”,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191页。
    ② 何可人:《唐祝文周全传续集》,广东海天出版社1988年版,第240-242页。
    ③ 听夜人编著:《评曾国藩官经,论胡雪岩商道》,内蒙古文化出版社2009年版,第80页。
    ④ 易新鼎主编:《二十世纪中国小说发展史》,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8页。
    ① 《光绪会同县志》卷一二“艺文”,转引自林乾:《讼师对法秩序的冲击与清朝严治讼师立法》,《清史研究》2005年第3期。
    ② 《光绪会同县志》卷一二“艺文”,“仓颉庙地基田租断归三江书院记”。
    ③ 徐珂:《清稗类钞》(第三册)《狱讼类》“讼师伎俩”,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194页。
    ④ 党江舟:《中国讼师文化——中国古代律师现象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2页。
    ① 袁瑜(?):《讼师文化解读——种法律工具主义的样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12页。
    ② [清]房廷桢:《严反坐》,见陈生玺辑:《政书集成》第九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834页。
    ③ [明]杨昱:《牧鉴》卷六,见陈生玺:《政书集成》第六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82页。
    ④ [清]汪辉祖:《病榻梦痕录》卷下,梁文生、李雅旺校注,江西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76页。
    ⑤ [清]汪辉祖:《病榻梦痕录》卷下,梁文生、李雅旺校注,江西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60页。
    ⑥ [清]蓝鼎元:《鹿洲公案》,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1页。
    ① 汪辉祖:《治讼》,见陈生玺:《政书集成》第九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788页。
    ② [清]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下,见陈生玺辑:《政书集成》第十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323-324页。
    ③ [清]汪辉祖:《病榻梦痕录》卷下,梁文生、李雅旺校注,江西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60页。
    ④ [清]刘衡:《庸吏庸言》,见陈生玺辑:《政书集成》第十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696页。
    ① [清]刘衡:《庸吏庸言》,见陈生玺辑:《政书集成》第十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697-698页。
    ②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1条,盒号793,册号4,嘉庆五年六月二十四。
    ③ 怀效锋点校:《大明律·刑律》十一《断狱》,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④ 根据王志强:《论清代的地方法规:以清代省例为中心》相关内容整理,见刘东主编《中国学术》总第7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① [清]汪辉祖:《病榻梦痕录》卷下,梁文生、李雅旺校注,江西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76页。
    ② [清]汪辉祖:《病榻梦痕录》卷下,梁文生、李雅旺校注,江西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87页。
    ③ 嘉庆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三十五(刑部)十九,见《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
    ④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7条,盒号928,册号1,道光三年十一月二十三。又见于《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之六十一,道光三年十一月,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⑤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5条,盒号798,册号2,嘉庆六年九月初五。
    ① 《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之二百八十一,道光十六年四月上,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② [清]汪辉祖:《病榻梦痕录》,梁文生、李雅旺校注,江西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③ 《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之一百七十二,道光十年八月,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④ 乾隆朝《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一百二十四,见《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又见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2条,盒号558,册号2,乾隆十年六月初三。又见于《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之二百四十二,乾隆十年六月上,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⑤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3条,盒号1005,册号1,道光十七年三月二十七。
    ⑥ 《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之八十二,嘉庆六年四月,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① [清]梁章钜:《制义丛话》卷7《吏典》,清道光30年(1850)刻本。
    ② [明]陈正龙:《几亭全书》卷二三《政书·乡筹》“御吏”,清康熙云书阁刻本。
    ③ [清]徐柯:《清稗类钞》第十一册,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5251页。
    ④ 《明大诰续编·戒吏卒亲属第十三》。
    ⑤ [清]祝庆祺等:《刑案汇览三编》第一册,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662页。
    ⑥ 《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之二百五十,道光十四年三月,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⑦ [清]祝庆祺等:《刑案汇览三编》第二册,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382-1383页。
    ⑧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胥吏》,中华书局1981年版标点本。
    ① [清]祝庆祺等:《刑案汇览三编》第一册,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215页。
    ② [清]祝庆祺等:《刑案汇览三编》第三册,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779页。
    ③ [清]祝庆祺等:《刑案汇览三编》第三册,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873页。
    ④ [清]祝庆祺等:《刑案汇览三编》第二册,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236页。
    ⑤ [清]祝庆祺等:《刑案汇览三编》第二册,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236页。
