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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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国家形态产生后,我国就是一个多元民族的国家共同体,在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出现纯粹的单一民族建立的政权。因此,如何处理国内民族问题,始终是历代王面临的重要问题。“属国制”(秦汉时期)、“羁縻府州制”(唐、宋时期)、土司制度(元代),以及“改土归流”措施(清代),采用的是民族自治和民族的区域自治来解决解决国内民族问题。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选择经历了漫长的路程,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理论,经过了多年的比较、探索,沿着“民族白决权”到“联邦共和国”最终选择“民族区域自治”轨迹逐步形成的。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迄今为止,全国共建立了五个自治区、三十个自治州、一百二十个自治县(旗),共一百五十五个民族自治地方。
     《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条例是自治机关实现自治权的重要方式,它是规范自治机关的组成和自治机关的行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我国民族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就自治条例而言,有自治区自治条例、自治州自治条例、自治县(旗)自治条例。
     自治州自治条例是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自治立法权限,依照本自治州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的用以调整本自治州内基本社会关系的具有规范性、自主性和区域性的法律性文件,它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是自治州通往真正自治的桥梁。自治州自治条例与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竞合时效力等级如何划分?立法法对此没有作明确规定。自治州自治条例与省级地方性法规相关条款发生竞合时,优先适用自治州自治条例:在自治州的法规体系中,自治州自治条例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自治州单行条例、自治州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能对抗自治州自治条例;同时,由于有些自治州下辖着自治县,依据民族平等理论,当自治州自治条例与辖区内的自治县自治条例发生冲突时,必须充分把握和考虑自治权平等理论。
     三十个自治州在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初,有二十五个自治州制定了自治条例,这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的一个重要标志。到目前为止,只有新疆的五个自治州尚未制定自治条例。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完成了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正。这样,根据修正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民族区域自治法》下位法的自治州自治条例的修改就提到了议事日程。从2002年12月16日至2011年4月1日,随着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修改,已颁布的二十五件自治州自治条例,全部修订完毕。
     虽然自治州自治机关对自治州自治条例进行了修订,从修订后的文本来看,仍有许多条款不尽人意,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重复立法的条款较多并且大多是宣示性的规范;二是立法意图不明确并且不具有操作性:二是自治机关“一个主体两种角色”权力混乱;四是如何保障两个共同实行自治民族的民族平等权问题没有解决;五是违反上位法和越权立法的情况比较突出。这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现状有关,也与自治州自治机关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认识程度不高,立法技术有待提高有直接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完善,仍然是任重而道远。
     自治州是宪法确定的民族自治自治地方,是法定的白治单位之一。三十个自治州国土面积为二百四十多多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国土面积的24.5%。臼治州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民族自治地方实现其功能和价值的重要环节。在现行政治体制的架构中,自治州的地位很特殊,就其事权而言,说人不大,其受省或自治区的行政制约很大;而说小义不小,对下管辖着若干县、市。而自治州白治机关的自治权也处于这种上下挤压之中。在这种情况下,要保障自治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就需要构建有效的自治州自治条例实施的监督机制,其中建立自治州自治条例实施争议的解决机制和确立法律责任制度是最有效的制度选择。
     三十个自治州在自然地理、经济状况、人文环境等方面都具有差异性,自治立法机关应当分析当地的各个民族各有什么特点,有什么特有的风俗习惯,当地的地理条件如何,然后有针对性地制定有关自治的内容规定,这样才能使少数民族真正地加速发展。
     根据宪法的规定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设立情况,自治州的民族关系包括纵向关系和横向民族关系。纵向民族关系是指高一级行政级别的民族自治地方,含有低一级行政级别的民族自治地方所形成的民族关系,即人套小的框式,自治州既可以辖自治县,也可能被自治区管辖。横向民族关系是指联合实行自治的民族所形成的关系。十个两个民族联合自治州属此类。这类关系包括有两个自治民族之间的关系、实行自治的民族与未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未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内各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关系。中国的民族颁布状况是大杂居小聚居,自治州自治机关在制定自治条例时对自治州的民族关系要有一个全盘的了解,以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平等参与权。
     当今世界是工业化、全球化、城市化的世界,一个国家乃至一个民族的发展是面向世界的工业化、现代化时期,而早已不再是封闭的自然经济时代。伴随着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自治州也必将走上城镇化、城市化的发展道路。但现行的行政建制,不利于自治州城市化的发展,逐步有条件的撤自治州建立自治市,以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整性和民族自治地方权益将成为其必然的路径选择。
Our country has been a national community of multiple nations since the state pattern developed. The system of regional autonomy for ethnic minorities is a basic political system in China, which has undergone a long period of selection. The regime built by a signal nation has never appeared in Chinese history. Thus, how to deal with the domestic national issues is always the significant problem every dynasty has to face. Shu system(Qin and Han dynasties), Jimifuzhou System (Tang and Song dynasties),Tusi system (Yuan dynasty) and System Reform of Chieftains to Bureaucrats (Qing dynasty), all these systems were established to resolve domestic national problems by exercising ethnic autonomy and regional autonomy of minority of nationalities.
     The system of region autonomy for ethnic minorities is a basic political system in China. The system, whose development process is from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to Federal Republic and finally to regional autonomy of minority nationalities,has been gradually developed through a long time of comparing and exploring by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with Marxism and Leninism. The system of regional autonomy for ethnic minorities in China is to carry out regional autonomy in areas inhabited by the minority nationalities and to establish local governments under the leadership of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t present, in China. There are five autonomous regions, autonomous prefectures,120 autonomous counties or banners and 155 autonomous regions.
