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权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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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语言是一种宝贵的文化财富,也是最为重要的公共交流媒介。在多语的世界中,不同的语言群体及其成员使用本群体语言作为一种习惯权利久已存在。近代以来,政治权力介入语言领域,调整语言关系,语言权利是近代民族国家共同语的政治构建与反构建过程的副产品。语言权利自诞生之初(18世纪末的西欧)至今的两个多世纪里,包含着内在的对应关系和矛盾性,形成了数种对峙和关联——关于个人语言自由与集体语言权利、自由主义与认同政治、语言公正与语言生态等相关问题的讨论和争议,它们之间具有一定的连贯性。语言权利在不同的历史语境中具有极为丰富的涵义。目前,尊重语言人权,视语言为一种人类共同的文化资源及保护语言多样性的共识不断扩大,语言权利保护面临着从个人权利向全球伦理和多元主体的过渡。对于多语言、多族群的中国,如何切实保障各民族的语言自由,维护语言文化多样性,对此国家的语言政策和立法有待建立富有实效和更为有力的支持机制。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the institutions and practices of language usage in public domain, which is a special aspect of legal system in multi-national country. After prudential research on language legislation and relative legal documents, the author comes to a conclusion that, language legislation regulates language relationship, especiall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agistral language group and minor language group; The rights to use, learn, develop and spread their language are essential to the minority group; Language rights seek to free, equal and independent development of all languages, which is the premise and foundation of linguistic diversity.
     Chapter one: the background of formation of language rights. The author lays emphasis on the historical premise and social practice of language rights, mainly in three aspects: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diversity and equality of language proved in Sociolinguistics and the inequality in practice;the profound influence of language as to cultural identification and symbol of social status,as is considered by Cultural Anthropology;the construction and destruction of uniform language in nation states considered in research of racial politics.
     Chapter two: pattern of language rights in the political construction of nation states. The author analyzes the political system of choosing the official language and setting the status of minority languages in different countries,which may be summarized as follows:language freedom under the single language system in West Europe;single language system in CEE and language equality in FSU in the practice of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after World WarⅠ;India’s‘language states’and China’s national equality, national autonomy and language freedom in the movement of de-colonization and national liberation;Multilingualism policy in some western language revival and immigrant countries in the identity politics movement.
     Chapter three: language rights in International Law and its evolution. Taking the transition of protection objects and protection emphasis as a clue, the language protec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represents in the following forms:language rights was established in protection systems of minority nationality during the period of League of Nations; After the world warⅡ,“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and nondiscrimination”covers the contents of personal linguistic freedom and forbidding linguistic discrimination;Since 1960s, the protection for language rights has been classified into“minority rights”; Presently language rights protec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is transiting from personal rights to Global Ethics and multivariant subject.
     Chapter four: the substantive issues in statutory Language Rights. This chapter seeks to summarize the contents of the former three chapters and to analyze the key issues faced by the decision makers and researchers in the process of legislation of language rights, such as“what”the language rights are,“who”have the rights,“what”the rights are for and“how”they should be.
     Chapter five: the protection of Chinese Minorities languages. The emphasis of the protection should be laid on protecting the freedom to use and develop their own language, and organizing social movement of maintaining language diversity. This is not only the public responsibility the authority should fulfill (such as enacting language protection law, improving national language education and protecting linguistic cultural inheritance), but also a social undertaking that all citizens should participate and give their support.
引文
①语言群体(speech community),也被译成“语言社团”、“语言集团”、“语言共同体”,是“根据语言行为和语言态度的差别而区分的自然交际聚合体”,这一群体“以语言为最基本、最主要的标记符号系统,产生于社群的交际需要和交际方式”。语言群体的范围具有很大的弹性,大至一个国家以及以同一种语言为官方语言的数个国家(如英语与英语国家),小至一个家庭。参见徐大明、陶红印、谢天蔚:《当代社会语言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7页。学者黄行对“speech community”与“language group”加以区分,以使得“语言/语言群体”和“民族/族群”相对应。语言群体是社会语言学的基本范畴,语言群体是语言的载体,即“语言自然存在的单位”,对于语言交际来说是第一位的构成要素,“语言和语言群体在理论上没有冲突,甚至有循环论证的关系。”参见黄行:《我国的语言和语言群体》,《民族研究》2002年第1期,第59-60页。
    ①Krauss,M.(1998),“The Scope of the Language Endangerment Crisis and Recent Response to it,”in Matsumura,K.(ed.),Studies in Endangered Languages,ICHEL(International CIearing House for Endangered Language)Linguistic Studies Vol.I,Tokyo:Hituzi Syobo.转引自犹芝士·阿塔尔:《全球化与语言差异》,载《全球化背景下的文化权利》,[新加坡]阿努拉·古纳锡克拉等主编,张毓强等译,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5页。
    ②[法]海然热:《语言人——论语言学对人文科学的贡献》,张祖建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5页。
    ③参见[英]戴维·克里斯托尔:《剑桥语言百科全书》,任明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重版,第440-441页。
    ④参见[美]奥弗丽娅·齐伯达、简·H.希尔:《美国土著语言的状况》,阿劳译,《第欧根尼》1991年第2期,第42页。
    ⑤比杰利·雅克和布雷顿将语言的变化描述为长期、缓慢、渐进的过程,他们仅仅为语言推断出这样一个平均寿命——6个世纪,却未对推论前提予以必要的说明和解释。参见[法]比杰利·雅克、布雷顿:《从言语到语言》,于秀英译,上海书店出版社2004年版,第94页。
    ⑥参见[英]戴维·克里斯托尔:《剑桥语言百科全书》,任明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重版,第443-444页。
    ⑦如《国际语言学百科全书》(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Linguisties,1992)收录了6300种活语言;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之下编写的《世界语言地图集》(Atlas of the World’s Languages,1994)的索引中则列举了6796种语言;在《濒危语言国际学术讨论会文集》(AkiraY.YAMAMOTO:Linguists and Endangered LanguageCommunities,Issues and Approaches.Studies in Endangered Languages,Hituzi Syobo,Tokyo. 1995年,东京)中统计世界语言总数为6760种。参见孙宏开:《关于濒危语言问题》,《语言教学与研究》2001年第1期,第1-2页。
    ①参见黄长著:《如何正确认识世界诸语言的统计数字》,《语言学研究》2008年第1期,第96、100页。
    ②参见[瑞士]费尔迪南·德·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高名凯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19页。
    ③巴依发现语言的历史中存在着惊人的消耗,语言处于毁灭与重建之间,发生着毁灭与重建的不断交替。“从语言演化过程的各个阶段来看,我们宁愿捕捉到永恒的律动形式的变化,即一种在更小范围内的波动中消散的波动。这与艺术的历史极其相似,不可能发现进步,只有波动和律动。”参见[法]沙尔·巴依:《语言与生命》,裴文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8、64页。
    ④[法]埃米尔·本维尼斯特:《普通语言学问题》(选译本),王东亮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106页。
    ①[法]吉尔·德拉诺瓦:《民族与民族主义》,郑文彬、洪晖译,舒蓉、陈彦较,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198页。
    ②[美]本尼迪克·安德森(Anderson,B.):《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与散布》,吴壡人译,上篐嗣?出版社2005年版,第126页。巴别塔的寓言取自于《圣经·创世纪》,人们为了扬名,想合力修筑一座通天塔。上帝打乱了原本人们使用的同一种语言,使得建塔的计划失败,从此人们的语言各自有别,多种多样。“巴别”在希伯来语中有“变乱”之意。
    ③参见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文化多样性与人类的全面发展——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报告》,张玉国译,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14页。
    ④阿伦特这里所说的“言行”是指,作为“人类生活的外在表现形式”的行动和言语,其行动者和承担者是真实的人际网络中的主体。言行表达着世界,“是语言以及它表述的基本的人类经历,而不是理论,告诉我们世界上的东西(vita activa在其中耗尽自身)各具特质”;而理论(包括崇尚对真理沉思的哲学)则是“由各种各样的活动创造出来的。”参见[美]汉娜·阿伦特:《人的条件》,竺乾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87、178-180、185-186页。
    ①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文化多样性与人类的全面发展——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报告》,张玉国译,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13-114页。
    ②挪威学者阿斯比约恩·艾德(Asbj?rn Eide)对语言的原始功能和工具功能作以区分,“语言的原始功能是指,语言是少数民族文化的载体,最初身份的载体,时代的传统与记忆,家庭或邻里间交流的媒介。语言的工具功能是指语言在更广阔的社会范围内的有用性,如工作场所,更高水平的教育,与主体民族或少数民族的顾客进行交易的职业,更广阔的市场等。”参见[挪威]阿斯比约恩·艾德(Asbj?rn Eide):《少数民族保护中作为核心手段的语言和教育:国际公约和宣言的比较》(Language and education as core instrumentalities in minority protection:A comparison of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and declarations),载《少数民族语言使用与文化发展政策和法律的国际比较》,李红杰、马丽雅主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7页。
    ③从社会语言学的角度看,语言不平等表现为三类:1.主观不平等,涉及到人们彼此之间的语言看法,某种语言或说话方式被认为是理智的、得体的、高雅的;2.狭义的语言不平等,与语言项目有关,常表现为拥有丰富技术(商业术语、科技术语或流行文化用语)的语言群体对不熟知这些领域的人的优越感。在一定程度上,这种不平等反映了不同领域中生活机遇(包括金钱、商品和服务、工作等)的差别;3.交际的不平等,表现在跨越不同语言的交际中,例如为获得社会地位较高者的良好印象而采用他的语言方式。这与主观不平等、思想和文化的差异相关,进而和社会机会、教育政策的均等问题联系在一起。参见[英]R·A·赫德森:《社会语言学》,卢德平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226-230页。
    ①这里的非主导性语言群体又可称为小语言群体、弱势语言群体或少数语言群体,指对社会总体资源(包括政治决策力、社会声望、经济资源以及工作机会等)占有量较少的语言群体,经常被用于指代少数民族或土著居民。与之相对的是属于主体民族的语言群体,其处于强势的、多数的和主导性的地位。关于语言的地位和声望可以参考下列指标来区分:在农村地区讲的,与传统的农牧业经济、传统宗教、传统生活方式相关的,不用或很少用于学校教育的语言,其地位和声望较低;在城市地区讲的,与现代的工商业经济、世界性宗教、现代生活方式相关的,作为重要的教育手段的语言,其地位和声望较高。参见[德]马赛厄斯·布伦津格、伯恩特·海因、加布里埃尔·萨默:《非洲的语言消亡》,《第欧根尼》1992年第2期,第34-35页。所以,所谓“少数语言群体”不是数量意义的,而更多是就其政治和社会地位而言的。例如南非总人口约为4868.7万人,主要由黑人、白人、有色人和亚裔四大种族构成,黑人人口为3914万,占总人口的80%;白人人口为447万,占总人口的9%;有色人种和亚裔为571万,占总人口的11%。白人主要是使用阿非利勘语的荷兰血统的阿非利勘人(即布尔人,约占57%)和使用英语的英国血统的白人(约占39%)。英语群体和阿非利勘语群体在数量上占少数,但是在民主化改革之前,这两个群体却是非常强势的,几乎垄断了南非全部的政治、社会和经济资源。两者之间,英语群体无疑更具有经济优势,阿非利勘语群体更具有政治优势。当其他国家的少数文化群体努力争取将本族语言提升为学校教育语言时,南非的黑人正在争取进入英语学校。目前,英语在南非的社会声望仍径直攀升。上述人口统计数据参见《南非概况》,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2-06/19/content_447646.htm。
    ②目前世界上现存的6000多种语言在使用人数上极为不均衡:大约97%的人使用大约4%的语言,而全世界约96%的语言仅仅有约3%的人使用。很少几种语言的使用人数在世界人口中占有很大比例。其中使用者超过1亿人的8种语言依次为:汉语、西班牙语、英语、孟加拉语、印地语、葡萄牙语、俄语、日语,使用人口总计为24亿;如果将数字扩大到前20种语言,使用人口总数为32亿,超过世界人口的半数以上。参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濒危语言问题特别专家组:《语言活力与语言濒危》,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语言与文化多样性文件汇编》,范俊军译,孙宏开校订,民族出版社2006年版,第31页;徐世璇、廖乔靖:《濒危语言问题研究综述》,《当代语言学》2003年第2期,第137页。
    ③参见徐世璇、廖乔靖:《濒危语言问题研究综述》,《当代语言学》2003年第2期,第138页。
    ①霍尔将他的研究定位于同一语言文化圈内的对话过程,其中参与各方都卷入到意义的争夺之中,对话中总是有偏向,有优先。如果我们将关注从同一语言群体转移到不同的语言群体之间关系的考察上,这一结论——“不同‘说话者’间的差异和权力的持续存在”——也成立。参见[英]斯图尔特·霍尔主编:《表征——文化表象与意指实践》,徐亮、陆兴华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6-15页。
    ②参见[英]艾伦·巴纳德:《人类学历史与理论》,王建民等译,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
    ③这里使用“民族国家(nation-state)”这一概念,仅是基于联合国(United Nations)对其成员国资格的官方翻译。在近代欧洲的历史语境中,民族国家指在反封建、反教权的意义上,依据“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种语言”的原则而构建的政治体;而在非欧洲地区,则指反对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并以民族独立和社会解放为目的而构建的政治体。世界上95%以上的国家都是多民族、多族群的国家,例如本文提到的前苏联、印度、中国和民主化改革后的南非,这些国家的自我定位是多民族、多族群国家,而非欧洲类型的“民族国家”。
    ④目前在人类学和族群政治学的研究中,学者们通常将族群作为具有一定的文化传统和历史的群体,而将民族作为与固定领土相联系的政治实体,但他们也强调两者之间存在着无数的中间状态,即“纯粹的文化群体、纯粹的政治实体这两个极端之间的,是一个‘连续统’(continuum),在这条连续统的两端之间存在着无数个中间的过渡阶段。在现实社会中,每个国家内部的各个族群都处于这些过渡阶段的链条之上。”学者马戎即认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一定的内部和外部条件的作用之下,两者之间可以相互转化,并表现出多种模式:1.多族群国家中的某个族群(例如中国的蒙古族)的一部分(例如外蒙古),在特定时期(上世纪20年代)演变成了一个独立的民族国家(蒙古国);2.以某个族群为基础形成的多个相互独立的政治实体(例如前殖民时期的北美印第安人的各个部落国家),在一定的条件下(被英国及后来的美国军队所征服)演变成了另一个政治实体(美国)内部的一个族群(印第安人);3.某个多族群“民族”(例如前南斯拉夫民族)中一个族群(例如马其顿族)的主体部分,在一定的内外条件下分离出去,成立一个独立的民族国家(马其顿共和国);4.曾经是政治独立的民族实体(例如前中亚和西伯利亚的几个独立汗国),在一定的条件下(沙皇军队的武力侵占)被另一个政治实体(沙皇俄国)吞并而成为多族群的政治实体(沙皇俄国)内部的少数族群;5.某个在政治上曾经建立过独立政权的群体,在近代被邻国(沙皇俄国)吞并而成为其一部分,但在新的内外条件之下(苏联解体)再次获得独立,重新成为一个新的“民族国家”(如乌克兰)。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各个政治实体之间总是不断地分分合合,有可能出现相互转化和重新组合的多种形式。参见马戎编著:《民族社会学——社会学的族群关系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75-576页。语言学家也认为,民族是“政治疆界化”、“制度化”的族群;而族群更富有“情景性”、“拆合性”。参见邓晓华、王士元:《中国的语言及方言的分类》,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19-20页。
    ①参见纳日碧力戈:《关于语言人类学》,《民族语文》2002年第5期,第43、46页;纳日碧力戈:《语言人类学阐释》,《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第30页。
    ②法语由诺曼底人从诺曼底半岛带到第二故乡——英格兰,其在11世纪中叶至15世纪为英国宫廷和上层社会所普遍适用。这一时期在英语发展史上被称为“中古英语期”,法语的诸多词汇为英语所吸收,英语中日尔曼语与法语名称同时并存。参见[德]汉斯·约阿西姆·施杜里希:《世界语言简史》,吕叔君、官青译,山东画报出版社2009年版,第190-191页;[德]哈杜默德·布斯曼:《语言学词典》,陈慧瑛编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28-129页。
    ③作为常识,“母语”(mother language)又被称为“第一语言”、“本族语”,一般指人们在幼儿学语时期通过模仿父母或周围其他在生活中关系亲密的人的说话方式而掌握的语言。但是若要对母语给出精确的定义,其就是一个非常有歧义的概念。英国语言学家哈特曼和斯托克将母语等同于本族语(native language),认为母语是“指人在幼儿时通过和同一语言其他成员的接触而正常掌握的第一种语言。”第一语言(first language)可以作为母语的可替换术语。参见[英]哈特曼(R.R.K.Hartmann)、斯托克(F.C.Stork)编:《语言与语言学词典》,黄长著、林书武等译,上海辞书出版社1981年版,第120页。加拿大学者约瑟夫·图里认为,语言立法者在规范某些术语和表达方式,并为其制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语言认同标准时,除非有例外,否则应当相当审慎并保留余地,他们应当用更为客观的表达方式——“所惯用语”(language of use,即学会和懂得的第一语言),而不是非常具有主观意义和感情色彩的“母语”。参见[加拿大]约瑟夫·图里:《语言立法类型学》,高建平译,舒克审,载《国外语言政策与语言规划进程》(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少数民族语言政策比较研究”课题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政策法规室编,语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259页。鉴于母语符合人们的一般表达习惯;其对使用者能够产生极强的表达效果和深度;并且母语习得可以和其他语言的学习区别开来,所以作者支持在语言立法中保留母语这一用法。
    ①这一认识与人类学中的“记忆操纵”问题具有相关性。在早期的人类学家、民俗学家和社会学家所建构的文化概念中,“传统”被视为是“古代的并且不变的东西的贮存库”。而今,“集体记忆”这一范畴代替了“传统”一词,前者“承认过去是为了适应于变化着的当代需要而被持续地重新解释的。”记忆可变性的观念被应用于文化社会学研究,其最为“激动人心”的应用是开辟了“记忆操纵”这一研究领域,后者更为关注“沿着性别、种族、人种分类、阶级等线索而服务于身份区别的制造。”参见[美]理查德·A.彼德森(Richard A. Peterson):《通过生产透视法所进行的文化研究:进步与展望》,载《文化社会学——浮现中的理论视野》,[美]戴安娜·克兰主编,王小章、刘震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4页。
    ②一般说来,就语言的法律地位而言,国家语言(national language)和官方语言(official language)都是政府倡导或规定的,国家语言的地位最高,是一国的象征,通常是本国的主体民族语言。在本文中作者未对国家语言和官方语言作以严格区分,因为两者均指一国政府选定的某一种或几种规范的标准语,两者在使用领域和法律地位上往往具有一致性。国家语言和官方语言的使用不仅仅局限于议会、行政、司法等国家权力的运行体制之中,还适用于教育、新闻、出版发行等更为广泛的社会生活领域。因其应用于政治仪式和社会控制,例如外交、国家节日和庆典、行政管理、法律的起草和颁布等领域,而具有象征表现的政治性、权威的树立和巩固、权力的合法化等意义。官方语言或国家语言也具有情感的政治性,涉及到政治参与和认同团结。目前世界上采用单一国家语言或官方语言的国家占绝大多数,而世界上现存的语言有六千余种,所以语言的地位及其使用权也成为族裔政治运动和族群冲突的文化原由之一。
    ③参见[德]马蒂亚斯·柯尼格:《文化多样性和语言政策》,冯世则译,《国际社会科学杂志》2000年第3期,第141-142页。
