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若干基本问题研究
详细信息    本馆镜像全文|  推荐本文 |  |   获取CNKI官网全文
摘要
罚金刑在历史上早已出现,并在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刑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罚金刑在我国也由来己久,但是历来未受到过重视,现行刑法也只是把罚金刑规定为附加刑加以适用。与1979年刑法典相比,现行刑法大大提高了罚金刑的适用率,但与其他国家相比差距还是很大。因此,要加强对罚金刑的理论研究,以扩大罚金刑在我国的适用,适应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第一部分界定了罚金刑的概念、特征及其设置的正当性根据,探究了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并通过对罚金刑利弊的分析,得出利大于弊的结论,以证明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提升罚金刑地位观点的合理性。
     第二部分介绍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和数额设定方式。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很广,包括财产型、贪利型犯罪,所有单位犯罪,较轻的犯罪等。罚金刑的适用方式,包括单科罚金制、并科罚金制、选科罚金制、易科罚金制、复合罚金制等。笔者对罚金刑的数额设定从立法方式和具体设定两方面进行了分析,不过侧重点在后者。因为理论界对罚金刑的具体设定方式研究不够,而罚金刑的可执行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罚金数额设定方式的恰当选择和科学组合,所以文中从固定倍率式、固定数值式、倍率数距式、数值数据式、数值上限式、数值下限式、概括式等进行分析、讨论,以求找到最合理、最适合我国罚金刑的设定方式。
     第三部分首先分析了我国罚金刑地位低下、适用范围狭窄、配套制度不完善的立法现状。而后,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立法建议,如将罚金刑提升为主刑、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设立日额罚金刑、设立罚金刑缓刑、设立罚金易科自由刑制度等,力求完善我国罚金刑的立法规定。
     第四部分首先阐述了罚金刑的执行现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执行难,此外还存在罚金刑的适用任意性较大、透明度不高,判前缴纳现象的大量出现等问题。之后,对罚金刑执行难的原因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分析。在客观上,现行刑法中对罚金刑的定位、法定刑结构设置不合理,系统的执行程序法、明确的执行机构及罚金刑执行保障机制的缺失,犯罪人之间经济状况的不同等,都影响了罚金刑的执行;在主观上,从犯罪人的心理态度和法院的态度对执行难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最后,建议通过完善刑法关于罚金刑的定位及法定刑结构的设置,建立系统的执行程序法及专门的执行机构,并建立罚金刑执行监督制度、财产调查、保全制度等,解决罚金刑的执行难问题。
Fine penalty has existed for a long time, which plays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role in penalty system around the world. Fine penalty arose very early, but it never was regarded as an important punishment. In present criminal law fine penalty is applied as a subordinate punishment. Present criminal law increases more application provisions on fine penalty than criminal law(1979), however, this number is rather less than other countries. Reinforcement in doctrine study on fine penalty is an urgent demand of extension of fine penalty application.
     In section 1 defines the conception, introduces characters of fine penalty, and demonstrates fair reason of fine penalty setting. Then, it explores the status of fine penalty in punishment system. Finally, it analyses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fine penalty , and proves rationality of expansion on application range and exaltation on status of fine penalty.
     Section 2 introduces application range, application modes and amount enactment manners of fine penalty. Fine penalty is applied in property crime and corruption crime, unit crime, trivial crime etc. Application modes include individual fine、dual fine、selective fine、alternate fine、compound fine. The author analyzes legislation mode and concrete enactment of amount enactment of fine penalty. Execution of fine penalty lies on amount enactment manners of fine penalty in some extent, so the thesis enumerates several manners, in order to seek for most suitable enactment manner in China.
     Section 3 analyzes legislation situation of fine penalty in China. Fine penalty is applied in a limited range and short of complete match system, which causes it on low status in punishment system. Then,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status of fine penalty in the penal system and to extend its application, this chapter advances some advice on provision of fine penalty as a main punishment, extension of application range of fine penalty, enactment of daily fine penalty, perfection of application modes, enactment of fine penalty probation, enactment of fine penalty instead of freedom punishment.
     Section 4 firstly reviews enforcement situation of fine penalty. In practice, the most serious problem is obstacle in enforcement, while arbitrary application of fine penalty and defrayal before sentence exist as usual phenomena. Secondly, it analyses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reason of these phenomena. On object aspect, irrational provisions in legal punishment system enactment, shortage of security system of fine penalty enforcement and different economic situation of offenders influence on enforcement of fine penalty. Subjective reason includes attitude of courts and psychological attitude of criminals. Finally, to improve provisions on species of fine penalty and legal punishment system, to set up special enforcement institution and enforcement officers, to create property investigation system and mechanism to save from damage should help to settle problems in fine penalty enforcement.