    ⑥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1条,盒号966,册号1,道光十一年正月十五。又见于《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之一百八十三,道光十一年正月,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⑦ 光绪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四十三,见《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
    ⑧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2条,盒号941,册号2,道光六年六月二十三。
    ⑨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3条,盒号961,册号1,道光十年三月初七。又见于《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之一百六十六,道光十年三月,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⑩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4条,盒号937,册号2,道光五年九月二十。
    11 [清]方大湜:《平平言》卷二《门丁不可用》,清光绪十八年资州官廨刊本。
    12 [清]万友正:《乾隆马巷厅志》,光绪九年重修本,第438页。
    ① 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福建省例》,台湾大通书局1987年版。
    ② [清]郑端:《政学录》卷五“听讼”,见陈生玺辑:《政书集成》第七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1158-1159页。
    ③ 《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之二百五十一,道光十四年四月,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④ 《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之二百五十一,道光十四年四月,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①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3条,盒号961,册号1,道光十年三月初七。又见于《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之一百六十六,道光十年三月,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② [清]蓝鼎元:《鹿洲公案》,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71页。
    ③ [清]陈盛韶:《问俗录》卷三《仙游县》之“师傅”,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3年版,第77页。
    ④ [清]祝庆祺等:《刑案汇览三编》第四册,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402页。
    ⑤ [清]祝庆祺等:《刑案汇览三编》第四册,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08-509页。
    ⑥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2条,盒号1429,册号5,光绪二十二年五月二十。
    ⑦ 《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之一百五十九,道光九年八月,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① 《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之七,嘉庆二十五年十月下,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②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3条,盒号872,册号2,嘉庆十九年七月十七。
    ③ 嘉庆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二(刑部)七,见《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
    ④ 《大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之一百三十三,顺治十七年三月,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⑤ 《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之七,嘉庆二十五年十月下,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⑥ 《清太宗实录稿本·崇德》卷一四。转引自张晋藩、郭成康《清入关前国家法律制度史》,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579-580页。
    ⑦ 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教唆词讼》附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90页。
    ① [清]姚雨芗原纂、胡仰山增辑:《大清律例会通新纂》(影印光绪年间刊本),文海出版社1964年版。
    ② 邓建鹏:《清朝官代书制度研究》,《政法论坛》2008年第6期。
    ③ [清]胡衍虞:《居官寡过录》,见[清]丁日昌辑:《牧令书辑要》卷一,陈生玺辑:《政书集成》第九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117-118页。
    ④ [清]刘衡:《刘帘舫先生吏治三书》之《庸吏庸言·理讼十条》(第一条),见陈生玺辑:《政书集成》第十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680页。
    ⑤ 黄六鸿:《福惠全书》卷三《莅任部·考代书》,刘俊文主编:《官箴书集成》第3册,黄山书社1997年影印本。
    ① 黄六鸿:《福惠全书》卷三《莅任部·考代书》,刘俊文主编:《官箴书集成》第3册,黄山书社1997年影印本。
    ② 黄六鸿:《福惠全书》卷三《莅任部·考代书》,刘俊文主编:《官箴书集成》第3册,黄山书社1997年影印本。
    ③ [清]祝庆祺等:《刑案汇览三编》第二册,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752页。
    ④ 当然,实际上代书在诉讼活动中的收入远远大于这个数字。如四川省“代书费至少者一百文,至多者一千文”,巴县官代书的正常收费为560文,而不法代书的收费最高至2320文。
    ⑤ [清]戴兆佳:《天台治略》卷之七《告示·一件严饬代书示》,清嘉庆九年活字重印本。
    ⑥ [清]蓝鼎元:《鹿洲公案》,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62页。
    ⑦ 据邓建鹏:《清朝官代书制度研究》中相关数据整理,见《政法论坛》2008年第6期。
    ① [清]陈盛韶:《问俗录》卷三《仙游县》之“师傅”,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3年版,第77页。
    ② [清]祝庆祺等:《刑案汇览三编》第一册,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209页。
    ③ 裕谦:《谕各代书牌》,见陈生玺辑:《政书集成》第九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808-809页。
    ④ [清]汪辉祖:《学治说赘》,见陈生玺辑:《政书集成》第十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429页。
    ⑤ 《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之一百五十二,嘉庆十年十一月上,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又见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1条,盒号821,册号1,嘉庆十年十一月十四。
    ⑥ 《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之一百五十二,嘉庆十年十一月上,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又见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1条,盒号821,册号1,嘉庆十年十一月十四。
