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法危险责任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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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侵权行为法上的危险责任制度为研究对象,对该制度的历史沿革、各国法律相关规定、基本理论、制度的内容等进行系统的考查和分析,并由此对构建和完善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危险责任体系提出建议。
     一、本文的基本结构
     全文共分七部分,除导言和结论外,主体部分共计五章。
     导言部分。主要利用社会学“风险社会”理论对侵权行为法的社会经济生活基础进行阐释,以导出侵权行为法在应对风险社会所肩负的新使命。现代社会已进入一个风险社会,科技的发展为社会注入了空前动力和活力,但同时由于技术失灵,亦带来无处不在的风险,这种风险是人为的不确定性,它呈现出不可感知性、自反性、人为性、平等性、全球性,使人类社会的形态由工业社会的“财富——分配”范式进入风险社会的“风险——分配”范式。在“财富——分配”范式之下,社会制度的价值基础是自由主义,追求个体正义,以激发社会每个成员的创造活力,抑制对自由的侵害,从而促使社会财富的迅速增长;同时,在法律制度上借助过错责任制度,以财富创造行为人为保护重点,遵循矫正正义和抽象平等观念,实现财富分配的公平。在“风险——分配”范式下,随着社会财富的极大丰富,社会安全成为首要目标,风险责任的合理分配成为制度的核心问题,因此,应加大对因社会发展需要而存在的风险所导致损害的受害人的保护,体现社会正义,实现风险责任的合理分配。在应对风险社会的制度上,现有的包括侵权行为法过错责任制度在内的传统制度出现了制度失灵,导致人们在创造风险的同时,创制了一系列推脱风险责任的制度,这被称为“有组织地不负责任”。侵权行为法作为权利保护法,其在风险社会肩负着分配风险的新使命,实现这一使命的有效途径应为建立危险责任制度,使风险在侵害人、受害人及社会其它主体间合理分配。
     第一章“危险责任的概念和历史渊源”。本章主要目的是对危险责任进行界定,提出危险责任是危险活动主体、因危险活动或危险事故致人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其具有损害行为的非道德可谴责性、不以过错为条件、责任承担的分散性、责任主体的企业化等特点,与过错归责相对应,属危险归责。
     针对危险责任在概念上的混乱现状,本文将其与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结果责任、过错推定、对物的责任进行较详尽系统的比较。
     本文认为,无过错责任的概念并非过错责任的对应概念,原因如下:(1)二者是反意关系,而非对应关系。过错责任实质含义是“无过错则无责任”而并非“有过错则有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实质含义是“无过错有责任”,两者在含义上截然相反,不能同构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体系。(2)归责依据的逻辑关系不统一。过错责任的归责理由是因为行为人存在“不法行为”,具有行为的道德可谴责性;无过错责任的归责依据从字面判断应为“无过错”,实则不然,其归责依据应该是存在一定的被允许的危险活动而致损害;这种否定性定义方法与过错责任的定义逻辑存在非一致性,无法解释和揭示无过错责任的真正归责理由。(3)危险责任从归责的理由上弥补了过错责任的不足,与过错责任一起演绎“过错归责”和“危险归责”的对应关系。据此,侵权行为法应采用危险责任概念,以准确表述归责的真实原因和依据,避免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内部的逻辑混乱,从而更趋科学。
     关于危险责任的制度渊源可追溯至罗马法,通过对罗马法相关规定考查,认为其中的“准私犯”是危险责任的最初表现,其中的对所监管之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类型经过演变,成为现代危险责任制度的渊源。
     近代及现代危险责任制度是在工业革命的推动下,各类机器事故和工业灾害、环境污染日益增多,为解决受害人损失赔偿问题,分散工业和科技风险而产生和勃兴的。
     第二章“各主要国家危险责任法比较”。本章运用比较法研究方法,对德国、法国、英美等主要国家的危险责任法制进行比较考查,从而发现危险责任的构建路径大致有三种:一是近代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对民法典相关规范的扩张解释、司法的类推适用与特别立法相结合的模式;二是现代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制定危险责任一般条款规定与特别立法相结合的模式;三是英美法判例法一般原理与特别立法相结合模式。同时,对德国危险责任制度,法国无生物责任,英美法的“赖兰斯规则”进行重点考查。
     第三章“危险责任基本理论”。重点对危险责任的各种学说观点进行梳理,包括危险责任的理论基础、危险责任的地位、适用范围等。据此认为危险责任的法理依据为:危险理论、危险控制理论、报偿理论、企业责任理论。其中危险理论重在阐述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是危险活动,这种危险是被允许的危险,具有社会的有用性和价值正当性,不具有道德可谴责性,从而与过错归责形成明显的对比;危险控制理论则从行为人是危险源的开启者和持有者,其对危险行为和危险设备的支配决定了其具有承担责任的便利性、预防损害的可能性;报偿理论则从危险行为实施人或危险设备持有人利用此类危险活动从事营运获取利益,论证了获利者承担风险的古老法制;企业责任理论则主要针对危险活动主体多表现为企业这一特性,强调对企业危险经营活动致人损害的赔偿,并借企业参与社会化大生产中的市场机制分散事故成本,形成了有效的责任分配机制。
     本章通过对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理论的考查,论证了危险责任体现分配正义、过错责任体现矫正正义,继而认为,分配正义基于对社会正义的追求,通过正视主体间的不平等,而以实质平等为目标,它与危险责任的原理契合,是危险责任的哲学基础。
     针对过错责任存在的强调主观过错、注重惩罚功能的局限,以及其为解决风险责任承担而进行的过错标准客观化的变革,本章认为不可固守过错责任一元主义,而应确立“过错归责”与“危险归责”的二元归责模式,改变目前“过错责任为主、危险责任为辅”的观念,使危险责任与过错责任原则并列,成为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体系的一般原则,从而发挥其对危险活动的调整功能,强化受害人保护,以完善和加强侵权行为法的损害填补功能。
