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理论研究
详细信息    本馆镜像全文|  推荐本文 |  |   获取CNKI官网全文
摘要
晚近以来,社会危害性理论成为刑法学领域争议的焦点之一,围绕社会危害性的是是非非,学者们各执己见,褒贬不一。本文站在维护通说的总体立场上,通过对社会危害性缘起及发展历程的概况回顾,阐述了社会危害性的内涵由政治属性向法律属性的嬗变,以论证社会危害性如今已经具有了法学意义上的规范性,成为了本土化的“法言法语”;继而通过阐述社会危害性在刑事立法以及刑事司法中所发挥的功用,进一步论证社会危害性之于我国刑法学的现实意义,表明社会危害性不可轻言废弃;最后针对当前被诟病较多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提出了改造、完善的建议,即在四要件犯罪构成的基础上构筑“罪质——罪量”的阶层式犯罪构成,以取代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本文共分为五章,各章内容分述如下:
     第一章围绕社会危害性理论的缘起及在我国的移植展开分析,本章共分为两节,第一节论述社会危害性在苏俄的缘起与发展,着重围绕两个方面展开论述,其一,通过1919年《苏俄刑法指导原则》以及1922年、1926年、1960年三部《苏俄刑法典》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对社会危害性概念的确立与发展进行了形式上的回溯,并以各次立法的具体内容为据,指出每次立法都征表社会危害性向着科学化、规范化迈进了一步;其二,在形式回溯的基础上,结合苏俄诞生的历史背景,分析社会危害性概念何以能够在苏俄出现,其答案在于苏俄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出于意识形态需要,在法律观上要与奉行形式主义的资产阶级刑法彻底决裂,因而从实质的角度构筑全新的社会主义刑法势所必然。第二节论述社会危害性理论在我国的移植,同样围绕两个方面展开论述,其一,社会危害性理论在我国刑法中的确立与发展,主要围绕1979年、1997年两部刑法展开说明,两部刑法典内均采取了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犯罪概念,这是“以俄为师”,效法前苏联的结果,社会危害性理论由此在我国刑法中牢牢扎根,成为我国刑法的“中枢神经”,这种围绕社会危害性展开的论述也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回溯;其二,对社会危害性理论在我国刑法中确立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高度趋同的意识形态是社会危害性理论得以移植到我国来的根本原因,同时,1949年废除旧法统以及1952年至1953年开展的全国性的司法改革运动为这种法律移植创造了条件。
     第二章围绕社会危害性的内涵演变展开分析,本章共分为四节,第一节论述社会危害性在苏联(俄)的内涵演变,这里首先指出随着苏联阶级观以及社会生活的实际变化,法律的阶级属性逐渐弱化,由此使得社会危害性中的阶级属性也在逐渐弱化,逐渐由早期的政治内涵过渡到法律内涵,继而从苏俄刑法中相继出现的类推、犯罪构成、犯罪分类等五个具体视角进行例证性说明,以佐证社会危害性的内涵在逐渐发生变化,其中的政治内涵逐渐消退,法律内涵则逐步增加,从而逐步由政治内涵向法律内涵演进。第二节论述社会危害性在我国的内涵演变,通过社会危害性是否为犯罪的专有属性、社会危害性是否为犯罪的本质特征、类推存废等三个视角的分析,论证社会危害性中的阶级性色彩逐渐消退,而其中的法律属性则此消彼涨式地逐渐增加,以1997年刑法典的颁布为标志,彻底完成由政治内涵向法律内涵的过渡。第三节主要对社会危害性内涵演变的原因进行分析,指出政治因素的隐退、思想解放运动的引领以及法学学术研究的促进是这种内涵演变的三大原因,其中我国1978年开展的关于真理标准的大讨论这场思想解放运动对我国包括刑法在内的法学观的影响至为深远。第四节着重围绕社会危害性的规范性进行论说,总的结论是社会危害性并非如批评者所言,不具有规范性,事实上,社会危害性完全具有刑法学所要求的规范性,只不过这种规范性有别于法条意义上的微观规范性,而是一种整体化、全局化的宏观规范性,需要通过一个个具体行为的规范性来达到,实际上主要是通过罪刑法定来实现,以刑事违法性加以制约;同时通过对前苏联和我国刑法史的俯瞰,得出一条结论,即社会危害性在前苏联和我国都经历了一个“前规范时代——准规范时代——规范时代”的演进历程,其中的每一时代都有其特征所在,并有着着明显的标志性事件可辨。
     第三章围绕社会危害性与刑事立法展开分析,本章共分为三节,第一节分析了社会危害性对罪的影响,认为社会危害性不仅决定着罪与非罪的界分,还决定着重罪与轻罪的界分。第二节分析了社会危害性对刑的影响,认为社会危害性不仅决定了刑罚因何存在——将社会危害性所征表的谴责与否定性评价落到实处,还决定了刑罚如何存在——通过罪刑均衡而存在。第三节分析了社会危害性与但书的关系,认为但书设立的初衷在于收缩犯罪圈,控制打击面,因而但书既体现了刑法的谦抑精神,又成为轻微违法行为出罪的法定依据,具有相当明显的积极意义,故而不宜取消,否则一旦取消,非但上述优势不复存在,还将引发诸多消极影响,例如社会危害性有无的判断争议更大、犯罪数量倍增、对其他部门法产生连锁冲击反应等。本节还就但书与犯罪构成之间的关系以及但书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分析,认为部分学者在这两个问题上存在认识偏差,但书内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构成所体现出来的社会危害性之间没有交集,二者之间是一种互斥关系,并且从理论上而言,但书应当适用于刑法分则中的所有个罪,而非只是部分罪名。
     第四章围绕社会危害性与刑事司法展开分析,本章共分为三节,第一节论证社会危害性之于刑事司法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主要源自三个方面,其一,系由犯罪的定量因素所决定,其二,是弥合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间罅隙的需要,其三,是刑罚裁量的需要。第二节分析社会危害性在刑事司法中如何发挥功用,大体而言,在定罪环节中,在确认犯罪的定量因素时,注意把握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在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出现不一致时,以刑事违法性作为主要的判断标准,在出罪的情况下,辅以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标准,将具有刑事违法性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作出罪处理。至于在量刑方面,通过将立法环节确立的刑档、量刑幅度具体化以及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对量刑能够产生影响的因素加以综合考虑而恰当地裁量刑罚。本章最后一节花费了较多笔墨,着重通过当前刑法学界盛行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之争所带来的启发,对社会危害性介入刑事司法环节的限度进行了分析说明,提出了一条较具新意的观点,即认为对于处于边缘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言,法官在进行裁判时,本着利益衡量原则,以其良知与智识进行价值评判,只要没有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无论结果是有罪还是无罪,都应当被接受,这类边缘社会危害性的案件本身就没有标准答案可言。
     第五章围绕社会危害性与犯罪构成展开分析,本章共分为三节,第一节对四要件犯罪构成中的犯罪客体进行了分析,认为犯罪客体是在前苏联发展得尚不成熟之际引入我国的,引入我国之后又面临诸多争议,但犯罪客体仍有其无可替代的功能与价值,从微观层面来看,犯罪客体是区分此种社会危害性与彼种社会危害性的关键因素,从宏观层面来看,犯罪客体是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基础。因而,一方面否定犯罪客体的观点不能认同,另一方面又有必要对犯罪客体加以改造,不应当让犯罪犯罪客体在犯罪成立与否的判断上居于主导地位。第二节通过对大陆法系三阶层犯罪论中构成要件与违法性之间的违法推定关系及各自功能的分析,认为二者所体现出来的由形式判断过渡到实质判断的位阶关系是合理的,符合人类认知事物的一般规律,在改造我国平面式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时可予借鉴。第三节提出了“罪质——罪量”犯罪构成模式,这一犯罪构成模式是在原有的四要件犯罪构成模式之上加以改造而得出的,具体的改造方案是:首先,保留原有的四要件,统称为“罪质”要件,但四个要件的内容有所变化,均只涉及社会危害性的基本属性,而不再涉及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大小,原先反映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的内容从四个要件中析离出来,其中犯罪客体要件只定位于区分此种社会危害性与彼种社会危害性上;其次,增设反映社会危害性之量的“罪量”要件,原四个要件中析离出来的反映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的要素纳入新设的“罪量”要件内,“罪量”要件所蕴含的内容包括原犯罪客体的内容、情节犯、数额犯、正当化事由等;再次,将“罪质”与“罪量”之间的关系定位为阶层式关系,“罪质”要件反映的是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属性,而“罪量”要件反映的则是社会危害性之量,“罪质”要件的判断是一种形式判断,关注的是行为是否具有危害社会的属性,而“罪量”要件的判断则是在“罪质”要件基础上的实质化判断,关注的是这种社会危害性的量的大小,由此,“罪质”与“罪量”之间形成一种阶层式关系。这种改造后的犯罪构成能够更加合理地呼应犯罪概念中的定量要求,符合由形式判断到实质判断的逻辑思维进路,同时还可以通过对正当化事由的考察,实现积极判断与消极判断的结合,同时畅通入罪与出罪的渠道。
     本文总的观点是,社会危害性概念的诞生有其历史必然性,其经过在我国数十年的发展,已经完成了本土化演变,成为刑法领域内的规范用语,对于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不应当轻言废弃,当前要做的应当是如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去对社会危害性理论加以完善,使之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
In Recent years, the theory about social detriment becomes one of the focuses incriminal law, and scholars give mixed reviews about the right and wrong of socialdetriment. This paper, standing on the common view of point, elaborates the transitionof the meaning of social detriment from political attribute to law attribute by thereview of social detriment’s origin and development, in order to demonstrate thatsocial detriment has possessed normative in legal sense and became local “legallanguage”. Then, by elaborating the function of social detriment in criminallegislation and criminal justice, it further proves the practical significance of socialdetriment, which shows that social detriment can’t be easily abandoned. Finally,aiming at four elements crime constitution theory, which becomes an object of publicdenunciation recently, this paper gives advices on reform and perfection from theperspective of social detriment., that is, building a hierarchical “the quality of socialdetriment-the quantity of social detriment” constitution of crime on four elementscrime constitution and displacing the four elements crime constitution in the past.Thispaper is divided into five chapters, each part follows:
     The first chapter analyzes the origin and transplantation of the theory aboutsocial detriment in our country, divided into two parts, the first part discusses the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social detriment concept in U.S.S.R, focusing on twoaspects: first, by the definition of the concept of crime in The guiding principles of theU.S.S.R criminal law(1919) and U.S.S.R Criminal Code(1922,1926,1960), we formally review the establishment and development of the concept of social detriment,according to the details of each legislation, and point out that each legislation showseach step of social detriment towards scientification and normalization; secondly,basing on the formal review and combining the history of the origin of U.S.S.R, weanalyze how the concept of social detriment can arise in U.S.S.R, the answer is thatU.S.S.R is the first socialist country in human history, in order to break with theformalistic bourgeoisie in the legal view, it’s inevitable to build up a brand-newsocialist criminal law in a essential perspective. The second part discusses thetransplantation of the theory about social detriment in China, divided into two aspects:first, the establishment and development of the theory about social detriment mainlysurround the criminal laws of1979and1997, both of them use the concept of socialdetriment, combining form and essential, which results from learning from U.S.S.R,from then on, the theory of social detriment roots in the criminal law of our countryand becomes the “nerve center”. That is also a formal review of social detriment.Secondly, we analyze the reason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social detriment theory, thebasic reason for the transplantation is the highly similar ideology, at the same time,the abandon of the old law in1949and the national Judicial reform movement in1952-1953create the condition for the legal transplantation.
     The second chapter centres on the evolution of the connotation of socialdetriment, which is divided into four sections. The first section discusses the evolutionof the implication of social detriment in the Soviet union (Russia), in which the firstthing is to point out that the class attribute of law, with the actual changes in theSoviet Union’ class view and its social life, is gradually weakening, so it brings asame consequence to the class attribute of social detriment, making it graduallytransiting from an early political connotation to a legal connotation; and the next thingis to giving illustrative descriptions of those five specific perspectives—Analogies,crime constitute,the classification of the crime.etc—which are appeared subsequentlyin Russian Criminal Law, so as to support that the connotation of social detriment isgradually changing from the political connotation evolving to legal connotation forthe gradual extinction of its political connotation and the gradual increasing of legal connotation. The second section discusses the evolution of the connotation of socialdetriment in china. By the analysis of the three perspectives that whether the socialdetriment is the exclusive property of a crime, whether the social detriment is theessential feature of a crime and the abolition of analogy, we can realize the color ofclass attribute in social harmfulness is fading away, and the legal attribute eliminateup to a gradual increase. Marked by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penal code in1997, thetransition from the political connotation to the legal connotation has completed. Thethird section analysis mainly on the causes of evolution of the connotation of socialdetriment, which are due to the three major reasons: the retreat of political factors, theleading of thought liberation movement and the promotion of academic study of Law,of which the liberation movement, happened in1978around the discussion of thestandard of truth, has a far-reaching impact on our concept of law, including criminallaw. The fourth quarter focuses on the normalization of social detriment.The generalconclusion is that social detriment is not as terrible as the critics said, it does not havenormative. Social detriment has a complete normative by Criminal Law, but it isdifferent from the law in the sense of the micro normative, and it is an integrated andglobal macro normative with a specific behavior standardization to achieve itself,which, actually, is mainly achieved by principle of legality and restricted by thecriminal illegality. At the same time, through the overlooking of the former SovietUnion and the history of criminal law in our country, we can know that socialdetriment in Soviet Union and China has both experienced the evolution process of“Non-normative era—Semi-normative era—Normative era”, and each era has itscharacteristics and obvious landmark events.