    ④这里对主导性语言可以作不同范围的解释,在一国之内指国家语言和官方语言;而就世界范围看,英语已经成为最通用的语言和“准世界语”。英语优势不仅在于其在政治、经济领域的广泛使用,还在于其对网络信息资源的控制权。总部设在美国的数家大公司在计算机系统开发和标准制定上占据优势,因特网扩展到的新地区很少使用本地语言;另外,所有因特网名称和编号分配公司主要通过美国商务部的授权实施域名协议制度,因而网络使用者受到多种政策的限制。这些构成了网络语言多样化的最大障碍。参见“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课题组编:《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2005)》(上编),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83-185页;“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课题组编:《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2007)》(上编),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383、386-387页。目前,深感语言存亡危机的不仅是占世界语言总数的绝大部分而使用人口较少的小语言,就连法语、德语等一些使用人口多的大语言也感到危机四伏。法国的政府、大众传媒、外交和学术机构对英语保持高度抵触。德国人警觉到他们的科学家著书立说时绝大多数人用英语。2008年,在以“抗衡英语、捍卫母语”为议题的德国基民盟党大会上,保守派成员提出在宪法第二十二条中加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语言是德语”的字句,但有关建议遭左翼的社会民主党和绿党的批评。上述反应主要来自对“英语霸权”或“英语帝国主义”的恐惧,导致的疑问是“世界的英语,还是英语的世界?”参见[美]乔舒亚·菲什曼:《英语会成为全球语言吗?》,韩建军译,《国外社会科学文摘》2000年第1期,第42-43页;《捍卫德语起波澜:德意志民族自信待重建》,鹏城在线,www.szpco.com/2008-12/2008122072118.htm 23K; Phillipson,Robert.1992.Lingisic Imperialism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p.47.英语的主导地位对于人类的影响,以及由此导致的文化均质化是否一无是处,这些不能予以简单的评价,但是正如加拿大学者库什纳所言,“英语的无处不在远不能预示一个更加友爱的世界的降临,它未必会带来西方的文化和政治统治,尽管这样的危险的确存在,抑或人们有这样的感觉。因而,我们的各学科应继续坚持鼓励语言和文化的完整性。”参见[加拿大]伊娃·库什纳:《作为全球语言的英语:问题、危险与机遇》,陈源译,《第欧根尼》2003年第2期,第84-85页。
    ①[英]戴维·克里斯托尔:《剑桥语言百科全书》,任明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重版,第23页。
    ②[美]米切尔·舒德生(Michael Schudson):《文化与民族社会的整合》,载《文化社会学——浮现中的理论视野》,[美]戴安娜·克兰主编,王小章、刘震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页。米切尔·舒德生将语言视为其他媒介的“媒介”,这一理解也无疑符合语言学家对语言功用和价值的理解。如果我们将语言、音乐、服饰、建筑、各种习俗、礼仪和节庆等等均视为社会的文化符号体系,并且探讨它们之间的关系,那么就不得不同意本维尼斯特的观点,“系统间的符号关系将表述为解释系统和被解释系统间的关系。从大的方面来看,我们将在语言符号和社会符号之间提出这种关系:社会符号能够完全被语言符号所解释,反之则不行。因为语言将是社会的解释项(interprétant)”。参见[法]埃米尔·本维尼斯特:《普通语言学问题》(选译本),王东亮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127页。
    ③这里公共领域既指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国家权力运行的领域,也包括教育、职业、新闻、出版发行及互联网络等广泛的社会生活领域。
    ①正如道布先生所言,“语言政策、语言立法和语言规划三位一体,是国家干预语言使用的主要手段。”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少数民族语言政策比较研究”课题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政策法规室编:《国外语言政策与语言规划进程》(上),语文出版社2001年版,序言第2页。对语言进行管理的最重要的工具就是语言规划(Sprach plannung,language planning),其一般分为两种形式:地位规划(Status Planning),发生在具体权力管辖的范围内,常见的是决策机构对国家语言和官方语言的选定;语型规划(Corous Planning,也称为素材规划),包括制订规则,从语音、语义和语法方面实现官方语言的现代化和规范化,这种划分最早的提出者是德国语言学家克洛斯(Kloss)。语言规划是语言政策的落实和实施,由相应的机构将其转变成具体的行动计划;可行的、成功的语言规划和语言政策是语言立法的前提。语言立法有更高的规范效力,体现了国家在语言方面的高度概括的基本决策,其使得语言政策和规划更为常规和确定。官方的语言行为面临着政治和知识上的风险,若以公众的接受和认同作为成功与否的标准,其实施的难度要大于经济规划。参见徐大明、陶红印、谢天蔚:《当代社会语言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06-216页。“语文规划”与“语文作育”(英文可译为language care)这一概念颇为相近。因为二者都是某一民族针对其使用的语言文字所采取的有目的的集体行为。需要予以区别的是,“语文规划”主要是从政府政策的角度入手;而“语文作育”则主要从语言群体中每一个使用者应共同承担的使命和责任去考虑,其中优秀的作家和知名学者的倡导常常影响到语言教育和使用的主流趋向。参见关子尹:《莱布尼兹与现代德语之沧桑——兼论“语文作育”与民族语言命运问题》,《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1期,第2页。
    ①Rustow,Dankwart A.1968.Language,modernization,and nationhood:An attempt at typology.In J. Fishman,C.Ferguson,and J. Das G.upta,eds., Language problems in developing nations.pp.87-105.New York:Wilson.转引自徐大明、陶红印、谢天蔚:《当代社会语言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23-225页。
    ②英国学者迈克·布朗在分析民族与文化特征及地理空间的关系时,区分了三种情况,并且提醒读者三者之间存在着并存、对立或交错组合的复杂关系:1.民族的特征是由具有共同空间的文化来定义的,文化被想像成为整体性地占有一个空间,并且受该空间的束缚,群体成员满怀对“整体统一和完整的渴望”;2.文化被名词化,被赋予特质,并超越于创造和体验该文化的群体实践。这种文化观念认为,并非是人的行为方式产生了文化符号,而是文化符号赋予了人以恰当的行为方式;3.群体的文化特征受到外界威胁、影响而削弱,甚至有“毁灭”危险时,促成了各种忧虑的产生,这是一种消极而非扩张的社会文化心理表现和反应。民族主义的推动力“可以看成是人类在有限空间表达影响力和特性的普遍需要的一部分。……它是一个特定历史过程,不是普遍需要。虽然可以使用一般过程的语言,但它通过特定的政治、文化机制起作用。”参见[英]迈克·布朗:《文化地理学》(修订版),杨淑华、宋慧敏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9-150页。
    ③Fishman, Joshua A. 1994.“On the Limits of Ethnolinguistic Democracy,”in T. Skutnabb-Kangas, R. Phillipson, and M. Rannut, eds. Linguistic Human Rights, pp. 49-61. Berlin: Walter de Gruyter.,参考史宝辉译文,载《国外语言政策与语言规划进程》(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少数民族语言政策比较研究”课题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政策法规室编,语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287页。
    ①[英]埃里·凯杜里:《民族主义》,张明明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58页。
    ②[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公民身份与民族认同》,载《公民身份的条件》,[英]巴特·范·斯廷博根编,郭台辉译,郭忠华较,吉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7-28页。
    ③霍布斯鲍姆称十九世纪是确立语言的词汇和正确用法的“大师辈出的时期”,语言的民族主义与欧洲民族国家的构建相配合,方言被“加以汇编、标准化、一元化和现代化,……书写语言与领土和制度具有密切、但非必然的关系。以‘民族意识形态和纲领的标准模式’自命的民族主义,基本是领土性的,因为它的基本模范是法国大革命的领土国家,或至少接近于可对其清楚划定的疆界和居民进行全盘控制的国家。”参见[英]埃里克·霍布斯鲍姆(Eric Hobsbawm):《帝国的年代》,贾士蘅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77页。
    ④这一时期,西欧、北欧各国普遍开展初等义务教育,英国和法国在发展初等教育上落后于德国、低地国家和斯堪的纳维亚各国,而中欧、东欧的初等教育开展得更迟。参见[英]F.H.欣斯利编:《新编剑桥世界近代史(11):物质进步与世界范围的问题(1870-189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组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7-251页。
    ⑤参见[美]本尼迪克·安德森(Anderson,B.):《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与散布》,吴壡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9-77页。
    ⑥[以色列]耶尔·塔米尔:《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陶东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5页。
    ①斯瓦希里语(Swahili,Suaheli或是Kisuaheli)形成于东非海岸,是东非大部分地区的交流用语。该语言的产生与阿拉伯人密切相关。在当地,阿拉伯海员、商人和奴隶贩子长期居于统治地位,因此,这种语言吸收了许多阿拉伯语借词。语言学家认为“斯瓦希里”一词很有可能来自于阿拉伯语,意思大约是“沿海地区的居民”。目前,斯瓦希里语通用于肯尼亚和坦桑尼亚,是这两个国家的官方语言。其之所以能在一大片地区被广泛使用,要归因于斯瓦希里语极其简单的语音和语法特征,这造就了它的重要地位;逆向的解释也成立,即该语言作为通用语言被使用导致它逐渐被简化。语言学家倾向于认为,这两个因素互为因果。参见[德]汉斯·约阿西姆·施杜里希:《世界语言简史》,吕叔君、官青译,山东画报出版社2009年版,第254-255页。
    ①16世纪到18世纪的殖民扩张时期,到美洲的葡萄牙人、西班牙人、法国人的后代被称为克里奥尔人(Kreolen)。也就是说,克里奥尔人一词最初指那些在新大陆殖民地出生的欧洲人(不同于新移民)。17世纪,克里奥尔语首次被作为一种语言的名称来使用,其起初仅有简单的含义,即一种在殖民地产生和使用的语言,既保留了宗主国(母国)的语言,同时也吸收了当地语言的成分和内容。“克里奥尔化”指包括语言在内的文化杂交、混和、对立和暴力,以及上述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矛盾和含糊。加勒比海地区的作家最先使用这一术语,但“克里奥尔”现象自殖民时期开始便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地。克里奥尔性,尤其是克里奥尔化,包含了社会科学家研究殖民社会和后殖民社会时试图分析各种现象的主要特征:早期的征服和奴隶贸易中的暴力;奴隶制和殖民化过程中的统治制度;不同人群(原住民、奴隶、苦力、流放犯人和移民等)的文化交往;自古有之的交流和创造。参见[法]丹尼斯-康斯坦·马丁:《克里奥尔化的南非?混合、杂揉和克里奥尔化:(重新)想象南非经验》,黄觉译,《国际社会科学杂志》2007年第1期,第180页。这里需要将“克里奥尔语”同与之相关的“皮钦语”(Pidgin)一词区别开来,皮钦语指掌握一门新语言时在过渡阶段扮演中介角色的语言,被学习的对象性语言的语法被简化,词汇也大为减少。也就是说“皮钦语——母语不同的人之间的交流工具,其任务和手段皆有局限性,并不作为某人的母语。克里奥耳语——由皮钦语发展而成的完善的语言,是使用者的母语。”两者的共性在于,“它们都是由两种(或数种)语言碰撞、混合发展而成。不管身份是奴隶、半自由或者自由的流动短工、外籍工人、逃亡者,还是占领者、殖民统治者、商人或者移民,只要这些人使用不同的语言却到了同一个新的地方,通常就会造成不同的语言集团之间深入而长时间的交流。”参见[德]汉斯·约阿西姆·施杜里希:《世界语言简史》,吕叔君、官青译,山东画报出版社2009年版,第271-273页。
    ②参见张学谦:《印度的官方语言地位规划——第八附则与语言承认》,第27页,原载《台湾国际研究季刊》, http://iug.csie.dahan.edu.tw/TG/hakkhiam/chokphin/kikhan/2006intou/2006intou.DOC.
    ③2003年,印度宪法第100次修正案确立了23种语言为官方语言(包括英语这一副官方语言),其中印地语和英语的地位最为突出。印度联邦体制的独特之处在于,按着不同语言群体及其居住区域划分出各个邦,以作为联邦的构成体。有关印度的语言政治模式作者将在第二章第三节予以详述。1996年,南非共和国通过宪法确立了11种官方语言,并且承认语言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这11种语言是Afrikaans, English, Ndebele,Northern Sotho, Southern Sotho, Swati, Tsonga,Tswana, Venda, Xhosa, Zulu,其中英语和阿非利勘语为欧洲语言;其余9种语言为非洲语言。目前,英语在南非的交际潜能最大,以其为第二语言的人最多,其地位不断提升;在布尔人掌权后,阿非利勘语被不遗余力地推广,以其为第二语言的人也很多,尽管当前宪法使之与其他语言的地位平等,但该语仍是南非政治、商业和行政的主要用语之一;由于政府财力有限,其他9种非洲语言未得到实质性的推广,其官方语言的地位更多是形式性的、象征性的。参见[荷兰]艾布拉姆·德·斯旺(Abram de Swaan):《世界上的语言:全球语言系统》,乔修峰译,宁一中校,花城出版社2008年版,第162-163页。
    ①参见[加]威尔·金里卡:《少数的权利: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公民》,邓红风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导言第1-3页。
    ①对于“民族国家”的历史发展阶段,不同的学者分别做出不同的划分(三期、四期或五期)。马戎教授将之归纳为四期:19世纪资本主义工业革命在欧洲造就了第一批“民族国家”,即所谓“原型”或“原生”模式;20世纪初的第一次世界大战及之后的国际政治发展使欧洲的几个多族群帝国解体并造就了第二批“民族国家”,被称为“诱生型”模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原殖民地的独立运动造就了第三批“民族国家”,被称为“解放型”模式;20世纪80年代社会主义国家的“体制改革”又使得苏联、南斯拉夫等在政治上解体,而造就了第四批“民族国家”。在这些独立及分裂运动中,“民族自决”始终是一面政治旗帜。参见马戎编著:《民族社会学——社会学的族群关系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571-574页。语言被视为民族的特征之一,在不同的时期常常被用于政治动员。未必每一次民族主义政治运动都涉及到语言问题,但语言冲突在其中出现的几率极高。
    ①[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后民族结构》,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57页。
    ②[法]克洛德·列维-斯特劳斯:《忧郁的热带》,王志明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385-386页。
    ③[法]皮埃尔·布尔迪厄:《言语意味着什么——语言交换的经济》,褚思真、刘晖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5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58-659页。
    ②有学者关注大革命的自由、平等、博爱的普世主义理念背后隐藏着种族主义的因素。早在18世纪,种族问题进入法国知识界的主流话语,目的是要考察法兰西民族的源流。意识形态中的种族主义最初出现时,有些自认为血统高贵的人宣称高贵身份是高等种族法兰克人嫡传下来的。法兰克人是日耳曼人的一支,其在罗马帝国末期征服了高卢人(低等的、血统不纯洁的凯尔特人和地中海人)。法国大革命之际,一些替平民百姓(第三等级)讲话的风云人物接受了这个人种学观点,不过是反其道而用之:把高卢人后裔确立为需要从异族贵族的压迫下解放出来的正宗的法兰西人。这种种族化的社会阶级概念与从暴政下获得解放的政治意愿发生联系,被19世纪的法国殖民扩张主义者加以利用,法国为这类帝国主义侵略活动提供的“标准辩护”是:有一个种族正在遭受压迫,需要法国人去解放他们。民族中心性被包裹在开明的普世主义的外衣之下。参见[美]乔治·M·弗雷德里克森:《穆拉托人与梅蒂人——17世纪以来美国和法国对待种族通婚的态度比较》,张大川译,《国际社会科学杂志》2006年第1期,第105、110页。
    ③参见[法]雅各·德里达:《<友爱的政治学>及其他》,夏可君编,胡继华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16页。
    ①王养冲、王令愉:《法国大革命史》,东方出版中心2007年版,第411-412页。
    ②参见[美]汉娜·阿伦特:《极权主义的起源》,林骧华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46页。
    ③[法]让-波尔·卡皮:《法兰西学院》,张泽乾、黄贻芳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62-63页。
    ④[美]R.罗蒂:《语言的机缘》,季桂保译,《世界哲学》1992年第2期,第41页。
    ⑤参见[英]安东尼?史密斯(Anthony D.Smith):《民族主义:理论,意识形态,历史》,江叶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2-43页;[英]安东尼?史密斯(Anthony D.Smith ):《全球化时代的民族与民族主义》,龚维斌、良警宇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118-119页。
    ①参见[法]吉尔·德拉诺瓦:《民族与民族主义》,郑文彬、洪晖译,舒蓉、陈彦较,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76页。
    ②参见[英]G.W.克劳利编:《新编剑桥世界近代史(9):动乱年代的战争与和平(1793-1830)》,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组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78页。
    ③commune,也常被译为“公社”,是法国最小的行政单位。
    ④普鲁士的胜利要归功于他们的教育制度。此前,法国人一直批判德国的国民政治制度,这一期间开始反思战争失利的原因,并意识到改革教育制度的必要。法国此后重新建立了专科大学,入学者必须先到德国学习一至两年;很多年轻人被派往德国,写关于德国教育体制的报告,并购置德国科技教育方面的书籍;法国还创办了许多刊物,经常刊登德国或奥地利的科研成果。参见陈乐民、史博德:《对话欧洲:公民社会与启蒙精神》,晨枫编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101-102页。
    ⑤参见[美]米切尔·舒德生(Michael Schudson):《文化与民族社会的整合》,载《文化社会学——浮现中的理论视野》,[美]戴安娜·克兰主编,王小章、刘震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页。
    ⑥参见[英]科林·琼斯:《剑桥插图法国史》,杨保筠、刘雪红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02年版,第7-9、219页。
    ①参见[法]罗朗·布洛东著,祖培、唐珍译:《语言地理》,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86页。
    ②该法强调法语对维系政治认同和公民团结的意义,申明“根据宪法,法语是法兰西共和国的语言。法语是法兰西品格和遗产的基本要素。法语是教育、劳动、交际和公共服务部门使用的语言。法语是法兰西共同体各成员国之间的特殊纽带”(第一条);该法旨在使法语获得几乎遍及所有社会公共领域的全方位使用和巩固其国家语言的地位,尤为注重法语在经济、商业、劳动、学术和教育领域中的使用(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参见《法兰西共和国法语使用法》,参考陈振尧、罗贤佑译文,全文载《国外语言政策与语言规划进程》(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少数民族语言政策比较研究”课题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政策法规室编,语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174-177页。
    ③参见[英]埃里克·霍布斯鲍姆(Eric Hobsbawm):《资本的年代》,贾士蘅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26-127页。
    ①1834-1847年,英国的棉纺织企业中成年男性不足四分之一,妇女、女孩超过半数,其余为不满18岁的男性童工。参见[英]埃里克·霍布斯鲍姆(Eric Hobsbawm):《革命的年代》,贾士蘅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9-60页。
    ②参见[英]埃里克·霍布斯鲍姆(Eric Hobsbawm):《资本的年代》,贾士蘅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23页。
    ③19世纪早期(1814年),教友会的兰开斯特建立了自愿式的大众识字班。在此之前,英国没有初等教育体系。兰开斯特的教学方法又叫作互助制,教师先教一些辅导生(常常是一些语言接受能力较强的孩子),再由他们去教其他孩子,能读的孩子(即使不懂)就能教,这是一种非常经济、极为节省教育开支的方法。参见[英]G.W.克劳利编:《新编剑桥世界近代史(9):动乱年代的战争与和平(1793-1830)》,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组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7-278页。
    ④[英]J.P.T.伯里编:《新编剑桥世界近代史(10):欧洲势力的顶峰(1830-1870年)》,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组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2-144页。
    ⑤参见[英]F.H.欣斯利编:《新编剑桥世界近代史(11):物质进步与世界范围的问题(1870-189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组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8-249页。
    ①正如《牛津大词典》对方言的定义,“一种语言的附属形式或变体(subordinate forms or varieties)——具有地方特征的词汇、发音或片语”,这个解释的关键词是“附属的(subordinate)”。《牛津大词典》的进一步说明可以使我们获得对这一词汇更全面的理解,“不同于标准‘语言’或优雅‘语言’(standard or literary‘language’)的各式各样的语言。”雷蒙·威廉斯认为,从中性的角度看,语言由一系列变异组合而成。但在文化宰制的体制里,一种语言被筛选出来而成为权威的类型,其他语言则成为“变异”的、“低劣”的或不正确的。依据雷蒙·威廉斯对“标准、规范”(Standards)的解释,这一词汇从重量与长度的度量单位和标准尺度延伸到其他领域,具有普遍的“指南、规范”的意义。参见[美]雷蒙·威廉斯:《关键词——文化与社会的词汇》,刘建基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129-131、456页。
    ②仅就16世纪德意志的方言分布而言,大致有北、中、南三个方言区,每一个方言区内又有若干种较有影响的次方言。路德曾经说:“德意志有如此多的方言,以至于居住在30英里以外的人都无法听懂对方的话”。新教改革时期,高地萨克森语的书面语体已基本成型。路德本人的作用在于使用该语翻译《圣经》、传教布道,继而推进了它的影响。参见[英]彼得·伯克(Peter Burke):《语言的文化史:近代早期欧州的语言和共同体》,李霄翔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2-145页。
    ③参见[英]J.O.林赛编:《新编剑桥世界近代史(7):旧制度(1713-1763)》,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组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88-389页。
    ④至19世纪末期,三分轨制的中学教育体系包括六种学校,其中9年制的中学依据学校的教学内容、培养目的以及与大学的关系分为三种学校:在旧拉丁文学校基础上建立的,收费昂贵的人文中学(Gymnasium),设置两种古典语言(拉丁语和希腊语)课程,毕业生可以不受限制地进入大学的各院系;保留拉丁语,高年级以教授现代语言和科学技术为主的实科中学(Realgymnasium),毕业生不可以就读大学的神学院;以法语代替拉丁语作为外语课程,放弃古典语言代之以现代文化(例如自然科学、实用技术、工程学等等)的高级实科学校(Oberrealschule),毕业生不可以就读大学的神学院和医学院。三类中学都必须设有德语、历史和宗教课程。另外,三类程度比较低的6年制中等学校——初等文科学校、初等实科中学和实科学校,由国民学校发展而来,相当于高等小学,毕业生不能直接升入大学。参见[英]F.H.欣斯利编:《新编剑桥世界近代史(11):物质进步与世界范围的问题(1870-189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组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0、256-257页。
    ①参见[英]G.W.克劳利编:《新编剑桥世界近代史(9):动乱年代的战争与和平(1793-1830)》,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组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6页。
    ②作为普鲁士邻邦的各国,初等教育也取得了巨大成就:1830年后,瑞士各邦普遍实行义务教育;1842年,瑞典建立了全面的教育体制;在挪威,初等教育体制建立于1860年;丹麦在1814年建立了全国性的教育体制,并于1856年进一步改进。参见[英]J.P.T.伯里编:《新编剑桥世界近代史(10):欧洲势力的顶峰(1830-1870年)》,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组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2-143页。
    ③法兰克福议会自1848年5月开幕,至1849年5月中间派和右派辞职离开,左派中大部分人将会议迁至符腾堡的斯图加特,19天后,被当地政府军解散。议会制民主在德意志失败的原因众多,最重要的是与会者以民族为政治认同的基础却受制于当时德意志多族群和多语言的现实,保守势力的强大,以及资产阶级与旧式精英之间的复杂联系,具言之:1.民族主义引发了议会的重要争论,波兰代表拒绝日耳曼代表为其发言,意大利代表认为特伦提诺和罗维雷托不应当再是联邦的组成部分,捷克人弗兰兹·帕拉斯基(Franz Palacky)在波西米亚和摩拉维亚成功地组织了对议会的抵制;2.按照会议的决议,哈布斯堡王朝的日耳曼区与非日尔曼区将一分为二,这是皇帝弗兰兹·约瑟夫(Franz Joseph)无法接受的;3.在普鲁士,部分议员与王权势力——国王威廉四世(Frederick WilliamⅣ)及其反动顾问们,达成和解,右派力量分裂、瓦解。之后,排除奥地利的“小德意志”民族国家的统一方案以勃兰登堡-普鲁士为核心开始实施。参见[加]马丁·基钦:《剑桥插图德国史》,赵辉、徐芳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05年版,第175-181页。
