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性辨识:违法性认识问题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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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违法性认识问题发端于大陆法系独特的犯罪认知体系,问题的源起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时代“不知法不免责”的刑法格言。近年来,我国学者对于违法性认识问题引入我国刑法学理论做了大量翻译、借鉴、重构的工作。笔者尝试从违法性认识的内容即“违法性”概念内涵的追溯,还原其本来的面貌。通过对大陆法系国家“违法性”概念的厘清与整理,求证大陆法系国家“违法性”的概念与违法性认识中“违法性”的概念在内容上具有一致性即:违法性认识的内容为抽象的、整体的、价值意义的法。在此分析与比较的基础之上,笔者尝试用我国社会危害性对大陆法系违法性的内容进行置换,还原并重构了我国“构成要件—社会危害性(实质违法性)”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从而确立了违法性在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地位。在大陆法系国家与我国话语差别中,笔者在区别实质违法性与形式违法性的基础之上,提出分析解决违法性认识的问题借鉴与引入的方案即:主张大陆法系(实质)违法性认识等置于我国社会危害性认识,强调并突出形式违法性认识对人权保障、行为出罪上独立的价值。在关于形式违法性认识在我国刑法学体系中的定位上,笔者主张形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独立于我国平面、耦合式犯罪构成的责任要素,与故意、过失并列。换言之,笔者主张将形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置于“构成要件—社会危害性(实质违法性)—有责性”犯罪构成中的有责性要素中。
The consciousness of illegality orginate from the cognitve system with the civil law country'characteristic,the problem could be date back to the Roman'criminal motto:ignorance of law can not be exempt from penalty.in recent years, the chinese scholars make a lot of works to refence,to translate the consciousness of illegality.the author try to restore the contents of consciousness of illegality as well the contents of illegality,trying to prove that the contents of illegality is the same to the contents of consciousness of illegality.both contents of "illegality"is abtract value overall law.on the base of analysis,the author try to exchange the contents of illegality in the civil law country with the social-harmness theory.in order to find the poistion of illegality,the author restore the two-tier system of crime constitute:constitute-social-harmness. Under the differences of word between civil law country and china,the author insist on distinguishing illegality into the illegality of form and illegality of sub stance.then the author advise the way how to lead consciousness of illegality into the chinese crime theory.the author advocates that the consciousness of substance illegality is same to the concept- consciousness of social-harmness in our crime theory and stess the function of human rights on the consciousness of form illegality.the author advocate that consciousness of form illegality with deliberate and fault on the position of crime constitue is responsbility element.
引文
①在日本,违法性认识被翻译为“违法性の意识”,见[日]松原久利:《违法性の意识の可能性》,日本成文堂1992年版。
    ②我们生活在一个词与物的世界里,但是词与物并不是一一对应的映射关系,在不同语词结构,不同文化背景的概念在翻译、转述中这种“词物”映射中的紧张关系愈发明显,具体表现为就是信息丢失或缺损。如:当日本学者在翻译罗马法中关于“市民法”这一概念用了“民法”这一替代概念,并由此传到了中国。一字之差谬之千里。更有学者尖锐的指出:德国刑法理论害了日本人,日本人的刑法理论又害了我们。参见:陈忠林2005年在全国中青年刑法学者违法性认识专题研讨会文集的发言。载于陈忠林主编:《违法性认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0页。
    ③[德]考夫曼著,《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67页。
    ①参见:张永和:《“灋”义探源》载于《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
    ②参见:《异物志》。
    ③参见:《说文解字》。
    ④参见:《易·蒙》。
    ⑤参见:《管子·心术》。
    ⑥参见:《书·吕刑》。
    ⑦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①引自:[苏]别利亚耶夫等著,马改秀译:《苏维埃刑法总论》,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64页。
    ②参见:[苏]皮昂特科夫斯基:《苏联刑法科学史》,曹子丹等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12页。
    ③参见:[苏]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王作富等译,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22页。
    ④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三版),第26页。
    ①参见:李洁著:《论罪刑法定的实现》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7-158页。
    ①参见: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学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77页。
    ②参见:余振华在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违法性理论研究高级论坛上的发言,载于贾宇主编《刑事违法性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20-421页。
    ①孟昭武:《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展开》,载贾宇主编:《刑事违法性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22页。
    ②参见:刘剑:《刑事违法性理论的反思与重构》,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③相关比较词义解释参见:翻译中国网,http://www.fane.cn/dict/law.htm,2008年10月9日最后登陆。
    ①参见:陈忠林主编:《违法性认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页
    ②相关词义解释参见:[德]冈特施特拉腾韦特等著杨萌译《刑法总论Ⅰ—犯罪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62页。
    ③相关词义解释参见[德]冈特施特拉腾韦特等著杨萌译《刑法总论Ⅰ—犯罪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55页。
    ④引自:陈忠林主编:《违法性认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页。