     第四章“危险责任制度分析”。本章首先论述了危险责任的适用范围,认为危险活动可分一般危险活动和特别危险活动,前者主要指传统的古典危险责任类型,其危险性不高,可控性较强;后者为具有高度危险性,虽竭尽注意亦难以避免损害发生。本章认为,按照过错归责和危险归责的逻辑关系,危险责任应适用于所有危险活动;其次,本章对危险责任的主要类型进行了描述;认为危险责任的构成要件为存在危险活动、危险活动造成损害,危险活动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张从保护受害人利益、分散危险损害风险角度出发,利用盖然性理论、因果关系推定理论、风险理论等,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法律政策等因素确定因果关系。
     在本章中,还对与危险责任相关联的若干制度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比较分析。
     一是对危险责任与过失相抵规则的关系进行考察,认为危险责任制度可以适用过失相抵,但应在加害人没有过错或仅有轻微过错、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且对儿童、老人等特定主体进行限制等条件方可适用。
     二是对在危险责任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可行性进行了探讨,认为在危险责任的发生时侵害人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危险侵害的是受害人的生命权时,可以惩罚性赔偿作为补充,适当强化对怠于安全注意义务或故意致使危险发生、损害他人生命健康权行为的惩罚。
     三是对危险责任与安全注意义务理论的关系作了分析,认为安全注意义务本质上就是危险责任的一种形态,是在过错责任一元主义体系下维护过错归责绝对地位的产物。这两个法律制度在归责原因、基本精神、责任性质相通甚至相同。
     第五章“我国危险责任法律制度的建构”。本章以我国民法规范中的危险责任为研究对象,结合对现行法律法规中危险责任的有关规定的分析,以及有关立法草案、学者建议稿关于危险责任的规定的评述,就危险责任在我国侵权行为法中的立法模式与路径选择进行探讨。
     在对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上的危险责任进行检讨时认为,危险责任法制现状主要存在体系缺乏、具体规范欠缺、归责原则的规定模糊等问题,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理论争议,产生司法困境。
     基于对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功能与模式的分析,本文指出,宜选择“一般条款+类型化特别立法”模式作为我国危险责任制度法律体系构建路径,通过对有关主要国家危险责任一般条款的比较考查,认为应在侵权责任法编中第一条应明确将危险活动侵权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与过错侵权行为一起共同纳入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确立危险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并列作为侵权行为法归责的基本原则。同时,采取详细列举的方式,专章对危险责任的主要类型进行原则性规定,另外,对重大特殊危险责任类型,如交通事故损害、环境污染等通过特别立法单独制定,但其条文不宜改变民法典所规定的基本归责原则。
     结论部分进一步强调了本文的重要观点。即正视风险社会各种危险存在的客观性,并采取积极的态度,建立与“过错责任”相对应的“危险责任”制度,以实现侵权行为法对个人自由与社会团体安全双重价值的平衡。
     二、本文的主要创新与不足
     在对侵权行为法的危险制度的研究中,本文在理论创新方面形成了以下主要观点:
     1.主张将市民社会生活依照私法主体的活动是否具有危险性,分为一般市民生活活动和危险活动。前者主要指经济实力基本平等、信息对称且透明度高、互相信任度高的与人身和财产相关的活动,其典型的特点是主体之间不存在一方利用特定的工具、技术和方法构成对他人的绝对优势和威胁、主体具有相互替换性;后者则是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且引发这种危险的活动是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生产活动,主要表现为科学技术的运用、工业设备的使用等,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给人们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这是一种科技的外部负效应,是“被允许的危险”。在这种具有危险性的特别市民生活中,主体之间存在经济实力、专业技术掌握程度、设备操作与控制能力等方面的差距,且责任的主体多为企业或其他一定的组织,主体之间具有实质不平等性的和无法相互替换性。
     2.主张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应该为多元化格局,不存在一个适用于所有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归责原则,应根据不同的社会生活基础变化,确立与之相适应的动态归责原则体系,形成“花开数朵,各表一枝”的局面。具体而言,以过错归责和危险归责作为考查和划分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基础,构建过错责任和危险责任二元归责体系。由于现代风险社会,科技的日新月异和工业生产的规模化,其隐含的危险日益加剧,危险的发生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常态,因此,这种社会生活反映在侵权行为法上,则是归责原则的二元化和危险责任与过错责任的两个原则的平等化,而不再是以过错责任为主导、以危险责任为依附和补充的关系。
     3.在研究方法上,较为系统地运用了“风险社会”理论,来揭示危险责任制度的社会基础。认为对于人类利用科技改造自然过程中发生的风险,是社会允许的危险,是社会发展的代价,它是科技进步的副产品,人们在享受科技发展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亦应该分担这些共同的风险。因此要打破风险损害责任要么由侵权人承担、要么由受害人承担的思维定势,建立从社会共同利益出发的分担机制,实现“共享收益、共担风险”。通过发挥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社会保障等多制度的共同调整作用,建立针对风险社会风险的复合治理机制。同时强调侵权行为法应强化补偿功能、强化受害人的保护功能,实现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共存、自由价值与社会公共安全价值并举。