    ①[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后民族结构》,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9页。
    ②[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后民族结构》,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7-28页。
    ③参见[荷兰]彼得·李伯庚:《欧洲文化史》(下卷),赵复三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461页。
    ④参见[英]彼得·伯克:《欧洲近代早期的大众文化》,杨豫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05页。
    ⑤参见[俄]鲍里斯·尼古拉耶维奇·米罗诺夫:《俄国社会史:个性、民主家庭、公民社会及法制国家的形成:帝俄时期:18世纪至20世纪初》(下卷),张广翔等译,山东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26页。
    ⑥参见[俄]鲍里斯·尼古拉耶维奇·米罗诺夫:《俄国社会史:个性、民主家庭、公民社会及法制国家的形成:帝俄时期:18世纪至20世纪初》(上卷),张广翔等译,山东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页。
    ①参见[德]汉斯·约阿西姆·施杜里希:《世界语言简史》,吕叔君、官青译,山东画报出版社2009年版,第169页。
    ②参见张建萍:《德语的发展和传播:德国语言政策研究》,载《国家、民族与语言——语言政策国别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少数民族语言政策比较研究”课题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政策法规室编,语文出版社2003年版,第115-116页。
    ③如伯曼所言,“现代生活大旋涡的形成得益于:……日益强大的民族国家,由资产阶级构成和操纵的这些国家不断扩大自己的权力;大量的民众、民族社会运动,为了掌握自己的生活,他们向各自的政治经济统治者发出了挑战;最后,不断扩大的、剧烈变动的资本主义世界市场负载和推动所有的人和机构向前行进。在20世纪,促使这个旋涡形成并保持其永久形成状态的社会进程被叫做‘现代化’。”参见[美]马歇尔·伯曼:《现代性——昨天,今天和明天》,周韵译,载《文化现代性》(精粹读本),周宪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2-23页。而吉登斯亦认为“现代性是现代社会或工业文明的缩略语。……资本主义的扩展是变革的最重要的推动力。但是,民族国家也独立地进行活动,并构成一个具有部分独立性的权力中心。”[英]安东尼·吉登斯、克里斯多弗·皮尔森:《现代性——吉登斯访谈录》,尹宏毅译,新华出版社2001年版,第69、72页。
    ①欧洲各国都曾面临着“塑造”民族和人民的问题:在法国,国家要统一地区分裂的困难以及“将农民转变为法国人的困难”;在西班牙,因“没有骨气的西班牙人”的离心倾向带来的问题;而意大利则是,将不同城市和省籍的居民转变成“意大利人”时遇到的阻力;在德意志,将单个的、顽固的“乡镇”融合成一个“德意志帝国”时遇到的困难;对于英国而言,凯尔特边缘地区与萨克逊核心地区的长期划分以及其阶级分为“两个民族”。所有这些事实都证明了简单地将多元异质性与欧洲同质性对立起来的做法是那么地错误。参见[美]埃里克·沃尔夫:《欧洲与没有历史的人民》,赵丙祥、刘传珠、杨玉能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44-445页。
    ②[美]伊曼努尔·沃勒斯坦:《沃勒斯坦精粹》,黄光耀、洪霞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35页。
    ①[英]J.P.T.伯里编:《新编剑桥世界近代史(10):欧洲势力的顶峰(1830-1870年)》,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组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4页。
    ②此法又被称为《关于公民一般权利的国家基本法》,该法第十九条规定:(一)所有民族均享有平等的权利。因而,各民族保持、养成其国民性与语言,是不可侵犯的权利。(二)国家承认在学校、公共机关和公共生活上,一般使用的各种语言的平等权利。(三)在有各个民族聚居的邦,公立学校不得强制各民族学习第二国语。并应使其获得以自己的语言受到教育的必要设备。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少数民族语言政策比较研究”课题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政策法规室编:《国外语言政策与语言规划进程》(上),语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213页。
    ③从18世纪60年代起,奥地利与匈牙利之间的矛盾日益紧张。19世纪初,匈牙利语言革新运动蓬勃兴起,政治家和知识分子要求用匈牙利语(即马札尔语)取代拉丁语和德语作为官方语言。但是当时奥地利尚有实力掌控帝国的政局。而经历了50-60年代的克里米亚战争、奥意战争和普奥战争,奥地利遭受了一连串严重的失败,陷入内外交困的泥潭之中,从而不得不与匈牙利进行最后谈判。谈判的结果是双方于1867年缔订了妥协宪章(Ausgleich),并依此建立了奥匈二元帝国(Dual Monarchy)。帝国分为奥地利帝国与匈牙利王国两部分,弗朗西斯·约瑟夫(Francis Joseph)在奥为帝,在匈为王,称为帝-王(Emperor-King)。两国地位平等,各有宪法、议会与内阁,帝国行政语言在奥地利为德语,在匈牙利为马札尔语,除了外交、财政和军事之外,其他事务均归各自管辖。妥协方案给匈牙利一方带来了很多的实惠,其不仅恢复了昔日匈牙利王国的广阔领土,并把境内各少数民族重新置于其统治之下,因为民族问题此时已经属于匈牙利的“内部事务”。匈牙利政府采取了种种措施确保匈牙利人的主导地位。例如,1868年在少数民族代表投票反对的情况下,匈牙利强行通过了《民族法》(Nationalities Law),该法规定:1.所有的匈牙利公民,不论属于哪个民族,在政治上均为一个民族,即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匈牙利民族;2.在中央行政、司法部门和大学中,匈牙利语应为惟一用语;3.在各州、区的宗教事务和中小学教育中,少数民族有使用本民族文字的自由。掌握和控制教育体制被视为匈牙利化的关键。继而发生的诸多事实证明马札尔贵族、乡绅控制下的“官方民族主义”的反动:在19世纪80年代末期,罗马尼亚人占匈牙利王国总人口的20%,但比较重要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官员中却只有2%是罗马尼亚人,而且都被安插在最下层的职位上;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匈牙利议会中,没有一个劳动阶级和无土地的农民(其占全国人口的极大多数)的代表,而且在这个只有54%的居民以马札尔语为母语的国家里,总数413席的议席中却只有8名罗马尼亚和斯洛伐克议员。无怪乎维也纳的皇帝和奥方政府不得不在1906年派遣大军解散这个议会,当时劳动阶级和少数民族带着恶意的愉悦冷眼旁观这个民族的政治寡头们——马札尔贵族与乡绅——软弱的抵抗。参见钱乘旦主编:《欧洲文明:民族的融合与冲突》,贵州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52-359页;[美]本尼迪克·安德森(Anderson,B.):《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与散布》,吴壡人译,上篐嗣癯霭嫔?2005年版,第97-102页。
    ①参见[英]厄内斯特·盖尔纳《民族与民族主义》,韩红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128页。
    ②参见曹枫:《和谐的官方多语制:瑞士的语言政策研究》,载《国家、民族与语言——语言政策国别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少数民族语言政策比较研究”课题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政策法规室编,语文出版社2003年版,第181-184页。
    ③参见任丁秋、杨解朴等编著:《瑞士》,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5、30、32页。
    ①[美]安德森(Anderson,B.):《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与散布》,吴壡人译,上篐嗣癯霭嫔?2005年版,第127页。
    ①参见[美]安德森(Anderson,B.):《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与散布》,吴壡人译,上篐嗣癯霭嫔?2005年版,第127-130页。瑞士联邦由26个拥有较大自主权的州和半州共同组成,各州加入联邦的年代各不相同,最早的“老三州”——许维兹(Schwyz)、奥布瓦尔登(Obwalden)和尼德瓦尔登(Nidwalden)在1291年成立了三地联盟,所以它们也是最早的“联邦成员”。1891年,瑞士政府决定以1291年为瑞士“建国”的日期。而最新出现的汝拉州直到1979年才从伯尔尼州独立出来。瑞士崎岖多山(阿尔卑斯山山地面积超过国土面积的60%)、缺乏耕地,受制于自然资源和环境的限制,人民生活窘迫。从15世纪初,在外国当雇佣兵成为贫困的乡村青年谋生的重要途径。瑞士士兵的战斗力闻名遐迩,欧洲各大国竞相征募。14世纪末到19世纪中叶,瑞士共向欧洲战场输送了100万士兵。目前,约770万瑞士人口中讲德语的人占63.7%,主要在北部和中部地区;讲法语人占20.4%,主要在西部地区;讲意大利语人占6.5%,主要在南部地区;讲列托-罗曼什语人仅占0.5%,在东部少数地区;讲其他语言人口占8.9%(2002年,瑞士联邦统计局数据)。参见任丁秋、杨解朴等编著:《瑞士》,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5、29、31、64页。
    ①参见[以色列]耶尔·塔米尔:《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陶东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0-51页。
    ②威尔逊(Woodrow Wilson,1856-1924年),美国民主党人,于1913-1921年间任美国总统。威尔逊将个体自由的理念移植到国家层面,建立良好的国际社会秩序的救世抱负给这位有力量和决心的总统以鼓舞。1918年1月8日,威尔逊在美国国会发表“十四点和平计划”的演说时声称,依据民族自决原则,按照民族居住区重新划分各战败国的领土和重新确定欧洲各国疆界,保证奥匈帝国、奥斯曼土耳其帝国统治下的各民族获得“国际地位”、“对其发展自治给予最大程度的自由机会”、“稳固的主权”和“确实安全的生活”、“绝对不受干扰的发展自治的机会”以及保证波兰独立等内容(第七至十三点)。Woodrow Wilson:The Fourteen Points,载《美国历史文献选集》(Living Documents of American History),美国驻华大使馆新闻出版处编,1985年版(电子书),载读秀知识库,作者访问地址http://www.lib.xju.edu.cn/aa/duxiu.htm。
    ③沃勒斯坦称这种西欧和北美的经典式自由主义为“贵族式政治的教条”,其统治者是“精英教育的受益者”,自由主义者一度恐惧人民的统治,即反对资本主义的世界体系并以民主为目标的激进主义者。而到了19世纪下半叶,作为“危险阶级”的西欧、北美工人“被给予了普遍的选举权,开始获得了福利国家制度的待遇和民族认同。但是这种民族认同是反对谁呢?能肯定的是反对他们的邻国的;但是更重要,更深刻地是反对非白人世界的”。这一自由主义的认同信条在战后被带到中欧和东欧,“自由主义者们开始把他们的注意力转移到拓展理性改良主义的概念,使之运用于整个世界体系的层面。这就是w.威尔逊的国情咨文及他所坚持的‘民族自决’——相当于全球普选权的一种信条。”参见[美]伊曼努尔·沃勒斯坦:《沃勒斯坦精粹》,黄光耀、洪霞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86-488页。
    ④列宁在其撰写的长文《论民族自决权》中,为民族自决权下的定义是:“所谓民族自决,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体的国家分离,就是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该文写于1914年2月至5月。时隔两年(1916年3月),在《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自决权》一文中列宁对民族自决权有了更为明确的阐述,“民族自决权就是政治上的独立权,即在政治上同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具体说来,这种对政治民主的要求,就是要有鼓动分离、鼓动由分离的民族通过全民投票来解决分离问题的完全自由。因此,这种要求并不等于分离、分散、成立小国家的要求,它只是反对一切民族压迫的彻底表现。”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列宁论民族问题》(上、下册),民族出版社1986年版,第312、503页。1993年7月30日,沃勒斯坦在布克奈尔大学做题目为《什么样的现代性终结》的讲演时,总结威尔逊自由主义的民族自决与列宁的社会主义的民族自决的一致性方面,即两者作为现代性的方案都有技术主义的倾向,“威尔逊自由主义是能够说服列宁主义社会主义并使其服从的,就像欧洲自由主义在19世纪说服了社会-民主主义并使其服从一样。列宁主义的纲领未能引发世界革命,但却成为反对帝国主义和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纲领。进一步观察这一纲领便可发现,此纲领仅仅是被华丽词藻掩盖的威尔逊民族自由观和罗斯福欠发达国家经济发展观的变种。实际上列宁主义又再次将技术现代性排在了人类解放现代性之前的位置。正像占统治地位的自由主义者那样,被称为是其对立面的列宁主义者们认为这两种现代性实际上是同一的。”参见[美]伊曼努尔·沃勒斯坦:《沃勒斯坦精粹》,黄光耀、洪霞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版,第538页。
    ①一战后期,协约国的反战宣传采取利用交战国民族情绪的手段,产生了极大影响。协约国的飞机将用奥匈帝国各民族语言写成的宣传单撒向同盟国的战壕和后方,谴责帝国的暴政。协约国热烈支持1918年4月在罗马召开的被压迫民族代表大会。参见[英]C.L.莫瓦特编:《新编剑桥世界近代史(12):世界力量对比的变化(1898-1945年)》,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组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6、285页。
    ②[德]费希特:《对德意志民族的演讲》,梁志学等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74页。
    ①[英]埃里·凯杜里:《民族主义》,张明明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118页。
    ②参见[美]罗伯特·E·勒纳、斯坦迪什·米查姆、爱德华·麦克纳尔等:《西方文明史》(Ⅱ),李觉非等译,中国青年出版社2003年版,第907-910页;[英]C.L.莫瓦特编:《新编剑桥世界近代史(12):世界力量对比的变化(1898-1945年)》,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组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6-297页。当时捷克斯洛伐克约有一千五百万左右人口,其中有近三分之一的人口既非捷克人又非斯洛伐克人,包括三百万德国人;一百万匈牙利人;五十万波兰人;斯洛伐克人也没有兴趣加入以捷克人为主的国家。参见[美]亨利·基辛格:《大外交》,顾淑馨、林添贵译,海南出版社1998年版,第215页。
    ③参见陈兼:《走向全球战争之路——二次大战起源研究》,学林出版社1989年版,第39页。
    ①参见钱乘旦:《欧洲文明:民族的融合与冲突》,贵州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39、360-361、398页。
    ②[美]汉娜·阿伦特:《极权主义的起源》,林骧华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357-358页。
    ③施特雷泽曼(Gustav Stresemann),德国人民党的创始人。在魏玛共和国时期,曾任德国总统、外交部长。
    ①参见[英]C.L.莫瓦特编:《新编剑桥世界近代史(12):世界力量对比的变化(1898-1945年)》,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组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6页。
    ②早在1913年10月至12月,列宁对资本主义发展史中的民族运动呈现出的两个历史趋势这一规律予以分析和总结:“第一个趋势是民族生活和民族运动的觉醒,反对一切民族压迫的斗争,民族国家的建立。第二个趋势是民族之间各种联系的发展和日益频繁,民族隔阂被打破,资本、整个经济生活、政治、科学等的国际统一的形成。这两个趋势都是资本主义的世界规律。第一个趋势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占优势,第二个趋势标志着资本主义已经成熟,正在向社会主义社会转变。马克思主义者的民族纲领考虑到这两个趋势,因而首先是坚持民族平等和语言平等,不容许在这方面有任何特权……,其次是坚持国际主义原则,毫不妥协地反对用资产阶级的民族主义思想——哪怕是最精致的——毒害无产阶级。”保障少数民族权利(包括使用本民族语言的权利)与各民族完全平等的原则密切联系在一起,其目的在于将无产阶级的民族平等与资产阶级的“民族文化自治”区分开来,“宣传民族和语言的完全平等,只是把每一个民族的彻底的民主分子(即只把无产者)划分出来,使他们不是按民族,而是按对整个国家制度进行深入和重大变革的愿望联合起来。反之,宣称‘民族文化自治’(即使个别人和个别集团的愿望是好的)是把各民族隔离开来,而实际上是使一个民族的工人同该民族的资产阶级接近……”参见列宁:《关于民族问题的批评意见》,载《列宁论民族问题》(上册),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民族出版社1986年版,第229-230、244页。
    ③上述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权利的构想在列宁于1914年5月起草的《关于民族平等和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法律草案》中有具体的内容和制度设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三条)。参见列宁:《关于民族平等和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法律草案》,载《列宁论民族问题》(上册),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民族出版社1986年版,第392-393页。
    ④列宁的《需要实行义务国语吗?》一文发表于1914年1月18日。在该文中,列宁反对强制推行国语,“居住在俄国的各民族和被压迫阶级,都应当建立起尽可能亲密的关系,达到兄弟般的团结,我们对这一点的希望比你们更迫切。我们当然赞成,让每个俄国居民都有可能学会伟大的俄罗斯语言。我们不赞成的只有一点,那就是强制的成分。我们不赞成用大棒把人赶上天堂。因为无论你们说了多少关于‘文化’的美丽动听的话,义务国语总还是带着强制和硬塞的成分。我们认为,伟大而雄壮的俄罗斯语言并不需要用棍子硬逼着某个人来学习。我们相信,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一般说来,社会生活的整个进程,正在使各民族相互接近。几十万人从俄国的这个角落流动到那个角落,居民的民族成分混杂起来了,民族隔绝状态和民族落后状况一定会消失。由于自己的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而需要懂得俄罗斯语言的人,不用棍子逼迫也会学会的。而强迫(棍子)只会引起一种后果:使伟大而雄壮的俄罗斯语言难以传入其他民族集团,更主要的还在于会激化敌对情绪,造成无数新的摩擦,增加不和和隔阂等等。”列宁:《需要实行义务国语吗?》,载《列宁论民族问题》(上册),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民族出版社1986年版,第296-298页。
    ①《列宁全集》,第26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33页。
    ②参见苏联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苏联民族政策文件汇编》,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参事室译,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参事室1954年版,第33页。
    ③参见钱乘旦主编:《欧洲文明:民族的融合与冲突》,贵州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29页。
    ①在革命后的最初年代,苏联的语言规划也明显表现出语言问题政治化的趋向,这影响到语言学家和知名作家的学术研究及公共言论。当时曾经把新时代、新阶级的语言(无产阶级语言和农民语言)同旧时代、旧语言(资产阶级、贵族等有教养阶级的语言和文学语言)区别开来。参见林玉山:《世界语言学史》,湖南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84-285、305页。
    ②参见哈经雄、滕星:《民族教育学通论》,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1页。
    ③这与20年代的斗争原则截然不同,斯大林在俄共(布)十二大(1923年3月24日)的报告《党和国家建设中的民族问题》中谈到苏联的民族政策时提出,必须消灭苏联各民族经济上和文化上的不平等,必须坚决反对大俄罗斯主义和地方资产阶级民族主义。尽管两者都是“有害的、危险的”,但是他本人着重提醒党员们,“大俄罗斯沙文主义倾向是特别有害和特别危险的”,是全党应当予以扑灭的“旧的残余”。参见《斯大林全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56-158页。
    ①W.Connor,1984,The National Question in Marxist—Leninist Theory and Strategy,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ass,pp.258-260.转引自马戎编著:《民族社会学——社会学的族群关系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68页。
    ②关于前苏联各民族的西里尔字母改革及西里尔字母在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使用情况参见[苏联]B.A.伊斯特林:《文字的产生与发展》,左少兴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513-518页。
    ③参见[俄]瓦西里·季什科夫:《苏联及其解体后的族性、民族主义及冲突——炽热的头脑》,姜顺德译,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4页。
    ④参见杨艳丽:《从语言平等、语言融合到推广国语:苏联解体前后的语言政策》,载《国家、民族与语言——语言政策国别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少数民族语言政策比较研究”课题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政策法规室编,语文出版社2003年版,第6-8页。
    ①上述分析出自于,1988年沃勒斯坦为回顾1968年革命而举行的一次学术会议上所做的基调报告《1968年,世界体系中的革命:命题和疑问》。参见[美]伊曼努尔·沃勒斯坦:《沃勒斯坦精粹》,黄光耀、洪霞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27页。
    ②参见汪晖:《亚洲想像的谱系》,载《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1560页。
    ①参见[美]弗雷德里克·詹姆逊:《文化研究与政治意识》,王逢振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4-45页。
    ②参见[俄]瓦西里·季什科夫:《苏联及其解体后的族性、民族主义及冲突——炽热的头脑》,姜顺德译,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3-184页。
    ③[英]P.J.马歇尔主编:《剑桥插图大英帝国史》,樊新志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04年版,第182页。
    ①参见[英]P.J.马歇尔主编:《剑桥插图大英帝国史》,樊新志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04年版,第39、62、360页。也有研究者认为,目前印度人中英语的使用者为4%。参见[意大利]詹尼·索弗里:《甘地与印度》,李阳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75页。
    ②参见[美]费正清:《中国:传统与变迁》,张沛、张源、顾思兼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版,第295-297、330、355页。
    ①参见[法]吉尔·德拉诺瓦:《民族与民族主义》,郑文彬、洪晖译,舒蓉、陈彦较,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79-80页。
    ②参见[美]本尼迪克·安德森(Anderson,B.):《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与散布》,吴壡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09页。
    ①参见张学谦:《印度的官方语言地位规划——第八附则与语言承认》,第2-3页,原载《台湾国际研究季刊》,http://iug.csie.dahan.edu.tw/TG/hakkhiam/chokphin/kikhan/2006intou/2006intou.DOC;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文化多样性与人类的全面发展——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报告》,张玉国译,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15页。
    ①参见[意大利]詹尼·索弗里:《甘地与印度》,李阳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75页。
    ②1937年,国大党执政的泰米尔纳德邦政府有意强制学校用印地语教学。被泰米尔纳德人视为“先知”的地方政治领袖佩里雅尔(Periyar)在演讲中声明:首先,印地语将排挤掉英语;随后,泰米尔语必将沦为印地语的“手下败将”,屈居为“次要语言”;更为重要的负面影响是,“语言的地位一旦滑落,跟文化及社会有关的每样东西也会随着滑落。”1938年,泰米尔人的政治领袖和教育工作者组织了一场从泰米尔纳德最南端到马德拉斯的长征游行。这要归功于七年前甘地想出的非暴力政治抗议的主意——步行到海边去制盐。食盐长征历时许多天,成为表达非暴力不服从信念的精彩的象征行动,这使得印度的民族主义复苏,反殖民运动获得了新活力;而1938年纵贯泰米尔纳德全邦的反印地语长征,则对地域性的达罗毘荼运动有所贡献,其迫使邦政府放弃了强制学校使用印地语的念头。佩里雅尔的副手之一是安纳杜莱创立了DMK,并带领它获得1967年邦选举的胜利。1990年,奈保尔(V.S.Naipaul)在其撰写的第三部印度游记《印度:百万叛变的今天》中初识了南方的婆罗门文化,并首度见到南方的反抗:“南方对北方的反抗;非婆罗门对婆罗门的反抗;黑色种族对白色种族的反抗,达罗毘荼人对亚利安人的反抗獬》纯乖硕茉缫郧熬涂剂耍?参见[英]V.S.奈保尔:《印度:百万叛变的今天》,黄道琳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30、250-251页。
