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认识、证明与真实
详细信息    本馆镜像全文|  推荐本文 |  |   获取CNKI官网全文
摘要
本文主要探讨三个问题,即诉讼中是否应当追求真实、诉讼中能否追求到真实以及能否以真实作为认定事实标准。在探讨认定事实标准问题之前,探讨了一个前提性问题即能否绝对确定关于案件事实的认识的真实性。在探讨这四个问题之前,探讨了三个更具前提性的问题,即诉讼认识、诉讼证明与真实这三个概念以及相关理论问题。之后,对我国诉讼法学界关于真实问题的几种观点进行了介绍与分析。
     认识、命题等有真假问题。“真”即“真实”,指的是认识、命题等真值负荷者与它所揭示、描述、表达的对象的符合。当“真理”概念指真的认识、理论时,不能将“真理”与“真实”概念混用。
     “真”是客观的,“真”的存在以及“真”是什么,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所以,真实就是客观真实。认识、命题等有真假问题,一个认识或曰命题,它或者是真的,或者是假的,如果它符合它所揭示、描述的对象,它就是真的,这个“真”就是客观真实;如果它不符合它所揭示、描述的对象,那它就是假的,而没有其他可能。
     认识都是一定程度的,认识有程度之分;当“真理”指真的认识、理论时,“真理”也有程度之分,如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但认识有程度,不等于“真”有程度,“真”没有程度之分。认为“真”有程度之分,必然面临或带来一系列无法克服的矛盾。真就是真,假就是假,非真即假,非假即真。
     在诉讼尤其是刑事诉讼中,应当追求真实,而且,多数情况下能够追求到真实。这里的“真实”就是客观真实。
     诉讼中,关于案件事实的认识,以及认定事实主体认定的“事实”——实际上也是关于案件事实的认识,它或者是真的,或者是假的,如果它不符合客观实际,它就是假的;如果它符合客观实际,它就是真的,这个“真”就是客观真实。
     但是,在具体的案件中,虽然有时通过实践的证伪能够使认定事实主体绝对确定某个关于案件事实的认识就是假的,但由于案件事实不复存在,不管是通过诉讼证明,还是通过实践检验,都不能使认定事实主体绝对确定客观的案件事实是什么,不能绝对确定某个关于案件事实的认识就是符合客观的案件事实的,不能绝对确定某个关于案件事实的认识就是真的。所以,不能以真实作为认定事实标准,作为认定事实标准的,只能是认定事实主体内心对于诉讼认识真实性的某种程度的信念。
     对于刑事裁判来说,应当以“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认定有罪的标准。
Cognitions and propositions may be true or false. In the article, "truth" represents "trueness", which means cognitions and propositions conform to the objects they reveal, characterize or express. When the concept of "truth" represents true cognitions and theories, we should not confuse the concepts of "truth" and "trueness".
     "Trueness" is objective. It exists and has certain meaning ,which can't be changed by any individual's own will. Therefore, trueness is objective trueness. But cognitions or propositions will be true or false. If it conforms to the objects it reveals or characterizes, it is true , and the trueness is objective trueness.
     Cognitions have different degrees. When "truth" represents true cognitions and theories, "truth" also has different degrees, such as absolute truth and relative truth. Nevertheless, the existing of degrees for cognitions does not mean "trueness" also has levels of degrees, or else an array of contradictions which can not be overcome will be confronted and brought about. Trueness is exactly trueness and falseness is precisely falseness.
     Truth should be pursued in litigations especially criminal litigations. Mostly the truth can be pursued.
     In litigations, if the cognitions for the objective facts and the judicial subjects' cognizance of the reality——they are also the cognitions for theobjective facts——do not conform to the objective facts, they are false, orvice versa.
     In specific cases, although the judicial subjects sometimes can absolutely confirm a cognition for objective facts is false through falsification supported by practice, the objective facts and the trueness of cognitions can not be absolutely ascertained since the objective facts do not recur, regardless of lawsuit proof or testification by practice. Consequently, trueness should not be regarded as cognizance standard. The only suitable criterion is the belief on the factuality of the litigation cognizance in the innermost of the judicial subject.
     For criminal judgment, it is a reasonable selection to take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as the standard of guilty verdict.
引文
8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增补本),商务印书馆2002年8月修订第3版,第1067页;《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1003页。
    9 田心铭著:《认识的反思》,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34页。
    10 田心铭著:《认识的反思》,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34页。
    11 田心铭著:《认识的反思》,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9页。
    12 有时人们以“知识”一词表示“认识的结果”。但是,哲学认识论中的“知识”与本文的“认识结果(内容)”不完全一样,前者的“知识”一般指已经被证实了的真的认识(内容),如“知识是认识主体对外在事物正确把握后形成的信念”,参见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5页,“知识是信念、是真的信念,是经过证实的信念”,参见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7页。而在本文中,认识(内容)既包括已经证实为真的认识,也包括未经证实的认识,既包括真的认识,也包括假的认识。所以,本文不用“知识”概念来表述“认识(内容)”,当然,在引用哲学认识论的有关说法时,会用到“知识”概念。
    13 田心铭著:《认识的反思》,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34页。
    14 王敏远:“一个谬误、两句废话、三种学说——对案件事实及证据的哲学、历史学分析”,载王敏远编:《公法》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53页。
    15 有人认为,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认识主体也许不限于人,如金岳霖先生就持这种看法。但这个问题与本文主旨无关,这里不予讨论,而姑且将认识主体限于人。
    16 当然,你可以对这个认识(命题)进行修改,但修改之后,只不过成了另一个认识(命题),原来的认识(命题)不会因为你的修改而不再存在,只不过你也许已经不需要那个被修改了的认识(命题)而已,就如“张三”这个人,虽然被别人杀了,已经不在这个世界上了,但你不能否认有“张三”这个人,“张三”这个人仍然可以作为你认识的对象。
    17 石开贵主编:《法律逻辑学》,四川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62页。
    18 刘水富著:《真假论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页。
    19 在法学研究中,有时“对象”与“客体”区分得很明显,如刑法学中的“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但多数时候“客体”与“对象”混用,如诉讼认识、诉讼证明的对象、客体。本文中,“对象”与“客体”在同等意义上使用。
    20 为什么称“第一种”诉讼认识而不称“第一个”诉讼认识?因为区分两种诉讼认识的依据是认识对象,而对同一个对象的认识,在诉讼中可能不止一次,所以以认识对象为区分依据,它们属于一类认识。下文中“第二种诉讼认识”也是如此,不但不止一次认识,而且不止一个层次的认识,但不管是哪一次的认识,不管是哪个层次的认识,其认识对象都是一样的,所以都属于一类认识。
    26 吴宏耀著:《诉讼认识论》(博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馆藏,2002年,第14页。
    27 吴宏耀著:《诉讼认识论》(博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馆藏,2002年,第6页。
    28 下文中如果只是笼统地提“诉讼认识”,则都包括两种诉讼认识。
    29 自己对自己的认识的真假也是有一个判断的,比如刑事案件侦查结果出来后,侦查人员内心里对该结果的真实性也有个判断,对该结果的真实性的信念程度也并不总是一样的。
    30 这里的“判断者”不限于裁判者,审查起诉人员相对于侦查人员来说也是下一个判断者,即使在同一个诉讼阶段也可能不止一个判断者,如在我国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中,检察长或检委会成员对于承办人员来说也是下一个判断者,他们也需要对承办人员的第一种诉讼认识的结果进行判断,形成关于诉讼认识真实性的信念,进而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31 当然,这也是理论上的说明,实际上两种诉讼认识是交织进行的,进行第一种认识的同时也判断第一种认
    40 除了裁判以外,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作出不起诉决定,也是相对终局的处理。但所有这些处理的终局性都是相对的,并非完全不可推翻的,只是在同一个诉讼程序内是终局的。
    41 吴宏耀著:《诉讼认识论》(博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馆藏,2002年,第3—4页。
    42 《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1019页。
    43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增补本),商务印书馆2002年8月修订第3版,第1608页。
    44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逻辑教研室编:《逻辑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8页。
    45 何家弘:“论司法证明的目的和标准——兼论司法证明的基本概念和范畴”,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第41页。
    46 这就是何家弘先生所称的“自向证明”,参见何家弘:“论司法证明的目的和标准——兼论司法证明的基本概念和范畴”,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第41页。
    47 何家弘:“论司法证明的目的和标准——兼论司法证明的基本概念和范畴”,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第41页。
    48 吴宏耀著:《诉讼认识论》(博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馆藏,2002年,第13页。
    49 马佩、李振江:“究竟什么是论证——与刘宗棠同志商榷”,载《贵阳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1期。
    50 《汉语大词典》第11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3年版,第430页。
    51 《牛津法律大辞典》(中文版),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728页,转引自陈光中、陈海光、魏晓娜:“刑事证据制度与认识论——兼与误区论、法律真实论、相对真实论商榷”,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第38页。
    52 如逻辑学教材认为,“‘论证’一词,从狭义说,它与证明是同义词。从广义说,论证包括证明和反驳。”“反驳就是确认某一判断为假或某一论证不能成立的思维过程。”分别参见黄厚仁、黄菊丽主编:《逻辑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11页、341页。
    53 吴宏耀著:《诉讼认识论》(博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馆藏,2002年,第16页。
    54 有时我们需要证明某个东西存在还是不存在,这样似乎是直接证明那个东西。其实不然,你如果要证明某个东西存在还是不存在,首先你必须对这个东西有所认识,认识到这个东西是存在的还是不存在的,所以,实际上你要证明的已经不是那个东西,而是你对那个东西存在还是不存在的认识,即“某某东西是存在的”或“某某东西是不存在的”这样的认识。
    55 更何况,证明的目的是让他人接受证明对象是真实的或者虚假的,而尚未被认识的本体的存在根本没有真假之说。
    56 这个认识结果,似乎既可以是你自己的认识的结果,也可以是他人的认识结果,但是,即使是他人的认识结果,你必须先判断它是真的还是假的,而要作此判断,你必须先对那个认识的认识对象进行认识,所以,实际上也就转化为你自己的认识了。
    57 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陈光中先生认为,这里的“证实”与“证明”含义基本相同,参见陈光中、陈海光、魏晓娜:“刑事证据制度与认识论——兼与误区论、法律真实论、相对真实论商榷”,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第38页。
    58 需要再次说明的是,本文对证明、确证、证实、证伪等概念的区分,很大程度上是本文的设定——当然这样的设定都是有根据的。在本文之外,也许就不在此意义上理解和使用这些概念,比如可能将“证明”与“证实”等同,将“确证”与“证实”等同,等等,但在本文中,则需要按照本文的设定来理解这些概念,否则,讨论问题就没有一个统一的前提了。
    59 只是假设,事实是否如此,没有验证。
    60 侯熠莎:“亚里士多德证明理论略说”,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2期。
    61 马佩、李振江:“究竟什么是论证——与刘宗棠同志商榷”,载《贵阳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1期。
    62 马佩、李振江:“究竟什么是论证——与刘宗棠同志商榷”,载《贵阳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1期。
    63 参见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逻辑教研室编:《逻辑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1页。
    64 李玉华著:《刑事证明标准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馆藏,2005年,第5页。
    65 参见[日]石井一正著:《日本实用刑事证据法》,陈浩然译,台湾地区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4—5页。
    66 当然,这个不一样并非内容的不一样,而是从理论上说它们的存在形式不一样,它们之间的区别,和“客观事物”与“关于客观事物的认识”之间的区别是一样的。
    67 周健勇:“事物、事件和世界”,载《求索》2001年第5期。
    68 《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1019页。
    69 熊秋红:“刑事证明对象再认识”,载王敏远编:《公法》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页。
    70 熊秋红:“刑事证明对象再认识”,载王敏远编:《公法》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页。
    71 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6页。
    72 熊秋红:“刑事证明对象再认识”,载王敏远编:《公法》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页。
    73 刘金友主编:《证据法学(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5页。
    74 刘金友主编:《证据法学(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8—189页。
    75 刘金友主编:《证据法学(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0页。
    79 当然,这里并没有说侦查机关是法庭审理中的证明主体,只是说侦查机关需要向公诉机关证明,侦查机关是否法庭审理中的证明主体,需要进一步研究。侦查机关向公诉机关证明时,只需移送证据,而无需如法庭审理中的证明那样遵循一定的程式。
    80 裁判的终局性,只体现于一个相对独立的诉讼程序内。裁判只有相对的终局性,而没有绝对的终局性。
    81 裁判者不是诉讼证明主体的另一个理由是,裁判者在诉讼中不需要提出任何诉讼主张,他只是一个被动的、消极的、中立的裁断者。
    82 何家弘:“论司法证明的目的和标准——兼论司法证明的基本概念和范畴”,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第41页。
    83 当然,辩护方是否证明主体,涉及复杂的刑事证明责任问题,这里不深入探讨。
    84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增补本),商务印书馆2002年8月修订第3版,第1067页;《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1003页。
    85 《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1019页。
    86 参见王敏远:“一个谬误、两句废话、三种学说——对案件事实及证据的哲学、历史学分析”,载王敏远编:《公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52—257页。实际上,本文能够对诉讼认识与诉讼证明的关系作一些分析,很大程度上是受到王敏远先生的启发,甚至有的观点直接来自于王先生的大作。
    87 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7页。
    88 弓肇祥著:《真理理论——对西方真理理论历史地批判地考察》,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15页。
    89 弓肇祥著:《真理理论——对西方真理理论历史地批判地考察》,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15页。
    90 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7页。
    91 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7页。
    92 陈嘉映著:《语言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02页。
    93 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多数语言哲学家侧重于讨论语句、命题的真假,避免谈论认识、理解的真假,因为语句、命题等具有比较明确的形式,而认识、理解容易搅进心理过程等等纠缠不清的因素。”参见陈嘉映著: 《语言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8页。
    94 弓肇祥著:《真理理论——对西方真理理论历史地批判地考察》,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页。
    95 陈嘉映著:《语言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3页。
    96 金岳霖著:《知识论》(上),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40页。
    97 金岳霖著:《知识论》(上),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17页。
    98 赵承寿著:《论司法裁判中的事实问题》(博士学位论文),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2年,“论文摘要”,第10页。
    99 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06页。
    100 金岳霖著:《知识论》(上),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40页。严格地说,“真”确实不能是认识或命题的性质,如果是其性质,那么只要是认识或命题,则都应当有这个性质,而不能只有一部分有这个性质,但对于一个认识或命题来说,其中可能部分认识是真的,部分认识是假的。还有,“真”是认识或命题的性质,那么“假”也是认识或命题的性质,但我们显然不能说命题既有“真”的性质,又有“假”的性质。
    101 弓肇祥著:《真理理论——对西方真理理论历史地批判地考察》,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14页。
    102 金岳霖著:《知识论》(下),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751页。
    103 郭继海著:《真理符合论的困难及其解决》,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导言”,第7—8页。
    104 《朗文当代英语大辞典(英英·英汉双解)》,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886页。
    105 《辞源》(合订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198页:罗竹风主编:《汉语大词典》第2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88年版,第148页。
    106 《辞源》(合订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198页。
    107 《辞海》(修订本·语词分册),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117页;罗竹风主编:《汉语大词典》第2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88年版,第148页。
