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过失的理论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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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犯罪过失作为过失犯罪的主观侧面,一直是过失犯罪研究的重心,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人们逐渐发现了犯罪过失的独特内容,但诸多问题尚未妥善解决,需要更深入的研究。本文在厘清犯罪过失概念的基础上,基于其心理结构进行犯罪过失的理论构造,并探讨其在犯罪论中的体系性归属,力求建立科学、完整的犯罪过失理论。全文共分六章。
     第一章为绪论,共分三节,说明了本文的研究动机、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犯罪过失的存在价值及其被发现的曲折过程激发了本人研究的兴趣,故尝试着走进犯罪过失的迷宫,希求获知犯罪过失独立的内容、结构和地位。欲实现这一研究目的,须有妥当的方法论立场和具体的研究方法。经验主义主张认识的一元论,认为价值源于实存的结构,而非人为的概念转换;理性主义主张认识的二元论,认为只有通过认识主体的理解才能建立起理性的价值体系。但一元论与二元论并非绝然对立的关系,在体系性理论的建构中本应区分评价对象与对象性评价,在价值目标的设定上必须坚持方法的二元论,而在素材来源和实现手段上则应贯彻方法的一元论。就具体的研究方法而言,除了历史的方法、比较的方法、综合的方法、分析的方法和实证的方法外,更应在一种体系性的思考中以问题分析为径路,对理论建构的各个部分进行深入的探讨,以建构既能在逻辑上顺畅自为,又能在实践中有所作为的理论。
     第二章是犯罪过失的学说史考察,共分四节,分别考察了我国大陆地区、大陆法系地区、英美法系地区和前苏联及俄罗斯的犯罪过失规定和学说理论,为犯罪过失理论的科学建构提供可资借鉴的材料。总体观之,人们大致是在与犯罪故意的区分中逐渐认识到犯罪过失的,在进一步的研究中才将犯罪过失与意外事件区别开来,进而研究犯罪过失的相关内容。就我国大陆地区而言,古代对犯罪过失虽曾有精细的认识,但称谓繁多、彼此缺乏继承性,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也没有上升到理论的高度;近代则主要借鉴大陆法系的过失理论,初步建立了犯罪过失的理论体系;现代的犯罪过失理论则经历了从全面苏化到百家争鸣的历程。就大陆法系而言,德、日刑法典中都没有犯罪过失的概念规定,但两国的犯罪过失理论相对发达,注重对犯罪过失的单独探讨,都先后存在传统过失理论与现代过失理论的激烈论争,德国发展出了容许的危险原则和信赖原则,日本则提出了危惧感说,对监督过失也有着深入的研究;意大利的注释法学派是过失理论的创始人,现代犯罪过失理论侧重客观化的理解,提出了推定过失的概念。在英美法系中,犯罪过失一般是作为主观心态的具体形式,在过失的判断上都主张一般化的客观标准,犯罪过失的内容与其发达的诉讼制度结合在一起,但英国的犯罪过失不包括轻率,美国的犯罪过失则包括轻率与疏忽。前苏联与俄罗斯的犯罪过失具有较强的继受性,注重探讨过失的具体内容和心理结构,将过失分为轻信过失与疏忽过失,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了新的过失类型:无知过失与意志疏忽。
     第三章是犯罪过失的概念厘清,具体包括三个部分,从有利于发挥概念机能的目的出发,确定了考察犯罪过失的方法,在对相关学说评介的基础上提出了犯罪过失应有的概念。犯罪过失概念是按照概念规则对其本质特征进行的整合和抽象,学界于此已有多种见解。无认识说反映了人们在主观责任萌芽时期对犯罪过失的朴素认识,在区分故意与非故意上具有重要的意义;不注意说则是自然科学主义风潮下对犯罪过失的心理追问,为规范的犯罪过失概念提供了存在论上的实证基础;能预见说从预见能力的角度寻求过失的归责根据,有利于明晰犯罪过失与意外事件之间的界分,但不能合理处理允许的危险和超越承担过失的情形;义务违反说提出了规范的犯罪过失概念,但若将违反的义务单纯理解为对结果预见义务,则在允许危险的场合有扩大过失犯的范围之嫌,若认为包括结果避免义务,又会导致犯罪过失的客观化,且不能与犯罪故意相区分;希望避免说以犯罪故意为模本型构过失,忽视了犯罪过失自身的心理结构,所谓希望避免的意志因素不过是人为的拟制或强行的替代;综合说试图用多种要素定义犯罪过失的概念,但缺乏相关概念法则的整合和抽象,不是合取堆砌,就是扩展泛化。结合犯罪过失的事实特征和评价目的,犯罪过失应当包括三大要素:心理的要素、伦理的要素和规范的要素。因此,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能够认识、应当认识但没有正确认识侵害法益的行为的危害性质及其避免措施的状态。
     第四章是犯罪过失的心理结构,本章共分四节,在确定罪过及其心理过程的基础上分析了犯罪过失的意识状态与意志状态,并从心理的角度对相关主观心态进行了甄别。犯罪过失作为罪过的一种形式,对其进行刑事考察的时点应该是行为时,而非行为前或行为后。知、情、意虽是一个统一的心理过程,但在规范的意义上情感不应成为刑法规制的对象。在犯罪意识的层面,就疏忽大意的过失而言,无论行为前对行为的危害性质是否有认识,行为人在行为中对行为的危害性质及其避免措施都没有认识;过于自信的行为人在行为中虽然已经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质,但又轻信能够通过一定的措施避免法益侵害的发生,最终否定了行为的危害性质,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否定性认识;因此,犯罪过失的意识状态表现为对行为的危害性质及其避免措施没有正确认识的状态。犯罪的意志因素以犯罪意识为前提,不仅包括为实现行为的目的而控制行为的心理过程,也包括在认识到行为危害性质的情况下对所侵害的法益的态度。犯罪过失的意志态度是没有形成能够避免法益侵害的意志态度,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由于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质及其避免措施,所以不存在对其希望、放任或反对的意志态度;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中,由于行为人错误地认为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体现了其希望避免法益侵害的意志态度,但这种态度并不能有效地避免对法益的侵害。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分中存在意志说、认识说、否定说等诸多观点,但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只有坚持整体化的区分标志,才能在二者之间划定妥当的界分,即在最终的认识层面上,否定了行为危害性质的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对此依然有认识的是间接故意;而这种差别反映在意志态度上,就是避免法益侵害与容认法益侵害的不同。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在认识状态上的彼此对立,决定了相互间不可能出现转化的情形。
     第五章是犯罪过失的理论构造,包括四个部分,在梳理构造犯罪过失理论的必要前提后,从伦理、规范和心理的维度重新建构了犯罪过失的理论。犯罪过失的心理结构只是为刑事评价提供了事实基础,只有通过价值的评价才能提供对其非难的根据,而价值评价需要具备相应的前提条件。犯罪过失在各种行为理论下的存在空间和价值都不妥当,只有在可控制条件说下才有合理的存在。犯罪成立意义上的刑事归责,是将已经发生的法益侵害归咎于行为人的过程,但作为其归责根据的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和人格责任论等主张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无论故意犯,还是过失犯,其应有的主观归责根据都是行为人在行为时能够形成、应当形成但没有形成能够避免法益侵害的意志控制状态。因此,对犯罪过失的归责既要考虑行为人形成这一意志控制的可能性,也要存在规范期待形成这一意志控制的必要性。无论人类的意志事实上是否自由,就刑事归责而言,必须假定人类存在相对的意志自由;在犯罪过失的情形下,还必须假定行为人正确认识行为的危害性质后,一定会形成避免法益侵害的意志控制,否则对其归责就不具有合理性。
     注意能力是犯罪过失的伦理要素,是注意义务的前提,其内容仅限于认识能力,不包括客观上实施特定避免措施的能力,即排除不应有的缺陷以后,行为人在行为时认识行为的危害性质及其避免措施的能力。在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上,客观说、主观说和折衷说都局限于判断对象的争议,注意能力的认定应由判断主体依据自己积累的有关能力的知识和经验进行判断:在行为时的客观环境下,具有特定能力特征的行为人能否认识其行为的危害性质及其避免措施。在注意能力的程度上存在具体预见说和抽象说的对立,彼此都脱离了注意能力存在的价值目的,实则应以行为人能够预见到行为是一种危害行为、且能够预见到可能采取的避免措施为已足。
     注意义务是犯罪过失的核心要素,指行为时被规范期待发挥自己注意能力、正确认识行为的危害性质及其避免措施的义务,故不应包括主观上的赋予动机义务和客观上的结果避免义务。以内容是否明确划分注意义务的形式根据,包括明示的注意义务和暗含的注意义务。在允许的危险的情形下,行为人的注意义务只包括相应的预防准则内的避免措施,导致法益侵害发生的危险是规范通过预防准则消减以后允许的危险,不能期待行为人再认识其是实质的危险,故行为人对发生的法益侵害不承担过失的责任。信赖原则以允许的危险为基础,在行为参与人之间合理地分配了注意义务,行为人只有在信赖他人不会违背各自的注意义务的前提下,才能得出行为是允许的危险行为的结论,故行为人的注意义务不包括他人违背其注意义务的内容。在监督过失下,规范延长了行为人可控制条件的内容,包括了他人的行为和制度的缺陷,但不需要行为人对法益侵害的发生有具体的预见,只要监督者能够认识到不履行监督义务是一种危害行为,并且能够认识监督义务的内容即可。
     不注意是犯罪过失的心理要素,指在具有注意义务的前提下,没有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质及其避免措施的事实状态,主要表现为没有注意、注意的不良转移、注意的分配不当、注意力不集中等情形。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过于自信的过失在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质后,存在希望避免法益侵害的意志态度,且客观上也往往采取一定的避免措施;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并无避免法益侵害的态度和措施,故过于自信过失的不注意程度更低,可非难性更小。超越承担过失或无知过失中,无论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自己不能控制某一行为,都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没有实质的危险,但都存在认识行为危害性质的注意能力,故二者是疏忽大意过失的不注意情形。结果假定发生的情形下,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的风险没有实现,法益侵害实现的风险是允许范围内的风险,故不存在可归责的不注意。阶段性过失中,并不是客观上存在数个过失的实行行为,而是行为人违反了数个允许的危险的预防准则,错失了更多的避免法益侵害的机会,客观上依然只是一个侵害法益的实行行为。共同过失在规范的解释论上没有存在的可能性,在理论上也没有存在的合理性,在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场合,可以将其他行为人的行为视为应该控制的行为条件,延长行为人的注意义务的内容,以监督过失论处;在过失促成其他行为人犯罪的场合,根据过失构成的开放性,应直接以单独的过失犯论处。
     第六章是犯罪过失在犯罪论中的体系性归属,共分两节,分别讨论了犯罪过失在大陆法系和我国大陆地区犯罪论体系中的具体定位。在大陆法系中,古典犯罪论体系、新古典犯罪论体系将犯罪过失视为责任的要素,有违犯罪论体系的阶层判断;在目的犯罪论体系、新古典及目的性的综合体系中,犯罪过失获得了双重的地位,但其内在要素的划分并不明确;在目的理性的犯罪论体系中,只承认有认识过失的构成要件地位,有违犯罪过失的统一性。犯罪过失在通说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应分层考察,在构成要件阶段应考察最终是否存在正确认识的事实状态;在违法性阶段则应确定是否需要行为人对法益侵害的事实予以预见;在责任阶段则应考察是否具备可期待的注意能力。在我国大陆地区的犯罪论体系中,传统的四要件理论将犯罪过失视为犯罪主观要件的内容,但又强调对预见能力和预见义务的考察,致使认定犯罪过失时在各大要件之间往返奔波,有重复评价之嫌;两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实是古典犯罪论体系的变体,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则与新古典暨目的性的犯罪论体系相差无几,固有的缺陷并没有克服。传统的四要件理论中各构成要件的排列顺序需要修正,应结合客观实践,从便于法律的理解与适用出发,首先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整体判断其危害性的有无和大致程度,如需要刑罚处罚,再按照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犯罪主体要件的顺序考察其符合哪一具体的犯罪构成。在修正后的犯罪论体系中,犯罪过失的心理要素、规范要素和伦理要素应分别纳入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和犯罪主体要件。
As the subjective profile, criminal negligence is the core in the study on negligent crime at all times. The particular contents of criminal negligence are found gradually, but there are lots of matters not to be solved well. This doctoral dissertation which divides into six chapters constructs the theory of criminal negligence and discusses its systematic orientation based on its psychologic concept in order to acquire a scientific and integrated theory of criminal negligence.
