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督捕则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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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督捕则例》是清朝重要的政治法律制度,也是清初五大弊政之一(剃发、异服、圈地、投充、逃人法)。《督捕则例》的主要内容是清代关于抓捕逃人的法律规定。《督捕则例》在形式上经过了入关前的“逃人法”和入关后的《兵部督捕则例》和刑部《督捕则例》;在时间上从努尔哈赤“缉捕逃人,特为创典”(1587)开始到道光十四年(1834)增入最后1条例,前后进行了240余年,各朝都有修订,其内容最终为109条373款,主要包括处罚“逃人”、惩治隐匿“逃人”的窝主、规定有关人员的缉捕措施和奖惩办法三个方面;在实施上,经历了清初到康熙三十八年(1699)严厉实施、康熙三十八年(1699)到雍正二年(1734)缓和实施和雍正二年(1734)到清末懈怠实施三个阶段;在机构上,顺治十年(1653)十二月特设兵部都捕衙门专掌逃人事务、地方各省由派驻各省的满洲将军审理有关逃人案件,康熙三十八年(1699)裁撤兵部督捕衙门而将督捕事务“归并刑部审理”改称“督捕司”,雍正二年(1734)将刑部督捕二司一厅(前、后司,司务厅)改为一司。《八旗处分例·捕逃》、《吏部处分例·缉捕逃人》、《理藩院刑法·捕逃》补充了《督捕则例》的内容。
     清统治者非常重视《督捕则例》的修订与实施,在康熙三十八年(1699)以前,一直被朝廷视为“第一急务”,因此《督捕则例》不但与当时的社会政治生活有密切的关系,而且关系到清王朝的政治体制与法律权威,也体现出当时的司法过程和行政管理过程。
     《督捕则例》的实施,并没有带来清朝统治者所希望的结果,反而成为满洲贵族入关以后执行民族高压政策的罪证,它不仅给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族劳动人民造成了精神上、物质上的巨大苦痛和灾难,遭到了他们的强烈反抗,而且极大地影响到社会发展历史的进程,其社会效果极为恶劣。一是激化了当时的民族矛盾。由于清初大批逃人是满洲在与明朝的战争中从关内掠取的,许多逃人有家难归、求生无门,大量奴仆纷纷走上造反的道路;逃人法的实施使流民问题更难以解决;因逃人法严,对窝逃处罚更严,满汉官民矛盾突出。二是激化了阶级矛盾。由于在审理逃人案件上,满汉官员因认识和利益不同而出现分歧;逃人法重在窝逃,不但处理严厉,而且刑罚残酷,大大危及到汉官汉民的利益,因此遭到众多汉官的反对;逃人法波及范围广泛,官员为了保住自己的权位,不惜以扩大株连以彰显功绩,不法奸棍借机欺诈勒索,受害的人数众多,民间怨声载道。三是毁灭了人们的爱心和人性。逃人法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承认了满族贵族占有奴仆的合法性,而且利用国家权力制止奴仆逃亡,以保证满族贵族有剥削奴仆的权利;因为查解逃人是考核官吏的重要指标,地方官宁可误抓而不愿漏查,宁可造成冤案,也不愿冒失察之险;窝逃之法十分严厉,“一遇面生可疑之辈,即使不是逃人,也该疑作逃人”,更不敢施舍救济,否则极可能杀身破家、连累无数。四是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逃人法不利于流民的招抚,不但影响了荒地的开垦,社会生产难以恢复,而且严峻的逃人法使许多人惨遭杀害,破坏和减少了劳动力,在人人自危的情况下,也直接阻碍了商业发展。
     《督捕则例》在政治上体现了清王朝从“满汉畛域”到“满汉合一”的统治政策,表现出贵族与官僚政治的结合;在立法上,反映了以君主为主体的立法程序和融合应变的立法原则;在制度上,以连坐、利诱来构建国家的搜查体制,因而忽略了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及社会文化基础,连坐或牵连,实际使得官吏们无心防逃与缉逃,最后导致难以协调运作。《督捕则例》也试图和其他制度相衔接,首先是试图发挥奖惩制度的效用,但轻赏重罚;其次是试图与考核制度结合起来,但以一项指标而定升降,忽略了综合评定;再次试图与监督机制相结合,但严厉督促不能替代连坐带来的后果。因此《督捕则例》规定虽然具体,但很难发挥其应有的功效。
     清初力行逃人法,是为了扩大满族的利益,满族的社会准则是以他们多杀为荣耀、以抢掠为富足、以“杀”、“抢”为核心,这也就决定了逃人法的实施带有民族镇压的性质。法律的良好运行需要法制的稳定,虽然法律有顺应时势发展的特征,但统治者为达某一特定目的而不顾整体时局,对法律任意变更,这一方面使法律更难执行,另一方面也威胁政治统治秩序,更会使人们对法律失去信任。法律的实施需要社会力量的支持,在传统政治体制弊端日益显露的情况下,恶法作为权宜之计会一时发挥作用,达到统治者某些方面的目的,但没有社会力量支持的法律,迟早会推出历史舞台。
DuBuZeLi, an important political and legal system in the Qing Dynasty, was one of the five misrules (including tonsure, Manchu clothes compelling, land enclosure, penal servitude and the Escapee Law) of that time. DuBuZeLi was the law mainly about arresting escapees in the Qing Dynasty. With revision in different emperors' periods, its form evolved from "the Escapee Law", BinBuDuBuZeLi and DuBuZeLi, lasting more than 240 years. The final form was 109 articles 373 items. It mainly stipulated in concrete terms of arresting escapees, punishing those who sheltered escapees, and arresting measures, rewards and punishment. In practice, DuBuZeLi was strictly put into effect in 1699, lenitively implemented from the year 1699 to the year 1734, while loosely carried out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In the institution setting, the Ministry of Military was in charge of the escapee affair in 1653. In 1699, the Arresting Department of the Ministry of Punishment was responsible for it. In 1734, the Arresting Department was rearranged. DuBuZeLi was supplemented by BaQiChuFenLi, LiBuChuFenLi and LiFanYuanXingFa.
     The governors in the Qing Dynasty paid great attention to the revis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DuBuZeLi and it was regarded as the priority of the court till 1699. Therefore, DuBuZeLi was not only closely connected with the current social and political life of that time, but also was related to the political system and legal authority of the Qing Dynasty, and it reflected the judicial process and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as well.
     The implementation of DuBuZeLi did not bring the result that the governors expected; instead, it became the evidence of high-handed policy practiced by Manchu aristocrats after they took the regime. It not only made all nationalities suffered a lot physically and mentally and thus strongly resisted, but also greatly hindered the historical process of social development. The first bad result was that the nationality conflicts became acute. Many escapees were seized in the war between Manchu and the Ming Dynasty, they in succession became rebellious because they had no home to return and they barely lived. The Escapee Law made the refugee problem even harder to solv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Manchu and Han was prominent because of the restrict punishment on escapees and those who sheltered them. The second bad result was that class contradiction was intensified. Manchu and Han officials held different opinions on the issues of escapee because of their different understanding and interest. The Escapee Law punished escapee protectors severely even cruelly, so large number of Han officials opposed it. The Escapee Law was practiced extensively and involved many victims, so complaints among civilians were heard everywhere. The third bad result was that people's benevolence and humanity were ruined. The Escapee Law represented the interest of governing class; acknowledged the validity of Manchu possessing slaves and entitled Manchu aristocrats the right to use nation power to forbid escape and to exploit slaves. Identifying and arresting escapee was a very important guide line to evaluate officials, so the local officials preferred to mistakenly arrest a person rather than let him or her free. "A new face should be suspected as an escapee, if not an escapee". The punishment on sheltering escapees was even severe, so no one would give help to any escapee, or he and his family would be killed. The fourth bad result was that the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was greatly hindered. The Escapee Law made it difficult to console refugees, thus it influenced the reclamation of wasteland. What's more, the severe law killed many innocent people and reduced labor forces. The situation in which everyone felt unsafe directly held back the development of business.
