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家产继承与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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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明代家产继承制度为研究对象,对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立嗣继承等几种主要的继承方式与其中所蕴含的身份与家产的关系进行了探讨,希望通过对明代家产继承制度的研究揭示中国传统家产继承制度所呈现的特点与演变规律,并使成为观察和研究明代家庭生活与社会变迁的重要视角。本文在研究方法上,将明代家产继承的法律规定与现存明代判牍结合使用,以期通过研究涉及家产继承的争讼案件,揭示明代家产继承方面的法律适用,司法中认可的家产继承规则,以及明代解决争产案件所秉承的司法理念。
     本文正文共分六章。
     第一章:明代的家庭与家产。本章主要对明代的家庭结构与家产形态进行研究。对明代的家庭结构的探讨主要用于界定明代家庭成员的范围,辨明家庭与家族、家产与族产的关系;对明代的家产形态的探讨主要用于说明古代家产继承的表现形式与一些基本继承规则所产生的原因。本章以明代为切入点研究古代家产法律形态,说明古代家产形态中既具有“共财特征”也具有“私财因素”,二者对立统一,相互作用,而家产继承中的一些特点都与此有关。
     第二章:明代家产的法定继承。明代的分家析产是家产继承的主要表现形式,因为明代法律规定了家庭成员在分家中的具体份额,因而具有法定继承的性质。本章结合不同家庭成员的承产方式与分产份额说明家庭成员的身份与家产之间的密切关系,家庭成员以男性家长为核心所形成对应身份,以及身份中所承载的宗法、血缘与情感等因素是各自家产地位的基础。
     第三章:明代家产的遗嘱继承。明代存在通过遗嘱处分家产的继承方式,然而由于古代家产法律形态的特点,又呈现出其特有的规律。主要表现在法律允许尊长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家产,这是家产中“私财因素”的体现;然而遗嘱往往又受法定继承规范的影响较大,这是家产中“共财特征”的体现;遗嘱效力能否得到认可,还会受到法定继承规则所承载的社会伦理的约束。
     第四章:明代的立嗣与继产。随着明代宗法制度的强化,户绝家庭的立嗣现象日趋普遍。嗣子基于在户绝家庭中的“宗子”地位,能够以继业的形式概括承受户绝家产。正是由于立嗣中所包含的财产因素,导致明代的争继成为变相的争产。明代在司法上以“同父周亲理论”为基础来决定争继次序,并以“抽分”户绝家产的方法对争继者予以补偿,以化解争端。
     第五章:明代家产争讼类型与处理原则。本章按照家产的争讼类型,对涉及家产、特别是家产继承问题的争讼进行归类梳理,以总结各类家产案件的处理理念与原则。本章主要从案由出发,以司法官在处理各种案件中的处理原则为落脚点,归纳出最为常见的几种司法理念,即“依法、原情、均平、息争、养赡”。这五种原则即根植于中国传统的司法理念,又与家产争讼这种特殊的争讼类型相结合,还与家产的法律形态、家产的功能相协调,实际上形成了明代家产案件的争端解决机制。
     第六章:明代的家产、法律与社会。明代的家产继承制度是明代国家政治理念与社会生活互相作用的结果,封建社会后期的宗法秩序的强化、生产力快速发展、商品经济日益繁荣对明代家庭结构、家产形态、家产继承规则都产生了重要影响。本章以明代社会生活为依据,探讨明代家产继承制度所根植的历史背景,以及家产继承制度所体现出的家庭伦理与社会风貌的变迁。
     本文通过以上六章的研究,归纳了中国古代家产形态之于明代继承制度的影响,并结合明代的社会背景,提炼出明代家产继承制度发展的内在线索:宗法制度的强化与人情因素的凸显;家产的独立与族产的扩张;正统观念仍然强调共财观念与保有家产的同时,分家析产却成为常态,家产交易也日趋频繁。这些表现正是明代专制主义进一步发展,与商品经济、私产观念的兴起相互作用的结果。
The current research focuses on the institutions of the inheritance of familial property in the Ming dynasty. We will discuss the potential relationship between identity and family property in several major ways of family property inheritance, such as legal inheritance,testate inheritance,inheritance of adopted heirs. For this purpose, we will manage to find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rules of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traditional inheritance system of familial property. Furthermore, we also hope to make the inheritance system of familial property as an important perspective to observe and study the family economic life and social change in the Ming dynasty. We will integrate the family inherited property law in the Ming dynasty with the available reords and documents of cases, in order to study the specific application of the law, judicial recognition of the family property inheritance rules, and the judicial philosophy throughout the cases settling the proprietary disputes in the Ming dynasty.
     The thesis is divided into six chapters.This thesis contains six chapters as follows:
     Chapter 1: family and familial property in the Ming dynasty.
     This chapter researchs the family structure and the ownership of family property in the Ming dynasty. Investigation into the family structure in Ming is to define the family scope in Ming, and to identifying the relations between family and clan, and between familial property and clan property; studies upon the form of family property in Ming are mainly used to illustrate the causes shaping the ancient form of inherited family property and several basic inheritance rules. This chapter takes the matters in the Ming dynasty as a starting point for further study upon the ancient forms of family property, and points out that the possessory form of the ancient family property has bo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ossessing goods in common within the family, and the facor of the patriarch of a family owning goods personally. The two factors were opposite but interacting between each other. They emplied far-reaching impact on the family property inheritance system in the past era.
     Chapter 2:legal inheritance of familial property in the Ming dynasty.
     Separation of family and division of propery were the main form of inheriting family property, because the law provided the definite portions for the family members in the separation , which has the statutory nature. This chapter combines the ways of descent to different family members and their portions to show the clos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family property and the status of family members, and that according to this assumption, the male heads formed the core roles, among those who owned their corresponding identity; and that the identity in the patriarchal bearing, blood and emotions, etc., were the basis of the status concerning their family property.
     Chapter 3: testate inheritance of family property in the Ming dynasty.
     There is a sort of disposal by wills in the Ming dynasty through the inheritance concerning family property; but because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ancient legal form of family property, its unique rules existed. Mainly speaking, the law allows the elders of the disposition of family property by will, which reflects the 'private 'factor of family property; while the wills often being influenced on by norms regulating legal succession was a reflection of having family property in common by all members; and the wills' effect was hosted by the social and familial ethics of which the legal succession rules were the basis.
     Chapter 4: Adopting heirs and their inheritability in the Ming dynasty.
     With the strengthening of the patriarchal system in the Ming dynasty, adopting heirs in families with no issue became more and more common. Based on the "Zong Zi"status in the families without a heir,adopted heirs(嗣子) in family without heirs could generally take the familial property. Just because of the proprietary factor in adopting heirs, competition to be an adopted heir in Ming became a disguised contesting for familial property. In the judicial process during Ming, rules about the order of potential adopted heirs and the method of distributing familial property according the remoteness from father to be inherited in the clan pedigree were established, and it became a practical way to compensate the losers for being adopted as heirs by prescribed portion from familial goods to settle disputes.
     Chapter 5: Types of lawsuits for familial property and the principles concerning them in the Ming dynas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ypes of lawsuits involving family property, this chapter classifies the various kinds of family property involved, especially those lawsuits concerning the inheritance of familial property, in order to sum up ideas and principles of dealing with lawsuits of familial property. Starting from the causes of action and ending to find out the principles for dealing with various cases by justices, we sum up several common judicial dicta, namely, These five principles not only rooted in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justice philosophy, but also integrated with lawsuits of family property, a special type of litigation. These five principles also collaborated in harmony with the legal form of family property, functions of familial property in the family. In fact, they constituted the settlement mechanisms of disputes concerning familial property in the Ming dynasty.
