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财产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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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没收财产是一种将犯罪人个人财产强制地、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在理论上,这种由法院在定罪基础上宣判的、对犯罪人的一切合法财产都可以予以剥夺的刑罚措施称为一般没收;而由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判决或决定的、与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无关、针对特定财物而实施的强制无偿剥夺措施称为特别没收。特别没收虽然同样可以规定在刑法中,但它与作为惩罚手段的没收财产刑有本质区别。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一般没收,即作为刑罚种类之一的没收财产刑。根据目前掌握的资料,在世界范围内仅有我国、朝鲜、越南等少数几个国家的刑法中规定有没收财产刑。在我国刑法中,没收财产刑不仅从建国以来一直沿用至今,而且立法上还有扩大化适用的倾向。在实践中,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却面临严重的困境,不仅执行率低,而且罚金化程度高。造成困境的根本原因源于没收财产刑的固有缺陷,现代社会的人权观念已难以容忍对公民合法财产的剥夺,在我国法治现代化过程中,没收财产刑的弊端将愈来愈明显。为此,我国应审时度势,采用适当方式废止没收财产刑,这是我国刑罚体系走向科学化、合理化的必然要求。
     本文正文由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章为“没收财产刑概论”。本章论述了没收财产刑的概念、特征、刑罚地位以及与特别没收关系等问题。没收财产刑是国家强制、无偿地剥夺犯罪人个人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的刑罚措施。在法律中,“财产”的实质乃是一组权利,即财产权。因此,没收财产刑从根本上说并非针对一件或多件、有形或无形的财产而进行的剥夺,而是针对罪犯所应享有的私有财产权的剥夺。被剥夺的罪犯的私有财产权在时间上也仅限于法院定罪判刑之时,不能扩张到罪犯服刑以后。没收财产刑的特征,反映为财产性、强制性、无偿性、现存性和有限性。其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既是附加刑和非主流刑罚,又是一种重刑。特别没收包括民法中作为民事制裁措施的没收、行政法中作为行政处罚措施的没收、刑法中作为保安处分措施的没收三类。它们与没收财产刑既有某种程度的联系,更有本质上的区别。民事没收,是由法院对民事案件中违反行政法相关规定的行为人所采取的强制无偿剥夺其特定财产的处罚措施。行政没收,是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或个人对行政相对人拥有的通过行政违法行为而获得的收益性财物、在行政违法行为中所使用的工具性财物以及违禁品采取的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行政处罚措施。保安没收,是司法机关以消除社会安全隐患、预防犯罪为目的,对通过犯罪行为而获得的收益性财物、在犯罪行为中所使用的工具性财物以及违禁品等法律规定的特定之物予以强制无偿剥夺的措施。由于保安没收的决定通常由司法机关做出,并且跟犯罪案件密切相关,因而与没收财产刑的关系最为复杂。事实上,不少国家的刑法都将保安没收纳入刑罚种类之中,这更加增添了两者关系的复杂性。然而,保安没收与没收财产刑在法律性质、没收范围、适用前提、处罚对象等方面有根本差别,它根本不具备作为刑罚的资格。
     第二章为“没收财产刑的历史沿革”。本章论述了没收财产刑在中外刑法史上的产生、发展及演变状况。在中国刑法史上,没收财产刑的沿革可分为中华传统法系时代、清末“变法”及民国法律时代、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法系时代三个阶段。在中华传统法系时代,没收财产一贯被用作惩罚反、叛等重罪,而且常常与将犯人家属“没收”入官府为奴的株连效果捆绑在一起。“籍没”刑配合着斩、绞等重刑使用,无疑发挥着惩罚效力倍增器的作用。然而,中国古代历朝刑律基本上没有将“籍没”列入正式刑名之中,其该不该用、该对哪些人用几乎就是皇帝在“自由心证”,臣民财产的安全毫无保障。清末法制改革中,没收财产刑终于遭到扬弃。沈家本主持制定的《大清新刑律》将一般没收改为保安没收,这一变革为民国时期刑法所继承。不过,自土地革命以来,中国共产党所制定的刑事法律中一直保留有没收财产刑,这是与政治斗争的需要相适应的。新中国成立后,没收财产刑被保留下来,直至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诞生之前,单行刑法、政府法令和司法解释对没收财产刑都予以了肯定。在外国刑法史上,没收财产刑在奴隶制时代、封建制时代都是广泛存在的。但是,资产阶级革命后,西方国家掀起了废除没收财产刑的浪潮,由此影响了亚、非、拉广大地域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刑法。20世纪各社会主义国家成立后,没收财产刑一度重新恢复,但如今原苏联及东欧各国又加入了废止没收财产刑的行列。没收财产刑发源于奴隶制社会,兴盛于封建专制主义时代,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后全面走向衰落,这是人类刑罚文明进步的必然趋势。
     第三章为“没收财产刑的刑罚哲理思考”。本章从刑罚哲理的基本范畴入手,进而研究财产刑以及没收财产刑的哲理问题。刑罚哲理的基本范畴包括三个方面:刑罚的本质、刑罚的目的和刑罚的正当化根基。刑罚从本质上在于对犯罪人基本人权的剥夺,其特征表现为强烈的痛苦性。然而恰恰是通过对犯罪人人权的剥夺,刑罚达到了对全体公民基本人权进行保护的目的。刑罚的正当化根基或者依据,在于剥夺人权的“不得已”性。只有当不动用刑罚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就无法保护、国家基本法律秩序就要崩溃的时候才能具备适用刑罚的“不得已”前提。私有财产权毫无疑问应该属于人权,但却不是属于绝对不可克减或剥夺的人权。如果满足“不得已”的原则要求,财产刑具备正当化根基。然而,在财产刑内部,没收财产与罚金在正当化根基上有天壤之别。没收财产刑不能满足“不得已”原则对刑罚根基的要求,破坏罪刑法定、罪责自负的刑法原则,有碍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不利犯罪人的再社会化。没收财产刑的合理性仅在于观念上能满足民众对重刑主义的心理依赖。在我国刑法学界,虽然目前主流观点仍然认为没收财产刑具备正当性与必要性,但近年来也逐渐出现强有力的反驳声音,主张没收财产刑应彻底废除的学者越用越多。
     第四章为“我国没收财产刑的立法配置、司法现状及改革方向”。本章论述主要是现阶段我国刑法中没收财产的立法状况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在此基础上,试图提出中国没收财产刑的改革方向。我国刑法中没收财产刑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张,尽管1997之后这种扩张进程放缓,但仍然在持续。目前我国刑法的四百多个罪名中,能够适用没收财产刑的有76个罪名,占全部罪名总数的17.12%。在适用方式上,旧刑法采用了得并制与混合制两大方式,而新刑法舍弃了混合制模式,却增加了必并制模式,这是立法技术上的倒退。不过,新刑法增加了没收财产刑的人道主义色彩,加大了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但是,新刑法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没收财产刑的固有缺陷,而这正是其在实践中难以执行的重要原因。司法现实中,没收部分财产已演化为变相的罚金,没收全部财产基本成为“空判”,其重刑惩罚、重刑威慑的期望价值根本不能实现。除了没有财产刑的固有缺陷,执行主体不明、责权不清,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失调,犯罪人财产状况调查不清,执行程序粗糙,执行监督形同虚设等问题都是没收财产刑面临的现实困难。我国的没收财产刑到了非得进行改革的时刻。改革的总体指导思想应当是朝最终彻底废除没收财产刑而努力。但在我国现实背景下,达到这一目标宜采用渐进式方法,采取分阶段、分步骤逐步废除的改革策略。通过取消没收全部财产、缩减没收财产的适用范围逐渐过渡到全面废止没收财产刑。在没有彻底废止之前,应尽量完善各项相关制度,如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调查机制,强化保障财产刑执行的财产保全制度,规范没收财产刑的执行程序,完善没收财产刑的执行监督机制等。
Forfeiture of Property is the punishment that nationalizes private property of the criminal forcibly without any compensation. In theory, this punishment is called General Forfeiture/Confiscation, as the court can forfeit all the legitimate property belong to the criminal based on a sentence of conviction. There is another forfeiture measure called Special Forfeiture/Confiscation in theory. It's used by court or other governmental institutions who make judgements or decisions to nationalize the specific property forcibly from somebody without any compensation, whether the person constitute a crime. Special Forfeiture is different with General Forfeiture in essence, since it is often provided in criminal law.