     In politics, DuBuZeLi displayed that the governing policy changed from "separated Manchu and Han" into "united Manchu and Han" and it indicated the combination of aristocrats and bureaucrats in politics. In legislation, it showed that the principle was emperor-oriented and synergetic. In system, the searching system of embroilment and inducement ignored the interests between people and people as well as social and cultural basis. Thus, embroilment made it difficult for officials to fulfill their obligations. DuBuZeLi had been tried to combine with other systems, for instance, with the system of rewards and punishment, but with more emphasis on punishment. It had been tried to combine with examine system, but promotion or demotion based on this only item instead of on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And the combination with supervision system was not effective, either. Therefore, DuBuZeLi could not give itself to full play although it was specifically regulate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Escapee Law in the early Qing Dynasty was to expand the interest of Manchu who took pride in excessive killing and plundering and snatching. It possessed a distinguishing feature of nationality suppression. Although law should keep up with times, it still needed a stable legal system. If governors arbitrarily changed law without considering the situation in order to reach a particular purpose, on one hand, it would be hard to implement law; on the other hand, it would threaten the social and political order and people would loose confidence in law. The evil law might be somewhat effective as makeshift and let governors achieve particular purposes, but the disadvantages of traditional political system were increasingly emerg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law needed the support of people, and without it, the law would become useless and would be abandoned.
引文
[1](清)陆葇:《雅坪诗稿》卷12《逃人行》,康熙四十七年(1708)陆凌勋刻本。
    [2]即:剃发、易服、圈地、投充、逃人法。
    [1]马克思恩格斯:《费尔巴哈》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81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
    [2]关于这一问题将在本文“研究现状”部分予以详细阐述和论证。
    [1]杨一凡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四卷译文为《督捕则例的完成——清初的官僚制与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
    [1]孟森:《清史讲义》,中华书局,2006年,第145页。
    [2]该书编写组编写:《清史简编》,辽宁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79页。
    [3]戴逸主编:《简明清史》,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一册第207-208页。
    [4]王戎笙主编:《清代全史(第2卷)》,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68页。
    [1]刘家驹:《清朝初期的八旗圈地》,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64年。
    [1]参见柯平:《近年来西方汉学清史研究若干范式》,载《史学月刊》2005年第8期。
    [1]宋元强:《试论清朝前期的社会矛盾》载《山西师范学院学报》,1980年第5期。
    [2][日]谷井俊仁:《督捕则例的出现——清初的官僚制与社会》,载《日本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重要成果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93页。
    [3]洪焕椿:《清初农民军的联明抗清问题》,《历史研究》1978年第5期。
    [4](美)魏斐德著,陈苏镇、薄小莹等译:《洪业——清朝开国史》,江苏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58页。
    [5]顾诚:《论清初社会矛盾——兼论农民军的联明抗清》,《清史论丛》第2辑,中华书局,1980年。
    [1]郭松义:《江南地主阶级与清初中央集权的矛盾及其发展和变化》,《清史论丛》第1辑,中华书局,1979年。
    [2]李治亭主编:《清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514页。
    [1]柯平:《近年来西方汉学清史研究若干范式》,载《史学月刊》,2005年第8期。
    [2]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导论第2页。
    [1]赵吉惠著:《历史学方法论》,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89页。
    [2]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9年,第122页。
    [3]赵吉惠著:《历史学方法论》,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03页。
    [1]孟庆顺:《历史比较方法的功能》,《史学史研究》,1986年第3期,第1页。
    [2]赵吉惠著:《历史学方法论》,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52页。
    [3]赵吉惠著:《历史学方法论》,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52页。
    [1]孟庆顺:《历史比较方法的功能》,《史学史研究》,1986年第3期,第1-6页。
    [2]刘作翔主编:《法理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1页。
    [3]邱兴隆、许章润:《刑罚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4]朱光磊:《政治学概要》,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7页。
    [1]朱光磊:《政府过程的学说与方法及其在中国的适用问题》,《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4期,第44页。
    [2]朱光磊:《当代中国政府过程》,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1](德)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73页。
    [2]《史记》卷110《匈奴列传》,第2892页。
    [1]陈登原:《国史旧闻》,中华书局,2000年,第3册第133页。
    [2]李锡厚:《论驱口》,载《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2期。
    [3][清]顾炎武:《日知录》卷13《奴仆》。
    [4]《明史》卷130《郭英传》,第3822页。
    [5]《明史》卷210《王宗茂传》,第5556页。
    [6]陈登原:《国史旧闻》,中华书局,2000年,第3册第134、135页。
    [1]参见刘家驹:《清初政治发展史论集》,台湾商务印书馆,1978年,第178页。
    [2]《朝鲜成宗实录》卷94,八年(1477)五月丁卯条,日本东京东洋文化研究所影印本,1964年。
    [3]吴晗辑:《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中华书局,1980年,第2册第750页。
    [4]吴晗辑:《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中华书局,1980年,第2册第780页。
    [5]吴晗辑:《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中华书局,1980年,第2册第810页。
    [6]吴晗辑:《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中华书局,1980年,第2册第809页。
    [7]《朝鲜中宗实录》卷26,十一年八月戊寅:卷26,十一年九月乙酉;日本东京东洋文化研究所影印本,1964年。
    [8]据《明穆宗实录》卷7,隆庆元年四月辛亥;卷26,隆庆三年八月丁卯;《明神宗实录》卷8,隆庆六年十二月丁丑;卷20,万历元年十二月庚戌;卷30,万历二年十月丁巳;卷53,万历四年八月己丑;卷153,万历十二年甲午;卷165,万历十三年九月戊子,等各条统计。
    [9]《清太祖实录》卷5,天命三年夏四月乙巳条,中华书局影印本,1986年。
    [10]《清太祖实录》卷6,天命四年秋七月丙午条,中华书局影印本,1986年。
