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制裁体系近现代史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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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在刑罚进化论的命题下,中国刑罚体系的改革成为一个热点问题,而社区矫正制度的移植被理论界与实践界寄予厚望,以望成为解决中国刑罚体系中诸多问题的灵丹妙药。然而,论及刑事制裁体系的进化,学者们更多地关注于人道主义精神等社会道德观念的外化及刑罚理念发展对其的影响,鲜有人在西方诸国各个时代的宏大历史背景下对刑事制裁体系演进的本质进行研究。本文以福柯所称的“权力技术”作为基本分析工具,以系谱学的研究方法从18世纪以来各国刑事制裁体系的发展轨迹中,探寻推动这些制度演变的种种原因,以期阐明刑事制裁体系的历史演进规律与本质,并且对中国目前的刑事制裁体系的改革与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设提出一些意见。
     本文的第一部分研究了监禁刑为中心的刑事制裁体系取代中世纪公开酷刑的历史。从18世纪欧洲各国的刑罚改革中可以发现,监禁刑在很多地方与当时刑法家们所提出的刑罚理念并不一致,而且监禁刑的实践早于这些刑罚理论的产生。事实上,公开酷刑的隐退是因为这种公开的权力运作方式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引发了社会混乱,而监禁刑的产生是对社会中早已普遍存在的规训机制的一种模拟,并且符合了第一次社会分工以来社会的集体意识状态。
     本文的第二部分别描绘了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保安处分制度的在立法上与现实中的发展过程。大量的保安处分措施,特别是通过剥夺自由以防卫社会的保安处分措施是在监禁刑产生的年代与监禁刑相继出现的,远早于教育刑理论的提出和大规模的保安处分立法。它们在严格意义上的刑罚之外,与监禁刑一起构成了一个宏大的“监狱连续统一体”,共同发挥着对从最严重的犯罪行为者到轻微的社会越轨行为者的规训机能。而保安处分立法的根本原因在于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帝国主义阶段的严重社会问题使政府需要一种比监禁刑更方便、有效地实现社会控制的刑事制裁措施。而教育刑理论的提出为保安处分名正言顺地纳入刑法规范作出了合理化的解释。第三部分是全文的重点。在对社区矫正及其相关概念、特征以及中国社区矫正的官方定义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之后,本文进一步探讨了社区矫正与监禁刑的关系,指出它们都是一种规训的权力技术实现方式,但却是两种不同的规训方案。接着本文论述了社区矫正产生和发展的两大历史条件:一为规训社会的成熟,具体表现为监视社会的强化规范化裁决的普遍应用和检查制度的发展;二为社会更加趋近于“有机团结社会”,从而具备与社区矫正这种轻缓的刑事制裁措施相适应的集体意识状态。然后,本文在近现代美国社会、经济、政治背景下考察了各个时期社区矫正制度及其相关的缓刑、假释产生发展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本文对晚近年代犯罪控制策略的变迁进行了深入分析,揭示出两极化刑事政策下社区矫正制度在刑事政策宽松层面所发挥的刑罚机能。最后本章对社区矫正的性质进行了说明,认为在英美国家,社区矫正已经是一类新型的刑事制裁措施而非刑罚执行方法,而大陆法系国家二战后发展起来的非剥夺自由的保安处分措施与社区矫正有异曲同工之妙。
     延续于前文的思路,本文在最后一部分对中国的刑事制裁体系的改革与社区矫正的发展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中国刑事制裁体系最大的问题不是出自刑罚体系内部,而是刑罚体系之外,还存在着处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轻微违法行为的行政制裁体系,在罪刑均衡的原则下,轻刑不能适用于比较严重的危害行为,因而现有的刑罚方法不能发挥出两极化刑事政策宽松层面的机能,刑事制裁体系在整体上呈现出重刑化倾向严重、刑罚方法单一、适用方式机械、社会化程度低的特征。在介绍了社区矫正在中国的试点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之后,本文重点探讨了社区矫正在中国的社会基础问题。最后,本文对中国刑事制裁的改革提出了分两步走的构想:第一步是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及其基础建设;第二步是在社区矫正具备推广适用的条件之后,全面推进中国刑事制裁体系改革:取消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从诉讼程序方面缓解讼源,将针对符合犯罪构成之行为的行政制裁措施剥离出去,把社区矫正作为一类刑事制裁方法纳入刑事制裁体系之中,实现两极化刑事政策。
In recent years, under the“Criminal Punishment Evolution”theory, the Criminal Sanction system reform has become a hot issue. And the transplant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system is high hoped to solve many problems of the Chinese Criminal Sanction system as a panacea. However, when addressing the evolution of criminal sanctions, Scholars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influence of the humanitarian spirit and development of the penalty theories. But some people study the nature of the evolution of criminal sanctions on the grand historical background in Western countries all times. With the Pedigree methods to study and the basic analysis tool which called "the Power of Technology" by Foucault, this paper hope to find the reasons of the advancement of Criminal Sanction system in its development path since the 18th century. And the purpose is to make some comments to it which reforming the system of Chinese current Criminal Sanction system and building the Community Correction system.
     Chapter 1: The Imprisonment replaced the cruel and exoteric criminal sanctions system in the history of medieval in the 18th century. From European penal reform, it can be found that a sentence of Imprisonment is so different from the theories addressed by the scholars at this times, Moreover, as early as in the practice of these penalties was earlier than these theories. In fact, the changes of the criminal sanctions system because the cruel and exoteric criminal sanctions system caused social unrest at the time. The sentence of Imprisonment is the result of the simulation of discipline mechanism Prevalent in the community, and it suit the collective consciousness Since the first division of society.
     Chapter 2:This part is about the history of Security Measure in the law and in the practice. A lot of security measures appeared consecutively in the age of Imprisonment. The measures are mostly earlier than the educating punishment theory and large-scale legislation of security measure. They composed a grand "Continuous Jail Continuum " with Imprisonment Punishment, and disciplined the actors from the most serious crimes to the minor transgressions . In the imperialist stage, the governments need a new sanction measure to solve the serious social problems with capitalist development, which must be more effective and convenient than the old criminal sanction system .This is the most important reason about the security measure coming into law. The educating punishment theory backed the new legal penal system, and gave them a proper explanation.
     Chapter 3: Building and advancing of community corrections. This is the core of this dissertation, and this Chapter is divided into six parts: (1) summary of community corrections; (2) the relations about Imprisonment and community corrections; (3) The social conditions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Mature of“discipline society”changes of the collective consciousness; (4) study of the reasons which Community Correction building and advancing in American history with the Pedigree methods;(5) Recent changes of crime control strategy and the functions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in bipolar criminal policy; (6) The essence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a sort of punishment sanction measure, rather than methods of penalty execution
     Chapter 4: How to reform the Punishment Sanction system in China. Along with the way in the previous article, this chapter analyzed the problem of the Chinese Punishment Sanction system reform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mmunity Corrections. At first, this chapter analyzed the problems that exist in the Chinese Punishment Sanction system, and introduced the practice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in some place. And then, this paper focused on the social base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in China. Finally, this chapter discussed the way which to reform Chinese criminal sanctions system, and A two-step proposal was given.
引文
1 详细论述参见:[日]牧野英一:《日本刑法》,有斐阁 1932 年版,第 38 页以下。我国学者也有类似观点,参见高铭喧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三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20-23 页;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86 页;邱兴隆:“嬗变的理性和理性的嬗变——主题报告:刑罚进化论·评论·答辩”,载《现代法学》1999 年 10 月,21 卷第 5 期,第 44 页。
    2 这里的权力,并不是政治法律意义上的权力,而是一种复杂社会关系中互相作用的力量关系,是一种“微观 的权力”。福柯说:“想到权力的机制,我总是想到权力以毛细血管状的存在;在这些毛细管处,权力触及到每一个具体的人,触及他们的躯体,注入他们的行动和态度,他们的对话、学习过程和日常生活。” 这里的权力指的是各种统治和被统治的形式,是力量不对称的平衡,存在于有社会关系存在的一切地方并每时每刻都在运作着、实施着,而不是为某某人享有的。参见苏力:“福柯的刑罚史研究及对法学的贡献”,载《比较法研究》,1993 年第 2 期,第 63 页。
    3 权力、知识、和躯体的关系,是影响刑罚发展最为基本的关系。刑罚本身是一种权力,它所关注和影响的最终材料是人的躯体,它的效果从根本上看,取决于对人的躯体的成功征服,就是要使人的躯体经受各种有意或无意的训练,从而使之在不同程度上变得可驾驭、服从和有用。所不同的是有些制度主要依靠外部的强力,如强制劳动。有的制度则力图使这些刑罚机制的命令内在化,成为个体的第二天性;这样一来,无需外部强力的强制,一个人也能习惯地完成各种要求。当权力与人的躯体相遇时,不同的权力运作战略就会发生不同的影响。然而任何权力的行使都与知识不可分,任何权力的行使都以一定的知识为基础,权力形式与躯体之间的关系总是与特定的、具体的知识相联系的,即使是公开的暴力,实际上也是受特定知识指导的。参见苏力:“福柯的刑罚史研究及对法学的贡献”,载《比较法研究》,1993 年第 2 期,第 63 页。
    