引文
① 转引邵维国:《罚金刑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② 转引邵维国:《罚金刑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③ 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426页。
    ④ 林山田:《刑罚学》,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77页。
    ⑤ 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58页。
    ⑥ 邵维国:《罚金刑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
    ① 参见邵维国《罚金刑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② 参见邵维国《罚金刑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6页;参见孙力《罚金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2页。
    ① 参见杨智纶学位论文《两岸罚金刑之检视与展望》,东吴大学法律学系硕士2004级学位论文,载全国博硕士论文资讯网http://etds.ncl.edu.tw/theabs/index.jsp
    ② 参见赵秉志主编《刑法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3页。
    ③ 因为我国规定了罚金的随时追缴制度,只要发现犯罪人又可供执行的财产就可以执行。参见孙力《罚金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0-62页。
    ④ 参见马登民、徐安住《财产刑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邵维国:《罚金刑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页。
    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室:《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处稿)的修改意见(1962年6月7日)>的修改意见报告》,载高铭暄、赵秉志:《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揽》(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998年版,第1976页。
    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室:《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处稿)的修改意见(1962年6月7日)>的修改意见报告》,载高铭暄、赵秉志:《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揽》(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998年版,第2695页。
    ③ 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570页。
    ④ 参见赵秉志主编《刑法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40-242页。
    ① 参见阮齐林《论财产刑的正当理由及其立法完善》载《刑法论文选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595页。
    ② 潜在犯罪人包括改造好的犯罪分子,有犯罪倾向的人,受害人的家属报复社会。
    ③ 参见马克昌主编《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26-228页。
    ④ 他在对罚金刑的论述中认为罚金刑对危险分子的一般预防作用十分微弱,认为这部分人对犯罪已经形成了极强的需要心理必须用极强的刑罚威慑力和刑罚的教育作用才能改变其道德心理,对这些人来说罚金刑的预防作用是比较弱小的。对于不稳定分子来说也是如此。参见邵维国:《罚金刑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4-88页。
    ⑤ 参见马克昌主编《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24-226页。
    ① 参见侯国云《刑法总论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42-443页。
    ② 转引邵维国:《罚金刑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12页。
    ③ 赵秉志:《全国刑法硕士论文荟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19页。
    ① 参见马登民、徐安住《财产刑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16-118页。
    ② 参见赵秉志《非暴力犯罪死刑问题研究最终书稿》,载京师刑事法治网http://www.criminallawbnu.cn/criminal/Info/print.asp?pkid=337
    ① 参见吴宗宪、陈志海、叶旦声、马晓东《非监禁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8-101页。
    ② 参见吴宗宪、陈志海、叶旦声、马晓东《非监禁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4-109页。
    ③ 邵维国:《罚金刑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25页。
    ④ “对于一个犯罪能适用的刑罚的个数只能是刑种的外部特征。它不应当决定刑种的本质。这就是说,主刑也可以并科适用,除非某两种主刑本身不具有并科的可能性以外……例如,如果罚金刑是主刑的话,完全可以与死刑或自由刑并科使用。”参见邵维国:《罚金刑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11-112页。
    ① [英]詹姆士A卡特、[美]乔治F科尔著:《论英国治安法院采用的罚金刑——美国能实行这种制度么》,载《法学译从》1980年第5期。转引自赵秉志主编:《刑罚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45页。
    ② 参见吴宗宪、陈志海、叶旦声、马晓东《非监禁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3-86页。
    ③ 参见吴宗宪、陈志海、叶旦声、马晓东《非监禁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3-86页。
    ④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92页。
    ① 参见孙林《法律经济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3年版,第153页.
    ② [法]安塞尔著,《新刑法理论》,香港天地图书有限公司 1990年版,第88-89页.
