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基本义务原理、规范与应用
详细信息    本馆镜像全文|  推荐本文 |  |   获取CNKI官网全文
摘要
世界上将近百分之六十七的国家在宪法典中规定了公民基本义务条款,可以说,公民基本义务是宪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尤其在中国,以马克思主义“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建构起来的公民基本义务体系,内容丰富且带有强烈的社会主义特色。与其他国家相比,公民基本义务历来是中国宪法学的一个基本概念和重要问题。但这一重要的宪法内容却没有得到国内外宪法学者足够的关注,其研究的程度、范围和质量还远远达不到对其他宪法学内容的研究水平。公民基本义务领域一些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解决,主要包括公民基本义务的内涵和外延,各国宪法设立公民基本义务条款的理论依据,公民基本义务条款的宪政功能,以及公民基本义务条款的适用等。笔者认为,探讨公民基本义务首先解决的问题是公民基本义务的存在价值,以突出公民基本义务的重要地位。本文在深入挖掘研究公民基本义务内涵外延和规范形态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公民基本义务的正当性以及公民基本义务条款的适用问题,试图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论证公民基本义务的存在价值。
     本文采用了历史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规范分析方法、文献研究方法、案例分析方法等,研究了公民基本义务的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全文共分为五章,以下分别阐述:
     第一章为公民基本义务的概念分析,着重探讨了公民基本义务的概念、基本属性、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与公民基本义务的关系问题。公民基本义务是指为了国家的存续和发展以及社会利益的维护和促进,应由宪法予以确认的,要求公民对国家必须履行的必要的义务。公民基本义务是一应然层面的概念,应该由宪法加以规定,但宪法中规定的公民义务并不都是公民基本义务;公民基本义务设立的目的按照义务发展的不同阶段概括为保障国家的存续和发展以及维护社会利益两个方面;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并不具有根本法意义上的母体性和派生性;公民基本义务条款不能直接适用于公民;公民基本义务在具体的类型中,其主体和对象并不仅限于公民和国家,主体可扩展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象可扩展于社会、家庭成员等。公民基本义务的基本属性包括公法性和国家性、根本性和原则性、例示性和开放性、普遍性和特殊性、强制性和适用性。公民基本义务的外延不包括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二者之间的关系为: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不属于公民基本义务;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不能推导出公民基本义务;公民基本义务的履行会造成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第二章为公民基本义务的理论依据,着重阐述了各国设立公民基本义务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论证公民基本义务存在的正当性以及公民基本义务的宪政功能。各国设立公民基本义务的理论基础为:法国1795年宪法依据的社会契约论、德国1919年魏玛宪法依据的社会国家理念、德国1949年基本法依据的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理论和社会主义国家依据的马克思主义“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这些理论依据尽管在当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随着社会的发展都表现出不同程度的瑕疵。公民基本义务设立的正当性在于它与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公民基本权利之间的密切关系。具体来说,公民基本义务保障国家权力的存续和发展,从而通过国家权力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公民基本义务条款能够限制国家权力的行使,从而起到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作用;特殊情况下公民基本义务在督促国家权力行使的同时直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由此公民基本义务在理论上具有存在的价值。公民基本义务的宪政功能包括: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督促国家权力行使并构成公民社会权实现的基础、为审查法律义务的合宪性提供依据、培育公民的宪政精神。
     第三章为公民基本义务的规范研究,全面阐述了宪法中公民基本义务规范的历史沿革、公民基本义务规范的存在形式和规范形态,并对我国宪法中的公民基本义务条款进行了规范分析。通过对不同国家公民基本义务规范的分析和研究,公民基本义务规范存在于宪法典、法律、宪法判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而宪法性法律、国际人权文件一般不包括公民基本义务规范。公民基本义务在宪法典中的宏观存在形式包括独立形成一章、与公民基本权利结合一章以及散见于宪法典各章中三种模式;其微观存在形式包括单独存在和结合存在、陈述句型存在与祈使句型存在等不同的模式。国家权力条款和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条款不包含公民基本义务规范,不能作为公民基本义务规范的隐性存在形式。宪法中的公民基本义务只存在于法律性义务条款中,其基本类型包括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和环境保护的义务,其特殊类型数量很多,如选举的义务等,代表着这些国家特殊的国情和历史文化。我国自清末立宪以来,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规范在建国前和建国后存在很大差异,并出现了一些特殊的义务类型,如公民服公役、工役、公务和服从公署义务等。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规范社会主义色彩浓重、道德观念强烈,应谨慎界定义务规范的内容。
     第四章为公民基本义务的适用路径,着重阐述了宪法典中的公民基本义务条款在立法适用、行政适用和监督适用中遵循的基本原理,以及在我国的适用情况。立法适用在公民基本义务条款的适用中具有基础性地位。立法机关在进行义务立法时,公民基本义务条款限定了立法机关立法的基本内容和目的,但立法机关可以自己决定何时立法,并且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立法机关如果立法不作为,可通过宪法诉愿、违宪审查、直接适用以及民主政治参与等途径进行救济,但有关公民基本义务的立法不作为,公民一般不会寻求救济。我国公民基本义务条款的立法适用,除了依法纳税义务条款外,立法适用较为完备,但公民基本义务条款对立法机关的约束力较弱。公民基本义务条款的行政适用是指行政机关依据立法机关的授权进行立法的情形。立法机关制定授权法时只能针对公民基本义务的可授权事项进行授权,并且要规定更为明确、严格的限制条件。行政机关根据授权进行立法时要遵循三个原则:依法原则、不得越权原则、遵照宪法相关条款原则。在这方面,我国的情况较为混乱,亟待改进。公民基本义务条款监督适用的对象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含授权法)、行政机关的授权立法、其他机关制定的实施细则;须遵循的原则包括,义务设置的必要性与不可替代性原则以及权利限制的不可容忍原则。当前我国不存在公民基本义务条款监督适用的案例。
     第五章为几种主要公民基本义务条款的适用,通过各国大量的判例分析深刻阐述了公民依法纳税、公民依法服兵役和公民受教育义务条款在违宪审查中的适用情况。一些案例表明,只须依照公民基本义务条款即可进行审查,勿须引用其他条款;但在有些案例中,因公民义务的履行涉及权利的限制,因此需要结合公民基本权利条款进行审查。比如,依照公民依法纳税义务条款进行违宪审查,存在两种情况,一是独立适用,即只需依照其内含的纳税法定主义原则、纳税公平原则和纳税比例原则进行审查即可;二是结合权利条款适用,通常发生在纳税义务立法是否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例中。公民依法服兵役义务条款与公民受教育义务条款的违宪审查情况与此相类似。
Nearly 67 percent of the countries stipulate the provisions about the fundamental obligations of citizens in the Consititution. Hence it can be said safely that the fundamental obligatons of citizens is an important element of the Constitution. Especially in China, the system of fundamental obligations of citizens is based on the Marxism principle"the rights consistent with obligations" which is rich with strong socialist characteristics. Compared with other countries, the fundamental obligations of citizens have always been an essential concept and important issue in the Constitution of China. However, this important constitutional element has not been given enough attention from domestic and abroad constitutional scholars which leads to extent, scope and quality of research on the issue still falling far short of the level of research on other constitutional issues. Some importan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issues in the field of the fundermental obligations of citizens have not yet been adequately addressed, mainly including the connotation and extension of the fundermental obligations of citizens, the theoretical basis for the provisions of the fundermental obligations of citizens, constitutional functions and applic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fundermental obligations of citizens.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exploring the essential issues of the fundermental obligations of citizens should be at first solved to highlight the existing value and importance of the fundermental obligations of citizens. This article focus on analyzing justification as well as function of application of the fundermental obligations of citizens through analying deeeply the connotati on and extension of the fundermental obligations of citizens, then figure out, fundermentalally,the value issues on the fundermental obligations of citizens in both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aspects.