    4 [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3 年版,第 54 页。
    5 [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3 年版,第 51 页。
    6 [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3 年版,第 59 页。
     7 [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3 年版,第 18 页。
    8 [英]边沁:《立法理论——刑罚典原理》,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77 页。
    9 参见[英]边沁:《立法理论——刑罚典原理》,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77 页;[德]康德:《法的刑而上学原理》,商务印书馆 1961 年版,第 103-107 页;[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 1961 年版,第99 页以下。
    10 [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57 页。
    11 [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3 年版,第 148 页。
    12 [法]福柯著、强世功译:“刑罚的社会”,载《刑事法评论》第 8 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459页。
    13 [法]福柯著、强世功译:“刑罚的社会”,载《刑事法评论》第 8 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459页。
     14 [法]福柯著、强世功译:“刑罚的社会”,载《刑事法评论》第 8 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459页。
    15 [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3 年版,第 62-99 页。
     16 张海斌:“福柯《规训与惩罚》解读”,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 年第 6 期,第 71 页。
     17 [法]福柯著、强世功译:“刑罚的社会”,载《刑事法评论》第 8 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93-218 页。
     18 [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3 年版,第 259 页。
    19 [法]埃米尔·涂尔干著,渠东译:《社会分工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0 年版,第 42 页。
    20 [法]埃米尔·涂尔干著,渠东译:《社会分工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0 年版,第 33-72 页。
    21 也就是说,社会分工形成了许多性质、功能相异的社会机构,这些机构凝聚成为了整个社会系统,而且他们本身也是由各种不同的部分组成:它们互相协调、互相隶属、共同结合成为一个机构,并且与社会有机体其他机构互相依赖、互相制约,缺一不可。而个人在社会中的存在依赖于这些社会的部分。参见[法]埃米尔·涂尔干著,渠东译:《社会分工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0 年版,第 142 页。
    22 [法]埃米尔·涂尔干著,渠东译:《社会分工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0 年版,第 42、89-92 页。
    