     4.认为危险责任的渊源为古罗马法的“准私犯”,且这种古典的建筑悬挂物、搁置物、动物等致人损害实际上是结果责任的残余,其在近代和现代并未因社会的发展而改变最初的样态。因此,在风险社会中,应该继续对这一类危险加以规制,同时,为保持侵权行为法内部逻辑的一致性,按照危险归责标准,对此类古典危险责任仍适用危险责任。
     5.主张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编设一般条款,明确将危险活动侵权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与过错侵权行为一起共同纳入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确立危险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并列作为侵权行为法归责的基本原则。并对主要类型进行详细列举,规定原则性规范;通过对重大、系统性强的危险责任类型进行特别立法,以发挥侵权行为法和其他法律类型对风险的复合治理效应。这样既可巩固侵权行为法解决危险责任的基础地位,发挥独特功能,同时可以较好的处理民法典侵权行为法与其他特别立法的关系,形成和谐的危险责任法律体系。
     由于本人的水平有限,本文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本文以对危险责任制度的宏观论述和研究为主,而结合司法实践对危险责任的具体类型的微观和实证分析显得不足,这有待在今后的学习和研究中进一步加强。
This dissertation focuses on Dangerous Liability System of Tort Law, the core of the study is to convert the concept, basic theories, etc. of this doctrine, it consists of three: Preface, context and conclusion remarks.
     Preface. With the help of the "risk society" theory from social sciences, the author first analyzed the legitimacy of the dangerous liability system. This chapter points out a relatively evident flaw lying in the presentation of the current concept of "Technical failure", which makes crisis of developing industrial society. There are many characters of the risks of modern society as blow: Self -made uncertainty, reflexivity, equality, incalculability and globosity. In some time, the world becomes to "nothing but risk", and the paradigm of the life world shifted from "property-distribution" into "risk-distribution". But the existing tort law can't adapt itself to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because the liability of fault system turn out to be "organized irresponsibility", which be named as " institutional failure". Therefore, the principle of dangerous liability in the field of tort law is a new development. It came from the need of distribution of responsibility.
     Chapter 1 Determination and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the dangerous liability system. The writer deals deeply with theoretical questions of the dangerous liability system from three respects as follow: the delimitation of risks or hazards, the relation between dangerous liability and it's auxiliary systems of tort law include the doctrines of no-fault liability, strict liability, consequence liability, etc. The author held the view that the concept of "dangerous liability system" is much better than the concept of "liability without fault".
     On the 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dangerous liability, this article reviewed the process of it's evolvement, and points out: The classic dangerous liability had been existing in Roma Law.
     Chapter 2 The types of dangerous liability in foreign countries. The writer analyses its types in Germany, France, British and American Law of tort. And find that there are three types of the model of dangerous liability: first, there isn't a generator of regulation in civil code of Germany and France; it created by the judicial practice to meet the increasing of dangerous activities. Second, there is doctrine existing in the case law.
