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法院调解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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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院调解制度作为“东方经验”的司法制度走过了大半个世纪,在建国初期因为模范法官马锡五“红极一时”,并在20世纪80年代在司法工作中占据主导地位。20世纪末它曾作为现代化司法改革的对象而一度受到冷落,但进入新世纪却又再度兴盛,并由于新时期的司法改革而备受关注。本文即以法院调解为研究对象,欲在它的历史演变中考察其制度基础,在转型时期的改革过程中考察其现状,进而在政策的反复、理论与现实的矛盾中构想新时期的法院调解制度。
     时下的调解是“大调解”格局,即党政牵头、多部门联动的“三位一体”(将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联结),但在其具体操作中只要与诉讼相关就会由法院作为主导者或主持者。因此,本文的研究对象法院调解,并非局限于诉讼程序中的司法调解,而是将视野的焦点对准了法院,关注由法院操办的调解,这就包括了行政诉讼中的协调,也包括了各地未立案便调解的司法实践。
     本文第一部分从理论的角度研究法院调解的基本概念与特征,以及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背景因素,本文将研究的焦点集中于调解工作的发动者法院,进而扩大所考察的法院调解的范围,将法院调解置于新时期“大调解”的背景中去理解,概括了法院调解具有的灵活性以及对政策的敏感性等特征,同时叙述了法院调解与审判程序形式合一、实质相异等特征;
     本文第二部分则注重在其历史演变中发现这一“东方经验”的传统文化基础,在其形成和高度发达时期研究其文化传统、政治传统,并描述了法治现代化背景下法院调解的制度雏形;
     第三部分中,本文认为要以法院调解为分析对象,有三个层次值得引起关注:政策“话语”中的法院调解、作为司法制度的法院调解和司法实践中的法院调解。因此,本文细致地描述20世纪90年代末和21世纪新时期这两个阶段法院调解的现状:从司法政策“话语”的反复中把握新时期法院调解的政治特色,从制度改革中把握它的制度特点,从司法实践的积极、消极回应中把握它的制度功效。
     第四部分,本文结合以上分析,提出了关于法院调解制度发展的思考。一方面是对当今和谐社会建设目标、人民司法政策进行了分析,另一方面是对于构建新时期法院调解制度进行了初步的宏观设想,认为新时期的法院调解框架需要将法院调解实践工作中受政策以及内部管理影响严重的部分独立出诉讼调解阶段,独立为法院附设调解,结合河南省基层法院的实践经验,将法院附设调解置于立案阶段。
Court mediation, as the'oriental experience', has been in existence for over a half century. It seized much attention at the beginning of Chinese government, and played a leading role at the 1980s. Although as an object of judicial reform, it was left out in the cold at the end of 20th century, it experienced prosperity again in the 21st century because of the new judicial reform. This dissertation treats the court mediation as the research object, and will examine its systematic foundation in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check its situation in the reform of transforming period, then restructure and improve it through the changeable policy and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ory and reality.
     The current court mediation is in a massive way. It is leaded by the Party and realized by the cooperation of many apartments, the main three forms of which are judicial mediation,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and nongovernmental mediation. However, in its practice, the court is usually the leader or manager as long as the case is related to judicial work. Thus, the court mediation in this dissertation is not limited as the judicial mediation in legal process; however, it focuses on the court, including mediation in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nd local mediation practice before a case is placed.
     The first part of the dissertation will present the theoretical intension and extension of court mediation, and describe its initial shape and theory in the systematization in the 20th century.
     The second part will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cultural foundation in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the political foundation thereafter.
     It is worth mentioning that there are three layers in the concept of "court mediation": the one in political expression, the one in judicial system, and the one in judicial practice. Based on the awareness of these three layers, the third part of the dissertation will emphasize the situation of court mediation in the late 1990s and the 21st century:the changeable political expression reflected the political special feature of court mediation; the systematic reform reflected its systematic feature; the positive and negative response to judicial practice reflected its systematic function.
     A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ourt mediation, in the forth part, several thoughts will be raised based on the above analysis. On the one hand, analysis will be made on the current harmonious society target and policy of people's justice; on the other hand, some preliminary macroscopic ideas relating to court mediation system in the new age will be put forward.
