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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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骗取贷款等金融信用的犯罪当前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一种对法益侵害及其严重的犯罪。随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颁布实施,对其进行系统的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刑事司法实践指导意义。全文共分六章,在对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概述的基础上、分别对法益、构成要件、形态、界限认定、立法反思及完善等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
     在概述中,主要介绍了本罪的立法发展和国外的相关立法状况。对于金融欺诈犯罪,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大多采用非目的犯的立法方式,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关注的是行为人取得贷款等金融信用的方式本身。我国将虚假陈述的金融欺诈行为犯罪化并采用“非目的犯”的立法模式,既是市场经济中诚实信用原则和我国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的要求,同时也符合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域外刑事立法的趋势和潮流。对于本罪的罪名,学界有诸多不同的观点,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其规定为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但定“骗用金融机构贷款、信用罪”能紧扣罪状,充分体现罪状所确定的内容。另外,文章对本罪的现状和特点、成因和防范对策也进行了分析。
     用法益概念代替犯罪客体更为恰当,法益既是法律保护的客体,同时也是犯罪侵害的客体,但它并不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它是犯罪概念的内容。本罪侵犯的是多重法益,首先侵犯的抽象法益是诚实信用原则,其次侵犯的同类法益是金融信用制度,最后侵犯的直接法益为金融机构的资金使用权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本罪的欺骗行为同普通诈骗罪一样,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其实质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其基本构造与金融诈骗罪的基本构造是一致的。本罪的行为对象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本罪的被害人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二是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意欲获取的具体对象是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具体的骗取行为主要包括:第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的理由的;第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第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第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第五,以其他方法骗取贷款或信用的。《刑法修正案(六)》规定,只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能构成本罪,据此,本罪是结果犯或者情节犯。就主体而言,本罪的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金融信用制度,侵害或威胁了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使用权和信贷资金安全性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本罪的罪过既包括直接故意,又包括间接故意,主要是直接故意。本罪不以特定目的为要件,属非目的犯,只要证明实施骗取行为具备故意的主观心态,并结合客观的数额或者情节就可以认定本罪。证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等目的,应运用司法推定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纪要精神予以解决。本罪故意之内的目的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行为人希望通过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或金融信用,第二是取得金融机构的贷款或信用后进行使用。
     对于本罪的形态,文章具体论述了既未遂形态、共犯形态和罪数形态。由于本罪既是结果犯,又是情节犯。在行为人因欺骗行为取得银行或金融机构贷款或信用,并对其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重大损失这一特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既是其入罪的条件,也是其既遂的标准。而情节犯中的情节是反映法益侵害性程度的一个概念,不符合情节犯中的情节要求的,就不成立犯罪。这种以“情节”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只有犯罪成立与否之分,不可能有犯罪完成未完成之分,也就无犯罪形态存在的可能。由此,针对本罪的既未遂形态研究是指在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犯中展开的。如果未发生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则属于本罪的未遂形态。本罪共同犯罪的方式主要有自然人共犯、自然人与单位共犯、单位共犯等三种形式,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是内外勾结共犯的认定和处理,银行等金融机构中从事贷款、票据承兑、出具信用证、保函的领导和具体业务经办人员能够和其他人员构成本罪的共犯,但在具体认定时,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形,依据所掌握的各类证据,实事求是地依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适当的罪名。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勾结,利用本人职务便利,共同骗取本单位资金,同时构成了本罪和其他罪的(如违法发放贷款罪等),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另外,笔者认为片面共犯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同时,文章对本罪共犯的定罪量刑数额问题亦进行了详细分析,指出确定共同犯罪的数额承担问题包括定罪数额和量刑数额两个方面,应以定罪数额和量刑数额分别考察共同犯罪中各共犯者所承担的犯罪数额,由于二者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因而采取的数额标准也不同。本罪的罪数形态主要涉及法条竞合、牵连犯和连续犯的情况。就法条竞合而言,实践中主要存在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竞合、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的竞合等。当行为人的行为既符合骗取贷款罪的规定,同时又符合贷款诈骗罪的规定时,应当按照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同理,涉及到骗取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和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等相关金融诈骗罪竞合时,一般情况都应当按照相关金融诈骗罪定罪处罚。处理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的竞合时,主要是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牵连犯问题,主要表现为本罪与伪造、变造、盗窃等犯罪的牵连以及本罪与行贿犯罪的牵连。处理时一般应当按一罪择重处断。本罪连续犯在具体实务中主要体现为连续骗取贷款等金融信用的行为,处理时以本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对于界限问题,文章主要分析了本罪的民刑界限以及本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界限。对于民刑界限,要把握好本罪与贷款纠纷、本罪与一般骗贷行为的界限。处理这类问题时,一定要依据法条的规定作出准确的界定。同时,还要认真领会《刑法》第13条的有关规定,确定罪与非罪。论文认为,实践中本罪与相关金融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以及信用证诈骗罪等)、高利转贷罪以及挪用性犯罪存在着诸多相似的地方,应结合各自不同的罪状描述,确定此罪与彼罪。在立法反思及完善部分,文章对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立法从不同角度作了进一步的剖析,并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措施:一是增加本罪的被害人对象;二是某些长期拖欠贷款不还的行为应犯罪化;三是应进一步完善刑罚的配置。
The crimes concerning financial credit, especially the cases of cheating loan, are currently being crimes which have seriously violated the law profit in China's economic life. With the issue for enforcement of the crimes of cheating loan, bills acceptance, finance tickets, deep and systematic research on it has not only a theoretical but a guiding significance to criminal practice. Six chapters are involed in the thesis. On the basis of a brief account of crimes of cheating loan, bills acceptance, finance tickets, a deepgoing and overall study has been made respectively in its law profit, constructive key element, formation, affirmation, legislative consideration and perfection.
