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接受性:法律方法的一个分析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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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可接受性的研究在很多人文社会科学中都有所涉及,也日益受到法律方法论研究的关注。无论是法学外部的哲学、语言学或者其他学科,还是法学内部的立法、司法和执法之间,都对可接受性有所界定。综合以上界定,我们可以得到关于可接受性的一些核心特征,首先,可接受性问题广泛的存在于社会科学的各种学科之中,其次,受众(听众)本位是可接受性的最重要特征。无论是对理论还是对事实的接受,总是需要存在特定的主体,受众当仁不让地扮演起这一角色。第三,可接受性总是带有折中的色彩或者因素。由于可接受性总是从受众本位的角度出发,而受众自身又具有多样性的特征,满足受众的多样性是难以通过单一方案或者结论予以应对的,特别是面对着疑难问题的时候,各种视角和观念很可能会发生严重冲突。第四,不确定性也是可接受性的重要特征之一。这一点与折中特征有着类似之处。面对复杂的受众,要获得其接受必然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第五,可接受性推崇形式与实质的分离,因为为了获得受众的接受,多种复杂形式的手段都有可能被动用,而这些形式上的手段与其背后的目的很有可能是分离的。而法律方法论内的可接受性有多种理论来源,主要包括新修辞学和非形式逻辑等等,其在法律方法论的研究中逐渐受到重视,有着社会原因、法律原因和学术原因。以上第一章的内容主要是从宏观上对法律方法论内的可接受性做一个总体性介绍。
     从法律方法的实践性角度来说,在基本上确立的可接受性的目标之后,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何在司法过程中实现可接受性,这也是本文主要论述的部分。笔者将实现可接受性的路径分为宏观架构和微观方法两个层面,分别通过第二章到第五章予以介绍。
     第二章主要介绍司法过程中的听众。这是从可接受性的核心特征中引申而来的。司法过程中的各方参与者,主要包括法律职业群体、当事人和一般公众,都是司法过程中的听众,也是可接受性的对象。就法律职业群体(法律解释共同体)来说,虽然从借用韦伯和鲍曼对共同体的分析可以看到,利益上的分裂阻碍着法律解释共同体的形成,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出于职业上的共同利益,从最低限度开始建构法律解释共同体还是完全有可能的。本章的内容扩展了以往理论中仅仅将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作为听众的局限,将法官也列入听众的范围,因为后者是前者所要争取的对象。要获得作为理想听众的法官对本方观点的接受,我们需要对其特征和要求进行深入而细致的分析其中比较突出的共同特征即“共性人格”包括:首先,在知识层面上,作为读者的法官应当具备对法律体系与法律渊源的准确掌握。其次,从思维层面而言,法官必须带有法律思维的前见来阅读案件和规范文本。再次,就技术层面来说,法官需要把握司法过程中各种法律方法的运行方式。最后,在心理层面上,法官应当向其预设的“理想人格”不断努力。面对当事人,法官从快捷解决纠纷、保证自身成绩的角度出发,也需要尽可能地获得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接受。一方面,虽然运用诉讼权利是所有当事人的共性,但是,不同的当事人作为听众对法官的影响也是相当迥异的。另一方面,在司法制度中,已经有多种设计意在提升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无论是证据开示,还是法庭辩论,都是为了使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能够透彻地了解裁判结果作出的过程及其依据,进而接受最终的裁判结果。应该说,如果能够得到充分利益,既有的司法制度就能够很大程度上实现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接受。总之,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和当事人实质上互为听众,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争取,共同对司法过程做出具有影响力的判断。
     听众的存在界定了可接受性的场域和背景,而第三章中的共识则是实现可接受性的出发点。听众的存在提供了无限的信息,而共识是听众的观念中普遍存在的核心观点,整个司法过程及其结果的论证都必须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广义上的共识可以包括最终的裁判结论,这种意义上的共识经过了整个诉讼程序的运行,既定的结果只具有静态的意义。一般意义上的共识主要是诉讼结果出现之前,特别是在司法过程中经历不断修正的共识。从启动司法程序的角度来说,共识的缺位将使得纠纷当事人不会选择将司法作为其解决纠纷的方式,更不可能启动司法程序。共识是论证能得以进行并深入讨论下去的前提性条件,没有共识,任何纠纷解决机制都无法展开,更不用说纠纷的妥善解决。从目前的司法权运行状态来说,司法过程中共识的形成主要有法官释明和当事人协商两种主要途径。就前者来说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形成共识主要是通过其释明权来进行的。释明权制度主要是对诉讼过程中的案件事实及其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和说明,特别是就当事人提出的有关疑问,法官应当进行较为充分地阐释。就后者来说,当事人才是判决直接影响的对象,如果能够在司法过程中达成比较广泛的共识,那么,这种共识可以直接成为判决的内容。甚至,如果当事人能够就纠纷解决达成共识性的意见,那么,他们根本无需进入司法程序。从这个角度来说,当事人之间也可以通过包括司法程序在内的多种途径进行协商,从而增加其共识的内容,为形成可以接受的判决(或者处理结果)而奠定基础。就中国的司法环境而言,随着法律职业群体的不断成长,特别是其中律师行业的迅速发展,当事人可以借助其力量和资源实现更专业和便捷的沟通协商。所以,我们也同样需要对通过当事人协商而形成的司法共识予以关注。在民事法律中,合同法是对共识(合意)尤为强调的。传统的刑事法律强调国家对个人的单方面制裁和惩罚,一般并不允许协商,更难以容忍共识的存在,被告多是被动地应对。但是,以辩诉交易和刑事和解为代表的新型刑事制度却对以上传统的观点进行了部分修正。
     在具备了基本的框架之后,实现可接受性还需要一些具体的法律方法。鉴于目前法律方法的研究现状,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的研究相对成熟,这也是本文主要采用的两种实现可接受性的具体方法。第四章主要从权威视角分析法律解释如何为实现可接受性服务的。权威的内容、种类和程度对可接受性的影响是巨大而直接的。在现代社会及其司法过程中,权威能够提升可接受性的根基在于对程序及其相关制度的强调和推崇。学者们对权威的重视,从表面上看是为统治寻找合法性,但是更深层的含义是为了使得社会对统治予以接受。也就是说,对权威的重视及其研究实质上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可接受性。从超凡魅力权威到传统型权威再到法治型权威,其中程序的作用愈发重要。随着社会的整体转型,外在强制已经不再成为唯一实现接受的手段,而通过程序实现接受已经成为普遍的呼声。通过对近年不断涌现的社会热点案件的社会关注可以看到,社会大众已经不再仅仅关注到案件的最终结果(虽然结果仍然非常重要),而是将案件的进程也纳入到关注的范围之内。当然,非职业群体的普罗大众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理解司法程序是另外一个问题,但是,对诉讼过程的逐渐关注已经初显了程序权威的端倪。在既有的整体权力制度和社会现实规则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发生重大调整的背景下,从可接受性理论的角度来说,我们应当强调通过方法论上的努力来树立司法的权威。无论是整体的司法制度、法律制度和政治体系,还是社会中既存的某些明规则与潜规则,都无法单独依靠司法自身的力量进行改变。基于此,司法者能够努力的方向应当是尽可能地在既有的范围内提升司法过程及其结果的质量,使其获得最大限度的可接受性。法律解释的各种具体解释方法,例如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和社会解释等等,实质上都是借用了不同类型的权威为司法过程所运用,进而达到提升判决可接受性的目的。
     第五章主要从法律论证的主要目的——证立的角度来解读可接受性。证立理论在法律方法中的地位和作用表现在如下方面:首先,证立理论能够保证法律方法的目的性指向。其次,证立理论能够整合法律方法自身的体系构建。再次,证立理论能够在一定限度上防止司法腐败。最后,证立理论于法治中充分发挥程序作用的精神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证立的主要内容是实现某一过程或者结论的正当性,某一过程或者结论因此才能被接受。也就是说,正当性是实现接受的一个理由而非全部。正当性的内容随着时代发展总是处于流变之中,而不变的却是其服务的可接受性。法律论证的主要方法包括逻辑论证、对话论证和修辞论证,其中,逻辑论证方法和对话论证方法实质上可以归于修辞论证方法,进而也是为实现可接受性服务的。而所有论证方法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实现证立,而证立的更深层目的仍然是为了实现可接受性。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律论证的实质效果就是因为证立而实现接受,在司法过程中运用以上几种具体方法反过来也有助于裁判过程和结果的接受。
     简而言之,本文的主体结构和内容可以概括为:“基于听众,分析共识,运用方法,实现接受”。当然,无论是在理论体系建构还是在司法实践运用上,可接受性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也必然会引起若干质疑。任何单一理论都不可能“包打天下”,我们应当采取的态度是细致地分析质疑,理性的建构体系,以期在司法实践中尽绵薄之力。
The researches concerned with acceptability which present in many theories of social science have attracted the attention of the jurists who research into legal methodology. There are definitions to acceptability not only in subject out of jurisprudence, such as philosophy, linguistics and so on, but also in legislation, justice and law enforcement interior of jurisprudence. In view of these definitions above, we could summarize some core characteristics of acceptability. In the first place, problems of acceptability consist in social sciences widely. Secondarily, audience standard is the most important characteristic of acceptability. Confronted with theories and facts, subject is always specific and often embodied in audience. Thirdly, there are always compromise characters in acceptability. In view of that audience standard is the starting point of acceptability, and there are various audiences existing, it is difficult to find a single scheme in response to the diversity of the audiences, especially to puzzling questions.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a variety of perspectives and ideas are likely to be a serious conflict. Fourthly, uncertainty is an important feature of the acceptability. It is similar with the compromise as a characteristic. To be accepted, flexible measures must be used in face of complex audiences. Fifthly, the acceptability respected the separation of form and substance. Purposes of the flexible measures are likely to be separated. Sources of the acceptability within the legal methodology are various. New Rhetoric and informal logic are primary, they are getting more attention in legal methodology research for social reasons, legal reasons and academic reasons. Over the first chapter is mainly a general introduction of the acceptability within the legal methodology macroscopically.
     The key question is how to achieve acceptability of the judicial process after basically establishing the goal of the acceptability from the practical point of view of legal methods. And this is the main part of this article. The paths to achieve acceptability can be divided in two dimensions in ChapterⅡto ChapterⅤ——macroscopical construction and microcosmic method.
     The second chapter introduces the audience in the judicial process. It derived from the core characteristics of acceptability. The audiences including legal professional groups, parties and the general public also are objects of acceptability. In terms of the legal professional groups(legal interpretation community), interests hampe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law to split the formation of community, taking over the analysis of the community from Max Weber and Zygmunt Bauman. However,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common interests of their own profession,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interpretation community starting from a minimum is still entirely possible. This chapter extends the previous only to the parties and the public as a limited audience, the audience will be also included in the scope of the judge, as the latter is to fight for the former object. To get the judge as an ideal audience to accept this side of view, we need analysis their characteristics and requirements deeply. The more prominent common feature is "common personality". It includes that the judge should have the accurate of legal system and source of law in knowledge level firstly. Secondly, from the thinking level, the judges must thinking with the former see to read the case and legal norms. Thirdly, from the technical level, the judges need to grasp the various legal methods of operation mode in judicial process. Finally, from the psychological level, the judges should make great efforts to presupposed "ideal personality". Facing of the parties, the judges also need to get the parties acceptance as much as possible from the quick resolution of disputes and the guarantee of their performance point of view. On the one hand, although the use of right of action is common to all parties, but the influences from different parties are quite different. On the other hand, there are already a variety of designs intended to enhance the acceptability of the parties to judges in the justice system. Whether discovery, or court debate, is to enable the parties(and their agents) to comprehend the referee process and its basis, and then accept the final outcome of the ruling. If the existing judicial system can make people get the full benefit, it can achieve a large extent acceptability of the parties. In a word, judges and the parties are essentially listeners each other in judicial process. They both make influential judgments with mutual constraints and scramble.
     The presence of the audience defines the field and background of the acceptability, however, the consensus of the third chapter is the starting point to achieve acceptability. The presence of the audience provides unlimited information, and the consensus is the core concept of audience in common, the entire argumentation of judicial process and its results must be based on the consensus. Generalized consensus includes the final conclusions of the referee, it running through the entire proceedings, and the established results only have static significance. General sense of consensus mainly refers to the consensus before the outcome of proceedings, especially the consensus experiencing in the judicial process which are continuously revised. From the stand point of starting the judicial process, the omission of consensus will allow the parties do not choose justice as a way to resolve disputes, much less initiate judicial proceedings. Consensus is the precondition, so that argument can be carried out and discussed deeply. No consensus that any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can not be started, let alone the proper settlement of disputes. From the view of the current running state of judicial power, the formation of consensus in judicial process has two main routes, those are the interpretation of judge and party consultations. In the former case, the consensus reached in the judicial process are mainly carried out through its power of interpretation. Aufklaeungsrecht system mainly explains the facts and legal norms in the proceedings. Judges should particularly explain the questions raised by the parties adequately. On the latter point, the parties are the direct affected objects of judgment. If a broader consensus is reached in the judicial process, it can be the content of a judgment directly. Even if the parties can reach a consensus on the nature of dispute settlement, they do not need access to the judicial process. From this point of view, the parties could consult with each other through a variety of ways including the judicial process to increase the content of their consensus for laying the foundation of the formation of an acceptable sentence. When it comes to the environment of China, parties can take advantage of their strength and resources to achieve a more professional and convenient communication and consultation, due to the continuous growth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groups and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practice of law in particular. Therefore, we also need to pay attention to the consensus formed by the consultation of the parties. Consensus is particularly emphasized in contract law in civil areas. Traditional criminal law emphasizes the crackdown and penalties against individuals. Consultations are not allowed in criminal law, let alone tolerate the existence of a consensus. So the defendants respond passively at best. However, a new penal system represented by Plea Bargaining and 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 has amended the traditional view of the above partly.