    ⑦ 《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之一百五十二,嘉庆十年十一月上,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又见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1条,盒号821,册号1,嘉庆十年十一月十四。
    ⑧ 嘉庆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三十七(刑部)十六,见《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
    ⑨ [清]方大湜:《平平言》卷二《代书》,清光绪十八年资州官廨刊本。
    ① 嘉庆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三十七(刑部)十六,见《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
    ② [清]《福建省例》,(台湾)大通书局1997年版,第964页。
    ③ [明]高攀龙:《高忠宪公责成州县约》,见陈生玺辑:《政书集成》第八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146页。
    ④ 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卷三十《刑律·诉讼》“诬告”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84页。
    ⑤ [美]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第125页。
    ⑥ [清]虞山襟霞阁主编辑:《刀笔菁华正编》第一册《讼师恶禀菁华》,上海中央书店1934年版,第24-25页。
    ⑦ [清]蓝鼎元:《鹿洲公案》,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82页。
    ⑧ 段自成在《明清乡约的司法职能及其产生原因》一文中认为,乡约也部分地被赋予基层司法职能,在调处民间纠纷、调查取证、勾摄人犯等方面参与基层司法,“是明清统治者防治讼师的治本之策”。见段自成:《明清乡约的司法职能及其产生原因》,《史学集刊》1999年第2期。
    ① [明]高攀龙:《高忠宪公责成州县约》,见陈生玺辑:《政书集成》第八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139-140页。
    ②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2条,盒号879,册号2,嘉庆二十年八月初五。
    ③ 方立新、许翰信:《纠葛,讼师与中国古代法律文化》, 《浙江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
    ① [清]穆翰:《明刑管见录》之《查办讼棍》,收人《丛书集成续编》,上海书店1994年版,第633页。
    ② [清]王廷抡:《临汀考言》,康熙刻本。引自《四库未收书辑刊》第8辑,第21册,北京出版社2000年版,第196-197页。
    ③ [清]王廷抡:《临汀考言》,康熙刻本。引自《四库未收书辑刊》第8辑,第21册,北京出版社2000年版,第284-285页。
    ④ 董作宾:《闽俗琐闻》,载广州《中山大学语言历史研究所周刊》第1卷第2号,1927年11月8日。
    ⑤ [美]费正清编,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译室译:《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11年》(上),北京市: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5页。
    ⑥ 相关记载可参阅《钟九闹漕》,《双合莲》,长江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个案研究:湖北崇阳的“钟九闹漕”》,见张小也:《官,民与法明清国家与基层社会》,中华书局2007年版,等等。
    ① [清]虞山襟霞阁主编辑:《刀笔菁华正编》第一册《讼师恶禀菁华》,上海中央书店1934年,第10页。
    ② [清]虞山襟霞阁主编辑:《刀笔菁华正编》第一册《讼师恶禀菁华》,上海中央书店1934年,第22-23页。
    ③ [清]徐珂:《清稗类钞》第三册《狱讼类》“吴墨谦为人释讼”,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047页。
    ④ [清]虞山襟霞阁主编辑:《刀笔菁华正编》第一册《讼师恶禀菁华》,上海中央书店1934年版,第31-32页。
    ⑤ [清]王有孚:《一得偶谈》初集,嘉庆十二年刊本。
    ① [清]虞山襟霞阁主编辑:《刀笔菁华正编》第一册《讼师恶禀菁华》,上海中央书店1934年版,第1页。
    ② [清]虞山襟霞阁主编辑:《刀笔菁华正编》第一册《讼师恶禀菁华》,上海中央书店1934年版,第8页。
    ③ [清]虞山襟霞阁主编辑:《刀笔菁华正编》第一册《讼师恶禀菁华》,上海中央书店1934年版,第15-16页。
    ④ [清]徐珂:《清稗类钞》第三册《狱讼类》“讼师伎俩”,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195页。
    ⑤ [清]虞山襟霞阁主编辑:《刀笔菁华正编》第一册《讼师恶禀菁华》,上海中央书店1934年版,第13页。
    ⑥ [清]虞山襟霞阁主编辑:《刀笔菁华正编》第一册《讼师恶禀菁华》,上海中央书店1934年版,第13-14页。
    ① [清]虞山襟霞阁主编辑:《刀笔菁华正编》第一册《讼师恶禀菁华》,上海中央书店1934年版,第14页。
    ② [清]虞山襟霞阁主编辑:《刀笔菁华正编》第一册《讼师恶禀菁华》,上海中央书店1934年版,第19-20页。
    ① [清]蓝鼎元:《鹿洲公案》,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24-25页。
    ② 《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之二百五十,道光十四年三月,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③ [清]虞山襟霞阁主编辑:《刀笔菁华正编》第一册《讼师恶禀菁华》,上海中央书店1934年版,第2-3页。
    ④ 《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之二百十九,道光十二年九月上,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⑤ [清]王有孚:《一得偶谈》初集,嘉庆十二年刊本。
    ⑥ [清]虞山襟霞阁主编辑:《刀笔菁华正编》第一册《讼师恶禀菁华》,上海中央书店1934年版。
    ① 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第155页。
    ①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2条,盒号907,册号1,嘉庆二十五年七月初九。也见于祝庆祺纂修、鲍书芸参定《刑案汇览》,卷四十九,道光十四年刊行,第26页。
    ② 《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之三百六,道光十八年二月,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③ 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卷三十《刑律·诉讼》“教唆词讼”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④ 《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之三百七十三,嘉庆二十五年七月上,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也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2条,盒号907,册号1,嘉庆二十五年七月初九日。《刑案汇览》卷四十九《刑律·诉讼》中也有相类内容。
    ⑤ 雍正朝《大清会典》卷之一百七十九(刑部三十一)十四.见《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
    ⑥ 乾隆朝《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二十,见《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
    ① 嘉庆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十(吏部)三,见《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
    ② 嘉庆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十(吏部)三,见《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
