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研究
详细信息    本馆镜像全文|  推荐本文 |  |   获取CNKI官网全文
摘要
本论文由引言、正文五章和结束语组成。
     引言阐述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选题意义、研究现状以及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中国的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具有特殊性和重要性。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本质是我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涉及到国家权力的实际分配状况,涉及到立法权和司法权之间的关系,涉及到中国刑事司法改革方式的选择。对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研究可以提供中国刑事诉讼运行实践的地方视角,有助于聚焦地方先行的试点改革,有助于推动中国刑事法律规则制定技术的提高。但是,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系统研究却未在国内学界受到应有的重视。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研究的必要性在于,引导立法和司法机关以及学界关注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在司法实践乃至法治进程中日益明显的重要作用,打破人们对“单一制”国家法律规则体系所产生的“一元化幻觉”,推动国家立法与地方规则之间的良性互动,倡导一种“通过地方试点推动司法改革”和法治进步的新路径。近年来国内学者已有的研究包括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和地方检察规则,还有学者将司法机关内部通行的办案规则与程序称为“隐形程序”,并对其展开研究。但是,已有的研究文本数量不足,在研究方法上于文本分析之外缺乏对有关人员的采访和实证调查,也未能挖掘深层次的成因。国际上无论是联邦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都是维护法治秩序不可或缺的行为规范体系。美国学者对美国各州刑事诉讼规则的研究尤为充分。本论文的研究主线是“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产生、运行实效以及发展方向”。在研究方法上,本论文综合运用文本分析、实证调查、历史考察、比较研究等多种方法。
     第一章是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概述,主要内容包括法哲学维度下的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历史视野中的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以及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现状。本论文研究的“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在事项范围上,以是否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权力制约为取舍标准,在横向的地域范围上仅指中国大陆地区,在纵向的地域范围上包括省、市、县(区)三级,在时间范围上仅研究1997年以后的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从法哲学的角度来看,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对于国家刑事诉讼改革的推进具有重要的“试验”价值;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与正式规则的国家法律一起构成了动态的“规则之治”。在历史视野中,民国各省颁行的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对中国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探索和初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革命根据地时期各苏维埃政府、边区政府和解放区政府颁行的大量刑事诉讼规则正是新中国法律制度的直接源头,它所确立的若干法律原则和制度在今天仍有重要的影响。中国现行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具有地方性、灵活性以及数量多的显著特点,对相关文本的比较分析能够反映出中国刑事司法的现状,实效性综合评估的结果总体上值得肯定,也反映出地方司法生态的多样性。
     第二章是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成因,主要从宏观、中观及微观三个层面展开。从宏观层面来看,全国人大立法能力的相对不足导致了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代行立法功能,各地检院对司法解释的细化产生了大量的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中央政法委领导和管理国家的政法工作,从中央到省一级、再从省一级到各地方是中央政策的传导和执行路线。从中观层面来看,当事人的参与、司法权的分割以及程序的细分造成了刑事程序多元发展的现实,并导致相应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产生。从微观层面来看,地方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法律和司法解释缺乏明确规定所产生的问题以及具有地方性的特殊问题,制定了相当多的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章是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功能,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首先,由于我国处于法治化的初级阶段,《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存在“粗疏”的特点,制定地方性刑事诉讼诉讼规则能够细化相关的规定。其次,我国刑事诉讼实践工作的推进往往需要在司法机关之间进行必要的沟通、协作与配合。在转型期我国各类组织的规范化程度还不是很高,有时需要多个单位的配合才能完成某一特定的司法工作,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制定可以建立司法机关之间、司法机关内部机关以及司法机关与党政部门的协调机制。再次,由于一些原因诸如经验的局限、时机未到、各地情况不平衡等,可以由地方先行探索,或由上级选择进行试点,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制定有助于指导改革试点的进行。最后,作为建设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强化司法业务和司法人员管理的方式既有“从上到下”的推进,也有地方司法机关自发的改进,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制定有利于强化公安执法管理、检察院规范化管理以及审判业务管理。
     第四章是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局限,主要在于三个方面。首先,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有违信息公开原则,并在一些方面产生弊害。其次,部分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利益失衡的状况,例如强化打击犯罪轻视人权保障、注重地方稳定限制公民权益、对效率的追求影响到公正的实现等。最后,部分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制定主体缺乏法律上的合法地位,有的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内容突破法律规定引起了争议。
     第五章是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改善,分为两节。第一节是“认真对待中国的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首先,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是国家法律的重要补充,原因在于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存在符合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条件逐渐具备的社会现实状况,地方司法机关的有关试点开拓了一条“相对合理”的渐进式改革道路;实现中国刑事司法“规则之治”的可行方式或许应当是“上下互动”,即地方司法机关探索和制定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与全国人大、最高司法机关选择适当时机修正立法、制定司法解释同时并举。其次,应当正确理解地方先行改革的合法性问题,即刑事司法改革应当允许地方司法机关进行探索,对地方司法机关某项改革措施合法与否的评价应当与宪法的本质和刑事诉讼法的精神相结合,地方司法机关的改革可能是对传统刑事诉讼理论的突破,这种改革应当设定必要的“底限”。第二节是“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改善”,明确应当坚持从现有基础出发的原则,清理和公开现有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限制制定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合法主体,从制定决策、起草、审议、公布等方面规范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制定程序,并建立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司法审查机制。
     结束语说明本文已经进行的研究、基本结论以及可能需要继续研究的问题和方向。
This doctoral dissertation includes an introduction, five chapters and a conclusion.
     Introduction elaborate the research status and significance of this paper and methodsused. Recently several domestic scholars have researched local rules of evidence andprosecution, other one called internal rules and procedure by which judicial personnel handlecases into hidden procedure. However, the research text weren’t sufficient, and the researchmethod was single, and the researches didn’t carry out in deep level. In modern countriesregardless of federal or unitary system,local rule of criminal procedure is necessary tomaintain good order. American scholars have fully researched state rules of criminalprocedure. Research into China’s loc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may provide local angel ofoperation practice and may focus on local innovations and contribute to improve criminallegislative technology. However, domestic academic circles haven’t attach enough importanceto the systemic research of China’s loc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The necessary of thisresearch is to guide legislature and judicial offices and academic circles pay attention to theimportance of local operation practices and break the unified illusion which produce inunitary tradition,and drive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national legislation and local rules,andadvocate a new approach to impel judicial innovation by local pilot. This dissertation applymethods of text analysis and empirical investigation and historical investigation andcomparative study.