     This study aimed at General Forfeiture, thus is Forfeiture of Property, which is one of criminal penalties. According to the information, only a few countris regulate Forfeiture of Property in their criminal law in the world now, such as China, North Korea, Vietnam and so on. In China, Forfeiture of Property is used as a punishment since New China has founded, and the range of application in criminal law became more and more wide. But in practice, China's Forfeiture of Property is facing serious difficulties. The rate of execution of Forfeiture of Property is very low and almost all the execution is forfeiting money. The root of the difficulties is the inherent defects of Forfeiture of Property. Because in modern society, the measure of deprivation of legimate property of citizens is regarded as conflict with the concept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So in the course of modernization of criminal law, the disadvantage of Forfeiture of Property in China's criminal will be more and more obvious. In order to reforming penalty system to scientific and rational, China should abolish Forfeiture of Property through appropriate way in nature.
     The body of this article consists of four parts.
     The first chapter is "An Introduction to Forfeiture of Property". This chapter discusses Forfeiture of Property's concept, characteristics, status in penalty system and relation with Special Forfeiture and other issues. Forfeiture of property is a national compulsory confiscation of the defendant's all or part of property without compensation. It is a punishment to the criminal. "Property" means a set of rights in law, it's essence is property right. Therefore, Forfeiture of Property is not a punishment merely depriving one or two, tangible or intangible property from the defendant, it is against the personal property right of the defendant. The personal property right which be deprived still has its time limited. That means the court can only forfeit the property existing at time of convicting, and after this time the property of the criminal is beyond the scope of forfeiture. The characters of Forfeiture of Property are property, mandatory, unpaid, existing and limited. The status of Forfeiture of Property in penalty system is the position of both accessory punishment and non-mainstream punishment, and it is also a heavy punishment. Special Confiscation has three types:the confiscation as a civil sanction in civil law, the confiscation as a administrative treatment in administrative law, the confiscation as a security measure in criminal law. The three confiscations have some connections with Forfeiture of Property to some extent, but the differences are more fundamental. Civil Confiscation is a compulsory treatment used by the court to deprive the property which in violation of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administrative law in civil cases. Administrative Confiscation is an administrative treatment used by the government apartments or individuals who have the authority to decide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s to deprive the benefits through violations of administrative law, the tools used in the illegal activities and the contraband owned by the person subject to administration. Security Confiscation is a security measure used by the judicial organ to deprive the specific property according to the law such as benefits through violation of criminal law, the tools used in the crime or the contrabands to eliminate security risks and prevent crime. As Security Confiscation Orders usually made by the judicial organ in criminal cases, it is closely related to Forfeiture of Property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m are the most complex. In fact, many countries'criminal law provided Security Confiscation as a crimianl punishment, so it mak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m more complex. However, there are fundamental differences between Security Confiscation and Forfeiture of Property, such as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the premise of execution, the object of deprivation and so on. Security Confiscation does not have the qualifications as a criminal punishment.
     ChapterⅡis "The History of Forfeiture of Property". This chapter discusses the form, development and evolution of Forfeiture of Property in the domestic and foreign criminal law history. In the history of Chinese criminal law, the evolution of Forfeiture of Property can be divided into three stages:the traditional Chinese Law era, the late years of Qing dynasty and Republic of China era, the socialist legal systems of new China era. In the era of traditional Chinese legal system, Forfeiture of Property had always been used to punish serious crimes such as treason, and the effect usually contained forced the criminal'family members to be slaves for the goverment. The penalty has its Chinese name "Ji-Mo", usually accompany with decapitation, hang or other heavy punishments, undoubtedly strength the punitive effect. However, "Ji-Mo" hardly became one of the official punishments in the criminal law of ancient Chinese dynasties, and the power of "Ji-Mo" almost unbridled controlled by the emperor. The property of all subject fall to the situation of unprotected. In the course of legal reform in late of Qing dynasty, Forfeiture of Property was finally abandoned. New Criminal Code of Qing dynasty drafted by Shen Jia-ben replaced General Forfeiture by Special Confiscation, and this change was remained by Criminal Code in Republic of China. However, Forfeiture of Property has been exist in criminal orders formulated by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since agrarian revolution, which is satisfied the political struggles at that time. After new China founded, Forfeiture of Property was remained in single criminal codes, governmental orders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until the first criminal code was laid down in 1979. In foreign history of criminal law, Forfeiture of Property is widely used in the era of slavery and feudal age. However, western countries began to abolish it after the bourgeois revolution, thus affecting a multitude of colonial or semi-colonial countries' criminal law in Asia, Africa and Latin America in the world. After the establishment of some socialist countries in 20th century, Forfeiture of Property once was restored in these countries, but now the former Soviet Union and Eastern European countries has abolished this penalty again. Forfeiture of Property originated in slavery society and flourished in the era of feudal despotism, but declined comprehensively after bourgeois revolution in post-modern. It is the inevitable trend of penalty progress in human society.
     ChapterⅢis "The Punishment Philosophy of Forfeiture of Property". This chapter discusses from the basic questions in punishment philosophy category to the national base of property punishment and Forfeiture of Property. The basic philosophy questions in punishment category include three:the essence of punishment, the aim of punishment and the justified foundation of punishment. The nature of punishment lies in the denial of basic human rights of the offender, which is characterized by intense pain. However, through the denial of human rights of the offender, the penalty achieves its basic purpose of protecting all citizens' human rights in society. The justified foundation to the penalty lies in "have no choice" to deprive human rights. It means the penalty should not be implemented unless the time is coming that the basic human rights of all citizens would be out of protection and the country's basic rule would collapse without using the penalty. Undoubtedly, the personal property right belongs to one of human rights, but it does not belong to the absolute human rights that can't be reduced or eliminated. If it satisfied with the "have no choice" principle, property punishment will justify the foundation of penalty. However, there is a difference in foundation between Forfeiture of Property and Fine. Forfeiture of Property can never meet the "have no choice" principle, which justifies the foundation of penalty. It destroys principles of criminal law such as Crimes and Punishments Stipulated by Law, Bearing Responsibility Solely for One's Own Crime, and it hinders the re-socialization of the criminal. The only reason for Forfeiture of Property lies in the public's psychological dependence on the heavy punishment. In Chinese criminal law academia, most scholars believe Forfeiture of Property is proper and necessary. But another view gradually emerges in recent years, which advocates abolishing this penalty entirely.
     ChapterⅣis "The Legislation, Judicial status and Direction of Reformation of Forfeiture of Property in China". This chapter discusses Forfeiture of Property's legislation and its difficulties in judicial practice in China at present. On this basis, the article attempts to render the direction of reformation to Forfeiture of Property in China.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Forfeiture of Property continues expansion in China's criminal law, even though the process of the expansion slowed down after 1997, but it still continues. At present, there are 76 accusations equip with Forfeiture of Property in China's more than 400 accusations in Criminal Code, the proportion is 17.12%. In the application way, the old Criminal Code used cumulatively punished with Forfeiture of Property arbitrarily mode and mixed mode, and the new Criminal Code gave up the mixed mode but added cumulatively punished with Forfeiture of Property compulsorily mode. This change is a setback in legislative technology. However, the new Criminal Code increased the humanitarian colors in Forfeiture of Property, and strenghened the protection to creditors. But the new Criminal Code has not resolve the penalty's inherent defects which is the important cause to difficult situation of the implement in practice. In judicial reality, forfeiture of part of the defendant's property has evolved into a disguised form of fine, and forfeiture of all of the defendant's property nearly is "empty-sentence". The value of its heavy punishment and deterrence can't be achieved at all. In addition to its inherent defects, Forfeiture of Property faces lots of practical difficulties:the unknown execution body, the unclear responsibilities and rights, the disorder among police, prosecutor and sentence organs, the absence of investigation of criminal's property, the rough implementation procedure, and the useless of oversight system. It is time to reform Forfeiture of Property in China's criminal law. The overall direction of reformation is abandonment of the penalty in the future. But regarding China's specific conditions, we'd better to achieve this goal through appropriate approach. That means we should take the strategy of abolition gradually and step by step. By canceling forfeiture of all of the defendant's property and reducing the scope of forfeiture, China' Criminal Code will abolish Forfeiture of Property fully. Before the aim achieves, we should try our best to perfect the relevant systems, such as creating the property survey system to the suspects and defendants, strengthening property preservations, standardizing the procedures, improving the supervisions to execution and so on.
