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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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进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现象逐渐增多,公司及其小股东的利益迫切需要法律保护。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虽然首次对股东代位诉讼作出了规定,为少数股东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代位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法律规定还不完善,还存在诸多的问题。本文拟从程序法的角度入手,对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所涉及的问题进行比较全面系统、深入细致的研究,以期对建立和完善我国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有所启迪和帮助。
     本文共分七章,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概述。主要介绍了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基础性问题,包括概念和特点;功能;起源和历史发展;股东代位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关系;股东代位诉讼与代表人诉讼、债权人代位诉讼的关系;确立股东代位诉讼的原则等。(1)本文认为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是基于股东身份而产生的诉讼;原告股东代位行使公司的诉权;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忽视公司的独立人格;否定资本多数决原则;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2)股东代位诉讼制度主要具有以下几个功能:保护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治理机制的正常运转;维护证券市场的良性运行。(3)股东代位诉讼的起源和历史发展: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是由英国判例法首创,在美国得到极大的发展。本文主要以美国和日本为例,介绍了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发展过程。同时指出,我国的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经过了萌芽阶段和立法确立二个阶段。(4)股东代位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之间的关系,是既存在区别,又可以相互转化。股东代位诉讼与代表人诉讼、债权人代位诉讼之间的关系,是既有相似之处,也有重要的区别。(5)确立股东代位诉讼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保护小股东合法权益原则;公司自治与国家干预相结合原则;鼓励正当诉讼与防止投机诉讼相结合原则;立足国情、符合实际原则。
     第二章: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理论基础的研究是构建各项诉讼制度的前提条件。本文认为,确立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权利平等保护理论和当事人扩张理论。(1)将权利平等保护理论作为理论基础,是为了保护小股东的利益,进而保证人们对公司制度的信赖,并愿意投资于公司。因为中小股东在公司中往往处于弱示地位。确立权利平等保护的基础是股东实体诉权,因为公司这一经营形态的出现不过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结果,公司的最终所有人仍然是股东。只是因为股东欲承担有限责任,减少投资风险,法律才将公司拟制为独立的人格,而对股东的经营决策权也同时加以限制。此时,股东之所有权并没有消灭,而是以股东权的形式存在。从外延上来看,股东权乃是介于受益权和所有权之间的一种权利形态。因而,从理论上来说,对公司利益的侵害,必然同时又是对股东权的侵害,股东基于股东权被侵害的事实而享有对加害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2)将当事人扩张理论作为理论基础,是因为传统的当事人理论存在缺欠,否定了当事人可能享有的程序性诉权,排除了特殊情况下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将当事人扩张理论作为理论基础,确立程序当事人,使股东提起代位诉讼的诉讼权利合法化。
     第三章:股东代位诉讼的原告。股东代位诉讼的提起,必须有适格的原告,为了防止滥诉,保持公司股东之间,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世界各国相关的法律,都对股东代位诉讼原告资格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本文认为,对股东代位诉讼的原告资格应当予以适当的限制,以防止滥诉,但是,亦不能限制的过严,抑制股东代位诉讼制度发挥作用。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提起代位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过于严格,缺乏可操作性,需要立法完善。建议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股东行使代位诉讼提起权的资格问题:(1)原告在不当行为发生时应当具有公司股东的身份;(2)原告在起诉和维持诉讼期间应当具有股东身份;(3)原告应当能够公正、充分地代表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此外,对司法实践中,特殊情况下产生的特殊问题,应当在立法中作出例外规定或者变通解释,以保护在特殊情况下依法、善意取得公司股份的人提起代位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股东代位诉讼的被告及公司、其他股东的诉讼地位。(1)股东代位诉讼的被告,是指对公司实施不正当行为因而对公司负有民事责任的人。我国股东代位诉讼被告的法律规定,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被告的主体范围过宽;二是被告的客体范围过于狭窄。本文认为,应当修改我国公司法,将股东代位诉讼的被告范围限定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同时,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勤谨义务作出具体规定。(2)公司在股东代位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比较复杂,无论公司作为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它都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当事人,只是部分地具有当事人的地位,同时又具有多个当事人的部分特征,把公司归类于现行民事诉讼法框架下的哪一种诉讼当事人都不合适。本文认为,既符合民事诉讼法理论,又比较现实可行的办法可能是,明确公司在股东代位诉讼中属于独具特色的诉讼参加人,即在股东代位诉讼中,公司处于中立地位,不享有站在一方与对方进行对抗的权利,但是,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抗辩,维护公司的权益,法院判决的效力及于公司。并且建议,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增加这类诉讼参加人的规定。(3)对于其他股东的诉讼地位,借鉴国外的法律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当允许其他股东参加诉讼,但出于诉讼效率的考虑,又应当施加一定的限制。参加诉讼的其他股东人数较少的,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其他股东人数众多的,适用的规则与我国民事诉讼中人数众多的代表人诉讼比较相似。
     第五章:股东代位诉讼的激励机制。为了避免在公司拒绝或怠于起诉的情况下,股东再怠于起诉,鼓励股东能够代位提起诉讼,必须强化内在动因和激励机制。借鉴外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本文认为,立法主要应当确立三个方面的激励措施:一是对股东代位诉讼的诉讼费用实行按件收取制度;二是对股东代位诉讼原告的诉讼费用实行补偿制度;三是对原告股东实行比例性个别赔偿制度。
     第六章:股东代位诉讼的制约机制。为了制约股东不正当地提起代位诉讼。应当确立制约机制。主要是设置股东代位诉讼的前置程序,确立股东代位诉讼费用担保制度。股东代位诉讼的前置程序,是指股东认为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的,在依法代位公司提起诉讼之前,应当先请求公司机关起诉侵害人,维护公司利益,只有在公司机关拒绝起诉或怠于起诉时,股东才能代位公司提起诉讼。诉讼费用担保制度,是指原告股东提起代位诉讼时,法院有权根据被告的申请,责令具备一定条件的原告提供一定金额的担保,以便在原告股东败诉时,被告能够直接从原告提供的担保金额中获取诉讼费用赔偿的制度。
     第七章:股东代位诉讼程序的特殊问题。股东代位诉讼程序的特殊问题包括:(1)管辖和诉讼告知;(2)诉讼请求的合并、反诉与举证责任;(3)自认、舍弃与和解;(4)诉讼中止、驳回和诉讼时效;(5)既判力和再审等问题。
     最后,本文在对上述问题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具体立法建议。
Stockholder’s Derivative Action implies that where the company neglects to bring a lawsuit to claim damages after the legal interests of the company are violated, the shareholders of the company will bring such a lawsuit in their own names with the judged damages turned in to the company. With the constant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our country, the problems in the management of companies are becoming increasingly obvious. Since some senior management personnel such as the director, the supervisor, or the manager violate the interests of the company, even the interests of some minor shareholders, the interests of the company and the minor shareholders are in urgent need of the protection of law. Although the newly revised Corporation Law, for the first time, embraces the provision on the Stockholder’s Derivative Action, providing a legal basis to the minority shareholders to protect their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Stockholder’s Derivative Action, the legal provisions are not perfect at all with many problems to be solved. This paper, from the point view of the procedural law, does a thorough, systematic, in-depth as well as detailed research on the issues involved in the system of Stockholder’s Derivative Action, hoping to provide enlightenment and help to the construction and improvement of the system of Stockholder’s Derivative Action in our country.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seven chapters. They are as follows:
     Chapter One A Survey of Stockholder’s Derivative Action This chapter focuses on some fundamental issues involved in the system of Stockholder’s Derivative Action, including some concepts and their features, functions, origins and developmen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tockholder’s Derivative Action and actions brought by shareholders directl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tockholder’s Derivative Action and action brought by representatives or action of subrogation of creditors; the principle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Stockholder’s Derivative Action, and so on.
