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中的原告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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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适格是行政诉讼当事人理论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但是,在传统理论中,由于“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我们在理论与实践上并未对其作出清晰和正确的认识,其表现就是将原告与原告适格混为了一谈,从而认为原告适格就是起诉人欲成为行政诉讼原告所须具备的各项条件。这不但违背了诉讼的法理与规律性,给理论研究带来了混乱,而且也给行政诉讼实践带来了种种的不良影响。鉴于这种情况,本文试从诉讼理论入手分三部分展开论述:
    第一章 原告适格的基本理论。本章主要是从理论的角度对原告适格加以讨论和分析,主要涉及到原告适格的意义、性质及判断标准等,并且在程序上就如何查明原告适格提出分析和建议。其中在原告适格的意义一节中,针对我国传统理论对原告适格的误识,着重分析了原告地位与原告适格的关系。
    第二章 比较法上的考虑。本章通过考察美、英、日、法等四个西方主要国家的原告适格理论,分析了其各自的发展特点并展现其发展趋势,指出西方国家在这一问题上对我国可资借鉴的一些特点。
    第三章 我国原告适格理论现状及其完善。本章分析了我国原告适格理论研究的缺陷及其成因,对完善我国原告适格理论提出以下五点构想:一、观念上的更新;二、建立判例制度;三是完善公权利的相关法律规定;四是因果关系的认定与完善;五是建立与完善客观诉讼中的原告适格。
引文
一、著作:
    1.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
    2. 谭兵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
    3. 江伟、邵明、陈刚著:《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
    4. 肖建华著:《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
    5. [日]中村英郎著、陈刚等译:《新民事诉讼法讲义》,法律出版社2001年。
    6. 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7. 薛刚凌著:《行政诉权研究》,华文出版社1999年。
    8. 方世荣著:《论行政相对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9. 甘文著:《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
    10. 张树义主编:《寻求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11. 张步洪、王万华著:《行政诉讼法律解释与判例评述》,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
    12. [台]叶百修、吴绮云著:《行政撤销诉讼之研究》,“司法院”印行1990年。
    13. 王名扬著:《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
    14. [英]韦德著,徐炳等译:《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
    15. 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
    16. [美]伯纳德·施瓦茨著,徐炳译:《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
    17. 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
    18. [日]盐野宏著,杨建顺译:《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
    19. 杨建顺著:《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
    20. 于安编著:《德国行政法》,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
    21. 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
    22. 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二、论文:
    1. 周汉华:《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审查》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6期。
    
    
    2. 夏桂英等:《对〈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审查〉一文的异议》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2期。
    3. 刘恒:《实施行政诉讼法面临的若干问题探析》载《中山大学学报》(哲社版)1992年第1期。
    4. 刘栓柱:《论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载《政治与法律》1993年第3期。
    5. 吴偕林:《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新论》载《行政法学研究》1993年第4期。
    6. 李季:《行政诉讼起诉条件几个问题之我见》载《政法论坛》1996年第3期。
    7. 高家伟:《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载《法商研究》1997年第1期。
    8. 刘峥:《试论设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互动逻辑关系》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4期。
    9. 邹荣:《“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研究”学术讨论会综述》载《法学》1998年第7期。
    10. 朱剑锋:《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认定与思考》载《当代法学》2000年第4期。
    11. 沈福俊:《论对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认识及其发展》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
    12. 张旭勇:《“法律上利害关系”新表述》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6期。
    13. 郑春燕:《论民众诉讼》载《法学》2001年第4期。
    14. 蔡虹、梁远:《也论行政公益诉讼》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3期。
    15. 解志勇:《论公益诉讼》载《行政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
    16. 薛刚凌、王霁霞:《论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
    17. [台]法治斌:《论行政诉讼中诉之利益》载《政大法学评论》第35期。
    18. [台]侯庆辰:《论行政诉讼中诉之利益》载《宪政时代》第26卷第4期。