     In the chapter of brief account, the legislative development and the correlative legal situation of this crime in foreign countries has been introduced. As to crime of finance fraud, whether in continental law system countries or in Britain-US law system countries, a non-intentional legislative way is mostly adopted in their criminal law. That is to say, it focuses on how the loan or other financial reputation has been obtained, and the illegal intention of possession is always neglected. In China, a false statement of financial cheating is considered a crime, and a "non-intentional" legislative mode is adopted, so it meets not only the demands of principle of honesty and trustworthiness in market-oriented economy, but also the demands of China's fundamental "combining suppression with leniency" policy. Futhermore, it also comforms to the legislative tedency and trend abroad on the backgroud of finance globlization. As for the name of this crime, there are quite a few different opinions in the acdemic field. Though the name of "crimes of cheating loan, bills acceptance, finance tickets" is taken by Supreme People's Court and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the name of "crimes of acquiring loan, reputation from financial institution by fraud" actually closely reflects the facts about the crime and fully embodies them. In addition, present situation, characteristic, contributing factor and countermeasure about this crime are also stated in the thesis.
     It is appropriate to replace "criminal object" with "law profit". Law profit is an object not only prevented by law, but violated by crimes, but it is not involved in the content of criminal factors, and it is involved in the content of criminal notion. Various law profits have been infringed by this crime. Firstly, it violates the abstract law profit-----the principle of honesty and trustworthiness. Secondly, it violates the similar law profit------the regulation of financial reputation. Lastly, it also violates the direct law profit------the right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 to use funds and the security of credit funds.
     This crime has the same cheating behavior as the common crime of victimization. Two aspects are included:one is fabricating, and the other is concealing, and the essence of them is to make the injured party have a wrong judgement. The basic construction of this crime is identical with that of the crime of finance fraud. The object of this crime is "loan, bills acceptance, letter of credit and letter of guarantee, etc in bank or other financial instution", and it means that, on the one hand, the injured party is confined to bank or other financial setup, on the other hand, the accurate object that someone desires to acquire by fraud is loan, bills acceptance, letter of credit and letter of guarantee, etc.
     The specific cheating act includes as follows. Firstly, fabricating act such as introducing funds and projects from elsewhere; secondly, using false economic contract; thirdly, using invented certificate; fourthly, using invented papers of property right to guarantee or reguarantee by using the low security; fifthly, using other illegal ways to acquire loan or reputation. The Criminal Law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amendment VI) stipulates that it is not criminal until "it brings about enormous losses to bank or other fiancial setup, or other grave circumstances". So, this crime is consequent offense or circustance offense.
     As far as the subject is concerned, the subject of this crime is the natural person or artificial person who puts into practice jeopardizing the regulation of financial reputation, violating or threatening the right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 to use funds and the security of credit funds, and consequently is responsible for his act. The offence of this crime includes direct intent and indirect intent, and direct intent is the major. Specific goal is not the necessary factor of this crime, so it belongs non-goal offence. As long as one has a subjetive idea to implement cheating, and objective definite number or circustance, the crime will be tenable. Whether the suspect has the illegal purpose to possess should be proved with the legislative deducement and the correlated spirit of summary from Supreme People's Court.Two aspects of intent are included in the crime:having the desire to acquire loan or financial reputation and using them after obtaining.