     (1) This paper indicates that Stockholder’s Derivative Action implies that where the company neglects to bring a lawsuit to claim damages after the legal interests of the company are violated, the shareholders of the company will bring such a lawsuit in their own names with the judged damages turned in to the company. Such litigation has the following features: it is the litigation based on the identity of the shareholders; the plaintiff shareholders subrogate the company to exercise its litigious right; the shareholders bring the action in their own names; the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of the company is neglected; the majority rule does not apply in such cases; it is only applicable to the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and the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2) The functions of Stockholder’s Derivative Action are as follows: to protect the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minority shareholders; to guarantee the normal operation of the company’s management system; to maintain the security market in a sound operation.
     (3) The 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Stockholder’s Derivative Action: Such a system was created by the British common law and greatly developed in the United States. This paper, with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 as the principal examples, introduces the process of the development of Stockholder’s Derivative Action. It also points out that the system of Stockholder’s Derivative Action experienced its rudiment and its establishment through legislation.
     (4) Stockholder’s Derivative Action and actions brought by shareholders directly are different from each other, but at the same time interchangeable with each other. Stockholder’s Derivative Action, actions brought by representatives and actions of subrogation of creditors have both similarities and important differences.
     (5)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ystem of Stockholder’s Derivative Action should conform to the following principles: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ng the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minor shareholders; the principle of combining the autonomy of the company with the interference of the state; the principle of encouraging justifiable litigation and preventing speculation in litigation.
     Chapter Two Theoretical Basis for the System of Stockholder’s Derivative Action
     The research on the theoretical basis is the premise on which all litigation systems are established. This paper’s view is that the theoretical basis for the system of Stockholder’s Derivative Action is the theory of equal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that of the expansion of the scope of parties to actions.
     (1) Since the minor shareholders are usually in a weak position in the company, to make the theory of equal protection of rights the theoretical basis for Stockholder’s Derivative Action is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minor shareholders so as to guarantee their reliance on the company and willingness to invest in the company. The basis for the equal protection of rights is the shareholder’s right of action in substance because such operation form is the result of the separation of the ownership and the management, and the ultimate owner is still the shareholder. The law grants the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to the company and imposes limitations on the shareholders’power of management and policy-making only because shareholders want to share limited liability and consequently reduce the risk in their investment. In this sense, the shareholders’ownership does not extinguish. Instead, it exists in the form of the right of shareholders. The right of shareholders is a kind of right lying between the ownership and the right to benefits. Therefore, theoretically, infringing the interests of the company will inevitably infringe the right of shareholders. As a result, shareholders are entitled to claim damages against the infringer based on the fact that the right of shareholders is infringed.
     (2) To make the expansion of the scope of parties to actions is because there is a defect in the traditional theory of parties to actions, which denies the party’s right of action in procedure and consequently excludes the possibility, under some special circumstances, for the one who does not have immediate interests in the case to bring the lawsuit to the court. To make the expansion of the scope of parties to actions the theoretical basis for Stockholder’s Derivative Action confirms the identity of the procedural party to actions and legalizes the shareholders’right to initiate an action of subrogation.
     Chapter Three Plaintiff in the Stockholder’s Derivative Action
     An action of subrogation must be brought by a plaintiff with standing. In order to prevent vexatious actions and to keep the balance among the shareholders of the company and the balance between the shareholders and the company, all the countries in the world, in their relevant laws, make restrictive provisions on the standing of the plaintiff in the Stockholder’s Derivative Action. This paper agrees that there should be proper restrictions on the standing of the plaintiff in the Stockholder’s Derivative Action in order to prevent vexatious actions, but such restrictions cannot be over strict to inhibit the system of Stockholder’s Derivative Action from playing its role. The restrictions provided in our Corporation Law on the standing of the plaintiff in the Stockholder’s Derivative Action are over strict. As a result, they are less applicable and need improvement. This paper represents three suggestions on the issue of the shareholders’standing to bring actions of subrogation: (1) the plaintiff must have the identity of shareholder when the wrongful act occurs; (2) the plaintiff must have the identity of shareholder at the time when he brings the action and during the suit; (3) the plaintiff should be able to justly and fully represent the interests of the company and other shareholders. Besides, in judicial practice, particular problems under special circumstances should be regulated particularly through legislation or appropriate adaptations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right of the shareholders in good faith to bring an action of subrog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law in special conditions.
     Chapter Four The Defendant, the status of the Company and Other Shareholders in Stockholder’s Derivative Action
     (1) The defendant in a Stockholder’s Derivative Action refers to the one who does wrongful act to the company and therefore takes civil liability to the company. The legal provisions in our country on the defendant in the Stockholder’s Derivative Action have the following two problems: one is that the subject scope of the defendants is over broad; the other is the object scope of the defendant is over narrow. This paper indicates that the Corporate Law of our country should be revised. The defendant in the Stockholder’s Derivative Action should be limited to the director, the supervisor and the senior management personnel of the company, excluding the third person outside the company. At the same time, the duty of diligence of the director, the supervisor and the senior management personnel should be specifically provided.
     (2) The status of the company in the Stockholder’s Derivative Action is complicated. No matter whether as the plaintiff, the defendant or the third person to the action, the company is not a party in its full sense. Instead, it only partly has the status of the party to the action with some features of multiple parties. It is not proper to classify the company as any type of litigious parties provided in the existing civil procedure law. This paper points out that what is both practical an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theory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is to identify the company as a participant with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in the Stockholder’s Derivative Action. That is to say, in the Stockholder’s Derivative Action, the company is in a neutral position, and has no right to make a stand for one party and defend against the other. However, it can, according to the law and the fact, file pleadings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company. The judgment rendered by the court is binding on the company. This paper also suggests that provisions on such participants in civil actions should be added when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is revised.