    19. 胡锦光、王丛虎:《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
    20. [台]蔡秀卿:《日本行政诉讼原告适格之现况》载《行政诉讼论文彙编》“司法院”行政诉讼与惩戒厅编辑1998年。
    [台]张迺良:《民事诉讼法上当事人适格问题之研究》载杨建华主编《民事
    
    21. 诉讼法论文选辑》(上)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
    22. 王涌:《私权救济的一般理论》载《人大法律评论》2000年第1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
    23. 王万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1996年。
    24. 罗智敏:《论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几个问题》,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0年。
    25. 陆云霞:《论行政诉讼制度中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1年。
    张越:《行政诉讼主体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0年。
    1 参见王甲乙等著:《民事诉讼法新论》三民书局 1983年,广益印书馆,第52页。
    2 参见吴庚著:《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增订七版),三民书局,2001年,第610页。
    3 参见张迺良《民事诉讼法上当事人适格问题之研究》,载杨建华主编《民事诉讼法论文选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第241页。
    4 参见张步洪、王万华著:《行政诉讼法律解释与判例评述》,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第185页。 高家伟:《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载《法商研究》1997年第1期,第63页。
    5 原告资格似乎总给人以只有符合资格所设定的条件才能成为原告的印象,但事实上却并非如此,因为是否具备资格,只有在取得原告地位后才能查明。传统理论多认为原告资格只是一个程序问题,然而不容否认的是,利害关系只能是一个实体法上的问题,这就出现了一个疑问,即程序尚未启动,法院究竟如何通过形式(程序)审查来确定起诉人是否是“利害关系人”(实体问题)。
    6 参见胡锦光、王丛虎:《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
    7 张卫平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24-125页。
    8 江伟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18页。但并不意味着任何起诉人均能取得原告地位而成为原告。起诉人欲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仍必须具备行政诉讼法上所规定的若干要件,如具备当事人的权利能力和诉讼能力,法院须对案件有管辖权,诉状合乎法定程序要件等。
    9 参阅刘宗德、彭凤至著:“行政诉讼制度”载翁岳生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1376页。
    10 原告提起诉讼需要的事实根据主要有两项:一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二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参见甘文著:《行政诉讼证据司法解释之评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14页。
    11 参见甘文著:《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第64页。另外,我以为,行政诉讼法之所以如此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受民事诉讼法的影响。由于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明确要求起诉人在起诉时必须提供“事实根据”,加上我国行政诉讼确立之后,很长一段时间是比照民事诉讼法来进行的,因此89年行政诉讼法在制定之时就很自然地将“事实根据”归为原告的起诉条件之中。但是,值得注意的是,91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已将试行民事诉讼法中的“事实根据”修改为“事实、理由”,这主要就是因为案件的证据基本上是事实根据,就“事实根据”本身来说难以区分出起诉证据和胜诉证据,从而易于使人理解为起诉时就得提供胜诉证据,这种误解在实务中是屡见不鲜的,以至于多次出现法院非法阻却诉权行使的现象。(参见江伟、邵明、陈刚著:《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269页。唐德华著:《民事诉讼法立法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394-395页。)因此,本文认为,原告在起诉时,只要有证据证明其起诉合法即可,而不必提供能够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的胜诉证据。
    12 参见江伟、邵明、陈刚著:《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70页。
    13 参见肖建华著:《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88-89页。
    14 诉讼系属,系指某一法院就当事人间系争具体法律关系有关争议,应开始诉讼程序以进行审理之状态。(参见翁岳生前引书,第1382页,注②),系属发生的时间,依多数说,以起诉时为诉讼系属发生时期,故以诉状提出於法院而起诉者,诉状提出於法院时发生诉讼系属;求法院书记官作成笔录而起诉者,于作成笔录时发生诉讼系属。(参见王甲乙等前引书,第272页)诉讼系属以后,产生以下效果:(1)法院管辖之恒定;(2)当事人范围(当事人之特定、恒定)及关系人范围(诉讼参加、诉讼告知或承当诉讼等);(3)法院审判对象及裁判之范围(诉讼标的之特定及诉外裁判之禁止);(4)重复起诉之禁止;(5)提起反诉之始期;以及(6)其他实体法上之效果(如时效中断)等。(参见翁岳生前引书第1383-1384,王甲乙等前引书,第274-280页)。
    15 参见唐德华著:《民事诉讼法立法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182-184。如前所述,在西方国家,只要当事人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诉状符合了法定的形式要件,案件就即系属于法院。与此相适应,其诉讼程序中也不存在“立案受理“一节。在起诉条件上,从德日等国来看,通常包括提交合法的起诉状和合法缴纳案件受理费等,起诉状需记载的内容:当事人基本情况,明确的诉讼请求及其原因。起诉状所须记载的诉讼请求原因仅指使诉讼请求得以特定所需的最低限度的案件事实。至于原告支持其胜诉的案件事实,以及攻击和防御方法(举证)等,作为诉状的任意记载事项。在美国,由于在审前准备程序中规定了诸多证据开示方法及其保障措施,无强行性要求在起诉时就提供一定的证据,合法的起诉即启动诉讼程序。按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3条规定,诉讼经由原告向法院递交诉状而开始。诉状只要求关于情况的简短陈述,应当说明法律救济的根据,法院随即向对方当事人发出传票指示他们对诉讼作出答辩,否则就承受缺席判决。(参见江伟、邵阳、陈刚前引书,第259页。王福华著:《民事诉讼基本结构》,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第176-179页。)
