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动产抵押制度与传统物权法的冲突及立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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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代社会,动产价值增大,已成为许多公司法人甚至个人重要的财产。由于债务人设定质权必须移转占有,若以动产融资设定质押,债务人则无法对其财产加以利用。因此,既能有效利用动产财产又能满足动产做担保进行融资的需要使得动产抵押制度得以建立。但是动产抵押制度与传统物权法存在很多冲突和矛盾需要解决。我国的《担保法》中规定有动产抵押制度,但是规定的笼统、模糊、不易操作。刚刚通过的《物权法》对动产抵押制度也进行了规定,《物权法》在《担保法》的基础上对动产抵押制度进行了一定的改动,有很大的进步,但是《物权法》的部分规定还有其完善空间。本文拟就动产抵押制度进行研究,旨在对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建议。
     文章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包括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是介绍动产抵押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功能。本部分运用历史分析方法对动产抵押制度进行了考察,并通过比较法的方法对世界上一些国家及地区的动产抵押立法例进行分析,从而对动产抵押制度的历史及现状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动产抵押制度适应社会需要而产生,有其巨大的制度价值,我国应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立法以完善我国的动产抵押制度。
     第二部分主要是分析动产抵押制度与传统物权法的冲突。动产抵押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动产抵押制度与传统物权法的冲突上,本部分主要分析了动产抵押制度与传统物权法体系的冲突,动产抵押制度与传统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的冲突,动产抵押制度与动产交易受让人利益保护之间的冲突,动产抵押制度与其他动产担保物权的冲突等,以期对动产抵押制度与传统物权法之间的冲突有一个准确的认识。
     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主要是寻求解决动产抵押制度与传统物权法冲突的有效路径。本部分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内容:明确动产抵押制度的立法定位,限制动产抵押标的物范围,完善动产抵押公示制度,完善对抵押动产受让人的保护制度,明确动产抵押权与其他动产担保物权的效力顺位。
     第四部分主要是分析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现状,并对我国动产抵押制度进行完善。通过分析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现状,并结合对《担保法》及刚刚通过的《物权法》的分析,本文认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尽管已日臻完善,但仍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并针对具体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
At present, the chattels become more value. It has become people and the legal entity’s very important properties. The reasons of the creation of the option pledge which the debtor has to transfer the possession of his movables, and the movables financing which the debtor has to desert the application, make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hattel mortgage system become requirement, but there are so many conflicts between the chattel mortgage and the traditional real right law. The Guaran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as generally staten the chattel mortgage system, but it can’t accommoda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 of China. The Real Righ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basis of the Guaranty Law which exist some limitations has made the Chattel mortgage better. Under the discussion of the Chattel Mortgage System, the article submits some projects about how to improve the Chattel Mortgage System.
     This article consists four parts except the Introduction and the conclusion.
     Part One mainly introduces the general situation of the Chattel Mortgage System using comparison and analysis methods. By the cognition of the other areas and countries’the Chattel Mortgage System complete our country’s the Chattel Mortgage System.
     Part Two mainly analyzes the conflicts between the Chattel Mortgage System and the traditional Real Right Law including the conflicts between the Chattel Mortgage System and the traditional Real Right Law system, the traditional Public Summons model, Public Credit model, the well-meaner advantage in the movable transaction and the other security interests.
     Part Three is the key point, trying to find the effective method to settle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Chattel Mortgage System and the traditional Real Right Law, including the definite legislation aim about the Chattel Mortgage System, the definite objects of pledge, the integrity of the Public Summons System and the preservation to the well-meaner transferee, and the force order of the Chattel Mortgage rights and the other movable hypothec rights.
     Part Four mainly introduces the actuality about the Chattel Mortgage System and makes suggestions about how to improve it by analyzing the Guaranty Law and the Real Right Law just pasted .