    23 [法]埃米尔·涂尔干著,渠东译:《社会分工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0 年版,第 32 页。
    24 [法]埃米尔·涂尔干著,渠东译:《社会分工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0 年版,第 62 页、69 页。
    25 [法]埃米尔·涂尔干著,渠东译:《社会分工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0 年版,第 88。
    26 涂尔干指出:在呈现为高度机械团结的原始社会里,宗教情感是一种强烈而明确的集体情感,它覆盖整个社会生活,是人们获取价值和规范的基础,失去了这样的情感,社会就无法生存和发展下去,因此与宗教对应的就是共同意识的中心。但是当一切的信仰和行为都失去宗教属性的时候,个人就成了宗教的唯一对象。参见[法]埃米尔·涂尔干著,渠东译:《社会分工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0 年版,第 69 页。
    27 [法] 埃米尔·涂尔干著,渠东等译:《乱伦禁忌及其起源》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3 年版,443-452 页。
    
    28 陈志元:《中国社区矫正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2004 年,第 8-10 页。
    29 [法] 埃米尔·涂尔干著,渠东等译:《乱伦禁忌及其起源》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444 页。
     30 [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3 年版,第 68 页。
    31 [法]福柯著、强世功译:“刑罚的社会”,载《刑事法评论》第 8 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466页。
    32 [日]牧野英一著:《刑法》(岩波全书)。转引自刘生荣“保安处分之利弊分析”,载《国外法学》,1988 年第 6期,第 28 页。
    33 [日] 森本益之、濑川晃、上宽之、三宅孝之著,戴波、江溯、丁婕译:《刑事政策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02 页。
    34 [日]大谷实著,黎宏译:《刑事政策学》,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47 页。
    35 曲新久著:《刑法的精神与范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372 页。
    36 林山田著:《刑罚学》,台湾商务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 1975 年版,第 50 页。
    37 [法]卡斯东·斯特法尼:《法国刑法总论精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431-434 页。
    38 [法]卡斯东·斯特法尼:《法国刑法总论精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431-434 页
     39 参见甘雨沛等主编:《犯罪与刑罚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539 页。
     40 苗有水著:《保安处分与中国刑法发展》,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50 页。
    41苗有水著:《保安处分与中国刑法发展》,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53 页。
    42 [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著,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05 页。
    43 苗有水著:《保安处分与中国刑法发展》,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56 页。
    44 [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著,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980 页。
    45 [德]李斯特,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402-403 页。
    
    46 [法]米歇尔·福柯著:《疯癫与文明》,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3 年版,第 43 页。
    47 [法]米歇尔·福柯著:《疯癫与文明》,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3 年版,第 53 页。
    48 汪民安著:《福柯的界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2 页。
    
    49 [法]米歇尔·福柯著:《疯癫与文明》,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3 年版,第 49 页。
    50 [法]米歇尔·福柯著:《疯癫与文明》,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3 年版,第 218 页。
    
    51 [法]米歇尔·福柯著:《疯癫与文明》,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3 年版,第 217-218、220 页。
    52 [法]米歇尔·福柯著:《疯癫与文明》,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3 年版,229 页。
    53 汪民安著:《福柯的界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5 页。
     54 [法]米歇尔·福柯著:《疯癫与文明》,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3 年版,第 243 页
     55 许俪瀛:《封闭性營造物功能分析—以醫療 性保安处分处所为中心 》,台湾国立阳明大学硕士论文。
     56 汪民安著:《福柯的界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33 页。
    57 [法]米歇尔·福柯著:《规训与惩罚》,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3 年版,第 337-340 页。
    58 如法国的 1850 年关于建立劳改农场的法令,规定将免于起诉、被定罪的未成年人与“受公共事业救济局监护的未成年流氓”送到劳改农场,“在严格的纪律下过集体生活,在农业劳动及与农业有关的基本产业中接受训练”。参见[法]米歇尔·福柯著:《规训与惩罚》,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3 年版,第 342 页。
    59 [法]米歇尔·福柯著:《规训与惩罚》,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3 年版,第 353 页。
     60 屈学武:“保安处分与中国刑法改革”,载《法学研究》1996 年第 18 卷,第 5 期,第 32 页。
     61 苗有水著:《保安处分与中国刑法发展》,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6 页。
    62 [日]畑中和夫:《“法的统治”与“法治国家”》,转引自马长山著:《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商务印书馆 2003年版,第 111 页。
    63 [德]马克思·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商务印书馆 2004 年版,第 85-237 页。
    64 [美]L·亨金,信春鹰等译:《权利的时代》,知识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4 页。
    65 杨春洗、甘雨沛等:《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1 年版,第 333 页。
     66 甘雨沛等:《外国刑法学》(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4 年版,第 188 页。
    
