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一般效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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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知识产权一般效力问题主要是知识产权法的基础理论问题,同时也是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变迁进行梳理、审视及对现行知识产权法律规范进行剖析与抽象的问题。对知识产权一般效力的理论概括可以从法律效力理论、民事权利效力理论,特别是从物权效力理论中吸取“养分”,寻求基本的分析依据和线索,同时更应当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独特产生、发展路径中,以及在知识产权权利体系、权利属性、权利特征的形成过程中寻求分析依据和线索。知识产权是法律为保护特定的利益而赋予其法律上的力,而知识产权一般效力就可界定为知识产权权利所具有的共同作用力、约束力和保障力。作用力直接体现为知识产权人对权利客体——即对设定了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或知识产品的积极支配力或控制力以及消极的控制力;约束力体现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在知识产权强制作用力所及的客体、时间、地域等范围或领域内活动,不应超越合理的界限,不当行使或滥用权利。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权利穷竭等制度设计实质上就是对权利人与社会公众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设定的界线;保障力则体现为知识产权存在受侵害之虞或受侵害之时法律必将通过请求权设定以及法律责任和强制执行制度预以排除和救济,以保障权利回复圆满状态。知识产权法规定的诉前禁令、行政查处、侵权司法救济等措施即是知识产权保障力的制度化实现。知识产权一般效力即不同于知识产权的特别效力,也不同于知识产权的属性、特征和权能。知识产权一般效力的内容由控制效力、排他效力、时间效力、地域效力及请求权效力构成,而在制度层面这些效力全面存在或体现于国际条约及国内法的规范之中。知识产权效力因应经济、科技、文化和国际贸易的全球化发展处于不断变迁、扩张之中。
     知识产权控制效力是知识产权权利作用力的直接体现,控制效力是指知识产权人以特定方式控制知识产品而享受权利利益的积极作用力。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具有无形性、知识性、共享性、公用性,无法进行排他性的现实占有,法律在专利、商标、作品等客体之上设定知识产权后,权利人对知识产品只能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去自行利用知识产品和禁止他人利用知识产品。知识产权的权利设定与行使是建立在对知识产品进行法律拟制的控制性利用的基础之上。知识产品的利用包括制造、使用、许可、复制、传播、销售、进口、标记等方式,权利人对他人的擅自利用享有禁用权。知识产权控制效力的内容包括控制的客体范围、控制的具体方式和控制的空间范围。控制效力一方面受到了远比物权效力更普遍的严格限制,另一方面控制效力所及的客体范围、控制效力作用的空间范围在不断扩张,控制的方式更趋多样化、技术化。
     知识产权排他效力是指排除同一知识产品上内容相斥的权利或排除他人非法享有和使用其知识产品的约束力、保障力或消极的作用力,也可称为“排他力”或“排他性”。知识产权排他效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是指知识产权与其他私权间的相互排他力和知识产权权利之间的相互排他力;后者仅指知识产权权利之间的相互排他力。知识产权作为私权的支配权、绝对权的本质属性,必然产生知识产权排他效力。知识产权排他效力与知识产权控制性效力相互协调,形成“合力”,保障知识产权的权益得以全面实现。知识产权排他效力具体体现为同类知识产权取得的排他效力、不同种类知识产权取得的排他效力及知识产权行使阶段的排他效力。知识产权排他效力在专利、商标、著作等具体法律制度中得以制度化实现。
     知识产权时间效力是指知识产权取得、行使和保护的时间范围或时间约束力。其内容包括了时间效力期间(即保护期间)的起算与届满、时间效力的类型、时间效力的期限利益、时间效力的限制、时间效力的保护等。知识产权时间效力是多数知识产权权利内容的构成部分,是知识产权行使与保护过程中必须充分关注或考虑的重要法律要素。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及国内法中包含大量时间性规范,这些规范的共同特征为:效力期间的性质为支配权的有效期、效力期间呈现不断延长趋势及效力期间届满后产生特殊的法律后果。法律对知识产权时间效力期间的起算与消灭的方式进行了不同的规定,而时间规范包含的期限利益对相关主体产生直接的利害关系。知识产权效力期间在制度变革中存在不断延长的趋势,对时间效力制度存在的合理性提出了挑战,需要寻求一个利益平衡点以确定合理长度的时间效力期间。
     知识产权地域效力是知识产权权利取得、行使、保护的的空间范围或空间约束力,超出特定的空间范围,知识产权的约束力、作用力和保障力即不复存在,也即知识产权权利本身不复存在。知识产权地域效力分为知识产权取得阶段的地域效力、行使阶段的地域效力、保护阶段的地域效力。知识产权地域效力的发展产生了知识产权的域外效力,而知识产权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授予的知识产权即使在授予国以外也可获得他国承认或再次授权或权利行使被他国承认及获得他国法律保护的效力。域外效力并不是对地域效力的否定,而是地域效力内容的延伸和发展的结果。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强化和国际一体化知识产权的出现反映了知识产权域外效力的不断增强,但知识产权地域效力仍然会继续发挥基础性作用。
     知识产权请求权效力是在知识产权存在受侵害之虞或受侵害之时,权利人基于知识产权的支配性、绝对性而享有的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请求作用力。这种请求作用力在制度层面直接体现为知识产权请求权制度。知识产权请求权派生于知识产权,为回复知识产权权利的圆满状态存在,具有救济权利的功能,同时该权利实际也是知识产权作用力延伸于特定的相对人,并对相对人的行为产生约束力的体现,即知识产权请求权也属于知识产权一般效力的内容之一。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救济知识产权的需要,可以将停止侵害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废止妨害物品请求权、获取侵害信息请求权等权利纳入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内容构成之中。知识产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具有一定的联系,但分属不同性质的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行使时一般不适用于消灭时效,但会受到其它具体法律制度的制约或限制。
The general legal effect matter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 the basic theoreticalmatter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and it’s also involved the analysis of the intellectualproperty system and the curr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Firstly, the summarization ofintellectual property’s legal effect may base on the theory of legal effect, civil rights andreal rights. Secondly it may base on the evolu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ystem and the right attribute.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is essentially a kind of governing clause to protect specifically interest, the definition ofthe legal effect can explained as there has the same influence and binding between allkind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he influence represents as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rights holder has both positive and negative control force to the incorporeal property andknowledge product. And the legally binding represents as the rights holder shouldexercise his rights within limits of the subject, period and region in terms of law. Thelegal system of fair use, legal permission, compulsory license and right exhaustionessentially set a regulation to the exertion of rights and the obligatory performancebetween the rights holder and public. The guarantee abilit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nadminister relief to make the right protected by enforcement, set a claim and legalliability when the right was damaged. And the guarantee abilit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can also refer to the preliminary injunction, the administrative and judicial remedy. Thegeneral legal effe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 neither the same as the special effect ofintellectual property nor the characteristic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On the institutionallevel, the general effe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nsists of the dominant effect, exclusiveeffect, time effect, territorial effect and claim effect which reflected in international treatyand domestic law. With the global development of economy, technology and culture, thelegal effe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 changing and expanding continuously.