     The first chapter is the prolegomenon to this paper, which divides into three sections and explains the motivation, the intention and the means to study criminal negligence. The difficult course to discover its value and contents inspires me to study it. There should be right methodological standpoint and idiographic means in order to achieve this intention. Empiricism claims monism which is a view that value root in reality rather than artificial concept, but rationalism insists on dualism which considers rational value system only can be set up by the understanding of people. However, both of them are not opposite to each other, dualism should be accepted in setting intention of value, while monism should be taken in choosing material and means. There should be a means of problem-thinking in system besides means of history, compare, synthesis and demonstration, in order to construct logistic and effectual system info.
     The second chapter which divides into four sections reviews the academic history of criminal negligence in Chinese Mainland, U.S.S.R., Russia and the areas of continent law system and common law system. As a whole, criminal negligence was found in the distinguishing from criminal intent, then was considered different from accident, and so was studied gradually. In Chinese Mainland, uniform concept of criminal negligence did not formed though there was refined cognition about it in antiquity; the rudimental system info of criminal negligence came into being in neoteric times by learning the theory of criminal negligence in continent law system; while, the theory of criminal negligence today developped from Soviet Russia and take on a new look of controversy. In areas of continent law system, there is no provision about criminal negligence in criminal law in Germany and Japan, but the theory of criminal negligence is with tail in the water, discussing it separately and debating drastically between old school and new school. The principle of allowable dangers and the principle of trust formed in Germany, while the doctrine of discomposure and the supervisory negligence appeared in Japan. The annotate school in Italy is the founder of criminal negligence theory, but the morder negligent theory emphasizes particularly on external profile, and brings forward putative negligence. In common law system, criminal negligence is one of the mens rea, and the generic external criterion is put forward with the mature system of litigation. The criminal negligence in U.K. doesn't include the recklessness, but the one of U.S.A. comprises it. The criminal negligence of U.S.S.R. and Russia is successional, its contents and psychologic structure is focused, being divided into overconfident negligence and inattentive negligence, and evolves new types, namely, ignorant negligence and volitive negligence.
     The third chapter which divides into three sections confirms the proper concept of criminal negligence based on other doctrines about it. The concept of criminal negligence abstracts the essential characters of it according as the regulations of concept. There are lots of doctrines about it. The doctrine of no-congition reflects the simple episteme about criminal negligence in the bud of subjective responsibility; the inattentive viewpoint focuses on the psychologic contents of it under the tidal current of naturalism, laying a ontological foundation for the value concept; the foreseeable opinion looks for the reprehensive reason from the attention ability, which is in favor of distinguishing the criminal negligence from accident, but it can't interpret allowable dangers or activity-adoption negligence; the doctrine of offending against duty of care brings forward normative criminal negligence, but the negligent crime will be extent in allowable dangers if the duty of care means the duty to foresee the harm, or the criminal negligence will be objectified if the duty of care includes the measures to avoid the harm; the allegation of wishing avoidance originated from the structure of criminal intent, its volitive content is either artificial draft or compulsive substitute; the doctrine of synthesis tries to define criminal negligence by lots of elements, but it is either a stack or a dilation. According to the factual characters and the evaluated intention of criminal negligence, it should include the elements of psychology, ethic and criterion. Therefore, criminal negligence is the state that the actor doesn't cognize the harmful qualities of his conduct or the measures to avoid it, though he can and should cognize them when he does it.
     The fourth chapter which divides into four sections probes into the psychologic structure of criminal negligence after the concept of mens rea and its psychologic contens being definitized. As one of the mens rea, it's not the ones occurred before or after conduct but the ones occurred in company with conduct that should be reviewed in criminal law. Emotion ought not to be reviewed in criterion, though cognition, emotion and volition are unitive. In the cognition of inattentive negligence, the actor doesn't cognize the harmful qualities of his conduct or the measures to avoid it, whether he cognized them before or not; however, the overconfident actor cognizes them, but he denies his act is dangerous at last because of his credulity, as is a negative cognition attached some conditions. Thus the cognition of criminal negligence is a state that the actor doesn't cognize the harmful qualities of his conduct or the measures to avoid it. The criminal cognition is the precondition to the criminal volition, which includes the psychologic state to control his act and the attitude towards the offended interests when he cognizes his harmful act. The volition of criminal negligence is that the actor doesn't form the effectual attitude to avoid offence, that is to say, there is no attitude in inattentive negligence because the actor doesn't cognize the harmful act and the means of avoidance; the attitude in overconfident negligence is to avoid the harm because he thinks the harm will not happen by error, but this attitude can't avoid the harm to interests. There are lots of doctrines in cognition, volition or syncretism to distinguish between overconfident negligence and indirect intent, but anyone of them is deficient. The holistic criterion only can distinguish them validly, namely, it is overconfident negligence if the actor cognizes the harmful act at last, otherwise it is indirect intent, and this difference reflects the unlikeness in criminal volition. There are no transformation between criminal negligence and criminal intent because either of them is opposite to each other.