    ③这23种语言分别是Hindi(印地语)、Bengali(孟加拉语)、Telugu(泰卢固语)、Marathi(马拉地语)、Tamil(泰米尔语)、Urdu(乌尔都语)、Gujarati(古吉拉特语)、Kannada(卡纳达语)、Malayalam(马拉雅拉姆语)、Oriya(奧利亚语)、Punjabi(旁遮普语)、Assamese(阿萨姆语)、Sindhi(信德语)、Nepali(尼泊尔语)、Konkani(孔卡尼语)、Manipuri(曼尼普尔语)、Kashmiri(克什米尔语)、Sanskrit(梵语)、Bodo(博多语)、Dogri(多格拉语)、Santali(桑塔利语)、Total和English。参见张学谦:《印度的官方语言地位规划——第八附则与语言承认》,第7-15页,原载《台湾国际研究季刊》,http://iug.csie.dahan.edu.tw/TG/hakkhiam/chokphin/kikhan/2006intou/2006intou.DOC。
    ①奈保尔认为,“当前,印度有一百万个小型叛变。百万个叛变,撩拨叛变的是二十种群体的急进主张、派系的急进主张、宗教的急进主张、区域的急进主张。或许,这些是自觉的开端,重启了老早就被混乱和动荡扼杀的知识生活。但是今天的印度拥有两百年前所没有的东西:一份凝聚的意志,一套主导的知识,一个国家的理念。印度联邦大于其构成部分的总和;许多急进运动把国家视为法律和情理的依仗,因此增强了国家的地位。……这百万个叛变也促进了整体知识活动的活力,巩固了所有印度人如今都觉得可以依附之价值的正当性和人道精神。而且——这结局倒奇怪,有几分讽刺——这些叛变不会眼不见就消失。它们是无数人新生活开端的一部分,是印度之成长的一部分,是印度之复原的一部分。”参见[英]V.S.奈保尔:《印度:百万叛变的今天》,黄道琳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552-553页。
    ②参见[美]S.N.艾森斯塔特:《反思现代性》,旷新年、王爱松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02、236-238页。
    ①关于人民党执政期间的族群政策及影响参见傅菊辉、汪长明:《印度教民族主义对南亚国际关系的影响》,《世界民族》2009年第2期,第23-31页。
    ②在这一小节中,作者将论述的重点置于中国的族际文化交流史(主要是汉语言文字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关系)、现代汉语运动、民族识别与语言识别、少数民族语言研究与文字创制、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等几个问题上。我国的语言立法以民族平等(包括语言平等)、民族自治和语言自由为总体原则,也以社会凝聚、政治团结、共同繁荣为追求。这一节仅就我国的语言关系做历史性、整体性和框架性的论述。作者旨在说明,在世界范围内,多语言、多族群的国家采用了各自不同的语言立法和政策,这与各国的历史、政治传统、国家体制和结构、人口构成、民族关系等直接相关。而就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保护中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及相关建议,作为作者的特别关注,而置于本论文的第五章。
    ③我国人口和民族方面的基本常识是,中国有56个民族,汉族人口占绝大多数,其他55个民族人口相对较少,“少数民族”是对后者的一种习惯性的称呼。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民族政策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白皮书,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网,http://www.xinjiang.gov.cn/10013/10036/10030/10021/2009/58887.htm。
    ④我国的汉语方言主要依据地域差别而被予以划分,一般认为汉语包括10大方言区(一种方言内部还有许多次方言),即官话(北方方言)、吴语、赣语、客家话、湘语、闽语、粤语,还有晋语、徽语和平话。也有七种方言的划分,仅指前七个方言区。其中北方方言使用者占汉族人口总数的70%以上。参见周振鹤、游汝杰:《方言与中国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7页。
    ⑤“小学”即训诂之学,始自两汉,在经学的古、今争论中成长起来,主要为经学文本的校订和学习服务。期间,学术奠基之作是许慎的《说文解字》,“六艺群书之诂,皆训其意”。此后,“小学”在规范和规约文字方面的作用不断加强。参见黄德宽:《儒家学说经典化与汉字系统的稳定性》,载《文字、仪式和文化记忆》,王霄冰、迪木拉提·奥迈尔主编,民族出版社2007年版,第70-77页。
    ①参见李梵编著:《汉字简史》,中国友谊出版社2008年版,第170-172页;黄行:《中国民族语言规划的历史过程与文化背景》,载《少数民族语言使用与文化发展政策和法律的国际比较》,李红杰、马丽雅主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6-100页。
    ②参见夏晓虹:《中国现代文学语言的形成》,《开放时代》2000年第3期,第62、65页。
    ③在清末的切音字运动中,最有影响的两个人是创始人卢戆章和代表人王照。光绪帝支持实行变法维新期间,有官员推荐卢戆章等的切音字方案。因新政很快失败,切音方案不了了之。王照的官话音拼音方案得到了吴汝纶和袁世凯的一定支持。官话字母从1900年到1910年,推行了十年,遍及13省,编印书籍达6万余部,成立推行官话字母的团体达数十个。参见李梵编著:《汉字简史》,中国友谊出版社2008年版,第131-133页。
    ④参见张港:《普通话的“普通”》,《现代语文》2001年第4期,第39页。
    ①参见《国务院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载《国家语言文字政策法规汇编》,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政策法规室编,语文出版社1996年版,第13页。这里标准音与基础方言是有区别的,标准音仅涉及语音,只取一点;而词汇则依从基础方言,基础方言通常选择使用者数量众多、文化影响广泛的方言区。
    ②该文件将语言定位为“交际的工具”、“社会斗争和发展的工具”,而有众多分歧的汉语方言“妨碍了不同地区的人们的交谈,造成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诸多不便”,对此“必须有效地消除”。参见《国务院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载《国家语言文字政策法规汇编》,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政策法规室编,语文出版社1996年版,第12-13页。而这与斯大林于1950年发表的《马克思主义和语言学问题》中对语言价值的阐释几乎一致,“没有全社会都懂得的语言,没有社会一切成员共同的语言,社会就会停止生产,就会崩溃,就会无法作为社会而存在下去。就这个意义来说,语言既是交际的工具,又是社会斗争和发展的工具。”斯大林:《马克思主义和语言学问题》,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15页。
    ③汪晖:《地方形式、方言土语与抗日战争时期“民族形式”的论争》,载《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1494页。中国人坚持汉语言文字的统一性,而意大利人却认为自己讲的是意大利语而不是拉丁语,尽管现在的意大利语与罗马时代最早的文字资料的连续性并不比现代汉语与甲骨文的连续性差。对此,德国学者库尔马斯认为:“答案并不仅仅在于汉语与拉丁语的文字系统的不同,更重要的原因是欧洲与中国的语言传播和文化教育的历史不同。……汉字并不是专门为记录或代表语言和语言单位而发明的。相反,有意义的图符标记要通过语言来解释。……拉丁语在非拉丁语国家的传播和拉丁文字比汉语更明显的渗透到语言的语音层面的事实,使本地土话和书写语言之间的距离更明显了。与汉语不同,拉丁语的文字看起来似乎变得与语言之间的距离空前地扩大了,……与此同时,读写教育开始盛行,伴随而来的是用自己的语言来阐释书面文章的意愿,最后演化出了拉丁语系下的各种语言。……讲拉丁语的人是土地被罗马人控制、灵魂被拉丁福音所征服的非拉丁本土人,他们或多或少用了一种讹用的方式来讲这种语言。在罗马帝国两语共存的现象,也就是地位低下的本地土话与尊贵的代表权利和智慧的拉丁语共存的现象,通过读写教育的普及和本地语的改宗而产生了新语言。这种新语言显然与拉丁语密切相关却又与之明显不同。”参见[德]佛罗利安·库尔马斯(Florian Coulmas):《文字、语言和认同性问题》,宋玲玲译,载《文字、仪式和文化记忆》,王霄冰、迪木拉提·奥迈尔主编,民族出版社2007年版,第63-64页。
    ④早在1920年,北京大学成立了歌谣会。此后,中山大学民俗学会、厦门大学民俗调查会、杭州民俗学会等相继成立。这些组织在民间文学(包括少数民族民间文学和语言)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1928年,蔡元培担任国立中央研究院院长后,亲自制订了一些民族学调查课题(包括广西凌云瑶族、台湾高山族、松花江下游赫哲族和西南少数民族的调查研究等),少数民族语言文化研究得到了相应的重视。参见王文章主编:《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年版,第174-185页。
    ①罗常培:《语言与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50年版,第105-107页。
    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及实践有着近代中国独特的历史语境。一个多世纪以来,西方的殖民国家对黑龙江、内外蒙古、新疆、西藏、云南、两广等边境地区的蚕食鲸吞和分离肢解,逆向强化了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社会观念与政治诉求。抗日战争发生后,国共两党将政治中心分别转移至西南和陕北,随之发生的是知识分子和学术研究中心的转移,从而加强了国家对原来边疆地区的政治、社会与文化的整合能力。受前苏联的民族理论及其政治体制构建实践和第三共产国际的影响,自1922年中共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以后的很长时间内,中国共产党人曾提出过“民族自决”、“民族联邦”的主张,直到抗日战争结束时,上述主张被放弃。之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被逐渐确立下来。关于近代中国的民族理论与民族地区的政治治理方案经历的复杂更替和变化参见李鸣:《中国近代民族自治法制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总论部分第1-33页。
    ①有关民族识别工作的进程及经历的阶段参见黄光学、施联朱:《中国的民族识别——56个民族的来历》,民族出版社2005年版,第104-117页。
    ②参见斯大林:《马克思主义和民族问题》,发表于1913年3月至5月,载《斯大林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292、294-295、300页。
    ③参见费孝通:《关于我国的民族识别工作》,原载《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1期;收录于《中国的民族识别——56个民族的来历》,黄光学、施联朱,民族出版社2005年版,第263-280页。
    ①参见林耀华:《中国西南地区的民族识别》,原载《云南社会科学》1984年第2期;收录于《中国的民族识别——56个民族的来历》,黄光学、施联朱,民族出版社2005年版,第281-287页。
    ②参见邓晓华、王士元:《中国的语言及方言的分类》,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17-18页。
    ③1956-1958年,中国科学院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组织语言研究所、中央民族学院、各地民族语文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共700多人,组成7个少数民族语言调查队,分赴全国少数民族地区进行语言普查。普查的范围是16个省、自治区的1500多个调查点使用的42个民族的语言。
    ④正文所提到的文字至今仍使用。此外,50年代创制和改进的5种少数民族文字(以拉丁字母为文字记录体系的黎文、彝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西双版纳傣文)目前已停止使用。参见黄行:《中国民族语言规划的历史过程与文化背景》,载《少数民族语言使用与文化发展政策和法律的国际比较》,李红杰、马丽雅主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1页;李晋有:《我国民族语言工作的回顾与前瞻》,载《民族语言政策法规汇编》,国家民委文化宣传司主编,民族出版社2006年版,第503-507页。
    ⑤正文中所提到的28种文字是我国政府正式批准使用的文字,此外还有约40种在民间使用尚未规范推广的文字。参见《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权利的北京-奥斯陆建议书》(Beijing-Oslo Recommendations On Protection for the Rights of Linguistic Minorities),载《少数民族语言使用与文化发展政策和法律的国际比较》,李红杰、马丽雅主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83页。
    ①参见国务院新闻办:《中国的民族政策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白皮书前言部分,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网,http://www.xinjiang.gov.cn/10013/10036/10030/10021/2009/58887.htm。
    ②我国现行《宪法》(1982年)第四条规定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第十条强调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这是关于普通话规定的元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专门法律。主要是针对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汉语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而制定的法律。该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第四条规定:“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③该规定见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第八条。主编,民族出版社2007年版,第284-285页。
    ②我国《宪法》第四条和第一百二十二条承认和确立了少数民族的发展权。《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第八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把上级国家机关支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这一法律义务进一步细化、充实,并着力于培养少数民族自身发展的力量。这里发展不仅包括经济增长,而且也涵盖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多方面的发展要求。2007年国务院制定的《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将语言文字保护和发展列为少数民族事业的主要任务之一,即“尊重、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工作,大力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图书报刊出版。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队伍建设,建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资格认证制度。进一步加强跨省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协作工作。加强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译制、制作能力,提高边境地区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视覆盖率。”全文参见国务院办公厅:《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载国家民委网站, http://www.seac.gov.cn/gjmw/zt/M225701index_1.htm2007-03-28。
    ③“认同政治的出现是人类社会在这个世纪(指20世纪)的第三个25年内出现的极其迅速、深刻的变动和转型的结果,……作为这些变迁的结果,民族国家和以阶级为基础的老式政党及运动都曾经受到削弱。不仅仅如此,我们已经经受了——也正在经历着——一场巨大的‘文化革命’,这是一次‘传统社会规范、组织和价值观的惊人解体,它使得发达世界那么多人成了孤儿,丧失了亲人’”。霍布斯鲍姆将认同政治与左翼政治予以区分,“左翼的政治事业是普世主义的:它是为全人类利益而奋斗的。……而认同政治基本上不是为每一个人而只是为某个具体集团的成员服务的。”参见[英]艾瑞克·霍布斯鲍姆:《认同政治与左翼》,周红云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1999年第2期,第36、38页。
    ①参见[英]埃里克·霍布斯鲍姆:《民族与民族主义》,李金梅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71页。
    ②[美]S.N.艾森斯塔特:《反思现代性》,旷新年、王爱松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56-57页。
    ③参见[美]乔纳森·弗里德曼:《文化认同与全球化过程》,郭建如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57页。
    ①[以色列]耶尔·塔米尔:《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陶东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6页。
    ②参见[以色列]耶尔·塔米尔:《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陶东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6-70页。
    ①[美]伊曼努尔·沃勒斯坦:《沃勒斯坦精粹》,黄光耀、洪霞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21-522页。
    ②参见[加]威尔·金里卡:《少数的权利: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公民》,邓红风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4页。
    ①爱尔兰语、威尔士语和布列塔尼语同属凯尔特语。凯尔特人是生活在欧洲的一个古老族群。公元前4世纪,凯尔特人遍及从巴尔干半岛到不列颠的整个欧洲大陆。他们在政治上不统一,但因文化的共性被视为一个共同体。当时的凯尔特语不是一种,而是众多。现代凯尔语主要分两支:其中一支包括爱尔兰语(包括三种方言)、苏格兰的盖尔语和马恩语,这一支被成为盖尔语(来自于“盖尔人”,即爱尔兰人);另一组包括威尔士语(包括两种方言)、康沃尔语(18世纪末消亡)、布列塔尼语(包括四种方言),后一组被称为布列塔尼语(布列塔尼人乃是不列颠的古代居民)。两组语言间区别较大。参见[法]埃吕埃尔:《凯尔特人的欧洲》,丁建、邵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版,第144-145页。
    ②参见[法]罗朗·布洛东:《语言地理》,祖培、唐珍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91页。
    ③参见李桂南:《一体化中的两种官方语言关系:新西兰语言政策研究》,载《国家、民族与语言——语言政策国别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少数民族语言政策比较研究”课题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政策法规室编,语文出版社2003年版,第165-167页。
    ④参见蔡永良:《语言·教育·同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20-321页。
    ⑤参见[美]马丁·N·麦格:《族群社会学》(第6版),祖力亚提·司马义译,华夏出版社2007年版,第281-283页。
    ⑥自1519年起,西班牙开始了对中美洲的征服,造成了当地原住民对本土文化知识与记忆的丧失。16世纪是拉丁美洲文化断裂的时代。西班牙牧师通过天主教和西班牙文字对古代印第安历史进行排挤。被西班牙征服后不久,中美洲原住民开始了对本土文化的维护和对西班牙人进行“反教育”。高廷昌是一个靠近今天的普埃布拉市(Puebla)的地方。1532年至16世纪中叶之间,在这里产生了6本印第安图画文字文献,这些文献被称为“《托尔特克-齐齐美克史》”。上述文献上的印第安图画文字集颜色、格式、图像、内容于一身,重大的历史事件被插入其中,也包括对族群的历史居住区域、族谱或对部族起源史的复述。在当时,这些图画只是作为一种记忆的辅助手段,以帮助口述前西班牙时期的历史。而今,古代历史的记载起到了唤醒原住民记忆的作用。参见[德]丹尼尔·格拉那-贝恒斯(Daniel Crana-Behrens):《美洲殖民时代前期的图形文字与记忆——以墨西哥普埃布拉州的高廷昌(Cuauhtinchan)为例》,何少波译,载《文字、仪式和文化记忆》,王霄冰、迪木拉提·奥迈尔主编,民族出版社2007年版,第78-80页。
    ①在法国这样一个坚定地实行语言排他主义的国家,布列塔尼人对本地语言的坚持有特殊的意义。1532年原本独立的布列塔尼王国被并入法国,之后布列塔尼一直有很强的独立意识。布列塔尼语不属于法语-拉丁语系,而属于凯尔特语,这种语言至今仍为部分布列塔尼人所使用。上世纪80年代,一些布列塔尼人主张在本地的一些公共标识中同时使用法语和布列塔尼语,因法国政府拒绝对其承认和使用,引发了一系列纷争,包括毁坏法语路标等。期间也发生了数起涉诉案件,例如多米尼克·格斯顿诉法国案(Dominique Guesdon v.France, Communication No. 219/1986.)、比德尔诉法国案( Bideaut v .France, Application No. 11261/84, Decision of 6 October 1986 on the admissibility of the application.),法院拒绝了原告和证人使用布列塔尼语陈述和作证的要求。继后,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和欧洲人权委员会分别受理了上述两起案件当事人的申诉。法国政府辩称,依据法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法语是法院的官方语言,只有在被告和证人不能充分掌握法语时,法院才负有提供翻译帮助的义务。刑事诉讼的唯一目的是认定被告的罪与非罪,被告与法官之间的直接对话非常重要。而在这两起案件中,当事人都有理解和使用法语的能力。在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和欧洲人权委员会,布列塔尼人的类似申诉均未获得胜诉。参见周勇:《少数人权利的法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93-95、154-155页。
    ①参见钱乘旦主编:《欧洲文明:民族的融合与冲突》,贵州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33页。
    ①参见费利克斯·马蒂(Fèlix Mart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语言多样性的视角——西班牙模式》(UNESCO perspective on linguistic diversity:the Spanish model),载《少数民族语言使用与文化发展政策和法律的国际比较》,李红杰、马丽雅主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65-267页。
    ②参见约瑟夫·克鲁(Joseph Cru Talaveron):《加泰罗尼亚的语言政策及规划——从双语主义到多语主义》(Language policy and planning in Catalonia:from bilingualism to multilingualism),载《少数民族语言使用与文化发展政策和法律的国际比较》,李红杰、马丽雅主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71-372页。
    ①参见埃尔塞·布罗德·斯塔德(Else G Broderstad):《萨米语在挪威法律及司法实践中的权利》(Saami language rights in Norwegian law and practice),载《少数民族语言使用与文化发展政策和法律的国际比较》,李红杰、马丽雅主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42页;托弗·斯科特维茨(Tove Skotved):《挪威的少数民族,国家政策:基于协作与对话》(National minorities in Norway-state policy,focusing on coordination and dialogue),载《少数民族语言使用与文化发展政策和法律的国际比较》,李红杰、马丽雅主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58页。
    ①参见托弗·斯科特维茨(Tove Skotved):《挪威的少数民族,国家政策:基于协作与对话》(National minorities in Norway-state policy,focusing on coordination and dialogue),载《少数民族语言使用与文化发展政策和法律的国际比较》,李红杰、马丽雅主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58-361页。
    ②参见埃尔塞·布罗德斯塔德(Else G Broderstad):《萨米语在挪威法律及司法实践中的权利》(Saami language rights in Norwegian law and practice),载《少数民族语言使用与文化发展政策和法律的国际比较》,李红杰、马丽雅主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41-342页。
    ①参见卡斯滕·斯米特(Castern Smith):《萨米人的权利保护:挪威经验》(Evolution of the protection of Saami rights:the Norwegian experience),载《少数民族语言使用与文化发展政策和法律的国际比较》,李红杰、马丽雅主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15页。