     Chapter 6: Familial property, law and society in the Ming dynasty .
     Familial property inheritance system in Ming is a result of the interaction of the country's political ideas and social life. There were several factors such as the strengthening of the patriarchal order during the late feudal era ,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productivity, the increasing prosperity of commodity economy, and they influenced the family structure, the forms of familial property and the inheritance rules. This chapter takes the social life in Ming as a background, studies the historical background of the family property inheritance system, the family changes in ethics and social institutions reflected by the family property inheritance system.
     The current research, by the analysis through the aforesaid six chapters, summarizes the influence of the ancient Chinese form of family property upon the inheritance system in the Ming dynasty, and by combining it with the social background of the Ming dynasty, this thesis extract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al thread of the family property inheritance system of Ming dynasty: the strengthening of the patriarchal system and the highlight of the human emotional factors; the independence of family property and the expansion of clan property; orthodoxy ideas continues to stress the concept of total wealth and the possession of familial property in common , while family Separation and property division had been becoming nomal, and the family property transactions were becoming increasingly frequent. The phenomenon was the result of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highly development of feudal despotism and the rise of the commodity economy and the concept of private property.
引文
①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7页。
    ①卞利:《明清明清徽州社会研究》,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3页。在该章“明代徽州一个家庭和家族的财富积累与社会变迁”中作者就是分别以家庭与家族的个案来研究徽州的社会变迁的。
    ②徐泓:《明代的家庭:家庭形态、权力结构及成员间的关系》,《明史研究》(第四辑),黄山书社1994年,第179~196页。
    ③魏道明:《中国古代遗嘱继承制度质疑》,《历史研究》,2000年6期,第156~165页。
    ④姜密:《中国古代非“户绝”条件下的遗嘱继承制度》,《历史研究》,2002年第6期,第159~163页。
    ⑤俞江:《家产制视野下的遗嘱继承》,《法学》,2010年第7期,第93~114页。
    ⑥张小也:《官、民与法:明清国家与基层社会》,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47~87页。
    ①以上两文皆收录于[日]大岛立子编:《宋—清代の法と地域社会》,平成18年东洋文库发行,分别第45~85页;第85~133页。
    ①参看杨一凡:《十二种明代判例判牍版本述略》,《法律文献整理与研究》,张伯元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第164~177页。
    ②[美]崔瑞德牟复礼:《剑桥中国明代史》(下卷),“明代的法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5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3页。
    ②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62~63页。
    ③[汉]许慎:《说文解字》,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50页上。
    ④《尔雅注疏》卷三《释亲》。
    ⑤《尔雅注疏》卷五《释宫》。
    ⑥《周易本义》卷二《家人》。
    ①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9页。
    ②《尔雅注疏》卷三《释亲》。
    ③《礼记·大学》,宋代理学将其阐述为“修身以上,明明德之事也;齐家以下,新民之事也。”“孝、弟、慈,所以修身而教于家者也;然而国之所以事君长使众之道不外乎此。”语见[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2010年版,第4页,第9页。
    ④关于家庭结构的划分,家庭社会学界一般认为主要存在上述三种模式,可参见潘允康:《社会变迁中的家庭:家庭社会学》,2002年版,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第176~177页。也有的将联合家庭称为“扩大家庭”,即除主干家庭的成员之外,还有其他的成员,如兄弟及其配偶。除此之外,还有上述模式以外的家庭。比如在中国常见的隔代家庭(由祖孙两代人构成)等等。参见巫昌祯:《家庭社会学纲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34页。
    ①《汉书》卷二四《食货志》
    ②史凤仪:《中国古代的家庭与身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27页。
    ③徐泓:《明代的家庭:家庭形态、权力结构及成员间的关系》,载《明史研究》(第四辑),黄山书社,1994年版,第182页。
    ④《仪礼义疏》卷二三《丧服》
    ⑤邢铁:《家产继承史论》,云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页。
    ①《大明律》卷四《户律·户役》,“脱漏户口”条,怀效锋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1页。
    ①孙本文:《现代中国社会问题》(第一册),上海商务印书馆,1948年版,第48页。
    ②《尔雅》卷四《释亲》。
    ③[汉]班固:《白虎通》卷三《封公侯》。
    ④《尔雅》卷三《释言》所引为晋郭璞注,唐陆徳眀音义。
    ⑤[清]秦蕙田:《五禮通考》卷一○九《吉禮》。
    ⑥[明]湛若水撰:《格物通》卷五五《正万民上》。
    ⑦[宋]《宋刑统》卷一二《户婚律》,“脱漏增减户口”条,“[准]户令”。
    ⑧[明]罗钦顺撰:《整庵存稿》卷九。
    ①[明]丘浚撰:《大学衍义补》卷八三《治国平天下之要·崇教化》。
    ②[明]丘浚撰:《大学衍义补》卷八三《治国平天下之要·崇教化》。
    ③[明]湛若水:《格物通》卷五五《正万民上》。
    ④戴炎辉:《中国法制史》,(台北)三民书局, 1998年版,第194页。
    ④刘道胜:《明清徽州宗族关系文书研究》,安徽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版。第49页。
    ①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页。
    ②有学者根据历代正史中《孝义传》和《孝友传》的统计,认为正史中所录“数世同堂”者为数也不多。据《南史》载,这种“孝义”“孝友”者有13人,《北史》12人,《唐书》载38人,《五代史》载2人,《宋史》载50人,《元史》载5人,《明史》载26人。可见累世同居的义门,虽不普遍,但载入史册。《社会变迁中的家庭:家庭社会学》潘允康著,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73页。
    ③[清]姚之骃:《元眀事类钞》卷一四《人伦门二》。
    ④[清]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一四《开国规模》,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88页。
    ⑤参看[明]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三《义门恩泽》,卷十《布衣超擢》,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40~41页,第191~192页。
    ⑥[明]徐纮编:《名臣琬琰録》卷二四《南雄府知府刘君言行》。
    ⑦[明]《浦江志略》卷七《孝友》。转引自韩大成:《明代社会经济初探》。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01页。
    ①《隋书》卷二四五《食货志》。
    ②参见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936页。