引文
2如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7条:“…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
    3如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34条:“从刑之种类如下:…二、没收。…”
    4如我国《刑法》第64条:“…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12《越南刑法典》,米良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页。
    13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室编:《刑法总则分解资料汇编》,北京: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177页。
    14同上注,第177页。
    15参见梅夏英:《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7—10页。
    16《法国民法典》,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67页。
    17参见尹田:《法国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14页。
    18同上注,第22页。
    19《荷兰民法典》,王卫国主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6页。
    20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3页。
    21参见[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67页。
    22[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李双元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14页。
    23[英]F.H.劳森、B.拉登:《财产法》,施天涛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
    24参见梅夏英:《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48—49页。
    25参见[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74页。
    26同上注,第275页。
    27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23页。
    28同上注,第123页。
    29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法律词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4—115页。
    30同上注,第]17页。
    31参见王启富、陶髦主编:《法律辞海》,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767—768页。
    32《民法通则》第71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显然,这里的“财产所有权”仅仅是广义财产权的一部分,甚至仅仅是物权的一部分。
    33参见《民法通则》第74、75、80、81、82条。
    34王太平:《知识产权法律原则:理论基础与具体构造》,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45页。
    35参见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目录第1—9页。
    36参见徐国栋:《民法总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81—182页。
    37见王利明:《物权法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26页。
    38参见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5页。
    39参见徐国栋:《民法总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85—207页。
    40同上注,第189页。
    41即上述《规定》第5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42参见何真、唐清利:《则产权与宪法的演进》,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5页。
    43参见石佑启:《私有财产权公法保护研究——宪法与行政法的视角》,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12页。
    44实际上对单位处以罚金刑同样有类似问题。正因如此,笔者从根本上反对以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并对单位适用刑罚。对于单.位犯罪的遏制,关键之处仍在于对自然人行为的防控。对单位处以刑罚不仅连累单位中无辜的成员,也无助于预防犯罪。当然,这些问题不属于本文研究范围,故不在此进行深入阐述。
    45参见王飞跃、贺永坚:“没收财产:刑中‘财产’的时间限定”,《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第298页。
    46很遗憾,我国司法实践中没收财产刑的适用长期以来呈现出“无的放矢”的状况:司法机关大多不进行被告人财产调查,在判决书中通常也不开列被没收的财产清单,最后的执行往往不了了之。
    47参见李光灿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论》(上册),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488页;王作富:《中国刑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07页;陈兴良主编:《刑种通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版,第389页;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三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66页;樊风林主编:《刑罚通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31页: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4页;杨春洗等主编:《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刑法学、犯罪学、监狱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7页;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32页:赵秉志主编:《刑法总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67页:周光权:《刑法总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96页:陈忠林主编:《刑法(总论)》(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09页:李希慧主编:《刑法总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57页。
    48高铭暄、马克昌主编:《中国刑法解释》(上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43页。
    49周振想等主编:《法学大词典》,北京:团结出版社,1994年版,第680页。
    50[苏]Н·А·别利亚耶夫、М·Л·科瓦廖夫:《苏维埃刑法总论》,马改秀、张广贤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300页。
    60参见阮齐林等:“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1999年度公诉案件量刑的分析研究”,《政法论坛》,2001年第1期,第91页。
    64参见陈兴良主编:《刑种通论》(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32页;邵卫锋:《刑种与替刑制度》,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20页。
    66杨春洗等主编:《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刑法学、犯罪学、监狱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33页。
    67王启富、陶髦主编:《法律辞海》,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802页。
    68参见马登民、徐安住:《财产刑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4—15页。
    69参见王洪青:“附加刑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5月,第105—107页。
    70参见[苏]Н·А·别利亚耶夫、М·Л·科瓦廖夫:《苏维埃刑法总论》,马改秀、张广贤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300—302页。
    71周振想等主编:《法学大词典》,北京:团结出版社,1994年版,第680页。
    72参见[韩]李在祥:《韩国刑法总论》,韩相敦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04页。
    73参见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43页。
    74参见《法学研究》编辑部编著:《新中国民法学研究综述》,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05页。
    75参见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39页。
    76该《解释》指出:“对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除追究行为人民事责任外,还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民事制裁,…”
    77参见陈荣卓:“民事责任若干基本法律问题新探”,《前沿》,2004年第5期,第137页。
    78参见魏盛礼:“民事制裁制度性缺陷评析”,《河北法学》,2005年第5期,第41—44页。
    79参见欧爱民:“民事制裁行为质疑”,《常德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6期,第51—54页。
    80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75—177页。
    81胡锦光:《行政处罚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页。
    82黄杰、白钢主编:《行政处罚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96—97页。
    83参见胡锦光:《行政处罚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7页。
    84参见徐继敏主编:《行政处罚法的理论与实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94页。
    85但“财物”这一概念的外延应小于“财产”。“财产”的本质是指财产权,其外延范围极为广泛。“财物”则应限定为表现为物的形式的财产。因而,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财物应只限为具有经济价值的动产与不动产。“没收财物”与“没收财产”,表面上虽只有一字之差,内容上却有相当不同。
    90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修订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248页。
    91参见张尚鹜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概论》(总论部分),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222页。
    92参见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上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47页。
    93参见苏惠渔主编:《刑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24页。
    94参见徐逸仁主编:《中国当代刑法学》,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28页。
    95参见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49页;赵秉志主编:《刑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68页。
    96参见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492页。
    97参见张凤阁主编:《新刑法理论与实务》,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119页;周光权:《刑法总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97页。
    98翁腾环:《世界刑法保安处分比较学(一册)》,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6页。
    99王瑾:《中华刑法论》,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522页。
    100参见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55页。
    101参见苗有水:《保安处分与中国刑法发展》,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39页。
    102分别是:感化教育处分;监护处分;禁戒处分;强制劳动处分;强制治疗处分;保护管束处分;驱逐处分。
    103[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
    104通说认为预防犯罪是刑罚的目的,惩罚本身不是目的。这种观点貌似有理,实际上是毫无意义的“正确”思想。中国古代讲“刑期于无刑”,力图通过施以刑罚而消灭犯罪行为,至少阻吓潜在的犯罪人。可千百年来的事实证明,通过刑罚来消灭犯罪是不切实际的理想,或者说是妄想。犯罪的根源在于社会内部,甚至不排除犯罪人类学派、精神病学派所指出的某些人天生就是“异常的”情况。只要综合因素形成了“势”,个人就必然陷入犯罪深渊。从另外方面讲,个人与社会的紧张关系有一部分以犯罪的形式释放出来,这是正常的。人类社会为了使这种紧张关系抑制在一定范围内,始终在做出各种努力。各种为抑制和减少犯罪而设置的社会政策,如社会福利、医疗保障、职业教育等等,都可以纳入广义刑事政策的系统中。它们都具有预防犯罪的功能,但绝非仅仅为了预防犯罪的目的而设置。我以为,如果将预防犯罪作为刑罚的唯一目的,刑罚是担当不起的。功能与目的是有重大差别的,刑罚与其他社会政策一样,可以有预防犯罪的目的,但绝不应将这种“目的”期望过高。刑罚的直接目的,应是根据法治原则惩处犯罪者,而终极目的应该是通过惩罚犯罪来实现对全体公民基本人权的保护。
    105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8页。
    106参见[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41页。
    107参见苗有水:《保安处分与中国刑法发展》,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75页。
    112如1934年《联邦洒精类制品管制法》、1949年《出口控制法》、1949年《违禁品、走私物扣押法》、1958年《联邦航空法》等等。
    113 United States v. Johnson,54 F.3d 1150,1156(4th Cir.1995)
    114 United States v. Tanner,61 F.3d 231,234(4th Cir.1995)
    115 United States v. Michell's Tavern,39 F.3d 684,696(7th Cir.1994)
    116 Douglas Kim. Asset Forfeitre:Giving Up Your Constitutional Rights. The Campbell Law Review,1997,p2.
    117 United States v. One 1976 Ford F-105 Pick-Up VIN F14YUB03797,769 F.2d 525(8th Cir.1985).
    118 United States v. Two Parcels of Property Located at 19 and 23 Castle Street,31 F.3d 35(2d Cir.1994).
    119 United States v. All That Lot of Ground Known as 2511 E. Fairmont Ave., Baltimore Md.21224,737 F.Supp.878(D.Md.1990)
    120 United States v. Halper,490 U.S.435(1989).
    121 United States v. Ursery,116 S.Ct.2135,2140(1996); United States v. Austin,509 U.S.602(1993).
    122 S.Rep. No.225,98th Cong., 1st Sess.225(1983).
    123 Sharon Walsh. Give and Take on the Hot Issue of Asset Forfeiture.Wash. Post,March 11,1996.at F07.
    124 U.S.Attys.Man.9-3.601(1992).
    125 Douglas Kim. Asset Forfeitre:Giving Up Your Constitutional Rights. The Campbell Law Review.1997:p1-2.
    126 Legal Extortion Drug Seizure Laws,Ariz.Republic(Phoenix Gazette),November 27,1995,at B6.
    127 137 Cong.Rec.E3059-03,E3060(1991).