     After constructing the basic framework, the realization of acceptability also need some specific legal methods. Given the current status of the research of legal method, legal interpretation and legal argumentation are mature relatively, which is the two specific methods to achieve acceptability used in this paper. In the fourth chapter, the author analyses how legal interpretation serve achieve acceptability mainly from the authority perspective. The content, type and extent of authority affect the acceptability enormously and directly. In the modern society and its judicial process, the foundation of authority to enhance the acceptability is that putting emphasis on the procedures and related systems. The value that scholars place on authority, it's surface is to find the legitimacy of the ruling, but the deeper meaning is to make society accept the ruling. That is, the important of authority and its research essentially aims to achieve better acceptability. From charismatic authority to the traditional authority and then to the rule-based authority, the role of program becomes more important. With the overall transformation of society, external force is no longer the only acceptable means of achieving, and achieved through process has become a popular call to acceptance. Through the emerging social hot cases can be seen that the general public have not only concerned about the final results of the case, but also the process of case, although the result is still very important. And of course, it is a separate issue if the non-professional groups to what extent can understand the judicial process or not. However, the gradual attention on the proceedings are now beginning the clues. Both the overall power system and the rules of social reality can not change significantly in a short time, in the background of thi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cceptability theory, we should stress the importance of efforts to establish judicial authority through legal methodology. Whether the whole judicial system, legal system and political system, or some clear rules and unspoken rules existing, they can not change alone depending on the judicial power of its own. Based on this, the direction of the judiciary should be able to enhance the quality of the judicial process and the results as much as possible in the existing scope to maximize the acceptability. Specific interpretations of legal methodology including semantic interpretation, historical interpretation, systematic interpretation and social interpretation, are essentially applied for the judicial process by borrowing different types of authorities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enhancing the acceptability of judgments.
     In the fifth chapter, the author interprets acceptability mainly from the main purpose of legal argumentation angle. That is in terms of justification The status and role of justification express in the following aspects:first, it could ensure the purpose point of the legal method; second, it could integrat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ystem of legal methods of their own; thirdly, it can prevent corruption in the judiciary to a certain degree; finally, the spirit of the role it play in the program is highly consistent. The main content of justification is to achieve legitimacy of a process or conclusions, therefore, a process or conclusion can be accepted by people. In other words, legitimacy is a reason to achieve acceptable but not all. The content of legitimacy is always in flow with the times being, but the acceptability which legitimacy serves is invariable. The main methods of legal reasoning include logical argumentation, dialectical argumentation and rhetorical argumentation. Among them, the logical argument method and the dialectical argumentation method can be attributed to rhetorical argument essentially, and they are in serve to achieve acceptability. The immediate purpose of all the argumentation methods is to achieve justification, and a deeper purpose of justification is still to achieve acceptability. From this perspective, the real effect of the legal argumentation is due to justification to achieve acceptability. The exertion of the specific methods above helps the acceptance to referee process and results in turn.
     In short, the main structure and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can be summarized as——based on audience, analyze the consensus, using methods to achieve acceptability. Of course,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and queries in acceptability whether in theory system construction or in judicial practice. No single theory can go conqueringly. We should adopt the attitude that analyzing queries meticulously, constructing systems rationally, with a view of contributing to the judicial practice.
引文
①[美]普特南:《理性、真理与历史》,童世骏 李光程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145页。
    ①Thomas S. Vernon, a philosophy of language primer, 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 (Washington, D.C)1980.
    ②童世骏:《普遍主义之种种》,载于《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第44页。
    ①[匈]拉卡托斯:《数学、科学和认识论:哲学论文第2卷》,林夏水等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236页以下。
    ②参见陈晓平:《关于科学理论的可接受性——归纳和反归纳之争》,载于《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第4-5页。
    ③参见吴彩强:《论普特南非唯标准的合理性》,载于《广西社会科学》2004年第12期,第61页。
    ④[美]普特南:《理性、真理和历史》,童世骏、李光程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61页。
    ①[美]罗蒂:《后形而上学的希望》,张国清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3年版,前言第5页.
    ②[美]罗蒂:《后哲学文化》,黄勇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2年版,第81页。
    ③[美]罗蒂:《哲学和自然之镜》,李幼蒸译,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410页。
    ④参见[美]劳丹:《进步及其问题》,刘新民译,华夏出版社1998年版,第109-111页。
    ①参见马雷:《科学理论的评价问题——兼评劳丹的理论评价观》,载于《南京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第13页。
    ②[美]亨佩尔:《自然科学的哲学》陈维抗译,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6年版,第36页。
    ③参见官鸣:《论科学认识的可接受性》,载于《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1993年第2期,第1页。
    ④[法]海然热:《语言人:论语言学对人文科学的贡献》,张祖建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
    ①参见刘艾云、丁岩:《用可接受性理论看英汉口译技巧》,载于《社科纵横》2008年第3期,第245页。另见徐筠:《符合语法性与可接受性》,载于《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2期,第78页。
    ②参见况新华、曾剑平:《语言可接受性判断》,载于《外语与外语教学》2001年第11期,第11页。
    ③参见吴慧珍:《WTO文本翻译中的“充分性”与“可接受性”》,载于《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第384页。
    ①参见吴礼权:《论修辞文本建构的基本原则》,载于《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2期,第41页。
    ①参见陈丽如:《可接受性原则和发展性原则对现代德育的意义》,载于《成都教育学院学报》2006年第12期,第22页。
    ②参见陈洁:《接受美学观照下的异质语言文化的移植》,载于《中州学刊》2007年第4期,第242页。
    ③参见谢晖:《法治、大国意识与中国法学的路向》,载于《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4期。
    ①杨知文:《实现立法可接受性的法律方法论研究》,载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7年第2期,第112页。
    ②参见秦志凯、韦伟:《论立法与法律接受》,载于《哈尔滨学院学报》2007年第10期。
    ③[德]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5页。
    ④参见汪全胜:《立法后评估的标准探讨》,载于《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①汪全胜:《立法的社会接受能力探讨》,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4期,第134页。
    ②特别是其中的程序公开原则,是提升行政行为可接受性的重要方面,参见章剑生:《行政程序法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8-49页。
    ③参见于立深、周丽:《论行政法的可接受性原则》,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2期,第7页。
    ①参见叶必丰:《公共利益本位论与行政行为》,载于《政治与法律》1997年第4期,第12页。
    ②参见沈岿:《因开放、反思而合法——探索中国公法变迁的规范性基础》,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第107页。
    ①参见刘召:《刑事裁判可接受性的评价因素探析》,载于《学术交流》2008年第11期,第75页。
    ②参见张建伟:《认识相对主义与诉讼的竞技化》,载于《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第39页。
    ①锁正杰:《刑事程序的法哲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0页。
    ②参见宋博:《对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理性反思》,载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10卷增刊,第67-68页。
    ③参见钟新文、杨波:《在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对刑事判决证明标准的再思考》,载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年第6期,第124页。
    ①[德]克劳斯·迈因策尔:《物质、精神和人类的复杂动力学》,曾国屏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①[美]古德里奇:《法律话语》,赵洪芳、毛凤凡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3页。
    ①张廷远:《语境修辞论》,中国言实出版社2008年版,第79页,
    ①[美]古德里奇:《法律话语》,赵洪芳、毛凤凡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6页。
    ①刘亚猛:《追求象征的力量:关于西方修辞思想的思考》,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3-4页。
    ②[古希腊]亚里斯多德:《修辞学》,罗念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3页。
    ③[美]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71页。
    ④《大美百科全书:第二十三卷》,外文出版社1994年版,第281页。
    ①参见李显杰:《从现代到后现代:当代修辞学理论辨析》,载于《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第97-98页。
    ②参见邓志勇:《西方“新修辞学”及其主要特点》,载于《四川外语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第93-95页。
    ③Burke, K. A Rhetoric of Motives. Berkeley and Los Angele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9. p41.
    ①Ethninger, Douglas. Contemporary Rhetoric:A Reader's Coursebook. IL:Scott, Foreman & Company,1972, p2.
    ②Burke, Kenneth, Rhetoric——Old and New, in New Rhetorics ed. Martin Steinmann, Jr. New York:Scribner' s Sons,1967 (C),p177.
    ③参见鞠玉梅:《从西方修辞学的新理论看修辞学的发展趋势》,载于《四川外语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第65页。
    ①参见温科学:《当代西方修辞学理论的发展与创新》,载于《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6期,第29-30页。
    ②参见鞠玉梅、肖桂花:《伯克修辞思想及其理论建构的哲学基础》,载于《外语研究》2009年第2期,第21页。
    ③参见鞠玉梅:《新修辞学的后现代主义特征》,载于《天津外国语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第19页。
    ④参见彭炫、温科学:《语言哲学与当代西方修辞学》,载于《外语教学》2004年第2期,第39页。
    ①参见谭笑、刘兵:《科学修辞学对于理解主客问题的意义》,载于《哲学研究》2008年第4期,第83-84页。
    ②刘亚猛:《西方修辞学史:关于西方修辞思想的思考》,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67页。
    ①张大松主编:《科学辩护的沉思:科学确证与科学接受的方法论辩护》,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06页。
    ②参见武宏志、刘春杰:《论证研究的复兴》,载于《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1期,第11页。
    ③Conley, Thomas M. Rhetoric in the European Tradition, 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4, p285-303.
    ④参见卢晓季:《古典修辞学到现代新修辞学发展述评》,载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第81页。
    ①参见温科学:《当代西方修辞学理论的发展与创新》,载于《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6期,第26页。
    ②刘亚猛:《西方修辞学史:关于西方修辞思想的思考》,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318页以下。
    ③[美]鲍曼:《想象与修辞幻象:社会现实的修辞批评》王顺珠译,载于[美]大卫·宁等编:《当代西方修辞学:批评模式与方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1页以下。另见谭学纯、朱玲:《修辞研究:走出技巧论》,安徽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2页以下。
    ④参见刘亚猛:《西方修辞学史》,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8年版,第293页。
    ①[美]古德里奇:《法律话语》,赵洪芳、毛凤凡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3页。
    ②武宏志等主编:《批判性思维——以论证逻辑为工具》,陕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08页。
    ③[古希腊]亚里斯多德:《修辞学》,罗念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75页。
    ④[古希腊]亚里斯多德:《修辞学》,罗念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3页。
    ①参见金阳:《西方修辞学的听读者地位研究》,载于《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第87页。
    ②参见董晓波:《对西方法学“语言学转向”的解读》,载于《河北法学》2007年第1期,第58页。
    ③参见温科学:《西方修辞学的言语接受研究》,载于《修辞学习》2001年第3期,第1页。
    ④参见李永成:《法律论证的逻辑——试论法律逻辑的定位》,载于《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 年第3期,第47页。
    ①胡曙中:《美国新修辞学研究》,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②从说服背后的原因来看,接受是其中的应有之义。“说服意味着,既不收买也不强迫,要让某人在某个问题上接受你的看法。……说服既可以通过交流令人相信的和欲求的、或真或假的信息为行动提供理由,或者也可以完全绕开理性而基本诉诸情感。”参见,[美]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71-572页。
    ③刘亚猛:《西方修辞学史:关于西方修辞思想的思考》,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152-153页。
    ①参见谭学纯、朱玲:《广义修辞学》,安徽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16页。
    ②参见刘莉:《伯克新修辞学同一理论探析》,载于《广西社会科学》2008年第8期,第175页。
    ③参见李鑫华:《博克新修辞学认同说初探》,载于《外语学刊》2001年第1期,第56-57页。
    ④方小兵:《奥巴马竞选演说的新修辞分析:认同策略》,载于《广西社会科学》2009年第4期,第112页。
    ①参见谷振诣:《论证与分析 逻辑的应用》,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8页。
    ①[比]Ch·佩雷尔曼:《逻辑学与修辞学》,许毅力译、张赵梅校,载《哲学译丛》1988年第4期,第60页。
    ②参见张晓光:《非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载于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编:《华东政法大学学术文集2006》,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536页。
    ③例如,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就对非形式逻辑及其合法化有重大影响。特别第一章“论辩的架构”把与演绎证明密切相关的形式逻辑领域和论辩相对照。因为修辞学理论是不以逻辑(证明)为基础的论辩理论。证明使用的是数学语言,结论(主张)通过以前提为据的推理产生,证明是非个人的、演算的,演算从公理出发,依据规则集演绎出结论,证明的公理被相信为真而不管听众是否同意,证明的结论被假定是确凿无疑的。但是,论辩为的是增强对所提出的论点的执着,论辩使用人类理解的带有歧义的自然语言,论辩是以个人为中心的行为,它始于听众接受的前提,论辩的结论是一种可能的结论。现实世界中的交际问题的解决通过论辩而非证明来完成,从前提到结论的机械演绎并不是听众“接受”的必须条件。这样的理念导向的结论是:对任何论辩实践的理论来说,“听众”必定是核心的概念。参见李延梅、武宏志:《非形式逻辑的合法性》,载于《求索》2004年第7期,第141页。
    ④参见樊明明:《修辞论辩的机制》,军事谊文出版社2003年版,第7页。
    ⑤据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2007年版)的观点,演绎逻辑、谬误理论、修辞学和论辩术是非形式逻辑的理论来源。这样一来,图尔敏模型、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Walton的新论辩术、van Eemeren和Grootendorst的语用论辩术等都可纳入非形式逻辑这一主题来讨论。因此,我们又可以把论辩—修辞框架称为“基于非形式逻辑的框架”,不过,这是一种广义非形式逻辑框架。参见熊明辉:《从法律论证到诉讼论证——谈谈法律论证逻辑研究对象的转变》,载于《求是学刊》2007年第6期,第26页。另见周建武、武宏志主编:《逻辑推理:高效思维技法与训练指导》,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6页。
    ①参见武宏志等:《非形式逻辑导论》,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43-144页。
    ②参见樊明明:《修辞论辩的机制》,军事谊文出版社2003年版,第96页。
    ③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学者们的研究,非形式逻辑在很多场合与论证逻辑(以及批判性思维)基本上具有相同的含义。参见[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化》,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
    ④See Ralph H. Johnson and J. Anthony Blair, Logical Self-Defense,McGraw-Hill, Inc.,1994, p.55.