     Chapter 3 The theories of dangerous liability. The author firstly analyzed the different views in dangerous liability. In British and American tort law, dangerous liability system came from "Rylands & Fletcher Rule". Which concluded by Justice Blackburn: "We think the true rule of law is, that the person who for his own purposes brings on his lands and collects and keeps there anything likely to do mischief if it escapes, must keep it in at his peril, and if he does not do so, is prima facie answerable for all the damage which is the natural consequence of its escape".
     Secondly, the writer analyzed rationality and deficiency of various theories originated from dangerous liability, such as "theory of danger control", "theory of profit", "theory of cost-effective" and "theory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for enterprises". Based on this analysis, the author furthers the regulations and functions of dangerous liability, and pointed out. The value fundament of fault liability is "corrective justice", with the major goal of rectifying "unfairness" which caused by tortfeasors by fault, correspondingly. The dangerous liability as one resulting from special torts, is not categorized into corrective justice, but reasonable sharing of loss of unfortunate damage, and has been placed in the margin with in the whole regime of tort law. On the other hand, viewing corrective justice as judicial justice, which is therefore subordinated to "distributive justice".
     Chapter 4 Legal institutional analysis of dangerous liability system. In this chapter, the author focus on the constructer of dangerous liability includes: 1. Scope of dangerous liability; 2. Elements of dangerous liability; 3. General characteristics of dangerous liability; 4. Cause connection between the act of the tortfeasor and plaintiff's in jury; 5. The relations between dangerous liability and the auxiliary systems, i.e.: duty of care,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and punitive damages .
     Chapter 5 Legislative pattern and pattern choosing for dangerous liability in China. Through analyzing the general clauses and its functions and relation between dangerous liability and general clauses, the author held the view that a pattern of combination of general and categorized clauses should be the trend in the future. And which can be adopted by China. As to the pattern choosing for dangerous liability, the author made a comparison in terms of legislative structure and character, position and feasibility of dangerous liability in legal system by taking three drafts made by professor Lian-huixing; professor Wang-Liming and professor Yang-lixin as the study object, and put forward proposals in the dissertation for amendments. The author also stated his legal suggestion on improving the present dangerous. liability.
     Conclusion of the Articles, This chapter specifically discusses the importance of dangerous liability, and the author insisted that individual freedom and social security is the dual value system of modern tort law. So, dangerous liability should be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tort law.
引文
1(美国)R.M.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4月版,第44页。
    2 “受‘星联'转基因玉米影响 日本玉米进口瘫痪”,《国际商报》,2003年3月20日。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o/200504/20050400035144.html。最后访问日期:2007年11月5日。
    3 参见 李虎军:“基因污染威胁中国生物安全”,《南方周末》,2002年6月27日第3版。
    4 于俊如:“转基因食品安全成疑 消费者权利不容侵犯”,http://news.sohu.com/20070820/n251685631.shtml。上传日期:2003年3月20日,最后访问日期:2007年11月5日。
    5 “亨氏婴儿食品疑含转基因”,《中国青年报》,2006年3月15日,A19版。
    6(俄)伊林:《我们身边的事情》,OPEN工作社编译,杭州: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2005年版,扉页。
    7(美国)丹尼斯·米都斯等著:《增长的极限》,李宝恒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1999年版,第145页。
    8 谷志杰等主编:《交通事故处理及预防》,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
    9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的工作报告:“坚持安全发展 深化隐患治 理推动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http://www.chinasafety.gov.cn/zhengwugongkai/2008-01/12/content_270965.htm。上传日期:2008年1月12日,最后访问日期:2008年1月15日。
    10 N.luhmann.1993.Risk:A Socialogical theory Berlin,de Grayter.P.218.转引自杨雪冬等:《风险社会与秩序重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9页。
    11(德国)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14-15页。
    12 同上注,第111页。
    13(德国)乌尔里希·贝克,前注11,第4页。
    14(德国)乌尔里希·贝克,前注11,第15页。
    15(德国)乌尔里希·贝克、(英)安东尼·吉登斯、(英)斯科特·拉什:《自反性现代化》,赵文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版,第254页。
    16(英国)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32页。
    17(德国)乌尔里希·贝克:前注11,第38页。
    18(德国)乌尔里希·贝克,前注11,第21页。
    19 同上注。
    20(德)乌尔里希·贝克、(英)安东尼·吉登斯、(英)斯科特·拉什,前注15,第13页。
    21 同上注,第9页。
    22 同上注,第255页。
    23(德)乌尔里希·贝克、(英)安东尼·吉登斯、(英)斯科特·拉什,前注15,第255页。
    24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19页。
    25(美国)Vincent R.Johnson:《美国侵权法》,赵秀文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页。
    26(英国)安东尼·吉登斯,前注16,第43页。
    27(英国)安东尼·吉登斯,前注16,第43页。
    28 李斌主编:《全球化与公民社会》,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6页。
    29(德)乌尔里希·贝克:《世界风险社会》,吴英姿、孙淑敏译,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2页。
    30(德)乌尔里希·贝克,同上注,第57页。
    31(德)乌尔里希·贝克,前注29,第17页。
    32(美)R.M.昂格尔,前注1,第23页.