    67 康树华、向择选著:《青少年法学新论》,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104 页。
    68 [意]恩里科·菲利:《实证派犯罪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7 年版,第 3、6 页。
     69 苗有水著:《保安处分与中国刑法发展》,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6-35 页,。
     参见张甘妹著:《刑事政策》,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79 年版,第 34 页。[日]大谷实著,黎宏译:《刑事政策学》,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277 页。
    72 马长山著:《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商务印书馆 2003 年版,第 101-110 页
    73 如英国 1907 年制定的《保护观察法》和少年法,1908 年制定的《犯罪预防法》,1913 年制定的《精神病法》。参见苗有水著:《保安处分与中国刑法发展》,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51 页。
    74 赵旭明等:“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的思考”,《人民法院报》2003 年 7 月 21 日,B1 版。
    75 中国监狱学会、加拿大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中心著:《中加矫正制度比较》,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99 页。
    76 转引自林茂荣、杨士隆著:《犯罪矫正原理与务实》,五南图书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224 页。
    77 国内对于社区矫正的相关概念与规范表述共归纳起来有五种:社区处遇、社区劳动、社区服务令、社区劳役、社区矫正。参见李袁婕:“社区矫正与中国刑事法律”,载《中国司法》2004 年第 11 期,第 42 页。
    78 有观点认为,缓刑是量刑制度,但是缓刑的实施与刑罚的执行密切相关,在这个意义上本文视之为刑罚执行制度。
    79 郭建安、郑霞泽主编:《社区矫正通论》,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68-70 页。
    80 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英国社区矫正制度”,载《中国司法》2004 年 11 期,第 84 页。
    81 [美]大卫·E·杜菲,吴宗宪等译:《美国矫正政策与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22-26页。
    82 Jackson .J.L. D. Keijser, J.W.& Michon. J.A,A critical look at research on alternatives to custody, Federal Probation, 1995.p59,转引自王志亮、王俊莉:“美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载《法学》,2004 年第 11 期,第 37 页。
    83《司法部关于印发张福森、江必新、赵虹、孟宏伟、胡泽君同志在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司发[2003]17 号,2003 年 9 月 12 日)
    84 然而,美国的部分研究调查结果表明,社区矫正的费用并不一定比监禁费用的支出低,同时至少在某些社区矫正计划内,受矫正人的再犯率不低于监禁矫正。参见王志亮、王俊莉:“美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载《法学》,2004 年第 11 期,第 37 页。
    
    85 张文显著:《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57、58 页。
    86 郭建安、郑霞泽等主编:《社区矫正通论》,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7 页以下。
     87 [德]斐迪南·滕尼斯著:《共同体与社会》,商务印书馆 1999 年版,第 74-76 页。
    88 于小蓁:“困厄还是出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探析”,载http://www.fsou.net.cn/html/text/art/3355760/335576021.html。
    89 梁根林:“非刑罚化———当代刑法改革的主题”,载《现代法学》,2000 年第 6 期,第 7 页。
    90 [日]森下忠,白绿铉等译:《犯罪者处遇》,中国纺织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191-193 页。
    91 所谓“监狱化”,是美国社会学家唐纳德·克莱默描述监狱使人异化的概念。按他的解释,监狱化是指罪犯对监狱文化的学习与内化的过程,具体包括三方面::一是对监狱亚文化的学习与接受;二是对监狱当局制定的正式规则和制度的学习与接受;三是对监狱普通文化的学习与接受。由于罪犯监狱化的过程主要是对监狱亚文化的学习与接受过程,因此,罪犯监狱化过程是一种反社会化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是犯罪化的过程。参见王平:“理性化及其局限———监狱行刑观念的价值定位”,载《刑事法学要论》,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215 页。
    92 吴宗宪等著:《非监禁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4,49-76 页。
     93 [美]莱门斯·巴特勒斯著:《矫正导论》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22 页
    94 该性质是根据中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所确定,由于中国的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局限于缓刑、假释、管制、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因此没有涉及到非刑罚化的内容。实际上,其他国家的部分社区矫正措施,如审前考察监督、感化教育、收容于社会矫正机构等,是属于非刑罚化的内容的。参见郭建安、郑霞泽主编:《社区矫正通论》,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68 页。
    95 廖斌、何显兵著:《社区建设与犯罪防控》,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369 页。2000, p335-338. 转引自郭建安、郑霞泽等主编:《社区矫正通论》,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24 页。
    98 Todd R.Clear & Harrry R. Dammer, “The offender in the community”,Belmont, CA: Wadsworth/Thomson Learning, 2000, p336. 转引自郭建安、郑霞泽等主编:《社区矫正通论》,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25 页。
    99 郭建安、郑霞泽等主编:《社区矫正通论》,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28 页。
    
