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信息豁免公开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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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研究政府信息公开的豁免制度,是为了框定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豁免范围,然后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原则,使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大白于天下,使任何以“某某信息是豁免公开信息”为借口的恶意拒绝公开信息的行为无处遁形。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错位、基本原则缺失、对信息公开范围规定的方式不妥当、依申请公开制度设置不合理、保密审查机制本身设计不科学且出现在《条例》中不合时宜等基础性规定的种种缺陷,直接造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豁免的范围很宽、弹性很大,公民的知情权如镜花水月。本文通过考察世界上信息公开制度比较先进国家信息公开制度发展的历程、分析其豁免公开制度的设计及其理念,寻求其中可以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的启示与借鉴。在此基础之上,文章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豁免制度的基础性规定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基础性规定的完善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豁免制度得以完善的前提与基础。本文随后将笔触移至政府信息公开的豁免规定本身。我国首先应该取消《条例》第8条即“三安全一稳定”的规定,代之以细化的、以明确列举方式规定的豁免公开事项。针对《条例》目前规定的三大豁免公开事项存在的缺陷,宏观方面应该将相关专门立法纳入信息公开制度之中,接受“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基本原则的限制。具体到微观,在国家秘密问题上应上收国家秘密的定密权限,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国家秘密范围,将国家秘密范围严格限定在国防、情报、国际关系以及我国对外承担的保密义务,建立诉讼中的不公开审理制度和法官实质审查制度。在商业秘密问题上,首先应以三要素为切入口审查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再对符合三要素的信息进行分类处理,不仅保护商业秘密本身而且保护与商业秘密相关的信息,程序和救济制度方面除了与国家秘密相同的改进建议之外还需要建立听证制度和穷尽行政内部救济制度。在隐私权保护方面,我国未来的《隐私权保护法》应采取“个人隐私权型”而非“个人识别型”的隐私权规制措施,在程序方面和救济方面还需要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和细化行政机关侵犯隐私权的侵权责任。
     除了以上三大豁免事项之外,我国信息公开法还需要列举意见性的过程信息、纯粹行政内部人事规则与制度、可能产生妨害的执法信息三项豁免事项。由于这三类事项的豁免都涉及公共利益的衡量,法律必须进行合理的设计有效规范裁量权的行使。同时为了保持一国之内法律法规的协调性,信息公开法应当将“根据其他法律规定豁免公开的信息”作为兜底条款进行规定。兜底条款符合世界通行的立法例,但是,设置的前提是其他法律必须符合“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原则。
The purpose of research on the exempt system of Chinese government informationpublicity is framing and defining the range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publicity’sexemption, then according to what publicity is principle and not public is exception,making the public range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obvious to people, and any maliciousaction of refusing making government information public on the excuse of certaininformation is exempted has no place to hide.
     Malposition of legislative purpose, deficiency of basic principle, not appropriatingregulated pattern of public range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lack of rationality of thesystem of publicity depending on application, impropertion of the confidentialexamination mechanism and a variety of defects of Exemption system of China’sGovernment Information Publicity Regulation cause that the public range of governmentinformation in China is rather broard and right to know of People cannot be realized. Bymeans of investigating the progress of govenment information publicity of advancedcountrys, analysing the ideas of these countries, this essay make effort to pursue helpfulinspiration and reference. On this basis, this essay puts forward advice on the basicsystems.
     Perfection of relevant systems is the premise and base of perfection of exemptpublicity system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Our country should cancel article8of Regulations onOpen Government Information, of which provides three security and one stability, whichshould be replaced by exempt public items which is detailed and in clear list.