    33 熊进光博士以政治学的制度合法性理论对此进行了详细论述,颇有见地。参见熊进光:《侵权行为法上安全注意义务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至10页。
    34 郑戈:《法律与现代人的命运:马克斯·韦伯法律思想研究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
    35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2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3页。
    36(美国)丹尼斯·米都斯等:《增长的极限》,李宝恒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第145页。
    37 孙宪忠、谢鸿飞:“民法学重大问题研究状况”,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23821。上传时间:2005年12月18日,最后访问时间:2007年12月1日。
    38 苏永钦:《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8页。另外,一个实例可资佐证:2005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教授及三位研究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鲟鳇鱼的生存权利、松花江和太阳岛的环境清洁的权利以及自然人原告旅游、欣赏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权利。尽管法院最终未能立案,但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法律人利用侵权法解决生态与人、生物
    39(德)马克西来利安·福克斯:《侵权行为法》(2004年第5版),齐晓琨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56页,注1。
    40 李响:《美国侵权法原理及案例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56页。
    41 尚晨光:“危险责任——过错责任原则之超越”,江平主编:《侵权行为法研究》,北京:中国民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2 季卫东:“界定法社会学领域的三个标尺以及理论研究的新路径”,《法大法律评论报》,2005年,第10期。
    43 Henry Campbell Black,M.A.Black's Law Dictionary,West Publishing Co.P356
    44 Longman Dictionary of Contenmporary English,Longman Group Limited 1978,p340,1225
    45 邱聪智:《从侵权行为归责原理之变动论危险责任之构成》,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6页。
    46 王泽鉴:《民法系统与判例研究》第1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22页。
    47[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权行为法》,齐晓昆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56页。
    48[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同上注,第257页。
    49[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张新宝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页。
    50 鉴于此,有学者认为应取消“无过错责任”这一说法,代之以“危险责任”;同时有学者亦认为危险责任与无过错责任是有区别的,分别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52-155页;孔祥俊:《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中国法学》,1992年第5期。
    51 如台湾王泽鉴先生认为,“二者名称不同,但均指同一事物而言”;邱聪智先生对二者亦未作区分;大陆学者也通常只谈无过错责任,凡涉及危险责任者亦多与无过错责任通用。以上分别参考王泽鉴,前注46,第2册,第161页;邱聪智,前注45。
    52 有学者认为其为社会保险责任制度,不属于民法范畴。参见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9页。
    53 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71-372页。
    54 张佩霖:“也论侵权损害的归责原则”,《政法论坛》,1990年第2期。王利明先生早期的观点亦以此作为否定无过错责任作为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基本理由之一,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62页。
    55 K.F.V.Hewstor and R.A.Buctley,Salmon & Houston on the Law of torts,21Ed,Stueet & maxmell,1996.P.307
    56 See Brgan A.Garner:Black's law dictionary Thomson west.934
    57 王军:《侵权法上严格责任的原理与实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58[德]罗伯特·霍恩,海因·科茨,汉斯·G·莱塞:《德国民商法导论》,楚建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7页。
    59 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570页。
    60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2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4页。
    61 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2页,第115页。
    62 《国外法学知识泽丛·民法》,知识出版社,1983年版,第232页,转引自王利明等:《民法·侵权行为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1页。
    63 张民安,同前注52,第115页。
    64 王泽鉴,同前注60,第162页。
    65 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89页。
    66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4-109页。
    67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6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3页。
    68 杨立新:“进展与问题一评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法”,《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69 米健:“现代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探索”,《现代法学》,1985年第5期。
    70 史尚宽:《债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页。
    71 王家福:《中国民法学·民法债仅》,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554页。
    72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页。
    73[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焦美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87页。
    74[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前注73,第387页,注释41。
    75 Charles Sherman:《现代世界中的罗马法》,第2卷,1924年第2版,第5页,转引自:杨振山主编:《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1995年版,第47页。
    76 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黄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28页。
    77 巴里·尼古拉斯,前注76,第236页。
    78[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前注49,第8页。
    79[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前注49,第6页,注释23。
    80[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前注49,第8页。
    81 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1992年版,第405页。
    82[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前注49,第10页。
    83 《法学阶梯》第4、5、3页。转引自[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前注49,第8页。
    84[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前注49,第10页。
    82 同上注。
    86[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前注49,第9页。
    87 同上注。
    88[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前注49,第10页。
    89 邱聪智,前注45,第131页。
    90[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6页。
    91 参见邱聪智,前注45,第152页。
    92 Jand'heur V.les Galeries belefortaibes,cour de cassation,cour de casscttion chambers renuines,13,February 1930,D,19301.57,s.19301121,转引自Von Mehren,Civil Law System,1957,P379.
