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行为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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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共同侵权行为是侵权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研究共同侵权行为,关键是正确认识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即“共同性”。学界关于“共同性”的主张一直颇为丰富,大致有“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三种代表观点。本文从各学说的含义与本质入手,对共同侵权行为体系中若干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文章主体结构主要由五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是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基本理论分析。本部分介绍并分析了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总结提炼共同侵权的普遍特征,近而明确“共同性”是研究共同侵权本质之所在。以“主观说”中的“共同故意说”和“共同过错说”两种观点为引子,分析了“客观说”中的“共同行为说”和“共同关联说”,又比较了“折衷说”的内涵,通过各学说利弊比较与权衡,得出修正的主观说更符合了共同侵权的法律属性及价值取向。
     第二部分是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立法例研究。本部分以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共同侵权立法的规定为主线,分别介绍并分析了德国、法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英国、美国以及我国大陆地区关于共同侵权的立法规定。通过对各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横向对比,结合各自的发展变革,从法益及经济基础差异性的角度着眼,分析了共同侵权行为的价值理念和立法规定,有利于我国关于共同侵权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共同侵权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第三部分是几种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该部分主要阐述了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帮助和教唆行为三种典型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从第一部分关于共同侵权“共同性”的基准出发,界定了三种共同侵权行为的范围,并分析了彼此之间的关系。
     第四部分是关于共同侵权行为与相关侵权行为的比较。分析了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但又与共同侵权行为有着相似或其他密切关系的几种侵权行为方式,例如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不属于共同侵权的教唆和帮助侵权、团伙侵权、合伙侵权等。从澄清他们与共同侵权之间界限的层面,论证了共同侵权行为固有的范畴。
     第五部分是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该部分以过错责任原则中心,论证分析了共同侵权行为应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本归责原则,以过错推责任方式、无过错责任方式、公平责任方式为辅助归责方法的共同侵权归责体系构建。又结合连带责任的法律属性、价值基础、合理性等方面的分析考虑,详细地阐述了共同侵权行为与连带责任承担之间的辩证关系,提出了连带责任对内、对外责任分担方式。最后,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的具体规定,分析了共同侵权行为与连带责任的具本适用。
Joint tort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parts in the tort law system. The key of studying on Joint tort is to get a correct understanding that commonality is the essence of it. There are abundant academic views of "commonality", however, the subjective theory, the objective theory and the compromise theory are the most representative ones. This thesis researches on some typical and important legal issues in Joint tort system which proceeds with the sense of the theories and essence of commonality. The paper consists of five parts besides introduction and conclusion.
     The first part is the analysis of the basic theories. This section introduces and analyzes the concept of joint tort, then summarizes and concludes the general characteristics from its expression so as to clarify that the commonality is the essence of joint tort. Beginning with the "joint intentional theory" and "joint fault theory" in the subjective theory, this part analyzed the both "joint conduct theory" and "joint relating theory" in the objective theory, and compared the connotation of the compromise theory. We concluded that the amendatory subjective theory is better accord with the legal nature and value orientation by weighing the pros and cons of the numerous theories.
     The second part is researching on the legislative cases of Joint tort. In this section we illustrated and analyzed the legislation status quo of joint tort in Germany, France, Japan, China Taiwan, Brita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mainland China respectively. Contrasting among the countries or the areas, and considering the evolution and development of each one, we talked about the legislation and value from the angle of the diversity of economic foundation and legal behalf, which is favorable for the improvement of our legislation, and favorable for the application of judicial practice in joint tort area.
     The third part is the identification of several specific joint torts. This section described three typical constitution of liability of joint tort, which are jointly harmful conduct, jointly dangerous conduct and abet or assist. Afterwards defined the scope of these three types and analyzed the relationships among them based on the "commonality" that described in the first part.
     The fourth part aims to make a comparison between the joint tort and other relating torts. In this section, the analytic method were taken to do some research on No contract meaning tort by more than one person, abet and assist which are not belong to joint tort, gang tort and partnership tort, which actually are not joint tort though some similar characteristics and close relations are existing. Above that restated the inherent category of joint tort and clarified the boundaries among them.
     The fifth part is the liability of joint. This section not only covered the basic theories of the liability of joint tort but also advanced some specific operations about it. Focusing on fault liability principle to demonstrate that we should take fault liability principle as the cardinal attributing principle, and make the method of construed fault liability, the method of no fault liability, the method of equitable liability as assistants. Afterward, we described dialectic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joint tort conducts and the burden of the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in detail, advanced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burden manners of the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which took all the factors that like legal nature, value foundation and rationality into consideration. Finally, discussed the application of the joint tort and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according to the specific provisions of the Tort Law of People'Republic of China.