    ①参见武宏志等主编:《批判性思维——以论证逻辑为工具》,陕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00-103页。
    ②樊明明:《修辞论辩的机制》,军事谊文出版社2003年版,第50页。
    ③武宏志等:《非形式逻辑导论》,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84页。
    ④陈波等编著:《逻辑学导论(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4页。
    ①参见张晓光:《法律论证的逻辑取向》,载于《政法论丛》2008年第3期,第68-69页。
    ②参见熊明辉:《法律理性的逻辑辩护》,载于《学术月刊》2007年第5期,第20页。
    ③雍琦主编:《法律适用中的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0页。
    ①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工具论》,李匡武译,广东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65-266页。
    ②参见陈锐:《法律推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41-142页。
    ③例如,著名逻辑学家爱默伦和汉克曼斯就认为,在讨论中,正方试图使反方相信其立场的可接受性,而反方则试图继续提出质疑或异议,消除以上分歧的步骤包括冲突—开始—论辩—结束这四个阶段。这种阶段与司法纠纷解决方式几乎同出一辙。参见[荷]爱默伦、[荷]汉克曼斯:《论辩巧智:有力说得清的技术》,熊明辉、赵艺译,新世界出版社2006年版,第22页。
    ④参见武宏志、张海燕:《论非形式逻辑的特性》,载于陈金钊、谢晖主编:《法律方法(第八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3页以下。
    ⑤李永红主编:《法理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80页。
    ①参见杨知文:《司法裁决的后果主义论证》,载于《法律科学》2009年第3期,第8页。
    ②根据结果的推理就是根据某一项建议或政策如果付诸实施后将可能产生的具体结果,进而断定该项建议或政策是否应当付诸实施,其基本类型包括“根据结果的肯定性推理”和“根据结果的否定性推理”两种。参见武宏志、刘春杰主编:《批判性思维——以论证逻辑为工具》,陕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86-187页。
    ③参见易延友:《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以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为中心》,载于《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第99页。
    ①参见刘星:《法律是什么》,广东旅游出版社1997年版, 第32页。
    ①[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25页。
    ①[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43页。
    ①[美]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唐越、苏力译,中国政法法学出版社2004年版, 第36页。
    ②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页。
    ③参见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6页。
    ④[英]麦考密克:《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姜峰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8页。
    ①[美]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72页。
    ②参见[美]亚狄瑟:《法律的逻辑》,唐欣伟译,商周出版社2005年版,第221—250页。
    ③当然,这种对听众的操控也许是修辞学无法完全避免的一种情况,而操控听众的极端代表是所谓“黑色修辞学”:我们用语言来操纵我们的行为,但这种操纵并不是单单由透明的目的来完成的,而甚至要借助假象的意思表达来进行,而这种表达常常是一种价值评价,或是有目的的操纵,也可能是一种有效的动机促进,也就是:动机操纵。(参见[法]迈埃尔:黑色修辞学,陈壮鹰、张折译,现代出版社2004年版,第
    6页。)也正是由于以上原因,修辞学中特别倡导“修辞立其诚”,虽然这种倡导本身就意味着“诚”在现实中的缺乏。
    ④[法]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规则》,胡伟译,华夏出版社1998年版,第59页。
    ①[美]诺内特、[美]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法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6-37页。
    ②季卫东:《宪政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页。
    ③[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78页。
    ①[美]诺内特、[美]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法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7页。
    ①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6页。
    ②[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31页。
    ③[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55页。
    ①参见邓冰.苏益群编译:《大法官的智慧:美国联邦法院经典案例选》,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②[荷]菲特丽丝:《法律论证原理——司法裁决之证立理论概览》,张其山等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51页。
    ③于兴中:《自然法学与法的神圣化和世俗化》,载于《法律科学》2002年第3期,第23页。
    ④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2页。
    ①[德]尼采:《论道德的谱系》,宋祖良等译,漓江出版社2000年版,第40-41页。
    ②[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90页。
    ①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274页。
    ①参见李秀群:《法律论证的正当化标准》,载于《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②参见梁庆寅、张南宁:《法律论证的有效性条件》,载于葛洪义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3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3页。
    ③黄文艺:《中国法理学30年发展与反思》,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1期,第10页。另见徐显明、齐延平:《转型期中国法理学的多维面向——以2007年发表的部分成果为分析对象》,载于《中国法学》2008年第2期,第119页以下。
    ①[德]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72页。
    ②焦宝乾:《法教义学的观念及其演变》,载于《法商研究》2006年第4期,第90页。
    ③王夏昊:《缘何不是法律方法——原本法学的探源》,载于《政法论坛》2007年第2期,第138页以下。
    ①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②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③杜睿哲主编:《现代法理学》,兰州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页。
    ④卓泽渊主编:《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90页。
    ①付子堂主编:《法理学进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80页。
    ①具体内容参见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陈金钊《法律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中相关部分。
    ②郑永流:《法学方法论》,载于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编:《法律思想的律动——当代法学名家演讲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7页。
    ①参见戚渊等:《法律论证与法学方法》,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0-23页。
    ②陈金钊:《法学的特点和研究转向》,载于《求是学刊》2003年第2期,第64页。
    ③参见喻中:《从立法中心主义转向司法中心主义?——关于几种“中心主义”研究范式的反思、延伸与比较》,载于《法商研究》2008年第1期。
    ①葛洪义:《法律方法的性质与作用——兼论法律的结构及其客观性》,载于葛洪义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3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6页。
    ②参见林来梵、郑磊:《法律学方法论辩说》,载于《法学》2004年第3期;陈金钊:《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方法论》,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4期。
    ③参见谢晖:《法理学:从宏大叙事到微观论证》,载于《文史哲》2003年第4期。
    ④参见陈金钊:《法学的特点与研究的转向》, 载于《求是学刊》2003年第2期。
    ⑤Aulis Aarnio, The rational as reasonable, a treatise on legal justification, D.reidel publishing company,1987. p227
    ⑤[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74页。
    ①郑永流:《法律判断大小前提的建构及其方法》,载于《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第14页。
    ②Aulis Aarnio,The rational as reasonable,a treatise on legal justification, D.reidel publishing company,1987.p 46
    ①参见[英]布朗:《群体过程》,胡鑫、庆小飞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第36-38页,
    ②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页
    ③参见[德]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第274页。
    ④参见钟新文,杨波:《在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对刑事判决证明标准的再思考》,载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年第6期;另见李浩:《论法律中的真实》,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3期。
    ⑤参见张卫平:《证明标准建构的乌托邦》,载于《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
    ①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7页。
    ②[美]古德里奇:《法律话语》,赵洪芳、毛凤凡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2页。
    ③[英]拉兹:《法律的权威》,朱峰译, 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8页。
    ①参见焦宝乾:《当代法律方法论的转型——从司法三段论到法律论证》,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4期。
    ①焦宝乾:《法律论证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16页。
    ②参见廖义铭:《佩雷尔曼之新修辞学》,台湾唐山出版社1997年版,第49页。
    ③See Stephen Edelston Toulmin, The use of argumen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58
    ④See Aleksander Peczenik, On law and reason, Dordrecht; Boston: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89
    ①[比利时]佩雷尔曼:《旧修辞学与新修辞学》,杨贝译,载于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性论丛·二00五年(总第八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页。
    ②[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63页。
    ①[美]巴特勒:《权力的精神生活:服从的理论》,张生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
    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②胡曙中:《美国新修辞学研究》,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74页,
    ③ Chaim Perelman, The Idea of Justice and the Problem of Argument, Humanities Press,1963, p157.
    ①从修辞学的角度来说,接受还可以分为(1)正向接受和逆向接受;(2)积极接受和消极接受;(3)离心接受和向心接受;(4)静态接受的动态接受等等。参见谭学纯等:《接受修辞学(增订本)》,安徽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9页以下。
    ②有学者已经概括了裁判可接受性研究的理论意义:(1)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2)促进社会和谐:;(3)维护司法尊严,参见刘召:《刑事裁判可接受性的评价因素探析》,载于《学术交流》2008年第11期,第75-76页。
    ③参见魏胜强:《融贯性论证与司法裁判的和谐》,载于《法学论坛》2007年第3期,第17页。
    ④参见陈增宝:《法官应着力提高判决的可接受性——以法律心理学为视角的探讨》,载于《法治研究》2008年第7期,第73页。
    ①参见印大双:《中国法律推理研究现状与展望》,载于《江汉论坛》2009年第5期,第129页。
    ②杨贝:《合法律性论证与合理性论证——从南京彭×撞人案一审判决书谈起》,载于《法治论坛(第10辑)》,第66页。
    ③梁庆寅、张南宁:《法律论证的有效性条件》,载于葛洪义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3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3页。
    ④参见易延友:《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以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为中心》,载于《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第99页。
    ⑤参见张弘:《试析刑事证明标准的导向性》,载于《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第53页。
    ①参见秦宗文、朱凤翔:《论判前说理与判后答疑制度》,载于《唯实》2007年第4期,第60页。另见孙光宁、刘园园:《“判后答疑”的意义与局限:基于判决的可接受性》,载于《天府新论》2009年第2期。
    ②参见刘召:《刑事裁判可接受性的评价因素探析》,载于《学术交流》2008年第11期,第76-79页。
    ③冯军、秦常胜:《影响刑事裁判可接受性的因素解读》,载于《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年第7期,第72-77页。
    ①有关态度理论的更为详细的论述,参见The Supreme Court and the Attitudinal Model Revisited, by Jeffrey A. Segal & Harold J. Spaeth,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
    ②参见[美]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苏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页以下。
    ①参见[美]丹尼斯·麦奎尔:《受众分析》,刘燕南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8-29页。
    ②张春泉:《论接受心理与修辞表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7-98页
    ① M. Maneli:Perelman's New Rhetoric as Philosophy and Methodology for the Next Century, Dordrecht;Boston: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c1994. p51-52.
    ②See Lawrence Baum:Judges and their audiences:a perspective on judicial behavior,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6, p22-23.
    ③[古希腊]亚理斯多德:《修辞学》,罗念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62页。
    ①武宏志、刘春杰:《论证研究的复兴》,载于《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1期,第11页。
    ②[荷]爱默伦、[荷]格鲁腾多斯特:《佩雷尔曼与谬误》,杨贝译,载邓正来主编:《西方法律哲学家研究年刊》(2006年总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5页。
    ①[德]考夫曼、[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与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08页。
    ②武宏志、刘春杰主编:《批判性思维——以论证逻辑为工具》,陕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10页。
    ③CH. Perelman and L. Olbrechts Tyteca, The New Rhetoric:A Treatise on Argumentation,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1969, p65.
    ③[比利时]佩雷尔曼:《法律与修辞学》,朱庆育译,载陈金钊、谢晖主编:《法律方法》(第2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51页。
    ①臧海群、张晨阳:《受众学说:多维学术视野的观照与启迪》,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3—24页。
    ②CH. Perelman and L. Olbrechts Tyteca, The New Rhetoric:A Treatise on Argumentation,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1969, p19
    ②谭学纯、唐跃、朱玲:《接受修辞学》,安徽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5页。
    ①陈汝东:《社会心理修辞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0页
    ②参见武宏志、刘春杰主编:《批判性思维——以论证逻辑为工具》,陕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08-109页
    ③[荷]爱默伦、[荷]格鲁腾多斯特:《佩雷尔曼与谬误》,杨贝译,载邓正来主编:《西方法律哲学家研究年刊》(2006年总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9页。
    ④See, GC.Christie, the notion of an ideal audience in legal argument,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2000, pp41-43.