    108 《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8年版,第1151页。
    109 肖前、李秀林、汪永祥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修订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497页。
    110 肖前、李秀林、汪永祥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修订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497页。
    111 很显然,作为“道理”的“理”当然是一种认识结果,或者表现为“命题”,而不能指“真”、“真实”,而同样的是,“反映”不管是行为还是结果,都不能指“真”、“真实”,而只能表现为“认识”、“命题”。
    112 弓肇祥著:《真理理论——对西方真理理论历史地批判地考察》,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113 陈嘉映著:《语言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14 如A·塔尔斯基:“语义性真理概念和语义学的基础”一文(载[美]A·P·马蒂尼奇编:《语言哲学》,牟博、杨音莱、韩林合等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81页以下),此外在《逻辑哲学》([英]苏珊·哈克著,罗毅译,张家龙校,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语言哲学名著选辑》(涂纪亮主编,三联书店1988年版)等书中也有类似译法。
    115 [美]A·P·马蒂尼奇编:《语言哲学》,牟博、杨音莱、韩林合等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82页。
    116 如[英]沃尔什著:《历史哲学——导论》,何兆武、张文杰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3页以下。当然,这并不是说原著者在概念使用上的混乱,实际上也是译者对“truth”一词翻译的混乱。
    117 [英]苏珊·哈克著:《逻辑哲学》,罗毅译,张家龙校,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13页。
    118 [德]黑格尔著:《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86页。
    11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页。
    120 肖前、李秀林、汪永祥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修订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508页。
    121 肖前、李秀林、汪永祥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修订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517页。
    122 王路著:《“是”与“真”——形而上学的基石》,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123 关于用“真理”一词表述“真”的例子,以及将本义为“真”的英文中的truth和德文中的wahrheit翻译成“真理”的例子,具体还可参见王路:“论‘真’与‘真理’”,载《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6期;王路著:《“是”与“真”——形而上学的基石》,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36页。
    124 除此,有时“真理”一词甚至还被用于表述(指称)真的认识所符合的客观对象,如田心铭先生指出:“在一些哲学著作包括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著作中,对‘真理’一词的用法也有两种情况,除了指正确反映客体的认识外,有时也被用来指称客观世界、客观规律本身。我们在列宁的《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中可以看到,列宁所引用的费尔巴哈、狄慈根等人的论述,以及列宁自己的论述,都有这种情况。列宁自己对‘真理’一词也有过类似的用法,例如:‘人的思维在正确地反映客观真理的时候才是经济的’。这里是用真理指称思维反映的客观对象。”参见田心铭著:《认识的反思》,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44—445页。当然,本文这里主要在于区分“真”与“真的认识”.避免混淆“真”与“认识”,所以,对于“真理”指称客观的认识对象这一用法,这里点到为止,不多探讨。
    125 肖前、李秀林、汪永祥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修订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497页。
    126 当然并不是说“真理”的定义就是“认识”、“知识”、“理论”等等,而是在本文这个地方探讨它是“真”还是“真的认识”时这么说。
    127 肖前、李秀林、汪永祥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修订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516页。
    128 肖前、李秀林、汪永祥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修订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516页。
    129 列宁:《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载《马列著作选读·哲学》,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26页。
    130 《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1年版,第272页。
    131 田心铭著:《认识的反思》,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71页。
    132 肖前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54页。
    133 田心铭著:《认识的反思》,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45页。
    134 郭继海著:《真理符合论的困难及其解决》,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5页。
    135 张家龙著:《数理逻辑发展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395页,转引自王路著:《“是”与“真”——形而上学的基石》,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6页。
    136 王路著:《“是”与“真”——形而上学的基石》,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6页。
    137 还有,前面已经探讨,真假是认识、命题之类的真值负荷者的值,认识、命题是真值的负荷者,如果“真理”一词既可指“真的认识、理论”,又可指“真”、“真实”,那么,“真理”就既是真值的负荷者,又是真值负荷者的真值,其后果只能是导致问题的混乱。此外,我们可以说‘“真的理论’是真的”,既然“真理”一词既可指“真的认识、理论”,又可指“真”、“真实”,那么我们可以把“‘真的理论’是真的”这个命题改为“真理是真理的”,这样的说法则很怪诞。
    138 刘永富著:《真假论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页。
    139 转引自杜国平著:《“真”的历程——金岳霖理论体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8页。
    140 当然,虽然笔者如此建议和主张,但实际上笔者无权给“真理”一词作此限定,无权要求所有人都这样使用“真理”一词。
    141 弓肇祥著:《真理理论——对西方真理理论历史地批判地考察》,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142 一般认为,“真”的融贯论即“真”的一致论,参见[英]苏珊·哈克著:《逻辑哲学》,罗毅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07页;陈嘉映著:《语言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1—62页。此外,美国哲学家希拉里·普特南和英国哲学家沃尔什在探讨“真”的理论时也只探讨“真”的符合论和融贯论,而没有单独探讨“真”的一致论,对此可分别参见[美]希拉里·普特南著:《理性、真理与历史》,董世骏、李光程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55页以下;[英]沃尔什著:《历史哲学——导论》,何兆武、张文杰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3页以下。另外达德利·夏佩尔也认为,“哲学史上曾经提出过三个一般类型的真理论:符合论、融贯论和实用论”,参见:达德利·夏佩尔著:《理由与求知——科学哲学研究文集》,褚平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0年版,第229—230页。当然,也有人将“真”的融贯论和一致论分开,如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15页;金岳霖著:《知识论》,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887—892页。本文服从多数,将“真”的“融贯论”与“一致论”视为同一,所以只探讨“融贯论”。
    143 弓肇祥著:《真理理论——对西方真理理论历史地批判地考察》,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32页。
    144 [德]罗伯特·阿列克西著:《法律论证理论——作为法律证立理论的理性论辩理论》,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29—130页。
    145 [德]罗伯特·阿列克西著:《法律论证理论——作为法律证立理论的理性论辩理论》,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30页。
    146 亚里士多德著:《形而上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79页,转引自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05页。对此另有一种译法是:“说存在者不存在或不存在者存在的人为假:另一方面,说存在者存在和不存在者不存在的人则为真。”参见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七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6—107页。
    147 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05—306页。
    148 亚里士多德著:《形而上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46页,转引自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06页。
    149 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07页。
    150 [奥]维特根斯坦著:《逻辑哲学论》,贺绍甲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42页。
    151 [奥]维特根斯坦著:《逻辑哲学论》,贺绍甲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31页。
    152 [奥]维特根斯坦著:《逻辑哲学论》,贺绍甲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54页。
    153 [荷兰]斯宾诺莎著:《简论上帝、人及其心灵健康》,顾寿观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22页。
    154 [英]苏珊·哈克著:《逻辑哲学》,罗毅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07页。
    155 [美]A·P·马蒂尼奇编:《语言哲学》,牟博、杨音莱、韩林合等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84页。
    156 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0页;[英]苏珊·哈克:《逻辑哲学》,罗毅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07—116页。
    157 弓肇祥著:《真理理论——对西方真理理论历史地批判地考察》,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50页。
    158 《辞海》(修订本·语词分册),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117页。
    159 郭继海著:《真理符合论的困难及其解决》,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引言”第2页。
    160 此外,不少学者也持此主张,如“辩证唯物主义真理论也主张符合论”,参见梁庆寅:“符合真理论在20世纪的演变”,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5期:“马克思主义真理论是真理符合论的当代形式”,参见董玉整:“试论真理符合论是一切真理论的基础”,载《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4年第5期。
    161 郭继海著:《真理符合论的困难及其解决》,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6页。
    162 弓肇祥著:《真理理论——对西方真理理论历史地批判地考察》,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32页。
    163 关于“真”的符合论有多种表述,如有用“命题与事实相一致”来表述的,参见陈嘉映著:《语言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0页;也有用“认识主体的信念与外在的独立的世界之间有着一种符合或一致的关系”来表述的,参见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04页;也有用“认识与实在的符合”来表述的。当然最根本的,“真”的符合论中的符合乃是“负荷者与它所表达或揭示的对象符合”,但这个表述中有“负荷者”,并不是一个一眼就能看明白的词语,所以,本文使用其他表述。为什么本文采用“认识或命题与它所揭示、表达、描述的对象的符合”的表述?这是因为,第一,“判断”、“命题”、“语句”或者是认识的一种,或者是认识的外在表现形式,所以,用“认识”至少不会引起太大的歧义,而且习惯上使用更多的也是“认识”;第二,“事实”、“实在”、“世界”等概念或者本身含混不清,存在争议,或者所指对象不明确,小如用“对象”这样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恰当。对此下文还有探讨。
    164 弓肇祥著:《真理理论——对西方真理理论历史地批判地考察》,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45页。
    165 以上论述参考了郭继海著:《真理符合论的困难及其解决》,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引言”第2—3页;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18—319页。
    166 张盾:“无须存在公理的指称理论”,载《哲学研究》1989年第6期。
    167 [法]爱弥尔·涂尔干著:《实用主义与社会学》,渠东译,梅非校,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9页。
    168 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17—318页。
    169 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19页。
    170 陈嘉映著:《语言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0页。
    171 金岳霖著:《知识论》(下),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892页。
    172 张耕华著:《历史哲学引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0页注2。
    173 需要注意的是,在谈到融贯论时,它有时指关于“真”的定义、内涵方面的融贯论,有时指关于“真”的证实方面的融贯论,对此要注意区分,前者以“融贯”为真,后者以“融贯”为判断是否真实的标准。在“真”的定义方面主张“真”的融贯论的,在“真”的证实理论方面一般都主张“真”的证实的融贯论;在“真”的证实理论方面主张融贯论的,不一定在“真”的定义方面主张融贯论,而可能主张“真”的符合论,即以“融贯”为标准判断是否“符合”。在本部分,“真”的融贯论指的是“真”的定义、内涵方面的融贯论。
    174 如胡军所著的《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中,就使用“联贯论”这个概念,但多数论著中使用“融贯论”概念,因此本文服从多数。
    175 陈嘉映著:《语言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0页。
    176 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8页。
    177 [英]沃尔什著:《历史哲学——导论》,何兆武、张文杰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6页。
    178 弓肇祥著:《真理理论——对西方真理理论历史地批判地考察》,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51页。
    179 颜厥安著:《规范、论证与行动——法认识论论文集》,台湾地区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第96页。
    180 弓肇祥著:《真理理论——对西方真理理论历史地批判地考察》,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64页。
    181 参见陈嘉映著:《语言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1页;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15页。
    182 [美]希拉里·普特南著:《理性、真理与历史》,董世骏、李光程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55—56页。
    183 [苏]科普宁著:《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导论》,马迅、章云同译,求实出版社1982年版,第140页。
    184 曾志:“西方知识论哲学中的真理融贯论”,载《社会科学辑刊》2005年第1期(总第156期),第9页。
    185 [英]沃尔什著:《历史哲学——导论》,何兆武、张文杰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7页。
    186 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8页。
    187 Chisholm,Roderick M.,and Robert J.Swartz,ed.Empirical knowledge,Englewood.Cliffs,NJ.Prentice Hall,1973,p.419.转引自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8页。
    188 刘永富著:《真假论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189 英国哲学家苏珊·哈克将皮尔士、詹姆士、杜威列为实用主义者,参见[英]苏珊·哈克著:《逻辑哲学》,罗毅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20页;詹姆士将席勒也列为实用主义者,参见[美]詹姆士著:《实用主义》,陈羽纶、孙瑞禾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01页。
    190 [美]詹姆士著:《实用主义》,陈羽纶、孙瑞禾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01—102页。
    191 [美]詹姆士著:《实用主义》,陈羽纶、孙瑞禾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08—109页。
    192 [美]詹姆士著:《实用主义》,陈羽纶、孙瑞禾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09页。
    193 [美]詹姆士著:《实用主义》,陈羽纶、孙瑞禾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10页。
    194 [美]詹姆士著:《实用主义》,陈羽纶、孙瑞禾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09页。
    195 [美]詹姆士著:《实用主义》,陈羽纶、孙瑞禾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10页。
    196 [美]詹姆士著:《实用主义》,陈羽纶、孙瑞禾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04页。
    197 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13页。
    198 以上论述参考了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13页。
    199 以上论述参考了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13—314页。
    200 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13页。
    201 刘永富:《真假论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202 刘永富:《真假论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203 金岳霖著:《知识论》(上),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75页。
    204 金岳霖著:《知识论》(上),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8页。
    205 郭继海著:《真理符合论的困难及其解决》,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9页。
    206 郭继海著:《真理符合论的困难及其解决》,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9—110页。
    207 王敏远:“一个谬误、两句废话、三种学说——对案件事实及证据的哲学、历史学分析”,载王敏远编:《公法》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6页。
    208 王敏远:“一个谬误、两句废话、三种学说——对案件事实及证据的哲学、历史学分析”,载王敏远编:《公法》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6页。
    209 王敏远:“一个谬误、两句废话、三种学说——对案件事实及证据的哲学、历史学分析”,载王敏远编:《公法》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6页。
    210 关于这个问题,涉及对怀疑论的回应,对此下文有专门的探讨。