引文
①赵勇:《马锡五能挽救中国司法吗?》,法律博客:http://zhaoyong.fyfz.cn/blog/zhaoyong/index.aspx?blogid=512380,最近浏览日2009年8月24日。
    ②《张立勇:不按“法理”出牌的高院院长》,载2009年2月19日《南方周末》。
    ③这一政策被具体地量化以便于监督各下级法院、各审判厅的工作,而监督的手段是激励制。就高级法院各审判庭来说,经过巡回审判进而调解结案的案例数量所占的比例越高,该庭在绩效考核和年度工作总结中越能被领导层认为工作突出,进而得到集体先进称号。
    ④刘用军:《当代司法学习马锡五什么》,载2009年8月16日《法制日报》。
    ①如法律博客、天涯的关天茶舍等都有以河南省在开司法改革的倒车为主题的讨论,而学界关注司法改革的贺卫方教授针对河南高院改革思路也撰文强调《司法改革必须按法理出牌》(载2009年2月27日《上海商报》),另参看赵蕾《不能机械回归“马锡五”》,载2009年6月10日《南方周末》。
    ②吴英姿:《法院调解的“复兴”与未来》,载《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07年第3期。
    ③国家信访局统计,自2005年新的《国务院信访条例》颁布施行后,全国信访数量—路高涨,2006年国家信访局爱理群众信访量上升13%,省级上升0.1%,地级上升0.3%,中央和国家机关受理群众信访量上升46%,省、地、县直属部门增幅较少。
    ④2008年11月24日,湖南郴州人彭北京在网上发帖,称要与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晓龙和该院执行局局长郑建华“以原始的方式决斗”。《专访彭北京:我为什么要与法官决斗》,裁2009年1月10日《华商报》。
    ①贺卫方:《司法改革必须按法理出牌》,载2009年2月27日《上海商报》。
    ②立案登记制度是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创设的便民新举措,依该制度当事人来法院立案时,对一引起案情简单、争议不大、有调解可能的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做立案预登记,不收取诉讼费用,引导当事人到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党、群、团、工会组织、行业协会的调解组织,基层司法所等,对该争议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正式立案进行审理。该制度具体内容参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传海报栏。
    ③这两则案例是笔者实习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时,旁听研究室“学习马锡五,服务人民群众”讨论时整理的案件,该两例案件以及其他一些案件随后先后被《大河报》报道。例一、二见《“马锡五审判方式”落户河南前后》,载2009年9月7日B12版《大河报》。
    ①刘忠:《“马锡五审判”:土得掉渣,百姓满意》,载2009年9月9日B9版《大河报》。
    ①李春霖、潘永隆主编《中国新民事诉讼法学通论》,北京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页。
    ②参见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01页。
    ③张晋红:《法院调解的立法价值探究——兼评法院调解的两种改良观点》,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5期。
    ④吴英姿:《法院调解的“复兴”与未来》,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3期。
    ⑤《王怀臣同志在“能动司法与大调解”论坛上的讲话》,载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大调解学习材料汇编》。
    ①四川省“大调解”工作体系要求构建以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的工作体系,见四川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
    ①周振想、邵景春主编:《中国法制建设40年要览》,第495页。
    ②李春霖、潘夏明:《人民调解问题争议之我见》,载《政法论坛》1990年第2期。
    ①肖金明著:《法治行政的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页。
    ②参见金国坤:《依法行政环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9至171页。
    ③张树义著:《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法学透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页。
    ④张树义著:《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法学透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页。
    ①以上数据来源《中国法律年鉴》1991年第934页,1992年第855页,1994年第1028页,1996年第958页。
    ②《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4年3月10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载《中国法律年鉴(2005)》,第21页。
    ③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6版,第94页。
    ④参见[美]丹尼尔·勒纳《传统社会的消失》,转引自[美]亨廷顿著《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30页。
    ⑤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载《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47页。
    ①参见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导言第1页。
    ②参见[美]柯恩《现代化前夕的中国调解》,载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88页。
    ③强世功:《文化、功能与治理——中国调解制度研究的三个范式》,载《清华法学》(第三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④参见[美]陆思礼《毛泽东与调解:共产主义中国的政治和纠纷》,载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17-118页。