    128 Petitioner's Breif, Libretti v. United States,116 S. Ct.356(1995)(NO.94-7427)
    129 137 Cong.Rec.S3021-021,S3071 (1991).
    130 Anthony G. Hall. The Effect of Double Jeopardy on Asset Forfeiture. Idaho L. Rev,1996,p527.
    131 Douglas Kim. Asset Forfeitre:Giving Up Your Constitutional Rights. The Campbell Law Review.1997,p5-6.
    132参见谢望原主编:《英国刑事制定法精要(1351—1997)》,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5页。
    133同上注,第215页。
    134同上注,第122页。
    135参见郭建安、王立宪、严军兴主编:《国外反洗钱法律法规汇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25—230页。
    136萧榕主编:《世界著名法典选编·刑法卷》,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07页。
    137同上注,第308页。
    138同上注,第335页。
    139参见[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45—446页。
    140参见《法国新刑法典》,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13—16页。
    141同上注,第27页。
    142同上注,第71—72页。
    143[法]让·帕拉德尔、贝尔纳·布洛克等:“《新刑法典》总则条文释义”,《法国新刑法典》,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349页。
    144同上注,第354页。
    145[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95页。
    146参见萧榕主编:《世界著名法典选编·刑法卷》,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42页。
    147参见[德]弗兰克·冯·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02页。
    148《德国刑法典》,冯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6—-47页。
    149同上注,第47页。
    150[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952页。
    151同上注,第960—961页。
    152《最新意大利刑法典》,黄风译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7页。
    153参见[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注评版),陈忠林译评,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7贞。
    154参见陈忠林:《意大利刑法纲要》,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0页。
    155参见[日]牧野英一:《日本刑法通义》,陈承泽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4页。
    156参见萧榕主编:《世界著名法典选编·刑法卷》,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569页。
    157上注,第569—570页。
    158参见[日]牧野英一:《日本刑法通义》,陈承泽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页。
    159参见[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刘明祥、王昭武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页。
    160转引自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82页。
    161转引自鲍遂献主编:《刑法学研究新视野》,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87页。
    162参见[日]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顾肖荣等译校,上海: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419页;[日]我妻荣等编:《新法律学词典》,董璠舆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899页;植松正さんむど编:《图解による法律用语辞典》,东京:自由国民社,1980年版,第508页。
    163黎宏:《日本刑法精义》,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264页。
    164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85页。
    165《瑞士联邦刑法典》,徐久生、庄敬华译,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
    166《芬兰刑法典》,肖怡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36页。
    167《丹麦刑法典与丹麦刑事执行法》,谢望原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页。
    168《瑞典刑法典》,陈琴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8—69页。
    169《奥地利联邦共和国刑法典》,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8页。
    170《冰岛刑法典》,陈志军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3—34页。
    171《土耳其刑法典》,陈志军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5—26页。
    172《泰国刑法典》,吴光侠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10页。
    173《韩国刑法典及单行刑法》,[韩]金永哲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页。
    174参见甘雨沛、何鹏:《外国刑法学》(下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691页。
    178参见马登民、徐安住:《财产刑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68页。
    179同上注,第77—-78页。
    180《周礼·秋官·职金》
    181参见张晋藩等主编:《中国刑法史新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520页。
    182参见蔡枢衡:《中国刑法史》,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85—86页。
    183《尚书·吕刑》
    184《周礼·秋官·职金》
    185《史记·平准书》
    186[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二)》,邓经元、骈宇骞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821页。
    187《汉书·地理志》
    188《史记·商君传》
    189参见周密:《中国刑法史》,北京: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446页。
    190《礼记·檀弓下》
    191《史记·始皇本记》
    192[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一)》,邓经元、骈宇骞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6页。
    193参见张晋藩等:《中国刑法史新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546页。
    194参见辛子牛:《汉书刑法志注释》,北京: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第38页。
    195[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一)》,邓经元、骈宇骞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82页。
    196《史记·商君传》
    197参见王庆西点注:《(册府元龟·刑法部)点注》,重庆:西南政法学院图书馆,1986年印,第132页。
    198《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第174简。
    199《史记·佞幸列传》
    200[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三)》,邓经元、骈宇骞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638页。
    201参见梁隆炜主编:《中国通史(第二卷)》,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1999年版,第359页。
    202[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三)》,邓经元、骈宇骞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429页。
    203《汉书·王莽传》
    204参见(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三)》,邓经元、骈宇骞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678页。
    205同上注,第1612页。
    206《三国志·魏书·高柔传》
    207《三国志·魏书·王修传》
    208[清)朱铭监:《南朝宋会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版,第491页。
    209[清]朱铭监:《南朝齐会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版,第491页。
    210《隋书·刑法志》
    211《梁书·武帝本纪》
    212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法律词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07页。
    213参见程树德:《九朝律考》,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364页。
    214参见(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一)》,邓经元、骈宇骞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40页。
    215即:谋反、谋叛、谋大逆、恶逆、大不敬、不道、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216《隋书·刑法志》
    217《隋书·文帝记》
    218《隋书·刑法志》
    219《唐律·贼盗》
    220《唐律·名例》
    221曹漫之主编:《唐律疏义译注》,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2页。
    222《唐律·名例》
    223曹漫之主编:《唐律疏义译注》,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3页。
    224同上注,第613—614页。
    225同上注,第614页。
    226同上注,第265页。
    227同上注,第267页。
    228《唐律·贼盗》
    229《唐律·贼盗》
    230曹漫之主编:《唐律疏义译注》,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617页。
    231《唐律·贼盗》
    232曹漫之主编:《唐律疏义译注》,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80页。
    233《唐律·名例》
    234曹漫之主编:《唐律疏义译注》,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81页。
    235《后唐书·刑法志》
    236参见马建石、杨育棠注释:《旧唐书刑法志注释》,北京: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第54页。
    237《唐律·名例》
    238《唐律·名例》
    239曹漫之主编:《唐律疏义译注》,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77页。
    240《旧五代史·刑法志》
    241《宋会要辑稿·刑法》
    242《宋刑统·贼盗律》
    243《宋刑统·贼盗律》
    244《宋刑统·名例律》
    245[宋]窦仪等撰:《宋刑统》,吴翊如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61页。
    246《宋史·刑法志》
    247参见戴建国:《宋代刑法史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36—237页。
    248《宋史·刑法志》
    249《宋会要辑稿·刑法》
    250《宋史·食货志》
    251《宋会要辑稿·职官》
    252《宋会要辑稿·职官》
    253《宋史·宁宗记》
    254《宋史·刑法志》
    262《大元通制·大恶》
    263《大元通制·诈伪》
    264《大元通制·职制》
    265《元史·世祖本记》
    266《元史·世祖本记》
    267《元史·世祖本记》
    268《新元史·刑律》
    269《元史·英宗记》
    270《元史·大恶》
    271《元史·食货》
    272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法律词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07页。
    273《元史·诈伪》
    274《元史·职制》
    275《大元通制·户婚》
    276《大元通制·大恶》
    277《大明律·刑律·贼盗》
    278《大明律·刑律·贼盗》
    279《大明律·刑律·诈伪》
    280《大明律·吏律·职制》
    281参见杨一凡:《明初重典考》,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8页。
    282《明史·刑法志》