     (3) As far as the status of other shareholders in the Stockholder’s Derivative Action is concerned, we can draw references from the legal provisions of foreign countries and take into consideration the practice in our country to allow other shareholders to participate the action, but to impose restraints on their participation at the same time. Where only a small number of other shareholders participate the action, they can be treated as joint plaintiffs; where a large number of other shareholders participate the action, the applicable rules should be similar to the rules applicable to the action involving a large number of representatives.
     Chapter Five Mechanism of Encouraging Stockholder’s Derivative Action
     In order to avoid such situation where the company refuses or neglects to bring an action and the shareholders of the company also neglect to bring an action, and in order to encourage the shareholders to subrogate the company to bring the action, we must reinforce the shareholders’own initiative and the function of the mechanism of the encouragement.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experience of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 in foreign countries, indicates that the legislation should conform three incentive measures: first, the litigation fee for the Stockholder’s Derivative Action should be a fixed sum of money for each case; second, the plaintiff in the Stockholder’s Derivative Action should be compensated for his litigation fee; third, plaintiff shareholders should be indemnified individually in proportion.
     Chapter Six Mechanism of Restriction on Stockholder’s Derivative Action
     In order to prevent shareholders from bringing unjustifiable actions, the mechanism of restriction should be established. The main measures taken are to set up the prerequisite proceedings in the Stockholder’s Derivative Action and to establish the security system of the litigation fee. The prerequisite proceedings in the Stockholder’s Derivative Action implies that if the shareholders think that the interests of the company are infringed, before they subrogate the company in accordance with law to bring the action, they should ask the company to bring an action against the infringer so as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company. The shareholders can subrogate the company to bring the action only if the company refuses or neglects to bring the action. The security system of the litigation fee implies that after the plaintiff shareholders bring the action to the court, upon the request of the defendant, the court has the authority to order the plaintiff in good financial conditions to provide security of certain amount of money to guarantee that the defendant will be able to obtain compensation for his litigation fee out of the sum of security provided by the plaintiff.
     Chapter Seven Special Problems Involved in the Proceedings of Stockholder’s Derivative Action
     The special problems involved in the proceedings of Stockholder’s Derivative Action include: (1) jurisdiction and notification of action; (2) jointer of claims, counter-claim and burden of prove; (3) self-incrimination, abandonment and conciliation; (4) suspension of litigation, dismissal of claims and statute of limitations; (5) res judicata and retrial of cases; and so on.
     In the end, based on analyzing the above-mentioned problems,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specific suggestions to the legislation for perfecting the system of the Stockholder’s Derivative Action.
引文
①(台湾)林国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民事赔偿责任之追究》,载《公司法发展之走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 32-46 页。
    ① 安建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5 年 11 月版,第 218 页。本书在第 152 条的释义中直接采用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名称,但是并未说明理由,只是强调“股东享有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而公司又不追究其责任时,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② 胡滨、曹顺明:《股东派生诉讼的合理性基础与制度设计》,载《法学研究》,2004 年第 4 期。
    ① 宋惠兰:《引入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立法思考》,载《哈尔滨学院学报》,2005 年第 7 期。
    ① 英美法系国家承认法官造法,高级法院的法官审理案件时,可以就特定事项创设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例规则,这些规则有些是以该案名称的简称或者以原告(上诉人)的名字命名的。
    ② 樊云慧著:《英国少数股东权诉讼救济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年 6 月版,第 15 页。
    ③ Foss v Harbottle (1843) 2 Hare 461。转引自胡滨、曹顺明:《股东派生诉讼的合理性基础与制度设计》,载《法学研究》,2004 年第 4 期。
    
    ① 甘培忠:《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法学思考—从诉讼视觉考察》,载《法商研究》,2002 年第 6 期。
    ② 周友苏著:《新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 年 2 月版,第 608 页。
     ① 黄辉:《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 7 卷),法律出版社,2002 年 12 月版,第 356 页。
    ② 余勇祥:《资本民主与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载《浙江学刊》,2000 年第 5 期。
    ① (日)滨田道代著、虞建新译:《日本公司立法的过去与未来》,载顾功耘主编:《公司法评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年卷,第 224-232 页。
    ② (香港)何美欢著:《公众公司及其股权证券》,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 1099 页。
    ③ 刘桂清著:《公司治理视角中的股东诉讼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 年 7 月版,内容摘要部分第 1 页。
     ① 樊云慧著:《英国少数股东权诉讼救济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年 6 月版,第 28 页。
    ① Foss v Harbottle (1843) 2 Hare 461。转引自曾培芳、盛建明:《英国公司法中的派生诉讼初探——少数股股东权利的救济之一》,载《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 年第 3 期。
    ① L.C.B. Gower,Gower’s 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w,London: Stevens & Sons,1979。转引自甘培忠:《论股东派生诉讼在中国的有效运用》,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 年第 9 期。
     ① 甘培忠:《论股东派生诉讼在中国的有效运用》,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 年第 5 期。
    ① 林馨:《日本股东代位诉讼制度评析》,载《日本研究》,1999 年第 2 期。
    ② 鲍荣振:《日本公司法与国际接轨的最新动向》,载《外国法译评》,1994 年第 2 期。
    ③ 黄来纪、布井千博、鞠卫峰主编:《中日公司法比较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 年版第 158 页。
    ④ 鲍荣振:《日本公司法与国际接轨的最新动向》,载《外国法译评》,1994 年第 2 期。
    ① 甘培忠:《简评中国公司法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借鉴》,载赵旭东主编:《公司法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年第 1 辑。
    ② 田中英夫、竹内昭夫:《私人在法实现的作用》,李薇译,载《民商法论丛》(第 10 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 444 页。
