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行政违法事实的法律属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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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一种新型的政府规制手段,公布行政违法事实已经在我国当下诸多行政管理领域得到运用,并为环境保护、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及证券监管立法初步认可。其倍受行政机关的青睐,既源于行政执法机关在公益保障与私益侵害之间的权衡,也是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耻感文化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延伸,更与信息规制工具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广泛运用息息相关。然而,法律概念用语的模糊、程序及责任规定的缺失,致使公布违法事实手段的运用呈现杂乱无序的格局。依托行政行为形式化原理,可对公布违法事实的法律属性作声誉罚、公共警告、行政处罚结果公开形式及行政强制执行手段的区分。鉴于公布违法事实手段的不当运用容易侵害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分别从行使条件的拟订、正当程序的遵守和预防性救济机制的建构等三个方面对其进行有效控制,并考虑具体类型的适用特点因“型”制宜。最终,倡导“有节制地运用公布行政违法事实”,使其在发挥正面功效的同时不至产生过多的负面效应。
As a new type of government regulation means, publishing the administrative illegalfacts has been applied in many administrative areas in our country and has beenpreliminarily admitted in legislations of environment protection, food safety, productquality and securities supervision. The reasons for its growing popularity among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s are: the trade-off between public security and private interestsinfringed; extension of traditional shame culture in the administrative activities; closelyrelated to the extensive application of information regulation means in modern society.Publishing illegal facts is in disorder because of ambiguous legal terms, lack of stipulationsof procedures and duties. In accordance with formalized administrative acts, illegal factscan be published as punishment against reputation, public warning, the result of publishingadministrative penalties and arbitrary administrative executive methods. Sinceinappropriate application of publishing illegal facts might jeopardize the legal interests of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 publishing illegal facts shoud be effectively controlled from thefollowing aspects: drafting applicable conditions, following due process, creatingpreventive relief system and considering the characteristics of different types. At last,advocating "administrative illegal facts published temperately" is to prevent too muchnegative effect.
引文
①侯露露:《重庆取消31名考生少数民族加分资格》,载《人民日报》2009年6月23日第11版。
    ②参见王永刚等:《“曝光醉驾者”讨论》,载《检察日报》2009年11月18日第6版。墨帅:《处罚结果公开与曝光不能混同》,载《检察日报》2009年12月2日第6版。
    ③朱春华:《公共警告与“信息惩罚”之间的正义——“农夫山泉砒霜门事件”折射的法律命题》,载《行政法学研究》2010年第3期。
    ④[日]盐野宏:《行政法总论》,杨建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31页。
    ⑤[德]米歇尔·施托莱斯:《德国公法史(1800–1914)—国家法学说和行政学》,雷勇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26页。
    ⑥黄豁、陈敏:《井喷事故:突发空难再检讨》,载《瞭望》2004年第1期。
    ⑧参见王利明等:《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47页。
    ⑨蔡振荣:《行政法理论与基本人权之保障》,台湾五南图书公司1994年版,第9页。
    ⑩[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63页。
    11参见杨鸿雁:《中国古代耻辱刑考略》,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
    12参见尹成波:《美国耻辱刑考略》,载《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
    13参见王宝来:《海峡两岸淫秽犯罪新论》,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2期。
    14参见杨燕生:《三亚给宰客水果商挂“黑心牌”要法律依据吗》,载《法制日报》2007年5月28日第7版。
    15参见虢海萍等:《对“警告”行政处罚的认识——兼评警方挂“黑店”牌匾》,载《法制与经济》2006年第8期。
    16[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角度观察》,李琼英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
    17[英]安东尼·奥格斯:《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骆梅英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4页。
    18[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角度观察》,李琼英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7—118页。
    19韩俞等:《论官员激励中的声誉制度》,载《经济体制改革》2005年第6期。
    20张锟盛:《行政法学另一种典范之期待:法律关系理论》,载《月旦法学》2005年第6期。
    21廖福特、翁逸泓:《两难?共存?国家处理个人资料与资讯隐私权保障之纠葛》,载《二十一世纪公法学的新课题——城仲模教授古稀祝寿论文集》,财团法人台湾法治与政策研究基金会2008年版,第260页。
    22参见胡建淼:《“其他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
    23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3页。
    24参见章志远、鲍燕娇:《公布行政违法事实的法律属性分析》,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
    25参见臧慧萍:《美国个人征信业务的特征及启示》,载《经济论坛》2010年第3期。
    26Ernest Gellhorn, Adverse Publicity by Administrative Agencies,Harvard Law Review,vol.86,1973, pp.1380-1441.