引文
①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4页。
    ②参见杨立新: 《侵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535页。
    ③参见王利明,杨立新: 《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186页。
    ④参见张新宝: 《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4-92页。
    ⑤参见尹志强: 《侵权行为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2页。
    ①参见张新宝: 《侵权责任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7页、58页。
    ②参见李显冬: 《侵权责任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8页。
    ①参见杨立新: 《侵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535页。
    ②参见佟柔: 《民法学原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66页。
    ①参见程啸: 《论意思联络作为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意义》,载《法学家》2003年,第4期。
    ②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7页。
    ③参见佟柔: 《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227页。
    ④参见史尚宽: 《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3页。
    ①参见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页。
    ①参见叶军:“对共同侵权行为制度的再思考”,载于杨立新主编: 《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06页。
    ①参见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三册),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版,第12页。
    ②参见王利明:《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本质—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载王利明、公丕祥: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若 干问题评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23页。
    ①参见王利明、公丕祥:《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若干问题评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54页。
    ①参见张民安、梅伟: 《侵权法》(第二版),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页。
    ②参见于敏: 《日本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67页。
    ①参见史尚宽: 《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0页。
    ②参见林诚二: 《民法债编总论一体系化解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6页。
    ①参见杨立新: 《侵权法论》(上册),吉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06-307页。
    ②参见杨立新: 《侵权行为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③参见王家福: 《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会1985年版,第441-443页。
    ④在非共同侵权行的数人侵权中,各行为人的侵权责任范围是固定的,受害人不得超越侵权人的责任范围而主张赔偿,对于超过责任范围的赔偿主张,侵权人可行使抗辩权。
    ①参见陈卫佐: 《德国民法典》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08页。
    ②参见王利明: 《人身损害赔偿疑难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转引自Palandt,Burgeiliches Gesetzbuch,55.Auf.,1996,C.H.Beck'sche Verlagsbuchhandlung Munchen,1992.;Esser,Schuldrecht, Ⅱ,1969,S.446f.,Larenz,Schuldrecht, Ⅱ,1968,S.406f.
    ①参见陈卫佐: 《德国民法典》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11页。
    ②关于德国民法上的连带债务人,参见德国民法典第421条至第426条。
    ③参见陈卫佐: 《德国民法典》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06-307页
    ④参见邱聪智: 《民法研究》(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1页、231页、234页。
    ①参见法国民法典第1383条、1384条。
    ②参见张新宝: 《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3页。
    ③参见张民安: 《现代法国侵权责任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0页。转引自Remy Cabrillac p.217。
    ④参见张民安: 《现代法国侵权责任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1页。转引自Jean Carbonnier, p.399。
    ①参见张民安: 《现代法国侵权责任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4页。转引自Civ.29. Sept.1941, G. P.41,2,437
    ②参见张民安: 《现代法国侵权责任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4页。转引自Civ.2.18. mai 1955,520, J. C. P.55,2,8793
    ③参见渠涛: 《最新日本民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53页。
    ①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91页。
    ②参见津地方裁判所四日市支部1972年7月24日判决, 《判例时报》第672号第30页——四日市哮喘事件。
    ③参见于敏: 《日本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76页。
    ④参见同上注,第279页。
    ①参见同上注,第282页。
    ②参见梅仲协: 《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8页;郑玉波著、陈荣隆修订: 《民法债篇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2页;戴修瓒: 《民法债编总论》,台湾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207页。
    ③参见史尚宽: 《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3页;王伯琦:《民法债编总论》,国立编译馆1997年版,第79页。
    ①参见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三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修订版,第1页。
    ①参见[英]约翰·库克(John Cooke):《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41-344页。
    ②参见刘兴善:《美国法律整编·侵权行为法》,台北司法周刊杂志社第1986年版,第709页。
    ①参见[美]史蒂夫·L·伊曼纽尔(Steven L. Emanuel):《侵权法》,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第173-175页。
    ①参见王利明: 《民商法研究》(第二辑)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49页。
    ②参见同上,第747页。
    ①参见吴高盛,邢宝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2页。
    ①参见尹志强: 《侵权行为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6页。
    ①参见张新宝:《荷兰侵权法》,载自张新宝主编:《侵权法评论》2004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96页。
    ②参见《欧洲侵权行为法(草案)》,刘生亮译,谬英校,载自张新宝主编:《侵权法评论》2003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98页。
    ①参见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草案建议稿》,载自《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
    ②参见龙卫球: 《民法总论》(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415页。
    ①参见Deutseh, (Czureehnungundhartungl. zivilReeht), S.33.转引自王利明: 《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二版,第16页。
    ②参见邱聪智:《从侵权行为归责原理之变动论危险责任之构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1页。
    ②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二版,第17-18页。
    ①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第二版,第49页。
    ②《十二表法》中的两处关于过失的表述分别置于第八表第10条, “烧毁房屋或堆放在房屋附近的谷堆的,如属故意,则捆绑而鞭打之,然后将其烧死:如为过失,则责令赔偿损失,如无力赔偿,则从轻处罚。”第八表第24条规定,“杀人的处死刑;过失致人于死的,应以一只公羊祭神,以代替本人。”从中我们可以看出, 《十二表法》虽然也是从加害原则入手,但其中关于存在过失的情况下,减轻加害人的责任的角度来看,其已向过错原则迈出了步伐。
    ③参见王卫国: 《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4月版,第33 页。
    ①参见同上注,第47页。
    ①参见魏振瀛: 《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679页。
    ②参见沈幼伦: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三元化之思考——对〈侵权责任法〉的解读》,载自《法学》,2010年第5期。
    ①参见王卫国: 《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4月版,第286页。
    ①参见米健: 《现代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探索》, 《法学研究》,1985年第5期。
    ①参见王利明: 《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0页。
    ②参见杨立新: 《法官适用〈侵权责任法〉应当着重把握的几个问题》,载自《法律适用》,2010年Zl期。
    ③参见汪渊智: 《侵权责任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9页。
    ①参见张文显: 《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
    ①指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以及将来可能出现的,除过错责任原则以外一切可以作为侵权归责方式的形式或方法。
    ②参见王卫国: 《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4月版,第166页。
    ①参见王利明: 《侵权行为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18-719页。
    ①参见王利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1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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