    ③ 李爽:《日本的股东诉讼制度》,载《中国改革》,2002 年第 4 期。
    ④ 林馨:《日本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评析》,载《日本研究》,1999 年第 2 期。
     ① 王钧:《中国上市公司的制度性利益冲突》,载《北大法律评论》,2001 年第 1 期。
    ① 安建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5 年 12 月版,第 1 页。
    ② 张建伟、何苗:《中国股东代位诉讼制度设计:法理探讨与经济分析》,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 年第 5 期。
     ① 据分析,大股东侵权的方式五花八门。有的关闭工厂大门,不让小股东进工厂;有的不许小股东查阅公司的账目,拒绝召开股东会,拒绝分配利润;有的拒绝允许小股东转让股份,自己又不购买该股东的股份,而公司法又否定公司股东的撤资行为,小股东被逼无奈,试图申请法院责令解散公司,但公司法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结果,有的案件的小股东甚至采取自力救济的手段,如强夺公司的公章或是强行搬走公司的财产。有些小公司的股东原本是相互信任的亲朋好友,但因利益争执而发生冲突,公司又缺乏股东行使权利的引导和规范机制,结果因大股东滥用权力而发生的纠纷,最终不仅破坏了股东之间的亲友情分,而且扰乱了经济和社会秩序。参见王芳:《“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问题突出》,《市场报》,2003 年 1 月 2 日。
    ① 童兆洪主编:《公司法法理与实证》,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年 10 月版,第 277—278 页。
    ② 汤维建、戈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载《人民法院报》,2004 年 3 月 3 日。
    ③ 张明远著:《证券投资损害诉讼救济论——从起诉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角度进行的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 182 页。这样的两难情形并不鲜见。再如,董事、监事滥用权力诱骗公司以不公平的低价向自己出售公司股票,该行为显然侵犯了股东的平等权,可以构成股东直接诉讼。但是,如果原告主张公司被董事以欺诈或者其他违法方法诱导而以不足的低价发行股票的话,则可以认为公司的利益受到了侵害,若董事怠于或拒绝代表公司提起赔偿之诉,则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位诉讼。这里,股东既可以提提起直接诉讼,也可能提起代位诉讼。英国甚至有判例明确指出,股东可以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时提起两种诉讼。参见李旭峰、王科:《股东代表诉讼与传统诉讼形态之比较》,载《商业研究》,2003 年第 15 期。
     ① 刘俊海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5 年版,第 318 页。
    ① (美)罗伯特·C·克拉克:《公司法则》,胡平等译,工商出版社,1999 年版,第 547 页。
    ② R. W. Hamilton,The Law of Corporations (4th edition),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影印本,第 462 页。转引自刘桂清著:《公司治理视角中的股东诉讼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 年 7 月版,第 145—146 页。
    ① Robert B. Thompson, The Shareholder’s Cause of Action for Oppression,Business Law,1993,p735。转引自刘桂清著:《公司治理视角中的股东诉讼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 年 7 月版,第 146 页。
    ② 汤维建、戈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载《人民法院报》,2004 年 3 月 3 日。
    ① 刘桂清著:《公司治理视角中的股东诉讼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 年 7 月版,第 134—135 页。
    ② 李静:《论我国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构建》,载《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2 年第 3 期。
    ① 李静:《论我国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构建》,载《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2 年第 3 期。
    ② 刘俊海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第 7 页。
     ① 胡滨、曹顺明:《股东派生诉讼的合理性基础与制度设计》,载《法学研究》,2004 年第 4 期。
    ① Robert W .Hamilton,The Law of Corporations,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466 页。转引自胡滨、曹顺明:《股东派生诉讼的合理性基础与制度设计》,载《法学研究》,2004 年第 4 期。
    ① 故道明:《股东代表诉讼与公司治理》,载《经济与法》,2003 年第 11 期。
     ① 周细波、伍芬艳:《股东诉讼与公司治理》,载《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 年第 2 期。
     ① Roger Meiners,Piercing the Veil of Limited Liability (1979) 4 Del .J .L,p351。转引自胡滨、曹顺明:《股东派生诉讼的合理性基础与制度设计》,载《法学研究》,2004 年第 4 期。
    ① 姜民安著:《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 304 页。
    ② 见郑若山著:《公司制度的异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年,第 138 页。
    ② 周细波、伍芬艳:《股东诉讼与公司治理》,载《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 年第 2 期。
    ③ 姜民安著:《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 11 页。
     ① 樊云慧著:《英国少数股东权诉讼救济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年 6 月版,第 2 页。
    ① 沈达明著:《衡平法论》,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第 3 页。
    ② 高爽著:《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 2005 年研究生论文,第 24 页。
    ① 以上三种学说,请参看周剑龙:《日本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 2 卷),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第 261 页。
    ② 高爽著:《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 2005 年研究生论文,第 23 页。
    ③ 王利明:《论股份制企业所有权的两重结构》,载《中国法学》,1989 年第 1 期。转引自江伟、段厚省:《论股东诉权》,载《浙江社会科学》,1999 年第 3 期。
    ④ 周剑龙:《日本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 2 卷),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第 261 页。
    ① 刘桂清著:《公司治理视角中的股东诉权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 年 7 月版,第 26 页。
    ② (日)前田庸著:《会社法入门》,有斐阁 1991 年第 2 版,第 83 页。转引自刘俊海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5 年 1 月版,第 315 页。
    ③ (日)松田二郎:《新会社法论》,第 138 页。转引自刘俊海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5 年 1 月版,第 315 页。
    ① 刘俊海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5 年 1 月版,第 54—55 页。
    ② 王秋兰:《对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派生诉讼几个问题的探讨》,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 6 期。
    ③ 根据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的规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是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人和代表人。如果普通合伙人的不法行为侵害了有限合伙利益,有限合伙人有权为了有限合伙的利益提起派生诉讼,请求侵害人赔偿给有限合伙造成的损害。参看宋永新著:《美国非公司型企业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年版第 162-164 页。
    ① 高爽著:《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 2005 年研究生论文,第 24 页。
    ② 江伟、段厚省:《论股东诉权》,载《浙江社会科学》,1999 年第 3 期。
     ①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年 9 月版,第 88-89 页。
    
    ① 杨荣馨主编:《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 年 4 月版,第 136 页。
    ② 谭兵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第 170 页。
    ③ 肖建华:《诉权与实体权利主体相分离的类型化分析》,载《法学评论》,2002 年第 1 期。
    ④ 肖建华著:《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第 135-137 页。
    ① Harry G. Henn & Johh R. Alexander,Laws of Corporations,West publishing Company,1983,p1064。转引自江伟、段厚省:《论股东诉权》,载《浙江社会科学》,1999 年第 3 期。
    ② (日)兼子一、竹下守夫著、白绿铉译:《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95 年版,第 54 页。
    ① 高锐:《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 2003 年研究生论文,第 16 页。需要指出,该论文写于 2003年,当时我国法律尚未确立股东代位诉讼制度。2005 年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已经规定了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此外,也有学者认为,股东代位诉讼属于一种诉讼担当。见江伟、邵明、陈刚著:《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 年 5 月版,第 203-204 页。
    ② 刘桂清著:《公司治理视角中的股东代位诉讼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 年 7 月版,第 29 页。