    ⑤参见胡旭晟、夏新华:《中国调解传统研究——一种文化的透视》,载《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
    ⑥强世功:《文化、功能与治理——中国调解制度研究的三个范式》,载《清华法学》(第三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①2008年北京奥运会开幕式,文字篇不同字体书写出的“和”字是中国向世界的表达,也是最易引起世界共鸣的表达。
    ②[德]马克思·韦伯:《儒教与道教》,洪天富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2页。
    ③《论语·为政》
    ④[美]柯恩:《现代化前夕的中国调解》,载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08页。
    ①参见陈顾远《中国文化与中国法系——陈顾远法律史论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2-58页。
    ②张树义:《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法学透视——行政法学背景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页。
    ③范忠信:《健全的纠纷解决机制决定和谐社会——传统中国社会治理模式对我们的启示》,载《北方法学》2007年第2期。
    ④秦晖:《传统中华帝国的乡村基层控制:汉唐间的乡村组织》,载黄宗智主编《中国乡村研究》第一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①[法]勒内·达维德著:《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转引自吴勇《传统无讼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的影响》,广西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
    ②洪冬英:《当代中国调解制度的变迁研究》,华东政法学院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郑秦《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年,第220页。
    ③参见朱英《清末苏州商会调解商事纠纷述论》,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3年1期;另参郑成林《清末民初商事仲裁制度的演进及其社会功能》,载《天津社会科学》2003年2期。
    ④参见《大清律例》(道光二年编)第30章及第34章,转引自柯恩《现代化前夕的中国调解》,载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98页。
    ①参见[美]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和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第33-56页。
    ②这里的调解,指的是由州县官员主持的官方调解。[美]柯恩:《现代化前夕的中国调解》,载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98页。
    ③“告状不受理”,《大清临时律例》(宣统二年[1910]),这法律改革的主要设计者沈家本及其同事提出了删除的理由,认为“这一条规定所设计的只是微小的民事纠纷。他们不同于自杀话贼盗案件。若能得到当地公正无偏的士绅的处理,也未尝不可”,另一方面沈家本等人也对官员必须审理所有纠纷的工作压力表示担忧。参见[美]柯恩《现代化前夕的中国调解》角注44,载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98-99页。
    ④参见[美]柯恩《现代化前夕的中国调解》,载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04页。
    ⑤《圣谕广训》,康熙《圣谕十六条》。
    ⑥参见[俄]D·马克戈万《尘埃》,脱启明译,时代文艺出版社2004年版,第15-28页。
    ①参见《李渔全集》第十七卷,浙江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转引自曾宪义《关于中国传统调解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4期。
    ②CH'U,LCCAL GOVERNMENTJERNIGAN,CHINA IN LAW AND COMMERCE 189.转引自[美]柯恩《现代化前夕的中国调解》,载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98页。
    ③参见[美]柯恩《现代化前夕的中国调解》,载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05至108页。
    ①参见[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②参见[美]柯恩《现代化前夕的中国调解》,载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11页。
    ③参见赵婷《民国初年商事调解机制评析——以<商事公断章程>为例》,载《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①参见[美]柯恩《现代化前夕的中国调解》,载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88页。
    ②强世功:《文化、功能与治理——中国调解制度研究的三个范式》,载《清华法学》(第三辑)。
    ③参见曾宪义《关于中国传统调解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4期。
    ④张希坡著:《马锡五审判方式》,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24页。
    ①习仲勋:《贯彻司法工作的方向》,载1944年11月5日《解放日报》。
    ②马锡五在陇东分庭时期,利用巡回审判了方式办理了多个影响深远的传奇案件,如审办庆阳县樊家滩村张安邦、何爱香奸情杀人案,拐卖妇女案、干涉寡妇改嫁案,以及封捧儿婚姻上诉案等多个“久判不结”的案件。尤其是“封捧儿婚姻上诉案”在当时对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推行起到了积极的宣传作用,对新中国妇女摆脱封礼教的 束缚起到了积极影响,这些案件因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而成为当时陕甘边区法制现状的象征。
    ①《马锡五副院长在全国公安、检察、司法先进工作者大会上的书面讲话》,载《人民司法》1959年10期。