    ①参见[美]斯坦利·费什:《读者反应批评:理论与实践》,文楚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②秦策:《司法推理过程的基本矛盾分析》,载于《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2期,第18页。
    ③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1-222页。
    ①[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55页。
    ②孙万胜:《司法权的法理之维》,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97-198页。
    ③焦宝乾:《法律论证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07页。
    ①参见郑戈:《法律与现代人的命运:马克斯·韦伯法律思想研究导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12页。
    ①参见[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375—382页。
    ①参见[英]齐格蒙特·鲍曼:《共同体》,欧阳景根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97—98页。
    ①参见[英]齐格蒙特·鲍曼:《共同体》,欧阳景根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7页。
    ①[英]齐格蒙特·鲍曼:《共同体》,欧阳景根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75页。
    ②[美]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5页。
    ①参见[美]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92—294页。
    ②参见孙光宁:《法律解释方法的体系整合——制度和谐的视角》,载于陈金钊、谢晖主编:《法律方法(第七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18页。
    ①See George C. Christie, The Notion of an Ideal Audience in Legal Argument, Dordrecht: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2000. p41-42.
    ①参见孙光宁:《司法考试的价值及其限度——法律思维的视角》,载于《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第32—34页。
    ②陈金钊:《法律思维及其对法治的意义》,载于《法商研究》2003年第6期,第68-69页。
    ③谌洪果:《法律思维:一种思维方式上的检讨》,载于《法律科学》2003年第2期,第11页。
    ①参见胡玉鸿:《法律技术的正当性基础》,载于《法学》2007年第7期,第67页。
    ②参见陈增宝、李安:《裁判的形成:法官断案的心理机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18-222页。
    ①[美]斯坦利·费什:《读者反应批评:理论与实践》,文楚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7页。
    ②[美]巴特勒:《权力的精神生活:服从的理论》,张生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9页。
    ③刘亚猛:《追求象征的力量:关于西方修辞思想的思考》,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175页。
    ④[美]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孙非等译,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719页。
    ① George C. Christie, The Notion of an Ideal Audience in Legal Argument, Dordrecht: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2000,P43.
    ②[美]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苏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38页。
    ③参见[美]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6-140页。
    ④ Lawrence Baum:Judges and their audiences:a perspective on judicial behavior,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6, p33.
    ⑤[美]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苏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0-131页。
    ①[美]古德里奇:《法律话语》,赵洪芳、毛凤凡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72页。
    ②苏力:《经验地理解法官的思维和行为(代译序)》,载于[美]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苏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页以下。
    ①蒋剑鸣等:《转型社会的司法:方法、制度与技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0页。
    ②吴英姿:《法官角色与司法行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年版,第56页。
    ①[美]马丁·夏皮罗:《法院:比较法上和政治学上的分析》,张生、李彤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
    ②参见臧海群、张晨阳:《受众学说:多维学术视野的关照与启迪》,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8页。
    ③[德]卡内提:《群众与权力》,冯文光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210页。
    ①刘亚猛:《追求象征的力量:关于西方修辞思想的思考》,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136-137页。
    ②参见[美]里德·黑斯蒂:《引论》,载于[美]黑斯蒂主编:《陪审员的内心世界——陪审员裁决过程的心理分析》,刘威、李恒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12页。
    ①参见[英]布朗:《群体过程》,胡鑫、庆小飞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第129-130页。
    ②参见[美]赖特:《法庭胜诉之策》,卫跃宁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以下。
    ③[美]赖茨曼:《司法心理学》,吴宗宪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205-207页。
    ④参见陈林林:《裁判的进路与方法——司法论证理论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9页。
    ①Lawrence Baum:Judges and their audiences:a perspective on judicial behavior,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6, P48.
    ①参见[美]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唐越、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②[美]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1页
    ③参见吴英姿:《法官角色与司法行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年版,第86页。
    ①刘召:《刑事裁判可接受性的评价因素探析》,载于《学术交流》2008年第11期,第77页。
    ①苏力:《在判决书的背后》,载于《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
    ②吴英姿:《法官角色与司法行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年版,第261页。
    ③参见杨力:《司法理念新维与新论题中心》,载于《南京社会科学》2008年第9期,第85页。
    ④参见冉井富:《当代中国民事诉讼率变迁研究——一个比较法社会学的视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页。
    ①参见王超:《刑事上诉程序的纠纷解决功能——以三审终审制为背景》,载于《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2期,第158页。
    ①参见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1页。
    ①参见[德]卡内提:《群众与权力》,冯文光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12-13页。
    ②其中经典作品包括《乌合之众》、《群氓的时代》([法]莫斯科维奇著,许列民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群氓之族》([美]伊罗生著,邓伯宸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等。
    ③[西班牙]奥尔特加·加塞特:《大众的反叛》,刘训练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6页。
    ①参见董璐编著:《传播学核心理论与概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0页。
    ②关玫:《司法公信力初论——概念、类型与特征》,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4期,第135页。
    ①参见蔡骐:《多维视野中的受众研究》,载于《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第2期,第69页。
    ②顾培东:《公众判意的法理解析——对许霆案的延伸思考》,载于《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第169-171页。
    ③江平:《我所能做的是呐喊》,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①参见臧海群、张晨阳:《受众学说:多维学术视野的关照与启迪》,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78页。
    ②张勇:《卓识:超越法律职业的59项卓越素质》,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171页。
    ③例如,苏力在论及判决书的受众时就认为,“首先必须根据社会的各种条件的变化、法院审级、案件类型以及其他的我在此不可能一一提及的因素来重新界定自己的预期受众,我反对笼统地将受众界定为当事人和普通民众(需要指出的是,苏力所强调的“判决书受众”与本文所强调的“司法过程的受众”并非完全相同。——引者注);其次,我因此也就反对笼统地将受众界定为法律共同体,仅仅以学术界的标准来评判判决书的论证优劣。也许这个结论是不重要的,因为真正的界定是司法界与社会的互动,而不是某个论证。尽管如此,我认为,这个司法判决书的预期受众问题将是中国司法判决书改革中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将会是一个有很多甚至较长期学术争议的问题。”参见苏力:《判决书的背后》,载于《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第16页。
    ①参见侯学勇、张霞:《共识与论证》,载于《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第79页。
    ②[美]马丁·夏皮罗:《法院:比较法上合政治性上的分析》,张生、李彤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
    ③See F. H. Van. Eemeren& Rob Grootendorst,:Argumentation, Communication, and Fallacies:A Pragma-dialectical Perspective, Baker & Taylor Books1992, p149.
    ①冯文敬:《共识意义观:一种意义理论的雏形》,载于《外语学刊》2009年第2期,第6页。
    ②参见周小兵:《真理的共识论与文化共识》,载于《社会科学辑刊》2003年第2期,第24页。
    ③[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
    ①参见王文东:《正义共识的困境分析》,载于《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第20页。
    ②参见童世骏:《关于“重叠共识”的“重叠共识”》,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6期,第55页。
    ③朱良好:《社会转型时期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成因论略》,载于《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第55页。
    ④[美]孙斯坦:《设计民主:论宪法的作用》,金朝武、刘会春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页。
    ①王文宇:《民商法理论与经济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9页。
    ②[美]孙斯坦:《设计民主:论宪法的作用》,金朝武、刘会春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1页。
    ③[美]桑斯坦:《就事论事: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最低限度主义》,泮伟江、周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页。
    ①参见葛洪涛:《通过共识获得正当性——解释学视角下的司法过程》,载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第94页。
    ①参见武建敏:《传统司法行为及其合理性》,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4-185页。
    ②季卫东:《宪政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7页。
    ③参见蔡琳:《裁判合理性理论研究》,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8年第4期,第71页。
    ①[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95-396页。
    ②李力、韩德明:《解释论、语用学和法律事实的合理性标准》,载于《法学研究》2002年第5期,第20—21页。
    ①参见贾敬华:《法律论证的效能:排除专断而非达成共识》,载于《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6期,第49页。
    ①[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94页。
    ②参见武建敏:《司法理论与司法模式》,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第53页。
    ③刘亚猛:《追求象征的力量:关于西方修辞思想的思考》,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72页
    ④[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94页。
    ⑤[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30页。
    ①参见何海波:《司法审查的合法性基础:英国话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5—116页。
    ②[英]罗杰·西尔弗斯通:《电视与日常生活:关于电视观众的人类学研究》,载于[英]迪金森等编:《受众研究读本》,单波译,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第268页。
    ③武建敏:《司法理论与司法模式》,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第56页。
    ①参见周超、易洪涛:《政策论证中的共识构建:实践逻辑与方法论工具》,载于《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第915—919页。
    ①武建敏:《司法理论与司法模式》,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第56页。
    ①参见陶建国、何秉群:《对抗与和谐——谈法官的释明权》,载于《河北法学》2007年第8期,第150-151页。
    ②唐磊、朱传生:《释明权:幽灵还是精灵》,载于《社会科学研究》2006年第5期,第93页。
    ③王春永:《试论法官释明权的法律特性》,载于《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①参见董震:《论我国法官释明权》,载于《理论月刊》2009年第2期,第104页。
    ②翁晓斌:《职权探知主义转向辩论主义的思考》,载于《法学研究》2005年第4期,第61页。
    ①参见李浩:《基本国情中的消极因素与民诉法的修订》,载于《法学评论》2005年第5期,第113-114页。
    ②参见尹腊梅:《抗辩权的法官释明问题》,载于《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5期,第130页。
    ③参见张力:《阐明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2页。
    ①参见熊跃敏:《民事诉讼中法院的释明:法理、规则与判例》,载于《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6期,第74页。
    ②参见赵振华、齐虎:《试论民事诉讼释明制度》,载于《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第122页。
    ①万毅、林喜芬:《从“无理”的判决到判决书“说理”——判决书说理制度的正当性分析》,载于《法学论坛》2004年第5期,第31页。
    ②李卫东:《论刑事诉讼中的心证公开》,载于《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3年第6期,第55页。
    ①宋英辉:《从刘涌案件改判引起的社会反响看公开裁判理由的必要性》,载于《政法论坛》2003年第5期,第175页。
    ②参见孙汝建:《修辞的社会心理学分析》,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20页。
    ③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9页。
    ①参见谭兵、王志胜:《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兼谈中国法官队伍的现代化问题》,载于《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第136-138页。
    ②解亘:《案例研究反思》,载于《政法论坛》2008年第4期,第9-10页。
    ③[美]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苏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0-131页。
    ①参见王天民:《判后答疑质疑——兼论司法权威的实现路径》,载于《政法学刊》2008年第5期,第71页。
    ②徐安住:《司法创新:从个案到法理的展开》,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229-231页。
    ①参见郭小冬:《判后答疑制度评析》,载于《法商研究》2007年第1期,第107页。
    ②参见姜启波:《论法官判后答疑》,载于《法律适用》2006年第8期,第56页。
    ①程德文:《现代司法的合理性——哈贝马斯商谈论之司法观》,载于《金陵法律评论》2006年秋季卷,第63页。
    ①李建波:《司法和谐与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革新》,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31-133页。
    ① CH. Perelman and L. Olbrechts Tyteca, The New Rhetoric:A Treatise on Argumentation,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1969, p65.
    ① CH.Perelman, The New Rhetoric and the Humanities:Essays on Rhetoric and Its Applications, Dordrecht, Holland; Boston:D. Reidel Pub. Co.,1979.pp130-131.
    ②武宏志、刘春杰主编:《批判性思维——以论证逻辑为工具》,陕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74页。
    ③ Aulis Aarnio,The rational as reasonable,a treatise on legal justification, D.reidel publishing company,1987.p202-203.