    [1]《清太祖实录》卷10,天命十一年五月癸卯条,中华书局影印本,1986年。
    [2](日)谷井俊仁:《督捕则例的完成——清初的官僚制与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94页。
    [3]《清世祖实录》卷15,顺治二年三月戊申条。
    [4]《清世祖实录》卷25,顺治三年夏四月辛卯条。
    [5]《清世祖实录》卷15,顺治二年夏四月癸亥条。
    [6]《清世祖实录》卷15,顺治二年夏四月辛巳条。
    [7]《清世祖实录》卷31,顺治四年三月己已条。
    [8]《清世祖实录》卷32,顺治四年六月丙戍条。
    [9]《清世祖实录》卷53,顺治八年二月丁酉条。
    [10]《清世祖实录》卷70,顺治九年十二月辛亥条。
    [1]光绪《清会典事例》卷156《户部·旗人买卖奴仆》条。
    [2](清)谈迁:《北游录·纪闻下·人市》条,中华书局,1960年,第386页。
    [3](清)陆燿:《切问斋文钞》卷19载李颙《与布抚台》,清道光间重刊本,该卷26页。
    [4]光绪《清会典事例》卷156《户部·出差官员驻防官兵买仆》条。
    [5]光绪《清会典事例》卷744《刑部·名例·徒流迁徙地方·历年事例·乾隆二年》。
    [6]《清世祖实录》卷59,顺治八年八月辛酉条。
    [7]《清世祖实录》卷59,顺治十一年八月甲戌条。
    [1]清朝八旗军队迅速进占北京,建立了全国统治,大量的八旗将士、官吏、满洲贵族。以及随行家属,包衣(奴仆)等涌入北京,这些人的生活来源如何解决?一时成了问题。以摄政王多尔衮为首的清廷决定圈占京郊的土地,解决八旗人的生计。顺治元年(1644)即下令将近京各州县的“无主荒田”,“尽行分给东来诸王、勋臣、兵丁人等,”不久又将圈地的范围扩大到直隶的河间、遵化、滦州、保定、永定等七府七十七州县内,圈占了大量土地,皇帝的谕旨却说是“无主荒田”,实际上是强行圈占民田,造成了大批农民失去土地。见郑秦:《清代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14页。
    [2]包衣就是奴仆,是满洲贵族及八旗军兵的奴仆。入关前叫包衣阿哈或包衣阿哈尼堪,简称包衣。入关以后,有时又叫“旗下家奴”或“家仆”。
    [3]戴逸主编:《简明清史》,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1册第67页。
    [4]张晋藩主编:《清朝法制史》中华书局,1998年,第78页。
    [5]张晋藩主编:《清朝法制史》中华书局,1998年,第491页。
    [6]戴逸主编:《简明清史》第1册第68页,人民出版社,1980年。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9页。亚里士多德认为奴隶制是合乎自然的制度,奴隶生来就比常人低劣,而且他们还有着与常人不同的性质:他们没有理性,他们不能统治自己而必须由他们的主人来统治。他们是工具,只不过是会说话的工具罢了。基于此,亚里士多德反对用严酷的刑罚镇压,但一直是站在奴隶主的立场。
    [2]王玉哲:《中华远古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21页。
    [3]胡厚宣、胡振宇:《殷商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80、208、209页。
    [1]顾德融、朱顺龙:《春秋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51页。
    [2]杨宽:《战国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83、187页。
    [3]《清史稿》卷143《刑法志二》,第4199页。
    [4]吕思勉:《两晋南北朝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第1020页。南朝刘宋时,尚书左丞孔稚珪以丁父忧去官,与兄孔仲智一起在家乡守墓,看到“仲智妾李氏骄妒无礼,稚珪白太守王敬则杀之”。见《南齐书》卷48《孔稚珪传》,第835页。
    [5]《宋书》卷88《沈文秀传》,第2222页。
    [6](宋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65《刑考四·刑制》。
    [1]《旧唐书》卷190《文苑王勃传》,第5005页。
    [2]薛梅卿点校:《宋刑统》卷28《捕亡律·知情人藏匿罪人》,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526-527页。
    [3]《南史》卷57《范云传》,第1418页。
    [1](元)许衡:《许文正公遗书》卷7《时务五事》,光绪庚辰(1880)春六安求我斋校刊刻本。
    [2]罗贤佑:《许衡、阿合马与元初汉法、回回法之争》载《民族研究》2005年第5期。
    [3]《元史》卷8《世祖纪五》,第158页。
    [4]《元史》卷105《刑法四》,第2688页。
    [5]《元史》卷10《世祖纪七》,第211页。
    [6]《元史》卷17《世祖纪十四》,第368页。
    [7]《元史》卷21《成宗纪四》,第458页。
    [8]《元史》卷26《仁宗纪三》,第592页。
    [9](元)许有壬:《至正集》卷77《正始十事》,台北商务印书馆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986年。“奥鲁官”是蒙古语,为管理军户、老少营和辎重的官员,职级虽不太高,皆由蒙古人充任。奥鲁官的职责是管理军户、签发军役、征收封椿钱,掌控着出征大军的兵源管理和经费筹集。
    [1]《元史》卷105《刑法四·捕亡》,第2689页。
    [2]《元史》卷103《刑法二·户婚》,第2644页。
    [3]张显清、林金树等:《明代政治史》,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724页。
    [4]南炳文、汤纲:《明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629、630页。
    [5](清)薛允升:《唐明律合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771页。
    [1]孟森:《清史讲义》,中华书局,2006年,第141-142页。
    [2]吴晗辑:《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中华书局,1980年,翁独健序第2页。
    [1]刘小萌:《满族从部落到国家的发展》,辽宁民族出版社,2001年,第402页。
    [2]《朝鲜世宗实录》卷88,二十三年(1441)二月癸未条,日本东京东洋文化研究所影印本,1964年。
    [3]《朝鲜成宗实录》卷255,二十二年(1491)七月丁亥条,日本东京东洋文化研究所影印本,1964年。
    [4]吴晗辑:《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中华书局,1980年,第2册第418页。
    [5]吴晗辑:《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中华书局,1980年,第2册第427页。
    [6]吴晗辑:《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中华书局,1980年,第2册第635页。
    [1]吴晗辑:《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中华书局,1980年,第2册第810页。
    [2]《清太祖实录》卷2,丁亥年(1587)夏六月壬午条。
    [3]吴晗辑:《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中华书局,1980年,第8册第3364页。
    [4]吴晗辑:《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中华书局,1980年,第8册第3369页。
    [5]吴晗辑:《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中华书局,1980年,第9册第3400页。
    [1]吴晗辑:《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中华书局,1980年,第9册第3593-3594页。
    [2]吴晗辑:《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中华书局,1980年,第9册第3665页。
    [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译注:《满文老档》,中华书局,1990年,第50页。
    [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译注:《满文老档》,中华书局,1990年,第1193页。
    [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译注:《满文老档》,中华书局,1990年,第193页。
    [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译注:《满文老档》,中华书局,1990年,第321页。
    [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译注:《满文老档》,中华书局,1990年,第366页
    [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译注:《满文老档》,中华书局,1990年,第389-392页。
    [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译注:《满文老档》,中华书局,1990年,第423-424页。
    [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译注:《满文老档》,中华书局,1990年,第450页。
    [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译注:《满文老档》,中华书局,1990年,第470页。
    [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译注:《满文老档》,中华书局,1990年,第488页。
    [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译注:《满文老档》,中华书局,1990年,第501页。
    [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译注:《满文老档》,中华书局,1990年,第493页。
    [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译注:《满文老档》,中华书局,1990年,第512页。
    [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译注:《满文老档》,中华书局,1990年,第516页。
    [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译注:《满文老档》,中华书局,1990年,第525-526页。
