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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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伊始,受贿犯罪即象毒瘤一般,附着在统治阶级的肌体上,它危及着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激化了社会矛盾,故古今中外均十分重视对此类犯罪的防止、打击。
     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也概莫能外。惩治腐败历来是我们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的一项工作。但是,近年来,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行为逐渐增多,数额加大,手段复杂狡诈隐秘。受贿罪的大量存在严重危害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性,败坏了党政机关的威信,破坏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严重妨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正常进行。
     本文从一般犯罪构成和特殊犯罪构成两个部分对受贿罪进行了探讨。
     第一部分 受贿罪的一般犯罪构成。从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主体要件、客观要件和客体要件四个方面对受贿罪进行了阐述,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立法上的完善方式。
     具体来讲:
     一、受贿罪的客体要件。在批判了“国家机关正常活动说”、“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经济管理活动”的基础上,肯定了“职务行为廉洁性说”的正确性。
     二、受贿罪的主观要件。认为受贿罪的主观要件只能是故意,并且在“收受贿赂”方式的受贿罪中必须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主观意图。
     三、受贿罪的主体要件。在确定了“从事公务”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四、受贿罪的客观要件。首先论述了“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含义;其次,论述了“贿赂”的内容;再次,认为受贿罪在客观要件上主要有两种行为方式:即“收受贿赂”和“索取贿赂”两种方式。在这两种行为方式下,各自都具有不同的构成要件要求。
     第二部分 受贿罪的特殊犯罪构成。即受贿罪犯罪构成的既遂、未遂形态以及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形态及罪数形态。
    
     具体说来:
     一、在受贿罪既未遂形态中认为:区别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应以行为人是
    否实际收受贿赂未标准。受贿人取得了贿赂构成既遂,否则,由于意志以外的
    原因,而未取得贿赂的是未遂。
     二、在受贿罪的罪数形态中,在批判“牵连犯罪说”和“想象竞合犯罪说”
    的基础上,指出区分受贿罪罪数形态的实质是法条竞合
     三、在受贿罪的共同犯罪中,作者主要是以共同犯罪主体的不同来论述的。
    即将受贿罪共同犯罪分为: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
    员之间以及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之间等三种共同犯罪形式。
    ;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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