    16 参见张树义主编:《寻求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81页。
    17 周汉华:《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审查》,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1期,第111页。
    18 参见高家伟前引文,第67页。
    19 章剑生著:《行政诉讼法基本理论》,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年,第69—70页。
    20 甘文前引书,第64页。
    21 张旭勇:《“法律上利害关系”新表述》,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6期,第42-43页。
    22 以下分析参见王涌:《私权救济的一般理论》载《人大法律评论》2000年第1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
    23 原则状态中的权利缓冲了法律的稳定性和社会生活变动性之间的矛盾。因为现代社会的急剧发展产生了许多亟需保护的新型利益,但由于立法的相对滞后性,因此这些利益往往在具体的法律规则中无法得到体现,于是法官只有通过原则来将其摄入权利体系并予以保护,而当对此类利益的法律保护显得愈来愈重要时,立法者就会制定出具体的规则,设定一种特定的明确的权利类型来保护此类利益。所以,对一种新型利益的保护往往会经过原则保护和规则保护两个阶段,随着立法的发展,许多原本是原则状态中的权利会逐渐明晰化为规则状态中的权利。参见王涌前引文。
    24 于安编著:《德国行政法》,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7页。
    25 参见于安前引书,第37-42页。
    26 参见王涌前引文。
    27 参见张旭勇前引文,第44页。
    28 参见叶百修、吴绮云著:《行政撤销诉讼之研究》,司法院印行1990年,第39页。
    29 [美]卡多佐普,朱苏力译:《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74页。
    30 参见翁岳生前引书,第1323-1324页。
    31 参见翁岳生前引书,第1396-1397页。
    32 参见高家伟前引书,第67页。
    33 参见章剑生前引书,第71页。
    34 参见张旭勇前引文,第47页。
    35 参见陈兴良著:《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281-283页。
    36 陈兴良前引书,第283页。
    37 参见张明楷著:《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18-124页,陈兴良前引书,第287-288页。
    38 陈兴良前引书,第284页。
    39 参见陈兴良前引书,第289-292页。
    40 参见甘雨沛、何鹏著:《外国刑法学》(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第297页。
    41 参见江伟、邵明、陈刚前引书,第172页。
    42 参见江伟、邵明、陈刚前引书,第172—174页。
    43 参见翁岳生前引书,第1389页。
    44 以下分析参见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第617-639页;法治斌:《论行政诉讼中诉之利益》,载《人权保障与司法审查——宪法专论(二)》,第164-180页。
    45 以下分析参见[英]韦德著、徐炳等译《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第364-389页。王名扬著:《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198—203页。
    46 “诉讼资格”(Standing to sue)原则是为了确保一方当事人在案件的最终结果中有足够的利害关系,以便保证提交到法院的是真正的案件或争议。(参见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3页。)从这种意义上来理解,诉讼资格和当事人适格实为同一概念而已。事实上,也确有学者将“standing to sue”翻译为当事人适格的。参见汤维建主编:《美国民事诉讼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第79页。
    47 以下分析参见杨建顺著:《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第732-734页;蔡秀卿《日本行政诉讼原告适格之现况》载《行政诉讼论文彙编》,1998年。
    48 参见法治斌前引文,第180-183页。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678—681页。
    49 刘树洁、谢岚:《中美民事诉讼当事人制度比较研究》,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45页。
    50 参见汤维建主编:《美国民事诉讼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79-83页。
    51 徐昕著:《英国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载张卫平主编:《司法改革论评》第三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70-273页。
    52 所谓起诉要件是指诉讼的适法提起所必需的要件,欠缺此要件时,即使存在起诉行为,其起诉在诉讼法上也视为不成立。作为起诉要件:(1)诉状中必须写明必要记载事项;(2)贴用收入印纸,交纳规定的手续费;(3)将诉状送达于被告。审判长依职权调查诉状是否具备以上要件。若诉状具备以上要件,诉才算适法的诉。参见[日]中村英郎著,陈刚等译:《新民事诉讼法讲义》,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2-153页。
    53 参见中村前引书第153—156页。
    54 参见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第622-623页。
    55 参见张步洪、王万华前引书,第203页。
    56 以下分析参见法治斌前引文,第48-51页。
    57 [美]施瓦茨著,徐炳译:《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第424页。
    58 [日]三个月章著,汪一凡译:《日本民事诉讼法》,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第225页。
    59 施瓦茨前引书第419页。
    60 参见方世荣著:《论行政相对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83—102页。张树义主编:《寻求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82—85页
    61 参见叶百修、吴绮云前引书第419页。
    62 对此,可以借鉴公司法中的股东代表诉讼。所谓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经营者的责任及实现其他权利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代表诉讼,又可称为派生诉讼,传来诉讼和代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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