     The fifth chapter which divides into four sections reconstructs the theory of criminal negligence from the angles of ethic, law and psychology after clearing up necessary premises. The psychologic structure of criminal negligence is just the factual base for criminal estimation, so there should be some preconditions for reproaching the actor who offends negligenct crime. There is no proper scope or value for criminal negligence in lots of theoretics about act except the controllable doctrine. The criminal condemn determined the crime is pinning the violated interests on the actor, but none of deontological condemn, societal condemn and personality condemn can be regarded as the foundation of responsibility because of their deficiencies. The foundation of subjective responsibility either in negligent crime or intentional crime should be that the actor doesn't form the volitive state to avoid the dangers of act, though he can and should form it when he does it. So the condemn to criminal negligence should take the possibility and necessary of volition controlling into account. Whether the anthropic volition is free or not, it should be assumed relative free in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nd we must assume that the actor will form the volitive state to avoid the dangers of act if he cognizes the harmful act, otherwise it is irrational to criminate him.
     The attention ability is the ethical element of criminal negligence and the precondition of the duty of care, whose contents limit to cognition ability, namely, the ability to cognize the dangers of act and its avoidance means after removing his indign vice, not including the ability of taking means to avoid dangers. As for the estimation criterion of attention ability, all the theories of objectivism, subjectivism and eclecticism limit to estimation object. The estimator should estimate whether the actor can cognize the harmful act and its avoidance means under the circumstance when hen acts, according to his knowledge and experience about ability. It is opposite state between concrete cognition and rough cognition in extent of attention ability, but both of them deviate from its value intent, so the sure extent is that the actor can cognize his harmful act and its avoidance means.
     The duty of care is the core element of criminal negligence, which is the duty that the actor exerts his attention ability to congnize his harmful act and its avoidance means, not including the subjective duty of endowing with motivation and objective duty of taking avoidance means. The duty of care divides into obvious ones and implied ones in the light of its definitude. Under the allowable danger, the duty of care just includes avoidance means according to relevant and preventive rules which reduce the essential danger of the harmful act, so we shouldn't expect the actor to cognize it again, and we can't impute the happened damage to the actor under this circumstance. The duty of care is well distributed among participants under the principle of trust based on the allowable danger, so the actor must trust other participants will carry out their duty of care, otherwise he can't cognize the dangerous act is allowable in law, that is to say, it is not the duty of care for the actor that the other participants will violate their duty of care. The controllable condition is prolonged under supervisory negligence, which includes the act of others and the defective institution, but the actor is not demanded to congnize the concrete harmful results, he is just required to have cognizance of his supervisory duty.
     Inattention is the psychologic factor of criminal negligence, which means the factual state that the actor doesn't cognize the harmful act and its avoidance means though he has the duty of care. The main form of inattention is no-attention, improper diversion of attention, inappropriate divide of attention and no-focusing of attention ability. Under the same conditions, there is a volitional attitude to avoid the damage and some avoidance means to have be taken in overconfident negligence after the actor cognizes the harmful act; however, none of them exists in inattentive negligence, so the extend of overconfident negligence is slighter than that of inattentive negligence. Whether the actor cognizes he can't control the act in negligence exceeded attention ability or ignorant negligence, he considers the act is no factual danger, but he has the attention ability cognizing the harmful act, so both of them just happened in inattentive negligence. Supposing the harmful result will still occur even if the actor performed his duty well, it is not the danger that the actor violated the duty of care but the allowable danger that happened in violating interests, so there is no imputable inattention. There is no several negligenct acts but only one negligent act in staggered negligence, in which the actor violates several precautionary rules of allowable danger, blundering away several chances to avoid the harm. There is no possibility for joint negligence in legal interpretation, neither is there rationality for it in theory. In violating joint duties of care, the duty of care is extended to the acts of others, so the actor should be punished by supervisory negligence; in causing crimes of others negligently, the actor should be punished by individual negligence according to the opening constitution of negligent crime.
     The sixth chapter which divides into two sections researches the systematic station of criminal negligence in system of criminal theory in Chinese Mainland and continent law system. In continent law system, both of the classic criminal theory and the neoclassicism criminal theory regard the criminal negligence as the factor of responsibility, which disobeys the staggered estimation of criminal theory; in the teleology criminal theory and the criminal theory teleology-neoclassicism synthesis the criminal negligence has double stations, which inner elements are not definite. In common doctrine of three-stratum criminal theory, the criminal negligence should be reviewed by delamination, reviewing whether the actor cognizes the harmful act and its avoidance means at last in the phase of criminal constitution, confirming whether the actor is demanded to cognize them in the phase of illegality, and ascertaining whether the actor has the attention ability in the phase of responsibility. In the criminal theory of Chinese Mainland, the traditional four-element theory treats the criminal negligence as the contents of subjective constitution of crime, but insists on reviewing attention ability and forecast duty, which forms appraising repeatedly in determinating the criminal negligence; the two-stratum criminal theory is actually the variation of the classic criminal theory, ant the three-stratum criminal theory is similar to the criminal theory teleology-neoclassicism synthesis, so the inherent defects still exist there. The tactic order of elements in the traditional four-element theory needs amending, namely, according to the impersonal practice and the aim to apprehend and apply the criminal law, firstly judging whether the whole violated interests need penalty after finding out the fact, then reviewing which rule the act accords with in the order arranged by objective elements, subjective elements, object elements and subject elements. In the amended system of criminal theory, the psychologic element, canonical element and ethical element should be respectively put in subjective elements, object elements and subject elements.
引文
1转引自[日]藤木英雄:《过失犯——新旧过失论争》(前言),东京:学阳书房,1981年版,第1页。
    2许玉秀:《主观与客观之间——主观理论与客观归责》,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63页。
    3[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12页。
    4[日]甲斐克则:“过失犯的基础理论”,高铭暄、赵秉志主编:《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5[俄]H.Ф.库兹涅佐娃、И.М.佳日科娃主编:《俄罗斯刑法教程(总论)上卷犯罪论》,黄道秀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21页。
    7许玉秀:《主观与客观之间——主观理论与客观归责》,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37页
    8刘明祥主编:《过失犯研究——以交通过失和医疗过失为中心》,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前言页。
    9姜伟:《罪过形式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8页。
    10许玉秀:《主观与客观之间——主观理论与客观归责》,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29页。
    11[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12页。
    12[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720页。
    13许玉秀:《主观与客观之间——主观理论与客观归责》,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38页。
    14姜伟:《罪过形式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4页。
    15[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2-23页。
    16许玉秀:《主观与客观之间——主观理论与客观归责》,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63页。
    17转引自简竹君:“过失犯个别化理论和过失犯实务案例的研究”,台湾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2005年7月,第6页。
    18廖正豪:《过失犯论》,台北: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250页。
    19郑善印:“新旧过失理论之内涵”,蔡墩铭主编:《刑法争议问题研究》,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117页。
    20廖正豪:《过失犯论》,台北: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243页。
    21但也有学者认为新过失论援引行政法规上的义务来确定“行为基准”,会使过失犯成为行政法规违法的结果加重犯,反而扩大了处罚范围。具体参见[日]西田典之:《刑法总论》,东京:弘文堂,2006年版,第243页。
    22郑善印:“新旧过失理论之内涵”,蔡墩铭主编:《刑法争议问题研究》,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116页。
    24林东茂:《刑法综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5页。
    25简竹君:“过失犯个别化理论和过失犯实务案例的研究”,台湾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2005年7月,第8页。
    26许玉秀:《主观与客观之间——主观理论与客观归责》,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66页。
    27周光权:《犯罪论体系的改造》,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89页。
    28许玉秀:《主观与客观之间——主观理论与客观归责》,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66页。
    29[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63页。
    30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页。
    31杨耕、陈志良、马俊:《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7页。
    32肖前:《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1994年版,第672页。
    33[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3页。
    34[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6页。
    35[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7-128页。
    36[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9-130页。
    37[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45页。
    38时延安:“体系化思考与问题意识——系统思维视域内的刑法学”,《刑事法周刊网》,http://www.fatianxia.com/criminallaw/list.asp?id=24396.访问日期2010年7月18日。
    39[德]BerndSCHUNEMANN:“传统过失刑事责任观念在当代社会中的弊病——新的趋势与展望”,王秀梅译,《法学家》,2001年第3期,第122页。