    93[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前注49,第153-154页
    94 有关该案的资料,参见徐爱国:《英美侵权行为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61-162页。
    92 邱聪智,前注45,第110页
    96 本案发生于1871年,火车机车喷出的火花烧毁麦杆,致人损害,判决中称:火车机车上的火花性质上是危险物质,且火车为具高度危险机械,故被告虽无过失,亦应负赔偿责任。参见邱聪智,前注45,第111页。
    97 The law commission,Civil liability for dangerous things and Activitics,1970.P4.转引自邱聪智,前注45,第115页。
    98 李响:《美国侵权法原理及案例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57-458页。
    99 我妻荣:《民法研究》,有裴阁1969年版,第315页。转引自李薇:《日本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页。
    100 邱聪智,前注45,第179页。
    101 J.Jolowicz,Liability for Audients,C.L.J.,Vol.26,No.1,1968.P50.转引自邱聪智:前注45,第117页。
    102 该院成立于1923年,是一家由美国一些最杰出的法官、法学教授和执业律师组成的荣誉团体。该院主持了对十几个包括合同、侵权、代理、财产法等在内的法律“重述”。其目的旨在促进法律的清晰化和简明化,以适应社会需求和对正义系统更能管理的需要。该院宣布的法律原则已被美国各级法院在数十万个案件中引用。参见美国法律研究院通过并颁布:《侵权法重述第三版:产品责任》,肖永平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美国法律研究院序”。
    103[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前注 49,第166页
    104 陈聪富:《侵权归责原则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3页
    105 张民安,前注52,第77页
    106 张民安,前注52,第80页。
    107 Trespass令状是英国古老的一种诉讼形式,称为“直接侵害令状”,实际为故意侵害令状:与之相对的是casc令状,为一种过失侵权令状。参见张民安,前注52,第79-85页。
    108 Charles o Gregory,Trespass to NegIigence to Absolute Liability;Sec Robert L.Rabin,Perspectives on Tort Low,(and ed),Little,Brown and company,Boston and Toronto.1983.P40.转引自张民安,前注52,,第87页。
    109 Charlesworth,Liability for dangerous things,1922.P50.转引自邱聪智,前注45,第188页。
    110 Wigmore,Responsibility for Tortions Acts,Harvard Law Review,Volt.7.1894.P455-456.转引自:邱聪智,前注45,第191页。
    111 R.pourel.Introduction of the philosophy of law 1922.P177.转引自:邱聪智,前注45,第193页。
    112 邱聪智,前注45,第202页
    113 邱聪智,前注45,第203页
    114 邱聪智,前注45,第228页
    115 邱聪智,前注45,第228页。
    116 《法国民法典》第1385条规定:动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就置于其管理下之动物,因走失或逃匿所生之损害,负赔偿责任:第1386条规定:工作物所有人,因工作物之保存欠缺或构造物瑕疵而塌毁所生之损害负赔偿责任。转引自邱聪智《民法研究(一)》,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4页。
    117 张民安,前注52,第175条。
    118 张民安,同上注,第177条。
    119 张民安,同上注,第178条。
    120 张民安,同上注,第174页。
    121 Fletcher v.Rylands,L.R.IEX.265(1866),转引自王军,前注57,第104页。
    122 Dimiel Jutras.Lonis and Mechanical Beass or Josserands Contribution to bjective Liability in France,Tont Law,edited by ken cooper-stephenson and Elaine Gibson,Captus university puklicatins,1993.p.325.转引自张民,前注52,第177页。
    123 Josserand,de la responsabilite du fait des choses inanimes,p106,转引自张民安,前注52,第175页。
    124 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北京:法律出版社,第99-104页。
    125[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2页。
    126[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苗力田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88页。