     In the current political systems, autonomous prefecture is very special as it is restricted by province or municipality and at the same time, it governs a number of counties or cities. The land area of 30 autonomous prefectures is 240 square kilometers, accounting for 24.5% of the national land area. As a consequence, autonomous prefectures are the important links in the system of regional autonomy for ethnic minorities.
     Article 116 of the constitution stipulates that "People's Congresses in the national autonomous areas enjoy the right to formulate autonomous regulations and specific regulations according to the features of ethnic polities, economy and culture", which is reaffirmed by Article 19 of the Law on Regional Autonomy. Autonomous regulation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law and regulations which supervise the organs of self-government in autonomous areas to exercise power normally; the crucial form of enforcing autonomy rights; the significant part that constitutes China's National Legal System; the key links that perfect the autonomous system in ethnic areas. In terms of autonomous regulations, they can be divided into three levels—those of autonomous regions, of autonomous prefecture and of autonomous county or banner.
     The autonomous regulations in autonomous prefectures, which are formulated by People's Congress, are based on Constitution, the law of Regional National Autonomy and the restriction regulated by other laws. Concerning the features of politics, economies and cultures, these regulations are used to adjust the basic social relations in autonomous prefectures. Being normative, independent and regional, the laws documents take into effect after being approved by provincial and municipal People's Congress Standing Committees and are the effective way for autonomous prefectures to achieve autonomy. The legislative law has no definite rules for how to divide the alternative liability level of the autonomous prefecture decree and other normative legal documents. After being drawn up by the self-government organs of autonomous prefecture, the autonomous prefecture decree must get the approval of the People's Congress standing committee in province and autonomous region, than it will take effect. What's more, the autonomous prefecture can make flexible provisions to law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based on the local characteristics. So, when there is alternative liability between autonomous prefecture decree and provincial local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autonomous prefecture decree has the priority. In the autonomous prefecture regulation system, the autonomous prefecture decree has the highest legal status, and also the autonomous prefecture separate regulations and the administrative behavior of the autonomous prefecture government. Meanwhile, because some autonomous prefecture has the jurisdiction over the autonomous counties, according the national equality theory, when there is conflict between autonomous prefecture decree and autonomous county regulation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prefecture, autonomy equality theory must be grasped and considered fully.
     Between the 18th century and the beginning of 19th century, of the thirty autonomous prefectures, twenty five had formed autonomous regulations, which is an important mark of implementing Law on Regional Autonomy. At present, only five autonomous prefectures in Xinjiang province haven't yet formulated autonomous regulations. The ninth session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standing committee 20th meeting finished the amendment of Law on Regional Autonomy in February 28, 2001.According to the revised one, modifying the regulations has been put into the agenda. From Dec 16,2002 to April 1,2011,25 regulations have been issued and all of them have been revised.
     In spite of the fact that organs of self-governments have revised the regulations, many articles are still far from ideal, which can be showed in the following respects:first, for the most part, the reduplicative terms of the legislation are just tendentious; second, the intent of legislation is unclear and inoperable; third, the roles of the two rights are indefinite; fourth, it is still unresolved about how to guarantee ethnic equality when two or even more ethnic autonomies carry out the regulations together; fifth, violating the upper law and making law beyond the authority are obvious and complicated. Those problems are connected with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Law on Regional Autonomy, and are directly related to people's understanding towards autonomous system, concept and technology of legislation. In this sense, there is still a long way to perfect the regulations of autonomous prefectures.
     In the framework of current political systems, the status of autonomous prefectures is very special in terms of the authority of office, since on one hand, these prefectures are administratively restricted by provinces and autonomous regions to a great extent; on the other hand, they govern some counties and cities. So does the right of autonomy. Under this circumstance, it is urgently needed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how to fully exercise the right of autonomy as well as to establish an effective supervision mechanism. And the most efficient solutions are to set up a mechanism to resolve disputes as well as establish a law and responsibility system.
     The thirty autonomous prefectures are distinct from each other in natural geography, economy and human environment. Autonomous legislatives, therefore, should form the regulations differently according to the features, customs and geography of each minority. In terms of ethnic customs and ideology, we should hold an objective view:on one hand, some excellent customs should be enhanced and glorified through legislations'approval; on the other hand, despite that customs unbeneficial to social development cannot be completely overcame quickly, we should guide ethnic people to get rid of rudimentary consciousness, which can boost ethnic development.
     According to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autonomous regions, ethnic relations in autonomous prefectures can be divided into two types, namely, vertical and horizontal ones. The former refers to autonomous places of higher administrative levels conclude low administrative levels which means that autonomous prefectures can govern autonomous counties and at the same time can be governed by municipalities. However, the latter belongs to the relations between areas exercising regional autonomy. Moreover, horizontal relations include relations between two ethnic autonomous areas, between ethnic autonomous areas and those without exercising ethnic autonomy, between areas without exercising ethnic autonomy, and between ethnic groups and Han people in ethnic autonomous areas. China's ethnic groups live together over vast areas while some live in concentrated communities in small areas. The self-government should take a comprehensive understanding of the relations in autonomous prefectures before formulating relative regulations, in order to safeguard ethnic people's rights to equal participation.
     Nowadays, in an industrialized, globalized and urbanized world, the development of a country and even a nation should face industrialization and globalization. Urbanization is the strong momentum and inevitable trend of China's socio-economic development. Reducing administrative levels and proceeding urbanization in a positive and sound manner are a crucial content and also a developmental goal for the reform of China's political system in the future. However, the current organizational systems of administration are unbeneficial to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ization in autonomous prefectures. With the unceasing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autonomous prefecture will turn into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Removing the autonomous prefecture to build municipality, guaranteeing the integrity of autonomous regional systems and rights of autonomous areas will be an inevitable choice.