    40周密:《中国刑法史》,北京: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41页。
    41林亚刚:“我国古代刑法中的犯罪过失概念剖析”,《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3期,第348页。
    42李光灿、宁汉林主编:《中国刑法通史》(第二分册),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03-104页。
    43廖正豪:《过失犯论》,台北: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47页。
    44蔡枢衡:《中国刑法史》,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51页。
    45李光灿、宁汉林主编:《中国刑法通史》(第二分册),辽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53页。
    46刘庆飞:“近代中国刑法中的‘故意过失’学说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6年9月,第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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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徐朝阳:《中国刑法溯源》,上海: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125页。
    49李光灿、宁汉林主编:《中国刑法通史》(第二分册),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02-2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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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转引自[日]西田太一郎:《中国刑法史研究》,段秋关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95页。
    52转引自蔡枢衡:《中国刑法史》,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74页。
    53转引自[日]西田太一郎:《中国刑法史研究》,段秋关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96页。
    54[日]西田太一郎:《中国刑法史研究》,段秋关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98页。
    55侯国云:《过失犯罪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61页。
    56转引自[日]西田太一郎:《中国刑法史研究》,段秋关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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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甘雨沛主编:《刑法学专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86页。
    59侯国云:《过失犯罪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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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蔡枢衡:《中国刑法史》,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76页。
    62孙国祥等:《过失犯罪导论》,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8页。
    63高绍先:《法史探微》,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0-51页。
    64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26页。
    65张晋藩等:《中国刑法史新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3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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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日]西田太一郎:《中国刑法史研究》,段秋关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01页。
    68孙国祥等:《过失犯罪导论》,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8页。
    69姜伟:《罪过形式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5页。
    70蔡枢衡:《中国刑法史》,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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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姜伟:《罪过形式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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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徐步垣:《刑法义例》,上海:中华书局,1932年版,第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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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徐步垣:《刑法义例》,上海:中华书局,1932年版,第65-67页。
    87姜伟:《罪过形式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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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韩小梅:“日本犯罪过失研究”,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09年4月,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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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廖正豪:《过失犯论》,台北: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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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姜伟:《罪过形式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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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郑善印:“新旧过失理论之内涵”,蔡墩铭主编:《刑法争议问题研究》,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112页。
    103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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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廖正豪:《过失犯论》,台北: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7页。
    108黄丁全:“过失犯理论的现代课题”,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7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71页。
    109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57-163页。
    110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2页。
    111廖正豪:《过失犯论》,台北: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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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林东茂:《刑法综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2页。
    114[德]BerndSCHUNEMANN:“传统过失刑事责任观念在当代社会中的弊病——新的趋势与展望”,王秀梅译,《法学家》,2001年第3期,第116页。
    115程皓:《注意义务比较研究:以德日刑法理论和刑事判例为中心》,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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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8[德]约翰内斯韦塞尔斯:《德国刑法总论》,李昌珂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99页。
    119[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31-732页。
    120黄丁全:“过失犯理论的现代课题”,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7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73页。
    121廖正豪:《过失犯论》,台北: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35页。
    122黎宏:“日本近现代刑法学的发展历程及其借鉴意义”,《法学评论》,2004年第5期,第115页。
    123林亚刚:《犯罪过失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页。
    124廖正豪:《过失犯论》,台北: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43页。
    125截止2005年共修改了21次,具体参见张明楷译:《日本刑法典(第2版)》(译序),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126黎宏:“日本近现代刑法学的发展历程及其借鉴意义”,《法学评论》,2004年第5期,第120页。
    127韩小梅:“日本犯罪过失研究”,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09年4月,第7页。
    128[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刘明祥、王昭武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07页。
    129[日]甲斐克则:“过失犯的基础理论”,高铭暄、赵秉志主编:《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130郑善印:“新旧过失理论之内涵”,蔡墩铭主编:《刑法争议问题研究》,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111页。
    131[日]甲斐克则:“过失犯的基础理论”,高铭暄、赵秉志主编:《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132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35页。
    133[日]甲斐克则:“过失犯的基础理论”,高铭暄、赵秉志主编:《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134[日]川端博:《刑法总论讲义》,东京:成文堂,1995年版,第190页。
    135[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刘明祥、王昭武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10页。
    136[日]藤木英雄:《过失犯的理论》,东京:有信堂,1980年版,第1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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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8[日]甲斐克则:“过失犯的基础理论”,高铭暄、赵秉志主编:《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
    139[日]古川伸彦:《刑事过失论序说》,东京:成文堂,2007年版,第171页。
    140赵慧:《刑法上的信赖原则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9页。
    141[日]甲斐克则:“过失犯的基础理论”,高铭暄、赵秉志主编:《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142蔡墩铭:《唐律与近世刑事立法之比较研究》,台北:汉苑出版社,1976年版,第160页。
    143林亚刚:《犯罪过失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页。
    144廖正豪:《过失犯论》,台北: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16页。
    145黄风译注:《最新意大利刑法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1页。
    146黄风译注:《最新意大利刑法典》(前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7页。
    147陈忠林:《意大利刑法纲要》,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5页。
    148[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评,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3页。
    149鲜铁可:《新刑法中的危险犯》,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18页。
    150黄风译注:《最新意大利刑法典》(前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7页。
    151[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评,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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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3陈忠林:《意大利刑法纲要》,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6-127页。
    154[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评,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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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7陈忠林:《意大利刑法纲要》,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7-128页。
    158[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评,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5页。
    159[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评,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8页。
    160[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评,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1-202页。
    161金凯编著:《比较刑法》,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90页。
    162王雨田著:《英国刑法犯意研究——比较法视野下的分析与思考》,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163王雨田著:《英国刑法犯意研究——比较法视野下的分析与思考》,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但也有学者认为是14世纪以后法律才注意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具体参见郑祝君:“英美法时代性背景下的制度变迁”,《法商研究》,2002年第2期,第136页。
    164Glanville Williams, Criminal law:The General Part.2d.Stevens&Sons.Ltd,1961. p.30.
    165Clarkson, Kenting:Criminal law:cases and materials (Fourth Edition). London, Sweet&Maxell limited,1998. p.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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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3[俄]H.Ф.库兹涅佐娃、И.М.佳日科娃主编:《俄罗斯刑法教程(总论)上卷犯罪论》,黄道秀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29页。
    224[俄]H.Ф.库兹涅佐娃、И.М.佳日科娃主编:《俄罗斯刑法教程(总论)上卷犯罪论》,黄道秀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22页。
    225[俄]H.Ф.库兹涅佐娃、И.М.佳日科娃主编:《俄罗斯刑法教程(总论)上卷犯罪论》,黄道秀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24页。
    226[前苏]贝斯特罗娃:《苏维埃刑法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4年版,第60页。
    227[俄]H.Ф.库兹涅佐娃、И.М.佳日科娃主编:《俄罗斯刑法教程(总论)上卷犯罪论》,黄道秀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24页。
    228[前苏]孟沙金主编:《苏联刑法总论(下册)》,彭仲文译,上海:大东书局1950年版,第375页。
    229[前苏]И.С.戈列利克等:《在科技革命条件下如何打击犯罪》,王长青、毛树智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第105页。
    230我国有学者认为,无知过失也是以有认识为前提,完全等同于“超越承担过失”。具体参见周光权:《注意义务研究》,北京: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5页。
    231[前苏]N.C.戈列利克等:《在科技革命条件下如何打击犯罪》,王长青、毛树智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第95页。
    232侯国云:《过失犯罪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69页。
    233[德]约翰内斯韦塞尔斯,李昌珂译:《德国刑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15页。