     The third chapter focuses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ocial detriment andcriminal legislation. This chapter is divided into three sections. The first sectionanalyses the influence of social detriment to crime, considering social detriment notonly determines the boundary between crime and non-crime, but also the boundarybetween a felony and misdemeanor.The second section analyzes the influence ofsocial detriment to punishment. It is believed social detriment not only determineswhy the penalty exists--to put the condemnation and negative evaluation manifested by the social detriment into practice, also determines how the penalty exists--withthe balance between crime and punishment. The third section analyses the relationshipbetween social detriment and proviso. The original intention of the establishment ofproviso is to shrink the scope of punishment, so proviso not only embodies the spiritof modesty of criminal law, but also becomes the legal basis for bear with minorinfractions crime. The positive significance of proviso is obvious, therefore, it shouldnot be canceled, otherwise, not only the above mentioned advantage will no longerexist, also lead to many negative effects, such as a greater dispute of the judgment ofsocial detriment, multiplication of the crime number, and chain reaction brought aboutto the other branches of law and so on.In addition, the book also analyzes therelationship between constitution of crime and the proviso and the applicable scope ofproviso, convinced that some scholars have understanding deviation on these twoissues. The book believes that there is no intersection between social detriment withinproviso and the one displayed by the constitution of crime, that is, it is mutexrelationship. Furthermore, theoretically speaking, proviso should apply to all thespecific provisions of the criminal law, rather than just some crimes.
     The fourth chapter focuses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ocial detriment andcriminal justice. This chapter is divided into three sections. The first sectionarguments the necessity of social detriment to criminal justice. The necessity ismainly from three aspects, the quantitative elements of crime, the need of digestioncrevices between the social detriment and criminal illegality, the need of Sentencing.The second section analyses how social detriment works in criminal justice. To beexact, in the link of conviction, in the confirmation of quantitative elements of crime,pay attention to the extent of social detriment.When there is inconsistency betweensocial detriment and criminal illegality, criminal illegality works as the main judgment.In the situation of non-crime,the action with criminal illegality and without socialdetriment is treated as non-crime. In the aspect of Sentencing, judged appropriate bymaking punishment files and extent for measurement of punishment which isestablished by legislation and overall analysis of the elements which can influence thesentencing excepting elements of constitution of crime.The last section of this chapter spends much word on analyzing the limit of the social detriment intervening intocriminal justice link emphasized by the inspiration of dispute between formalisticinterpretation and substantial interpretation which are prevalent in the field ofCriminal Law currently and makes a relatively original point which is that for theactions with verge social detriment, whether the judgment is guilty or not, the judge’sverdict should be accepted as long as it is still under the national’s forecast, if thejudge makes judgment by the principle of balance the interests and evaluates by hisconscience and intellectual. There is no standard answer to these cases about vergesocial detriment.
     The fifth chapter that consists of three sections focuses on the relationshipbetween the social detriment and the constitution of crime. The first section analysesone of the four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of a crime, namely the criminal object. Theconcept of criminal object has been controversial mainly because that it is introducedto the Chinese criminal law system through the law system of U.S.S.R, where theconcept had not been well developed yet at the time. Although being debatable thedefinition itself, it is still widely accepted and considered to has irreplaceablefunctions and value to the current Chinese criminal law system. From microcosmicaspects, criminal object is the factor that distinguishes this crime and that crime; andfrom macro aspects, criminal object enables the specific provisions of criminal law tocategorize crimes. Therefore, the views denying the rationality and the existence ofthe concept of criminal object will not be fully supported. To avoid any improper useof the immature conception, it is supposed that the aspect of criminal object shouldnot be the principal factor to define a crime. The second section firstly illustrates theframe of the three-level criminology being a theoretical foundation of the continentallaw system, and then it analyses the illegal constructive relationship based on theabove two theoretical aspects. The section concludes that the transitioning facts offormal judgments to substantive judgments revealed by the application of the twoconcepts of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and ‘illegality’ comply with general cognitiveprinciples of humans, and thus the application of the theoretical issues is justified in asense, what’s more, this could be helpful in revising the theory of four elements of the planar constitution of crime. The third section puts forward the crime constitutionpattern of “the quantity of social detriment-the quality of social detriment” whichbased on the traditional four elements crime constitution pattern. The Specific retrofitscheme is as follows: firstly, retain the original four elements which we collectivelycalled the element of “the quantity of social detriment”, but there are some changesfor the content of the four elements. They are all only involving the basic attributes ofsocial detriment rather than the degree of the social detriment. The original contentwhich reflect the degree of social detriment are separated from the four elements. Thecriminal object elements are only positioning to distinguish the social detriment fromone to the other. Secondly,“the quantity of social detriment” elements shall be addedto reflect the social detriment. The elements which separate from the original elementsreflect the degree of social detriment shall be brought into the new elements.“thequantity of social detriment” elements including the content of the original criminalobject, the circumstance crime,the amount crime,legitimate reasons and so on.Thirdl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quantity of social detriment” and “the quality ofsocial detriment” shall be positioned as hierarchical relationship.“The quality ofsocial detriment” elements reflect the attributes of the society detriment, but “thequantity of social detriment” elements reflect the degree of the society detriment. Thejudgment for “the quality of social detriment”, which focus on whether behaviors ownthe attribute of social detriment is just a formal judgment, on the contrast, thejudgment for the quantitative crime elements which concentrated on the degree ofsocial detriment is a substantial judgment based on “the quality of social detriment”elements. So,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quantity of social detriment” and “thequality of social detriment” is hierarchical. The modified crime constitution can bemore reasonable to meet the quantitative requirements for the conception of crime, toaccord with the logical thought from the formal judgment to the substantial one. In themeanwhile, it also can realize the combination of positive judgement and negativejudgement, and provide the unimpeded channel for distinguishing crime or non-crimethrough the way of observing justified act.
     In summary, the emergence of the term of social detriment is a historicalinevitability. As a result of dozens of year’s development in China,The term hascompleted localization evolution and become a regulated one in the field of criminallaw.Moreover, the term has a profound and far-reaching practical significance for thedevelopment of the criminal law theory and should by no means be discarded.Therefore, the current priority is to perfect the theory of social detriment inconformance with the real situation in China so that it will better serve the practice ofthe criminal justice.
引文
1陈兴良:《社会危害性理论——一个反思性检讨》,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
    2陈兴良:《社会危害性理论——一个反思性检讨》,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
    3陈兴良:《违法性论的重塑——一个学术史的考察》,载《政法论坛》2011年第5期。
    1劳东燕:《社会危害性标准的背后——对刑事领域“实事求是”认识论思维的质疑》,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7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0页。
    2陈兴良:《社会危害性理论:进一步的批判性清理》,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4期。
    1[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四十七章版),黄风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21页。
    2[前苏]A·A·皮昂特科夫斯基等:《苏联刑法科学史》,曹子丹等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162页。
    2[前苏]B·M·契柯瓦则主编:《苏维埃刑法总则》(上),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译室、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译,1954年版,第63页。
    3[前苏]B·M·契柯瓦则主编:《苏维埃刑法总则》(上),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译室、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译,1954年版,第65页。
    4[前苏]A·A·皮昂特科夫斯基等:《苏联刑法科学史》,曹子丹等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16页。
    2[前苏]A·A·皮昂特科夫斯基等:《苏联刑法科学史》,曹子丹等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20页。
    1[前苏]A·A·皮昂特科夫斯基等:《苏联刑法科学史》,曹子丹等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19页。
    2[前苏]库德利雅夫采夫主编:《苏联法律辞典》(刑法部分),刑芳译,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28-29页。
    3[前苏]A·A·盖尔青仲:《苏维埃刑法中的犯罪概念》,甘雨沛译,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37页。
    4[前苏]库德利雅夫采夫主编:《苏联法律辞典》(刑法部分),刑芳译,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28页。库德里亚夫采夫这里的“第1条”是针对下文将要论及的1926年《苏俄刑法典》而言的,1926年《苏俄刑法典》第1条规定:苏俄刑事立法的任务,是保卫工农社会主义国家和工农社会主义国家在国内所建立的法律秩序,防止危害社会的行为(犯罪),对于实施这种行为的人,适用本法典中所规定的社会保卫方法。该条规定与1922年《苏俄刑法典》第5条的内容(见正文)基本一致,都是关于刑法典任务的规定。1926年《苏俄刑法典》第6条(除增加附则规定外)与1922年《苏俄刑法典》第6条的内容亦相同,均为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本段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均参见[前苏]А·盖尔青仲编:《苏联和苏俄刑事立法史料汇编(1917-1952)》,郑华等译,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
    1[前苏]A·A·盖尔青仲:《苏维埃刑法中的犯罪概念》,甘雨沛译,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37页。
    2[前苏]A·A·盖尔青仲:《苏维埃刑法中的犯罪概念》,甘雨沛译,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37页。
    3[前苏]A·A·皮昂特科夫斯基等:《苏联刑法科学史》,曹子丹等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8页。
    1薛瑞麟著:《俄罗斯刑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页。
    2[前苏]Быстрова:《苏维埃刑法总则》(专修科讲义),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4年12月印刷,第81页。
    3本条文引自《苏俄刑法》(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陈汉章译,新华书店1950年2月发行,第5页),该条中的“附注”在其他译著中多被译为“附则”,出于忠实于原文的规范需要,此处表述为“附注”,但本文在后面的论述中主要使用“附则”的概念,以与其他多数译著及国内的惯常用法保持一致。
    4薛瑞麟著:《俄罗斯刑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页。
    1本段引文内容均引自[前苏]A·A·皮昂特科夫斯基等:《苏联刑法科学史》,曹子丹等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217页以下。
    2[前苏]A·A·皮昂特科夫斯基等:《苏联刑法科学史》,曹子丹等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146-147页。
    1薛瑞麟著:《俄罗斯刑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7页。
    2转引自[苏]盖尔青仲:《苏维埃刑法中的犯罪概念》,甘雨沛译,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42-43页。
    3[苏]盖尔青仲:《苏维埃刑法中的犯罪概念》,甘雨沛译,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43页。
    2薛瑞麟著:《俄罗斯刑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
    1[前苏]A·A·皮昂特科夫斯基等:《苏联刑法科学史》,曹子丹等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13-14页。
    2[前苏]A·A·皮昂特科夫斯基等:《苏联刑法科学史》,曹子丹等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14页。
    3[前苏]A·A·皮昂特科夫斯基等:《苏联刑法科学史》,曹子丹等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16页。
    4[前苏]A·H·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薛秉忠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51页。
    1[前苏]A·A·盖尔青仲:《苏维埃刑法中的犯罪概念》,甘雨沛译,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18页。
    2转引自[前苏]A·A·盖尔青仲:《苏维埃刑法中的犯罪概念》,甘雨沛译,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19-20页。