     According to the defects of the three exempt public items of Regulations on OpenGovernment Information, we should built related special egislation into the system ofgovernment information publicity and Comply with the basic principles "to the public forthe principle, not open for exception" On the macro. On the micro, We should work fromthree aspects elementarily. On the problem of State secrets, we should take the permissionof Setting state secret back, set the range of state secret in enumeration mode, limit the range of state secret to the scope of national defense, intelligence, InternationalRelations and external obligations of keeping secrets. Establish the non-public trialsystem and Substantial examination system. On the problem of trade secret, we shouldexamine the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of trade secret according the three factors, thenclassify the informations that according with the three factors. We should protect not onlytrade secret but also the relevant informations. On the procedure and relief systems, weshould establish the hearing system and system of exhaustion of administrative remedies.On the Privacy protection, our Privacy Protection Law in the future should adope Privacyregulation which relate to personal privacy but not identity. On the procedure and reliefsystems, we should adope No-fault imputation principle and detaile the liability for tort ofthe administrative organ in addition.
     Besides on the above, we should list the Procedural informations which areopinionable, Personnel regulations and systems which is sheer and interior and invalidfor civil, enforcing informations which does not produce disadvantage results if it is opento public as exempt items. Because these three items all envolve measurement of publicintrest, law should be projected rationally in order to regularize the performation ofdiscretionary power effectively. At the same time, our future Freedom of InformationLaw should make other exempt informations which are list in other laws and regulationsas miscellaneous provisions, which could maintain different laws and regulationsharmonious mutually in one country. Miscellaneous provisions accords with thecustomary legislation, but the premise of setting Miscellaneous provisions is that otherlaws and regulations should accord with the principle of what publicity is principle andnot public is exception.
引文
①周汉华:《中美政府公开制度异同比较》,2011年3月8日,法律教育网,http://www.chinalawedu.com/new/16900a178a2011/201138lifei16731.shtml,访问日期:2013年3月3日。
    ②当时瑞典政府是为使报刊有转载政府公文的权利而制定该法。
    ①Debble LR. FOIL and FOIA compared:A comparison between the Freedom of InformationLaw in Israel theU.S.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Journal ofGovernment Information,1999,26(2):89-108.
    ②KarenH. Lessons learned about access to government information afterWorldWar II can be applied after September11. Government Information Quarterly,2008,25(1):90-103.
    ③Judson O L. Eliminating Public Disclosures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from the Reach of the Espionage Act. Texas Law Review,2008,86(4):889-927.
    ①朱红灿、邹凯:《国内外政府信息公开研究综述》,《图书情报工作》,2011年第2期,第121页。
    ②Robet Vaughn.Freedom of Information.Ashgate Pubishing House,2002,6.
    ③Maeve McDonnagh.Freedom of Information Law in Ireloand.Dublin,Round Hall Sweet&Maxwell,1998,84.
    ①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959-975页。
    ②刘杰:《知情权与信息公开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7页。
    ③刘恒:《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1页。
    ②章剑生:《知情权及其保障》,《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第150页。
    ①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信息权:实用指南说明》,2004年版,第21页。
    ①参见高秦伟:《何谓政府信息——基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的解释》,《江苏行哲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125-126页。
    ②刘恒等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
    ①参见诸松燕:《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分析与思考》,《新视野》2003年第3期。
    ②姜艳:《论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以上海市卫生局为例》,上海交通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
    ①参见白清礼:《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之辨析》,《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12年第8期第63页。
    ②参见白清礼:《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之辨析》,《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12年第8期第61-64页。