    211 郭继海著:《真理符合论的困难及其解决》,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导言”,第1—2页。
    212 佗对于如何判断和证实否定性命题,下文还有探讨。
    213 金岳霖著:《知识论》(下),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896页。
    214 郭继海著:《真理符合论的困难及其解决》,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6页。
    215 郭继海著:《真理符合论的困难及其解决》,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4页。
    216 郭继海著:《真理符合论的困难及其解决》,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3页。
    217 金岳霖著:《知识论》(下),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894页。
    218 金岳霖著:《知识论》(下),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909页。
    219 张耕华著:《历史哲学引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9—50页。
    220 金岳霖著:《知识论》(下),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895页。
    221 金岳霖著:《知识论》(下),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896页。
    222 金岳霖著:《知识论》(下),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896页。
    223 金岳霖著:《知识论》(下),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896页。
    224 金岳霖著:《知识论》(下),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896页。
    225 金岳霖著:《知识论》(下),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896页。
    226 金岳霖著:《知识论》(下),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894页。
    227 金岳霖著:《知识论》(下),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909页。
    228 金岳霖著:《金岳霖文集》第3卷,甘肃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89—791页,转引自杜国平著:《“真”的历程——金岳霖理论体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4页。
    229 郭继海著:《真理符合论的困难及其解决》,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导言”,第1—2页。
    230 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32页。
    231 金岳霖著:《知识论》(下),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908页。
    23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38页。
    233 郭继海著:《真理符合论的困难及其解决》,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0页。
    234 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7页。
    235 郭继海著:《真理符合论的困难及其解决》,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9页。
    236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第一个关系项,如果用“认识”来表述,并非指认识行为,而是认识结果、认识的内容,只不过约定俗成的,一般也用“认识”指称认识的结果、认识的内容。
    237 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7页。
    238 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8页。
    239 陈嘉映著:《语言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9—60页。
    240 郭继海著:《真理符合论的困难及其解决》,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引言”第2页。
    241 周农建:“论观念的证明”,载《求索》1990年第6期。
    242 [奥]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著:《论确实性》,张金言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34页。
    243 陈嘉映著:《语言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01页。
    244 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06页。
    245 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06页。
    246 [英]罗素著:《人类的知识——其范围与限度》,张金言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0页。
    250 参见郭继海著:《真理符合论的困难及其解决》,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4页。
    251 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09页。
    252 郭继海著:《真理符合论的困难及其解决》,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2页。
    253 郭继海著:《真理符合论的困难及其解决》,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2页。
    254 金岳霖著:《知识论》(下),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915页。
    255 郭继海著:《真理符合论的困难及其解决》,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3页。
    256 地图式的符合应该说是比照相式的符合更为复杂的符合,照相式的符合只是机械地“一模一样”,而地图主要是反映被反映对象的地理位置,地图式的符合不要求地图与被反映对象的“一模一样”,而在于地图与实际地貌的“一一对应”。
    257 金岳霖著:《知识论》(下),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916页。
    258 [法]爱弥尔·涂尔干著:《实用主义与社会学》,渠东译,梅非校,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0页。
    259 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7页。
    260 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5页。
    261 杜国平著:《“真”的追求——金岳霖理论体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5页。
    262 田心铭著:《认识的反思》,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41页。
    263 田心铭著:《认识的反思》,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46页。
    264 田心铭著:《认识的反思》,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41页。
    265 《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1年版,第312页,转引自田心铭著:《认识的反思》,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43页。
    266 引自颜厥安著:《规范、论证与行动——法认识论论文集》,台湾地区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第83—84页。
    267 金岳霖著:《知识论》(上),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39—140页。
    268 金岳霖著:《知识论》(上),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42页。
    269 金岳霖著:《知识论》(上),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42页。
    270 如袁吉富先生所著的《历史认识的客观性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其中“客观性”实指“真实性”,这是他自己承认了的。但是,虽然有时可以将“客观”与“真实”混用,却无论如何也小能将“主观”与“虚假”混用。
    271 [英]沃尔什著:《历史哲学——导论》,何兆武、张文杰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译序一:“沃尔什和历史哲学”,第8页。
    272 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13页。
    273 当然,“真”如此,“假”也如此。
    274 当然,这不是说有不同的“真”,“真”只有一种,就是“认识、命题与它所表达、揭示、描述的对象的符合”,不同的只是认识及认识对象的内容而非“真”。
    275 郭继海著:《真理符合论的困难及其解决》,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6页。
    276 郭继海著:《真理符合论的困难及其解决》,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7页。
    277 当然,你可以改变认识的内容,这样,一个真的认识可能就变成假的认识了,这不就说明认识的真假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吗?也不是,你改变的是认识的内容,被改变了的认识已经是另一个认识了,对于原来那个认识来说,它是真的还是假的,仍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278 这个问题其实是上一个问题的引申,这里只是为了再次强调。
    279 金岳霖著:《知识论》(下),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901—904页。
    280 魏晓娜:“客观真实的价值与困境”,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第122页。
    281 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13页。
    282 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5页。
    283 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7页。
    284 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8页。
    285 “信念”的这种用法,比哲学认识论关于“信念”的用法更接近于日常生活中对“信念”一词的使用。
    286 张继成、杨宗辉:“对‘法律真实’证明标准的质疑”,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第120页。
    287 但实际上,别人向你证明,证明之后你还是有一个认识,所以,归根结底,信念还是产生于认识行为而非证明行为。
    288 关于真假的信念,既可能是认识者对自己的认识的真假的信念,也可能是接受证明者对证明者的认识的真假的信念。
    289 这个命题这么提出来,似乎很好理解和接受,但在实践中,却有人将“信念”等同于“真”,如将诉讼中裁判者的内心信念称为某某“真实”。对此下文有专门探讨。
    290 当然,正如前面已经指出的,本文的“信念”与哲学认识论中的诸如“认识”这样的在真值负荷者意义上使用的“信念”不完全等同。
    291 弓肇祥:《信念逻辑》,载王雨田主编:《现代逻辑科学导引》(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05页,转引自张继成、杨宗辉:“对‘法律真实’证明标准的质疑”,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第120页。
    292 前面说过,“证实”指的是使人对认识的“真”形成绝对确定的信念。所以,使人对某个认识的“真”形成绝对确定的信念,也就是这个认识被证实,这两个说法的含义是一样的,在下文中,这两个说法都有可能使用。
    293 宋熙著:《认识论》,商务印书馆1948年版,第294页,转引自张建伟著:《司法竞技主义——英美诉讼传统与中国庭审方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43页。
    294 [奥]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著:《论确实性》,张金言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2页。
    295 [奥]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著:《论确实性》,张金言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1页。
    296 也就是通过证明行为达到证实程度。本文中“证实”表示“证”的最高程度,对此上文有说明。
    297 当然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前面提到的亲眼观察、亲身体验等等也属于“实践”。
    298 这里的“真”的证明证实问题,其实就是认识、命题的证明证实问题,就是认识的“真”的证明证实问题,从“真”的符合论的立场出发,也是“符合”的证明证实问题,这几个说法都可以通用。
    299 参见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陈嘉明主编:《实在、心灵与信念》,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56—278页;陈嘉明著:《知识与确证》,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300 如胡军先生认为,“外在主义的认识理论就是基础主义认识论的一种”,参见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4页。
    301 胡军先生指出,正是知识证实的回溯问题“为某些哲学家构造基础主义的认识论体系提供了最为主要的动机”,参见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4页。
    302 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7页。这里的“信念”实际上就是本文一股所称的“认识”。
    303 这句话看起来似乎难以接受,但却是事实。比如我们在证明时,证明的根据是证据,表面上看是证据本身作为根据,而实际上,如果证据没有被我们认识,则不能作为证明的根据,所以,作为证叫根据的.实际上是关于该证据的认识,即“信念”。当然,前面说过,这里的“信念”其实就是认识、命题这样的真值负倚者,与本文“关于‘真’的信念”中的“信念”并不完全等同。
    304 参见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4、66页;陈嘉明主编:《实在、心灵与信念——当代美国哲学概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67页。
    305 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9—140页。
    306 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0页。
    307 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0页。
    308 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0页。
    309 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24页。
    310 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24—225页。
    311 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9—140,225页。
    312 陈嘉明著:《知识与确证》,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85页;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4、133页。
    313 陈嘉明著:《知识与确证》,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85页。
    314 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1页。
    315 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1—162页。
    316 陈嘉明主编:《实在、心灵与信念——当代美国哲学概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69页。
    317 怀疑论问题实际上涉及“认识是否具有客观性”以及“能否证实认识的真实性”两个问题。前者涉及可知论与不可知论问题,后者涉及“真”的证实问题,在这里,仅仅讨论“真”的证实问题。本部分的论述参考了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4、133—160页;鲁成波著:《西方怀疑论》,山东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英]约翰·沃特金斯著:《科学与怀疑论》,邱仁宗、范瑞平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版。
    318 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3页。
    319 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3页。
    320 不可否认,在历史上,怀疑主义对哲学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如怀疑论提供的怀疑的思想和方法,以及怀疑论提出的一些需要解决的哲学问题,化解了哲学研究和知识论探讨中的独断论和专断的作风,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知识论乃至哲学的发展.参见鲁成波著:《西方怀疑论》,山东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8—151页;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8页。
    321 《古希腊罗马哲学》,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41页,转引自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322 笛卡儿著:《第一哲学沉思录》,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20页,转引自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19页。
    323 [美]希拉里·普特南著:《理性、真理与历史》,董世骏、李光程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324 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325 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
    326 [奥]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著:《论确实性》,张金言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3页。
    327 [奥]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著:《论确实性》,张金言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3页。
    328 [奥]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著:《论确实性》,张金言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页。
    329 如在我的面前放着一张桌子,我说“我的面前有一张桌子”,我当然能够确定我的面前确实有一张桌子,能够绝对确定“我的面前有一张桌子”这个命题就是真实的,而如果你认为我这样的认识也是可能出错的,可能桌子并不存在而只是我的幻觉,那么,如果你是从理论上而非某一次的经验上这么认为,你就是一位彻底的怀疑论者。前面已经分析,彻底的怀疑论是经不起推敲的。
    330 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14页。
    331 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页。
    332 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18页。
    333 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页。
    334 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页。
    335 [奥]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著:《论确实性》,张金言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6页。
    336 当然,你也可以把彻底的怀疑论当作你的信仰,坚持你的彻底的怀疑论的立场,信仰是纯粹个人的事,在这里讨论这个问题也就毫无意义了。
    337 参见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26页;陈嘉明主编:《实在、心灵与信念——当代美国哲学概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73页。
    338 联贯论中的“联贯”一词是从英文coherence中翻译而来,在关于“真”的定义中,有将该词译作“融洽”的,在知识证实理论中,胡军所著的《知识论》中将这一证实理论译作“联贯论”,陈嘉明先生在《知识与确证》和《实在、心灵与信念》中将这一理论译作“一致主义”,也就是将coherence一词译作“一致”。由于涉及知识证实理论的还有consistency这个词,该词也有“一致”的译法,但它主要强调比较对象之间的无矛盾性,而coherence侧重于比较对象之间的协调性,虽然也有无矛盾的含义,但不仅仅是没有矛盾,因此,考虑到“联贯”或“融贯”比“一致”的内涵更丰富,更能表达原意,也为了避免概念运用上的混淆,本文姑且使用胡军《知识论》中的译法,即将该证实理论译作“联贯论”,当然,为了表述的方便,也经常使用“一致主义”这样的表述。
    339 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32—233页。
    340 需要注意的是,“真”的证实理论是与“真”的内涵、定义密切相关的,因此,本文对有关“真”的证实理论的分析,是站在本文主张的“真”的符合论的立场来说的。而如果在“真”的内涵方面持其他立场,则这些证实理论就不一定有这样的问题了。
    341 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8—249页。