     The article makes use of the methods of analyzing history, the methods of analyzing compare, the methods of analyzing rule, the methods of studying document and the methods of analyzing case and so on,and probes many therorical and practical problems of fundermental obligations of citizen. The article is divided into five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about the elementary theory of the fundamental obligations of citizens, mainly discussing the concept and fundamental attributes of the fundamental obligations of citizens, and the relations between the fundamental obligations and rights of citizens. The fundamental obligations refer to the essential obligations every citizen must perform to safeguard the existence and development of nation, and to safeguard the interests of the society, which are provided by the constitutional law. The fundamental obligations are obligations necessarily stipulated by the constitutional law, but not all the obligations provided by constitutional law are fundamental obligations. The purpose of the fundamental obligations can be divided into two aspects according to the different stages of their development:to safeguard the existence and development of nation, and to safeguard the interests of the society. The fundamental obligations stipulated in constitutional law are not the roots of all the citizen obligations;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cannot be applied to citizens directly. The subjects and objects of the fundamental obligations are not limited to citizen and the nation; their subjects include legal persons and other organization, their objects can expand to families and the society. The fundamental attributes of the fundamental obligations of citizens involve public, national, essential, demonstrative, open, universal, particular, mandatory and applicabable. The fundamental obligations do not involve the limitation of the fundamental rights of citizens, concretely speaking, to limit the fundamental rights do not belong to the fundamental obligations, we cannot infer that citizens undertake fundamental obligations from the limitation of their fundamental rights.To perform the fundamental obligations of citizens could result in the limitation of the fundamental rights of citizens.
     The second part is about the theory of citizens' fundamental obligations, mainly describing theoretical basis for countries establishing its own fundamental obligations of citizens, basing on that, argues the validity and constitutional function of those obligations. The theoretical basis includes the Constitution of France in 1795 basing on theory of social contract, the Weimar Constitution of Germany in 1919 basing on national philosophy, the Fundamental Action of Germany in 1949 basing on the theory of citizens' fundamental rights, and theory of socialist countries basing on "Marxist Principle of coordination of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lthough these theories were rational at the very beginning of the enforcement of Constitution, they appear somewhat defective with the social development. The main reason for setting up fundamental obligations of citizens in constitution is its intimate relationship with national power and the fundamental rights of citizens. In details, the fundamental obligations of citizens protect the existence and development of the national power, by which,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fundamental rights of citizens may also be insured. Meanwhile, articles about citizens' fundamental obligations may limit the national power in order to protect citizens' fundamental rights. In particular, the fundamental obligations of citizens may directly guarantee the realization of the citizens'fundamental rights while supervis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ational power. Accordingly, the existence of the citizens'fundamental obligations acquires its theoretical value and significance. In sum, the fundamental obligations of citizens may have various constitutional functions, such as limiting national power, protecting citizens'fundamental rights, supervis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ational power, constituting the basis for realization of the citizens' social rights, providing grounds for reviewing over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the legal obligations, and being good for educating the citizens with the constitutional spirit.
     The third part is about the normaltive study of the fundamental obligations of citizens, mainly describing the historic development and the state of the existence of the fundamental obligation normalizations of citizens,and nanalyzes deeply the articles of the fundamental obligations of citizens provided in the Constitution of China. A great deal of nanalyzation and study about different country's fundamental obligations normalization of citizens describes the fact that fundamental obligation normalizations of citizens exist in normaltive documents which include Constitutive code, law, constitutive precedents and others, but not being stipulated in constitutive law and international houman rights papers. The macro existence of fundamental obligations of citizens in Constitutive code includes three modes:being provided in independent chapter, in the same chapter with the fundamental rights of citizens, existed in different chapters. The micro existence of fundamental obligations of citizens in Constitutive code includes:independent existence and conbinative existence,recitals existence and imperative existence. The articles of county's power and the qualifying clauses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citizens do not include the fundamental obligations normalization of citizens,so which could not be the hidden existence of the fundamental obligation normalizations of citizens。The fundamental obligations of citizens in Constitution only exist in the articles of the legal obligations which include the obligations of observing Constitution, the obligations of observing law, the obligations of paying taxes,the obligations of military service,the obligations of civic education and the obligations of protecting environment.There are many special kinds of constitutionally fundamental obligations of citizens,such as the obligations of electing, which stands for special situation,history and civilization of the countries.The fundamental obligation normalizations of citizens provided by the constitutional law have been very different between the old China and the building of new China since the Constitution drafted in Qing dynasty,and some special kinds of obligations had appeared, such as the obligations of working for the government, the obligations of working for the public, the obligations of public duty, the obligations of obeying the government. Considering the fundamental obligation normalizations of citizens provided by current constitutional law which is rich with strong socialist characteristics and morality,to stipulate the content of the obligation normalizations must be very careful and diligent.