    ③〔法〕卢梭:《社会契约论》,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8页。
    ④〔英〕雪莱:《雪莱政治论文选》,杨熙龄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⑤〔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⑥〔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①〔法〕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贵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57页。
    ②〔法〕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贵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24页。
    ③宪政原则主要包括人民主权原则、有限政府原则、分权原则、法治原则、公民权利原则等五项。
    ①孙琬钟:《政府信息公开的法理基础》,《中国信息界》2004第7期第23页。
    ②Madison给W.T.Barry的信(1822年8月4日),转引自(日)奥平康弘《前揭书》第39页。转引自http://www.110.com/falv/falvlunwen/qitalunwen/2010/0724/181461.html“论知情权”,2010年7月24日。
    ②吴宁:《知情权及其性质探究》,《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年第1期第35页。
    ③罗冰眉:《论知情权的法律边缘》,《现代情报》2005年第5期第21页。
    ①黄德林、唐承敏:《公民的“知情权”及其实现》,《法学评论》,2001年第5期,34-35页。
    ②刘飞宇:《论知情权的请求权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第83页。
    ③朱炜、滕燕萍:《从观念到宪法基本权利——知情权的一般法理》,《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科版)》,2005年第1期第105页。
    ①杨婷:《知情权内涵初探》,《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7期,第130页。
    ②[美]汤姆·L·彼切姆:《哲学的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96页。
    ③林爱珺:《关于知情权的权利属性辨析》,《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09年7月第20卷第4期。
    ①参见周汉华主编:《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①王英玮:《关于文档信息立法中合理使用“豁免”和“保密”概念的思考》,《山西档案》2003年第5期,第22-23页。
    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2条。
    ②参见Robert G.Vaughn,Freedom of Information, Ashgate Publishing House,2002, p.6.转引自张明杰著:《开放的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6页。
    ③石亚男:《关于我国行政信息公开范围的研究》,湖南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①李欣:《论政府信息豁免公开的理论基础》,《现代经济信息》,2010年第21期,第211页。
    ②〔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③蔚云、姜明安主编:《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8页。
    ①肯·巴塔沙基:《信息自由:国际标准与比较最佳实践”》,中欧人权学术交流会:《中国人权年刊》(2003年第1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②丹尼尔·西蒙斯:《对言论自由的可允许限制》,《国际新闻界》,2005年第4期,第37页。
    ③[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39页。
    ④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信息权:实用指南说明》2004,第21-22页,http://www.undp.org/goverance/doc/A2I-Guides-RighttoInformation.pdf。转引自贺诗礼:《关于政府信息免予公开典型条款的几点思考》,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3期。
    ①【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5页。
    ②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953页。
    ③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975页。
    ①参见周晓红:《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5年9月第7卷第3期。
    ②魏永征、张鸿霞主编:《大众传播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8页。
    ①参见冯文语:《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及其策略选择研究》,2012年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①参见冯文语:《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及其策略选择研究》,2012年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②张志铭著:《法理思考的印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4-196页。
    ①参见卢婷:《政府信息公开豁免的立法初论》,西南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5月。
    ②参见张志铭著:《法理思考的印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5页。
    ③杨海坤:《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5页。
    ①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台湾三民书局1997年修订第6版。
    ②参见黄学贤:《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研究》,《法律科学》,2001年第1期,第76-77页。
    ③许文义:《个人资料保护法论》,台北三民书局2001年版。
    ④徐超华:《公共行政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①胡东:“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黑龙江社会科学》2008年第8期。
    ①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23—26页。
    ②参见蒋明敏、赵春雷:“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演进及启示”《传媒观察》,2011年第1期。
    ①参见刘杰:《知情权与信息公开》,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5页。
    ②参见殷荷芳、蒋明敏:“论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演进及其启示”,《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①参见陈琳、罗力可:“美国政府信息公开政策的启示”《图书馆》2006年第12期。
    ②信息自由法于1974年、1976年、1986年(信息自由改革法)、1996(电子信息自由法修正案)年进行过修正。
    ③阳光下的政府法于1995年进行过修正。
    ④李云驰:“美国、英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比较与借鉴”,《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7期。
    ⑤刘恒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①See. legislation.gov.uk,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2000, 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pga/2000/36/contents.