    342 Sellars,"Empiricism and the Philosophy of Mind",p.170.转引自[英]苏珊·哈克著:《逻辑哲学》,罗毅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0页。
    343 陈嘉明主编:《实在、心灵与信念——当代美国哲学概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76页;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7—251页。
    344 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33页。
    345 《光明日报》1979年5月11日评论员文章,载杨西光主编:《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探索——真理标准问题讨论集》,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年版,第2页。
    346 当然,也有人认为,实践是检验认识真实性的根本方法、手段而非标准,如“有时人们把检验真理的标准和检验真理的手段(或程序)加以混淆,并用后者代替前者。例如,我们常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其实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手段。”参见弓肇祥著:《真理理论——对西方真理理论历史地批判地考察》,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4页;“一个以经验知识为对象的知识理论体系的首要的任务显然是要能够从客观存在的外在世界获取经验性的内容,必须能够基本正确地反映外在的世界。检验这样的知识体系正确与否的唯一的标准也只能是以它们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客观存在的外在世界。”参见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2页;“检验主观认识是否正确的标准当然是看其是否与客观情况相符合,离开客观事实.主观认识是真是假永远无法判定。”参见张继成、杨宗辉:“对‘法律真实’证明标准的质疑”,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第118—119页。诚然,“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个命题有其不够严谨的问题,但是,实践不管是检验认识真实性的标准,还是根本方法,都没有否认实践在检验认识真实性中的重要地位和重要作用,不管如何表述,实际上其意思都是一样的,其实际内涵并没有改变,而且操作方式也是一样的,一提到这个命题,人们都知道指的是什么,正如刘永富先生所说的,“无论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还是检验真理的途径,最后都被归结为实际从事的活动,即实践,因此,检验真理的标准与检验真理的途径实际上是从不同角度看的同一件事。”参见刘永富著:《真假论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3页。而且,如何表述这个命题,对于本文关系不大,这里不展开论述。
    347 田心铭著:《认识的反思》,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625页。
    348 蔡英田:“真理本性和实践检验之管见”,载《哈尔滨师专学报》1995年第2期。
    349 《光明日报》1979年5月11日评论员文章,载杨西光主编:《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探索——真理标准问题讨论集》,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年版,第2页。
    350 胡寿鹤:“真理标准和检验真理的标准”,载《东岳论丛》1996年第1期。
    351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符合论认为,检验真理就是检验认识或思想和它反映的客观事物是否符合以及符合到什么程度,而这个问题在‘思想’和‘事物’各自范围内无法解决,为此必须找出一个‘第三者’,这个‘第三者’就是实践。实践由于主客观结合的特点,能够使‘思想’和‘事物’相互对照,从而确定二者的符合性和符合度。”参见蔡英田:“真理本性和实践检验之管见”,载《哈尔滨师专学报》1995年第2期。
    352 金岳霖著:《知识论》(下),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751页。
    353 当然,这里的“实践”是在极其广泛的意义上使用的,既包括复杂的实践行为如科学实验、理论分析,也包括简单的实践行为如看、走、观察等等。
    354 李继武:“论实践作为检验和实现真理的根本方式及其基本特征”,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9年第4期。
    355 这里的“证明证实”指行为意义上的。
    356 指结果意义上的“证明”程度。
    357 英国哲学家苏珊·哈克表达了类似的看法:“证成有程度之分”,参见[英]苏珊·哈克著:《证据与探究》,陈波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358 “真”的程度问题与“假”的程度问题一样,如果“真”有程度之分,则“假”也有程度之分,如果“真”没有程度之分,则“假”也没有程度之分。所以,本文中有时说“‘真’的程度问题”,有时说“真假的程度问题”,有时说“真实的程度问题”,实际上都是因为论述的方便,并不是说“真”与“假”的程度问题不一样。
    359 田心铭著:《认识的反思》,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61页。
    360 田心铭著:《认识的反思》,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64页。
    361 [英]苏珊·哈克著:《证据与探究》,陈波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362 如在论述有关真实的问题时,论者经常引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论述,之后直接将其套用在真实问题上,将“绝对真理”直接变为“绝对真实”,将“相对真理”直接变为“相对真实”,即是一个例证。
    363 “真”的程度问题与“假”的程度问题一样,如果“真”有程度之分,则“假”也有程度之分,如果“真”没有程度之分,则“假”也没有程度之分。所以,本文这里有时说“‘真’的程度问题”,有时说“真假的程度问题”,实际上都是因为论述的方便,并不是说“真”与“假”的程度问题不一样。
    364 前面说过,真假是命题的“真值”,这里的“真值”,指的是或者是“真”这个东西或者是“假”这个东西。
    365 至于多深的红色是深红色,多浅的红色是浅红色,则属于对“深红色”和“浅红色”的界定问题,而与命题的真假无关,真假只与认识(命题)是否符合它所揭示的对象有关。
    366 郭继海著:《真理符合论的困难及其解决》,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导言”,第8—9页。
    367 这里的“真理”指真的认识、理论。
    368 当然,我们不能说现在这样给它限定了条件,这个定律就一定是正确的,也许还需要进一步限定条件,当然这就属于认识的局限性问题了,就目前来说,限定了条件的定律是不是真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现在认为它是真的,只是人们对它的认识和判断,这个认识和判断也有真假的问题。
    369 郭继海著:《真理符合论的困难及其解决》,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导言”,第8页。
    370 肖前、李秀林、汪永祥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修订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516页。
    371 关于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辩证关系原理中的“真理”指“真的认识、理论”而非“真实”.具体可参见本文前面“‘真实”与‘真理”’部分的引述。
    372 郭继海著;《真理符合论的困难及其解决》,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导言”,第9页。
    373 当然,在日常生活中,对于含有真的子命题和假的子命题的命题集合,我们可能笼统地说它是真的,或者是假的,对此前面已经分析,这和判断者的立场、角度、条件有关,只是一种不太严格的、适应和方便日常生活的表述和判断,而非说整个命题集合中的所有最基本命题都是真的,或是假的,而是就判断者的立场和角度而言,就他所关心的部分而言,是真的或是假的。
    374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本文前面在解释符合论的“符合”时将“符合”从理论上解释为从最基本单元着眼的原因。不这样解释,就无法解释一个认识中有真的认识也有假的认识的情况,就会得出“真”有程度之分的结论,而如果“真”有程度之分,则必然面临或带来一系列无法克服的矛盾,根本没有解决这些矛盾的理论出路,所以,唯一的解释是,理解“符合”与否是从最基本命题着眼的。本文只能如此解释,没有其他理论选择。而且本文认为,这样的解释并无不当,就象逃生一样,前面虽有两条路,但其中一条是死路,一条是生路,你只能选择那条生路。前面提到符合论的所谓困难,其中就包括目前的符合论对“符合”的解释不够精细的问题,本文认为,不够精细,就包括没有将“符合”从理论上解释为从最基本单元着眼,所以导致有些问题难以自圆其说,比如在“真”的程度问题上就会陷于两难境地。本文对“符合”作以上的理解,也是对符合论的一种发展,要坚持符合论的立场,就得对“符合”作如此解释。
    375 如果不这样,那么可能很不方便,甚至有时一件事就无法进行下去,比如说你需要运用“∏”时,总不至于每次都要将它的数值全部列出来才行。
    378 杜国平著:《“真”的追求——金岳霖理论体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3页。
    379 参见郭继海著:《真理符合论的困难及其解决》,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9页。
    380 在诉讼法学研究中,不少人正是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弄清楚,如裁判者认定的“事实”,即关于案件事实的认识,它或者是符合客观实际的,或者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如果是符合的,那它就是真的,如果它不符合,
    381 前前面已经说过,在本文的“真”的符合论的立场上,“真实”即“客观真实”,所以,追求真实,也就是追求客观真实,下文中探讨的诉讼中是否能够追求到真实,其中的“真实”也指的是“客观真实”。还有,追求真实,即追求诉讼认识与其认识对象的符合,由于本文将诉讼认识分为两种,所以,追求诉讼认识与其认识对象的符合,其中的诉讼认识包括两种诉讼认识,但是,追求第二种诉讼认识的真实,其最终目的与追求第一种诉讼认识的真实一样,都是为了认识到客观的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认定,所以,为了表述的方便,在具体的论述,本文经常只提到关于案件事实的认识即第一种诉讼认识,读者不可因此认为本文仅仅主张追求关于案件事实的认识的真实。此外,由于诉讼证明的对象是诉讼认识的结果,诉讼证明的结论也表现为关于案件事实的认识,所以,追求真实,也包括追求诉讼证明结论与客观实际的符合,但由于两者是统一的,目标都是为了发现案件事实真相,所以在表述时一般称“追求诉讼认识的真实”。
    382 李学灯著:《证据法比较研究》,台湾地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2年版,第687—688页。
    383 易延友:“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以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为中心”,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
    384 锁正杰著:《刑事程序的法哲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5—106页。
    385 (台湾地区)林钰雄著:《刑事诉讼法》(上册 总论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序”第1页。
    386 [日]土本武司著:《日本刑事诉讼法要义》,董瑶舆、宋英辉译,台湾地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15页。
    387 [日]土本武司著:《日本刑事诉讼法要义》,董瑶舆、宋英辉译,台湾地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15页。
    388 [美]富兰克林·D·斯特尔:《抗辩制固有的普遍问题与改革建议》,载江礼华、杨诚主编:《美国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65页,转引自张建伟著:《司法竞技主义——英美诉讼传统与中国庭审方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28页。
    389 王敏远:“再论法律中的‘真实’——对相关问题的补充说明”,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第107页。
    390 王敏远:“证据学的转变”,载王敏远编:《公法》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87页。
    391 [日]松冈义正著:《民事证据论》,张知本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
    392 [美]迈克尔·D·贝勒斯著:《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宋金娜、朱卫国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1页。
    393 李浩:“民事证据法的目的”,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
    394 [美]莫蒂默·艾德勒原著:《6大观念》,陈德中译著,重庆出版社、海南出版社2005年版,第55页。
    395 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6—117页。
    396 正如日本学者所说的,“作为一项存在于各个诉讼程序的证据法的基本理念,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在诉讼程序中,对于构成审理对象的过去的一定事实的正确认定(发现真实)。对于事实而言,法律是透过法的三阶段论来寻求解答的。因此,如果作为前提的事实本身存在着错误,那么法律性的解答也就难免产生错误。可见,人民对于法院寄予的最大希望就是准确地对事实作出认定,这一点是谁也不能否定的。”参见[日]石井一 正著:《日本实用刑事证据法》,陈浩然译,台湾地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8页。
    397 李浩:“民事证据法的目的”,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
    398 (台湾地区)林钰雄著:《刑事诉讼法》(上册 总论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7页。
    399 [斯]卜思天·M·儒攀基奇:“关于比较刑事法的若干法哲学思考”,杨忠民译,王铮校,载《比较法研究》1995年第1期,第68页。
    400 [斯]卜思天·M·儒攀基奇著:《刑法——刑罚理念批判》,何慧新、邓子滨、刘中发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一版前言”第2页。
    401 陈卫东:“诉讼中的‘真实’与证明标准”,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第116页。
    402 [日]石井一正著:《日本实用刑事证据法》,陈浩然译,台湾地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8页。
    403 张建伟著:《司法竞技主义——英美诉讼传统与中国庭审方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32页。
    404 反对者在反对诉讼中应当追求真实的时候,可能曲解了追求真实的要求及其准确意义,即认为追求真实就是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为诉讼中唯一的追求,就是要查清一切事实,就是要不惜一切代价去追求真实。对此下文另有分析。
    405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李昌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1页。
    406 [德]克劳思·罗科信著:《刑事诉讼法(第24版)》,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4页。
    407 [德]克劳思·罗科信著:《刑事诉讼法(第24版)》,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5页。
    408 [德]克劳思·罗科信著:《刑事诉讼法(第24版)》,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5页。
    409 [德]克劳思·罗科信著:《刑事诉讼法(第24版)》,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页。
    410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余叔通、谢朝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2页。
    411 [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下),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55页。
    412 [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下),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55—556页。
    413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卞建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0页。
    414 高忠智著:《美国证据法新解——相关性及其排除规则》,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
    415 高忠智著:《美国证据法新解——相关性及其排除规则》,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
    416 John Henry Wigmore著:Wigmore on Evidence,James H.Chadboum修订,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974年版,第5卷第32页,转引自高忠智著:《美国证据法新解——相关性及其排除规则》,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
    417 《日本刑事诉讼法》,宋英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418 [日]土本武司著:《日本刑事诉讼法要义》,董瑶舆、宋英辉译,台湾地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14—15页。
    419 [日]土本武司著:《日本刑事诉讼法要义》,董瑶舆、宋英辉译,台湾地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15页。
    420 [保]博扬·斯坦科夫:“保加利亚刑事司法制度”,陈学权译,程味秋校,载陈光中主编:《21世纪域外刑事诉讼立法最新发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02页。
    421 如果犯罪行为并非本案被告人所为,或者没有发生法律意义上的案件事实,如死者系自杀,则追求到真实,即认识到犯罪行为并非本案被告人所为,或者认识到没有发生法律意义上的案件事实,等等。当然.本文指出诉讼中多数情况下能够追求到真实,在于强调有罪认定多数情况下是正确的,所以,本文探讨这个问题,并不包括在真伪不明时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作出无罪裁判的情况,并不是说在真伪不明时认定无罪在多数情况下是符合客观实际的。
    422 第二种诉讼认识的认识对象是第一种诉讼认识的真假,所以,如果第一种诉讼认识确实是真的,而认识到第一种诉讼认识是真的,那么,第二种诉讼认识就是符合客观实际的,就是真的。
    423 裁判者认定的“事实”,虽为“事实”,但实际上也只是关于案件事实的认识,而非客观的案件事实。对此前面已经分析过,因为证明对象只能是关于案件事实的认识而不能是客观的案件事实本身,证明结束时,作为证明结论的,也只能表现为关于案件事实的认识,所以,作为裁判依据的,以及裁判者认定的,都只能是关于案件事实的认识。
    424 “认识是否全面”以及“是否所有的认识都是真实的”,属于认识的程度问题,而非“真实”的程度问题或者何种“真实”的问题。
    425 陈一云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版,第116页。
    426 丛杭青主编:《陈词证据研究》,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3页及以下。
    427 金岳霖著:《知识论》(下),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946页。
    428 陈光中、陈海光、魏晓娜:“刑事证据制度与认识论——兼与误区论、法律真实论、相对真实论商榷”,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第46页。
    429 根据王亚新先生的理解,经验法则是“人们个别经验的积累中抽象、归纳出来的一般知识或常识”,是“根据已知事实来推导未知事实时能够作为前提的任何一般的知识、经验、常识、法则”,经验法则“具有一般性”,它“不能仅仅停留在个别人所特有的个别经验的水平上,它应该是至少能获得相当一个范围的人们普遍承认的命题。”参见王亚新:“关于自由心证原则历史和现状的比较法研究——刑事诉讼中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与抑制主观随意性的问题”,载王亚新著:《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21—322页。
    430 王亚新:“关于自由心证原则历史和现状的比较法研究——刑事诉讼中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与抑制主观随意性的问题”,载王亚新著:《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23页。
    431 熊秋红:“从‘科学的证明方法’谈起”,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第124页。
    432 蔡墩铭著:《刑事证据法论》,我国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印行,第4页,转引自熊秋红:“从‘科学的证明方法’谈起”,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第124页。
    433 张建伟:“认识相对主义与诉讼的竞技化”,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第49页。
    434 吴宏耀:“司法裁判中的事实问题”,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第110页。
    435 张建伟:“认识相对主义与诉讼的竞技化”,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第37页。
    436 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从行为上能够对诉讼认识的真实性进行证明;二是在结果上对诉讼认识真实性的证明能够达到证明程度。这里的“诉讼认识真实性的证明”与“诉讼认识的证明”是一个意思,因为从证明责任的角度来看,诉讼中的证明一般都是证明诉讼认识的真实性,所以,从方便表述的角度考虑,本文有时说“诉讼认识的证明、证实”,有时说“诉讼认识真实性的证明、证实”。 有时说“认定事实主体能否绝对确定诉讼认识的真实性”,实际上是一个意思。