    234对于作为行为而言,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了行为的危害性,就可以通过放弃实施该行为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对于不作为行为而言,不但要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还必须认识到相应的避免措施才能有效地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235彭聃龄主编:《普通心理学(修订版)》,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7页。
    236[日]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5页。
    237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3页。
    238彭聃龄主编:《普通心理学(修订版)》,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8页。
    239黄希庭:《心理学导论》,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434-435页。
    240本文中的法益仅指刑法法益,亦即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为了行文简洁,对此以法益代称。
    241崔胜实:“过失渎职犯罪研究”,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论文,2005年4月,第52页。
    242崔胜实:“过失渎职犯罪研究”,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论文,2005年4月,第53页。
    243姜伟:《罪过形式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01页。
    244李居全:“论英国刑法学中的犯罪过失概念——兼论犯罪过失的本质”,《法学评论》,2007年第1期,第124页。
    245崔胜实:“过失渎职犯罪研究”,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论文,2005年4月,第53页。
    246姜伟:《罪过形式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49页。
    247林亚刚:《犯罪过失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页。
    248韩忠谟,《刑法原理》,台北:雨利美术印刷有限公司,1981年版,第121页。类似的观点见高仰止:《刑法总则理论与实用》,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6年版,第261页。
    249转引自藤木英雄:《过失犯的理论》,东京:有信堂,1969年,第17页。
    250黎藩:《刑法总则ABC》,上海:ABC丛书社,1931年版,第50页。
    251林亚刚:《犯罪过失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19页。
    252林亚刚:《犯罪过失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页。
    253林亚刚:《犯罪过失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8页。
    254洪福增:《刑事责任之理论》,台湾刑事法杂志社1988年修正再版,第262-263页。
    255[日]大塚仁等编:《刑法解释大全(第二版)》第3卷,东京:青林书院,1999年版,第346页。
    256林东茂:《刑法综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8页。
    257[日]山口厚:《从新判例看刑法》(第2版),付立庆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0页。
    258转引自韩小梅:“日本犯罪过失研究”,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09年4月,第15页。
    259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容许的危险不等于大陆法系所谓的“允许的危险”,后者是指为了救济其他利益不得不允许具有实质危险的行为存在。具体参见黎宏:《刑法总论问题思考》,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75页。
    260[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1页。
    261转引自洪福增:《刑事责任之理论》,台北:刑事法杂志社,1988年版,第263页。
    262余天民著:《刑法与犯罪研究》,重庆:正中书局,1945年版第97页。
    263转引自程皓:《注意义务比较研究:以德日刑法理论和刑事判例为中心》,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0页。
    264林亚刚:《犯罪过失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19页。
    265孙国祥等:《过失犯罪导论》,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79页。
    266陈兴良:《刑法哲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80页。
    267胡鹰:《过失犯罪的定罪与量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69-70页。
    268赵秉志:“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问题探讨”,高铭暄、赵秉志主编:《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8页。
    269许玉秀:《主观与客观之间——主观理论与客观归责》,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236页。
    270姜伟:《罪过形式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页。
    272[前苏]贝斯特罗娃著:《苏维埃刑法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4年版,第58页。
    273[俄]H.Ф.库兹涅佐娃、И.М.佳日科娃主编:《俄罗斯刑法教程(总论)上卷犯罪论》,黄道秀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27页。
    274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30-131页。
    275刘生荣:《犯罪构成原理》,北京:法律出版杜,1997年版,第212-214页。
    276韩小梅:“日本犯罪过失研究”,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09年4月,第10页。
    277赵秉志:“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问题探讨”,高铭暄、赵秉志主编:《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9页。
    278冯军:《刑事责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45页。
    279韩小梅:《日本犯罪过失研究》,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论文,2009年4月,第113页。
    280陈忠林:《刑法散得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60页。
    281何怀宏:《伦理学是什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8页。
    282[美]弗兰克梯利:《伦理学导论》,何意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页。
    283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8页。
    284[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61页。
    285但否定的归责的理由有所不同,主要表现为缺乏因果关系、没有注意义务、不能客观归责或不可抗力等。具体参见[日]中山研一等编:《现代刑法讲座》第1卷,东京:成文堂,1979年版,第328页;[日]大谷实:《刑法讲义·刑法Ⅰ总论》,东京:悠悠社,2001年版,第56页;[日]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第三版),冯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6页;[日]山中敬一:《刑法总论》Ⅰ,东京:成文堂,1999年版,第376页;[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701页;[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注评版,第199页。
    286本文如无特别说明,注意义务一词都是指行为人发挥预见能力认识行为的危害性质及其避免措施的义务,而不包括行为人如何实施行为去避免法益侵害的所谓客观注意义务。
    287[德]卡马克思、弗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6-17页。
    288[德]卡·马克思、弗·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6页。
    289鲜铁可:《新刑法中的危险犯》,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46页。
    290陈兴良:《刑法哲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91页。
    292李永升:《刑法学的基本范畴研究》,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3页。
    293周光权:《犯罪论体系的改造》,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82页。
    294宣炳昭、黄志正编著:《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刑法学研究综述》,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01页。
    295宣炳昭、黄志正编著:《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刑法学研究综述》,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03页。
    296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二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页。
    297[德]李斯特著,施密特修订:《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60页。
    298[德]约翰内斯韦塞尔斯:《德国刑法总论》,李昌珂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19页。
    299郑建才:《刑法总则》,台北:三民书局,1982年版,第120页。
    300罗大华:《犯罪心理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版,第253页。
    301宣炳昭、黄志正编著:《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刑法学研究综述》,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02页。
    302宣炳昭、黄志正编著:《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刑法学研究综述》,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02-203页。
    303孙国祥等:《过失犯罪导论》,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79页。
    304陈忠林:《意大利刑法纲要》,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6页。
    305张明楷:“论疏忽大意的过失”,《法律学习与研究》,1989年第1期,第48页。
    306冯军:《刑事责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50-151页。
    307冯军:《刑事责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61页。
    308[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12页。
    309具体参见柯耀程:《变动中的刑法思想》,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4-148页。
    311叶奕乾等主编:《普通心理学》(修订二版),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
    312彭聃龄主编:《普通心理学(修订版)》,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7-198页。
    313叶奕乾等主编:《普通心理学》(修订二版),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
    314陈兴良:《刑法哲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1页。
    315黄希庭:《心理学导论》,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549页。
    316彭聃龄主编:《普通心理学(修订版)》,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65页。
    317袁彬:《刑法的心理学分析》,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3-124页。
    318温建辉:“将情感因素纳入罪过理论的探索”,《社会科学家》,2007年第5期,第103页。
    319张波:“罪过基本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论文,2008年3月,第102页。
    320陈兴良:《刑法哲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2页。
    321姜伟:《罪过形式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6页。
    322李永升:《犯罪论前沿问题研究》,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3页。
    323袁彬:《刑法的心理学分析》,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4页。
    324袁彬:《刑法的心理学分析》,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2页。
    325李永升:《刑法学的基本范畴研究》,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页。
    326黎藩:《刑法总则ABC》,上海:ABC丛书社,1931年版,第51页。
    327余天民:《刑法与犯罪研究》,重庆:正中书局,1945年版,第98页。
    328郑建才:《刑法总则》,台北:三民书局,1982年版,第113页。
    329廖正豪:《过失犯论》,台北: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122页。
    330林亚刚:《犯罪过失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5-236页。
    331何秉松主编:《刑法学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83-84页。
    332甘雨沛主编:《刑法学专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66页。
    333[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29页。
    334[日]花井哲也:《过失犯的基本构造》,东京:信山社,1992年版,第188页。
    335刘宪权、杨兴培:《刑法学专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5页。
    336姜伟:《罪过形式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07页。
    337余天民著:《刑法与犯罪研究》,重庆:正中书局,1945年版第98页。
    338廖正豪:《过失犯论》,台北: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122页。
    339林亚刚:《犯罪过失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6页。
    340杨兴培:“论犯罪过失的形式与内容”,《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3期,第8页。
    341[俄]H.Ф.库兹涅佐娃、И.М.佳日科娃主编:《俄罗斯刑法教程(总论)上卷犯罪论》,黄道秀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24页。
    342张炳明等:《过失犯罪的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6页。
    343黎宏:《刑法总论问题思考》,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5页。
    344姜伟:《罪过形式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65-266页。
    345姜伟:《罪过形式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8页。
    346[俄]H.Ф.库兹涅佐娃、И.М.佳日科娃主编:《俄罗斯刑法教程(总论)上卷犯罪论》,黄道秀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23页。
    347张波:“罪过基本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论文,2008年3月,第92页。
    348张炳明等:《过失犯罪的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页。
    349[前苏]乌切夫斯基:《苏维埃刑法中的罪过》,莫斯科:苏联国家法律书籍出版局,1950年版,第300-301页。转引自[前苏]ВФ基里钦科著:《苏维埃刑法中错误的意义》,蔡枢衡泽,北京: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90页。
    350[德]李斯特著,施密特修订:《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03页。
    351田宏杰:《违法性认识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8页。
    352转引自廖正豪:《过失犯论》,台北: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136页。
    353黄希庭:《心理学导论》,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549页。
    354黄希庭:《心理学导论》,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552页。
    355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88页。
    356姜伟:《罪过形式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7页。
    357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22页。
    358蔡墩铭:“犯罪成立要件与主观要素”,蔡墩铭著:《现代刑法思潮与刑事立法》,台北:汉林出版社1977年版,第235页。
    359刘期湘:《过失犯中的违反注意义务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7页。
    360许玉秀:《主观与客观之间——主观理论与客观归责》,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24页。
    361许玉秀:《主观与客观之间——主观理论与客观归责》,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03页。
    362张波:“罪过基本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论文,2008年3月,第101页。
