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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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对人权保护的日益关注,我国的法律也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但是在刑事诉讼实务中,公安机关超期羁押、非法取证,甚至是将以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取的言词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法官违反回避制度、违反公开审判规定等情况长期存在。对此,我国一直以来多采用实体性制裁方式来制约程序性违法行为,但效果甚微。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这方面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制度,没有立足于我国的国情之上,确立规制程序性违法行为的程序性制裁制度。
     我国现行立法虽存在程序性制裁的相关设计,但缺乏系统的程序性制裁设置。例如,我国虽确立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制度,但无论是立法机构的立法原意说明,还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没有对这一程序性制裁措施作出任何具体的解释,司法实践中对其适用也是极为罕见的,由此导致我国刑事程序性制裁制度上的空白。
     要填补我国刑事程序性制裁制度上的空白,从根本上解决程序性违法行为,需要仔细分析我国现存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自身的特点,借鉴西方国家的程序设计,制定出有中国特色的刑事程序性制裁措施。
     本文从程序性违法的性质、原因着手揭示程序性违法是一种独立于实体性违法的违法形态;对程序性制裁的性质,法理依据和局限性进行梳理,揭示程序性制裁是一种独立于实体性制裁的法律后果;对我国程序性制裁的现状进行分析,揭示我国程序性制裁的缺陷;最后,在对中外程序性制裁作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国情,从完善已有制度、创建新制度、搭配相关配套制度三个方面完善我国的程序性制裁制度。
With China's increasing concern for human rights protection,China's laws are constantly improving and perfecting too. But the practice in criminal proceedings,various illegal conditions exist for a long.For example,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of extended detention, illegal evidence, and even obtaining oral evidences by which the way will be torture to as a basis for decision,Judge violation avoidance system,viol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f a public trial and so on.In this regard, China has always been to use more substantive sanction way to restrain procedural violations, but the effect is minimal.The underlying reason is China's legal system is not perfect in this area, the lack of specific operational system.based on the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 is not above the established regulatory procedures for violations of procedural sanctions regime.Not based on the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establish procedural sanctions regime for governning the procedural violations .
     Although the existence of current legislation related to the design of procedural sanctions, but the lack of systematic procedures of the sanctions set.For example,although established the cassation of the remand system, but neither the description of the legislative intent of the legislature or the Supreme Court's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re not any specific interpretation on the procedural sanctions.Their application in judicial practice is also very rare, which led to the sanctions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al system of the blank.
     To fill the gaps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sanctions system, and to solve a the procedural violations fundamentally, requires careful analysis of the existing law, according to China's own characteristics, from Western countries, program design, to develop a criminal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Procedural sanctions.
     Via the nature and reasons of procedural illegal, reveals that procedural illegal is an entity independent of the illegal form of substantive illegal.On the procedural nature of the sanctions, the legal basis for and limitations to sort out, revealing procedural sanctions is a separate entity sanctions of the legal consequences.On the procedural sanctions' status of the analysis, reveals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procedural sanctions.Finally, in the comparison of Chinese and foreign procedural sanctions based on the research, combined with our national conditions, from the improve the existing system, create a new system, with a supporting system for the Improvement of procedural sanctions regime.
引文
①[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30页。
    ②叶传星:《论设定法律责任的一般原则》,《法律科学》1999年第2期。
    ③[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60页。
    
    ①李麟:《刑事程序违法的危害性及原因剖析》,《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3期。
    ②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97页。
    ③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527页。
    ①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第104页。
    ②王敏远:《论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程序性后果》,《中国法学》,1994年第3期。
    
    ①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第11页。
    ②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第137页。
    ③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第107页。
    ①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第153页。
    ①学术界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界定有多种,著述也有多样,但此处不作详论,只取通说。
    ②赵彦清:《受基本人权影响下的证据禁止理论》,《欧洲法通讯》,第四辑,法律出版社,2003年。
    ①陈瑞华:“大陆法国家的诉讼行为无效制度——三个法律文本的考察”,《政法论坛》2003年第5期。
    ②转引自李敬阳:《刑事程序性制裁制度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河北大学,2006年,第20页。
    ③转引自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第112页。
    ①王以真:《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88页。
    ②王以真:《外国刑事诉讼法学》,第388页。
    ③赵彦清:“受基本人权影响下的证据禁止理论──德国刑事诉讼中的发展”,《欧洲法通讯(第四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37页以下。另参见[德]克劳斯·罗科信:《刑事诉讼法(第24版)》,吴丽琪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10页以下;[德]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温小洁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87页以下。
    ①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第113页。
    ①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第117页。
    ①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第118页。
    ②在1977年对DPP v. Humphrys一案的判决中,Lord Salmon对终止诉讼与滥用诉讼程序的关系作出了精辟的说明:“法官没有也不应该有责任干预检控方的起诉,他没有权力仅仅因为政策的因素而拒绝使一项起诉进入法庭审理程序。只有在起诉会导致滥用法庭程序并且带有强迫性和无根据的时候,法官才有权利对起诉加以干预。”
    ③转引自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第119页。
    ①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第119页。
    ②转引自夏红:《无效刑事诉讼行为程序性处置论》,《河北法学》第28卷第11期,,2010年11月。
    ③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第120-121页。
    ①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第121页。
    ②[美]彼得·G·伦斯特洛姆:《美国法律辞典》,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45页以下。
    ③宋英辉译:《日本刑事诉讼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77页。
    