     The influen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 expressed directly as the dominant effect ofintellectual property which is dominated by the rights holder in a special way to exercisethe right. The obje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 knowledge product, and the characteristicof knowledge product is invisible and common sharing, which lead to a fact that the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holder can only use the knowledge product by law instead ofreal occupied. The creation and exerci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is based on theexclusive use of knowledge product. The way to use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nsists ofmanufacturing, applying, permission, copying, spreading, sales agreement, import and sign, etc. The rights holder has a right to forbid people using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without permission. The content of dominant effect includes the object scope, concreteway and the spatial scope. On the one hand, the dominant effe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more restricted than the real right effect, and on the other hand, the object scope and thespatial scope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 expanding and becoming more and morevarious and technicalization.
     The exclusive effe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means that the rights holder has a rightto forbid people who use the knowledge product without permission, and this bindingalso called exclusive power or exclusiveness. The exclusive power of intellectualproperty can be defined in a broad sense and a narrow sense. In a broad sense, exclusivepower means the exclusive power betwee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other private rights,while in a narrow sense, exclusive power means the exclusive power between all kinds ofintellectual property. As a private righ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is essentially a kind ofeminent domain and absolute right. The exclusive effect and dominant effect ofintellectual property coordinate well to protect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andguarantee the realization of the right.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exclusive effect refers tothe exclusive effect between the same kind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he exclusiveeffect between variou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exclusive effect during all thestage of exercise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And the patent system, trademark systemand copyright system can make sure of the institutional attainment of the exclusiveeffect.
     The time effe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means the time period of the intellectualproperty rights, the content include the accounting of the time period, the type of the timeeffect, the interest in expectancy, limited and protection of the time effect. We must payattention to the time effe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because of its importance. Thecommon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imeliness clause i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ternationaltreaty and the domestic law are the nature of the time effect. The clauses of the beginningand extinguishing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time period are different and the interest inexpectancy is directly concerned with the interrelated subject.With the reform of legalsystem, the period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time effect in law have a tendency to becomelonger, which challenges people to find a possible balance point of the length of theperiod.
     The territorial effe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means the spatial scope of the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the right eliminated out of the spatial scope. The territorial effe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cludes the stage of obtainment, the stage of exercisingand the stage of protection.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erritorial effect, theextraterritorial effect appeared. The extraterritorial effect means if a certain type ofintellectual property has been authorized by domestic law, it can also authorized by theother countries. The extraterritorial effect is not the negative of the territorial effect but aresult of the development of territorial effe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the territorial effect will be the foundation of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The claim effe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means the rights holder can permit theothers to use the right and forbid them using the right before the right is damaged orwhen the right is damaging. This claim effect reflected directly as the intellectualproperty claim system. The clai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epends on the intellectualproperty and has a function of relieve. It is also content of the general effect ofintellectual property. The content of the clai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cludes stoppinginfringement, prevention of violation of right, abolishment of the damaged goods,acquirement of damaged information by law. The clai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ncernsto the right to the claim for damage compensation and the right of the real claim, but theyare different in essence. It is inapplicable for using the system of extinctive prescriptionwhen exercising the clai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but it’s always limited by the otherconcrete laws.