    ④[德]卡尔·拉伦兹:《德国民法通论》,谢杯栻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19页。
    ①参见何勤华:《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3~124页。
    ②孙学致:《合同的概念》,载于《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第37页。
    ③参见李伟:《纠纷解决的两种正义:当事人的正义与法院的正义》,载于《山东社会科学》2007年第8期,第119-120页。
    ①参见顾祝轩:《合同本体解释论:认识科学视野下的司法类型思维》,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52-253页。
    ②参见雷继平:《论合同解释的外部资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65-66页。
    ①参见汪跃平、陈小君:《论合同义务的基础及其变革》,载于《广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6期,第88页。
    ②冀祥德:《和谐社会语境下的控辩平等——以构建平等合作诉讼模式为中心的研究》,载于《法学家》2008年第3期,第90页。
    ①吴大华、黄瑶:《试论刑事协商制度在我国的构建》,载于《政法论丛》2008年第5期,第16页。
    ②[美]约翰·朗本:《刑讯与辩诉交易》,朱奎彬译,载于《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第83页。
    ③参见李勇:《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争论》,载于《北方法学》2008年第4期,第41页以下。
    ①[英]麦高伟:《正义与辩诉交易:路在何方》,王贞会译,载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第45页。
    ②刘慧明:《谦抑与惩戒:检察实践视阈下的宽严进路》,载于《兰州学刊》2009年第3期,第162-163页。
    ③参见赵伯陵:《论法官在辨诉交易中的作用》,载于《改革与开放》2008年第3期,第28页。
    ①徐阳:《辩诉“交易”、还是辩诉“合意”?——辩诉交易实体正义“底线”的思考》,载于《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第148页。
    ①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刑事和解的价值与动作模式研究》,载于黄京平、甄贞主编:《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彼,第122页。
    ①参见王瑞君:《刑事和解:人本主义的对话型和解》,载于《齐鲁学刊》2008年第3期,第102页。
    ②参见[澳]亨德里克斯:《公民社会与协商民主》,郝文杰、许星剑译,载于陈家刚选编:《协商民主》,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126页。
    ①参见苏凤格:《刑事和解在中国的历史实践与现代制度构建》,载于《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第107-108页。
    ②参见赵承岭、张志鑫:《被害人视角下的刑事和解探析》,载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第120页。
    ①夏锦文:《现代性语境中的司法合理性谱系》,载于《法学》2005年第11期,第55页。
    ②李建玲:《被害人视野中的刑事和解》,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4页。
    ③葛洪义:《试论法律论证的源流与旨趣》,载于《法律科学》2004年第5期,第35页。
    ①参见王立志:《中国语境中的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载于《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第121页。
    ②参见肖仕卫:《刑事法治实践中的回应型司法——从中国暂缓起诉、刑事和解实践出发的分析》,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4期,第20页。
    ①参见郭泽强 张高洁:《反思刑事和解制度》,载于《北方法学》2008年第3期,第74页。
    ①参见杨晓静:《刑事和解:自愿抑或强制》,载于《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第80页。
    ②程德文:《现代司法的合理性——哈贝马斯商谈论之司法观》,载于《金陵法律评论》2006(秋季卷),第63页。
    ③郭建:《刑事契约化——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的互补与融合》,载于《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第95页。
    ①参见聂昭伟:《试论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的一体化》,载于《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
    ②参见夏锦文、史长青:《交涉与合意:论诉讼的本质——一种诉讼法哲学探析》,载于《南京社会科学》2006年第9期,第98页。
    ③[美]古德里奇:《法律话语》,赵洪芳、毛凤凡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3页。
    ①[美]马尔库塞:《理性和革命——黑格尔和社会理论的兴起》,程志民等译,重庆出版社1993年版,第335页。
    ②参见张永和:《信仰与权威》,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14页以下。
    ③[美]索兰:《法官语言》,张清、王芳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19页。
    ④[英]拉兹:《法律的权威》,朱峰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①[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41页。
    ②[美]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原理》,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19页。
    ③参见[英]哈里斯:《凯尔森的权威概念》,俞静贤译,载于许章润主编:《清华法学(第十一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06-207页。
    ①参见[美]格罗丁:《权威:H.L.A.哈特与法律实证主义的难题》,高杨译,载于许章润主编:《清华法学(第十一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30-231页。
    ②[英]约瑟夫·拉兹:《权威、法律和道德》,刘叶深译,载于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二○○七年第二期(总第十二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0页。
    ③[英]拉兹:《法律的权威》,朱峰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7页。
    ④参见[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7页以下。
    ①郭忠:《法律权威如何形成——卢梭法律观的启示》,载于《现代法学》2006年第2期,第66页。
    ②[德]哈贝马斯:《法的合法性——<事实与规范>之要义》,许章润译,载于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性论丛》(五),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③[美]弗里德曼:《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高鸿钧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6-47页。
    ①参见汪建成:《冲突与平衡:刑事程序理论的新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3页。
    ②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3页。
    ③[美]弗里德利希:《忠诚与权威》,杜蘅译,载于许章润主编:《清华法学(第十一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03页。
    ①参见郑永流:《法的有效性与有效的法——分析框架的建构和经验实证的描述》,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2期,第36页。
    ②参见汪建成、孙远:《论司法的权威与权威的司法》,载于《法学评论》2001年第4期,第114页。
    ③参见冯军:《刑事判决的合法性研究——在政治社会学语境中的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46页。
    ①参见李卫红等:《刑事司法裁判权的独立与受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7-38页。
    ②参见季金华:《司法权威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69页以下。
    ③参见於兴中:《法治与文明秩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7-318页。
    ④[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
    ①参见蒋剑鸣等:《转型社会的司法:方法、制度与技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4页。
    ②[英]H.L.A.哈特:《命令与权威性法律理由》,晨航译,载于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二○○七年第二期(总第十二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2-43页。
    ③参见陈景辉:《法律的界限:实证主义命题群之展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9页。
    ④陈金钊等:《法律解释学——立场、原则与方法》,湖南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09页。
    ①[英]约瑟夫·拉兹:《权威、法律和道德》,刘叶深译,载于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二○○七年第二期(总第十二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9页。
    ①陈林林:《基于法律原则的裁判》,载于《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第14页。
    ②[美]德沃金:《原则问题》,张国清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③林来梵、王晖:《法律上的“唯一正解”——从德沃金的学说谈起》,载于《学术月刊》2004年第10期,第49页。
    ①[美]德沃金:《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刘丽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9页。
    ②张杰:《论德沃金“作为整体的法律”理论》,载于《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第3页。
    ③曾粤兴:《刑法学方法的一般理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8页。
    ①陈增宝、李安:《裁判的形成——法官断案的心理机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6—197页。
    ②[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3页。
    ③孙光宁:《法律解释方法的体系整合》,载于陈金钊、谢晖主编:《法律方法(第七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20页。
    ①[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40—241页。
    ②锁正杰:《刑事程序的法哲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7页。
    ③[德]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张博树译,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206页。
    ①[美]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3页。
    ①费多益:《科学的合理性》,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6页。
    ①[英]麦考密克、[奥]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周叶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2—243页。
    ②陈弘毅:《当代西方法律解释学初探》,载于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5-26页。
    ③郑戈:《法律与现代人的命运:马克斯·韦伯法律思想研究导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12页。
    ①[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375—382页。
    ①[德]考夫曼:《后现代法哲学——告别演讲》,米健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7页。
    ②王晓、董必秀:《判决理由:哲学解释学在法律解释中的最终落脚点》,载于《浙江学刊》2003年第5期,第146页。
    ①[荷]菲特丽丝:《法律论证原理》,张其山等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34—137页。
    ①Aulis Aarnio, The Rational as Reasonable:A Treatise on Legal Justification,Dordrecht:D.Reidel Publishing Company,1987,p213.
    ①[德]诺伊曼:《法律论证理论大要》,郑永流、念春译,载于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性论丛·二00五年(总第八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②金元浦:《接受反应文论》,山东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293页。
    ③[美]海迪·赫德:《解释权威》,载于[美]马默主编:《法律与解释》,张卓明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42页。
    ④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14页。
    ⑤孔祥俊:《法律解释方法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325页。
    ①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9页。
    ②陈金钊:《文义解释:法律方法的优位选择》,载于《文史哲》2005年第6期,第147页。
    ③[美]孙斯坦:《法律推理与政治冲突》,金朝武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2页。
    ④陈金钊等:《法律解释学——立场、原则与方法》,湖南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4页。
    ①[德]马克斯·韦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顾忠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8—49页。
    ②徐西振、王文娟:《刑法解释的制度设计与体制重建》,载于《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6期,第88页。
    ①张志铭:《法律解释原理(中)》,载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第42页。
    ②参见陈金钊:《法律解释(学)的基本问题》,载于《政法论丛》2004年第3期,第21页。
    ③[美]古德里奇:《法律话语》,赵洪芳、毛凤凡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6页。
    ④陈贤贵:《克制抑或能动——我国当下应当奉行什么样的司法哲学》,载于《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9年第2期,第9页。
    ①参见张志铭:《法律解释原理(中)》,载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第42页。
    ②[美]古德里奇:《法律话语》,赵洪芳、毛凤凡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12页。
    ③王保民、刘静:《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立法功能》,载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第7页。
    ①邓修明:《论我国司法解释模式的重塑》,载于《社会科学研究》2007年第1期,第88页。
    ②参见陈霞明:《越权司法解释咨议》,载于《当代法学》2002年第8期,第103页。
    ③夏勇:《改善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的新路径》,载于《法学》2006年第9期,第60页。
    ①[德]萨维尼、[德]格林:《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杨代雄译,法律出版社2008版,第78页。
    ②[德]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40页。
    ③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9页。
    ④[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5页。
    ⑤谢晖:《中国古典法律解释的形上智慧——说明立法的合法性》,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4期,第14页。
    ①[美]孙斯坦:《法律推理与政治冲突》,金朝武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5页。
    ②季卫东:《宪政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3页。
    ③参见陈金钊主编:《法律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2页。
    ④石世峰:《论宪法比较解释》,载于《法律科学》2006年第2期,第28页。
    ①参见侯学宾:《美国宪法解释中的原旨主义——一种学术史的考察》,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5期,第128页。
    ②参见吴礼权:《修辞心理学》,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2—47页。
    ③[德]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许章润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87页。
    ①谭学纯、朱玲:《广义修辞学》,安徽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407页。
    ②[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4页。
    ③参见赵晓力:《美国宪法的原旨解释》,载于赵晓力主编:《宪法与公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86页。
    ④参见刘国:《宪法解释方法的变革——宪法解释的法律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9-110页。
    ⑤武建敏:《传统司法行为及其合理性》,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1页。
    ①[德]N·霍恩:《法律科学与法哲学导论》,罗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34页。
    ②[德]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16页。
    ③孙光宁、刘园园:《论刑法解释的特殊性》,载于《黑龙江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第172页。
    ①相关文献参见孔祥俊:《合同法疑难案例评析与法理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第54页;高建军、王一珺:《合同解释规则之研究》,载于《求实》2004年第6期,第133页;林晓云:《美国货物买卖法案例判解》,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9—51页;徐罡等:《美国合同判例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2页;[德]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谢怀栻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67页;以及《法国民法典》第11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5条、《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205条等规定。
    ②《春秋繁露·阴阳义》
    ③王夏昊:《法律决定或判断的正当性标准——以法律论证为视角》,载于陈金钊、谢晖主编:《法律方法》(第八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79页。
    ①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6页。
    ②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8页。
    ③[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69页。
    ④Muller v. Oregon 208 U.S.412 (1908),中文案情简介参见北京大学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编:《宪法的精神: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0年经典判例选读》,邓海平等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177—178页。
    ①梁良:《从众》,东方出版中心2007年版,第68页以下。
    ②[法]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44页。
    ③参见宋官东:《从众新论》,载于《心理科学》2005年第5期,第1177页。
    ①[英]麦考密克:《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姜峰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7页;另见[荷]菲特丽丝:《法律论证原理——司法裁决之证立理论概览》,张其山等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83页。值得注意的是,该书将麦考密克的该部分观点翻译为“引出结果的论述”。
    ②葛洪义:《法律方法的性质与作用——兼论法律的结构及其客观性》,载于葛洪义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3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3页。
    ①参见陈金钊等:《法律解释学——立场、原则与方法》,湖南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0-11页。
    ②[美]弗里德曼:《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高鸿钧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0页。
    ①参见谭学纯、朱玲:《广义修辞学》,安徽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400页以下。
    ②[美]孙斯坦:《法律推理与政治冲突》,金朝武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02页。
    ③[比利时]佩雷尔曼:《法律与修辞学》,朱庆育译,载于陈金钊谢晖主编:《法律方法》第2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48页。
    ①主要包括舒国滢等:《法学方法论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郑永流:《法律方法阶梯》,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陈金钊主编:《法律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刘治斌:《法律方法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陈金钊等:《法律方法论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等等。
    ②[德]萨维尼、[德]格林:《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杨代雄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92页以下。
    ③参见颜厥安:《法与实践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8-50页。
    ①参见武宏志等:《非形式逻辑导论》(上),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5页
    ②江怡:《当代语言哲学研究:从语形到语义再到语用》,载于《外语学刊》2007年第3期,第6页。
    ③张玫瑰:《基于语用理论的法律论证评价模式研究》,载于《政法论丛》2009年第2期,第70页。
    ①陈金钊:《法治反对解释的原则》,载于《法律科学》2007年第3期,第25页。
    ②参见郑永流:《法律方法阶梯》,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56页。
    ③参见陈金钊等:《法律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1页以下。
    ①参见孙光宁:《法律解释方法的体系整合》,载于陈金钊、谢晖主编:《法律方法》(第七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17页以下。
    ②[荷]伊芙琳·T·菲特丽丝:《法律论证原理——司法裁决之证立理论概览》,张其山等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1—17页;另见焦宝乾:《法律论证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97页以下。
    ①参见武宏志、刘春杰主编:《批判性思维——以论证逻辑为工具》,陕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70-193页。
    ② MacConmick,D.Neil,Argumentation and interpretation in law,in Moral theory and legal reasoning, New York:Garland Pub.,1998,p250.
    ②焦宝乾:《法律论证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65页。
    ③参见刘晓兵:《法哲学思考》,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335页。
    ④舒国滢等:《法学方法论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74页。
    ⑤张弘、张刚:《行政解释论:作为行政法之适用方法意义探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77页。
    ①参见[德]诺伊曼:《法律论证理论大要》,郑永流、念春译,载于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性论丛·二00五年(总第八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14页。
    ②参见焦宝乾:《逻辑、修辞与对话法律论证的方法》,载于廖益新主编:《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九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①王纳新:《法官的思维——司法认知的基本规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90页。
    ①陈林林:《裁判的进路与方法——司法论证理论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4页。
    ①[英]麦考密克:《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姜峰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36页。
    ②[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33页。
    ①[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54页。
    ②李安:《裁判形成的思维过程》,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4期,第17页。
    ①Douglas N. Walton.Arguments from Ignorance.University Park: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Press.1996,pp.180-181.转引武宏志等主编:《批判性思维——以论证逻辑为工具》,陕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3 页。
    ①孙春增:《法理学要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22-323页。
    ②郑召利:《程序主义的民主模式与商谈伦理的基本原则》,载于《天津社会科学》2006年第6期,第20页。
    ①季卫东:《法律程序的形式性与实质性——以对程序理论的批判和批判理论的程序化为线索》,载于《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第113页。
    ②张世全:《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程序原理》,载于《山东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第64页。
    ①夏锦文:《现代性语境中的司法合理性谱系》,载于《法学》2005年第11期,第55页。
    ②葛洪义:《试论法律论证的源流与旨趣》,载于《法律科学》2004年第5期,第35页。
    ①何邦武、马作武:《现代诠释学视野下的自由心证》,载于《山东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第47页。
    ②[德]阿列克西:《法律的论证、重构与实践——于尔根·哈贝马斯的法律商谈理论》,万平译,载于《中南 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6年第4期,第182页。
    ①程德文:《现代司法的合理性——哈贝马斯商谈论之司法观》,载于《金陵法律评论》2006(秋季卷),第63页。
    ②[英]吉登斯:《生活在后传统社会中》,载于[英]贝克等:《自反性现代化》,赵文书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33页。
    ① Enditott,'Law and Language', in Jules L.Coleman and Scott Shapiro (eds). Handbook of Jurisprudence and Legal Philosoph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 p762.