    ②参见张越:《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523-524页。
    ①程伟杰:“日本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与思考”,《河南图书馆学刊》2007年第12期。
    ①胡锦光:《美国信息公开推定原则及方法启示》,《南京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①程伟杰:《日本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与思考》,《河南图书馆学刊》,2007年第6期第12页。
    ②参见周汉华:《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160-164页。
    ③该条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根据本法的规定,向行政机关的首长请求公开该行政机关拥有的行政文件。”
    ①《条例》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②《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被分别称为我国政府改革的第一次和第二次革命。
    ①涂四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价值缺陷》,《行政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第59页。
    ②黄学贤、雷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的之检讨,《浙江学刊》2012年第1期第119-120页。
    ①王玉林:《<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的解读——是保障知情权抑或其他?》,《云南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第19页。
    ②黄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两种风格——基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地方规范的文本分析与比较”》,《政法学刊》2011年第6期第15页。
    ①黄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两种风格——基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地方规范的文本分析与比较”》,《政法学刊》2011年第6期第15页。
    ①罗冰眉:《论知情权的法律边缘》《现代情报》,2005年第5第21页。
    ②范并思:《信息获取权利:政府信息公开的法理基础》,《图书情报工作》,2008年第5期第36-38页。
    ③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27页。
    ①赵辉:《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历史考察》,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4-20页。
    ②魏哲铭、牛红亮:《中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及借鉴》,《情报资料工作》,2008年第6期。
    ③李东业、江中略、丁羽:《中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研究》,《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第126页。
    ①蒋红珍:《知情权与信息获取权以英美为比较法基础的概念界分》,《行政法学研究》,2010年第3期第106-107页。
    ②Jamie P. Horsley. Some Thoughts on Typical Exemption Provisions to Gover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Journal of Politics and Law, Mar,2009,p.37-41.
    ③参见刘杰:《日本信息公开法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5页。
    ④参见[日]日本信息公开法研究会:《信息公开制度的要点》,东京行政社1997年版,第18页,作者称知情权包括“信息领受权”和“信息开示请求权”;[日]井出嘉宪等编:《信息公开》,东京行政社1998年版,第144页,书中右崎正博教授称:“‘表现的自由’不单是‘进行表现的自由’,要理解成当然包括‘信息流通的自由’和‘领受的自由(知的自由)’”;[日]阪本昌成:《宪法理论Ⅲ》,东京成文堂1995年版,第100—101页,该作者认为知情权包括两方面,即对不断发出的信息领受者所主张的领受自由的权利和信息的发送方为了自己表现行为的自由而主张的获取信息的权利。
    ①章志远:《韩国信息公开法评述——兼及对中国的立法启示》,《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第66页。
    ②张越:《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23-524页。
    ③黄德林、唐承敏:《公民的“知情权”及其实现》,《法学评论》2001年第5期,第34-35页。
    ④刘飞宇:《论知情权的请求权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第83页。
    ①折喜芳:《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河北法学》2006年第4期第49页。
    ②[美]P.诺内克.P.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2页。
    ③韩凤然,郝静:《政府信息公开之配套法律制度研究》,《河北法学》2010年第3期第64页。
    ④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53—54页。
    ①张杰、耿玉娟、王喜珍、虎岩:《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论》,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②参见http://www.gov.cn/wszb/zhibo47/content_593775.htm。
    ③易晓阳:《博弈之中定规则——《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家建议稿》之比较研究》,《图书情报工作》,2008年第6期。
    ④中央政府门户网站[DB/OL].http://www.gov.cn,2007-04-24.“解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三类主体,遵循三原则”。
    ⑤莫于川、林鸿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58-88页。
    ①周汉华:《起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家建议稿)的基本考虑》,《法学研究》2002年第6期第76-91页。
    ②王勇:《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科技与法律》,2007年第5期。
    ③参见http://www. fjjg. gov. cn/fjwjj/zwxxgk/xxgkgd/webinfo/2008/05/1210550410313171. htm.
    ④章剑生:《知情权及其保障——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例》,《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
    ①《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http://www.chinalaw.gov.cn/jsp/contentpub/browser/contentpro.jsp?contentid=co1907804930,2007年8月24日。
    ②周汉华:《我国政务公开的实践与探索》,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185页。
    ③裴婷婷:《论政府信息公开原则》,《行政与法》,2010年第5期,第2-3页。
    ①匡贤明:《政府利益与政府转型》,载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chinese/OP-c/698052.htm.