    ① 徐兆宏著:《中国证券法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 76 页。
    ② 樊云慧著:《英国少数股东权诉讼救济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年 6 月版,第 7 页。
    ③ 黄来纪、布井千博、鞠卫峰主编:《中日公司法比较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 年版第 170-171页;吴建斌著:《日本最新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 7-8 页。
     ① 刘俊海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5 年 1 月版,第 324 页。
    ① 周剑龙:《日本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 2 卷),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第 261-279 页。
    ② (台湾)林国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民事责任之追究》,载《公司法发展之走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 32-46 页;张明远著:《证券投资损害诉讼救济论——从起诉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角度进行的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90 页。
    ③ 安建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5 年版,第 218 页。
    ① 特别是对于一些规模很大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达到 1%的要求,与实际情况更不相符。以中国联通公司为例,任何一个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数额,均达不到公司法规定的原告资格要求。再如,宝钢公司的总股本为 125 亿,其中第二大股东也仅占股本的 0.45%,达不到原告股东资格。这些资料不难看出,在公司中持股比例名列前茅的股东都难以达到 1%的持股比例要求,中小股东要达到要求就更难了。参见陈南男:《构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之若干建议》,载《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 4 期。
    ② 陈晓芳:《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股东持股时间应该怎么算》,载《法制日报》,2005 年 12 月 20 日公司法务专刊。
    ① 黄俊辉、欧滔:《论股东派生诉讼当事人》,载《经济与法》,2005 年第 9 期。
    ② 施天涛著:《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 年 7 月版,第 444 页。关于如何判断或认定股东是否知道违法行为的存在,适用美国法律的一般原则,即知情原则,包括实际知情和推定知情。
    ① 刘永光:《日本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规定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载游劝荣主编:《公司法比较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年 4 月版,第 29 页。
    ② 黄来纪、布井千博、鞠卫峰主编:《中日公司法比较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 年版第 155 页。
    ③ 刘桂清著:《公司治理视角中的股东诉讼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 年 7 月版,第 160 页。
    ① 张明远著:《证券投资损害诉讼救济论——从起诉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角度进行的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2年版,第 190 页。
    ② 刘俊海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5 年 1 月版,第 328 页。
     ① 王文宇著:《新公司法与企业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 82-83 页。
    ① 韩国《公司法》最初也规定,持股比例达到 3%的股东方能提起代位诉讼,后来修改为持股 1%即可提起,并且只要求在起诉时持有股份;最近更进一步修改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只要持股达到万分之一,即可提起诉讼,但同时要求在起诉前 6 个月必须持有股份。(韩)李哲松著,吴日焕译:《韩国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518 页,见王文宇著:《新公司法与企业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 82-83 页。
     ① 陈永峰:《对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载《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 年第 4 期。
    ① 陈南男:《构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之若干建议》,载《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4 年第 4 期。也有学者提出,有限责任公司因具有人和性特征,股权一般相对比较集中,故对股东持股比例可设定较高标准,持股比例为 5%;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股份分布零散,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应当对股东持股比例设定较低标准,持股比例为 1%。见宫志强、张海敏:《浅议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当事人》,载《邯郸师专学报》,2004 年第 2 期。
    ② 耿法、刘金华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读》,中国海关出版社,2006 年版,第 210 页。
     ① 王岩:《略论股东派生诉讼当事人》,载《前沿》,2002 年第 11 期。
     ①(美)Harry G. Henn & Johh R. Alexander,Laws of Corporation,West Publishing Co.,1983,p1067。转引自杨辉:《关于设立我国股东代位诉讼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载《法商研究》,1999 年第 5 期。
    ② 施天涛著:《关联企业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第 197 页。
     ① 刘俊海:《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比较研究》,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 1 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 110 页。
    ① 杨静:《股东派生诉讼当事人之探讨》,载《经济师》,2004 年第 3 期。
    ① 李静:《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构建》,载《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2 年第 3 期。
    ② 有关条款,请参看丁耀堂译:《日本商法典》,法律出版社,1982 年版,第 71 页;以及王书江、殷建平译:《日本商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年版,第 71-72 页。
    ① 实际上,谨慎义务是对董事能力的一种要求,即董事在从事经营决策时,必须怀有善意并依据合理的信息作出理性的判断,以实现公司的最佳利益。反之,如果董事在作出决策时怀有恶意或存在重大过失并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则应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由于商事经营日益复杂、商业竞争日趋激烈,要求董事的决策万无一失也是不可能的。为了解除董事的后顾之忧,鼓励董事开拓进取,美国法院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重要的判例法规则。根据这些规则,只要董事的决策是善意的,并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即使该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该董事亦可免责。参见(美)R .W .Hamilton,The Law of Corporations,West Publishing Co.,1986,p311。转引自杨辉:《关于设立我国股东代位诉讼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载《法商研究》,1995 年第 5 期。
    ② 施天涛著:《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第 400-403 页。
     ① 陶军:《股东派生诉讼法律制度研究》,载《江汉大学学报》,2005 年第 1 期。
     ① 此外,第 148 条第 2 款的规定(公司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也被认为是忠实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
    ① 刘俊海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5 年第二版,第 320 页。英国的股东代位诉讼亦将公司作为名义上的被告看待。英国学者认为,如果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不同意开始代位诉讼程序,公司是无法以原告身份出现的,这时将公司列为被告,目的是公司可因此受到法院判决的约束,并从中获得利益。见宫志强、张海敏:《浅议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当事人》,载《邯郸师专学报》,2004 年第 2 期。
    ② 时永才:《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位诉讼若干问题论析》,载《现代法学》,1996 年第 1 期。
    ③ 翟春雷:《股东派生诉讼的几个问题研究》,载《黑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4 年第 9 期。
    ④ 黄来纪、布井千博、鞠卫峰主编:《中日公司法比较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 年版,第 171 页。
    
    ① 杨辉:《关于设立我国股东代位诉讼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载《法商研究》,1995 年第 5 期。
    ② 刘俊海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5 年版,第 321 页。
    ③ 胡静静:《论我国公司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构建》,载《法治论丛》,2004 年第 5 期。
    ④ 汤维建、戈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载《人民法院报》,2004 年 3 月 3 日。
    ① 肖建华著:《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第 302-312 页。
    ② 如见杨辉:《关于设立我国股东代位诉讼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载《法商研究》,1995 年第 5 期。
    