    ①黄文艺:《法哲学解说》,载于《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第8页。
    ①参见[荷]菲特丽丝:《法律论证原理》,张其山等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3页。
    ②武宏志等主编:《批判性思维——以论证逻辑为工具》,陕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96页。
    ③焦宝乾:《修辞方法及其在法律论证中的作用探讨》,载于陈金钊、谢晖主编:《法律方法(第七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79页。
    ①焦宝乾:《法律论证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载于《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6期,第18页。
    ②[比利时]佩雷尔曼:《旧修辞学与新修辞学》,杨贝译,载于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2005年总第八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0页。
    ①[比利时]佩雷尔曼:《法律推理》,朱庆育译,载于陈金钊、谢晖主编:《法律方法》(第2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39页。
    ①陈林林:《裁判的进路与方法——司法论证理论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7页。
    ①[英]安迪·布恩:《法律论辩之道》,姜翼凤、于丽英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3页。
    ②[美]赖茨曼:《司法心理学》,吴宗宪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185页。
    ③ See CH. Perelman and L. Olbrechts Tyteca, The New Rhetoric:A Treatise on Argumentation,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1969, pp143-163.
    ①CH. Perelman and L. Olbrechts Tyteca, The New Rhetoric:A Treatise on Argumentation,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1969, p193
    ①参见[美]哈特、[美]奥诺尔:《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张绍谦、孙战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3页以下。
    ①[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6页。
    ②I A Richards,The Philosophy of Rhetoric,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5,p133.
    ③ CH. Perelman and L. Olbrechts Tyteca, The New Rhetoric:A Treatise on Argumentation,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1969, p397.
    ①CH. Perelman and L. Olbrechts Tyteca, The New Rhetoric:A Treatise on Argumentation,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1969,p400.
    ②参见郭贵春:《隐喻、修辞与科学解释:一种语境论的科学哲学研究视角》,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7—68页。
    ①杨贝:《法律论证的修辞学传统》,载葛洪义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4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1页。
    ①武宏志等主编:《批判性思维——以论证逻辑为工具》,陕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页。
    ②[德]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下卷),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685页。
    ①王洪:《司法判决与法律推理》,时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页。
    ②朱庆育:《意识表示解释理论:精神科学视域中的私法推理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页以下。
    ③[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5页。
    ④参见焦宝乾:《法律论证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82—94页。
    ⑤王纳新:《法官的思维——司法认知的基本规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90页。
    ①[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0页。
    ②例如,这种在抽象和具体之间的“类型”,即使是对于终日在具体案件和抽象法律之间游走的法官来说也是相当难以理解的。
    ③[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48页。
    ④参见[德]考夫曼:《法律哲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刘幸义等译,第25页以下。
    ⑤林立:《法学方法与德沃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
    ①参见舒国滢:《访问法学的问题立场——兼谈“论题学法学”的思考方式》,载于《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另可参见焦宝乾:《论题学思维及其在我国的意义初探》,张仁善主编:《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9年春季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04页。
    ②参见李延梅、武宏志:《非形式逻辑的合法性》,载于《求索》2004年第7期,第142页。
    ③参见熊明辉:《法律推理的逻辑基础》,载于葛洪义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3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1页。
    ①胡伟希:《中国哲学:“合法性”、思维态势与类型——兼论中西哲学类型》,载于《现代哲学》,2004年第3期,第60页。
    ①陈林林:《裁判的进路与方法——司法论证理论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4页。
    ②[英]麦考密克:《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姜峰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36页。
    ③[比利时]佩雷尔曼:《法律推理》,朱庆育译,载于陈金钊、谢晖主编:《法律方法(第2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39页。
    ①参见[荷]菲特丽丝:《法律论证原理——司法裁决之证立理论概览》,张其山等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6页。
    ②[德]维腾贝格尔:《法律方法论之晚近发展》,张青波译,载于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性论丛·二00五年(总第八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页。
    ③参见龚群:《道德乌托邦的重构哈贝马斯交往伦理思想研究》,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43—248页。
    ①参见汪行福:《走出时代的困境哈贝马斯对现代性的反思》,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85页。
    ②所谓“以言行事”最早由奥斯汀(J. Austin)提出(to do things with words),后来经过塞尔(John Searle)以及文德勒(Zeno Vendler)等学者的发展完善,简而言之,其含义是某种结果或者事实状态通过语言或者言说而得以完成或者成立。哈贝马斯下面的观点主要是基于对奥斯汀和塞尔的批判性分析而形成的。
    ③[德]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张博树译,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66页。应当说明的是,在“以 言行事”这个主题下,关于可接受性的两个观点只是其中一个部分,哈贝马斯在此还列举了一些其他“不甚成熟”的观点。
    ①[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5页。
    ②汪行福:《走出时代的困境哈贝马斯对现代性的反思》,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71页。
    ①[美]罗纳德·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35页。
    ②张世全:《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程序原理》,载于《山东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第64页。
    ③参见廖美珍:《论法学的语言转向》,载于《社会科学战线》2006年第2期。
    ④[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87页。
    ①[德]哈贝马斯:《法的合法性——<事实与规范>之要义》,许章润译,载于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性论丛(五)》,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
    ②张真理:《法律判断如何正当化》,载于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性论丛·二00五年(总第八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5页。
    ① Chain Perelman and Loucie Olbrechts-Tyteca, The New Rhetoric:A Treatise on Argumentation, University of Notore Dame Press,1969, p193.
    ② See Chain Perelman and Loucie Olbrechts-Tyteca, The New Rhetoric:A Treatise on Argumentation, University of Notore Dame Press,1969, p195-201;应当说明的是,关于incompatibility的翻译,虽然一些学者认为应当是“不相容性”,但是,笔者认为,“对立性”基本上也能够表达出相同的意思,而且,从汉语使用的简洁方式考虑,似乎对立性更为妥当。)
    ①参见[美]亚狄瑟:《法律的逻辑》,唐欣伟译,商周出版社2005年版,第180—187页。
    ② Chain Perelman and Loucie Olbrechts-Tyteca, The New Rhetoric:A Treatise on Argumentation, University of Notore Dame Press,1969, p206
    ③ Chain Perelman and Loucie Olbrechts-Tyteca, The New Rhetoric:A Treatise on Argumentation, University of Notore Dame Press,1969, p206
    ①於兴中:《人工智能、话语理论与可辩驳推理》,载于葛洪义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3辑)》,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版,第126页。
    ②武宏志等主编:《批判性思维——以论证逻辑为工具》,陕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01页。
    ③ Aulis Aarnio,The rational as reasonable,a treatise on legal justification, D.reidel publishing company,1987.p187
    ①参见张春泉:《论接受心理与修辞表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7页以下。
    ② Aulis Aarnio,The rational as reasonable,a treatise on legal justification, D.reidel publishing company,1987 p196-201
    ① See Aulis Aarnio,The rational as reasonable,a treatise on legal justification, D.reidel publishing company,1987 p190-192
    ② Aulis Aarnio,The rational as reasonable,a treatise on legal justification, D.reidel publishing company,1987 p192
    ①参见 梁庆寅、张南宁:《法律论证的有效性条件》,载于葛洪义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3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3页。
    ①[德]魏德士:《法理学》,丁小宣、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92—294页
    ②参见陈金钊:《法学的特点与研究的转向》,载于《求是学刊》2003年第2期。
    ① George C. Christie, The Notion of an Ideal Audience in Legal Argument, Dordrecht: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2000, p44.
    ①参见刘星:《司法中的法律论证资源辨析:在“充分”上追问》载于《法治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1期。
    ②[美]诺内特、[美]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3页。
    ③[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
    ④See Eveline T.Feteris,Fundamentals of legal argumentation,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9.
    ①洪镰德:《法律社会学》,扬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500—535页。
    ①[法]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20-38页。
    ②《论语·卫灵公》
    ③[德]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舒国滢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4页。
    ①[英]麦考密克、[奥]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周叶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4.页
    ②[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页。
    童世骏:《普遍主义之种种》,载于《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
    陈晓平:《关于科学理论的可接受性——归纳和反归纳之争》,载于《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吴彩强:《论普特南非唯标准的合理性》,载于《广西社会科学》2004年第12期。
    马雷:《科学理论的评价问题——兼评劳丹的理论评价观》,载于《南京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官鸣:《论科学认识的可接受性》,载于《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1993年第2期。
    刘艾云、丁岩:《用可接受性理论看英汉口译技巧》,载于《社科纵横》2008年第3期。
    徐筠:《符合语法性与可接受性》,载于《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2期。
    况新华、曾剑平:《语言可接受性判断》,载于《外语与外语教学》2001年第11期。
    吴慧珍:《WTO文本翻译中的“充分性”与“可接受性”》,载于《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吴礼权:《论修辞文本建构的基本原则》,载于《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2期。
    陈丽如:《可接受性原则和发展性原则对现代德育的意义》,载于《成都教育学院学报》2006年第12期。
    陈洁:《接受美学观照下的异质语言文化的移植》,载于《中州学刊》2007年第4期。
    谢晖:《法治、大国意识与中国法学的路向》,载于《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4期。
    杨知文:《实现立法可接受性的法律方法论研究》,载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7年第2期。
    秦志凯、韦伟:《论立法与法律接受》,载于《哈尔滨学院学报》2007年第10期。
    汪全胜:《立法后评估的标准探讨》,载于《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汪全胜:《立法的社会接受能力探讨》,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4期。
    于立深、周丽:《论行政法的可接受性原则》,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2期。
    叶必丰:《公共利益本位论与行政行为》,载于《政治与法律》1997年第4期。
    沈岿:《因开放、反思而合法——探索中国公法变迁的规范性基础》,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刘召:《刑事裁判可接受性的评价因素探析》,载于《学术交流》2008年第11期。
    张建伟:《认识相对主义与诉讼的竞技化》,载于《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
    宋博:《对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理性反思》,载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10卷增刊。
    钟新文、杨波:《在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对刑事判决证明标准的再思考》,载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年第6期。
    李显杰:《从现代到后现代:当代修辞学理论辨析》,载于《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邓志勇:《西方“新修辞学”及其主要特点》,载于《四川外语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鞠玉梅:《从西方修辞学的新理论看修辞学的发展趋势》,载于《四川外语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温科学:《当代西方修辞学理论的发展与创新》,载于《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6期。
    鞠玉梅、肖桂花:《伯克修辞思想及其理论建构的哲学基础》,载于《外语研究》2009年第2期。
    鞠玉梅:《新修辞学的后现代主义特征》,载于《天津外国语学院学报》2008年 第4期。
    彭炫、温科学:《语言哲学与当代西方修辞学》,载于《外语教学》2004年第2期。
    谭笑、刘兵:《科学修辞学对于理解主客问题的意义》,载于《哲学研究》2008年第4期。
    武宏志、刘春杰:《论证研究的复兴》,载于《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1期.