    ③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4条,盒号937,册号2,道光五年九月二十。
    ④ 《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之一百六十一,道光九年十月,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⑤ 《大清文宗显皇帝实录》卷之七,道光三十年四月上,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⑥ 光绪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十二,见《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大清律》中对官吏惩处讼师也有着相应的规定,“讼师教唆词讼,为害扰民,该地方官不能查拿禁缉者,如止系失于觉察,照例严处。若明知不报,经上司访拿,将该地方官照奸棍不行查拿例,交部议处。”(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卷三十《刑律·诉讼》“教唆词讼”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⑦ 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卷三十《刑律·诉讼》“教唆词讼”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90页。
    ① 《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之十四,乾隆元年三月上,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② 《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之九百六十七,乾隆三十九年九月下,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③ 《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之一百八十六,嘉庆十二年十月,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④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3条,盒号962,册号2,道光十年六月初三。《刑案汇览》中也记载,道光九年,琦善调任四川总督,上任后他认为地方诉讼增多,都是由于讼师暗中唆使,命所属各地严拿讼师。随即有成都、华阳二县访获程赞元等六名。琦善将此上奏。上谕称:地方失察讼师在境,例有处分。该州县如明知故纵,该督照例严参,如自行拿获,可免处分。随后,四川各州县又报获讼棍三十案,共犯三十三名,已咨题完结。琦善以州县官“尚知振作”为由奏请将绵州等十八州厅县应得处分宽免。道光帝于十年六月初三日准奏,并谕以后遇有办获讼棍之案,所有地方官处分邀免,仍著汇案具奏。并以“通行”发下全国。(《刑案汇览》卷四十九,《刑律·诉讼》。)
    ⑤ 《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之一百六十一,道光九年十月,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①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4条,盒号1009,册号1,道光十七年十一月初十。
    ②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7条,盒号1008,册号2,道光十七年十月十六。
    ③ 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福建省例》,台湾大通书局1987年版。
    ④ [清]白如珍:《论批呈词》,见陈生玺辑:《政书集成》第九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804页。
    ⑤ [明]杨昱《牧鉴》卷六,见陈生玺辑:《政书集成》第六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82页。
    ⑥ 光绪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十二,见《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
    ⑦ [清]王凤生:《刁风宜戢》,见陈生玺辑:《政书集成》第九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1004-1005页。
    ⑧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11条,盒号1007,册号1,道光十七年八月二十三。
    ⑨ 《浙西减漕纪略》,戴盘:《裁漕粮浮收记》,同治五年刊本。
    ⑩ [清]段光清:《镜湖自撰年谱》,中华书局1960年版。
    11 [清]蒋攸铦:《拟更定漕政章程疏》,见[清]贺长龄编:《清经世文编》漕运上,中华书局1992年版。
    12 [清]祝庆琪等:《刑案汇览三编》第一册,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412页。
    ①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1条,盒号793,册号4,嘉庆五年六月二十四。
    ② 《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之一百十一,道光六年十二月上,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③ 指户口册上的户口。
    ④ [清]樊增祥:《樊山批判》卷十八,“批临潼县禀”,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508-509页。
    ⑤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6条,盒号774,册号1,嘉庆三年八月初三。
    ① 赵晓耕、沈玮玮:《健讼与惧讼:清代州县司法的一个悖论解释》,《江苏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
    ② 《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之三百,道光十七年八月,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③ 《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之九十九,道光六年六月,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④ 诸如:《诬告应视所诬情罪分别留养》、《捏奸诬蔑情实改缓应准留养》、《假捏诡名一人兼充两处代书》、《冲突仪仗控诉得实从宽免罪》、《包讼不遂强搬窑柴致酿三命》(第一册);《刨高祖以上坟三冢开棺见尸》(第二册);《越赴邻省督抚诬控并求转奏》、《诬执根卷两次京控藩司受贿》、《唆令图诈未成涉讼致酿人命》、《其子起意唆令伊父赴京诬告》、《生员健讼屡次滋扰情类棍徒》、《生员好讼多事斥革按律发落》、《弓兵教唆妇女诬告亲翁调戏》、《教令奸妇诬陷其子姊弟通奸》、《获犯到官后又诬控毋庸准理》、《见尸子怀疑即从旁怂恿诬告》、《为人代作呈词五六次》、《教唆诬告以致族叔尸遭蒸检》、《殴死唆讼索诈及强借之人》、《解役贿纵军犯自应与囚同罪》、《县丞任听衙役故押平人自尽》(第三册);《于世袭敕书内妄写奏诉》、《挟嫌残尸唆令诬告尸遭蒸检》、《家奴听从外人诬告家长》、《生员教唆诬告调奸服亲》、《奸夫听从奸妇诬告其子不孝》、《代作词状教令翻供图脱罪名》、《吏目将讼师从犯掌责致毙》、《希图酬谢删减呈内所告重情》(第四册)。
    ① [清]郑端等著:《为官须知)(古人云丛书)“健讼者独匣”,岳麓书社2003年版。
    ② [清]宋恕:《六字课斋卑议·民瘼篇·讼师章第四》,见《宋恕集》,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3-4页。
    ③ 《新竹县采访册》卷2,廨署, 《台湾文献丛刊》第145种,台北大通书局1987年版,第78页。
    ④ [清]宋恕:《六字课斋卑议·民瘼篇·讼师章第四》,见《宋恕集》,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3-4页。
    ⑤ [清]宋恕:《六字课斋卑议·变通篇·状师章第十四》,见《宋恕集》,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21页。
    ⑥ [清]汪辉祖:《病榻梦痕录》,台湾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98页。
    ⑦ 邱澎生:《以法为名——讼师与幕友对明清法律秩序的冲击》,《新史学》2004年第4期。
    ⑧ [明]徐复祚:《花当阁丛谈》卷三“朱应举”,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