    ③[日]清水盛光:《中国族产制度考》宋念慈译,(台北)中华文化出版事业委员会, 1956年版,第1~2页。
    ①戴炎辉:《中国法制史》,(台北)三民书局, 1998年版,第216页。
    ②俞江:《论分家习惯与家的整体性——对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的批评》,《政法论坛》,2006年1期,第33页。
    ①[日]仁井田陞:《唐宋法律文書の研究》,(东京)东方文化学院东京研究所,1937年版,第563页;《支那身分法史》,东京大学出版学会,1983年版,第440页。转引自阿风:《明清时代妇女的地位与权利——以明清契约文书、诉讼档案为中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9年版,第9页。
    ②徐泓:《明代的家庭:家庭形态、权力结构及成员间的关系》,《明史研究》(第四辑),黄山书社,1994年12月,第182页。
    ③戴炎辉,戴东雄:《中国继承法》,(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57年版,第1~2页。
    ④仁井田陞引用大量契约文书,说明明代田主身份,以佐证家产的法律归属。见仁井田陞《明清族谱中的家产关系文书和租佃关系文书》,载《徽州社会经济史研究译文集》,黄山书社,1987年版,第70~226页。
    ⑤本文第三章第二节关于遗嘱效力对该问题有较详细的论述。
    ⑥如魏道明:《古代社会家庭财产关系略论》,《青海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7年第1期,第49页。
    ①《大明律》卷四《户律·户役》“别籍异财”条,《大明律》,怀效锋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1页。
    ②《新镌大明律例临民宝镜》卷二《户律·户役》,“别籍异财”条。
    ③滋贺秀三认为这是儿子的承继期待权也是一种物权化的权利,是潜在的持分权。[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78页。
    ④[明]孙奇逢:《让产序》,[清]陈梦雷等编:《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家范典》,中华书局,巴蜀书社,1985年版,第39175页。
    ⑤杨国桢主编:《闽南契约文书综录》所录“陈士敬、士敏同立卖契(天顺三年二月)”;“张于先、大用同立卖契(天启二年二月〕”,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增刊,第30页,第89页。
    ①[清]姚之骃:《元眀事类钞》卷一四《人伦门二》。
    ①如庐江何氏家记中规定:祭记时“非大故不得不来,如不来一次,罚其分赡一年;二次罚二年;三次罚三年,四次不来,是不念祖宗的不孝人,即永绝支赡”。另外族内纷争由族长分剖是非,令其改过。“如再犯,则罚一年分赡;如不改,又罚三年分赡。改即复,不改即永绝”。其他如“子孙合犯义者,为盗者,与人为奴者,营充皂壮者,并不与支赡”《庐江何氏家记》,转引自韩大成:《明代社会经济初探》。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12页。
    ②魏道明:《古代社会家庭财产关系略论》,《青海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1期,第48页。
    ③《唐律疏议》卷十二《户婚》“同居卑幼私辄用财”条,参见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1996年版,960页。
    ④《明会典》卷一七八《刑部》“抄札”条,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06页下。
    ①根据永春《荣房陈氏族谱》,抄本。转引自陈振满:《明清福建的家庭结构及其演变趋式》,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4期,第69页。
    ②[明]祁彪佳《莆阳谳牍》卷一,“本府一件灭祖盗卖事”,杨一凡、徐立志主编:《历代判例判牍》第五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0页。
    ③《万历南靖县志》卷四《赋役志税粮》。
    ④[明]吕坤:《实政录》卷二,转引自汤纲、南炳文:《明史》(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第613页。
    ⑤[明]张萱:《西园闻见录》卷四○《蠲赈》引徐显卿语。
    ⑥韩大成:《明代社会经济初探》,1986年版,人民出版社,第8页。
    ①杨国桢主编:《闽南契约文书综录》,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增刊,第204~206页。
    ②关于祭田所产生的祭租的家庭财产性质及分割方式,可详见本章第四节“家产与族产的关系”。
    ③[明]《新镌官板律例临民宝镜》卷八,杨一凡、徐立志主编:《历代判例判牍》(第五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7页。
    ④[明]祁彪佳:《莆阳谳牍》卷二,“县词一件发冢异变事”,《历代判例判牍》(第五册),第362页。
    ⑤明]《新镌官板律例临民宝镜》卷八,《历代判例判牍》(第四册),第238页。
    ⑥[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一刻,谳略四卷,“争山林伯繁等杖”“争山冯士登等杖”,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整理标点,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2~183页。
    ①《仪礼》卷三一《丧服》。
    ②[明]《安徽通志》卷一一九六《义行》。
    ③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花山文艺出版社,1993年版,第234页。
    ④陈柯云:《明清徽州族产的发展》,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2期,第57页。
    ⑤祭田是族产中最主要的形势,有学者根据现存徽州族产文书,认为明清族产中除祭田外还存在“祠产”与“社田”。祠产一般为家族所共用的财产,如一些祭田所产的“租”、“祠堂公匣的贮银”等等,社田是村社为组织单位的公共财产,用于赛神、祈福、水利、饮酒礼等村社公共开销。村社组织有些是变相的宗族组织,社田也就成为实质上的众存族产。从使用去向上看,祠堂公匣的贮银一般都放贷出去增值。有时宗祠也拨出一些钱谷分配给族人,数量不多,而且是按人丁分配。祭仪之后的分胙也不是按籍分,而是按人头一人一份。参见:陈柯云:《明清徽州族产的发展》,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2期,第57页。
    ①[日]兹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张建国、李力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
    ②《中华民国暂行民律草案》,法政学社,民国元年(1912年)版。关于“继承”于近代的定名的相关问题,可参看叶孝信主编《中国民法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第83页;其出处并参看俞江《继承领域内冲突格局的形成——近代中国的分家习惯与继承法移植》,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
    ①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5页。
    ②参见阿风:《明清时代妇女的地位与权利——以明清契约文书、诉讼档案为中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9页。
    ③魏道明:《唐宋明清的析产制度》,载《青海社会科学》1997年3期。
    ④童光政:《明代民事判牍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6~197页。
    ⑤邢铁:《家产继承史论》,云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页。
    ①俞江:《论分家习惯与家的整体性——对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的批评》,《政法论坛》,2006年1期,第36页
    ②明代法律中的分产规则对明代遗嘱继承有重要的约束作用,从明代一些司法实践来看,遗嘱如果同法定的分产原则相距较大,诉至官府后,可能会受到一定的调整。详见本文第三章第二节关于遗嘱效力的论述。
    ③[宋]《宋刑统》卷一二《户婚律》,“卑幼私用财”条,“[准]户令”,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21~222页。
    ①《问刑条例》“立嫡子违法条例”,载《大明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69~370页。
    ①参看[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二○《家产》
    ①[明]张肯堂:《辞》卷一,“李毓芳”,杨一凡、徐立志主编:《历代判例判牍》(第四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3页。
    ②关于多次析分的表述,也可参见刘晓:《元代收养制度研究》,《中国史研究》, 2000年第3期,第113~124页。
    ③[明]苏茂相辑,郭万春注:《新镌官板律例临民宝镜》卷八,“欺孤制骗”,《历代判例判牍》(第四册) ,第229页。
    ④《家礼简仪》第二册,“分居关书”条,万历三十五年福建布政司颁布刊行
    ①[日]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研究·家族村落法》,东京大学出版会,1980年补订版,第507页。
    ②蒋明宏:《明代江南乡村经济变迁的个案研究——江阴徐霞客家族经济兴衰、分家析产及明末织布作坊诸问题探析》,《中国农史》,2006年第4期,第92页。
    ③[日]仁井田陞:《中國法制史研究·家族村落法》,东京大学出版会,1980年补订版,第506~507页。
    ①[明]张肯堂:《辞》,卷一,“秦尔禄”,《历代判例判牍》第四册,第408~409页。
    ②[明]祁彪佳《莆阳谳牍》卷二,“按察司一件吞杀事”《历代判例判牍》(第五册),第434~435页。