    ①相似观点参见:陈忠林主编:《违法性认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页
    ②引自:陈忠林主编:《违法性认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页
    ③引自:陈忠林主编:《违法性认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8页
    ①参见: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学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75页。
    ②引自:甘添贵《刑事违法性的概念与内涵》,载于贾宇主编《刑事违法性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3页。
    ①[日]木村龟二著:《刑法总论》(增补版),有斐阁1984年版,第242-243页。转引自: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学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276页。
    ②参见:[日]曾根威彦著:《刑法学基础》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15页。
    ③该理论的提出是根据违法性的概念是要在所有法领域或者犯罪中统一进行理解(违法统一性),还是要根据各个法领域或者犯罪,个别的加以理解的问题上(违法性多元论),所创造出来的对置的概念。参见:[日]曾根威彦著:《刑法学基础》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13-214页。
    ①参见:余振华:《违法性之理论基础》,载于贾宇主编《刑事违法性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9页。
    ②参见:[日]佐伯千仞著:《四订刑法讲义(总论)》,有斐阁1981年版,第163-165页。转引自: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学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
    ③[德]李斯特著,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④[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改定版),有斐阁1986年版,第305页。转引自: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学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279页。
    ⑤参见:林山田、许泽天著《刑法要论》元照出版社2006年版,第111页。
    ⑥[日]木村龟二著:《刑法总论》(增补版),有斐阁1984年版,第242-243页。转引自: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学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279页。
    ①之采取此种研究方法理由在于中国刑法学话语中没有关于“实质违法性”的概念,而在中国刑法体系中只在犯罪概念中讨论“违法性”的问题,因故采取此种中国刑法研究范式“研究”、“探讨”一个大陆法系刑法学问题。
    ②[日]木村龟二:“费尔巴哈”,载木村龟二编:《刑法学入门》,有斐阁1957年版,第48页。转引自: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修订版,第269页。
    ③引自: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修订版,第270页。
    ④转引自: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修订版,第271页。
    ①[日]泷川幸辰:《犯罪论序说》,有斐阁1947年版,第80页。
    ②[日]前田雅英:《刑法总论讲义》,东京大学出版会1998年版,第53页。
    ③转引自: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修订版,第272页。
    ④[日]小野清一郎:《新订刑法讲义总论》,有斐阁1948年版,第119页。转引自: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修订版,第272页。
    ①参见: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修订版,第209页。
    ②参见:[日]前田雅英:《刑法各论讲义》,东京大学出版会1995年版,第526页。
    ①引自: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修订版,第210页。
    ②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60页。
    ③相关问题的展开参见:张明楷:《猥亵罪探疑》,载《清华法律评论》第3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④引自:张明楷著:《犯罪论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70页。
    ①参见:陈兴良著:《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61-164页。
    ②参见:陈兴良:《社会危害性理论:一个反思性的检讨》,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
    ③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三版),第81页。
    ①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三版),第100页。
    ②参见:陈兴良:《违法性理论:一个反思性的检讨》,载于贾宇主编《刑事违法性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7页。
    ③参见:王世洲、刘孝敏:《关于中国刑法学理论体系起点问题的思考》,载于《政法论坛》2004年第6期。
    ④参见:王世洲、刘孝敏:《论刑法中违法性的概念与体系性功能》,载于贾宇主编:《刑事违法性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①相似观点参见:付立庆:《论违法性理论的应然位置》载于人大复印期刊《刑事法学》,2007年第11期。
    ②此处“实质的刑事违法性”笔者认为可以理解为通说的“社会危害性’
    ③引自:刘远:《刑事违法性概念初论》载于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刑事法学》2007年第11期。
    ④参见:陈兴良主编:《刑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3页以下。
    ①转引自:秦鹏《违法性认识研究》载于《郑州大学硕士论文集》2005年
    ②转引自:秦鹏《违法性认识研究》载于《郑州大学硕士论文集》2005年
    ③转引自:陈世伟:《三大法系违法性认识比较研究》载于《河北法学》,2006年3月。
    ①参见:贾宇:《论违法性认识应成为犯罪故意的必备要件》,载于陈忠林主编《违法性认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7页。
    ①刘明祥:《刑法中错误论》(第2版),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244页。
    ②亦由学者认为该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法。参见:孙国祥《论不知法不免责》(上),载于京师刑法网,http://www.criminallawbnu.cn/criminal/Info/print.asp?pkid=9271,2008年10月15日登陆。
    ③参见:[日]木村光江:《主观的犯罪要素的研究》,东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9页,转引自: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9页。
    ④刘明祥:《刑法错误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7页。⑤如:美国1911年State v.White案件,被告人实际上没有选举权,但是事先根据选民登记官员的决定,误认为自己具有选举资格,于是以选民身份登记。原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但密苏里州最高法院撤销了原审判决。理由在于:虽然认为任何人都知道法律,但事实上连受到严格训练的法官有时也难以知道什么是正确的法律。在本案中,被告人是根据具有选举资格审查权的行政官员的决定实施的行为,如果认定被告人有罪则过于严苛,因为行政官员自身犯了错误,对被告人提出了不适当的意见。转引自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2页.