引文
1 刘春堂:《判解民法物权》,三民书局 1987 年版,第 97 页。
    2 [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342 页。
    3 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 1994 年版,第 395 页。
    4 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 1994 年版,第 395 页。
    
    5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 8 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282 页。
    6 [日]柚木馨、高木多喜男:《担保物权法》(第 3 版),法律学全集,有斐阁 1985 年版,第 276 页。转引自王闯:“动产抵押制度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 3 卷),法律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398 页。
    7 陈本寒:《担保物权法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97 页。
    8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 1 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129 页。
    9 [日]北川善太郎:《物权》,有斐阁 1993 年版,第 243 页。转引自陈本寒:《担保物权法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98 页。
    10 [德]赖纳?施罗德:“德国物权法的沿革与功能”,张双根译,载《法学家》2000 年第 2 期。
    11 孙宪忠:“德国民法物权体系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 5 卷),法律出版社 1996 年版,第296 页。
    12 张治峰、易继明:“动产抵押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外法学》1997 年第 5 期。
    13 尹田:“法国物权法中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地位”,载《现代法学》1996 年第 3 期。
    14《瑞士民法典》第 885 条(家禽的出质)规定:“(一)金融机构及合作社取得对家禽的质权,为保权债权,经其住所所在地主管听授权并在证书登记簿上登记后,得不转移占有。”
    15 王闯:“动产抵押制度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 3 卷),法律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402 页。
    16 [日]远藤浩、川井健编:《新版民发(3)·担保物权》,有斐阁双书 1983 年版,第 241—242 页。转引自王闯:“动产抵押制度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 3 卷),法律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403 页。
    17 日本现行的有关动产抵押的立法主要有《农业动产信用法》、《汽车抵押法》、《飞机抵押法》、《建筑机械抵押法》以及规定了船舶抵押权的《日本商法典》。
    18 高圣平:“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动产担保法)与中国物权法”,载刘保玉主编:《担保法疑难问题研究与立法完善》,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368—369 页。
    19 车辉、李敏:《担保法律制度新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63 页。
    20 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336 页。
    21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 1 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236 页。
    22 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509 页。
    23 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339 页。
    
    24 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260 页。
    25 王利明:“物权法立法的若干问题探讨”,载《政法论坛》2001 年第 4 期。
    26 王利明:“试论动产抵押”,载《法学》2006 年第 1 期。
    27 王泽鉴:“动产担保制度与经济发展”,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从》(第 2 卷),法律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112 页。
    28 刘保玉:“论我国动产抵押权制度的完善”,载《中日民商法研究》(第 2 卷),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
    29 我妻荣:《民法大意》(第 2 版)中卷,岩波书店(东京)1983 年 4 月 9 刷,第 349 页。转引自王闯:“动产抵押制度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 3 卷),法律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397 页。
    30 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68 页。
    31 孙宪忠:《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579 页。
    32 概括而言,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主要有以下五种标准:一是单纯物理标准,这是多数国家所采取的标准;二是物理标准兼价值标准,这种划分方法以物理标准为主,辅之以价值标准划分动产与不动产;三是物理标准结合程序标准,这种划分方法在物理标准的基础上,又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划分动产与不动产;四是物理标准兼法定标准,这种划分方法是以物理标准为主,兼由法律规定哪些其他财产属于不动产;五是物理标准兼登记标准与法定标准,这种划分方法是以物理标准为主,兼以登记及法律规定界定不动产与动产。参见房绍坤:“动产与不动产划分标准探究”,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 年第 2 期。本文认为对动产与不动产应以地理标准进行划分,并在此前提下讨论对动产不动产进行区别立法的物权法体系。
    33 高圣平:“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动产担保法)与中国物权法”,载刘保玉主编:《担保法疑难问题研究与立法完善》,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380 页。
    34 张长青:“论动产抵押”,载《政法论坛》2006 年第 24 卷第 4 期。
    35 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30 页。
    36 [日]高目多喜男、曾田原:《民法讲义(3)?担保物权》,有斐阁双书 1983 年版,第 265 页。转引自王闯:“动产抵押制度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 3 卷),法律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413 页。