    ②促使加拿大联邦采取多元文化政策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始自于上世纪六十年代的魁北克民族主义运动。1960年让·勒萨热(Jean Lesage)领导的魁北克自由党在选举中获胜,发动了一场“平静的革命”(1960-1966年),旨在进行魁北克的经济、教育和社会改革,以扩大省权;革命的对象主要是银行、商业、工业和保险业中掌握大权的英裔加拿大人;革命的目标之一是使法裔魁北克人真正成为“自己家园的主人”。上世纪60-70年代,魁北克议会先后出台了《法语推行法》(63号法案,1969年)、《魁北克官方语言法》(22号法案,1974年)和《法语宪章》(101号法案,1977年),来强化法语在魁北克的地位,使其成为魁北克的第一官方语言。为了平息魁北克的民族主义浪潮,加拿大联邦政府一再推行安抚政策。1963年,任命了“双语双文化皇家委员会”,以维护英裔与法裔两个文化群体的平等地位。1969年,加拿大联邦议会通过了一项《官方语言法》,该法宣布,英语和法语是加拿大的两种官方语言;在加拿大议会和政府中,英语与法语“共同享有平等的地位和平等的权利”。1982年这些规定又被写入了《加拿大宪法》的“权利与自由宪章”之中。该法旨在改善法语的地位并争取法裔对联邦的支持,但是仍未能解决全国范围内(魁北克省最为典型,该省的法裔占加拿大法裔人口的80%)的英裔与法裔的语言使用冲突问题。正是基于魁北克问题的白热化,再加之土著居民和众多少数民族发出的保护本民族文化的呼声,使加拿大联邦政府陷入民族矛盾的包围之中,因故联邦采取了多元文化政策。1988年联邦议会通过了第一部《多元文化法》,该法涉及消除种族偏见和种族歧视,确保所有加拿大人平等地参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以及不同种族保留、发展本民族文化的权利与自由等内容。联邦意在改变过去对魁北克的一味安抚,采取新的务实策略,从而摆脱地方民族主义运动的政治困扰。参见周庆生:《魁北克与爱沙尼亚语言立法比较》,《外国法译评》1999年第1期,第90-92页;施兴和:《加拿大民族政策的嬗变》,《世界民族》2002年第1期,第39-48页。
    ①目前,加拿大宪法承认3个土著人群体,即“第一民族”(原称印第安人)、米提人和因纽特人,土著人口约占加拿大总人口的2%。土著人有近一半生活在位于乡村、边远地区或北极地区的近3000个保留地上。除了为贫困和疾病所困以外,土著人的语言和文化也面临着严重危机。只有24%的土著人可以用本民族语言交谈,50多种土著人语言都处在消亡的边缘。1998年,幸存的寄宿学校受害者们对加拿大政府和参与开办寄宿学校的教会提起了加国有史以来最为庞大的集体诉讼。历经10年,双方终于2007年3月达成庭外和解,加拿大政府和有关教会一起向幸存者支付20亿到40亿加元的赔偿。2008年6月11日,哈珀总理在议会众议院发表了长约15分钟的讲话,并为全国电视直播,其正式向土著人寄宿学校的受害者道歉,“土著儿童在寄宿学校的遭遇是我们历史上悲伤的一页。”“(当时)有人企图,借用那句声名狼藉的话,‘把印第安文化消灭在娃娃阶段’。这个政策是错误的,造成了巨大伤害。我们对此深表道歉。”详细报道参见《还土著人以尊严——加拿大土著人问题透视》(记者赵青、杨士龙)、《加拿大土著人抗争百年翻过“悲伤一页”》(记者赵青、杨士龙),载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06/10/content_8342171.htm。
    ②土著人的政治地位和社会状况(包括土著人的语言和文化身份)的转变成为考察澳大利亚社会民主与自由的试金石,这体现在澳大利亚1967年的宪政改革中。1900年通过的《澳大利亚联邦宪法》有两项关于土著的条款,即第51条26款和第127条:第51条26款的内容是,为了维护澳大利亚联邦的安宁、秩序,促进联邦政府对国家的良好治理,联邦议会拥有对各州除土著以外的任何种族的居民制定特别法律的权力;第127条的内容是,在统计澳大利亚联邦、州以及其他地方的人口时,土著居民不得计算在内。土著被排斥在澳大利亚主流社会之外,从而确立起对土著居民的制度化歧视。在澳大利亚白人制宪者的观念中,只有自1788年首批移民定居新大陆以来长期追求的种族纯洁与文化同质的建国理想。在20世纪50-60年代兴起的争取土著地位、推动宪法改革的运动中,土著这个长期散落在澳大利亚社会角落里的无奈群体开始觉醒了。他们以一个“民族”的名义要求在澳大利亚的集体权利(包括保留和传承自己的语言、文化和传统,保留和传承自己独特的民族身份等),要求作为一个群体,而不是无公民权的个体存在于澳大利亚社会之中。1967年宪法改革赋予联邦政府有关土著问题方面的相应权力,包括制定适用于土著的特别法律和管理全国土著事务的权力。此后土著权利保护在三个方面有所推进:1.实施了有利于土著的积极差别政策(positively discriminate),包括制定和出台一系列政府计划(住房、贷款、紧急救助和高等教育津贴等),增加对土著法律服务机构的资助(在全国建立了25个法律服务办公室);2.审查和清理针对土著的歧视性法律,1975年颁布了《反种族歧视法》;3.促进土著土地权问题的解决。1972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组建了皇家北部地区土著地权委员会。弗雷泽政府(1975—1983年)终于推动议会在1976年通过了《土著理事会和委员会法》和《土著土地权法(北部地区)》。参见杨洪贵:《澳大利亚1967年宪法改革及其对土著问题的影响》,《世界民族》2007年第3期,第23-34页。
    ①参见李兴仁、丛铁华:《从同化论到多元文化主义:澳大利亚语言政策研究》,载《国家、民族与语言——语言政策国别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少数民族语言政策比较研究”课题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政策法规室编,语文出版社2003年版,第226-228页。
    ②该法的实施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从而缺乏指导原则。以后几经修改和补充,基本倾向是以加强过渡性双语教育(transitional bilingual education),提高英语水平较差的学生的语言能力为唯一目的,而否定维护性双语教育(maintenance bilingual education)。所以对于少数语言的保护和发展,《双语教育法案》的作用极为有限。参见蔡永良:《美国的语言教育与语言政策》,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203-210页。
    ③学校是挽救印地安语的重地。经过近20年的努力,通过双语教育和浸泡式母语教育,培养出一批印地安语言文化的传承者,也在很大程度上恢复了被寄宿学校的唯英语教育所破坏的母语自尊和信心。但其间,唯英语运动和反双语教育运动也构成了对印地安语言挽救的不利因素和条件。参见蔡永良著:《语言·教育·同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52-353页。
    ④参见[英]C.W.沃特森:《多元文化主义》,叶兴艺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18页。
    ①参见[加]威尔·金里卡:《少数的权利: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公民》,邓红风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168页。
    ②“英语官方化运动”也被称为“唯英语运动”(English Only Movement)。运动始于1981年,加利福尼亚州参议员早川一会(Samuel IchiyéHayakawa,1906-1992年)向美国国会递交了一份修改宪法的动议,建议在美国宪法中增补英语为美国官方语言的条文。动议没有成功,早川一会转向州一级政府。受这一运动影响,目前全美有24各州将英语作为官方语言,除亚利桑那州的法律被宣布违宪外,其他州法依然有效,再加上“英语官方化运动”之前将英语确立为官方语言的内布拉斯加(1920年)、伊利诺(1969年)和夏威夷(1978年),这26个州的以英语为官方语言的法律是有效的。“英语官方化运动”的另一项目标是废除双语教育,保守派取得了彻底胜利。2002年小布什签发了《不让孩子落后法》(No Children Left Behind Act),即《英语习得法》(The English Language Acquisition Act),以统一的测试标准和英语水平来衡量所有学生的学习成果和学校的教学成果。这无异于彻底否定了双语教育,以维护全面、彻底的英语教育。参见蔡永良:《美国的语言教育与语言政策》,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237、252-253、278-279页。
    ③有关奥巴马政府教育体制改革的报道参见2010年3月24日新华网报道《奥巴马变革之路下一站:教育改革》,载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0-03/24/content_13233421.htm。
    ①[加]詹姆斯·塔利:《陌生的多样性——歧异时代的宪政主义》,黄俊龙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57页。
    ②塔利认为,宪政主义在过去400年大致分为三个阶段:1.欧洲民族国家的宪政是对外反对教皇和神圣罗马帝国的权威,对内消除封建秩序和等级社会的政治成果。之后这些国家统治了欧洲以外的世界,使得现代宪政主义有了帝国主义的面向;2.殖民地从欧洲的帝国主义体系中获得解放,建立起独立平等的国家体制,同时又保留了自身的传统和习俗;3.先前在去殖民化与宪政国家建构中被排挤、遭压抑的民族和文化群体成为第三波宪政运动的主角。这些群体以寻求各种形式的文化承认及各种程度的自治政府为目的。塔利相信,文化歧异对宪政制度的疑问、未来宪政体制的可能性分析及设想至少可以在现代宪政发展中找到一个基础和一种一贯性,即自现代宪政开始起,公民们就立足于某种跨文化交谈与理解的经验。宪法并非固定的、不可改变的协议或文本,而是一连串地、持续地跨越文化藩篱的协商与协议。参见[加]詹姆斯·塔利:《陌生的多样性——歧异时代的宪政主义》,黄俊龙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15-16、191-192页。
    ③“当今多元文化主义包含的一种文化是,除了自己以外,每一种文化都是特殊的不同,除了批判以外,什么都可以容忍。”多元文化主义者喋喋不休,而未关注当今社会的组织原则——全球自由资本主义的原则。多元文化意味着“政治正确”,用自然特点认识他人就是“不正确”,这意味着将他人解读成一种“抽象”,好像他人已经“死了”。参见[斯洛文尼亚]斯拉沃热·齐泽克、[英]格林·戴里:《与齐泽克对话》,孙晓坤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引言第14、19、123页;[斯洛文尼亚]斯拉沃热·齐泽克:《抵御民粹主义诱惑》(上),查日新译,《国外理论动态》2007年第9期,第69页。
    ①参见[斯洛文尼亚]斯拉沃热·齐泽克:《抵御民粹主义诱惑》(下),查日新译,《国外理论动态》2007年第10期,79页。
    ①在现代国际法文献中,常出现一些相互关联的术语,如“人民”(people)、“民族”(nation)、“少数民族”(national minorities)、“土著人民”(indigenous people)、“民族、宗教或语言上的少数人”(Ethnic,Religious and Linguistic Minorities)等。首先应将国际法上享有自决权意义上的“人民”(people)与不享有这种权利的群体区分开来。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国际联盟对于“少数民族”(national minorities)给予特殊保护,但在二战结束后,国际文书几乎不再使用这一概念;《联合国宪章》是最早将人民自决权作为一项国际法原则予以确认的国际条约;上世纪六十年代中期以来,“民族、宗教或语言上的少数人”(Ethnic,Religious and Linguistic Minorities)等具有特殊文化特征的群体被强调,其又被简称为“少数人”;上世纪80年代以来,“土著人民”(indigenous people)的权利保护受到联合国的关注,该群体特指在其领土上发展起来的与先前被侵占和被殖民的社会具有历史连续性的社群。国际社会对于土著人民的定义主要来源于两份国际文件——联合国特别报告员科沃(J.Martinez Cobo)先生于1981-1984年向联合国防止歧视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提交的针对土著人民歧视问题的综合性研究报告,以及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的《第169号公约》(1989年国际劳工组织大会通过,1991年生效)。一般说来,土著人民应享有比少数人更多的保护,尤其是在土地权利方面。国际社会对少数人的认识意见纷呈,排除明显的政治偏见,各种意见表现出较为一致的方面,即不能否认少数人的客观存在。意见中的争议焦点在于有关少数人定义的“内核”——构成少数人群体的客观要素(群体特性、数量规模、群体的社会地位、国籍或公民身份、生活在一国领土范围内的时间等方面)和主观因素(通常指少数人对保护其自身特征的主观意愿)——可以扩展或限制在怎样的范围内。在国际法上,有关少数人的多种表述及定义的讨论持续了半个多世纪,至今尚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学者周勇认为:“要确定什么样的群体构成少数人,首先要将在国际法上具有完全的自决权的‘人民’群体排除出去,这样,才能对少数人权利主体的描述更加清晰。以民族的、宗教的和语言上的少数人群体这种方式来进行划分,其本身又有重叠交叉之处。土著民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少数人群体享有所有的少数人权利,与此同时,国际社会对土著民的保护正逐渐与少数人权利保护呈分立的趋势。少数人群体最重要的特性就是它是一种具有文化特性和认同的群体,这是一个事实问题。尽管在理论层面上定义少数人是相当重要的,但是它并没有成为国际社会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少数人群体及其成员的主要障碍。国际社会对于要求一个定义明确并且普遍认可的‘少数人’概念已不如先前那么强烈和受人关注。这是因为定义的缺乏并不能妨碍少数人权利国际保护实践的推展。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27条自正式生效实施以来已在过去的20多年中发挥了积极作用。1992年联合国《少数人权利宣言》也没有等到这一定义的争议终结才予以宣布。国际条约的监督机构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其工作活动中也对有关少数人权利的相关条款积极地加以解释和适用。”参见周勇:《少数人权利的法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15页。
    ①参见[美]菲利克斯·格罗斯:《公民与国家——民族、部族和族属身份》,王建娥、魏强译,新华出版社2003年版,第117-118页。
    ②[英]C.L.莫瓦特编:《新编剑桥世界近代史(12):世界力量对比的变化(1898-1945年)》,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组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7页。
    ③威尔逊发表“十四点和平计划”的演说时坚持,“必需根据专门公约成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联合组织,目的在于使大小各国同样获得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的相互保证。就这些从根本上纠正错误和伸张公理的措施而言,我们觉得自己是所有联合一致反对帝国主义者的各国政府及人民亲密的合作者。我们在利害关系和目标上是分不开也拆不散的。我们应并肩合作到底。”(第十四点)Woodrow Wilson:The Fourteen Points,载《美国历史文献选集》(Living Documents of American History),美国驻华大使馆新闻出版处编,1985年版(电子书),载读秀知识库,作者访问地址http://www.lib.xju.edu.cn/aa/duxiu.htm。
    ①参见[英]C.L.莫瓦特编:《新编剑桥世界近代史(12):世界力量对比的变化(1898-1945年)》,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组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9、325-327页。
    ②周勇:《少数人权利的法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62页。
    ③参见[挪威]阿斯比约恩·艾德:《<世界人权宣言>的历史意义》,仕琦译,《国际社会科学杂志》1999年第4期,第23页。
    ④另外两项制度创新是委任统治制度与促进和保护劳动标准的制度。
    ①参见杨侯第、王平合:《少数民族人权的国际保护问题》,载《杨侯第民族工作与人类学论集》,杨侯第,民族出版社2001年版,第74-75页。
    ②参见周勇:《少数人权利的法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60-61页。
    ①Skutnabb-Kangas, T., and R. Phillipson. 1994.“Linguistic Human Rights, Past and Present,”in T. Skutnabb-Kangas, and R. Phillipson, eds. Linguistic Human Rights: Overcoming Linguistic Discrimination, pp. 71-110. Berlin: Mouton de Gruyter.参考高建平译文,载《国外语言政策与语言规划进程》(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少数民族语言政策比较研究”课题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政策法规室编,语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292页。
    ②参见[英]C.L.莫瓦特编:《新编剑桥世界近代史(12):世界力量对比的变化(1898-1945年)》,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组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353-354页。
    ③参见[挪威]阿斯比约恩·艾德:《<世界人权宣言>的历史意义》,仕琦译,《国际社会科学杂志》1999年第4期,第23-24页。
    ①《世界人权宣言》的另一个播种者是美国人埃莉诺·罗斯福( Eleanor Roosevelt)。此外,加拿大的约翰?汉弗莱(John Humphrey)也是宣言的主要起草者。
    ②[乌拉圭]埃克托尔·格·埃斯比尔:《人权的普遍性与文化多样性》,《国际社会科学杂志》1999年第4期,第62页。
    ③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文化多样性与人类的全面发展——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报告》,张玉国译,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9页。
    ④[法]约瑟夫·雅各布:《扩大人权刍议》,陆象淦译,《第欧根尼》2006年第1期,第21页。
    ①当时,联合国有58个成员国,其中48个国家投票赞成,8个国家弃权(苏联、白俄罗斯、乌克兰、捷克斯洛伐克、沙特阿拉伯、南非、南斯拉夫),两个国家缺席,没有国家投反对票。参见[法]约瑟夫·雅各布:《扩大人权刍议》,陆象淦译,《第欧根尼》2006年第1期,第34-35页。
    ②Skutnabb-Kangas, T., and R. Phillipson. 1994.“Linguistic Human Rights, Past and Present,”in T. Skutnabb- Kangas, and R. Phillipson, eds. Linguistic Human Rights: Overcoming Linguistic Discrimination, pp. 71-110. Berlin: Mouton de Gruyter.参考高建平译文,载《国外语言政策与语言规划进程》(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少数民族语言政策比较研究”课题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政策法规室编,语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308页。
    ③《联合国宪章》第一条将“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作为联合国的宗旨之一;《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五条将促进“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作为联合国的经济和社会合作目标之一;《世界人权宣言》第二条规定:“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④继《世界人权公约》之后,联合国又通过了一系列旨在促进平等、反对歧视的公约和宣言,包括《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48年)、《关于就业及职业歧视的公约》(即《第111号公约》,1958年)、《取缔教育歧视公约》(1960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宣言》(1963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65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196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1966年)、《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1973年)、《种族与种族偏见问题宣言》(1978年)、《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1981年)、《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等。上述法律文书以普遍的平等和非歧视为基本原则,强调所有的人均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于1966年通过,1976年生效,该公约第二十七条所强调的特殊群体的文化权利不是人人均应享有的言论自由、结社权利和受教育权等,而是对上述基本人权的修正和补充,但以其为前提和基础。
    ①这就是汉娜·阿伦特所说的:“丧失人权者失去的第一种权利是家园,这意味着失去他们出身的和为他们在这个世界上确立一个独特地方的整个社会环境。……丧失人权者失去的第二种权利是政府的保护,这并非单纯地指失去他们在自己国家里的合法身份,而是失去在所有国家里的合法身份。互惠的条约和国际协议在地球上织了一张网,使每一个国家的每一个公民不管走到哪里,都可以带有合法身份……”参见[美]汉娜·阿伦特:《极权主义的起源》,林骧华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384-385页。
    ①参见[英]奈杰尔·拉波特、乔安娜·奥弗林:《社会文化人类学的关键概念》,鲍文妍、张亚辉译,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第139、143-144页。
    ②参见[法]约瑟夫·雅各布:《扩大人权刍议》,陆象淦译,《第欧根尼》2006年第1期,第35-36页。
    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依据“少数人群体”与地域的关系,将其划分为四类不同的人群:1.土著民族,他们的祖先可以追溯到该国最早的本地居民,他们与他们生存的土地有着特殊的联系,从而把土地所有权看得非常重;2.地域型少数人群体。他们通常拥有悠久的文化传统,生活在一个多民族的国家里,在欧洲(如加泰罗尼亚人)和北美国家(如魁北克的法裔居民)里比较典型;3.非地域型少数人群体或游牧民族(例如吉普赛人),他们与地域没有特别的联系;4.移民,他们倾向于以集体文化或宗教作为认同团结的资源,并与移居国的本地社会发生关系。参见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文化多样性与人类的全面发展——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报告》,张玉国译,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8页。移民又被称之为“新少数民族”,他们通常不被当作国家整体的一部分,其思想与文化同主流社会不一致,也经常因此而遭排斥,处于社会边缘的地位。参见[挪威]阿斯比约恩·艾德(Asbj?rn Eide):《国际法关于少数人和土著民族的保护:一种比较的视角》(Protection of minorities and indigenous peoples in international law:a comparative approach),载《少数民族语言使用与文化发展政策和法律的国际比较》,李红杰、马丽雅主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3页。
    ②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文化多样性与人类的全面发展——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报告》,张玉国译,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0-21页。
    ①参见人权事务委员会第五十届会议(1994年)第23号一般意见,全文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教程》(修订第二版),A.艾德、C.克洛斯、A.罗萨斯主编,中国人权研究会组织译,四川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599-602页。
    ②参见[挪威]盖尔·沃尔夫斯坦因(Geir UIfstein):《少数人权益保护:国际法框架》(Protection of minorities:the international legal framework),载《少数民族语言使用与文化发展政策和法律的国际比较》,李红杰、马丽雅主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3-34页。
    ①《在民族或种族、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全文见联合国大会于1992年12月18日通过的第47/135号决议,参考谢波华译文,《世界民族》1995年第1期,第74-75页。对于《宣言》在少数人权利保护方面的发展,可参见Maria Lundberg:Minority language rights in international law,载《中国民族语文政策与法律评述》,马丽雅、孙宏开等主编,民族出版社2007年版,第296-298页。
    ②参见A.布洛克:《少数人与土著民族》,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教程》(修订第二版),A.艾德、C.克洛斯、A.罗萨斯主编,中国人权研究会组织译,四川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308-309页。
    ①Commentary,UN Doe.:E/CN.4/Sub.2/AC.5/2001/2.可参见Maria Lundberg: Minority language rights in international law,载《中国民族语文政策与法律评述》,马丽雅、孙宏开等主编,民族出版社2007年版,第306-307页。
    ②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文化多样性与人类的全面发展——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报告》,张玉国译,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0页。
    ③参见人权委员会第1995/24号决议;少数人小组的主要工作参见The UN Guide for Minorities,Pamphlet No.2:The UN Working Group on Minorities。工作组在2006年4月召开了最后一次会议,由于联合国改革该机构将不再存续。
    ①1994年,欧洲理事会又签署了世界上第一份在保护少数民族权益问题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国际公约《欧洲少数民族保护框架公约》,该公约与《欧洲地区性语言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均旨在加强对少数民族权利(包括语言权利)的保护。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约有150种地方性语言和少数民族语言,使用者大约有5000万人。至2008年,有33个欧洲国家签署《欧洲地域性语言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22个国家批准实施。该宪章适用于约60种语言及3000万使用者。参见周勇:《制定<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我们能从欧洲的实践中借鉴什么》,载《少数民族语言使用与文化发展政策和法律的国际比较》,李红杰、马丽雅主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02、304、307页。