    ②何忠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条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
    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②See e· g·, Kennecott Utah Copper Corp·v· United States Dep’t of the Interior,88F·3d1191,1203(D·C·Cir·1996)·转引自周汉华:《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号第276页。
    ①张杰明:《开放的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0-141页。
    ②肯定列举式是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哪些信息应当公开,除此之外的信息可以不公开。
    ③综合概括式是以概括的方式规定哪些信息应当公开,哪些信息可以不公开。包括肯定概括和否定概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此种方式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在实践中不易把握。
    ④肯定概括加否定列举是以概括的方式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同时以列举的方式规定豁免公开的信息。
    ⑤《条例》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简称“三安全一稳定”。
    ①参见《请公开房价成本遭拒、郑州市民告物价局一审败诉》2009年9月10日,http://www.dahe.cn/xwzx/sz/t20090512_1551174.htm.
    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6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②参见杨小军:《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若干法律问题》,《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③何虹:《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免予公开范围的思考》,《行政论坛》2011年第3期。
    ④练育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8条的理解与运用——就周某某不服政府信息公开案的法律分析》,《行政法学研究》2011年第2期。
    ⑤王玉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规则的分析——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例》,《理论月刊》2011年第12期第111页。
    ①谢天长:《论政府信息公开的限制》,《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第106页。
    ②蒋红珍:《从“知的需要”到“知的权利”: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困境及其超越》,《政法论坛》2012年第6期。
    ①行政机关一旦感觉拟公开的信息包含敏感内容或缺乏安全保障,即可以此安全帽为由拒绝公开。
    ②徐国利:《论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7期,第41页。
    ③陈仪:《莫让例外事项成为信息公开的“拦路虎”——论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与例外事项》,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论文。
    ④童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公众希望公开官员财产情况》,2008年5月12日《中国青年报》。
    ②姜艳:《论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以上海市卫生局为例》,上海交通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
    ①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953页。
    ①《保密法》第9条规定: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这是《保密法》对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②保密法比较研究课题组:《保密法比较研究》,金城出版社2001年版,第117页。
    ③保密法比较研究课题组:《保密法比较研究》,金城出版社2001年版,第118页。
    ①苏志鑫:《试论信息公开背景下的国家秘密保护制度——以国家秘密核定的法律控制为中心》,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2页。
    ①保密权是国家享有的依法决定对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进行保密,不对公众公开的权力。
    ②毕颖:《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冲突与平衡》,北京交通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1-12页。
    ③毕颖:《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冲突与平衡》,北京交通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1-12页。
    ④[日]美浓部达吉:《宪法学原理》,欧宗佑、何作霖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6页。
    ①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43页。
    ②[美]约翰·D.泽莱兹尼(JohnD.Zelezny)著,张金玺、赵刚译:《传播法——自由、限制与现代媒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10月版,第82页。
    ③Halg v. Agee,453U.S.280,307(1981)(quoting APtheker v. Sec,y of State,378U.S.500,509(1964)).it is“obvious and unarguable” that no governmental interest is more compelling than the security of Nation.