     The first charter is the summary of China’s loc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includingthe meaning and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investigation from philosophy and history. Thisdissertation take influencing rights and powers of party as standards, and research local rulesin province and city and country in China’s mainland from1997to now. As a kind of localknowledge, local rules have important experimental value to advance our countries innovationof criminal procedure, and compose the dynamic rule by law with formal law. Beforeliberation, loc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in some provinces had great importance for Chinato explore and build modern law system. In the revolutionary base area period, lots of local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in Soviet governments and border region governments and JiefangDistrict governments are direct origins for new China’s law system, which have importantinfluences even now. Today every county has formulated may local rules,even There is a much more frequent tendency, but the effect of execution isn’t optimistic.
     The second charter is the genesis of China’s loc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includingmacroscopic level and middle level and microcosmic level. China’s mechanism of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determine the produce of loc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Thejudicial interpretation released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and the Supreme People’sProcuratorate are relatively principle, so high courts and provincial procuratorates refine them,thus deduce to the production of lots of loc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The CentralCommission of Politics and Law is the function of department for the Party CentralCommittee to lead and administrate the work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From the Central toprovinces and from provinces to places are the mechanism to execute the Central policy. Thereality of multivariate development of criminal procedure also determine the production oflocal rules. The position of party has changed from tools used to find truth and punish crimesinto main body of criminal procedure. Diversification of methods to handle with criminalcases should be considered to realize the task of the law of criminal procedure. From themicrocosmic aspect of law practice of local authorities, local judicial offices sometimes wouldface problems which aren’t been regulated by law or emerged during executions, andsometimes they would face local special problems, in order to tackle with them, so local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would produce.
     The third charter is the function of loc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First, becauseChina is in the primary time of rule of law, and the law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re coarse,so people made out local rules to refine related regulations. Secondly, the law practice needcommunication and collaboration and coordination between judicial offices. In transitionperiod, the standard degree of sorts of organizations aren’t high, so by making out local rulescould build mechanism of coordination between judicial offices and judicial internal officesand government departments. Thirdly, for some reasons such as unbalance and the limitationof experience,or the opportunity isn’t mature, so let the local to explore or superior select tolaunch a pilot project, thus local rules could guide these innovations. Last, Strength theadministration of judicial business and judicial personnals is important content for our modernjudicial system. Local rules help to improvement of management of judicial business andjudicial personals.
     The fourth charter is limitation of loc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First, local rule isagainst doctrine of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econdly, There lost balance between benefits in some local rules, including focus on punish crimes while ignorance protecting rights. Last,crime procedure should be regulated by law, but some judicial office who made local rulesaren’t in legal position, and some contents which breaching law arise arguments.
     The fifth charter is the improvement of loc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We shouldseriously treat local rules, because local rules are important supplement of law. The existenceof local rules fit to the actual society state, and the innovation of judicial offices open up arelatively reasonable gradual road. We should correctly understand the legitimacy of localinnovation and let them to explore and set up bottom line. These innovation could break intotraditional theories, and we should evaluate innovations combining the essence of constitutionand the spirit of law of criminal procedure. In order to improve China’s local rule of criminalprocedure, we should start out from current bases, and clear and publish local valid rules, thenwe should regulate the procedure of policy decision and draft and consideration anddisclosure,and we should built the system of judicial review.
     The conclusion shows the accomplished research and the basic conclusion in thedissertation as well as questions and directions which needed to be studied possibly.
引文
1陈甦:“体系前研究到体系后研究的范式转型”,《法学研究》,2011年第5期,第15页。
    4房保国:“现实已经发生——论我国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政法论坛》,2007年第3期;吴丹红:“中国证据立法的理想与现实”,《司法》,第三辑,2008年。
    5许永俊、程晓璐:“<海淀区警检关系指导规则(试行)>解读”,《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6刘广三、于岭:“刑事司法环境下的‘隐形程序’”,《法学杂志》,2009年第6期,第83页。
    7陈瑞华:“制度变革中的立法推动主义——以律师法实施问题为范例的分析”,《政法论坛》,2010年第1期。
    8房保国,前注[4],第137页。
    9吴丹红:“中国证据立法的理想与现实”,《司法》,第三辑,2008年,第37-39页。
    17陈瑞华:“制度变革中的立法推动主义——以律师法实施问题为范例的分析”,《政法论坛》,2010年第1期,第51页。
    20宋英辉、孙长永、刘新魁等:《外国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76页。
    21杜钢建、刘杰:“日本地方自治的立法权”,《小城镇建设》,2000年第2期,第73页。
    23Alan Gershel,Criminal Procedure, Wayne Law Review, Fall,2010,p.877.
    27Carl Tobias, Assessing The Revised Arizona Local Rules of Federal Procedure, Arizona State Law Journal, Summer2007.
    28Walter W. Heiser. A Critical Review of the Local Rules of the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California,, San Diego Law Review,May-June,1996,p.578.