    [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译注:《满文老档》,中华书局,1990年,第529页。
    [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译注:《满文老档》,中华书局,1990年,第560页。
    [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盛京满文选人档》载《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十四辑,中华书局,1990年。
    [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译注:《满文老档》,中华书局.1990年,第808页。
    [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盛京满文逃人档》载《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十四辑,中华书局,1990年。
    [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译注:《满文老档》,中华书局,1990年,第911页。
    [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盛京满文逃人档》载《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十四辑,中华书局,1990年。
    [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译注:《满文老档》,中华书局,1990年,第912页。
    [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译注:《满文老档》,中华书局,1990年,第911页。
    [2]《建州闻见录》,转引自李治亭主编:《清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85页。
    [3]《清世祖实录》卷15《顺治二年三月戊申》,第3册第133页,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年。
    [1]孟昭信:《清初“逃人法”试探》,载《河北大学学报》,1981年第2期。
    [2]杨学琛:《关于清初的“逃人法”——兼论满族阶级斗争的特点和作用》载《历史研究》1979年第10期。
    [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译注:《满文老档》中华书局,1990年,第389页。
    [4]《清太宗实录》卷1,天命十一年九月甲戌,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年,第2册第26页。
    [1]《清太宗实录》卷5,天聪三年五月癸卯,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年。第2册第71页。
    [2]《清太宗实录》卷8,天聪五年二月庚申,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年,第2册第112页。
    [3]清官修:《清文献通考》卷203《刑考九·徒流》,浙江古籍出版社影印本,2000年,考6677页。
    [1]《清世祖实录》卷7,顺治元年八月丙辰,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年。
    [2]《清世祖实录》卷7,顺治元年八月癸亥,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年。
    [3]《清世祖实录》卷8,顺治元年九月丁酉,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年。
    [1]见(日)岛田正郎:《清律的成立》,载《法律论丛》第54卷2期,1981年;
    郑秦:《顺治三年律考》,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1期;
    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1](日)谷井俊仁:《督捕则例的出现——清初的官僚制与社会》,载《日本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重要成果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88页。
    [2](日)泷川政次郎:《清律的成立》,载《法曹杂志》第6卷第4号,1939年。
    [3](日)滋贺秀三:《清朝之法制》,载坂野正高等编《近代中国研究入门》,东京大学出版会,1974年。
    [4]《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汉籍目录》载:“大清律集解附例三十卷图一卷名例一卷附大清律附一卷新例一卷,清顺治三年官撰,大清律附顺治二年官撰,新例康熙三年官撰,顺治四年刊本,新例康熙三年刊,白玉堂藏板”。该所还藏有康熙四十五年刊本,雍正三年序刊本,乾隆二十一年吴江万氏刊本,乾隆三十三年(1768)官撰刊本,乾隆六十年(1795)官撰刊本,同治九年(1870)官撰刊本等《大清律例》。同朋社,1981年,第265页。
    [1]见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55页。
    [2]见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58-159页。
    [1](日)谷井俊仁:《督捕则例的出现——清初的官僚制与社会》,载《日本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重要成果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93页。
    [2]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57页。
    [1]清官修:《清文献通考》卷195《刑考一》,考6601页,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
    [2]孟昭信:《清初“逃人法”试探》,载《河北大学学报》,1981年第2期。
    [3]罗崇良:《略论顺治年间的“逃人”》,载《辽宁师范大学学报》,1986年第1期。
    [4]李子龙:《清初逃人问题初探》,载《江苏社会科学》,1998年第2期。
    [5]徐凯:《清逃人事件述略》,载《北京大学学报》1983年第2期。
    [6]吴伯娅:《试论清初逃人法的社会影响》,载《清史论丛》第3辑,中华书局,1982年。
    [1](日)织田万著,李秀清、王沛点校:《清国行政法》,47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2]王锺翰:《清史补考》,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l页。
    [3]杨学琛:《关于清初的‘逃人法'——兼论满族阶级斗争的特点和作用》载《历史研究》1979年第10期。
    [4]孟昭信:《清初“逃人法”试探》,载《明清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第337页,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
    [1]吴伯娅:《试论清初逃人法的社会影响》载《清史论丛》第3辑第130-139页,中华书局,1982年。
    [2]张德泽:《清代国家机关考略》第110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1年。
    [3]《刑部见行则例》在康熙二十八年(1689)撤消,“自后终清一代,各部署皆有则例,刑部但有《通行条例》与《章程》。不复以则例见称矣”。以此可见,则例最初就是例,而《刑部见行则例》废除后,例便专门为律的例,而其他部门的则例仍为本部门常行。见王锺翰:《清代则例及其与政法关系之研究》见《清史补考》第76页。辽宁大学出版社,2004年。
    [4]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第157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5]罗崇良:《略论顺治年间的“逃人”》载《辽宁师范大学学报》1986年第1期。
    [1]参见刘小萌:《八旗户籍中的旗下人诸名称考释》,载《社会科学辑刊》1987年第3期。
    [2]《清世祖实录》卷84,顺治十一年六月甲子。
    [3]《清世祖实录》卷66,顺治九年七月丙戌。
    [4]《清世祖实录》卷127,顺治十六年七月壬辰。
    [1]《清世祖实录》卷117,顺治十五年五月癸卯。
    [2]《清世祖实录》卷86,顺治十一年九月壬辰。
    [3]《清世祖实录》卷102,顺治十三年六月己丑。
    [4](日)谷井俊仁:《督捕则例的出现——清初的官僚制与社会》,载《日本学者考订中国法制史重要成果选译·明清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94页。
    [1]《清世祖实录》卷86,顺治十一年九月壬辰。
    [1]《清世祖实录》卷86,顺治十一年九月壬辰。
    [2](日)谷井俊仁:《督捕则例的出现——清初的官僚制与社会》,载《日本学者考订中国法制史重要成果选译·明清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99页。
    [1]《康熙会典》卷107,页9-10
    [2]北京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藏《清顺治朝题本》刑罚类,1451号
    [3]钟琦:《皇朝琐屑录》卷35,页6。
    [4]《康熙会典》卷107,页9
    [5](清)李渔:《资治新书二集》卷19《逃人一·发审事》见《李渔全集》第10册后698页,浙江古籍出版社,1992年。
    [1](清)李渔:《资治新书二集》卷9《逃人二·禁假冒逃人》见《李渔全集》第10册后338页,浙江古籍出版社,1992年。
    [2]从《清顺治朝题本》刑罚类947号档案看,顺治年间逃人中,个别也有满人正身旗人。
    [3]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855《督捕例·窝逃及邻佑人等分别治罪》第15576页,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据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原刻本影印本。
    [4]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855《督捕例·窝逃及邻佑人等分别治罪》第15576页,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据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原刻本影印本.