    ① 刘桂清著:《公司治理视角中股东诉讼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 年版,第 137 页。
    ② 丁耀堂译:《日本商法典》,法律出版社,1982 年版,第 71 页。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 卷),人民出版社,1972 年版,第 82 页。
    ①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主要有:《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1989 年 7 月 12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问题两个请示的复函(1994 年 8 月 23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几种案件诉讼收费问题的复函(1996 年 4 月 25 日)、《〈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1999 年 7 月 28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2000 年 7 月 27 日)等。
     ① “诉讼费用”一词具有多种含义。最广义的诉讼费用,是指前述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费用,以及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诉讼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最狭义的诉讼费用是指案件受理费。需要特别指出,本论文在论及不同的内容时,分别在不同的含义上采用诉讼费用一词的。例如,本章所称“诉讼费用按件收取”中的诉讼费用,主要是指案件受理费;在论及诉讼费用担保时,则是指原告败诉时依法应当承担的被告的相关诉讼费用。
    ② 许美丽:《日本商法上股东代位诉讼之和解》,载《财经法专论:赖源河教授六十华诞祝寿论文集》,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 年版,第 24 页。
    ① 王文宇:《进出公司法》,载《公司法发展之走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 22 页。
     ① Cary & Eisenberg,Cases and Materials on Corporation,6th ed,1988,pp1018-1019。转引(台湾)自王惠光:《公司中代表诉讼制度的缺失与改进之道》,载《商法专论》,台湾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5 年版,第 156 页。
    ② Harry G. Henn & John R. Alexander,Law of Corporation,West Publishing Co.,1983,p1108。转引自刘桂清著:《公司治理视角中的股东诉讼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5 年 7 月版,第 173-174 页。
    ③ 刘俊海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 ,2005 年 1 月版,第 352-353 页。
    
    ① 樊云慧著:《英国少数股东权诉讼救济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 年 6 月版,第 87-89 页。
    ②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4 年 1 月版,第 222 页。
    ①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4 年 1 月版,第 222-223 页。
    ① 杨路:《股东派生诉讼问题研究》,载《人民司法》,2003 年第 4 期。
    ① 樊云慧著:《英国少数股东权诉讼救济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年 6 月版,第 88—89 页。
    ② 周细波、伍芬艳:《关于股东派生诉讼制约机制的探讨》,载《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04 年第 4 期。
    ① 陈永峰:《对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载《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 年第 4 期。 ② (台湾)柯芳枝著:《公司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 266 页。
    ① (台湾)王惠光:《公司中代表诉讼制度的缺失与改进之道》,载《商法专论》,台湾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5 年版,第 155 页。
    ① 这三项判例规则分别由 Eaton v Robinson (1895)、Brown v De Young (1897)、Bailey v Jacobs (1937) 案确立。参见刘俊海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5 年版,第 354 页;以及张民安:《公司少数股东的法律保护》,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 9 卷),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第 156 页。
    ② 刘俊海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5 年版,第 354 页。
    ③ (台湾)王惠光:《公司中代表诉讼制度的缺失与改进之道》,载《商法专论》,台湾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5 年版,第 156 页。
     ① 刘俊海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5 年版,第 354 页。
    ① (日)滨田道代著、虞建新译:《日本公司法的过去与未来》,载顾功耕主编:《公司法评论》,2002 年卷,上海人民出版社,第 224-232 页。
    ② 同上注。
     ① 前述两方面的要求,分别见日本《商法典》第 267 条第 2 款;后一方面的要求见该条第 3 款。参看王书江、殷建平译:《日本商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年版,第 71-72 页。
    ① 张国平:《刍议我国股东诉讼制度的缺失》,载《南京社会科学》,2002 年第 11 期。
    ② Jill Poole & Pauline Roberts,“Shareholder Remedies-Corporate Wrongs and the Dervative Action”,Printed in The Journal of Business Law,March Issue,1999,p33。转引自苟晓平:《论股东派生诉讼前置请求程序谈》,载《法学杂志》,2005 年第 5 期。
    ③ 刘俊海:《论股东的代表诉讼提起权》,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 1 卷),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第 113-114 页。
    ① 刘俊海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5 年 1 月版,第 333 页。
    ② 该案的案情和分析,参见朱伟一:《美国公司法判例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年版,第 239 页。
    ① 施天涛著:《关联企业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第 200 页。
    ② 2001 年日本修改《商法典》时,已经将 30 日延长为 60 日,给会更长的考虑时间,并减轻董事的压力。见吴建斌著:《日本最新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 8 页。
    ③ 古国平:《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研究》,载《巢湖学院学报》,2005 年第 1 期。
    ① 张民安:《派生诉讼研究》,载《法律与社会发展》,1998 年第 6 期。
    ② 陈朝阳:《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载《现代法学》,2000 年第 5 期。
     ① 陈丽丽:《股东派生诉讼的程序设计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载《法学论坛》,2000 年第 4 期。
    ① 严刚:《股东代表诉讼的限制研究》,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 年第 6 期。需要注意,2001 年日本修改《商法典》,已经将 30 日修改为 60 日。
    ① 王书江、殷建平译:《日本商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年版,第 72 页。
    ② 严刚:《股东代表诉讼的限制研究》,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 年第 6 期。
     刘俊海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5 年 1 月版,第 345-346 页。
    ① 杨路:《股东派生诉讼问题研究》,载《人民司法》,2003 年第 3 期。
    
    ① (美)汉密尔顿著、李存棒译:《公司法概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年版,第 262 页。
    ② 苏号朋主编:《美国商法制度、判例与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年版,第 378 页。
     ① 刘俊海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5 年 1 月版,第 346 页。
    
    ① 陶军:《股东派生诉讼法律制度研究》,载《江汉大学学报》,2005 年第 1 期。
    ② 石少侠等编译:《美国公司法概论》,延边大学出版社,1994 年版,第 332 页。
    ③ 刘俊海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5 年 1 月版,第 348 页。
    ① 王书江、殷建平译:《日本商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年版,第 72 页。
    ② 刘桂清著:《公司治理视角中的股东诉讼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 年 7 月版,第 162—163 页。
    ③ 刘俊海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5 年 1 月版,第 349 页。
    ④ Hornstein,The Death Knell of Stockholder’s Derivative Suits in New York, 32Calif.L .Rev.123。转引自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5 年 1 月版,第 349 页。
    
    ① 刘俊海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5 年 1 月版,第 349—350 页。
    ② 黄华兵:《股东派生诉讼的几个争议问题探悉》,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 年第 1 期。
    ① 刘俊海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5 年 1 月版,第 350—351 页;以及甘培忠:《简评中国公司法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借鉴》,载赵旭东主编:《公司法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年 6月版,第 22 页。
    ① 刘俊海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5 年版,第 349 页。
    ② 姜民安著:《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 294 页