    3[前苏]彼·斯·罗马什金等主编:《国家和法的理论》,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译,法律出版社1963年版,第10页。
    1王志华:《苏联法学家的命运(二)——维辛斯基非同寻常的一生》,载高鸿钧、於中兴主编:《清华法治论衡》(第12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86页。
    2王志华:《苏联法学家的命运(二)——维辛斯基非同寻常的一生》,载高鸿钧、於中兴主编:《清华法治论衡》(第12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86页。
    3杨心宇:《苏联苏维埃法概念的形成过程述评》,载《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4期。
    1陈景辉:《中国对前苏联法的继受:以法概念的分析为中心》,载《淮北煤师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5期。
    2蔡定剑:《关于前苏联法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载《法学》1999年第3期。
    3孙国华、曾斌:《评维辛斯基关于法的定义》,载《法学家》1996年第2期。
    4[前苏]贝斯特洛娃:《苏维埃刑法总论(讲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1954年印刷,第1页。
    5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95页。
    1[前苏]A·A·盖尔青仲:《苏维埃刑法中的犯罪概念》,甘雨沛译,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24-28页。
    1[前苏]B·M·契柯瓦则主编:《苏维埃刑法总则》(上),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译室、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译,1954年版,第2页。
    2陈兴良:《违法性论的重塑——一个学术史的考察》,载《政法论坛》2011年第5期。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79页。
    4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科学简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4页。
    1[前苏]B·M·契柯瓦则主编:《苏维埃刑法总则》(上),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译室、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译,1954年版,第17-18页。
    1[前苏]盖尔采仲等:《苏联刑法原理》(上),陆鼎雄、高祁孙译,新民编译社1950年发行,第13-14页。
    2[前苏]B·M·契柯瓦则主编:《苏维埃刑法总则》(中),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译室、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译,1954年版,第1页。
    1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10月第2版第62页。盖尔青仲教授在阐述苏俄犯罪概念的阶级属性时,在其论著内引用了列宁的这一论述,并认为“这个告人民书和苏维埃政权在其以后一系列的告人民书中,都规定了它自己对犯罪的理解”,详见[前苏]A·A·盖尔青仲:《苏维埃刑法中的犯罪概念》,甘雨沛译,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35-36页。
    2[前苏]A·A·皮昂特科夫斯基等:《苏联刑法科学史》,曹子丹等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20页。
    3[前苏]A·A·皮昂特科夫斯基等:《苏联刑法科学史》,曹子丹等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41页。
    4国内亦有将该名译为“毕昂特科夫斯基”、“皮翁特科夫斯基”等,但学界使用“皮昂特科夫斯基”译法的居多,为保持统一,除引用原文中必须使用“毕昂特科夫斯基”外,本文在正文及脚注中一律使用“皮昂特科夫斯基”的译名。
    5[前苏]A·A·皮昂特科夫斯基等:《苏联刑法科学史》,曹子丹等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20、25页。
    6[前苏]A·A·皮昂特科夫斯基等:《苏联刑法科学史》,曹子丹等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20页。
    1[前苏]A·A·皮昂特科夫斯基等:《苏联刑法科学史》,曹子丹等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28页。
    2[前苏]A·A·皮昂特科夫斯基等:《苏联刑法科学史》,曹子丹等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29页。
    3[前苏]A·H·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薛秉忠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40页。
    1苏维埃刑法学者们将那种不含政治属性,而只含法律属性的犯罪构成讥讽为“形式的、阉割了阶级性的犯罪构成底定义”(参见《苏维埃刑法论文选译》(第一辑),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编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39页),对此,下文将予详述。
    2[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四十七章版),黄风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
    3[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四十七章版),黄风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10页。
    4[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四十七章版),黄风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19页。
    1黎宏著:《刑法总论问题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7页。关于对宗教刑法理论所主张的“社会丑闻性”的论说与评价,还可参见黄风著:《贝卡里亚及其刑法思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68页。
    1[前苏]A·A·盖尔青仲:《苏维埃刑法中的犯罪概念》,甘雨沛译,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43页。
    1陈兴良、周光权著:《刑法学的现代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26页。
    2此处连续两句引文均引自高鸿钧:《法律移植:隐喻、范式与全球化时代的新趋向》,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
    2高铭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36页。
    1高铭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36页。
    1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载《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
    1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载《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
    2蔡定剑著:《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3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科学简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页。
    4陈守一:《中国法学三十年》,载中国法学文集编辑组编:《中国法学文集》(第一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14-15页。
    1蔡定剑著:《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页。
    2高鸿钧:《法律移植:隐喻、范式与全球化时代的新趋向》,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
    3李秀清:《新中国刑事立法移植苏联模式考》,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6期。
    1蔡定剑:《关于前苏联法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载《法学》1999年第3期。
    1蔡定剑:《关于前苏联法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载《法学》1999年第3期。
    2陈景辉:《中国对前苏联法的继受:以法概念的分析为中心》,载《淮北煤师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0期。
    3刘颖著:《法概念的跨语际实践——苏联法在中国(1949-1958)》,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00-107页。
    4杜飞进、孔小红:《转折与追求(上)——新时期法学析论》,载《中国法学》1989年第1期。
    1陈兴良主编:《刑法知识论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8页以下。
    1转引自[前苏]A·A·盖尔青仲:《苏维埃刑法中的犯罪概念》,甘雨沛译,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42-43页。
    2[前苏]A·A·盖尔青仲:《苏维埃刑法中的犯罪概念》,甘雨沛译,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43页。
    3陈兴良主编:《刑法知识论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6-167页。
    1[英]奥·凯恩—弗伦德:《比较法与法律移植》,贺卫方译,载《比较法研究》1990年第3期。
    1薛瑞麟:《对话〈刑法知识去苏俄化〉的作者》,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6期。
    1转引自杨心宇:《苏联苏维埃法概念的形成过程述评》,载《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4期。
    2转引自杨心宇:《法的本体论思考》,载《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2期。
    3转引自杨心宇:《苏联苏维埃法概念的形成过程述评》,载《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4期。
    1刘颖著:《法概念的跨语际实践——苏联法在中国(1949-1958)》,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6页。
    2《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版,第594页。
    1转引自[前苏]A·A·皮昂特科夫斯基等:《苏联刑法科学史》,曹子丹等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193-194页。
    2转引自[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81页。该书中,译者将帕舒卡尼斯译为“帕谢坎尼斯”。
    3薛瑞麟著:《俄罗斯刑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页。
    4李海东:《我们这个时代的人与刑法理论——代自序》第8页,载《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俄]H·Ф·库兹涅佐娃、и·M·佳日科夫主编:《俄罗斯刑法教程》(总论)(上卷·犯罪论),黄道秀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33页。
    1薛双喜:《苏俄刑法学关于社会危害性理论的论争》,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3期。
    1[前苏]A·A·皮昂特科夫斯基等:《苏联刑法科学史》,曹子丹等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22页。
    1[前苏]B·M·契希克瓦节主编:《苏维埃刑法总则》,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译室、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译,法律出版社1955年版,第31页。
    2[前苏]A·A·盖尔青仲:《苏维埃刑法中的犯罪概念》,甘雨沛译,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45页。
    3[前苏]A·A·盖尔青仲:《苏维埃刑法中的犯罪概念》,甘雨沛译,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53页。
    4[前苏]A·A·盖尔青仲:《苏维埃刑法中的犯罪概念》,甘雨沛译,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53页。
    5[前苏]A·A·盖尔青仲:《苏维埃刑法中的犯罪概念》,甘雨沛译,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51页。
    6[前苏]В·И·古梁斯基:《苏维埃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构成学说的几个问题》,王作富译,原载《苏维埃国家和法》杂志1951年第11期,译载《苏维埃刑法论文选译》(第一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41-43页。
    7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科学简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6页。
    1[前苏]H·A·别利亚耶夫、M·И·科瓦廖夫主编:《苏维埃刑法总论》,马改秀、张广贤译,曹子丹校,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6-7页。
    1[前苏]A·H·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薛秉忠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138-142页。
    2[前苏]A·A·皮昂特科夫斯基等:《苏联刑法科学史》,曹子丹等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28页。
    3参见[前苏]A·A·盖尔青仲:《苏维埃刑法中的犯罪概念》,甘雨沛译,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32页。其实,即便是在苏联后期,苏联学者仍然认为犯罪的消亡是必然的,因为从犯罪产生的原因来看,消灭了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和社会产品的私人占有,以及人剥削人的制度和阶级敌对以后,也就消灭了个人同社会之间、个人的需要和利益同社会生活条件之间的不可调和的矛盾的基本根源。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全部物质财富、道德、法律、整个社会关系制度,都是为个人服务的,都服从于一个统一的目的:更加充分地满足并且不断地发展全体社会成员在物质上精神上的各种需要。关心个人的福利,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最高法则,而社会的巩固和繁荣,则是个人幸福生活的基础和保障。个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的这种牢不可破的统一,决定着社会主义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高度觉悟,他们理解到公共利益对个人是有重要意义的,是最重大的个人利益,直接的个人需要必须同这种利益取得协调,并服从于这种利益。社会主义用来同资产阶级个人主义、利己主义、贪欲、追逐暴利、彼此敌视和竞争相对立的,是集体主义的高度道德原则:同志感和友爱互助的情感、对社会义务的认识和善于使个人利益服从于公共利益的能力。这样,社会主义也就破坏了犯罪的基础,决定了它的必然消灭。参见[前苏]阿·鲍·萨哈洛夫:《论苏联的犯罪人和犯罪原因》,陈汉章译,法律出版社1964年版,第40—41页。
    1[前苏]B·M·契希克瓦节主编:《苏维埃刑法总则》,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译室、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译,法律出版社1955年版,第149-150页。
    2[前苏]B·M·契希克瓦节主编:《苏维埃刑法总则》,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译室、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译,法律出版社1955年版,第148页。
    1本段内所有的引文内容均引自《苏联刑法科学史》([前苏]A·A·皮昂特科夫斯基等著,曹子丹等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一书第30-33页。
    1转引自[前苏]B·M·契希克瓦节主编:《苏维埃刑法总则》,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译室、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译,法律出版社1955年版,第148页。
    2[前苏]B·M·契希克瓦节主编:《苏维埃刑法总则》,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译室、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译,法律出版社1955年版,第149页。
    3[前苏]A·A·皮昂特科夫斯基等:《苏联刑法科学史》,曹子丹等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204页。
    1[前苏]A·A·皮昂特科夫斯基等:《苏联刑法科学史》,曹子丹等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34页。
    2[前苏]A·A·皮昂特科夫斯基等:《苏联刑法科学史》,曹子丹等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34-35页。
    3[前苏]В·М·契柯瓦则:《与制定苏联刑法典草案有关的苏维埃刑法上的几个问题》,孔钊译,原载《苏维埃国家和法》杂志1954年第4期,译载《苏维埃刑法论文选译》(第一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4页。
    4[前苏]В·С·塔杰沃相:《论苏联刑法典草案的制定》,王作富译,原载《苏维埃国家和法》杂志1954年第4期,译载《苏维埃刑法论文选译》(第一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23-24页。塔杰沃相该文另被译载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编译室1955年3月编印的《苏联刑法典起草问题论文集》(第一辑)内,题名为《对于草拟苏联刑法典草案的意见》,在该论文集内,作者姓名被译为В·С·塔杰沃祥。
    5[前苏] A·H·瓦西里耶夫:《关于苏联刑法典草案的几个问题》,王先华译,原载《苏维埃国家与法律》杂志1954年第7期,转载《苏联刑法典起草问题论文集》(第一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编译室1955年3月编印,第52页。
    1[前苏]B·M·契希克瓦节主编:《苏维埃刑法总则》,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译室、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译,法律出版社1955年版,第149页。
    2[前苏]B·M·契希克瓦节主编:《苏维埃刑法总则》,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译室、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译,法律出版社1955年版,第151-152页。
    3[前苏]A·H·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薛秉忠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220-230页。
    4[前苏]H·A·别利亚耶夫、M·И·科瓦廖夫主编:《苏维埃刑法总论》,马改秀、张广贤译,曹子丹校,群众出版社1987年6月第1版,第34页。
    1[前苏]A·A·皮昂特科夫斯基等:《苏联刑法科学史》,曹子丹等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32页。
    1[前苏]B·M·契希克瓦节主编:《苏维埃刑法总则》,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译室、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译,法律出版社1955年版,第190页。
    2[前苏]A·A·皮昂特科夫斯基等:《苏联刑法科学史》,曹子丹等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22-26页。
    3[前苏]А·А·毕昂特科夫斯基:《社会主义法制的巩固与犯罪构成学说的基本问题》,孔钊译,原载《苏维埃国家和法》杂志1954年第6期,译载《苏维埃刑法论文选译》(第一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82-83页。
    1[前苏]A·A·盖尔青仲:《苏维埃刑法中的犯罪概念》,甘雨沛译,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41页脚注。
    2[前苏]С·А·多马欣:《苏维埃刑法中的紧急避难》,张保成译,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8页。
    3[前苏]С·А·多马欣:《苏维埃刑法中的紧急避难》,张保成译,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10页。
    4[前苏]B·M·契希克瓦节主编:《苏维埃刑法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译,法律出版社1955年版,第224页。
    5[前苏]A·A·盖尔青仲:《苏维埃刑法中的犯罪概念》,甘雨沛译,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53页。
    1[前苏]B·M·契希克瓦节主编:《苏维埃刑法总则》,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译室、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译,法律出版社1955年版,第222页。
    2[前苏]萨哈洛夫:《关于犯罪构成概念的问题》,王作富译,原载《苏维埃国家和法》杂志1952年第7期,译载《苏维埃刑法论文选译》(第一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54-55页。
    3[前苏]萨哈洛夫:《关于犯罪构成概念的问题》,王作富译,原载《苏维埃国家和法》杂志1952年第7期,译载《苏维埃刑法论文选译》(第一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55-56页。
    4苏俄学者确实对罪刑法定这个概念持排斥态度,例如苏俄学者在论述罪过与因果关系应当是刑事责任的基础这个命题时指出,“社会主义刑法一方面驳斥资产阶级刑法上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不得科刑这种形式主义的论点,同时并提出与实行一种实质的原则,这就是:没有法律规定,没有罪过,没有因果关系者不为罪,不得科刑”。参见[前苏]А·Н·特拉伊宁等:《社会主义刑法总则与分则的体系问题》,原载《国家与法律杂志》1950年第10期,转载《苏联刑法典起草问题论文集》(第一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编译室1955年3月编印,第59页。