    283参见杨一凡:《明初重典考》,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47—48页。
    284《明史·刑法志》
    285《明史·郑濂传》
    286[明]田艺蘅:《留青日札》卷三十五“沈万三秀”
    287柴萼纂:《梵天庐丛录》,上海:中华书局,1926年版,第20页。
    288参见王毅:《中国皇权制度研究(下)——以16世纪前后中国制度形态及其法理为焦点》,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59—860页。
    289《大明律·名例律》
    290《明史·刑法志》
    291《明实录·神宗实录》卷三百四十。
    292参见(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四)》,邓经元、骈宇骞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911—1912页。
    293同上注,第1915页。
    294《明史·景清传》
    295[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四)》,邓经元、骈宇骞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938页。
    296参见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译注:《盛京刑部原档》,北京: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18页。
    297《大清律·刑律·贼盗》
    298《大清律·刑律·贼盗》
    299《大清律·兵律·军政》
    300《大清律·刑律·诈伪》
    301参见杨一凡总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第七卷甲编(历代法制考·清代法制考),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78—379页。
    302参见《红楼梦》第一○五回:“锦衣军查抄宁国府骢马使弹劾平安州”。
    303参见杨一凡总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第七卷甲编(历代法制考·清代法制考),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88—389页。
    304参见杨敏之主编:《中国历代反贪全书》,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97页。
    305《清圣祖实录》卷一○三,转引自韦庆远编著:《清代奴婢制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67页。
    306《旧五代史·刑法志》
    307《明史·刑法》
    308[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四)》,邓经元、骈宇骞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097—2098页。 急治罪法》之实行而废止,有关一般没收的规定又予以删除。
    313该《条例》是在南方农民运动高涨的形势下,由共产党人董必武主持制定,于民国十六年(1927年)三月经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由武汉国民政府公布施行的。其中规定:凡土豪劣绅,有欺压平民、强迫婚姻、私设烟赌、强买强卖、敲诈勒索、侵蚀公款等罪行,依罪行轻重分别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一等至五等有期徒刑,并得没收其财产之一部或全部。(参见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下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64页。)
    314该《条例》经南京国民政府修订后规定:凡有危害民国行为,罪行昭著者,其财产均为“逆产”,得没收之。(参见西北政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编:《中国近代法制史资料选辑(1840—1949)》(第二辑),西安:西北政法学院,1985年印,第269—270页。)
    315参见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下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78—979页。
    316参见徐白齐编辑:《中华民国法规大全》(第一册),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158页。
    317郗朝俊:《刑法原理》,上海:商务印书馆,1928年版,第396页。
    318参见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下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45—946页。
    319参见陈瑾昆:《刑法总则讲义》,吴允锋堪校,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292页。
    334该《训令》规定:凡贪污公款者,除处以相应主刑外,得没收其本人家产之全部或一部。(参见武延平、刘根菊等编:《刑事诉讼法学参考资料汇编》(上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6页。)
    335西南政法学院函授部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制建设资料选编》(第二册),重庆:西南政法学院,1982年印,第268页。
    336武延平、刘根菊等编:《刑事诉讼法学参考资料汇编》(上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0页。
    337参见武延平、刘根菊等编:《刑事诉讼法学参考资料汇编》(上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页。 主编:《中国革命法制史》(上),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49页。)
    346该《条例》规定:“公司商店之财产,有一部分为汉奸财产者,该部分应予没收,但不得妨碍其他投资人之正当利益。”(参见张希坡、韩延龙主编:《中国革命法制史》(上),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50页。)
    347该《办法》第3条规定:“汉奸全家附逆,或其本人无家属者,其财产全部没收之。”第4条规定:“汉奸本人尚有父母未行继承者,没收其本人全部自置产及个人衣物。”第5条规定:“汉奸已行继承,没收其财产大部,酌留一部予其无辜配偶或子女,但日用品不没收。”(参见武延平、刘根菊等编:《刑事诉讼法学参考资料汇编》(上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2页。)
    348该法令的主要内容有:汉奸财产分为动产、不动产、日用品、解上品四类;汉奸全家附逆,或本人无家属者,其财产全部没收:汉奸本人尚有父母末行继承者,没收其本人全部自置财产;汉奸已行继承者,没收其财产大部,酌情留一部与其无辜配偶或子女,但日用品不没收;汉奸与其兄妹等同财伙居者,按股均分没收其应得部分:汉奸所欠公粮、公款,应尽先从被没收之财产中扣除:汉奸所持之债权,如系贫苦人民,本息停付,契约作废,如系富有者,应由政府代行债权,向债务人追还;没收汉奸财产之处理分配权,属县级以上政府,必要时可委托区公所办理:等等。(参见西北政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编:《中国近代法制史资料选辑(1840—1949)》(第二辑),西安:西北政法学院,1985年印,第386—388页。)
    349该法令的主要内容是:凡经司法机关判处死刑及没收财产之汉奸罪犯,或汉奸全家附逆以及本人无家属者,其全部财产被没收;对于掠夺、勒索、强占之他人财物,应按具体情况没收后发还原主:故意为被没收人隐匿或转移财产,视情节予以惩办:等等。(参见张希坡、韩延龙主编:《中国革命法制史》(上),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32—333页。)
    350参见张希坡、韩延龙主编:《中国革命法制史》(上),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50页。
    351参见西南政法学院函授部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制建设资料选编》(第二册),重庆:西南政法学院,1982年印,第410页。
    352同上注,第325页。
    353武延平、刘根菊等编:《刑事诉讼法学参考资料汇编》(上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3页。
    354参见张培旧主编:《新中国法制研究史料通鉴》(第一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43—-345页。
    355同上注,第348—349页。
    356参见西南政法学院函授部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制建设资料选编》(第一册),重庆:西南政法学院,1982年印,第35页。
    357张培田主编:《新中国法制研究史料通鉴》(第一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4页。
    358同上注,第359页。
    359指《怎样分析阶级》与《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
    360参见张培旧主编:《新中国法制研究史料通鉴》(第一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98—399页。
    361该决定的主要内容有:(1)没收财产的对象,包括不动产(如土地及其定着物)和动产(不动产以外之物)。(2)没收财产的范围,以被告本人应继份或其自置产为限,家属共同财产或其他共有人应得份,不得没收。(3)被告配偶因婚姻或继承所得之财物,无论动产或不动产均不得没收,但其配偶参与犯罪,为共同正犯或为从犯时,不在此限。(4)科以没收之处分者,非经裁判确定后,不得执行没收。没收之执行机关,属于县级以上政府或法院。(5)没收财产中,原有契约、借贷、典押等,执行机关应负责清理之,不得侵害第三人的权利。(6)没收之财物,一律缴归国库,不经批准擅自留用者,以盗取公物及侵占公物论处。(7)对于没收财产之权利有疑义时,应在一定期间内发布公告,促使关系人中报权利。如有申报者,应待调查后处理之。如限期过后无人申报者,即得执行没收。(参见张希坡、韩延龙主编:《中国革命法制史》(上),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76页。)
    362该《办法》第2条规定了十四种破坏革命秩序的犯罪行为,均可附加没收财产。第4条规定:“重犯或曾经附敌附逆及判处徒刑,而又犯以上两条各款之一者处死刑,并得没收其财产之全部或一部。”(参见武延平、刘根菊等编:《刑事诉讼法学参考资料汇编》(上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24页。)
    363张培田主编:《新中国法制研究史料通鉴》(第十一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369页。
    364李光灿、王水:“批判人民法律工作中的旧法观点”,《学习》,1952年第7期。
    365参见李琪:“我国刑法中应规定哪些刑种”,《政法研究》,1957年第1期,第32页。
    366张培田主编:《新中国法制研究史料通鉴》(第一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7页。
    367同上注,第419页。
    368同上注,第420页。
    379张培田主编:《新中国法制研究史料通鉴》(第二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92页。
    380参见张培旧主编:《新中国法制研究史料通鉴》(第四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358页。
    381高铭暄、赵秉志编:《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精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6—187页。
    393参见附录(一)。
    394参见李光灿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论》(上册),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493页。
    395参见张培田主编:《新中国法制研究史料通鉴》(第一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53页。
    396该《批复》的主要内容为:(1)反革命分子系青年者,其家庭财产并非从事反革命而来,而该反革命分子亦尚未继承其财产确定其所有权,其反革命行为,由其本身负责,不牵涉没收其家庭财产问题。(2)反革命分子如系青年,其家庭中之其他成员,如有通谋,或故意包庇窝藏其行为,可依照惩治反革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其家属并无犯罪活动,即不应没收其家庭之财产。
    397参见张培旧主编:《新中国法制研究史料通鉴》(第二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71页。
    398陈传纲:“反人民的旧法律和人民革命政权绝不相容”,《人民日报》,1952年8月26日版。
    399参见鲜铁可:“没收则产刑探究”,《现代法学》,1995年第1期,第23页。
    400参见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刑法教研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讲义》,北京: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208页。
    401参见陈兴良主编:《刑种通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版,第381页。
    402参见林榕年主编:《外国法制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6页。
    403参见谢兆吉:“各国刑法之源流”,北京政法学院刑法教研室编:《外国刑法研究资料》(第一辑),北京:北京政法学院,1982年印,第49—52页。
    404参见由嵘主编:《外国法制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6页。
    405参见何勤华、夏菲主编:《西方刑法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7页。
    406同上注,第116—120页。
    407参见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页。
    408《摩奴法典》,[法]迭郎善译,马香雪转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65页。
    409同上注,第157页。
    410同上注,第218页。
    411同上注,第206页。
    412国内也有将其翻译为“杀生性敬神物”的,指“直接引起生灵死亡的属人有形财产,按普通法应没收用作敬神”(参见《英汉法律词典》(修订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29页。)