    [5]《清史稿》卷234《耿仲明传》,第9406页。
    [6]《康熙会典》卷107,页10下-11上
    [1]《清顺治朝题本》刑罚类,335号
    [2]《康熙会典》卷107,页19
    [3]《清顺治朝题本·隐匿类》第106号。
    [4]参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860《督捕例·文武官员功过》第15739-15744页,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据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原刻本影印本。
    [1]《清世祖实录》卷3,顺治十八年六月丁酉条。
    [2]《清史稿》卷250《吴正治传》。
    [3](清)张宸:《平圃杂记》,上海书店丛书集成续编史部第26册,1994年。
    [4]《清圣祖实录》卷88《康熙四年正月甲午》第4册第207页,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年。
    [5]《清史稿》卷250《吴正治传》,第9696页。
    [6](日)谷井俊仁:《督捕则例的出现——清初的官僚制与社会》,载《日本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重要成果选译》第118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
    [1]《清圣祖实录》卷39,康熙十一年八月己未。
    [1]郑秦:《清代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40页。
    [2]郑秦:《清代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63页。
    [1]《教民榜文》,杨一凡等点校:《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中国科学出版社,1994年,乙编第1册,第642-643页。
    [1]郑秦:《清代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16页。
    [1]《清史稿》卷139《兵制十·训练》,第4126页。
    [2]辽宁《清史简编》编写组:《清史简编》,辽宁人民出版,1980年,第442页。
    [1]《清宣宗实录》卷28,道光二年春正月癸酉。
    [2]《清宣宗实录》卷203,道光十一年十二月戊戌。
    [1](清)张光月:《例案全集》卷首《李馥序》,康熙六十一年序思敬堂刊本。
    [2](日)织田万著,李秀清、王沛点校:《清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47页。
    [3]光绪《大清会典》卷43《兵部·尚书侍郎职掌》,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据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原刻本影印本,第447页。
    [4](清)吴振域:《养吉斋丛录》,北京古籍出版社,1983年,第9页。
    [1]《清史稿》卷130《兵志一·八旗》,第3864页。
    [2]光绪《大清会典》卷84《八旗都统·职掌》,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据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原刻本影印本,第845页。
    [3]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144《八旗都统·公式·公署办事》,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据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原刻本影印本。
    [1]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158《步军统领·职制·断狱》,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据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原刻本影印本。
    [2]以上引文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0《宗人府·职制·议罪》,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据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原刻本影印本。
    [3]光绪《大清会典》卷1《宗人府·职掌》,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据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原刻本影印本,第33页。
    [4]光绪《大清会典》卷89《内务府·职掌》,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据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原刻本影印本,第905页。
    [5]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212《内务府·刑制·审谳》,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据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原刻本影印本。
    [6]光绪《大清会典》卷89《内务府·慎刑司》,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据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原刻本影 印本,第959页。
    [1](清)薛允升:《读例存疑》卷首《例言》。
    [1](日)织田万著,李秀清、王沛点校:《清国行政法》,47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1](清)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上《公过不可避》。
    [1]转引自王钟翰:《清史补考》,辽宁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46页。
    [2](清)刑部:《通行章程》卷上《有关文武议处议叙等五项申明旧章通行照办》。
    [3](清)薛允升:《读例存疑》卷首《例言》。
    [1]《清史稿》卷144《刑法志三》,第4206页。
    [1]《清史稿》卷115《职官志二》,第3299页。
    [2]光绪《清会典》卷68《理藩院·理刑清吏司》。
    [3]光绪《清会典事例》卷994《理藩院·刑法·名例》。
    [1]光绪《清会典》卷68《理藩院·理刑清吏司》。
    [2]达力扎布:《蒙古史纲要》,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437页。
    [1]《顺治朝题本》隐匿类三六七函三十四号,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转引自吴伯娅:《试论清初逃人法的社会影响》载《清史论丛》第3辑第130-139页,中华书局,1982年。
    [2](清)魏际端:《四此堂稿》卷3《移将军勿拿刺面逃人所扳窝家》,成都文伦书局,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铅印本。
    [3](清)仁和琴川居士辑:《皇清奏议》卷8载林起龙《更定八旗兵制疏》,台湾文海出版社影印本,1967年。
    [4]刘家驹:《顺治年间逃人问题》,《清初政治发展史论集》,台湾商务印书馆,1978年。
    [5](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第4册第2037页。
    [6]《清圣祖实录》卷42,康熙十二年六月乙卯条:“命禁止八旗包衣佐领下奴仆随主殉葬”。可见在此之前,奴仆随主殉葬的现象相当普遍。
    [7]《清世祖实录》卷102,顺治十三年六月己丑条。
    [1]参见罗崇良:《略论顺治年间的“选人”》,载《辽宁师范大学学报》,1986年第1期。
    [1]《清世祖实录》卷117,顺治十五年五月癸卯条。
    [2]《清圣祖实录》卷88《康熙四年正月甲午》第4册第207页,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年。
    [3]《清世祖实录》卷77,顺治十年秋七月丁酉条。
    [4]《清世祖实录》卷77,顺治十年秋七月壬寅条。
    [5]魏裔介(1616-1686),字石生,号贞庵,又号昆林,直隶柏乡(今属河北邢台)人,顺治三年(1646)进士。选庶吉士,历工兵二科给事中,积极为清政府谋划,颇受重用,擢左副都御史、左都御史、吏部尚书、保和殿大学士兼体部尚书,加太子太保,升太子太傅。充《世祖实录》总裁官。官至保和殿大学士,加太子太保。
    [6]钱仲联主编:《清诗纪事》,凤凰出版社,2004年,第1671页。
    [1]《清世祖实录》卷135,顺治十七年五月己卯条。
    [2]《清圣祖实录》卷2,顺治十八年五月壬子条。
    [3]《清圣祖实录》卷12,康熙三年六月甲午条。
    [4]《清圣祖实录》卷28,康熙八年(1669)二月戊午条。
    [5]以上档案见刘家驹:《顺治年间逃人问题》,《清初政治发展史论集》,台湾商务印书馆,1978年。
    [1](清)叶方恒主修:康熙《莱芜县志》卷十《艺文志·康熙九年十一月初一日知县叶方恒传集绅袍士民乡约人等宣讲本年十月初九日钦奉上谕》,康熙十二年刻本。叶方恒,字学亭,江苏昆山人,进士出身,康熙八年(1669)(1669),由贵阳推官任山东莱芜知县,在任期间,适逢连年干旱,青州饥民千余人流寓莱芜。其备资将流民遣归,并建社仓,建正率书院于城西,在宣传“上谕十六条”时,作讲语十六则以推广,收其主修《莱芜县志》中。因县志是其主修,其中溢美之词颇多。从他《申覆开矿详文》来看,他主张罢开铜铁矿所提的理由有五:一是糜费资本,无可赔补;二是伏莽发机,矿徒造反;三是潜踪之地,隐匿逃犯;四是引发争端,梃搏互伤;五是挖伤山脉,耗竭流泉。对逃人问题的顾虑仍是其主要理由,而他从康熙八年(1669)二月到九年三月在莱芜和泰安就拿解过逃人四十七起。顺治十二年(1655)诬告顾炎武“通海”,顾炎武在友人相助下出狱,其次年又派遣刺客伤顾炎武于南京太平门外,则可见县志中所赞美的“清白守节”、“政简刑清”等,多是编志人的奉承之词。
    [2](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19《刑名部·逃人·总论》,康熙三十八(1699)年种书堂刊本。
    [3](清)李渔:《资治新书二集》卷9《逃人一·通谕八属》见《李渔全集》,浙江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0册后337页。