    363向朝阳:《中国刑法学教程》,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6页。
    364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37页。
    365林亚刚:《犯罪过失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7-228页。
    366张明楷:“论疏忽大意的过失”,《法律学习与研究》,1989年第1期,第46页。
    367[俄]H.Ф.库兹涅佐娃、И.М.佳日科娃主编:《俄罗斯刑法教程(总论)上卷犯罪论》,黄道秀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27页。
    368杨兴培:“论犯罪过失的形式与内容”,《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3期,第9页。
    369蔡墩铭:“过失之心理研究”,台湾《刑事法杂志》,第19卷(1975年)第3期,第56页。
    370李居全:“论英国刑法学中的犯罪过失概念——兼论犯罪过失的本质”,《法学评论》,2007年第1期,第125页。
    371向朝阳:《中国刑法学教程》,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5页。
    372赵秉志:“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问题探讨”,高铭暄、赵秉志主编:《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8页。
    373赵秉志:“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问题探讨”,高铭暄、赵秉志主编:《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0页。
    374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03页。
    375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上编),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13页。
    376肖冬梅:“监督过失犯罪研究”,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论文,2009年6月,第51页。
    377张炳明等:《过失犯罪的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页。
    378高艳军、杨立新:“疏忽大意过失犯罪主观责任的认定”,《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第50页。
    379蔡墩铭:“过失之心理研究”,台湾《刑事法杂志》,第19卷(1975年)第3期,第56页。
    380[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27页。
    381刘珺:“论疏忽大意过失”,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5年4月,第18页。
    382张纪寒:“论有认识犯罪过失的要素及构造”,《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第63页。
    383廖正豪:《过失犯论》,台北: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123-124页。
    384[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95页。赵秉志:“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问题探讨”,高铭暄、赵秉志主编:《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8页。
    385周光权:“论放任”,《政法论坛》,2005年第5期,第78页。
    386[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96页。
    387许玉秀:《主观与客观之间——主观理论与客观归责》,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8页。
    388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13页。
    389[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00页。
    390黎宏:《刑法总论问题思考》,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5-266页。
    391李居全:“论英国刑法学中的犯罪过失概念——兼论犯罪过失的本质”,《法学评论》,2007年第1期,第127页。
    392冯军:《刑事责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66页。
    393黎宏:《刑法总论问题思考》,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6页。
    394许玉秀:《主观与客观之间——主观理论与客观归责》,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78页。
    395刘宪权、杨兴培:《刑法学专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0页。
    396许玉秀:《主观与客观之间——主观理论与客观归责》,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26页。
    397林东茂:《刑法综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1页。
    398许玉秀:《主观与客观之间——主观理论与客观归责》,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86-87页。
    399许玉秀:《主观与客观之间——主观理论与客观归责》,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87-88页。
    400杨书文:《复合罪过形式论纲》,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15页。关于复合罪过的概念还有另一种含义:基于一个犯罪目的产生的数种罪过的犯罪形态,只按其中的一个罪过定罪的情形(具体参见姜伟:《罪过形式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23页。),本文中的复合罪过不包括此种情形。
    401杨书文:《复合罪过形式论纲》,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04页。
    402刑法第219条第2款中的“应知”直接来自《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而该法中的“应知”本来就是故意的一种情形(参见陈立骅、陈建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第42页。),而且,如果不把本款中的“应知”解释为故意的内容会造成处罚不合理的现象,所以学界多将其解释为故意的情形:有的认为是推定的故意(参见周光权:《刑法各论讲义》,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46页。),有的认为是明知的一种形式(参见张天虹:《经济犯罪新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5页。),还有的认为是间接故意的一种形式(参见张明、廖勇:《知识产权及其刑法保护研究》,成都: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88页。),相对而言,推定的故意说既解释顺畅,也符合司法惯例。
    403[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07页。
    404刘志伟、聂立泽主编:《业务过失犯罪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
    405韩忠义:“论间接故意犯罪与过于自信过失犯罪的区别”,赵长青主编:《新世纪刑法新观念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22-124页。
    406宣炳昭、黄志正编著:《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刑法学研究综述》,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35-236页。
    407[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01页。
    408邓红阳:“我国首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事故矿长‘平顶山矿难’案4名矿长中两人获死刑“,载《法制日报》2010年11月17日第五版。
    409姜伟:《罪过形式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16页。
    410侯国云:《过失犯罪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52页。
    411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45页。
    412姜伟:《罪过形式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15页。类似的观点参见侯国云:《过失犯罪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60页。
    413姜伟:《罪过形式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20页。
    414[日]川端博:《刑法总论讲义》,东京:成文堂,1995年版,第189页。
    415但也有学者认为行为概念只有后三个层次,具体参见陈忠林:《刑法散得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序言第7页;[日]木村龟二:《刑法总论(增补版)》,东京:有斐阁,1984年版,第168页。
    416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9-150页。
    417[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51页。
    418[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6页。
    419陈兴良主编:《刑法知识论研究》,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
    420[日]团藤重光:《刑法纲要》(总论),东京:创文社,1977年版,第67页。
    421[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67页。
    422转引自简竹君:“过失犯个别化理论和过失犯实务案例的研究”,台湾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2005年7月,第100页。
    423[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56页。
    424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11页。
    425赵秉志、吴振兴主编:《刑法学通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147页。
    426李立众:《犯罪成立理论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04页。
    427熊选国:《刑法中行为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31页
    428黎宏:《不作为犯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5页。
    429李海东:《刑法入门原理(犯罪论基础)》,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1页。
    430陈忠林:《刑法散得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62页。
    432姜伟:《罪过形式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页。
    433[德]卡马克思、弗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47页。
    434周铭川、黄丽勤:"论实行行为的存在范围与归责原则的修正",《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年第5期,第15页。
    435冯军:《刑事责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6页。
    436王晨:《刑事责任的一般理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8页。
    437杨敦先主编:《刑法运用问题探讨》,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26页。
    438李永升、林培晓:“刑事责任在刑法学体系中地位之反思与重构”,《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1期,第54页。
    439[德]李斯特著,施密特修订:《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57页。
    440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32-133页。
    441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页。
    442廖正豪:《过失犯论》,台北: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67页。
    443王晨:《刑事责任的一般理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5-106页。
    444张文等:《人格刑法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25-226页。
    445[前苏]В·Ф·基里钦科著:《苏维埃刑法中错误的意义》,蔡枢衡泽,北京: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35页。
    446转引自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70页。
    447黄希庭:《心理学导论》,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550页。
    448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07页。
    449[德]克劳斯·罗克辛著,王世洲译,《德国刑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9页。
    450李永升:《刑法学的基本范畴研究》,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5页。
    451[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70页。
    452郑建才:《刑法总则》,台北:三民书局,1982年版,第109页。类似的观点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37页;廖正豪:《过失犯论》,台北: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122页;程皓:《注意义务比较研究:以德日刑法理论和刑事判例为中心》,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0页;黎宏:《刑法总论问题思考》,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4页;[日]松宫孝明:《刑事过失论的研究》,东京:成文堂,2004年版,第130页。
    453以上理由依次参见周光权:《注意义务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6页;简竹君:“过失犯个别化理论和过失犯实务案例的研究”,台湾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2005年7月,第51页;[前苏]А.Н.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薛秉忠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170页。
    454[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15页。
    455以上理由依次参见黄荣德:“论刑法上注意义务之违反与业务过失”,台湾国立台北大学法学系硕士论文,2004年,第36页;杨兴培:“疏忽过失的认定依据及心理本质”,《法律科学》,1997年第5期,第48-49页;林亚刚:《犯罪过失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6页。
    456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上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80页。
    457北京大学《刑事法学要论》编辑组:《刑事法学要论:跨世纪的回顾与前瞻》,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18页。
    458刘期湘:《过失犯中的违反注意义务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1页。
    459孙国祥等:《过失犯罪导论》,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85-86页。
    460甘雨沛、杨春洗、张文主编:《犯罪与刑罚新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27页。
    461黄希庭:《心理学导论》,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215页。
    462甘雨沛、何鹏:《外国刑法学》(上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368页。
    463周光权:《注意义务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7页。
    464周光权:《注意义务研究》,北京: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8-99页。
    465赵秉志:“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问题探讨”,高铭暄、赵秉志主编:《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4-25页。
    466[日]福田平、大塚仁:《刑法总论Ⅰ——现代社会与犯罪》,东京:有斐阁,1979年版,第269-270页。
    467具体可参见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壮,1989年版,第116页;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55页;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52页。
    468孙膺杰、吴振兴主编,《刑事法学大辞典》,延吉:延边大学出版壮,1984年版,第322页。
    469冯军:《刑事责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23页。
    470周其华:《刑事责任解读》,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119页。
    471[日]西原春夫:《犯罪实行行为论》,戴波、江溯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5页。
    472林亚刚:“论过失中的违法性意识”,《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第130页。
    473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39页。
    474程皓:《注意义务比较研究:以德日刑法理论和刑事判例为中心》,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8,72,64页。
    475刘志伟、聂立泽主编:《业务过失犯罪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8-19页。
    476[日]大塚仁等编:《刑法解释大全(第二版)》第3卷,东京:青林书院,1999年版,第343页。
    477[日]木村龟二:《刑法总论》,东京:有斐阁,1984年版,第250页。