    27参见林锡尧:《行政罚法》,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158—159页。
    28参见杨小君:《行政处罚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28页。
    30马新耀:《郑州扫黄公布小姐裸照事件》,载《检察日报》2010年1月27日第6版。
    31王利明等:《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47页。
    32李红汛、尹伊:《公安部严禁对卖淫嫖娼人员游街示众》,载《大河报》2010年7月26日第1版。
    33参见[德]哈特穆特·毛雷尔:《德国行政法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93页。
    34参见王贵松:《食品安全风险公告的界限与责任》,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
    35参见林沈节:《“消费警示”及其制度化从“农夫山泉砒霜门事件”谈起》,载《东方法学》2011年第2期。
    36参见朱春华:《公共警告与“信息惩罚”之间的正义——“农夫山泉砒霜门事件”折射的法律命题》,载《行政法学研究》2010年第3期。
    37林沈节:《“消费警示”及其制度化从“农夫山泉砒霜门事件”谈起》,载《东方法学》2011年第2期。
    38王贵松:《食品安全风险公告的界限与责任》,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
    39朱春华:《公共警告与“信息惩罚”之间的正义——“农夫山泉砒霜门事件”折射的法律命题》,载《行政法学研究》2010年第3期。
    40华学成:《风险治理语境下行政警示的可诉性“砒霜门事件的法学思考”》,载《南京社会科学》2010年第11期。
    41Ernest Gellhorn, Adverse Publicity by Administrative Agencies,Harvard Law Review,vol.86,1973,pp.1380-1441.
    49余凌云:《行政强制执行理论的再思考》,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1998年第4期。
    50[韩]金东熙:《行政法Ⅰ》,赵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版,第336页。
    51[日]盐野宏:《行政法总论》,杨建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0页。
    54李晓红:《国家将治理名人富人超生》,载《人民日报》2007年3月2日第11版。
    55张艳:《河北:党员、干部、名人超生将被公开曝光》,载《河北青年报》2008年4月6日第A1版。
    58参见王永刚等:《“曝光醉驾者”讨论》,载《检察日报》2009年11月18日第6版。
    61[日]盐野宏:《行政法总论》,杨建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31页。
    62参见李广宇、王振宇:《行政诉讼类型化: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新思路》,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2期。
    64章志远、朱秋蓉:《预防性不作为诉讼研究》,载《学习论坛》2009年第8期。
    65[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63—64页。
    66黄俊凯:《环境行政之实效性确保》,台湾政治大学2000届硕士论文,第292页。
    1.蔡振荣:《行政法理论与基本人权之保障》,台湾五南图书公司1994年版。
    2.王利明等:《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3.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杨小君:《行政处罚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5.林锡尧:《行政罚法》,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版。
    6.[德]哈特穆特·毛雷尔:《德国行政法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7.[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角度观察》,李琼英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8.[日]盐野宏:《行政法总论》,杨建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9.[英]安东尼·奥格斯:《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骆梅英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0.[韩]金东熙:《行政法Ⅰ》,赵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版。
    1.余凌云:《行政强制执行理论的再思考》,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1998年第4期。
    2.王宝来:《海峡两岸淫秽犯罪新论》,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2期。
    3.黄豁、陈敏:《井喷事故:突发空难再检讨》,载《瞭望》2004年第1期。
    4.杨鸿雁:《中国古代耻辱刑考略》,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
    5.胡建淼:《“其他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
    6.张锟盛:《行政法学另一种典范之期待:法律关系理论》,载《月旦法学》2005年第6期。
    7.韩俞等:《论官员激励中的声誉制度》,载《经济体制改革》2005年第6期。