    438 前面说过,能否绝对确定诉讼认识的真实性,主体是作为非知情者的诉讼认识主体,包括认定事实主体,这里不能绝对确定诉讼证据所揭示内容的真实性,主体当然也是诉讼认识主体包括认定事实主体。
    439 [美]巴巴拉·J·夏皮罗:“对英美‘排除合理怀疑’主义之历史透视”,熊秋红译,载王敏远编:《公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0页。
    440 [英]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姚永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40页,转引自熊秋红:“从‘科学的证明方法’谈起”,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第125页。
    441 熊秋红:“从‘科学的证明方法’谈起”,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第125页。
    442 转引自郭继海著:《真理符合论的困难及其解决》,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8页。
    443 熊秋红:“从‘科学的证明方法’谈起”,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第125页。
    444 张继成、杨宗辉:“对‘法律真实’证明标准的质疑”,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第121页。
    445 在这里,千万不要陷入循环论证,把证据揭示的内容当作客观的案件事实。如果能绝对确定证据所揭示的内容是真实的而且与案件事实是有客观联系的,那么,证据揭示的内容就是案件事实,而这里的问题恰恰就是不能绝对确定证据内容的真实性。
    446 现实生活中的情况错综复杂,极端地说,即使一百个证人的一致证明,也不能排除都因被收买而虚假的可能,虽然这种可能性非常之小,但仍然不能排除这种可能。
    447 金岳霖著:《知识论》(下),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928页。
    448 [美]罗·庞德著:《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等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20页。
    449 当然,你也可以以证据之间的一致为证据的真,但这样实际上你就放弃了“真”的符合论立场,而主张“真”的融贯论了。
    450 这里只是说,诉讼认识主体不能绝对确定证据所揭示的内容就是真实的,而对于证据的虚假性,有时则足能够绝对确定的。
    451 诉讼证明也就是对诉讼认识真实性的证明,所以。“诉讼证明能否达到证实程度”,与“诉讼认识能否证实”,是一个意思。
    452 侯熠莎:“亚里上多德证明理论略说”,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2期。
    453 《普通逻辑》编写组编:《普通逻辑(增订本)》,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4版,第27—28页。
    454 张继成主编:《实用法律逻辑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7页。
    455 《普通逻辑》编写组编:《普通逻辑(增订本)》,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4版,第274页。
    456 [美]南希·哈洛维兹著:“探案与虚拟推理”,贾士蘅译,载熊秉真编:《让证据说话》,台湾地区麦田出版公司2001年版,第44页。
    457 《普通逻辑》编写组编:《普通逻辑(增订本)》,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4版,第275页。
    458 张继成主编:《实用法律逻辑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1页。
    459 张继成主编:《实用法律逻辑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2页。
    460 《普通逻辑》编写组编:《普通逻辑(增订本)》,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4版,第314页。
    461 张继成主编:《实用法律逻辑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2页。
    462 继成主编:《实用法律逻辑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3页。
    463 继成主编:《实用法律逻辑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3页。
    464 笔者就此问题专门请教了中国政法大学王洪教授,在此致谢。榔判断一个推理是否演绎推理,其根据是什么,存在不同看法,有的认为,应当是前提与结论之间有没有蕴涵关系,如有权威教科书指出,“前提与结论之间有蕴涵关系(前提真则结论一定真)的推理叫做必然忡推理,即演绎推理。”参见《普通逻辑》编写组编:《普通逻辑(增订本)》,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4版,第27-28页。中国政法大学王洪教授也认为,演绎推理也可以是从个别到个别的推理。而逻辑学教材中多数说法是,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如有人认为,“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它足根据一类事物都具有某种属性,推出该类中的个别事物具有某种属性的思维形式。”参见张继成主编:《实用法律逻辑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7页。根据此说法,演绎推理并不包括从个别到个别的情况,这样也就不能将诉讼中根据直接证据的证明运用的推理形式视为演绎推理。此外还有学者认为,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与被证明关系,通常不需要或极少借助逻辑推理这—中介环节,即使需要运用推理,也不需要复杂的推理过程。”参见雍琦、金承光、姚荣茂著:《法律适用中的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5—186页。可见,根据直接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是否运用了演绎推理,需要进一步研究,但由于这个问题对形成本文的结论没有影响,所以这里不深入探讨,姑且将直接证据的证明中运用的推理形式归为演绎推理。实际上,如果诉讼证明中不存在演绎推理,那就更有利于本文的观点了,更是本文所希望的。
    465 以上只是笔者就此问题的不成熟的想法,诉讼证明中运用了哪些推理形式,是很有必要深入研究的问题。当然,不管本文这里所说的是否正确,有一点似乎是可以肯定的,即诉讼证明中运用的推理,基本上都是或然性推理,指出这一点,就有助于形成本文下面的结论,而即使笔者的这一点看法也是错误的,即诉讼证明中运用的推理实际上有很多是必然性推理,其实也不影响本章结论的形成,因为就证明来说,只要不能绝对确定论据即前提的真实性,即使推理形式是必然性推理,其结论也是不可靠的。因此,在诉讼证明运用的推理形式这个问题上,篇幅与时间所限,笔者不多探讨。
    467 颜厥安著:《规范、论证与行动——法认识论论文集》,台湾地区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第94页。
    468 颜厥安著:《规范、论证与行动——法认识论论文集》,台湾地区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第94—95页。
    469 前面说过,诉讼证明的对象是关于案件事实的诉讼认识,证明结论也只能表现为关于案件事实的认识,所以,不能绝对确定证明结论的真实性,也就是不能绝对确定诉讼认识的真实性,两种说法是一个意思。这里所称的“诉讼认识”,包括任何诉讼认识主体的诉讼认识,这里所称的“诉讼证明”,包括控诉方证明和辩护方证明。
    470 前面说过,本文中讨论的能否绝对确定关于案件事实的认识的真实性,都是从作为非知情者的诉讼认识主体尤其是认定事实主体来说的,而对于案件事实的直接知情者如目击者,则是能够绝对确定关于案件事实的认识的真实性的。
    471 又如“巴黎在法国”这个命题,从理论上说,任何人都可以去法国看一下,能发现那个被称为巴黎的城市始终在那个被称为法国的国家里,说明该命题具有可证实性。
    472 对诉讼认识真实性的检验可以分为认定事实之前的检验和认定事实之后的检验。认定事实主体关于真实的信念的形成只与认定事实之前的检验有关,但前一次的认定事实之后的检验可以作为下一次的认定事实的根据。本文中,检验方法、检验结果与检验在认定事实之前还是认定事实之后没有关系,所以本文这里的讨论不区分认定事实之前的检验还是认定事实之后的检验。
    473 前面说过,诉讼证明的结论也表现为关于案件事实的认识,所以,诉讼认识的真实性的检验和证实问题,实际上也是诉讼证明结论的检验和证实问题。
    474 这里把这个问题单独提出来,是为了防止有人混淆检验的行为与检验之后的结果,防止有人将不能证实(结果意义上)等同于不能检验,从而推出诉讼认识也不能证伪的结论,进而以实践中不少诉讼认识被证伪的客观实际来反驳本文的观点。
    475 金岳霖先生也表达了同样的看法,“如果‘事实’和命题不是同样的或平行地在经验中,……那么我们怎样知道在‘内’的命题和在‘外’的‘事实’符合不符合呢?我们没有法子把它们对照,因为相当于原物或底本的‘事实’是在‘外’的。”参见金岳霖著:《知识论》(下),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745页。再进一步说,如果我们能够直接接触案件事实,那么,也就不需要去认识案件事实了,而直接将案件事实呈现给认定事实主体和公众就行了。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客观事实,存在于法外空间,是彼岸的自在之物,在诉讼的视野中,没有准能借给裁判者一双‘天眼’,将它看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再来进行比照,当然,如果那样的话,诉讼程序的存在也没有意义了。”参见陈卫东:“诉讼中的‘真实’与证明标准”,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第116页。
    476 黄朝义著:《刑事证据法研究》,台湾地区元照出版公司2000年第2版,“自序”。
    477 正如英国哲学家柯林武德在谈到对历史的认识时所说的,“历史学家的图画与叫做证据的某种东西处于一种特殊的关系之中。历史学家或其他任何人所能借以判断(哪怕是尝试着)其真理的唯一方式,就是要靠考虑这种关系;实际上,我们问一项历史陈述是否真实,也就是指它能否诉之于证据来加以证明。”参见[英]柯林武德著:《历史的观念》,何兆武、张文杰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43页。
    478 “检验”并非法定的诉讼行为,这里只是在理论上将“检验”视为一个似乎是独立的过程。实际上,如果在诉讼中有检验的话,则不仅可以在诉讼结束之后检验,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检验,而且这时“认识”、“证明”、“检验”等行为交织在一起,根本无法区分。
    479 [斯]卜思天·M·儒攀基奇著:《刑法——刑罚理念批判》,何慧新、邓子滨、刘中发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2页。
    480 [英]汤因比:《汤因比论汤因比》,王少如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3页。
    481 魏晓娜:“客观真实的价值与困境”,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第123页。
    482 参见《参考消息》2005年10月12日版。
    483 刘金友:“论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与证据规则的圆融”,载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第10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69页。
    484 刘金友:“论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与证据规则的圆融”,载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第10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69页。
    485 刘金友:“论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与证据规则的圆融”,载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第10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71—72页。
    486 需要注意的是,本文认为不能绝对确定诉讼认识包括关于案件事实的认识的真实性,并不是说诉讼认识的真实性本身是不确定的:并不是说诉讼认识的真实可能性不大:更不是主张诉讼中认定事实主体等诉讼认识主体应当绝对确定诉讼认识的真实性,本部分的探讨,是为下文探讨能否以真实作为认定事实标准提供理论前提。实际上,本文认为,诉讼中并不需要对诉讼认识真实性的判断的绝对确定。
    488 认定事实是仅仅指认定事实存在,还是包括认定事实存在和不存在两个方面,涉及“认定”概念的理解和界定,需要进一步研究,但由于这个问题不影响本文的展开,所以这里将认定事实理解为肯定事实存在与否定事实存在两个方面。
    489 这里只是从“认定事实”这个用语出发来理解“认定事实”及其主体,至于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什么情况下不能再对事实进行审理和认定,与本文这个问题不一样,不属于本文考虑的范围。
    490 这里需要作两点说明:一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实际上也有相对终局性的认定事实行为,如认定事实不存在,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作出不起诉决定;二是裁判者认定事实的终局性也足相对的,初审裁判的认定事实可以被终审裁判推翻,在有些国家如我国,终审裁判的认定事实也可能被推翻。
    491 如有学者认为,“所谓证明本身并非裁判者为之,而是法律和法官要求当事人所为。因此标准其实就掌摊在作为裁判者的法官手中。而法官就是根据这一标准去衡量当事人的证明是否达到揭示案件真实,乃至案件事实的内在关系。如此看来,所谓的证明标准其实是法官判断当事人是否能够证明其主张的八度,如果这样,倒不如强调裁判标准更符合认识案件事实和其内在联系的目的。”参见刘荣军:“目的与方法、证明与裁判”。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第113页。
    492 当然,也有人讨论“证明要求”与“证明标准”的不同的,由于这个问题与本文主旨无关,这里不深入探讨。
    493 樊崇义、吴宏耀:“刑事证明标准的背后:无罪裁判”,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3月4日第B02版。
    494 吴宏耀:“刑事证明标准研究评述”,载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第1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529页。
    495 刘金友主编:《证据法学(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73—274页。
    496 [英].W·塞西尔·特纳著:《肯尼刑法原理》,王国庆、李启家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549贝。
    497 这里指出证明标准只是对于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的要求,同样的,对于认定事实来说,认定事实标准也只是对于认定事实存在而非认定事实不存在的要求。
    498 王敏远:“一个谬误、两句废话、三种学说——对案件事实及证据的哲学、历史学分析”,载王敏远编:《公法》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62页。
    499 王敏远:“一个谬误、两句废话、三种学说——对案件事实及证据的哲学、历史学分析”,载王敏远编:《公法》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63页。同样,在民事诉讼中,认定事实标准是“确定应否肯定有举证责任之原告诉求真实性的标准,而不是确定应否肯定无举证责任之被告诉求真实性的标准。”参见王敏远文,第263页。
    500 陈光中、陈海光、魏晓娜:“刑事证据制度与认识论——兼与误区论、法律真实论、相对真实论商榷”,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
    501 王敏远:“一个谬误、两句废话、三种学说——对案件事实及证据的哲学、历史学分析”,载王敏远编:《公法》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63页。
    505 吴宏耀著:《诉讼认识论》(博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馆藏,2002年,第149页。还有,“在诉讼制度内,裁判者只能借助证据才能对案件事实有所认识,而且,他无法像经历者那样对自己的认识是否符合案件事实真相做出‘客观上的判断’(尽管他可以对此做出判断并坚信自己正确)。因此,在裁判活动中,裁判者因不知案件事实真相,无法将其作为裁判的标准;而只能依据法庭证据调查所得的关于诉争事实是否真实(或者说事实主张是否成立)的主观确信进行裁判。”参见吴宏耀:“司法裁判中的事实问题”,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第111—112页。
    506 这里的错案,仅仅指由于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导致的错案,而不包括认定事实主体故意或过失造成的错案。
    507 当然,这个例子也许没有现实感,对于大家也没有切身体会,因为,一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在一个个具体的判断中,人们都能够绝对确定地判断它是红灯还是绿灯;二是即使色盲,他也能跟着人家一起走,小会因为不知道对面是红灯还是绿灯而不知所措:三是现实生活中,即使判断错误,甚至故意违反,出事故的可能性毕竟很小,行人完全可以自己判断有没有车辆经过。而如果进一步假设,只要判断错误,即看错了红灯和绿灯,必然出事故,那情况就大不一样了。
    508 当然,前面说过,认定事实标准不仅仅是认定有罪的标准,如认定被告人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这样的事实,也需要标准。
    509 李学灯著:《证据法比较研究》,台湾地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2年版,第393页。贝卡里亚也说过,“证实某人是否犯罪所要求的肯定性,是一种对于每个人生命攸关的肯定性。”参见[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著:《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9页。
    510 正如有学者所说的,“要求检察方面的证据达到这么高的证明标准是保护诉讼主体的人权所必需的。必须小心谨慎不去给一个无辜的人定罪。”参见Rupert Cross,D.C.L.& Nancy Wilkins,An Outline of theLaw of Evidence,Butterworths & Co.(Publishers)Ltd.,1964,p.33.转引自张建伟著:《司法竞技主义——英美诉讼传统与中国庭审方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8页。
    511 因为对关于案件事实的认识真实性的信念的程度越高,对关于案件事实的认识真实性的判断就越准确。认定事实正确的可能性就越大,作出正确裁判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512 认定事实标准是认定事实应当遵循的最低标准,本文指出认定事实标准应当是一个程度非常商的标准,是说这个标准本身必须是程度非常高的,与认定事实标准是认定事实应当遵循的最低标准的说法并小矛盾。认定事实标准一旦设定,不管有多高,都是认定事实的最低要求和标准。
    513 几乎可以肯定的是,世界上任何一个法制国家,无罪推定原则都应当是其最基本的原则之一,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也体现了这个原则,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162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而疑罪从无一般被视为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容之一。
    514 如美国证据规则和证据理论中关于证明程度的九等程度中,最高程度是绝对确定,而绝对确定也被认为是不可能达到的,也是无论出于何种法律目的都是不必要的,参见卞建林:“美国刑事诉讼简介”,载《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卞建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2页;张建伟著:《司法竞技主义——英美诉讼传统与中国庭审方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49页。
    515 [日]石井一正著:《日本实用刑事证据法》,陈浩然译,台湾地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323页。
    516 陈永生:“排除合理怀疑及其在西方面临的挑战”,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根据陈水生博士的研究,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实际上是一个接近绝对确定程度的标准。
    517 卞建林:“美国刑事诉讼简介”,载《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卞建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2页。
    518 Jon O.Newman,Beyond"Reasonable Doubt",N.Y.U.L.Rev.Vol.68,1993,p.983—984.转引自陈永生:“排除合理怀疑及其在西方面临的挑战”,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
    519 张建伟著:《司法竞技主义——英美诉讼传统与中国庭审方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49页。
    520 United Ststes v. Fmieo,458 F.Supp.388,406(E.D.N.Y.1978),Affd.603,F.2d,1053(2dCir.1979),cert.Denied,g44,U.S.1073(1980).转引自陈永生:“排除合理怀疑及其在西方面临的挑战”,载《中困法学》2003年第2期。
    521 [美]乔恩·R·华尔兹著:《刑事证据大全》(修订本),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95页。
    522 Peter Murphy,Murphy on Evidence(seventh edition),Blackstone Press Limited,2000,p.120.
    523 PeterGillies, LawofEvidence inAustralia(2d ed.),Legal Books,1987,p.70.转引自陈永生:“排除合理怀疑及其在西方面临的挑战”,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
    524 李学灯著:《证据法比较研究》,台湾地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2年版,第421页注94。
    525 [美]巴巴拉·J·夏皮罗:“对英美‘排除合理怀疑’主义之历史透视”,熊秋红译,载王敏远编:《公法》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8页。
    526 当然,读者也能看出来,以“排除合理怀疑”作为刑事裁判中有罪认定的标准,只是笔者在见识范围内的选择,有可能存在一个更符合本文认定事实标准要求的但笔者没有发现的表述,或者将来可能出现这样的更合适的表述,如果这样,笔者将会选择那个更符合认定事实标准要求的表述。至于为什么选择“排除合理怀疑”这个表述而不用“排他性”、“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些表述,在下文中会有所探讨。