    
    ①陈永生:《刑事诉讼的程序性制裁》,《现代法学》,2004年第2期。
    ②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第123页。
    ①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第124页。
    ②韦恩·R·拉费弗、杰罗德·H·伊斯雷尔、南西·J·金:《刑事诉讼法》下册,卞建林、沙丽金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426页。
    
    ①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第124页。
    ②[德]克劳斯·罗科信:《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531页。
    ①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第126页。
    ②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第127页。
    ③与其他大多数大陆法国家不同,法国至今保留了预审法官领导侦查和审查起诉的制度。这一制度作为欧洲纠
    ①陈瑞华:《大陆法中的诉讼行为无效制度──三个法律文本的考察》,《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
    ②[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下)》,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662页以下。
    ③陈瑞华:《大陆法中的诉讼行为无效制度──三个法律文本的考察》,《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
    
    ①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第128页。
    ②余叔通、谢朝华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85页。
    ③余叔通、谢朝华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85页。
    
    
    ①夏红:《无效刑事诉讼行为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第55页。
    ②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第129页。
    ①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187页。
    ②陈永生:《侦查程序原理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40页。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
    
    
    ①《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第160条。
    ②熊选国主编:《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释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51页。
    ③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第183页。
    ①熊选国主编:《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释疑》,第51页。
    ②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第185页。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1条。
    ②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7章以下。
    
    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
    ②贝卡利亚:《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56页。
    ①陈永生:《刑事诉讼的程序性制裁》,《现代法学》,2004年第26卷第1期。
    ③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286-287页。
    
    ①张学辉:《构建我国的侦查司法审查机制》,《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第92页。
    ②董茂云、潘伟杰、谢佑平、侯建:《宪政视野下的司法公正》,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32页。
    ①陈瑞华:《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宪法化问题》,《政法论坛》,200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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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宋英辉翻译:《日本刑事诉讼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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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陈瑞华主编:《程序性制裁理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
    [7]陈瑞华主编:《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年。
    [8]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
    [9]王以真主编:《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
    [10]熊选国主编:《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释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
    [11]董茂云、潘伟杰、谢佑平、侯建著:《宪政视野下的司法公正》,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
    [12]赵彦清:《受基本人权影响下的证据禁止理论》,《欧洲法通讯》,第四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
    [13]卞建林、沙丽金翻译:《刑事诉讼法》下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14]贝卡利亚主编:《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
    [15][奥]凯尔森主编:《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
    [16][德]克劳斯·罗科信主编:《刑事诉讼法(第24版)》,吴丽琪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
    [17][德]托马斯·魏根特主编:《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温小洁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18][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主编:《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下)》,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19][美]彼得·G·伦斯特洛姆主编:《美国法律辞典》,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20][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21]余叔通、谢朝华翻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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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李麟:《刑事程序违法的危害性及原因剖析》,《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3期。
    [2]王敏远:《论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程序性后果》,《中国法学》,1994年第3期。
    [3]陈瑞华:“大陆法国家的诉讼行为无效制度——三个法律文本的考察”,《政法论坛》,2003年第5期。
    [4]陈瑞华:《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宪法化问题》,《政法论坛》,2004年第3期。
    [5]陈瑞华:《英美法中的诉讼终止制度》,《政法论坛》,2003年第3期。
    [6]陈永生:《刑事诉讼的程序性制裁》,《现代法学》,2004年第2期。
    [7]陈永生:((论刑事诉讼法的可诉性》,《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2期。
    [8]陈永生:《大陆法系的刑事诉讼行为理论一一兼论对我国的借鉴价值》,《比较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
    [9]夏红:《无效刑事诉讼行为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
    [10]张学辉:《构建我国的侦查司法审查机制》,《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
    [11]叶传星:《论设定法律责任的一般原则》,《法律科学》,1999年第2期。
    [12]李敬阳:《刑事程序性制裁制度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河北大学,2006年。
    [13]夏红:《无效刑事诉讼行为程序性处置论》,《河北法学》第28卷第11期,,2010年11月。
    [14]杨立新:《侦查程序中的权利保障机制研究》,《国家检察官学校学报》,2002年6期。
    [16]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3期。
    [17]张会峰:《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性裁判》,《法学》,200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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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赵永红:《刑事程序性裁判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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