    8.章志远、朱秋蓉:《预防性不作为诉讼研究》,载《学习论坛》2009年第8期。
    9.朱春华:《公共警告与“信息惩罚”之间的正义——“农夫山泉砒霜门事件折射的法律命题》,载《行政法学研究》2010年第3期。
    10.臧慧萍:《美国个人征信业务的特征及启示》,载《经济论坛》2010年第3期。
    11.华学成:《风险治理语境下行政警示的可诉性“砒霜门事件的法学思考”》,载《南京社会科学》2010年第11期。
    12.林沈节:《“消费警示”及其制度化从“农夫山泉砒霜门事件”谈起》,载《东方法学》2011年第2期。
    13.王贵松:《食品安全风险公告的界限与责任》,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
    14.章志远、鲍燕娇:《公布行政违法事实的法律属性分析》,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
    15.章志远:《作为行政强制执行手段的违法事实公布》,载《法学家》2012年第1期。
    16.李广宇、王振宇:《行政诉讼类型化: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新思路》,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2期。
    17.章志远、鲍燕娇:《作为公共警告的行政违法事实公布》,载《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
    18.章志远、鲍燕娇:《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公共警告制度研究》,载《法治研究》2012年第3期。
    1.李晓红:《国家将治理名人富人超生》,载《人民日报》2007年3月2日第11版。
    2.杨燕生:《三亚给宰客水果商挂“黑心牌”要法律依据吗》,载《法制日报》2007年5月28日第7版。
    3.张艳:《河北:党员、干部、名人超生将被公开曝光》,载《河北青年报》2008年4月6日第A1版。
    4.侯露露:《重庆取消31名考生少数民族加分资格》,载《人民日报》2009年6月23日第11版。
    5.王永刚等:《“曝光醉驾者”讨论》,载《检察日报》2009年11月18日第6版。
    6.墨帅:《处罚结果公开与曝光不能混同》,载《检察日报》2009年12月2日第6版。
    7.马新耀:《郑州扫黄公布小姐裸照事件》,载《检察日报》2010年1月27日第6版。
    8.李红汛、尹伊:《公安部严禁对卖淫嫖娼人员游街示众》,载《大河报》2010年7月26日第1版。
    9.宋金萍等:《南京关停75家污染企业环保风暴展示公开的力量》,载《新华日报》2011年7月8日第1版。
    10.张先明:《依法保护公民知情权助推透明政府和服务政府建设——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答记者问》,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8月13日第5版。
    1.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计划生育》,http://news.xinhuanet.com/zhengfu/2002-11/15/content-630929.htm。
    2.王明浩:《人民日报:谁制造了“毒面粉”事件》,http://www.people.com.cn/GB/shehui/8217/34282/34283/2936312.html。
    3.李杰:《嫖娼被抓是否应当通知家属》,http://law.anhuinews.com/system/2006/03/14/001448522.shtml。
    4.朱乔夫、朱立宪:《嫖娼被抓通知家属引发争议》,http://www.zj.xinhuanet.com/magazine/2006-06/09/content_7219584.htm。
    5.李记:《以三鹿奶粉事件反思信息公开及时权威》,http://news.ifeng.com/opinion/200809/0912_23_780874.shtml。
    6.万元:《全国法院系统网上封堵“老赖”部分省市公布举报电话》,http://www.qhnews.com/index/system/2009/03/31/002716454.shtml。
    7.孟澍菲:《郑州落网卖淫女裸照被公布引发争议》,http://www.sxgov.cn/comment/comment_content/2009-11/04/content_236875.htm。
    8.浦江潮:《农夫山泉砒霜门,何不拿法律武器讨清白?》,http://opinion.nfdaily.cn/content/2009-12/04/content_6799143.htm。
    9.査小高:《家乐福被指大肆出售假冒伪劣产品遭遇信任危机》,http://news.hexun.com/2011-01-06/126622551_1.html。
    10.陈庆贵:《“瘦肉精”事件暴露出了监管链锈迹斑斑》,http://news.ifeng.com/opinion/gundong/detail_2011_03/21/5262105_0.shtml。
    11.李玫、徐沛宇:《康菲今日渤海封井专家质疑海洋局“不作为”》,http://finance.ifeng.com/news/special/zhybhwly/20110905/45262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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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卢杰、周斌:《济南交警实名曝光酒驾者被质疑侵犯隐私》,http://news.sina.com.cn/c/2012-02-16/074223941214.shtml。
    14.余东明、王家梁:《济南交警详解出台酒驾新规台前幕后》,http://news.sina.com.cn/c/2012-02-18/095723953429.shtml。
    15.莫于川:《第五期金杜—明德法治沙龙》,http://www.lawinnovatio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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