    100 [德]雅科布斯著,冯军译:《规范 人格 社会》,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32 页。
    101 [德]伯恩·魏德士著,丁小春吴越译:《法理学》,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49 页。
    102 [法]米歇尔·福柯著:《规训与惩罚》,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3 年版,第 211 页。
    103 这种传统的分类方法具体而言集中于以下分类标准:(1)根据犯罪人的生理特征,分为男犯、女犯、老年犯、未成年犯,(2)以犯罪人实施犯罪的手段未标准分为暴力犯和智力犯;(3)以犯罪人犯罪发生机制为标准,分为性犯罪、财产犯罪、游戏性犯罪;(4)以犯罪人危害社会程度为标准分为初犯、偶犯、惯犯、累犯;(5)根据犯罪人通常的精神状态分为变态犯罪、、常态犯罪。参见王利荣著:《行刑法律机能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第 292 页。
    104 刘强:《美国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实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2003 年版,第 50-53 页,
     105 张昱,费梅萍著:《社区矫正实务过程分析》,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68 页以下,282 页。
     106 例如在检查评估的过程中通过对这些文件的汇总和整理,制定评估体系,进行评估分析和总结,可逐渐积累出一整套矫正的工作方法、技巧,对矫正机构与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经验;根据档案所记载犯罪人的罪行和特点,比较不同的矫正方法所取得的效果,找寻出对各类犯罪人最有效的方案等等。参见张昱,费梅萍著:《社区矫正实务过程分析》,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272-288 页。
    107 [法]米歇尔·福柯著:《规训与惩罚》,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3 年版,第 254 页。
    108 全景敞视建筑又称为圆形监狱建筑,是边沁(Bentham)于 1787 年提出一种建筑设计。这种建筑是一种具备全面监视功能的内、外环建筑,个别的囚房小间围绕着中央观测塔成圆形环状,其设计是要让内环的狱卒在外环囚犯察觉不到的情况下随时进行监视。狱卒可隐于幽暗内环不让囚犯观察到,而囚犯身处明亮小间无所遁形,彼此也无法沟通。监视者到底是否持续地执行监视,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囚犯无从得知-从而让所有被监视者产生一种挥之不去、无时不受他人监视的身体与心灵压力,从而确保监视权力自动发挥作用,如此囚犯将产生自我监视,约规本身的行为。这种全景敞视建筑的空间设计,可达到精简管理、监督人力,以最小代价得到最大监控权力之效。[法]米歇尔·福柯著:《规训与惩罚》,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3 年版,第 224 页。
     109 [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3 年版,第 290-331 页。[法]E·迪尔凯姆著:《社会学方法的准则》,商务印书馆 1995 年版,第 83 页以下,我国学者梁根林运用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的理论,也指出犯罪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借以表现的形式,是推动社会发展的若干矛盾之一。梁根林:“从绝对主义到相对主义——犯罪功能别议”,载《刑事法学》,2001 年第 7 期,第 2 页。
     110 “全景敞视主义”(Panopticism)这一新词是福柯对边沁的全景敞视建筑进行分析,联结其权力解析的观念后扩展创造出来的。他以全景敞视建筑比喻现代的规训式社会,这样的比喻具有三项特征:一是无孔不入的监视是如何被策划出来控制着人们的身体,而个体因身体的受控而产生思想的顺服;二是强调受孤立的人们透过对自身行为的反思而产生自我监视、自我规训、自我控制,确保权力的自动行使;三是无所不在、严密的监视,映照出由行政技术官僚统治的监视社会。全景敞视主义以它镶嵌、纪律、分类、监视的权力运作方式,无所不在的渗透到个人生活中,展开对个人身心极为精心设计的监控,这一细微管制的网络结合科学的进展,建构起现代社会运作的基础。参见 Cuff, E.C., W. W. Sharrock, and D. W. Francis 著,林秀丽、林庭瑶、洪惠芬等译:《最新社会学理论的观点》,台北韦伯公司 2003 版,第 339 页。
    111 Lyon. David, “Surveillance Society: Monitoring Everyday Life. Buckingham: Open University Press. 2001,p10.
    112 多数学者认为近代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发展模式,是从农业社会过渡到工业社会,以迄于信息社会。综合从科技、经济、职业、空间、或文化各层面来界定信息社会者的看法,1960 年代晚期、1970 年代以及1980 年代都有学者视为是信息社会的来临时期。以科技层面来看,20世纪70年代是较为普遍的说法 。Webster. Frank. Theories of the Information Society,New York: Routledge. 1995. p.6-29.
    
    113 Helen .Gibson, Voyeur on the Corner , USA: Time, 8.Apr.1996.
    114 Poster..Mark, The Mode of Information, Cambridge, UK: Polity Press, 1990, p93. 体性震惊,比如爆发战争,社会交往变得比平时多得多也强得多。”在那种时期人们和平常相比更紧密频繁地组织、团结起来。一个阵营、一支军队内部高度团结,一些人为了所在团体的利益宁愿赴死,这时代表集体利益的社会规范在成员们的心中得到高度强化,成员们的道德热情极为高涨。参见:Talcott Parsons ,The Theories of Society:Foundations of Modern Sociological Theory,US: The Free Press of Glencoe, 1961,p722.转引自张晓群:“论社会规范性观念与个人的关系”,载《政治文化研究网》,张晓群专辑。
    116王敏华、周玲玲、陶靖轩著:《标准化教程》,中国计量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3-6 页。
    117GB/T2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第一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
    
    118 马长山著:《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商务印书馆 2003 年版,第 110 页
    119 苏力:“福柯的刑罚史研究及对法学的贡献”,《比较法研究》,1993 年第 2 期,第 63 页。
    120 渠敬东著:《缺席与断裂——有关失范的社会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79 页。
    121现代档案学理论的起源,应追溯到 19 世纪末期。1898 年,荷兰三位档案学家萨穆·缪勒、约翰·斐斯和罗伯特·福罗英出版了著名的《档案的整理与编目手册》。三位档案学家在手册中阐述的思想是 20 世纪档案理论与实践的基础,是现代档案学理论产生的重要标志。
    122 邹菡:“规训的权力与全景敞视主义——论福柯的《规训与惩罚》”,载《陪凌师范学院学报》,2005 年第 5期,第 9 页。
    