     This article states the form of this crime, accomplished and unaccomplished form, accomplice form and form of the quantity of crime. Because this crime is consequential offence and offense by circumstances. Under the condition that the doer obtains the loan or the credit from bank or financial agency by deceive means and causes serious damage, the consequence of the serious damage is the condition of incriminating and the standard of accomplished offence. The circumstance in the offence is a concept to reflect the degree of offense, on the other hand, when the circumstance in the offense doesn't conform to the requirements of offense by circumstances, it will not be identified as criminal. This kind of crime which takes circumstance as the essential part can only be distinguished between guilty and not guilty, but not judged by accomplished or unaccomplished, so there is no possibility of existence of criminal pattern. From this, the study of the unaccomplished form means that it is carried out in the consequence offenses which cause "heavy losses". If there is no consequence of heavy losses, it belongs to the unaccomplished form. The common criminal form of this crime is natural person complicity, complicity of both natural person and unit, and unit complicity, and it often happens in the judicatory practice to identify and deal with the collusion of inside and outside, The personnel in charge of loan, bill acceptance, issuing letter of credit, letter of guarantee can play the role of complicity with other personnel, but when specifically identified, according to the detailed statement of the crime and all the evidence in control, the proper accusation shall be given according to the Criminal Law and the related regulation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The collusion of inside and outside to take advantage of the ministration in the office and cheat for the fund from the company, which constitutes this crime and other crime, (such as issuing the illegal loan), are all belong to imagination accomplice and shall be punished in form of felony. In addition, the author considers that partial accomplice will not constitute the accomplice. Meanwhile, the article analyzes the factors about the conviction sum of this case, points out that the problem to determine the commitment to the accomplice shall include 2 factors:conviction sum and measurement penalty, and the sum shared by the accomplice criminals shall be inspected from conviction sum and measurement penalty sum. The issues to be solved are different so the standard of sum shall also be different. The crime sum of this case is related to legal item co-petition, implicated offence and continuous offence. In terms of legal item co-petition, there are the co-petition of the crime of loan fraud, crime of cheating loan and crime of transferring loan at high interest, etc. when the doer activity both confirms to the regulation of the crime of cheating loan and to the regulation of the crime of loan fraud, he will be punished in terms of crime of loan fraud. Meanwhile, when the co-opetition is related to the cheating for bill acceptance, letter of credit, letter of guarantee and document crime of swindling, crime of swindling of financial credence, crime of swindling of letter of credit, the punishment will always be done according to corresponding financial crime. When dealing with the co-petition of crime of cheating loan and crime of transferring loan at high interest transferring loan at high interest, it mainly depends on the subjective aspect of the doer. About the issue of implicated offense, the implication is mainly related to fakeness, variation, theft and to this crime and bribery. And the punishment will be decided according to the most serious crime. The continuous offense of this crime will be embodied in detailed practice as cheating the financial credit continuously, loan for instance, and the punishment shall be decided according to this crime and heavier punishment shall be carried out.
     As for the limitation problems,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limitation of civil and criminal of this crime, as well as the limitation of this crime and other-related crime. For the former type of limitation, it is necessary to grasp the limitation of this crime and loan dispute, this crime and general deeds of cheating loan. Dealing with such issues, we must b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law to make an accurate delimitation of different crimes. Meanwhile, fully apprehension of relevant provisions of Article 13 of the Criminal Law is needed to confirm this behavior guilty or not. This article considers that in practice this crime has a lot in common with crimes of financial fraud (crimes of loan fraud, bills fraud and letters of credit fraud, etc) and crime of transferring loan at high interest, so different types of crimes should be identified according to different descriptions of criminal facts. In the Perfection of Law-making Construction of System part, this article makes a further analysis about the legislation on Crimes of cheating loan, bills acceptance, finance tickets from different angles, and proposed improvements through three aspects, first of all, increase the object of victims in this crime; secondly, someone who default loan for a long term should be defined guilty; thirdly, the configuration of penalty should be further improved.
引文
①《现代汉语词典》,人民日报出版社2006年版,第632页。
    ②参见胡启忠著:《金融刑法适用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6-9页。
    ③胡启忠:《中国古代金融犯罪考》,载《西南民族学院学报》1999年第5期。
    ①参见桑润生编著:《简明近代金融史》,立信会计出版社1995年版,第233页。
    ①高铭暄、赵秉志编著:《新中国刑法学研究历程》,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466页。
    ①参见陈兴良:《金融诈欺的法理分析》,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3期。
    ②黄太云:《<刑法修正案(六)>的理解与适用(下)》,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5期。
    ①参见徐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86页。
    ①参见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76-479页。
    ②参见周密主编:《美国经济犯罪和经济刑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41-243页。
    ③参见周振想主编:《金融犯罪的理论与实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1页。
    ①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20页。
    ②参见张明楷著:《外国刑法刚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页。
    ③参见赵秉志、肖中华、左坚卫著:《刑法问题对谈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7页。
    ①丁慕英、李淳、胡云腾著:《刑法实施中的重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7页。
