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预审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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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了对刑事案件的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有学者据此认为,我国是存在预审制度的。其实不然,《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预审”,充其量不过是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一种,与真正意义上的预审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毫不讳言地说,预审制度在我国处于根本缺失的状态。这一制度的缺失,使得我国刑事审判程序启动完全受检察机关控制,公权力得不到限制,被追诉人的权益在起诉决定做出后、庭审开始前无法得到完全有效地保障。因此,有必要在我国构建与国际接轨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预审制度。
     刑事预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预审权利主体仅根据公诉方提供的事实和证据审查该起诉求的合法性,对起诉是否符合启动审判程序的法定条件做出程序性裁定的独立的诉讼活动。刑事预审是介于起诉和审判之间的一种诉讼活动,在程序和阶段上具有相对独立性。通过拥有审查权、处于中立地位的机关和人员的预审,对起诉方的起诉进行审查,认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方能启动审判程序,反之,则不能启动审判程序。刑事预审制度是为适应刑事预审需要而设立的一系列原则和程序规定的制度,它是目前国际刑事司法中普遍存在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是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需要,是保障刑事裁决结果公正的需要,是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需要,也是保护人权的需要。
     由于刑事预审制度在很多国家都得到有效实施,因此要构建我国的刑事预审制度,难免要借鉴域外先进的制度和经验,通过对英国、美国、德国刑事预审制度的研究,发现域外的刑事预审制度在重视人权保障、重视程序正义、重视“审判中心主义”等方面对我国有着重要启示。当下,我国构建刑事预审制度的思想、政治、理论、实践基础都已夯实,时机已成熟。要遵循公平与效率兼顾、平等参与、防止预断和适度对抗等基本原则,既要学习域外成功经验,更要立足本国国情。我国的刑事预审制度,应以重罪案件为主要适用对象、以精通刑法的法官为权利主体、以适度对抗为具体模式、以书面审为主、言辞审为辅的方式,从而构建出中国特色的刑事预审制度。
The Chines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Section 3 provides that the police offices are responsible for the Preliminary Hearing. For this reason, some scholars believe that the Preliminary Hearing exists in our law system. In fact, the Preliminary Hearing in our Criminal Procedure Law which is one kind of investigation, is completely different with the real sense of this concept. Actually, Preliminary Hearing does not exist in our country. The absence of this system, making the starts of criminal proceedings controlled by the procuratorate entirely, the power is unlimited, and the human right of the defendant is not protected, effective between making the decision to prosecute and opening of the trial.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build a Preliminary Hearing System which is suitable for China and have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Preliminary Hearing is an independent procedural stage in a criminal prosecution, in this stage, the judge reviews the legitimacy of this prosecution based only on facts and evidence which provided by the public procurator, and then make a procedural ruling about the criminal prosecution. Preliminary Hearing is a stage between criminal prosecution and trial. The judge, which has the power of hearing at the neutral position, reviews the legitimacy of this prosecution, if the prosecution meets the statutory requirements, the trial process will start, and vice versa, the trial process can not be start. Preliminary Hearing System is constituted by principles and procedural regulations which meet the needs of Preliminary Hearing. It is a prevalent and important litigation system in today's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 Because the need of the smooth conduct of criminal proceedings, the need of protect the justice of criminal ruling, the need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criminal proceedings, and the need to protect human rights, this system should be established.
     As the Preliminary Hearing system has been effectively implemented in many countries, so it is inevitable to learn the advanced systems and experiences of other countries when we build our Preliminary Hearing system. Through researching the systems of the UK, US, Germany, we find there are many inspirations which are important to China about the attention to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to procedural justice, to trial-centrism. It is the right time to build our own Preliminary Hearing, the opportunities of ideology, politics, theory, practical basis are OK. We must follow the basic principles such as fair and efficient, equal participation and prevent pre-cut and moderately against, not only learn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s outside, but also build the system based on our national conditions. In order to build a Preliminary Hearing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he system should be used for felony cases, controlled by professional criminal judges.