    123 [法]福柯著,严锋译:《福柯访谈录———权力的眼睛》,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158 页。
    124 周光权著:《新刑法的向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342 页。
     125 倪志娟:“中外城市文化比较”,载《南方论丛》,2005 年第 2 期,第 32 页。
    126 [法]涂尔干著,渠东等译:《乱伦禁忌及其起源》,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451 页。
    127 根据联合国在世界范围内所做的一项调查,有半数以上的被害人关注的并不是对犯罪人的惩罚,而是如何使自己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参见张庆方:“恢复性司法”,载《刑事法评论》第 12 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 449 页。
    128 [法]涂尔干著,渠东等译:《乱伦禁忌及其起源》,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451 页。
    129 此结论也有争议,根据统计,美国等国家的缓刑犯复发率高达 50%以上。事实上,这是因为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福利措施只给予了一些被检查、分类的技术所判定的有投资价值的犯罪人身上,对于这类人的改造效果是相当良好的。这是当今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控制策略之一,详细论述请参见后文。
    130 吴宗宪等著:《非监禁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62-64 页、第 286-310 页。
     131郭建安、郑霞泽等主编:《社区矫正通论》,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9 页以下;陈智元:《中国社区矫正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4 年,第 7 页以下;梁茹茹:《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5 年,第 6 页以下。
    132 参见梁茹茹:《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5 年,第 11页以下。而我国学者郭建安认为,若从个别措施的产生算起,社区矫正已经有数百年历史,作为缓刑雏形的教士恩赦制度早在 13 世纪就在英国产生了。参见郭建安:“社区矫正制度:改革与完善”,载《刑事法评论》第14 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311 页。
    133 需要指出的是,假释和缓刑实际上并非直接属于社区矫正制度,至少在本文的研究中它们只是监禁刑的执行制度,这一点将在后文“社区矫正性质的初步考察”一节中详加论述。但是,介于国内大多数文献和官方对社区矫正的定义均将假释和缓刑作为社区矫正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缓刑和假释与社区矫正制度确实也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本文对社区矫正历史的考察将从缓刑和假释的制度化开始。
    134 对社区矫正定义的不同,可能导致缓刑与假释被排斥在社区矫正之外。事实上,缓刑和假释几乎是 19 世纪中期到 20 世纪初形成的唯一与社区矫正有关的制度。除此而外,第一个中途之家虽然在 1864 年于波士顿建起来,以后在一些州和城市又相继建立了类似的机构,但这些住所的经济援助是源于宗教团体的募捐。美国联邦和州政府在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也希望创办一些公共的中途住所。但计划始终没有实现。直到 20 世纪 50 年代,美国的中途之家才得到发展。
    135 大陆法系国家自 18 世纪以来古典刑事学派的报应刑和一般预防理论长期占统治地位,缓刑与假释制度与该理论相悖,因而直到 20 世纪以后才被陆续引入,特别是与考察、监督相结合的缓刑、假释制度。如德国直到1953 年《第三部刑法修改法》才引进缓行交付考验和附条件的释放制度,被视为刑事制裁制度的现代化方面迈进的最重要的一步。参见[德]李斯特著,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25 页。
    136 参见梁茹茹:《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中国政法大学 2005 年硕士论文,第 11 页以下。
    137 爱尔兰制第一次确定了在社区中附条件释放的制度。这一制度将刑罚的执行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罪犯要被单独监禁 8―12 个月,在这期间要从事艰苦的劳动,根据他所得到的分数决定饮食及其他条件;第二个阶段为附条件的杂居阶段,罪犯共同劳动;第三个阶段为中间监狱,对于那些保持善良行为的犯人可以给予“离开证”(ticket-of-leave)返回社区。释放的罪犯必须接受社区的监督。在农村地区,释放的罪犯由当地警察监督。但在都柏林,则由专职的督察员进行监督。罪犯必须定期向督察员汇报,督察员也定期对罪犯进行家庭访问并到犯人工作的地方调查。Frederick A.Hussey , Davide.Duffee , Probation ,Proale, And Community Field Service , New York:Harper &Row Pbulishers, 1980, p66.
     138 张友伦、李鸣剑著:《美国历史上的社会运动和政府改革》,天津教育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100 页。
    139 [美]理查德·霍金斯 杰佛里·P·阿尔珀特著,孙晓雳译,郭建安校:《美国监狱制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1 年版, 第 53 页。
     140 王志亮:《1929 年前美国传统的监狱暴乱》,载“江苏监狱网”, http://www.jsjy.gov.cn/
    141 [美]大卫·E·杜菲著,吴宗宪等译:《美国矫正政策与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364-369 页。
     142 郭建安、郑霞泽等主编:《社区矫正通论》,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4 页。
    143 参见梁茹茹:《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中国政法大学 2005 年硕士论文,第 25 页。
    144 Clemens Bartollas, Introduction To Corrections, New York: Harper & Row,Publishers, 1981,P23.
    145 纽约州最古老的监狱奥本监狱,设计容量为 1226 名囚犯,到 1929 年 6 月超押 500 人;俄亥俄州的哥伦布州监狱设计容量为 1500 人,但 1930 年 4 月却关押了 4300 名囚犯。这两所监狱曾多次发生暴乱。王志亮:“美国监狱的囚犯暴乱(上)”,载《安徽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3 年第 1 期,第 95 页。
     146 参见何彪,吴晓萍:“西方城市社区建设历程及其启示”,载《城市问题》,2002 年第 3 期,第 74 页。
     147 王志亮:《1929 年到 20 世纪 50 年代初期针对生活状况的监狱暴乱(上) 》,载《江苏监狱网》, http://www.jsjy.gov.cn/
     148 以上内容参见郭建安、郑霞泽主编:《社区矫正通论》,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77-207,267-330 页。黄艳婷:《论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对外经贸大学 2005 年硕士学位论文,第 11 页。
    149 [美]克莱门斯·巴特勒斯著:《矫正导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1 年版,98 页
    150 有的文献还提及工作释放、学习释放、周末监禁、归假制等制度,但这些制度应该属于监禁刑的社会化行刑方式,除非采用“社区矫正为所有在社区中处遇的项目”这一过分宽泛的社区矫正定义,否则这些制度不应当列入社区矫正措施。
     151 [美]大卫·E·杜菲,吴宗宪等译:《美国矫正政策与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43 页。
    
    152 梁茹茹:《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5 年,第 18 页。
    153 参见孙晓芳:《刑事责任新视域》,北京大学博士论文,2004 年,第 105 页。
    154 参见刘绪贻,杨生茂主编:《战后美国史》,人民出版社 1989 年版,第 295-296 页。张友伦,李剑鸣主编:《美国历史上的社会运动和政府改革》,天津教育出版社 1992 年版,302 页
    155 1968 年秋天,爆炸和纵火案件比春天多了两倍,到了 1969 年秋,爆炸和纵火案件又增加到 1968 年的两倍。参见刘绪贻,杨生茂主编:《战后美国史》,人民出版社 1989 年版,319 页
    156 参见[法]马克·安塞尔著,卢建平译:《新刑法理论》,香港天地图书有限公司 1990 年版,第 76-77 页。[美]克莱门斯·巴特勒斯著:《矫正导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128 页。
    157 1951 年到 1953 年美国的监狱暴乱是史无前例的。1952 年 3 月之后的 12 个月内,美国至少有 23 座监狱发生了重大暴乱,1954 年官方宣称监狱暴乱趋于下降时,实际上仍然在不断发生,至少有 10 起监狱暴乱事件。王志亮:“美国监狱的囚犯暴乱(上)”,载《安徽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3 年第 1 期,第 95 页。
    158 参见邓煌发:“社区处遇之探讨”,载《向阳资料库》,http://www.tosun.org.tw. 梁茹茹:《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中国政法大学 2005 年硕士论文,第 7 页。
    