    ①参见《欧洲地域性语言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第七条“目的与原则”,李嘉雯译,道布、舒克校,载《国外语言政策与语言规划进程》(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少数民族语言政策比较研究”课题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政策法规室编,语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200-201页。对于该《宪章》第七条的分析参见西格维·克朗斯塔德(Sigve Gramstad):《<欧洲区域性和少数人语言宪章>的实施》(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European Charter for Regional or Minority languages),载《少数民族语言使用与文化发展政策和法律的国际比较》,李红杰、马丽雅主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6-37页。
    ①参见《欧洲地域性语言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李嘉雯译,道布、舒克校,载《国外语言政策与语言规划进程》(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少数民族语言政策比较研究”课题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政策法规室编,语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206-207页。
    ①有关该宪章的运作机制的分析参见[挪威]阿斯比约恩·艾德(Asbj?rn Eide):《少数民族保护中作为核心手段的语言和教育:国际公约和宣言的比较》(Language and education as core instrumentalities in minority protection:A comparison of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and declarations),载《少数民族语言使用与文化发展政策和法律的国际比较》,李红杰、马丽雅主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6-27页;西格维·克朗斯塔德(Sigve Gramstad):《<欧洲区域性和少数人语言宪章>的实施》(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European Charter for Regional or Minority languages),载《少数民族语言使用与文化发展政策和法律的国际比较》,李红杰、马丽雅主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6-40页。
     ①Skutnabb-Kangas, T., and R. Phillipson. 1994.“Linguistic Human Rights, Past and Present,”in T. Skutnabb-Kangas, and R. Phillipson, eds. Linguistic Human Rights: Overcoming Linguistic Discrimination, pp. 71-110. Berlin: Mouton de Gruyter.参考高建平译文,载《国外语言政策与语言规划进程》(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少数民族语言政策比较研究”课题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政策法规室编,语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298页。
    ②[英]戴维·克里斯托尔:《剑桥语言百科全书》,任明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重版,8-9页。
    ③[美]哈罗德·伊罗生:《群氓之学:族群认同与政治变迁》,邓伯宸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1页。
    ①参见[法]玛丽·鲁埃:《引言:文化与自然之间》,纪苏译,《国际社会科学杂志》2007年第1期,第9-10页。
    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濒危语言问题专家组在2003年10月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濒危语言规划项目国际专家会议提交了《语言活力和语言濒危》的报告,就鉴定语言提出了9条参考指标:1.代际语言传承;2.语言使用者的绝对人数;3.语言使用者占总人口的比例;4.现存语言使用范围的发展趋势;5.语言对新领域和媒体的反应;6.语言教育与读写材料;7.政府和机构的语言态度和语言政策(包括语言的官方地位和使用);8.该语言族群成员对母语的态度;9.语言记录材料的数量与质量。根据以上测试指标的综合考量,专家组将语言的活力从高到低分为6类:1.充满活力;2.有活力或仍然比较活跃;3.活力降低,显露濒危特征;4.活力不足,走向濒危;5.活力很差,已经濒危;6.无活力,失去交际功能或已经死亡。参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濒危语言问题专家组:《语言活力和语言濒危》,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语言与文化多样性文件汇编》,范俊军译,孙宏开校订,民族出版社2006年版,第37-48页。
    ③参见[美]路易莎·马飞:《濒危语言濒危知识》,黄觉译,《国际社会科学杂志》2003年第3期,第110页。
    ④曾就职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学者犹芝士·阿塔尔谈到“拯救语言”涉及的关键问题是“我们应该拯救什么?什么又是可以拯救的?我们该如何拯救它们?这些都是问题的不同角度。一个科学家可能会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回答后两个问题,但是作出拯救的决定根本上还是价值观领域的问题。”参见犹芝士·阿塔尔:《全球化与语言差异》,载《全球化背景下的文化权利》,[新加坡]阿努拉·古纳锡克拉等主编,张毓强等译,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8页。
    ①参见[澳大利亚]斯蒂芬·A.沃尔姆:《语言消亡的原因和环境》,陆象淦译,《第欧根尼》1991年第2期,2-3页。
    ②参见《世界语言权利宣言》序言,载《语言法导论》,刘红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299页。
    ①参见《世界语言权利宣言》概念部分第一条,载《语言法导论》,刘红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299-300页。
    ②参见《世界语言权利宣言》概念部分第一条,载《语言法导论》,刘红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300页。
    ③参见[英]戴维·克里斯托尔:《跨越鸿沟:语言濒危与公众意识》,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语言与文化多样性文件汇编》,范俊军译,孙宏开校订,民族出版社2006年版,第9页。
    ①参见[英]戴维·克里斯托尔:《跨越鸿沟:语言濒危与公众意识》,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语言与文化多样性文件汇编》,范俊军译,孙宏开校订,民族出版社2006年版,第9页。
    ②参见《世界文化多样化宣言》、《实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化宣言>的行动计划要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1年),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语言与文化多样性文件汇编》,范俊军译,孙宏开校订,民族出版社2006年版,第101、103-104页。
    ①参见《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公约》(草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5年)序言第十四项,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语言与文化多样性文件汇编》,范俊军译,孙宏开校订,民族出版社2006年版,第59-60页。
    ②投反对票的四个移民国家均生活着一定数量的土著居民。加拿大常驻联合国代表麦克尼的反对意见可以代表其他三国。他认为,宣言中有关土地和资源的语言过于宽泛、模糊,容易造成各种解读,从而与以前通过的相关协议产生矛盾,因此加拿大投了反对票。正像联大主席阿勒哈利法所说,“尽管宣言的通过是一个进步,但土著人民仍然面临着被边缘化和极端贫困等挑战,他们经常被迫卷入冲突和土地争端,其生活方式乃至生存都受到威胁。”详细报道参见《联大通过<土著人民权利宣言>》(记者王湘江、刘历彬),载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7-09/14/content_6720042.htm。
    ①参见王文章主编:《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年版,第141-142页。
    ②[荷兰]塞斯·J.汉弥林克:《“地球村”中的文化权利》,载《全球化背景下的文化权利》,[新加坡]阿努拉·古纳锡克拉等主编,张毓强等译,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页。
    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濒危语言问题特别专家组:《语言活力与语言濒危》,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语言与文化多样性文件汇编》,范俊军译,孙宏开校订,民族出版社2006年版,第30页。
    ①ЯзыковаяреформавРоссийскойФедерации:1992стр.С18то28,Mсква,1992.参见杨艳丽译文,载《国外语言政策与语言规划进程》(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少数民族语言政策比较研究”课题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政策法规室编,语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267页。
    ①参见斯钦朝克图:《国家的双语化与地区的单语化:比利时官方语言政策研究》,《世界民族》2000年第1期,第24-30页。
    ①Sophie Weerts :De la Reconnaissanceà1a Coexistence de la Diversitélinguistique en Droit:un Exemple de la Diversitédes Appréhensions du Fait par le Droit?载《法律·语言·语言的多样性——第九届国际法律与语言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王洁、苏金智、[加]约瑟夫-G.图里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97-418页。
    ②参见《土耳其宪法》(1982年)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载《国外语言政策与语言规划进程》(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少数民族语言政策比较研究”课题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政策法规室编,语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226-227页。
    ③参见李秉忠:《浅析土耳其境内的库尔德人问题》,《世界民族》2008年第3期,第35-36页。
    ①参见《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民族语言法》第二条、第三条,杨艳丽译,全文载《世界民族》1995年第1期,第75-79页。
    ②对该法缺陷的分析参见ЯзыковаяреформавРоссийскойФедерации:1992стр.С18то28,Mсква,1992.参见杨艳丽译文,载《国外语言政策与语言规划进程》(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少数民族语言政策比较研究”课题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政策法规室编,语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269-271页。
    ③参见赵蓉晖:《俄罗斯联邦的语言改革》,《国外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第103-104页。
    ①《在民族或种族、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全文见联合国大会于1992年12月18日通过的第47/135号决议,参考谢波华译文,全文载《世界民族》1995年第1期,第74-75页。
    ②对“语言歧视”的解释可以结合联合国的几部法律文书对“种族歧视”和“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不容忍和歧视”的解释:《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65年)第一条规定,本公约称“种族歧视”者,“基于种族、肤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种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其目的或效果为取消或损害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或公共生活任何其他方面人权及基本自由在平等地位上的承认、享受或行使”;《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1981年)第二条规定“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不容忍和歧视”一语系指“以宗教或信仰为理由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偏袒,其目的或结果为取消或损害在平等地位上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承认、享有和行使。”参见《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节选)、《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节选),载《少数人权利的法理》,周勇,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214-217、233-235页。
    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濒危语言问题专家组将各国政府和机构的语言态度和语言政策(包括语言的官方地位和使用)予以分类,即政府和机构对强势语和非强势语可能有明确的政策或暗示性态度,其表现为:1.同等支持,把国家的所有语言都视为财富,所有语言均受法律保护,政府实施明确政令鼓励保持所有语言;2.区别性支持,非强势语受政府明确保护,但强势(官方)语和非强势(受保护)语的使用场合有明显区别。政府鼓励少数民族维护和使用自己的语言,大多数情况通常在私人场合(如家庭语言),而不是公共场所(如学校);3.消极同化,强势族群对是否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漠不关心,只有强势族群的语言是社会的交际语言。尽管这并不是明确的语言政策,但强势族群的语言已成为事实上的官方语言。非强势语的大多数语言无法与其相媲美;4.积极同化,政府向少数民族成员提供使用强势语言的教育,以此鼓励少数民族族群放弃自己的语言。非强势语的说或写均不予鼓励;5.强迫性同化,政府颁布明确的语言政策,宣布强势族群语言为“惟一”官方语言,而非强势语言既不被承认也得不到支持;6.禁止使用,禁止在任何领域使用少数民族语言。在某些私人场合或容可使用。参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濒危语言问题专家组:《语言活力和语言濒危》,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语言与文化多样性文件汇编》,范俊军译,孙宏开校订,民族出版社2006年版,第44-45页。
    ①加拿大学者约瑟夫·图里按照语言的应用领域和功能将语言立法分为四种类型:1.官方语言立法,决策机构对语言使用的干预仅限于国家权力运行领域;2.正式的、制度化的语言立法,语言干预从国家权力领域扩展至劳动、通信、文化、商务等;3.标准化语言立法,用于专门的、界定清楚的领域,通常为官方或专业技术领域;4.自由语言立法,明显或含蓄地承认语言权利。仅在自由语言立法中,语言权利才能成为一种卓有成效的基本权利。参见[加拿大]约瑟夫·图里:《语言立法类型学》,高建平译、舒克审,载《国外语言政策与语言规划进程》(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少数民族语言政策比较研究”课题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政策法规室编,语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262-263页;Joseph-G.Tyli :Law and Language in the World,载《法律·语言·语言的多样性——第九届国际法律与语言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王洁、苏金智、[加]约瑟夫-G.图里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19-530页。
    ①[美]汉弗莱·唐金:《语言与社会:全球化的视野》(下),陈军译,《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第85页。
    ②威尔士语自1906年被作为威尔士地区双语教育的课程。1993年,新的《威尔士语言法》实施,威尔士语被确立为威尔士地区的官方语言之一;1937年,弗里斯兰省议会通过法案允许小学讲授弗里西亚语。1955年,省议会通过另一项法案将弗语作为选修课程和三个低年级的教学语言;1951年,法国颁布的《德伊克索法令》允许在小学和中学讲授布列塔尼语,但布语在小学中最多占一课时,教学效果微乎其微。1982年后,布语在中学教育中的情况稍有好转,该年度中学布语总课时为500多学时。同年法国政府发布82-261号公告,承诺在3年内为所有要求讲授布语的学校创造条件。参见拉热尔·范赖恩、赛斯·西本:《地方主义思想对政府决策的作用:语言政策在威尔士、布列塔尼和弗里斯兰的一些发展》,赵扬译,舒克较,载《国外语言政策与语言规划进程》(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少数民族语言政策比较研究”课题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政策法规室编,语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32-37页;赵杨、於斌:《英语的标准化、传播及威尔士语:英国语言政策研究》,载《国家、民族与语言——语言政策国别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少数民族语言政策比较研究”课题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政策法规室编,语文出版社2003年版,第95-99页。
    ③[德]拉斐尔·卡普勒:《跨文化信息伦理学》,梁俊兰摘译,《国外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第97页。
    ①对于互联网管理问题的争论集中于“谁控制域名系统以及他们的优先选择是什么”,“美国政府把ICANN的创立视为其对数字时代关键资源的自动放弃;其他国家则认为,美国将互联网管理权置于其本国的私人部门之下是美国保持霸权的伎俩。外国批评家认为,多国政府共同控制互联网是迈向全球民主的一步;华盛顿则认为是倒退。”这些看似是观念性的争论,其本相是信息资源和信息技术所关联的美国的全球政治主导地位和经济、文化优势的保持和巩固。参见[美]K.N.库克尔:《谁将控制互联网?》,青扬摘译,《国外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第95-97页。
    ②[德]拉斐尔·卡普勒:《跨文化信息伦理学》,梁俊兰摘译,《国外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第97-98页。
    ③上个世纪60年代有美国学者这样描述语言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一个语言极其繁杂的国家总是不发达的或半发达的,而一个高度发展的国家总是具有高度的语言统一性。因此,语言统一性是经济发展的必要的但不是充分的条件,经济发展是语言统一性的充分的但不是必要的条件。”不过乔纳森·普尔的措辞也不失严谨,他说他的结论是“描述的,不是因果关系的。”同时他也不忘提醒读者,以语言统一来促进发展,既要克服许多人对其可行性的怀疑,又要牵扯到语言规划的道德性问题。参见[美]乔纳森·普尔:《国家发展与语言多样性》,魏淑花译,史宝辉较,舒克审,载《国外语言政策与语言规划进程》(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少数民族语言政策比较研究”课题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政策法规室编,语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8、11页。
    ①语言经济学是经济学研究的一个边缘领域。它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欧美国家。其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远在上世纪50年代末,人们对操特定母语的语言群体的收入差别作经验调查。这些研究借用社会语言学的语言身份功能理论来分析美国的黑人和白人之间、加拿大的英裔和法裔之间的薪水差异。从经济分析方面来看,它与现代种族歧视研究密切相关,强调性别和种族因素,而不仅仅分析收入与语言的关系;第二个阶段的研究开展于上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初。这一时期的研究强调语言的人力资本特性,这给语言研究开辟了不同的分析视角,即强调与教育经济学(也发端于60年代)的联系。研究者们考察了语言教育政策的应用,认为特殊的语言技巧和其它技巧一样,可看作是一种资本形式。人们可在此方面投资并得到利润回报。这些研究强调运用社会语言学关于语言的一般性交际功能理论,分析美国移民的社会经济地位来评价习得英语的价值;第三个阶段的研究始于80年代。研究者认为语言的两个功能(工具功能和文化功能)一起构成了劳动收入的决定性因素。语言不仅被看成是身份的要素或潜在的、有价值的交际技巧,还被看作是一套影响人们的社会经济地位的标志。参见姚明发:《语言经济学的历史回顾与研究路向》,《社会科学家》2007年第5期,第204页。
    ②参见[美]Michael Bratton & Eric C.C.Chang:《撒哈拉以南非洲的国家建设和民主化:谁先谁后,还是同步前进?》,王正绪、方瑞丰译,《开放时代》2007年第5期,第107页。
    ③美国学者托马斯·博格将贫穷问题的研究从本地因素转向对世界经济秩序和经济规则等全球性因素的考察和分析:富国具有优越的讨价还价能力和信息优势、专业优势;穷国残暴腐败的政府和精英统治盛行,而世界秩序本身是造成穷国腐败和压迫盛行的关键原因,因为外国势力普遍地引诱或贿赂的穷国政客和官僚;穷国的政治和经济精英处于国内下层民众与外国政府、公司之间,他们迎合外国政府和公司的利益,而不关心本国穷得多的同胞的利益;穷国的控制性优势力量有自由处置本国自然资源的特权(国际资源特权)和以国家名义自由借款的特权(国际借用特权),其与外国政府和公司之间存在着利益共谋,他们勾结一气。博格的结论是贫穷“经常受到全球体制性秩序特征的决定性影响”,“非国内因素在全世界赤贫发展中扮演了主要角色”。参见[美]托马斯·博格:《“援助”全球穷人》,载《丽娃河畔谈思想》,许纪霖、刘擎编,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1-126页。
    ①沃勒斯坦认为民族(nation)是政治社会范畴,族裔(ethnic group)是文化范畴,都是在资本主义世界经济的历史体系的进程和结构中制造出来的有用概念。族裔就是以前的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不是一个必须基于数学基础的概念,它指的是一种支配社会权力的程度。……国家倾向于有一个民族和许多族裔。资本主义体系不仅仅基于永久的、也是根本的劳资对立,也基于劳动力部分的复杂等级,尽管所有的劳动力被剥削是因为它创造转换给别人的剩余价值,一些劳动力比其他人‘损失’更多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劳动力的行为必须在不削弱体系合法性的前提下作出改变。族裔不断重复地诞生、重构和消失,在经济运行的弹性中是无价的工具。”参见[美]伊曼努尔·沃勒斯坦:《沃勒斯坦精粹》,黄光耀、洪霞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56-357、363、365页。
    ②[美]克里福德·格尔茨:《文化的解释》,韩莉译,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289页。
    ①美国的马克思主义评论家和理论家弗雷德里克·詹姆逊(Fredric Jameson)在回答中国学者王逢振“性别、种族和阶级的关系”这一问题时,认为:“关于性别和种族作为历史和政治的要素的新的意识,不论在政治上还是在理论上无疑都非常重要。我倾向于认为,围绕这些现象组织的政治运动,如女权主义和黑人运动,已经开始表明社会阶级再次变得像以前一样重要,而在种族和性别讨论中最缺少的则是社会阶级。这三个因素,至少在美国,应该说在我们的政治和社会现实里总是存在,因此人们不可能将它们分开。自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性别和种族理论所表现的倒退,恰恰是那些理论似乎以这些其他的决定因素取代了社会阶级的原动力量,但社会阶级并没有消失,而且在当前的政治动向里,随着绝大多数美国公众的日益贫困化和很少数人的极其富有而出现的两极分化,毫无疑问阶级必然会作为一种生活现实而再度活跃起来。”参见[美]弗雷德里克·詹姆逊:《文化研究与政治意识》,王逢振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25页。
    ②参见[德]马蒂亚斯·柯尼格:《文化多样性和语言政策》,冯世则译,《国际社会科学杂志》2000年第3期,第141页。
    ①为避免极易发生的混淆和歧义,学者周勇将少数人的权利分为:个人基于某一群体成员身份才享有的权利(个人权利);个人需要与他人一起行使的权利(个人权利);以及权利为群体所享有,其正当性的获得和行使都只能视该群体为一个整体的权利(群体权利)。所以在本文中,作者亦认同并采用这一划分,并将“群体权利”的使用“限于视具有某些特征和认同的个人集体作为一个整体所享有的权利这种意义之上”。参见周勇:《少数人权利的法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24、30-33页。
    ②社会学家曼纽尔·卡斯特(Manuel Castells)从社会学的角度观察,认为所有的认同都是建构起来的,因为个人、社会团体以及各个社会无不扎根于“他们的社会结构和时空框架中的社会要素(determination)和文化规划(project)”,其中决定性的内容是“谁建构了集体认同,以及为谁建构了集体认同”。依据认同建构的权力关系语境,认同可以分为三种形式:合法性认同(Legitimizing identity),由于社会的支配性制度的引入及其扩展和合法化,形成的对社会行动者的支配关系;抗拒性认同(Resistance identity),在支配性的逻辑下,为其地位和环境被贬低或蔑视的行动者所拥有;规划性认同(Project identity),行动者重新界定其社会地位并以谋求全面的社会转型为目的的认同。以抗拒为开端的认同可以引起一些规划,并有可能占据社会支配地位,认同的类型及其变化必须在具体历史语境中把握。[美]曼纽尔·卡斯特(Manuel Castells):《认同的力量》,曹荣湘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6-7页。