引文
①黄元姗,张文山:《民族区域自治权的宪政解读》(J),《广西民族研究》2007年第1期,第13页。
    ①新华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Z),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ztzl/2006-03/16/content_228654.htm。
    ②新华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Z),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ztzl/2006-03/16/content_228654.htm。
    ③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Z),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门户网站http://www.scio.gov.cn/zxbd/gdxw/201103/t876235.htm。
    ④戴小明、黄元姗:《论上级国家机关的民族法责任》(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10第5期,第131页;黄元姗:《自治州在宪法法律中的地位与作用》(J),《中南民族人学学报》2011第4期,第112页。
    ①张文山:《通往自治的桥梁——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研究》(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页。
    ②马戎:《理解民族关系的新思路——少数民族问题的“去政治化”》[J],《北京大学学报》2004第6期,第133页。
    ③马戎:《理解民族关系的新思路——少数民族问题的“去政治化”》[J],《北京大学学报》2004第6期,第131页。
    ④周忠瑜:《民族区域自治与联邦制比较研究》(J),《中共党史研究》2001年第4期,第60-64页。
    ⑤朴圣杰刘训智:《韩国的地方自治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模式的比较》(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年第1,第40-42页。
    ⑥潘志平:《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苏维埃型民族共和国联邦模式》(J),《西北亚民族研究》,1997年第1期,第12-24页。
    ⑦肖陆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之比较探析》(J),《哈尔滨学院学报》,2003年第11期,第60-64页。
    ①牟本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比较研究》(J),《民族研究》2001年第5期,第1-7页。
    ②张文山:《自治权理论与自治条例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版,第71页。
    ③史筠:《民族法制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版。
    ④吴宗金:《中国民族立法理论和实践》[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版。
    ⑤陈云生、于宪等:《民族区域自治法简说》[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85版。
    ⑥杨侯第:《民族区域自治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版。
    ⑦杨忠国:《新时期完善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博士论文2010年。
    ⑧陈建樾:《多民族国家和谐社会构建与民族问题的解决—评民族问题的去政治化和文化化》(J),《世界民族》2005年第5期,第1-13页。
    ⑨张文香、刘雄涛:羁縻政策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视角(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第11-17页。
    ⑩江平,李佐民,蒋坚永:《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M],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1版。11格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实践及其经验启示》(J),《西藏研究》2009年第3期,第11-18页
    12朱玉福:《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在西藏的伟大成就和亟待完善的问题》(J),《西北民族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第7-9页。
    ①拉加当周:《试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西藏的政治现代化》(J),《中国藏学》2011年第4期,第103-106。
    ②阿地力·哈力克:《新疆和平解放50年——兼论民族区域自治在新疆的实践》[J],《求是》1999年第5期,第18-22页。
    ③帅海香:《坚持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兼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内蒙古自治区的实践”》(J),《前沿》,2010第15期,第135-138页。
    ④戴小明:《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宪政分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⑤孙兆文、苏利娅:民族区域自治与蒙古族的发展进步[J],《中国民族》200年第5期,第72页。
    ⑥杨忠国:《新时期完善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政治学博士论文,2010。
    ⑦古丽娜·乌斯曼江,赫永进.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新疆实施的回顾与展望[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0第2期,第:64—66页。
    ⑧吴仕民:西部大开发与民族问题[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1版。
    ⑨张锡盛、朱国斌等:《民族区域自治在云南的实践》[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版。
    ⑩黄元姗:《法律意识与依法自治一兼论民族区域自治法恩施自治州的实施现状与完善》(J),《社会主义研究》,2004年第3期,第114-117页。
    11王传发:《用经验研究方法加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践的研究——以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自治运行为例》(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第104-107。
    ①鲍明.:《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城市制度安排与制度创新》[J],《民族研究》2003年第1期,第10页。
    ②金炳镐,田烨:《新世纪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创新的一个亮点——“民族自治市”》[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07第5期,第42-54页。
    ③朱玉福:《自治市法律地位刍议》(J),《广西民族研究》2007年第2期,第9-11页。
    ④戴小明、黄元姗:《论城市化与自治州的未来发展》(J),《贵州民族研究》2012年第1期,第7-13页。
    ⑤吴宗金著:《民族区域自治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出版社,第65页;类似观点请参见:杨候第:《民族区域自治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69-70页。陈云生著:《民族区域自治法:原理与精释》,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229页。
    ⑥田钒平王允武: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问题及其制约因素与对策研究——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与相关法律的关联分析为视角(J),《社会科学研究》2009年第5期,第67-68页。类似观点请参见:王天玺著:《民族法概论》,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34页;王允武主编:《中国自治制度研究》,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29页。
    ⑦周平:《民族政治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第102页。
    ⑧黄元姗、张文山:《民族区域自治权的宪政解读》[J],《广西民族研究》2007年第1期,第14页。类似观点请参见:吴仕民等编:《新时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法制建设》,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第119页。
    ⑨黄元姗:《民族地区宪政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6年版,第83页。
    ①张文山:《论自治权的法律保障机制》[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第9-13页。
    ②张文山:《通往自治的桥梁——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研究》(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3页。
    ③宋才发:《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重大问题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29页。
    ④李春晖:《民族区域自治权论》,中国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第104页:论新形势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法律保障[J],《科学社会主义》2010年1期,第74-77页。
    ⑤王传发:《偏离与调适:规范民族区域自治运行——兼以西南地区E自治县为例》,《民族研究》2008年第3期,第11-20页。
    ⑥张文山等:《自治权理论与自治条例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⑦杨道波:《自治条例立法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出版2008年版。
    ⑧康耀坤,马洪雨,梁亚民著:《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7年版。
    ⑨宋才发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自治区自治条例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⑩曾宪义:《论自治条例的立法基础》(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第5-8页。
    111958年3月成立时的名称是广西僮族自治区1965年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
    ①张文山:《通往自治的桥梁——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版,113-114页。
    ②白永利:《自治区自治条例制定研究》,《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J)2011年5期,第52-57页。
    ③潘红祥:《自治区自治条例出台难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北方民族大学学学报》(J)2009年第3期,第55.页。
    ④宋才发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自治区自治条例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版,第264-265页。
    ⑤马洪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与释义》(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6年版。
    ⑥黄元姗:《自治州自治条例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社会主义研究》(J)2011年第5期,第90-93页。
    ⑦黄元姗:《自治州自治条例研究——对(恩施士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案的宪政解读》(J),《内蒙古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第83-87页。
    ⑧黄元姗;郑洲蓉:《<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案)草案的法理解析》(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第91-95页。
    ⑨马洪波;自正发:《略论(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修订》(J),《红河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第45-49页。
    ⑩李宝奇:《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改的探讨》(J),《延边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第12-14页。
    ①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R),人民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6/3206981.html.2005年02月28日.