     The fourth part is about the application approach of the civil fundamental obligations, mainly elaborating on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legislative application, administrative application and supervision application of the civil fundamental obligation clauses in the constitutional code and on the factual application in China. Legislative application plays a fundamental role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ivil fundamental obligation clauses. When the legislative authority promulgates an act, the fundamental content and purpose of the act are limited by the civil fundamental obligation clauses. However, the legislative authority can decide the time to start to draft, and has certain discretion. When the legislative authority does not draft an act, public can seek remedy through constitutional petition, constitutional check, direct application and democratic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Nevertheless, when the legislative authority does not promulgate an act related to the civil fundamental clauses, the public will not seek remedy. In our country, the legislative application of civil fundamental obligation clauses is relatively complete, except the obligation of paying taxes. The weak civil fundamental obligation clauses have weak binding force on the legislative authority. The administrative application of the civil fundamental obligation clauses refer to the situation that the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drafts an act according to the authorization of the legislative authority. The legislative authority can only authorize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s to draft the act under certain circumstances and the limitation should be more clear and rigid. When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s draft an act, they should conduct it according to the law and constitutional clauses, and should not exceed the authorization. The situation in our country is in utter disorder and need be improved at once. The object of supervision application of civil fundamental obligation clauses covers the law,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Supervision application should comply with the following principles:the necessity and irreplaceability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obligations and unacceptability of the limitation on rights. At present, there is no case of supervision application.
     The fifth part is about the specific application of the fundamental obligations of citizens. A great deal of precedents and examples described the situations of constitutional review in practice under constitutional articles which include the obligations of paying taxes, obligations of military service and obligations of civic education. This kind of constitutional review mainly refers to whether obligations of law enacted by legislation comply with the content and purpose of the articles of fundamental legislation obligations of citizens. Under normal circumstances, only the articles of fundamental obligations of citizens are relevant for the purpose of review and others provisions are needless. However, in some cases, because of legal obligations relating to civil rights limitations, and therefore requires a combination review of the fundamental rights of citizens. For example, under normal circumstances, the constitutional review is enough for the provisions of obligation of paying tax according to the principle of tax by law, fairness tax and proportionality of tax. But in cases of whether the tax obligation is an infringement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citizens the reference of the terms of fundamental articles of civil rights is necessary. The constitutional review of obligations of military service and civic education is the same.
引文
3实证说由李勇、蒋清华在《论公民的宪法义务》(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2页)一书中首先提出,本文借用这种说法。
    4蒋清华:“宪法中公民义务之基本理论新探”,中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5月,第1页。
    5朱国斌:《中国宪法与政治制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42页。
    6韩鹏:“公民基本义务的比较研究”,《宪法理论与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研究生自印刊物)第三辑,转引自中国理论法学研究信息网http://www.legaltheory.com.cn/asp/info.asp?id=8711第三辑。
    7许崇德:《中国法学大辞典》,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第258页。
    8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7页。
    9董和平:《中国宪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4页。
    10肖泽晟:《宪法学——关于人权保障与权力控制的学说》,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6页。
    11周叶中:《宪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62页。
    12李勇、蒋清华:《论公民的宪法义务——基于宪法的平衡精神》,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4页。
    13李龙,同前注8,第157页。
    14徐显明:《公民权利义务通论》,北京:群众出版社,1991年版,第26页。
    15莫纪宏:《宪法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370页。
    16殷啸虎:《宪法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07页;董和平、韩大元、李树忠:《宪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24页;等等。
    19王广辉:“论宪法的调整对象和宪法学的学理体系”,《法学家》,2007年第6期,第41页。
    20蒋碧昆:《宪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47页;文正邦:《宪法学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30页;刘茂林:《宪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26页;莫江平:《中国宪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版,第210页;肖蔚云:《宪法学概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4页。
    24[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86页。
    25朱孔武:“基本义务的宪法学议题”,《广东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第194页,使用基本义务概念:俞子清:《宪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2页,使用基本义务称谓: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6页,使用基本义务称谓;周伟:《宪法学》,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7-129页,标题用公民的基本义务,正文用基本义务;莫纪宏主编:《宪法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369-375,标题用公民的基本义务,正文使用基本义务;董和平、韩大元、李树忠:《宪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23-426页,在文章标题、内容中使用公民的基本义务、公民基本义务、基本义务几种称谓;等等。
    26李步云:《宪法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36页;胡肖华、肖北庚:《宪法学》,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65页;蒋碧昆:《宪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2年第3版,第190页;董和平:《中国宪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4页:文正邦:《宪法学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29页;等等。
    27莫纪宏:《宪法学原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11页;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35页;等。
    28李勇、蒋清华,同前注12,第34页。
    29蒋清华在其硕士毕业论文《宪法中公民义务之基本理论新探》中首创了“宪法中公民义务”概念。
    30郭德厚:“基本义务之研究”,“国立”中正大学法律系研究所硕士论文,2003年,第57页。
    35郭德厚:“基本义务之研究——‘宪法’第19条的反思”,“国立”中正大学法律系研究所硕士论文,2003年,第97页。
    36林纪东:《中华民国宪法释义(一)》,修订7版,台北: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82-83页。“中华民国宪法”第22条为:“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及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
    37张千帆:“宪法不应该规定什么”,《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第28页。
    38韩鹏:同前注6。
    39胡锦光主编:《宪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39页。