    ① [明]清溪道人编著,江巨荣、李平校点:《禅真逸史》卷五,第二十五回,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402-403页。
    ② [清]龚炜:《巢林笔谈》卷六,中华书局清代史料笔记丛刊1981年版,第146页。
    ③ [清]龚炜:《巢林笔谈》,中华书局清代史料笔记丛刊1981年版,第145页。
    ④ [清]龚炜:《巢林笔谈》卷五,中华书局清代史料笔记丛刊1981年版,第140页。
    ① [清]纪昀:《阅微草堂笔记》卷八《如是我闻二》,天津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
    ② [清]纪昀:《阅微草堂笔记》卷八《如是我闻二》,天津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
    ③ [清]沈起凤:《谐铎》,见乔雨舟校点:《明清稀见小说坊》,人民文学出版社,2006年版。
    ① 段啸虎:《中国古代衙门百态》,东方出版中心1997年版,第187页。
    ② 张守东:《鬼神与脸面之间——中国传统法制的思想基础概观》,见许章润主编:《清华法学》第1卷2002年版第1期,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05页。
    ③ [清]樊增祥:《樊山政书》卷15“批汉中府禀”,中华书局,2007年版。
    ④ [清]祝庆祺等:《刑案汇览三编》第四册,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05页。
    ⑤ [清]祝庆祺等:《刑案汇览三编》第三册,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2040页。
    ⑥ [清]徐珂:《清稗类钞》第三册《狱讼类》“周某唆赵某诉讼”,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196-1197页。
    ⑦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4条,盒号1010,册号3,道光十八年二月十五。也见于《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之三百六,道光十八年二月,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⑧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4条,盒号808,册号2,嘉庆八年十二月初二。
    ① [清]衡阳秋痕楼主:《刀笔余话》,见虞山襟霞阁主编辑:《刀笔菁华正编》第一册,上海中央书店1934年版。
    ② [清]虞山襟霞阁主编辑:《刀笔菁华正编》第一册《讼师恶禀菁华》,上海中央书店1934年版,第12页。
    ③ [清]衡阳秋痕楼主:《刀笔余话》,见虞山襟霞阁主编辑:《刀笔菁华正编》第一册,上海中央书店1934年版。
    ④ [清]虞山襟霞阁主编辑:《刀笔菁华正编》第一册《讼师恶禀菁华》,上海中央书店1934年版,第8页。
    ⑤ [清]虞山襟霞阁主编辑:《刀笔菁华正编》第一册《讼师恶禀菁华》,上海中央书店1934年版,第18页。
    ⑥ [清]诸馥葆:《解铃人语》,见虞山襟霞阁主编辑:《刀笔菁华正编》第一册附录,上海中央书店1934年版。
    ⑦ [清]诸馥葆:《解铃人语》,见虞山襟霞阁主编辑:《刀笔菁华正编》第一册附录,上海中央书店1934年版。
    ⑧ [明]觉非山人:《珥笔肯綮·序》,邱澎生点校本,见《明史研究》2009年第13期。
    ⑨ [明]高攀龙:《高忠宪公责成州县约》,见陈生玺辑:《政书集成》第八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144页。
    ① [清]刘衡:《庸吏庸言》,见陈生玺辑:《政书集成》第十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695页。
    ② [明]湘间补相子:《新镌法家透胆寒·透胆寒自叙》,见杨一凡主编:《历代珍稀司法文献》第十一册,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83页。
    ③ [明]管见子注释:《新刻法家萧曹雪案鸣冤律·兴讼入门要诀》,见杨一凡主编:《历代珍稀司法文献》第十二册,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97-398页。
    ① [清]诸馥葆:《解铃人语》,见虞山襟霞阁主编辑:《刀笔菁华正编》第一册附录,上海中央书店1934年版。
    ② 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卷三十,《刑律·诉讼》“教唆词讼”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③ [清]虞山襟霞阁主编辑:《刀笔菁华正编》第一册《讼师恶禀菁华》,上海中央书店1934年版,第19页。
    ④ [美]D.布迪、C.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37页。
    ⑤ 《刑案汇览》中记载:“教唆词讼诬告人之案,如原告之人并未起意诬告,系教唆之人起意主令者,以主唆之人为首,听从控告之人为从,如本人起意欲告,而教唆之人从旁怂恿者,依律与犯人同罪。注云:若仅止从旁谈论是非,并非唆令控告者,科以不应重杖,不得以教唆论等语。是诬告案内从旁怂恿教唆之人,应否与诬告本犯同罪,总以有无唆令控告情节为断,如仅止从旁谈论是非,本无唆讼之心,虽听者因疑致诬,究止多言肇衅,故仅予以杖责,若从旁媒蘖启人疑惑,复怂令控告,则被诬者之受其拖累,诬控者之罹于法网,皆由唆怂所致,其罪与本犯等自应一例同科。至二人共犯一事,如所犯并非不分首从,及非与犯人同罪为从,原应减正犯一等,若应与本犯同罪者,即无首从可分,自应各依本例定拟。律称:同罪者其罪应与正犯同,非至死罪则不能减等也。”见[清]祝庆祺等:《刑案汇览三编》第三册,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842-1843页。
    ⑥ [清]祝庆祺等:《刑案汇览三编》第四册,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01-502页。
    ⑦ 祝庆祺纂修,鲍书芸参定:《刑案汇览》卷四十九,道光十四年刊行,第26页。
    ⑧ [美]D.布迪,C.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36页。
    ① [美]梅丽莎·麦柯丽著,明辉译:《社会权力与法律文化:中华帝国晚期的讼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26页。
    ① 阎志明主编:《中外律师制度》,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页。
    ② [日]夫马进:《明清时代的讼师与诉讼制度》,载[日]滋贺秀三等著,王亚新等编译:《明清时代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90、391、398等页。
    ③ [葡]曾德昭著,何高济译:《大中国志》卷二十八《中国人的监狱、审判和刑法》,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
    ④ 王亚新、梁治平:《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24页。
    ⑤ 王亚新、梁治平:《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25页。
    ① 张晋藩:《中国法律史》,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463页。
    ② 金匮阙铸补斋辑:《皇朝新政文编》卷六,中国台北文海出版社1987年影印本。
    ③ 中国古代百姓视公门为畏途,不愿涉讼的原因除官府的专横无理、官官相护等因素外,另一重要原因就在于害怕跟衙门里的幕友、胥吏和差役之流打交道。这些人以讼案为生财之道,在官司的整个阶段向当事人索取各种规费。以清代为例,原告需交纳挂号费、传呈费、买批费、送稿纸费、出票费、铺堂费(即开庭费)、踏勘费、结案费、和息费,等等。如果是命案,并有命案检验费。除规费外,胥吏和差役还借端向原被告敲诈、索贿,因此胥吏总是尽量将更多的人牵扯进诉讼中去,以便勒索。而讼师因业务关系熟悉此种门道,当普通百姓不得已涉讼时处于失胜诉的考虑让其代为交涉确是十分自然的事。参见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07页。
    ④ Melissa A. Macauley, Civil and Uncivil Disputes in Southeast Coastal China,1723-1820, in Kathryn Bernhardt and Philip C. C. Huang(eds.), Civil Law in Qing and Republican China, Calif.: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4,pp.89-90.