    478黎宏:《刑法总论问题思考》,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82页。
    479胡鹰:《过失犯罪的定罪与量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82页;赵秉志:“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问题探讨”,高铭暄、赵秉志主编:《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6页;周光权:《注意义务研究》,北京: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7-109页;林亚刚:《犯罪过失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7页。
    480分别参见黎宏:《刑法总论问题思考》,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80页;[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24-725页。
    481宣炳昭、黄志正编著:《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刑法学研究综述》,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30页。
    482赵秉志:“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问题探讨”,高铭暄、赵秉志主编:《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7页。
    483简竹君:“过失犯个别化理论和过失犯实务案例的研究”,台湾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2005年7月,第354页。
    484[德国]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5页。
    485[日]山口厚:《刑法总论》,东京:有斐阁,2005年版,第206页。
    486[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刘明祥、王昭武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18页。
    487黎宏:《刑法总论问题思考》,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85页。类似的主张参见赵秉志:“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问题探讨”,高铭暄、赵秉志主编:《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8页。
    488大塚裕史:“企业灾害和过失论”,高铭暄、赵秉志主编:《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9页。
    489[日]藤木英雄编著:《过失犯——新旧过失论争》,东京:学阳书房,1975年版,第33-34页。
    490[日]西原春夫主编:《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李海东等译,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1997年联合出版,第258页。
    491[日]藤木英雄:《公害犯罪》,丛选功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5页。
    492[日]大塚仁著、冯军译:《犯罪论的基本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46页。
    493大塚裕史:“企业灾害和过失论”,高铭暄、赵秉志主编:《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8页。
    494赵秉志:“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问题探讨”,高铭暄、赵秉志主编:《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8页。
    495张明楷:“论疏忽大意的过失”,《法律学习与研究》,1989年第1期,第47页。
    496陈朴生:《刑法专题研究》,台湾:台北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320页。
    497孙国祥等:《过失犯罪导论》,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83页。类似主张参见陈兴良、周光权:《刑法学的现代展开》,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0页;胡鹰:《过失犯罪的定罪与量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74页。
    498[日]西原春夫:《刑法总论》,东京:成文堂,1977年版,第174页。
    499[日]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第三版),冯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5页。
    500刘期湘:《过失犯中的违反注意义务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7页。
    501[日]藤木英雄:《过失犯的理论》,东京:有信堂,1980年版,第38-39页。
    502甘雨沛等主编:《犯罪与刑罚新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61页。
    503[日]泷川幸辰:“犯罪论序说”,《泷川幸辰刑法著作案》第2卷,世界思想社1981年版,第132页。
    504[日]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第三版),冯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5页。
    505张小虎:《犯罪论的比较与建构》,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37-338页。
    506赵秉志:“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问题探讨”,高铭暄、赵秉志主编:《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2页。
    507刘志伟、聂立泽主编:《业务过失犯罪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16页。
    508[德]冈特·施特拉腾韦特、洛塔尔·库伦:《刑法总论Ⅰ——犯罪论》,杨萌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04页。
    509彭聃龄主编:《普通心理学(修订版)》,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5页。
    510许玉秀:《犯罪阶层体系及其方法论》,台北:作者发行,2000年版,第28页。
    511参见[德]汉斯海因里希耶塞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91页;洪福增:《刑事责任之理论》,台北:刑事法杂志社,1988年版,第273页;周光权:《注意义务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9页。
    512张智辉:《刑事责任通论》,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235页。类似主张参见许玉秀:《主观与客观之间——主观理论与客观归责》,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50-151页;黄荣坚:《刑法问题与利益思考》,台北: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47-48页。
    513赵秉志:“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问题探讨”,高铭暄、赵秉志主编:《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2页。
    514姜伟:《罪过形式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31-232页。
    515林亚刚:《犯罪过失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5-116页。
    516甘雨沛主编:《刑法学专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93-95页;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上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8-179页。
    517[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77页。
    518黎宏:《刑法总论问题思考》,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75页。
    519[日]古川伸彦:《刑事过失论序说》,东京:成文堂,2007年版,第228页。类似观点参见黎宏:“过失犯研究”,赵秉志主编:《刑法评论》2006年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0-121页。
    520赵慧:《刑法上的信赖原则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8-69页。
    521黄荣德:“论刑法上注意义务之违反与业务过失”,台湾“国立”台北大学法学系硕士论文,2004年,第62页。
    522首先提出这一理论的德国刑法学家Welzel就是典型,先将社会相当性理论作为构成要件暗含的前提,后又将其作为习惯法的正当化事由,最后又将其作为构成要件阶段的问题来把握。转引自[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92页。
    523赵慧:《刑法上的信赖原则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0页。
    524赵慧:《刑法上的信赖原则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3页。
    525赵慧:《刑法上的信赖原则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4页。
    526[日]甲斐克则:“过失犯的基础理论”,高铭暄、赵秉志主编:《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页。
    527[日]前田雅英:《刑法总论讲义》,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2006年版,第268页。
    528大塚裕史:“企业灾害和过失论”,高铭暄、赵秉志主编:《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页。
    529程皓:《注意义务比较研究:以德日刑法理论和刑事判例为中心》,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4页。
    530翟唳霞:“刑事上信赖原则之理论与实用”,台湾《刑事法杂志》,第16卷第5期,第49页。
    531赵慧:《刑法上的信赖原则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页。
    532赵慧:《刑法上的信赖原则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页。
    533[德]冈特·施特拉腾韦特、洛塔尔·库伦:《刑法总论Ⅰ——犯罪论》,杨萌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21页。
    534张明楷:“德、日刑法中的过失”,《法律学习与研究》,1992年第4期,第91页。
    535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9页。
    536赵慧:《刑法上的信赖原则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9页。
    537廖正豪:《过失犯论》,台北: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225页。
    538[日]佐藤文哉:“监督过失——以火灾事故为素材”,《刑法基本判例》,第48卷,转引自肖冬梅:“监督过失犯罪研究”,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论文,2009年6月,第7页。
    539刘期湘:《过失犯中的违反注意义务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9页。
    540刘丁炳:《监督管理过失犯罪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5-46页。
    541[日]甲斐克则:“过失犯的基础理论”,高铭暄、赵秉志主编:《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页。
    542大塚裕史:“企业灾害和过失论”,高铭暄、赵秉志主编:《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0页。
    543[日]甲斐克则:“过失犯的基础理论”,高铭暄、赵秉志主编:《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
    544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32页。
    545转引自吴世敏:“过失犯中注意义务违反性之研究”,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1999年硕士论文,第48页。
    546林亚刚:《犯罪过失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1页。
    547周光权:《注意义务研究》,北京: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0页。
    548林亚刚:《犯罪过失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6-147页。
    549孙国祥等:《过失犯罪导论》,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7页。
    550[日]藤木英雄:《过失犯的理论》,东京:有信堂,1980年版,第137页。
    551[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27页。
    552[英]特纳:《肯尼刑法原理》,王国庆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43页。
    553姜伟:《罪过形式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36页。
    554林东茂:《刑法综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1页。
    555[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82页。
    556姜伟:《罪过形式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34页。
    557叶奕乾等主编:《普通心理学》,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8页。
    558彭聃龄主编:《普通心理学(修订版)》,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4页。
    559梅传强:《犯罪心理生成机制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85页。
    560赵秉志:“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问题探讨”,高铭暄、赵秉志主编:《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6页。
    561韩小梅:“日本犯罪过失研究”,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09年4月,第10页。
    562林山田:《刑法通论》,台北:三民书局,1990年版,第251页。
    563周光权:《注意义务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3页。
    564[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715页。
    565[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716页。
    566郑延谱、喻海松:“试论‘超越承担过失’”,《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年第2期,第40页。
    567简竹君:“过失犯个别化理论和过失犯实务案例的研究”,台湾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2005年7月,第432页。
    568[前苏]戈列利克等:《在科技革命条件下如何打击犯罪》,王长青等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第105页。
    569周光权:“结果假定发生与过失犯——履行注意义务损害仍可能发生时的归责”,《法学研究》,2005年第2期,第57页。
    570[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703页。
    571[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9页。
    572刘期湘:《过失犯中的违反注意义务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6页。
    573[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60页。
    574[日]北川佳世子:“交通事故和过失论”,高铭暄、赵秉志主编:《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5页。
    575黎宏:《刑法总论问题思考》,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74页。
    576[日]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第三版),冯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6页。
    577[日]山中敬一:《刑法总论》Ⅰ,东京:成文堂,1999年版,第376页。
    578[日]大谷实:《刑法讲义·刑法Ⅰ总论》,东京:悠悠社,2001年版,第56页。
    579[日]北川佳世子:“交通事故和过失论”,高铭暄、赵秉志主编:《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3页。
    580[日]北川佳世子:“交通事故和过失论”,高铭暄、赵秉志主编:《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5页。
    581李海东:“共同过失行为的分类及刑事责任”,《法学季刊》,1987年第4期,第33页。
    582李昌林:“论共同过失犯罪”,《现代法学》,1994年第3期,第32页。
    583侯国云、苗杰:“论共同过失犯罪”,刑法问题与争鸣编委会:《刑法问题与争鸣》(第三辑),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310-318页。
    584童德华:“共同过失犯初论”,《法律科学》2002年第2期,第61页。
    585有学者将过失地帮助他人构成故意或过失犯罪的行为称为“助成犯罪的过失”,但忽略了其所谓的过失的教唆行为(具体参见侯国云:《过失犯罪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88页),本文认为,用“促成”一词则能够较好地概括这两种情形。
    586林亚刚:《犯罪过失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64页。
    587冯军:“论过失共同犯罪”,高铭暄等著:《西原先生古希祝贺论文集》,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1997年版,第162-172页。
    588童德华:“共同过失犯初论”,《法律科学》,2002年第2期,第58-59页。
    589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19页。
    590林亚刚:“论过失共同正犯及刑事责任的实现(下)”,《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3期,第15页。
    591张明楷:“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第2期,第45页。
    592马荣春:“论共同过失犯罪”,《河北法学》,2003年第5期,第116页。