    527 两者的具体关系,下文专门探讨。
    528 刘金友主编:《证据法学(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2—243页。
    529 Black's Law Dictionary,Abridged 6m Ed.,West Publishing Co.,1991,P111.
    530 Devitt&Blackmar,Federal Jury Practice and Instructions(4~(ed).),West Publishing Co.1987,p.354.转引自陈永生:“排除合理怀疑及其在西方面临的挑战”,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
    531 [英]J.w·塞西尔·特纳著:《肯尼刑法原理》,王国庆、李启家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549页。
    532 Commonwealth V.Webster,59 Mass.(5 Cush.),,第320页(1850),转引自[美]巴巴拉·J·夏皮罗:“对英美‘排除合理怀疑’主义之历史透视”,熊秋红译,载王敏远编:《公法》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4—65页。
    533 Jessica N.Cohen,the Reasonbale Doubt Jury Instruction:Givinz MeaninR to a Critical Concept,Am.J.Crim.L.Vol.22,1995,p.687.转引自陈永生:“排除合理怀疑及其在西方面临的挑战”,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
    534 Ruoea Cross,D.C.L.& Nancy Wiikins,An Outline of the Law of Evidence,Butterworths & Co.(publishers)Ltd.,1964,p.33.转引自张建伟著:《司法竞技主义——瑛美诉讼传统与中国庭审方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7页。
    535 卞建林:“美国刑事诉讼简介”,载《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卞建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1—22页。
    536 [英]J.w.塞西尔·特纳著:《肯尼刑法原理》,王国庆、李启家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549负。
    537 “联邦诉韦伯斯特”,《马萨诸塞州判例汇编》第59册,第295、320页,1850年,转引自[美]约翰·W·斯特龙主编:《麦考密克论证据》,汤维建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59页。
    538 王亚新:“关于自由心证原则历史和现状的比较法研究——刑事诉讼中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与抑制主观随意性的问题”,载王亚新著:《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31页。
    539 李学灯著:《证据法比较研究》,台湾地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2年版,第667页。
    540 这几个日本判例在不少地方被引用过,但它们实在是非常准确地说明了本文要说明的问题,所以这里不嫌与其他论著重复,还是引用它们来说明。
    541 引自王亚新:“关于自由心证原则历史和现状的比较法研究——刑事诉讼中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与抑制主观随意性的问题”,载王亚新著:《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31页。
    542 转引自王亚新:“关于自由心证原则历史和现状的比较法研究——刑事诉讼中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与抑制主观随意性的问题”,载王亚新著:《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31页。
    543 [英]J-w·塞西尔·特纳著:《肯尼刑法原理》,王国庆、李启家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549页。
    544 王亚新著:“关于自由心证原则历史和现状的比较法研究——刑事诉讼中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与抑制主观随意性的问题”,载王亚新著:《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31页。
    545 学灯著:《证据法比较研究》,台湾地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2年版,第666—667页。
    546 李学灯著:《证据法比较研究》,台湾地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2年版,第667页。
    547 当然,对此也并非完全没有学说上的争议,参见王亚新著:“关于自由心证原则历史和现状的比较法研究——刑事诉讼中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与抑制主观随意性的问题”,载王亚新著:《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31页。
    548 Jon O.Newman,Beyond"Reasonbale Doubt",N.Y.U.L.Rev.vol.68,1993.p.984.转引自陈永生:“排除合理怀疑及其在西方面临的挑战”,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
    549 Peter Murphy,Criminal Practice,Blackstone Press Limited,1997,p.1846.转引自陈永生:“排除合理怀疑及其在西方面临的挑战”,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
    550 Jessica N.Cohen,the Reasonbale Doubt Jury Instruction:Giving Meaning to a Critical Concept,Am.J.Crim.L.Vol.22,1995,p.694.转引自陈永生:“排除合理怀疑及其在西方面临的挑战”,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
    551 转引自王亚新:“关于自由心证原则历史和现状的比较法研究——刑事诉讼中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与抑制主观随意性的问题”,载王亚新著:《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3l—332页。
    552 转引自王亚新:“关于自由心证原则历史和现状的比较法研究——刑事诉讼中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与抑制主观随意性的问题”,载王亚新著:《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32页。
    553 陈永生:“排除合理怀疑及其在西方面临的挑战”,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第153页。
    554 实际上这种心理状态就是大陆法系用以表述认定事实标准的“内心确信”。
    555 Jessica N.Cohen,the Reasonbale Doubt Jury Instruction:Giving Meaning to a Critical Concept,Am.J.Crim.L,Vol.22,1995,p.681.转引自陈永生:“排除合理怀疑及其在西方面临的挑战”,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
    556 Federal Judicial Center,Pattern Criminal Jury Instruction,Instruction 21,1987.转引自陈永生:“排除合理怀疑及其在西方面临的挑战”,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
    557 [英]J.W·塞西尔·特纳著:《肯尼刑法原理》,王国庆、李启家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549页。
    558 The Harvard Law Review Association,Reasonable Doubt:An Argument Against Definition,Harv.L.Rev.Vol.108,1995,p.1972.转引自陈永生:“排除合理怀疑及其在西方面临的挑战”,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
    559 Jessica N.Cohen,the Reasonbale Doubt Jury Instruction:Giving Meaning to a Critical Concept,Am.J.Crim.L.Vol.22,1995,p.682.转引自陈永生:“排除合理怀疑及其在西方面临的挑战”,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
    560 见Nancy Pennington和Reid Hastie,"The Story Model for Juror Decision Making"in Reid Hastie,Inside the Juror(1993)192;W.A.Wagenaar,P.J.van Koooen和H.F.M.Crombag,Anchored Narratives:The Psychology of Criminal Evidence(1993):Schum,David,The Evidentical Foundations of Probabilistic Reasoning(1994),Joseph B.Kadane和David Schum,AProbabilisticAnalysis of The Sacco and Vanzetti Evidence(1996).转引自徐卉:“回到常识——《事实认定:常识、司法认知与社会科学证据》导读”,载王敏远编:《公法》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71页。
    561 Cass Sunstein"On Finding Facts"in James Chandler,Arnold I.Davidson和Harry Haarootunian主编的, Questions of Evidence.Proof,Practice,and Persuasion Across the Disciplines(1994),第968页。Steven J Burton."Particularism,and the Rule of Law"in Ian Shapiro,(ed),The Rule of Law(1994)178 at 181.转引自[加]玛里琳·T·迈克瑞蒙著:“事实认定:常识、司法认知与社会科学证据”, 徐卉译,载王敏远编:《公法》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4页。
    562 李学灯著:《证据法比较研究》,台湾地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2年版,第395页。
    563 对于“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运用,并非千篇一律的,仍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具体掌握,正如王亚新先生所说的,“关于证据和辩论的情况达到了什么样的客观状态就可以进行有罪的最终事实认定,尽管理论上进行了种种的概念构成和分析,而且这种理论上构成的一般标准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具体化,但是,在各个的具体案件中如果有了哪些证据、围绕这些证据的对质和辩论达到了什么样的状态就可以认定事实的问题,仍必须根据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参见王亚新:“关于自由心证原则历史和现状的比法研究——刑事诉讼中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与抑制主观随意性的问题”,载王亚新著:《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32页。
    564 关于如何理解“排除合理怀疑”,读者可进一步参见陈永生:“排除合理怀疑及其在西方面临的挑战”,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
    565 [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著:《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20页。
    566 正如张建伟先生认为的,“‘排除合理的怀疑’要排除的,是对具体案件中被告人构成犯罪所抱有的合理的怀疑。要找到‘排除合理的怀疑’的中国式的表达是不容易的,‘确信无疑’一词似乎略为接近,但‘排除合理的怀疑’ 并不要求达到绝对确定的程度。这里强调‘合理’一词是必要的。”参见张建伟著:《司法竞技主义——英美诉讼传统与中国庭审方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6页。
    567 李学灯著:《证据法比较研究》,台湾地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2年版,第674—675页。
    568 关于大陆法系国家的认定事实标准,似乎还有一种表述是“自由心证”。笔者认为,自由心证实际上指的是判断证据证明力的方式或模式,相对于法定证据主义而言,强调的是判断证据证明力的“自由”,至于判断之后达到何种程度,“自由心证”这个表述并不包含。“内心确信”只是“心证”之后形成的某种程度的信念之一,正如日本学者认为的,“透过证据评价,针对存在问题的事实形成法官的自由心证。心证的程度分为确信、证据优先和推断等三个层次。”参见[日]石井一正著:《日本实用刑事证据法》,陈浩然译,台湾地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322页。所以,“自由心证”不能用于表述认定事实标准。
    569 刘金友主编:《证据法学(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1页。
    570 锁正杰著:‘刑事程序的法哲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8页。
    571 卞建林:“美国刑事诉讼简介”,载《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卞建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1—22页。
    572 张建伟著:《司法竞技主义——英美诉讼传统与中国庭审方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8页。
    573 李学灯著:《证据法比较研究》,台湾地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2年版,第394—395页。
    574 [日]石井一正著:《日本实用刑事证据法》,陈浩然译,台湾地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322页。
    575 [日]石井一正著:《日本实用刑事证据法》,陈浩然译,台湾地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323页。
    576 龙宗智:“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第108页。
    577 王亚新:“关于自由心证原则历史和现状的比较法研究——刑事诉讼中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与抑制主观随意 性的问题”,载王亚新著:《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28页。此外,有人认为,尽管“排除合理怀疑”与“内心确信”“在内容上是相同的,但在表达方式上却有所不同。高度盖然性和内心确信的措辞是从正面来表达证明标准的含义的,而排除合理怀疑是从反面来表达证明标准的含义的;内心确信的表达方式更为强调证明标准的主观方面,而其他两种表达方式则更为注意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平衡。因为从正面和主观方面不容易把握这种标准,所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表达方式相对显得更为可取,同时也因为这种表达方式更为接近事实认定的实际过程,所以越来越得到人们的认可。”参见锁正杰著:《刑事程序的法哲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8—149页。
    578 王亚新先生指出,在1877年德国统一的刑事诉讼法典正式采用自由心证原则后,通过德国帝国裁判所的判例逐渐形成了“高度盖然性”的公式,即有罪认定除了要求裁判者的诚实、良心和基于此而产生的关于有罪的内心确信外,还要求通过证据在量和质上的积累而使待证事实达到客观的“高度盖然性”。所谓“高度的盖然性”,一方面指在公开的法庭上通过证据的提出和检验以及诉讼双方的辩论、对质而逐渐形成的证据在量和质上的客观状态,以及这种客观状态所反映出来的待证事实的明白性、清晰性;另一方面,指裁判者对这种客观状态的认识,即证据的客观状态作用于裁判者的心理过程而使其达到的确信程度。参见王亚新:“关于自由心证原则历史和现状的比较法研究——刑事诉讼中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与抑制主观随意性的问题”,载王亚新著:《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27页。
    579 [日]石井一正著:《日本实用刑事证据法》,陈浩然译,台湾地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323页。
    580 王亚新:“关于自由心证原则历史和现状的比较法研究——刑事诉讼中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与抑制主观随意性的问题”。载王亚新著:《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27—328页。
    581 如锁正杰著:《刑事程序的法哲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7—149页。
    582 至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和“排他性”能否作为认定事实标准,已经涉及到以什么作为认定事实标准而不仅仅是在确定了认定事实标准的前提下用什么来表述的问题了,所以,这里不将它们与“排除合理怀疑”比较分析,而在下文专门探讨。
    583 如有人认为,“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还是人陆法系国家的‘内心确信’,二者的表述虽然不同,但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两大法系同采主观真实模式,实行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还有,“主观真实模式在我国很容易被误解,且需要相应的法理学和法文化背景及其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加以支撑。我国暂不宜采用这一模式”,参见王斐弘:“论合理的怀疑——兼谈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重构”,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5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260、264页。
    584 陈光中、陈海光、魏晓娜:“刑事证据制度与认识论——兼与误区论、法律真实论、相对真实论商榷”,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第45页。
    585 彭海青:“简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载《学术论坛》2004年第4期。
    586 龙宗智:“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第114页。
    587 陈永生:“排除合理怀疑及其在西方面临的挑战”,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第157页。
    588 陈永生:“排除合理怀疑及其在西方面临的挑战”,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第158页。
    589 陈永生:“排除合理怀疑及其在西方面临的挑战”,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第159页。
    590 对此比较有代表性的文章是,陈光中:“构建层次性的刑事证明标准”,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10页。
    591 逮捕的条件之一是有证据证明一定的犯罪事实的存在,此时当然涉及对相关事实的认定,这里的“逮捕标准”,实际上指的是逮捕时对相关事实的认定的标准。其他如公诉的标准、立案的标准等,也都是如此。
    592 何家弘教授区分司法证明的目的和标准(参见何家弘:“司法证明的目的与标准”,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笔者认为这和本文对诉讼中三个真实问题的区分基本上是一致的。
    593 本文在分析几种不同的观点时,还是着眼于本文探讨的三个主要问题,只是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文的看法,而不特意针对哪种观点,也不在于将哪些学者的观点归类于哪种观点。引用哪位学者的观点进行分析,也主要是从方便的角度考虑。
    594 赵承寿著:《论司法裁判中的事实问题》(博士学位论文),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2年,第10页。
    595 [奥]维特根斯坦著:《逻辑哲学论》,贺绍甲译,罗素:“导言”,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7页。
    596 孙伟平:“论事实”,载《社会科学家》1997年第5期。
    597 [奥]维特根斯坦著:《逻辑哲学论》,贺绍甲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5页。
    598 [英]罗素著:《人类的知识——其范围与限度》,张金言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76页。
    599 赵承寿著:《论司法裁判中的事实问题》(博士学位论文),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2年,第13页。
    600 [英]罗素著:《人类的知识——其范围与限度》,张金言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77页。
    601 金岳霖著:《知识论》(下),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784页。
    602 彭漪涟著:《事实论》,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59页。
    603 彭漪涟:“论事实——关于事实的一般涵义和特征的探讨”,载《学术月刊》1991年第11期,《新华文摘》1992年第2期。
    604 彭漪涟:“论事实——关于事实的一般涵义和特征的探讨”,载《学术月刊》1991年第11期,《新华文摘》1992年第2期。
    605 什托夫:《科学认识的方法论问题》,柳延延等译,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第129—132页,转引自刘火椿 著:《科学活动论互补方法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7页。
    606 参见什托夫:《科学认识的方法论问题》,柳延延等译,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第129—132页,转引自刘大椿著:《科学活动论互补方法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6页。
    607 赵承寿著:《论司法裁判中的事实问题》(博士学位论文),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2年,第12页。
    608 将“事实”与“关于事实的认识”混淆,与将“真实的认识、理论”即“真理”与“真实”混淆,是何等的相似。然而,在学术研究中,往往能遇到此类现象。
    609 孙伟平:“论事实”,载《社会科学家》1997年第5期。
    610 [英]罗素著:《人类的知识——其范围与限度》,张金言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76页。
    611 不少学术问题的争论源于此,当某人称“事实”时,有人将它理解为那个“使叙述为真或为伪”的那个东两,即客观事实、客观存在的状态,而有人又将它理解为“关于客观事实的真的认识”,那么,相关问题将水远都争论不清楚。关于对“事实”的这种理解和界定的反驳和批评,读者可进一步参见武高寿:“论事实的客观性”,载《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2期。
    612 与“事实”有关的概念还有“事物”、“事情”等,不少人对它们进行了区分,如维特根斯地认为,“世界足事实的总体,而不是事物的总体。”(参见[奥]维特根斯坦著:《逻辑哲学论》,贺绍甲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5页),斯特劳森认为,“世界是物的总和,而不是事实的总和”(参见陈嘉映:“事物,事实,论证”,载陈嘉映著:《泠风集》,东方出版社2001年版,第177页),陈嘉映认为,“世界不是物的总和,也小是事实的总和,而是事情的总和”(参见陈嘉映:“事物,事实,论证”,载陈嘉映著:《泠风集》,东方出版社2001年版,第197页)。但本文的重点不在于此,所以这里不对它们进行区分和辨析,而统一将“客观存在状态”都包括在“事实”概念中,关于“事实”与“事物”、“事情”等概念的关系,读者感兴趣,可参见陈嘉映:“事物,事实,论证”,载陈嘉映著:《泠风集》,东方出版社2001年版,第171—204页;周健勇:“事物、事件和世界”,载 《求索》2001年第5期。
    613 陈嘉映:“事物,事实,论证”,载陈嘉映著:《泠风集》,东方出版社2001年版,第180页。
    614 王敏远编:《公法》,“小资料”,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83页。
    615 《中国大百科全书》(光盘1.1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转引自赵承寿著:《论司法裁判中的事实问题》(博士学位论文),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2年,第18页。
    616 《云五社会科学大辞典·第六册·法律学》,我国台湾商务印书馆1971年版,第141页,转引自赵承寿著:《论司法裁判中的事实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2年,第18页。
    617 [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3页,转引自赵承寿著:《论司法裁判中的事实问题》(博士学位论文),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2年,第17页。
    618 [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6页,转引自赵承寿著:《论司法裁判中的事实问题》(博士学位论文),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2年,第17页。
    619 [德]考犬曼著:《法律哲学》,刘幸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6页。
    620 [德]考大曼著:《法律哲学》,刘幸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6页。