    40胡锦光、韩大元:《中国宪法》(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24页。
    41王叔文:《宪法》,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51页;朱国斌:《中国宪法与政治制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77页;沈宗灵:《比较宪法——对八国宪法的比较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2页,等。
    42周叶中:《宪法》(第2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92页;童之伟:《宪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65页;董和平、常安:《中国宪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30页;等等。
    43李勇、蒋清华:同前注12,第70页。
    44肖泽晟:《宪法学——关于人权保障与权力控制的学说》,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8页。
    45董和平、韩大元、李树忠:《宪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26页。
    46陈新民:《中华民国宪法释论》,台北: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178-179页。
    47我国台湾地区“宪法”第23条的内容为,“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48黄俊杰:《税捐正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49胡锦光:《宪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41-342页。
    50韩大元主编:《比较宪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197页。
    51张友渔:《宪政论丛》(下册),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217-218页。
    52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7页。
    53罗强:“论权利与义务的相关性”,《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50页。
    54同上注,第49页。
    55马岭:《宪法学原理解读》,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77页。
    64韩大元主编:《比较宪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197页。
    65同上注,第198页。
    66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9-100页。
    67《大法官会议解释专编》,台北:三民书局,2006年版,第224页。
    68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北京:法律出版社社,2001年版,第237页。
    69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1-42页
    70莫纪宏主编:《宪法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371页。
    71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版,第27页。
    72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版,第29页。
    73同上注,第48-49页。
    74王世涛:“宪法不应该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吗?——与张千帆教授商榷”,《时代法学》,2006年第5期,第25-31页。
    75卢梭:同前注76,第35页译注。
    76 David Boucher and Paul Kelly, "The Social Contract and Its Critics; An Oview," in The Social Contract from Hobbes To Rawls, ed., David Boucher and Paul Kelly, 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1994, p.3转引自朱孔武:“基本义务的宪法学议题”,《广东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第195页。
    77张知本:《宪法论》,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170页。
    78胡锦光主编:《宪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35页。
    79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2页。
    80卡尔·斯密特:《宪法学说》,刘小枫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86页。
    81出自刘小枫翻译的卡尔·斯密特:《宪法学说》前言,第3页。
    82莱昂·狄骥:《宪法学教程》,王文利等译,沈阳: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6-7页。
    83吴春华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第4卷),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92-396页。
    84赵宝云:《西方五国宪法通论》,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53页。
    85列奥·斯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下),李天然译,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848-853页。
    86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63页。
    87郭德厚:“基本义务之研究——‘宪法’第19条的反思”,“国立”中正大学法律系研究所硕士论文,2003年,第17页。
    88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则政宪法篇)》,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3页。
    89胡锦光主编:《宪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36页。
    90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38页。
    91同上注,第238页。
    92胡锦光主编:《宪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38页。
    93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92页。
    94张友渔:“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宪法修改草案的一个重要问题”,《东岳论从》,1982年第5期,第3页。
    95章忱、余禾:“论马克思主义的权利义务观”,《法律科学》,1991年第6期,第5页。
    9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36页。
    97同上,第137页。虽然马克思在当时提出“权利义务相一致”是作为刚刚成立的国际工人协会的一个斗争口号,但后来根据马克思的基本原理以及后人的解释,将“权利义务相一致”作为了社会主义的一个法制原则。
    9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71页。
    9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55页。
    10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74页。
    101郭润生:“谈谈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山西大学学报》,1983年第3期,第26页。
    102蔡定剑:《宪法精解》,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15-216页。
    103张友渔:“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宪法修改草案的一个重要问题”,《东岳论丛》,1982年第5期,第3页。
    104蔡定剑:《宪法精解》,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16页。
    105张友渔老先生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举例,因与现行宪法的规定基本一致,所以这里直接加以引用。
    106张友渔:“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宪法修改草案的一个重要问题”,《东岳论丛》,1982年第5期,第8页。
    107在记录1787年美国费城制宪会议每日讨论情况的《辩论》一书中,并未发现有关人民权利的内容,至于人民义务的内容,更是未曾涉及。参见麦迪逊:《辩论》,尹宣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108韩鹏:同前注12。
    109[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森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84页。
    110[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63-64页。
    111韩鹏:同前注10。
    112张千帆:“宪法不应该规定什么?——为宪法实施清除几点文本障碍”,《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第3期,第28页。
    113卡尔·斯密特:《宪法学说》,刘小枫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86页。
    114朱孔武:“基本义务的宪法学议题”,《广东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第199页。
    118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51-253页。
    119张庆福:《宪法学基本理论》(下),北京: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711页。
    120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5页。
    121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53页。
    122参见马图佐夫等:“关于苏联公民法律义务问题的研究”,《法学译丛》,1981年第3期,第11页。
    123蔡定剑:《宪法精解》,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16-217页。
    124刘军宁:“宪法是防范谁的?”,《议报》2001年8月25日。转引自中国知网,2007年2月15日发布,2010年2月28日访问,http://kbs.cnki.net/forums/12345/ShowThread.aspx。
    125何玲:“哪些内容宜进宪法典?”,《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第96-97页。
    126张千帆:“宪法不应该规定什么?——为宪法实施清除几点文本障碍”,《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第28页。
    127刘军宁:“宪法是防范准的?”,《议报》,2001年8月25日。转引自中国知网,2007年2月15日发布,2010年2月28日访问,http://kbs.cnki.net/forums/12345/ShowThread.aspx。
    128张千帆:“宪法不应该规定什么?——为宪法实施清除几点文本障碍”,《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第28页。
    129张千帆:同上,第28贞。
    130刘军宁:“宪法是防范谁的?——兼论为何公民的义务不能写入宪法”,《议报》,2001年8月25日。转引自中国知网,2007年2月15日发布,2010年2月28日访问, http://kbs.cnki.net/forums/12345/ShowThread.aspx。
    131张千帆:“宪法不应该规定什么?——为宪法实施清除几点文本障碍”,《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第30页。
    132王世涛:“宪法不应该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吗?——与张千帆教授商榷”,《时代法学》,2006年第5期,第31页。
    133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4-45页。
    134王世杰、钱端生:《比较宪法》,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47页。
    135莫纪宏主编:《宪法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374页。
    136王广辉:“论宪法的调整对象和宪法学的学理体系”,《法学家》,2007年第6期,第41页。