    413 Black s Law Dictionary(6th ed.). West Publishing.1990,pp 436.
    414 Douglas Kim. Asset Forfeitre:Giving Up Your Constitutional Rights. The Campbell Law Review.1997, p2.
    415参见[英]J.W.塞西尔·特纳:《肯尼刑法原理》,王国庆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29页。
    416同上注,第436页。
    417参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编:《外国法制史讲义》(第一分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1982年印,第192页。
    418参见[英]S.F.C.密尔松:《普通法的历史基础》,李显冬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463—464页。
    419参见叶志宏等编:《外国著名法典及其评述》,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37页。
    420戴学正等编:《中外宪法选编》(下册),北京:华夏出版社,1994年版,第8页。
    421参见王菲编著:《外国法制史纲要》,北京:工商出版社,2000年版,第88页。
    422参见北京大学法律系法律史教研室外国法律史组编:《外国国家与法律制度史》(上册),北京:北京大学,1979年印,第61页。
    423参见西南政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编:《外国法制史参考资料选辑》,重庆:西南政法学院,1981年印,第92—93页。
    424参见北京大学法律系法律史教研室外国法律史组编:《外国国家与法律制度史》(上册),北京:北京大学,1979年印,第79页。
    425参见薛瑞麟:《俄罗斯刑法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68页。
    426参见林榕年主编:《外国法制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9页。
    427参见由嵘主编:《外国法制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19页。
    428参见西南政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编:《外国法制史参考资料选辑》,重庆:西南政法学院,1981年印,第106—107页。
    429参见李光灿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论》(上册),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448页。
    430参见王立民:《古代东方法研究》,上海:学林出版社,1996年版,第210页。
    431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律史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页。
    432剥夺“财产权”的不正当性,并不意味着剥夺特定财产(包括特定数额的金钱)的不正当性。
    433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77—86页。
    434[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53页。
    435参见[法]恩西尔:“法国刑法的改革——150年来的刑法典”,北京政法学院刑法教研室编:《外国刑法研究资料》(第一辑),北京:北京政法学院,1982年印,第259页。
    436[英]边沁:《立法理论》,李贵方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82页。
    437所谓“血统玷污”,又译为“褫夺继承权”,是指对犯有重罪者,剥夺其财产、爵位或世袭称号等继承权。
    438 U.S Const, art.Ⅲ,3.
    439 United States v. Huber,603 F.2d 387(2d Cir.1979)
    440参见李伟民主编:《法学词源》,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1994年版,第652页。
    441参见朱华荣主编:《各国刑法比较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页。
    442西南政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编:《外国法制史参考资料选辑》,重庆:西南政法学院,1981年印,第228页。
    443参见由嵘主编:《外国法制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28页。
    444参见萧榕主编:《世界著名法典选编·刑法卷》,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07页。
    445同上注,第308—-309页。
    446同上注,第309页。
    447同上注,第309页。
    448参见林榕年主编:《外国法制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6页。
    449参见[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79—480页。
    4501992年12月16日第92—1336号法律在领导、组织毒品犯罪集团罪、制造毒品罪、走私毒品罪、资助毒品犯罪
    活动罪中增设了没收财产刑。
    4512001年5月15日第2000—-420号法律在普通洗钱罪与加重洗钱罪中增设了没收财产刑。
    4522001年11月15日第2001—1061号法律在恐怖活动罪中增设了没收财产刑,该法律于2003年12月31日失效。
    453此法典中的“内乱罪”以及后文提到的“国家机密及外患罪”这两章均系纳粹政权上台后于1934年4月24日修订的内容。
    454参见萧榕主编:《世界著名法典选编·刑法卷》,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47页。
    455同上注,第349页。
    456参见王喆:“德国军事顾问法肯豪森与中国抗战”,《军事春秋》,2008年第1期,第25页。
    457参见日本平凡社编:“世界大百科事典”第9卷,朱育璜译,北京政法学院刑法教研室编:《外国刑法研究资料》(第三辑),北京:北京政法学院,1982年印,第54—57页。
    458参见日本律师联合会编:“日本近代刑罚概要”,康树华译,载北京政法学院刑法教研室编:《外国刑法研究资料》(第三辑),北京:北京政法学院,1982年印,第113页。
    459参见薛瑞麟:《俄罗斯刑法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0—271页。
    460《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黄道秀等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24页。
    461参见徐楷:“俄罗斯联邦刑法学界热点问题述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第117页。
    462参见[俄]И·Ф·库兹涅佐娃、И·М·佳日科娃主编:《俄罗斯刑法教程》(总论)[下卷],黄道秀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13页。
    463参见吴宗宪等:《非监禁刑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47—348页。
    464参见陈明华:《当代苏联东欧刑罚》,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9页。
    465[苏]A·盖尔仲青编:《苏联和苏俄刑事立法史料选编(1917—1952)》,郑华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64页。
    466这些单行刑法至少包括:(1)1917年《关于停止支付息券和股息》。其第3条规定:“因违反本法令第二条的规定而有罪的人,应当予以审判,并没收全部财产。”(2)1918年《关于投机行为》。其第1条规定:“凡是以销售、收购或者以销售为目的而囤积应当由共和国专卖的食品为常业的,至少应当判处十年以上的剥夺自由附带最重的强制工作,并没收全部财产。”其第2、3、4、5、6、7、8、9、10条均有没收财产刑的规定。(3)1918年《关于对越过邮政机关而递送信件、钱款和小包裹的行为加强刑事制裁》。其第1条规定:“以越过邮政机关递送信件、钱款和小包裹为常业而有罪的,判处一年以上的剥夺自由附带强制工作,并没收财产的全部或一部。”(4)1919年《关于杜绝逃跑行为的措施》。其“附则”第4条规定:“革命法庭和未设置革命法庭地方的省防止脱逃委员会,对于逃避动员的人和逃兵,有权在其他刑罚方法中判处下列刑罚:(一)没收财产的全部或一部(一部分建筑物、牲畜、农具等等);(二)永远或定期剥夺份地的全部或一部(刈草场、菜园、花园等等)。没收的财产和剥夺的份地,应当交给红军家属临时使用。”(5)1919年《革命军事法庭条例》。其“附则一”中规定:“革命军事法庭可以适用下列的刑罚方法:…
    483参见萧榕主编:《世界著名法典选编·刑法卷》,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868—869页。
    484同上注,第822页。
    485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室编:《刑法总则分解资料汇编》,北京: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174—175页。
    486参见萧榕主编:《世界著名法典选编·刑法卷》,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662—663页。
    492参见陈瑾昆:《刑法总则讲义》,吴允锋堪校,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278—280页。
    493参见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39页。
    494参见邱兴隆、许章润:《刑罚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3—55页。
    495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93页。
    496参见[英]H·C·A·哈特:《惩罚与责任》,王勇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5页。
    497《辞海》,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第1247页。
    498[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9页。
    499参见林山田:《刑罚学》,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44页。
    500参见[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至铭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53—170页。
    501夏勇:《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修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0页。
    502同上注,第170页。
    503陈忠林:“自由·人权·法治——人性的解读》”,《现代法学》,2002年第5期,第18页。
    504参见[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至铭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76—177页。
    505参见林喆:《公民基本人权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18页。
    506同上注,第21—24页。
    507转引自胡锦光、王锴:“财产权与生命权关系的嬗变”,《法学家》,2004年第2期,第28页。
    508 [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第1卷),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13页。
    509参见[法]卢梭:《论政治经济学》,王运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25页。
    510《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部分第4条第1款。
    511参见杨宇冠:《人权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2页。
    512《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部分第1条第2款。
    513《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3部分第11条第1款。
    514《欧洲人权公约第一议定书》第1条第1款。
    515《欧洲人权公约第一议定书》第1条第2款。
    516[英]克莱尔·奥维、罗宾·怀特:《欧洲人权法:原则与判例》(第三版),何志鹏、孙璐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26页。
    517同上注,第428页。
    518这一论断与刑罚轻缓化的发展方向并不矛盾。刑罚的轻缓化实际上是刑罚自身的纵向比较,绝不意味着可以轻缓到其他惩罚措施的程度之下。相反,有的刑种的确在现实中表现出无足轻重的痛苦性,根本不足以与其他措施相比,如我国现在的管制刑,或者小额罚金。这只能说明这些刑种或者其适用方式出了问题。
    519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03页。
    520当然,这里所指的“没有意志”,必须是行为人处于不可谴责状况下造成的。对于过失的不作为犯,当然也有应受处罚的必要。因为,所谓刑罚是行为人“自招的”,绝不是客观归罪,同样包含着主观价值判断的前提。
    521不得不承认,直至人类进入近代社会以后,某些国家的刑罚还表现出“任性的报复”的特征,更不用说人类早期国家统治者在镇压犯罪时表现出来的野性和疯狂。但是,只要是国家施加的刑罚,就必定有章可循,必定会对犯人承受的痛苦有一个精心的设计,而不是一个纯自然的、无边无际、不可预料的折磨过程。
    522参见[荷兰]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00页。
    52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注,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页。
    524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三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9—30页。
    525参见赵秉志主编:《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上卷),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606页。
    52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3页。
    527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三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243页。
    528参见邱兴隆、许章润:《刑罚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4页。
    529参见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0页。
    530参见旧宏杰:“刑罚目的问题”,赵秉志主编:《当代刑法理论探索(第三卷):刑罚总论问题探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4页。
    531“存在”,是指刑罚制度仅仅被指定出来而尚未被具体运用,作为静态的法律规范发挥潜在威慑力的状态:“适用”是指刑罚制度已经被具体地运用到实践之中,作为动态的法律规范发挥现实的功用的状态,包括刑罚的裁量、宣判、执行等一系列司法活动以及犯罪人服刑、受刑的全部过程。通过刑罚的“存在”而非“适用”来实现刑罚的目的,是一种最为理想、社会成本最低的状况。
    532《史记·商君书·画策》
    533《韩非子·六反》