    37 孙宪忠:《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53 页。
    38 朱晔:“可抵押动产范围之探讨”,载《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 年第 4 期。
    39 张长青:“论动产抵押”,载《政法论坛》2006 年第 24 卷第 4 期。
    40 [日]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60 页—61 页。
    41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42 页。
    42 沈达明编著:《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43 页。
    43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152—153 页。
    44 王闯:“动产抵押制度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 3 卷),法律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409 页。
    45 高圣平:“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动产担保法)与中国物权法”,载刘保玉主编:《担保法疑难问题研究与立法完善》,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395 页。
    46 《法国民法典》第 2114 条规定:“抵押权,是指对用于清偿债务的不动产设定的一种物权。”《日本民法典》第 369 条规定:“抵押权人,就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债务担保的不动产,有先于其他债权人受自己清偿的权利。”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 860 条规定:“称抵押权者,谓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之不动产,得就其卖得价金受清偿之权。”
    47 沈达明编著:《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44 页。
    48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 1 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162 页。
    49 [日]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祝娅等译,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02 页。
    50 日本先后于 1933 年颁布了《农业动产信用法》、1951 年颁布了《机动车抵押法》、1953 年颁布了《飞机抵押法》、1954 年颁布了《建设机械抵押法》来调整动产抵押,从而限定了可设定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就船舶设定动产抵押则是规定于《日本商法典》中。
    51 1972 年 9 月 5 日修正。
    52 具体规定参见我国台湾地区“担保交易法施行细则”所附:我国台湾地区动产担保交易标的物品类表。
    53 王泽鉴:“动产担保制度与经济发展”,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 2 卷),法律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103 页。
    
    54 许明月:《抵押权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35 页。
    55 许明月:《抵押权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66 页。
    56 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71 页。
    57 许明月:《抵押权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91 页。
    58 程啸:《中国抵押权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94 页。
    59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 1 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239 页。
    60 程啸:《中国抵押权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94 页。
    61 “在价值层面上看,登记对抗主义重在倡导交易自由,登记要件主义重在维护交易安全。”参见渠涛:“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研究与中国的选择”,载《法学研究》1999 年第 5 期。登记对抗主义“在追求交易自由时将交易安全牺牲殆尽”,参见孙鹏:《物权公示论——以物权变动为中心》,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30 页。
    62 董学立:“物权公示与担保物权设定”,载刘保玉主编:《担保法疑难问题研究与立法完善》,法律出版社 2006年版,第 425-426 页。
    63 孙鹏:《物权公示论——以物权变动为中心》,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7 页。
    64 肖厚国:《物权变动论》,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99-200 页。
    65 郭明瑞、赵守江:“不动产登记中的三个问题”,载 2004 年 5 月上海复旦大学物权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
    66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解研究》(第 1 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241 页。
    67 [日]月冈利男:“登记请求权——其根据与发生原因”,载星野英一:《民法讲座 2·物权(1)》,有斐阁,昭和 63 年版,第 233 页。转引自许明月:《抵押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221 页。
    68 许明月:《抵押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221 页。
    69 程啸:《中国抵押权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271 页。
    70 我国台湾地区“动产担保交易法实施细则”第 16 条明文规定:“登记机关应于业经登记之标的物之显著部分烙印或粘贴标签等,以资区别。”
    71 [日]高木多喜男、曾田原:《民法讲义(3)?担保物权》,有斐阁 1983 年版,第 276—277 页。转引自王闯:“动产抵押制度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 3 卷),法律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420 页。
    72 陈松卿:《银行贷款债权之确保》,载黄庆源主编:《工商法学丛书之五》,台北 1976 年版,第 87 页。
    73 日本《建设机械抵押法》第 4 条规定:“铸刻之记号,不得毁损之。”第 29 条规定:“毁损记号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五万元以下罚金。”