    29参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规范(2006)》。
    30吉尔兹:《地方性知识——阐释人类学论文集》,王诲龙、张家瑄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3年版,第73页以下。
    3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广州亚运会提供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0〕25号)第三条为组建专门合议庭,集中审理各类涉亚运纠纷案件。其第四条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营造安定的社会治安环境。重点加强对涉亚运刑事案件的审理,依法严惩破坏亚运场馆及配套设施、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等影响亚运安全与稳定等刑事犯罪,有效发挥震慑作用。其第十条为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形成为亚运提供司法保障的整体合力。加强与省委政法委的沟通联系,及时汇报全省法院服务保障亚运的工作情况,了解党政机关在服务保障亚运方面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满足亚运司法需求。加强与亚运事务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通报涉亚运案件的办理情况。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联系,强化联席会议功能,确保涉亚运案件处理上实现协作共赢。加强涉亚运场馆法院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法院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和相互支持。
    32其中,由浦东法院刑庭集中统一审理世博会期间的刑事案件(主要是妨害公务罪与盗窃罪)。
    33孙笑侠的观点,参见“转型期法治纵论”,《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第12-14页。
    34这也在笔者搜集全国各省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过程中得到了证实。
    35根据2011年11月贵州大学法学院2010级研究生黄栋律师提供的情况。
    36张千帆:《权利平等与地方差异——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另一种视角》,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68页。
    38[美]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1页。
    39季卫东:《社会变革的法律模式(代译序)》,同上注,第Ⅵ-Ⅶ页。
    40杨永福:《规则的分析与建构》,中山: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5页。
    41规则在大陆法系的表现方式为权威性的文本,即制定法;在英美法系,规则隐含于有约束力的判例和制定法之中。
    42参见[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24-125页。
    43[美]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前注[38],第13页。
    44[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7页。
    45[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规则与秩序》,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31页。
    51张志铭:“转型中国的法律体系建构”,《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第158页。
    52[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前注[45],第100页。
    53《贵州各级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施行细则》分为通则、逮捕人犯、护送人犯、取保传人、检验尸场和接收呈词六章,并附《检察厅驻厅警察职务规则》。上海也制定了《上海地方检察厅驻厅司法警察规则》。
    54参见《江苏律师总会章程》和江苏省《律师办理案件规则》,后者分总则、职权、风纪、礼节和称呼各章。
    55《奉天高等审判厅幼年审判庭试办章程》。
    56参见《奉天高等审判厅订定各级学习推事修习规则》和《京师高等检察厅典簿所办事细则》,后者分为总则、文书课、庶务课、值日值宿及请假四章。
    57汪庆祺编:《各省审判厅判牍》,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95-305页。
    61指娼妓、精神病人以及因案到厅、案结后无所归依的孀妇、幼孩(汪庆祺编:《各省审判厅判牍》,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97页)。
    62汪庆祺,前注[57],第378-380页。
    63分为组织、权限、职务、办理案件细则和办公细则五章。
    64分为组织、权限、官吏之职务及其权限、办理刑事民事各案细则、办公通则五章。
    65汪庆祺,前注[57],第357-367页。
    66周正云:“论民国时期的法律援助制度”,《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第81页。
    70吴燕:“国民政府时期四川县级司法人事制度改革研究”,《近代史研究》,2011年第2期,第40页。
    71罗金寿:“民国战区巡回审判制度述略”,徐昕主编,《司法》,第4辑,第24页。
    72孙镇平、王立艳:《民国时期西藏法制研究》,北京:知识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273页。
    75参见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文献选编》,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221-429页。
    76侯欣一:“试论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研究”,《法学家》,2008年第3期,第25页。
    77《陕甘宁边区判例汇编》包括例言、案件处理办法、判词和选编意见与审定意见等四个部分。
    78侯欣一,前注[76],第40-42页。
    79汪世荣等:《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石》,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8页。
    80参见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江苏省法律援助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的若干规定(2000)》。
    81参见《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2004)》。
    82参见北京市高院赔偿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讨论通过的《国家赔偿案件公开宣布决定程序的规定(试行)》。
    83参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在2009年9月18日由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84参见河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河北省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规定(2009)》。
    85县一级的例如福建省漳浦县法院与县公安局制定《关于解决刑事侦查和侦查监督工作互涉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2010》;贵州瓮安县委政法委颁发县公检法司联合制定的《瓮安县“6.28”事件涉案未成年人违法及轻罪犯罪记录消除试行办法》。
    86参见《贵州省检察机关关于自侦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工作的实施细则(2009)》。
    87参见贵州省高院、贵州省检察院:《关于办理挪用公款犯罪案件数额标准的规定(2001)》。
    105参见上海市公安局“政务信息公开”下检索“法律法规公开”,可以查到很多上海市的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
    106参见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部分刑事案件管辖分工问题的通知
    (1988)》、《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2008)》。
    107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本市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意见》。
    108参见《贵州省高院、贵州省检察院关于工作协调配合的制度(2004)》。
    109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2000)》。
    110参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做好刑事诉讼文书送达工作的通知(2005)》。
    111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民旁听公开审判案件的规定(1999)》。
    112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制度(1999)》。
    113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庭纪律规定(2001)》。
    114在笔者对重庆市公安局刑警队收回的26份匿名调查问卷中,有14份表达了上述观点。
    115笔者给在职法硕上课时,对学生所在省份的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调查。
    116在笔者对重庆市公安局刑警队收回的26份匿名调查问卷中,对于“你在办案中是否严格执行重庆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制定的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有17份选择了“严格执行”,有9份选择“不一定,要看具体情况”。
    117重庆市高院《刑事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庭审规范》(渝高法发[2006]3号)第一至十二条为“庭前准备”,第十三至四十一条为“庭审规范”,第四十二至五十四条为“庭审行为规范。”
    118关于法律的局限性,可参见郭道晖著《当代中国立法》,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21页以下。
    119转引自杨永福,前注[40],第86页。
    120杨永福,前注[40],第87页。
    121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等。
    122“下列刑事二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人民法院可能改判无罪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主要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有重大分歧的上诉案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改判且不需要发回重审的上诉案件;出现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需要庭审质证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或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要求开庭审理,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
    123《太原市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124《日照市东港区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归零制度》。
    125江平:《沉浮与枯荣:八十自述》,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93页。
    126周旺生主编:《立法学教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9页。
    127郭道晖:“论国家立法权”,《中外法学》,1994年第4期,第17页。
    128王俊拴:“当代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及其未来走向”,《政治学研究》,2009年第3期,第34页。
    129童之伟:“单一制、联邦制的理论评价和实践选择”,《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第108页。
    130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
    131藤彪:“‘司法’的变迁”,《中外法学》,2002年第6期。
    132奉行“放任主义”倾向的政府属于“无为型政府”:由于国家的任务是支持既有的社会惯例,因此政府不宜采纳某些特定的关于何为理想生活的观点并引导公民去实现它自己的理想——社会应当豁免于自觉的政府引导,这种政府只是为解决社会问题提供一个论坛;在有限政府的意识形态中,将国家的职能限定在维持社会均衡上。
    133参见米尔伊安·R·达马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郑戈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6—120页。我国这方面最近的例子如“新农村建设”,远的如“文化大革命”的推行。
    134同上注,第121页。
    135《中国司法开启少杀时代,中央支持收回死刑复核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142侯猛:“中国的司法模式:传统与改革”,《法商研究》,2009年第6期,第35页。
    143《新疆兵团出台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通报制度》,中国平安网,2009年6月1日,最后访问时间2011年8月29日。
    144[美]米尔伊安·R·达马什卡,前注[133],第17页。
    154[美]米尔伊安·R·达马什卡,前注[133],第19页。
    157江平:《沉浮与枯荣——八十自述》,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87页。
    158孙笑侠、冯建鹏:“监督,能否与法治兼容?——从法治立场来反思监督制度”,《中国法学》,2005年第4期,第13页。
    161《四川省法院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细则(2002)》第二条、第三条。
    162[日]土本武司:《日本刑事诉讼法要义》,董璠舆、宋英辉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2页。
    163[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张凌、穆津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4页。
    164刘涛:《刑事诉讼主体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9-90页。
    165参见孙长永:“审判中心主义及其对刑事程序的影响”,《现代法学》,1999年第4期,第36页。
    174Greg Berman,“Redefining criminal courts: Problem-solving and The Meaning of Justice”,41American Criminal LawReview1313(2004).