    1[前苏]Τ·В·采列捷里、В·Γ·马卡什维里:《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基础》,高铭暄译,原载《苏维埃国家和法》杂志1954年第5期,译载《苏维埃刑法论文选译》(第一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64-65页。
    2[前苏]H·A·别利亚耶夫、M·И·科瓦廖夫主编:《苏维埃刑法总论》,马改秀、张广贤译,曹子丹校,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65页。
    1[前苏]H·A·别利亚耶夫、M·И·科瓦廖夫主编:《苏维埃刑法总论》,马改秀、张广贤译,曹子丹校,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30页。
    2[前苏]H·A·别利亚耶夫、M·И·科瓦廖夫主编:《苏维埃刑法总论》,马改秀、张广贤译,曹子丹校,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43页。
    3[前苏]Τ·В·采列捷里、В·Γ·马卡什维里:《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基础》,高铭暄译,原载《苏维埃国家和法》杂志1954年第5期,译载《苏维埃刑法论文选译》(第一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62页。
    1米铁男:《特拉伊宁犯罪构成学说之刍议》,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9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页。
    2国内有人将该名译为“启斯甲柯夫斯基”,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编译室1955年3月编印的《苏联刑法典起草问题论文集》(第一辑)内第56页。
    1[前苏]A·H·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薛秉忠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42页。
    2[日]上野达彦:《苏维埃犯罪构成要件论发展史》,康树华译,载《国外法学》1979年第5期。
    3[日]上野达彦:《苏维埃犯罪构成要件论发展史》,康树华译,载《国外法学》1979年第5期。
    4[日]上野达彦:《苏维埃犯罪构成要件论发展史》,康树华译,载《国外法学》1979年第5期。
    2参见[日]上野达彦:《苏维埃犯罪构成要件论发展史》,康树华译,载《国外法学》1979年第5期;[日]上野达彦:《批判资产阶级犯罪构成要件论》,康树华译,载《国外法学》1979年第6期。
    3[前苏]B·M·契希克瓦节主编:《苏维埃刑法总则》,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译室、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译,法律出版社1955年版,第21页。
    1[前苏]А·А·毕昂特科夫斯基:《社会主义法制的巩固与犯罪构成学说的基本问题》,孔钊译,原载《苏维埃国家和法》杂志1954年第6期,译载《苏维埃刑法论文选译》(第一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82页。
    2《外国刑法研究资料》(第二辑),北京政法学院刑法教研窒1982年6月编印,第129页。
    3《外国刑法研究资料》(第二辑),北京政法学院刑法教研窒1982年6月编印,第127页。
    4此处两句引语分别引自[前苏]苏联司法部全苏法学研究所主编:《苏联刑法总论》(下册),彭仲文译,大东书局印行,1950年12月再版,第315、317页。
    1[前苏]A·H·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薛秉忠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64页。
    2[前苏]Г·А·克利盖尔:《关于高等学校〈苏维埃刑法总则〉教科书中许多问题的错误阐述》,薛秉忠译,原载《莫斯科大学学报》1954年第1期,译载《苏维埃刑法论文选译》(第二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6年版,第128页。
    3[前苏]A·A·皮昂特科夫斯基等:《苏联刑法科学史》,曹子丹等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45-46页。
    1《外国刑法研究资料》(第二辑),北京政法学院刑法教研窒1982年6月编印,第178页。
    2《外国刑法研究资料》(第二辑),北京政法学院刑法教研窒1982年6月编印,第134页。
    3《外国刑法研究资料》(第二辑),北京政法学院刑法教研窒1982年6月编印,第133页。
    4《外国刑法研究资料》(第二辑),北京政法学院刑法教研窒1982年6月编印,第132-133页。
    5《外国刑法研究资料》(第二辑),北京政法学院刑法教研窒1982年6月编印,第178页。
    1转引自[前苏]В·Н·古梁斯基:《苏维埃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构成学说的几个问题》,王作富译,原载《苏维埃国家和法》杂志1951年第11期,译载《苏维埃刑法论文选译》(第一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38页。
    2[前苏]В·Н·古梁斯基:《苏维埃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构成学说的几个问题》,王作富译,原载《苏维埃国家和法》杂志1951年第11期,译载《苏维埃刑法论文选译》(第一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39页。
    3[前苏]А·Б·萨哈洛夫:《关于犯罪构成概念的问题》,王作富译,原载《苏维埃国家和法》杂志1952年第7期,译载《苏维埃刑法论文选译》(第一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52页。
    4[前苏]В·Н·古梁斯基:《苏维埃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构成学说的几个问题》,王作富译,原载《苏维埃国家和法》杂志1951年第11期,译载《苏维埃刑法论文选译》(第一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39页。
    5[前苏]B·M·契希克瓦节主编:《苏维埃刑法总则》,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译室、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译,法律出版社1955年版,第222页。
    1[前苏]B·M·契柯瓦则:《苏维埃刑法中犯罪构成的概念和意义》,载《外国刑法研究资料》(第二辑),北京政法学院刑法教研窒1982年6月编印,第109页。
    2[前苏]A·A·毕昂特科夫斯基:《社会主义法制的巩固与犯罪构成学说的基本问题》,孔钊译,原载《苏维埃国家和法》杂志1954年第6期,译载《苏维埃刑法论文选译》(第一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82-85页。
    3参见[前苏]特拉伊宁:《犯罪的实质定义与〈苏俄刑法典〉第6条附则和第8条》,宋金波译,原载苏联《社会主义法制》1956年第2期,译载《苏维埃刑法论文选译》(第三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5页。
    1古梁斯基的批评意见参见古氏所著论文《苏维埃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构成学说的几个问题》,载于《苏维埃刑法论文选译》(第一辑)(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编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具体的批评意见在第40-41页。
    2萨哈洛夫的批评意见参见萨氏所著论文《关于犯罪构成概念的问题》,载于《苏维埃刑法论文选译》(第一辑)(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编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具体的批评意见在第53-59页。
    3契柯瓦则的批评意见参见[前苏]B·M·契柯瓦则主编:《苏维埃刑法总则》(中),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译室、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62页。
    4[前苏]Я·М·布拉依宁:《论苏维埃刑法中作为刑事责任基础的犯罪构成的问题》,高铭暄译,原载《苏维埃国家和法》杂志1954年第7期,译载《苏维埃刑法论文选译》(第一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93-94页。
    5[前苏]A·H·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薛秉忠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64页。
    6[前苏]A·A·皮昂特科夫斯基等:《苏联刑法科学史》,曹子丹等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44页。
    7[前苏]A·H·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薛秉忠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48-49页。
    1[前苏]Τ·В·采列捷里、В·Γ·马卡什维里:《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基础》,高铭暄译,原载《苏维埃国家和法》杂志1954年第5期,译载《苏维埃刑法论文选译》(第一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67-68页。
    2[前苏]Τ·В·采列捷里、В·Γ·马卡什维里:《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基础》,高铭暄译,原载《苏维埃国家和法》杂志1954年第5期,译载《苏维埃刑法论文选译》(第一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67页。
    3[前苏]Τ·В·采列捷里、В·Γ·马卡什维里:《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基础》,高铭暄译,原载《苏维埃国家和法》杂志1954年第5期,译载《苏维埃刑法论文选译》(第一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64-65页。
    1[前苏]В·М·契柯瓦则:《苏维埃刑法中犯罪构成的概念和意义》,宋金波译,原载《苏维埃国家和法权》杂志1955年第4期,译载《苏维埃刑法论文选译》(第三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17页。
    2[前苏]А·А·毕昂特科夫斯基:《社会主义法制的巩固与犯罪构成学说的基本问题》,孔钊译,原载《苏维埃国家和法》杂志1954年第6期,译载《苏维埃刑法论文选译》(第一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83-85页。
    3[前苏]Я·М·布拉依宁:《论苏维埃刑法中作为刑事责任基础的犯罪构成的问题》,高铭暄译,原载《苏维埃国家和法》杂志1954年第7期,译载《苏维埃刑法论文选译》(第一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93页。
    1[前苏] Г·А·克利盖尔:《关于高等学校〈苏维埃刑法总则〉教科书中许多问题的错误阐述》,薛秉忠译,原载《莫斯科大学学报》1954年第1期,译载《苏维埃刑法论文选译》(第二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6年版,第128页。
    2[前苏]Β·Н·古梁斯基:《苏维埃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构成学说的几个问题》,王作富译,原载《苏维埃国家和法》杂志1951年第11期,译载《苏维埃刑法论文选译》(第一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43-44页。有必要说明的是,从论文刊发时间来看,古梁斯基此文早于采列捷里、马卡什维里一文,故而古梁斯基的文内没有、也不可能涉及对采、马二氏关于形式的犯罪构成概念的评论,同时也从另一个侧面表明,“形式的犯罪构成”这一概念应当最早并未由采、马二氏提出,只不过由于采、马二氏在文中集中论述了关于社会危害性与犯罪构成的关系,对形式的犯罪构成的概念予以了较多的笔墨,故而其后苏俄学者将批评的焦点集中于该文。至于“形式的犯罪构成”的概念,在《苏维埃司法周刊》1927年第2期上即有此一概念,该《周刊》内容指出,“在某些场合下,由于行为显著轻微且缺乏损害结果,形式的犯罪构成即丧失了自己的社会危害性的内容”,转引自《苏维埃刑法论文选译》(第一辑),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编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58页;相关内容还可参见该书第68页。
    3[前苏]А·特拉依宁:《犯罪的实质定义与<苏俄刑法典>第6条附则和第8条》,宋金波译,原载苏联《社会主义法制》杂志1956年第2期,译载《苏维埃刑法论文选译》(第三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2页。特拉伊宁在《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内,重复了这一观点,详见该书中译本第267-268页。
    1[前苏]A·H·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薛秉忠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267页。
    2[前苏]A·H·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薛秉忠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65页。
    3[前苏联]А·特拉依宁:《犯罪的实质定义与<苏俄刑法典>第6条附则和第8条》,宋金波译,原载苏联《社会主义法制》杂志1956年第2期,译载《苏维埃刑法论文选译》(第三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2页。
    4苏联(俄)刑法中的“紧急避难”与我国刑法中的“紧急避险”是同一概念。我国1979年刑法未颁布前曾多次修改,至1963年10月,已经先后起草了33稿。在草案第22稿中,“紧急避险”仍称为“紧急避难”,但自第22稿起,有观点认为,“紧急避难”一词沿自旧法,不通俗、不明确,因为谈“危难”通常是指灾难,而实际上紧急避难的危害来源并非都是灾难,因此,“危难”不如“危险”确切;同时,“紧急避难”也易与“政治避难”混淆,不足以表明它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所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这一观点被采纳,故而,第33稿将“紧急避难”改为“紧急避险”,此后各稿均采取了“紧急避险”的概念而沿用至今。以上论述详见高铭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44-45页。
    5[前苏]A·H·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薛秉忠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272页。
    6[前苏]A·H·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薛秉忠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273页。
    1[前苏]A·H·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薛秉忠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273页。
    2《外国刑法研究资料》(第二辑),北京政法学院刑法教研窒1982年6月编印,第177页。
    3薛瑞麟:《改革与苏联新刑事立法》,载《国外社会科学》1989年第2期。
    1薛瑞麟著:《俄罗斯刑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页。
    2参见《苏俄刑法典》(一九七八年修订版),北京政法学院刑法教研室1980年3月印,第3-4页。
    3引自[前苏]H·A·别利亚耶夫、M·И·科瓦廖夫主编:《苏维埃刑法总论》,马改秀、张广贤译,曹子丹校,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68页,第68-69页。引文中的《纲要》指的是1958年的《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纲要》,《刑法典》指的则是经过修订的1960年的《苏俄刑法典》。
    4此处引自1960年《苏俄刑法典》的1978年修订版。
    1[前苏]H·A·别利亚耶夫、M·И·科瓦廖夫主编:《苏维埃刑法总论》,马改秀、张广贤译,曹子丹校,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68页。
    2薛瑞麟:《苏联刑事立法中的犯罪分类》,载《政治与法律》1988年第2期。
    3[前苏]H·A·别利亚耶夫、M·И·科瓦廖夫主编:《苏维埃刑法总论》,马改秀、张广贤译,曹子丹校,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64页。
    1[俄]H·Ф·库兹涅佐娃、и·M·佳日科夫主编:《俄罗斯刑法教程》(总论)(上卷·犯罪论),黄道秀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57页。
    2[俄]Л·B·伊诺加莫娃—海格主编:《俄罗斯联邦刑法》(总论)第二版,黄芳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2页。
    3[俄]Л·B·伊诺加莫娃—海格主编:《俄罗斯联邦刑法》(总论)第二版,黄芳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2-33页。
    1张仙根:《关于犯罪概念中社会危害性问题的商榷》,载《法学》1956年第2期。
    2江仁宝、曾绍棠:《关于犯罪概念中社会危害性问题的讨论》,载《法学》1957年第1期。
    1张仙根:《关于犯罪概念中社会危害性问题的商榷》,载《法学》1956年第2期。
    2江仁宝、曾绍棠:《关于犯罪概念中社会危害性问题的讨论》,载《法学》1957年第1期。
    1江仁宝、曾绍棠:《关于犯罪概念中社会危害性问题的讨论》,载《法学》1957年第1期。
    2可参见余高能:《论刑事违法性作为犯罪本质的合理性》,载《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
    3可参见陈忠林:《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载《现代法学》1986年第2期。
    1赵秉志主编:《刑法修改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05页。
    1赵秉志主编:《刑法修改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05-108页。
    2刘宪权著:《中国刑法学讲演录》,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60-61页。
    1高铭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126页。
    2高铭暄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72页。
    1王世洲:《中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概念的双重结构和功能》,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5期。
    1杨兴培:《‘犯罪客体’非法治成分批判》,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5期。
    2参见《苏联共产党第二十次代表大会与苏维埃法学的任务——苏联‘苏维埃国家与法’杂志社论》,陈中绳译,原载《苏维埃国家和法》杂志1956年第2期,译载《法学》1956年第1期。
    1王志华:《苏联法影响中国法的几点思考》,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2陈兴良:《刑法学:向死而生》,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1期。
    1陈兴良:《刑法学:向死而生》,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1期。
    2杨兆龙:《法律的阶级性和继承性》,载《法学》1956年第3期。
    1蔡定剑:《关于前苏联法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载《法学》1999年第3期。
    1张文显:《改革和发展呼唤着法学更新》,载《现代法学》1988年第5期。
    2孙国华、叶传星:《法理学研究状况和发展趋势》,载《法学家》1995年第6期。
    1孙国华、朱景文:《论新时期我国法律职能的演变》,载《法学季刊》1987年第3期。
    2冯亚东著:《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1-42页。
    1何秉松、曹子丹:《关于马克思主义犯罪观的几个理论问题(上)》,载《政法论坛》1983年第3期。
    2李贵连主编:《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76页。
    3[日]铃木贤:《原苏联法制与法学对当前中国法之影响》,载《法学研究》编辑部、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编:《俄罗斯法论丛》(1),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3页。
    1徐国栋等:《今天到底该怎样看待法的本质——法学基本问题专题(一)研讨会纪要》,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1期。
    2法律文化研究中心:《法律的本质:一个虚构的神话》,载《法学》1998年第1期。
    1刘仁文:《从革命刑法到建设刑法》,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
    2刘仁文:《从革命刑法到建设刑法》,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
    1陈兴良:《从政治刑法到市民刑法》,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3页。
    6可参见法律出版社1984年9月出版的《苏联刑法科学史》(皮昂特科夫斯基等著、曹子丹等译)、群众出版社1987年6月出版的《苏维埃刑法总论》(H·A·别利亚耶夫、M·И·科瓦廖夫主编、马改秀等译)、群众出版社1989年12月出版的《刑法社会学》(斯皮里多诺夫著、陈明华等译)等书。
    1李海东:《我们这个时代的人与刑法理论——代自序》第8页,载《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陈兴良:《社会危害性理论——一个反思性检讨》,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
    3陈兴良著:《规范刑法学(第二版)》(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1页。
    4[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6页。
    1张明楷著:《刑法原理》,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101页。
    2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页。
    3转引自周光权著:《刑法学的向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9页。
    1[德]托马斯·李旭特:《德国犯罪理论体系概述》,赵阳译,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4期。
    1杜飞进、孔小红:《转折与追求(中)——新时期法学论析》,载《中国法学》1989年第2期。
    1[俄]H·Ф·库兹涅佐娃、и·M·佳日科夫主编:《俄罗斯刑法教程》(总论)(上卷·犯罪论),黄道秀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33页。
    1本段引文均引自强世功:《迈向立法者的法理学——法律移植背景下对当代法理学的反思》,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
    2[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8页。
    3[前苏]A·H·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薛秉忠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229页。
    4论证的具体内容详见特拉伊宁所著《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薛秉忠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218页以下。