    160 Becker, Howard. S. Outsiders: studies in the sociology of deviance. New York: Free Press of Glencoe.1963.p132.
    161 参见邓煌发:“社区处遇之探讨”,载《向阳资料库》,http://www.tosun.org.tw
    162 Hirschi.T, Causes of Delinquency,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P76.
    163 [德]施奈德著:《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0 年版,第 558 页。
    164 Akers, Ronald. L. Criminological theories: introduction, evaluation, and application.(3rd ed).Los Angles: Roxbury. 2000. p32.
    
    165 参见吴宗宪著:《西方犯罪学史》,警官教育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873 页。
    166 [法]马克·安塞尔著,卢建平译:《新刑法理论》,香港天地图书有限公司 1990 年版,第 22 页。
    
    167 [法]马克·安塞尔著,卢建平译:《新刑法理论》,香港天地图书有限公司 1990 年版,第 31 页。
    168 [法]马克·安塞尔著,卢建平译:《新刑法理论》,香港天地图书有限公司 1990 年版,第 85 页。
    
    169 [日]森下忠著,白绿铉等译:《犯罪者处遇》,中国纺织出版社 1994 年版本,第 4 页。.
    170 [美]克莱门斯·巴特勒斯著:《矫正导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148 页。
    171 [美]克莱门斯·巴特勒斯著:《矫正导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83 页。
    172 美国犯罪学家杨(Young)指出,战后犯罪学及其实践本来是以容他性(inclusiveness)为特征的,故着重于矫治于外在环境的改变,以资将“偏差者”重新整合。这种容他性的刑罚实践有其政治经济学的社会基础——环绕者凯恩斯主义-福特主义的社会稳定与政治进步共识(平等与公民权),以及工作、生产与家庭、消费的均衡搭配。然而,随着后福特主义的兴起,新的分配伦理产生,加上个人主义与次文火化多元性的提倡,在社会整合的理想无从建立,而面对犯罪率的不断攀升的时候,乱世用重典的监禁隔离自然就相应而生,一个排他性的社会现实遂不可免。Young, Jock. The Exclusive Society: Social exclusion, Crime and Difference in Late Modernity. London: SAGE. 1999, p4-10.
     173 [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3 年版,第 349 页。
    174 Feeley, Malcolm M. & Simon, Jonathan.. The New Penology: Notes on the Emerging Strategy of Corrections and Its Implications, Criminology, Vol. 30, Iss.4, 1992, p449-474.
     175 Garland, David.. The Culture of Control: Crime and Social Order in Contemporary Societ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P121.
    176 Garland, David. The Culture of Control: Crime and Social Order in Contemporary Societ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p101.
    177 Garland, David. The Culture of Control: Crime and Social Order in Contemporary Societ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p176.
    178参见赵星:“缓刑制度研究”,载《刑事法评论》第 18 卷,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586 页。
    179 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美国的“三振出局法”。美国在1994 年亦 通过《暴 力 犯罪控制与执法法案》(Violent Crime Control and Law Enforcement Act 1994),号称是美国史上最大犯罪控制法案,共耗费30 亿美元,也就是俗称的“三振法案”。该法案针对前以触犯两次严重犯罪的重刑犯或前曾犯一次以上严重犯罪之 暴力重罪犯(杀人、加重性虐待、劫持、勒索等),或一次以上严重犯罪之毒品犯,若 再 犯一次 暴力重 罪时,将被处以终身监禁且 不得假释。同时,还增加警力 与提升执法能 力, 并且扩大死刑适用对象。另提供100 亿美元经费增设监狱,70亿美元提供为犯罪预防计划等。美国三振法案在 歷 经将近十年 的实践,已经有非常多的研究证明,第一次犯罪后所给予的恩典,并不 会去改变行 为人继续堕入犯罪循环的命运,因为造成这些犯罪的原因绝非透过严刑阻吓可以消除。因此初次犯罪的恩典只是让执法者与社会大众在随后的第二、第三次的加重处罚时 更觉得理所当然,而毫不 考虑其再犯的根本性的原因。参见Currie, Elliott. Crime and Punishment in America. New York: Etropolitan Books. 1998. p.48-49.
     180 Murray, Charles. The Ruthless Truth: Prisons Works. UK: Times. 12. January. 1997.
    181 当然,也不排除一些开放性和半开放性的监狱和社区矫正制度紧密相连,仍然在行使着矫正的功能,但是现今美国封闭式监狱的主要功能却不在于此。
    182 Bauman, Zygmunt.. Social Issues of Law and Order, The British Journal of Criminology, Vol. 40 .2000, p.205-221.
    183 这是由于美国没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保安处分制度,在德、日、意、法等国家,这部分功能主要还是由封闭性的专门保安机构所完成的。
    184参见谢煜伟:“两分论刑事政策之考察与批判——从我国宽严并进的刑事政策谈起”,台湾大学法学研究所硕士论文,2004 年,第 76-81 页。
     185 Garland, David. The Limits of the Sovereign States: Strategies of Crime Control in Contemporary Society, British Journal of Criminology, Vol.36 No.4.1996. p460.
    187 当然,二战以后日本等国家也引进了起诉犹豫制度,但是在这里需要澄清一个概念误区。起诉犹豫制度并不等同于英美国家的缓起诉,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暂时不予起诉,而是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一定的义务,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不再对其进行起诉,诉讼程序随之终止;反之则请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大陆法系国家的起诉犹豫制度是作为不起诉的的一种情形,其法律后果和无罪不起诉没有区别,并无考验期和履行相关义务的要求,被起诉犹豫之人又犯新罪,只要原起诉犹豫的决定正确,检察官就只能对其新罪进行追究。参见周娅:”短期自由刑改革措施论纲“,载《刑事法评论》第18 卷,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56 页。
    188 刘强主编:《各国(地区)社区矫正法规选编及评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495,502 页。
     189 [法]福柯著、强世功译:“刑罚的社会”,载《刑事法评论》第 8 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459-460 页。
    190 参见赵秉志等:“中国刑法修改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学研究》,第 18 卷第 5 期,第 3 页;马克昌:“加大改革力度,修改、完善刑法”,载《法学评论》,1996 年第 5 期,第 1 页。
    191 参见董振宇:《中国保安处分措施要论》,吉林大学博士论文 2006 年,第 18 页。
    192 参见王世洲:“罪与非罪之间的理论与实践——关于德国违反秩序法的几点考察”,载《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 2 期,第 185 页。
    193 陈兴良:“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刑罚结构调整”,载《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6160。
    194 阎少华著:《管制刑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95 页。
     195 参见郭建安:“刑罚的历史趋势呼吁行刑体制改革”,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0 年第 10 期,第 34 页。
    196 数据来源,参见莫彩容:《积极构建内蒙古地区社区矫正制度》,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论文,2006 年,第17 页。
    198 参见万菁:《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化建设的若干思考》,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年,第 13 页。
    