    ①福田平语,转引自: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3页
    ②转引自:周国文:《论违法性认识的本质及其在责任概念构成中的地位》载于《南昌大学学报》2006年11月。
    ③转引自:陈世伟:《三大法系违法性认识比较研究》载于《河北法学》,2006年3月。
    ①参见[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538页。
    ②引自:[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第393页。
    ③参见:《法国新刑法典》,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308309页。
    ④参见:陈兴良:《违法性认识研究》,载于陈忠林主编:《违法性认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9页。
    ①引自:陈忠林著:《意大利刑法纲要》,中国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21页。
    ②参见:陈兴良在西南政法大学违法性认识研讨会上的发言,载于陈忠林主编:《违法性认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8页。相似观点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66页;何承斌、万志鹏:《论违法性意识的本质及其在我国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载于陈忠林主编《违法性认识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6页上。
    ①姜伟:《犯罪故意与过失》,群众出版社1993年版,第264页。
    ②参见:谢望原、钱叶六:《违法性认识与故意犯罪关系论》载于陈忠林主编:《违法性认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03页。
    ③1986年《苏联刑法典》第8条规定:如果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社会危害性,并预见到它的社会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有意识地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都认为是故意犯罪。可见在对故意犯罪的定义中没有违法性认识只有社会危害性认识。对此苏联学者评论道:不能把认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同它的违法性混为一谈。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术语。在苏维埃法律中,一切违法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不都是具有违法性。认识违法性对认定行为是否有直接故意无意义,因为法律并没有把认识违法性包括在故意的定义中。《俄罗斯刑法》继承了苏联刑法的衣钵和基本理论,其第28条第1款规定:“如果实施行为的人没有意识到而且根据案情也不应该预见或者不可能预见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则该行为被认为是无罪过行为。参见:[苏]H A别列耶夫、M.N科瓦廖夫主编《苏维埃刑法总论》,马改秀、张广贤译,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149页;[俄]斯库拉托夫、列别耶夫主编:《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上册),黄道秀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8页。
    ④参见:何秉松:《犯罪构成系统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196页。
    ①引自:陈兴良:《违法性理论:一个反思性的检讨》,载于贾宇主编《刑事违法性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9页。
    ②刘志伟等主编:《刑法规范总整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5-112页。
    ③参见:刘志伟等主编:《刑法规范总整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5-112页。
    ①所谓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来自于自然法思想。按照意大利刑法学家加罗法洛的解释,自然犯是缺乏所谓怜悯以及诚实这种人们具有的基本道德情感的行为,而法定犯是根据各国立法规定的犯罪。按日本通说,认为自然犯是不依赖法规的行为,其自身具有反道义性、反社会性,这种反道义性、反社会性是作为国民的一般意识所决定的;而法定犯本身不具有反道义性、反社会性,只是根据法规规定违反了禁止的命令,所以才有了反道义性、反社会性。参见:[日]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4年版,第7376页。
    ①资料来源:秦鹏《违法性认识研究》载于《郑州大学硕士论文集》2005年。
    ②参见:储怀植:《修改犯罪故意定义》,载《法制日报》1991年1月24日。
    ③参见http://www.legalinfo.gov.cn/misc/2008-09/21/content_947068.htm,2008年12月8日最后登陆。
    ①[日]大冢仁:《刑法概说总论》,第443页。转引自:周光权:《违法性意识与犯罪故意关系》载于陈忠林主编《违法性认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74页上。
    ②冯军:《刑事责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27页。
    ③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44页。
    ④引自:何承斌、万志鹏《论违法性意识的本质及其在我国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载于陈忠林主编《违 法性认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21-222页。
    ①参见:赵秉志:《刑法新探索》,群众出版社1993年版,第245页。
    ②参见:何承斌、万志鹏:《论违法性意识的本质及其在我国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载于陈忠林主编:《违法性认识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28页下。
    ③参见:李邦友:《违法性意识的可能性是认定故意的要素》,载于陈忠林主编《违法性认识》2006年版,第297页下。
    ①相关论述的展开参见:王培斌:《违法性认识不要论》,载于陈忠林主编:《违法性认识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2-253页。
    ②引自:陈忠林著:《意大利刑法纲要》,中国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21页。
    ①参见:刘明祥:《错误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05-106页。
    ②引自:唐佳:《违法性认识研究》,载于《四川大学硕士毕业论文集》2007年印。
    ①陈兴良、周光权著:《刑法学的现代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230页。
    ②参见:刘明祥:《错误论》,法律出版社、成文堂1996年版,第105-106页。
    ③张明楷:《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96页