    1王勇:《客体不同也可适用类推》,载《河北法学》1984年第4期。
    2朱华荣:《论刑法中的类推》,载《法学》1981年第1期。
    1赵微著:《俄罗斯联邦刑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页。
    2[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6-17页。
    1强世功:《法律共同体宣言》,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3期。
    2[俄]Н·Ф·库兹涅佐娃、И·М·佳日科夫主编:《俄罗斯刑法教程》(总论)(上卷·犯罪论),黄道秀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37页。
    1陈兴良:《社会危害性理论:进一步的批判性清理》,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4期。
    1梁根林、何慧新:《二十世纪的中国刑法学——反思与展望(中)》,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3期。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原出处署名仅梁根林教授一人,但在《中外法学》1999年第4期刊登的本文(下)的脚注中对本文(中)的署名予以更正,指出本文(中)的作者姓名应加上“何慧新”。
    1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3版,第719页。
    1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版,第28-29页。
    1[日]西原春夫:《刑法的根基与哲学》,顾肖荣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85-107页。
    1薛瑞麟:《改革与苏联新刑事立法》,载《国外社会科学》1989年第2期
    2张明楷:《日本刑法的发展及其启示》(代译序),第1-20页,载《日本刑法典》,张明楷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3月第2版。
    1[意]加罗法洛:《犯罪学》,耿伟、王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页。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416页。
    2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版,第22页。
    3马克昌著:《刑法理论探索》,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6页。
    1[前苏]A·H·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薛秉忠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138页。
    2[前苏]A·H·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薛秉忠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141页。
    1陈兴良著:《规范刑法学(第二版)》(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36页。
    1[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四十七章版),黄风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17页。
    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孙立坚等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22页。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孙立坚等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22-223页。
    3《世界著名法典汉译丛书》编委会:《十二铜表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5、38页。
    5《世界著名法典汉译丛书》编委会:《汉穆拉比法典》,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91-92页
    1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页。
    2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版,第153页。
    3陈兴良:《立法论的思考与方法论的思考》,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21期。
    1[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四十七章版),黄风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17-18页。
    1[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四十七章版),黄风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21-22页、第26-27页。
    2[意]恩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170页以下。
    3[意]恩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125-126页。
    1[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四十七章版),黄风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28页。
    2[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四十七章版),黄风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61页。
    3[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四十七章版),黄风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57页。
    4[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四十七章版),黄风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57页。
    5[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四十七章版),黄风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21-22页、第77页。
    1[意]加罗法洛:《犯罪学》,耿伟、王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68页。
    2[意]加罗法洛:《犯罪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64页。
    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孙立坚等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05-106页。
    1《德国刑法典》,徐久生、庄敬华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11页。
    2《日本刑法典》,张明楷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版,第22页。
    2储槐植著:《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72页。
    3李居全:《也论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与储槐植教授和汪永乐博士商榷》,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1期。
    1[前苏]А·特拉依宁:《正确理解犯罪构成的因素是巩固社会主义法制的必要条件》,卢优先译,原载苏联《社会主义法制》杂志1956年第5期,译载《苏维埃刑法论文选译》(第三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22页。
    2[前苏]А·特拉依宁:《正确理解犯罪构成的因素是巩固社会主义法制的必要条件》,卢优先译,原载苏联《社会主义法制》杂志1956年第5期,译载《苏维埃刑法论文选译》(第三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24页。
    3[前苏]A·H·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薛秉忠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75页脚注②。
    1储槐植、张永红:《善待社会危害性观念——从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说起》,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3期。
    2王世洲:《中德划分罪与非罪方法的比较研究》,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9年秋季号。
    3王政勋:《定量因素在犯罪成立条件中的地位——兼论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4期。
    1高铭暄、赵秉志编:《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精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28页。
    2高铭暄、赵秉志编:《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精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50页。
    1具体可见苏彩霞、刘志伟:《混合的犯罪概念之提倡——兼与陈兴良教授商榷》(载《法学》2006年第3期)、储槐植、张永红:《善待社会危害性观念——从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说起》(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3期)、李立众、柯赛龙:《为现行犯罪概念辩护》(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2期)、张永红著:《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页以下)等论著。
    2李居全:《也论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与储槐植教授和汪永乐博士商榷》,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1期。
    3薛进展、杨亚民:《论犯罪概念中的‘但书’规定》,载《法学》2005年第12期。
    4陈兴良、刘树德:《犯罪概念的形式化与实质性化辨正》,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6期。
    5樊文:《罪刑法定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兼析新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的概念》,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1期。
    1王世洲:《中德划分罪与非罪方法的比较研究》,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9年秋季号。
    2储槐植著:《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73页。
    3[意]恩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234页。
    1赵秉志、陈志军:《社会危害性理论之当代中国命运》,载《法学家》2011年第6期。
    1王世洲:《中德划分罪与非罪方法的比较研究》,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9年秋季号。
    2熊琦著:《德国刑法问题研究》,(中国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9年版,第38-39页。
    1熊琦著:《德国刑法问题研究》,(中国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9年版,第34页。
    2转引自李洁:《中日涉罪之轻微行为处理模式比较研究》,载《法律科学》2002年第4期。
    3转引自[中国台湾]林山田著:《刑事法论丛》(二),台大法律系发行,1997年初版,第21页。
    1[中国台湾]林山田著:《刑事法论丛》(二),台大法律系发行,1997年初版,第315页。
    2[中国台湾]林山田著:《刑事法论丛》(二),台大法律系发行,1997年初版,第22页。
    1[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5页。
    1李洁:《中日涉罪之轻微行为处理模式比较研究》,载《法律科学》2002年第4期。
    1张永红著:《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7页。
    1薛进展、杨亚民:《论犯罪概念中的‘但书’规定》,载《法学》2005年第12期。
    1陈兴良、刘树德:《犯罪概念的形式化与实质化辨正》,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6期。类似的观点另可参见储槐植著:《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69页;张永红著:《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81页以下,等等。
    1如樊文:《罪刑法定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兼析新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的概念》,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1期。
    2如李立众、李晓龙:《罪刑法定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与樊文先生商榷》,载《政法论丛》1998年第6期。
    3如陈兴良:《社会危害性理论——一个反思性检讨》,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齐文远、周详:《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新论》,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赵秉志、陈志军:《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矛盾及其解决》,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6期。
    1陈兴良:《形式解释论的再宣示》,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
    2[日]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8-79页。
    2参见刘星著:《西窗法雨》,花城出版社1998年版,第6-7页。
    1王丹阳:《法律推理与法官智慧——以英国皇家空军机场案为例》,载《法律适用》2011年第12期。
    1[中国台湾]杨仁寿著:《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0页。
    2[美]本杰明·N·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董炯、彭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8页。
    1赵秉志、陈志军:《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矛盾及其解决》,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6期。
    2刘志远:《社会危害性概念之正当性考察》,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4期。
    1齐文远、周详:《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新论》,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
    1详见陈兴良:《社会危害性理论——一个反思性检讨》,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
    2陈兴良:《违法性理论:一个反思性检讨》,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
    1[意]恩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286页。
    3张明楷:《实质解释论的再提倡》,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第51页脚注⑨。
    1苏彩霞:《实质的刑法解释论之确立与展开》,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2期。
    2张明楷:《刑法学研究中的十关系论》,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2期。
    3陈兴良:《形式解释论的再宣示》,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
    4陈兴良:《形式解释论的再宣示》,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
    5张明楷:《实质解释论的再提倡》,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
    1张明楷:《刑法学研究中的十关系论》,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2期。
    2刘艳红:《走向实质解释的刑法学——刑法方法论的发端、发展与发达》,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
    3陈兴良:《形式解释论的再宣示》,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
    4张明楷:《实质解释论的再提倡》,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
    5陈兴良:《形式解释论的再宣示》,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
    1周详:《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3期。
    1陈兴良:《形式解释论的再宣示》,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
    1李海东:《我们这个时代的人与刑法理论——代自序》第8页,载《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冯亚东著:《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9页。
    2陈兴良:《形式解释论的再宣示》,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
    1[中国台湾]林东茂:《道冲不盈——兼谈法律本质》,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4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12-313页。
    2[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9页。
    1郑永流:《法律判断形成的模式》,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
    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第5版,第45-46页。
    1陈兴良:《罪刑法定司法化研究》,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4期。
    2陈兴良著:《刑法知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3页。
    3刘宪权:《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及其基本精神》,载《法学》2006年第12期。
    1陈兴良著:《判例刑法学》(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7页。
    1[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83-184页。
    1[德]阿图尔·考夫曼:《法律哲学》(第二版),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91页。
    2[德]阿图尔·考夫曼:《法律哲学》(第二版),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10页。
    3[德]阿图尔·考夫曼:《法律哲学》(第二版),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91页。
    1[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84页。
    1[前苏]A·H·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薛秉忠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73-75页。
    2薛瑞麟著:《俄罗斯刑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5页。
    1[德]英格博格·普珀:《法学思维小学堂》,蔡圣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2页。
    2详细内容参见[美]彼得·萨伯:《洞穴奇案》,陈福勇、张世泰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年4月版。
    1刘宪权著:《中国刑法学讲演录》,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40页。
    1[英]蒂莫西·A·O·恩迪科特:《法律中的模糊性》,程朝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7页。
    2冯亚东著:《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5页。
    3[英]蒂莫西·A·O·恩迪科特:《法律中的模糊性》,程朝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99页。
    4以上引文均引自[英]蒂莫西·A·O·恩迪科特:《法律中的模糊性》,程朝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11页。
    1[德]卡尔·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3-134页。
    2转引自[中国台湾]杨仁寿著:《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6页。
    3[英]蒂莫西·A·O·恩迪科特:《法律中的模糊性》,程朝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1页。
    4[德]卡尔·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1页。
    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孙立坚等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83页。
    1强世功:《法律共同体宣言》,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3期。
    2强世功:《迈向立法者的法理学——法律移植背景下对当代法理学的反思》,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
    3董玉庭、于逸生:《司法语境下的法律人思维》,载《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