    [1](清)李渔:《资治新书二集》卷19《逃人一·拿获逃人事》见《李渔全集》,浙江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0册后699页。
    [2](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5《筮仕部·禀帖赘说·上东兖钱道台之二》,康熙三十八(1699)年种书堂刊本。
    [3](清)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35《户政·八旗生计》载御史郝浴《上奉天府尹论逃人书》,光绪十七年(1891)上海广百宋斋校印本。
    [4]《清世祖实录》卷84,顺治十一年六月甲子条。
    [5]《清圣祖实录》卷39,康熙十一年六月丙午条。
    [1]《清史稿》卷250《吴正治传》,第9696页。
    [2]《清圣祖实录》卷59,康熙十五年春正月丁酉条。
    [3]《清圣祖实录》卷77,康熙十七年冬十月辛巳条。
    [4](清)王士禛:《香祖笔记》卷4,兵部督捕条,见《笔记小说大观》,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4年,第16册第19页。王士稹(1634—1711),字子真,贻上,号阮亭,又号渔洋山人。顺治十五年(1658)进士,出任扬州推官,后升礼部主事,官至刑部尚书,康熙四十三年(1704)罢官归里,谥文简。康熙二十九年曾经为督捕侍郎,故有此记。
    [1]郑秦:《康熙《现行则例》:从判例法到法典法的回归》,载《现代法学》1995年第2期。
    [2]《清史稿》卷142《刑法志一》,第4182页。盛符升是康熙时广西道试监察御史。御史的官署,从汉以来,称为御史台,所以称他为台官。见雍正时《清律集解附例》所载的图纳奏疏。
    [3]孟昭信:《清初“逃人法”试探》,载《河北大学学报》,1981年第2期。
    [4](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66页。
    [5]《清史稿》卷291《刘师恕传》,第10294页。
    [6]《清圣祖实录》卷199,康熙三十九年六月癸未条。
    [7]《清圣祖实录》卷273,康熙五十六年秋七月辛酉条。
    [1]《清圣祖实录》卷245,康熙五十年春正月戊申条。
    [2]《清圣祖实录》卷245,康熙五十年三月丁未条。
    [3]《清圣祖实录》卷224,康熙四十五年三月戊寅条。
    [4]《清史稿》卷114《职官志一》,第3288页。
    [1]苏亦工著:《明清律典与条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25页。
    [2](清)刘锦藻:《清续文献通考》卷247《刑考六·刑制》,浙江古籍出版社影印本,2000年。
    [3](清)薛允升:《读例存疑》卷首《自序》,
    [4]李治亭主编:《清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963页。
    [5]陈登原:《国史旧闻》,中华书局,2000年,第3册第477页。
    [6]韦庆远:《明清史新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239页。
    [7]韦庆远、柏桦编著:《中国政治制度史(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5页。
    [1]《清世宗实录》卷29,雍正三年二月辛未条。
    [2]《清世宗实录》卷49,雍正四年冬十月壬申条。
    [3]《清世宗实录》卷56,雍正五年夏四月乙卯条。
    [4]《清世宗实录》卷70,雍正六年六月丙戌条。
    [5]《清高宗实录》卷469,乾隆十九年七月丙申条。
    [6]《清史稿》卷316《努三传》,第10727页。
    [7]《清高宗实录》卷479,乾隆十九年十二月壬戌条。
    [1](清)祝庆祺、鲍书芸、潘文舫、何维楷编:《刑案汇览(三编)》,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1册第17-18页。
    [2]《清史稿》卷378《金应麟传》,第11590页。
    [3](清)阿桂等编纂:《八旬万寿盛典》卷25《盛世》,乾隆五十七年(1792)武英殿聚珍版刻本。
    [4](清)祝庆祺、鲍书芸、潘文舫、何维楷编:《刑案汇览(三编)》,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1册第19页。
    [1](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第4册第2037、2045页。
    [2]参见左云鹏:《清代旗下奴仆的地位及其变化》,载《陕西师范大学学报》,1980年第1期。
    [3]《清史稿》卷365《卓秉恬传》,第11440页。
    [4]《清宣宗实录》卷201,道光十一年十一月丁丑条。
    [5](清)屈大均:《广东新语》卷9《事语·贪吏》,中华书局,1997年。
    [6](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51-152页。
    [1](清)陆蓁:《雅坪诗稿》卷12《逃人行》,康熙四十七年(1708)陆凌勋刻本。清代反映逃人问题的文学作品并不多见,除蒲松龄《聊斋志异·仇大娘》涉及到国初立法最严的选人法,讲到解逃诬陷问题之外,很少有专门讲逃人事情的,这当然与清王朝的文化专制有关。邓之诚先生在编辑《清诗纪事初编》时,收集有方文(1612-1669)《都下竹枝词》、申涵光(1620-1677)《哀流民:和魏都谏》、熊伯龙(1619-1670)《滦城感怀》、丁耀亢(1599-1671)《捕逃行》等。美国学者白亚仁(Allan H.Barr)则关注到陆葇的《逃人行》,著有《试论陆葇《逃人行》的写作背景》,载《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2]王戎笙主编:《清代全史(第二卷)》,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69页。
    [3](清)魏裔介《兼济堂文集》卷9《查解宜责州县疏》,康熙五十年(1711)漳州龙江书院刻本。
    [4]李治亭主编:《清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445页。
    [5]《清史稿》卷282《姜希辙传》第10165页。
    [6]《钦定八旗通志》卷201《人物志·朱昌祚》p21-24。
    [1]乾隆《宝坻县志》卷17《艺文上》载巡抚王登联:《分圈路南土地疏》p33—36。
    [2](清)李渔:《资治新书二集》卷9《逃人二·禁假冒逃人》见《李渔全集》第10册后337-338页,浙江古籍出版社,1992年。
    [3]《清世祖实录》卷144《顺治十八年正月丁巳》第3册第1105页,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年。
    [1]《清世祖实录》卷86《顺治十一年八月甲戌》第3册第673页,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年。
    [2](清)李渔:《资治新书初集》卷5《文告部·逃人示》见《李渔全集》第10册前219页,浙江古籍出版社,1992年。
    [3](清)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九十二《兵政·蛮防》载陈起诗《平瑶议》,光绪二十三年(1897)思刊楼刊本。陈起诗(1795—1842),字敦甫,号筠心、云心,郴州雅溪人,道光九年(1829)进士,授吏部考功司兼稽勋司主事,因弹劾吏部尚书汤金钊不实被革职。著有《孔子年谱》、《四书求是录》、《补全唐诗选辑》、《罗经图考》、《四删诗》等。
    [1]《清世祖实录》卷118,顺治十五年五月癸卯条。
    [2](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19《刑名部·逃人·烟户造报》,康熙三十八(1699)年种书堂刊本。
    [3](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19《刑名部·逃人·拉橛》,康熙三十八(1699)年种书堂刊本。
    [4](清)李渔:《资治新书初集》卷5《文告部·选人示》见《李渔全集》第10册前221页,浙江古籍出版社,1992年。
    [5](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19《刑名部·逃人·窝逃》,康熙三十八(1699)年种书堂刊本。
    [6](清)李渔:《资治新书二集》卷5《文告部·逃人二·通谕八县》见《李渔全集》第10册后336-337页,浙江古籍出版社,1992年。
    [7]邓之诚:《清诗纪事初编》上册载申涵光《哀流民和魏都谏》,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46-147页。
    [1](清)张应昌:《清诗铎》卷16《赈饥平粜》引顾寿开《发仓谷》,上海古籍出版社,1960年,第534页。
    [2](清)李荫祖:《总督奏议》卷1,《哀民转徙疏》,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影印清刻本,2007年。
    [3](清)李荫祖《总督奏议》卷3《自陈不职疏》,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影印清刻本,2007年。
    [4](清)张应昌:《清诗铎》卷10《刑狱》引郑燮《私刑恶》,上海古籍出版社,1960年,第268页。
    [1]《清史稿》卷303《梁诗正传》,第10490页。
    [1]李治亭主编:《清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733页。
    [2]高王凌:《清代初期的人口数量和人口控制》,载《政府作用和角色问题的历史考察》,海洋出版社,2002年。
    [3](清)张玉书:《张文贞公集》卷7《记顺治间户口数目》。
    [1]以上引文见(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著,邓正来等译:《法律、立法与自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9页。
    [1]李景屏:《顺治与清初满汉关系的调节》,载《满族研究》1991年第2期。
    [2]参见吴伯娅:《试论清初逃人法的社会影响》载《清史论丛》第3辑,中华书局,1982年。
    [3]《清世祖实录》卷28,顺治三年九月乙酉条。
    [4]《清世祖实录》卷46,顺治六年九月己巳条。
    [5]《清世祖实录》卷47,顺治七年春正月己卯条。
    [6]《清史稿》卷234《耿仲明传》,第9406页。
    [1]《清世祖实录》卷49,顺治七年秋七月己亥条。
    [2]孟昭信:《清初“逃人法”试探》,载《河北大学学报》,1981年第2期。
    [3]《顺治朝题本·其他类》,第491函258号,转引自吴伯娅:《试论清初逃人法的社会影响》载《清史论丛》第3辑,中华书局,1982年。
    [4]吴伯娅:《试论清初逃人法的社会影响》载《清史论丛》第3辑,中华书局,1982年。
    [5]《清世祖实录》卷77,顺治十年秋七月壬寅条。