    175冯卫国、储槐植:“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社区矫正”,《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2期,第21页。
    176[美]米尔伊安·R·达马什卡:《漂移的证据法》,李学军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6页。
    177参见龙宗智:《检察制度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8页。
    178第三章为技术性证据文证审查。
    179开庭审理死刑二审案件,应当重点审理上诉、抗诉理由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查证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情况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规范》(川高法[2006]232号)第一条)。
    180开庭审理死刑二审案件,符合下列情形的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异议,该证言、蒋定结论对定量刑有重大影响;其他法院认为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出庭由法院通知,但由辩护人和检察机关通知更为便利的,合议庭可商请辩护人和检察机关代为通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死刑案件可以书面通知省检察院派员列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规范》(川高法[2006]232号)第二条、第三条)。
    181承办人对死刑二审案件在收案后应着重审查以下事项:(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三)在侦查、起诉、一审阶段,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四)上诉、抗诉是否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五)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六)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被一审判决采纳的情况;(七)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适当;(八)一审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181“承办人审查卷宗材料,一般应当制作阅卷笔录。合议庭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审查主要证据材料;必要时,应当审阅全部案件材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规范》(川高法
    [2006]232号)第六条)。
    182(一)控辩双方或一方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援引的证据部分有异议、部分无异议或对原判未予认定的事实、派生的证据部分有异议、部分无异议的情形;(二)控辩双方或一方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援引的证据全部有异议的情形。
    183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出版,第427-440页。
    184朱景文:“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构、特色和趋势”,《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第2页。
    185《上海市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意见》第四条。
    186《上海市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意见》第五条。
    189死刑二审需查实立功情节及需要作司法鉴定的案件或死刑复核案件例外。
    190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编:《重庆市刑事审判规范性文件汇编(1997-2008)》,第321-323页。
    1982011年8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公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条文进行了较多的增加。
    199廖正豪、廖其伟:“从‘精密司法’之精神看大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华纲法粹》,2008年第41期,第5页。
    200转引自周旺生,前注[126],第438页。
    201廖正豪、廖其伟,前注[199],第29页。
    202转引自万其刚:“对‘宜粗不宜细’的思考”,《法学杂志》,1997年第6期,第16页。
    203李诚、万其刚:“略论我国当前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中外法学》,1996年第2期,第24页。
    20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48号)第八条。
    20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48号)第九条。
    206《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48号)第十三条。
    207《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48号)第十一条。
    208《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48号)第十二条。
    209《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48号)第十七条。
    210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刑事审判法律援助有关问题的规定》(苏司发[1998]第007号)第一条。
    21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刑事审判法律援助有关问题的规定》(苏司发[1998]第007号)第十条。
    212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关系的暂行规定(2008)》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21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关系的暂行规定(2008)》第六条、第七条。2141998年5月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
    215廖正豪、廖其伟,前注[199],第5页。
    21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通知》(法发[2010]36号)第二条。
    217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运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998)》第一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第二款。
    218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他有组织犯罪案件,涉及外国人犯罪案件;企业改制、征地、环境污染及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等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中涉及的犯罪案件;对适用法律和证据有争议的案件;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立案监督的案件;公安机关要求或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提前介入的案件(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关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工作的规定》(渝检会〔2007〕5号)第五条)。
    219检察机关介入侦查的,一般应当在公安机关立案后进行;对于突发重特大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派员出席现场。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提请审查逮捕前需要检察机关介入侦查的,由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在批准逮捕后移送审查起诉前需要检察机关介入侦查的,由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负责。必要时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可以共同介入侦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关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工作的规定》(渝检会〔2007〕5号)第六条)。
    220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均认为需要提前介入的案件,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发出《提前介入通知书》,检察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书后3日内指派检察官持《派员提前介入通知书》到公安机关介入侦查活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关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工作的规定》(渝检会〔2007〕5号)第七条)。
    221提前介入的检察官必须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和有关规定,不得干预公安机关正常的侦查活动。公安机关发现检察官在提前介入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提出,检察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处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关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工作的规定》(渝检会〔2007〕5号)第十八条)。