    4谢晖著:《法律哲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45页。
    1转引自[美]本杰明·N·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董炯、彭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7页。
    2赵秉志、陈志军:《社会危害性理论之当代中国命运》,载《法学家》2011年第6期。
    3[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苏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7页。
    4[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43页。
    1[中国台湾]林东茂著:《一个知识论上的刑法学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00页。
    2方文军:《边缘刑事案件中的法官解释》,载《金陵法律评论》2005年秋季卷。
    3冯亚东著:《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9页。
    4苏彩霞:《实质的刑法解释论之确立与展开》,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2期。
    5[德]卡尔·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8页。
    1[德]齐佩利乌斯:《法学方法论》,金振豹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45-146页。
    2[德]阿图尔·考夫曼:《法律哲学》(第二版),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61页。
    1[德]阿图尔·考夫曼:《法律哲学》(第二版),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43-250页。
    1本案更多详细内容参见张军、赵秉志主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司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53页以下。
    1高铭暄:《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载《法学》2010年第2期。
    2[前苏]A·H·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薛秉忠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48-49页。
    3[前苏]Я·М·布拉依宁:《论苏维埃刑法中作为刑事责任基础的犯罪构成的问题》,高铭暄译,原载《苏维埃国家和法》杂志1954年第7期,译载《苏维埃刑法论文选译》(第一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96页。
    4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版,第69页。
    1[俄]Н·Ф·库兹涅佐娃、И·М·佳日科夫主编:《俄罗斯刑法教程》(总论)(上卷·犯罪论),黄道秀译,中国法制出版2002年版,第201页。
    1参见[俄]Н·Ф·库兹涅佐娃、И·М·佳日科夫主编:《俄罗斯刑法教程》(总论)(上卷·犯罪论),黄道秀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75页。
    2转引自[俄]Н·Ф·库兹涅佐娃、И·М·佳日科夫主编:《俄罗斯刑法教程》(总论)(上卷·犯罪论),黄道秀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75页。在1902年的《刑法教程》第1卷中,塔甘采夫对于俄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作了基本相同的叙述,其认为,“同任何法律关系一样,犯罪行为的重要要件可以归结为三大类:(1)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人;(2)犯罪人的行为所指向的东西——侵害的客体或对象;(3)应当从形式上和实质上受到审理的犯罪的侵害行为本身”。参见[前苏]A·H·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薛秉忠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5页脚注②。
    3转引自薛瑞麟著:《犯罪客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65-266页。
    1[前苏]苏联司法部全苏法学研究所主编:《苏联刑法总论》(下册),彭仲文译,大东书局印行,1950年12月再版,第327页。
    2何秉松:《论犯罪客体》,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年第3期。
    3薛瑞麟:《苏维埃犯罪客体理论:过程、特点与评析》,载《比较法研究》2007年第6期。
    4参见薛瑞麟著:《犯罪客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页。
    5陈兴良:《犯罪客体的去魅——一个学术史的考察》,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12期。
    1参见薛瑞麟著:《犯罪客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10页。
    2薛瑞麟:《嬗变中的俄罗斯犯罪客体》,载《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2期。
    1薛双喜:《苏俄刑法学关于社会危害性理论的论争》,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3期。
    2[前苏]A·H·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薛秉忠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101页。
    3[前苏]A·H·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薛秉忠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219页。
    1[前苏]Г·А·克利盖尔:《关于高等学校〈苏维埃刑法总则〉教科书中许多问题的错误阐述》,薛秉忠译,原载《莫斯科大学学报》1954年第1期,译载《苏维埃刑法论文选译》(第二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6年版,第125-126页。克利盖尔还在另一篇关于犯罪客体的专论“论苏维埃刑法中犯罪客体的概念问题”(原载《莫斯科大学学报》1955年第1期,解士彬译,译载《苏维埃刑法论文选译》(第二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6年版,第11页)中作了类似概括。
    2[前苏]H·A·别利亚耶夫、M·И·科瓦廖夫主编:《苏维埃刑法总论》,马改秀、张广贤译,曹子丹校,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95页。
    3[前苏]A·H·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薛秉忠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106-107页。
    4[前苏]A·H·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薛秉忠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107页。
    1[前苏]H·A·别利亚耶夫、M·И·科瓦廖夫主编:《苏维埃刑法总论》,马改秀、张广贤译,曹子丹校,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92-93页。
    2[前苏]H·A·别利亚耶夫、M·И·科瓦廖夫主编:《苏维埃刑法总论》,马改秀、张广贤译,曹子丹校,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93页。
    3有观点认为,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是同等重要的,将社会关系分为最重要的、次重要的、重要的和不重要的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这是人为地对社会关系进行割裂,事实上,社会关系虽然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实际上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所有的社会关系无一例外地都处于刑法保护之下,无非有时候这种保护作用比较明显,而有时候不那么明显罢了(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75-476页)。但这种所有社会关系同等重要的观点似乎应者寥寥。
    4论文的篇目详见[前苏]Г·А·克利盖尔:《论苏维埃刑法中犯罪客体的概念问题》,载《苏维埃刑法论文选译》(第二辑),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编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6年版,第11页脚注。
    1[前苏]В·Н·库德里雅夫采夫:《关于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相互关系问题》,王更生译,原载《苏维埃国家和法》1951年第8期,译载《苏维埃刑法论文选译》(第一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109页。
    2[前苏]苏联司法部全苏联法律科学研究所编:《苏维埃刑法分则》,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译,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96页。
    3[前苏]苏联司法部全苏联法律科学研究所编:《苏维埃刑法分则》,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译,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271页。
    4[前苏]苏联司法部全苏联法律科学研究所编:《苏维埃刑法分则》,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译,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204页。
    5[前苏]苏联司法部全苏联法律科学研究所编:《苏维埃刑法分则》,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译,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261页。
    6[前苏]苏联司法部全苏法学研究所主编:《苏联刑法总论》(下册),彭仲文译,大东书局印行,1950年12月再版,第323页。
    1克利盖尔的这种批评带有着特殊的时代特征,未必在理。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学者认为,上世纪中叶,犯罪客体的规范法学派非常流行,其所依据的是犯罪的形式定义,根据该理论,犯罪就是违反法律规范,因而法律规范也是犯罪客体,也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东西。因而,将规范理解为犯罪客体事出有因,并非是凭空想象出来的。参见[俄]Н·Ф·库兹涅佐娃、И·М·佳日科夫主编:《俄罗斯刑法教程》(总论)(上卷·犯罪论),黄道秀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03页。
    2详见[前苏]B·M·契柯瓦则主编:《苏维埃刑法总则》(中),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译室、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译,1954年版,第54-56页。
    3参见[前苏]A·A·皮昂特科夫斯基等:《苏联刑法科学史》,曹子丹等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46页。
    4转引自[前苏]Г·А·克利盖尔:《论苏维埃刑法中犯罪客体的概念问题》,解士彬译,原载《莫斯科大学学报》1955年第1期,译载《苏维埃刑法论文选译》(第二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6年版,第18页。
    1杨兴培:《‘犯罪客体’非法治成分批判》,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5期。
    2吴大英、濮稼先:《论犯罪构成》,载《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0年第1期。
    3中央政法干校刑法、刑事诉讼法教研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讲义》,群众出版社1980年版,第55页。
    4何秉松:《论犯罪客体》,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年第3期。
    1陈兴良:《犯罪客体的去魅——一个学术史的考察》,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12期。
    2杨兴培:《犯罪客体——一个巨大而空洞的价值符号》,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6期。
    1何秉松:《论犯罪客体》,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年第3期。
    2周荣生:《应当重新认识犯罪客体理论》,载《政法论坛》1989年第6期。
    1张明楷著:《犯罪论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35-136页。
    2李静:《再论犯罪客体》,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5期。
    3转引自薛瑞麟著:《犯罪客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0页。
    4杨兴培:《犯罪客体——一个巨大而空洞的价值符号》,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6期。
    1杨兴培:《犯罪客体——一个巨大而空洞的价值符号》,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6期。
    2杨兴培:《‘犯罪客体’非法治成分批判》,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5期。
    3薛瑞麟著:《犯罪客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页。
    4《“苏维埃刑法基本原理”讲稿》,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1956年2月翻印,第20页。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68页。
    2详见[前苏]Г·А·克利盖尔:《论苏维埃刑法中犯罪客体的概念问题》,解士彬译,原载《莫斯科大学学报》1955年第1期,译载《苏维埃刑法论文选译》(第二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6年版,第23页。
    1详见[前苏]A·H·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薛秉忠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106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38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68页。
    4详见周荣生:《应当重新认识犯罪客体理论》,载《政法论坛》1989年第6期。
    5杨兴培:《论我国传统犯罪客体理论的缺陷》,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
    6陈兴良:《社会危害性理论——一个反思性检讨》,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
    1[前苏]А·特拉依宁:《确理解犯罪构成的因素是巩固社会主义法制的必要条件》,卢优先译,原载苏联《社会主义法制》杂志1956年第5期,译载《苏维埃刑法论文选译》(第三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21-22页。
    1详见[前苏]A·H·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薛秉忠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98-191页。
    2陈兴良:《犯罪客体的去魅——一个学术史的考察》,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12期。
    3杨兴培:《‘犯罪客体’非法治成分批判》,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5期。
    1赵秉志主编:《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上卷),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74页。
    2[前苏]A·A·盖尔青仲:《苏维埃刑法中的犯罪概念》,甘雨沛译,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33页。
    3[前苏]A·H·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薛秉忠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40页。
    1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讲义(初稿)》(上册),1957年2月印刷,第88-90页。
    2高铭暄:《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暨对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坚持》,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3高铭暄主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109-110页。
    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第5版,第54页。
    2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94-498页。
    3[前苏]A·H·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薛秉忠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101页以下。
    1樊凤林主编:《犯罪构成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40页。
    2黎宏:《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不必重构》,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
    3杨兴培:《论我国传统犯罪客体理论的缺陷》,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
    1樊凤林主编:《犯罪构成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39页。
    2朱建华:《论犯罪客体不是犯罪构成要件》,载《广东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
    3杨高峰:《论犯罪客体的理论重构》,载《法学评论》2009年第4期。
    1[前民主德国]J·列克沙斯、J·伦内贝格:《民主德国刑法理论的若干问题》,田彦群译,深圳大学学报编辑部1988年7月出版,第9-10页。
    2转引自[前苏]A·H·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薛秉忠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107-108页。
    3[前苏]A·A·皮昂特科夫斯基等:《苏联刑法科学史》,曹子丹等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128页。
    1[前苏]M·X·柯马希捷:《论财产罪的客体》,载《苏维埃刑法论文选译》(第三辑),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编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61页。
    2转引自[前苏]Л·И·斯皮里多诺夫:《刑法社会学》,陈明华等译,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第35页。
    1[俄]Н·Ф·库兹涅佐娃、И·М·佳日科夫主编:《俄罗斯刑法教程》(总论)(上卷·犯罪论),黄道秀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01页。
    2参见《“苏维埃刑法基本原理”讲稿》,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1956年2月翻印,第21-22页。
    3李海:《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何不同》,载《法学》1984年第1期。
    1[俄]Н·Ф·库兹涅佐娃、И·М·佳日科夫主编:《俄罗斯刑法教程》(总论)(上卷·犯罪论),黄道秀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08-209页。
    1[前苏]A·A·皮昂特科夫斯基等:《苏联刑法科学史》,曹子丹等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128页。
    1李洁:《中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构建基本思路论纲》,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9年春季卷)。
    2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第5版,第53页。
    3薛瑞麟:《嬗变中的俄罗斯犯罪客体》,载《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2期。
    2[日]大塚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8页。
    1[日]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6页。
    2[日]大塚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8页。
    3周光权:《违法性判断的独立性——兼及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改造》,载《中外法学》2007年第6期。
    4[中国台湾]张丽卿:《莎士比亚《威尼斯商人》之《借债割肉》‘得被害人承诺乎’?》,载贾宇主编:《刑事违法性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25页。
    1[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89页。
    2张明楷:《犯罪构成理论的课题》,载《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秋季号;亦可见张明楷:《刑法学研究中的十关系论》,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2期。
    1[中国台湾]林山田著:《刑法通论》(增订十版)(上),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93页。
    2周光权:《违法性判断的独立性——兼及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改造》,载《中外法学》2007年第6期。
    3陈兴良:《违法性理论:一个反思性检讨》,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
    1[中国台湾]张丽卿:《莎士比亚《威尼斯商人》之《借债割肉》‘得被害人承诺乎’?》,载贾宇主编:《刑事违法性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25页。
    2打开台版刑法论著,“社会损害性”一词比比皆是,例如,林山田:《刑法通论》(增订十版)(上、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93页;高金桂:《利益衡量与刑法之犯罪判断》,(中国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初版,第40页;林钰雄:《新刑法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页。