    ⑤ [清]虞山襟霞阁主编辑:《刀笔菁华正编》第一册《讼师恶禀菁华》,上海中央书店1934年版。
    ① [明]闲闲子订注:《新刻校正音释词家便览萧曹遗笔》卷一,清代石印本,上海图书馆藏本。
    ② [明]余自强:《治谱》,影印明崇祯十二年(1639)呈祥馆重刊本,收入《官箴书集成》第2册,第115页。
    ③ [明]琴堂卧龙子汇编:《新刻平治馆评释萧曹致君术》卷首,清代刻本,江西省图书馆藏本。
    ① 《新刻法笔惊天雷》上之《律例总括歌》,见杨一凡主编《历代珍稀司法文献》第十一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238页。
    ② 《新刻法笔惊天雷》上之《律例总括歌》,见杨一凡主编《历代珍稀司法文献》第十一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238页。
    ③ [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一《刑部·总论·词讼》,刘俊文主编:《官箴书集成》,黄山书社1997年影印本。
    ① 陈义钟编校:《海瑞集》,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7页。
    ② [清]程含章:《通伤各官熟读律例》,收于[清]贺长龄编:《清经世文编》第2册卷21,中华书局1992年版。
    ③ [清]汪辉祖:《学治臆说》,见刘金泽主编《官鉴》第1部,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291页。
    ④ [清]田文镜编著:《州县事宜·听断》,刘俊文等编《历代官箴书集成》,黄山书社1997年版。
    ⑤ [清]姚雨芗原纂,胡仰山增辑:《大清律例会通新纂》(影印光绪年问刊本),卷首,台湾文海出版社1964年版,第16页。
    ⑥ [明]朱豹:《朱福州集》卷五《题为陈愚悃裨圣政以副休省祈天眷事》,续修四库全书本。
    ⑦ [葡]曾德昭著,何高济译:《大中国志》卷二十八《中国人的监狱、审判和刑法》,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
    ⑧ [宋]胡太初:《昼帘绪论·听讼篇第六》,刘俊文等编《历代官箴书集成》,黄山书社1997年版。
    ⑨ [清]潘月山:《未信编》卷三《刑名上·章程》,刘俊文等编《历代官箴书集成》,黄山书社1997年版。
    ⑩ 《新刻法笔惊天雷》(下)《法家须知》,见杨一凡主编《历代珍稀司法文献》第十一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243页。
    11 [清]李榕:《十三峰书屋批牍》卷一《湘阴县监生柳春融控殷竹坞一案批》,蒋德钧辑《李申夫(榕)先生全集》卷七,近代史资料丛刊本。
    12 [清]裕谦:《裕靖节公遗书》(清末民初史料丛书第32种)卷二《察吏类·清理积案檄》,成文出版社1969年 版。
    ① 《新刻法笔惊天雷》(下)《法门趋向》,见杨一凡主编《历代珍稀司法文献》第十一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242页。
    ② [清]包世臣:《齐民四术》卷七(刑一下)《与次儿论谳狱书》,黄山书社1997年版。
    ③ [明]沈长卿:《沈氏日旦十二卷》卷七《说填诬关》,明崇祯刻本。
    ④ [清]舒梦龄:《治巢琐言》,沈粹芬、黄人、王文濡等辑刊:《国朝文汇》丙集卷三,上海国学扶轮社刊印本。
    ⑤ [清]裕谦:《裕靖节公遗书》(清末民初史料丛书第32种)卷八《戢奸类·禁拔名东道示》,成文出版社1969年版。
    ⑥ [明]李应升:《落落斋遗集》卷八《理署书牍上·上巡道陆景邺》,丛书集成续编本。
    ⑦ 梁治平:《法意与人情》,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75-276页。
    ⑧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9条,盒号904,册号1,嘉庆二十五年正月二十八。
    ⑨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1条,盒号836,册号1,嘉庆十三年正月二十八。
    ⑩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9条,盒号904,册号1,嘉庆二十五年正月二十八。
    ① [清]余元遴:《庸言》卷四《理讼》,光绪三十二年刊本。
    ② 日本学者研究中国明清史时称之为地域社会,见森正夫:《中国前近代史研究における地域社会の视点》,《名古屋大学文学部研究论集》,1982年;山田贤:《中国明清时代史研究における“地域社会论”の现状与课题》,《历史评论》第580期,1998年;伊藤正彦:《中国史研究の“地域社会论”》,《历史评论》第582期,1998年。王笛在《茶馆——成都的公共生活和微观世界(1900—1950)》一书中描述的地方文化——“所谓地方文化,就是由于地理、生态和生活方式所形成的地域的一种文化现象。山于过去交通不发达,社会相对分离,所以文化具有各自的独特性”,其实等同于本文所说的地方社会。
    ③ 小浜正子:《近代上海的公共性与国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4-5页。
    ④ 冯尔康认为,明清时期“宗族的首领基本上不是高官厚禄者,而是绅衿和平民,这也是宗族民众化的内容和表现。绅衿是明清时代的重要社会阶层,是区域社会的主宰力量,因这一时期主要由他们主持宗族事务,所以说这一时期是绅衿宗族制时代。”冯尔康:《中国宗族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3页。
    ⑤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页。
    ⑥ [清]蓝鼎元:《鹿洲公案》,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124页。
    ⑦ [清]蓝鼎元:《鹿洲公案》,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62-63页。
    ① 江西巡抚辅德:《请禁祠宇流弊疏》,见[清]贺长龄编:《清经世文编》“宗法”上,中华书局1992年版。
    ② 清江西按察司辑:《西江政要》,道光三年九月初六,《民间选立族正劝化章程》,光绪后期江西按察司衙门刊印。
    ③ 陈支平:《近500年来福建的家族社会与文化》,三联书店上海分店1991年版,第110页。