    621 [德]考夫曼著:《法律哲学》,刘幸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6—157页。
    622 也就是说,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与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相对而言。
    623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法律事实与其他事实并无不同,尽管法律有时会增加特定的要求,例如排除某种证言,以确保对真相的寻求不被污染。”参见熊秋红:“简评英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载王敏远编:《公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3页。
    624 有关观点在对客观真实说的批评中,其中的论据之一是将“客观事实”等同于案件中的“全部事实”。所以,这里先点出来,下文再详细讨论。
    625 在“真”是什么这个问题上主张其他观点的,就不能将“真实”与“客观真实”等同,如“真”的联贯论(一致论),主张“真”乃是“认识与认识的一致、融贯”,或者如“真”的实用论,主张“真即有用”,显然,就他们看来,“真实”就不是客观的,“真实”就不能等于“客观真实”。
    626 与上述概念相关的一个问题是,由于无论如何“事实”与“真实”不同,所以“客观事实”也不能等同于“客观真实”,“法律事实”也不能等同于“法律真实”。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在学术研究中,对于同一个所指,不少人一会儿用“事实”、“客观事实”、“法律事实”,一会儿用“真实”、“客观真实”、“法律真实”,如将“法律真实观”称为“法律事实观”。虽然大家一般都能明白它们的所指是同一个东西,但是.如此不够严谨的用法,容易导致他人理解的困难,进而可能引起误解,致使问题讨论不清楚。
    627 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在关于真实问题的讨论中,不少人下意识地认为,只有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才可能达到“客观真实”,而对“法律事实”的认识,只能达到“法律真实”,而诉讼中只需要认识“法律事实”,所以,只能坚持“法律真实说”。对此下文有更详细的讨论。
    628 刘路:“黄静案:闭上眼睛的司法女神”,载天涯社区之“关天茶舍”(2003年12月11日),转引自张建伟著:《司法竞技主义——英美诉讼传统与中国庭审方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28—529页。
    629 刘路:“黄静案:闭上眼睛的司法女神”,载天涯社区之“关天茶舍”(2003年12月11日),转引自张建伟著:《司法竞技主义——英美诉讼传统与中国庭审方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29页。
    630 也就是说,假设“事实通常是指人们对客观存在或发生的事物、现象和过程的真实描述”(参见彭漪涟著:《事实论》,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59页)这样的说法是正确的。
    631 对此持以上观点的人自己也承认:“法律事实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与客观事实完伞背离”,参见刘路:“黄静案:闭上眼睛的司法女神”,载天涯社区之“关天茶舍”(2003年12月11日),转引自张建伟著:《司法竞技主义——英美诉讼传统与中国庭审方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29页。
    632 王敏远先生语,引自何家弘、王敏远、刘金友:“德恒程序论坛系列讲座第二讲:刑事证明标准三人谈”,2006年11月14日,载中国诉讼法律网。
    633 所谓的“原本意义上的案件事实”,应当指的是“客观的案件事实”,所谓的“程序意义上的案件事实”,应当和“裁判依据的是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中的“法律事实”是一个意思,所以,“法庭上出现的都不是原本意义上的案件事实,而都足程序意义上的案件事实”这个说法和“裁判依据的是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的说法实际上是一样的。
    634 陈光中、陈海光、魏晓娜:“刑事证据制度与认识论——兼与误区论、法律真实论、相对真实论商榷”,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第43页。
    635 陈光中:“中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展望——在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的演讲摘要”,载陈光中、陈卫东主编:《诉讼法理论与实践(2005年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9月版,第96页。
    636 吴宏耀著:《诉讼认识论》(博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馆藏,2002年,第152页。
    637 陈光中、陈海光、魏晓娜:“刑事证据制度与认识论——兼与误区论、法律真实论、相对真实论商榷”,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
    638 陈光中:“构建层次性的刑事证明标准”,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页。
    639 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7条、第141条、第162条的规定,当然具体表述可能有个别不同,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640 陈光中、陈海光、魏晓娜:“刑事证据制度与认识论——兼与误区论、法律真实论、相对真实论商榷”,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第44页。
    641 张建伟:“法律真实的嗳昧性及其认识论取向”,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第122页。
    642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不管是客观真实论者,还是有的法律真实论者,都使用“排他性”这个词语来表述认定事实标准。这里是从客观真实说的角度对“排他性”的理解,法律真实说所理解的“排他性”,同样不能作为认定事实标准,对此下文专门探讨。
    643 陈光中、陈海光、魏晓娜:“刑事证据制度与认识论——兼与误区论、法律真实论、相对真实论商榷”,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第43页。
    644 在法律真实论者之间,他们的具体观点有时存在一些区别,或者是表述上有所不同,但总的来说,他们之间还是大同小异,本文分析法律真实说,并不特意针对哪种具体观点以及谁的观点,而只要能把问题说清楚就行。
    645 樊崇义:“客观真实管见”,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
    646 樊崇义:“客观真实管见”,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
    647 樊崇义:“客观真实管见”,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
    648 吴宏耀:“刑事证明标准研究评述”,载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第1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513页。当然,吴宏耀先生主张的刑事诉讼中应当追求的客观真实,也许是一种打丫折扣的“客观真实”,如他认为,“法律真实观所坚持的客观真实是一种经过价值观过滤的客观真实,即承认无罪案件的事实基础可以是偏离事实真相而按照价值选择所作的法律判断。”参见吴宏耀:“刑事证明标准研究评述”,载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第1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513页。
    649 吴宏耀:“刑事证明标准研究评述”,载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第1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516页。
    650 陈光中、陈海光、魏晓娜:“刑事证据制度与认识论——兼与误区论、法律真实论、相对真实论商榷”,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
    651 樊崇义等:“刑事证据前沿问题研究”,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l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214页。
    652 吴宏耀:“刑事证明标准研究评述”,载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第1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517页。
    653 吴宏耀:“刑事证明标准研究评述”,载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第1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517页。
    654 对此读者可参见本文前面“‘真实’与‘真理’”部分。
    655 王敏远:“一个谬误、两句废话、三种学说——对案件事实及证据的哲学、历史学分析”,载王敏远编:《公法》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42—243页。
    656 王斐弘:“论合理的怀疑——兼谈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重构”,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5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262页。
    657 赵承寿著:《论司法裁判中的事实问题》(博士学位论文),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2年,第35页。
    658 当然,这里不是说在任何情况下这些事实对于定罪量刑都没有影响,在某些情况下,任何一个细微的情节都有可能是罪与非罪的关键,所以,以上说法是就一般情况而言的。
    659 正如有学者所说的,“即使是对于案件客观真实的认识也不意味着再现案件的细枝末节,只是主体所达到的对案件事实的一定层次的认识,这一认识止于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情节。法律并不过问杀人者每一刀的方向和砍向被害人的姿势,仅仅关心杀人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为这才足法律评价的对象,对案件认识的客观真实性的要求仅止于此。”参见魏晓娜:“客观真实的价值与困境”,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第122—123页。
    660 张建伟:“认识相对主义与诉讼的竞技化”,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第49页。
    661 巫宇甦主编:《证据学》,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80页。
    662 巫宇甦主编:《证据学》,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78页。
    663 甚至被视为传统的客观真实说代表的教材也未如此主张,如“我国诉讼中的证明任务足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或案件的真实情况。……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归根结底,就是要求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参见陈一云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版,第115页),法官认定被告人有罪时,必须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而非其他形式、其他程度的真实。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所认定的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事实,……必须与客观上实际存在过的事实一致”(陈一云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版,第115页)。这里“主观认识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并不存在什么问题,就是“真”的符合论的体现,而且,这里也只是要求“所认定的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一致,而非所有的认识都必须与客观实际一致。
    664 也许实践中,可能由于曲解了追求客观真实的含义,而有不惜一切代价地追求客观真实而且追求“事巨细”的错误做法,而明确反对司法实践中的这些错误做法,正是法律真实说和相对真实说的理论价值之一。但是,司法实践中的错误做法,并非主张追求客观真实的过错,而在于执行者的错误。
    665 吴宏耀:“刑事证明标准研究评述”,载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第1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531页。
    666 吴宏耀:“刑事证明标准研究评述”,载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第1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531页。
    667 樊崇义:“客观真实管见”,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
    668 樊崇义:“客观真实管见”,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
    669 樊崇义:“客观真实管见”,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第120页。
    670 如有学者认为,“在刑事审判中,以实质真实发现为根本,只有在无法探明案件真相的情况下,才以‘法律真实’——例如裁决无罪——终结诉讼。”参见张建伟著:《司法竞技主义——英美诉讼传统与中国庭审方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47页。
    671 李学灯著:《证据法比较研究》,台湾地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2年版,第395页。
    672 王敏远:“一个谬误、两句废话、三种学说——对案件事实及证据的哲学、历史学分析”,载王敏远编:《公法》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62—263页。
    673 所谓的“属于‘法律真实”’,包含两个可能的意思:一是此时以“法律真实”作为认定事实标准,二是认定事实主体认定的“事实”,即关于案件事实的认识,它的“真实”属于“法律真实”。同样的,前面“关于证据小足时认定无罪属于‘法律真实”’的说法,也包含这么两个意思。
    674 陈光中、陈海光、魏晓娜:“刑事证据制度与认识论——兼与误区论、法律真实论、相对真实论商榷”,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第42页。
    675 实际上按照笔者的理解,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一般的举证责任没有两样,只是法律规定,只要证明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巨额财产,就认定为非法,此时举证责任转移到辩护方,辩护方如果不能证明其财产合法.当然就认定其非法了。实际上这里甚至不存在所谓的“推定”,当然,这个问题与本文主旨无关,不展开讨论。
    676 在理论和实践中,还存在所谓的“拟制”,拟制是事实认定问题还是法律适用问题?对此笔者没有深入研究,如果它是事实认定中的问题,那么。与适用推定认定事实一样,拟制中同样不存在“法律真实”,而据梅因所著《古代法》中的说法,法律拟制是法律适用中的问题(参见[英]梅因著:《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3—25页),如果这样,则与本问题无关。
    677 如有人认为,“所谓‘法律真实’,是说司法活动中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符合的是法律所规定或认可的真实,因此是法律意义上的真实。”参见赵承寿著:《论司法裁判中的事实问题》(博士学位论文),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2年,第35页。
    678 具体可参见前文“‘真’的程度问题”部分的论述。
    679 此案例转引自何家弘:“论司法证明的目的和标准——兼论司法证明的基本概念和范畴”,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
    680 何家弘:“论司法证明的目的和标准——兼论司法证明的基本概念和范畴”,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
    681 何家弘:“论司法证明的目的和标准——兼论司法证明的基本概念和范畴”,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
    682 卞建林、郭志嫒:“论诉讼证明的相对性”,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第169页。
    683 卞建林、郭志媛:“论诉讼证明的相对性”,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第170页。
    684 卞建林、郭志嫒:“论诉讼证明的相对性”,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第170—171页。
    685 卞建林、郭志媛:“论诉讼证明的相对性”,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第174—175页。
    686 卞建林、郭志嫒:“论诉讼证明的相对性”,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第175页。
    687 卞建林、郭志嫒:“论诉讼证明的相对性”,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第176页。
    689 锁正杰著:《刑事程序的法哲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9—120页。
    690 刘金友主编:《证据法学(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1页。
    691 刘金友:“司法证明中的主、客观标准的统一——从人们的衣食标准谈起”,载《法制日报》2002年7月14日。
    692 刘金友主编:《证据法学(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3页。
    693 刘金友主编:《证据法学(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3页。
    694 刘金友:“司法证明中的主、客观标准的统一——从人们的衣食标准谈起”,载《法制日报》2002年7月14日。
    695 刘金友主编:《证据法学(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6页。
    696 刘金友主编:《证据法学(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6页。
    697 刘金友主编:《证据法学(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6页。
    698 刘金友教授语,引自何家弘、王敏远、刘金友:“德恒程序论坛系列讲座第二讲:刑事~E11)J标准三人谈”,2006年11月14日,载中国诉讼法律网。
    699 刘金友主编:《证据法学(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5页。
    700 刘金友主编:《证据法学(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7页。
    701 这里的错案,仅仅指由于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导致的错案,而不包括认定事实主体故意或过失造成的错案。如何防范故意或过失造成的错案,不属于本问题的探讨范围。
    1.[奥]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著:《论确实性》,张金言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奥]维特根斯坦著:《逻辑哲学论》,贺绍甲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3.[德]M·石里克著:《普通认识论》,李步楼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4.[法]爱弥尔·涂尔干著:《实用主义与社会学》,渠东译,梅非校,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5.[法]笛卡尔著:《探求真理的指导原则》,管震湖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
    6.[荷兰]斯宾诺莎著:《简论上帝、人及其心灵健康》,顾寿观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7.[联邦德国]施太格谬勒著:《当代哲学主流》,王炳文、燕宏远、张金言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8.[美]A.P·马蒂尼奇编:《语言哲学》,牟博、杨音莱、韩林合等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9.[美]凯利·詹姆斯·克拉克著:《重返理性》,唐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0.[美]莫蒂默·艾德勒原著:《6大观念》,陈德中译著,重庆出版社、海南出版社2005年版
    11.[美]梯利著,[美]伍德增补:《西方哲学史》,葛力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
    12.[美]希拉里·普特南著:《理性、真理与历史》,董世骏、李光程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
    13.[美]詹姆士著:《实用主义》,陈羽纶、孙瑞禾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14.[苏]科普宁著:《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导论》,求实出版社1982年版
    15.[意]贝奈戴托·克罗齐著:《历史学的理论和实际》,傅任敢译,商务印书馆 1982年版
    16.[英]A·J·艾耶尔著:《二十世纪哲学》,李步楼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
    17.[英]A·J·艾耶尔著:《语言、真理与逻辑》,尹大贻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版
    18.[英]卡尔·波普尔著:《通过知识获得解放——波普尔关于哲学、历史与艺术的讲演和论文集》,范景中、李本正译,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
    19.[英]卡尔·波普尔著:《客观的知识——一个进化论的研究》,舒炜光、卓如飞、梁咏新等译,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
    20.[英]柯林武德著:《历史的观念》,何兆武、张文杰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21.[英]罗素著:《人类的知识——其范围与限度》,张金言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22.[英]苏珊·哈克著:《逻辑哲学》,罗毅译,张家龙校,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23.[英]苏珊·哈克著:《证据与探究》,陈波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4.[英]沃尔什著:《历史哲学——导论》,何兆武、张文杰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5.[英]约翰·沃特金斯著:《科学与怀疑论》,邱仁宗、范瑞平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版
    26.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哲学教研室编著:《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纲要》,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7.陈嘉明主编:《实在、心灵与信念——当代美国哲学概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28.陈嘉明著:《知识与确证》,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29.陈嘉映著:《语言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0.陈新主编:《当代西方历史哲学读本(1967—2002)》,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1.丛杭青主编:《陈词证据研究》,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32.杜国平著:《“真”的历程——金岳霖理论体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33.弓肇祥著:《真理理论——对西方真理理论历史地批判地考察》,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34.郭继海著:《真理符合论的困难及其解决》,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35.黄厚仁、黄菊丽主编:《逻辑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36.胡军著:《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7.姜义华、瞿林东、赵吉惠著:《史学导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8.金岳霖著:《知识论》,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39.《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
    40.刘大椿著:《科学活动论互补方法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1.刘永富著:《真假论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42.鲁成波著:《西方怀疑论》,山东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4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4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46.《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1年版