    ③ 刘桂清著:《公司治理视角中的股东诉讼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 年 7 月版,第 162 页。
    ① 2005 年 12 月 8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股东胜诉。该案的具体情况,参见赵继明、喻永会:《股东代表诉讼案件的诉讼管辖》,载《中国律师》,2006 年第 5 期。
     ① 王书江、殷建平译:《日本商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年版,第 72 页。
     ① 石少侠等编译:《美国公司法概论》,延边大学出版社,1994 年版,第 335 页。
    ① 高锐:《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 2003 年硕士研究生论文,第 41—42 页。在美国,个人股东一般也不可遭受反诉。见石少侠等编译:《美国公司法概论》,延边大学出版社,1994 年版,第 335 页。
    ① 王利明:《举证责任倒置应具备的条件》,载《人民法院报》,2002 年 12 月 27 日。
     ①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年 9 月版,第 207 页。
    ① 刘桂清著:《公司治理视角中的股东诉讼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 年 7 月版,第 148 页。
    ② 吴飞、吴艳、苗波:《论股东派生诉讼与集团诉讼的结合》,载《商业研究》,2003 年第 22 期。
    ③ 周细波、伍芬艳:《关于股东派生诉讼制约机制的探讨》,载《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04 年第 4 期。
    ④ 杨辉:《关于设立我国股东代位诉讼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载《法商研究》,1999 年第 5 期。
    ① 甘培忠:《简评中国公司法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借鉴》,载赵旭东主编:《公司法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年第 1 辑,第 30 页。
    ① 施天涛著:《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 年 7 月版,第 457—458 页。
    ②(马来西亚)罗修章、(香港)王鸣峰著:《公司法权力与责任》,杨飞、林海全、张辉、钟秀勇译,法律出版社,2005 年 6 月版,第 981 页。
    ③ 分别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 年 7 月14 日)第 139 条第 1 款、第 142 条
    
    ① 赵泽君著:《民事诉讼规则疑难问题例说》,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年 3 月版,第 263 页。
    ② 石少侠等编译:《美国公司法概论》,延边大学出版社,1994 年版,第 337 页。
    1. 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
    2. 樊云慧:《英国少数股东权诉讼救济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年版。
    3. 刘桂清:《公司治理视角中的股东诉讼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 年版。
    4. 卞耀武主编:《当代外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 年版。
    5. 周友苏著:《新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 年 2 月版。
    6. 施天涛著:《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 年 7 月版。
    7. 罗修章(马来西亚)、王鸣峰(香港)著:《公司法权力与责任》,法律出版社,2005 年 6 月版。
    8. (英)A.J.博伊尔著、段威、李扬、叶林译:《少数派股东救济措施》,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年 6 月版。
    9. 曹富国著:《少数股东保护与公司治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年 4 月版。
    10. 耿法、刘金华著:《中华人民公司法》解读,中国海关出版社,2006 年 1 月版。
    11. 何美欢著:《公众公司及其股权证券》,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
    12. 江伟、邵明、陈刚著:《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 年 5 月版。
    13. 童兆洪主编:《公司法法理与实证》,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年 6 月版。
    14. 安建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5 年 12 月版。
    15. 肖建华著:《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年 1 月版。
    16. 游劝荣主编:《公司法比较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年 4 月版。
    17. 赵泽君著:《民事诉讼规则疑难问题例说》,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年 3 月版。
    18. 杨荣新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年 11 月版。
    19. 杨荣馨主编:《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 年 4 月版。
    20. 杨荣新主编:《完善立法 加强法制――全国民事诉讼法、仲裁法修改与完善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年 9 月版
    21.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年 9 月版。
    22.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 年 1 月版。
    23. 谭兵主编:《民事诉讼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 年 5 月版。
    24. 王锡三著:《民事诉讼法研究》,重庆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
    2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 卷),人民出版社,1972 年版。
    26. 沈达明著:《衡平法论》,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5 年 6 月版。
    27. 何宝玉著:《英国信托法原理与判例》,法律出版社,2001 年版。
    28. 姜民安:《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
    29. 施天涛著:《关联企业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
    30. 郑若山著:《公司制度的异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
    31. 张明远著:《证券投资损害诉讼救济论——从起诉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角度进行的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 年版。
    32. 徐兆宏著:《中国证券法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
    33. 高爽著:《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 2005 年研究生论文。
    34. 高锐著:《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 2003 年研究生论文。
    35. (俄)顾尔维奇著:《诉权》,康宝田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 年版。
    36. 张卫平、陈刚编著:《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
    37. 罗伯特?C?克拉克(美):《公司法则》,胡平等译,工商出版社,1999 年版。
    38. (美)汉密尔顿著、李存棒译:《公司法概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年版。
    39. 苏号朋主编:《美国商法制度、判例与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年版。
    40. 石少侠等编译:《美国公司法概论》,延边大学出版社,1994 年版。
    41. 宋永新著:《美国非公司型企业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年版。
    42. (日)兼子一、竹下守夫著、白绿铉译:《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95 年版。
    43. 《日本公司法》:吴建斌、刘惠明、李涛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年 3 月版。
    44. 丁耀堂译:《日本商法典》,法律出版社,1982 年版。
    45. 王书江、殷建平译:《日本商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年版。
    46. 吴建斌:《最新日本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
    47. 黄来纪、布井千博、鞠卫峰主编:《中日公司法比较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 年版。
    48. (韩)李哲松著,吴日焕译:《韩国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49. 柯芳枝著:《公司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
    50. 王文宇著:《新公司法与企业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
    1. 江伟、段厚省:《论股东诉权》,载《浙江社会科学》,1999 年第 3 期。
    2. 甘培忠:《简评中国公司法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借鉴》,载赵旭东主编:《公司法评论》,2005 年第 1 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年版。
    3. 李勇:《浅议股东派生诉讼》,载《兰州学刊》,2005 年第 3 期。
    4. 苟晓平:《论股东派生诉讼前置请求程序谈》,载《法学杂志》,2005 年第 5 期。
    5. 陈丽丽:《股东派生诉讼的程序设计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载《法学论坛》,2000 年第 4 期。
    6. 曾宏伟:《股东派生诉讼理论与司法实务研究》,载《学术探索》,2005 年第 3 期。
    7. 张国平:《刍议我国股东诉讼制度的缺与失》,载《南京社会科学》,2002 年第 11 期。
    8. 王岩:《略论股东派生诉讼的当事人》,载《前沿》,2002 年第 11 期。
    9. 胡静静:《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构建》,载《法治论丛》,2004 年第 5 期。
    10. 罗培新:《股东派生诉讼若干问题探讨》,载《学术交流》,1999 年第 3 期。
    11. 石少侠:《论股东诉讼与股权保护》,载《法治与社会发展》,2002 年第 2 期。
    12. 焦津洪:《论对持少数股份股东的法律保护》,载《中外法学》,1995 年第 4 期。
    13. 梁上上:《论证券民事责任与股东诉讼方式》,载《复旦学报》,2003 年第 2 期。