    ①[明]张肯堂:《辞》,卷一,“李毓芳”,《历代判例判牍》(第四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3页。
    ②[明]李清:《折狱新语》卷三,“产业”,“一件抄灭事”,杨一凡、徐立志主编:《历代判例判牍》(第四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82~583页。
    ①《安阳杨氏族谱》(民国三年重修本)卷二十四。
    ②[明]苏茂相辑:《新隽官板律例临民宝镜》卷八,“影占田地”,《历代判例判牍》(第四册),第235页。
    ③[明]祁彪佳:《莆阳谳牍》卷二,“军门察院一件谋害事”,《历代判例判牍》(第五册),第392页。
    ①[明]雷梦麟:《读律琐言》,怀效锋、李俊点校,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2页。
    ②[明]王祎:《七出议》,引自[明]程敏政缉:《皇明文衡》卷九。
    ③张凡:《明代宗祧继承制度探微》,《历史教学》,2010年第11期,第8~9页。
    ④`[明]邱浚:《大学衍义补》卷三七,《明礼乐·家乡之礼·中》。
    ⑤《云锦书笺》卷六,“嫡庶分关”条。
    ①[明]冯孜:《大明律解说附例》卷三,《户律·户役》,“立嫡子违法”条,嘉靖甲辰邗江书院重刻本。
    ②[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二刻,谳略三卷,“荡费继产陈泰来杖”,第592页。
    ③[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一刻,谳略四卷,“争产梁大奇”,第176页。
    ④关于应继身份的“抽分”详见本文第四章第二节的论述。
    ①[明]李清:《折狱新语》卷二,“一见占产事”,《历代判例判牍》(第五册),第579页。
    ②详见本文第三章第一节关于明代“血缘关系在立嗣中的强化”的相关论述。
    ③《休宁二十六都首村朱氏祠规家法》,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特藏室藏,藏号;转引自阿风:《明清时代的妇女的地位与权利——以明清契约文书、诉讼档案为中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139页。
    ①[明]雷梦麟:《读律琐言》,怀效锋、李俊点校,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3页。
    ②《嘉隆新例·刑例》,刘海年、杨一凡:《中国珍稀法律集成》乙编(第二册),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01页。
    ③[明]苏茂相辑:《新隽官板律例临民宝镜》卷九,“究脉续祀”,《历代判例判牍》(第四册),第263页。
    ④[明]祁彪佳:《莆阳谳牍》卷二,“本县词一起背主盗害事”,《历代判例判牍》(第五册),第370页。
    ①[汉]班固撰:《白虎通义》卷下《徳论》。
    ②《唐律疏议·斗讼》“告缌麻以上卑幼”条,参见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1634页。
    ③[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一刻,谳略四卷,“绝产张兴祥杖”,第200页。
    ④[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一刻,谳略四卷,“争产李氏”,第172~173页。
    ①[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二刻,谳略二卷,“争继马邦柞”,第541页。
    ②[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一刻,署香山县谳略一卷,“越占孀产董士升等”,第385页。
    ①[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一刻,谳府署谳略一卷,“费产荡子赵宁彦杖”,第394页。
    ②[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二刻,谳略三卷,“荡费继产陈泰来”,第592页。
    ①[明]佚名:《新纂四六谳语》,“妻妾失序”,《历代判例判牍》(第四册),第111~112页。
    ②[明]张肯堂:《辞》卷三,“王金城”,《历代判例判牍》(第四册),第316页
    ③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5年版,第1086~1087页。
    ①例如在一则判牍中,赘婿已在岳家奉养有年,岳父遗留前厅及两间房产给赘婿为奁赀。参见[明]祁彪佳《莆阳谳牍》卷二,“县词一起逆变吞寡事”,《历代判例判牍》(第五册),第373页。
    ②有的学者也提出,奁产陪嫁的性质是女儿可以用无继产之名而有继产之实的间接方式继承一些家产。参见汪兵:《阴阳和合:论中国妇女社会性别角色及其社会地位的特殊》,载《宁坡党校学报》, 2001年6期,第54页。
    ③章有义:《明清徽州土地关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75~76页。
    ④[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二刻,谳略二卷,府署谳略一卷“争田薛抡祯等繇详”,第532页。
    ⑤《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七,《户婚门·立继》,中国社会科学院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52页。
    ⑥白凯:《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第53页。
    ①阿风:《明清时代妇女的地位与权利——以明清契约文书、诉讼档案为中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19~21页。
    ②关于该问题的研究可参见本文第四章第一节的相关论述。
    ③[明]丘浚:《大学衍义补》卷五二《治国平天下之要·明礼乐》。
    ④[明]王樵撰:《方麓集》巻一六。
    ⑤[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一刻,谳略五卷,“争继方钟堂等”,第208页。
    ①张生:《略论民事习惯在民初司法中的作用》,《人文杂志》,2001年第4期,第20~21页。
    ②关于清末民初民事习惯调查的起因与目的可参见眭红明:《清末民初民商事习惯调查之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年,第29~33页。
    ③法政学社编:《中国民事习惯大全》,广益书局民国13年版,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影印,凡例第1页。
    ④[日]仁井田陞:《唐令拾遗》卷三二,栗劲等编译,长春出版社1989年第1版,第835页。
    ⑤《皇明诏令》卷二,洪武五年五月,“劝兴礼风俗诏”,刘海年,杨一凡:《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三册上),第37页。
    ⑥《大明律》卷四《户律·户役》“立嫡子违法”条,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47页。
    ⑦关于明代奴婢产生的原因分析,参见韩大成《明代社会经济初探》,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66~67页。
    ①[明—清]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卷九《义男议》。
    ②[明]庄元甫:《庄元甫杂著》第八册,《曼衍斋草·冶家条约》。
    ③《大明律附例注解》卷四《户律·户役》“立嫡子违法条”,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17页~318页
    ④[明]冯孜:《大明律解说附例》卷之三,《户律·户役》,“立嫡子违法”纂注
    ①[明]杨继盛:《杨忠愍公遗书》,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6页。
    ②[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张建国、李力译,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第64页。这种名份上的不平等,也会使成员间的承担家庭功能中的不同伦理义务。如有学者认为的那样“以伦理关系组织的家庭不可能在父母、夫妇、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之间形成平等的关系,家庭成员也不可能是彼此独立的,他们分别在各自的身份地位中承担不同的伦理义务。”焦垣生、张维:《中国传统家文化下的财产继承》,载《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11月,第66页。
    ①邢铁:《家产继承史论》,云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8页。
    ②姜密:《中国古代非“户绝”条件下的遗嘱继承制度》,载《历史研究》,2002年第6期,第161页。
    ③《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版),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54页。
    ④[日]仁井田陞:《唐令拾遗》,栗劲等编译,长春出版社1989年第1版,第835页。
    ⑤[宋]李新:《跨鳌集》卷二二,“与家中孺提举论优恤户绝书”。
    ①[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八三,“元祐元年丁丑”,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9325页。
    ②[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八三,“元祐元年丁丑”,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9325页。