    137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39页。
    138张震:“我国宪法文本中“受教育义务”的规范分析——兼议“孟母堂”事件”,《现代法学》,2007第3期,第27-28页。
    139张庆福:《宪法学基本理论》(上),北京: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70-71页。
    140蒋清华:“公民遵守宪法义务初论”,《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第35页。
    142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90页。
    143陈云生:“权利相对论”,《比较法研究》,1994年第3、4期,第241页。
    144任允正、于洪君:《独联体国家宪法比较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4-86页。
    145陈宝音编著:《国外社会主义宪法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74页。
    146《列宁全集》第2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第394页。
    147《斯大林选集》下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00页。
    148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5-46页。
    149[苏联]阿·巴希尔斯特尼克:《遵守社会主义劳动纪律是苏联每一公民的义务》,袁晚禾等译,香港:自由出版社,1953年版,第13、14页。
    150韩鹏:同前注4。
    151李步云:《新宪法简论》,台北:台湾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135页。转引自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6页。
    152葛克昌:“租税国——宪法之国体”,《经社法制论丛》,1989年第4期,第145页。转引自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6-47页。
    153《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第65页。
    154《毛泽东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第358-359页。
    155张友渔:“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宪法修改草案的一个重要问题”,《东岳论丛》,1982年第5期,第4页。
    156[苏联]阿赫麦特中:《保守国家机密是苏联公民的义务》,清河译,成都:时代出版社,1955年版,第34页。
    157[日]福岛正夫:《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北京:外国文出版社,1975年版,第214页。转引自韩鹏:同前注6。
    158陈宝音编著:《国外社会主义宪法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1-123页,第386-389页。
    159李步云主编:《宪法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74-575页。
    160韩大元主编:《比较宪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43-245页。
    161李勇、蒋清华:同前注12,第55-64页。
    163韩大元、莫纪宏主编:《外国宪法判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98-399页。
    164关于宪法性法律的四项内容可参见马岭:《宪法原理解读》,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81-292页。需要指出的是,马老师认为有关公民公权利的宪法性法律不仅包括形成国家权力的选举类法律,还包括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的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权,对于这部分权利,因为其兼具公权利和私权利的性质,所以学界并不都认可其为宪法性法律的当然内容,笔者也持否定意见,因此这部分内容有所改动。
    165唐忠民:《宪法学札记》,重庆:重庆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
    166马岭:《宪法原理解读》,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73-477页。
    167蔡定剑:“关于什么是宪法”,《中外法学》,2002年第1期,第92-101页。
    169公民基本义务之存在形式,学界讨论时为了语言表述的方便将其命名为显明存在与隐含存在(参见李勇、蒋清华:《论公民的宪法义务——基于宪法的平衡精神》,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2月版,第55-64页),本文在讨论有关内容时直接延用这两个概念。
    170也有一些国家的宪法中规定其他结合式类型,如西班牙宪法第35条第一款规定:“西班牙公民有保卫西班牙的权利和义务。”
    171蒋清华:“宪法中公民义务之基本理论新探”,中南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第16页。
    172曾繁康:《比较宪法》,台北:三民书局,1993年第6版,第]71-172页:李步云主编:《宪法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73页;莫纪宏主编:《宪法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371页。
    173董和平等:《宪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25页;俞子清主编:《宪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7页;胡锦光、韩大元:《中国宪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05页。
    174朱孔武:“基本义务的宪法学议题”,《广东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第196-197页。
    175韩鹏:同前注6;王世涛:“宪法不应该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吗?——与张千帆教授商榷”,《时代法学》,2006年第5期,第27页。
    176张恒山:《法理要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9页;李步云主编:《法理学》,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6-257页。
    177[日]宫泽俊义:《日本国宪法精解》,董璠舆译,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0年版,第257页。
    178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42页。
    179任允正、于洪君:《独联体国家宪法比较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4页。
    180如李勇、蒋清华言:“宪法和其他部门法一样,是理性而冷静的,必须具有可执行的效力,它不是道德的宣言,宪法中提出过高的道德要求无法实现时将会大大损害它的尊严和效力,因此有必要取消那些过分渲染的语句。”参见李勇、蒋清华:《论公民的宪法义务——基于宪法的平衡精神》,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45页。
    181[日]宫泽俊义:《日本国宪法精解》,董璠舆译,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0年版,第243-244页。
    182马岭:“对宪法《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的修改建议”,《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第66页;李勇、蒋清华:同前注12,第344页。
    183[荷]亨克·范·马尔塞文、格尔·范·德·唐:《成文宪法通过计算机进行的比较研究》,陈云生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1页。
    184部分内容参见胡锦光、韩大元:《中国宪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版,第325页。
    185马岭:“对宪法《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的修改建议“,《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第66页。
    186胡锦光主编:《宪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44页。
    187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43-244页。
    188蒋清华:“公民遵守宪法义务初论”,《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第35、36页。
    189[荷]亨克·范·马尔塞文、格尔·范·德·唐:《成文宪法通过计算机进行的比较研究》,陈云生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2页。
    190植宪编著:《宪法必背释字精研》,台北:高点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201页。
    191[荷]亨克·范·马尔塞文、格尔·范·德·唐:《成文宪法通过计算机进行的比较研究》,陈云生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2页。
    192任志强:“20世纪世界兵役制度发展变革的历史思考”,《军事历史研究》,2001年第4期,第106、109页。
    193李惠宗:《宪法要义》,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376页。
    194陈新民:“兵役替代役——社会役制度的比较研究”,《军事宪法论》,台北:扬智出版社,1994年版,第359页。
    195杨海坤主编:《宪法学基本论》,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02年版,第168页。
    196莫纪宏:“应当高度关注‘基本权利’的保障义务”,《法学》,2009年第4期,第29页。
    197[荷]亨克·范·马尔塞文、格尔·范·德·唐:《成文宪法通过计算机进行的比较研究》,陈云生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3页。这个数据包括了公民有受教育的义务条款,也包括了国家实行“义务教育”的条款。
    198郑贤君:“公民受教育义务之宪法属性”,《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第125页。
    199温辉:《受教育权入宪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第57-58页。
    200[日]阿布照哉:《宪法(下)——基本人权篇》,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73页。
    201温辉:《受教育权入宪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页。
    202吴鹏:“论公民的受教育义务”,《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8年第3期,第58页。
    203管欧:《宪法新论》,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75年版,第157-158页:许崇德主编:《宪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1页。
    204王俊:“试论宪法受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内在合理性”,《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第109页。
    205李步云:《宪法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85页。
    206章渊若:《人民之权利义务》,台北:正中书局,1946年版,第70-71页。
    207张知本:《宪法论》,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172-173页。
    208同上注,第173页。
    209章渊若:《人民之权利义务》,台北:正中书局,1946年版,第71页。
    211许崇德主编:《中国宪法参考资料》,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62页。
    212[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25页。
    213张知本:《宪法论》,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171页。
    214同上注,第171页。
    215肖泽晟:《宪法学——关于人权保障与权力控制的学说》,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8页。
    216李琦:“中国宪法第三十一条:意蕴与补足——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国家利益解读”,《厦门大学法律评论》,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0页。
    217胡玉浪:“公民劳动义务的内涵”,《龙岩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第29页。