    ①魏永征、张鸿霞:《大众传播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8页。
    ①《保密法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某一事项泄露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列入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范围):(一)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二)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三)损害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四)影响国家领导人、外国要员的安全;(五)妨害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六)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七)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八)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
    ①《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8项“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①羽戈:《〈保密法〉如何追赶〈信息公开条例〉》,《东方早报》,2010年2月26日。
    ①秦旭东:《<保密法>草案:透明、公开之路犹远》,《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5期。
    ①秦旭东:《<保密法>草案:透明、公开之路犹远》,《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5期。
    ②孙光明:《加拿大:从保密法到信息安全法》,《海外资讯》,2005年第9期第40页。
    ①【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未来》,刘庸安、张文镇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66页。
    ②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1010一1011页。
    ②亓树新:《哈尔滨市物价局被法院判决公开经济适用房成本》,《中国青年报》2006-年10月18日。
    ③孔祥俊:《商业秘密的保护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118页。
    ①【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织编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729页。
    ②张五常:《商业秘密》,载于博客中国网之张五常的博客专栏,http://blog.sina.com.cn/s/blog-4784laf70l0004od.html,最后登录时间2009年1月11日。
    ③日本在《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中提到,信息财产与知识财产是21世纪最重要的财产。郑成思在《知识产权——应用法学与基本理论》一书中认为“信息财产”及“知识财产”与“信息产权”及“知识产权”是含义相同的,只是在中文里的表述不同。
    ④张成立:《论商业秘密权》,《哈尔滨学院学报》,2003年第7期第45页。
    ①参见【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织编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226页。
    ①参见张明杰:《开放的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版,第104页。
    ②李广宇:《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理念、方法与案例》,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94页。
    ①参见张炎:《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华东政法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第9页。
    ②Anderson v.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907F2d936,7Admin L. J. Am. U.213.(1993).
    ③法院分析认为如果同意安德森不受限制的披露健康和安全信息,那么相关企业的研究动力将会消失,而且披露商业秘密会直接导致行政机关的效率下降。
    ④王红一:《免于公开的商业秘密的界定问题》,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
    ⑤赵正群、崔丽颖:《判例对免除公开条款的适用——对美国信息公开判例的初步研究》,《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
    ①许银华、泽想:《关于行政程序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的认识》,《南京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
    ②章剑生:《行政程序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2月版,第6页。
    ③季卫东:《程序比较论: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1期,第24页。
    ④参见张水霞:《论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暨南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1页。
    ①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4月版,第441页。
    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刑法》第219条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3条有着同《反不正当竞争法》一样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界定。
    ③参见刘文静:《WTO透明度原则与我国行政公开制度》,法律出版社2008年1月版,第130页。
    ④如《价格法》第36条规定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审计法》第14条规定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会计法》、《统计法》、《对外贸易法》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皆有明确各自领域内的工作人员对其服务的对象具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等。
    ①参见汪全胜:《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第三人权利保护》,载《档案学研究》2006年第1期。
    ②参见张水霞:《论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暨南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50页。
    ①江必新、梁凤云:《政府信息公开鱼行政诉讼》,《法学研究》,2007年第5期。
    ①[美]理查德·A·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9页。
    ②张天上:《隐私权的经济分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1期。
    ③宋超:《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权保护》,《民主与法制》,2005年第3期。
    ④王秀哲:《隐私权的宪法权利属性与两种立法责任》,《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年第7期,第17页。
    ⑤刘迪:《现代西方新闻法制概述》,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5页。
    ①刘迪:《现代西方新闻法制概述》,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119页。
    ②例如照片、录像带等。
    ③徐亮:《论隐私权》,武汉大学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
    ④郑宇:《电子健康档案中个人信息隐私的保护》,http://www.wsfx.net/xslt/detail.asp?n_id=117.