    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R),人民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6/3206981-html.2005年02月28日.
    ③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http://www.stats.gov.cn/tjfx/jdfx/t20110428_402722253.htm.
    ④黄元姗:《自治州在宪法法律中的地位与作用》(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第110页。
    ⑤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①黄元姗:《恩施自治州自治条例草案的法理解析》(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8第3期,第92页。
    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的时候,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对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特殊照顾。
    ③黄元姗:《自治州自治条例研究——对(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案的宪政解读》(J),《内蒙古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第87页。
    ①[法]孟德斯鸠著,孙立坚、孙丕强、樊瑞庆译:《论法的精神》(上)(M),陕西: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版,第155页。
    ②董礼胜:《欧盟成员国中央与地方关系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27页。
    ③[法]托克维尔著,董果良译:《论美国的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版,第100-101页。
    ④注:改土归流是指清代从康、雍以来陆续废除一些地区的土官,改为与内地统一的地方官制的制度。
    ⑤张文山:《自治权法论》(M),广西:广西人民出版社1999版,第23-30页。
    ①肖蔚云、王禹、张翔编:《中国宪法学参考资料》(G),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版,第878页。
    ②肖蔚云、王禹、张翔编:《中国宪法学参考资料》(G),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版,第878页。
    ③张晋藩:《中国宪法史》(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版,第409页。
    ④蒋介石:《中国之命运》(M),上海:正中书局,1943版,第1-7页。
    ⑤张晋藩:《中国宪法史》(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版,第430页。
    ⑥张晋藩:《中国宪法史》(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版,436页。
    ⑦张文山:《通往自治的桥梁——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研究》(M),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版,第17页。
    ①胡锦涛:2005年5月27,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R)。
    ②王天玺著:《民族法概论》(M),云南:云南人民出版社,1988版,第225页。
    ③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民族政策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z],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ov.cn/zwgk/2009-09/27/content_1427930.htm.
    ④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http://www.stats.gov.cn/tjfx/jdfx/t20110428_402722253.htm.
    ①闫天灵:《自治与县辖的“马拉松之争”——1942-1954年裕固族地区行政改制研究》,《民族研究》2009年第1期,第98页。注:此时此处的自治区为县级行政区。
    ②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五十一条: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肖蔚云、王禹、张翔编:《中国宪法学参考资料》(G),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版,第75页。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第四条:“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依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得分别建立下列各种自治区:一、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而建立的自治区。二、以一个大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并包括个别人口很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所建立的自治区。包括在此种自治区内的各个人口很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均应实行区域自治。三、以两个或多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自治区。此种自治区内各少数民族聚居区是否需要单独建立民族自治区,应视具体情况及有关民族的志愿而决定”。肖蔚云、王禹、张翔编:《中国宪法学参考资料》(G),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版,第644页。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第七条规定:“各民族自治区的行政地位,即相当于乡(村)、区、县、专区或专区以上的行政地位,依其人口多少及区域大小等条件区分之”。肖蔚云、王禹、张翔编:《中国宪法学参考资料》(G),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版,第645页。
    ①1954年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这样1954年宪法就规定了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形式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1982年宪法第30条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肖蔚云、王禹、张翔编:《中国宪法学参考资料》(G),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版,第9页。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版,第28页。
    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章从54到72条列举了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
    ③选择新疆为分析对象,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中国三级自治地方建制完整的地方。
    ①数据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1年2月28日。
    ①国家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扶持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11.2015年)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gzdt/2011-07/14/content_1906571.htm。
    ②中国先秦时期就有了州的名称。据传说禹在治水成功以后,将天下划分为九州,也有尧时期将天下划分为十三州的说法。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集权,在公元前106年,也就是元封五年创立刺史制度,将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也叫十三个州。监察区名称叫做州,州设刺史。东汉时,州由虚的行政监察机构变为一级政区实体,开始出现州、郡、县的三级行政区划制度。全国仍为十三州。明朝则以省(布政使司)、府、州、县的四级区划系统为主。清承明制,但州因隶属关系不同称谓也就不一样:直属于布政使司的州称直隶州,是相当于府一级的地方行政区;隶属于府的州,称散州、属州,是相当于县一级的地方行政区划。
    ③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全国划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划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划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划分为区。自治州划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肖蔚云、王禹、张翔编:《中国宪法学参考资料》(G),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版,第9页。
    ①王怀安、顾明、林准、孙琬钟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书》(G),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版,第7页。
    ②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撤销西康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四川省。
    ③根据史为乐著、人民出版社2006年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区沿革》;国家民委主编、民族出版社2007年出版的《民族问题五种从书》之三《中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概况从书》(修订本);各自治州政府网站公开的资料整理而成。
    ①张文山:《通往自治的桥梁——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研究》(M),中央民族大学出版2009年出版,第27页。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版,第22页。
    ③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④“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制定的管理地方性事务的一种规范性文件。”见《新编法学词典》(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1986年版,第353页。
    ⑤“自治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并报经法定机关批准备案的,调整民族自治地方内各种关系的一种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规。”见孙先方、孙忠霖主编:《民族区域自治法学》(M),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0版,第112页。
    ⑥自治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它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单行条例、变通和补充规定一起构成民族地区的自治法规。见曾宪义:《论自治条例的立法基础》(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第5页。
    ①张文山:《通往自治的桥梁——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研究》(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版,第39-40页。
    ②李丕祺:《论自治条例的性质》(J),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04年第3,第82页。
    ③孟凯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性质》(J),《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第55页。
    ①在我国的法制体系中,‘地方性法规’同‘自治条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同时“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的组成部分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其理由在于“宪法依据不同、立法机关不同、制定法规或条例的职权依据不同、内容不同,宪法在使用这些概念的时候为并列使用。见史筠:《关于制定自治条例的几个问题》(J)《民族研究》(J),1993年第6期,第85页。
    ②汪全胜:《关于自治条例若干问题的探讨》(J),《青海民族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第85页。
    ①田钒平:《论自治法规与行政法规的法律位阶》(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 0 9年第1期第112页。