    74 朱庆育:“抵押物转让之比较研究”,载《政法论坛》2000 年第 2 期。
    75 罗斯荣、梅瑞琦:“抵押权追及效力理论之重构”,载《法学家》2006 年第 2 期。
    
    76 徐洁:《抵押权论》,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24 页。
    77 罗斯荣、梅瑞琦:“抵押权追及效力理论之重构”,载《法学家》2006 年第 2 期。
    78 我国台湾地区“动产担保交易法”第 25 条规定:“抵押权人依本法规定实行占有抵押物时,不得对抗依法留置标的物的善意第三人。”
    79 郑玉波等著:《现代民法基本问题》(刁荣华主编:东亚法律丛书之二十一),汉林出版社印行 1981 年版,第 6-7 页。
    80 刘得宽:《民法诸问题及新展望》,中亨有限公司 1980 年版(台北),第 249 页。
    81 本部分内容与确定留置权和动产抵押权效力顺位的第三种情形相似,就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相关部分已有论述,此处不赘。
    82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等:《中国动产担保物权与信贷市场发展》,中信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270 页。
    83 王闯:“动产抵押制度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 3 卷),法律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412 页。
    84 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392 页以下。另外,梁慧星教授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设专章(第 10 章)规定了让与担保制度;由全国人大法工委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也设专章(第 27 章)规定了让与担保制度。
    85 陈本寒:《担保物权法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356 页。相同观点论述还可参见,贲寒:“动产抵押制度的再思考——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对动产抵押与让与担保制度之规定”,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 2 期。
    86 张翔:“物权法规定让与担保的可行性质疑——从让与担保的交易机制出发”,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版)2006 年第 3 期。
    87 高圣平:“美国动产担保交易法与中国动产担保物权立法”,载《法学家》2006 年第 5 期。
    88 江平:“制定民法典的几点宏观思考”,载《江平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364 页。
    89 参考案例:“中国工商银行某市支行诉虹光电子有限公司抵押贷款案”,本案例参见孔祥俊主编:《担保法例解与适用(新编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265 页;又参见案例“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安宁市昌泰砂石料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载北大法律信息网。
    90 参考案例:“台城商业银行诉台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将已抵押的财产再次抵押应确认无效案”,本案例参见陆永棣主编:《金融贷款担保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24 页。
    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89 条第 2 项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92 毛瑞兆:“动产抵押立法模式选择”,载《三晋法学》(第 1 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6 年版。
    9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34 条规定“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94 王利明:“试论动产抵押”,载《法学》2007 年第 1 期。
    
    95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37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 184 条规定。
    96 具体内容可参见张治峰、易继明:“动产抵押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外法学》1997 年第 5 期。
    97 佘国满:“抵押权标的范围与立法研究”,载《湖南社会科学》2006 年第 4 期。
    98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 8 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294—295 页。
    99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 188 条规定。
    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49 条第 1 款规定: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7 条规定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1. [日]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
    2. [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
    3. 车辉、李敏:《担保法律制度新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
    4. 陈本寒:《担保物权法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
    5. 陈松卿:《银行贷款债权之确保》,载黄庆源主编:《工商法学丛书之五》,台北1976 年版。
    6. 程啸:《中国抵押权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
    7. 高圣平:《动产抵押制度研究》,中国工商出版社 2004 年版。
    8. 孔祥俊主编:《担保法例解与适用(新编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 年版。
    9. 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
    10. 刘保玉主编:《担保法疑难问题研究与立法完善》,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
    11. 刘春堂:《判解民法物权》,三民书局 1987 年版。
    12. 刘得宽:《民法诸问题及新信展望》,中亨有限公司 1980 年版(台北)。
    13. 陆永棣主编:《金融贷款担保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
    14. 沈达明编著:《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年版。