    ②梁根林:《论犯罪化及其限制》,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3期。
    ①周振想:《论刑事政策》,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0年第1期。
    ②参见刘仁文:《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研究》,载《当代法学》2008年第1期。
    ③参见刘仁文:《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研究》,载《当代法学》2008年第1期。
    ①马克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刍议》,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9期。
    ②参见储槐植著:《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6页。
    ①参见刘艳红主编:《刑法学各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
    ②刘艳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之解读”》,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6期。
    ③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486页。
    ④胡康生、郎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36页。
    ⑤何帆著:《刑法修正案中的经济犯罪疑难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26页。
    ⑥蒋涛:《骗用贷款简析》,载刘宪权主编:《刑法学研究》(第3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4页。
    ⑦何泽宏:《解读刑法修正案(六)》,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6期。
    ①陈东、巢志雄:《论欺诈与诈欺》,载《学术研究》2005年第8期。
    ①殷德生著:《金融学导论》,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
    ①刘艳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之解读》,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6期。
    ①吴华清:《论骗取金融机构贷款、信用罪》,载《中国检察官》2006年第9期。
    ②参见21CN新闻:《牟其中—最能“忽悠”的福布斯中国富豪》,载http://finance.21cn.com/news/cfrw/2005/10/31/2344537.shtml,2005年]0月31日11:51。
    ③所谓“惜贷”,是指金融机构在“三有一符”(即有放贷能力、有放贷对象、借款人有贷款需求、符合申请贷款条件)情况下,不愿发放贷款的一种经营行为。就在中国而言,这是由于中国社会信用记录不完善所引起的。由于放出贷款会产生收不回的风险,金融机构可能会因为控制风险的能力不强而不愿放出贷款,宁愿将货币存入央行获得并不算低的利息收入。造成了有款贷不出,或有款不愿贷的现象。
    ①参见网易新闻:《广东佛山冯明昌亿元骗贷案6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刑》,载http://news.163.com/05/0418/13/1HKI596C0001122E.html,2005年4月18日13:51。
    ①参见莫洪宪主编:《犯罪学概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第39—40页。
    ①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上),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72页。
    ②参见刘艳红主编:《刑法学总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1页。
    ③[德]弗兰茨·冯·李斯特著:《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1—202页。
    ①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7页.。
    ②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6页。
    ③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④陈志龙著:《法益与刑事立法》,台湾大学丛书编辑委员会1992年版,第13页,转引自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⑤参见[日]大塚仁著:《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15页;洪福增:《刑法理论之基础》,台湾三民书局1977年版,第240页,转引自刘艳红主编:《刑法学总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1页。
    ⑥陈兴良著:《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61页。
    ⑦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1页。
    ①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6页。
    ②参见刘艳红主编:《刑法学总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6页。
    ③参见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8页;刘艳红主编:《刑法学总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6--57页。
    ①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上)》,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486页。
    ②黄汉勇:《骗取贷款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探讨》,载《法治论丛》2008年第3期。
    ③吴华清:《论骗取金融机构贷款、信用罪》,载《中国检察官》2006年第9期。
    ④张兆松:《论骗取金融机构信用罪的若干问题》,载李洁、张军、贾宇主编:《和谐社会的刑法现实问题(下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11页。
    ⑤汪维才:《骗取贷款、信用罪之立法解析》,载《行政与法》2007年第1期。
    ①赵凤祥编:《国际金融犯罪比较研究与防范》,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
    ①林山田著:《刑罚的革新》,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154页
    ②参见[意]杜里奥·帕多瓦尼著:《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6页。
    ①[意]杜里奥·帕多瓦尼著:《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7页。
    ②参见[日]金尚均著:《危险社会和刑法》,成文堂2001年版,第1页,转引自黎宏:《结果无价值论之展开》,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5期。
    ①本段关于抽象法益的论述等均参见黎宏:《结果无价值论之展开》,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5期。
    ①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1页。
    ①参见曲新久著:《金融与金融犯罪》,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第9页。
    ①张明楷著:《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①[日]山口厚著:《刑法各论》,有斐阁2003年版,第262页。
    ②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49页。
    ①张明楷著:《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23页。
    ①参见张明楷著:《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22页。
    ①张军主编:《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5页。
    ①马克思著:《资本论》第三卷,第542页。转引自王应福、苏昌藻主编:《现代银行票据结算》,武汉出版社1994版,第379页。
    ②参见王应福、苏昌藻主编:《现代银行票据结算》,武汉出版社1994版,第414页-415页。
    ①参见张明楷著:《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14页。
    ①参见吴总见:《保函规则的发展及其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的运用》,载《天府新论》2001年第3期。
    ①张明楷著:《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32页。
    ①《现代汉语词典》编写组编:《现代汉语词典》,人民日报出版社2006年版,第966页。
    ②陈兴良:《金融诈欺的法理分析.》,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3期。
    ①参见汤计、李柯勇:《王细牛进行奢华表演诈骗宁夏及呼市17亿》,载http://info.biz.hc360.com/2008/11/18110579789-2.shtml,2008/11/18/11:05来源:新华网。
    ①赵秉志主编:《金融诈骗罪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65页。
    ①李曙峰著:《担保与抵押》,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140页。
    ①参见黄嵩:《贷款诈骗罪研究》,武汉大学2004年度博士学位论文,第70-73页。
    ①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52页。
    ②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61页。
    ③参见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84页。
    ④陈兴良著:《行为犯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173页。
    ①参见张明楷著:《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33页。
    ①张明楷著:《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33页。
    ②于改之,孟一姝:《“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之解读》,载李洁、张军、贾宇主编:《和谐社会的刑法现实问题(下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99页。
    ①参见黄汉勇:《骗取贷款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探讨》,载《法治论丛》2008年第2期。
    ①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2页。
    ①参见张智辉著:《刑事责任通论》,警官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298页。
    ①陈兴良:《盗窃罪研究》,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6页。
    ①张明楷:《新刑法与法益侵害说》,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
    ①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第三版)(上)》,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487页。
    ②王海涛主编:《刑法修正案(六)罪名图解与案例参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32页。
    ③李学林:《对<刑法修正案(六)>金融诈骗行为的立法解读》,2006年11月全国金融刑法研讨会(海南)参会论文.