    222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关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工作的规定》(渝检会〔2007〕5号)第十一至第十六条。
    223例如,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建议再审的案件,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公诉部门分别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对判决、裁定的申诉进行息诉的情况和问题,以及检察院对北京市中级、区县人民法院提出纠正违法意见、书面检察建议的情况,应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北京市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应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沟通机制的若干规定》(京高法发[2010]247号)第十二条)。
    227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鄂检发
    [2009]17号)第七条。
    228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鄂检发
    [2009]17号)第十条。
    229钟源:《中原区法院建立督查督办案件通报制度效果明显》,河南法院网,http://hn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12185,最后访问日期:2012年2月11日。
    230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南省烟草专卖局、湖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工作联系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湘检会[2003]7号)第一至九条。
    231甘阳:“中国道路:三十年与六十年”,《读书》,2007年第6期,第9页。
    232张千帆:“转型中的人民法院——中国司法改革回顾与展望”,《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第69页。
    233《新一轮司法改革启幕专题报道》,2009年1月23日,http://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49432,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9月27日。
    234张千帆,前注[232],第69页。
    235周旺生,前注[126],第303页。
    236陈瑞华:“近年来刑事司法改革的回顾与反思”,《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第1页。
    237李巧芬、刘中发:“暂缓起诉的实践与探索”,《人民检察》,2006年第4(上)期,第18页。
    238叶祖盛:“程序分流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以审查起诉为视角”,广西法院网,http://gx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42369,访问日期2012年2月11日。
    239朱建军、张宁、王靖:“天津积极探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新途径”,《检察日报》,2010年11月1日,第4版。
    240但伟、姜涛:“侦查监督制度研究—兼论检察引导侦查的基本理论问题”,《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第16页。
    241即“坚持三个延伸(批捕部门向前延伸至立案环节,起诉部门向前延伸至审查逮捕和侦查预审环节)、实行三项跟
    踪(侦查人员对自侦案件跟踪至批捕、起诉、审判环节)、明确三段责任(侦查部门负责立案准确,批捕部门负责批捕准确,起诉部门负责起诉准确)。”
    242牛学理:“从‘三三制’到‘检察引导侦查’”,《检察日报》,2002年7月15日,第4版。
    243李和仁、王治国:“引导侦查取证:周口的实践与理论碰撞”,《人民检察》,2002年第8期,第38-39页。
    244王松苗:“公诉改革:能否两全其美?—关于公诉工作改革重心的采访和思考”,《人民检察》,2000年第10期,第
    25页。
    245《江苏泰州检察院:26个指导性案例实现同案处理》,《法制日报》,2011年5月6日。
    246山西法制网:《太原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有了首名受益人》,http://www.legaldaily.com.cn/dfjzz/content/2010-05/10/content_2135997.htm?node=7355,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9月4日。
    247《太原试行“前科消灭制度”8未成年人抹掉污点》,人民网,2010年9月6日,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9月4日。
    248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不起诉工作中要把握好“四不”:一是不能主持刑事和解,不在刑事和解协议上签字;二是不能包办替代,不能直接干预双方商定的赔偿数额;三是不得将刑事和解协议及其内容作为不利于当事人的刑事证据使用;四是刑事和解不影响当事人申诉、自诉等法定诉讼权利的行使。
    249各试点院要及时向本地党委政法委报告刑事和解不起诉试点工作情况,争取党委政法委的支持。加强与公安机关和法院的沟通协调,形成良好的工作配合机制。各试点院应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居民)委员会、社区等的联系配合,充分发挥这些组织在刑事和解不起诉中的调解、矫正、帮教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250(一)适用刑事和解不起诉应考虑的因素;(二)适用刑事和解不起诉的原则;(三)适用刑事和解不起诉的实体条件;(四)不宜适用刑事和解不起诉的情形;(五)不能适用刑事和解不起诉的情形。
    251(一)告知;(二)审查;(三)确认;(四)公开审查;(五)教育矫正;(六)权利保障。
    252鲁钇山、黄亮、林劲标:“广东再先试行量刑规范化,体现法官量刑心理过程”,《羊城晚报》,2010年10月17日,A4版。
    253《贵阳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细则(2005)》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条。
    254《贵阳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细则(2005)》第二十八至三十条。
    255《贵阳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细则(2005)》第八条。
    256《贵阳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细则(2005)》第九条。
    257《贵阳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细则(2005)》第十三条:(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管理、考核和奖惩,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考察;(三)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改造,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在生活、就业、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四)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五)完成上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交办的工作。
    258《贵阳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细则(2005)》第十四、十五条。
    259《贵阳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细则(2005)》第四十八条。
    2606、制作讯(询)问笔录不规范,有下列1-7种情形之一的,每份笔录扣0.2分:
    ①讯(询)问人、记录、翻译人员本人未在笔录上签名的。
    ②讯(询)问人未表明身份或工作部门的。
    ③未按规定向被讯(询)问人告知其权利义务的。
    ④讯问笔录未经被讯问人核对并逐页签名(盖章)、捺手印的。
    ⑤询问笔录未经被询问人核对并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手印的。
    ⑥“询问”、“讯问”笔录错用的。
    ⑦讯问笔录中没有注明到场人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关系的。
    ⑧讯(询)问人少于2人的,每份笔录扣0.5分。
    ⑨其他不符合笔录制作规定的,每份笔录扣0.2分。
    261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市公安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公法[2007]19号)第14条。
    262包括明确“一年的整改期限”。
    263《河南省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三年目标和成效标准》第6条。
    264《2009年度天津市基层人民检察院规范化建设考核方案》第三条“考核的主要内容和评分标准”。
    265《2009年度天津市基层人民检察院规范化建设考核方案》第四条“考核的基本办法”。
    266《2009年度天津市基层人民检察院规范化建设考核方案》第五条“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责任”。
    267郭道晖:“知情权与信息公开制度”,《江海学刊》,2003年第1期,第9页。
    268参见丁文治:“WTO透明度与中国的行政公开问题”,《江淮论坛》,2006年第2期,第32页。
    269参见杨永福,前注[40],第67页。
    270同上注,第69页。
    271许志永:《中国和印度信息公开法律比较》,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080510/02474852847.shtml,访问日期2012年1月26日。
    272参见[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61-62页。
    273参见卓泽渊主编:《法理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1-54页。
    274参见上海市公安局“政务信息公开”下检索“法律法规公开”,可以查到很多上海市的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