    卢晓季:《古典修辞学到现代新修辞学发展述评》,载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
    温科学:《当代西方修辞学理论的发展与创新》,载于《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6期。
    [美]鲍曼:《想象与修辞幻象:社会现实的修辞批评》王顺珠译,载于[美]大卫
    ·宁等编:《当代西方修辞学:批评模式与方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金阳:《西方修辞学的听读者地位研究》,载于《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
    董晓波:《对西方法学“语言学转向”的解读》,载于《河北法学》2007年第1期。
    温科学:《西方修辞学的言语接受研究》,载于《修辞学习》2001年第3期。
    李永成:《法律论证的逻辑——试论法律逻辑的定位》,载于《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
    刘莉:《伯克新修辞学同一理论探析》,载于《广西社会科学》2008年第8期。
    李鑫华:《博克新修辞学认同说初探》,载于《外语学刊》2001年第1期。
    方小兵:《奥巴马竞选演说的新修辞分析:认同策略》,载于《广西社会科学》2009年第4期。
    [比]佩雷尔曼:《逻辑学与修辞学》,许毅力译、张赵梅校,载《哲学译丛》1988年第4期。
    张晓光:《非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载于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编:《华东政法大学学术文集2006》,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李延梅、武宏志:《非形式逻辑的合法性》,载于《求索》2004年第7期。
    张晓光:《法律论证的逻辑取向》,载于《政法论丛》2008年第3期。
    熊明辉:《法律理性的逻辑辩护》,载于《学术月刊》2007年第5期。
    武宏志、张海燕:《论非形式逻辑的特性》,载于陈金钊、谢晖主编:《法律方法(第八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杨知文:《司法裁决的后果主义论证》,载于《法律科学》2009年第3期。
    易延友:《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以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为中心》,载于《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
    于兴中:《自然法学与法的神圣化和世俗化》,载于《法律科学》2002年第3期。
    李秀群:《法律论证的正当化标准》,载于《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梁庆寅、张南宁:《法律论证的有效性条件》,载于葛洪义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3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黄文艺:《中国法理学30年发展与反思》,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1期。
    徐显明、齐延平:《转型期中国法理学的多维面向——以2007年发表的部分成果为分析对象》,载于《中国法学》2008年第2期。
    焦宝乾:《法教义学的观念及其演变》,载于《法商研究》2006年第4期。
    王夏昊:《缘何不是法律方法——原本法学的探源》,载于《政法论坛》2007年第2期。
    郑永流:《法学方法论》,载于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编:《法律思想的律动——当代法学名家演讲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陈金钊:《法学的特点和研究转向》,载于《求是学刊》2003年第2期。
    喻中:《从立法中心主义转向司法中心主义?——关于几种“中心主义”研究范式的反思、延伸与比较》,载于《法商研究》2008年第1期。
    葛洪义:《法律方法的性质与作用——兼论法律的结构及其客观性》,载于葛洪义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3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林来梵、郑磊:《法律学方法论辩说》,载于《法学》2004年第3期。
    陈金钊:《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方法论》,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4期。
    谢晖:《法理学:从宏大叙事到微观论证》,载于《文史哲》2003年第4期。
    郑永流:《法律判断大小前提的建构及其方法》,载于《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
    钟新文,杨波:《在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对刑事判决证明标准的再思考》,载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年第6期。
    李浩:《论法律中的真实》,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3期。
    张卫平:《证明标准建构的乌托邦》,载于《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
    焦宝乾:《当代法律方法论的转型——从司法三段论到法律论证》,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4期。
    [比利时]佩雷尔曼:《旧修辞学与新修辞学》,杨贝译,载于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性论丛·二00五年(总第八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魏胜强:《融贯性论证与司法裁判的和谐》,载于《法学论坛》2007年第3期。
    陈增宝:《法官应着力提高判决的可接受性——以法律心理学为视角的探讨》,载于《法治研究》2008年第7期。
    印大双:《中国法律推理研究现状与展望》,载于《江汉论坛》2009年第5期。
    杨贝:《合法律性论证与合理性论证——从南京彭×撞人案一审判决书谈起》,载于《法治论坛(第10辑)》,第66页。
    张弘:《试析刑事证明标准的导向性》,载于《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
    秦宗文、朱凤翔:《论判前说理与判后答疑制度》,载于《唯实》2007年第4期。
    孙光宁、刘园园:《“判后答疑”的意义与局限:基于判决的可接受性》,载于《天府新论》2009年第2期。
    冯军、秦常胜:《影响刑事裁判可接受性的因素解读》,载于《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年第7期。
    武宏志、刘春杰:《论证研究的复兴》,载于《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1期。
    [荷]爱默伦、[荷]格鲁腾多斯特:《佩雷尔曼与谬误》,杨贝译,载邓正来主编:《西方法律哲学家研究年刊》(2006年总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比利时]佩雷尔曼:《法律与修辞学》,朱庆育译,载陈金钊、谢晖主编:《法律方法》(第2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51页。
    秦策:《司法推理过程的基本矛盾分析》,载于《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2期。
    孙光宁:《法律解释方法的体系整合——制度和谐的视角》,载于陈金钊、谢晖主编:《法律方法(第七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孙光宁:《司法考试的价值及其限度——法律思维的视角》,载于《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
    陈金钊:《法律思维及其对法治的意义》,载于《法商研究》2003年第6期。
    谌洪果:《法律思维:一种思维方式上的检讨》,载于《法律科学》2003年第2期。
    胡玉鸿:《法律技术的正当性基础》,载于《法学》2007年第7期。
    苏力:《经验地理解法官的思维和行为(代译序)》,载于[美]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苏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美]里德·黑斯蒂:《引论》,载于[美]黑斯蒂主编:《陪审员的内心世界——陪审员裁决过程的心理分析》,刘威、李恒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苏力:《在判决书的背后》,载于《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
    杨力:《司法理念新维与新论题中心》,载于《南京社会科学》2008年第9期
    王超:《刑事上诉程序的纠纷解决功能——以三审终审制为背景》,载于《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2期。
    关玫:《司法公信力初论——概念、类型与特征》,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4期。
    蔡骐:《多维视野中的受众研究》,载于《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第2期。
    顾培东:《公众判意的法理解析——对许霆案的延伸思考》,载于《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
    侯学勇、张霞:《共识与论证》,载于《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冯文敬:《共识意义观:一种意义理论的雏形》,载于《外语学刊》2009年第2期。
    周小兵:《真理的共识论与文化共识》,载于《社会科学辑刊》2003年第2期。
    王文东:《正义共识的困境分析》,载于《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童世骏:《关于“重叠共识”的“重叠共识”》,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6期。
    朱良好:《社会转型时期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成因论略》,载于《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葛洪涛:《通过共识获得正当性——解释学视角下的司法过程》,载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
    蔡琳:《裁判合理性理论研究》,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8年第4期。
    李力、韩德明:《解释论、语用学和法律事实的合理性标准》,载于《法学研究》2002年第5期。
    贾敬华:《法律论证的效能:排除专断而非达成共识》,载于《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6期。
    [英]罗杰·西尔弗斯通:《电视与日常生活:关于电视观众的人类学研究》,载于[英]迪金森等编:《受众研究读本》,单波译,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
    周超、易洪涛:《政策论证中的共识构建:实践逻辑与方法论工具》,载于《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
    陶建国、何秉群:《对抗与和谐——谈法官的释明权》,载于《河北法学》2007年第8期。
    唐磊、朱传生:《释明权:幽灵还是精灵》,载于《社会科学研究》2006年第5期。
    王春永:《试论法官释明权的法律特性》,载于《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董震:《论我国法官释明权》,载于《理论月刊》2009年第2期。
    翁晓斌:《职权探知主义转向辩论主义的思考》,载于《法学研究》2005年第4期。
    李浩:《基本国情中的消极因素与民诉法的修订》,载于《法学评论》2005年第5期。
    尹腊梅:《抗辩权的法官释明问题》,载于《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5期。
    熊跃敏:《民事诉讼中法院的释明:法理、规则与判例》,载于《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6期。
    赵振华、齐虎:《试论民事诉讼释明制度》,载于《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万毅、林喜芬:《从“无理”的判决到判决书“说理”——判决书说理制度的正当性分析》,载于《法学论坛》2004年第5期。
    李卫东:《论刑事诉讼中的心证公开》,载于《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3年第6期。
    宋英辉:《从刘涌案件改判引起的社会反响看公开裁判理由的必要性》,载于《政法论坛》2003年第5期。
    谭兵、王志胜:《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兼谈中国法官队伍的现代化问题》,载于《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
    解亘:《案例研究反思》,载于《政法论坛》2008年第4期。
    王天民:《判后答疑质疑——兼论司法权威的实现路径》,载于《政法学刊》2008年第5期。
    郭小冬:《判后答疑制度评析》,载于《法商研究》2007年第1期。
    姜启波:《论法官判后答疑》,载于《法律适用》2006年第8期。
    程德文:《现代司法的合理性——哈贝马斯商谈论之司法观》,载于《金陵法律评论》2006年秋季卷。
    孙学致:《合同的概念》,载于《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
    李伟:《纠纷解决的两种正义:当事人的正义与法院的正义》,载于《山东社会科学》2007年第8期。
    汪跃平、陈小君:《论合同义务的基础及其变革》,载于《广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6期。
    冀祥德:《和谐社会语境下的控辩平等——以构建平等合作诉讼模式为中心的研究》,载于《法学家》2008年第3期。
    吴大华、黄瑶:《试论刑事协商制度在我国的构建》,载于《政法论丛》2008年第5期。
    [美]约翰·朗本:《刑讯与辩诉交易》,朱奎彬译,载于《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李勇:《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争论》,载于《北方法学》2008年第4期。
    [英]麦高伟:《正义与辩诉交易:路在何方》,王贞会译,载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
    刘慧明:《谦抑与惩戒:检察实践视阈下的宽严进路》,载于《兰州学刊》2009年第3期。
    赵伯陵:《论法官在辨诉交易中的作用》,载于《改革与开放》2008年第3期。
    徐阳:《辩诉“交易”、还是辩诉“合意”?——辩诉交易实体正义“底线”的思考》,载于《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刑事和解的价值与运作模式研究》,载于黄京平、
    甄贞主编:《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2页。
    王瑞君:《刑事和解:人本主义的对话型和解》,载于《齐鲁学刊》2008年第3期。
    [澳]亨德里克斯:《公民社会与协商民主》,郝文杰、许星剑译,载于陈家刚选编:《协商民主》,三联书店2004年版。
    苏凤格:《刑事和解在中国的历史实践与现代制度构建》,载于《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
    赵承岭、张志鑫:《被害人视角下的刑事和解探析》,载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
    夏锦文:《现代性语境中的司法合理性谱系》,载于《法学》2005年第11期。
    葛洪义:《试论法律论证的源流与旨趣》,载于《法律科学》2004年第5期。
    王立志:《中国语境中的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载于《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肖仕卫:《刑事法治实践中的回应型司法——从中国暂缓起诉、刑事和解实践出发的分析》,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4期。
    郭泽强张高洁:《反思刑事和解制度》,载于《北方法学》2008年第3期。
    杨晓静:《刑事和解:自愿抑或强制》,载于《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郭建:《刑事契约化——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的互补与融合》,载于《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
    聂昭伟:《试论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的一体化》,载于《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
    夏锦文、史长青:《交涉与合意:论诉讼的本质——一种诉讼法哲学探析》,载于《南京社会科学》2006年第9期。
    [英]哈里斯:《凯尔森的权威概念》,俞静贤译,载于许章润主编:《清华法学(第 十一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美]格罗丁:《权威:H.L.A.哈特与法律实证主义的难题》,高杨译,载于许章润主编:《清华法学(第十一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英]约瑟夫·拉兹:《权威、法律和道德》,刘叶深译,载于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二00七年第二期(总第十二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郭忠:《法律权威如何形成——卢梭法律观的启示》,载于《现代法学》2006年第2期。
    [德]哈贝马斯:《法的合法性——<事实与规范>之要义》,许章润译,载于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性论丛》(五),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汪建成:《冲突与平衡:刑事程序理论的新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美]弗里德利希:《忠诚与权威》,杜蘅译,载于许章润主编:《清华法学(第十一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郑永流:《法的有效性与有效的法——分析框架的建构和经验实证的描述》,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2期。
    汪建成、孙远:《论司法的权威与权威的司法》,载于《法学评论》2001年第4期。
    [英]H.L.A.哈特:《命令与权威性法律理由》,晨航译,载于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二00七年第二期(总第十二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英]约瑟夫·拉兹:《权威、法律和道德》,刘叶深译,载于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二00七年第二期(总第十二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陈林林:《基于法律原则的裁判》,载于《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
    林来梵、王晖:《法律上的“唯一正解”——从德沃金的学说谈起》,载于《学术月刊》2004年第10期。
    张杰:《论德沃金“作为整体的法律”理论》,载于《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
    陈弘毅:《当代西方法律解释学初探》,载于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王晓、董必秀:《判决理由:哲学解释学在法律解释中的最终落脚点》,载于《浙江学刊》2003年第5期。
    [德]诺伊曼:《法律论证理论大要》,郑永流、念春译,载于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性论丛·二00五年(总第八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美]海迪·赫德:《解释权威》,载于[美]马默主编:《法律与解释》,张卓明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陈金钊:《文义解释:法律方法的优位选择》,载于《文史哲》2005年第6期。
    张志铭:《法律解释原理(中)》,载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陈金钊:《法律解释(学)的基本问题》,载于《政法论丛》2004年第3期。
    王保民、刘静:《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立法功能》,载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
    邓修明:《论我国司法解释模式的重塑》,载于《社会科学研究》2007年第1期。
    陈霞明:《越权司法解释咨议》,载于《当代法学》2002年第8期。
    夏勇:《改善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的新路径》,载于《法学》2006年第9期。
    谢晖:《中国古典法律解释的形上智慧——说明立法的合法性》,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4期。
    石世峰:《论宪法比较解释》,载于《法律科学》2006年第2期。
    侯学宾:《美国宪法解释中的原旨主义——一种学术史的考察》,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5期
    赵晓力:《美国宪法的原旨解释》,载于赵晓力主编:《宪法与公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高建军、王一珺:《合同解释规则之研究》,载于《求实》2004年第6期。
    王夏昊:《法律决定或判断的正当性标准——以法律论证为视角》,载于陈金钊、
    谢晖主编:《法律方法》(第八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宋官东:《从众新论》,载于《心理科学》2005年第5期。
    葛洪义:《法律方法的性质与作用——兼论法律的结构及其客观性》,载于葛洪
    义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3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江怡:《当代语言哲学研究:从语形到语义再到语用》,载于《外语学刊》2007年第3期。
    张玫瑰:《基于语用理论的法律论证评价模式研究》,载于《政法论丛》2009年 第2期。
    陈金钊:《法治反对解释的原则》,载于《法律科学》2007年第3期。
    焦宝乾:《逻辑、修辞与对话法律论证的方法》,载于廖益新主编:《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九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李安:《裁判形成的思维过程》,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4期。
    郑召利:《程序主义的民主模式与商谈伦理的基本原则》,载于《天津社会科学》2006年第6期。
    季卫东:《法律程序的形式性与实质性——以对程序理论的批判和批判理论的程序化为线索》,载于《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张世全:《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程序原理》,载于《山东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
    夏锦文:《现代性语境中的司法合理性谱系》,载于《法学》2005年第11期。
    葛洪义:《试论法律论证的源流与旨趣》,载于《法律科学》2004年第5期。
    何邦武、马作武:《现代诠释学视野下的自由心证》,载于《山东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
    [德]阿列克西:《法律的论证、重构与实践——于尔根·哈贝马斯的法律商谈理论》,万平译,载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6年第4期。
    [英]吉登斯:《生活在后传统社会中》,载于[英]贝克等:《自反性现代化》,赵文书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黄文艺:《法哲学解说》,载于《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焦宝乾:《修辞方法及其在法律论证中的作用探讨》,载于陈金钊、谢晖主编:《法律方法(第七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焦宝乾:《法律论证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载于《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6期。
    舒国滢:《访问法学的问题立场——兼谈“论题学法学”的思考方式》,载于《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
    焦宝乾:《论题学思维及其在我国的意义初探》,张仁善主编:《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9年春季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熊明辉:《法律推理的逻辑基础》,载于葛洪义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3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胡伟希:《中国哲学:“合法性”、思维态势与类型——兼论中西哲学类型》,载 于《现代哲学》,2004年第3期。
    [德]维腾贝格尔:《法律方法论之晚近发展》,张青波译,载于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性论丛·二00五年(总第八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廖美珍:《论法学的语言转向》,载于《社会科学战线》2006年第2期。
    [德]哈贝马斯:《法的合法性——<事实与规范>之要义》,许章润译,载于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性论丛(五)》,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张真理:《法律判断如何正当化》,载于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性论丛·二00五年(总第八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刘星:《司法中的法律论证资源辨析:在“充分”上追问》载于《法治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1期。
    章剑生:《行政程序法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锁正杰:《刑事程序的法哲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张廷远:《语境修辞论》,中国言实出版社2008年版。
    刘亚猛:《追求象征的力量:关于西方修辞思想的思考》,三联书店2004年版。
    刘亚猛:《西方修辞学史:关于西方修辞思想的思考》,三联书店2004年版。
    张大松主编:《科学辩护的沉思:科学确证与科学接受的方法论辩护》,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谭学纯、朱玲:《修辞研究:走出技巧论》,安徽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武宏志等主编:《批判性思维——以论证逻辑为工具》,陕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胡曙中:《美国新修辞学研究》,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谭学纯、朱玲:《广义修辞学》,安徽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樊明明:《修辞论辩的机制》,军事谊文出版社2003年版。