    ④汪维才:《骗取贷款、信用罪之立法解析》,载《行政与法》2007年第1期。
    ①徐竹芃:《试论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1、2期。
    ①参见储槐植、杨书文:《再论复合罪过形式——兼谈模糊认识论在刑法中的运用》,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七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10页。
    ②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分则篇)》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10页。
    ①参见张明楷:《“客观的超过要素”概念之提倡》,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
    ②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7页。
    ①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0页。
    ①参见[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论(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4页。
    ②参见[日]小野清一郎著:《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5页。
    ③参见陈兴良:《目的犯的法理探究》,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
    ①马克昌:《金融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载《人民检察》2001年第1期。
    ①何家弘:《论司法证明中的推定》,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
    ②沈丙友:《诉讼证明的困境与金融诈骗罪之重构》,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
    ①参见邓子滨著:《刑事法中的推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4—118页。
    ②高憬宏:《审理金融犯罪案件若干问题——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综述》,载《法律适用》2000年第1期。
    ①参见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5页。
    ②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71页。
    ①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77页。
    ①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78页。
    ②刘艳红主编:《刑法学总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7页。
    ③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94页。
    ①何秉松主编:《刑法学教科书(上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421页。
    ②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6页。
    ①张勇著:《犯罪数额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84页。
    ②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16页-420页。
    ①参见张明楷著:《未遂犯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0-74页。
    ②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89页。
    ③张明楷:《保险诈骗罪的基本问题探究》,载《法学》2001年第1期。
    ④[日]齐藤诚二著:《预备罪的研究》,风间书房1971年版,第79页。
    ①参见张勇著:《犯罪数额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90-92页。
    ①参见陈兴良著:《共同犯罪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52—354页。
    ②洪福增译:《日本刑法判例评释选集》,台湾汉林出版社1977年版,第131—135页。
    ③高仰止著:《刑法总则之理论及实用》,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6年版,第426页。
    ④韩忠谟著:《刑法原理》,台湾雨利美术印刷有限公司1981年版,第297页。
    ⑤[日]西田典之著:《共犯与身份》,成文堂1982年版,第179页。
    ①[日]西田典之著:《共犯与身份》,成文堂1982年版,第180页。
    ②参见杨春洗、杨敦先主编:《中国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7页。
    ①高铭暄著:《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05页。
    ①参见马克昌等主编:《刑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148页。
    ②参见孙谦主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6页。
    ③参见张明楷著:《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50页。
    ①参见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52页-658页。
    ②肖中华著:《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5—306页。
    ①田鹏辉著:《片面共犯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49页。
    ②参见陈兴良著:《共同犯罪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15--116页。
    ③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71页。
    ④参见冯英菊著:《共同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303页。
    ⑤[日]植松正著:《再订刑法概论·1总论》,劲草书房,1974年版,第381页,转引自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15页。
    ①参加单长宗、欧阳涛:《谈谈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案件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
    ②参见刘宪权著:《金融犯罪刑法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1页。
    ③参见裴洪泉:《如何确认共同盗窃案件中各被告人承担的盗窃数额》,载《法学与实践》1986年第1期。
    ①娄云生著:《法人犯罪》,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6页。
    ②阮方民:《论单位犯罪的要领与构成》,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5页。
    ①参见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486页。
    ②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28--630页。
    ①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37--638页。
    ①吴振兴著:《罪数形态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72页。
    ②参见马克昌:《金融诈骗罪的若干问题》,载《人民检察》2001年第1期。
    ①参见胡启忠著:《金融刑法适用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155页。
    ②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42页。
    ③以上三种观点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83--684页。
    ①参见赵秉志主编:《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308页。
    ①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91页。
    ②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94-695页。
    ①参见赵秉志主编:《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304-305页。
    ②199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国情,制定了《贷款分类指导原则》,要求商业银行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进行贷款质量的五级分类,即按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后三种为不良贷款。
    ①张勇著:《犯罪数额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118页。
    ②参见金凯主编:《侵犯财产罪新论》,知识出版社1988年版,第230。
    ③参见李文胜等著:《扰乱市场秩序罪的认定和处理》,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153页。
    ④参见高铭喧主编:《新型经济犯罪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285页。
    ①张明楷:《论刑法的谦抑性》,载《法商研究》1995年第4期。
    ②[日]平野龙一编:《现代法Ⅱ—现代法与刑罚》,岩波书店1965年版,第21-22页。
    ③[日]平野龙一著:《刑法总论Ⅰ》,有斐阁1972年版,第47页。
    ①虽然劳动教养中的某些行政强制措施较刑罚规定的管制等刑罚重,但这一方面是由于特殊年代特殊国情造成的,另一方面,现在对其要求改革的呼声也非常高涨。
    ②参见张明楷:《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6期。
    ③参见陈瑾昆著:《刑法总则讲义》,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