    3[中国台湾]林东茂著:《一个知识论上的刑法学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3页。
    4[中国台湾]林钰雄著:《新刑法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页。
    5[德]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修订译本),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01页。
    1[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15页。
    1周光权:《犯罪构成理论:关系混淆及其克服》,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6期。
    3陈兴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罪量要素——立足于中国刑法的探讨》,载《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秋季号。
    4[日]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1页。
    5高铭暄:《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载《法学》2010年第2期。
    1张明楷著:《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1页。
    1熊琦著:《德国刑法问题研究》,(中国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9年版,第40页。
    1陈兴良:《犯罪构成:法与理之间的对应与紧张关系》,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3期。
    2张明楷:《犯罪构成理论的课题》,载《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秋季号。
    3彭文华:《德、日犯罪构成体系与我国刑法规范的内在冲突》,载《法学》2010年第5期。
    1张明楷著:《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48页。
    2劳东燕:《责任主义与违法性认识问题》,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3期。
    3陈兴良:《违法性认识研究》,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4期。
    1[前苏]В·Ф·基里钦科:《苏维埃刑法中错误的意义》,蔡枢衡译,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27页。
    2[前苏]В·Ф·基里钦科:《苏维埃刑法中错误的意义》,蔡枢衡译,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37页。
    3[前苏]В·Ф·基里钦科:《苏维埃刑法中错误的意义》,蔡枢衡译,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28页。
    4转引自[前苏]В·Ф·基里钦科:《苏维埃刑法中错误的意义》,蔡枢衡译,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26页。
    1转引自[前苏]В·Ф·基里钦科:《苏维埃刑法中错误的意义》,蔡枢衡译,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27页。
    2参见[前苏]В·Ф·基里钦科:《苏维埃刑法中错误的意义》,蔡枢衡译,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31-32页。
    3陈兴良著:《本体刑法学》(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44页。
    1劳东燕:《责任主义与违法性认识问题》,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3期。
    1劳东燕:《责任主义与违法性认识问题》,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3期。
    2周光权:《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要素》,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1期。
    1高铭暄著:《刑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44-145页。
    2张明楷著:《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39页。
    1[日]大塚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8页。
    3转引自李海东主编:《日本刑事法学者》(上),(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联合出版,1995年版,第274页。
    1陈兴良:《社会危害性理论——一个反思性检讨》,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
    2[前苏]苏联司法部全苏法学研究所主编:《苏联刑法总论》(下册),彭仲文译,大东书局印行,1950年12月再版,第315页。
    3[前苏]苏联司法部全苏法学研究所主编:《苏联刑法总论》(下册),彭仲文译,大东书局印行,1950年12月再版,第317页。
    4[前苏]A·H·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薛秉忠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64页。
    1[前苏]A·H·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薛秉忠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64页。
    1[前苏]A·特拉依宁:《犯罪的实质定义与<苏俄刑法典>第6条附则和第8条》,载《苏维埃刑法论文选译》(第三辑),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编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6年版,第2页。
    2参见古梁斯基文《苏维埃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构成学说的几个问题》、萨哈洛夫文《关于犯罪构成概念的问题》,均载于《苏维埃刑法论文选译》(第一辑),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编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39、55页。
    3[前苏]В·И·古梁斯基:《苏维埃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构成学说的几个问题》,王作富译,原载《苏维埃
    1[前苏]贝斯特洛娃:《苏维埃刑法总论(讲义)》,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1954年印刷,第93-94页。
    1[日]西原春夫:《刑法的根基与哲学》,顾肖荣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8页
    1聂昭伟:《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缺陷与完善》,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5期。
    2付立庆著:《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与路径选择》,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4页。
    1付立庆著:《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与路径选择》,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6页。
    2王志远著:《犯罪成立理论原理——前序性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52-53页。
    3张明楷:《犯罪构成理论的课题》,载《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秋季号。
    1[前苏]A·A·皮昂特科夫斯基等:《苏联刑法科学史》,曹子丹等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37页。
    2[前苏]H·A·别利亚耶夫、M·И·科瓦廖夫主编:《苏维埃刑法总论》,马改秀、张广贤译,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82页。
    3[前苏]A·A·皮昂特科夫斯基等:《苏联刑法科学史》,曹子丹等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44页。
    1[前苏]A·H·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薛秉忠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66页。
    2陈兴良:《违法性理论:一个反思性检讨》,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
    3陈兴良:《违法性理论:一个反思性检讨》,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
    4张明楷著:《犯罪论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18页。
    1[前苏]A·H·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薛秉忠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272页。
    2参见[前苏]С·А·多马欣:《苏维埃刑法中的紧急避难》,张保成译,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16页。
    3[前苏]В·Ф·基里钦科:《苏维埃刑法中错误的意义》,蔡枢衡译,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37页。
    1[前苏]Л·И·斯皮里多诺夫:《刑法社会学》,陈明华等译,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第52页。
    2高铭暄著:《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45页。
    3赵秉志、吴振兴主编:《刑法学通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266页。
    4张明楷著:《犯罪论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20-321页。
    1周光权:《违法性判断的独立性——兼及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改造》,载《中外法学》2007年第6期。
    1田宏杰:《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与犯罪构成关系的理性思考》,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6期。
    2陈兴良:《构成要件的理论考察》,载《清华法学》2008年第1期。
    1可参见陈兴良:《社会危害性理论——一个反思性检讨》,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
    1、《韩非子·说难》
    2、《史记·陈涉世家》
    3、《十二铜表法》
    4、《汉穆拉比法典》
    5、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苏俄刑法》,陈汉章译,新华书店1950年2月发行。
    6、《苏俄刑法典》(一九七八年修订版),北京政法学院刑法教研室1980年3月印。
    7、《日本刑法典》,张明楷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3月第2版。
    8、《德国刑法典》,徐久生、庄敬华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
    12、《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版。
    13、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10月第2版。
    14、薛瑞麟著:《俄罗斯刑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5、黎宏著:《刑法总论问题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6、黄风著:《贝卡里亚及其刑法思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17、高铭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
    18、蔡定剑著:《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9、刘颖著:《法概念的跨语际实践——苏联法在中国(1949-1958)》,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20、李海东著:《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1、刘宪权著:《中国刑法学讲演录》,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22、高铭暄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23、冯亚东著:《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4、陈兴良著:《规范刑法学(第二版)》(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5、张明楷著:《刑法原理》,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
    26、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7、周光权著:《刑法学的向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8、赵微著:《俄罗斯联邦刑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9、青锋著:《犯罪本质研究——罪与非罪界说新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30、李居全著:《犯罪概念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31、李占州著:《罪与非罪界定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2、马克昌著:《刑法理论探索》,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33、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版。
    34、储槐植著:《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5、张永红著:《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6、熊琦著:《德国刑法问题研究》,(中国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9年版。
    37、周光权著:《法定刑研究——罪刑均衡的建构与实现》,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
    38、陈兴良著:《刑法知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9、陈兴良著:《判例刑法学》(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40、谢晖著:《法律哲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41、薛瑞麟著:《犯罪客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2、张明楷著:《犯罪论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43、张明楷著:《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44、陈兴良著:《本体刑法学》(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45、高铭暄著:《刑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46、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3版。
    47、付立庆著:《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与路径选择》,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48、王志远著:《犯罪成立理论原理——前序性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
    49、高铭暄著:《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50、《“苏维埃刑法基本原理”讲稿》,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1956年2月翻印。
    51、[中国台湾]林山田:《刑事法论丛》(二),台大法律系发行,1997年版。
    52、[中国台湾]杨仁寿著:《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3、[中国台湾]林东茂著:《一个知识论上的刑法学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54、[中国台湾]林山田著:《刑法通论》(增订十版)(上),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55、[中国台湾]高金桂:《利益衡量与刑法之犯罪判断》,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初版。
    56、[中国台湾]林钰雄著:《新刑法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57、[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四十七章版),黄风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58、[前苏]A·A·皮昂特科夫斯基等:《苏联刑法科学史》,曹子丹等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
    59、[前苏]B·M·契柯瓦则主编:《苏维埃刑法总则》(上、中、下),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译室、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译,1954年版。
    60、[前苏]库德利雅夫采夫主编:《苏联法律辞典》(刑法部分),刑芳译,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28-29页。
    61、[前苏]A·A·盖尔青仲:《苏维埃刑法中的犯罪概念》,甘雨沛译,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37页。
    62、[前苏]А·盖尔青仲编:《苏联和苏俄刑事立法史料汇编(1917-1952)》,郑华等译,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
    63、[前苏] Быстрова:《苏维埃刑法总则》(专修科讲义),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4年12月印刷,第81页。
    64、[俄]H·Ф·库兹涅佐娃、и·M·佳日科夫主编:《俄罗斯刑法教程》(总论)(上卷·犯罪论),黄道秀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65、[前苏]A·H·特位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薛秉忠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
    66、[前苏]彼·斯·罗马什金等主编:《国家和法的理论》,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译,法律出版社1963年版。
    67、[前苏]贝斯特洛娃:《苏维埃刑法总论(讲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1954年印刷。
    68、[前苏]盖尔采仲等:《苏联刑法原理》(上),陆鼎雄、高祁孙译,新民编译社1950年发行。
    69、[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70、[前苏]H·A·别利亚耶夫、M·И·科瓦廖夫主编:《苏维埃刑法总论》,马改秀、张广贤译,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
    71、[前苏]阿·鲍·萨哈洛夫:《论苏联的犯罪人和犯罪原因》,陈汉章译,法律出版社1964年版。
    72、[前苏]B·M·契希克瓦节主编:《苏维埃刑法总则》,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译室、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译,法律出版社1955年版。
    73、[前苏]С·А·多马欣:《苏维埃刑法中的紧急避难》,张保成译,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
    74、[前苏]苏联司法部全苏法学研究所主编:《苏联刑法总论》(上、下册),彭仲文译,大东书局印行,1950年12月再版。
    75、[俄]Л·B·伊诺加莫娃—海格主编:《俄罗斯联邦刑法》(总论)第二版,黄芳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76、[前苏]杜尔曼诺夫:《苏联刑法概论》,杨旭译,邵天任校,新华书店1950年发行。
    77、[前苏]苏联司法部全苏联法律科学研究所编:《苏维埃刑法分则》,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译,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
    78、[前苏]Л·И·斯皮里多诺夫:《刑法社会学》,陈明华等译,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79、[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80、[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81、[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82、[日]西原春夫:《刑法的根基与哲学》,顾肖荣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83、[意]加罗法洛:《犯罪学》,耿伟、王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8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孙立坚等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85、[意]恩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版。
    86、[日]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87、[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
    88、[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89、[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90、[德]阿图尔·考夫曼:《法律哲学》(第二版),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91、[德]英格博格·普珀:《法学思维小学堂》,蔡圣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92、[美]彼得·萨伯:《洞穴奇案》,陈福勇、张世泰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年4月版。