    534参见王觐:《中华刑法论》,姚建龙勘校,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367页。
    535参见陈瑾昆:《刑法总则讲义》,吴允锋堪校,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280—281页。
    536参见赵秉志主编:《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上卷),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98—611页。
    537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三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1页:王作富:《中国刑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89—290页:樊凤林主编:《刑罚通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5页;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2页;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下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3页。
    538参见邱兴隆:《关于惩罚的哲学——刑罚根据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6—39页。
    539同上注,第29页。
    540[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98页。
    541同上注,第102页。
    542参见[德]格吕恩特·雅科布斯:《行为责任刑法——机能性描述》,冯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3页。
    543[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58页。
    544[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4页。
    545参见[德]弗兰茨·冯·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页。
    546参见[德]弗朗兹·冯·李斯特:“刑法的目的观念”,丁小春译,赵丹校,邱兴隆主编:《比较刑法(第2卷):刑罚基本理论专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376页。
    547林山田:《刑法通论》(下册),台北:林山田发行,台大法学院图书部经销,2000年增订七版,第365—366页。
    548参见[德]冈特·施特拉腾韦特、洛塔尔·库伦:《刑法总论Ⅰ——犯罪论》,杨萌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7—18页。
    5492009年发生在湖北的“邓玉娇”案,很能说明折中主义刑罚目的观的虚弱。在报应刑、目的刑(一般预防刑、个别预防刑)的视野中,邓玉娇的防卫杀人行为是否应该动用刑罚处罚结论可能完全不同。这也从一个方面说明,“以刑定罪”并非不可思议的逆向思维,它实际上是罪刑均衡原则的根本要求。
    550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02页。
    551参见[意]恩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1—194页。
    552参见[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2页。
    553同上注,第43页。
    554参见[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犯罪原理的基础构造》,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8—50页。
    555[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63页。
    556同上注,第164—166页。
    557[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05页。
    558[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16—217页。
    559转引自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91—92页。
    560参见[美]安德鲁·冯·赫希:《已然之罪还是未然之罪——对罪犯量刑中的该当性与危险性》,邱兴隆、胡云腾译,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66页。
    561参见邱兴隆:《关于惩罚的哲学——刑罚根据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25—327页。
    562[德]G·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王朴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7页。
    563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三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7页。
    564参见邱兴隆:《刑罚理性导论——刑罚的正当性原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6—91页。
    565实际上“不得已”概念的提出并非笔者首创,陈忠林教授在《刑法散得集》中便首先提出该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中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参见陈忠林:《刑罚散得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7页。
    566参见[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刘明祥、王昭武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3页。
    567参见张明楷编:《外国刑法纲要》,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页。
    568参见陈兴良:《刑法哲学》(修订二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8页。
    569参见陈忠林:“‘德主刑辅’构建和谐社会”,《法学杂志》,2007年第1期,第16页。
    570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题记。
    571参见[日]西原春夫:《刑罚的根基与哲学》,顾肖荣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3页。
    57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38页。
    573参见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57—158页。
    574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6—27页。
    575[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77页。
    576同上注,第86页。
    577[法]弗雷德里克·巴斯夏:《财产·法律与政府》,秋风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31页。
    578戴学正等编:《中外宪法选编》(下册),北京:华夏出版社,1994年版,第60页。
    579赵宝云:《西方五国宪法通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05页。
    580参见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09页。
    581秦前红等:《比较宪法学》,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5页。
    582戴学正等编:《中外宪法选编》(下册),北京:华夏出版社,1994年版,第89—90页。
    583参见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范忠信校勘,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页。
    584戴学正等编:《中外宪法选编》(下册),北京:华夏出版社,1994年版,第61页。
    585赵宝云:《西方五国宪法通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05页。
    586参见王立兵:“私有财产权宪法限制条款比较研究”,《天府新论》,2005年第3期,第75页。
    587参见焦洪昌:《公民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研究——一个宪法学的视角》,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页。
    588戴学正等编:《中外宪法选编》(上册),北京:华夏出版社,1994年版,第259页。
    589同上注,第277页。
    590姜士林、陈玮主编:《世界宪法大全》(上卷),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9年版,第674页。
    591同上注,第835页。
    592姜士林等主编:《世界宪法全书》,青岛: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第1365页。
    593姜士林、陈玮主编:《世界宪法大全》(上卷),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9年版,第961页。
    594姜士林等主编:《世界宪法全书》,青岛: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第505页。
    595姜士林、陈玮主编:《世界宪法大全》(上卷),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9年版,第174页。
    596同上注,第105页。
    597同上注,第219页。
    598同上注,第192页。
    599姜士林等主编:《世界宪法全书》,青岛: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第241页。
    600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国家法教研室资料室编:《中外宪法选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63页。
    601同上注,第91页。
    602当然,实际情况如何则又是另外一回事。
    603姜士林、陈玮主编:《世界宪法大全》(上卷),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9年版,第57页。
    604参见张庆福、任毅:“论公民则产权宪法保障制度”,《法学家》,2004年第4期,第5页。
    605对于在改革开放之初用种种“灰色”手段捞下“第一桶金”的部分暴富人群,对宪法强调“合法的”私有财产方受保护是心有余悸的。他们没有一天不在担心有朝一日那部分财富突然被国家认定为“非法”财产而随时可能被剥夺。
    606参见陈云生、马英娟:“论宪法修正案对私有财产权保障制度的完善及其意义”,《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第59页。
    60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38页。
    608同上。
    609[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03页。
    610同上注,第210页。
    611参见梅夏英:《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66页。
    612参见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20—221页。
    613参见[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2页。
    614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办案机关通过扣押、没收、追缴非法财物,判决、执行财产刑后上缴国库,再由财政按一定比例返还作为办案经费的现象比比皆是。这一做法表面上遵守“收支两条线”的财经制度,但实际上却将部门利益与对涉案非法财产和财产刑的处理紧密挂钩起来,导致刑罚正当目的的偏离。这一危险是十分值得注意的。
    615资料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呈报的2008年司法统计表。
    616陈忠林:《刑法散得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页。
    617[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76页。
    618[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57页。
    619参见游伟、谢锡美:“西方刑罚发展态势与我国刑罚结构研究”,赵秉志主编:《刑法评论》(第8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35页。
    620参见董鑫:“西方之刑事政策学”,《国外法学》,1987年第1期。
    621参见[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927页。
    622参见刘勇:“现代西方国家刑罚体系中自由刑的地位”,《国外法学》,1986年第4期。
    628参见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刑法、刑事诉讼法教研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讲义》,北京:群众出版社,1980年版,第223页: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讲义》,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88页:杨春洗等:《刑法总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241—242页;高铭暄主编:《刑法学》(修订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248页;喻伟主编:《中国刑法学新教程》,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42页:高铭暄、王作富主编:《刑法总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08页。
    629参见崔庆森主编:《中国当代刑法改革》,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165页。
    630参见张凤阁主编:《新刑法理论与实务》,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119页;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上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48页。
    630参见陈兴良主编:《刑种通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版,第400—402页。
    632参见樊凤林主编:《刑罚通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34—238页。
    633参见邱兴隆、许章润:《刑罚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9—222页。
    634邱兴隆:《刑罚理性评论——刑罚的正当性反思》,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1—176页。
    635参见马登民、徐安住:《财产刑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259—261页。
    636参见张天轮:“发挥没收财产刑的应有作用”,《人民司法》,1990年第1期,第9—10页。