    ④参见张明楷:《结果和量刑—结果责任、双重评价、间接处罚之禁止》,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
    ①参见刘树德、喻海松:《从法治的立场解读刑法修正案(六)》,载《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06年第8期。
    ①参见刘远、赵玮:《金融犯罪构成形态的立法设计》,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8期。
    ②骗取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其本质也是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非法融资。其民刑界限与贷款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只是具体表现方式有些不同,本文不单独叙述。
    ①参见杨兵:《浅议骗取贷款罪》,载《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1期。
    ①刘国敏:《骗取银行信用罪之立法解析》,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①刘国敏:《骗取银行信用罪之立法解析》,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②参见黄汉勇:《骗取贷款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探讨》,载《法治论丛》2008年第3期。
    ①罗欣:《金融诈骗罪的两个问题》,载《法律研究》2000年第9期。
    ①卢勤忠:《金融诈骗罪中的主观内容分析》,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②陈兴良:《论金融诈骗罪主观目的的认定》,载《刑事司法指南》2000年第1期。
    ①参见张明楷著:《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85-289页。
    ②参见吴华清:《论骗取金融机构贷款、信用罪》,载《中国检察官》2006年第9期。
    ①刘树德、喻海松:《从法治的立场解读刑法修正案(六)》,载《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06年第8期。
    ②汪维才:《骗取贷款、信用罪之立法解析》,载《行政与法》2007年第1期。
    ①参见刘远著:《金融诈骗罪研究》,中国监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②参见周枏著:《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590页、794页。
    ①参见陈兴良:《金融诈欺的法理分析》,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3期。
    ②参见白建军著:《金融诈欺及预防》,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第35页。
    ③参见陈兴良:《金融诈欺的法理分析》,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3期。
    ①参见王世洲:《中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概念的双重结构与功能》,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5期。
    ①参见徐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86页。
    ②参见徐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8页。
    ①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5页。
    ②参见[意]加罗法洛著:《犯罪学》,耿伟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4-50页。
    ①参见[日]大塚仁著:《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0-22页。
    ②参见唐继尧、王艳莉:《论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载《河北法学》2003年第9期。
    ③[日]福田平、大塚仁编:《日本刑法总论讲义》,李乔等译,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页。
    ①参见周光权著:《法治视野中的刑法客观主义》,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8-259页。
    ②[法]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著:《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卢建平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53页。
    ①参见高铭暄著:《刑法肄言》,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7-59页。
    ①朱继良、雷东生:《刑法规制不法经济行为的适度性》,载杨春洗、高格主编:《我国当前经济犯罪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3页。
    ②陈兴良等:《经济与刑法干预度》,载《政治与法律》1995年第2期。
    ③蔡道通:《论刑法的最低限度干预原则》,载《淮阴师范专科学院学报》1997年第2期。
    ④参见刘华:《刑法干预经济行为的“边界原则”》,载《政治与法律》1995年第2期。
    ①李海东主编:《日本刑事法学者》(上),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国成文堂1995年联合出版,第252页。
    ②陈忠林著:《意大利刑法纲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前言。
    ③王建今等著:《现代刑法的基本问题》,台湾汉林出版社1981年版,第153页。
    ④蔡道通:《论刑法的最低限度干预原则》,载《淮阴师范专科学院学报》1997年第2期。
    ①参见周宜俊:《刑法适度性原则研究——以法定犯为视角》,华东政法学院2004年度硕士论文,第12-13页。
    ②[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页。
    ③[意]菲利著:《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70页。
    ④[美]戈尔丁著:《法律哲学》,齐海滨译,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151页。
    ⑤[意]贝卡里亚著:《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69、72页。
    ①郭立新:《论经济犯罪的刑罚调整》,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7年第1期。
    ①参见搜狐新闻:《32亿保命钱被拆借 上海社保基金案倒下众贪官》,载http://news.sohu.com/20060925/n245523680.shtml,2006年09月25日14:22。
    ②吕敏、王宗光:《浅析当前贷款诈骗罪的特征与认定》,载赵秉志主编:《新千年刑法热点问题研究与适用(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175页。
    1.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马克昌著:《刑法理论探索》,法律出版社1995年。
    3.马克昌主编:《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8月版。
    4.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3版。
    5.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马克昌等主编:《刑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
    7.马克昌、莫洪宪主编:《中日共同犯罪比较研究—中日刑事法学术研讨会文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8.高铭暄著:《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9.高铭暄著:《刑法总则要义》,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10.高铭暄著:《刑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11.高铭暄著:《刑法肄言》,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2.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13.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14.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下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15.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6.高铭暄主编:《新型经济犯罪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
    17.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18.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上)》,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19.高铭暄、赵秉志主编:《21世纪刑法学新问题研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2001年版。
    20.高铭暄、赵秉志编著:《新中国刑法学研究历程》,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
    21.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
    22.储槐植著:《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3.储槐植著:《美国刑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4.何秉松主编:《刑法学教科书(上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25.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6.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7.周枏著:《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28.刘艳红著:《开放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9.刘艳红著:《罪名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