    275如“为你辩护”网(四川)、顾壹心律师网(江苏)。
    276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26-534页。
    277李益前:《监督司法与地方性法规》(下),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03年版,第206页。
    278曹正武主编:《刑事案件追诉标准》,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99页。
    279以贵州省为例,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从2001年起每2月出版一期的《检察官学习资料》,笔者在贵州省检察院和和贵阳市某基层区检察院收集到了2000年的第4期、2001年的第1、2、3期、2004年的第3、4、6期、2005
    282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8页。
    283万其刚:《立法理念与实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5页。
    284转引自汪全胜:《制度设计与立法公正》,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73页。
    285夏民、张蓉:“法律的利益调整与和谐社会的构建”,《苏州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第16页。
    286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9页。
    287李长城:《刑事诉讼目的新论》,《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1期,第74页。
    288龙宗智,前注[286],第31页。
    289同上注,第47页。
    2902000年龙宗智教授作为兼职律师曾代理一起川大学生被杀案,在调查中,龙老师发现该案的一个关键证人作了伪证,通过对其家人作了工作,该证人最终改变了证词,该案被冤枉的被告才未被判处死刑。
    291参见左卫民等:《中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实证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15页。
    292参见左卫民、马静华:“刑事证人出庭率:一种基于实证研究的理论阐述”,载陈光中、陈泽宪、柯恩主编,《比较与借鉴:从各国经验看中国刑事诉讼法改革路径》,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75页。
    2932009年笔者曾带领学生在贵阳市中院旁听一起贩毒案,该案的关键证人——“线人”未出庭对质,辩护律师对此提出质疑,认为“特勤”为追求个人立功授奖等利益可能冤枉本案被告,我听了案情,也认为本案属于“犯意引发型”、而不是“机会提供型”的诱惑侦查,但法官的意见与此相反。
    294李长城:“论刑事二审的证据调查”,《法学论坛》,2011年第4期,第150页。
    295虽然法官通过阅览审判笔录也可能了解争议点,但是如果审判笔录漏而未记、或记而不详,必然影响到法官的判断。
    296《湖南省关于处理涉访违法犯罪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湘公通[2006]120号)第一条第(四)款第3项。
    297《湖南省关于处理涉访违法犯罪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湘公通[2006]120号)第一条第(七)款第2项。
    298参见广西玉林市司法局在《关于律师在办理敏感案件和群体性案件中推行使用承诺书的通知(2009)》中要求律师在办理敏感案件和群体性案件中签署承诺书,并附“承诺书”的格式,其主要内容为:“本人郑重承诺:委托代理期间,本人保证通过正当之法律途径反映诉求,解决问题,不进行上访;委托代理期间,本人若有以违反社会治安、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等方式促使案件解决的行为的,属本人的行为,对此种情况律师事务所可视为本人自动解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由此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均由本人承担。”
    299例如,矿工李国轻自认为从来没有吸过毒品,河南平顶山市卫东公安分局五一路派出所民警却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将其送进强制戒毒所戒毒三个月。该案被《大河报》曝光后,一名做过多年缉毒工作的民警向记者透露了其中的荒唐内幕:一线民警为了应付“抓毒”指标,竟胡乱抓人;一位女民警曾下跪请求其他民警替自己完成一个指标;有些民警甚至自己弄些毒品让一些吸毒人员去引诱已经戒毒的人复吸,然后当场抓捕。他还说,河南省目前在强制戒毒所内的戒毒人员,不少于1000人是民警花钱从外地买过来充数的,某些人在里面还可以吸毒!参见《“指标”猛于虎》, http://news.sohu.com/20050513/n225544793.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9月9日)。
    300黎裕豪:“澳门刑事诉讼中的刑事程序法定及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人民检察》,2010年第6期,第71页。
    301黄士元:“程序是否需要“法定”——对“程序法定原则”的反思性评论”,《中外法学》,2006年第4期,第32页。
    302黎裕豪:《澳门刑事诉讼中的刑事程序法定及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人民检察》2010年第6期,第71页。
    303《立法法》第12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第24条规定两高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第43条规定两高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
    311《重庆率先出台新规:涉黑罪犯头目一律不予减刑》,http://news.sohu.com/20090716/n265250815.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2年2月12日。
    312《瓮安县“6.28”事件涉案未成年人违法及轻罪犯罪记录消除试行办法》规定:“第一,本次实行轻罪记录消灭的“轻罪”不仅包括触犯刑法的,进入司法审判的,最终判处3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实刑及缓刑,也包括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情形,还有被处以行政处罚、劳动教养的情形。第二,认定程序是由当事人进行申请、家长及其所在地派出所、居委会或村委会、学校及相应的党政领导签署帮教承诺书,进行帮教。经一段时间帮教后,当事人有悔罪表现,表现良好的可申请违法及轻罪犯罪记录消除,经以上单位组织签署当事人的表现意见及当地公安局刑侦大队、治安大队等大队对当事人在这段时间内有没有违法及犯罪进行说明,帮教办对帮教工作及当事人的其他表现出具意见。然后,将以上材料交到法院,法院审查后出,出具意见报审查委员会(该委员会设于政法委,由法院等单位领导人组成)作出是否予以消除的决定,最后交由法院制作裁定书。第三,被判处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政法委组织当地学校与劳动教养机构签署教育协议,并报州劳动教养委员会同意,让被判处劳教的未成年人回到学校进行“试学”,即如表现好则继续留在学校学校,如表现不好则让其再进行劳教。第四,帮教工作的实施:实行学校、家庭、社会三个主题同时进行帮教,同时三条线(3个“1+1+1”)并行的方式:一是“1名党政干部+1个基层组织+1名帮教对象”,二是“1名学校领导+1名教师+1名帮教对象”,三是“1名教师+1名优秀学生+1名帮教对象”。其次,家长、居委会或村委会都都是重要的帮教主体。帮教原定于3年时间,但后面又在延长(同时帮教对象范围也在扩大,现也扩大到成年人犯罪、社会闲杂人员等十二大类)。帮教内容,主要是行为习惯的教育以及生活困难的给予帮助等。”参见王志阳提供的调查中获取的官方材料。
    313徐静村:“关于中国司法改革的几个问题”,徐静村主编,《诉讼法学新探》,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77页。
    3142007年1月到11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批捕率是84.21%,2007年12月到2008年11月批捕率是71.92%,2008年12月到2009年3月的批捕率是78.57%,2009年3月到2010年3月的批捕率是48.99%。
    315更加注重全面审查逮捕的三个条件,更加注意听取律师和公安机关的意见,逐步保障了检察官的中立性。
    316田口守一,前注[163],第13-14页。
    320其中包括:《河南省公安机关经保部门办理金融财税犯罪经济案件的有关规定(豫公(通)[1999]22号》、《河南省公安派出所工作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豫公(通)[1998]12号)》、《河南省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有关规定(豫公(通)[1997]38号)》、《河南省公安预审部门办案协作规定(试行)(豫公(通)[1994]243号》。
    321参见周旺生,前注[126],第552页。
    322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83页。
    32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1992)》第4条。
    32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1992)》第6条。
    325《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1992)》第8条。
    326《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1992)》第9条。
    327《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1992)》第11条。
    328《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1992)》第12条。
    329《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1992)》第27条。
    330崔卓兰、于立深、孙波、刘福元:《地方立法实证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第343页。
    331转引自田成有:《地方立法的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4页。
    332何忠洲、陈璇:“山西:抓多少贪官不再‘提前预定’”,《南方周末》,2010年12月23日,B9版。
    333汤唯、毕可志等:《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构想》,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8页。