    ① 参见马登民、徐安住《财产刑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4年版,第237-238页。
    ② 参见孙力《罚金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5年版,第87页。
    ① 参见林山田《刑罚学》,台湾商务印书馆 1983年版,第289页。
    ② 参见马登民、徐安住《财产刑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361页。
    ③ 参见邵维国《罚金刑论》,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4年版,第135-137页。
    ④ 马登民、徐安住:《财产刑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4年版,第389页。
    ① 参见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26页。
    ② 参见马登民、徐安住《财产刑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4年版,第600-602页。
    ③ 参见杨智纶《两岸罚金刑之检视与展望》,东吴大学法律学2004级硕士学位论文,载全国博硕士论文资讯网 http://etds.ncl.edu.tw/theabs/index.jsp
    ④ 陈兴良:《刑种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3年版,第408页。
    ① 参见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人民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20页。
    ② 参见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第211-212页。
    ③ 林山田:《刑罚学》,台湾商务印书馆 1983年版,第285页。
    ④ 樊凤林主编:《刑罚通论》,中国人民政法大学 1994年版,第220页。
    ⑤ 参见邵维国《罚金刑论》,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4年版,第178-192页。
    ⑥ 参见孙力《罚金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1995年版,第99-100页。
    ① 参见邵维国《罚金刑论》,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4年版,第189-190页。
    ② 参见赵廷光《关于用罚金刑代替短期自由刑的可行性研究》,载《中外法学》 1995年第2期,第29页。
    ③ 又称为普通罚金制,“是指刑法中规定罚金的一定数额,在法定的数额幅度内,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而作出裁量的罚金制度”。赵秉志主编:‘刑法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第235页。
    ④ 对分则中或单行法规中某些严重的犯罪规定无最高限额制的罚金,具体判处多少罚金,根据犯罪行为、犯罪情 节的轻重和犯罪分子本人的情况,由法院自由裁量。马克昌:《略论罚金刑》,载《西南政法学院报》1981年第3期,第36页。
    ① 倍比罚金制顾名思义就是刑法不规定具体的罚金数额,而是比照一定的标准成倍或按比例判处一定金额的罚金,比照的标准就是犯罪行为实际造成的损失、违法所得数额、经营数额等。参见刘宪权主编《刑法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7-58页。
    ② 这种罚金制是出自于瑞典法学家窕雷德设计。在窕雷看来首先要根据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等进行综合考虑以确定应该科处的日数,然后对犯罪人的经济状况等确定每日应该科处的金额。参见甘培雨沛、何鹏《外国刑法学》(上册),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508页。
    ③ 参见刘宪权主编《刑法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7-58页。
    ④ 何鹏:《外国刑事法选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49页。
    ① 黄风译:《意大利刑法典附意大利监狱法》,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版,第191页。
    ② 内幕信息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③ 罗结珍译:《法国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5-16页。
    ④ 米良译:《越南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6-57页。
    ⑤ 徐九生译:《奥地利联邦刑法典》,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
    ⑥ 徐九生、庄敬华译:《瑞士联邦刑法典》,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
    ① 参见徐向华、郭清梅《行政处罚中罚款数额的设定方式》,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6期第89-101页。
    ① 参见马登民、徐安住《财产刑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366-370页。
    ① 参见孙力《罚金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15页。
    ② 参见马登民、徐安住《财产刑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596-599页。
    ③ 参见候国云、薛瑞麟《刑法的修改与完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33页。
    ④ 参见孙力《罚金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04页。
    ① 参见孙力《罚金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04-207页。
    ① 参见吴宗宪、陈志海、叶旦声、马晓东《非监禁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03页。
    ② 参见吴宗宪、陈志海、叶旦声、马晓东《非监禁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04页。
    ③ 参见李贵方《罚金易科自由刑比较研究》,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3期,第36页。
    ④ 参见张明楷《罚金刑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4期,第28页。
    ⑤ 第四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行为人不能缴付罚金时.应以监禁刑取代未支付的罚金。在出现不能缴付罚金的征兆和已经不能支付的情况下,应施以替代措施。肖怡译:《芬兰刑法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页。
    ① 因为财富的不均很可能出现:富人有能力缴纳而免于监禁,穷人无力缴纳而被监禁,这会造成同罪异罚,使人感觉不公正。。
    ② 转引自吴宗宪、陈志海、叶旦声、马晓东:《非监禁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08页。
    ③ 参见马登民、徐安住:《财产刑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425-426页。
    ④ 马登民、徐安住:《财产刑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30页。