    30.刘艳红主编:《刑法学总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1.刘艳红主编:《刑法学各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2.吴振兴主编:《犯罪形态研究精要Ⅱ》,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33.吴振兴主编:《罪数形态论(修订版)》,中国检查出版社2006年版。
    34.莫洪宪主编:《犯罪学概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
    35.林亚刚著:《犯罪过失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6.许发民著:《刑法文化与刑法现代化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
    37.张军主编:《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8.张明楷著:《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9.张明楷著:《未遂犯论》,法律出版社、成文堂1997年版。
    40.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41.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2.张明楷译:《日本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43.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4.张明楷著:《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45.张明楷著:《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6.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7.陈兴良著:《共同犯罪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8.陈兴良著:《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49.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0.陈兴良著:《行为犯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
    51.赵秉志著:《刑法基础理论探索》,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52.赵秉志著:《英美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3.赵秉志主编:《金融诈骗罪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54.赵秉志主编:《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
    55.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6.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分则篇)》,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57.赵秉志、杨诚主编:《金融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58赵秉志、肖中华、左坚卫著:《刑法问题对谈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59.李希慧著:《刑法解释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60.刘明祥著:《财产犯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1.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62.杨春洗、杨敦先主编:《中国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3.徐武生著:《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64.赵凤祥编:《国际金融犯罪比较研究与防范》,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65.孙谦主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66.刘远著:《金融诈骗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67.王晨著:《诈骗犯罪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68.王晨著:《诈骗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
    69.胡启忠著:《金融刑罚适用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
    70.田宏杰主编:《单位犯罪适用的疑难问题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71.杨长春主编:《国际金融欺诈案例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72.刘宪权著:《金融犯罪刑法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73.孙国祥、魏昌东著:《经济刑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74.金凯主编:《侵犯财产罪新论》,知识出版社1988年版。
    75.李文胜等著:《扰乱市场秩序罪的认定和处理》,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
    76.娄云生著:《法人犯罪》,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77.周振想主编:《金融犯罪的理论与实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78.胡康生、郎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79.何帆著:《刑法修正案中的经济犯罪疑难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80.李洁、张军、贾宇主编:《和谐社会的刑法现实问题(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81.李光灿、马克昌、罗平著:《论共同犯罪》,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82.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83.叶高峰著:《金融犯罪论》,河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84.黄京平主编:《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85.白建军主编:《金融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86.田鹏辉著:《片面共犯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
    87.冯英菊著:《共同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88.侯太领著:《逃债控制与案例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89.蒋洪主编:《商业银行常用法律问题解析》,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90.陈立主编:《刑法疑难案例评析》,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91.陈忠林著:《意大利刑法纲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92.肖中华著:《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93.谢望原著:《台、港、澳刑法与大陆刑法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94.阴建峰、周加海著:《共同犯罪适用中疑难问题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95.张智辉著:《刑事责任通论》,警官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
    96.陈瑾昆著:《刑法总则讲义》,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97.龚培华、肖中华著:《刑法疑难争议问题与司法对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98.林文肯、茅彭年著:《共同犯罪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99.赵微著:《俄罗斯联邦刑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00.朱华荣著:《各国刑法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101.许玉秀著:《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102.蔡墩铭主编:《刑法总则争议问题研究》,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8年版。
    103.甘添贵等著:《共犯与身分》,台湾学林文化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1年版。
    104.林钰雄著:《新刑法总则》,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版。
    105.邱忠羲著:《刑法通则新论》,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7年版。
    106.陈志龙著:《法益与刑事立法》,台湾大学丛书编辑委员会1992年版。
    107.周光权著:《法治视野中的刑法客观主义》,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08.陈朴生著;《刑法总论》,正中书局1969年版。