    93、[英]蒂莫西·A·O·恩迪科特:《法律中的模糊性》,程朝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94、[德]卡尔·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95、[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苏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96、[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97、[德]齐佩利乌斯:《法学方法论》,金振豹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98、[前民主德国]J·列克沙斯、J·伦内贝格:《民主德国刑法理论的若干问题》,田彦群译,深圳大学学报编辑部1988年7月出版。
    99、[德]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00、[日]大塚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101、[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102、[德]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修订译本),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03、[前苏]В·Ф·基里钦科:《苏维埃刑法中错误的意义》,蔡枢衡译,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
    104、[美]劳伦斯·索伦:《法理词汇》,王凌暤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科学简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3、陈兴良主编:《刑法知识论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4、赵秉志主编:《刑法修改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5、李贵连主编:《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6、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版。
    7、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版。
    8、高铭暄、赵秉志编:《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精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9、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第5版。
    10、张军、赵秉志主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司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
    11、中央政法干校刑法、刑事诉讼法教研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讲义》,群众出版社1980年版。
    12、赵秉志主编:《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上卷),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13、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讲义(初稿)》(上、下册),1957年印刷。
    14、高铭暄主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
    15、樊凤林主编:《犯罪构成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
    16、李海东主编:《日本刑事法学者》(上),(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联合出版,1995年版。
    17、赵秉志、吴振兴主编:《刑法学通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1、陈兴良:《社会危害性理论——一个反思性检讨》,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
    2、陈兴良:《违法性论的重塑——一个学术史的考察》,载《政法论坛》2011年第5期。
    3、陈兴良:《社会危害性理论:进一步的批判性清理》,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4期。
    4、杨心宇:《苏联苏维埃法概念的形成过程述评》,载《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4期。
    5、陈景辉:《中国对前苏联法的继受:以法概念的分析为中心》,载《淮北煤师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0期。
    6、蔡定剑:《关于前苏联法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载《法学》1999年第3期。
    7、孙国华、曾斌:《评维辛斯基关于法的定义》,载《法学家》1996年第2期。
    8、高鸿钧:《法律移植:隐喻、范式与全球化时代的新趋向》,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
    9、薛瑞麟:《俄罗斯联邦新刑法典评述》,载《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2期。
    10、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载《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
    11、李秀清:《新中国刑事立法移植苏联模式考》,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6期。
    12、杜飞进、孔小红:《转折与追求(上)——新时期法学论析》,载《中国法学》1989年第1期。
    13、薛瑞麟:《对话〈刑法知识去苏俄化〉的作者》,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6期。
    14、杨心宇:《法的本体论思考》,载《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2期。
    15、薛双喜:《苏俄刑法学关于社会危害性理论的论争》,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3期。
    16、薛瑞麟:《改革与苏联新刑事立法》,载《国外社会科学》1989年第2期。
    17、薛瑞麟:《苏联刑事立法中的犯罪分类》,载《政治与法律》1988年第2期。
    18、张仙根:《关于犯罪概念中社会危害性问题的商榷》,载《法学》1956年第2期。
    19、江仁宝、曾绍棠:《关于犯罪概念中社会危害性问题的讨论》,载《法学》1957年第1期。
    20、余高能:《论刑事违法性作为犯罪本质的合理性》,载《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
    21、陈忠林:《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载《现代法学》1986年第2期。
    22、王世洲:《中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概念的双重结构和功能》,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5期。
    23、杨兴培:《‘犯罪客体’非法治成分批判》,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5期。
    24、王志华:《苏联法影响中国法的几点思考》,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25、陈兴良:《刑法学:向死而生》,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1期。
    26、杨兆龙:《法律的阶级性和继承性》,载《法学》1956年第3期。
    27、张文显:《改革和发展呼唤着法学更新》,载《现代法学》1988年第5期。
    28、孙国华、叶传星:《法理学研究状况和发展趋势》,载《法学家》1995年第6期。
    29、孙国华、朱景文:《论新时期我国法律职能的演变》,载《法学季刊》1987年第3期。
    30、何秉松、曹子丹:《关于马克思主义犯罪观的几个理论问题》(上),载《政法论坛》1983年3期。
    31、徐国栋等:《今天到底该怎样看待法的本质——法学基本问题专题(一)研讨会纪要》,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1期。
    32、法律文化研究中心:《法律的本质:一个虚构的神话》,载《法学》1998年第1期。
    33、刘仁文:《从革命刑法到建设刑法》,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
    34、杜飞进、孔小红:《转折与追求(中)——新时期法学论析》,载《中国法学》1989年第2期。
    35、强世功:《迈向立法者的法理学——法律移植背景下对当代法理学的反思》,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
    36、陈兴良:《犯罪论体系的去苏俄化》,载《政法论坛》2012年第4期。
    37、王勇:《客体不同也可适用类推》,载《河北法学》1984年第4期。
    38、朱华荣:《论刑法中的类推》,载《法学》1981年第1期。
    39、强世功:《法律共同体宣言》,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3期。
    40、梁根林、何慧新:《二十世纪的中国刑法学——反思与展望(中)》,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3期。
    41、陈兴良:《立法论的思考与方法论的思考》,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21期。
    42、李居全:《也论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与储槐植教授和汪永乐博士商榷》,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1期。
    43、储槐植、张永红:《善待社会危害性观念——从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说起》,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3期。
    44、王世洲:《中德划分罪与非罪方法的比较研究》,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9年秋季号。
    45、王政勋:《定量因素在犯罪成立条件中的地位——兼论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4期。
    46、苏彩霞、刘志伟:《混合的犯罪概念之提倡——兼与陈兴良教授商榷》,载《法学》2006年第3期。
    47、李立众、柯赛龙:《为现行犯罪概念辩护》,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2期。
    48、薛进展、杨亚民:《论犯罪概念中的‘但书’规定》,载《法学》2005年第12期。
    49、陈兴良、刘树德:《犯罪概念的形式化与实质性化辨正》,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6期。
    50、樊文:《罪刑法定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兼析新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的概念》,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1期。
    51、赵秉志、陈志军:《社会危害性理论之当代中国命运》,载《法学家》2011年第6期。
    52、李洁:《中日涉罪之轻微行为处理模式比较研究》,载《法律科学》2002年第4期。
    53、李立众、李晓龙:《罪刑法定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与樊文先生商榷》,载《政法论丛》1998年第6期。
    54、齐文远、周详:《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新论》,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
    55、赵秉志、陈志军:《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矛盾及其解决》,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6期。
    56、陈兴良:《形式解释论的再宣示》,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
    57、王丹阳:《法律推理与法官智慧——以英国皇家空军机场案为例》,载《法律适用》2011年第12期。
    58、刘志远:《社会危害性概念之正当性考察》,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4期。
    59、陈兴良:《违法性理论:一个反思性检讨》,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
    60、张明楷:《实质解释论的再提倡》,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
    61、苏彩霞:《实质的刑法解释论之确立与展开》,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2期。
    62、张明楷:《刑法学研究中的十关系论》,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2期。
    63、刘艳红:《走向实质解释的刑法学——刑法方法论的发端、发展与发达》,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
    64、周详:《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3期。
    65、郑永流:《法律判断形成的模式》,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
    66、陈兴良:《罪刑法定司法化研究》,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4期。
    67、刘宪权:《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及其基本精神》,载《法学》2006年第12期。
    68、严存生、郭军明:《自然法·规则法·活的法——西方法观念变迁的三个里程碑》,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5期。
    69、董玉庭、于逸生:《司法语境下的法律人思维》,载《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
    70、方文军:《边缘刑事案件中的法官解释》,载《金陵法律评论》2005年秋季卷。
    71、高铭暄:《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载《法学》2010年第2期。
    72、何秉松:《论犯罪客体》,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年第3期。
    73、薛瑞麟:《苏维埃犯罪客体理论:过程、特点与评析》,载《比较法研究》2007年第6期。
    74、陈兴良:《犯罪客体的去魅——一个学术史的考察》,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12期。
    75、薛瑞麟:《嬗变中的俄罗斯犯罪客体》,载《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2期。
    76、吴大英、濮稼先:《论犯罪构成》,载《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0年第1期。
    77、杨兴培:《犯罪客体——一个巨大而空洞的价值符号》,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6期。
    78、周荣生:《应当重新认识犯罪客体理论》,载《政法论坛》1989年第6期。
    79、李静:《再论犯罪客体》,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5期。
    80、杨兴培:《论我国传统犯罪客体理论的缺陷》,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
    81、高铭暄:《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暨对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坚持》,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82、黎宏:《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不必重构》,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
    83、朱建华:《论犯罪客体不是犯罪构成要件》,载《广东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
    84、杨高峰:《论犯罪客体的理论重构》,载《法学评论》2009年第4期。
    85、李海:《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何不同》,载《法学》1984年第1期。
    86、李洁:《中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构建基本思路论纲》,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9年春季卷)。
    87、周光权:《违法性判断的独立性——兼及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改造》,载《中外法学》2007年第6期。
    88、张明楷:《犯罪构成理论的课题》,载《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秋季号。
    89、周光权:《犯罪构成理论:关系混淆及其克服》,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6期。
    90、陈兴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罪量要素——立足于中国刑法的探讨》,载《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秋季号。
    91、刘艳红:《情节犯新论》,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5期。
    92、王莹:《情节犯之情节的犯罪论体系性定位》,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3期。
    93、王强:《罪量因素:构成要素抑或处罚条件?》,载《法学家》2012年第5期。
    94、陈兴良:《犯罪构成:法与理之间的对应与紧张关系》,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3期。
    95、彭文华:《德、日犯罪构成体系与我国刑法规范的内在冲突》,载《法学》2010年第5期。
    96、周光权:《论常识主义刑法观》,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1期。
    97、劳东燕:《责任主义与违法性认识问题》,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3期。
    98、陈兴良:《违法性认识研究》,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4期。
    99、周光权:《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要素》,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1期。
    100、聂昭伟:《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缺陷与完善》,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5期。
    101、田宏杰:《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与犯罪构成关系的理性思考》,载《政治论坛》2003年第6期。
    102、陈兴良:《构成要件的理论考察》,载《清华法学》2008年第1期。
    1、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编译:《苏维埃刑法论文选译》(第一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
    2、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编译:《苏维埃刑法论文选译》(第二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6年版。
    3、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编译:《苏维埃刑法论文选译》(第三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7年版。
    4、《苏联刑法典起草问题论文集》(第一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编译室1955年3月编印。
    5、《外国刑法研究资料》(第二辑),北京政法学院刑法教研窒1982年6月编印。
    6、《法学研究资料》(第五辑),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1964年编写。
    7、高鸿钧、於中兴主编:《清华法治论衡》(第12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8、中国法学文集编辑组编《中国法学文集》(第一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
    9、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0、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4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1、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9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12、《法学研究》编辑部、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编:《俄罗斯法论丛》(1),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13、贾宇主编:《刑事违法性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五、学位论文类
    1、赵路:《当代俄罗斯犯罪认定理论基础问题研究》,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
    1、李飞等:《定性一波三折凸显法律盲点》,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2月7日第4版。
    1、[英]奥·凯恩—弗伦德:《比较法与法律移植》(贺卫方译),《比较法研究》1990年第3期。
    2、[日]上野达彦:《苏维埃犯罪构成要件论发展史》(康树华译),《国外法学》1979年第5期。
    3、[日]上野达彦:《批判资产阶级犯罪构成要件论》(康树华译),《国外法学》1979年第6期。
    4、[前苏]《苏联共产党第二十次代表大会与苏维埃法学的任务——苏联‘苏维埃国家与法’杂志社论》(陈中绳译),《法学》1956年第1期。
    5、[德]托马斯·李旭特:《德国犯罪理论体系概述》(赵阳译),《政法论坛》2004年第4期。

© 2004-2018 中国地质图书馆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6469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7129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邮编:100083

电话:办公室:(+86 10)66554848;文献借阅、咨询服务、科技查新:6655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