引文
①参见吴汉东等:《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
    ②参见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3版,第1页;齐爱民、朱谢群:《知识产权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
    ③国内著作或文章中也翻译为《安娜女王法》或《安妮女王法》,其实该法的全称是《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将已印刷图书之复制件授予作者或者该复制件购买者以鼓励学术之法律》。参见金海军:《知识产权私权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4页。
    ④自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缔结后,全球性知识产权多边条约已有30个左右,还有更大量的知识产权区域国家间条约和双边条约。参见陶鑫良、袁真富:《知识产权法总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422-423页。
    ⑤世界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组织主要为1967年成立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95年诞生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分别管理着一批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⑥参见张玉敏:“知识产权法制三十年”,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2期,第14-17页。
    ①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9页
    ①王太平:《知识产权客体的理论范畴》,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
    ②陶鑫良、袁真富:《知识产权法总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457页。
    ①对于知识产权法的历史演进过程的专门研究著作可参见[澳]布拉德·谢尔曼、[英]莱昂内尔·本特利:《现代知识产权法的演进—1760-1911英国的历程》,金海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金海军:《知识产权私权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等。
    ①参见王轶:《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10页。
    ②参见沈宗灵:《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8-44页。
    ③参见[美]贝塔朗菲:《一般系统论——基础、发展和应用》,清华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51页。
    ④参见钱学森等:《论系统工程》,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82年版,第204页。
    ①参见苗东升:《系统科学精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
    ②参见魏宏森、曾国屏:《系统论——系统科学哲学》,清华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28页。
    ③参见金观涛、刘青峰:《金观涛刘青峰集——反思·探索·新知》,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19页。
    ①[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第348页。
    ②李岱:《法学绪论》,台湾中华书局1966版,第183页。
    ③李龙:《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版,第351页。
    ④张根大:《法律效力论》,法律出版社1999版,第21页。
    ⑤李琦:《法律效力:合法行为发生法律上效果之保证力》,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2期,第15-16页。
    ①参见郭道晖:《法理学精义》,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55页。
    ②参见王利明:《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0页。
    ③参见[奥]凯尔森:《法与国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
    ④参见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3-155页。
    ⑤参见张根大:《法律效力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一章导论内容。
    ①参见王利明:《民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3-99页。
    ②参见李仁玉等:《合同效力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③参见靳宝兰、徐武生:《民事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5-169页。
    ④参见李双元、温世扬:《比较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29-231页。
    ⑤参见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6-81页。
    ⑥参见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33页。
    ⑦参见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3页。
    ①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35页。
    ②胡长清:《中国民法债篇总论》,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268页。
    ③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75页。
    ④章戈:“论债的效力”,载《法学研究》,1990年第4期,第63页。
    ①参见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4页。
    ②参见李仁玉:《合同效力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页。
    ①参见陶鑫良、袁真富:《知识产权法总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187、206页。
    ②参见齐爱民:《知识产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78-184页。
    ①参见王宏军:“论作为排他权与支配权的知识产权”,载《学术论坛》,2007年第5期,第11-15页。
    ②参见王岩云:“商标权的效力范围”,载《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第377-380页。
    ③参见王立梅:“论专利权转让中的负担效力和处分效力”,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第79-81页。
    ④参见周樨平:“论著作权法中专有使用权的性质和效力”,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7期,第143-144页。
    ⑤参见吴汉东:“知识产权立法例与民法典编纂”,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第56页。
    ①参见陶鑫良、袁真富:《知识产权法总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75-76页。
    ①参见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3-77页。
    ②参见吴汉东:《知识产权制度基础理论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15-26页。
    ③参见刘春田:《简论知识产权》,郑成思《知识产权研究》(第1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第41-50页。
    ④参见程啸:“知识产权法若干基本问题之反思”,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第75-81页。
    ⑤参见陶鑫良、袁真富:《知识产权法总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76-79页。
    ①参见吴汉东:《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
    ②参见齐爱民:《知识产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65页。
    ①参见冯晓青:《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页。
    ①参见齐爱民:《知识产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81-182页。
    ②参见杨德齐:《知识产权优先权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68-69页。
    ①参见王利明:《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522-523页。
    ①参见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37页;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5页。
    ②参见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58页。
    ③参见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2-253页。
    ①参见吴汉东等:《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5页。
    ①参见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6-117页。
    ②参见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全译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27页。
    ③参见转引自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9—65页
    ④参见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7页。
    ①参见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8—120页。
    ②参见宋慧献:“走向体系化的知识产权—﹤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读后”,载吴汉东编:《知识产权年刊》
    (创刊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46页。
    ③参见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7-81页。
    ①参见刘春田:《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
    ②参见陈华彬:《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94页。
    ③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3页。
    ④参见王太平:《知识产权客体的理论范畴》,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25-37页;陶鑫良、袁真富:《知识产权法总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117-121页。
    ⑤参见南振兴、刘春霖:《知识产权学术前沿问题研究》,中国书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53-63页;吴汉东:《知识产权制度基础理论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36页。
    ①参见吴汉东:《知识产权制度基础理论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38-40页。
    ②参见刘茂林:《知识产权法的经济分析》,法律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0-73页。
    ③参见齐爱民:《知识产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29-135页。
    ①参见曹新明:“知识产权国际化所面临的挑战”,载吴汉东编《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第36-42页。
    ①参见曲三强:《现代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00页。
    ②参见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8页。
    ①赖洪川、赵瑞华:“论版权保护与言论自由的平衡与冲突”,载《暨南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第48页。
    ②参见“国际电联:全球网民数量达20.8亿”,http://it.sohu.com/20110126/n279105487.shtml,2012年1月10日访问。
    ③参见孙奕、李硕:“中国互联网用户已突破5亿”,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1109/30/465937.shtml,2012年1月10日访问。
    ①温世扬:“财产支配权论要”,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5期,第66页。
    ①参见齐爱民:《知识产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79页。
    ②参见陶鑫良、袁真富:《知识产权法总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206-212页。
    ①参见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8-69页。
    ②参见刘春茂:《知识产权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第14页。
    ①参见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4-265页。
    ②参见刘春田:《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页。
    ①参见吴汉东:《知识产权制度基础理论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37页。
    ②参见齐爱民:《知识产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46-150页。
    ①参见丁丽英:《传统知识保护的权利设计与制度构建——以知识产权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3-35页。
    ①参见徐棣枫:《专利权的扩张与限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第134-165页。
    ②参见汤宗舜:《著作权法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30页。
    ③参见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4-135页。
    ①参见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68页。
    ②中国商标注册在线网:英国商标法(一),http://www.tmchn.com/law/n/2831.htm,2011-10-7访问。
    ③参见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页。
    ④参见王利明.《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96页。
    ⑤参见[德]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1页。
    ①参见2010年《著作权法》第9条、第10条的规定。
    ②参见2008年《专利法》第69条规定。
    ①参见金海军:《知识产权私权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4-95页。
    ①B.Zorina Kh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Lessons from American and EuropeanHistory, http://www.iprcommission.org/papers/text/study_papers/spla_khan_study.txt.