    109.洪福增译:《日本刑法判例评释选集》,台湾汉林出版社1977年版。
    110.李海东主编:《日本刑事法学者(上)》,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国成文堂1995年联合出版。
    111.林山田著:《刑法通论(上下册)(增订八版)》,台大法学院图书部经销2002版。
    112.林山田著:《刑罚的革新》,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1年版。
    113.高仰止著:《刑法总则之理论及实用》,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6年版。
    114.韩忠谟著:《刑法原理》,台湾雨利美术印刷有限公司1981年版。
    115.王建今等著:《现代刑法的基本问题》,台湾汉林出版社1981年版。
    116.李曙峰著:《担保与抵押》,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1994年版。
    117.刘树德、喻海松著:《规则如何提炼》,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18.丁慕英、李淳、胡云腾著:《刑法实施中的重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19.龚培华、肖中华著:《刑法疑难争议问题与司法对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120.曲新久著:《金融与金融犯罪》,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
    121.曲新久、陈兴良等著:《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22.蔡枢衡著:《中国刑法史》,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123.高绍先著:《中国刑法史精要》,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24.柯耀程著:《变动中的刑法思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25.邓子滨著:《刑事法中的推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26.张勇著:《犯罪数额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127.杨敦先主编:《新刑法实施问题研究与使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
    128.王海涛主编:《刑法修正案(六)罪名图解与案例参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129.桑润生编著:《简明近代金融史》,立信会计出版社1995年版。
    130.周密主编:《美国经济犯罪和经济刑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131.殷德生著:《金融学导论》,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32.王应福、苏昌藻主编:《现代银行票据结算》,武汉出版社1994版。
    133.[日]小野清一郎著:《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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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36.[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分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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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谭振波:《防范金融风险的法律思考》,载《河北金融》200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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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吴玉梅:《中德金融诈骗罪比较研究》,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6期。
    86.王越飞:《集资诈骗罪的法理分析》,载《河北法学》2006年第2期。
    87.黄冬生:《鲁某信用证诈骗案评析》,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5年第1期。
    88.向在强:《析金融诈骗侦察中的几个疑难问题》,载《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第5期。
    89.郑良泽:《金融诈骗犯罪及防范》,载《合作经济与科技》2005年第20期。
    90.赵德刚:《小议诈骗罪的客体》,载《政府法制》2005年第11期。
    91.张晓健:《论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
    92.周密:《德国刑事法律制度的新变化》,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3期。
    93.孙军工:《诈骗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载《人民司法》1997年第1期。
    94.吴丹红、孙孝福:《论诱惑侦察》,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4期。
    95.黄京平:《“诱惑侦察”需谨慎合理使用》,载《检察日报》2002年12月30日。
    96.李波:《新形势下犯罪特点研究》,载《经济师》2008年第2期。
    97.薛昭顺:《严格防范金融犯罪》,载《中外企业文化》2008年第1期。
    98.林安民:《中国金融犯罪的立法及其完善》,载《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
    99.熊欣:《英美两国怎样治理假按揭》,载《银行家》2007年第5期。
    100.张晓华:《当前金融案件防范的难点与对策》,载《现代金融》,2007年第6期。
    101.黄润源:《金融形势立法的演进、缺陷及完善》,载《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102.崔亚君:《金融诈骗类犯罪剖析》,载《新疆金融》2007年第10期。
    103.曲伶俐:《金融违法行为入罪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2期。
    104.刘瑞瑞:《论金融犯罪的刑罚配置》,载《行政与法》2006年第1期。
    105.肖中华:《论金融诈骗罪适用中的三个问题》,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4期。
    106.曹廷生:《金融欺诈犯罪概念之提倡》,载《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107.熊永明:《严密金融犯罪刑事法网的学理分析》,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108.王晶:《论贷款诈骗罪及其立法完善》,载《中国市场》2008年第5期。
    109.张明星:《全球金融犯罪》评介,载《财经科学》2008年第1期。
    110.王利军:《农村信用社职务犯罪探析》,载《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
    111.王群:《金融犯罪分类问题探究》,载《南方金融》2007年第9期。
    112.胡启忠:《中国古代金融犯罪考》,载《西南民族学院学报》1999年第5期。
    113.黄太云:《<刑法修正案(六)>的理解与适用(下)》,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5期。
    114.梁根林:《论犯罪化及其限制》,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3期。
    115.周振想:《论刑事政策》,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0年第1期。
    116.沈丙友:《诉讼证明的困境与金融诈骗罪之重构》,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
    117.刘仁文:《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研究》,载《当代法学》2008年第1期。
    118.蒋涛:《骗用贷款简析》,载刘宪权主编:《刑法学研究(第3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19.吴总见:《保函规则的发展及其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的运用》,载《天府新论》2001年第3期。
    120.单长宗、欧阳涛:《谈谈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案件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
    121.裴洪泉:《如何确认共同盗窃案件中各被告人承担的盗窃数额》,载《法学与 实践》1986年第1期。
    122.阮方民:《论单位犯罪的要领与构成》,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23.罗欣:《金融诈骗罪的两个问题》,载《法律研究》2000年第9期。
    124.郭立新:《论经济犯罪的刑罚调整》,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7年第1期。
    125.吕敏、王宗光:《浅析当前贷款诈骗罪的特征与认定》,载赵秉志主编:《新千年刑法热点问题研究与适用(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
    1.黄嵩博士论文: 《贷款诈骗罪研究》,武汉大学2004年度。
    2.沙君俊博士论文:《合同诈骗罪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3年度。
    3.卢勤忠博士论文:《中国金融刑法改革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04年度。
    4.单晓华博士论文:《金融诈骗罪基本问题研究》,吉林大学2006年度。
    5.任继鸿博士论文:《贷款犯罪研究》,吉林大学2005年度。
    6.刘嘉硕士论文:《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探析》,南昌大学2008年度。
    7.周宜俊硕士论文:《刑法适度性原则研究——以法定犯为视角》,华东政法大学2004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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