    15. 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16. 孙鹏:《物权公示论——以物权变动为中心》,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
    17. 孙宪忠:《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
    18.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 1 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
    19.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 8 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
    20. 肖厚国:《物权变动论》,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
    21.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22.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
    23. 徐洁:《抵押权论》,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
    24. 许明月:《抵押权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年版。
    25. 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
    26. 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27. 郑玉波等:《现代民法基本问题》(刁荣华主编:东亚法律丛书之二十一),汉林出版社印行 1981 年版。
    28.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等:《中国动产担保物权与信贷市场发展》,中信出版社2005 年版。
    29. 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 1994 年版。
    1. [德]赖纳?施罗德:“德国物权法的沿革与功能”,张双根译,载《法学家》2000年第 2 期。
    2. 贲寒:“动产抵押制度的再思考——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对动产抵押与让与担保制度之规定”,载《中国法学》2003 年第 2 期。
    3. 董学立:“物权公示与担保物权设定”,载刘保玉主编:《担保法疑难问题研究与立法完善》,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
    4. 房绍坤:“动产与不动产划分标准探究”,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 年第 2 期。
    5. 高圣平:“美国动产担保交易法与中国动产担保物权立法”,载《法学家》2006年第 5 期。
    6. 高圣平:“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动产担保法)与中国物权法”,载刘保玉主编:《担保法疑难问题研究与立法完善》,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
    7. 郭明瑞、赵守江:“不动产登记中的三个问题”,载 2004 年 5 月上海复旦大学物权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
    8. 江平:“制定民法典的几点宏观思考”,载《江平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年版。,第 364 页。
    9. 刘保玉:“论我国动产抵押权制度的完善”,载《中日民商法研究》(第 2 二卷),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
    10. 罗斯荣、梅瑞琦:“抵押权追及效力理论之重构”,载《法学家》2006 年第 2期。
    11. 毛瑞兆:“动产抵押立法模式选择”,载《三晋法学》((第 1 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6 年版。
    12. 渠涛:“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研究与中国的选择”,载《法学研究》1999 年第 5期。
    13. 佘国满:“抵押权标的范围与立法研究”,载《湖南社会科学》2006 年第 4 期。
    14. 孙宪忠:“德国民法物权体系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 5 卷),法律出版社 1996 年版。
    15. 王闯:“动产抵押制度研究”,载《民商法论丛》(第 3 卷),法律出版社 1995年版,第 402 页。
    16. 王利明:“试论动产抵押”,载《法学》2006 年第 1 期。
    17. 王利明:“物权法立法的若干问题探讨”,载《政法论坛》2001 年第 4 期。
    18. 王泽鉴:“动产担保制度与经济发展”,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从》(第 2 卷),法律出版社 1994 年版,1994 年版:112。
    19. 尹田:“法国物权法中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地位”,载《现代法学》1996 年第 3期。
    20. 张长青:“论动产抵押”,载《政法论坛》2006 年第 24 卷第 4 期。
    21. 张翔:“物权法规定让与担保的可行性质疑——从让与担保的交易机制出发”,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版)2006 年第 3 期。
    22. 张治峰、易继明:“动产抵押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外法学》1997 年第 5 期。
    23. 朱庆育:“抵押物转让之比较研究”,载《政法论坛》2000 年第 2 期。
    24. 朱晔:“可抵押动产范围之探讨”,载《福建政法管理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 4 期。
    1. 《法国民法典》,罗结珍译,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
    2. 《德国民法典》,陈卫佐译,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
    3. 《瑞士民法典》,殷生根、王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4. 《日本民法典》,王书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年版。
    5. 《日本商法典》,王书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年版。
    6. 《日本农业动产信用法》(1933)。
    7. 《日本汽车抵押法》(1951)。
    8. 《日本飞机抵押法》(1953)。
    9. 《日本建筑机械抵押法》(1954)。
    10. 《美国统一商法典》(1952)。
    11. 《美国统一商法典》(2001)。
    12. 我国台湾地区“动产担保交易法”(1963)。
    13. 我国台湾地区“动产担保交易法施行细则”(1999)。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18.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2001)。
    19. 《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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