    ③《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五,《户婚门·争业下》,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41~142页。
    ④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花山文艺出版社,1993年版,第43页。
    ①章有义:《明清徽州土地关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75~76页。
    ②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北京大学出版杜,1995年版,第1085页。
    ①民事习惯调查称:民间所执凭据,据决为继书。盖继书为承继人与被承继间意思合致之证书,一经写立,即生权义关系,不得随意变更(奉天洮南县)。参看法政学社编:《中国民事习惯大全》(第五编,继承),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影印版。
    ②[明]祁彪佳《莆阳谳牍》卷二,“本县一起欺祖灭业事”,《历代判例判牍》(第五册),第365页。
    ③[明]李清:《折狱新语》卷二,《承袭》“一件忤弑事”,《历代判例判牍》(第四册),第580页。
    ④[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一刻,谳略五卷,“败子李昌麟”,第212页。
    ⑤[明]李清:《折狱新语》卷二,“承袭”,“一件屠戮事”,《历代判例判牍》(第四册),第572页。
    ①[明]李清:《折狱新语》卷三,“产业”,“一件抄灭事”,《历代判例判牍》(第四册),第582页。
    ②[明]李清:《折狱新语》卷三,“产业”,“一件逆抄事”,《历代判例判牍》(第四册),第584页。该案情详见本文第三章第二节。
    ①[明]高举:《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四,《户律·户役》,“卑幼私擅用财”纂注。
    ②[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二刻,府署谳略二卷,“乱继李衍庚”,第729页。
    ①[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二刻,府署谳略二卷,“争产刘肇凤”,第715页。
    ②[明]苏茂相辑:《新隽官板律例临民宝镜》卷八,“夺祀”,《历代判例判牍》(第四册),第263页。
    ①[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二刻,府署谳略二卷,“争田黄观辛”,第724页。
    ②[明]李清:《折狱新语》卷三,“产业”,“一件逆抄事”,《历代判例判牍》(第四册),第584页。
    ①[明]萧良泮汇编:《重刻释音参审批驳四语活套》卷三,《历代判例判牍》(第四册),第71页
    ②[明]苏茂相辑:《新镌官板律例临民宝镜》卷八,“欺孤占业”,《历代判例判牍》(第四册),233页。
    ①《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七《户婚·双立母命之子与同宗之子》,中华书局,第219~220页。
    ②《元典章》卷一七《户部·继承》。
    ①[明]冯孜:《大明律解说附例》卷三,《户律·户役》,“立嫡子违法”条,嘉靖甲辰邗江书院重刻本。
    ②《孝经衍义》卷八《衍要道之义》。
    ③[明]李清:《折狱新语》卷二,“承袭”,“一件赤冤事”,《历代判例判牍》(第四册),第572~573页。
    ④这种论断是依据明代法律的规定与官方立场而言的,但明代立嗣制度的强化除表现为强调立嗣的血缘关系之外,还强化了立嗣的普遍性。在现实中“就同一宗族来说,一方面存在着相当数量因没有儿子而需要立继的家庭,另一方面,又没有足够的合乎宗法制度要求的宗祧承继人,继子乏人,求大于供。”因而利用《大明律》中“其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虽异姓仍听收养,即从其姓”的规定,变相招异姓入继,也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现象。参看栾成显:《明清徽州宗族的异姓承继》,载《历史研究》,2005年,第3期,第85~96页。但这些与国家法律不符的民间行为,仅能依互相约定俗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维系,在强调宗法血缘关系的明代,这类继子是不可能以此为据来诉至官府以维护其家产利益的。这应当是在明代大量养子(义男)争产的案件中,都是以为养父母所亲悦为依据维护其所批受的财产利益,而不见异姓养子参与争继的原因。
    ⑤[日]滋贺秀三:《中国古代家族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5页。
    ⑥[明]郎瑛:《七修类稿》卷一七《义理类·利》,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第172页。
    ⑦[明]王樵:《方麓集》巻一六。
    ①[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一刻,谳略五卷,“争继谢克充”,第204页。
    ②[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一刻,府署谳略一卷“盗卖继业仇炳先”,第395页。
    ③[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一刻,谳略五卷,“争继刘德喜等”,204页~205页。
    ④[明]丘浚:《大学衍义补》卷五二《明治国平天下之要·明礼乐》。
    ①[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二刻,谳略三卷,“争继产罗德玄”,第591页。
    ②[明]祁彪佳:《莆阳谳牍》卷一,“一件卷业灭祀事”,《历代判例判牍》(第五册),第44页。
    ③[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二刻,谳略二卷,府署谳略一卷“争继黄恒恩”,第729页。
    ①[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一刻,谳略五卷,“搀继冯公等”,第210页
    ①[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二刻,谳略二卷,“争继丁鼎万”,第730页。
    ②[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一刻,谳略五卷,“涎继李于宽”,第211~212页。
    ①[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一刻,谳略五卷,“争继刘德喜等”,第204~205页。
    ②[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二刻,府署谳略二卷,“争继丁鼎万等”,第730页。
    ③[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一刻,谳略五卷,府署谳略一卷“争继陈演瑚”,第207页。
    ①[明]祁彪佳:《莆阳谳牍》卷二,“夺继惨天事”,《历代判例判牍》(第五册),第364页。
    ②[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二刻,府署谳略二卷,“争继丁鼎万等”,第730页。
    ③《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七《户婚门·立继》,中华书局,第211~212页。
    ④[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一刻,府署谳略一卷,“争产伍于灿”,第389页。
    ⑤[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一刻,谳略四卷,“争产梁大奇”,第176页。
    ⑥[明]萧良泮汇编:《重刻释音参审批驳四语活套》卷四,《历代判例判牍》(第四册),第59页。
    ①[明]萧良泮汇编:《重刻释音参审批驳四语活套》卷四,《历代判例判牍》(第四册),第59页。
    ②[明]祁彪佳:《莆阳谳牍》卷一,“一件图赖抄家事”,第42页。
    ③[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一刻,府署谳略一卷“争产苏大伦”,第390页。
    ①[明]张肯堂:《辞》卷十,“樊于香”,《历代判例判牍》(第四册),第436页。
    ②[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二刻,府署谳略二卷“乱继李衍庚”,第729页。
    ③[明]祁彪佳《莆阳谳牍》卷一,“一件卷业灭祀事”,《历代判例判牍》(第五册),第44页。
    ①《问刑条例》,参见《大明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69~370页。
    ②关于未亡人影响和改变立嗣的情况可参看本文第五章第一节第六点中相关论述。
    ③[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一刻,谳略五卷,“争继方钟堂等”,第208页。
    ①[明]祁彪佳《莆阳谳牍》卷一,“一件惨灭祀事”,《历代判例判牍》(第五册) ,第39页。
    ①[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一刻,谳略五卷,“争继方钟堂等”,第208~209页。
    ①[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二刻,府署谳略二卷“争继黎赡诒”,第730页。
    ②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四,花山文艺出版社,1993年版,第218~219页。
    ①[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一刻,谳略五卷,“争继谢克充等”,第204页
    ②[明]祁彪佳:《莆阳谳牍》卷二,“县词一起事寡殴命事”,《历代判例判牍》(第五册),第371页。
    ①[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一刻,谳略五卷,“争继产陆嘉行”,第206页。
    ②[明]祁彪佳:《莆阳谳牍》卷一,“本府一件残献斩祀事”,《历代判例判牍》(第五册),第17~18页。
    ③[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二刻,谳略二卷,“争继黄恒恩”,第729页。