    [6]《清世祖实录》卷80,顺治十一年正月丁巳条。《皇清奏议》卷7《兵部督捕右侍郎魏琯罢籍没定逃窝疏》有该疏全文,《实录》有删节。
    [1]《清世祖实录》卷81,顺治十一年二月庚寅条。
    [2]《清世祖实录》卷83,顺治十一年五月甲辰条。
    [3]《清世祖实录》卷84,顺治十一年六月甲子条。
    [4]《清世祖实录》卷84,顺治十一年六月庚午条。
    [5]《清世祖实录》卷86,顺治十一年九月壬子条。
    [1]《清世祖实录》卷85,顺治十一年八月辛未条。
    [2]《清世祖实录》卷86,顺治十一年九月己丑条。
    [3]《清世祖实录》卷88,顺治十二年春正月丙午条。
    [4]《清世祖实录》卷88,顺治十二年春正月甲辰条。
    [1]《清世祖实录》卷88,顺治十二年春正月庚戌条。(清)蒋良骐:《东华录》卷7《顺治十二年正月》,中华书局,1980年,第117-118页。
    [2]孟昭信:《清初“逃人法”试探》,载《河北大学学报》,1981年第2期。
    [3]《清世祖实录》卷90,顺治十二年三月戊子条。
    [4]档案281.15,转引自刘家驹:《顺治年间逃人问题》,《清初政治发展史论集》,台湾商务印书馆,1978年。
    [1]《清世祖实录》卷88,顺治十二年春正月壬辰条。
    [2]《清世祖实录》卷90,顺治十二年三月辛亥条。
    [3]《清史稿》卷244《李裀传》,第9622页。
    [4]《清世祖实录》卷90,顺治十二年三月戊子条。
    [5]《清世祖实录》卷90,顺治十二年三月甲午条。
    [6]《清世祖实录》卷107,顺治十四年二月丙戌条。
    [7]《清世祖实录》卷116,顺治十五年夏四月己丑条。
    [8]《清世祖实录》卷117,顺治十五年五月癸卯条。
    [1]孟昭信:《康熙大帝全传》,吉林文史出版社,1987年,第595页。
    [2]《清圣祖实录》卷34康熙九年十月癸巳条。
    [3]《清史稿》卷250《吴正治传》。第9696页。
    [4]《清圣祖实录》卷59,康熙十五年春正月丁酉。
    [5]杜家骥:《八旗与清朝政治论稿》,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548页。
    [1]杜家骥:《八旗与清朝政治论稿》,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页。
    [2](美)阿列克斯德·托克威尔:《美国的民主》,转引自(美)魏斐德著,陈苏镇、薄小莹等译:《洪业:清朝开国史》,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3]王戎笙总主编,李洵、薛虹主编:《清代全史(第一卷)》,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42页。
    [1]王戎笙总主编,李洵、薛虹主编:《清代全史(第一卷)》,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355页。
    [2]韦庆远、柏桦编著:《中国政治制度史(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5页。
    [3](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22页。
    [4]王戎笙主编:《清代全史(第二卷)》,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6页。
    [1]参见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19-23页。
    [2]杜家骥:《八旗与清朝政治论稿》,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542页。
    [1](日)谷井俊仁:《督捕则例的出现——清初的官僚制与社会》,载《日本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重要成果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112页。
    [2](日)谷井俊仁:《督捕则例的出现——清初的官僚制与社会》,载《日本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重要成果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103、104页。
    [3](美)魏斐德著,陈苏镇、薄小莹等译:《洪业:清朝开国史》,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58页。
    [4](美)魏斐德著,陈苏镇、薄小莹等译:《洪业:清朝开国史》,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73页。
    [1](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著,邓正来等译:《法律、立法与自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第200页。
    [1](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著,刘培峰、刘骁军译:《法律的成长》,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页。
    [2](清)刘锦藻:《清续文献通考》卷242《刑考一》,浙江古籍出版社影印本,2000年。
    [3]《大清律例凡例》,载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29页。
    [1]吴晗辑:《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中华书局,1980年,第4册第1340页。
    [2]刘小萌:《满族从部落到国家的发展》,辽宁民族出版社,2001年,第29页。
    [3](朝鲜)李民突著,辽宁大学历史系校释:《建州闻见录》,辽宁大学历史系清初史料丛刊第九种本,1978年,第42页。
    [1]李光涛:《明清档案论文集》,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6年,第706-707页。
    [2]刘小萌:《满族从部落到国家的发展》,辽宁民族出版社,2001年,第382页。
    [1](奥)凯尔森著,沈宗灵译:《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137页。
    [2](清)储方庆:《储遯庵文集》卷5《立法议》清康熙四十一年(1702)宜兴储氏刻本。
    [3](奥)凯尔森著,沈宗灵译:《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9页。
    [1]韦庆远、柏桦编著:《中国政治制度史(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6页。
    [2](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26页。
    [3](日)谷井俊仁:《督捕则例的出现——清初的官僚制与社会》,载《日本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重要成果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104页。
    [1](明)陈龙正:《畿亭全书》卷23《乡筹·保甲》,日本东京内阁文库藏清刊本。
    [2]以上档案见刘家驹:《顺治年间逃人问题》,《清初政治发展史论集》,台湾商务印书馆,1978年。
    [3](日)谷井俊仁:《督捕则例的出现——清初的官僚制与社会》,载《日本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重要成果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105页。
    [4]《皇朝经世文续编》卷80《兵政十九·苗防》载陈起诗《平猺议》。
    [1](清)李渔:《资治新书初集》卷5《文告部·逃人示》见《李渔全集》,浙江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0册前221页。
    [2]《清世祖实录》卷84,顺治十一年六月甲子。
    [3](清)李渔:《资治新书二集》卷5《文移部·咨总镇》见《李渔全集》,浙江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0册后153页。
    [4](清)李渔:《资治新书二集》卷12《文告部·警戒衙役示》见《李渔全集》,浙江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0册后429页。
    [5](清)李渔:《资治新书初集》卷2《文移部·行衢巡道牌》见《李渔全集》,浙江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0册前88页。
    [6]《清世祖实录》卷86,顺治十一年九月壬辰条。
    [7](英)亚当·斯密著,王亚南、郭大力译:《国富论》,商务印书馆,1972年,第14页。
    [1](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52页。
    [2](英)爱德华·汤普森著,沈汉、王加丰译:《共有的习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11页。
    [1](德)韦伯著,洪天富译:《儒教与道教》,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8页。
    [2](美)黄宗智著:《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
    [3](美)孔飞力著,陈兼等译:《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第246页。
    [1](清)钱泳:《履园丛话》卷1《旧闻·田价》,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27页。
    [2](清)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编》卷15《吏政一·吏论上》载李之芳《请除无益条例疏》,光绪十七年(1891)上海广百宋斋校印本。
    [3](清)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编》卷15《吏政一·吏论上》载徐越《省科条以培治本疏》,光绪十七年(1891)上海广百宋斋校印本。
    [4]《清史稿》卷111《选举志六》。
    [5](清)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编》卷13《治体七·用人》载潘耒《上某学士书》,光绪十七年(1891)上海广百宋斋校印本。
    [1]《清圣祖实录》卷24,康熙六年冬十月乙未条。
    [2](清)郑端:《政学录》卷4《弥捕盗贼》,载《官箴书集成》第2册,黄山书社,1997年。