    218吴家麟主编:《宪法学》,北京: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396页。
    219陈云生:《权利相对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7页。
    220何华辉:《比较宪法学》,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01、248页。
    221张庆福、李忠:“中国宪法100年:回顾与展望”,张庆福主编:《宪政论丛》(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1页。
    222赵正群:“劳动与受教育是公民不可放弃的权利——对权利义务符合的宪法规范的法理学解读”,《辽宁大学学报》,1991年第3期,第109页。
    223郑贤君在论述受教育权和受教育义务时指出了“受教育权利义务的共时性”,认为“受教育义务的接受品质,及其发生于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给、受之际这些特点,同时成就了其权利性和义务性。国家给予和公民接受,既形成了公民的受教育权,也成就了公民的受教育义务。”参见郑贤君:“公民受教育义务之宪法属性”,《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第126页。
    226徐秀义、韩大元:《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4页脚注部分。
    227徐秀义、韩大元主编:《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5页。
    228疑问权的提法是笔者参照徐秀义、韩大元主编《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6页)一书中的说法来概括陈弘毅的观点,该书将法院对法律规范是否符合宪法规范的权力细分为疑问权和判断权。疑问权指法院在适用法律时,首先要考虑所适用的法律是否合宪,如果认为合宪则予以适用,如果认为不合宪,则交由有权判断其违宪的机关予以判断:判断权是指有权对法律是否违宪作出判断的权力,如果违宪则宣布其无效或撤销。
    229陈弘毅:“齐案‘批复’的废止与‘宪法司法化’和法院援引宪法问题”,《法学》,2009年第3期,第13-14页。
    230童之伟:“宪法适用应遵循宪法本身规定的路径”,《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第25-26页。
    231黄正东:“宪法司法化是脱离中国实际的空谈”,《法学》,2009年第4期,第8页。
    232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本理论》(上册),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92页。
    233同上注,第292-314页。
    234[日]卢部信喜:《宪法》(第三版),林来梵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7-98页。
    235同上注,第102页。
    236莫纪宏:《宪法审判制度概要》,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1页。
    237唐忠民:“公民能够成为违宪主体辨析”,唐忠民:《宪法学札记》,重庆:重庆出版社,2004年版,第171页。
    238莫纪宏:同前注240,第101页。
    239唐忠民:“公民能够成为违宪主体辨析”,唐忠民:《宪法学札记》,重庆:重庆出版社,2004年版,第169-170页。
    240新井隆:《租税法之基础理论》,林燧生译,台北:财政部财政人员训练所,1984年版。转引自翟继光:“税收法定原则比较研究——税收立宪的角度”,《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第44页。
    241《大法官会议解释专编》,台北:三民书局,2006年版,第205页。
    242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济南:山东人民出版,2001年版,第159页。
    243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54页。
    244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48页。
    245陈新民:“宪法委托之理论”,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153-154页。
    246陈新民:“宪法委托之理论”,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62页。
    247同上注,第163页。
    248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60页。
    249梁存宁:“关于立法不作为问题的宪法思考”,《人大研究》,2004年第8期,第42页。
    250陈新民:《宪法委托之理论》,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39-170页。
    251 See Sheffv. O'Neill,678 A.2d 1267.1272 (Conn.1996)。转引自邱伟:“美国州法院对立法不作为救济初探”,《东莞理工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第46页。
    252陈新民:“宪法委托之理论”,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68页。
    253 See Sheff v. O'Neill,733 A.2d 925.938(Conn. Super.Ct.1999),转引自邱伟:“美国州法院对立法不作为救济初探”,《东莞理工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第46页。
    254(德)彼得·巴杜拉:“法治国家与人权保障之义务”,陈新民:《宪法基本权利之基本理论》(上),台北:三民书局,1992年第3版,第12页。
    255陈伯礼:《授权立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页。
    256[德]哈姆雷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99-100页。
    257陈伯礼:《授权立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11页
    258刘莘主编:《立法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0-191页。
    259 E.C.S.Wade, Bradley:Administrative Law, Eleventh. Edition,1994, pp.626-628转引自陈伯礼:《授权立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11-212页。
    260 CK.Thakker:Administrative Law,1992, pp.91-93转引自陈伯礼:《授权立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12-213页。
    261 Durga Das Basu:Administrative Law,1986,2ed, pp.35-39转引自陈伯礼:《授权立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13-214页。
    262周旺生:“关于授权立法的几个基本问题”,周旺生主编:《立法研究》(第5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
    263《大法官会议解释专编》,台北:三民书局,2006年版,第99页。
    264学界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也存在分歧。如陈伯礼在《授权立法研究》一书中将这种制定实施细则的情况统称为法条授权(陈伯礼:《授权立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周旺生在《关于授权立法的几个基本问题》仅提出了制定实施细则是否属于授权立法范围有种种歧义,但并未解答,而且在举例时仍然将这种情况定位为是授权(周旺生:“关于授权立法的几个基本问题”,周旺生主编:《立法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
    265《大法官会议解释专编》,台北:三民书局,2006年版,第225页。
    266刘莘:《立法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6页。
    267《大法官会议解释专编》,台北:三民书局,2006年版,第465页。
    268 CK.Thakker:Administrative Law,1992, pp.93-95转引自陈伯礼:《授权立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17-218页。
    269陈伯礼:《授权立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18页。
    270《大法官会议解释专编》,台北:三民书局,2006年版,第99页。
    271同上注,第205页。
    272植宪:《宪法必背释字精研》,台北:高点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202页。
    273[日]宫泽俊义:《日本国宪法精解》,董璠舆译,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0年版,第620-621页。
    274金子宏:《日本税法》,占宪斌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0页。
    275陈伯礼:《授权立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19-220页。
    278《大法官会议解释专编》,台北:蔓民书局,2006年版,第69页。
    279同上注,第82页。
    280《大法官会议解释专编》,台北:三民书局,2006年年版,第205页。
    281 See Field v. Clark,143 U.S.646(1982).
    282 See Butterfield v. Stranaham,192 U.S.470 (1904).
    283 See J. W. Hampton. Jr. Co.v. United States,276 U. S.394(1928).
    284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2版,第302页。
    285《大法官会议解释专编》,台北:三民书局,2006年版,第203-204页。
    286《大法官会议解释专编》,台北:三民书局,2006年版,第559页。
    287 De Lima v. Bidwell 182 U.S.1 (1901)转引自朱应平:《宪法中非权利条款人权保障功能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65页。
    288《大法官会议解释专编》,台北:三民书局,2006年版,第560页。
    290《大法官会议解释专编》,台北:三民书局,2006年版,第105页。
    291 《大法官会议解释专编》,台北:三民书局,2006年版,第506页。
    292《大法官会议解释专编》,台北:三民书局,2006年版,第402页。
    293《大法官会议解释专编》,台北:三民书局,2006年版,第314页。
    294《大法官会议解释专编》,台北:三民书局,2006年版,第315页。
    295《大法官会议解释专编》,台北:三民书局,2006年版,第100页。
    296《大法官会议解释专编》,台北:三民书局,2006年版,第198页。
    297《大法官会议解释专编》,台北:三民书局,2006年版,第558-559页。
    298《大法官会议解释专编》,台北:三民书局,2006年版,第559-560页。
    299《大法官会议解释专编》,台北:三民书局,2006年版,第692页。
    300胡建淼主编:《外国宪法案例及评述》(下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33-735页。
    301[日]卢部信喜:《宪法》(第三版),林来梵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4页。
    302 Metropolitan Life Insurance Co v. Ward,470 US 869(1985)转引自陆润康:《美国联邦宪法论》,台北:文笙书局,1993年版,第334-335页。
    303《大法官会议解释专编》,台北:三民书局,2006年版,第694-695页。
    304《大法官会议解释专编》,台北:三民书局,2006年版,第655页。
    305《大法官会议解释专编》,台北:三民书局,2006年版,第203-204页。
    306《大法官会议解释专编》,台北:三民书局,2006年版,第105页。
    307《大法官会议解释专编》,台北:三民书局,2006年版,第374页。
    308《大法官会议解释专编》,台北:三民书局,2006年版,第375页。
    309《大法官会议解释专编》,台北:三民书局,2006年版,第466页。
    310《大法官会议解释专编》,台北:三民书局,2006年版,第342-343页。
    311 《大法官会议解释专编》,台北:三民书局,2006年版,第418-419页。
    312参见保罗·布莱斯特等编著:《宪法决策的过程:案例与材料》(第四版·‘下册),陆符嘉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86-1088页。
    313 United States v. St Clair.291 F. Supp.122 (D. S. D.1968)转引自保罗·布莱斯特等编著:《宪法决策的过程:案例与材料》(第四版·下册),陆符嘉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90-1091页。
    315保罗·布莱斯特等编著:《宪法决策的过程:案例与材料》(第四版·下册),陆符嘉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90页。
    316转引自朱应平:《宪法中非权利条款人权保障功能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74-275页。