    593现实中的实例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卷(1992-1996合订本)》,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256页。
    594黎宏:“‘过失共同正犯’质疑”,《人民检察》,2007年第14期,第28页。
    595[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20页
    596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53页。
    597陈忠林:“现行犯罪构成理论共性比较”,《现代法学》,2010年第1期,第159页。
    598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59页。
    599[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1页。
    600许玉秀:《主观与客观之间——主观理论与客观归责》,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43页。
    601许玉秀:《主观与客观之间——主观理论与客观归责》,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44页。
    602林亚刚:“试论德、日刑法中犯罪过失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第36页。
    603林东茂:《刑法综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0页。
    604[德]许迺曼:“刑法体系思想导论”(十二),许玉秀译,《法务通讯》第1574期,第3版。
    605林东茂:《刑法综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2页。
    606李立众:《犯罪成立理论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4页。
    607[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4页。
    608许玉秀:《主观与客观之间——主观理论与客观归责》,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40页。
    609陈子平:《刑法总论(2008年增修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7页。
    610黄荣德:“论刑法上注意义务之违反与业务过失”,台湾国立台北大学法学系硕士论文,2004年,第76-77页。
    611黄荣德:“论刑法上注意义务之违反与业务过失”,台湾“国立”台北大学法学系硕士论文,2004年,第85页。
    612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00-103页。
    613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16页。
    614廖正豪:《过失犯论》,台北: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81页。
    615[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4-136页。
    616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09-110页。
    617[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15-742页。
    618[日]曾根威彦:《刑法总论》(第4版),弘文堂2008年版,第65页。
    619[日]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东京:有斐阁,1979年版,第288页。
    620甘添贵:“故意与过失在犯罪论体系上之地位”,蔡墩铭主编:《刑法争议问题研究》,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107页。
    621林东茂:《刑法综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3页。
    622许玉秀:《主观与客观之间——主观理论与客观归责》,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56-157页。
    623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三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56-57页。
    624肖中华:《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北京: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8页以下;张明楷:《刑法学》(第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6页以下。
    625杨兴培:“犯罪构成的反思与重构(下)”,《政法论坛》,1999年第2期,第65页。
    626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627高铭暄:“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暨对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坚持”,《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第6页。
    628周光权:《犯罪论体系的改造》,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252-253页。
    629黎宏:《刑法总论问题思考》,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4-65页。
    630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8-100页。
    631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08-209页。
    632曲新久:《刑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5页。
    633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36页。
    634陈兴良主编:《刑法学》(第2版),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页。
    635阮齐林:“评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理论——兼论建构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路”,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3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页。
    636劳东燕:《刑法基础的理论展开》,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4页。
    637陈兴良:《规范刑法学》(第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7页。
    638周光权:《犯罪论体系的改造》,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281页。
    639李立众:《犯罪成立理论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07-238页。
    640李立众:《犯罪成立理论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48页。
    641黎宏:《刑法总论问题思考》,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0页。
    642陈忠林:“现行犯罪构成理论共性比较”,《现代法学》,2010年第1期,第161页。
    643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05-106页。
    644赵秉志:“论犯罪构成要件的逻辑顺序”,《政法论坛》2003年第6期,第23页。
    645赵秉志:《犯罪主体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9页。
    646具体参见邵晏生主编:《中国刑法通论》,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3页;周振想编著:《刑法学教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4-65页;陈明华主编:《刑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8页;苏惠渔主编:《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9页。
    647何秉松:《犯罪构成系统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112-119页以下。
    648王充:“刑法问题类型划分方法与构成要件的排列顺序”,《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4期,第50页。
    649童伟华:《犯罪客体研究——违法性的中国语境分析》,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1-156页。
    650夏勇:“刑事诉讼对犯罪构成的要求”,《法学》2005年第4期,第11-12页。
    651陈忠林:“现行犯罪构成理论共性比较”,《现代法学》,2010年第1期,第164页。
    652赵国强:“中国内地与澳门犯罪构成要素理论比较研究”,《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6期,第104页。
    [1]许玉秀:《主观与客观之间——主观理论与客观归责》,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2][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3][俄]H.Ф.库兹涅佐娃、И.М.佳日科娃主编:《俄罗斯刑法教程(总论)上卷犯罪论》,黄道秀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4]刘明祥主编:《过失犯研究——以交通过失和医疗过失为中心》,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5]姜伟:《罪过形式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6][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7]廖正豪:《过失犯论》,台北:三民书局,1993年版。
    [8]蔡墩铭主编:《刑法争议问题研究》,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
    [9]林东茂:《刑法综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0]高铭暄、赵秉志主编:《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1]周光权:《犯罪论体系的改造》,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12]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13][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14]周密:《中国刑法史》,北京: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
    [15]李光灿、宁汉林主编:《中国刑法通史》(第二分册),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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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日]西田太一郎著:《中国刑法史研究》,段秋关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18]侯国云:《过失犯罪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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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黎宏:《刑法总论问题思考》,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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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德]李斯特、施密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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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程皓:《注意义务比较研究:以德日刑法理论和刑事判例为中心》,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0]林亚刚:《犯罪过失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1][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刘明祥、王昭武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2]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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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评,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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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英]JC史密斯、B霍根:《英国刑法》,李贵方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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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美]格卢克等:《哈佛法律评论刑法学精粹》,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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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前苏]孟沙金主编:《苏联刑法总论(下册)》,彭仲文译,上海:大东书局1950年版。
    [44]彭聃龄主编:《普通心理学(修订版)》,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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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前苏]ВФ基里钦科著:《苏维埃刑法中错误的意义》,蔡枢衡泽,北京: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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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蔡墩铭:《现代刑法思潮与刑事立法》,台北:汉林出版社,1977年版。
    [65]刘期湘:《过失犯中的违反注意义务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66]刘志伟、聂立泽主编:《业务过失犯罪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67]赵长青主编:《新世纪刑法新观念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68]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9]李海东:《刑法入门原理(犯罪论基础)》,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70]王晨:《刑事责任的一般理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71]张文等:《人格刑法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72][日]西原春夫:《犯罪实行行为论》,戴波、江溯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73]周光权:《注意义务研究》,北京: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74][日]西原春夫主编:《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李海东等译,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1997年联合出版。
    [75][日]藤木英雄:《公害犯罪》,丛选功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76]张小虎:《犯罪论的比较与建构》,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77]张智辉:《刑事责任通论》,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
    [78]梅传强:《犯罪心理生成机制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79]刑法问题与争鸣编委会:《刑法问题与争鸣》(第三辑),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
    [80]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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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美]弗兰克梯利:《伦理学导论》,何意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页。
    [1][德]BerndSCHUNEMANN:“传统过失刑事责任观念在当代社会中的弊病——新的趋势与展望”,王秀梅译,《法学家》,2001年第3期。
    [2]林亚刚:“我国古代刑法中的犯罪过失概念剖析”,《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3期。
    [3]张明楷:“罪过形式的确定——刑法第15条第2款‘法律有规定’的含义”,《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
    [4]黄丁全:“过失犯理论的现代课题”,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7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黎宏:“日本近现代刑法学的发展历程及其借鉴意义”,《法学评论》,2004年第5期。
    [6]李居全:“论英国刑法学中犯罪过失的处罚根据——兼论犯罪过失的标准”,《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7]李居全:“论英国刑法学中的犯罪过失概念——兼论犯罪过失的本质”,《法学评论》,2007年第1期。
    [8]温建辉:“将情感因素纳入罪过理论的探索”,《社会科学家》,2007年第5期。
    [9]高艳军、杨立新:“疏忽大意过失犯罪主观责任的认定”,《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
    [10]张纪寒:“论有认识犯罪过失的要素及构造”,《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11]李永升、林培晓:“刑事责任在刑法学体系中地位之反思与重构”,《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1期。
    [12]林亚刚:“论过失中的违法性意识”,《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
    [13]周光权:“结果假定发生与过失犯——履行注意义务损害仍可能发生时的归责”,《法学研究》,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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