    ②参见封丽霞:《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法治化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3页。
    ③根据美国宪法第10条修正案规定,各州行使此权力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联邦宪法未授予由联邦行使的权力;二是联邦宪法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宪法明确禁止联帮行使的权力主要有以下5种。第一联邦不得对从各州输出的商品征税。第二、联邦不得在商业上给予任何一州优惠于他州的待遇和政策。第三、联邦不得实行封建贵族制度。第四、联帮不得未经有关州的同意,而剥夺该州在国会参议院中的平等参政权。第五,未经州的同意,联邦不得改变州的疆界,将两州或几州合并为一州,或在州内重新建立新州。宪法保留于各州的权力大致包括:第一、选举州议会和州政府、设立州法院,建立州以下各级地方政府(包括市政府、县政府、市镇及乡村政权)。第二、在不与联邦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修改州宪法,制定州法律。第三,提出联邦宪法修正案,批准联邦宪法修案,这两项权力实际上是美国宪法第5条列举出的州权力。其中对联邦宪法修正案的批准权,是联邦了无权行使而专归各州行使的州的一项专有权力。第四、选举联邦总统和两院议员。第五、管理州工商业、交通贸易、建立银行、建立学校、卫生等事业。第六、在州内征收联邦未禁止的税款,以州的名义借贷款。第七、建立州民团和地方警察,维持州内的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在州内的生命财产安全。 参见[美]查尔斯.凡.比尔德:《美国政府与政治》,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出版,第530页。
    ④[德]康位德.黑塞著,李辉译:《联邦德国宪政纲要》(M),商务印书馆2007年出版,第189页。
    ⑤[英]洛克:《政府论》(M)(中译本),叶启芳等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64版,第83页。
    ⑥宪法第一百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19页。
    ②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Z].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版,第84页。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19页。
    ④宪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宪法是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基础,全国各民族人民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宪法的各项原则和规定必须得到全面的遵守和执行。因此,宪法的规定是不能变通的,要不然,就无法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和各民族的友好团结。
    ⑤[英国]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版,第211页。
    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法律法规全书》截止日期是2007年12月,所收自治州单行条例是二百一十九件,截止2011年12月30日先后颁布自治州单行条例四十七件,废止三件,《海北藏族自治州土地管理条例》于2009年1月在海北州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通过,同年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废止;《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权益保护条例》于2011年2月在湘西州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同年3月湖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废止;《恩施土家族苗族治卅I经济林木管理条例》,2010年2月恩施州六届人人五次会议通过,同年5月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十六次会议批准废止。合计是二百六十三件。
    ②转引自彭英明主编:《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M),四川;四川民族出版社1988版,第131页。
    ①《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版,第246页。
    ②《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版,第362页。
    ③《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版,第407页。
    ④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政策研究室:《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北京:民族出版社1994版,第260页。
    ⑤《人民日报》(N),2005年5月28日。
    ⑥立法法第七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立法权限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 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立法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立法法六十六条有关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立法权限的规定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①吴宗金、敖俊德主编:《中国民族立法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1998版,第390页。
    ②刘惊海,施文正:《民族区域自治新论》(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第317页。
    ③童之伟:《法权与宪政》(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版,第41页。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版,第21页。
    ⑤戴小明:《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宪政分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版,126页。
    ①戴小明:《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宪政分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版,126页。 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①立法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条: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予答复。
    ③《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章第五十四至第七十二条列举了上级国家机关的义务。
    ④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M),2004年3月22日。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版,第18页。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版,第19页。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版,第19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版,第183页。
    ②[美]约·多·梅利曼:《大陆法系》(M)(中译本),北京:知识出版社1984版,第94页。
    ①对此学者有不同的分类:张文显教授认为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有: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35-23页。葛洪义教授认为中国的立法原则有:遵循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科学原则;遵循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出发、立足全局、统筹兼顾原则;遵循法制统一原则、保持法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及时立、改、废相结合原则:坚持总结实践经验和科学见、超前立法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参见葛洪义:《法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社,281-289页。
    ①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陕西: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版,第12页。
    ②图片来源jpkc.gxun.edu.cno
    ①参见:[美]露丝·本尼迪克特著,王炜等译:《文化模式》(M),.北京:三联书店1988版,第5页。
    ②(美)哈罗得.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M),贺卫方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版,第97-98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79页。
    ①郭爱民:《西部大开发学术研讨会简记》(J),《民族研究》2000第2期,第50页。
    ②[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版,第73页。
    ③(英)萨姆纳:《社会习俗》, 转引自朱景文,《现代西方法社会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版,第151页。
    ④[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世界主要法律体系[M],漆竹生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版,487页。
    ①《立法法》第五条。
    ②(美)科恩:《论民主》(M),商务印书书馆1988年版,第10页。
    ③《邓小平文选,》第三卷,249页,人民出版社,1993。
    ④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论述专题摘编》,221页,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
    ⑤《邓小平文选》,第三卷,28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⑥(日)谷口平安:《程序公正》,转引自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7页。
    ⑦(日谷口平安:《程序公正》,转引自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376页。
    ⑧(美)潘恩:《潘恩选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第222页。
    ①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陕西: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版,第12页。
    ②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陕西: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版,第12页。
    ③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陕西: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版,第12页。
    ①葛洪义:《法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304页。
    ①张文显主编:《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7-168页。
    ②《列宁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73页。
    ①张文山:《通往自治的桥梁——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研究》[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2009版,第119页。
    ①《中国发展报告2010:促进人的发展中国新型城市化战略》(M),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9页。
    ② R.H.Britnell,The Commercialisation of English Society1000—15000[EB/OL],2ndedn, Manche ster,1996:49,115,170; C.Dyer, "How Urbanized Was Medieval England?", in R.-M. Duvosquel and E. Thoen, eds.,Peasants and Townsmenin Medieval Europe[EB/OL], Bent,1995:169-183.