    317《大法官会议解释专编》,台北:三民书局,2006年版,第369页。
    318《大法官会议解释专编》,台北:三民书局,2006年版,第465-466页。
    320 Gillette v. United States.401 U.S.437.
    321 United States v. Seeger,380 U. S.163.
    322 Welsh v. United States,398 U. S.333.
    323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54-656页。
    324《大法官会议解释专编》,台北:三民书局,2006年版,第418-419页。
    325 App.2299/64, Grandrath v.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Report of Commission,12 December 1966; Decision of Committee of Ministers,29 June 1967, (1967) 10 Yearbook 626.
    326[英]克莱尔·奥维、罗宾·怀特:《欧洲人权法原则与判例》(第三版),何志鹏、孙璐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71页。
    327 Thlimmenos v. Greece, No.34369/97,6 April 2000, (2001) 31 EHRR 15; 9 BHRC 12.
    328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20页。
    329《大法官会议解释专编》,台北:三民书局,2006年版,第465页。
    330[日]宫泽俊义:《日本国宪法精解》,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0年版,第241页。
    332 Wisconsin v. Yonas Yorder,406 U. S.205 (1972).
    331 Wisconsin v. Yonas Yorder,406 U.S.205,92 S.Ct 1526,32 L.Ed.2d 15(1972).
    333邓冰、苏益群编译:《美国联邦法院经典案例选:大法官的智慧》,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38-244页。
    334 Johnson v. Charles City Community Sch. Bd. of Educ.,368 N. W.2d 74 (Iowa 1985).
    335朱应平:《宪法中非权利条款的人权保障功能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83页。
    336秦梦群:《美国教育法与判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5页。
    337 Epperson v. Arkansas,393 U.S.97.
    338 Edwards v. Aguillard,482 U.S.587.
    339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78-679页。
    341王怡:“‘中国教科书诉讼第一案’与受教育权”,2005年4月15日发布,http://epc.swu.edu.cn/article.php?aid=463&rid=4.
    342 Minersville School District v. Gobitis,310 U.S.586,591(1940).
    343 West Virginia State Board of Education v. Barnette,319 U.S.624,638(1943).
    344任东来等:《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答案》,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82-185。
    345 Engel v. Vitale.370 U.S.421.
    346 Abington School District v. Schempp,374 U.S.203.
    347 Stone v. Graham.449 U.S.39.
    348 Wallace v. Jaffree,472 U.S.38.
    349 Lee v. Weisman,505 U.S.577.
    350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83-687页。
    351王锵:“在家教育的合宪性与合法性——兼谈我国宪法上受教育权与受教育义务之内涵”,《孟母堂相关法律问题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2006年版,第61页。
    352李震山:“宪法未列举权利保障之多元面貌——以‘宪法’第二条为中心”,李震山:《多元、宽容与人权保障——以宪法未列举权利之保障为中心》,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5年版,第18-19页。
    353阿布照哉等编著:《宪法——基本人权篇》(下册),周宗宪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58页。
    357申素平:《教育法学原理、规范与应用》,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0-121页。
    363新浪网:“家庭教育第一案追踪”,2010年1月6日访问,http://news.sina.com.cn/c/2007-02-01/165812203007.shtml:看看网:“上海市教委叫停‘孟母堂’”,http://www.kankan.cn/superlibtary/FreeArticle.asp?AID=8796。
    364搜狐网:“孟母堂事件:强制义务教育是否应尊重选择权利”,2010年1月6日访问,http://news.sohu.com/20060804/n244629355.shtml。
    365成都的全日制私塾被叫停,“语文学《论语》英语读《莎翁》成都叫停全体制私塾引争议”,《重庆时报》2009年9月30日,第31版;又如搜狐网:“深圳私塾重出江湖家长称‘读经才是正道’http://news.sohu.com/20090716/n265263848.shtml;再如北京的“日日新”学堂,新浪网:“‘私塾’学堂现京城新式教育再起争议”,http://news.sina.com.cn/c/2006-10-30/091611368246,shtml等等。
    366阿部照哉等编著:《宪法——基本人权篇》(下册),周宗宪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72页。
    367参见申素平:《教育法学原理、规范与应用》,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8页。
    368阿部照哉等编著:《宪法——基本人权篇》(下册),周宗宪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7页。
    369秦梦群:《美国教育法与判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0页。
    [1]姜士林:《世界宪法大全》,青岛: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
    [2]董云虎、刘武萍:《世界各国人权约法》,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3]徐秀义、韩大元:《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张庆福主编:《宪法学基本理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6]胡锦光:《宪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7]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8]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9]韩大元:《比较宪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10]林纪东:《比较宪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0年版。
    [11]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2]李步云:《宪法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3]王广辉:《比较宪法学》,武汉: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4]张知本:《宪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5]韩大元:《亚洲立宪主义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6]张恒山:《义务先定论》,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17]李勇、蒋清华:《论公民的宪法义务——基于宪法的平衡精神》,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18]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9]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0]胡锦光、韩大元:《中国宪法》(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1]董和平、韩大元、李树忠:《宪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2]蔡定剑:《宪法精解》,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3]马岭:《宪法原理解读》,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24]徐显明:《公民权利义务通论》,北京:群众出版社,1991年版。
    [25]许崇德:《中国宪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26]王名扬:《美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27][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28][美]托马斯·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自由主义政体、传统政体和社会民主政体下的权利与义务框架》,柯雄译,沈阳:辽宁出版社,2000年版。
    [29][荷]亨利·范·马尔塞文、格尔·范·德·唐:《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陈云生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30][法]狄骥:《宪法学教程》,王文利等译,沈阳:辽海出版社、春风出版社,1999年版。
    [31][德]唐拉德·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
    [32][日]宫泽俊义:《日本国宪法精解》,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0年版。