    336李鹏:《立法日记》,北京:新华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09-117页。
    337崔卓兰、于立深、孙波、刘福元,前注[352],第378页。
    338转引自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35页。
    339李鹏,前注[336],第299-302页。
    340参见阮荣祥主编:《地方立法的理论与实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231页。
    341崔卓兰、于立深、孙波、刘福元,前注[337],第447页。
    344参见马怀德主编:《中国立法体制、程序与监督》,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01页。
    345汤唯、毕可志,前注[333],第202页。
    346周旺生,前注[126],第381页。
    347阮荣祥主编:《地方立法的理论与实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361页。
    349汤唯、毕可志等,前注[333],第358页。
    350童之伟:“转型期法治纵论”,《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第25页。
    351季金华:“历史与逻辑:司法审查的制度化机理”,《法律科学》,2010年第4期,第16页。
    352包万超:“宪政转型与司法审查制度”,《中外法学》,2008年第6期,第46页。
    353占美柏:“论司法审查制度之困境与出路”,《暨南学报(哲社版)》,2006年第3期,第12页。
    1[奥]凯尔森:《法和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2[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3[美]米尔吉安·R·达马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郑戈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美]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日]土本武司:《日本刑事诉讼法要义》,董璠舆、宋英辉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
    6[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张凌、穆津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7[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规则与秩序》,邓正来等译,北京: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
    8[英]哈特著,《法律的概念》,张文显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9程春明:《司法权及其配置:理论语境、中英法式样及国际趋势》,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10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1崔卓兰、于立深、孙波、刘福元:《地方立法实证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
    12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第五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3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文献选编》,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14吉尔兹:《地方性知识——阐释人类学论文集》,王诲龙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3年版。
    15江平:《沉浮与枯荣:八十自述》,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16李鹏:《立法日记》,北京:新华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17李益前:《监督司法与地方性法规(下)》,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03年版。
    18刘子富:《新群体事件观——贵州瓮安“6.28”事件的启示》,北京:新华出版社,2009年版。
    19刘涛:《刑事诉讼主体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0龙宗智:《检察制度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1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2马怀德主编:《中国立法体制、程序与监督》,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23阮荣祥主编:《地方立法的理论与实践》,北京:社科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
    24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考察》,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
    25孙长永:《探索正当程序——比较刑事诉讼法专论》,北京: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26孙镇平、王立艳:《民国时期西藏法制研究》,北京:知识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27宋英辉、孙长永、刘新魁等:《外国刑事诉讼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8汤唯、毕可志等:《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构想》,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9田成有:《地方立法的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30万其刚:《立法理念与实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1汪庆祺编:《各省审判厅判牍》,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2汪世荣等:《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石》,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
    33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3》,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34左卫民等:《中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实证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5周旺生:《立法学教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6张千帆:《权利平等与地方差异——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另一种视角》,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
    37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38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第四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39卓泽渊主编:《法理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0[法]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当代中国的依法治国进程:进展与阻力”,石佳友译,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组织编,《现代刑事法治问题探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1包万超:“宪政转型与司法审查制度”,《中外法学》,2008年第6期。
    42陈甦:“体系前研究到体系后研究的范式转型”,《法学研究》,2011年第5期。
    43陈瑞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技术问题”,《法学》,2005年第3期。
    44陈瑞华:“近年来刑事司法改革的回顾与反思”,《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45陈瑞华:“近年来刑事司法改革的回顾与反思”,《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46杜钢建、刘杰:“日本地方自治的立法权”,《小城镇建设》,2000年第2期。
    47但伟、姜涛:“侦查监督制度研究—兼论检察引导侦查的基本理论问题”,《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
    48丁文治:“WTO透明度与中国的行政公开问题”,《江淮论坛》,2006年第2期。
    49房保国:“现实已经发生——论我国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政法论坛》,2007年第3期。
    50冯卫国、储槐植:“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社区矫正”,《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2期。
    51郭道晖:“论国家立法权”,《中外法学》,1994年第4期。
    52郭道晖:“知情权与信息公开制度”,《江海学刊》,2003年第1期。
    53甘阳:“中国道路:三十年与六十年”,《读书》,2007年第6期。
    54黄士元:“程序是否需要法定——对程序法定原则的反思性评论”,《中外法学》,2006年第4期。
    55黄秀丽:“保障律师权不能只靠修法,自下而上改革或是新方向”,《南方周末》,2009年9月24日。
    56侯猛:“中国的司法模式:传统与改革”,《法商研究》,2009年第6期。
    57侯欣一:“陕甘宁边区司法制度、理念及技术的形成与确立”,《法学家》,2005年第4期。
    58侯欣一:“试论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研究”,《法学家》,2008年第3期。
    59何忠洲、陈璇:“山西:抓多少贪官不再提前预定”,《南方周末》,2010年12月23日,B9版。
    60季金华:“历史与逻辑:司法审查的制度化机理”,《法律科学》,2010年第4期。