    ⑤ 缓刑的优点主要有:缓刑通过缓和因法律规定不公正而导致的轻罪重判的矛盾而体现其实现正义的价值:通过保留对判刑人实际执行刑罚的可能性而促进特殊预防目的实现,通过实现特殊预防目的的实现而体现维护社会秩序的价值;通过促进刑罚谦抑、刑罚经济以及刑罚人道而体现挽救公众因犯罪的侵害而可能丧失的自由。左坚为:《缓刑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4年版,第85页。
    ⑥ 罚金刑从一诞生起,就是一种各受争议的刑罚.虽然它有自由刑无可比拟的的优点,但也存在不少的缺点.如不平等性、可能株连无辜性、可能有悖于罪刑项适应及难以执行等。各国在积极寻找减少罚金刑弊端的方法,罚金刑缓刑则是一个很好的尝试,虽然不能彻底消除罚金刑弊端但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得到缓解。李希慧、刘宪权:《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21-722页。
    ⑦ 谢瑞智:《中外刑事政策之比较研究》,台湾文物供应社1987年版,第239页。转引自李希慧、刘宪权;《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21页。
    ① 邵维国:《罚金刑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22页。
    ② 参见马克昌、杨春冼、吕继贵主编《刑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679页
    ③ 参见马登民、徐安住《财产刑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427页。
    ④ 在罚金刑领域中.有一个全新的有利于重新社会化的特别制度。这就是“保留刑罚的警告”。根据这个制度,对于判处180日罚金的,在宣告有罪和确定刑罚后,只要进行警告就够了。同时在一个缓刑期内“保留”对这种刑罚的判决。[德]克劳斯·罗克著,王世洲译《德国刑法学总论》第一卷《犯罪原理的基础构造》,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2页。
    ① [日]富泽浩一等编:《演习刑事政策》,青林书院新社1972年版。第321页。转引自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00页。
    ② 参见左常生、王婧华《关于财产刑相关问题的调研》,载《2006年山东省刑法学会年会论文集》,第9页。
    ③ 参见左常生、王婧华《关于财产刑相关问题的调研》,载《2006年山东省刑法学会年会论文集》,第24页。
    ① 参见汪来超、娄红阳《罚金刑问题与对策》,载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40350
    ② 参见汪来超、娄红阳《罚金刑问题与对策》,载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40350
    ① 我国刑罚结构并没有由以自由刑为中心变为以自由刑和财产刑为中心,我国的罚金刑主要是作为附加刑而适用的。但是综观世界各国关于罚金刑的规定,可以发现有不少国家的刑事法律是采取以自由刑和财产刑为中心的刑法结构,在此种情况下很少采取并科制,如瑞士可以并科罚金刑的犯罪只有19种;日本可以并科罚金的犯罪只有一种;德国的刑法以罚金的单处为原则,只有很特殊的情况下才可并处罚金。参见陈兴良《刑事法评论》,中国人民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8页。李洁《论中国罚金刑的改革方向》,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年第1期。第13页。
    ② 参见陈兴良:《刑事法评论》,中国人民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4页。
    ① 参见陈兴良《刑事法评论》,中国人民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8-299页。
    ② 参见徐安住《罚金刑若干理论问题再认识》,载《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报》2002年第一期,第35页。
    ③ 参见左常生、王婧华《关于财产刑相关问愿的调研》,载《2006年山东省刑法学会年会论文集》,第15-16页。
    ①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故意转让判决、裁定指定交付的特定物,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被执行人挥霍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判决、裁定指定的行为而不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六条 接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定罪处罚。
    ② 参见俞志银《罚金刑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载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72169
    ③ 参见俞志银《罚金刑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载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72169
    ④ 参见刘炎、刘光才《罚金刑执行难的原因及其对策》,载高铭暄主编:《刑法学研究精品集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57页。
    ① 参见俞志银《罚金刑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载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72169
    ② 参见汪来超、娄红阳《罚金刑问题与对策》载于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40350
    ③ 参见陈兴良《刑事法评论》,中国人民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9页。
    ① 朱旭伟:《罚金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4期,第106页。
    ② 参见俞志银《罚金刑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载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72169
    ③ 参见朱旭伟《罚金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4期,第107-108页。
    ① 参见魏俊哲《罚金刑执行体制改革构想》,载博士教育网http://www.eduboss.com/content/2005-10-25/85329.html
    ② 参见秦莉《罚金刑刑罚执行与体制构建》,载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72866
    ③ 此处参照德国刑法典的相关内容。根据新的第40条,罚金刑将遵循日额判处,在考虑行为人经济情况的前提下,按照每日最低2马克,最高1万马克加以确定。这个“日额制”能够表明被判刑人每日收入的损失额。通常,罚金刑的最低支付是5个整日,最高360整日。以交通事故为例,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两个人都有责任,因此,应当对他们判处同样的10日罚金刑。但是对于那个很穷的人来说,应当支付的罚金总额仅为20马克,而对于那个很富的人来说就应当支付10万马克。通过这种分层制度,就有可能对所有应予惩处的人,在不考虑他们收入的情况下,判处同样严重的罚金刑。[德]克劳斯·罗克著,王世洲译《德国刑法学总论》第一卷,《犯罪原理的基础构造》,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2页。