    127 同上注。
    128 同上注。
    129[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95页。
    130[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前注122,第91页
    13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前注122,第95页。
    132 G.D.Vecchio,"justice,An Historical and philosophical" Edinburgh 1956 P53.
    13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前注122,第96页。
    134 同上注。
    135[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全集》第八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01页。
    136[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前注122,第91页
    137 同上注。第95页
    138[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34页。
    139[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页。
    140[美]约翰·罗尔斯,前注139,第292页。
    141[美]约翰·罗尔斯,前注139,第57页。
    142[美]约翰·罗尔斯,前注139,第10页。
    143 从这个角度,矫正正义常常被理解为“司法正义”,相应的,分配正义被理解为“立法正义”。
    144 王卫国:《过错责任第三次勃兴》,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04-205页。
    145[意大利]桑德罗·斯奇巴尼:《侵权责任问题——罗马法渊源解读》,薛军译,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23821。最后访问日期:2007年10月15日。
    146 同上注。
    147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2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5-146页。
    148[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以财产法为中心》,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从》第8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49 苏水钦,前注38,第50页。
    150[澳]维拉曼特:《法律导引》,张智仁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52-253页。
    151 王泽鉴,前注147,第162页。
    152 Green,tort law as public law in Disguise,38Tex.L.Rev.(1995).
    153 刘士国:《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4页。
    154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7页。
    155 王泽鉴,前注147,第5册,第259页。
    156 邱聪智,前注45,第31页。
    157 王利明,前注50,第18页。
    158 刘士国:《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4页。
    159 张佩霖《中国民事法律理论与实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263页。
    160 徐爱国:“重新解释侵权行为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23821。最后防问时间2007年6月9日。
    161 徐爱国,前注160。
    162 胡雪梅:《“过错”的死亡——中英侵权法宏观比较研究及思考》,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8页。
    163 苏永钦:《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第3页。
    164 霍伊:《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刘锋译,北京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23页。
    165 石元康:《当代西方自由主义理论》,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91页。
    166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2卷,邓正来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
    167 霍伊:《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刘锋译,北京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36页。
    168 霍伊,同上注,第115页。
    169(日)美浓部达吉《公法与私法》台湾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32页。
    170 王利明,前注50,第186页。
    171 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55页。
    172 王家福,同前注,第236页。
    173 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9页。
    174 邱聪智,前注45,第46页
    175 Teny,Megligence,1915,29 Harv.L.Rev.L10转引自张民安:前注52,第259页
    176 张民安,前注52,第261页
    177 该案基本情况是:原被告土地相邻,被告在其土地上堆放干草,由于通风不好而自燃,烧毁相邻的原告土地上的农舍。此前,原告称曾指出被告堆放干草存在的问题。参见张民安:同上注,第268页。
    178 Prosser,Law of Torts,p145.转引自张民安:同上注,第259页。
    179 该案基本情况是:原告于深夜经过灯光昏暗、积雪未除尽的街道摔伤,遂状告市政府要求赔偿。参见邱聪智,前注45,第81页。
    180 邱聪智,前注45,第83页。
    181 邱聪智,前注45,第67页。
    182 邱聪智,前注45,第69页。
    183[美]沃伦·A,西维:《事物自道缘由》,林海译,徐爱国组织编译,《哈佛法律评论》(侵权法学精粹),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90页。
    184 邱聪智,前注45,第90页。
    185 史尚宽:《债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0页。
    186 佟柔主编:《中国民法》,第557页,转引自王利明,前注50,第页。
    187 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则现代民法——二十世纪民法回顾”,《中外法学》,1997年第5期。
    188 《切尔诺贝利核泄漏20年祭》,http://www.stnn.cc/society/chernobyl/default,htm/。访问日期:2007年11月18日。
    189[英]芭芭拉·亚当等编著:《风险社会及其超越——社会理论的关键议题》,赵迢东等译,北京:北京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190[法]狄骥:《宪法论》,第1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49页,转引自孙文恺:《社会学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99页。
    191[英]安东尼·吉登斯:《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郑戈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页。
    192[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196 狄骥:《拿波仑法典以来私法的普通变迁》,会文堂记文局,1937年版,第115页,转引自王利明:前注50,第132页。
    194 A.Ehrenzweig,Negligence wichout fault,1951,P33,转引自邱聪智,前注45,第193页。
    195 邱聪智,前注45,第332页。
    196 参见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97 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2页。
    198 关于因果理论的诸学说参见陈聪富:《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99 该案具体情况是:被告铁路公司员工因蒸汽机引擎操作不当而致储放柴木的仓库失火,火势漫延烧毁130英尺之外的原告房屋,原告因而请求被告赔偿。
    200 Hant & Honore,supra note 4,at 85,转引自陈聪富:前注198,第27页。
    201 史尚宽:《债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3页,
    202 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第二版),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版,第606页。
    203 朱卫国:《过失相抵论》,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总第4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37页。
    204 Note,"Exemplary Damages in the Law of Torts",70,Have.L.Rev.517,(1957),转引自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年第4期,第112页。
    205[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前注49,第745页。
    206 David Owen:"Punitive Damage in Products Liability Litigation",74 Mich.L.Rev.1257(1976),转引自王利明,前注200,第117页。