    47.《普通逻辑》编写组编:《普通逻辑(增订本)》,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4版
    48.全国辩证唯物主义研究会编:《真理问题论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49.孙伟平著:《事实与价值》,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50.田心铭著:《认识的反思》,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51.王路著:《“是”与“真’’——形而上学的基石》,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52.王维国著:《论知识的公共性维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53.肖前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54.肖前、李秀林、汪永祥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修订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
    55.熊秉真编:《让证据说话》,台湾地区麦田出版公司2001年版
    56.严春友著:《西方哲学新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57.颜厥安著:《规范、论证与行动——法认识论论文集》,台湾地区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
    58.杨西光主编:《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探索——真理标准问题讨论集》,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年版
    59.殷海光著:《逻辑新引·怎样判别是非》,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
    60.袁吉富著:《历史认识的客观性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1.张耕华著:《历史哲学引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62.张文杰编:《历史的话语——现代西方历史哲学译文集》,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3.张志伟、冯俊、李秋零、欧阳谦著:《西方哲学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4.赵家祥等著:《历史哲学》,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3年版
    65.郑昕著:《康德学述》,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66.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逻辑教研室编:《逻辑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德]阿图尔·考夫曼著:《后现代法哲学——告别演讲》,米健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3.[德]G·拉德布鲁赫著:《法哲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4.[德]考夫曼著:《法律哲学》,刘幸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5.[德]克劳思·罗科信著:《刑事诉讼法(第24版)》,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6.[德]罗伯特.5可列克西著:《法律论证理论——作为法律证立理论的理性论辩理论》,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7.[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8.[美]乔恩·R·华尔兹著:《刑事证据大全(修订本)》,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9.[美]迈克尔·D·贝勒斯著:《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宋金娜、朱卫国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10.[美]约翰-W"斯特龙主编:《麦考密克论证据》,汤维建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1.[日]石井一正著:《日本实用刑事证据法》,陈浩然译,台湾地区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版
    12.[日]松冈义正著:《民事证据论》,张知本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3.[日]土本武司著:《日本刑事诉讼法要义》,董瑶舆、宋英辉译,台湾地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
    14.[斯]卜思天·M·儒攀基奇著:《刑法——刑罚理念批判》,何慧新、邓子滨、刘中发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5.[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著:《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16.[英]J.W·塞西尔·特纳著:《肯尼刑法原理》,王国庆、李启家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17.[英]梅因著:《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18.卞建林主编:《刑事证明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9.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0.陈光中主编:《21世纪域外刑事诉讼立法最新发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1.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2.陈朴生著:《刑事证据法》,台湾地区三民书局1983年版
    23.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4.陈瑞华著:《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5.陈一云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版
    26.陈永生著:《侦查程序原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7.樊崇义主编:《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8.樊崇义、锁正杰、牛学理等著:《刑事证据法原理与适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9.高忠智著:《美国证据法新解——相关性及其排除规则》,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0.黄朝义著:《刑事证据法研究》,台湾地区元照出版公司2000年第2版
    31.李学灯著:《证据法比较研究》,台湾地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2年版
    32.林钰雄著:《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3.刘金友主编:《证据法学(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4.石开贵主编:《法律逻辑学》,四川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35.宋英辉著:《刑事诉讼目的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36.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7.锁正杰著:《刑事程序的法哲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8.王洪主编:《法律逻辑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9.王敏远编:《公法》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0.吴经熊著:《法律哲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1.雍琦、金承光、姚荣茂著:《法律适用中的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2.张继成主编:《实用法律逻辑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3.张建伟著:《司法竞技主义——英美诉讼传统与中国庭审方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4.张建伟著:《刑事司法体制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
    2.《辞源》(合订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3.《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李昌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4.《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黄道秀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余叔通、谢朝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6.《汉语大词典》第11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3年版
    7.何家弘、张卫平主编:《外国证据法选译》,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
    8.何家弘、张卫平主编:《外国证据法选译(增补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9.《朗文当代英语大辞典(英英·英汉双解)》,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10.罗竹风主编:《汉语大词典》第2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88年版
    11.《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卞建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2.《日本刑事诉讼法》,宋英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3.《英国刑事诉讼法(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组织编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5.《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8年版
    16.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增补本)》,商务印书馆2002年8月修订第3版
    1.[荷兰]克里斯·洛伦兹:“历史知识与历史真实:为‘内在的实在论’辩护”,章可译,载《书写历史》第1辑,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
    2.蔡英田:“真理本性和实践检验之管见”,载《哈尔滨师专学报》1995年第2期
    3.陈嘉映:“事物,事实,论证”,载陈嘉映著:《泠风集》,东方出版社2001年版
    4.董玉整:“试论真理符合论是一切真理论的基础”,载《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4年第5期
    5.侯熠莎:“亚里士多德证明理论略说”,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2期
    6.胡寿鹤:“真理标准和检验真理的标准”,载《东岳论丛》1996年第1期
    7.蒋冬梅:…真的’不等于‘真理”’,载《广西师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4期
    8.巨乃岐:“也谈真理标准与实践标准”,载《齐鲁学刊》2001年第5期
    9.李继武:“论实践作为检验和实现真理的根本方式及其基本特征”,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9年第4期
    10.梁庆寅:“符合真理论在20世纪的演变”,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5期
    11.林夏水:“实践检验的两种功能——从现代数学的观点看”,载《哲学研究》1994年第1期
    12.马佩、李振江:“究竟什么是论证——与刘宗棠同志商榷”,载《贵阳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1期
    13.彭漪涟:“论事实——关于事实的一般涵义和特征的探讨”,载《学术月刊》1991年第11期
    14.孙伟平:“论事实”,载《社会科学家》1997年第5期
    15.王路:“论‘真’与‘真理”’,载《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6期
    16.王于、沈原、肖海鹏:“真理是标志主客观相符合的哲学范畴”,载全国辩证唯物主义研究会编:《真理问题论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17.王泽坤:“正确的感性认识不是真理吗?”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2期
    18.王智:“关于‘检验真理’的几个问题”,载《东岳论丛》1994年第3期
    19.武高寿:“论事实的客观性”,载《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2期
    20.袁宝菊:“正确的感性认识不是真理”,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2期
    21.曾志:“西方知识论哲学中的真理融贯论”,载《社会科学辑刊》2005年第1期
    22.张盾:“无须存在公理的指称理论”,载《哲学研究》1989年第6期
    23.周健勇:“事物、事件和世界”,载《求索》2001年第5期
    24.周农建:“论观念的证明”,载《求索》1990年第6期
    25.朱德生:“反思实践标准的讨论”,载《哲学研究》1998年第5期
    1.[加]玛里琳·T·迈克瑞蒙著:“事实认定:常识、司法认知与社会科学证据”,徐卉译,载王敏远编:《公法》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美]巴巴拉·J·夏皮罗:“对英美‘排除合理怀疑’主义之历史透视”,熊秋红译,载王敏远编:《公法》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斯]卜思天·M·儒攀基奇:“关于比较刑事法的若干法哲学思考”,杨忠民译,王铮校,载《比较法研究》1995年第1期
    4.卞建林:“刑事证明观的重建与诉讼模式的转型”,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
    5.卞建林:“再论刑事证明观的更新”,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10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
    6.卞建林、郭志嫒:“论诉讼证明的相对性”,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
    7.陈光中:“构建层次性的刑事证明标准”,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8.陈光中:“诉讼中的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载《检察同报》2000年7月13日第3版
    9.陈光中:“中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展望——在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的演讲摘要”,载陈光中、陈卫东主编:《诉讼法理论与实践(2005年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9月版
    10.陈光中、陈海光、魏晓娜:“刑事证据制度与认识论——兼与误区论、法律真实论、相对真实论商榷”,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
    11.陈瑞华:“从认识论走向价值论——证据法理论基础的反思与重构”,载《法学》2001年第1期
    12.陈瑞华:“对证明标准问题的一点思考”,载《人民检察》2003年第5期
    13.陈卫东:“诉讼中的‘真实’与证明标准”,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
    14.陈永生:“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契合与背离——对证据制度史另一视觉的解读”,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
    15.陈永生:“排除合理怀疑及其在西方面临的挑战”,载《中国法学》2003 年第2期
    16.樊崇义:“客观真实管见”,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
    17.樊崇义、锁正杰、吴宏耀、陈永生:“刑事证据前沿问题研究”,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1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
    18.樊崇义、吴宏耀:“刑事证明标准的背后:无罪裁判”,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3月4日第B02版
    19.何家弘:“论司法证明的目的和标准——兼论司法证明的基本概念和范畴”,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
    20.何家弘:“司法证明标准与乌托邦——答刘金友兼与张卫平、王敏远商榷”,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
    21.胡建萍:“证明标准问题司法实务考察”,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2.李浩:“民事证据法的目的”,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
    23.李建明:“刑事证据相互印证的合理性与合理限度”,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6期
    24.刘金友:“客观真实与内心确信——谈我国诉讼证明的标准”,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1年第6期
    25.刘金友:“论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与证据规则的圆融”,载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第10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
    26.刘金友:“实践是检验司法证明真理性的唯一标准——与何家弘教授商榷”,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
    27.刘金友:“司法证明中的主、客观标准的统一——从人们的衣食标准谈起”,载《法制日报》2002年7月14日
    28.刘金友、李玉华:“论诉讼证明标准”,载曹建明主编:《诉讼证据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29.龙宗智:“确定无疑——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载《法学》2001年第11期
    30.龙宗智:“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31.彭海青:“简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载《学术论坛》2004年第4期
    32.宋英辉、吴宏耀、雷小政:“证据法学基本问题之反思”,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6期
    33.王斐弘:“论合理的怀疑——兼谈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重构”,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5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34.王敏远:“一个谬误、两句废话、三种学说——对案件事实及证据的哲学、历史学分析”,载王敏远编:《公法》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5.王敏远:“再论法律中的‘真实’——对相关问题的补充说明”,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
    36.王亚新:“关于自由心证原则历史和现状的比较法研究——刑事诉讼中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与抑制主观随意性的问题”,载王亚新著:《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37.魏晓娜:“客观真实的价值与困境”,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
    38.吴宏耀:“刑事证明标准研究评述”,载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第1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39.吴宏耀:“司法裁判中的事实问题”,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
    40.熊秋红:“从‘科学的证明方法’谈起”,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
    41.熊秋红:“刑事证明对象再认识”,载王敏远编:《公法》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2.徐卉:“回到常识——《事实认定:常识、司法认知与社会科学证据》导读”,载王敏远编:《公法》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3.易延友:“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以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为中心”,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
    44.张继成:“论命题与经验证据和科学证据符合”,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6期
    45.张继成:“‘真’的有效性证明标准”,载《政法论丛》2005年第5期
    46.张继成、杨宗辉:“对‘法律真实’证明标准的质疑”,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
    47.张建伟:“法律真实的暧昧性及其认识论取向”,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
    48.张建伟:“‘客观真实’的法律解说”,载《检察日报》2002年12月17日
    49.张建伟:“认识相对主义与诉讼的竞技化”,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
    50.张建伟:“证明标准研究中的模糊视阈”,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第6期
    51.张卫平:“证明标准建构的乌托邦”,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
    1.李玉华著:《刑事证明标准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馆藏,2005年
    2.罗国良著:《论证据与定罪》(博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馆藏,2001年
    3.吴宏耀著:《诉讼认识论》(博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馆藏,2002年
    4.赵承寿著:《论司法裁判中的事实问题》(博士学位论文),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2年
    1. Alan B.Handler, The Judicial Pursuit of Knowledge:Troth and/or Justice,Rutgers Law Review, Fall,1988
    2. Black's Law Dictionary, Abridged 6th Ed.,West Publishing Co.,1991
    3. Charles Nesson,The Evedence or the Event? On Judicial Proof and the Acceptability of verdicts,Harvard Law Review, May, 1985
    4. John,J.Brunetti,Searching for Methods of Trial Court Fact-Finding and Decision-Making,Hastings Law Journal,July-August,1998
    5. Peter Murphy, Murphy on Evidence(seventh edition), Blackstone PressLimited, 2000
    6. Mirian Damaska,Presentation of Evidence and Factfinding Precision,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 May, 1975
    7. Richard D.Friedman,Standards of Persuasion and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Fact and Law,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Law Review, Summer,1992
    8 . Thomas Weigend,Is the Criminal Process About Truth? A German Perspective,Harvard Journal of Law and Public Policy, Winter 2003

© 2004-2018 中国地质图书馆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6469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7129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邮编:100083

电话:办公室:(+86 10)66554848;文献借阅、咨询服务、科技查新:6655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