    ③温家宝:政府工作报告——2011年3月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2011年03月15¨,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11-03/05/content 22061667.htm。
    ④④数据来源:((2012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http://re.chinaluxus.com/Ren/20111221/104320.html。
    ⑤延边州统计局编:《全国30个少数民族自治州统计资料》(G),2008年。
    ①戴小明、黄元姗:《论上级国家机关的民族法责任》(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10第3期,第131页。
    ①数据来源:2011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R),重庆日报2011年02月09日[N]。
    ②设立地级市的标准是:工农业总产值三十亿元以上,其中工业产值占80%以上;国内生产总值在二十五亿元以上;市区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二十五万人以上,其中市政府驻地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二十万人以上;四是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二亿元以上;第三产业发达,产值超过第一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35%以上;已成为若干市县范围内中心城市的县级市方可升格为地级市。
    ③数据来源:延吉市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http://tongliaolijun.blog.163.com/blog/static/10570148620117644214289/。
    ④数据来源:中国信息统计网:伊宁市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http://www.tjcn.org/tjgb/201110/21189.html。
    ⑤数据来源:恩施市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http://wenku.baidu.com/view/b998fe6da98271 fe910ef99d.html。在2006年三人产业的结构比例为:28.9:24.5:46.6。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2、3、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2]《列宁全集》第3,9,26,43卷。
    [3]《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
    [4]周恩来:《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5]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6]吴仕民著:《西部大开发与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2001年版。
    [7]吴仕民主著:《直面民族问题》,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版。
    [8]吴仕民主编:《民族问题概论》(第三版),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版。
    [9]唐鸣著:《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族矛盾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10]徐勇、高秉雄主编:《地方政府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11]徐勇著:《现代国家乡土社会与制度建构》,中国物资出版社版2009版。
    [12]魏红英著:《宪政架构下的地方政府模式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13]张文山著:《自治权理论与自治条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4]张文山著:《突破传统思维瓶颈—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5]戴小明著:《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宪政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6]吴宗金、敖俊德主编:《中国民族立法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
    [17]周叶中,江国华主编:《自下而上的立宪尝试——省宪评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版。
    [18]周叶中著:《宪政中国研究》(上、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版。
    [19]秦前红,叶海波著:《社会主义宪政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版。
    [20]莫纪宏著:《宪政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
    [21]林吕建著:《权力错位与监控》,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
    [22]周旺生著:《立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3]封丽霞著:《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法治化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4]段尔煌、刘宝明著:《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管理学》,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5]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政策研究室编:《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94年版。
    [26]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编:《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和政策(干部读本)》,族 出版社2002年版。
    [27]雷振杨著:《中国特色民族政策的完善与创新研究》,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
    [28]雷振杨、成艾华著:《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的绩效评价与制度创新》,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29]张文山著:《通往自治的桥梁——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0]瞿同祖著:《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1]丁旭光著:《近代中国地方自治研究》,广州出版社1993年版。
    [32]马小泉著:《国家与社会:清末地方自治与宪政改革》,河南大学出版社2001版。
    [33]李国忠著: 《民国时期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大津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34]曹海晶著:《中外立法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35]刘和海、李玉福著:《立法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
    [36]王永祥著:《中国现代宪政运动史》,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37]张学仁、陈宁生主编:《二十世纪之中国宪政》,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8]戚渊著:《论立法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39]曾宪义著:《民族地区现代化进程中的民主法制建设》,民族出版社2002版。
    [40]周勇著:《少数人权利的法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41]刘茂林著:《中国宪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2]张千帆著:《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3]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下册:欧洲宪法),中国政法人学出版社2001年版。
    [44]王铁志、沙伯力主编:《国际视野中的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
    [45]朱企泰等主编:《九十年代民族问题理论与实践》,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6]俞可平等著:《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47]马天山著:《中国的法治和法治的中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8]张晋藩著:《中国宪法史》,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49]金炳镐、王铁志主编:《中国共产党民族纲领政策通论》,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50]林莱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5l]莫纪宏著:《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52]韩大元主编:《比较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3]韩大元主编:《宪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4]童之伟著:《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55]陈伯礼著:《授权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56]李步云、汪永清主编:《中国立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