    [3](清)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编》卷15,《吏政一·吏论上》徐越:《省科条以培治本疏》,光绪十七年(1891)上海广百宋斋校印本。
    [4](清)田文镜:《钦颁州县事宜》,《借粜仓谷》。
    [5](清)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编》卷16《吏政二·吏论下》载汪志伊;《敬陈吏治三事疏》,光绪十七年(1891)上海广百宋斋校印本。
    [6]《清圣祖实录》卷13,康熙三年十二月壬午条。
    [7]《清圣祖实录》卷45,康熙十三年正月丁酉条。
    [1]参见吴振钧:《权力监督与制衡》的基本原理部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
    [1]柏桦:《明清州县官群体》,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3页。
    [2]《清世祖实录》卷26,顺治三年五月庚戌条。
    [3]《清世祖实录》卷43,顺治六年三月甲申条。
    [4]参见魏千志:《从清初五大弊政看当时的社会矛盾》,载《河北大学学报》,1991年第4期。
    [5]《清世祖实录》卷84,顺治十一年六月庚午条。
    [6]吴伯娅:《试论清初逃人法的社会影响》,《清史论丛》第3辑,中华书局,1982年,第139页。
    [1](美)魏斐德著,陈苏镇、薄小莹等译:《洪业:清朝开国史》,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62页。
    [2]韦庆远:《明清史新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430页。
    [3](美)魏斐德著,陈苏镇、薄小莹等译:《洪业:清朝开国史》,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64页。
    [4](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66页。
    [5]《清世祖实录》卷117,顺治十五年五月癸卯条。
    [6](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67页。
    [1](美)魏斐德著,陈苏镇、薄小莹等译:《洪业:清朝开国史》,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08页。
    [2]参见郭成康:《18世纪的中国与世界·政治卷》,辽海出版社,1999年版,第407-408页。
    [1]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导论第2页。
    [2](清)万维翰:《幕学举要·钱谷》,载《官箴书集成》,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第4册第741页。
    [1](清)张德昌:《清诗铎》卷22载张鹏翀《经史法戒诗》,中华书局,1960年,第801页。
    1.(奥)凯尔森著,沈宗灵译:《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
    2.(朝鲜)官修:《朝鲜实录》,日本东京东洋文化研究所影印本,1964年。
    3.(朝鲜)李民突著,辽宁大学历史系校释:《建州闻见录》,辽宁大学历史系清初史料丛刊第九种本,1978年。
    4.(德)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姬敬武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9年。
    5.(德)韦伯著,洪天富译:《儒教与道教》,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
    6.(东汉)班固:《汉书》,中华书局点校本,1962年。
    7.(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
    8.(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97年。
    9.(汉)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点校本,1959年。
    10.(后晋)刘昫:《旧唐书》,中华书局点校本,1975年。
    11.(美)白亚仁(Allan H.Barr):《试论陆菜《逃人行》的写作背景》,载《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12.(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著,刘培峰、刘骁军译:《法律的成长》,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
    13.(美)黄宗智著:《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
    14.(美)孔飞力著,陈兼等译:《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
    15.(美)魏斐德著,陈苏镇、薄小莹等译:《洪业:清朝开国史》,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
    16.(明)陈龙正:《畿亭全书》,日本东京内阁文库藏清刊本。
    17.(明)宋濂等:《元史》,中华书局点校本,1976年。
    18.(南朝梁)沈约:《宋书》,中华书局点校本,1974年。
    19.(清)阿桂等编纂:《八旬万寿盛典》,乾隆五十七年(1792)武英殿聚珍版刻本。
    20.(清)储方庆:《储遥庵文集》卷5《立法议》清康熙四十一年(1702)宜兴储氏刻本。
    21.(清)顾炎武:《日知录》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
    22.(清)官修:《康熙会典》,康熙二十九年(1690)内府刊本。
    23.(清)官修:《清德宗实录》,中华书局影印本,1987年。
    24.(清)官修:《清高宗实录》,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1986年。
    25.(清)官修:《清穆宗实录》,中华书局影印本,1987年。
    26.(清)官修:《清仁宗实录》,中华书局影印本,1986年。
    27.(清)官修:《清圣祖实录》,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年。
    28.(清)官修:《清世宗实录》,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年。
    29.(清)官修:《清世祖实录》,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年。
    30.(清)官修:《清太宗实录》,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年。
    31.(清)官修:《清太宗实录》,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年。
    32.(清)官修:《清太祖实录》,中华书局影印本,1986年。
    33.(清)官修:《清文宗实录》,中华书局影印本,1986年。
    34.(清)官修:《清宣宗实录》,中华书局影印本,1986-1987年。
    35.(清)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编》,光绪十七年(1891)上海广百宋斋校印本。
    36.(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康熙三十八(1699)年种书堂刊本。
    37.(清)纪昀等:《钦定八旗通志》,吉林文史出版社,2002年。
    38.(清)蒋良骐:《东华录》,中华书局,1980年。
    39.(清)李荫祖《总督奏议》,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影印清刻本,2007年。
    40.(清)李渔:《资治新书》见《李渔全集》,浙江古籍出版社,1992年。
    41.(清)刘锦藻:《清续文献通考》,浙江古籍出版社影印本,2000年。
    42.(清)陆葇:《雅坪诗稿》,康熙四十七年(1708)陆凌勋刻本。
    43.(清)陆燿:《切问斋文钞》,清道光間重刊本。
    44.(清)钱泳:《履园丛话》,中华书局,1979年。
    45.(清)屈大均:《广东新语》,中华书局,1997年。
    46.(清)仁和琴川居士辑:《皇清奏议》,台湾文海出版社影印本,1967年。
    47.(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
    48.(清)沈贤书、孙尔耆:《钦定增修六部处分则例》,清光绪二年(1876)刻本。
    49.(清)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光绪二十三年(1897)思刊楼刊本。
    50.(清)谈迁:《北游录》,中华书局,1960年。
    51.(清)田文镜:《钦颁州县事宜》,清道光八年(1828)刊本。
    52.(清)万维翰:《幕学举要·钱谷》,载《官箴书集成》,黄山书社,1997年。
    53.(清)汪辉祖:《学治臆说》载《官箴书集成》,黄山书社,1997年。
    54.(清)王士稹:《香祖笔记》见《笔记小说大观》,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4年。
    55.(清)魏际端:《四此堂稿》,成都文伦书局,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铅印本。
    56.(清)魏裔介:《魏文毅公奏议》,商务印书馆,1936年。
    57.(清)魏裔介《兼济堂文集》,康熙五十年(1711)漳州龙江书院刻本。
    58.(清)吴振域:《养吉斋丛录》北京古籍出版社,1983年。
    59.(清)刑部:《通行章程》,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影印清刻本。
    60.(清)薛允升:《读例存疑》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年。
    61.(清)薛允升:《唐明律合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
    62.(清)叶方恒主修:康熙《莱芜县志》,康熙十二年(1673)刻本。
    63.(清)张宸:《平圃杂记》,上海书店丛书集成续编史部第26册,1994年。
    64.(清)张光月:《例案全集》卷首《李馥序》,康熙六十一年序思敬堂刊本。
    65.(清)张廷玉等:《明史》,中华书局点校本,1974年。
    66.(清)张应昌:《清诗铎》,上海古籍出版社,196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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