    14. 甘培忠:《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法学思考—从诉讼视觉考察》,载《法商研究》,2002 年第 6 期。
    15. 傅建奇:《公司分立中小股东保护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 5 期。
    16. 张材通:《股东派生诉讼:谁来告?代表谁?》,载《中国律师》,2004 年第 2 期。
    17. 吴偕林:《香港公司诉讼机制研究》,载《政治与法律》,1995 年第 5 期。
    18. 易艳娟:《我国股东派生诉讼的制度设计》,载《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 年第 3 期。
    19. 斯琴、莫彩蓉:《少数股东权益的法律救济》,载《内蒙古工业大学学报》,2004年第 2 期。
    20. 史晨霞:《英国公司法中有关少数股东的救济对策》,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8 年第 1 期。
    21. 刘俊海:《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比较研究》,载《中国民商审判》,2002 年第 1 卷。
    22. 赵刚、刘学在:《论代位权诉讼》,载《法学研究》,2000 年第 6 期。
    23. 段逸超:《股东派生诉讼的法理探析》,载《河北法学》,2004 年第 3 期。
    24. 吴飞、吴艳、苗波:《论股东派生诉讼与集团诉讼的结合》,载《商业研究》,2003 年第 22 期。
    25. 胡滨、曹顺明:《股东派生诉讼的合理性基础与制度设计》,载《法学研究》,2004 年第 4 期。
    26. 宋惠兰:《引入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立法思考》,载《哈尔滨学院学报》,2005 年第 7 期。
    27. 黄辉:《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 7 卷),法律出版社,2002 年 12 月版。
    28. 余勇祥:《资本民主与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载《浙江学刊》,2000 年第 5 期。
    29. 甘培忠:《论股东派生诉讼在中国的有效运用》,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 年第 9 期。
    30. 鲍荣振:《日本公司法与国际接轨的最新动向》,载《外国法译评》,1994 年第 2 期。
    31. 田中英夫、竹内昭夫:《私人在法实现的作用》,李薇译,载《民商法论丛》(第10 卷),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
    32. 李爽:《日本的股东诉讼制度》,载《中国改革》,1999 年第 2 期。
    33. 林馨:《日本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评析》,载《日本研究》,1999 年第 2 期。
    34. 王均:《中国上市公司的制度性利益冲突》,载《北大法律评论》,2001 年第 1 期。
    35. 张建伟、何苗:《中国股东代位诉讼制度设计:法律探讨与经济分析》,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 年第 5 期。
    36. 汤维建、戈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 3 月 3 日。
    37. 李旭峰、王科:《股东代表诉讼与传统诉讼形态之比较》,载《商业研究》,2003年第 15 期。
    38. 李静:《论我国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构建》,载《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2 年第3 期。
    39. 故道明:《股东代表诉讼与公司治理》,载《经济与法》,2003 年第 11 期。
    40. 周细波、伍艳芬:《股东诉讼与公司治理》,载《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 年第 2 期。
    41. 周剑龙:《日本的股东代位诉讼制度》,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 2 卷),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
    42. 王利明:《论股份制企业所有权的两重结构》,载《中国法学》,1989 年第 1 期。
    43. 肖建华:《诉权与实体权利主体相分离的类型化分析》,载《法学评论》,2002 年第 1 期。
    44. 江伟、单国军:《关于诉权若干问题的研究》,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 1 卷),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
    45. 李祥琴:《论诉权保护》,载《中国法学》,2002 年 5 月版。
    46. 马玉林:《论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资格的限制》,载《商业研究》,2005 年第3 期。
    47. 陈晓芳:《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股东持股时间应该怎样算》,载《法制日报》,2005 年 12 月 20 日版。
    48. 陈永峰:《对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载《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 年第 4 期。
    49. 陈南男:《构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之若干建议》,载《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4 年第 4 期。
    50. 宫志强、张海敏:《浅议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当事人》,载《邯郸师专学报》,2004年第 2 期。
    51. 杨辉:《关于设立我国股东代位诉讼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载《法商研究》,1995 年第 5 期。
    52. 许美丽:《日本商法上股东代位诉讼之和解》,载《财经法专论:赖源河教授六十华诞祝寿论文集》,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 年版。
    53. 王惠光(台湾):《公司中代表诉讼制度的缺失与改进之道》,载《商法专论》,台湾元照出版社,1995 年版。
    54. 杨路:《股东派生诉讼问题研究》,载《人民司法》,2003 年第 4 期。
    55. 张民安:《公司少数股东的法律保护》,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 9 卷),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
    56. 古国平:《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研究》,载《巢湖学院学报》,2005 年第 1 期。
    57. 张民安:《派生诉讼研究》,载《法律与社会发展》,1998 年第 6 期。
    58. 陈朝阳:《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载《现代法学》,2000 年第 5 期。
    59. 严刚:《股东代表诉讼的限制研究》,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 年第 6 期。
    60. 陶军:《股东派生诉讼法律制度研究》,载《江汉大学学报》,2005 年第 1 期。
    61. 黄华兵:《股东派生诉讼的几个争议问题探悉》,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年第 1 期。
    62. 赵继明、喻永会:《股东代表诉讼案件的诉讼管辖》,载《中国律师》,2006 年第5 期。
    63. 王利明:《举证责任倒置应具备的条件》,载《人民法院报》,2002 年 12 月 27 日。
    64. 曾培芳、盛建明:《英国公司法中的派生诉讼研究——少数股股东权利的救济之一》,载《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 年第 3 期。
    65. 谢志洪、陈明添:《股东派生诉讼再思考》,载《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 年第 4 期。
    66. 严耿斌:《股东派生诉讼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载《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 年第 4 期。
    67. 张勇志:《对我国〈公司法〉修订草案派生诉讼条件的思考》,载《中国律师》,2005 年第 5 期。
    68. 漆丹:《我国股东诉讼制度体系的构建》,载《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 年第 6 期。
    69. 程宗章:《论我国公司股东权的司法保护》,载《西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 年第 1 期。
    70. 石慧:《构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载《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 年第 2 期。
    71. 米新丽:《派生诉讼制度的几个问题》,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2 年第 3 期。
    72. 将继业:《关于股东派生诉讼案件的审理》,载《法律适用》,2004 年第 3 期。
    73. 隋英霞:《派生诉讼的适格原告及客体范围》,载《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 年第 3 期。
    74. 王志伟:《刍议我国公司股东诉讼权利的完善》,载《淮阴工学院学报》,2004年第 2 期。
    75. 李爱欣、朱强:《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载《河北法学》,2004 年第 2 期。
    76. 汪明华:《公司诉讼重点问题探讨》,载《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 年第 3 期。
    77. 赵许明:《论我国公司股东诉讼监督功能的发挥》,载《理论学刊》,2005 年第 8 期。
    78. 王莺翘:《论香港的公司诉讼机制》,载《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 5 期。
    79. 徐纯先:《国外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制度研究》,载《湖南社会科学》,2005 年第3 期。
    80. 翟春雷:《股东派生诉讼的几个问题研究》,载《黑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4 年第 3 期。
    81. 王秋兰:《对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派生诉讼几个问题的探讨》,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 年第 6 期。
    82. 李芬:《从完善股东权利角度谈中小股东保护》,载《现代管理科学》,2003 年第5 期。
    83. 刘培锋、任玉:《我国股东诉讼制度探讨》,载《现代法学》,1996 年第 1 期。
    84. 包振宇:《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股东诉讼机制》,载《现代管理科学》,2004年第 1 期。
    85. 徐澜波、胡钧:《日本董事、监事制度的修改及启事》,载《法学》,2003 年第 2 期。
    86. 林国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民事赔偿责任之追究,载《公司法发展之走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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