    [57]马啸原著:《西方政法思想史纲》,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
    [58]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党史研究室编:《中国共产党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中共党史出版社2000年版。
    [59]曾祥瑞著:《新日本地方自治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60]王希恩主编:《当代中国民族问题解析》,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
    [61]王建娥等著:《族际政治与现代民族国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62]吴大华主编:《民族法学讲座》,民族出版社1997年版。
    [63]吴大华著:《民族法律文化散论》,民族出版社2004年版。
    [64]李林著:《立法理论与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65]汪全胜著:《立法效益研究——以当代中国立法为视角》,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66]汪全胜著:《制度设计与立法公正》,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67]国家民委政法司、全国人大民委法案室编:《中国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汇编》,东方出版社2005年版。
    [68]仇保兴著:《追求繁荣与舒适——中国典型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的策略》(第二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版。
    [69]牛文元主编:《中国新型城市化报告2010》,科学出版社2010版。
    [70]冯现学著:《快速城市化进程中的城市规划管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版。
    [71]曾哲著:《中国城市化研究的宪政之维》,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版。
    [72]江曼琦等著:《数民族经济发展与城市化问题研究》,科学出版社2009版。
    [73]樊纲,武良成主编:《城市化:一系列公共政策的集合——着眼于城市化的质量》,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版。
    [74]范红忠著:《中国的城市化与区域协调发展:基于生产和人口空间分布的视角》,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版。
    [75]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编:《中国发展报告2010——促进人的发展的中国新型城市化战略》,人民出版社2010版。
    [76]周蜀秦著:《从“地方”到“全球”:中国区域城市化动力与国际化路径研究》,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版。
    [77]潘弘祥著:《宪法的社会理论分析》,人民出版社2009版。
    [78]郝时远等主编:《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发展报告(2010)》,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版。
    [79]吉雅著:《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80]田烨著:《新中国民族地区行政区划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0版。
    [81](美)E·E·谢茨施耐德著,任军锋译:《半主权的人民——一个现实主义者眼中的美国 民主》,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82](美)埃德加.博登海默著,邓正来等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83](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84](希)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85](希)亚里士多德著《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
    [86][瑞典1埃里克·啊姆纳、斯蒂格·蒙丁:《趋向地方自治的新理念?—比较视角下的新近地方政府立法杨立华等译,北京人学出版社2005年版。
    [87][美]约翰.梅西.赞恩著,孙运申译,《法律简史》,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5年版
    [88][美]詹姆斯.安修著,黎建飞译:《美国宪法判例与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89][美]《潘恩选集》,马清槐等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90][美]肯尼思·w·汤普森编:《宪法的政治理论》,张志铭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
    [91][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著,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上、下),三联书店1997年版。
    [92][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93][美]马默主编:《法律解释》,张卓明、徐宗立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94][英]拉兹:《法律的权威》,朱峰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95][英]安东尼·D·史密斯:《全球化时代的民族与民族主义》,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
    [96][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97][以色列1柴姆·卡西姆著,余斌、王荣花译:《民主制中的以色列地方权力》,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8](美)埃尔斯特等编,潘勤等译:《宪政与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三联书店1997年版。
    [99](法)托克维尔著,董果良译:《论美国的民主》,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
    [loO][美]汉密尔顿等:《美国宪法原理》,严欣淇译,中国法制出版2005年版。
    [101][爱尔兰]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王笑红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02][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版。
    [103][意]马斯泰罗内著:《欧洲民主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
    [104](美)塞缪尔·亨廷顿著:《变动社会的政治秩序》,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
    [105](奥)曼弗雷德·诺瓦克著:《民权公约评注》,三联书店2003年版。
    [106](德)哈贝马斯著童世骏译:《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三联书店2003年版。
    [107](美)路易斯·亨金著,邓正来译:《宪政·民主·对外事务》,三联书店1996年版。
    [108](美)罗尔斯著:《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1]陈绍凡:《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若干问题新探》,《民族研究》,2005年第1期。
    [2]吴大华,刘云飞,郭婧:《新中国成立60年来中国民族法制建设和民族法学研究的发展与思考》,《民族研究》,2009年第5期。
    [3]李鸣:《少数民族法制史研究的回顾与思考》,《民族研究》,2011年第1期。
    [4]郝时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民族关系》,《民族研究》2005年第3期。
    [5]温军:《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政策的形成、演变与评价》,《民族研究》1998年第6期。
    [6]底润昆:《民族区域自治的贯彻执行和若干理论政策问题》,《民族研究》1990年第2期。
    [7]张文山:《论中国民族法律体系的构架》,《民族研究》1998年第3期。
    [8]康耀坤:《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问题研究》,《民族研究》2005年第2期。
    [9]王培英:《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法律地位问题》,《民族研究》2000年第6期
    [10]陈洪波、王光萍:《当前我国民族立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成因及对策研究》,《民族研究》,2001年第2期。
    [11]田钒平:《论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协商民主决策机制的完善》,《民族研究》2010年第4期。
    [12]陈建樾:《以制度和法治保护少数民族权利——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路径与经验》,《民族研究》2009年第4期。
    [13]黄伟:《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与其他地方政府行政权力的比较研究》,《民族研究》2008年第3期。
    [14]吴斌:《宪政视野中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监督》,《民族研究》2007年第3期。
    [14]何立慧:《论少数民族人权的特殊保护——从国际人权立法与实践的视角》,《民族研究》2007年第3期。
    [15]闫天灵:《自治与县辖的“马拉松之争”——1942-1954年裕固族地区行政改制》,《民族研究》2009年第1期。
    [16]吴邦国:《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奋斗》.求是,2004,(3).