    ④ 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福建省例》,台湾大通书局1987年版。
    ① [日]小浜正子著,葛涛译:《近代上海的公共性与国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5页。
    ② 公领域是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中间领域,包括“制定、维持经济秩序、地方防卫、维持治安、救济社会弱者、水利建设并维护教育、道路桥梁,以及消防”等公共职能所能涵盖的领域。[日]小浜正子著,葛涛译:《近代上海的公共性与国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7页。
    ③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1条,盒号943,册号1,道光六年十二月初六。
    ④ [清]蓝鼎元:《鹿洲公案》,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2页。
    ⑤ [清]马世磷:《成案所见集》卷十二《诉讼·教唆词讼》,乾隆刻本。
    ⑥ [明]沈长卿:《沈氏日旦十二卷》卷七《公平讯鞫》,崇祯刻本。
    ⑦ [清]王廷抡:《临汀考言》卷十四《清流县劣矜曾之撰殴本管长官》,四库未收书辑刊本。
    ① [明]沈长卿:《沈氏日旦十二卷》卷七《抄白·福清乡宦叶台山阁下来书》,崇祯刻本。
    ② [清]丁日昌:《清理积案以甦民困疏》,《皇朝经世文统编》卷四十四,《内政部十八·讼狱》。
    ③ [明]谭纶:《谭襄敏公遗集》卷二《与江西方伯应公书》,大雅堂藏书本。
    ④ [清]张经田:《励治撮要》之《附录戒刀笔文》,刘俊文等编《历代官箴书集成》,黄山书社1997年版。
    ⑤ [清]张经田:《励治撮要》之《严拿讼棍》,刘俊文等编《历代官箴书集成》,黄山书社1997年版。
    ⑥ 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福建省例》,台湾大通书局1987年版。
    ⑦ [清]张泰交:《受祜堂集》卷七《饬拿讼师土豪牌》,续修四库全书本。
    ⑧ [清]石成金编著:《传家宝》卷十二《天基遗言》,岳麓书社2002年版。
    ⑨ [清]顾公燮:《消夏闹记摘抄》卷中《明季生员》,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⑩ [清]不著撰者:《州县须知》卷二《约束生监》,乾隆五十九年刻本,四库未收书辑刊本。
    11 《唐明清三律汇编》之《刑律·诉讼·教唆词讼》,田涛、马志冰点校,杨一凡、田涛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八册。
    12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二《惩恶门》“把持”,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476页。
    13 《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之二百五十七,乾隆十一年正月下,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① [清]王又槐:《办案要略·论批呈词》,见陈生玺辑:《政书集成》第十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1021页。
    ② [清]王又槐:《办案要略·论批呈词》,见陈生玺辑:《政书集成》第十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1021页。
    ③ 《老吏批判大全》之“多见一面之妙批”,1924年排印本,第4页。
    ④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2条,盒号669,册号2,乾隆四十三年九月十三。
    ⑤ 《明史·刑法志》,宣德二年,江西按察史黄翰言。
    ⑥ 《大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之七,顺治元年八月,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⑦ 《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之一千三百二十九,乾隆五十四年五月下,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⑧ [清]祝庆祺等:《刑案汇览三编》第三册,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668页。
    ⑨ [清]江西按察司辑:《西江政要》,道光五年七月十一日,《督宪通饬上控词讼赶紧审录切供实究虚坐详候核结》,光绪后期江西按察司衙门刊印。
    ⑩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1条,盒号830,册号1,嘉庆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11 嘉庆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五十六(都察院)二十,见《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
    ① [清]祝庆祺等:《刑案汇览三编》第三册,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664页。
    ②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1条,盒号759,册号1,嘉庆元年五月十八。也见于《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之四百五十九,道光二十八年九月,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③ [清]陈盛韶:《问俗录》卷四《诏安县》“京控”,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3年版,第89页。
    ④ [清]陈盛韶:《问俗录》卷四《诏安县》“京控”,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3年版,第89页。