    ②参见胡开忠:“版权的国际保护”,载吴汉东:《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第308页。
    ①参见徐加力:《知识产权在网络及电子商务中的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86-189页。
    ②参见吴伟光:“商业方法发明可专利性研究”,载张平:《网络法律评论》(第1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9-90页。
    ③参见戴志敏、陈立毅:“美国金融类商业方法专利及其启示”,载《外国经济与管理》,2003年第11期,第29-33页。
    ①参见胡开忠:“版权的国际保护”,载吴汉东:《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第290页。
    ②参见鲍永正:《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版,第131页。
    ③参见徐加力:《知识产权在网络及电子商务中的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44-148页。
    ①参见黄宏生:“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与法律保护”,载《东南学术》,2009年第6期,第163页。
    ②参见李亮:“虚拟财产三大法律困惑待解”,载《法制日报》,2007年10月21日,第007版。
    ①参见[德]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2版,第107页。
    ①参见吴汉东、胡开忠:《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修定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11-122页。
    ②参见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45-554页。
    ③参见齐爱民:《知识产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20-423页。
    ①参见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0-114页。
    ②参见金海军:《知识产权私权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3-114页。
    ③参见许春明:《知识产权制度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179-194页。
    ④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整合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载《信息空间》,2004年第4期,第44页。
    ①参见赵万一:“论民法的伦理性价值”,http://www.jcrb.com/zyw/n210/ca230578.htm,2011-10-15访问。
    ②参见曹新明:“知识产权法哲学理论反思”,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6期,第67-68页。
    ③参见曹新明:“知识产权法哲学理论反思”,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6期,第68页。
    ④参见[澳]彼得·达沃豪斯等:《信息封建主义》,刘雪涛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3-4页。
    ⑤参见联合国贸发大会国家贸易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之启示”,http://ictsd.net/downloads/2008/06/overview-policypaper-chinese.pdf,2011-10-15访问。
    ①参见许颖辉:《备受争议的知识产权》,世界知识出版社2010年版,第234-235页。
    ②参见王凌红:《专利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8页。
    ①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导读》,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56-57页。
    ②参见我国2001年《商标法》第8条和第10条至第14条
    ①参见丛立先:“违禁作品著作权问题辨析”,载《法学》,2011年第2期,第92页。
    ②参见杨延超:“违法作品之著作权探讨”,载《法学论坛》,2010年第3期,第140页。
    ①参见《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
    ②参见《罗马公约》第15条第1款。
    ③参见《知识产权协定》第13条。
    ④参见彭秀坤:“论知识产权合理使用的范围”,载《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科版)》,2006年第1期,第20页。
    ⑤Folsom V.Marsh,9F. Cas.342(C.C.D.Mass.1841)(No.4901).
    ⑥参见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4-225页。
    ①参见我国2010年《著作权法》第22条。
    ②参见何炼红、阳东辉:《著作人身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1期,第77-85页。
    ③参见我国2001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7条。
    ④参见我国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第6条、第7条。
    ⑤郑成思:《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206页、204页。
    ⑥参见高华、焦洪涛:“专利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载《科技与法律》2002年第2期,第68页。
    ⑦参见我国2008年《专利法》第69条规定第(三)、(四)、(五)项。
    ①参见王莲峰:《商标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8页。
    ②武敏:“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初探”,载《中华商标》2002年第7期,第38页。
    ③参见刘明江:《商标效力及其限制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169-170页。
    ④参见百度文库:《台湾商标法》第23条,http://wenku.baidu.com/view/9567d9bff121dd36a32d8246.html,2011-10-23访问。
    ①参见华律网:《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http://laws.66law.cn/law-82163.aspx,2011-10-23访问。
    ②参见李明德:“美国商标法中的侵权与救济”,载郑成思:《知识产权文丛》(第10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46页。
    ③我国2011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第37条规定的内容是:“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应当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保护属于该项目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予以扶持。单位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①参见陶鑫良、袁真富:《知识产权法总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231页。
    ①参见陈晓东:《强制许可之国际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海洋大学2007硕士研究生论文,第5页。
    ②这些会议主要有:1886年罗马会议;1890年马德里会议;1897年和1900年布鲁来尔会议;1911年华盛顿会议;1925年海牙会议;1934年伦敦会议;1958年里斯本会议;1967年斯德哥尔摩会议。
    ③参见《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5条第A项,该条的内容是:a.专利权人将在本联盟任何国家内制造的物品进口到对该物品授予专利的国家,不应导致该项专利的取消。b.本联盟各国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授予强制许可,以防止由于行使专利所赋予的专有权而可能产生的滥用,例如:不实施专利。c.除非强制许可的授予不足以防止上述滥用行为,不应规定专利的撤销。在强制许可颁发之口起两年内不得提起请求撤销专利的程序。d.自专利权人提出专利中请之口起四年内,或自授予专利之口起二年内,以较长者为准,不得以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专利为理由颁发强制许可。如果专利权人的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专利有正当理由,应拒绝强制许可的请求。强制许可不得是独占性的,也不得转让,即使以签发次许可的方式,也不准许。但与利用强制许可的企业的一部分或者商誉一起转让时除外。e.上述各项规定准用于实用新型专利。http://www.people.com.cn/zixun/flfgk/item/dwjjf/falv/10/10-2-07.html,2011-10-24访问。
    ①2007年10月28日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以平衡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之间的关系。
    ②参见吴汉东等:《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14页。
    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这实际上确认一种新型法定许可。
    ②参见曲三强:《现代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01页。
    ①参见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0页。
    ②参见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9页。
    ③参见《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第6条第3款。
    ④参见《知识产权协定》第37条第2款、第31条(a)-(k)项。
    ⑤参见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25条、第27条、第28条。
    ①参见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1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部可以作出实施品种权的强制许可决定:(一)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二)品种权人无正当理由自己不实施,又不许可他人以合理条件实施的;(三)对重要农作物品种,品种权人虽已实施,但明显不能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又不许可他人以合理条件实施的。”
    ②参见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9条。
    ③郑成思:《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修定版,第280页。
    ④陶鑫良、袁真富:《知识产权法总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247页。
    ①参见汤宗舜:《专利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3版,第187页。
    ①参见靳宝兰、徐武生:《民事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5页。
    ②参见郑玉波:《民法物权》,台湾三民书局1995版,第4页。
    ③参见[日]我妻荣:《日本民法物权》,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17-18页。
    ④参见姚瑞光:《民法物权论》(上册),台湾三民书局1988版,第4页。
    ⑤参见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页。
    ⑥参见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5页。
    ⑦参见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50页;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页。