    ①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9-356页。
    ②黄进发:《隐私权从私法保护到公法保护的发展》,《东南学术》2012年第3期第156-158页。
    ①王秀哲:《隐私权的宪法权利属性与两种立法责任》,《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年第7期,第18-19页。
    ①刘作翔:《信息公开、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学习与探索》,2004年第4期。
    ②宋小卫:美国“情报自由法”的立法历程,《新闻与传播研究》,1994年第2期。
    ③参见夏淑梅、丁先存:《政府信息公开中的隐私权探析》,《行政与法制》,2004年第9期,第37页。
    ①朱炜:《论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构建》,《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
    ②参见崔冬、胡敏:《试论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第51页。
    ①参见敬川雄:《行政信息公开与公民隐私权保护》,四川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2-23页。
    ①任仲平:《大力弘扬时代和民族精神的主旋律一一论爱国土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人民日报》2000年6月28日第一版。
    ②参见敬川雄:《行政信息公开与公民隐私权保护》,四川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7页。
    ①《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①参见吴红卫:《论政务信息公开与公民隐私权保护》,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①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982页。
    ①贺诗礼:《关于政府信息免予公开典型条款的几点思考》,《.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3期。
    ②可分割性原则(Severability)又称“可区分性原则”,最早由美国《信息公开法》针对豁免公开事项而设置的一项原则。根据该原则,信息中可以合理分离的任何部分,在删除根据豁免条款应予保密的之后,应当提供给请求获取信息的任何人。
    ③石国亮:《国外政府信息公开探索与借鉴》,中国言实出版社2011年版第59页。
    ①金国坤:《行政过程中的信息公开问题探讨》,《北方法学》2010年第5期,第97页。
    ①邹筱倩:《阳光下扩散的阴影——内部信息公开问题的法理展开》,《公法研究》2011年第1期,第351页。
    ②参见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06]迎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书》。
    ①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行终字第165号《行政判决书》
    ①参见高铁军:《公民“信息公开申请”起热潮关注的都是老问题》,http://npc.people.com.cn/GB/28320/122662/122663/7275323.html,,2010年3月8日。
    ②朱应平:《行政机关内部准备性行为的信息公开问题探析》,《法商研究》2010年第3期,第71页。
    ①徐国利:《论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7期。
    ②《驻马店农妇起诉警方信息不公开一审法院被裁定受理》,大河网-大河报,2013年01月24日,http://news.shangdu.com/105/20130124/9_5760682_2.shtml
    ①陈实、曾娅妮:《美国<信息自由法>中的“豁免公开信息例外”》,《新闻界》,2008年第2期。
    ②贺诗礼.关于政府信息免予公开典型条款的几点思考[J].政治与法律,2009,(3).
    ③詹姆斯.T.奥赖利(James T. Reilly):《联邦信息公开》,2000年12月第3版,第17:1节。
    ①[奥]曼弗雷德·诺瓦克著:《民权公约评注》,毕小青等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32页。
    ②周汉华主编:《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380页。
    1.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版。
    2.王名扬著:《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3.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4.杨海坤、章志远著:《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杨海坤、章志远著:《中国特色政府法治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6.杨海坤、章志远主编:《行政判例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7.胡玉鸿著:《“个人”的法哲学叙述》,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8.胡建淼著:《比较行政法——20国行政法评述》,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9.杨海坤主编:《宪法基本权利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0.杨海坤主编:《跨入新世纪的中国宪法学——中国宪法学研究现状与评价》(上、下册),中国人事出版社2001年版。
    11.周永坤:《论自由的法律》,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12.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3版。
    13.莫于川、林红潮著:《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14.吕艳滨、Megan PatriCia Carter著:《中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15.王传丽著:《私生活的权利与法律保护》,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16.高鸿钧著:《法治: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7.向佐群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
    18.莫于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19.刘恒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20.方向著:《信息公开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
    21.刘杰著:《日本信息公开法研究》,中国检查出版社2008年版。
    22.黄学贤、王太高著:《行政公益诉讼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3.黄学贤主编:《中国行政法学专题研究述评:2000~2010》,苏州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4.刘飞宇著:《转型中国的行政信息公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5.张明杰著:《开放的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版。
    26.周汉华著:《制定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几个问题:个人信息保护前沿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7.周汉华主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家建议稿——草案·说明·理由·立法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28.周汉华主编:《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29.江必新、李广宇:《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若干问题探讨》,《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3期。
    30.应松年著:《当代行政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
    31.李步云主编:《信息公开制度研究》,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2.杨解君主编:《行政契约与政府信息公开》,东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3.冯国基著:《面向WTO的中国行政:行政资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34.陈新民著:《公法学札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5.许宗力著:《宪法与法治国行政》,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7年版。
    36.保密法比较研究课题组:《保密法比较研究》,金城出版社2001年版。
    37.国家保密局法规室编:《外国保密法律法规汇编》,金城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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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向佐群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
    47.[爱尔兰]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王笑红译,汪庆华校,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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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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