    ②侯欣一:《马锡五审判方式精髓:一心为民》,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9月2日。
    ③马锡五办案方法分析的材料来源于《马锡五副院长在全国公安、检察、司法先进工作者大会上的书面讲话》,载《人民司法》1959年10期。
    ①王子宜:《边区推事审判员联席会议总结》(1945年),转引自强世功《权力的组织网络与法律的治理化》,载《调解、法制与现代化: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04页。
    ②参见[美]黄宗智《中国民事调解制度的过去和现在》,载《清华法学》2006年第二辑。
    ③参见《马锡五副院长在全国公安、检察、司法先进工作者大会上的书面讲话》,载《人民司法》1959年10期;另见谢觉哉同志在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
    ①参见[美]黄宗智《中国民事调解制度的过去和现在》,载《清华法学》2006年第二辑。
    ②家庭、家族、宗族、行会等封建社会的组成细胞,既是最可能抵制社会迅速变革的社会结构,又是传统方式解决大多数纠纷的所。参见陆思礼《毛泽东与调解:共产主义中国的政治和纠纷解决》,载《调解、法制与现代化:中国调解制度研究》,第120-121页。
    ③金国坤:《依法行政环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1页。
    ④曾益康:《从政治与司法双重视角看“马锡五审判方式”》,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8月。
    ①[美]陆思礼:《毛泽东与调解:共产主义中国的政治和纠纷解决》,载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化:中国调解制度研究》,第121页。
    ②[美]陆思礼:《毛泽东与调解:共产主义中国的政治和纠纷解决》,载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化:中国调解制度研究》,第121页。
    ③傅华伶:《后毛泽东时代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载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化:中国调解制度研究》,第312页。
    ①谢沉哉:《关于审判与调解》,转引自张希坡《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人民司法工作的—面旗帜》,载2009年8月11日《人民法院报》第5版。
    ②苏尉:《马锡五与马锡五审判方式》,载《民主协商报》2005年7月8日第3版。
    ①案例材料略有删减,原材料载于张希坡《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人民司法工作的—面旗帜》,载2009年8月11日《人民法院报》第5版。
    ②吴英姿:《法院调解的“复兴”和未来》,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3期。
    ①参见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页。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3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3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七条。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八、九十九条。
    ①参见章武生、吴泽勇《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载《诉讼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66页。
    ①《全国第十四次审判工作会议记要》,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8年第3期。
    ①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1993年),载《中国法律年鉴》1994年卷,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付费信息。
    ②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1994),载《中国法律年鉴》1995年卷,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付费信息。
    ③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全国法院工作会议》(1995),载《中国法律年鉴》1996年卷,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
    ④《最高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6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5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⑤张亚东:《法院调解制度改革构想》,载曹建明主编:《程序公正与诉讼制度改革》,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630页。
    ①说其是政治制度而不是司法制度是因为当时行政与司法并没有严格区分,而且调解在当时除了解决纠纷这一基本任务外,更担负着改造旧社会、宣扬社会主义的政治任务。参见本文第二章第三部分“法院调解政治任务”。
    ②范愉:《调解的重构——以法院调解的改革为重点(上)》,载《理论纵横》2004年第2期。
    ③袁春湘:《人民法院工作30年》,载《法制资讯》2008年第10期。
    ①范愉“《调解的重构——以法院调解的改革为重点(上)》,载《理论纵横》2004年第2期。
    ②参见范愉《调解的重构——以法院调解的改革为重点(上)》,载《理论纵横》2004年第2期。
    ③范愉:《调解的重构——以法院调解的改革为重点(上)》,载《理论纵横》2004年第2期。
    ①上述数据来源于王炜《法院调解——在危机下重生与发展》,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硕士论文。
    ②调撤率是指调解结案和因调解而撤诉的结案率。
    ①数据收集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6年第1期,法律出版社会2006年版,第72、38页。
    ①庄会定:《“开创司法为民新境界”——访最高院肖扬》,载《瞭望新闻周刊》2003年第41期。
    ②庄会定:《“开创司法为民新境界”——访最高院肖扬》,载《瞭望新闻周刊》2003年第41期。