    ①参见齐爱民:《知识产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14-217页。
    ①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页。
    ②参见刘茂林:《知识产权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第14页。
    ③参见齐爱民、朱谢群:《知识产权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页。
    ④参见阳平:《论知识产权特征》,载刘春田:《中国知识产权评论》(第二卷),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282-283页。
    ⑤参见齐爱民:《知识产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79页。
    ①吴汉东:《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0页。
    ①参见韩松:“论物权的排他效力与优先效力”,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2期,第39页。
    ②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25页。
    ③参见吴汉东:《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0页。
    ①龙文懋:《知识产权法哲学初探》,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3页。
    ①参见吴汉东等:《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07页。
    ②参见我国2008年《专利法》第22条
    ①参见刘春田:“‘在先权利’与工业产权——武松打虎案引起的法律思考”,载《中华商标》,1997年第4期,第11-13页
    ①参见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81页。
    ②参见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58页。
    ①参见我国2001年《商标法》第31条、第41条第2款。
    ①参见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83页。
    ②参见郑玉波:《民法总则》,台北:三民书局1979年版,第339页。
    ③参见史尚宽:《民法总论》,台湾正大印书局1980年版,第549页。
    ①参见王利明:《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61-362页。
    ②参见刘凯湘:《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版,第34页。
    ③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3版,第187页。
    ④参见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20页。
    ①参见郑玉波:《民法总则》,台北:三民书局1979年版,第353页。
    ②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6页。
    ③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3版,第240-241页。
    ④参见王利明:《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36-337页;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3版,第244-245页。
    ①参见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19页。
    ①参见刘春茂:《知识产权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第16-17页。
    ②参见吴汉东:《知识产权制度基础理论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21页。
    ③参见[日]纹谷畅南:《知的财产法概论》,有斐阁2006年版,第45页。
    ①参见李扬:《知识产权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页。
    ②参见冯晓青:《知识产权利益平衡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75-593页。
    ③参见王娜:“论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载《图书情报论坛》,2007年第4期,第6-9页。
    ④参见《巴黎公约》第四条之A、B、C项。
    ①参见《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款。
    ②参见《欧洲专利公约》第63条,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zcfg/flfg/zl/gjty/200804/t20080415_378154.html,2011-11-20访问。
    ①参见《知识产权协议》第12条、第14条之5项、第18条、第19条之1项、第26条之3项、第
    33条第38条。
    ①参见王娜:“论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再《图书情报论坛》,2007年第4期,第6页。
    ②参见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8页。
    ③参见罗莉:“版权保护期限的是与非”,载《法学》,2005年第11期,第67页。
    ④参见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8页。
    ⑤参见文希凯、陈仲华:《专利法》,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3年版,第14页。
    ⑥参见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5页。
    ①参见金海军:《知识产权私权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1页。
    ②参见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5-56页。
    ①参见我国现行《专利法》、《商标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特种标志保护条例》的相关条款规定。
    ②参见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款规定。
    ①参见我国2008年《专利法》第42条。
    ②参见我国2001年《商标法》第37条、第38条。
    ③参见我国2010年《著作权法》第20条、第21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12条;《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34条。
    ④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规制知识产权的权利行使》,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第143页。
    ①参见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3页。
    ②陈飞峰:“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不属于排斥期限”,载《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第151页。
    ①参见齐爱民:《知识产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14页。
    ①参见我国2008年《专利法》第39条、第40条、第42条。
    ②参见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12条。
    ③参见我国2002年《商标法》第30条、第37条。
    ①参见我国《特殊标志保护条例》第8条、第9条。
    ①参见李兴华:建议设立期限利益的抗辩权法律制度,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56512,2011年12月16日访问。
    ②参见三本敬三:《民法讲义(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5页。
    ①参见金海军:《知识产权私权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1页
    ②参见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5页
    ③金海军:《知识产权私权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4页。
    ①参见李扬等:《知识产权基础理论和前沿问题》,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一编内容;曲三强:《现代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二章内容。
    ②参见王桂强:“对‘专利最优保护期’生命周期模型的思考”,载《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4年第5期,第51-53页。
    ③参见罗莉:“版权保护期限的是与非”,载《法学》,2005年第11期,第65-70页。
    ④参见冯晓青:“知识产权有效期限制的理论思考”,载《兰州学刊》,2007年第6期,第117-118页。
    ①参见[法]盖斯日·古博:《法国民法总论》,陈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04-705页。
    ②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3版,第257页。
    ③参见沈宗灵:《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35页。
    ①参见朱庆育:“权利的非伦理化:客观权利理论及其在中国的命运”,载《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3期,第12-13页。
    ①参见陶鑫良、袁真富:《知识产权法总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191页。
    ②参见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5页。
    ①参见我国2010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第98条、第99条。
    ②彭玉勇、叶珺君:“专利权期限与费用关系初探——兼论专利制度成本”,载《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学报》,2011年第2期,第69页。
    ①[美]史蒂芬·霍尔姆斯、凯斯·R.桑斯坦:《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毕竞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重排版,第26页。
    ②齐爱民:《知识产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64页。
    ①冯晓青:《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78页。
    ②参见韩玲玉、王珏:“新药专利保护期限国际化法律冲突研究”,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第60页。
    ③参见韦之:“欧盟著作权保护期指令评介”,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6期,第87-88页。
    ①刘美秀:“最优专利期限问题研究”,载《宏观经济研究》,2010年第8期,第43页。
    ②王娜:“论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载《图书情报论坛》,2007年第4期,第8页。
    ③曲三强:《现代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02页。
    ④参见[美]威廉·M.兰德斯、理查德·A.波斯纳:《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金海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章内容。
    ⑤我国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相关统计数据及数据的连续性统计、及时公开的工作都较为滞后,严重影响知识产权方面的实证研究项目的开展。
    ①参见罗莉:“版权保护期限的是与非”,载《法学》,2005年第11期,第69页。
    ①参见齐爱民:《知识产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65页。
    ①参见吕岩峰:“知识产权之冲突法评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6期,第59页。