    ④参见: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00页下。
    ①周光权:《违法性意识与犯罪故意关系》载于陈忠林主编《违法性认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85页。
    ②相似观点见: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20页。
    ①参见:邓子滨:《刑事法中的推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2页。
    ②[日]大谷实:《刑法总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54页。
    ①参见:陈兴良:《违法性理论:一个反思性的检讨》,载于贾宇主编:《刑事违法性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2页。
    ②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页。
    ③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438页。
    ④相似的观点见:周光权:《违法性意识与犯罪故意关系》载于陈忠林主编《违法性认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85页。我国学者张明楷对此持反对意见,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8页。
    ①引自:冯军:《刑事责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29页。
    ②观点引自: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70页。
    ③[日]福田平:《刑法总论》(第三版增补),有斐阁2001年版,第184页。
    ④观点参见:赵秉志主编:《刑法基础理论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81-582页。
    ①观点参见:陈兴良、周光权著:《刑法学的现代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37页上。
    ②观点参见:黎宏:《论违法性认识的内容及其认定》,载于陈忠林主编:《违法性认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99页。
    ①何承斌、万志鹏:《论违法性意识的本质及其在我国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载于陈忠林主编:《违法性认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29-230页。
    ②观点参见:王培斌:《违法性认识不要论》,陈忠林主编:《违法性认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2-258页。
    ①关于违法性认识的内容有三观点说:(1)“违反前法律规范的意识”说;(2)“一般的违法性意识说”(3)特殊刑法(可罚性)违法性意识说;参见:马克昌:《比较刑法学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86487页。另有四观点说:(1)违反国民道义的认识或者违反文化规范的认识说;(2)违反法律意识(不限于刑法)说;(3)违反刑法的意识说;(4)可罚的违反刑法的意识说。参见:黎宏:《日本刑法学精义》,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54页。为了追求引注观点的全面性,笔者采用五观点说。
    ②以上观点引自:何承斌、万志鹏:《论违法性意识的本质及其在我国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载于陈忠林主编《违法性认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6-217页。
    ③参见:陈明祥:《错误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44页。
    ①[日]大谷实:《刑法总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4页。
    ②刘明祥:《刑法中错误论》(第2版),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244页。
    ①引自:吴念胜、廖瑜:《违法性是故意犯罪的认识内容吗?》,载于陈忠林主编:《违法性认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53页。
    ②王培斌:《违法性认识不要论》,载于陈忠林主编:《违法性认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7页。
    ③参见:陈兴良、周光权:《刑法学的现代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37页。
    ①笔者的这类所谓法社会学或刑事法理学的思考被注释法学派讥讽为“不安分守己”、“法学论文写的像散文诗一样”属于法学研究的非主流。见:孙笑侠:《法学本相》,载于《中外法学》,2008年3月。
    ②观点引自:[德]科殷:《法哲学》,林荣元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233页。
    ①引自: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25页。
    ①冯亚东:《违法性认识与刑法认同》,载于陈忠林主编:《违法性认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7页下。
    ②一个令人啼笑皆非但现实存在的情况是,一个人在四川盗窃500元的财产可能构成犯罪,但是如果在广东等沿海发达地区偷盗500元的财产可能不构成犯罪。在“一部刑法治天下”的立法模式下,必然出现许多执法、司法的地方性标准。标准的不统一,何以苛求行为人对法律指引功能的信赖。
    ③参见:莫晓宇:《知与恶—故意犯罪中的违法性认识》,载于《法学评论》2006年第4期。
    ④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5页。
    ①2008年5月1日《劳动合同法》颁布前,出现了大量解企业雇风潮,目的在于规避《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工作达到一定年限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规定。为什么会出现此类现象,法律制定过程中企业主是否参与了的利益博弈,答案显而易见,法律规避也在所难免。
    ②如:江西中央苏区时期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③笔者用“人民性”非表征法律制定程序上民主性,此处人民性之“人民”非为整体概念,而是突出并强调是民众个体。
    ①这种理解已经没有所谓“政治上不正确”的风险,“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有关两个先锋队的认识已经写入党章,即中国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是中华民族与中国人民的先锋队。
    ②参见:陈忠林主编:《违法性认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0页上。
    ③冯亚东:《违法性认识与刑法认同》,载于陈忠林主编:《违法性认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5页下。
    1、[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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