    ③肖扬:《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法院工作报告》,载《中国法律年鉴》2005年卷,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
    ①王胜俊:《实现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载《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08年第10期。
    ②王胜俊:《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扎实做好人民法院各项工作》,载《求是杂志》2008年第16期。
    ③汤维建、常廷彬:《2002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人民司法》2003年第5期。
    ①参见刘嵘《树立司法为民思想,践行公正与效率主题——记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载《人民司法》2003年第9期。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
    ③肖扬:《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载《求是杂志》2006年第19期。
    ①高绍安:《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在京召开,周永康发表重要讲话王胜俊作工作报告》,载《中国审判》2008年第7期。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2007年3月公布。
    ③童彤、柳开方:《会泽法院认真贯彻最高院“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载“人民网-云南法治”,http://yn.people.com.cn/GB/78544/10021708.html。
    ①沈德咏:“在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围绕“案结事了”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载2009年7月30日《人民法院报》。
    ②丁玮:《树立调解优先理念开创调解工作新局面》,载“人民法院网-院长论坛”,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908/18/369949.shtml。
    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
    ④赵钢、王杏飞:《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新发展——对<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读》,载 《法学评论》2005年第6期。
    ①高万泉:《上海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成功率近七成》,载2007年1月8日《人民法院报》。
    ②石松林、陈祥:《张家港法院调解撤诉率达71%》,载2008年3月26日《法制日报》006版。
    ③张冯焱、陆颖:《上半年全省法院调解案件6万起——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调解》,载2009年7月16日《郑州日报》002版。
    ④殷海英:《桦川法院调解新成效》,载2010年1月11日《佳木斯日报》第002版。
    ⑤王芸蕊:《河南力推民事案件调解制当事人称不立案也苦恼》,载2009年10月13日《大河商报》第004版。
    ①袁春湘:《人民法院工作30年》,载《法制资讯》2008年第10期。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官”活动的通知》,1999年3月12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定期开展全国优秀女法官评选活动的通知》,2005年10月11日发布。
    ②《当代中国模范法官研究》是我的朋友郝振选择了《人民法院报》2009两年来近100例模范法官事迹报道作为样本,进行的法社会学研究。感谢他提供我所需的数据与事例材料,以及他在法官个人激励机制方面给我的引导。
    ①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某位年过四十的副院长,因为处理涉诉信访工作不利而遭到督导员的严厉批评,最终顶不住压力自己申请调往二线工作。
    ②王芸蕊:《河南力推民事案件调解制当事人称不立案也苦恼》,载《大河商报》2009年10月13日第002版。
    ①邓正来:《中国法学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84页。
    ②参见[美]黄宗智《中国民事调解制度的过去和现在》,载《清华法学》2006年第二辑。
    ①数据来源于山东大学法学院2007级硕士研究生郝振对2008年人民法院报的统计。
    ①对于这个问题可参考周湘莲、林琛《我国代制民主的制度分析》,载《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1期;黄基泉、王允武《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若干思考》,载《社会科学研究》2002年第3期。
    ②范愉:《调解的重构——以法院调解的改革为重点(下)》,载《理论纵横》2004年第3期。
    ③参见江伟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98页。
    ①范愉:《调解的重构——以法院调解的改革为重点(下)》,载《理论纵横》2004年第3期。
    ②范愉:《调解的重构——以法院调解的改革为重点(下)》,载《理论纵横》2004年第3期。
    ①季卫东:《程序比较论》,载《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1期。
    ②参见白绿铉《美国民事诉讼法》,经济日报出版社1997年版,第116页。
    ③参见罗长青《美国ADR对完善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借鉴意义》,载《政府法制研究》,2007年第9期。
    ①这是很不可思议但却“也许正在发生”的事实,越是基本的准则、基本的原则往往越容易在具体操作中被种种“细则”架空。宪法这一根本大法面对违宪的《拆迁条例》无所作为;基本法律《立法法》面对《劳动教养条例》无可奈何;《行政诉讼法》禁止行政诉讼调解的基本规定,虽然合理性存在争议,但也不能成为现实中大量存在的“行政诉讼协调撤诉”存在的合法性理由。法院工作中大量的政策规定已然挤占了太多法律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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