    637参见林维、韩枫:“评我国单行刑事立法对没收财产刑的发展”,《河北法学》,1996年第1期,第23页。
    638参见鲜铁可:“没收财产刑探究”,《现代法学》1995年第1期,第23页。
    639参见黄自强:“论没收则产刑中的‘财产’”,《太原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第75页。
    640参见颜伶俐:“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涉财问题”,《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1期,第104页;曾中平:“没收财产刑的主要弊端分析及其立法完善”,《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06年第6期,第83页;张志伟:“浅论我国刑法中的没收财产刑”,《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1期(下),第79页。
    641参见杨彩霞:“没收财产刑的困境与出路”,《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第52页。
    642参见方文军:“没收财产刑的主要弊端及其立法完善”,《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6期,第30页。
    643参见田幸、茅仲华、叶巍:“关于财产刑适用与执行问题的调研报告”,《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年第3期,第106页。
    644参见高长富:“没收财产刑改良论”,《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第46页。
    645参见马楠:“设立拒不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罪的设想”,《检察实践》,2001年第4期,第49页。
    646参见吴宗宪等:《非监禁刑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20—624页。
    647参见谢望原、肖怡:“中国刑法中的‘没收’及其缺憾与完善”,《法学论坛》,2006年第4期,第10页;谢望原:“刑法中的没收制度”,《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6期,第9页。
    648参见李洁:“论一般没收刑应予废止”,《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3期,第97页:李洁:《罪与刑立法规定模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6—137页。
    649参见阮其林:“论财产刑的正当理由及其立法完善”,《中国法学》,1997年第1期,第78页。
    650参见阮齐林:“再论财产刑的正当理由及其改革”,《法学家》,2006年第1期,第28—29页。
    651参见曲新久:“没收财产:一种应当废除的刑罚”,《检察日报》,2000年3月16日,第3版:曲新久:《刑法的精神与范畴》(2003年修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64—367页。
    652参见熊向东、王思鲁:“再论没收财产刑的废止”,《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1期,第57—58页:王飞跃:“我国财产刑与刑法基本原则的背离及其完善”,《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第50—57页;赵秉志、王东阳:“简论财产刑执行中的权益保障”,《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第44—45页;吴又如:“论我国财产刑制度的修改”,《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08年第10期,第195页:郑晓辉:“浅析‘没收财产刑’不利于刑罚自身价值的实现”,《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1期(下),第15页;欧爱民:“我国刑事没收的宪法学透视”,《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第36—39页。
    653参见蒋兰香:“论没收财产刑的立法完善”,《政法学刊》,2001年第1期,第32页。
    657[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36页。
    658同上注,第36页。
    659参见[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660参见[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8—11页。
    661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6页。
    662参见李洁:“罪刑法定之明确性要求的立法实现”,《法学评论》,2002年第6期,第24—27页。
    663参见赵秉志:“罪刑法定原则”,赵秉志主编:《当代刑法理论探索(第一卷):刑法基础理论探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80页。
    664参见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页。
    665[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53页。
    666胡云腾:《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166页。
    667参见[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黎宏译,北京:法律出版杜,2000年版,第142页。
    668曲新久:《刑法的精神与范畴》,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66—367页。
    669参见胡云腾:《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174页。
    670[英]边沁:《立法理论》,李贵方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2页。
    671参见李光灿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论》(上册),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492页。
    672参见高铭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北京: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85页。
    673参见李光灿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论》(上册),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493—494页。
    674参见高铭暄:《刑法总则要义》,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83页。
    675参见高铭暄、赵秉志:《中国刑法立法之演进》,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5页。
    676参见林维、韩枫:“评我国单行刑事立法对没收财产刑的发展”,《河北法学》,1996年第1期,第24页。
    679参见田幸、茅仲华、叶巍:“关于财产刑适用与执行问题的调研报告”,《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年第3期,第104页。
    681即便是排除了没收全部财产的价值,这部分统计数据也是有水分的。因为有的基层法院在司法统计上相当疏忽,有的统计人员本身素质就不高,经常把没收财产刑与特别没收混淆,将特别没收的人数、金额都统计到了没收财产刑之中,无疑造成司法统计数据失真。
    682参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财产刑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第54页。
    683参见姚贝:“没收财产刑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3月,第91页。
    684参见梅贤明、何晓慧、修晓贞:“财产刑缘何遭遇‘执行难”’,汕头法院网:http://www.stcourts.gov.cn/fywc/fywc view.asp?mvNO=132,2009-12-26。
    685参见易玉奇:“财产刑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研究”,江西法院网:http://ix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38341, 2009-09-25。
    686参见童兆洪主编:《民事执行调查与分析》,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546页以下
    687参见常青、李雪晴:“西安近三年财产刑判决与执行情况调研报告”,《中国审判》,2007年第12期,第72页。
    688参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财产刑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第54—55页。
    689参见靳文辉、邓英华:“关于财产刑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法治研究》,2008年第12期,第21页。
    690参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关于财产刑执行的调研报告”,朱和庆、赵秉志主编:《财产刑执行的调查与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6页。
    702参见周道鸾等主编:《刑法的修改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159页。
    703参见冯丽萍、彭亚:“财产刑执行难的原因分析及建议”,云南法院网:http://www.gy.yn.gov.cn/Article/spyf/lqde/spyt/200910/15702.html,2009-10-10.
    704参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关于财产刑执行的调研报告”,朱和庆、赵秉志主编:《财产刑执行的调查与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47—48页。
    705参见方蕾等编译:《外国刑法分解汇编》(总则部分),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238页。
    706参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的情况分析及几点建议”,朱和庆、赵秉志主编:《财产刑执行的调 查与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53页。
    [1](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邓经元、骈宇骞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
    [2][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张全民点校,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
    [3][清)沈之奇:《大清律辑注》,怀效锋、李俊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4][清)薛永升:《唐明律合编》,李鸣、怀效锋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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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李光灿、么丕祥:《中国刑法通史》(第一分册),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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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丹麦刑法典与丹麦刑事执行法》,谢望原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4]《挪威一般公民刑法典》,马松建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5]《意大利刑法典》,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6]《最新意大利刑法典》,黄风译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7]《西班牙刑法典》,潘灯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8]《冰岛刑法典》,陈志军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9]《土耳其刑法典》,陈志军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0]《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黄道秀等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
    [31]《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黄道秀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2]《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法典》,黄道秀、李国强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3]《罗马尼亚刑法典》,王秀梅、邱陵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4]《保加利亚刑法典》,陈志军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5]《匈牙利刑法典》,陈志军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6]《波兰刑法典》,陈志军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7]《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
    [38]《美国模范刑法典及其评注》,刘仁文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39]《加拿大刑事法典》,罗文波、冯凡英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0]《阿根廷刑法典》,于志刚译,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
    [41]《澳大利亚联邦刑法典》,张旭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2]《新西兰刑法典》,于志刚、赵书鸿译,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
    [43]《大洋洲十国刑法典》,于志刚、李洪磊译,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年版。
    [44]《喀麦隆刑法典》,于志刚、赵书鸿译,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
    [45]《尼日利亚刑法典》,于志刚、孙万怀、龙丽蓉译,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
    [46]《马耳他刑事法典》,李凤梅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7]《葡萄牙刑法典》,陈志军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48]《巴西刑法典》,陈志军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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