    207 曹诗权、李政辉:“论侵害生命权在民法上的责任”,《法学评论》,1998年第5期。
    209 Kotz,Deliklsrecht,s.107,转引自李昊:《交易安全义务制度研究》,清华大学 2005年博士论文,第311页。
    210 王泽鉴:《民法导论与判例研究》第6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5页。
    211 Rudolf v.Jhering.Geist des romischen Rechts,Erster Tell,8 Aufl.1955,S 8f.转引自王泽鉴,同前注210,第279页。
    212 刘士国:《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0页。
    213 邱聪智:前注45,第292页。
    214 这一争论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肯定说”认为,高速运输工具致人损害应当包含道路交通事故,主张该条文是审理道路交通故事的法律依据;“否定说”认为汽车的危险性比火车、飞机低,不可同等对待,否则会不合理加重汽车所有人和使用人的赔偿责任。参见于敏:《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与过失相抵-法律公平的本质及其实现过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07页。
    215 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5页。
    216 同上注,第165页
    217 王卫国,同上注,第167-170页
    218 同上注。
    219 米健:“现代侵权行为法归责探索”,法学研究,1985年第5期,第42-49页
    220 同上注。
    221 熊进光:《侵权行为法上的安全注意义务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46-247页
    222 参见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23 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页。
    224 张新宝:“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第42页
    225 杨立新:“论侵权行为一般化和类型化及其我国侵权行为法立法模式选择”,《河南省政法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第2页。
    226 田士诚:“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研究”,《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第63页。
    228 张新宝,前注224,第48页。
    229 邱聪智,前注45,第378页。
    230 R·F·V.Heuston and R.A.Buckley,Law of torts.Twenty-first edition,London Sweet & Malwed.P16.转引自张民安:“侵权法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法学评论》,2006年第2期,第97页。
    231[美]Vincent R.Johnson:《美国侵权法》,赵秀文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0页。
    232 北大法宝法规系统,最后检索时间2006年8月1日,其中含少数失效文件。
    233[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前注69,第144页。
    234 参见邱聪智:前注45,第292-293页。
    235 参见邱聪智:前注45,第293页。
    236 梁慧星先生将法律概念分为“封闭的不确定概念”和“开放的不确定概念”,前者内涵不确定,但外延封闭,如“危险、物”等;后者内涵不确定,外延开放,如“公平、合理”。梁慧星:《民法解释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92页。
    237 梁慧星:《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55页至256页。
    238 张新宝:“行政法规不宜规定侵权责任”,《法学家》,2007年第5期,第7页。另据张新宝教授统计,我国目前有72件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了侵权责任的赔偿问题。
    239[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前注49,第162-163页。
    240 同上注,第171页。
    241 邱聪智:《民法研究(一)》增订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93页。
    242 如胡雪梅博士认为,“归责原则者既然是确立责任归属的最终价值判断标准,那么,按逻辑与常理应该是某种肯定的准绳或标准,而不应是某种否定的,根本无需考虑的东西。”本人同意此观点。胡雪梅:《“过错”的死亡——中英侵权法宏观比较研究及思考》,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1页。
    243[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权行为法》(2004年第5版),齐晓琨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56页。
    244 John G.Fleming,is there a future for tort Law?" 44 La.L.Rev.1193
    245 乌尔里希·贝克:“再造政治:自反性现代化理论初探”,前注15,第5-10页。
    246 乌尔里希·贝克,同前注245,第5页。
    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6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版。
    2.邱聪智:《从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之变动论危险责任之构成》,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邱聪智:《民法研究(一)》(增订本),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修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6.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则》,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7.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第二版,北京:中国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8.杨立新:《侵权法研究》(修订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9.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0.史尚宽:《债法总论》、《债法总各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1.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1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2.梁慧星:《民法解释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年版。
    13.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条文、说明、理由、立法例》(侵权行为编、继承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4.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1-35卷),北京:法律出版社,香港金桥出版社有限公司。
    15.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16.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7.陈聪富:《侵权责任原则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8.陈聪富:《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9.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0.张民安:《现代法国侵权责任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1.刘士国:《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2.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3.于敏:《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与过失相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4.苏永钦:《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5.胡雪梅:《“过错”的死亡——中英权法宏观比较研究及思考》,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6.熊进光:《侵权行为法上安全注意义务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7.李响:《美国侵权法原理及案例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8.张民安:《侵权法报告》(第1卷),北京:中信出版社,2005年版。
    29.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30.江华主编:《侵权行为法研究》,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31.王军:《侵权法上严格责任的原理和实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32.吴汉东主编:《私法研究》第1、3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3.(美)R.M.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4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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