    61李诚、万其刚:“略论我国当前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中外法学》,1996年第2期。
    62李长城:“刑事诉讼目的新论”,《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1期。
    63李长城:“论刑事二审的证据调查”,《法学论坛》,2011年第4期。
    64李和仁、王治国:“引导侦查取证:周口的实践与理论碰撞”,《人民检察》,2002年第8期。
    65李巧芬、刘中发:“暂缓起诉的实践与探索”,《人民检察》,2006年第4期。
    66梁根林:“当代中国少年犯罪的刑事政策总评“,《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9年秋季卷。
    67廖正豪、廖其伟:“从精密司法之精神看大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华纲法粹》,2008年第41期。
    68刘广三、于岭:“刑事司法环境下的隐形程序”,《法学杂志》,2009年第6期。
    69罗金寿:“民国战区巡回审判制度述略”,徐昕主编,《司法》,第4辑。
    70鲁钇山、黄亮、林劲标:“广东再先试行量刑规范化,体现法官量刑心理过程”,《羊城晚报》,2010年10月17日。
    71龙宗智:“转型期法治与刑事政策“,《法学》,2005年第3期。
    72龙宗智:“中国转型期法治发展特点与发展战略“,《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
    73黎裕豪:“澳门刑事诉讼中的刑事程序法定及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人民检察》,2010年第6期。
    74莫洪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刑事政策总体评估和启示“,《东方法学》,2008年第5期。
    75牛学理:“从三三制到检察引导侦查”,《检察日报》,2002年7月15日。
    76孙长永:“审判中心主义及其对刑事程序的影响”,《现代法学》,1999年第4期。
    77孙笑侠、冯建鹏:“监督,能否与法治兼容?——从法治立场来反思监督制度“,《中国法学》,2005年第4期。
    78时延安:“刑罚权运作的秩序——刑事法制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法学家》,2010年第5期。
    79藤彪:“司法的变迁“,《中外法学》,2002年第6期。
    80童之伟:“单一制、联邦制的理论评价和实践选择”,《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
    81万其刚:“对宜粗不宜细的思考”,《法学杂志》,1997年第6期。
    82王俊拴:“当代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及其未来走向”,《政治学研究》,2009年第3期。
    83王松苗:“公诉改革:能否两全其美?—关于公诉工作改革重心的采访和思考”,《人民检察》,2000年第10期。
    84吴丹红:“中国证据立法的理想与现实”,《诉讼法学研究》,2009年第15卷。
    85吴燕:“国民政府时期四川县级司法人事制度改革研究”,《近代史研究》,2011年第2期。
    86徐静村:“关于中国司法改革的几个问题”,陈光中主编,《诉讼法学新探》,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87许永俊、程晓璐:“《海淀区警检关系指导规则(试行)》解读”,《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88夏民、张蓉:“法律的利益调整与和谐社会的构建”,《苏州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89朱建军、张宁、王靖:“天津积极探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新途径”,《检察日报》,2010年11月1日。
    90朱景文:“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构、特色和趋势”,《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
    91占美柏:“论司法审查制度之困境与出路”,《暨南学报(哲社版)》,2006年第3期。
    92张千帆“:转型中的人民法院———中国司法改革回顾与展望”,《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
    93左卫民、马静华:“刑事证人出庭率:一种基于实证研究的理论阐述”,陈光中、陈泽宪、柯恩主编,《比较与借鉴:从各国经验看中国刑事诉讼法改革路径》,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94周正云:“论民国时期的法律援助制度”,《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
    95Fred Ramen, Rights of the accuse, New York:the Rosen Publishing Group,Inc.,2001.
    96Hugh M. Thomas, The Norman conquest: England after William the Conqueror, Maryland:Rowman﹠Littlefield Publishers, Inc.,2008.
    97Jon B. Gould, The Innocence Commission: preventing wrongful convictions and restoring theCriminal Justice System, New York: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2008.
    98Kamisar, LaFave, Israel, King,&(gulp) Kerr, Modern Criminal Procedure(Twelfth Edition),Thomson/West,2008.
    99Lawrence Meir Friedman, Crime and Punishment in American History, New York: Basic Books,1994.
    100Alan Gershel,Criminal Pricedure, Wayne Law Review, Fall2010.
    101Carl Tobias, Assessing The Revised Arizona Local Rules of Federal Procedure, Arizona StateLaw Journal, Summer2007.
    102Christopher Balogh, Crime: a Cinderella in local government law, Journal of Local GovernmentLaw,1999.
    103Erwin Chemerinsky with Barry Friedman, The Fragmentation of Fderal Rules, Mercer LawReview, Winter1995.
    104Greg Berman, Redefining criminal courts: Problem-solving and The Meaning of Justice,41American Criminal Law Review1313(2004).
    105Mark Berger,“Reforming Confession Law British Style: A Decade of Experience with AdverseInferences from Silence”, Columbia Human Rights Law Review, Vol.31, Issue2,2000.
    106Mark Berger,“Legislating Confession Law in Great Britain: A Statutory Approach to PoliceInterrogations”, University of Michigan Journal of Law Reform, Vol.24, Issue1,1990.
    107Mark Godsey,“Rethinkinig the Involuntary Confession Rule: Toward a Workable Test forIdentifying Compelled Self-Incrimination”, California Law Review, vol.93,2005.
    108Richard A. Leo&Richard J. Ofshe,“The Consequences of False Confessions: Deprivations ofLiberty and Miscarriages of Justice in the Age of Psychological Interrogation”, J. CRIM. L.&CRoGY,vol.88, no.2,1998.
    109Richard P. Conti,“The Psychology of False Confessions”, the Journal of Credibility Assessmentand Witness Psychology, vol.2, no.1,1999.
    110Richard S. Frase,“Comparative Criminal Justice as A Guide to American Law Reform: How Dothe French Do it, How Can We Find Out, and Why Should We Care?” California Law Review,Vol.78, No.3,1990.
    111Richard S. Frase,“The Search for the Whole Truth about American and European CriminalJustice”,3Buf.f Crim L. Rev.785,2000.
    112Scott G. Wasserman, Esq, Summary of Selected2011Legislation Relating To Courts, JudicalProcedure and Criminal Justice, Nevada Lawyer, October2011.
    113Stephen B. Burbank State Ethical Codes and Federal Practice: Emerging Conflics andSuggestions for Reform, Fordham Urban Law Journal Summer,1992.
    114Walter W. Heiser. A Critical Review of the Local Rules of the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For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San Diego Law Review,May-June1996.

© 2004-2018 中国地质图书馆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6469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7129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邮编:100083

电话:办公室:(+86 10)66554848;文献借阅、咨询服务、科技查新:6655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