    [33][日]三浦隆:《实践宪法学》,李力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4][日]阿部照哉:《宪法(下)——基本人权篇》,周宗宪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5][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36][古罗马]西塞罗:《论义务》,王焕生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7][英]克莱尔·奥维、罗宾·怀特:《欧洲人权法》,何志鹏、孙璐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8]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39]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40]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41]斯密特:《宪法学说》,刘锋译,《宪法学说》,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42]保罗·布莱斯特、桑福·列文森、杰克·巴尔金等:《宪法决策的过程:案例与材料》,张千帆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3]许庆雄:《宪法入门Ⅰ》,台北:元照出版社,1998年版。
    [44]法治斌、董保城:《宪法新论》,台北:元照出版社有限公司,2004年版。
    [45]黄俊杰:《税捐正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6]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7]葛克昌:《所得税与宪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8][日]金子宏:《日本税法》,战宪斌、郑林根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9]陈伯礼:《授权立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50]《大法官会议解释专编》,台北:三民书局,2006年版。
    [51]陈宝音:《国外社会主义宪法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2]朱应平:《宪法中非权利条款人权保障功能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53]申素平:《教育法学原理、规范与应用》,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54]秦梦群:《美国教育法与判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55]任东来等:《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答案》,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56]莫纪宏:《宪法审判制度概要》,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7]何华辉:《比较宪法学》,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58]吴家麟主编:《宪法学》,北京: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59]肖泽晟:《宪法学——关于人权保障与权力控制的学说》,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60]许崇德主编:《中国宪法参考资料》,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61]温辉:《受教育权入宪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2]李惠宗:《宪法要义》,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版。
    [63]植宪编著:《宪法必背释字精研》,台北:高点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5年版。
    [64]任允正、于洪君:《独联体国家宪法比较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65]曾繁康:《比较宪法》,台北:三民书局,1993年第6版。
    [66]唐忠民:《宪法学札记》,重庆:重庆出版社,2004年版。
    [67][苏联]阿赫麦特申:《保守国家机密是苏联公民的义务》,清河译,成都:时代出版社,1955年版。
    [68][苏联]阿·巴希尔斯特尼克:《遵守社会主义劳动纪律是苏联每一公民的义务》,袁晚禾等译,香港:自由出版社,1953年版。
    [69]陈新民:《中华民国宪法释论》,台北:三民书局,1995年版。
    [70]沈宗灵:《比较宪法——对八国宪法的比较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71]林纪东:《中华民国宪法释义(一)》,修订7版,台北:三民书局,1993年版。
    [72][德]哈姆雷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73]刘莘主编:《立法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74]周旺生主编:《立法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75]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2版。
    [76]胡建淼主编:《外国宪法案例及评述》(下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77]陆润康:《美国联邦宪法论》,台北:文笙书局,1993年版。
    [78]章渊若:《人民之权利义务》,台北:正中书局,1946年版。
    [1]张千帆:《宪法不应该规定什么?——为宪法实施清除几点文本障碍》,《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2]王世涛:《宪法不应该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吗?——与张千帆教授商榷》,《时代法学》2006年第5期。
    [3]刘军宁:《宪法是防范谁的?——简论为何公民的义务不能写入宪法》,《议报》2001年8月25日。
    [4]朱孔武:《基本义务的宪法学议题》,《广东社会科学》2008第1期。
    [5]韩鹏:《公民基本义务的比较研究》,《宪法理论与问题研究》第三辑。
    [6]韩大元、冯佳亮:《中国宪法文本中纳税义务条款的规范分析》,《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
    [7]郑贤君:《公民受教育义务之宪法属性》,《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8]郑贤君:《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宪法学释义——以社会基本权为例》,《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9]陈云生:《亚太地区各国宪法的发展及权利和义务价值观的冲突与融汇》,《太平洋学报》1995年第2期。
    [10]吴鹏:《公民受教育之权利与义务》,《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11]胡玉浪:《公民劳动义务的内涵》,《龙岩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12]钱方:《浅析劳动不应作为公民的宪法义务》,《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2期。
    [13]赵正群:《劳动与受教育是公民不可放弃的权利——对权利义务符合的宪法规范的法理学解读》,《辽宁大学学报》1991年第3期。
    [14]蔡定剑:《关于什么是宪法》,《中外法学》2002年第1期。
    [15]张友渔:《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宪法修改草案的一个重要问题》,《东岳论丛》1982年第5期。
    [16]王广辉:《论宪法的调整对象和宪法学的学理体系》,《法学家》2007年第6期。
    [17]唐忠民:《公民能否成为违宪主体辨析》,《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年第6期。
    [18]张震:《我国宪法文本中“受教育义务”的规范分析——兼议“孟母堂”事件》,《现代法学》2007年第3期。
    [19]何玲:《哪些内容宜进宪法典?》,《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06年第3期。
    [20]马图佐夫等:《关于苏联公民法律义务问题的研究》,《法学译丛》1981年第3期。
    [21]郭润生:《谈谈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山西大学学报》1983年第3期。
    [22]章忱、余禾: 《论马克思主义的权利义务观》, 《法律科学》1991年第6期。
    [23]梁存宁:《关于立法不作为问题的宪法思考》,《人大研究》2004年第8期。
    [24]邱伟:《美国州法院对立法不作为救济初探》,《东莞理工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25]翟继光:《税收法定原则比较研究——税收立宪的角度》,《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26]黄正东:“宪法司法化是脱离中国实际的空谈”,《法学》2009年第4期。
    [27]童之伟:“宪法适用应遵循宪法本身规定的路径”,《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
    [28]陈弘毅:“齐案‘批复’的废止与‘宪法司法化’和法院援引宪法问题”,《法学》2009年第3期。
    [29]马岭:《对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的修改建议》,《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30]蒋清华:“宪法中公民义务之基本理论新探”,中南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
    [31]郭德厚:“基本义务之研究——‘宪法’第19条的反思”,“国立”中正大学法律系研究所硕士论文,2003年。
    [1]Pufendorf. No the Duty of Man and Citizen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影印本)。
    [2]Cicero. On Duties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影印本)。
    [3]David Boucher and Paul Kelly, "The Social Contract and Its Critics; An Oview," in The Social Contract from Hobbes To Rawls, ed., David Boucher and Paul Kelly, 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1994.
    [4]CK. Thakker:Administrative Law,1992.
    [5]E. C. S. Wade, Bradley:Administrative Law, Eleventh. Edition,1994.
    [6]Durga Das Basu:Administrative Law,1986.

© 2004-2018 中国地质图书馆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6469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7129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邮编:100083

电话:办公室:(+86 10)66554848;文献借阅、咨询服务、科技查新:6655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