引文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第九十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①[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86页。
    ①龙宗智著:《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48页。
    ①卓泽渊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6页。
    ②[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罗洁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68页。
    ①佚名:《澳门预审制度》,http://news.9ask.cn/fcjf/tuijian/200910/257846.html,2011年7月2日访问。
    ②《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5条规定:特殊情况下,从司法利益考虑,一方当事人预备提供的证人证词需要先行采证并保存至审判中使用时,法庭可以根据该当事人的申请和对有关当事人的通知,命令对此类证人的证词采证。如果证人根据有关规定已被拘留,根据该证人的书面申请,在对有关当事人通知后,法庭可以命令对该证人采证。
    ③《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在“中间程序”中,为了使案情更臻明了,法院可以命令收集一定的证据。
    ①张文显、于宁:《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第53页。
    ①樊崇义著:《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60页。
    ①参见陈瑞华:《司法权的性质——以刑事司法为范例的分析》,《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第81页。
    ①龙宗智著:《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9页。
    ②陈瑞华著:《刑事诉讼前沿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3页。
    ③陈瑞华著:《刑事诉讼前沿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6页。
    ④[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56页。
    ①《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3条4款规定:对于主要证据为书证、证人证言笔录、被害人陈述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笔录或者勘验、检查笔录的,可以只复印其中与证明披告人构成犯罪有关的部分,鉴定书可以只复印鉴定结论部分。
    ①云山城著:《预审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8页。
    ②潘金贵:《刑事预审程序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4年3月,第17页。
    ①周欣著:《欧美日本刑事诉讼——特色制度与改革动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页。
    ②潘金贵:《英国刑事预审程序及其借鉴意义》,《学术交流》,2008年第5期,第34页。
    ①柯葛壮著:《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制度》,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2页。
    ①阮丹生:《关于建立我国刑事预审制度的设想》,《法学评论》,2003年第4期,第41页。
    ②于绍元主编:《实用诉讼学新词典》,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2页。
    ①参见《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规程(试行)》,www.hicourt.gov.cn/spgc/details/sfgc_008.htm,2011年6月13日访问。
    ①李文健著:《刑事诉讼效率》,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1页。
    ①陈瑞华著:《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3页。
    ②宋英辉著:《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6页。
    ①季卫东著:《法律秩序的构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2页。
    ①[德]马克斯·韦伯著:《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86页。
    ②徐静村主编:《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及立法理由》,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14页
    ①法国的犯罪分为违警罪(处两万法郎以下罚金刑犯罪)、轻罪(处五年以下监禁及高额罚金的犯罪)和重罪三种,法国通常只有重罪案件必须经过预审法官和上诉法院刑事审查庭的“二级预审”,不满18岁未成年人实施的五级违警罪以上的所有犯罪案件都必须进行预审,非未成年人实施的其他轻罪案件可以选择性地进行预审。《法国刑事诉讼法典》(Code de proce dure penale),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51页、第44页。
    ②参见汪建成等:《比较法视野下的刑事庭前审查程序之改造》,《刑事法评论》,2002年第6期,第59页。
    ①[法]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国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10页。
    ①陈卫东、李奋飞:《刑事庭前审查程序改革研究》,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第二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152页。
    ①徐静村主编:《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及立法理由》,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20页。
    1、曹文安著:《预审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
    2、龙宗智著:《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王以真主编:《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宋英辉、孙长永、刘新魁等著:《外国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5、云山城主编:《预审学》,中国人民公安人学出版社2007年版。
    6、周欣著:《欧美日本刑事诉讼——特色制度与改革动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7、陈瑞华著:《刑事诉讼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8、陈瑞华著:《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9、卞建林著:《外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10、陈卫东著:《程序正义之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1、孙长永著:《日本刑事诉讼法导论》,重庆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12、季卫东著:《法律秩序的构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3、徐静村主编:《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及立法理由》,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4、[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5、[法]皮埃尔·尚邦著:《法国诉讼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刑事预审法庭和检察官》,陈春龙、王海燕译,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年版。
    16、中国法制史学会编:《中国法制现代化之回顾与前瞻》,台湾大学法学院出版社1993年版。
    17、《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罗洁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18、《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陈瑞华:《司法权的性质——以刑事司法为范例的分析》,《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2、姚莉、卞建林:《公诉审查制度研究》,《政法论坛》,1998年第3期。
    3、汪建成等:《比较法视野下的刑事庭前审查程序之改造》,《刑事法评论》,2002年第6期。
    4、潘金贵:《英国刑事预审程序及其借鉴》,《学术交流》,2008年第5期。
    5、陈卫东、李奋飞:《刑事庭前审查程序改革研究》,《诉讼法学研究》(第二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6、吴同现:《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海南法院一项诉讼改革措施的实证考察》,《特区法坛》,2006年第3期。
    7、张文显、于宁:《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
    8、宋世杰等:《中国刑事预审制度科学建构概论》,《犯罪研究》,2007年第6期。
    9、曾田田等:《浅议刑事预审制度》,《科技信息》,2009年第20期。
    10、管锋:《论刑事预审在我国的构建》,《沧桑》,2009年第2期。
    11、樊堃:《侦查概念探析》,《公安研究》,2001年第12期。
    12、于树斌:《关于健全完善我国预审制度的思考》,《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13、曹文安:《法国预审制度新论》,《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14、孟庆保等:《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刑事案件审判前程序比较略探》,《巢湖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15、李文健:《刑事诉讼效率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1999年4月。
    16、周萍:《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研究》,广西大学硕士论文,2010年4月。
    17、潘金贵:《刑事预审程序特征的比较法分析》,《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
    18、吴璇欧等:《西方四国刑事预审制度的比较与评析》,《河北北方学院学 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19、白俊华:《试论我国预审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完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
    20、王景龙:《公诉权滥用及其控制模式》,《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
    21、汪红飞:《贯彻十六大精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从诉讼目的、诉讼价值出发谈构建合理的刑事诉讼结构》,《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22、阮媛:《刑事预审制度研究》,浙江工商大学硕士论文,2008年3月。
    23、潘金贵:《刑事预审程序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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