    ⑤ 嘉庆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五十四(刑部)十六,见《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
    ⑥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1条,盒号831,册号2,嘉庆十二年二月二十四。
    ⑦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6条,盒号1338,册号1,光绪元年十二月二十二
    ① [清]李榕:《十三峰书屋批牍》卷一《浏阳县知县钱绍文到任及地方情形禀批》,蒋德钧辑《李申夫(榕)先生全集》卷七,近代史资料丛刊本。
    ② [清]何品玉:《两龙琐志》卷五《谕太平堡赖姓宽端渊富四房》,光绪二十六年刊本。
    ③ [清]吴文镕:《吴文节公遗集》卷三十七《公牍·批上饶县郑守诚等呈控马廷芝等聚众制械由》,咸丰七年刊印本。
    ④ 《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之二百五十五,道光十四年八月,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也见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2条,盒号988,册号2,道光十四年八月初四。
    ⑤ [清]戴凤仪:《松村诗文集》,中国文联出版社2001年版,第231页。
    ⑥ 入会者各给凭帖一纸,钩刀一把,故谓之钩刀会。
    ⑦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2条,盒号968,册号1,道光十一年五月二十二。又见于《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之一百八十九,道光十一年五月下,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⑧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上谕档,第3条,盒号1001,册号2,道光十六年八月初十。也见于《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之二百八十七,道光十六年八月,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① 饶怀民、藤谷浩悦编:《长沙抢米风潮资料汇编》,岳麓书社2001年版,第95页。
    ② 王先明:《士绅阶层与晚清“民变”——绅民冲突的历史趋向与时代成因》,《近代史研究》2008年第1期。
    ③ 吴琦:《近世知识群体的专业化与社会变迁——以史家、儒医、讼师为中心的考察》,《学习与探索》2012年第7期。
    ④ 吴琦:《近世知识群体的专业化与社会变迁——以史家、儒医、讼师为中心的考察》,《学习与探索》2012年第7期。
    ⑤ 吴琦:《近世知识群体的专业化与社会变迁——以史家、儒医、讼师为中心的考察》,《学习与探索》2012年第7期。
    ① 在西方学术界,对职业化的定义,有两种模式——属性模式和过程模式。属性模式认为,自由职业需符合三个属性:通过高等教育而获得理论和专业知识;不计报酬而为公众服务的职业道德;以自我管理和通过职业社团控制入业标准取得在提供某种职业服务方面的自治和垄断。过程模式强调将职业化作为一个历史过程来分析,而这一过程是受阶级结构,国家的作用,和自由职业者对职业权力的获得和使用所制约的。具体到中国,笔者认为,职业化应是职业群体及其社团试图建立职业标准,获得职业地位并得到国家和社会的普遍认可的过程。以这个标准观察,讼师甚至没有资格被称为职业者,他们不仅不被政府承认,还时刻被打击,只能生活在黑暗角落里。
    ② 徐家力、吴运浩编著:《中国律师制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页。
    ③ 程汉大:《12-13世纪英国法律制度革命性的变化》,载《世界历史》2000年5期。
    ④ 《雍正朱批谕旨》楼俨(第六函第六册),文海出版社影印本,第1884页。
    ① 虞山襟霞阁主编,王有林、史鸿雯校注:《刀笔菁华》,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1年版,第4243页。
    ② 虞山襟霞阁主编,王有林、史鸿雯校注:《刀笔菁华》,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1年版,第284-285页。
    ③ [明]小桃源觉非山人:《珥笔肯綮》之《户·财本私债·负本坑生事》,见杨一凡主编《历代珍稀司法文献》第十一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
    ① 顾家相:《中国严禁讼师外国重用状师名实异同辨》,《皇朝经世文新编续集》卷四,“法律”。
    ② 《两广官报·辛亥闰六月第八期》,宣统三年六月。
    ③ 金匮阙铸补斋辑:《皇朝新政文编》卷六,中国台北文海出版社1987年影印本。
    ④ [美]亨特著,沈正邦译:《旧中国杂记》,广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31页。
    ⑤ 中国史学会编:《辛亥革命》(一),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448页。
    ⑥ 马菊生:《华人宜习西律说》,载《皇朝经济文新编·西律》(卷二),上海慎记书庄石印本。
    ① 张国华、李贵连:《沈家本年谱初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12页。
    ② 《拟开律师研究班以资练习》,《政治官报》第八八一号,宣统二年(1910年)三月。
    ① 《社会学概论》编写组:《社会学概论》,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12页。
    ② 钟玉英主编:《社会学概论》,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6-77页。
    ③ 吴琦主编:《明清社会群体研究·序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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