    ②参见李双元:《国际私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7-309页。
    ③该条的内容是:“人民法院审理涉外著作权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国国内法与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国内法与国际条约都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对等原则并参照国际惯例进行审理。”
    ①参见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8-19页。
    ②参见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3版,第71-73页。
    ③参见吴汉东:《知识产权制度基础理论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17-18页。
    ④参见刘春茂:《知识产权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第15-16页。
    ①参见程啸:“知识产权法若干基本问题之反思”,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第80页。
    ②参见陶鑫良、袁真富:《知识产权法总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208页。
    ③参见徐祥:“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第605页。
    ①参见吴汉东等:《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72页。
    ②参见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72页。
    ①张玉敏:“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5期,第108页。
    ①参见郑成思:《知识产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5页。
    ②参见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统计信息,http://www.sipo.gov.cn/tjxx,2012年1月5日访问。
    ③参见“中国商标申请和注册总量将持续增长”,中国日报,2011年3月22日,http://www.chinadaily.com.cn/zgrbjx/2011-03/22/content_12205492.htm,2012年1月5日访问。
    ④参见梅术文、曹新明:“日本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置及其启示”,http://www.fengxiaoqingip.com/ipteseluntan/luntan3/lt3susong/sszonglun/20090130/3257.html,2012年1月5日访问。
    ⑤参见陈泰峰:“美国‘337条款’特点与本质辨析”,载《国际商务研究》,2007年第6期,第35-36页。
    ①参见吴汉东等:《知识产权制度基础理论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18-19页。
    ②参见齐爱民:《知识产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66页。
    ③参见冯术杰、于延晓:“知识产权地域性的成因及其发展”,载《长白学刊》,2004年第6期,第34-37页。
    ①徐祥:“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第604-605页。
    ②齐爱民:《知识产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67页。
    ①《巴黎公约》第6条第2项内容是:如本国法律允许,应依职权,或依有关当事人的请求,对商标注册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已经属于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翻译,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
    ②参见崔海燕、邓胜、康宁:“海信跨国追回商标案内幕西门子为何前倨后恭”,http://tech.sina.com.cn/it/2005-04-05/1131571850.shtml,2012-1-5访问。
    ①参见吴汉东等:《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3页。
    ①参见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44页。
    ②刘家瑞、史威:“知识产权地域性冲突法评述”,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6期,第11页
    ①See:Theodore Levitt:“The Globalization of Markets”,Harvard Business Review,June1983.
    ②[印度]迪帕克·纳亚:“全球化意味着什么?”,黄平选编:《与地球重新签约---哥本哈根社会发展论坛论文选之一》,人民文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9页。
    ③See:Jan Aart Scholte:“Globalization:A Critical Introduction”,Basingstoke:Palgrave,2000.
    ④参见何志鹏:《全球化经济的法律调控》,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页。
    ①2011年12月16日俄罗斯经过18年谈判被批准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第154个成员国。
    ①参见http://www.justalen.cn/content.asp?id=256,2012年3月15日访问。
    ②参见国家版权局网站:http://www.ncac.gov.cn/cms/html/205/1886/200701/672073.html,2012年3月
    15日访问。
    ③参见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瓦努图瓦共和国将成为WIPO的第185各成员国》,知识产权竞争动态,2012年第2期,第6页。
    ④参见WTO网站:http://www.wto.org/english/thewto_e/whatis_e/tif_e/org6_e.htm,2012年3月15日访问。
    ⑤参见陶鑫良、袁真富:《知识产权法总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234-235页。
    ⑥WTO《知识产权协定》第六部分“过渡安排”:一般国家1年过渡期;发展中国家5年过渡期;最不发达国家10年过渡期。
    ①参见杨国华:《中美知识产权问题概观》,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68-77页。
    ①参见杨国华:《中美知识产权问题概观》,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89页。
    ①参见冯晓青:《知识产权权利正当行使(权利限制)专题判解与学理研究》,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0年版,第23-24页。
    ②See:Sebastian International,Inc. v. Consumer Contact (PTY) Ltd.,et al. UNITED STATES COURT OFAPPEALS FOR THE THIRD CIRCUIT,847F.2d1093;1988U.S. App.LEXIS6982.
    ①转引自乔生:《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衡平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第47页。
    ②参见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规制知识产权的权利行使》,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第113-122页。
    ①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2版,第67页。
    ②参见陈华彬:《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203页。
    ③参见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142页。
    ④参见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26-27页。
    ⑤梅夏英、邹启钊:“请求权:概念结构及理论困境”,载《法学家》,2009年第2期,第51页。
    ①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页;久保木康晴:《最新物权法论》,有斐阁1992年版,第33页;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5页。
    ②参见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5-97页;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8-150页;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60-61页。
    ③参见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5-164页。
    ①具体学说出处和内容参见房绍坤:《民商法问题研究与适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8-51页;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62-63页。
    ②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页。
    ③参见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1-152页。
    ①参见杜颖:“日本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差止请求权”,载《外国法译评》1999年第4期,第63-73页。
    ②转引自孙宪忠:《德国当代的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
    ①参见陈华彬:《德国相邻关系制度研究》,载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四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20页。
    ②参见杨明:《知识产权请求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3页。
    ③参见阳平:《论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6-67页。
    ①参见吴汉东:《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323页。
    ①杨明:《知识产权请求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6-108页。
    ②参见齐爱民:《知识产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0-192页。
    ③李开宇:《试论知识产权请求权》,吉林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7页。
    ①参见唐绍红:“论知识产权的防卫性保护和进取性保护”,载《科技与法律季刊》,2001年第3期,第71-72页。
    ②参见吴汉东:“试论知识产权的‘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赔偿请求权——兼论《知识产权协议》第45条规定之实质精神”,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5期,第9页。
    ③参见齐爱民:《知识产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8-199页。
    ④参见杨明:《知识产权请求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7-122页。
    ⑤参见马辉:“论知识产权请求权”,西南政法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8-9页。
    ⑥参见陈华彬:《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480页。
    ①参见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22页。
    ②See: Bryan A. Garner, Black’s Law Dictionary, patent infringement,7thed., West Group,1999,p.785.