    [17]韩大元:《论自治条例的若干问题》,《中央民族大学学报》1996年第6期。
    [18]周贤伍:《论自治条例的精神》,《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
    [19]王培英:《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法律地位》,《云南大学学报》2001年第6期。
    [20]汪全胜:《关于自治条例若干问题的探讨》,《青海民族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21]马戎:《理解民族关系的新思路——少数族群问题的“去政治化”》,《北京大学学报》2004 年第6期。
    [22]何龙群:《论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价值取向》,《学术论坛》2003年第2期。
    [23]戴小明黄木:《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2年第7期。
    [24]戴小明,潘弘祥:《民族区域自治的宪政分析》,《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
    [25]康耀坤:《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问题研究》,《民族研究》2005年第2期。
    [26]蔡定剑:《立法权与立法权限》,载《法学研究》1993年第5期。
    [27]姚艳:《民族法律规范政策化问题的法理思考》,《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
    [28]刘锦森:《浅议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之区别》,《新疆人大》2000年第5期。
    [29]田钒平:《中国少数民族政治发展权宪政保障机制的有效性分析》,《云南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30]张殿军:《民族自治地方一般性地方立法与自治立法比较研究》,《前沿》2011年第5期
    [31]吴睿:徐伟:《台湾地区地方自治监督制度之研究》,《台湾法研究》2006年第1期
    [32]李春晖:《论新形势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法律保障》,《科学社会主义》2010年1期
    [33]翁金箱:《当前中国语言权立法状况之分析——以近年来的语言事件为契机》,《政法论坛》2011年第2期。
    [34]陈云霞:《“后体系时代”民族自治立法创新研究——以四川省民族自治立法为实证》,《贵州民族研究》2011年第2期
    [35]陈景辉:《原则与法律的来源——拉兹的排他性法实证主义》,《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4期。
    [36]李丕祺:《论自治条例的性质》,《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37]彭建军:《民族区域自治的价值分析》,《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年第11期。
    [38]徐合平:《浅析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统一性原则的法律基础)),《人大研究》2004年第10期。
    [39]吉雅:《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几个问题)),《前沿》1999年第7期。
    [40]韦以明:《对自治区自治条例出台艰难的立法思考——兼谈我国中央和地方立法思维中的非逻辑因素》,《广西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
    [41]敖俊德:《下世纪初我国民族法制建设的新成果——一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的几个问题》,《民族工作研究》2001年第2期。
    [42]李温:《完善民族法制尽快制定自治区自治条例》,《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2年第7期。
    [43]王仁定:《关于制定自治区自治条例问题的思考》,《内蒙古师大学报》2001年第2期。
    [44]覃乃昌:《论制定自治条例的困难及推进民族立法的新思路》,《广西民族学院学报》1995年第3期。
    [45]尚晓玲:《论wOT规则与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发展》,《内蒙古社会科学》2005年第1 期。
    [46]鲍明:《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城市制度安排与制度创新》,《民族研究》2003年第1期。
    [47]曾宪义:《论自治条例的立法基础》,《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
    [48]吴斌、陶丽琴:《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规范化问题探析》,《云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5期。
    [49]周鸽昌:《单行条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云南民族学院学报》2003年3月。
    [50]程建:《论单行条例——从内蒙古自治区单行条例立法现存问题谈起》,《内蒙古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
    [51]吴大华:《营造西部大开发良好的法治环境》,《中国法学》,2004年第1期。
    [52]孙晓咏:《关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中“统一审议”问题的思考》,《中南民族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
    [53]莫志强:《对少数民族地区刑事政策的法制化当议》,《现代法学》2001年第1期。
    [54]康耀坤:《我国西部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与西部环境资源保护》,《兰州学刊》2002年第1期。
    [55]尚晓玲:《当前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限问题探析》,《行政与法》2004年第6期。
    [56]周竞红:《试论自治州、县两级自治条例的制定与修订——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实践管窥》,《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57]杨临宏:《关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设定行政处罚的思考》,《当代法学》1999年第3期。
    [59]苏力:《中国当代法律中的习惯》,《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3期。
    [60]陈宏,夏雄彪,付正中,肖小平:《对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探讨》,《法学杂志》1998年第5期
    [61]刘作翔:《完善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体系的设想》,《法学杂志》2001年第6期。
    [62]李德沫:《切实加强对新时期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的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
    [63]徐志群:《论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法监督机制》,《中国法学》1999年第3期
    [64]朱玉福:《民族自治地方城市法律地位刍议》,《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
    [65]朱玉福:《自治市法律地位刍议》,《广西民族研究》,2005年第2期。
    [66]张鸿雁 陈俊峰:《中国民族地区城市化发展战略与对策创新》,《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
    [67]隋青:《自治市-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城市化进程的必然选择》,《中国民族》2003年第7期。
    [68]雷振杨:《帮助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政策述论》,民族研究2010年第4期。
    [1]《中国人比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9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2年8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9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1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3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5月)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2月)
    [9]《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人会选举法》(1995年2月)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人会选举法》(2010年3月)
    [12]《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年5月)
    [1]《中国的少数民族政策及其实践》(2000年12月)
    [2]《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2004年5月)
    [3]《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2005年2月)
    [4]((2004年美国的人权记录》(2005年3月)
    [5]《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2005年10月)
    [6]中国的民族政策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2009年9月)。
    [1]《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法责任》,《湖北氏族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
    [2]《自治州在宪法法律中的地位与作用》,《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
    [3]《自治州自治条例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社会主义研究》2011第5期。
    [4]《论城市化与自治州的未来发展》,《贵州民族研究》201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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