    ①[德]奥利维耶·勒莫:《阴暗时代的语言——卡内蒂、克莱姆珀雷、本杰雅明》,罗友译,《第欧根尼》2002年第1期,第89页。
    ②[以色列]耶尔·塔米尔:《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陶东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9页。
    ③塔利直接指出,现代宪政的图像乃是“一个由出身同质文化的‘主权人民’经过一番审慎协商的程序建立的”,三种正统学说为其提供理论支持,论证文化同质的主权人民作为宪政秩序基础的正当性:“他们是为无差别之个体构成的社会,是为一个基于共善(the common good)凝聚而成的社群,或者是为一个以文化特征界定的民族。其次,宪法以一套一致性的法律与代议政治制度创造了一个独立自治的民族国家,所有公民在这套法律政治制度之下受到一视同仁的待遇,不管他们的结社是被视作个体组成的社会,或者是被视为民族,或者是被视为社群。”参见[加]詹姆斯·塔利:《陌生的多样性——歧异时代的宪政主义》,黄俊龙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42页。
    ①参见肖恩·尼克松:《展示男人味》,载《表征——文化表象与意指实践》,[英]斯图尔特·霍尔主编,徐亮、陆兴华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311-314页。
    ②作家厄普代克辛辣地讽刺上层和中产阶级的自信模样不再管用,流通畅快、反应灵敏的资本主义经受着冷酷严密的防范措施。“敌人的目的达到了:西方的工作和娱乐都搞砸了,完全砸了。”参见[美]约翰·厄普代克:《恐怖分子》,刘子彦译,人民文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5-46页。
    ③[美]曼纽尔·卡斯特(Manuel Castells):《认同的力量》,曹荣湘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56页。
    ①“最直接的社会氛围和更广泛的社会环境——同时从内部——完全决定了话语的结构。……确实,我们无论列举那一个话语,哪怕它并不表述某个物体(狭义上的交际),而是表现任何一种要求,例如饥饿,我们确信,它完全是受社会约束的。它首先最直接地取决于语言事件的参与者,气氛形成话语,规定它不发别的音,而是发这个音,根据需求或请求,捍卫权力或哀求宽恕、粉饰或朴素、确信或胆怯等等。”语言的偶然形式和风格取决于直接的社会氛围和对话参与者,而深层结构取决于说话者所置身的更广泛、复杂、长久和重要的社会联系。参见[苏联]巴赫金:《巴赫金集》,张杰编译,上海远东出版社1998年版,第230-231页。
    ②欧阳桢:《作为文化的英语教学——后殖民话语中的范式转变》,贺慧玲译,《第欧根尼》2004年第2期,第78页。
    ①卡尔维诺对“语言的瘟疫”深表忧虑,语言丧失了认知能力与表达力,“这场瘟疫也传染给了人们的生活与各民族的历史,使一切形式的历史都变得没有特色,枯燥乏味,模糊不清,没头没尾。”这场瘟疫可能起源于政治、思想、官僚作风、群众组织,或是普通教育。唯有文学可以对瘟疫的传播产生“抗体”。只有文学可以描述我们每个人都置身其中并“经历着的世界(我们所有信息、所有经验、所有价值观的综合),……我们面对各种各样的言语:有各种文学使用的语言,有各个国家世世代代形成的表现各种文化、各种人物的风格,还有那些众多的学科为表达它们那五花八门的知识而使用的各种各样的言语,而我们却要从这些言语之中选择一种能够表达我们要讲述的事情的言语。这种言语就是我们要叙述的一切。”参见[意大利]伊塔洛·卡尔维诺:《美国讲稿》,萧天佑译,译林出版社2008年版,第58-59、121页。
    ②[法]雅各·德里达:《<友爱的政治学>及其他》,夏可君编,胡继华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13页。
    ③博厄斯及其拥护者更强调文化(尤其是语言)的丰富性,而当时更多人类学家认为他们的研究对象是原始的(primitive)。博厄斯在《原始人的心智》(1911年)中,反对文明进程的观念,强调通过语言来洞悉他人的文化:语言独立于种族,不同的语言不宜采用同一种分类;被视为原始的语言也可以创造出抽象词汇,前提是只要这一语言的使用者认为有需要;生活方式,也即文化形态塑造了语言;语言的高低区分是“有问题”的,进化论的观点缺乏可比材料。参见[美]弗兰兹·博厄斯(Franz Boas):《原始人的心智》,项龙、王星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9年版,第68-84页。
    ④斯特劳斯在他的人类学经典之作《忧郁的热带》(1955年)中称,欧洲文明给南美亚马逊河流域的印地安部落带来的是“无法理解的大灾难”,“人类学家比别人更无法忽略他自己的文明,更无法认为自己与自己社会的缺点毫无关系,因为人类学家本身的存在除了是一种取得救赎的努力之外根本就无法理解,人类学家是赎罪的象征。”对于欧洲居民而言,在美洲新大陆进行冒险的经验、思考的意义在于:“首先那个世界不是我们的,我们对那个世界的被毁灭的这项罪行要负责任;其次,再也不会有另外一个新世界:既然旧世界和新世界的对立使我们因此意识到我们自己,让我们至少用它原来的名词把它表达出来,表达的地点则是那个地点……”“人无法同语言分离,有语言就表示有社会”,这种语言是“本地”的语言。这是斯特劳斯的道德反省。参见[法]克洛德·列维-斯特劳斯:《忧郁的热带》,王志明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420、508、514页。
    ⑤[法]克洛德·列维-斯特劳斯:《种族与历史种族与文化》,于秀英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页。
    ①参见[英]迈克·布朗:《文化地理学》(修订版),杨淑华、宋慧敏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2-173页。
    ②参见[英]奈杰尔·拉波特、乔安娜·奥弗林:《社会文化人类学的关键概念》,鲍文妍、张亚辉译,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第140、146页。
    ③参见[法]沙尔·巴依:《语言与生命》,裴文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7页。
    ①奥雷利奥·佩西,意大利著名的工业家、反法西斯战士、罗马俱乐部的创建人和主持者之一,1977年出版了一部自传性的著作《人类的素质》。佩西提出“从增长到发展”的社会理想,即人类必须靠素质和多种能力的发展,以实现合理、适度的需要的满足。与发展相关,人类的六项使命之一是“文化遗产”。参见[意]奥雷利奥·佩西:《人类的素质》,薛荣久译,俞枫、康都校,中国展望出版社1988年版,第176、182-183、220-222页。
    ②[加]詹姆斯·塔利:《陌生的多样性——歧异时代的宪政主义》,黄俊龙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14页。
    ③[美]克里福德·格尔茨:《文化的解释》,韩莉译,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287页。
    ①参见[加]威尔·金里卡:《自由主义、社群与文化》,应奇、葛水林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132页。
    ②[墨西哥]R.S.伊莱扎加:《社会学与南方——拉丁美洲的经验》,李中泽、张宁摘译,《国外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第65页。
    ①[美]休·拉弗勒斯:《亲密知识》,陈厮译,《国际社会科学杂志》2003年第3期,第51页。
    ②[加]詹姆斯·塔利:《陌生的多样性——歧异时代的宪政主义》,黄俊龙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11页。
    ③Skutnabb-Kangas, T., and R. Phillipson. 1994.“Linguistic Human Rights, Past and Present,”in T. Skutnabb-Kangas, and R. Phillipson, eds. Linguistic Human Rights: Overcoming Linguistic Discrimination, pp. 71-110. Berlin: Mouton de Gruyter.参考高建平译文,载《国外语言政策与语言规划进程》(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少数民族语言政策比较研究”课题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政策法规室编,语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301页。
    ④[英]戴维·克里斯托尔:《语种消亡与物种灭绝一样可怕》,载《参考消息》,1999年11月10日。
    ①导致阿族和塞族之间矛盾加剧以至于分裂的重要原因是1989年以米洛舍维奇为最高领导的南斯拉夫联邦取消了科索沃省的自治权,并通过教育体系实现对阿族的塞族化。1999年,塞尔维亚也不同意在北约主持之下给予科索沃省半自治的地位。关于科索沃新宪法的详细报道参考《科索沃议会通过新宪法》(记者连国辉),载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04/09/conter_7949214.hrm。
    ②参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序言第二条,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语言与文化多样性文件汇编》,范俊军译,孙宏开校订,民族出版社2006年版,第81页。
    ③参见《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公约》(草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5年)序言第一、二、十四项,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语言与文化多样性文件汇编》,范俊军译,孙宏开校订,民族出版社2006年版,第59-60页。
    ①荷兰学者塞斯·J.汉弥林克认为,文化产业已经成为全球贸易的重要部分,其为商业利益根本不需要顾及少数民族或者地区原住民的语言需要。“新自由主义和商业议程控制着全球化的主导变量。无论人权的发展是否需要激情,新自由主义的理念把经济置于公众的控制之外,由此也摧毁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执行力,这使得人类所有的协议都被放置到了利益计算的背景之下。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这种全球化……总的来说提高了文化的同一性。这种同一性对作为构建多元文化和多语言社会的基础的文化多样性的打击是致命的。另外,新自由主义还认为公民的政治和民事权利(作为个人财富创立和积累的基本条件)高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世界的文化差别屈从于消费主导的生活方式,人们基本的文化认同是作为消费者意义上的信仰。文化自觉是少数民族特别追求的,也是任何一个地方的原住居民所期待的、作为社会整合力量的关键因素。”参见[荷兰]塞斯·J.汉弥林克:《“地球村”中的文化权利》,载《全球化背景下的文化权利》,[新加坡]阿努拉·古纳锡克拉等主编,张毓强等译,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10页。
    ②[法]吉尔·德拉诺瓦:《民族与民族主义》,郑文彬、洪晖译,舒蓉、陈彦较,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197页。
    ①[美]菲利克斯·格罗斯:《公民与国家——民族、部族和族属身份》,王建娥、魏强译,新华出版社2003年版,第75页。
    ②参见[挪威]阿斯比约恩·艾德(Asbj?rn Eide):《国际法关于少数人和土著民族的保护:一种比较的视角》(Protection of minorities and indigenous peoples in international law:a comparative approach),载《少数民族语言使用与文化发展政策和法律的国际比较》,李红杰、马丽雅主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3-47页。
    ③Maria Lundberg: Minority language rights in international law,载《中国民族语文政策与法律评述》,马丽雅、孙宏开等主编,民族出版社2007年版,第296-298页。
    ①批驳这一谬论的是环境与文化遗产保护非政府组织主席路易莎·马飞(Luisa Maffi),转引自潘石:《语种大灭绝》,《世界博览》2008年第1期,第41页。
    ①Fishman, Joshua A. 1994.“On the Limits of Ethnolinguistic Democracy,”in T. Skutnabb-Kangas, R. Phillipson, and M. Rannut, eds. Linguistic Human Rights, pp. 49-61. Berlin: Walter de Gruyter.参考史宝辉译文,载《国外语言政策与语言规划进程》(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少数民族语言政策比较研究”课题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政策法规室编,语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286页。
    ②Fishman, Joshua A. 1994.“On the Limits of Ethnolinguistic Democracy,”in T. Skutnabb-Kangas, R. Phillipson, and M. Rannut, eds. Linguistic Human Rights, pp. 49-61. Berlin: Walter de Gruyter.参考史宝辉译文,载《国外语言政策与语言规划进程》(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少数民族语言政策比较研究”课题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政策法规室编,语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287-288页。
    ①[挪威]阿斯比约恩·艾德(Asbj?rn Eide):国际法关于少数人和土著民族的保护:一种比较的视角(Protection of minorities and indigenous peoples in international law:a comparative approach),载《少数民族语言使用与文化发展政策和法律的国际比较》,李红杰、马丽雅主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2页。
    ②参见[美]德尼·古莱:《发展伦理学》,高铦、温平、李继红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5-176页。
    ③参见[挪威]玛丽雅·伦德贝里(Maria Lundberg):《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与少数民族语言权利》(Regional National Autonomy and minority language rights in China),载《少数民族语言使用与文化发展政策和法律的国际比较》,李红杰、马丽雅主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1页。
    ④参见《关于少数民族有效参与公共生活的隆德建议书》(节选),载《少数人权利的法理》,周勇,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416-419页。
    ①参见[挪威]玛丽雅·伦德贝里(Maria Lundberg):《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与少数民族语言权利》(Regional National Autonomy and minority language rights in China),载《少数民族语言使用与文化发展政策和法律的国际比较》,李红杰、马丽雅主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2页。
    ②参见[德]底特里希·哈特(Dietrich Harth):《后现代时期文化科学的新方向——以礼仪和记忆研究为例》,王侃敏译,载《文字、仪式和文化记忆》,王霄冰、迪木拉提·奥迈尔主编,民族出版社2007年版,第11-12页。
    ①近50年来由于国家大力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影响到公众对汉语方言的态度和实际使用。目前,汉语方言处于萎缩状态。这一问题已引起部分学者的关注。而近年来,方言进课堂与方言进媒体(广播、电视和互联网),对普通话在教育和媒体中的使用形成了一定冲击,从而引发了一些公共讨论。另外,由于全民的“英语热”,目前我国学校英语教育和社会英语培训的整体状况是有数量、没质量,同时出现汉语水平下降、汉语社会使用混乱的情况,有人大代表提出将汉语、汉字应用能力的考核作为国家考试项目予以立项。但在本文中,作者的关注集中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保护问题,而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汉语方言的保护几乎未有涉及。
    ②参见费孝通:《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全文载《北京大学学报》1989年第4期;另收录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修订版),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2-33页。
    ③费孝通:《从实求知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页。
    ①参见费孝通:《费孝通在2003:世纪学人遗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1-153、169-171页。
    ②参见孙宏开、胡增益、黄行主编:《中国的语言》,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前言第12页。
    ③参见戴庆夏:《中国民族语文政策概述》,载《中国民族语文政策与法律评述》(代序),马丽雅、孙宏开等主编,民族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孙宏开:《中国的语言识别工作》,载《中国民族语文政策与法律评述》,马丽雅、孙宏开等主编,民族出版社2007年版,第36页;《北京-奥斯陆建议书》(Beijing-Oslo Recommendations On Protection for the Rights of Linguistic Minorities)导言,载《少数民族语言使用与文化发展政策和法律的国际比较》,李红杰、马丽雅主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83-384页。
    ④参见《大部分“中国语言”接近濒危》,载《新京报》网络版(2008年1月19日),www.thebeijingnews.com;《全国56个民族有129种语言》(记者路艳霞),载《北京日报》,2008年2月2日第9版。
    ①参见《北京-奥斯陆建议书》(Beijing-Oslo Recommendations On Protection for the Rights of Linguistic Minorities)导言,载《少数民族语言使用与文化发展政策和法律的国际比较》,李红杰、马丽雅主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81页。
    ①关于上述文件的分析参见周勇:《法治与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载《中国民族语文政策与法律评述》,马丽雅、孙宏开等主编,民族出版社2007年版,第277-278页。
    ①参见罗美珍:《关于少数民族语文工作问题的报告》,载《中国民族语文政策与法律评述》,马丽雅、孙宏开等主编,民族出版社2007年版,第88、99页。
    ②参见李晋有:《我国民族语言工作的回顾与前瞻》,载《民族语言政策法规汇编》,国家民委文化宣传司主编,民族出版社2006年版,第507页。
    ③参见罗美珍:《关于少数民族语文工作问题的报告》,载《中国民族语文政策与法律评述》,马丽雅、孙宏开等主编,民族出版社2007年版,第89-100页;黄行:《第三次语文科学研讨会》,载《中国民族语文政策与法律评述》,马丽雅、孙宏开等主编,民族出版社2007年版,第106-107页。
    ①周勇:《法治与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载《中国民族语文政策与法律评述》,马丽雅、孙宏开等主编,民族出版社2007年版,第278-279页。
    ②1991年4月30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报告》。同年6月19日,国务院批复了这一报告,并印发了《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报告>的通知》。通知要求,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切实做好少数民族文字的使用和推行工作,具言之,1.对于沿用至今的通用民族文字,要继续做好学习、使用和发展的工作,切实保障在本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的使用,并促进文字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使之日臻完善。2.对五十年代创制和改进的民族文字,试行效果好、受多数群众欢迎的,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推行;效果不够理想的,要认真总结,改进完善;效果不好、多数群众不欢迎的,应尊重群众的意愿,不要勉强试行。3.提倡没有文字或没有通用文字的民族选择一种现有的适用的文字;已选用汉文或其他民族文字的,应尊重本民族的意愿,予以肯定。4.对于一九八0年以来各地自行设计的一些民族文字方案,应进一步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各少数民族创立和改革文字方案的批准程序和实验推行分工的通知》([1956]国总族毅字第10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5.对没有文字的民族是否创制文字的问题,既要尊重各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又要考虑有利于民族之间的交往和该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的繁荣发展,慎重、妥善地处理。对少数民族文字的改革和改进,应遵循语言本身的发展规律,尊重本民族多数群众的意愿,慎重、稳妥地进行。参见《国务院批转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91]32号),全文载《民族语言政策法规汇编》,国家民委文化宣传司主编,民族出版社2006年版,第87-91页。
    ①参见伍精华:《进一步做好民族语文工作,为民族团结进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服务——在全国民族语文工作会议上的报告》,载《民族语言政策法规汇编》,国家民委文化宣传司主编,民族出版社2006年版,第473、476页。
    ①参见李晋有:《我国民族语言工作的回顾与前瞻》,载《民族语言政策法规汇编》,国家民委文化宣传司主编,民族出版社2006年版,第515、517页。
    ②马尔子:《凉山彝族语言文字及其语言文字自治权面临的困境》,载《少数民族语言使用与文化发展政策和法律的国际比较》,李红杰、马丽雅主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85页。
    ①2000年7月3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汪家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不具体涉及少数民族语言保护问题做出立法说明,“鉴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问题的复杂性和特殊性,2000年2月,委员长会议决定本法主要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留待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时另作规定。本法的名称也相应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起草班子根据委员长会议精神,对草案内容作了修改。”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起草部门的解释是“我国现行语言文字的通用范围有所不同,分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通用语言文字两个层次。普通话、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参见汪家谬:《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草案)>的说明》,载《民族语言政策法规汇编》,国家民委文化宣传司主编,民族出版社2006年版,第496页。
    ②参见李旭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积极意义》,载《少数民族语言使用与文化发展政策和法律的国际比较》,李红杰、马丽雅主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58-159页。
    ①截至2008年底,我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参见国务院新闻办:《中国的民族政策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白皮书,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网,http://www.xinjiang.gov.cn/10013/10036/10030/10021/2009/58887.htm。
    ②遗憾的是,五大自治区的自治条例易稿几十次,历时十几载尚未出台。新疆的12个民族自治地方也未制定自治条例。尽管,目前我国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数量可观,但其实效性不强。学者张文山认为,其主要原因在于:1.自治条例的效力范围尚未解决,如其对上级机关是否有效,上级机关如何保障其实施;2.各地自治条例多是纲领性的、方向性的和综合性的内容,没有相应配套的法规,其实施程度比较低;3.各地自治条例的条文只作基本原则和一般制度性的规定,而缺乏违法责任和制裁性内容来保障;4.各自治地方普遍重立法,而轻实施;5.自治机关未能有效行使其自治权,而仅仅充当一般国家机关的角色。参见张文山:《通向自治的桥梁——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9、116-120页。
    ③参见敖俊德:《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保护》,载《少数民族语言使用与文化发展政策和法律的国际比较》,李红杰、马丽雅主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7-88页。
    ①上述地方立法载《民族语言政策法规汇编》,国家民委文化宣传司主编,民族出版社2006年版,第113-114、118-119、216-217、224-227、243-247、271-274、289-293页。
    ②参见上述五县的自治条例(节选),载《民族语言政策法规汇编》,国家民委文化宣传司主编,民族出版社2006年版,第143-145页。