    周建武、武宏志主编:《逻辑推理:高效思维技法与训练指导》,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武宏志等:《非形式逻辑导论》,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陈波等编著:《逻辑学导论(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雍琦主编:《法律适用中的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陈锐:《法律推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李永红主编:《法理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刘星:《法律是什么》,广东旅游出版社1997年版。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季卫东:《宪政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邓冰,苏益群编译:《大法官的智慧:美国联邦法院经典案例选》,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杜睿哲主编:《现代法理学》,兰州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卓泽渊主编:《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付子堂主编:《法理学进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陈金钊:《法律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戚渊等:《法律论证与法学方法》,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焦宝乾:《法律论证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廖义铭:《佩雷尔曼之新修辞学》,台湾唐山出版社1997年版。
    谭学纯等:《接受修辞学(增订本)》,安徽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张春泉:《论接受心理与修辞表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臧海群、张晨阳:《受众学说:多维学术视野的观照与启迪》,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陈汝东:《社会心理修辞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孙万胜:《司法权的法理之维》,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焦宝乾:《法律论证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郑戈:《法律与现代人的命运:马克斯·韦伯法律思想研究导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陈增宝、李安:《裁判的形成:法官断案的心理机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蒋剑鸣等:《转型社会的司法:方法、制度与技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8年版。
    吴英姿:《法官角色与司法行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年版
    陈林林:《裁判的进路与方法——司法论证理论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冉井富:《当代中国民事诉讼率变迁研究——一个比较法社会学的视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董璐编著:《传播学核心理论与概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江平:《我所能做的是呐喊》,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张勇:《卓识:超越法律职业的59项卓越素质》,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
    王文宇:《民商法理论与经济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武建敏:《传统司法行为及其合理性》,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武建敏:《司法理论与司法模式》,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
    何海波:《司法审查的合法性基础:英国话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张力:《阐明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孙汝建:《修辞的社会心理学分析》,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徐安住:《司法创新:从个案到法理的展开》,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李建波:《司法和谐与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革新》,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何勤华:《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顾祝轩:《合同本体解释论:认识科学视野下的司法类型思维》,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雷继平:《论合同解释的外部资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李建玲:《被害人视野中的刑事和解》,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张永和:《信仰与权威》,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冯军:《刑事判决的合法性研究——在政治社会学语境中的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李卫红等:《刑事司法裁判权的独立与受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季金华:《司法权威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於兴中:《法治与文明秩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陈景辉:《法律的界限:实证主义命题群之展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陈金钊等:《法律解释学——立场、原则与方法》,湖南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曾粤兴:《刑法学方法的一般理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孔祥俊:《法律解释方法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锁正杰:《刑事程序的法哲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费多益:《科学的合理性》,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金元浦:《接受反应文论》,山东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吴礼权:《修辞心理学》,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刘国:《宪法解释方法的变革——宪法解释的法律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孔祥俊:《合同法疑难案例评析与法理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林晓云:《美国货物买卖法案例判解》,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徐罡等:《美国合同判例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北京大学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编:《宪法的精神: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0年经典
    判例选读》,邓海平等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
    舒国滢等:《法学方法论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郑永流:《法律方法阶梯》,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梁良:《从众》,东方出版中心2007年版。
    刘治斌:《法律方法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颜厥安:《法与实践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刘晓兵:《法哲学思考》,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
    张弘、张刚:《行政解释论:作为行政法之适用方法意义探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王纳新:《法官的思维——司法认知的基本规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孙春增:《法理学要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郭贵春:《隐喻、修辞与科学解释:一种语境论的科学哲学研究视角》,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王洪:《司法判决与法律推理》,时事出版社2002年版。
    朱庆育:《意识表示解释理论:精神科学视域中的私法推理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林立:《法学方法与德沃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谷振诣:《论证与分析逻辑的应用》,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龚群:《道德乌托邦的重构哈贝马斯交往伦理思想研究》,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汪行福:《走出时代的困境哈贝马斯对现代性的反思》,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年版。
    洪镰德:《法律社会学》,扬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版。
    [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
    [美]罗纳德·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德]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下卷),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
    [法]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三联书店2000年版。
    [德]N·霍恩:《法律科学与法哲学导论》,罗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德]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许章润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德]萨维尼、[德]格林:《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杨代雄译,法律出版社2008版。
    [德]马克斯·韦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顾忠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美]马默主编:《法律与解释》,张卓明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英]麦考密克、[奥]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周叶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德]考夫曼:《后现代法哲学——告别演讲》,米健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德]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张博树译,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
    [美]德沃金:《原则问题》,张国清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美]德沃金:《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刘丽君译,上海人民出版 社2001年版。
    [美]弗里德曼:《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高鸿钧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美]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原理》,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英]迪金森等编:《受众研究读本》,单波译,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第268页。
    [美]马尔库塞:《理性和革命——黑格尔和社会理论的兴起》,程志民等译,重庆出版社1993年版。
    [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
    [美]桑斯坦:《就事论事: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最低限度主义》,泮伟江、周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法]莫斯科维奇:《群氓的时代》,许列民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美]伊罗生:《群氓之族》,邓伯宸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西班牙]奥尔特加·加塞特:《大众的反叛》,刘训练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美]马丁·夏皮罗:《法院:比较法上和政治学上的分析》,张生、李彤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美]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孙非等译,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英]齐格蒙特·鲍曼:《共同体》,欧阳景根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美]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英]拉兹:《法律的权威》,朱峰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德]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德]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德]尼采:《论道德的谱系》,宋祖良等译,漓江出版社2000年版。
    [荷]菲特丽丝:《法律论证原理——司法裁决之证立理论概览》,张其山等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法]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规则》,胡伟译,华夏出版社1998年版。
    [美]诺内特、[美]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法学出版社2004年版。
    [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
    [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美]亚狄瑟:《法律的逻辑》,唐欣伟译,商周出版社2005年版。
    [英]麦考密克:《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姜峰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美]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唐越、苏力译,中国政法法学出版社2004年版。
    [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
    [美]普特南:《理性、真理与历史》,童世骏李光程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
    [匈]拉卡托斯:《数学、科学和认识论:哲学论文第2卷》,林夏水等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
    [美]罗蒂:《后形而上学的希望》,张国清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3年版。
    [美]罗蒂:《后哲学文化》,黄勇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2年版。
    [美]罗蒂:《哲学和自然之镜》,李幼蒸译,三联书店1987年版。
    [美]劳丹:《进步及其问题》,刘新民译,华夏出版社1998年版。
    [美]亨佩尔:《自然科学的哲学》,陈维抗译,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6年版。
    [法]海然热:《语言人:论语言学对人文科学的贡献》,张祖建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
    [德]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德]克劳斯·迈因策尔:《物质、精神和人类的复杂动力学》,曾国屏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
    [美]古德里奇:《法律话语》,赵洪芳、毛凤凡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古希腊]亚里斯多德:《修辞学》,罗念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美]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化》,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工具论》,李匡武译,广东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荷]爱默伦、[荷]汉克曼斯:《论辩巧智:有力说得清的技术》,熊明辉、赵艺译,新世界出版社2006年版。
    [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英]布朗:《群体过程》,胡鑫、庆小飞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
    [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
    [美]巴特勒:《权力的精神生活:服从的理论》,张生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美]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苏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美]丹尼斯·麦奎尔:《受众分析》,刘燕南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德]考夫曼、[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与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美]斯坦利·费什:《读者反应批评:理论与实践》,文楚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德]卡内提:《群众与权力》,冯文光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
    [美]黑斯蒂主编:《陪审员的内心世界——陪审员裁决过程的心理分析》,刘威、李恒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美]赖特:《法庭胜诉之策》,卫跃宁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美]赖茨曼:《司法心理学》,吴宗宪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
    [美]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
    [美]孙斯坦:《设计民主:论宪法的作用》,金朝武、刘会春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德]卡尔·拉伦兹:《德国民法通论》,谢杯栻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英]安迪·布恩:《法律论辩之道》,姜翼凤、于丽英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美]赖茨曼:《司法心理学》,吴宗宪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
    [美]哈特、[美]奥诺尔:《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张绍谦、孙战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法]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 版。
    Eveline T. Feteris, Fundamentals of legal argumentation,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9
    I A Richards, The Philosophy of Rhetoric,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5
    Enditott,'Law and Language', in Jules L. Coleman and Scott Shapiro (eds), Handbook of Jurisprudence and Legal Philosoph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Douglas N. Walton. Arguments from Ignorance. University Park: 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Press.1996,
    MacConmick, D. Neil, Argumentation and interpretation in law, in Moral theory and legal reasoning, New York:Garland Pub.,1998,
    CH. Perelman, The New Rhetoric and the Humanities:Essays on Rhetoric and Its Applications, Dordrecht, Holland; Boston:D. Reidel Pub. Co., 1979
    F. H. Van. Eemeren& Rob Grootendorst,:Argumentation, Communication, and Fallacies:A Pragma-dialectical Perspective, Baker & Taylor Books1992,
    G. C. Christie, the Notion of an Ideal Audience in Legal Argument,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2000,
    CH. Perelman and L. Olbrechts Tyteca, The New Rhetoric:A Treatise on Argumentation,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1969,
    M. Maneli:Perelman's New Rhetoric as Philosophy and Methodology for the Next Century, Dordrecht;Boston: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c1994
    Lawrence Baum:Judges and their audiences:a perspective on judicial behavior,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6,
    Jeffrey A. Segal & Harold J. Spaeth, The Supreme Court and the Attitudinal Model Revisite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
    Chaim Perelman, The Idea of Justice and the Problem of Argument, Humanities Press,1963
    Aulis Aarnio, The Rrational as Reasonable, A Treatise on Legal Justification, D. reidel publishing company,1987.
    Thomas S. Vernon, A Philosophy of Language Primer, 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 (Washington, D. C)1980
    Burke, K. A Rhetoric of Motives. Berkeley and Los Angele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9, p41.
    Ethninger, Douglas. Contemporary Rhetoric:A Reader's Coursebook. IL: Scott, Foreman & Company,1972, p2.
    Burke, Kenneth, Rhetoric----Old and New, in New Rhetorics ed. Martin Steinmann, Jr. New York:Scribner's Sons,1967 (C),p177.
    Conley, Thomas M. Rhetoric in the European Tradition, 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4, p285-303
    Ralph H. Johnson and J. Anthony Blair, Logical Self-Defense, McGraw-Hill, Inc.,1994
    Stephen Edelston Toulmin, The Use of Argumen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58
    Aleksander Peczenik, On Law and Reason, Dordrecht; Boston: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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