    201 吴宗宪等著:《非监禁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664 页。
    202 刘强主编:《各国(地区)社区矫正法选编及评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93 页。
     203 参见谢望原著:《欧陆刑罚制度与刑罚价值原理》,中国检查出版社,2004 年版,第 16 页。
    204 参见于小蓁:“困厄还是出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探析”,载《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www.fsou.net.cn/html/text/art/3355760/335576021.html。
     205 孙立平:“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的国家自主可能”,载《战略与管理》,1996 年第 4 期。转引自徐中振 李友梅等著:《生活家园与社会共同体——“康乐工程“与上海社区实践模式个案研究》,上海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57 页。
     206 朱健刚:“城市街区的权力变迁;强国家与强社会模式——对一个街区权力结构的分析”,载《战略与管理》,1997 年第 4 期。转引自徐中振、李友梅等著:《生活家园与社会共同体——“康乐工程“与上海社区实践模式个案研究》,上海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59 页。
     207 参见徐中振 李友梅等著:《生活家园与社会共同体——“康乐工程“与上海社区实践模式个案研究》,上海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59 页。
    208 唐均:“中国的人口问题与社区”,载《中国人口信息网》,http://www.cpirc.org.cn/yjwx/yjwx_detail.asp?id=3510
     209 从社区的建设分两步走的过程中也可以看出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趋势,首先是是依靠国家力量为主在社区中引进社区矫正工作,当其发展到一定阶段,获得社区居民的认可和理解,并且完善了各种制度、组织机构和配套设施之后,必然会充分利用社区本身的力量和条件进行推广。
    210参见徐中振 李友梅等著:《生活家园与社会共同体——“康乐工程“与上海社区实践模式个案研究》,上海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1-13 页。
     211参见徐中振 李友梅等著:《生活家园与社会共同体——“康乐工程“与上海社区实践模式个案研究》,上海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80 页。
    212 李明照:“现代化视野下村落家族势力的复兴:寄生性的再增长”, 载《社会科学辑刊》1999 年第 2 期,第43 页。
    213 1987 年,美国心理学和社区教育专家 M. 斯科特·派克提出了“真实社区(”True Community)概念,认为一个“虚假社区”,需要通过一个发展过程,才能经过“混沌”、“纯化”阶段,建设为一个“真实社区”。借用和延伸派克的“真实社区”概念,教育学家伍德和朱迪基斯则提出了“真社区(”Real Community)“、准社 区”和“假社区”概念。这个具有理想色彩的“真社区”的定义是“:这样一个人群:具有共同的目的和利益意识,由此产生相互的责任;明确他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尊重成员内部的个体差异;致力于相互的福祉以及群体整体性的福祉”。“真社区”群体必须具备所有共同的核心要素,“否则,它就不是一个社区”;而“准社区”指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社区特性,但没有达到“完全”“、彻底”;“假社区”则指群体成员的行为表面上似乎有一些共同性,但完全达不到以上定义的预期。[9]伍德和朱迪基斯提出的“正在出现的社区(”如一个群体处于形成或成长中)和“短暂社区”(如邻里或城镇对一个困难家庭进行紧急救助而形成的临时性行动系统)类型也可被视为其“准社区”的亚类型。参见高鉴国:“社区的理论概念与研究视角”,载《学习与实践》,2006 年第10 期,第 91 页。
     214唐均:“中国的人口问题与社区”,载《中国人口信息网》,http://www.cpirc.org.cn/yjwx/yjwx_detail.asp?id=3510。
    215 李凯中:“农民组织化与农村社区治理”,载《社会科学论坛》,2006 年 12 期,第 70 页。
     216高国垒:“上海社会环境理性宽容有利社区服刑人员回归”,载《上海法治报》,2006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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