    ①参见“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课题组编:《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2008)》(上编),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177页。
    ②国务院新闻办:《中国的民族政策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白皮书,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网,http://www.xinjiang.gov.cn/10013/10036/10030/10021/2009/58887.htm。
    ①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李宇明司长2005年11月在“语言学研究手段现代化问题学术研讨会”会议(北京大学,2005年11月12日)讲话(部分录音整理,未经作者审核)。有关报道参见中国教育网,http://www. edu.cn/20051116/3161044.shtml。
    ②参见《全国56个民族有129种语言》(记者路艳霞),载《北京日报》,2008年2月2日第9版。
    ①参见黄行:《中国民族语言规划的历史过程与文化背景》,载《少数民族语言使用与文化发展政策和法律的国际比较》,李红杰、马丽雅主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1页;李晋有:《我国民族语言工作的回顾与前瞻》,载《民族语言政策法规汇编》,国家民委文化宣传司主编,民族出版社2006年版,第503-507页。
    ②有关民族语文协作组织的基本情况参见“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课题组编:《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2005)》(上编),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75-184页。
    ①参见周勇:《制定<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我们能从欧洲的实践中借鉴什么》,载《少数民族语言使用与文化发展政策和法律的国际比较》,李红杰、马丽雅主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12-317页。
    ①参见黄行:《中国民族语文规划的历史过程与文化背景》,载《少数民族语言使用与文化发展政策和法律的国际比较》,李红杰、马丽雅主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4-96页。
    ①关于青海互助土族文字的创制、审批及试行情况参见秦永章:《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土家文字试行情况的调查和反思》,载《少数民族语言使用与文化发展政策和法律的国际比较》,李红杰、马丽雅主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70-279页。
    ①《北京-奥斯陆建议书》中所列的语言权利的内容是按照语言使用的主要公共领域来作以相应区分和列举的。也有学者徐中起认为,语言权利的内容包括:语言平等权、语言使用权、学习和使用其他语言文字的权利、语言发展权、语言教育权和语言自治权利,但他未具体说明作此划分的依据,他本人所列的语言权利内容似乎是来自于几部现行法(主要是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义务教育法等)涉及少数民族语文问题的相关规定。所以《北京-奥斯陆建议书》的建议更为可取。参见徐中起主编:《中国少数民族文化权益保障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0-151页。
    ②在我国,行政领域的语言权利不同于司法领域。前者受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区划的限制,后者是无差别的、不受限制的个人权利。《宪法》和其他有关诉讼法中都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但有学者指出,上述法律中关于诉讼语言规定的正当性是值得商榷的。国家司法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包括提供必要的翻译,并尽一切可能保证翻译的质量),确保属于少数民族群体成员的诉讼当事人知晓诉讼活动的全过程,确保其不因其语言能力不足而妨碍司法公正。但在诉讼中采取的语言权利保护措施的目的在于公平审判,司法的过程并不是彰显语言文化的“竞技场”。诉讼语言应区分不同区域、案件性质、诉讼程序以及少数民族当事人语言使用情况,防止不必要地增加诉讼成本,以及因使用极为特殊的语言而使司法活动变得异常困难或不可能。参见周勇:《制定<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我们能从欧洲的实践中借鉴什么》,载《少数民族语言使用与文化发展政策和法律的国际比较》,李红杰、马丽雅主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14-315页。
    ①参见《北京-奥斯陆建议书》(Beijing-Oslo Recommendations On Protection for the Rights of Linguistic Minorities)第二十条,全文载《少数民族语言使用与文化发展政策和法律的国际比较》,李红杰、马丽雅主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80-435页。
    ①参见“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课题组编:《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2005)》(上编),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93页。
    ②双语教育政策主要是由两份文件确定的:1991年国务院转发的《国务院批转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91]32号)和1992年国家教委、国家民委发布的《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载《民族语言政策法规汇编》,国家民委文化宣传司主编,民族出版社2006年版,第87-92页。
    ③该法第四条规定:“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根据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2005年5月颁布的《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民族自治地方逐步推行少数民族语文和汉语文授课的‘双语教学’,扶持少数民族语文和汉语文教材的研究、开发、编译和出版,支持建立和健全少数民族教材的编译和审查机构,帮助培养通晓少数民族语文和汉语文的教师。”
    ①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提出加快民族教育发展的措施之一是“大力推进民族中小学‘双语’教学”。具言之,1.正确处理使用少数民族语授课和汉语教学的关系,部署民族中小学“双语”教学工作。在民族中小学逐步形成少数民族语和汉语教学的课程体系,有条件的地区应开设一门外语课。要把“双语”教学教材建设列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予以重点保障。2.按照新的《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大纲》,编写少数民族学生适用的汉语教材。要积极创造条件,在使用民族语授课的民族中小学逐步从小学一年级开设汉语课程。国家对“双语”教学的研究、教材开发和出版给予重点扶持。3.要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文接受教育的权利,加强民族文字教材建设;编译具有当地特色的民族文字教材,不断提高教材的编译质量。要把民族文字教材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教育经费预算,资助民族文字教材的编译、审定和出版,确保民族文字教材的足额供应。参见《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全文载《中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新论》,陈立鹏,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9-186页。
    ①上述民族教育条例全文参见《中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新论》,陈立鹏,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56-259、263-267、236-240、203-213、260-262、245-248页。
    ②参见国务院新闻办:《中国的民族政策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白皮书,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网,http://www.xinjiang.gov.cn/10013/10036/10030/10021/2009/58887.htm。
    ①参见黄行:《中国民族语言规划的历史过程与文化背景》,载《少数民族语言使用与文化发展政策和法律的国际比较》,李红杰、马丽雅主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3页;木仕华:《论南北民族差异中的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权利的保障问题》,载《少数民族语言使用与文化发展政策和法律的国际比较》,李红杰、马丽雅主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6-122页。
    ②参见徐杰舜、纳日碧力戈:《在野游心——人类学学者访谈录之二十一》,《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第72页。
    ①参见色·贺其业勒图:《<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述评》,载《中国民族语文政策与法律评述》,马丽雅、孙宏开等主编,民族出版社2007年版,第278-279页。在蒙语教育方面,也有主管官员公布了不同与蒙古族学者贺其业勒图的数据。据时任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的阿迪雅统计,到2004年底,全区用民族语言授课小学989所,在校学生16.22万人;用民族语言授课的初中198所,在校学生9.8万人;用民族语言授课高中54所,在校学生4.56万人;用民族语言授课职业初中12所,在校学生3641人;用民族语言授课职业高中16所,在校学生3119人;全区31所普通高校中共有16所开办民族语言授课专业,在校学生1.91万人。参见阿迪雅:《中国蒙古语言文字的使用与发展》,载《少数民族语言使用与文化发展政策和法律的国际比较》,李红杰、马丽雅主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5-146页。②参见覃耀武:《壮文工作的回顾与展望》,载《少数民族语言使用与文化发展政策和法律的国际比较》,李红杰、马丽雅主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28页。
    ①彝族文字始创于两汉而集大成于汉唐。至今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彝文古籍卷帙浩繁,内容包括文、史、哲、天文、地理、军事等无所不有。参见沙马拉毅:《<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述评》,载《中国民族语文政策与法律评述》,马丽雅、孙宏开等主编,民族出版社2007年版,第213页。
    ②两类模式指I类模式和Ⅱ类模式。两次分流指根据学生的意愿,I类模式的小学、中学毕业生可直接升入I类模式学校,也可升入完全用汉文教学的学校;Ⅱ类模式的小学、中学毕业生可升入完全用汉文教学的学校,也可升入I类模式的学校。四级规划指对两类模式的规划、发展。乡政府规划小学,县政府规划初中,州政府规划大学、彝四协规划协调西南四省彝语文工作。参见普忠良:《彝语社区的文字规划与实践》,载《少数民族语言使用与文化发展政策和法律的国际比较》,李红杰、马丽雅主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61-262页。
    ①参见马尔子:《凉山彝族语言文字及其语言文字自治权面临的困境》,载《少数民族语言使用与文化发展政策和法律的国际比较》,李红杰、马丽雅主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85-287页。
    ②徐杰舜、纳日碧力戈:《在野游心——人类学学者访谈录之二十一》,《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第72页。
    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濒危语言问题专家组:《语言活力和语言濒危》,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语言与文化多样性文件汇编》,范俊军译,宫齐校订,民族出版社2006年版,第37-48页。
    ①参见陈立鹏:《中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新论》,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9页。
    ②参见陈立鹏:《少数民族教育法》(草案设想)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全文载《中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新论》,陈立鹏,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5-165页。
    ①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司长李宇明:《珍爱中华语言资源》,原载《文汇报》2008年1月13日;转载于中国国家语言文字网,http://www.china-language.gov.cn/14/2008_2_4/1_14_3286_0_1202104744931.html。
    ②“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课题组编:《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2008)》(上编),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184页
    ①参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民委<关于抢救、整理少数民族古籍的请示>的通知》全文,载《民族语言政策法规汇编》,国家民委文化宣传司主编,民族出版社2006年版,第59-61页。
    ②参见李晋有:《我国民族语言工作的回顾与前瞻》,载《民族语言政策法规汇编》,国家民委文化宣传司主编,民族出版社2006年版,第519页。
    ③参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民委<关于抢救、整理少数民族古籍的请示>的通知》全文,载《民族语言政策法规汇编》,国家民委文化宣传司主编,民族出版社2006年版,第59-61页。
    ④据国务院新闻办发布的《中国的民族政策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白皮书称,截至2008年底,国家民族古籍保护机构已搜集少数民族古籍数百万种,整理11万余种。《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第一、二批已收录少数民族古籍377种,中国民族图书馆等5个单位列入第一、二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其中,纳西族东巴古籍文献已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记忆遗产名录”。中国政府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收集、整理、翻译和研究少数民族三大英雄史诗《格萨尔》(藏族)、《江格尔》(蒙古族)、《玛纳斯》(柯尔克孜族)。近年来,国家拨付巨资支持校勘出版《中华大藏经》计150部。从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完成了少数民族简史丛书、民族语言简志丛书、民族自治地方概况丛书和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等五种少数民族丛书。近年来,国家又组织对其进行修订再版。这一期间还完成了《十部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参见国务院新闻办:《中国的民族政策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白皮书,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网,http://www.xinjiang.gov.cn/10013/10036/10030/10021/2009/58887.htm。
    ②参见王文章主编:《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年版,第8-9、41-44页。
    ③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及其附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2005年12月22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文化部于2006年11月2日颁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均使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
    ①该文件将文化遗产划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个子类。两个子类又包括若干小类。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1.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2.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3.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分为两类: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参见《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年)、《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2005年),全文载《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王文章主编,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年版,第391-410页。
    ①参见王军、董艳主编:《民族文化传承与教育》,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12、113页。
    ②相关报道参见《非遗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建立“黄牌警告”制度——文化部31日在京召开“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古籍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记者文松辉),载人民网文化频道,http://culture.people.com.cn/GB/87423/6851209.html。
    ①参见王文章主编:《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年版,第9页。
    ①参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文,全文载人民网-文化频道,http://culture.people.com.cn/GB/22226/58236/58238/5648640.html。
    ①参见王文章主编:《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年版,第347、356-367页。
    ②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司长李宇明认为,80%的文化由语言来记录。参见李宇明《珍爱中华语言资源》,原载《文汇报》2008年1月13日;转载于中国国家语言文字网,http://www.china-language.gov.cn/14/2008_2_4/1_14_3286_0_1202104744931.html。
    ③参见“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课题组编:《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2008)》(上编),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183、185页。
    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送审稿)已报送国务院》(记者陈丽平),载中国经济网,http://www.ce.cn/culture/news/200801/30/t20080130_14412983_1.shtml.
    ②参见“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课题组编:《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2008)》(上编),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180页。
    ①详细报道参见《世界第一中国已有29个项目列入世界“非遗名录”》、《中国书法等29项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总览》,载人民网-文化频道,http://culture.people.com.cn/GB/87423/10186656.html。
    ②上述数据来自于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司长马文辉在2009年10月13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就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工作的介绍。参见《我国将为29个“非遗”项目设馆支助159名传承人》(记者杨雪梅),载人民网-《人民日报》,http://culture.people.com.cn/GB/87423/10188131.html。2003年1月,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国家民委、中国文学艺术联合会(即文联),启动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2003年国家就此工程投资600万;2007年,增至9000万;2008年,投入1亿元人民币。参见“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课题组编:《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2008)》(上编),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176页。就资金投入一项而言,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资助要少于文物保护的资金投入。1994年,国家投入文物保护的资金为1.27亿元人民币,到2005年,已增长至5.34亿元。参见田艳:《中国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法律保障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21页。
    ①目前,我国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项目成为当地旅游业的一块金字招牌。对于世界遗产地来说,带来的最直接、最明显的变化莫过于经济利益。例如云南丽江,仅2000年就接待游客258万人次,旅游综合收入达13.44亿元。到2006年,这里的游客达到460万。其后,每年以3万至5万人次的速度递增。从地方政府到当地居民都基于功利主义倾向,将申遗作为快速提高地方知名度、创立文化品牌、产生巨大经济效益的一个法宝,过多关注利用遗产的实用价值,而忽视了其精神内核,更未侧重于对文化遗产本真性和整体性风貌的保持。其间发生了多起建设性破化、过度开发、滥用及怠于履行保护职责的事件,例如武陵源景区大建旅游设施,泰山修建多条索道,曲阜水洗“三孔”,大足石刻被盗,武当山遇真宫被焚等都曾受到联合国专家的质询。参见《回眸中国申遗之路:责任重于荣耀》(记者陶世安),载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2009年07月17日),http://culture.people.com.cn/GB/87423/9672885.html;《文化遗产是全人类宝贵的精神财富——访中国联合国教科组织全国委员会四小刚秘书长》(记者陈英华),《人物》2006年第6期。
    ②参见田丰、肖海鹏、夏辉:《文化竞争力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36-237页。
    ①参见王军、董艳主编:《民族文化传承与教育》,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91-612页。
    ①参见王军、董艳主编:《民族文化传承与教育》,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4-161页。
    ①Fishman, Joshua A. 1994.“On the Limits of Ethnolinguistic Democracy,”in T. Skutnabb-Kangas, R.Phillipson, and M. Rannut, eds. Linguistic Human Rights, pp. 49-61. Berlin: Walter de Gruyter.参考史宝辉译文载《国外语言政策与语言规划进程》(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少数民族语言政策比较研究”课题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政策法规室编,语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287-288页。
    ②参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序言,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语言与文化多样性文件汇编》,范俊军译,孙宏开校订,民族出版社2006年版,第79页。
    ③参见《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公约》(草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5年)序言,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语言与文化多样性文件汇编》,范俊军译,孙宏开校订,民族出版社2006年版,第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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