    ①See: Bryan A. Garner:Black’s Law Dictionary, patent infringement,7thed., West Group,1999,p.785.
    ①2008年10月微软公司宣布从10月20日正式启动了打击盗版WindowsXP系统的“黑屏行动”,凡是没有通过正版验证的盗版用户每小时电脑桌面会自动变成黑色。http://it.sohu.com/s2008/daobanxp/,2012年2月21日访问。
    ②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1)》,台湾三民书局1992年版,第149-151页。
    ③参见[日]广中俊雄:《物权法(增补第二版)》,青林书院1989年版,第270页。
    ④参见谢在全:《物权法(上)》,台湾三民书局1989年版,第155-156页。
    ⑤参见杜颖:“日本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差止请求权”,载《外国法译评》1999年第4期,第63-73页。
    ①参见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6页。
    ①参见郑成思:《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213页和第217-218页。
    ①郑成思:《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154页。
    ①参见杨明:《知识产权请求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1-122页。
    ②[日]半田正夫、纹谷畅男:《著作权法50讲》,魏启学译,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349页。
    ③参见王迁:《著作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82页。
    ①参见杨明:《知识产权请求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2-1133页。
    ②参见陈华彬:《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481页。
    ③参见马辉:《论知识产权请求权》,西南政法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4-26页。
    ①参见李永军:《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15-716页。
    ②参见刘家安:《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4页。
    ③参见陈华彬:《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476页。
    ④参见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61-63页。
    ①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28页。
    ①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2版,第82-84页。
    ②参见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147页。
    ①参见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3版,第80-81页。
    ①参见吴汉东:《知识产权制度基本理论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280页。
    ②参见曹新明:《中国知识产权法典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7页。
    ③参见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3版,第81-83页。
    ④参见吴汉东:“知识产权立法体例与民法典的编纂”,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第57-58页。
    ⑤参见曹新明:《中国知识产权法典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09-313页。
    ①2004年经教育部批准华东政法大学、暨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中国计量学院等七所高校可独立设置知识产权本科专业。
    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高校已经设立相对独立的二级学科知识产权法硕士、博士点。
    [1]李开国著:《民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2]谢在全著:《民法物权》(上),台湾三民书局1990年版。
    [3]刘得宽著:《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l979年版。
    [4]梅仲协著:《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胡长清著:《中国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6]刘春田著:《中国知识产权评论》,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7]金海军著:《知识产权私权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8]刘茂林著:《知识产权的经济分析》,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9]朱兴文著:《权利冲突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10]孙建、罗东川著:《知识产权名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
    [11]李扬等著:《知识产权基础理论和前沿问题》,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2]李琛著:《论知识产权的体系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3]吴汉东著:《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4]余能斌、马俊驹著:《现代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15]余能斌著:《现代物权法专论》,法律出版社1999版。
    [16]李双元、温世扬著:《比较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版。
    [17]温世扬著:《物权法要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8]温世扬、廖焕国著:《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19]孟勤国著:《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20]陈本寒著:《担保物权法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1]吴汉东著:《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2]吴汉东等著:《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3]吴汉东著:《知识产权制度基础理论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
    [24]吴汉东著:《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5]吴汉东、胡开忠著:《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6]郑成思著:《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
    [27]郑成思著:《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修订版。
    [28]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9]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3版。
    [30]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31]郑成思著:《信息、新型技术与知识产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
    [32]齐爱民著:《知识产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33]齐爱民、朱谢群著:《知识产权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2月版。
    [34]金海军著:《知识产权私权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版。
    [35]陶鑫良、袁真富著:《知识产权法总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1月版。
    [36]温世扬、廖焕国著:《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月版。
    [37]王太平著:《知识产权客体的理论范畴》,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8月版。
    [38]王轶著:《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39]沈宗灵著:《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
    [40]沈宗灵著:《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1]钱学森等著:《论系统工程》,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82年版。
    [42]苗东升著:《系统科学精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3]魏宏森、曾国屏著:《系统论——系统科学哲学》,清华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44]金观涛、刘青峰著:《金观涛刘青峰集——反思·探索·新知》,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
    [45]李岱著:《法学绪论》,台湾中华书局1966年版。
    [46]李龙著:《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47]张根大著:《法律效力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48]郭道晖著:《法理学精义》,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49]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0]王利明著:《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51]王利明著:《民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52]王利明著:《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53]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4]李仁玉等著:《合同效力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55]靳宝兰、徐武生著:《民事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6]李双元著:《国际私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7]李双元、温世扬著:《比较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8]梁慧星著:《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59]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60]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3版。
    [61]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62]尹田著:《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63]胡长清著:《中国民法债篇总论》,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
    [64]史尚宽著:《民法总论》,台湾正大印书局1980年版。
    [65]史尚宽著:《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6]史尚宽著:《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7]史尚宽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8]刘春田著:“简论知识产权”,郑成思:《知识产权研究》(第1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
    [69]刘春田著:《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70]刘春田著:《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71]冯晓青著:《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72]冯晓青著:《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73]冯晓青著:《知识产权权利正当行使(权利限制)专题判解与学理研究》,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0年版。