    ④[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二刻,谳略二卷,“争继黄恒恩”,第729页。
    ⑤[明]祁彪佳:《莆阳谳牍》卷一,“一件斩祀灭亲事”,《历代判例判牍》(第五册),第63页。
    ①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2页。
    ①[明]苏茂相辑:《新镌官板律例临民宝镜》卷八,“欺孤制骗”,《历代判例判牍》(第四册),第229页。
    ②[明]祁彪佳:《莆阳谳牍》卷一,“本府一件灭伦占杀事”,《历代判例判牍》(第五册),第29页。
    ①[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一刻,谳略五卷,“废祀陈南英等”,第210页。
    ②[明]祁彪佳:《莆阳谳牍》卷一,“按察司提学道一件献杀事”,《历代判例判牍》(第五册),第34~35页。
    ③[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一刻,谳略五卷,“败子李昌麟”,第212~213页。
    ①[明]祁彪佳:《莆阳谳牍》卷二,“一起急救孤命事”,《历代判例判牍》(第五册),第357页。
    ②[明]祁彪佳:《莆阳谳牍》卷一,“巡守道一件谋叛事”,《历代判例判牍》(第五册),第100页。
    ③[明]杨士竒:《东里续集》巻五二《家书》。
    ④[明]苏茂相辑:《新镌官板律例临民宝镜》卷八,“争产”,《历代判例判牍》(第四册)第233页。
    ⑤[明]张肯堂:《辞》卷九,“张孔德”,《历代判例判牍》(第四册),第405页。
    ①[明]祁彪佳:《莆阳谳牍》卷一,“本府一件乱逆拐杀事”,《历代判例判牍》(第五册),第13页。
    ②[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二刻,府署谳略二卷“争产钟景淳等”,第715页。
    ③[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一刻,谳略四卷,“讦争财产黄璟等”,第199页。
    ①[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一刻,谳略四卷,“争产欧兆谟”,第177~178页。
    ②[明]萧良泮汇编:《重刻释音参审批驳四语活套》卷三,《历代判例判牍》(第四册),第54~55页。
    ③[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一刻,谳略四卷,“争产欧阳帝建”,第179页。
    ①[明]祁彪佳:《莆阳谳牍》卷一,“本府一件哀怜孤寡事”,《历代判例判牍》(第五册),第12~13页。
    ②[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一刻,谳略五卷,“争继谭挺勋”,第208页。
    ①[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二刻,谳略二卷,“刁讼李初奇”,第514页。
    ②[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一刻,谳略五卷,“擅卖继产张上节”,第210页。
    ①[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二刻,府署谳略二卷,“乱继李衍庚”,第729页。
    ②[明]李清:《折狱新语》,卷三,“产业”,《历代判例判牍》(第四册),第582页。
    ①[明]李清:《折狱新语》卷二,“承袭”,“一件抄灭事”,《历代判例判牍》(第四册),第575页~576页。
    ①[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一刻,谳略五卷,“争继王嗣昌”,第206~212页。
    ②[明]祁彪佳:《莆阳谳牍》卷一,《历代判例判牍》(第五册) ,第18页。
    ①[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一刻,谳略五卷,“嗣子黄良昭”,第212页。
    ②[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一刻,谳略五卷,“争继产陆行嘉”,第206页。
    ①[明]祁彪佳:《莆阳谳牍》卷一,“本府一件贪兽灭伦事”,《历代判例判牍》(第五册),第7页。
    ②[明]萧良泮汇编:《重刻释音参审批驳四语活套》卷三,审语类,《历代判例判牍》(第四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49页。
    ①[明]张肯堂:《辞》卷八,“李邦兴”,《历代判例判牍》第四册,第401页。
    ②[清]张廷玉等:《明史》卷三○一《烈女列传一》,中华书局, 1974年版,第7698页。
    ③《嘉隆新例·户例》,杨一凡、曲英杰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二册),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34页。
    ④[明]苏茂相辑:《新隽官板律例临民宝镜》卷八,“吞产”,《历代判例判牍》(第四册) ,第234页。
    ⑤[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一刻,谳略五卷,“争继罗启善”,第205页。
    ①[明]李清:《折狱新语》卷二,“承袭”,“一件忤弑事”,《历代判例判牍》(第四册),第580页。
    ①[明]李清:《折狱新语》卷二,“承袭”“一件屠戮事”,《历代判例判牍》(第四册),第572页。
    ②[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二刻,谳略二卷,“争继马邦柞”,第541页。
    ①[明]李清:《折狱新语》卷二,“承袭”,“一件抄寡事”,《历代判例判牍》(第四册),第573~574页。
    ②[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二刻,谳略二卷,“讼继陆文炼”,第543页。
    ①《宋刑统》卷十三,《户婚律》“典卖指当论竞物业”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30~231页。
    ②《元史》卷一百零三《刑法二·户婚》。
    ③[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二刻,谳略三卷,“荡费继产陈泰来”,第592页。
    ④[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一刻,府署谳略一卷,“费产荡子赵宁彦”,第394页。
    ⑤[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一刻,谳略四卷,“盗按产业赵文侣”,第180页。
    ①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107~1008页。
    ②《尺犊双鱼》卷十《关约·契贴》。
    ③[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一刻,谳略五卷,“擅卖继产张上节杖”,第210页。
    ④[明]姚舜牧:《药言》,《丛书集成新编》第33册,台湾新文丰出版有限公司,1985年版,第200页。
    ①[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一刻,谳略四卷,“盗按产业赵文侣”,第180页。
    ②[明]吕坤:《民务》,杨一凡刘笃才编:《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甲编第七册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9年版,第374~375页。
    ③[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一刻,谳略四卷,“绝产张兴祥”,第200页。
    ④[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一刻,府署谳略一卷“盗卖继业仇炳先等”,第395页。
    ①顾元:《衡平司法与中国传统法律秩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第112~113页。
    ②[明]李清:《折狱新语》卷二,“承袭”,“一件抄寡事”,《历代判例判牍》(第四册),第573~574页。
    ①[明]李清:《折狱新语》,卷二,“承袭”,“一件占产事”,《历代判例判牍》,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579页。
    ②[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一刻,府署谳略一卷“争产麦天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90页。
    ①[明]徐祯稷:《耻言》,《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家范典》,中华书局,巴蜀书社,1985年版,第38561页。
    ②[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一刻,府署谳略一卷,“争产陈永发杖”,第386页。
    ③费孝通:《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6页。
    ④[明]吕近溪:《小儿语》,翟博主编:《中国家训经典》,海南出版社2002年版,第533页。
    ①[明]庞尚鹏:《庞氏家训》,《丛书集成新编》第33册,台湾新文丰出版有限公司,1985年版,第194页。
    ②[清]张廷玉等:《明史》卷二八三《儒林二·汝芳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72~75页。
    ③[明]苏茂相辑:《新隽官板律例临民宝镜》卷八,“争产”,《历代判例判牍》(第四册) ,第233页。
    ④[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一刻,谳略五卷,“争继谢克充等”,第204页。
    ⑤[明]张瀚:《松窗梦语》卷一《宦游记》。
    ⑥[明]祁彪佳《莆阳谳牍》卷一,“按察司一起篡杀事”,《历代判例判牍》(第五册),第146~145页。
    ①[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二刻,谳略二卷府署,“讦争财产黄璟等”,第199页。