    1.[德]克劳斯·罗克著,《德国刑法学总论》第一卷,《犯罪原理的基础构造》,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 1997年版。
    2.[日]宫泽浩一等编:《演习刑事政策》,青林书院新社 1972年版。
    3.《法国刑法典》,罗结珍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5年版。
    4.《越南刑法典》,米良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5年版。
    5.《芬兰刑法典》,肖怡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
    6.《瑞士联邦刑法典》,徐九生、庄敬华译,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4年。
    7.《奥地利联邦刑法典》,徐九生译,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2年版。
    8.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
    9。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人民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年版。
    10.陈兴良:《刑种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3年版。
    11.樊凤林主编:《刑罚通论》,中国人民政法大学 1994年版。
    12.甘培雨沛、何鹏:《外国刑法学》(上册),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 1984年版。
    13.高铭暄主编:《刑法学研究精品集锦》,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
    14.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89年版。
    15.何勤华主编:《20世纪外国刑事法律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 2006年版。
    16.侯国云:《刑法总论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17.候国云、薛瑞麟:《刑法的修改与完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9年版。
    18.李希慧、刘宪权:《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
    19.林山田:《刑罚学》,台湾商务印书馆 1983年版。
    20.刘宪权主编:《刑法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
    21.马登民、徐安住:《财产刑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22.马克昌、杨春冼、吕继贵主编:《刑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1993年版。
    23.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24.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25.马克昌主编:《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年版。
    26.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
    27.邵维国:《罚金刑论》,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4年版。
    28.沈家本:《历代刑法志》(一),中华书局 1985年版。
    29.苏惠渔主编:《犯罪与刑罚理论专题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
    30.孙力:《罚金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5年版。
    31.吴宗宪、陈志海、叶旦声、马晓东:《非监禁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32.赵秉志:《全国刑法硕士论文荟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89年版。
    33.赵秉志主编:《刑法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
    34.左坚为:《缓刑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04年版。
    1.陈建军:《简论罚金刑中的几个问题》,载《当代法学》2001年第五期。
    2.李贵方:《罚金易科自由刑比较研究》,载于《中国法学》1992年第3期。
    3.李洁:《罚金刑应上升为主刑论》,载于《当代法学》1989年第3期。
    4.李洁:《论中国罚金刑的改革方向》,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年第1期。
    5.马克昌:《略论罚金刑》,载《西南政法学院报》1981年第3期。
    6.汪来超、娄红阳:《罚金刑问题与对策》,载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40350
    7.魏俊哲:《罚金刑执行体制改革构想》,载博士教育网http://www.eduboss.com/content/2005-10-25/85329.html
    8.徐安住:《罚金刑若干理论问题再认识》,载《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报》2002年第一期。
    9.徐向华、郭清梅:《行政处罚中罚款数额的设定方式》,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6期。
    10.杨智纶:《两岸罚金刑之检视与展望》,载全国博硕士论文资讯网,http://etds.nel.edu.tw//theabs/service
    11.俞志银:《罚金刑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载于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72169
    12.张明楷:《罚金刑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4期。
    13.赵廷光:《关于用罚金刑代替短期自由刑的可行性研究》,载《中外法学》1995年第2期。
    14.周密:《从刑法发展史上论商品经济与财产刑的关系》,载无忧宝典网http://www.691aw.com/Article/LAW_art/133238.htm
    15.朱旭伟:《罚金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4期。
    16.左常生、王婧华:《关于财产刑相关问题的调研》,第27页。
    17.秦莉:《罚金刑刑罚执行与体制构建》,载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72866
    18.赵秉志:《非暴力犯罪死刑问题研究最终书稿》,载京师刑事法治网http://www.criminallawbnu.cn/criminal/Info/print.asp?pkid=337

© 2004-2018 中国地质图书馆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6469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7129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邮编:100083

电话:办公室:(+86 10)66554848;文献借阅、咨询服务、科技查新:6655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