    [74]龙卫球著:《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75]陈华彬著:《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
    [76]南振兴、刘春霖著:《知识产权学术前沿问题研究》,中国书籍出版社2003年版。
    [77]刘茂林著:《知识产权法的经济分析》,法律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78]刘茂林著:《知识产权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
    [79]曲三强著:《现代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80]李明德著:《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81]丁丽英著:《传统知识保护的权利设计与制度构建——以知识产权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82]徐棣枫著:《专利权的扩张与限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
    [83]汤宗舜著:《专利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3版。
    [84]汤宗舜著:《著作权法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
    [85]徐加力著:《知识产权在网络及电子商务中的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86]鲍永正著:《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版。
    [87]许春明著:《知识产权制度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
    [88]许颖辉著:《备受争议的知识产权》,世界知识出版社2010年版。
    [89]王凌红著:《专利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90]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著:《“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导读》,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
    [91]王莲峰著:《商标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92]刘明江著:《商标效力及其限制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
    [93]郑玉波著:《民法总则》,台北三民书局1979年版。
    [94]郑玉波著:《民法物权》,台湾三民书局1995版。
    [95]姚瑞光著:《民法物权论》(上册),台湾三民书局1988版。
    [96]龙文懋著:《知识产权法哲学初探》,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97]刘凯湘著:《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版。
    [98]李扬著:《知识产权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99]文希凯、陈仲华著:《专利法》,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3年版。
    [100]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著:《规制知识产权的权利行使》,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
    [101]中国国际私法学会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02]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03]刘春茂著:《知识产权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
    [104]何志鹏著:《全球化经济的法律调控》,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05]杨国华著:《中美知识产权问题概观》,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
    [106]乔生著:《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衡平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
    [107]杨明著:《知识产权请求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08]阳平著:《论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09]三本敬三著:《民法讲义(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10][美]贝塔朗菲著:《一般系统论——基础、发展和应用》,清华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111][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
    [112][美]史蒂芬·霍尔姆斯、凯斯·R.桑斯坦著:《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毕竞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重排版。
    [113][美]威廉·M.兰德斯、理查德·A.波斯纳著:《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金海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14][奥]凯尔森著:《法与国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115][澳]彼得·达沃豪斯等著:《信息封建主义》,刘雪涛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
    [116][澳]布拉德·谢尔曼、[英]莱昂内尔·本特利著:《现代知识产权法的演进—1760-1911英国的历程》,金海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17][德]魏德士著:《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18][德]梅迪库斯著:《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19][日]我妻荣著:《日本民法物权》,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
    [120][日]纹谷畅南著:《知的财产法概论》,有斐阁2006年版。
    [121][法]盖斯日·古博著:《法国民法总论》,陈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22][印度]迪帕克·纳亚著:《全球化意味着什么?》,黄平选编:《与地球重新签约---哥本哈根社会发展论坛论文选之一》,人民文学出版社2003年版。
    [1]温世扬著:《财产支配权论要》,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5期。
    [2]尹田著:《论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5期。
    [3]仲相、司艳丽著:《知识产权法中的物权理论的应用》,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
    [4]郑成思著:《中国需要怎样的知识产权战略》,载《经济参考报》,2004-4-17,第5版。
    [5]吴汉东著:《法哲学家对知识产权法的哲学解读》,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5期。
    [6]吴汉东著:《知识产权的私权与人权属性——以<知识产权协议>与<世界人权公约>为对象》,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
    [7]吴汉东著:《关于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再认识——兼评‘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载《社会科学》,2005年第10期。
    [8]吴汉东著:《国际化、现代化与法典化: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道路》,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3期。
    [9]刘春田著:《关于我国著作权立法的若干思考》,载中国版权研究会编:《版权研究文选》,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
    [10]曹新明著:《知识产权法哲学理论反思——以重构知识产权制度为视角》,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6期。
    [11]曹新明、梅术文著:《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法哲学考察——以知识产权基本理论为研究范式》,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2期。
    [12]唐广良著:《论版权法中的‘精神权利’》,载中国版权研究会编:《版权研究文选》,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
    [13]黄玉烨、罗施福著:《论我国著作权转让登记公示制度的构建》,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5期。
    [14]李智、李凤章著:《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比较考察》,载《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1期。
    [15]易继明著:《评财产权劳动学说》,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
    [16]冯晓青著:《信息产权理论与知识产权制度之正当性》,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4期。
    [17]徐瑄著:《关于知识产权的几个深层理论问题》,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
    [18]徐瑄著:《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论知识产权法中的对价与衡平》,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
    [19]易继明、李辉凤著:《财产权及其哲学基础》,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3期。
    [20]强世功著:《知识产权与法律移植》,载《读书》,2004年第8期。
    [21]梅雪芹著:《论约翰·洛克的财产观》,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1期。
    [22]李扬著:《再评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兼与易继明博士商榷》,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
    [23]张玉敏著:《知识产权法制三十年》,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2期。
    [24]李琦著:《法律效力:合法行为发生法律上效果之保证力》,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2期。
    [25]章戈著:《论债的效力》,载《法学研究》,1990年第4期。
    [26]王宏军著:《论作为排他权与支配权的知识产权》,载《学术论坛》,2007年第5期。
    [27]王岩云著:《商标权的效力范围》,载《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
    [28]王立梅著:《论专利权转让中的负担效力和处分效力》,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29]周樨平著:《论著作权法中专有使用权的性质和效力》,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7期。
    [30]程啸著:《知识产权法若干基本问题之反思》,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
    [31]宋慧献著:《走向体系化的知识产权—﹤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读后》,载吴汉东编:《知识产权年刊》(创刊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2]曹新明著:《知识产权国际化所面临的挑战》,载吴汉东编:《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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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974年《发送卫星传输节目信号布鲁塞尔公约》,简称《布鲁塞尔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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