    ②[明]祁彪佳:《莆阳谳牍》卷一,“本府一件哀怜孤寡事”,《历代判例判牍》(第五册),第12~13页。
    ③[明]萧良泮汇编:《重刻释音参审批驳四语活套》,卷三,《历代判例判牍》(第四册),第71页。
    ④[明]祁彪佳:《莆阳谳牍》卷一,“本府一件哀怜孤寡事”,《历代判例判牍》(第五册),第12~13页。
    ⑤[明]苏茂相辑:《新镌官板律例临民宝镜》卷八,《历代判例判牍》(第四册),第235页。
    ①[明]冯孜:《大明律解说附例》卷三《户律·户役》,“别籍异财条”,嘉靖甲辰邗江书院重刻本。
    ②《大明律》卷四《户律·户役》,“收养孤老”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1页。
    ③[明]祁彪佳《莆阳谳牍》卷一,“一件诬孤杀命事”,《历代判例判牍》(第五册),第53页。
    ④[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一刻,府署谳略一卷,“争产伍于灿”,第389页。
    ①[明]吕坤:《民务》,杨一凡刘笃才编:《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甲编第七册,世界图书出版公司,第372页。
    ②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13页,第324页。
    ③朱勇:《权利换和谐:中国传统法律的秩序路径》,《中国法学》,2008年第1期,第3页。
    ①[明]何瑭:《柏斋集》巻五《上党仇氏家范序》。
    ①白凯:《中国的妇女与财产》,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第35页
    ①阿风:《明清时代妇女的地位与权利——以明清契约文书、诉讼档案为中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19~21页。
    ②[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一刻,府署谳略一卷,“争嗣产邓曹稳”,第395页。
    ③[明]王樵:《方麓集》巻十六。
    ④[明]丘浚:《大学衍义补》卷五二《治国平天下之要·明礼乐》。
    ⑤[明]吕毖:《明朝小史》卷一《洪武纪》。
    ①[清]张廷玉等:《明史》卷一二八《鲁穆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4321页。
    ②[明]祁彪佳:《莆阳谳牍》卷一,“本府一件究业全祀事”,《历代判例判牍》(第五册),第44页。
    ③[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一刻,谳略四卷,“争产梁大奇”,第176页。
    ④[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一刻,谳略四卷,“争产周于壁”,第173页。
    ①[明]冯梦龙:《醒世恒言》卷二十,“张廷秀逃生救父”,人民文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4~235页。
    ②例如“张孝基陈留认舅”一则中,叙述赘婿将一部分家产让产于岳父的幼子,使得内外亲疏有别,维护了正常的家庭伦理。见[明]冯梦龙:《醒世恒言》卷十七,人民文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4~208页;在“占家财狠婿妒侄,延亲脉孝女藏儿”一则中,批判了女婿与侄子、幼子争产的行为。[明]凌蒙初:《初刻拍案惊奇》卷三十八,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第668~235页;虽然故事被安排在前朝,但其中的生活场景与劝世的目的,也还是用以折射了明代家庭关系中的现实问题。在“懵教官爱女不受报穷庠生助师得令终”一则中讲述岳父母不立嗣子,企图依靠三个女婿生活,将全部家产分析给女婿后,老人却无人赡养。[明]凌蒙初:《二刻拍案惊奇》卷二十六,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第515~208页。①[明]凌蒙初:《初刻拍案惊奇》卷三十八,“占家财狠婿妒侄,延亲脉孝女藏儿”,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第670页。
    ①《明会典》卷七九《礼部·旌表》,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45页上。
    ①笔者认为清代官方是侧重“普遍立嗣”的,这主要源自清代寡妇守志不断强化的倾向和国家赋役等相关义务的实现。有学者研究认为清代寡妇立嗣是一种责无旁贷的权利与义务。参看吕宽庆:《清代立嗣制度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75页。也有的学者指出,从清代乾隆年间兼祧与异姓亲属承继合法化的规定推断,从这时起强制立嗣应当成为一种可能,即“人人皆有可立后之义,乃几于无憾矣”。参看吕思勉:《中国制度史》,上海三联出版社,2009年版,第404页。
    ②可参见[日]滋贺秀三:《中国古代家族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495页。
    ③“大理院1914年[上]字1116号判决”,《大理院判例全书》,会文堂新记书局,1931年版,第625页。
    ④“大理院1914年[上]字1176号判决”,《大理院判例全书》,会文堂新记书局,1931年版,第625页。
    ⑤[民国]方文政:《宗祧继承与遗产继承问题》,载何勤华、李秀清主编:《民国法律论文精粹》第三卷,2004年版,法律出版社,第416页。
    ⑥[明]何瑭:《柏斋集》巻五《上党仇氏家范序》。
    ⑦[明]丘浚:《重编琼台槁》巻九《世史正纲序》。
    ①[明]夏良胜:《中庸衍义》卷一四。
    ②[明]来知徳:《周易集注》卷八。
    ③[清]姚之骃:《元明事类钞》卷三八《走兽门》。
    ④[明]杨继盛:《杨忠憨公遗笔》,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4页。
    ①[明]凌蒙初:《二刻拍案惊奇》卷二十六,《懵教官爱女不受报,穷库生助师得令终》,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第516~518页。点校者在“侄儿也是有分的”一句之后注曰:“分”,“附分”切,吴语,指财产方面有名分可得到应得的权利。
    ②[明]张履样:《训子语》,[清]陈弘谋:《五种遗规·训俗遗规卷三》,《续修四库全书》951册,鹭江出版社,第172页。
    ③例如人类学家摩尔根认为家庭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它从来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随着社会从较低阶段向较高阶段发展。从较低的形式过渡到较高的形式。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57页。
    ④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105页。
    ①[宋]宋袁采:《袁氏世范》卷上《睦亲》。
    ②[明]宋濓:《文宪集》卷二○《彦贞甫墓铭》。
    ③[明]陶安撰:《陶学士集》巻一六《周氏同居记》。
    ①[明]曹端:《曹月传集》,《杂著·夜行烛》
    ②转引自严桂夫、工国健:《徽州文书档案》,安徽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88页。
    ③[宋]袁采:《袁氏世范》卷一《处己》。
    ④[清]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卷第一二,“别藉异财”条,怀效锋,李鸣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94~195页。
    ⑤李治亭:《清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172页。
    ⑥[清]毛竒龄:《西河集巻》卷一一三《事状》。
    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页。
    ①王玉波:《生活方式》,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5~8页。
    ②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669页。
    ③史凤仪:《中国古代的家庭与身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81页。
    ④[明]程敏政:《篁墩文集》卷二七《赠推府李君之任徽州序》。
    ⑤[明]归有光:《震川集》卷一七《项脊轩志》。
    ⑥戴炎辉:《中国法制史》(台湾)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219页。
    ①[明]周怡:《沱川余氏睦族序》,《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家范典》,中华书局,巴蜀书社,1985年版,第39598页。
    ②刘道胜,《明清徽州宗族关系文书研究》,安徽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第54页。
    ③[明]张肯堂:《辞》卷一,“李毓芳”,杨一凡、徐立志主编:《历代判例判牍》(第四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3页。
    ①郑玉波:《民法物权》,(台湾)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137页。
    ②[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一刻,谳略四卷,“争产张其柱杖”,第175页。
    ③[明]庞尚鹏:《庞氏家训》,《丛书集成新编》第33册,台湾新文丰出版有限公司,1985年版,第193页。
    ⑤[明]何伦:《何氏家规》,《课子随笔钞》卷二,《丛书集成续编》第61册,台湾新文丰出版有限公司,1985年版第35页。
    ①[明]佚名:《新纂四六谳语》,“盗卖田宅”,《历代判例判牍》(第四册),第108页。
    ②[清]张廷玉等:《明史》卷一八○,《邱弘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4770页.
    ③[明]海瑞:《兴革条例》,引自陈义钟编校,《海瑞集》,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7页。
    ④傅衣凌:《明清农村社会经济》,三联书店,1961年版,第71页。
    ⑤[明]祁彪佳:《莆阳谳牍》卷一,“分守道一起灭律事”,《历代判例判牍》(第五册),第154~155页。
    ①[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一四,“元祐三年九月乙丑”,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10064页。
    ②周绍良、赵亚光:《窦山公家议校注》,黄山书社, 1993年版,第1页。
    ③李龙潜:《试论明代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1年版,第4期,第20~32页。
    ④李治亭:《清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164页。
    ①[明]佚名:《新纂四六合律判语》上卷,“典卖田宅”,《历代判例判牍》(第四册),第109页。
    ②[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一刻,谳略四卷,“涎产蒲伯龄杖”,第200页。
    ③参见[美]马克赫特尔著:《变动中的家庭——跨文化的透视》,宋践、李茹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4页。
    ①戴炎辉、戴东雄:《中国继承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57年版,第2页。
    ②[明]丘浚:《大学衍义补》卷四九《明礼乐·家乡之礼上》。
    ③[日]仁井田陞:《唐宋法律文书の研究》,第13章《家产分割文书》中所引《道州在城乡约集》卷末“万历十六年八月”条,东方文化学院东京研究所,1937年发行,第596页。
    ④何君:《晚明田宅争讼研究》,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第28页。
    ①[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二刻,谳略三卷,“争屋冼德等”,第587页。
    ②[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一刻,谳略四卷,府署谳略一卷“争祖祠业伦道溥”第196页。
    ③[明]祁彪佳:《莆阳谳牍》卷一,“本府一件灭祖殴叔事”,《历代判例判牍》(第五册),第32页。
    ①李龙潜:《试论明代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4期,第20~32页。
    ②《读律存疑》卷九,《户律·户役》“立嫡子违法”条。
    ③[清]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卷九,怀效锋、李鸣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9页。
    ①[明]陶安撰:《陶学士集》巻一六《周氏同居记》。
    1. [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整理标点,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 [明]李清:《折狱新语》,杨一凡、徐立志主编:《历代判例判牍》(第四册),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3. [明]苏茂相辑,郭万春注:《新隽官板律例临民宝镜》(判牍部分),《历代判例判牍》(第四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4. [明]张肯堂:《辞》,《历代判例判牍》(第四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5. [明]佚名:《新纂四六合律语》,《历代判例判牍》(第四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6. [明]佚名:《新纂四六谳语》,《历代判例判牍》(第四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7. [明]萧良泮汇编:《重刻释音参审批驳四语活套》,《历代判例判牍》(第四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8. [明]祁彪佳:《按吴亲审檄稿》,《历代判例判牍》(第四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9. [明]祁彪佳:《莆阳谳牍》,《历代判例判牍》(第五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10. [明]《大明律》,怀效锋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1. [明]《大明令》,载《大明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2. [明]《问刑条例》,万历十三年舒化本,载《大明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3. [明]《问刑条例》,弘治十三年单刻本,杨一凡曲英杰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二册,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
    14. [明]《嘉隆新例》,杨一凡曲英杰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二册,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
    15. [明]戴金辑:《皇明条法事类纂》,刘海年、杨一帆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成》乙编第四册,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
    16. [明]申时行等:《明会典》,中华书局,1989年版。
    17. [明]雷梦麟:《读律琐言》,怀效锋、李俊点校,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8. [明]姚思仁:《大明律附例注解》,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19. [明]冯孜:《大明律解说附例》,嘉靖甲辰邗江书院重刻本。
    20. [明]高举辑:《大明律集解附例》,光绪戌申重刊本,修订法律馆藏板。
    21. [明]沈应文辑:《邢台法律》,中国书店(海王村古籍丛刊据万历刻本影印),1990年版。
    22. [明]苏茂相辑,郭万春注:《大明律例临民宝镜》(律学解释部分),明王振华刊印刻本,据日本内阁文库藏本微缩胶片。
    23. [明]王樵:《读律私笺》,明刻本,国家图书馆善本室藏。
    24. [明]叶春及:《惠安政书》,杨一凡刘笃才主编:《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甲编第七册,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9年版。
    25. [明]吕坤:《民务》,《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甲编第七册,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9年版。
    26.《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版),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
    27.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1996年版。
    28. [宋]《宋刑统》,薛梅卿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9. [宋《]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元金辽史研究室点校,中华书局,1987年版。
    30. [清]吴坛:《大清律例通考》,马建石、杨育裳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31. [清]薛允升:《唐明律合编》,怀效锋、李鸣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2. [民国]法政学社编:《中国民事习惯大全》,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据民国广益书局影印版。
    33. [民国]郭卫编:《大理院判例全书》,会文堂新记书局,1931年版。
    1.《尔雅注疏》,《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
    2.《仪礼注疏》,《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
    3.《左传》,《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
    4. [汉]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59年版。
    5. [汉]班固:《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
    6. [宋]朱熹:《周易本义》,中华书局,2009年版。
    7. [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2010年版。
    8. [宋]李新:《跨鳌集》,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9. [明]邱浚:《大学衍义补》,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10. [明]丘浚:《重编琼台槁》,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11. [明]王樵:《方麓集》,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12. [明]杨士竒:《东里续集》,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13. [明]程敏政:《明文衡》,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14. [明]章潢:《图书编》,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15. [明]湛若水:《格物通》,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16. [明]陶安:《陶学士集》,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17. [明]罗钦顺:《整庵存稿》,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18. [明]何瑭:《柏斋集》,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19. [明]归有光:《震川集》,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20. [明]夏良胜:《中庸衍义》,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21. [明]来知徳:《周易集注》,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22. [明]郎瑛:《七修类稿》,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第172页。
    23. [清]黄宗羲编:《明文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
    24. [清]张廷玉等:《明史》,中华书局,1974年版。
    25. [清]龙文彬辑:《明会要》,中华书局,1956年版。
    26. [清]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中华书局,1977年版。
    27. [清]夏燮等编:《明通鉴》,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
    28. [清]阎若璩:《潜丘札记》,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29. [清]秦蕙田:《五礼通考》,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30. [清]姚之骃:《元眀事类钞》,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31. [清]陈梦雷等编,蒋廷锡校订:《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家范典),中华书局,巴蜀书社,1985年版。
    32.《丛书集成新编》,(台湾)新文丰出版有限公司,1985年版。
    33.《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张传玺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34.《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王钰欣、周绍泉主编,花山文艺出版社,1993年版。
    35.《中国明朝档案总汇:影印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辽宁省档案馆编,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6.《祁门县志》(万历祁门县志·氏族志),安徽省祁门县方志办公室:《祁门县志》(安徽省历代方志丛书),黄山书社,2009年版。
    37.《歙纪》,[明]傅岩撰,陈春秀校点,黄山书社,2007年版。
    38.《万历福州府志》(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书目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
    39. [明]兰陵笑笑生:《金瓶梅词话》,人民文学出版社,2000年版。
    40. [明]冯梦龙:《醒世恒言》,人民文学出版社,1999年版。
    41. [明]冯梦龙:《喻世明言》,人民文学出版社,1999年版。
    42. [明]凌蒙初:《初刻拍案惊奇》,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
    43. [明]凌蒙初:《二刻拍案惊奇》,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
    1.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张晋藩主编:《中国民法通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3.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4.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修订版),2010年版。
    5.怀效锋:《明清法制初探》,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6.刘广安:《对中华法系的再认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7.孔庆明、胡留元、孙季平主编:《中国民法史》,吉林出版社,1996年版。
    8.邢铁:《家产继承史论》,云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9.严桂夫、王国健:《徽州文书档案》,安徽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10.童光政:《明代民事判牍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1.徐扬杰:《中国家族制度史》,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12.阿风:《明清时代妇女的地位与权利——以明清契约文书、诉讼档案为中心》,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
    13.白凯:《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
    14.程维荣:《中国继承制度史》,东方出版中心2006年版。
    15.吕庆宽:《清代立嗣继承制度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16.金眉:《唐代婚姻家庭继承法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7.卢静仪:《民初立嗣问题的法律与裁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8.韩大成:《明代社会经济初探》,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19.汪世荣:《中国古代判词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0.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1.史凤仪:《中国古代的家族与身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22.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3.徐忠明:《法学与文学之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4.张伯元主编:《法律文献整理与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6.史尚宽:《继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7.傅衣凌:《明清农村社会经济》,三联书店,1961年版。
    28.陈顾远:《中国古代婚姻史》,商务印书馆。1925年版。
    29.吕思勉:《中国制度史》,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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